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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一 般 知 識 考 試 - 集 ( 入 職 中 央 開 考 編 號 :001-2012-AT-01) 准 考 人 必 須 細 閱 上 載 於 網 頁 (http://www.safp.gov.mo/) 的 准 考 人 須 知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接 下 來, 將 要 進 行 的 甄 選 方 法 是 什 麼? 如 報 考 多 於 一 個 職 務 範 疇, 需 要 參 加 多 次 的 知 識 考 試 嗎? 可 於 哪 裡 查 閱 一 般 知 識 考 試 的 安 排? 一 般 知 識 考 試 將 於 什 麼 時 候 舉 行? 第 一 項 甄 選 方 法 是 知 識 考 試, 以 筆 試 分 兩 階 段 進 行 : 第 一 階 段 - 一 般 知 識 考 試 ( 所 有 範 疇 適 用 ); 第 二 階 段 - 專 門 知 識 考 試 現 在 將 進 行 的 是 一 般 知 識 考 試 第 一 階 段 的 知 識 考 試 是 一 般 知 識 考 試, 所 有 範 疇 適 用 ; 即 使 報 考 多 於 一 個 職 務 範 疇, 亦 只 需 參 加 一 次 但, 第 二 階 段 的 知 識 考 試, 屬 專 門 知 識 考 試, 不 同 的 職 務 範 疇 的 考 試 範 圍 亦 會 有 所 不 同 而 現 在 即 將 舉 行 的 是 一 般 知 識 考 試, 因 此, 不 管 報 考 了 一 個 或 多 個 範 疇, 亦 只 需 參 加 一 次 有 關 的 考 試 安 排 已 於 十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公 示 於 行 政 公 職 局 接 待 處 及 上 載 於 網 頁 (http://www.safp.gov.mo/) 一 般 知 識 考 試 將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10 時 舉 行 考 試 舉 行 的 地 點 在 哪 裡? 是 次 一 般 知 識 考 試 的 地 點 包 括 : A) 澳 門 三 育 中 學 ; B) 聖 公 會 ( 澳 門 ) 蔡 高 中 學 ( 分 校 ); C) 商 訓 夜 中 學 ; D) 中 葡 職 業 技 術 學 校 ; E) 鏡 平 學 校 ( 中 學 部 ); 地 址 : 澳 門 水 坑 尾 街 1 6 2 號 公 共 行 政 大 樓 2 6 樓

頁 編 號 2 在 名 單 內 只 看 到 考 試 地 點 的 代 號, 如 A), 那 代 號 代 表 哪 一 個 考 試 地 點? 能 否 更 改 被 安 排 的 考 試 日 期 或 考 試 地 點? 若 考 試 當 天 因 故 未 能 出 席, 將 會 有 什 麼 後 果? F) 新 華 學 校 ( 中 學 部 ); G) 澳 門 坊 眾 學 校 ( 中 學 部 ); H) 菜 農 子 弟 學 校 ; I) 勞 工 子 弟 學 校 ( 中 學 部 ); J) 廣 大 中 學 ; K) 嘉 諾 撒 聖 心 中 學 ; L) 鮑 思 高 粵 華 小 學 ; M) 濠 江 中 學 ; N) 粵 華 中 文 中 學 ; O) 東 南 學 校 ( 中 學 部 ); P) 海 星 中 學 ; Q) 同 善 堂 中 學 ; R) 培 道 中 學 ; S)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 明 德 樓 ) 因 此, 投 考 人 需 查 閱 自 己 被 安 排 於 哪 一 個 考 試 地 點 進 行 考 試 各 准 考 人 均 不 得 於 非 指 定 的 地 點 及 時 間 進 行 考 試 代 號 所 代 表 的 考 試 地 點, 可 詳 見 緊 接 於 名 單 的 備 註, 當 中 亦 包 括 各 考 試 地 點 的 地 址 准 考 人 應 仔 細 查 閱 相 關 資 訊, 各 准 考 人 均 不 得 於 非 指 定 的 地 點 及 時 間 進 行 考 試 不 接 受 任 何 更 改 考 試 地 點 之 申 請, 各 准 考 人 均 不 得 於 非 指 定 的 地 點 及 時 間 進 行 考 試 准 考 人 無 論 因 任 何 理 由 缺 席 考 試, 均 不 得 補 考 考 試 地 點 會 於 什 麼 時 候 開 門 及 各 考 試 地 點 於 考 試 開 始 前 一 小 時 開 門, 考 試 開 始 前 三 關 門? 十 分 鐘 考 室 ( 禮 堂 / 課 室 ) 開 放 予 准 考 人 進 入 各 考 試 地 點 的 大 門 將 於 上 午 10 時 準 時 關 閉, 准 考 人 逾 時 不 得 進 入

頁 編 號 3 一 般 知 識 考 試 會 考 多 久? 一 般 知 識 考 試 的 作 答 時 間 為 三 小 時 開 考 後, 可 否 離 開 考 室? 准 考 人 能 否 於 考 試 開 始 後 放 棄 考 試? 若 准 考 人 於 考 試 結 束 時 間 前 完 成 試 卷, 能 否 提 早 交 卷? 考 試 當 天, 若 准 考 人 需 要 出 席 聲 明 書, 要 如 何 提 出 要 求? 開 考 後 不 得 離 開 考 室 ( 禮 堂 / 課 室 ), 身 體 不 適 或 緊 急 情 況 除 外 如 准 考 人 在 考 試 開 始 後 決 定 放 棄 應 試, 須 於 開 考 30 分 鐘 後 舉 手 示 意, 並 在 答 題 紙 上 簽 署 放 棄 聲 明, 待 監 考 人 員 收 回 試 卷 和 答 題 紙 後, 方 可 離 開 考 室 ( 禮 堂 / 課 室 ) 准 考 人 如 提 前 完 成 試 卷, 亦 須 於 開 考 後 30 分 鐘 後 舉 手 示 意, 待 監 考 人 員 收 回 試 卷 和 答 題 紙 後, 方 可 離 開 考 室 ( 禮 堂 / 課 室 ) 但, 在 考 試 結 束 前 30 分 鐘 內, 准 考 人 不 得 離 開 考 室, 必 須 待 考 試 結 束 以 及 監 考 人 員 完 成 收 回 試 卷 和 答 題 紙 後, 方 可 離 開 考 室 需 注 意, 不 得 將 試 卷 或 答 題 紙 帶 離 考 室 ( 禮 堂 / 課 室 ),), 違 規 者 將 被 除 名 考 試 當 天, 若 准 考 人 需 要 出 席 聲 明 書, 應 於 監 考 人 員 核 對 其 准 考 人 身 份 時, 主 動 向 監 考 人 員 提 出 要 求 待 准 考 人 交 卷 離 開 考 室 ( 禮 堂 / 課 室 ) 時, 可 向 監 考 人 員 出 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以 索 取 有 關 之 出 席 聲 明 書 考 試 範 圍 參 考 資 料 一 般 知 識 考 試 的 考 試 範 圍 包 括 哪 些? 一 般 知 識 考 試 的 考 試 範 圍, 已 於 入 職 中 央 開 考 通 告 的 考 試 範 圍 ( 第 13.1 點 ) 內 載 明 有 關 之 開 考 通 告 可 於 第 31 期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第 二 組 或 行 政 公 職 局 網 頁 (http://www.safp.gov.mo) 內 找 到 1

頁 編 號 4 考 試 時 可 參 閱 參 考 資 料 嗎? 考 試 範 圍 所 指 的 法 規 可 以 在 哪 裡 取 得? 需 帶 備 什 麼 文 具? 考 試 期 間, 准 考 人 僅 可 帶 備 及 參 閱 入 職 中 央 開 考 通 告 考 試 範 圍 所 指 定 之 法 規 ( 除 原 文 外, 不 得 另 有 其 他 文 字 標 註 或 不 附 有 任 何 註 釋 的 相 關 法 例 文 本 ), 並 不 允 許 使 用 任 何 其 他 資 料 文 件 書 本 或 電 子 設 備, 包 括 計 數 機 基 本 上, 考 試 範 圍 所 指 的 法 規 均 可 於 印 務 局 的 網 頁 (http://www.io.gov.mo) 找 到, 可 直 接 列 印 作 為 參 考 資 料 ( 需 注 意, 不 能 使 用 載 有 其 他 資 料 的 再 用 紙 張 作 列 印 ; 除 原 文 外, 不 得 另 有 其 他 文 字 標 註 或 不 附 有 任 何 註 釋 的 相 關 法 例 文 本 ) 某 些 已 出 版 的 法 規, 亦 可 於 政 府 資 訊 中 心 購 買, 地 址 : 澳 門 水 坑 尾 街 188-198 號 方 圓 廣 場, :8866 8866, 辦 公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6 時, 中 午 不 休 息 考 試 時 必 須 自 備 藍 色 圓 珠 筆 作 答, 禁 止 使 用 任 何 塗 改 工 具 ( 如 塗 改 液 / 帶 等 ), 且 不 允 許 使 用 任 何 電 子 設 備, 包 括 計 數 機 淘 汰 性 及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般 知 識 考 試 具 淘 汰 性 質 嗎? 在 一 般 知 識 考 試 中 得 分 低 於 50 分 的 准 考 人 均 被 淘 汰 參 加 一 般 知 識 考 試 時, 是 否 需 不 需 要, 參 加 一 般 知 識 考 試 時, 不 用 帶 報 考 時 的 收 要 帶 備 報 考 時 遞 交 文 件 的 收 據, 且 收 據 亦 不 能 用 以 核 實 准 考 人 身 份 准 考 人 應 出 據? 示 用 以 核 實 准 考 人 身 份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注 意, 未 能 出 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並 被 除 名 准 考 人 應 出 示 什 麼 身 份 證 明 文 為 核 實 准 考 人 身 份, 准 考 人 應 出 示 由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件 以 核 實 准 考 人 身 份? 政 府 發 出 的 內 有 准 考 人 相 片 和 澳 門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編 號 的 有 效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澳 門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頁 編 號 5 證 澳 門 特 區 護 照 等 ) 正 本 進 入 考 室 ( 禮 堂 / 課 室 ) 該 有 效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應 放 置 於 檯 上 當 眼 處, 以 便 核 對 未 能 出 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並 被 除 名 能 否 攜 帶 手 提 或 其 他 電 子 設 備 進 入 考 場? 考 試 期 間, 可 否 與 其 他 准 考 人 交 談 或 借 物? 考 試 期 間 作 弊, 會 有 什 麼 後 果? 倘 若 對 考 試 規 則 有 疑 問, 可 於 何 時 提 出? 手 提 及 其 他 電 子 設 備 必 須 完 全 關 閉, 即 必 須 為 關 機 狀 態 ; 若 考 試 期 間 該 等 設 備 發 出 提 示 信 號 ( 聲 響 / 閃 光 / 震 動 ), 均 視 為 已 被 使 用 即 使 因 身 體 不 適 或 緊 急 情 況 而 獲 准 離 開 考 室 ( 禮 堂 / 課 室 ), 亦 需 遵 守 上 述 規 定 違 規 者 將 被 除 名 考 試 期 間 必 須 保 持 安 靜, 不 得 與 其 他 准 考 人 交 談 ; 不 得 張 望 其 他 准 考 人 試 卷 及 答 題 紙, 以 及 不 得 向 其 他 准 考 人 借 物, 違 規 者 將 被 除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作 弊, 違 規 者 將 被 除 名 考 試 開 始 前 預 有 時 間 供 准 考 人 向 監 考 人 員 就 考 試 規 則 提 出 疑 問, 考 試 開 始 後 不 得 就 此 提 出 任 何 疑 問 特 殊 需 要 如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准 考 人 在 一 般 根 據 第 33/99/M 號 法 令 ( 殘 疾 人 康 復 及 融 入 社 會 之 政 知 識 考 試 中 需 要 特 別 措 施 協 策 ) 第 5 條 a) 及 b) 項 的 規 定, 倘 准 考 人 有 特 殊 需 要, 助, 需 要 提 前 通 知 有 關 當 局 應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前 ( 包 括 此 日 ) 致 函 嗎? ( 地 址 : 澳 門 水 坑 尾 街 162 號 公 共 行 政 大 樓 26 樓 ) 或 致 電 8866 8866, 以 便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協 助 其 參 加 考 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