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2 第 一 章 委 員 會 的 角 色 和 職 能 3 第 二 章 委 員 會 成 員 及 秘 書 處 5 第 三 章 公 務 員 招 聘 : 檢 討 及 意 見 7 第 四 章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吸 引 力 14 第 五 章 公 務 員 晉 升 選 拔.. 檢 討 及 意 見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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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2 第 一 章 委 員 會 的 角 色 和 職 能 3 第 二 章 委 員 會 成 員 及 秘 書 處 5 第 三 章 公 務 員 招 聘 : 檢 討 及 意 見 7 第 四 章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吸 引 力 14 第 五 章 公 務 員 晉 升 選 拔.. 檢 討 及 意 見 22 第 六 章 加 強 員 工 表 現 管 理 制 度 31 第 七 章 首 長 級 職 位 接 班 計 劃 35 第 八 章 其 他 公 務 員 聘 任 事 宜 38 第 九 章 公 務 員 紀 律 : 檢 討 及 意 見 42 第 十 章 訪 問 50 第 十 一 章 鳴 謝 51 目 錄 附 錄 I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提 供 意 見 後 曾 作 修 訂 的 建 議 52 附 錄 II 委 員 會 主 席 及 委 員 簡 介 53 附 錄 III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組 織 架 構 圖 56 附 錄 IV 晉 升 選 拔 個 案 審 核 程 序 流 程 圖 57 附 錄 V 二 零 零 八 年 公 開 和 內 部 招 聘 人 數 ( 按 聘 用 條 款 列 出 ) 58 附 錄 VI 二 零 零 八 年 徵 詢 委 員 會 意 見 的 其 他 公 務 員 聘 任 事 宜 ( 按 類 別 劃 分 ) 59 附 錄 VII 二 零 零 八 年 徵 詢 委 員 會 意 見 的 紀 律 個 案 按 不 當 行 為 / 刑 事 罪 行 類 別 和 懲 罰 方 式 劃 分 的 數 字 60 附 錄 VIII 二 零 零 八 年 徵 詢 委 員 會 意 見 的 紀 律 個 案 按 涉 案 人 員 薪 金 組 別 和 懲 罰 方 式 劃 分 的 數 字 61 1

前 言 本 年 報 載 述 委 員 會 二 零 零 八 年 的 工 作 年 內, 委 員 會 繼 續 積 極 檢 討 聘 任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及 接 班 計 劃 的 政 策 及 做 法 本 年 報 第 三 章 及 第 五 至 八 章 載 述 委 員 會 的 觀 察 所 得 及 檢 討 摘 要 另 外, 委 員 年 底, 史 無 前 例 的 金 融 海 嘯 衝 擊 全 球, 香 港 也 未 能 倖 免, 各 行 各 業 都 或 多 或 少 受 會 亦 有 直 接 向 個 別 部 門 首 長 提 議 其 部 門 所 應 採 納 的 良 好 管 理 方 案, 他 們 作 出 的 正 面 回 應 和 相 關 改 善 令 委 員 會 深 感 鼓 舞 到 影 響, 社 會 各 界 擔 憂 經 濟 前 景 及 就 業 情 況 但 與 此 同 時, 政 府 在 暫 停 招 聘 公 務 員 多 年 後,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全 面 恢 復 招 聘 人 手, 並 將 於 未 來 日 子 持 續 進 行 招 聘, 此 舉 為 改 善 本 港 的 就 業 情 況 帶 來 曙 光 在 經 濟 不 景, 求 職 市 場 動 盪 不 安 之 際, 素 以 安 穩 見 稱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自 然 備 受 歡 迎, 委 員 會 認 為 現 時 正 是 在 紀 律 事 宜 方 面, 委 員 會 繼 續 支 持 當 局 推 動 公 務 員 廉 潔 守 正, 確 保 公 務 員 秉 持 崇 高 的 品 德 標 準 委 員 會 與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合 力 檢 討 政 策 及 程 序, 讓 當 局 可 更 迅 速 採 取 紀 律 行 動, 以 收 懲 前 治 後 之 效 委 員 會 在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載 於 第 九 章 政 府 吸 納 人 才 加 入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良 機 委 員 會 於 二 零 零 七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已 着 手 與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一 起 精 簡 招 聘 程 序, 為 加 快 招 攬 人 才 作 好 準 備, 實 為 適 時 一 如 往 年,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仍 然 繁 重 我 謹 再 次 衷 心 感 謝 各 委 員 在 年 內 提 供 不 少 精 闢 意 見, 貢 獻 良 多 制 宜 之 舉 公 務 員 職 位 必 須 在 各 方 面 都 具 備 競 爭 力, 否 則 單 靠 工 作 穩 定 不 足 以 吸 引 和 挽 留 人 才 正 如 去 年 的 年 報 指 出, 委 員 會 與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已 聯 手 進 行 公 務 員 職 位 吸 引 力 研 究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政 府 繼 續 用 人 唯 才, 公 務 員 職 位 仍 然 令 人 趨 之 若 鶩 然 而, 政 府 絕 不 能 故 步 自 封, 倘 若 政 府 不 多 加 心 思 以 維 持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競 爭 力, 日 後 將 面 對 人 才 流 失 的 問 題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亦 要 留 意 問 責 制 對 公 務 員 的 角 色 和 體 系 吳 榮 奎 主 席 穩 定 的 影 響, 會 否 衝 擊 政 府 在 吸 引 和 挽 留 人 才 方 面 的 能 力 香 港 日 後 的 良 好 管 治, 繫 乎 政 府 是 否 有 能 力 挽 留 優 秀 員 工 留 任, 不 容 怠 慢 本 年 報 第 四 章 詳 述 研 究 的 內 容, 並 探 討 挽 留 人 才 的 方 案 2

委 員 會 的 角 色 和 職 能 第 一 章 1.1 委 員 會 是 在 一 九 五 零 年 成 立 的 獨 立 法 定 機 構, 其 職 權 範 圍 在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條 例 1 及 其 附 屬 規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93 章 ) 已 有 訂 明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責, 是 就 公 務 員 的 聘 任 晉 升 及 紀 律 事 宜,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供 意 見 委 員 會 的 使 命, 是 要 維 護 公 務 員 聘 任 和 晉 升 制 度 公 平 公 正, 以 及 確 保 公 務 員 紀 律 處 分 機 制 公 允 持 正, 懲 罰 原 則 總 體 一 致 1.3 政 務 司 司 長 財 政 司 司 長 律 政 司 司 長 審 計 署 署 長, 以 及 司 法 機 構 人 員 廉 政 公 署 人 員 和 香 港 警 務 處 紀 律 人 員 等 職 位, 均 不 在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內 此 外, 自 政 治 委 任 制 度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一 日 推 行, 並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進 一 步 發 展 後, 各 局 長 副 局 長 和 政 治 助 理 均 非 公 務 員, 其 聘 任 事 宜 也 無 須 交 由 委 員 會 處 理 職 能 3 1.4 至 於 紀 律 事 宜, 所 有 甲 類 人 員 的 紀 律 個 案 2 1.2 除 少 數 個 別 情 況 外, 委 員 會 就 聘 任 及 晉 升 事 宜 提 供 的 意 見, 其 範 圍 僅 限 於 高 職 級 公 務 員, 包 括 頂 薪 點 達 總 薪 級 第 26 點 ( 現 為 35,095 元 ) 或 以 上 的 職 位, 至 常 任 秘 書 長 部 門 首 長 和 職 位 相 若 的 人 員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年 底, 在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內 的 設 定 公 務 員 職 位 有 35 542 個 (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條 例 訂 明 不 適 用 的 人 員 的 個 案 除 外 ) 均 由 委 員 會 處 理 甲 類 人 員 實 際 上 包 括 試 用 人 員 合 約 人 員 和 按 第 4 一 標 準 薪 級 表 支 薪 的 人 員 以 外 的 所 有 公 務 員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年 底, 在 委 員 會 有 關 紀 律 事 宜 的 職 權 範 圍 內 的 甲 類 人 員 約 有 112 556 人 委 員 會 提 供 意 見 予 根 據 公 務 人 員 ( 管 理 ) 命 令 第 5 10 9 6 和 11 7 條 對 人 員 採 取 正 式 紀 律 程 序 的 個 案 ; 至 於 採 取 簡 易 紀 律 行 動 而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警 告 作 懲 處 的 輕 微 行 為 不 當 個 案, 則 無 須 徵 詢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1 根 據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93 章 ) 第 6(2) 條, 政 務 司 司 長 財 政 司 司 長 律 政 司 司 長 審 計 署 署 長, 以 及 司 法 機 構 人 員 廉 政 公 署 人 員 和 香 港 警 務 處 紀 律 人 員 等 職 位, 均 不 在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內 2 以 下 各 類 個 案, 不 論 所 涉 職 級 高 低, 必 須 徵 詢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 - 不 獲 續 約 / 提 供 任 期 較 正 常 為 短 的 合 約 ; - 延 長 / 拒 予 通 過 試 用 / 試 任 關 限 ; 以 及 - 根 據 公 務 人 員 ( 管 理 ) 命 令 第 12 條 為 公 眾 利 益 想 而 退 休 3 根 據 公 務 人 員 ( 管 理 ) 命 令, 獲 委 任 並 已 獲 確 實 受 聘 擔 任 設 定 職 位 的 人 員, 即 屬 甲 類 人 員 4 根 據 公 務 人 員 ( 管 理 ) 命 令, 擔 任 非 設 定 職 位, 或 以 按 月 僱 用 條 款 或 試 用 條 款 擔 任 設 定 職 位, 或 按 合 約 條 款 擔 任 職 位 的 公 務 員, 屬 乙 類 人 員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月 一 日 前, 所 有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職 系 均 為 非 設 定 職 位, 因 此 所 有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公 務 員 都 是 乙 類 人 員, 不 在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內 當 局 考 慮 到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公 務 員 隊 伍 有 長 遠 的 服 務 需 要, 故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發 出 的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5/2008 號 公 布, 把 有 關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職 系 的 職 位 定 為 設 定 職 位,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職 系 約 10 200 名 在 職 人 員 獲 准 在 指 定 期 間 ( 二 零 零 八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內, 選 擇 由 乙 類 人 員 轉 為 甲 類 人 員, 有 關 選 擇 一 經 作 出, 即 不 可 撤 回 5 如 指 稱 的 不 當 行 為 經 查 證 後 並 非 嚴 重 至 足 以 令 有 關 人 員 被 免 職, 當 局 便 會 根 據 公 務 人 員 ( 管 理 ) 命 令 第 9 條 採 取 正 式 紀 律 行 動 6 如 指 稱 的 不 當 行 為 經 查 證 後 可 令 有 關 人 員 被 革 職 或 迫 令 退 休, 當 局 便 會 根 據 公 務 人 員 ( 管 理 ) 命 令 第 10 條 採 取 行 動 7 根 據 公 務 人 員 ( 管 理 ) 命 令 第 11 條, 如 任 何 人 員 被 裁 定 犯 了 刑 事 罪 行, 紀 律 處 分 當 局 在 考 慮 法 院 就 有 關 控 罪 進 行 的 法 律 程 序 後, 即 可 對 該 員 處 以 當 局 認 為 公 正 的 懲 罰, 而 無 須 進 行 任 何 其 他 程 序 3

第 一 章 1.5 委 員 會 在 審 閱 當 局 所 提 交 的 建 議 時, 如 有 需 要 會 提 出 問 題, 以 確 保 建 議 合 理 和 處 理 程 序 公 平 周 密 當 局 須 就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和 疑 問, 澄 清 或 解 釋 所 提 建 議 當 局 曾 在 不 少 個 案 中 因 應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修 改 建 議 ; 但 也 有 部 分 個 案 經 當 局 澄 清 或 詳 加 解 釋 後, 委 員 會 認 為 建 議 恰 當 委 員 會 審 閱 建 議 時, 如 果 發 現 有 偏 離 既 定 程 序 或 做 法 的 情 況, 又 或 發 現 有 人 事 管 理 的 問 題, 便 會 促 請 當 局 注 意, 並 按 情 況 建 議 改 善 方 法 與 委 員 會 執 行 職 責 有 關 的 法 律 條 文 8 1.8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條 例 第 12(1) 條 規 定,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或 委 員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不 得 向 任 何 未 獲 授 權 的 人 發 布 或 披 露 所 知 悉 的 與 根 據 該 條 例 而 轉 介 委 員 會 的 事 項 有 關 的 任 何 資 料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條 9 例 第 13 條 訂 明, 任 何 人 不 得 影 響 或 企 圖 影 響 委 員 會 或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或 任 何 委 員 的 決 定 法 律 條 文 為 委 員 會 機 密 和 公 正 地 執 行 職 責 訂 定 清 晰 保 障 1.6 委 員 會 也 處 理 在 委 員 會 的 法 定 權 限 內 公 務 員 就 本 身 有 直 接 和 實 際 利 益 關 係 的 事 宜 提 出 的 申 述 年 內, 委 員 會 處 理 了 21 宗 與 聘 任 事 宜 有 關 的 申 述 個 案 經 詳 細 審 查 後, 委 員 會 認 為 所 有 個 案 的 理 據 均 不 成 立 委 員 會 另 外 收 到 13 宗 投 訴, 所 涉 事 宜 不 屬 於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已 全 部 轉 交 有 關 部 門 跟 進 工 作 目 標 1.9 年 內, 委 員 會 就 970 項 建 議 提 供 意 見, 涵 蓋 招 聘 和 晉 升 工 作 紀 律 個 案 和 其 他 與 聘 任 有 關 的 事 宜 委 員 會 對 其 中 417 項 建 議 提 出 疑 問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和 有 關 部 門 考 慮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後, 修 訂 其 中 143 項 ( 佔 34%), 並 向 委 員 會 重 新 提 交 建 議 有 關 個 案 的 分 項 數 字 載 1.7 此 外, 委 員 會 須 就 任 何 由 行 政 長 官 轉 介 而 與 於 附 錄 I 公 務 員 有 關 的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委 員 會 也 充 當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的 智 囊 團, 就 聘 任 晉 升 和 紀 律 方 面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以 及 各 式 各 樣 與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相 關 的 檢 討 和 發 展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1.10 在 處 理 招 聘 晉 升 及 紀 律 個 案 方 面, 委 員 會 的 目 標 是 在 接 獲 部 門 的 建 議 後 六 個 星 期 內, 提 供 意 見 或 作 出 正 式 回 應 年 內, 所 收 到 的 建 議 全 部 在 目 標 時 間 內 獲 得 處 理 8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條 例 第 12(1) 條 規 定,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或 委 員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未 得 行 政 長 官 (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親 自 簽 署 ) 書 面 許 可, 不 得 就 根 據 該 條 例 或 根 據 該 條 例 訂 立 的 規 例 而 轉 介 委 員 會 的 事 項, 向 任 何 未 獲 授 權 的 人, 發 布 或 披 露 他 在 執 行 根 據 該 條 例 或 根 據 該 條 例 訂 立 的 規 例 所 訂 的 職 責 的 過 程 中 所 知 悉 的 任 何 文 件 通 訊 或 資 料 的 內 容 或 部 分 內 容, 或 在 其 執 行 職 責 的 過 程 以 外 發 布 或 披 露 該 等 內 容 任 何 人 明 知 而 違 反 該 條 條 文 行 事, 即 屬 犯 罪, 可 處 罰 款 2,000 元 及 監 禁 一 年 4 9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條 例 第 13 條 訂 明, 任 何 人 並 非 在 執 行 職 責 的 過 程 中, 親 自 或 經 由 任 何 其 他 人 直 接 或 間 接 以 任 何 形 式 影 響 或 企 圖 影 響 委 員 會 或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或 任 何 委 員 的 決 定, 即 屬 犯 罪, 可 處 罰 款 4,000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委 員 會 成 員 及 秘 書 處 第 二 章 2.1 根 據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條 例, 委 員 會 有 一 名 主 席 和 不 少 於 兩 名 或 不 多 於 八 名 委 員 成 員 全 部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並 有 擔 任 公 職 或 服 務 社 會 的 經 驗 立 法 會 議 員 香 港 公 務 員 和 司 法 機 構 人 員 不 得 加 入 委 員 會, 退 休 公 務 員 則 不 在 此 限 成 員 2.2 二 零 零 八 年 委 員 會 成 員 名 單 如 下 : 主 席 吳 榮 奎 先 生,GBS,JP ( 由 二 零 零 五 年 五 月 起 ) 委 員 葉 錫 安 先 生,JP (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五 月 起 ) 施 祖 祥 先 生,GBS,JP ( 由 二 零 零 四 年 二 月 起 ) 施 文 信 先 生,SBS,JP ( 由 二 零 零 四 年 二 月 起 ) 羅 家 駿 先 生,JP (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月 起 ) 簡 金 港 生 女 士 (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月 起 ) 黃 美 春 女 士,JP (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起 ) 陳 玉 樹 教 授,BBS,JP ( 由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起 ) 秘 書 歐 陽 桂 慧 敏 女 士 ( 由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一 月 起 ) 主 席 及 委 員 的 簡 介 載 於 附 錄 II 5

第 二 章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2.3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由 行 政 主 任 秘 書 和 文 書 職 系 工 作 方 式 等 公 務 員 所 組 成 的 小 組 提 供 服 務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年 底, 秘 書 處 有 27 個 編 制 職 位, 組 織 架 構 圖 見 附 錄 III 2.4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和 政 府 部 門 / 決 策 局 所 提 交 的 建 議, 秘 書 處 會 先 行 詳 細 審 議, 如 有 需 要, 會 要 求 有 關 方 面 進 一 步 澄 清 和 解 釋, 然 後 才 徵 詢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所 處 理 的 個 案 工 作, 大 部 分 為 晉 升 選 拔 個 案 附 錄 IV 載 列 晉 升 選 拔 個 案 審 核 程 序 流 程 圖, 以 資 說 明 2.5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通 常 以 傳 閱 文 件 的 方 式 進 行 如 須 討 論 重 大 政 策 複 雜 或 涉 及 重 要 原 則 問 題 的 個 案, 便 會 舉 行 會 議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代 表 和 部 門 的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會 獲 邀 出 席 會 議, 闡 述 有 關 事 宜 或 個 案 的 背 景 資 料, 由 委 員 會 作 出 獨 立 的 判 斷 互 聯 網 的 網 頁 2.6 委 員 會 設 有 網 頁, 網 址 如 下 : http://www.psc.gov 委 員 會 網 頁 載 有 委 員 會 的 基 本 資 料, 包 括 角 色 和 職 能 現 有 成 員 名 單 委 員 會 執 行 職 務 的 方 式, 以 及 秘 書 處 的 組 織 架 構 委 員 會 年 報 (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起 ) 可 在 網 上 瀏 覽, 也 可 從 網 頁 下 載 10 6 10 委 員 會 年 報 的 印 行 本 也 可 在 公 共 圖 書 館 和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索 閱

公 務 員 招 聘 : 檢 討 及 意 見 第 三 章 3.1 公 務 員 的 招 聘 工 作 由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及 政 府 各 部 門 負 責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特 區 ) 政 府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成 立 後, 新 聘 用 的 公 務 員 必 須 是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然 而,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一 百 零 一 條, 如 永 久 性 居 民 當 中 沒 有 合 資 格 和 合 適 人 選, 專 業 及 技 術 職 位 可 由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填 補 委 員 會 負 責 監 察 11 高 職 級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的 公 開 及 內 部 招 聘 程 序, 以 及 就 有 關 甄 選 準 則 和 聘 用 建 議 提 出 意 見 如 部 門 在 招 聘 過 程 中 遇 到 程 序 上 的 問 題, 委 員 會 會 向 他 們 提 供 意 見 基 本 法 知 識 測 試 3.2 行 政 長 官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宣 布, 除 了 加 強 公 務 員 的 基 本 法 培 訓 外, 政 府 在 招 聘 公 務 員 時, 亦 會 加 入 基 本 法 知 識 測 試, 目 的 是 提 高 大 眾 對 基 本 法 的 認 知 和 在 社 區 推 廣 學 習 基 本 法 的 風 氣 3.3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開 始, 基 本 法 知 識 測 試 已 納 入 公 務 員 各 級 職 位 的 招 聘 程 序, 包 括 12 公 開 招 聘 和 內 部 招 聘 13 原 則 上, 當 局 在 考 慮 應 徵 者 是 否 適 合 受 聘 時, 主 要 考 慮 的 因 素 仍 然 是 應 徵 者 的 學 歷 經 驗 和 才 能 是 否 符 合 有 關 職 位 的 要 求 應 徵 者 在 基 本 法 測 試 的 表 現, 不 會 影 響 其 申 請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資 格, 但 當 局 在 評 核 應 徵 者 是 否 適 合 受 聘 時, 對 基 二 零 零 八 年 招 聘 情 況 總 覽 3.4 二 零 零 七 年 四 月 一 日 開 始, 當 局 對 未 納 入 第 14 二 輪 自 願 退 休 計 劃 職 系, 撤 銷 全 面 暫 停 公 開 招 聘 的 規 定 15, 至 於 納 入 了 自 願 退 休 計 劃 的 職 系, 其 暫 停 公 開 招 聘 的 五 年 規 定, 亦 已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期 滿 其 後, 各 局 / 部 門 以 不 同 步 伐 恢 復 公 開 招 聘 公 務 員 可 是, 為 了 確 保 所 有 公 開 招 聘 是 在 有 實 質 需 要 的 情 況 下 才 進 行,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會 限 制 某 些 選 定 職 系 公 開 招 聘 人 員, 有 關 職 系 包 括 按 最 新 人 力 資 源 推 算 現 時 或 預 計 會 有 過 剩 人 手 的 職 系, 或 屬 於 過 時 或 一 般 經 由 內 部 招 聘 吸 納 新 人 員 的 職 系 如 需 填 補 受 限 制 職 系 的 空 缺,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可 進 行 內 部 招 聘 但 如 欲 進 行 公 開 招 聘, 則 必 須 先 取 得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同 意 3.5 由 於 當 局 恢 復 不 同 規 模 的 公 開 招 聘, 二 零 零 八 年 新 聘 公 務 員 的 人 數, 較 以 往 三 年 明 顯 地 增 加 年 內, 委 員 會 就 1 935 個 職 位 的 招 聘 提 供 意 見, 當 中 1 677 個 職 位 經 由 公 開 招 聘 填 補, 其 餘 258 個 職 位 則 從 內 部 聘 任 另 由 於 沒 有 合 適 本 地 人 選, 有 一 名 新 招 聘 人 員 為 非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這 些 聘 任 的 分 項 數 字, 以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與 先 前 三 年 聘 任 人 數 的 比 較, 載 於 附 錄 V 本 法 的 認 識 會 是 眾 多 考 慮 因 素 之 一 11 就 招 聘 而 言, 這 是 指 屬 委 員 會 正 常 職 權 範 圍 內 聘 任 的 高 職 級 人 員 ( 即 頂 薪 點 達 總 薪 級 第 26 點 ( 現 為 35,095 元 )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薪 點 的 人 員 ), 當 中 不 包 括 :(i) 頂 薪 點 達 總 薪 級 第 26 點 或 以 上 屬 於 非 學 位 及 非 專 業 職 系 的 基 本 職 級 人 員 ; 以 及 (ii) 訂 明 不 在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內 的 司 法 機 構 人 員 廉 政 公 署 人 員 及 香 港 警 務 處 紀 律 職 系 人 員 12 對 於 基 本 職 級 未 能 由 內 部 擢 升 人 員 填 補 的 晉 升 職 級 或 有 特 別 需 要 的 職 位, 當 局 會 進 行 公 開 招 聘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成 立 後, 新 聘 用 的 公 務 員 必 須 是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然 而,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一 百 零 一 條, 如 永 久 性 居 民 當 中 沒 有 合 資 格 和 合 適 人 選, 專 業 及 技 術 職 位 可 由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填 補 13 內 部 招 聘 的 職 位 只 供 所 有 或 某 些 組 別 的 在 職 公 務 員 申 請 14 為 達 到 政 府 在 二 零 零 六 至 零 七 年 度 或 之 前 把 公 務 員 編 制 縮 減 至 約 16 萬 個 職 位 的 目 標, 當 局 採 取 了 多 項 措 施, 其 中 一 項 是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推 出 第 二 輪 自 願 退 休 計 劃, 讓 229 個 已 確 定 或 預 計 會 有 過 剩 人 手 的 指 定 職 系 的 人 員 自 願 離 職 結 果, 約 有 5 300 宗 根 據 該 計 劃 提 出 的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15 按 照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四 月 一 日 生 效 的 全 面 暫 停 公 開 招 聘 人 員 的 規 定, 在 不 影 響 公 務 員 整 體 編 制 的 前 提 下, 通 常 會 容 許 內 部 招 聘 ; 如 要 進 行 公 開 招 聘, 則 須 經 聯 席 委 員 會 (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和 財 政 司 司 長 共 同 擔 任 主 席, 並 由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擔 任 委 員 ) 特 別 批 准 7

第 三 章 招 聘 制 度 的 改 良 3.6 委 員 會 密 切 監 察 公 務 員 招 聘 制 度 的 成 效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委 員 會 繼 續 與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合 作, 藉 進 一 步 簡 化 招 聘 程 序 和 理 順 相 關 的 規 則 和 做 法, 改 善 整 個 政 府 的 公 務 員 招 聘 制 度 下 文 各 段 簡 述 委 員 會 於 年 內 促 成 的 檢 討 和 提 出 的 意 見 I. 委 員 會 促 成 的 檢 討 (a) 進 一 步 簡 化 招 聘 程 序 3.7 一 如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報 所 述, 委 員 會 關 注 到, 招 聘 公 務 員 過 程 冗 長, 不 利 政 府 與 私 人 機 構 競 逐 人 才 委 員 會 已 聯 同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進 行 檢 討, 以 期 簡 化 招 聘 過 程 經 第 一 期 的 檢 討 後, 有 不 少 簡 化 措 施 已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起 實 施 下 文 各 段 報 告 這 些 措 施, 以 及 在 過 去 一 年 所 採 取 的 進 一 步 簡 化 招 聘 程 序 措 施 的 成 效 : (i) 簡 化 程 序 第 一 期 及 其 成 效 3.8 第 一 期 簡 化 措 施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推 出 自 此, 委 員 會 停 止 參 與 一 些 與 招 聘 各 局 / 部 門 的 工 序 重 複, 但 沒 有 實 質 效 用 的 工 作 16, 以 避 免 延 長 招 聘 過 程 而 就 委 員 會 繼 續 參 與 的 工 作 17, 委 員 會 在 審 核 招 聘 各 局 / 部 門 提 交 的 資 料 時, 會 向 有 關 當 局 查 核 不 一 致 或 不 清 晰 的 地 方 同 時 為 了 保 證 質 素,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制 訂 了 一 套 隨 機 抽 查 制 度, 在 收 到 每 十 五 個 提 交 委 員 會 的 招 聘 個 案 時, 全 面 核 實 該 個 案 中 所 有 獲 建 議 聘 用 的 應 徵 者 的 學 歷 及 工 作 經 驗, 及 其 工 作 評 核 記 錄 ( 如 適 用 者 18 ) 如 有 不 妥 善 之 處, 委 員 會 會 把 相 關 的 觀 察 結 果 和 建 議 通 知 有 關 的 局 / 部 門, 以 作 改 善 3.9 在 實 施 第 一 階 段 簡 化 措 施 前, 平 均 每 次 公 開 招 聘 需 時 三 個 月 ( 小 規 模 ) 至 九 個 月 ( 大 規 模 ) 19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簡 化 措 施 實 施 後, 委 員 會 處 理 了 97 宗 公 開 招 聘 個 案, 其 中 有 95%( 即 92 宗 個 案 ) 在 兩 個 半 至 八 個 月 的 時 間 內 完 成 由 此 可 見 招 聘 工 序 一 如 預 期, 大 致 縮 短 了 四 個 星 期 的 時 間 在 若 干 個 案 中, 與 實 施 簡 化 措 施 前 相 比, 有 關 部 門 的 招 聘 程 序 較 前 加 快 了 兩 個 月 時 間 但 有 少 數 招 聘 局 / 部 門, 仍 不 必 要 地 花 費 了 一 段 長 時 間 來 處 理 規 模 不 大 的 招 聘 工 作 舉 例 來 說, 在 一 宗 個 案 中, 只 有 27 位 應 徵 者 經 篩 選 後 獲 得 面 試 機 會, 但 有 關 部 門 卻 花 20 了 差 不 多 六 個 月 時 間 才 把 遴 選 委 員 會 報 告 提 交 委 員 會 審 理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委 員 會 均 有 提 醒 有 關 的 局 / 部 門 要 致 力 加 快 招 聘 程 序, 檢 討 工 作 流 程 以 找 出 可 再 簡 化 的 空 間 委 員 會 亦 已 要 求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選 取 不 同 的 目 標 職 系, 分 析 16 在 簡 化 程 序 後, 委 員 會 停 止 參 與 的 招 聘 工 作 包 括 : (i) 就 職 位 空 缺 通 告 或 廣 告 內 容 提 出 意 見 ; (ii) 就 甄 別 結 果 提 出 意 見 ; 以 及 (iii) 就 遴 選 安 排 提 出 意 見, 包 括 遴 選 面 試 時 採 用 的 評 核 表 格 遴 選 形 式 和 面 試 安 排 17 在 簡 化 程 序 後, 委 員 會 繼 續 提 出 意 見 的 招 聘 工 作 包 括 : (i) 就 偏 離 既 定 聘 任 規 則 程 序 做 法 或 經 批 准 的 聘 任 指 南 的 建 議 提 出 意 見 ; (ii) 如 要 篩 選 合 適 數 目 的 應 徵 者 面 試, 就 篩 選 準 則 建 議 提 出 意 見 ; 以 及 (iii) 就 應 徵 者 的 錄 用 建 議 提 出 意 見 18 拫 據 現 有 做 法, 招 聘 委 員 會 須 參 考 現 職 或 前 任 公 務 員 或 非 公 務 員 條 款 聘 用 人 員 的 工 作 評 核 記 錄 19 由 刊 登 廣 告 之 日 起 計, 直 至 向 委 員 會 呈 交 遴 選 委 員 會 報 告, 徵 詢 其 意 見 為 止 8 20 請 參 閱 上 文 註 19

它 們 在 招 聘 工 作 所 用 的 時 間, 並 從 那 些 成 功 個 案 中 歸 納 出 可 供 效 法 的 良 方, 與 各 局 / 部 門 分 享 3.11 一 如 上 文 第 3.9 段 所 述, 在 第 一 階 段 簡 化 程 序 下, 招 聘 過 程 已 縮 短 約 四 星 期 雖 然 如 此, 委 員 會 認 為 部 份 招 聘 個 案 需 要 多 至 八 個 月 才 能 完 成, 招 聘 過 程 仍 然 冗 長 招 聘 各 局 / 部 (ii) 簡 化 程 序 第 二 期 門 負 責 掌 控 的 招 聘 程 序, 包 括 舉 辦 筆 試 或 體 能 測 試 試 卷 評 分 遴 選 面 試 和 擬 備 遴 選 委 3.10 簡 化 程 序 第 一 期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實 施 後, 委 員 會 為 求 進 一 步 縮 短 招 聘 過 程, 再 次 精 改 各 項 程 序 過 去 一 年, 委 員 會 建 議 招 聘 各 局 / 部 門 應 提 醒 招 聘 委 員 會 要 務 實 擬 備 候 補 聘 用 名 單, 以 免 浪 費 時 間 為 最 終 不 會 獲 聘 21 用 的 應 徵 者 進 行 品 格 檢 查 和 核 實 其 資 歷 和 工 作 經 驗 的 證 明 文 件 此 外,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八 月 開 始, 招 聘 各 局 / 部 門 再 不 必 如 往 日 般 把 所 有 建 議 聘 用 而 現 正 或 曾 在 政 府 工 作 的 員 工 的 評 核 報 告 提 交 委 員 會 審 議 為 了 加 快 審 核 程 序,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要 求 招 聘 各 局 / 部 門 只 須 在 兩 種 情 況 下 提 交 獲 考 慮 聘 用 的 應 徵 者 的 評 核 報 告 予 委 員 會 審 視, 即 當 應 徵 者 的 評 核 報 告 內 所 載 的 評 價 不 利 建 議 他 受 聘 用, 或 招 聘 委 員 會 在 參 考 評 核 報 告 後, 決 定 不 聘 用 一 名 合 適 的 應 徵 者 員 會 報 告 等, 應 還 有 加 快 的 空 間 委 員 會 已 要 求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監 察 簡 化 程 序 第 二 期, 查 找 各 部 門 在 招 聘 工 作 上 通 常 遇 見 的 問 題, 與 大 家 分 享 可 改 善 的 方 法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積 極 回 應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並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公 布 數 項 措 施 以 加 快 招 聘 程 序 舉 例 來 說, 各 局 / 部 門 須 妥 善 規 劃 進 行 招 聘 的 時 間 表, 以 免 多 個 招 聘 工 作 集 中 於 相 若 時 間 進 行 有 些 工 序 可 在 招 聘 工 作 正 式 展 開 前 預 早 辦 妥 或 與 招 聘 程 序 同 步 進 行, 例 如 徵 求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批 准, 更 新 聘 任 指 南 22, 以 及 徵 求 委 聘 當 局 批 准 遴 選 機 制 等 如 招 聘 局 / 部 門 認 為 有 需 要 舉 行 招 聘 考 試, 應 未 雨 稠 繆, 以 便 有 足 夠 時 間 籌 備 考 試, 當 有 需 要 外 判 考 試 的 籌 備 工 作 時, 要 及 早 完 成 有 關 的 外 判 手 續 如 應 徵 人 數 踴 躍, 各 局 / 部 門 應 考 慮 從 其 他 辦 事 處 臨 時 調 配 人 手, 協 助 處 理 人 手 密 集 的 程 序, 並 由 數 個 面 試 委 員 會 按 劃 一 的 選 拔 標 準, 同 時 進 行 面 試 除 了 有 關 應 徵 者 的 評 核 意 見 和 遴 選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外, 遴 選 委 員 會 報 告 的 其 餘 部 分 可 以 在 遴 選 程 序 結 束 前 事 先 擬 備 21 作 為 正 常 程 序, 當 局 會 向 招 聘 委 員 會 建 議 聘 用 的 人 員 進 行 品 格 檢 查, 以 確 保 可 能 受 聘 的 人 員 品 格 良 好, 忠 誠 可 靠, 足 以 履 行 職 務 22 聘 任 指 南 是 部 門 就 個 別 職 級 擬 備 的 正 式 文 件, 說 明 各 職 級 在 招 聘 或 晉 升 方 面 所 需 的 資 歷 要 求 和 聘 用 條 款 各 局 和 部 門 須 在 刊 發 招 聘 廣 告 或 職 位 空 缺 通 告 前 更 新 相 關 職 級 的 聘 任 指 南, 並 提 交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批 准 9

第 三 章 3.12 金 融 風 暴 席 捲 全 球, 香 港 經 濟 正 遭 受 前 所 未 見 的 嚴 峻 考 驗 有 見 及 此, 行 政 長 官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宣 布, 政 府 會 推 出 一 系 列 振 興 經 濟 和 紓 緩 失 業 情 況 的 措 施, 包 括 創 造 職 位 政 府 會 加 快 招 聘 公 務 員, 提 供 約 7 700 個 就 業 機 會 這 些 職 位 都 屬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並 會 透 過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舉 行 的 公 開 招 聘 填 補 回 望 過 去, 委 員 會 促 成 的 簡 化 公 務 員 招 聘 程 序, 早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已 開 始 實 施, 措 施 可 說 是 及 時 得 宜 委 員 會 與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合 作 任 的 職 務, 與 擬 將 受 聘 擔 任 的 公 務 員 職 級 的 職 務 相 若 或 類 似, 部 門 亦 有 該 員 過 往 的 工 作 表 現 記 錄, 可 視 作 已 完 成 了 一 定 程 度 的 觀 察, 招 聘 當 局 可 按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所 定 的 指 引, 考 慮 個 案 是 否 合 乎 規 定, 以 酌 情 縮 減 該 員 的 試 用 期 有 關 規 定 包 括 職 務 是 否 相 關, 部 門 是 否 對 該 員 有 清 楚 的 服 務 及 工 作 表 現 記 錄, 以 及 該 員 的 工 作 表 現 和 操 守 是 否 令 人 滿 意 等 縮 減 新 聘 人 員 的 試 用 期 不 得 超 逾 該 員 先 前 任 職 該 部 門 的 服 務 期, 以 及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不 得 短 過 規 定 試 用 期 的 一 半 縮 短 了 冗 長 的 招 聘 程 序 ( 詳 情 見 上 文 第 3.8 至 3.11 段 ), 有 助 政 府 達 到 加 快 公 務 員 招 聘 的 目 標 在 此 困 難 的 時 刻, 尤 見 重 要 委 員 會 會 一 如 以 往, 就 所 有 招 聘 建 議 作 出 迅 速 的 回 應, 並 繼 續 與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緊 密 合 作, 監 察 簡 化 措 施 在 加 快 公 務 員 招 聘 方 面 的 成 效 (b) 為 縮 減 試 用 期 提 供 指 引 3.13 從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起, 政 府 實 施 新 入 職 制 度 23 根 據 該 制 度, 所 有 新 聘 公 務 員 通 常 會 先 按 試 用 條 款 受 聘 三 年, 再 按 三 年 期 合 約 條 款 受 聘, 然 後 才 會 獲 考 慮 按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3.14 在 審 議 某 次 招 聘 結 果 時, 委 員 會 注 意 到 招 聘 部 門 曾 就 縮 減 新 聘 人 員 試 用 期 一 事, 徵 詢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意 見 該 局 建 議, 如 某 新 聘 人 員 曾 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條 款 受 聘, 而 在 按 公 務 員 條 款 受 聘 前 可 能 短 暫 離 職, 則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可 酌 情 縮 減 其 試 用 期 不 過, 當 局 並 沒 有 界 定 何 謂 短 暫 離 職 從 委 員 會 的 角 度 來 看, 某 員 在 離 任 後 六 個 月 內 獲 得 聘 用, 即 可 作 短 暫 離 職 論 委 員 會 已 就 此 向 有 關 部 門 提 供 意 見 為 確 保 政 府 上 下 做 法 一 致, 委 員 會 正 與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研 究 是 否 須 把 有 關 做 法 制 訂 成 文, 供 各 局 / 部 門 遵 行 受 聘 ( 即 3+3 制 度 ) 所 有 受 聘 人 員 的 試 用 期 相 同 不 過, 倘 若 新 聘 人 員 曾 按 非 公 務 員 24 合 約 條 款 受 僱 於 部 門, 而 其 受 僱 期 間 所 擔 23 按 新 條 款 受 聘 的 人 員, 是 指 那 些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加 入 公 務 員 行 列 的 人 員 該 等 人 員 退 休 後 既 不 合 資 格 領 取 退 休 金, 也 不 享 有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而 其 假 期 賺 取 率 也 低 於 按 本 地 及 劃 一 聘 用 條 款 受 聘 的 人 員 10 24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計 劃 自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推 出 以 來, 至 今 已 逾 九 年 推 出 該 計 劃, 目 的 是 增 聘 人 手, 以 應 付 那 些 短 期 由 非 全 職 員 工 提 供 的 服 務, 又 或 應 付 服 務 方 式 正 待 檢 討 或 有 可 能 改 變 的 服 務 有 關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僱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安 排, 已 載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01 號

(c) 把 最 低 工 作 經 驗 列 為 篩 選 準 則 II. 委 員 會 的 其 他 意 見 3.15 一 如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報 所 載, 委 員 會 對 於 在 為 入 職 資 格 為 學 位 程 度 的 職 級 招 聘 人 手 時, 以 工 作 經 驗 作 為 篩 選 準 則 之 一 的 做 法 表 示 關 注 這 種 做 法 會 直 接 影 響 最 終 受 聘 的 人 員 組 合, 或 會 剝 奪 部 分 優 秀 應 徵 者 ( 尤 其 是 應 屆 畢 業 生 ) 投 身 其 屬 意 公 務 員 職 系 的 機 會 以 一 般 學 位 作 為 學 歷 要 求 的 基 本 職 級, 公 開 招 聘 時 所 錄 取 的 入 職 者 通 常 會 包 括 應 屆 畢 業 生 內 部 聘 任 的 人 員 和 其 他 人 士 訂 立 最 低 工 作 經 驗 要 求, 會 使 未 能 符 合 篩 選 準 則 的 應 屆 畢 業 生 遭 淘 汰 出 局 因 此, 較 適 當 的 做 法, 是 透 過 考 試 和 面 試 去 進 行 篩 選 經 檢 討 後,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同 意 提 醒 各 部 門, 僅 在 必 要 時 才 以 工 作 經 驗 作 為 一 項 篩 選 準 則, 該 局 也 會 就 此 擬 訂 適 當 指 引, 以 便 納 入 現 正 草 擬 的 聘 任 工 作 指 引 內 (d) 把 招 聘 考 試 列 為 篩 選 準 則 是 否 適 宜 3.16 一 如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報 中 所 載, 在 招 聘 過 程 中, 不 同 部 門 和 職 系 對 招 聘 考 試 有 不 同 的 定 位 由 於 定 位 不 同, 殘 疾 人 士 在 招 聘 時 所 25 受 的 待 遇 也 有 不 同 委 員 會 認 為, 招 聘 考 試 是 篩 選 工 具 還 是 職 務 要 求, 政 府 上 下 應 劃 一 定 位 一 般 來 說, 如 確 有 需 要 舉 行 招 聘 考 試, 招 聘 考 試 應 列 為 甄 選 程 序 的 一 部 分, 用 以 淘 汰 未 能 符 合 職 務 要 求 的 應 徵 者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仍 在 考 慮 有 關 事 宜 (a) 徹 底 審 閱 部 門 所 提 交 的 建 議 3.17 由 於 政 府 曾 暫 停 公 開 招 聘 多 年, 加 上 人 事 變 更, 委 員 會 留 意 到, 部 分 部 門 在 某 些 招 聘 步 驟 中 顯 然 有 點 力 不 從 心, 以 致 提 交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時 有 紕 漏 在 一 宗 個 案 中, 一 名 獲 推 薦 聘 用 的 應 徵 者 在 申 請 書 中 聲 稱 已 在 綜 合 招 26 聘 考 試 中 考 取 所 需 成 績, 但 其 後 被 發 現 並 不 如 是 部 門 雖 然 其 後 撤 回 推 薦 聘 用 該 人, 但 已 遭 委 員 會 嚴 正 告 誡, 提 醒 它 在 審 核 求 職 申 請 核 實 申 請 人 資 歷 及 其 他 入 職 條 件 時, 應 慎 重 行 事, 確 保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在 另 一 次 招 聘 中, 某 招 聘 部 門 在 把 一 名 被 列 為 殘 疾 人 士 的 應 徵 者 納 入 候 補 名 單 後, 卻 沒 有 按 指 引 給 予 該 人 適 度 的 優 先 錄 用 機 會 27 在 另 一 宗 個 案 中, 兩 名 候 補 應 徵 者 在 面 試 時 得 分 相 同, 部 門 管 理 層 根 據 他 們 的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排 列 其 錄 用 次 序 不 過, 委 員 會 在 審 閱 他 們 的 聘 用 記 錄 時, 卻 發 現 後 補 名 次 較 後 的 一 位, 並 沒 有 在 申 請 書 任 職 終 結 日 期 一 欄 填 寫 資 料, 而 有 關 部 門 在 計 算 其 相 關 經 驗 時, 假 定 他 擔 任 該 職 只 有 一 日 委 員 會 就 此 向 招 聘 部 門 查 詢, 部 門 在 向 有 關 應 徵 者 求 證 後 確 認, 截 至 查 詢 該 日, 該 名 應 徵 者 仍 受 僱 於 有 關 公 司, 因 此, 其 候 補 名 次 應 比 原 本 排 列 較 前 的 一 位 優 先 委 員 會 提 醒 該 部 門 在 審 閱 應 徵 者 記 錄 時 應 多 加 小 心, 如 有 疑 問, 應 向 應 徵 者 求 證, 以 免 基 於 錯 誤 的 假 設 而 作 出 錯 誤 的 判 斷 25 因 招 聘 考 試 定 位 不 同, 殘 疾 人 士 所 受 的 待 遇 也 有 不 同, 這 是 指 如 招 聘 考 試 被 視 為 職 務 要 求, 沒 有 參 加 或 未 能 通 過 筆 試 的 殘 疾 人 士 即 被 淘 汰 出 局 然 而, 如 招 聘 考 試 被 視 作 篩 選 工 具, 由 於 殘 疾 人 士 不 受 篩 選 準 則 的 限 制, 即 使 沒 有 參 加 或 未 能 通 過 招 聘 考 試, 也 可 參 加 面 試 26 自 二 零 零 三 年 一 月 起, 所 有 申 請 學 位 及 專 業 程 度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人 士, 均 須 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舉 行 的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中 的 兩 份 語 文 試 卷 ( 英 文 應 用 和 中 文 應 用 ), 考 獲 及 格 成 績 為 令 制 度 更 臻 完 善, 當 局 已 應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修 訂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的 要 求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舉 行 的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起, 英 文 運 用 及 中 文 運 用 試 卷 的 成 績 分 為 二 級 一 級 或 不 及 格, 以 二 級 為 最 高 等 級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的 成 績 獲 接 納 為 等 同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的 成 績 持 有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相 關 成 績 的 申 請 人, 可 免 報 考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的 英 文 運 用 及 / 或 中 文 運 用 試 卷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的 成 績 永 久 有 效 27 給 予 殘 疾 人 士 適 度 的 優 先 錄 用 機 會, 須 視 乎 個 案 的 情 況 而 定, 並 須 符 合 公 平 原 則 確 有 必 要 既 合 理 且 適 度, 同 時 也 要 避 免 出 現 逆 向 歧 視 在 招 聘 人 手 填 補 政 府 職 位 空 缺 時, 既 要 貫 徹 給 予 殘 疾 人 士 平 等 機 會 這 一 合 法 目 標, 也 要 顧 及 健 全 人 士 不 受 歧 視 的 權 利, 在 兩 者 之 間 求 取 適 當 平 衡 11

第 三 章 3.18 以 上 個 案 顯 示, 當 局 須 加 強 對 參 與 招 聘 工 作 人 員 的 培 訓, 確 保 人 員 熟 知 現 行 的 招 聘 政 策 和 程 序 在 委 員 會 的 要 求 下,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承 諾 舉 辦 更 多 培 訓 或 經 驗 分 享 工 作 坊, 協 助 負 責 招 聘 工 作 的 人 員 全 面 掌 握 有 關 技 巧, 確 保 招 聘 工 作 從 速 進 行 (b) 為 招 聘 職 位 訂 立 不 切 實 際 的 高 篩 選 基 準 3.19 對 於 那 些 申 請 人 眾 多, 反 應 極 為 踴 躍 的 招 聘 工 作, 部 門 一 般 都 會 制 訂 篩 選 準 則, 以 減 少 參 與 面 試 的 應 徵 者 數 目 曾 有 部 門 為 某 基 本 入 職 學 歷 為 相 關 科 目 學 士 學 位 的 職 級 招 聘 人 手, 填 補 一 個 空 缺 是 次 招 聘 反 應 極 為 踴 躍, 吸 引 約 500 名 合 資 格 人 士 遞 表 申 請 該 部 門 根 據 應 徵 者 的 學 業 成 績, 篩 選 了 僅 27 名 在 相 關 學 科 取 得 一 級 榮 譽 學 士 學 位 及 碩 士 學 位 的 應 徵 者 參 加 面 試 雖 然 在 高 學 歷 要 求 之 下, 部 門 仍 可 從 為 數 不 少 的 應 徵 者 中 擇 優 而 錄, 但 委 員 會 卻 擔 心 這 種 訂 立 高 學 歷 基 準 的 做 法 未 必 切 合 實 際, 原 因 是 擁 有 卓 越 學 歷 的 應 徵 者 不 一 定 具 備 招 聘 職 位 所 需 的 才 幹 / 質 素 部 門 在 制 訂 篩 選 準 則 時 應 加 倍 謹 慎, 以 免 剝 奪 那 些 符 合 基 本 入 職 要 求 人 才 的 面 試 機 會 為 減 少 參 加 面 試 的 應 徵 者 數 目, 部 門 或 可 考 慮 舉 行 招 聘 考 試 或 初 步 面 試, 把 那 些 不 合 適 的 人 選 淘 汰 出 局 (c) 為 選 定 職 系 擬 備 通 用 考 卷 3.20 一 如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報 所 指 出, 部 分 部 門 並 沒 有 舉 行 招 聘 考 試, 以 甄 選 應 徵 者 參 加 面 試 儘 管 符 合 篩 選 準 則 的 應 徵 者 眾 多, 該 等 部 門 仍 為 他 們 逐 一 安 排 面 試, 以 致 整 個 招 聘 程 序 遲 遲 未 能 完 成 委 員 會 留 意 到, 倘 申 請 人 數 眾 多, 部 門 或 許 沒 有 足 夠 資 源 或 人 手 以 應 付 擬 備 適 當 程 度 的 考 卷 批 改 考 卷, 或 安 排 舉 辦 筆 試 等 工 作 委 員 會 已 要 求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向 個 別 缺 乏 籌 辦 類 似 筆 試 經 驗 的 職 系 提 供 協 助, 以 便 他 們 在 處 理 一 些 求 職 者 人 數 眾 多 的 招 聘 工 作 時, 能 盡 快 向 適 當 人 選 發 出 聘 書 惟 這 些 職 系 所 提 出 的 要 求 必 須 合 理, 而 他 們 的 招 聘 工 作 時 間 亦 能 與 公 務 員 考 試 組 中 央 統 籌 的 筆 試 配 合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對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反 應 積 極, 並 同 意 協 助 兩 個 曾 在 過 往 進 行 招 聘 時, 吸 引 大 批 求 職 者 申 請 的 部 門 職 級 籌 辦 招 聘 考 試 (d) 多 項 招 聘 工 作 集 中 在 同 一 時 間 進 行 3.21 某 部 門 在 進 行 招 聘 時, 前 後 花 了 約 九 個 28 月 才 把 招 聘 委 員 會 報 告 書 提 交 委 員 會 審 議 招 聘 過 程 過 長, 原 因 之 一 是 該 部 門 須 在 同 一 時 間 進 行 另 外 三 項 招 聘 工 作 多 項 招 聘 同 時 進 行, 令 該 部 門 的 資 源 不 勝 負 荷, 以 致 每 個 招 聘 程 序 需 時 更 長 委 員 會 建 議, 該 部 門 在 日 後 招 聘 人 手 時, 應 作 出 更 佳 規 劃, 於 不 同 時 期 進 行 招 聘 12 28 請 參 閱 第 8 頁 第 三 章 註 19

(e) 申 請 公 務 員 職 位 時 申 報 定 罪 記 錄 3.23 在 審 議 上 述 個 案 時, 委 員 會 注 意 到, 有 關 刑 事 罪 行 聲 明 書 的 填 寫 須 知 載 明, 應 徵 3.22 委 員 會 關 注 到, 在 一 項 招 聘 工 作 中, 有 一 名 應 徵 者 沒 有 在 刑 事 罪 行 聲 明 書 中 申 報 定 罪 記 錄, 該 名 應 徵 者 以 為 可 根 據 罪 犯 自 新 條 例 第 2(1) 29, 條 豁 免 披 露 定 罪 記 錄, 但 其 後 發 現 他 獲 考 慮 聘 任 的 職 位, 屬 罪 犯 自 新 條 例 規 定 的 例 外 情 況, 是 須 向 招 聘 部 門 申 報 定 罪 記 錄 的 者 如 對 是 否 需 要 填 報 某 項 罪 行 存 疑, 可 參 閱 罪 犯 自 新 條 例 不 過, 須 知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有 欠 詳 盡, 未 能 引 起 申 請 人 的 注 意, 同 時 也 沒 有 指 出 罪 犯 自 新 條 例 的 例 外 規 定 這 宗 個 案 反 映, 應 徵 者 在 正 確 理 解 罪 犯 自 新 條 例 方 面 或 確 有 困 難 在 委 員 會 的 要 求 下,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已 修 訂 有 關 須 知, 凸 顯 罪 犯 自 新 條 例 例 外 規 定 的 相 關 條 文, 以 便 有 關 人 士 在 因 應 求 職 或 晉 升 需 要, 申 報 定 罪 記 錄 時 更 容 易 明 白 有 關 規 定 29 罪 犯 自 新 條 例 第 2(1) 條 規 定, 未 經 授 權, 不 得 披 露 任 何 被 定 罪, 但 並 未 因 此 被 判 處 監 禁 超 過 3 個 月 或 罰 款 超 過 10,000 元, 並 由 該 時 起 三 年 內 並 未 在 香 港 再 被 定 罪 人 士 的 定 罪 記 錄 13

第 四 章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吸 引 力 4.1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報 提 及, 委 員 會 與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聯 手 進 行 公 務 員 職 位 吸 引 力 研 究, 以 配 合 當 局 全 面 恢 復 招 聘 公 務 員 現 時 投 考 或 已 加 入 公 務 員 行 列 的 年 青 人, 將 會 是 日 後 的 管 理 層 和 領 導 層 的 接 班 人 過 去 十 年, 公 務 員 的 聘 用 條 件 已 有 所 變 更, 而 政 治 任 命 制 度 的 發 展 亦 對 公 務 員 所 擔 任 的 角 色 有 所 影 響, 政 府 必 須 知 道 在 青 年 人 眼 中, 服 務 香 港 的 行 政 仕 途 是 否 仍 是 令 人 趨 慕 的 青 雲 路 研 究 亦 讓 政 府 思 考 如 何 能 進 一 步 改 善 和 維 持 公 務 員 隊 伍 在 吸 納 和 挽 留 人 才 方 面 的 競 爭 力 調 查 結 果 量 性 調 查 4.3 量 性 調 查 以 八 個 選 定 職 系 為 對 象, 比 較 它 們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和 一 九 九 八 年 ( 即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暫 停 招 聘 公 務 員 和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一 日 實 施 31 新 聘 用 條 款 之 前 ) 所 進 行 招 聘 的 結 果 和 流 失 率 就 所 屬 職 系 首 長 提 供 的 資 料 顯 示, 除 申 請 人 數 不 同 外, 二 零 零 七 年 拒 絕 受 聘 的 比 例 和 辭 職 的 人 數 與 一 九 九 八 年 相 若 有 關 的 統 計 數 字 如 下 : 4.2 為 了 探 討 這 課 題,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同 時 進 行 了 量 性 和 質 性 兩 方 面 的 調 查, 調 查 涵 蓋 八 個 選 定 職 系, 即 政 務 主 任 行 政 主 任 新 聞 主 任 ( 一 般 工 作 30 )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屋 宇 保 養 測 量 師 ( 建 築 署 ) 律 師 ( 知 識 產 權 署 ) 貿 易 主 任 和 庫 務 會 計 師 職 系 除 新 聞 主 任 ( 一 般 工 作 ) 職 系 外, 其 餘 七 個 職 系 都 屬 於 一 般 學 位 或 專 業 職 (a) 八 個 選 定 職 系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和 二 零 零 七 年 進 行 的 招 聘, 分 別 收 到 61 747 和 44 883 份 申 請 數 字 上 的 差 異, 主 要 是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職 系 (13 483 人 減 至 5 774 人 ) 和 貿 易 主 任 職 系 (13 730 人 減 至 3 602 人 ) 的 申 請 人 數 32 ; 下 跌 系, 起 薪 點 為 總 薪 級 第 16 至 32 點 (21,880 元 至 46,230 元 ), 這 些 職 系 通 常 都 會 吸 引 大 批 申 請 人 應 徵 (b)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和 二 零 零 七 年, 平 均 拒 絕 受 聘 率 ( 即 將 拒 絕 受 聘 的 應 徵 者 的 人 數 除 以 獲 發 聘 書 的 人 數 ) 分 別 為 26.7% 和 23.9%, 雖 然 相 隔 九 年, 但 兩 輪 招 聘 的 數 字 並 無 重 大 改 變 ; 以 及 30 新 聞 主 任 ( 一 般 工 作 ) 職 系 屬 於 多 個 入 職 薪 點 職 系, 接 受 持 有 學 士 學 位 高 級 文 憑 / 副 學 士 學 位 註 冊 專 上 學 院 頒 發 的 文 憑 或 在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兩 科 成 績 合 格, 並 且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另 外 三 科 達 到 三 級 /C 級 或 以 上 ( 另 加 相 關 經 驗 ) 的 申 請 人 應 徵 學 位 持 有 人 的 起 薪 點 為 總 薪 級 第 16 點, 非 學 位 持 有 人 的 起 薪 點 低 兩 點, 即 總 薪 級 第 14 點 31 請 參 閱 第 10 頁 第 三 章 註 23 32 數 字 下 降 是 因 當 局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准 許 應 徵 者 遞 交 一 份 申 請 表 便 可 申 請 五 個 職 系, 即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貿 易 主 任 政 務 主 任 行 政 主 任 和 管 理 參 議 主 任 職 系 申 請 人 可 一 次 過 申 請 14 上 述 全 部 職 系, 十 分 便 捷 這 做 法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取 消 除 政 務 主 任 和 行 政 主 任 職 系 的 聯 合 招 聘 外, 其 他 職 系 的 申 請 交 由 所 屬 職 系 首 長 處 理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和 貿 易 主 任 職 系 的 申 請 數 字 自 此 下 跌

質 性 調 查 (c)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和 二 零 零 七 年, 分 別 有 33 34 人 和 23 人 辭 職 (16 人 按 本 地 受 條 款 聘 及 7 人 以 新 條 款 受 聘 ) 流 失 率 ( 即 將 辭 職 人 數 除 以 在 職 人 數 ) 分 別 為 0.9% 和 0.7% 同 樣, 兩 輪 招 聘 的 數 字 並 無 重 大 改 變 就 大 部 分 個 案 而 言, 他 們 並 無 向 管 方 披 露 辭 職 的 原 因, 或 只 提 出 以 個 人 或 家 庭 理 由 請 辭 至 於 有 詳 述 辭 職 原 因 的 個 案, 所 提 供 的 理 由 包 括 深 造 工 作 乏 味 另 謀 高 就 移 民 等 (a) 整 體 而 言, 受 訪 者 大 多 滿 意 工 作 環 境 與 同 事 的 關 係 ( 包 括 分 享 知 識 ) 和 自 我 發 展 按 新 條 款 及 本 地 和 劃 一 條 款 受 聘 的 受 訪 者 所 作 的 回 應 相 近 惟 按 本 地 和 劃 34 一 條 款 受 聘 的 受 訪 者 在 服 務 條 件 / 35 福 利 方 面 作 出 正 面 回 應 的 百 份 比 (52%), 明 顯 較 按 新 條 款 受 聘 的 受 訪 者 (28%) 為 多 (b) 普 遍 來 說, 受 訪 者 認 為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為 中 上 的 僱 主, 並 滿 意 所 收 取 的 薪 金 ; 以 及 4.4 質 性 調 查 旨 在 探 究 八 個 選 定 職 系 的 在 職 人 (c) 受 訪 者 對 以 下 事 項 有 較 不 正 面 的 回 應 或 員, 對 公 務 員 工 作 和 所 屬 職 系 的 事 業 發 展 前 意 見 分 歧 - 途 是 否 符 合 他 們 的 期 望 的 看 法 公 務 員 事 務 事 業 發 展 機 會 局 邀 請 八 個 選 定 職 系 的 基 本 職 級 和 其 高 一 級 合 適 工 作 量 的 446 名 在 職 人 員 填 寫 問 卷, 就 三 個 主 要 範 努 力 經 常 得 到 認 同 疇 提 供 意 見, 包 括 整 體 工 作 滿 足 感 對 香 港 工 作 有 實 質 成 果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特 區 ) 政 府 和 所 屬 局 或 部 門 對 投 身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的 前 途 發 展 表 示 的 滿 意 程 度, 以 及 培 訓 和 發 展 他 們 在 職 級 樂 觀 的 服 務 年 資 為 5 至 10 年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共 收 到 282 份 已 填 妥 的 問 卷, 受 訪 者 的 年 齡 分 布 受 訪 者 對 事 業 發 展 機 會 作 出 最 負 面 的 回 為 25 至 34 歲 (73%) 35 至 44 歲 (23%) 和 應 45, 其 中 40% 受 訪 者 感 到 不 滿 意 或 非 至 54 歲 (4%) 調 查 結 果 如 下 : 常 不 滿 意 33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以 前 按 可 享 退 休 金 條 款 受 聘 的 本 地 人 員 34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間 按 劃 一 條 款 受 聘 的 人 員, 可 享 有 退 休 金 35 受 訪 者 須 就 各 方 面 按 五 個 等 級 評 定 滿 意 程 度, 由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的 正 面 回 應 既 非 滿 意 也 非 不 滿 意 的 中 性 回 應 至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的 負 面 回 應 15

第 四 章 對 調 查 結 果 的 意 見 4.5 縱 使 兩 部 分 調 查 的 範 圍 和 規 模 有 限, 但 調 查 結 果 大 致 反 映 了 僱 員 對 加 入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的 前 途 發 展 的 看 法 下 文 各 段 臚 列 我 們 的 意 見 政 府 仍 然 用 人 唯 才 4.6 量 性 調 查 反 映 公 務 員 職 位 仍 具 吸 引 力 調 查 涵 蓋 的 八 個 職 系 在 兩 個 招 聘 年 度 中 吸 引 眾 多 申 請 人, 競 爭 激 烈 就 空 缺 與 合 資 格 應 徵 者 的 超 額 申 請 率 而 言, 三 個 專 業 職 系 平 均 為 1:7; 另 外 五 個 職 系 則 由 新 聞 主 任 ( 一 般 工 作 ) 職 系 的 1:59 至 政 務 主 任 職 系 的 1:333 不 等 由 此 可 見, 公 務 員 職 位 在 招 聘 市 場 仍 十 分 受 歡 迎 政 府 有 一 套 用 人 唯 才 的 招 聘 機 制, 以 應 徵 者 的 資 歷 和 在 遴 選 過 程 中 的 表 現, 作 為 選 拔 準 則 遴 選 過 程 亦 有 既 定 的 制 衡 機 制, 包 括 要 求 遴 選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申 報 利 益 關 係 並 妥 為 記 錄 有 關 申 報, 以 防 有 偏 袒 或 私 相 授 受 的 情 況 出 現 所 有 符 合 學 歷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亦 須 符 合 個 別 職 系 所 訂 明 的 極 嚴 格 入 職 條 件 學 位 和 專 業 職 系 的 申 請 人, 36 除 了 必 須 報 考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的 兩 張 語 文 試 卷 和 ( 如 適 用 ) 能 力 傾 向 測 試, 並 取 得 有 關 職 系 要 求 的 成 績 外, 在 獲 邀 參 加 面 試 之 前, 可 能 還 須 參 加 個 案 處 理 的 筆 試 所 有 申 請 人, 只 要 符 合 職 位 的 要 求, 不 論 背 景 種 族 和 性 別, 他 們 在 遴 選 過 程 中 都 會 獲 得 平 等 對 待 委 員 會 亦 會 監 察 招 聘 工 作, 確 保 選 拔 過 程 公 平 並 能 招 攬 最 合 適 的 人 選 加 入 公 務 員 行 列 在 發 出 聘 書 之 前, 獲 取 錄 的 申 請 人 亦 須 接 受 品 格 審 查 37, 以 確 保 他 們 的 品 格 操 守 值 得 信 任, 可 為 公 眾 提 供 服 務 4.7 委 員 會 認 為 從 多 方 面 看 來, 政 府 仍 然 用 人 唯 才, 能 吸 納 不 同 背 景 的 優 秀 人 才 加 入 公 務 員 隊 伍 至 於 上 文 第 4.3(b) 段 所 述, 進 行 調 查 的 八 個 職 系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的 拒 絕 受 聘 率 達 23.9% 一 點, 值 得 留 意 的 是 這 當 中 包 括 了 一 些 申 請 人, 他 們 拒 絕 某 一 職 系 聘 用, 以 加 入 另 一 個 對 他 們 更 具 吸 引 力 的 職 系 公 務 員 職 位 內 在 的 吸 引 力 4.8 政 府 作 為 最 大 的 僱 主, 與 私 營 機 構 比 較, 自 有 其 吸 引 力 具 競 爭 力 的 薪 酬 和 服 務 條 件 安 穩 的 工 作 能 者 居 之 的 公 平 晉 升 機 制, 以 及 直 接 服 務 社 會 的 機 會, 向 來 都 是 政 府 職 位 令 人 趨 慕 之 處 36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包 括 兩 張 語 文 試 卷 ( 即 英 文 應 用 和 中 文 應 用 ) 和 一 張 能 力 傾 向 測 試 試 卷 正 如 第 11 頁 第 三 章 註 26 所 解 釋, 語 文 試 卷 的 成 績 分 為 二 級 或 一 級 或 不 合 格, 16 並 以 二 級 為 最 高 等 級 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調 查 的 八 個 選 定 職 系 中, 有 六 個 職 系 訂 明 要 求 在 兩 張 語 文 試 卷 取 得 二 級 成 績 至 於 另 外 兩 個 職 系, 律 師 職 系 ( 知 識 產 權 署 ) 訂 明 要 求 在 中 文 應 用 試 卷 中 取 得 一 級 成 績, 而 屋 宇 保 養 測 量 師 職 系 ( 建 築 署 ) 根 據 相 關 工 作 要 求, 訂 明 須 在 兩 張 語 文 試 卷 取 得 一 級 成 績 37 請 參 閱 第 9 頁 第 三 章 註 21

4.9 在 衡 量 工 作 的 吸 引 力 時, 僱 員 通 常 會 首 先 考 慮 薪 酬 政 府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政 策, 是 提 供 足 夠 的 薪 酬 以 吸 引 挽 留 和 激 勵 具 合 適 才 幹 的 人, 為 巿 民 提 供 效 率 和 成 效 兼 備 的 高 質 素 服 務, 並 確 保 公 務 員 薪 酬 是 公 務 員 和 他 們 所 服 務 的 巿 民 大 眾 都 認 為 是 公 平 表 現 理 想 的 公 務 員 可 按 薪 級 表 遞 增 薪 酬,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按 年 增 薪, 而 首 長 級 人 員 每 兩 至 三 年 獲 得 增 薪, 直 至 所 屬 薪 級 表 的 上 限 為 止 政 府 亦 設 有 多 個 諮 詢 委 員 會 負 責 就 公 務 員 的 薪 金 職 系 架 構 和 服 務 條 件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以 確 保 政 府 職 位 與 私 營 機 構 職 位 的 待 遇 大 致 相 若 38 此 外, 僱 員 關 注 的 還 有 職 位 是 否 安 穩 和 附 帶 福 利, 包 括 退 休 福 利, 這 對 於 職 業 生 涯 已 屆 暮 年 者 尤 為 重 要 委 員 會 相 信 當 社 會 面 對 金 融 風 暴 的 不 明 朗 因 素, 以 及 私 營 機 構 職 埸 萎 縮 時, 素 以 工 作 安 穩 見 稱 的 政 府 職 位 更 見 吃 香 即 使 在 不 景 氣 的 時 候, 政 府 甚 少 裁 員 或 提 早 終 止 聘 用 公 務 員 當 要 省 減 人 手 時, 例 如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和 二 零 零 三 年, 政 府 也 只 是 推 出 自 願 退 休 計 劃 39 穩 定 的 工 作 當 然 可 吸 引 和 挽 留 人 才, 尤 其 是 有 家 庭 負 擔 者 此 外, 公 務 員 亦 享 有 退 休 福 利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一 日 推 行 新 條 款 之 前 受 聘 的 人 員 可 享 有 退 休 金,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一 日 或 以 後 按 40 新 條 款 受 聘 的 人 員 則 受 公 務 員 公 積 金 計 劃 保 障 其 他 附 帶 福 利 包 括 可 享 有 的 假 期 和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41 至 於 高 級 人 員, 即 按 總 薪 級 第 34 點 及 以 上 支 薪 的 人 員, 更 可 享 有 納 入 聘 用 條 件 之 一 的 房 屋 福 利 42 首 長 級 人 員 另 有 度 假 旅 費 津 貼 這 些 附 帶 福 利 雖 然 重 要, 但 對 於 初 出 茅 廬 的 年 青 人 來 說, 他 們 最 關 心 的, 莫 過 於 完 備 的 晉 升 發 展 機 制, 好 讓 有 能 者 可 以 晉 升 至 高 級 及 首 長 級 職 位 在 這 方 面, 政 府 職 位 就 能 符 合 他 們 的 期 望 一 般 而 言, 政 府 通 常 會 從 內 部 擢 升 人 員, 除 非 內 部 沒 有 適 合 人 員, 才 可 向 外 招 聘 以 填 補 晉 升 職 級 的 空 缺 委 員 會 負 責 監 察 晉 升 制 度, 確 保 其 公 平 公 正 一 般 而 言, 每 個 職 系 都 有 井 然 有 序 的 晉 升 機 制, 職 系 / 部 門 首 長 則 以 栽 培 員 工 為 己 任, 會 透 過 員 工 培 訓 和 不 同 的 事 業 發 展 管 理 計 劃 協 助 員 工 發 展 潛 能 和 晉 級 此 外, 在 政 府 工 作, 有 別 於 任 職 私 營 機 構, 可 直 接 服 務 社 會, 對 於 有 志 之 士, 這 可 能 是 加 入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主 要 原 因 38 相 關 諮 詢 組 織 包 括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以 及 紀 律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39 第 一 輪 自 願 退 休 計 劃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七 月 推 出, 准 許 已 知 或 預 計 會 有 過 剩 人 手 的 59 個 指 定 職 系 的 合 資 格 公 務 員 申 請 自 願 退 休, 並 可 享 退 休 福 利 和 獲 發 補 償 金 第 二 輪 自 願 退 休 計 劃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三 月 推 出, 讓 已 知 或 預 計 會 有 過 剩 人 手 的 229 個 指 定 職 系 的 人 員 申 請 自 願 離 職 第 一 輪 自 願 退 休 計 劃 和 第 二 輪 自 願 退 休 計 劃 分 別 約 有 9 800 名 和 5 300 名 人 員 退 休 40 目 前, 按 新 試 用 條 款 / 新 合 約 條 款 受 聘 的 人 員, 只 能 根 據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獲 得 僱 員 月 薪 的 5% 並 以 每 月 1 000 元 為 上 限 的 政 府 強 制 性 供 款 當 人 員 轉 為 按 新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受 聘, 將 有 資 格 根 據 公 務 員 公 積 金 計 劃 的 累 進 供 款 率 表, 按 該 員 完 成 的 連 續 服 務 年 期 領 取 政 府 額 外 自 願 性 供 款 在 公 務 員 公 積 金 計 劃 下, 完 成 3 年 至 少 於 15 年 連 續 服 務 期 的 現 行 供 款 率 為 15%, 並 可 逐 步 遞 增 至 25%( 完 成 30 年 或 以 上 的 連 續 服 務 期 計 ) 41 假 期 賺 取 率 是 按 人 員 的 職 級 和 年 資 計 算 ( 例 如 在 總 薪 級 第 14 點 或 以 上 的 新 聘 人 員 每 年 可 賺 取 18 日 假 期 )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是 透 過 醫 院 管 理 局 和 衛 生 署 的 服 務 提 供 42 在 一 九 九 零 年 十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間 受 聘 的 人 員, 如 達 總 薪 級 第 34 點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薪 點, 有 資 格 申 領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或 租 金 津 貼, 為 期 十 年 在 一 九 九 零 年 十 月 一 日 之 前 受 聘 而 未 有 申 領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的 人 員, 如 達 總 薪 級 第 34 點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薪 點, 可 申 領 自 行 租 屋 津 貼 ; 如 達 總 薪 級 第 45 點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薪 點, 可 申 請 政 府 宿 舍, 直 至 離 職 非 實 報 實 銷 現 金 津 貼 ( 現 金 津 貼 ) 適 用 於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一 日 或 以 後 加 入 政 府 的 所 有 新 聘 人 員, 以 取 代 不 同 形 式 的 房 屋 福 利 在 現 金 津 貼 計 劃 下, 在 總 薪 級 第 34 點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薪 點 的 人 員, 最 多 可 享 有 現 金 津 貼 的 期 間 合 共 十 年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四 月 一 日, 總 薪 級 第 34 至 37 點 或 同 等 薪 點 的 現 金 津 貼 為 14 270 元, 當 人 員 的 薪 點 達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6 點 或 以 上, 最 高 可 享 有 39 520 元 的 現 金 津 貼 17

第 四 章 其 他 觀 察 對 公 務 員 職 位 吸 引 力 的 衝 擊 4.10 縱 使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正 如 上 文 第 4.8 至 4.9 段 所 述, 公 務 員 職 位 自 有 其 勝 人 之 處, 但 委 員 會 關 注 的 是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吸 引 力 可 能 已 今 非 昔 比 4.11 首 先, 聘 任 形 式 已 經 不 同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一 日 或 該 日 之 後 受 聘 的 基 本 職 級 公 務 員, 均 按 新 條 款 受 聘 他 們 須 先 經 過 較 長 時 間 的 觀 察 期, 即 三 年 試 用 加 三 年 合 約 ( 即 3+3 制 度 ), 才 獲 實 聘 為 長 期 聘 用 制 人 員 ; 相 對 而 言,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一 日 前 入 職 的 公 務 員 的 試 用 期 一 般 為 兩 年 委 員 會 備 悉 各 界 亦 關 注 到 按 新 條 款 招 聘 公 務 員 的 3+3 制 度, 可 能 不 利 於 吸 引 或 挽 留 員 工 然 而, 從 上 文 第 4.3(c) 段 所 述 的 調 查 結 果 可 見, 這 項 政 策 尚 未 致 令 人 手 流 失 率 惡 化 而 且, 現 時 聘 用 的 部 門 可 以 把 曾 任 職 政 府 相 類 職 級 或 擔 任 相 類 工 作 的 新 聘 人 員 的 試 用 期 縮 短 最 多 至 一 半, 即 一 年 半, 然 後 在 三 年 合 約 條 款 聘 用 期 過 後, 再 考 慮 把 他 們 轉 以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聘 用 然 而, 這 些 新 聘 人 員 的 試 用 期 加 起 來 最 少 也 有 四 年 半, 與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一 日 前 入 職 的 公 務 員 的 試 用 期 通 常 只 有 兩 年 相 比, 所 需 時 間 還 多 一 倍 以 上, 這 安 排 可 能 有 欠 吸 引 ( 另 見 下 文 第 4.19 段 有 關 當 局 對 在 3+3 試 用 期 內 獲 晉 升 的 人 員 的 聘 任 安 排, 以 及 委 員 會 對 該 項 安 排 的 意 見 ) 4.12 當 局 提 供 的 附 帶 福 利, 幾 經 變 更, 已 不 如 前 優 厚 按 新 聘 用 條 款 受 聘 的 政 府 人 員, 再 不 享 有 退 休 金,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公 積 金 計 劃 的 退 休 福 利 雖 然 政 府 在 公 積 金 計 劃 中 提 供 額 外 供 款, 供 款 率 由 公 務 員 基 本 薪 金 的 5% 累 進 遞 增 至 25%, 相 比 私 營 機 構 的 一 般 安 排, 仍 具 吸 引 力, 但 也 不 可 與 按 可 享 退 休 金 條 款 受 聘 的 人 員 所 能 享 有 的 退 休 金 同 日 而 語 房 屋 福 利 方 面,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一 日 新 聘 用 條 款 生 效 之 前, 已 經 有 所 改 變 過 往 的 政 府 宿 舍 和 自 行 租 屋 津 貼, 並 沒 有 申 領 年 期 限 制 於 一 九 九 零 年 十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受 聘 的 人 員, 只 可 申 請 居 所 資 助 計 劃 的 房 屋 津 貼 或 租 金 津 貼,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一 日 或 以 後 受 聘 的 人 員, 則 只 享 有 非 實 報 實 銷 現 金 津 貼 領 取 這 些 津 貼 的 人 員 均 受 到 若 干 限 制, 尤 其 是 津 貼 以 十 年 為 限 的 規 定 參 加 居 所 資 助 計 劃 和 租 金 津 貼 計 劃 的 人 員, 更 受 防 止 享 用 雙 重 房 屋 福 利 規 則 的 限 制 43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首 長 級 薪 常 會 ) 曾 在 經 濟 逆 轉 前, 蒐 集 私 營 機 構 數 據, 就 首 長 級 職 系 架 構 進 行 檢 討 根 據 首 長 級 薪 常 會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一 月 發 表 的 第 11 號 報 告 書 所 述,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薪 酬 與 私 營 機 構 的 薪 酬 相 比 確 有 差 距, 尤 以 高 層 ( 即 屬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5 點 及 以 上 出 任 部 門 首 長 及 常 任 秘 書 長 的 人 員 ) 的 薪 酬 為 然 報 告 書 指 出, 引 致 薪 酬 差 距 的 其 中 一 個 原 因 是 房 屋 津 貼 在 私 營 機 構 中, 房 屋 津 貼 通 常 是 員 工 薪 酬 福 利 的 固 定 部 分, 在 申 領 年 期 方 面 並 不 受 任 何 條 件 限 制 18 43 根 據 防 止 享 用 雙 重 福 利 規 則 的 限 制, 如 公 務 員 的 配 偶 正 在 領 取 類 似 的 房 屋 福 利, 即 使 該 項 福 利 由 私 營 機 構 僱 主 提 供, 該 員 本 身 亦 沒 有 資 格 根 據 居 所 資 助 計 劃 申 領 房 屋 津 貼

4.13 近 期 在 社 會 憲 制 及 政 治 方 面 的 發 展, 均 對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吸 引 力 構 成 一 定 的 影 響 以 往, 有 志 之 士 加 入 政 府 工 作 可 以 有 機 會 攀 升 至 政 府 最 高 層 但 自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推 行 政 治 委 任 制 度 以 來, 在 公 務 員 架 構 上 設 有 屬 政 治 任 命 的 主 要 官 員, 加 上 政 府 最 近 加 設 的 副 局 長 和 政 治 助 理 等 職 位, 可 供 公 務 員 晉 升 的 最 高 層 職 位 已 相 對 減 少 過 往, 由 公 務 員 出 任 政 府 最 高 層 職 位 的 情 況 已 不 復 返 目 前, 政 治 委 任 制 度 仍 在 發 展 中, 它 對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影 響 塵 埃 未 定 ( 委 員 會 應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邀 請, 就 政 府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發 表 的 進 一 步 發 展 政 治 委 任 制 度 諮 詢 文 件 所 作 回 應, 詳 載 於 委 員 會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報 附 錄 I(c) ) 再 者, 當 政 府 的 政 策 不 受 歡 迎, 或 未 能 滿 足 市 民 要 求 優 質 服 務 的 期 望 時, 公 務 員 的 質 素 便 受 到 譏 諷, 成 為 眾 矢 之 的, 而 公 務 員 亦 難 免 有 被 菲 薄 的 感 覺 除 此 以 外, 高 級 公 務 員 的 個 人 誠 信 亦 常 受 到 監 察 這 些 因 素 會 否 影 響 政 府 與 私 營 機 構 僱 主 競 逐 優 秀 人 才 的 能 力, 仍 有 待 密 切 觀 察 公 務 員 隊 伍 在 挽 留 人 才 方 面 的 挑 戰 4.14 雖 然 公 務 員 隊 伍 現 時 仍 用 人 唯 才 ( 第 4.6 至 4.7 段 ), 但 公 務 員 職 位 內 在 的 吸 引 力 ( 第 4.8 至 4.9 段 ) 正 受 多 方 面 因 素 的 衝 擊, 評 估 政 府 能 否 挽 留 人 才, 為 高 級 和 首 長 級 職 位 的 接 班 安 排 未 雨 綢 繆,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事 據 委 員 會 觀 察 所 得, 在 短 期 和 中 期 而 言, 人 才 挽 留 並 無 顯 著 的 問 題 正 如 上 文 第 4.3(c) 段 所 述, 就 調 查 涵 蓋 的 八 個 職 系 而 言, 二 零 零 七 年 的 人 手 流 失 率 (0.7%) 偏 低 整 個 公 務 員 隊 伍, 包 括 首 長 級 人 員 ( 差 不 多 全 部 均 按 可 享 退 休 金 條 款 受 聘 ) 在 內, 流 失 率 並 不 高 政 府 統 計 數 字 顯 示, 自 上 世 紀 九 十 年 代 末 以 來, 辭 職 個 案 數 字 一 直 變 化 不 大, 辭 職 人 數 佔 在 職 公 務 員 總 數 的 比 率 都 是 少 於 0.5% 從 這 些 數 字 可 見, 對 於 已 加 入 政 府 的 人 員 來 說, 尤 其 是 那 些 按 可 享 退 休 金 條 款 受 聘, 即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一 日 之 前 加 入 政 府 的 公 務 員 而 言, 政 府 工 作 有 其 內 在 的 吸 引 力 令 他 們 留 任 但 是, 不 論 昔 日 或 今 天, 經 濟 氣 候 的 變 遷 仍 然 牽 引 着 政 府 留 任 員 工 的 能 力 按 照 目 前 的 市 場 情 況, 私 營 機 構 僱 員 面 對 裁 員 減 薪 的 威 脅, 公 務 員 隊 伍 當 然 並 無 人 手 流 失 之 患 4.15 經 濟 復 蘇, 市 況 好 轉, 職 位 空 缺 增 多 之 時, 公 務 員 隊 伍 就 須 要 面 對 挽 留 人 才 的 問 題 一 如 上 文 第 4.4 段 所 述, 參 與 質 性 調 查 的 大 部 分 受 訪 者 (73%) 的 年 齡 介 乎 25 至 34 歲 這 批 年 青 人, 以 及 其 他 年 齡 相 若 但 沒 有 回 答 調 查 或 並 沒 有 被 是 次 調 查 涵 蓋 的 人 員, 日 後 將 會 是 中 層 及 高 層 公 務 員 的 接 班 人 從 現 時 公 務 員 年 齡 的 分 布 情 況 來 看, 約 三 分 之 二 的 在 職 人 員 逾 40 歲, 未 來 15 年 內 退 休 人 員 的 數 目 將 會 持 續 增 加, 即 由 過 去 五 年 ( 二 零 零 三 至 零 四 年 度 至 二 零 零 七 至 零 八 年 度 ) 每 年 平 均 實 際 約 有 3 000 人 退 休, 增 加 至 估 計 每 年 有 5 800 人 退 休 (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至 二 零 一 七 至 一 八 年 度 ), 並 會 進 一 步 增 至 7 100 人 ( 二 零 一 八 至 一 九 年 度 至 二 零 二 二 至 二 三 年 度 ) 當 局 必 須 設 法 讓 這 批 25 至 34 歲 的 人 員 留 任, 以 免 影 響 公 務 員 高 層 職 位 的 接 班 安 排, 以 致 影 響 香 港 的 管 治 但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吸 引 力 正 備 受 衝 擊, 當 局 須 面 對 的 挑 戰 可 不 容 易 19

第 四 章 4.16 委 員 會 認 為 政 府 應 早 悉 先 機, 留 意 未 來 十 年 可 能 出 現 的 人 才 流 失 問 題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左 右, 第 一 批 按 新 條 款 聘 用 的 人 員 所 享 有 的 房 屋 福 利 十 年 期 限 將 陸 續 屆 滿 他 們 可 能 會 被 私 營 機 構 或 半 官 方 機 構 提 供 的 較 優 厚 薪 酬 條 件 所 吸 引 而 另 謀 出 路, 離 開 政 府 況 且, 這 批 人 員 不 享 有 退 休 金 福 利, 按 他 們 所 參 與 的 公 務 員 公 積 金 計 劃, 倘 若 他 們 轉 職 私 營 機 構 或 半 官 方 機 構, 可 把 強 制 性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保 留 在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制 度 內 在 政 府 連 續 服 務 十 年 後 離 職 者, 更 可 即 時 領 取 政 府 自 願 性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至 於 那 些 按 本 地 和 劃 一 條 款 聘 用 的 人 員, 他 們 的 退 休 金 福 利 須 延 至 正 44 常 退 休 年 齡 才 可 以 申 領 當 中 有 些 人 可 能 已 申 領 了 十 年 的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或 租 金 津 貼, 有 些 則 尚 在 等 待 晉 升 至 可 符 合 申 領 這 些 房 屋 津 貼 的 職 級 雖 然 他 們 留 任 政 府 可 以 累 積 年 資 作 計 算 退 休 金 福 利 之 用, 但 當 他 們 可 申 領 的 十 年 期 房 屋 津 貼 屆 滿 時, 他 們 另 謀 出 路 的 念 頭 或 會 增 強 挑 戰 性 的 工 作 等 除 了 令 他 們 感 到 受 重 視 之 外, 亦 應 為 他 們 提 供 良 好 的 事 業 發 展 機 會 所 有 部 門 和 決 策 局, 都 應 在 不 同 的 層 面 貫 徹 此 孕 育 人 才 的 理 念, 為 這 些 年 青 人 作 好 準 備, 以 應 付 日 後 更 高 層 職 位 的 挑 戰 在 這 方 面, 正 如 上 文 第 4.9 段 所 述, 公 務 員 體 系 在 事 業 發 展 的 工 作 方 面 素 有 根 基, 職 系 / 部 門 首 長 都 明 白 他 們 有 責 任 培 育 員 工, 令 他 們 發 揮 潛 能 委 員 會 促 請 政 府 進 一 步 加 強 培 育 人 才 方 面 的 工 作, 以 提 升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吸 引 力 換 言 之, 政 府 需 要 重 新 就 員 工 的 事 業 發 展 工 作 注 入 動 力 4.18 個 別 職 系 / 部 門 首 長 應 重 新 評 估 是 否 有 為 屬 下 人 員 提 供 清 晰 的 事 業 發 展 計 劃, 協 助 他 們 自 我 發 展 和 晉 級 參 與 調 查 的 職 系 應 該 研 究 質 性 調 查 的 結 果, 為 職 系 人 員 定 出 更 佳 的 事 業 發 展 藍 圖, 釋 除 他 們 的 疑 慮 沒 有 涵 蓋 在 調 查 之 內 的 其 他 職 系, 也 應 嘗 試 以 類 似 方 式, 了 解 職 系 員 工 的 事 業 發 展 需 要, 並 制 定 切 合 他 們 需 要 的 計 劃 要 吸 引 新 入 職 的 人 員 未 來 路 向 4.17 委 員 會 相 信 政 府 會 不 時 檢 討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確 保 與 私 營 機 構 大 致 相 若 委 員 會 同 時 亦 認 為, 為 應 付 上 文 第 4.15 及 4.16 段 所 預 計 的 接 班 需 要, 政 府 須 因 應 這 些 按 新 條 款 聘 用 的 人 員 的 訴 求, 作 好 挽 留 人 才 的 準 備, 令 他 們 明 白 一 份 好 的 工 作, 特 別 是 以 服 務 市 民 為 本 的 公 務 員 工 作, 不 是 單 以 金 錢 回 報 來 衡 量 他 們 的 工 作 需 要 得 到 認 同, 而 令 他 們 願 意 留 任 的 因 素 應 包 括 可 以 發 展 的 機 會 和 富 留 任, 個 別 職 系 可 考 慮 設 立 佐 導 計 劃, 讓 職 系 中 的 資 深 人 員 協 助 指 導, 並 傳 授 相 關 的 知 識 給 他 們 此 外, 在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可 以 重 新 設 計 工 作 安 排, 刪 減 較 為 刻 板 枯 燥 的 工 作 部 份, 讓 年 青 的 員 工 接 觸 多 點 富 挑 戰 性 的 職 責 另 外, 亦 應 為 他 們 提 供 有 系 統 的 精 修 訓 練 課 程, 並 安 排 他 們 定 期 調 職, 以 擴 濶 他 們 的 視 野 和 經 驗 此 外, 也 應 適 當 地 讓 他 們 嘗 試 處 理 較 高 層 次 的 職 責, 以 維 持 他 們 對 工 作 的 熱 誠 44 舊 退 休 金 計 劃 和 新 退 休 金 計 劃 的 正 常 退 休 年 齡 分 別 是 55 歲 和 60 歲 於 一 九 八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前 受 聘 並 選 擇 參 與 新 退 休 金 計 劃 的 人 員 可 選 擇 於 年 屆 55 歲 至 60 歲 期 間 退 休 在 新 退 20 休 金 計 劃 下 的 人 員 如 在 辭 職 時 已 完 成 不 少 於 十 年 的 符 合 領 取 退 休 金 資 格 的 服 務 期, 他 們 可 於 達 致 正 常 退 休 年 齡 時 ( 於 一 九 八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前 受 聘 者 為 55 歲, 在 該 日 及 其 後 受 聘 者 為 60 歲 ) 獲 發 放 延 付 退 休 金

4.19 另 外, 為 了 更 妥 善 地 配 合 接 班 安 排 的 需 要, 當 局 亦 應 考 慮 加 快 晉 升 有 能 之 士, 並 從 速 為 獲 晉 升 人 員 安 排 轉 以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聘 任 一 如 上 文 第 4.11 段 所 述, 按 新 聘 用 條 款 受 聘 的 人 員 在 3+3 政 策 下 須 通 過 較 長 的 觀 察 期, 這 項 安 排 即 使 沒 有 令 人 手 流 失 率 惡 化, 也 並 非 有 利 的 因 素 縱 使 委 員 會 同 意 在 3+3 政 策 下, 由 於 新 入 職 公 務 員 須 在 各 方 面 均 獲 確 認 為 適 合 的 人 員, 方 可 獲 考 慮 按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受 聘, 當 局 可 以 更 有 效 控 制 公 務 員 的 質 素, 但 這 制 度 仍 有 改 善 空 間 目 前 受 聘 人 員 即 使 在 3+3 期 內 獲 得 晉 升, 仍 然 不 能 以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聘 任, 委 員 會 對 此 安 排 有 所 保 留, 因 為 這 與 挽 留 人 才 的 目 標 背 道 而 馳 委 員 會 認 為, 受 聘 人 員 既 已 證 明 其 執 行 較 高 職 級 職 務 的 能 力 並 獲 得 晉 升, 當 局 無 須 再 懷 疑 他 是 否 適 合 長 期 聘 用, 並 應 提 前 按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聘 任 該 員 在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下, 該 員 便 即 時 有 資 格 享 有 政 府 在 公 積 金 計 劃 中 的 額 外 自 願 性 供 款 獲 晉 升 後 自 動 提 前 成 為 長 期 聘 用 制 人 員 的 安 排, 應 該 有 助 激 勵 受 聘 人 員, 提 升 其 工 作 熱 忱, 這 對 於 受 聘 人 員 是 否 繼 續 留 任 非 常 重 要 4.20 總 括 而 言, 這 次 的 研 究 甚 具 啟 發 性 當 局 已 承 諾 會 不 斷 監 察 情 況, 並 繼 續 進 行 量 化 調 查, 範 圍 將 涵 蓋 其 他 職 系 當 局 亦 會 廣 邀 職 系 首 長 參 與 蒐 集 數 據, 就 其 轄 下 職 系 提 供 各 方 面 的 資 料, 包 括 在 招 聘 中 應 徵 者 不 接 受 聘 任 的 情 況, 並 透 過 離 職 會 見, 搜 集 員 工 離 職 或 離 開 個 別 職 系 的 原 因 委 員 會 歡 迎 當 局 承 諾 繼 續 進 行 調 查, 認 為 這 對 於 評 估 政 府 能 否 吸 引 和 挽 留 員 工 十 分 重 要 挽 留 人 才 留 任 公 務 員 隊 伍 對 香 港 的 良 好 管 治 至 為 重 要, 委 員 會 會 繼 續 監 察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21

第 五 章 公 務 員 晉 升 選 拔.. 檢 討 及 意 見 5.1 委 員 會 其 中 一 個 主 要 職 責 是 就 高 級 公 務 員 職 45 位 的 晉 升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委 員 會 在 審 核 每 次 晉 升 選 拔 建 議 時, 會 確 保 程 序 適 當, 選 拔 以 公 平 和 公 正 的 方 式 進 行 委 員 會 確 保 會 完 全 公 平 看 待 所 有 合 資 格 人 員 的 晉 升 條 件, 以 選 拔 出 最 合 適 的 人 員 晉 升, 選 拔 準 則 包 括 晉 升 職 位 所 要 求 的 資 格, 該 員 的 才 幹 經 驗 工 作 表 現 和 品 格 二 零 零 八 年 委 員 會 就 晉 升 個 案 提 供 意 見 的 概 要 5.2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經 委 員 會 提 供 意 見 的 晉 升 建 議 個 案 有 581 宗, 較 二 零 零 六 年 的 512 宗 和 二 零 零 七 年 的 526 宗 為 多 這 些 個 案 涉 及 3 947 名 人 員, 有 關 的 分 項 數 字 載 於 下 表 : 二 零 零 八 年 獲 委 員 會 提 供 意 見 的 晉 升 相 關 聘 任 個 案 * (a) 1 579 人 獲 得 晉 升 (b) 30 人 列 入 晉 升 候 補 名 單 46 (c) 319 人 獲 委 任 署 理 職 位 以 待 實 際 升 職 (d) 48 人 列 入 署 理 職 位 以 待 實 際 升 職 候 補 名 單 47 (e) 1 971 人 獲 委 任 署 理 職 位 以 方 便 行 政 總 數 3 947 人 * 獲 晉 升 人 員 填 補 的 空 缺 分 屬 439 職 48 級, 其 中 113 個 是 首 長 級 職 位 I. 委 員 會 促 成 的 檢 討 工 作 5.3 年 內, 委 員 會 繼 續 留 意 個 別 晉 升 工 作 進 行 得 是 否 恰 當, 並 與 當 局 緊 密 合 作, 使 晉 升 制 度 更 為 完 備 下 文 詳 述 委 員 會 促 成 的 檢 討 工 作 及 其 向 當 局 提 出 的 意 見, 以 及 有 關 事 宜 的 最 新 發 展 45 就 晉 升 選 拔 而 言, 這 是 指 屬 委 員 會 正 常 職 權 範 圍 內 聘 任 的 高 職 級 人 員 ( 即 頂 薪 點 達 總 薪 級 第 26 點 ( 現 為 35,095 元 )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薪 點 的 人 員 ), 當 中 不 包 括 訂 明 不 在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內 的 司 法 機 構 人 員 廉 政 公 署 人 員 及 香 港 警 務 處 紀 律 職 系 人 員 46 人 員 如 獲 當 局 認 為 大 致 在 各 方 面 均 適 合 執 行 較 高 職 級 的 職 務, 並 已 準 備 好 接 受 進 一 步 考 驗 以 證 明 能 勝 任 較 高 職 級, 則 會 獲 安 排 署 理 較 高 職 級 以 待 實 際 升 職 這 類 署 任 安 排 一 般 為 期 六 個 月, 但 亦 可 作 改 動 47 人 員 如 不 宜 即 時 晉 升, 但 獲 評 估 為 較 其 他 人 員 更 具 執 行 較 高 職 級 職 務 的 潛 質, 又 或 雖 然 被 認 為 表 現 較 優, 但 因 無 實 職 及 長 期 空 缺 而 未 能 獲 得 晉 升, 則 當 局 會 作 出 署 理 職 位 以 方 22 便 行 政 的 安 排 48 合 資 格 人 員 的 數 目 遠 超 晉 升 人 員 的 數 目 在 一 些 晉 升 選 拔 中, 經 篩 選 後 供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詳 加 考 慮 的 合 資 格 人 員 超 過 300 名

(a) 就 如 何 適 當 考 慮 署 任 期 內 的 工 作 表 現 向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提 供 指 引 5.4 委 員 會 曾 就 規 管 署 任 安 排 制 定 若 干 基 本 原 則, 務 求 公 務 員 晉 升 選 拔 制 度 更 加 公 平 公 正, 詳 情 見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報 委 員 會 承 諾 會 與 當 局 磋 商, 進 一 步 闡 明 這 些 基 本 原 則, 以 便 就 如 何 適 當 考 慮 署 任 期 內 的 工 作 表 現, 向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提 供 清 晰 指 引 年 內, 委 員 會 留 意 到 有 更 多 涉 及 署 任 安 排 的 個 案, 顯 示 有 需 要 制 定 這 方 面 的 指 引 在 一 宗 晉 升 選 拔 個 案 中, 一 名 未 獲 上 次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揀 選 的 人 員 因 運 作 理 由 兼 任 較 高 職 級 職 務,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經 考 慮 他 的 晉 升 條 件 後, 在 沒 有 充 分 理 據 的 情 況 下 推 薦 他 署 任 職 位 以 待 實 際 升 職 相 比 之 下, 有 些 人 員 獲 上 次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推 薦 署 理 職 位 以 方 便 行 政, 並 在 上 年 署 任 期 間 保 持 優 秀 表 現, 卻 反 被 該 人 員 超 前 在 另 一 宗 個 案 中, 一 名 獲 上 次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推 薦 署 理 職 位 以 方 便 行 政 的 人 員 因 署 任 表 現 有 不 足 之 處 而 遭 建 議 停 止 署 任 不 過,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並 無 審 核 該 人 員 的 署 任 表 現 評 核 報 告 因 為 該 人 員 是 在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審 核 的 最 後 一 個 評 核 周 期 之 後 才 開 始 署 任, 這 使 人 關 注 到, 在 沒 有 書 面 記 錄 的 情 況 下,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完 全 根 據 委 員 對 受 評 人 表 現 的 個 人 認 識 而 建 議 停 止 署 任 是 否 公 平 此 外, 在 某 些 晉 升 選 拔 個 案 中, 有 些 人 員 獲 先 前 的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推 薦 長 期 署 任, 但 其 署 任 表 現, 以 及 他 們 署 任 前 在 另 一 個 辦 事 處 擔 任 實 任 職 級 的 表 現, 被 概 括 在 一 個 周 年 評 核 報 告 內 這 做 法 並 不 可 取, 因 為 有 關 人 員 的 署 任 工 作 表 現 由 於 已 與 其 實 任 職 級 的 表 現 混 為 一 談, 未 能 清 楚 展 現 5.5 有 見 於 上 述 個 案 所 反 映 的 問 題, 委 員 會 已 與 當 局 進 一 步 商 討 如 何 適 當 考 慮 署 任 期 內 的 工 作 表 現 雙 方 大 致 同 意, 由 上 次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所 建 議 的 署 任 職 位 以 方 便 行 政 的 安 排, 原 則 上 應 佔 適 當 比 重 換 言 之, 雖 然 上 次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不 應 帶 有 任 何 約 束 力, 但 獲 它 推 薦 而 署 任 至 今 的 人 員, 在 與 其 他 合 資 格 人 員 相 比 後 被 看 高 一 線, 亦 屬 合 理 有 見 及 此, 委 員 會 已 訂 定 下 列 指 引, 供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在 評 估 獲 上 次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推 薦 署 任 職 位 以 方 便 行 政 的 人 員 的 晉 升 條 件 時 參 考 : 獲 推 薦 署 理 職 位 以 方 便 行 政 並 已 開 始 署 任 的 人 員 (i) 當 有 關 人 員 按 先 前 的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推 薦, 出 任 長 期 署 任 職 位, 應 就 該 人 員 於 署 任 期 間 的 表 現 另 行 撰 寫 評 核 報 告, 而 有 關 的 表 現 應 以 署 任 職 級 的 準 則 作 評 核, 以 便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評 估 其 晉 升 機 會 (ii) 應 給 予 有 關 人 員 充 分 機 會, 試 任 較 高 的 職 級 除 非 有 關 人 員 的 署 任 表 現 有 明 顯 不 足 之 處, 且 證 實 才 拙 力 弱, 否 則 在 沒 有 充 分 理 由 的 情 況 下, 不 應 要 求 他 們 讓 位 予 其 他 人 員 (iii) 把 有 關 人 員 的 署 任 表 現 與 實 任 職 級 人 員 的 表 現 直 接 比 較 並 不 恰 當, 因 為 他 們 肩 負 不 同 程 度 的 職 責 23

第 五 章 (iv) 在 作 出 任 何 終 止 委 任 有 關 人 員 署 理 職 位 以 方 便 行 政 的 決 定 前, 應 就 該 人 員 署 任 表 現 的 不 足 之 處 進 行 徹 底 評 估, 證 明 理 據 充 分, 而 有 關 不 足 之 處 應 已 告 知 該 人 員, 或 已 在 其 評 核 報 告 內 作 適 當 反 映 (v) 如 人 員 在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審 核 的 評 核 周 期 過 後 才 開 始 署 任, 其 署 任 表 現 的 不 足 之 處 可 能 未 被 反 映 在 此 情 況 下, 主 管 人 員 無 須 等 待 周 年 評 核 周 期 終 結, 便 應 與 有 關 人 員 面 談, 促 請 其 注 意 這 些 不 足 之 處 與 人 員 的 溝 通 內 容 ( 包 括 從 其 工 作 表 現 觀 察 到 的 不 足 之 處 為 何 有 此 觀 感 向 其 提 出 的 意 見 及 該 員 的 反 應 ) 應 妥 為 記 錄 主 管 人 員 可 以 書 面 方 式 記 錄 面 談 內 容, 並 可 以 此 作 為 當 前 周 期 的 評 核 報 告 內 就 人 員 工 作 表 現 進 行 的 年 中 檢 討 這 些 在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審 核 的 評 核 報 告 周 期 以 外 所 作 的 記 錄, 有 助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更 詳 細 檢 討 有 關 人 員 是 否 適 合 繼 續 署 任, 並 在 如 要 建 議 終 止 該 人 員 署 任 時, 作 為 佐 證 獲 推 薦 署 理 職 位 以 方 便 行 政 但 仍 未 開 始 署 任 的 人 員 如 這 次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建 議 從 署 任 名 單 中 撤 銷 有 關 人 員 的 名 字, 有 關 建 議 必 須 有 書 面 記 錄 支 持, 證 明 該 人 員 在 上 次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會 議 後, 在 其 實 任 職 級 的 表 現 退 步 如 因 晉 升 競 爭 非 常 激 烈, 則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須 就 該 人 員 與 其 他 實 力 相 若 的 人 員 ( 尤 其 是 在 上 次 晉 升 選 拔 中 晉 升 條 件 不 及 他 的 人 員 ) 的 相 對 優 劣 作 出 徹 底 評 核 5.6 當 局 支 持 上 文 第 5.5 段 所 述 由 委 員 會 制 定 的 指 導 原 則, 並 會 把 這 些 原 則 納 入 正 在 擬 備 的 新 訂 聘 任 工 作 指 引 及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指 引 內 (b) 處 理 涉 及 正 接 受 紀 律 調 查 或 紀 律 處 分 的 晉 升 個 案 5.7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報 內, 對 有 些 部 門 未 有 提 出 理 據 便 推 薦 正 接 受 紀 律 調 查 的 人 員 升 職 或 長 期 署 任 職 位 表 示 關 注 根 據 現 行 做 法, 當 某 員 在 誠 信 方 面 仍 存 有 疑 點, 晉 升 便 不 應 生 效 若 遇 有 非 常 特 殊 情 況, 值 得 予 以 特 別 考 慮, 則 應 酌 情 處 理 委 員 會 認 為, 聘 任 當 局 在 決 定 是 否 接 納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以 諮 詢 委 員 會 前, 有 責 任 在 公 平 對 待 個 別 人 員 與 維 持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誠 信 以 保 障 公 眾 利 益 之 間, 審 慎 求 取 平 衡 相 關 考 慮 因 素 包 括 控 罪 的 性 質 及 嚴 重 性 較 高 職 級 職 務 的 敏 感 性, 以 及 由 該 誠 信 成 疑 的 人 員 執 行 相 關 職 務 將 會 帶 來 的 風 險 當 局 已 應 委 員 會 要 求, 把 若 干 基 本 原 則 納 入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公 布 的 獲 提 名 為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主 席 委 員 或 秘 書 的 人 員 指 引 內 為 了 就 如 何 妥 善 處 理 涉 及 正 接 受 紀 律 調 查 或 紀 律 處 分 的 晉 升 個 案, 向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及 聘 任 當 局 提 供 更 清 晰 的 指 引, 以 及 闡 明 他 們 在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時 所 擔 當 的 角 色, 當 局 已 在 委 員 會 大 力 協 助 下, 就 有 關 課 題 制 定 一 套 詳 細 指 引 該 指 引 將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首 季 發 出, 供 各 局 / 部 門 參 閱 24

(c) 倒 置 鑽 石 形 職 系 結 構 (d) 覆 檢 署 任 安 排 5.8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報 中, 關 注 到 有 些 職 系 的 最 低 兩 個 職 級 出 現 倒 置 鑽 石 形 的 結 構, 即 高 一 級 職 級 的 空 缺 數 目, 遠 超 過 基 本 職 級 的 在 職 人 員 數 目 這 個 不 尋 常 的 職 級 結 構, 會 使 有 關 職 系 沒 有 足 夠 人 選 配 合 高 一 級 職 級 的 接 班 需 要 當 局 已 因 應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進 行 49 檢 討, 並 找 出 職 系 結 構 倒 置 程 度 相 對 較 高 的 十 個 職 系 50 不 過, 當 中 並 無 任 何 職 系 曾 於 近 年 安 排 經 驗 不 足 的 人 員 長 期 署 任 高 一 級 職 級 至 於 未 來 數 年 可 能 在 填 補 晉 升 空 缺 方 面 出 現 問 題 的 兩 個 職 系, 當 局 已 實 施 更 嚴 格 的 監 管 機 制, 要 求 該 兩 名 職 系 首 長 就 其 職 系 的 職 級 結 構 進 行 檢 討, 並 研 究 是 否 需 要 重 新 審 訂 晉 升 職 級 中 的 部 分 職 位 當 局 承 諾, 除 推 行 監 察 措 施 監 管 這 十 個 職 系 的 職 級 結 構 51 5.9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第 160(1)(b)(ii) 條 訂 明, 已 經 或 預 期 為 期 六 個 月 以 上 的 署 任 安 排, 須 作 定 期 檢 討, 並 視 乎 情 況 徵 詢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52 第 166(6) 則 條 規 定, 批 核 當 局 應 通 過 與 甄 選 人 員 實 任 職 位 相 同 的 程 序 ( 即 召 開 晉 升 選 拔 或 遴 選 委 員 會 ), 決 定 最 合 適 的 署 任 人 選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報 中 就 各 局 / 部 門 在 署 任 程 序 上 的 缺 失 提 出 意 見, 因 此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八 月 發 出 署 任 安 排 指 引, 提 醒 所 有 局 / 部 門 在 安 排 署 任 時 須 嚴 格 遵 守 規 定 程 序 因 應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承 諾 監 察 政 府 各 部 門 的 署 任 安 排, 如 發 現 違 規 情 況, 會 向 個 別 局 / 部 門 跟 進 外, 亦 會 每 三 年 進 行 一 次 檢 討, 監 察 所 有 公 務 員 職 系 的 職 級 結 構 改 變 同 時, 當 局 亦 提 醒 所 有 部 門 首 長 職 系 首 長, 在 行 使 獲 授 權 力 開 設 新 職 位 時, 須 維 持 職 級 結 構 穩 健 和 切 實 可 行, 並 就 其 職 權 範 圍 內 的 職 系 定 期 進 行 編 制 檢 討 委 員 會 對 當 局 致 力 解 決 職 級 架 構 內 最 低 兩 個 職 級 出 現 倒 置 結 構 這 個 問 題 表 示 讚 賞 49 倒 置 程 度 是 按 第 二 最 低 職 級 職 位 數 目 與 最 低 職 級 職 位 數 目 的 比 例 計 算 而 得 出 50 該 十 個 入 選 的 職 系 包 括 系 統 分 析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牙 科 技 術 員 入 境 事 務 助 理 員 督 學 ( 學 位 ) 勞 工 督 察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管 理 參 議 主 任 無 線 電 機 匠 律 師 及 貿 易 主 任 職 系 51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第 160(1)(b)(ii) 條 規 定, 為 方 便 行 政 而 作 出 的 署 任 安 排, 如 預 期 或 很 可 能 或 已 經 為 期 六 個 月 以 上, 須 予 定 期 檢 討 52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第 166(6) 條 規 定, 批 核 當 局 應 在 顧 及 管 理 因 素 和 運 作 情 況 下, 盡 量 以 公 平 原 則 委 任 人 員 署 理 職 位 如 果 署 任 預 期 或 可 能 或 已 經 為 期 六 個 月 以 上, 批 核 當 局 應 通 過 甄 選 人 員 實 任 職 位 的 一 般 程 序 決 定 署 任 人 選 如 有 需 要, 批 核 當 局 應 徵 詢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25

第 五 章 5.10 雖 然 這 方 面 的 情 況 已 有 所 改 善, 但 年 內 仍 有 不 當 的 個 案 出 現 舉 例 來 說, 委 員 會 就 兩 個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提 出 意 見 時, 留 意 到 部 分 獲 推 薦 晉 升 / 署 任 的 人 員, 已 經 因 工 作 需 要 而 署 任 較 高 職 級 一 至 三 年, 但 他 們 的 長 期 署 任 安 排, 在 是 次 晉 升 選 拔 或 遴 選 前, 並 未 經 委 員 會 檢 討 由 於 沒 有 透 過 正 式 的 遴 選 / 檢 討 程 序 挑 選 最 適 合 長 期 署 任 職 位 的 人 員, 部 門 容 易 遭 人 詬 病, 指 其 造 就 這 些 獲 選 人 員 在 晉 升 選 拔 過 程 中 較 其 他 候 選 人 員 有 優 勢 另 一 方 面, 逾 期 檢 討 獲 選 人 員 的 署 任 表 現, 亦 可 能 剝 奪 他 們 本 可 早 日 獲 考 慮 晉 升 的 機 會 委 員 會 已 提 醒 有 關 部 門, 在 日 後 的 晉 升 選 拔 中 須 遵 守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訂 明 的 規 定 (e) 檢 討 工 務 部 門 內 晉 升 部 門 首 長 的 人 選 組 合 5.11 發 展 局 轄 下 的 部 門 首 長 職 位 的 晉 升 事 宜, 向 來 按 開 放 首 長 級 職 位 的 安 排 處 理 根 據 舊 有 的 安 排, 該 等 部 門 及 有 關 的 局 內 具 有 相 關 行 政 經 驗, 而 實 任 職 級 為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及 以 上 的 專 業 人 員, 均 符 合 晉 升 資 格 符 合 資 格 的 舊 有 人 選 包 括 工 程 師 建 築 師 測 量 師 城 市 規 劃 師 律 師 政 府 律 師 及 環 境 保 護 主 任 不 過, 據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報 中 所 述, 委 員 會 注 意 到, 部 分 人 員 雖 然 歷 來 都 列 作 符 合 資 格 人 選, 但 卻 缺 乏 相 關 專 業 經 驗 及 / 或 知 識, 實 際 上 難 與 他 人 競 爭 當 時, 委 員 會 已 要 求 當 局 根 據 有 關 部 門 首 長 職 位 的 工 作 要 求, 檢 討 人 選 組 合 的 資 格 5.12 當 局 已 應 委 員 會 要 求 就 這 個 課 題 進 行 檢 討, 並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作 出 結 論, 認 為 工 程 建 築 測 量 規 劃 及 土 地 管 理 方 面 的 知 識 及 經 驗, 對 有 效 執 行 有 關 部 門 首 長 職 位 的 工 作 至 關 重 要 因 此, 政 府 律 師 及 環 境 保 護 主 任 職 系 內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及 以 上 的 人 員, 不 再 符 合 獲 考 慮 擔 任 有 關 部 門 首 長 職 位 的 資 格 至 於 具 有 指 定 範 疇 的 相 關 行 政 及 專 業 經 驗, 而 現 正 在 其 中 一 個 範 疇 服 務 的 同 等 職 級 專 業 人 員, 則 仍 屬 合 資 格 人 選 5.13 在 現 行 架 構 下, 委 員 會 同 意 上 述 的 檢 討 結 果 儘 管 如 此, 委 員 會 認 為, 要 決 定 某 個 部 門 首 長 職 位 的 合 資 格 人 選 組 合, 最 合 理 的 方 法 是 訂 明 該 職 位 的 職 務 和 資 歷 要 求, 然 後 接 受 申 請 及 / 或 在 遴 選 程 序 中 考 慮 相 關 職 系 內 所 有 合 資 格 的 人 員 然 而, 是 次 檢 討, 從 特 設 開 放 首 長 級 職 位 晉 升 選 拔 的 有 關 部 門 首 長 職 位 中, 嘗 試 因 應 不 同 的 局 及 不 同 專 業 職 系 的 要 求, 尋 求 最 大 的 共 通 點, 以 訂 立 資 格 準 則, 其 檢 討 決 定 的 露 活 性, 不 及 委 員 會 所 提 出 的 方 法 委 員 會 已 要 求 當 局, 日 後 在 填 補 有 關 的 部 門 首 長 職 位 時, 如 再 有 資 格 問 題 上 的 爭 議, 則 應 重 新 考 慮 採 用 委 員 會 建 議 的 合 理 方 法 26

(f) 快 速 署 任 以 待 實 際 升 職 及 晉 升 的 安 排 是 否 公 平 5.14 一 直 以 來, 有 些 部 門 在 某 些 專 業 職 位 ( 尤 其 是 跨 專 業 性 質 的 職 位 ) 出 現 空 缺 時, 會 首 先 嘗 試 從 相 關 的 原 屬 職 系 調 派 人 員 填 補 ( 同 級 調 派 或 派 員 署 任 ) 如 未 能 作 出 任 何 調 職 安 排 以 填 補 這 些 指 定 專 業 職 位 時, 便 會 進 行 內 部 聘 任 相 關 部 門 內 所 有 合 適 職 系 ( 包 括 相 關 的 原 屬 職 系 ) 低 一 職 級 的 專 業 人 員 都 會 獲 邀 申 請 填 補 該 指 定 專 業 職 位 一 般 來 說, 獲 選 的 應 徵 者 須 在 有 關 職 位 工 作 三 年, 並 以 署 任 以 待 實 際 升 職 的 形 式 在 該 職 位 署 任 至 少 半 年 如 該 人 員 在 署 任 期 內 的 表 現 令 人 滿 意, 而 其 原 本 職 系 的 首 長 亦 確 認 該 人 員 在 有 關 職 位 工 作 滿 一 般 的 三 年 任 期 後, 可 返 回 其 原 屬 職 系 擔 任 較 高 職 級, 則 該 人 員 便 可 在 原 屬 職 系 獲 得 晉 升 如 原 屬 職 系 的 首 長 不 能 確 認 該 人 員 在 調 離 有 關 職 位 後 可 於 原 屬 職 系 中 擔 任 較 高 職 級, 則 獲 選 的 應 徵 者 只 能 在 三 年 任 期 內 在 指 定 的 職 位 繼 續 署 任 在 這 個 制 度 下, 這 些 指 定 的 跨 專 業 職 位 空 缺 每 三 年 便 出 現 一 次, 為 獲 選 人 員 提 供 不 按 年 資 晉 升 的 機 會 5.15 委 員 會 在 研 究 某 次 晉 升 選 拔 的 建 議 時 留 意 到, 其 中 一 名 合 資 格 人 員 在 上 年 通 過 內 部 聘 任, 獲 選 在 一 個 指 定 職 位 署 任 12 個 月 以 待 實 際 升 職 另 一 方 面, 他 在 原 本 職 系 最 近 一 次 的 晉 升 選 拔 中 亦 符 合 資 格 獲 得 考 慮, 但 卻 被 評 為 須 在 實 任 職 級 累 積 更 多 經 驗 不 過, 有 關 評 核 並 不 會 影 響 該 名 人 員 透 過 內 部 聘 任 快 速 署 任 以 待 實 際 升 職 的 機 會 5.16 在 另 一 次 晉 升 選 拔 工 作 中, 其 中 一 名 透 過 內 部 聘 任 獲 晉 升 至 其 實 任 職 級 的 合 資 格 人 員, 已 在 另 一 指 定 專 業 職 位 的 較 高 職 級 署 任 數 月 其 原 屬 職 系 的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認 為 他 閱 歷 不 足, 且 在 擔 任 指 定 專 業 職 位 期 間 沒 有 執 行 主 流 職 務 已 達 數 年, 故 尚 未 適 宜 擔 當 較 高 職 務 5.17 雖 然 委 員 會 不 認 為 由 不 同 背 景 和 專 業 的 人 員 填 補 跨 專 業 性 質 職 位 的 做 法 有 問 題, 亦 不 反 對 潛 質 優 厚 人 員 可 按 其 能 力 和 表 現 得 到 適 當 獎 勵, 但 委 員 會 質 疑, 如 獲 選 人 員 在 原 屬 職 系 的 晉 升 選 拔 中, 被 評 為 閱 歷 不 足 及 尚 未 適 宜 擔 當 較 高 職 務, 則 快 速 署 任 以 待 實 際 升 職 和 晉 升 的 安 排 是 否 公 平 要 填 補 這 種 跨 專 業 性 質 的 職 位, 較 恰 當 的 方 法 是 在 有 需 要 時, 容 許 甚 至 要 求 不 同 人 員 以 署 理 職 位 以 方 便 行 政 的 方 式 獲 取 這 些 閱 歷, 並 在 考 慮 有 關 人 員 在 原 屬 職 系 的 晉 升 條 件 時 對 這 些 閱 歷 予 以 肯 定 委 員 會 亦 認 為, 管 方 在 職 位 調 派 方 面 責 無 旁 貸, 因 此 被 安 排 同 級 調 派 的 人 員 並 不 應 享 有 拒 絕 調 職 安 排 的 權 利 現 行 制 度 為 在 非 主 流 職 位 中 獲 選 署 理 職 位 以 待 實 際 升 職 的 人 員 造 就 優 勢, 有 欠 公 允 5.18 委 員 會 已 要 求 當 局 就 部 分 部 門 以 內 部 聘 任 形 式 循 環 快 速 擢 升 人 員 的 現 行 做 法, 進 行 檢 討 當 局 已 積 極 回 應, 並 正 全 面 檢 討 有 關 安 排 下 一 期 委 員 會 年 報 將 匯 報 檢 討 詳 情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