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學 年 度 佛 教 學 系 學 士 班 獨 立 招 生 簡 章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本 校 首 頁 http://www.fgu.edu.tw/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進 入 系 統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 26247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林 美 村 林 尾 路 160 號 電 話 :(03)9871000 轉 27201~3 網 址 :http://www.fgu.edu.tw 佛 光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佛 光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佛 教 學 系 學 士 班 獨 立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2 壹 修 業 年 限... 3 貳 招 生 名 額... 3 參 報 考 資 格... 3 肆 報 名... 3 伍 注 意 事 項... 4 陸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及 錄 取 方 式... 5 柒 筆 試 口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6 捌 考 試 時 間 表... 6 玖 放 榜... 6 拾 複 查 成 績... 6 拾 壹 報 到... 6 拾 貳 獎 學 金... 7 拾 參 申 訴 處 理... 7 拾 肆 其 他... 7 附 錄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8 附 錄 二 試 場 規 則... 9 附 錄 三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10 附 錄 四 佛 光 大 學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13 附 錄 五 培 育 佛 學 菁 英 獎 學 金 辦 法... 14 附 錄 六 佛 光 大 學 佛 教 學 院 學 士 班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要 點... 15 附 表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存 查 表... 16 推 薦 函 17 交 通 示 意 圖. 18 本 簡 章 免 費 提 供, 可 自 行 至 本 校 網 站 下 載, 函 購 者 請 附 上 B4 信 封 乙 個 請 自 行 填 寫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每 份 簡 章 並 貼 足 回 郵 ( 普 通 10 元, 限 時 17 元, 掛 號 30 元, 限 時 掛 號 37 元 ) 寄 至 262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林 美 村 林 尾 路 160 號 佛 光 大 學 佛 教 學 系 收 ; 來 信 時 請 務 必 註 明 : 索 取 佛 教 學 系 學 士 班 獨 立 招 生 簡 章 1
佛 光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佛 教 學 系 學 士 班 獨 立 招 生 簡 章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104 年 11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報 名 日 期 本 校 首 頁 http://www.fgu.edu.tw/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進 入 系 統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應 考 證 列 印 請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105 年 4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至 105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105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後 郵 寄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105 年 4 月 1 日 ( 五 ) 上 午 9:00 至 5 月 2 日 ( 一 ) 下 午 4:00 止 ( 郵 戳 為 憑 ) 1. 本 日 9 點 後 請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應 考 證, 本 校 不 再 寄 發 2.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或 無 法 自 行 列 印, 請 於 5 月 20 日 ( 五 ) 前 以 電 話 向 本 校 洽 詢 洽 詢 電 話 : (03)9871000#27201 筆 試 及 口 試 105 年 5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寄 發 成 績 單 105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放 榜 105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105 年 6 月 03 日 ( 星 期 五 ) 如 有 問 題 請 電 洽 : (03)9871000 轉 27201~3 報 到 105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報 考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項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後,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二 網 路 報 名 及 應 考 證 列 印 網 址 :http://120.101.66.45/web_exam/exam_board.aspx 進 入 本 校 首 頁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或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三 考 生 應 試 ( 含 口 試 ) 時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份 證 ( 或 駕 照 IC 健 保 卡 等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 2
壹 修 業 年 限 : 四 年 貳 招 生 名 額 :26 名 參 報 考 資 格 : 凡 於 國 內 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規 定 等 資 格, 得 報 考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肆 報 名 : 一 免 費 索 取 佛 光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佛 教 學 系 學 士 班 獨 立 招 生 簡 章 1. 可 以 自 行 在 本 校 首 頁 http://www.fgu.edu.tw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大 學 生 入 學 或 本 校 首 頁 佛 大 訊 息 招 生 免 費 下 載 2. 親 至 本 校 佛 教 學 系 系 辦 ( 雲 水 軒 1 樓 ) 索 取, 函 索 者 請 附 貼 足 限 時 郵 資 17 元 ( 或 掛 號 郵 資 30 元 ), 並 書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之 回 郵 信 封 ( 可 容 納 B4 規 格 紙 張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索 取 105 學 年 度 佛 教 學 系 學 士 班 獨 立 招 生 簡 章, 寄 至 2 6 2 4 7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林 美 村 林 尾 路 160 號 佛 光 大 學 佛 教 學 系 收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後 郵 寄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報 名 日 期 報 名 程 序 應 繳 資 料 繳 費 期 間 1.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105 年 4 月 1 日 ( 五 ) 上 午 9:00 至 5 月 2 日 ( 一 ) 下 午 4:00 止 2.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截 止 日 至 105 年 5 月 2 日 ( 一 ), 以 郵 戳 為 憑 1. 請 由 本 校 首 頁 http://www.fgu.edu.tw 點 選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請 按 此 報 名 考 生 登 錄 ( 第 一 次 報 名 者 請 先 以 身 分 證 字 號 申 請 新 帳 號 ) 進 入 系 統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或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2.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完 畢,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正 副 表 以 及 網 路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 請 以 A4 白 紙 列 印 ), 務 必 由 考 生 本 人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後 親 自 簽 名 3. 請 自 備 B4 大 小 之 報 名 信 封, 並 將 列 印 之 網 路 信 封 封 面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上 1. 報 名 表 ( 貼 妥 最 近 兩 個 月 二 吋 脫 帽 照 片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繳 費 收 據 或 交 易 明 細 表 ) 2. 備 審 資 料 ( 請 影 印 成 A4 規 格 1 份,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可 繳 影 本 ): (1) 高 中 ( 職 ) 以 上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證 件 ) 影 本 應 屆 畢 業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 繳 交 已 蓋 有 104 學 年 度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乙 份 ( 註 冊 章 必 須 清 晰 可 辨 ) (2) 高 中 ( 職 ) 以 上 成 績 單 正 本 (3) 推 薦 函 二 封 (4) 自 傳 繳 費 期 間 :105 年 4 月 1 日 起 至 105 年 5 月 2 日 止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壹 仟 元 整 3
報 名 費 繳 交 報 名 費 其 他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 凡 屬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政 府 新 北 市 政 府 台 中 市 政 府 台 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連 江 縣 政 府 所 界 定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辦 理 方 式 如 下 : (1) 請 備 妥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正 本 一 份, 並 於 證 明 文 件 空 白 處 註 明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及 聯 絡 電 話 (2) 考 生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時, 應 將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一 併 寄 繳 (3) 若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須 於 通 知 補 繳 費 用 三 日 內 繳 交 報 名 費 一 般 生 : 報 名 費 1,000 元 整 1.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賦 予 每 人 一 組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 轉 帳 帳 號 共 13 碼 ),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跨 行 匯 款 或 臨 櫃 繳 款 等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銀 行 : 合 作 金 庫 宜 蘭 分 行 ( 銀 行 代 號 006) 戶 名 : 佛 光 大 學 帳 號 :013205-XXXXXXX( 列 於 個 人 報 名 表 上 ) 2. 請 勿 使 用 他 人 繳 款 帳 號 繳 費, 繳 費 前 請 確 認 繳 款 帳 號 與 考 生 本 人 之 報 名 表 件 上 所 列 繳 款 帳 號 一 致 1. 網 路 填 列 報 名 表, 若 輸 入 之 字 碼 系 統 無 法 顯 示 或 辨 識 時, 請 自 行 以 紅 色 原 子 筆 直 接 註 明 於 報 名 表 件 ( 報 名 封 面 及 報 名 表 等 ) 上 2. 請 考 生 先 確 認 報 考 資 格, 如 有 疑 義 請 洽 本 校 佛 教 學 系 (03)9871000#27201~3, 若 資 格 不 符 者, 請 勿 報 名 3.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僅 作 為 招 生 及 相 關 統 計 研 究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三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日 期 :105 年 5 月 2 日 ( 一 )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26247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林 美 村 林 尾 路 160 號 佛 光 大 學 佛 教 學 系 收 伍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考 試 由 佛 光 大 學 佛 教 學 系 獨 立 招 生, 不 需 經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及 大 考 分 發 等 入 學 管 道 報 名 時 請 同 時 提 出 學 歷 證 件, 若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時, 本 校 得 逕 行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二 請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回 報 名 正 副 表 及 相 關 資 料, 逾 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三 郵 寄 前 務 請 再 次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暨 報 名 表 件 均 已 完 備, 若 本 校 收 件 後 因 考 生 資 格 不 符 或 表 件 不 全 而 遭 退 件, 以 致 無 法 報 名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亦 不 退 費 四 考 生 輸 入 報 名 表 上 之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電 子 郵 件 (e-mail) 通 訊 地 址 應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聯 絡 或 投 遞 而 權 益 受 損 五 所 繳 證 件 如 有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本 校 並 得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六 考 生 如 經 錄 取, 應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4
七 本 項 招 生 將 於 105 年 5 月 17 日 ( 二 ) 於 本 校 網 頁 (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大 學 生 入 學 或 本 校 首 頁 學 術 單 位 佛 教 學 系 網 頁 ) 公 告 試 場 及 座 位 編 號, 應 試 ( 含 口 試 ) 時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 自 行 列 印 )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身 分 證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健 保 IC 卡 或 駕 照 正 本 等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代 替 ) 為 應 試 之 證 明 文 件 八 應 考 證 列 印 日 期 : 考 生 請 於 105 年 5 月 17 日 ( 二 ) 自 行 上 網 至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本 校 不 另 寄 發 應 考 證 資 料 若 有 錯 誤 或 無 法 列 印, 請 於 5 月 20 日 ( 五 ) 前 來 電 查 詢, 洽 詢 電 話 :(03)9871000 轉 27201 九 考 生 如 經 錄 取, 於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證 件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切 結 書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繳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十 本 簡 章 附 推 薦 函 樣 張, 供 參 考 或 使 用 十 一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規 定 辦 理 陸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及 錄 取 方 式 : 招 生 名 額 佛 教 學 系 學 士 班 26 名 考 試 項 目 資 料 審 查 筆 試 佔 30 % 資 料 內 容 包 含 : 1. 高 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轉 學 生 須 另 繳 交 轉 入 畢 業 學 校 前 之 高 中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2.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繳 交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3. 推 薦 函 二 封 4. 自 傳 共 同 科 目 1. 國 文 佔 15 % 2. 英 文 佔 15 % 口 試 佔 40 % 錄 取 方 式 備 註 1.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考 生 成 績 在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排 列 名 次 於 招 生 名 額 以 內 者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不 足 額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2.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1) 口 試 (2) 筆 試 (3)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之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若 皆 相 同 時, 就 考 生 之 綜 合 條 件 排 定 名 次, 並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一 本 系 設 有 佛 學 菁 英 獎 學 金, 入 學 後 完 成 註 冊 程 序 即 可 依 辦 法 申 請 每 學 期 五 萬 元 獎 學 金 二 本 系 另 設 有 學 士 班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凡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達 50 級 分 ( 含 ) 以 上 者, 可 再 申 請 每 學 期 五 萬 元 獎 學 金 三 上 述 獎 學 金 申 請 方 式 請 參 酌 第 7 頁 拾 貳 獎 學 金 5
柒 筆 試 口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 一 日 期 :105 年 5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二 地 點 :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林 美 村 林 尾 路 160 號 佛 光 大 學 佛 教 學 系 ( 雲 水 軒 1 樓 ) 三 筆 試 試 場 口 試 時 段 等 試 場 資 訊 於 105 年 5 月 17 日 ( 二 )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捌 考 試 時 間 表 時 間 系 所 佛 教 學 系 學 士 班 第 一 節 09:00~10:30 國 文 第 二 節 11:00~12:30 英 文 12:30~13:30 午 休 第 三 節 13:30 起 口 試 ( 時 間 由 學 系 另 行 安 排, 請 於 105 年 5 月 17 日 ( 二 ) 於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相 關 資 訊 ) 玖 放 榜 : 105 年 5 月 27 日 ( 五 ) 除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外, 並 於 本 校 首 頁 (http://www.fgu.edu.tw)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大 學 生 入 學 或 本 校 首 頁 佛 大 訊 息 招 生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拾 複 查 成 績 : 考 生 如 對 成 績 有 疑 問, 可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複 查 應 於 105 年 6 月 3 日 ( 五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每 一 科 目 手 續 費 新 台 幣 伍 拾 元, 以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佛 光 大 學 ) 繳 交 申 請 時 請 填 寫 本 簡 章 內 所 附 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隨 同 繳 交 複 查 成 績 手 續 費 之 郵 政 匯 票 考 試 成 績 單 及 貼 足 郵 資 並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之 回 郵 信 封, 以 限 時 掛 號 逕 寄 佛 光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拾 壹 報 到 : 一 錄 取 生 應 於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二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證 書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繳 交,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三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逾 越 切 結 日 期 未 繳 畢 業 證 書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四 除 重 病 者 外, 其 入 學 資 格 限 該 學 年 度 有 效 6
拾 貳 獎 學 金 : 一 本 校 佛 教 學 系 學 士 班 每 名 學 生 每 學 期 可 申 請 獎 學 金 新 台 幣 伍 萬 元 (NT$50,000 元 ), 以 四 個 學 年 為 限 領 取 獎 學 金 者, 於 就 學 期 間 均 需 住 校 茹 素, 以 及 參 加 早 晚 課 誦 等 靜 心 行 門 課 程, 以 接 受 佛 教 解 行 並 重 的 教 育 ; 未 領 取 獎 學 金 者, 亦 可 就 讀 ( 詳 如 附 錄 五 佛 光 大 學 培 育 佛 學 菁 英 獎 學 金 辦 法 ) 二 為 鼓 勵 高 中 成 績 優 良 畢 業 學 生 ( 含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進 入 本 校 就 讀 佛 教 學 系, 特 訂 定 佛 光 大 學 佛 教 學 院 學 士 班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要 點, 獲 獎 學 生 每 學 期 可 申 請 獎 學 金 新 台 幣 伍 萬 元 (NT$50,000 元 ), 且 可 同 時 申 請 佛 學 菁 英 獎 學 金 ( 詳 如 附 錄 六 佛 光 大 學 佛 教 學 院 學 士 班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要 點 ) 拾 參 申 訴 處 理 : 考 生 對 於 考 試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害 其 權 益 情 形 時, 得 於 本 校 成 績 單 寄 發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佛 光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拾 肆 其 他 :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佛 光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佛 教 學 系 目 標 與 特 色 開 拓 國 際 視 野 : 建 立 國 際 教 學 環 境 為 導 向, 招 攬 國 內 外 佛 學 興 趣 青 年 學 子 就 讀, 以 促 進 多 元 文 化 交 流 及 開 拓 國 際 佛 教 視 野 開 設 行 解 課 程 : 重 視 佛 學 思 想 與 應 用 之 訓 練, 並 有 法 務 諮 商 佈 教 實 習 非 營 利 組 織 管 理 寺 廟 旅 遊 導 覽, 落 實 解 行 並 重 教 育 結 合 傳 統 現 代 : 重 視 叢 林 團 體 生 活 教 育 及 現 代 語 文 電 腦 資 訊 策 劃 行 銷 等 學 習 延 聘 優 秀 師 資 : 聘 請 台 灣 歐 美 日 本 俄 國 斯 里 蘭 卡 等 佛 教 知 名 學 者 授 課 提 供 畢 業 出 路 : 可 朝 向 國 內 外 企 業 行 政 出 版 編 輯 非 營 利 組 織 團 體 軍 公 教 職 餐 旅 業 設 計 佛 光 山 體 系 事 業 單 位 社 會 服 務 及 創 業 等 多 方 就 業 道 路, 在 本 系 行 解 並 重 與 生 活 技 能 培 養 下, 本 系 畢 業 學 生 之 誠 信 度 抗 壓 性 及 團 隊 共 識 高, 為 國 內 外 企 業 任 用 首 選 佛 教 學 系 課 程 規 劃 基 礎 知 識 完 善 : 除 了 佛 教 專 業 科 目, 還 有 文 史 哲 藝 術 社 會 學 門 管 理 科 學 和 世 界 文 化 等 課 程 國 際 語 言 教 學 : 除 佛 學 研 究 必 備 的 梵 巴 藏 文, 另 著 重 英 文 日 文 德 文 的 學 習 學 術 應 用 並 重 : 開 設 佛 教 倫 理 學 佛 教 心 理 學 佛 教 哲 學 諮 商 佛 教 藝 術 領 導 學 演 講 學 等 佛 教 應 用 課 程 E 化 資 源 共 享 : 每 間 教 室 設 有 現 代 科 技 教 學 工 具, 提 供 美 澳 巴 西 等 多 所 大 學 網 路 互 惠 課 程 全 球 異 地 教 學 : 學 期 中 在 校 園 內 學 習, 寒 暑 假 可 輪 流 至 佛 光 山 台 灣 各 別 分 院 事 業 單 位 等 實 務 實 習 7
附 錄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4 月 1 日 ( 五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5 月 2 日 ( 一 ) 下 午 4 時 止 ( 二 ) 報 名 網 址 :http://www.fgu.edu.tw 點 選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進 入 系 統 輸 入 帳 號 密 碼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及 相 關 基 本 資 料 ( 輸 入 完 成 後 系 統 會 自 動 寄 發 確 認 信 函 至 該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進 入 考 試 類 別 選 擇 請 選 擇 佛 教 學 系 學 士 班 獨 立 招 生 考 試, 選 取 所 要 報 考 的 科 系 及 組 別 完 成 後 進 入 列 印 畫 面, 即 可 列 印 報 名 正 表 副 表 以 及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 三 ) 報 表 中 將 產 生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序 號 及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以 作 為 收 件 及 繳 費 之 依 據, 預 覽 報 表 輸 出 結 果 與 所 登 錄 資 料 無 誤 後, 請 務 必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正 副 表 以 及 網 路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 請 以 A4 白 紙 列 印 ) ( 四 )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並 核 對 清 楚 無 誤 後 再 繳 費,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例 : 地 址 輸 入 錯 誤, 以 致 成 績 單 與 錄 取 通 知 書 無 法 寄 達,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 五 ) 報 名 程 序 完 成 後, 請 逕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繳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繳 費 程 序 請 參 照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 六 ) 若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未 寄 回 報 名 表 國 民 身 份 證 影 本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以 及 照 片 二 張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七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不 一 致 時, 概 以 寄 回 之 書 面 報 名 資 料 為 準 二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 一 ) 繳 費 期 間 :105 年 4 月 1 日 ( 五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5 月 2 日 ( 一 ) 下 午 4 時 截 止 ( 二 ) 請 持 金 融 卡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轉 出 帳 號 負 擔, 不 包 含 於 報 名 費 內 ), 或 跨 行 匯 款 臨 櫃 繳 款,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1.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選 擇 轉 帳 功 能 2. 輸 入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代 碼 006 3.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表 下 方 之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13 碼 (013205-XXXXXXX) 4.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1,000 元 5. 完 成 繳 款 ( 請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 6. 將 交 易 明 細 表 正 本 印 出 後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 三 )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若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 持 合 作 金 庫 金 融 卡 轉 帳 繳 費 者 免 扣 手 續 費 )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完 成,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完 成 繳 費 ( 四 )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提 款 機 (ATM) 繳 費 轉 帳 後, 請 儘 早 持 存 摺 至 原 行 庫 補 登 錄 以 確 定 轉 帳 成 功, 或 上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若 因 報 名 費 不 正 確 帳 號 寫 錯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延 誤 報 名,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8
附 錄 二 佛 光 大 學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入 場, 應 考 證 遺 失 者, 應 於 考 前 至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補 發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入 場 ;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准 入 場 ; 已 進 入 試 場 者, 三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二 考 生 應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核 並 確 定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但 應 於 下 節 考 試 前 申 請 補 發 查 驗 證 明, 否 則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三 考 生 按 照 應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後, 應 將 應 考 證 及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自 行 檢 查 座 位 標 籤 試 卷 上 之 應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考 試 科 目 等 有 無 錯 誤, 如 發 現 不 符, 應 即 告 知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應 考 人 之 書 籍 文 件, 應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方 或 指 定 場 所, 不 得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又 不 服 從 監 試 人 員 勸 導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四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試 場 及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不 在 編 定 試 場 及 座 位 之 應 試 者, 凡 經 作 答 後, 自 行 發 現 錯 誤 者, 視 情 節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至 二 十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五 考 生 除 應 用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其 他 物 品 入 座 考 生 攜 帶 之 無 線 電 通 訊 器 材 電 子 呼 叫 器 或 行 動 電 話, 應 關 閉 電 源 未 關 閉 電 源 者, 發 出 響 聲 時, 該 科 扣 減 五 分 ; 考 試 中 接 聽 通 訊 器 材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六 考 試 試 卷 限 用 單 一 藍 或 黑 色 筆 書 寫 ( 禁 用 鉛 筆 ),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考 生 應 在 試 卷 規 定 區 內 作 答, 違 者 視 情 節 扣 減 該 科 五 至 二 十 分 七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八 考 生 不 得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傳 遞 夾 帶 頂 替 或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並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九 考 生 於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生 試 題 紙 答 案 卷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違 者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十 試 卷 作 答 外 不 得 寫 任 何 符 號 及 文 字, 或 任 何 方 式 註 記, 亦 不 得 擅 自 拆 開 彌 封 或 試 卷 封 面,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各 科 答 案, 均 須 寫 在 試 卷 內, 寫 在 試 題 紙 上 者, 不 予 計 分 試 題 紙 不 得 書 寫 任 何 題 目 完 整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扣 減 二 十 分 閱 卷 老 師 或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試 題 紙 書 寫 內 容 與 其 他 考 生 答 案 完 全 一 致 時, 依 第 八 點 議 處 十 二 試 卷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試 題 必 須 附 於 試 卷 內 繳 回,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十 三 試 卷 左 上 角 座 位 號 碼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毀 損 試 卷 者, 視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十 四 考 生 須 按 時 繳 卷,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停 止 作 答, 繼 續 作 答 者, 該 科 扣 減 五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警 告 後,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扣 十 分 ; 情 節 重 大 時,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生 交 卷 後, 應 遵 照 主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離 開 試 場, 不 得 逗 留 試 場 門 口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返 回 試 場 內 經 勸 導 後, 不 服 從 規 定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9
附 錄 三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104.09.29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40128907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ㄧ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力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ㄧ 10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ㄧ,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 略 )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略 ) 第 五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六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八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11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二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2
附 錄 四 佛 光 大 學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參 考 ) 一 學 士 班 正 常 修 業 學 生 (104 級 學 生 一 至 四 年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尚 未 定 案, 僅 提 供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作 為 參 考 系 別 學 費 雜 費 電 腦 實 習 費 平 安 保 險 費 合 計 佛 教 學 系 35,700 7,000 1,000 400 44,100 二 延 修 生 收 費 標 準 ( 一 ) 延 修 生 於 延 畢 期 間 應 繳 交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 二 ) 以 修 習 學 分 數 ( 含 本 系 非 本 系 學 程 等 ) 核 計 學 分 費, 每 學 分 1,300 元 每 學 期 補 修 學 分 總 數 在 9 學 分 以 下 ( 含 ), 應 繳 學 分 費, 如 修 習 課 程 為 0 學 分 或 學 分 數 不 等 於 時 數 時, 則 依 實 際 授 課 時 數 計 算 學 分 費 修 習 10 學 分 以 上 ( 含 ) 者, 應 繳 交 該 系 全 額 學 雜 費 ( 不 含 電 腦 實 習 費 ) 三 住 宿 費 ( 一 ) 四 人 房 : 每 學 期 每 位 收 費 6,500 元 ( 二 ) 每 學 年 住 宿 保 證 金, 每 位 2,000 元 四 學 生 保 險 費 ( 一 ) 具 正 式 學 籍 學 生 ( 含 延 修 及 休 學 生 ) 均 得 參 加 學 生 團 體 平 安 保 險 如 選 擇 不 參 加 本 保 險 者, 需 由 本 人 ( 未 滿 二 十 歲 者 需 由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 簽 署 拒 保 切 結 書 ( 二 ) 休 學 者, 不 退 還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欲 退 還 須 簽 拒 保 切 結 書 退 學 者,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全 額 退 之 13
附 錄 五 獎 學 金 辦 法 依 本 校 學 務 處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請 至 網 頁 查 詢 : 佛 光 大 學 學 務 處 生 活 事 務 組 法 令 規 章 獎 助 學 金 相 關 法 規 佛 光 大 學 培 育 佛 學 菁 英 獎 學 金 辦 法 102.11.05 一 二 學 年 度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07.08 一 三 學 年 度 第 1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 條 為 培 育 佛 教 菁 英, 宏 揚 佛 學, 淨 化 社 會 風 氣, 鼓 勵 學 生 就 讀 佛 教 學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各 學 制, 特 訂 定 佛 光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培 育 佛 學 菁 英 獎 學 金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2 條 依 本 校 招 生 規 定 錄 取, 就 讀 本 校 佛 教 學 系 各 學 制 者, 每 學 期 得 申 請 獎 學 金 伍 萬 元 第 3 條 領 有 本 獎 學 金 者, 須 全 程 住 宿 於 本 系 或 學 校 指 定 之 宿 舍, 並 配 合 本 系 行 門 教 育 之 各 項 要 求 第 4 條 領 有 本 獎 學 金 者, 須 修 滿 本 系 該 年 級 當 學 期 之 必 修 學 分 第 5 條 領 有 本 獎 學 金 者, 若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經 系 務 會 議 審 查 後, 依 情 況 扣 減 其 下 一 學 期 獎 學 金, 情 節 嚴 重 者 永 久 取 消 其 獎 學 金 申 請 資 格 : 一 修 業 科 目 有 二 科 不 及 格 者 減 四 分 之 ㄧ, 三 科 ( 含 ) 以 上 不 及 格 者 減 二 分 之 ㄧ 二 依 佛 光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記 警 告 者 減 四 分 之 ㄧ, 小 過 ( 含 ) 以 上 者 減 二 分 之 ㄧ, 大 過 者 永 久 取 消 獎 學 金 資 格 三 缺 課 時 數 達 全 學 期 六 分 之 一 減 二 分 之 ㄧ, 達 全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永 久 取 消 獎 學 金 資 格 四 就 學 期 間, 在 校 內 抽 菸 吃 檳 榔, 經 舉 報 查 明 屬 實 者, 第 一 次 減 二 分 之 ㄧ, 第 二 次 永 久 取 消 獎 學 金 資 格 五 就 學 期 間, 在 校 內 喝 酒, 經 舉 報 查 明 屬 實 者, 永 久 取 消 獎 學 金 資 格 六 就 學 期 間, 在 校 內 行 為 恐 有 損 校 院 系 譽 並 經 查 證 屬 實, 確 有 損 及 校 院 系 譽 者, 永 久 取 消 獎 學 金 資 格 第 6 條 凡 領 有 本 項 獎 學 金 者, 不 得 重 複 申 請 校 內 其 他 獎 助 學 金 ( 清 寒 工 讀 助 學 金 書 卷 獎 及 校 外 或 政 府 單 位 核 發 之 獎 助 學 金 不 在 此 限 ) 第 7 條 領 取 本 獎 學 金 者, 學 士 班 至 多 四 學 年,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至 多 二 年, 受 獎 學 生 自 畢 業 之 日 起, 不 得 繼 續 領 取 本 獎 學 金 中 途 休 學 退 學 轉 系 或 轉 學 者, 自 休 學 退 學 或 轉 學 之 學 期 起, 不 得 繼 續 領 取 本 獎 學 金, 並 如 數 繳 回 當 學 期 領 取 之 獎 學 金, 除 因 重 大 疾 病 及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則 另 議 第 8 條 申 領 本 獎 學 金 者, 應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後 15 日 內, 檢 附 申 請 書 前 學 期 成 績 單, 向 佛 教 學 系 提 出 申 請, 依 規 定 造 冊 簽 請 核 發 第 9 條 受 獎 學 生 每 學 年 視 校 務 及 系 務 之 需 要, 須 義 務 協 助 校 內 及 系 務 部 份 相 關 工 作 第 10 條 領 取 本 獎 學 金 者, 經 查 若 有 偽 造 或 不 實 之 情 事 者, 將 撤 銷 其 得 獎 資 格, 已 領 取 之 獎 學 金 應 予 如 數 繳 回, 並 依 校 規 議 處 第 11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4
附 錄 六 佛 光 大 學 佛 教 學 院 學 士 班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要 點 104.11.04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佛 教 學 院 第 6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鼓 勵 高 中 成 績 優 良 畢 業 學 生 ( 含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進 入 本 校 就 讀 佛 教 學 系, 特 訂 定 佛 光 大 學 佛 教 學 院 學 士 班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凡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達 50 級 分 ( 含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新 生, 第 一 學 期 每 人 頒 發 獎 學 金 新 臺 幣 伍 萬 元 整 前 學 期 成 績 為 該 班 前 三 名 且 無 任 何 科 目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次 學 期 每 人 可 續 領 獎 學 金 新 臺 幣 伍 萬 元 整, 至 多 領 取 八 學 期 三 第 一 學 期 檢 附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乙 份, 第 二 學 期 起 檢 附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於 開 學 四 週 內 提 出 申 請 因 成 績 未 達 標 準 而 中 斷 者, 可 於 成 績 再 次 達 到 標 準 之 次 一 學 期 繼 續 申 請 四 領 取 本 獎 學 金 者 亦 可 同 時 申 請 佛 光 大 學 培 育 佛 學 菁 英 獎 學 金 五 受 獎 學 生 畢 業 休 學 退 學 轉 系 轉 學, 不 得 繼 續 領 取 本 獎 學 金 六 領 取 本 獎 學 金, 經 查 若 有 偽 造 或 不 實 之 情 事 者, 將 撤 銷 其 得 獎 資 格, 已 領 取 之 獎 學 金 應 予 繳 回, 並 依 校 規 議 處 七 本 要 點 自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15
佛 光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佛 教 學 系 學 士 班 獨 立 招 生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存 查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姓 名 身 份 證 號 碼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複 查 後 分 數 處 理 結 果 考 生 簽 名 : 聯 絡 電 話 :( ) 一. 存 查 表 與 回 覆 表 之 考 生 資 料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等 請 正 確 填 寫, 並 請 於 考 生 簽 名 處 親 筆 簽 名 及 填 寫 連 絡 電 話 二. 複 查 期 限 :105 年 6 月 3 日 ( 五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附 三. 複 查 成 績 每 一 科 目 手 續 費 新 台 幣 伍 拾 元, 以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佛 光 大 學 ) 繳 交 本 表 填 妥 後 連 同 郵 政 匯 票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貼 足 12 元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請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 以 限 時 掛 號 逕 寄 佛 光 大 學 註 招 生 委 員 會 四.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或 重 閱 答 案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提 供 其 他 考 生 之 成 績 ; 同 一 科 目 不 得 連 續 申 請 複 查 請 勿 撕 開 佛 光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佛 教 學 系 學 士 班 獨 立 招 生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回 覆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號 碼 複 查 科 目 複 查 後 分 數 台 端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經 查 佛 光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16
佛 光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佛 教 學 系 學 士 班 獨 立 招 生 推 薦 函 (A) 申 請 人 填 寫 部 份 : 申 請 人 姓 名 : (B) 推 薦 人 填 寫 部 份 : 說 明 : 本 推 薦 書 之 目 的 在 協 助 本 校 佛 教 學 系 了 解 申 請 人 過 去 求 學 或 工 作 之 狀 況, 以 作 為 申 請 人 是 否 能 夠 入 學 的 參 考 您 的 寶 貴 意 見 及 充 分 合 作 甚 為 感 激 此 項 資 料 將 列 為 機 密, 請 予 以 彌 封 後, 在 封 口 處 簽 章, 並 不 對 申 請 人 公 開 一 您 與 申 請 人 之 關 係 : 任 課 教 師 導 師 工 作 單 位 主 管 其 他 二 申 請 人 在 學 期 間, 您 認 為 他 ( 她 ) 的 一 般 學 業 成 績 在 班 上 前 名 三 申 請 人 擬 研 讀 學 士 學 位, 您 認 為 他 ( 她 ) 對 此 研 讀 方 向 所 需 基 本 課 程 的 準 備 及 認 識 如 何? 充 實 尚 可 無 從 觀 察 若 方 便 的 話, 請 舉 例 說 明 : 四 您 認 為 申 請 人 的 學 習 ( 工 作 ) 態 度 如 何? 自 動 自 發 嚴 謹 小 心 被 動 馬 馬 虎 虎 惡 劣 若 方 便 的 話, 請 舉 例 說 明 : 五 申 請 人 具 有 重 要 優 點 及 特 殊 表 現 值 得 您 一 提, 請 說 明 : 六 申 請 人 具 有 嚴 重 缺 點 值 得 您 一 提, 請 說 明 : 七 若 有 其 他 說 明 請 列 於 下 面 空 白 處 : 推 薦 人 簽 章 填 寫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推 薦 人 服 務 單 位 : 職 位 : 地 址 : 電 話 : 17
佛 光 大 學 交 通 示 意 圖 考 試 當 天 105 年 5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於 礁 溪 火 車 站 前 安 排 校 車 接 送, 其 時 刻 表 另 於 105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公 佈 於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大 學 生 入 學 或 本 校 首 頁 佛 大 訊 息 招 生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