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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 度 癌 症 診 療 品 質 認 證 基 準 說 明 會 報 告 者 : 張 基 晟 主 任 1

基 準 1.4 癌 症 委 員 會 每 年 應 提 供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必 要 之 癌 症 教 育 訓 練 2

請 各 科 注 意 事 項 本 院 每 年 舉 辨 癌 症 診 療 指 引 研 習 會, 內 容 包 括 AJCC 或 其 他 癌 症 分 期 本 院 癌 症 診 療 指 引 介 紹 及 癌 症 病 情 告 知 相 關 之 教 育 訓 練, 請 各 職 級 醫 師 癌 登 人 員 及 個 案 管 理 師 踴 躍 參 與 3

基 準 2.3 癌 症 防 治 醫 療 機 構 應 制 訂 癌 症 登 記 資 料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及 資 料 庫 應 用 申 請 管 理 辦 法 且 確 實 執 行 4

請 各 科 注 意 事 項 依 據 癌 症 評 鑑 基 準 2.3 運 用 癌 症 資 料 庫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於 院 內 癌 症 診 療 照 護 品 質 提 升 請 多 加 利 用 癌 症 資 料 庫 申 請 方 法 : 1. 個 管 師 邱 小 姐 : 分 機 5131 2. 網 路 下 載 表 單 : 員 工 專 區 網 路 文 件 夾 公 用 文 件 夾 公 用 表 單 整 合 性 癌 症 中 心 癌 症 資 料 庫 資 料 庫 資 料 使 用 申 請 單 利 用 本 資 料 撰 述 而 成 之 論 著, 請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詳 細 書 明 資 料 出 處 ( 整 合 性 癌 症 中 心 Comprehensive Cancer Center), 並 於 發 表 或 出 版 後 一 個 月 內 著 作 交 予 整 合 性 癌 症 中 心 收 藏 5

必 基 準 3.1 癌 症 防 治 醫 療 機 構 應 由 多 專 科 團 隊, 依 據 實 證 醫 學 原 則 制 訂 不 同 癌 症 之 診 療 指 引, 且 視 需 要 定 期 檢 視 或 改 版, 並 據 以 執 行 臨 床 癌 症 之 診 療 6

請 各 科 注 意 事 項 本 院 設 有 十 二 大 癌 症 多 專 科 團 隊 ( 口 腔 癌 食 道 癌 大 腸 直 腸 癌 肝 癌 肺 癌 乳 癌 子 宮 頸 癌 攝 護 腺 癌 膀 胱 癌 胃 癌 鼻 咽 癌 淋 巴 癌 ( 含 何 杰 金 氏 淋 巴 瘤 Hodgkin lymphoma 瀰 漫 性 B 細 胞 淋 巴 瘤 Diffuse large B cell lymphoma 濾 泡 型 淋 巴 瘤 Follicular lymphoma) 訂 有 十 二 大 癌 症 診 療 指 引, 一 年 至 少 改 版 一 次 主 要 參 考 文 獻, 至 少 為 peer review article, 若 引 用 醫 院 之 資 料 庫 資 料, 則 需 提 供 分 析 及 討 論 紀 錄 癌 症 診 療 指 引 修 訂 記 錄, 需 呈 現 實 際 討 論 意 見 交 流 以 及 討 論 決 議 之 佐 證 7

請 各 科 注 意 事 項 整 合 性 癌 症 中 心 設 有 診 療 遵 循 率 監 測 辦 法 並 每 季 呈 報 癌 症 委 員 會 (100 年 閾 值 92%) 及 回 饋 多 專 科 團 隊 作 為 修 訂 治 療 指 引 之 參 考 : 1. 癌 症 治 療 計 畫 書 與 診 療 指 引 之 一 致 性 : 缺 乏 一 致 性 時, 團 隊 應 考 慮 將 常 作 之 治 療 模 式 建 置 入 診 療 指 引, 以 免 降 低 監 測 閾 值 2. 癌 症 治 療 計 畫 書 之 完 成 率 3. 癌 症 治 療 計 畫 書 的 完 整 性 4. 臨 床 醫 師 是 否 依 據 癌 症 治 療 計 畫 書 予 病 人 治 療 8

診 療 指 引 查 詢 路 徑 診 療 指 引 查 詢 路 徑 : 員 工 專 區 網 路 文 件 夾 公 用 表 單 整 合 性 癌 症 中 心 癌 症 治 療 指 引 9

診 療 指 引 查 詢 路 徑 Step 1. 進 入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進 入 員 工 專 區 Step 2. 登 入 密 碼 10

診 療 指 引 查 詢 路 徑 - 續 Step 3. 點 選 [ 網 路 文 件 夾 ] Step 4. 點 選 [ 公 用 文 件 夾 ] 11

診 療 指 引 查 詢 路 徑 - 續 Step 5. 進 入 [ 整 合 性 癌 症 中 心 ] Step 6. 點 選 [ 癌 症 治 療 指 引 ] 12

診 療 指 引 查 詢 路 徑 - 續 恭 喜 您! 找 到 癌 症 治 療 指 引 了 13

必 基 準 3.2 癌 症 防 治 醫 療 機 構 應 提 供 院 內 治 療 之 癌 症 病 人 專 屬 之 治 療 計 畫 書 14

請 各 科 注 意 事 項 101 年 癌 症 診 療 品 質 認 證 基 準 3.2 要 求, 全 癌 都 需 填 寫 癌 症 治 療 計 畫 書, 治 療 前 需 完 成 填 寫 ( 第 一 份 治 療 計 畫 書 ) 癌 症 治 療 計 畫 書 提 供 ( 或 更 新 ) 時 程 : 診 斷 後 或 初 次 診 斷 初 次 復 發 主 要 治 療 方 式 或 藥 物 處 方 改 變 時 ; 當 病 人 遇 有 病 情 變 化 治 療 改 變 時, 癌 症 治 療 團 隊 醫 師, 需 根 據 動 態 更 新 治 療 計 畫 書 ( 填 寫 第 二 份 治 療 計 畫 書 ) 癌 症 治 療 計 畫 書 內 容 需 包 含 國 民 健 康 局 要 求 之 必 要 項 目 : (1) 基 本 資 料 (2) 診 斷 (3) 癌 症 既 往 史 (4) 分 期 (5) 共 病 (comorbidity) 及 重 要 影 響 預 後 因 子 (6) 預 定 之 治 療 計 畫 ( 手 術 須 呈 現 術 式 化 療 須 呈 現 regimens 放 療 須 呈 現 dose) 及 依 各 癌 症 團 隊 自 行 決 定 之 必 填 項 目 15

基 準 3.3 癌 症 病 人 之 病 歷 記 載 應 正 確 詳 實 並 包 含 以 下 重 點 : 基 準 3.3.1 主 治 醫 師 需 於 ( 電 子 ) 病 歷 記 載 正 確 詳 實 之 臨 床 或 病 理 分 期 基 準 3.3.2 記 載 診 療 與 照 護 過 程 中 之 副 作 用 或 合 併 症 必 基 準 3.3.3 在 診 療 與 追 蹤 過 程 中, 應 適 當 及 完 整 記 錄 病 人 治 療 與 病 程 之 改 變 16

請 各 科 注 意 事 項 癌 症 團 隊 主 治 醫 師 要 依 照 check list 做 check 各 癌 症 團 隊 醫 師 請 於 看 診 時 確 實 填 寫 分 期 TNM 的 固 定 位 置 放 置 於 紙 本 病 歷 首 頁 背 面 處 17

基 準 3.3.4 放 射 治 療 醫 師 於 醫 院 病 歷 完 整 記 載 病 人 治 療 前 之 評 估 紀 錄 治 療 期 間 之 副 作 用 及 完 成 紀 錄 18

請 各 科 注 意 事 項 99.100 年 行 根 治 性 放 射 線 治 療 之 癌 症 病 人, 配 合 病 歷 Check list, 查 核 有 無 新 病 人 評 估 表 (Initial note) 及 完 成 紀 錄 (Complete note) 新 病 人 評 估 表 (Initial note) 各 欄 位 皆 須 填 寫, 尤 其 注 意 理 學 檢 查 (Physical examination) 部 份 呈 現 每 次 療 程 至 少 三 次 的 副 作 用 評 估, 配 合 病 歷 Check list 1. 副 作 用 應 有 等 級 或 頻 率 的 描 述 2. 副 作 用 等 級 為 grade3 4 時, 須 填 寫 因 應 處 置 3. 無 副 作 用 請 填 寫 無, 勿 為 空 白 19

基 準 3.4 癌 症 防 治 醫 療 機 構 應 訂 定 多 專 科 團 隊 會 議 召 開 之 適 當 頻 率 並 確 實 執 行 20

請 各 科 注 意 事 項 各 團 隊 核 心 成 員 出 席 率 皆 需 達 70% 以 上, 若 核 心 成 員 無 法 出 席 多 專 科 聯 合 討 論 會, 請 核 心 科 別 務 必 派 員 出 席 21

必 基 準 3.5 全 院 性 之 癌 症 委 員 會 應 針 對 不 同 癌 症 別 訂 定 每 年 平 均 應 提 多 專 科 團 隊 討 論 之 百 分 比, 且 討 論 個 案 中 至 少 應 有 一 半 以 上 之 比 例 著 重 於 問 題 解 決 治 療 前 評 估 癌 症 分 期 或 治 療 策 略 22

請 各 科 注 意 事 項 請 各 團 隊 確 實 執 行 符 合 重 大 診 療 事 件 病 人 提 至 聯 合 討 論 會 議 並 行 檢 討 改 善 報 告 請 各 團 隊 提 個 案 至 多 專 科 團 隊 討 論 為 新 診 斷 個 案 分 類 Class1-3, 討 論 率 共 達 20%, 事 前 討 論 者 達 該 新 診 斷 個 案 分 類 Class1-3 總 數 的 10% 23

個 案 分 類 Class1-3 定 義 Class 1: 本 院 診 斷, 接 受 全 部 或 部 份 的 首 次 治 療 本 院 診 斷, 治 療 計 畫 是 不 予 治 療 或 是 密 切 觀 察 本 院 診 斷, 個 案 因 年 長 疾 病 嚴 重 或 其 他 醫 療 狀 況 而 無 法 治 療 或 接 受 緩 和 照 護 Class 2: 他 院 診 斷, 於 本 院 接 受 全 部 或 部 份 的 首 次 治 療 ( 含 緩 和 照 護 ) 本 院 診 斷, 於 本 院 的 首 次 療 程 治 療 計 畫 是 不 予 治 療 或 是 再 密 切 觀 察 Class 3: 他 院 診 斷, 未 於 本 院 接 受 任 何 首 次 療 程 ; 因 癌 症 復 發 或 惡 化 而 到 本 院 作 治 療 他 院 診 斷, 於 本 院 提 供 第 二 意 見 的 服 務, 但 於 外 院 治 療 24

重 大 診 療 事 件 定 義 癌 症 別 大 腸 直 腸 癌 乳 癌 鼻 咽 癌 重 大 診 療 事 件 定 義 1. 根 治 性 手 術 30 天 內 死 亡 之 病 人 2. 輔 助 性 化 療 或 根 治 性 放 療 造 成 死 亡 之 病 人 3. 重 大 手 術 合 併 症 : 因 嚴 重 手 術 合 併 症, 於 同 次 住 院 期 間 再 次 手 術 處 理 者 1. 根 治 性 手 術 30 天 內 死 亡 之 病 人 2. 輔 助 性 化 療 或 根 治 性 放 療 死 亡 病 人 3. 首 次 治 療 明 顯 違 反 院 內 自 訂 之 診 療 指 引, 並 危 及 病 人 生 命 安 全 者 1. 初 診 斷 行 化 學 或 放 射 線 治 療 期 間, 因 併 發 症 送 加 護 病 房 病 人 2. 初 診 斷 未 轉 移 行 前 導 式 化 學 治 療 或 根 治 性 放 療 造 成 死 亡 之 病 人 3. 首 次 治 療 明 顯 違 反 院 內 自 訂 之 診 療 指 引, 並 危 及 病 人 生 命 安 全 者 25

重 大 診 療 事 件 定 義 癌 症 別 口 腔 癌 子 宮 頸 癌 淋 巴 癌 重 大 診 療 事 件 定 義 1. 病 人 手 術 後 30 天 內 的 死 亡 的 比 率 ( 分 子 : 分 母 人 數 中, 手 術 後 30 天 內 的 死 亡 的 人 數 分 母 : 口 腔 癌 手 術 人 數 ) 2. 輔 助 性 化 療 或 根 治 性 放 療 造 成 死 亡 之 病 人 3. 首 次 治 療 明 顯 違 反 院 內 自 訂 之 診 療 指 引, 並 危 及 病 人 生 命 安 全 者 1. 根 治 性 手 術 根 治 性 化 學 治 療 30 天 內 死 亡 之 病 人 2. 根 治 性 放 射 線 治 療 90 內 死 亡 之 病 人 3. 首 次 治 療 明 顯 違 反 院 內 自 訂 之 診 療 指 引, 並 危 及 病 人 生 命 安 全 者 1. 病 理 報 告 確 診 後 30 天 內 死 亡 之 病 人 2. 首 次 治 療 明 顯 違 反 院 內 自 訂 之 診 療 指 引, 並 危 及 病 人 生 命 安 全 者 26

重 大 診 療 事 件 定 義 癌 症 別 胃 癌 肺 癌 食 道 癌 重 大 診 療 事 件 定 義 1. 根 治 性 手 術 30 天 內 死 亡 之 病 人 2. 首 次 治 療 明 顯 違 反 院 內 自 訂 之 診 療 指 引, 並 危 及 病 人 生 命 安 全 者 1. 根 治 性 手 術 30 天 內 死 亡 之 病 人 2. 行 輔 助 性 化 學 治 療 30 天 內 死 亡 之 病 人 3. 行 根 治 性 目 的 放 射 線 治 療 30 天 內 死 亡 之 病 人 4. 首 次 治 療 明 顯 違 反 院 內 自 訂 之 診 療 指 引, 並 危 及 病 人 生 命 安 全 者 1. 根 治 性 手 術 30 天 內 死 亡 之 病 人 2. 根 治 性 化 射 線 治 療 或 化 學 性 治 療 造 成 死 亡 病 人 3. 首 次 治 療 明 顯 違 反 院 內 自 訂 之 診 療 指 引, 並 危 及 病 人 生 命 安 全 者 27

重 大 診 療 事 件 定 義 癌 症 別 攝 護 腺 癌 膀 胱 癌 肝 癌 重 大 診 療 事 件 定 義 1. 根 治 性 手 術 30 天 內 死 亡 之 病 人 2. 根 治 性 手 術 住 院 中 輸 血 之 病 人 3. 首 次 治 療 明 顯 違 反 院 內 自 訂 之 診 療 指 引, 並 危 及 病 人 生 命 安 全 者 1. 根 治 性 手 術 30 天 內 死 亡 之 病 人 2. 根 治 性 手 術 後 算 起 住 院 超 過 14 天 之 病 人 3. 首 次 治 療 明 顯 違 反 院 內 自 訂 之 診 療 指 引, 並 危 及 病 人 生 命 安 全 者 1. 根 治 性 手 術 60 天 內 死 亡 之 病 人 比 率 ( 分 子 : 手 術 60 天 內 死 亡 之 病 人 ; 分 母 : 當 月 根 治 性 手 術 病 人 ) 2. 首 次 治 療 明 顯 違 反 院 內 自 訂 之 診 療 指 引, 並 危 及 病 人 生 命 安 全 者 28

基 準 3.6.1 經 由 討 論 並 依 據 實 證 醫 學 建 立 院 內 通 用 抗 癌 藥 物 處 方 且 定 期 改 版 29

請 各 科 注 意 事 項 本 院 已 成 立 十 大 癌 症 通 用 化 學 治 療 指 引, 每 年 依 據 實 症 醫 學 經 由 多 專 科 團 隊 會 議 進 行 指 引 修 正 請 團 隊 遵 循 制 訂 完 善 化 學 治 療 醫 囑 提 供 病 人 化 學 治 療 療 程 診 療 指 引 查 詢 路 徑 : 1. 員 工 專 區 網 路 文 件 夾 公 用 表 單 整 合 性 癌 症 中 心 抗 癌 藥 物 處 方 指 引 2. 新 門 診 服 務 系 統 住 院 醫 囑 開 立 系 統 完 善 架 設 30

住 院 醫 囑 開 立 系 統 臨 床 醫 師 開 立 醫 囑 過 程 可 由 此 處 點 選 查 詢 參 閱 完 善 架 設 本 院 10 大 癌 症 別 之 化 學 治 療 指 引 31

新 門 診 服 務 系 統 臨 床 醫 師 開 立 醫 囑 過 程 可 由 此 處 點 選 查 詢 參 閱 完 善 架 設 本 院 10 大 癌 症 別 之 化 學 治 療 指 引 32

必 基 準 3.6.2 制 定 適 當 機 制 確 保 抗 癌 藥 物 處 方 開 立 過 程 之 安 全 性 33

請 各 科 注 意 事 項 已 由 十 大 癌 症 團 隊 ( 肺 癌 口 腔 癌 胃 癌 食 道 癌 大 腸 直 腸 癌 乳 癌 子 宮 頸 癌 膀 胱 癌 淋 巴 癌 鼻 咽 癌 ) 制 訂 化 學 治 療 指 引 請 醫 師 遵 循 指 引 提 供 病 人 完 善 化 學 治 療 療 程 34

請 各 科 注 意 事 項 本 院 住 院 醫 囑 開 立 系 統 已 架 設 一 致 之 處 方 (Prescription) 開 立 格 式 ( 格 式 包 含 : 藥 物 名 稱 劑 量 稀 釋 液 給 藥 途 徑 及 速 率 ) 門 診 醫 囑 作 業 系 統 尚 無 完 善 一 致 性 醫 囑 開 立 格 式, 已 完 善 架 設 現 於 血 液 腫 瘤 科 胸 腔 內 科 開 始 試 行 後 持 續 推 廣 於 全 院 科 部 此 系 統 將 於 2012 年 6 月 正 式 上 線 執 行 35

基 準 3.7.1 應 建 立 解 剖 病 理 品 質 提 升 小 組 ( 或 類 似 單 位 ) 及 病 理 切 片 同 儕 ( 院 內 或 院 際 ) 複 閱 機 制, 並 確 實 執 行 36

請 各 科 注 意 事 項 本 院 自 96 年 起 即 召 集 各 科 部 主 任 組 成 病 理 組 織 委 員 會, 每 年 召 開 二 次 會 議, 或 臨 時 提 議 時 不 定 期 召 開 本 院 惡 性 腫 瘤 診 斷 病 理 報 告 於 發 出 電 子 報 告 前 由 二 位 專 科 醫 師 完 成 同 儕 複 閱, 或 由 全 部 醫 師 診 斷 共 識 會 議 決 議, 共 識 後 發 出 報 告, 自 100 年 12 月 份 起 加 註 於 病 理 電 子 報 告 中 37

基 準 3.8 為 提 昇 癌 症 影 像 診 斷 品 質, 院 內 醫 學 影 像 部 門 應 制 定 統 一 及 完 整 之 癌 症 影 像 診 斷 格 式, 並 有 督 導 及 監 測 機 制 38

請 各 科 注 意 事 項 100 年 院 內 醫 學 影 像 部 門 依 中 華 民 國 放 射 線 醫 學 會 公 告 之 必 要 項 目, 制 定 6 種 癌 別 ( 肺 癌 子 宮 頸 癌 大 腸 直 腸 癌 鼻 咽 癌 攝 護 腺 癌 食 道 癌 ) 之 癌 症 影 像 診 斷 報 告 格 式, 採 條 列 式 報 告 格 式 101 年 新 增 2 種 癌 症 ( 肝 癌 胃 癌 ) 之 癌 症 影 像 診 斷 報 告 格 式, 採 條 列 式 報 告 格 式 每 季 將 監 測 結 果 及 檢 討 改 進 呈 報 癌 症 委 員 會 核 備 39

請 各 科 注 意 事 項 癌 症 報 告 格 式 -Imaging modality and protocol -Tumor location and size -Tumor invasion -Regional node metastasis -Distant metastasis -Other findings -Impression 40

基 準 3.9 放 射 線 治 療 部 門 應 針 對 常 見 癌 症 制 定 放 射 線 治 療 政 策 與 程 序 之 指 引, 並 確 實 執 行 41

放 射 線 治 療 政 策 及 程 序 指 引 查 詢 於 網 路 文 件 夾 / 公 用 表 單 / 整 合 性 癌 症 中 心 可 查 詢 放 射 線 治 療 指 引 之 公 告 42

全 院 性 放 射 線 治 療 病 歷 查 詢 捷 徑 step1 進 入 ehis 系 統 點 選 住 院 電 子 病 歷 43

step 2 全 院 性 放 射 線 治 療 病 歷 查 詢 捷 徑 選 擇 放 射 治 療 摘 要 查 詢 44

全 院 性 放 射 線 治 療 病 歷 查 詢 捷 徑 step 3 輸 入 病 歷 號 後 即 可 查 詢 Initial note 及 Complete note 45

基 準 4.4 癌 症 防 治 醫 療 機 構 應 建 立 院 內 一 般 病 房 安 寧 共 同 照 護 之 轉 介 服 務 系 統 46

基 準 4.4 醫 師 系 統 線 上 會 診 安 寧 緩 和 療 護 47

基 準 4.4- 續 醫 師 系 統 線 上 會 診 安 寧 緩 和 療 護 48

基 準 4.4- 續 醫 師 系 統 線 上 會 診 安 寧 緩 和 療 護 49

基 準 4.4- 續 醫 師 系 統 線 上 會 診 安 寧 緩 和 療 護 50

基 準 4.4- 續 醫 師 系 統 線 上 會 診 安 寧 緩 和 療 護 51

基 準 4.6 癌 症 防 治 醫 療 機 構 應 依 據 癌 症 病 人 之 需 求 提 供 專 業 營 養 照 護 或 飲 食 衛 教 52

請 各 科 注 意 事 項 建 立 全 院 統 一 之 營 養 照 會 篩 檢 標 準 與 會 診 機 制, 且 照 護 團 隊 成 員 皆 熟 悉 之 照 護 團 隊 成 員 包 含 醫 師 護 理 師 個 案 管 理 師, 請 醫 師 需 熟 知 癌 症 會 診 標 準 及 線 上 點 選 流 程 53

癌 症 營 養 會 診 操 作 流 程 步 驟 一 從 住 院 醫 囑 系 統 進 入 步 驟 二 點 選 住 院 病 患 54

步 驟 三 點 選 會 診 癌 症 營 養 會 診 操 作 流 程 步 驟 四 點 選 會 診 科 別 - 營 養 室 過 去 會 診 原 因 營 養 師 回 覆 紀 錄 查 詢 55

步 驟 五 填 入 聯 繫 電 話 癌 症 營 養 會 診 操 作 流 程 步 驟 六 下 拉 至 D 癌 症 病 人 營 養 會 診 填 入 聯 繫 電 話 56

癌 症 營 養 會 診 操 作 流 程 步 驟 七 點 選 1. 營 養 風 險 篩 選 項 目 (>= >=5 分 者 ) 後 按 下 一 步 螢 幕 訊 息 確 認 無 誤 後 按 壓 確 定 57

癌 症 營 養 會 診 操 作 流 程 步 驟 七 或 點 選 2 有 營 養 不 良 風 險 的 病 人. 後 按 下 一 步 螢 幕 訊 息 確 認 無 誤 後 按 壓 確 定 58

營 養 師 回 覆 的 正 式 報 告 癌 症 營 養 會 診 操 作 流 程 營 養 師 回 覆 紀 錄 查 詢 59

必 基 準 5.1 已 建 立 院 內 四 種 癌 症 門 診 電 腦 化 主 動 提 示 服 務 系 統, 並 有 成 效 統 計 與 檢 討 改 善 機 制 60

門 診 電 腦 化 主 動 提 示 服 務 系 統 作 業 流 程 病 人 看 診 插 入 健 保 IC 卡 時, 自 動 篩 選 符 合 篩 檢 資 格 之 民 眾, 於 門 診 系 統 跳 出 提 示 畫 面, 由 醫 師 主 動 邀 請 病 人 接 受 四 大 癌 症 篩 檢 看 診 完 畢 後 自 動 列 印 提 示 單, 由 診 間 護 理 人 員 指 引 病 人 篩 檢 地 點 由 醫 師 點 選 提 示 系 統 畫 面 後 會 同 時 將 病 人 資 料 轉 寄 至 癌 症 信 箱, 再 由 篩 檢 站 同 仁 負 責 撥 打 資 訊 室 提 供 之 郵 件 民 眾 電 話, 鼓 勵 於 看 診 離 院 前 至 癌 症 篩 檢 站 參 與 篩 檢 61

請 各 科 注 意 事 項 於 門 診 時, 若 門 診 主 動 提 示 系 統 顯 示 該 病 人 有 符 合 可 執 行 癌 症 篩 檢 的 項 目, 請 醫 師 協 助 點 選 並 列 印 提 示 單, 並 向 病 人 宣 導 前 來 執 行 四 大 癌 症 篩 檢 門 診 電 腦 化 主 動 提 示 畫 面 門 診 電 腦 化 主 動 提 示 單 62

加 基 準 6.1 病 人 可 透 過 癌 症 防 治 醫 療 機 構 內 正 式 的 機 制 獲 得 與 癌 症 相 關 的 臨 床 試 驗 資 訊, 並 有 執 行 臨 床 試 驗 或 轉 介 之 資 料 63

請 各 科 注 意 事 項 因 應 作 業 基 準 6.1 項 目 中 醫 院 網 站 中 與 癌 症 臨 床 試 驗 或 研 究 相 關 之 訊 息 本 院 於 1 月 起 已 陸 續 公 告 全 院 臨 床 試 驗 訊 息 於 中 西 藥 臨 床 試 驗 中 心 網 頁 請 全 院 相 關 單 位 同 仁 皆 需 瞭 解 : (1) 網 頁 公 告 查 詢 路 徑 (2) 接 獲 電 話 洽 詢 作 業 流 程, 評 鑑 前 委 員 有 可 能 電 話 測 試 或 當 日 隨 機 抽 問 64

網 頁 查 詢 路 徑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 民 眾 版 特 色 醫 療 中 西 藥 臨 床 試 驗 中 心 中 文 版 進 行 中 臨 床 試 驗 / 認 識 臨 床 試 驗 Step1. 進 入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進 入 民 眾 版 65

網 頁 查 詢 路 徑 - 續 Step2.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民 眾 版 進 入 特 色 醫 療 Step3.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民 眾 版 特 色 醫 療 中 西 藥 臨 床 試 驗 中 心 進 入 進 行 中 臨 床 試 驗 or 認 識 臨 床 試 驗 66

接 獲 電 話 洽 詢 作 業 Q&A 請 先 了 解 下 列 資 訊 : 1. 本 院 臨 床 試 驗 訊 息 公 告 查 詢 路 徑 :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民 眾 版 特 色 醫 療 中 西 藥 臨 床 試 驗 中 心 進 行 中 臨 床 試 驗 2. 來 電 詢 問 的 試 驗 案 是 哪 種 試 驗 類 別 : (1) 藥 品 (2) 醫 療 技 術 (3) 醫 療 器 材 (4) 基 因 (5) 疫 苗 (6) 護 理 研 究 (7) 問 卷 (8) 觀 察 性 研 究 (9) 回 溯 病 例 研 究 (10) 其 他 目 前 本 院 公 告 的 試 驗 類 別 共 有 10 種, 包 含 (1)(2)(3)(5) 有 進 行 收 案 作 業 (9) 無 進 行 收 案 作 業 (4)(6)(7)(8)(10) 視 試 驗 設 計 評 估 有 無 收 案 作 業 67

接 獲 電 話 洽 詢 作 業 Q&A- 續 3. 依 據 您 的 角 色, 選 擇 回 覆 方 式 : 計 畫 主 持 人 以 及 他 指 定 之 試 驗 人 員 有 權 為 他 的 試 驗 進 行 解 說 者 Q: 醫 生, 我 想 要 參 加 您 的 試 驗 案, 怎 樣 可 以 加 入? A: 計 畫 主 持 人 ( 請 先 評 估 此 試 驗 案 是 否 有 進 行 收 案 作 業 ) 有 進 行 收 案 作 業 : 您 可 以 掛 我 的 門 診 ( 或 依 實 際 情 況 另 訂 ), 我 將 評 估 您 是 否 符 合 目 前 我 所 執 行 的 試 驗 案 收 案 條 件, 並 可 進 一 步 為 您 說 明 試 驗 相 關 訊 息 無 進 行 收 案 作 業 : 很 抱 歉, 此 試 驗 案 主 要 是 以 xxxx( 如 病 例 回 溯 ) 方 式 進 行, 無 實 際 進 行 收 案, 因 此 無 法 讓 您 參 與, 若 您 對 於 其 他 試 驗 案 有 興 趣, 可 再 撥 電 話 詢 問, 我 將 為 您 說 明 試 驗 相 關 訊 息 註 : 藥 品 優 良 臨 床 試 驗 準 則 第 五 條 之 規 定 : 由 試 驗 主 持 人 或 由 其 指 定 之 人 員, 應 充 分 告 知 臨 床 試 驗 進 行 之 資 訊 受 試 者 同 意 書 之 內 容 及 所 有 由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所 核 准 與 臨 床 試 驗 相 關 之 書 面 意 見 68

接 獲 電 話 洽 詢 作 業 Q&A- 續 非 為 計 畫 主 持 人 以 及 他 指 定 之 試 驗 人 員 有 權 為 他 的 試 驗 進 行 解 說 者 Q: 我 在 網 路 上 有 看 到 貴 院 臨 床 試 驗 資 訊, 我 想 參 加, 要 怎 麼 報 名? A: 同 仁 回 覆 ( 請 先 評 估 此 試 驗 案 是 否 有 進 行 收 案 作 業 ) 有 進 行 收 案 作 業 : 您 可 先 依 照 網 頁 上 所 公 佈 的 計 畫 科 別 與 主 持 人, 先 進 行 掛 號, 讓 醫 師 先 為 您 做 初 步 的 評 估, 以 便 判 斷 您 是 否 符 合 參 與 試 驗 的 條 件 無 進 行 收 案 作 業 : 很 抱 歉, 此 試 驗 案 主 要 是 以 xxxx( 如 病 例 回 溯 ) 方 式 進 行, 無 實 際 進 行 收 案, 因 此 無 法 讓 您 參 與 69

接 獲 電 話 洽 詢 作 業 Q&A- 續 Q2: 這 麼 麻 煩 喔? 你 不 能 直 接 跟 我 說 就 好 嗎? A2: 同 仁 回 覆 不 好 意 思! 依 據 臨 床 試 驗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除 了 試 驗 主 持 人 以 及 他 指 定 之 試 驗 人 員 有 權 為 他 的 試 驗 進 行 說 明, 因 此 若 是 此 試 驗 案 有 進 行 收 案 作 業, 請 您 可 以 直 接 依 照 網 頁 上 所 公 佈 的 計 畫 科 別 與 主 持 人, 先 進 行 掛 號, 讓 醫 師 ( 計 畫 主 持 人 ) 先 為 您 做 初 步 的 評 估, 以 便 判 斷 您 是 否 符 合 參 與 試 驗 的 條 件 註 : 藥 品 優 良 臨 床 試 驗 準 則 第 五 條 之 規 定 : 由 試 驗 主 持 人 或 由 其 指 定 之 人 員, 應 充 分 告 知 臨 床 試 驗 進 行 之 資 訊 受 試 者 同 意 書 之 內 容 及 所 有 由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所 核 准 與 臨 床 試 驗 相 關 之 書 面 意 見 70

簡 報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