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EB0EAA448B171A8C6B44EB77EAA41B0C8AA6BB2C43436B1F8A475A740B8EAAEE6A4CEBC66AC64BCD0B7C72D39332E312E31332E646F63>



Similar documents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二 交 通 事 業 工 作 三 財 稅 金 融 服 務 工 作 四 不 動 產 經 紀 工 作 五 移 民 服 務 工 作 六 律 師 專 利 師 工 作 七 技 師 工 作 八 醫 療 保 健 工 作 九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十 文 化 運 動 及 休 閒 服 務 工 作 十 一 學 術 研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xls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Microsoft Word - ch07

簽 呈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Word doc

<4D F736F F 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 資格條件: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Microsoft Word 網頁設計.doc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Microsoft Word - 15

<4D F736F F D BAEEA658AAA92DB14DA7DEA448ADFBA6D2B8D5C2B2A4B66F6B>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Appendix2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T????????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 F F2E646F63>

8,530 1,056 52% % % % %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 ,072 24,043 21,950 24,684 17,

BOT_BS_audited_96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Microsoft Word - counsel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 號函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國立台灣大學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untitled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教育實習問與答: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1234.pdf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附 表 六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名 冊 ( 在 臺 畢 業 僑 外 生 評 點 制 ) 申 請 單 位 ( 雇 主 ) 名 稱 : 單 位 章 : 姓 名 中 最 高 學 歷 Surname 英 Given name 博 士 碩 士 學 士 性 別 護 照 號 碼 職 業 類 別 代 碼 國 籍

/ 國 外 證 照 類 型 證 照 名 稱 等 級 發 證 單 位 備 註 證 券 商 業 務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高 級 業 務 員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商 業 同 業 公 證 券 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人 員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商 業 同 業 公 票 券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4D F736F F D 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九十三年度聯合分發委員會

1公告[1].rtf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02 動 機 2052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動 機 2029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系 動 機 2094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機

Microsoft Word - B4.doc

投影片 1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4D F736F F 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4D F736F F D20A16DA4BAA661BB50ADBBB4E4C3F6A9F3ABD8A5DFA7F3BAF2B14BB867B654C3F6AB59AABAA677B1C6A16E2E646F63>

「第一批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草案)」

Microsoft Word doc


法令輯要9809

1、目的

附 件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Transcription:

外 國 人 從 事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四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六 款 工 作 資 格 及 審 查 標 準 網 址 :http://www.evta.gov.tw/foreign/law03.htm 上 網 日 期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本 法 第 四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六 款 規 定 之 工 作, 其 工 作 資 格 應 符 合 本 標 準 規 定 第 三 條 為 保 障 國 民 工 作 權, 並 基 於 國 家 之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會 商 相 關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就 國 內 就 業 市 場 情 勢 雇 主 之 業 別 規 模 用 人 計 畫 營 運 績 效 及 對 國 民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之 貢 獻, 核 定 其 申 請 聘 僱 外 國 人 之 名 額 第 二 章 專 門 性 或 技 術 性 工 作 第 四 條 本 法 第 四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專 門 性 及 技 術 性 工 作, 係 指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下 列 具 專 門 知 識 或 特 殊 專 長 技 術 之 工 作 : 一 建 築 及 土 木 工 程 技 術 工 作 二 交 通 事 業 工 作 三 財 稅 金 融 服 務 工 作 四 不 動 產 經 紀 工 作 五 移 民 服 務 工 作 六 律 師 工 作 七 技 師 工 作 八 醫 療 保 健 工 作 九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十 文 化 運 動 及 休 閒 服 務 工 作 十 一 學 術 研 究 工 作 十 二 獸 醫 師 工 作 十 三 製 造 業 工 作 十 四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工 作 第 五 條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前 條 工 作, 除 符 合 本 標 準 其 他 規 定 外, 仍 應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取 得 證 書 或 執 業 資 格, 或 取 得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證 書 證 照 或 許 可 者 二 取 得 國 內 外 大 學 相 關 系 所 之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或 取 得 相 關 系 所 之 學 士 學 位 而 有 二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者

三 服 務 跨 國 企 業 滿 一 年 以 上 經 指 派 來 我 國 任 職 者 四 經 專 業 訓 練, 或 自 力 學 習, 有 五 年 以 上 相 關 經 驗, 而 有 創 見 及 特 殊 表 現 者 第 六 條 為 因 應 產 業 環 境 變 動, 協 助 企 業 延 攬 專 門 性 技 術 性 工 作 人 員,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專 案 同 意 者, 依 前 條 第 二 款 受 聘 僱 之 外 國 人, 得 不 受 工 作 經 驗 之 限 制 第 七 條 外 國 法 人 為 履 行 承 攬 買 賣 技 術 合 作 等 契 約 之 需 要, 須 指 派 外 國 人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從 事 第 四 條 範 圍 內 之 工 作, 其 工 作 期 間 在 九 十 日 以 下 者, 外 國 人 資 格 不 受 第 五 條 之 限 制 第 八 條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第 四 條 之 工 作, 其 薪 資 不 得 低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行 職 業 別 薪 資 調 查 最 新 一 期 之 工 業 及 服 務 業 專 技 人 員 每 人 月 平 均 薪 資 第 九 條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建 築 及 土 木 工 程 技 術 工 作, 其 雇 主 應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一 取 得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登 記 之 營 造 業 者 二 取 得 建 築 師 開 業 證 明 及 二 年 以 上 建 築 經 驗 者 第 十 條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於 下 列 交 通 事 業, 其 工 作 內 容 應 為 : 一 陸 運 事 業 : ( 一 ) 鐵 公 路 或 大 眾 捷 運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監 造 諮 詢 及 營 運 維 修 之 工 作 ( 二 ) 由 國 外 進 口 或 外 商 於 國 內 承 製 之 鐵 路 公 路 捷 運 等 陸 上 客 貨 運 輸 機 具 之 安 裝 維 修 技 術 指 導 測 試 營 運 之 工 作 ( 三 ) 國 外 採 購 之 機 具 查 驗 驗 證 及 有 助 提 升 陸 運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之 工 作 二 航 運 事 業 : ( 一 ) 港 埠 船 塢 碼 頭 之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施 工 評 鑑 之 工 作 ( 二 ) 商 港 設 施 及 打 撈 業 經 營 管 理 機 具 之 建 造 與 維 修 安 裝 技 術 指 導 測 試 營 運 及 協 助 提 升 港 埠 作 業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之 工 作 ( 三 ) 船 舶 貨 櫃 車 架 之 建 造 維 修 及 協 助 提 昇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之 工 作 ( 四 ) 從 事 海 運 事 業 業 務 人 員 之 訓 練 經 營 管 理 及 其 他 有 助 提 升 海 運 事 業 業 務 發 展 之 工 作 ( 五 ) 民 航 場 站 助 航 設 施 之 規 劃 建 設 之 工 作 ( 六 ) 有 助 提 升 航 運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之 航 空 器 維 修 採 購 民 航 設 施 查 驗 及 技 術 指 導 之 工 作 ( 七 ) 航 空 事 業 之 人 才 訓 練 經 營 管 理 航 空 器 運 渡 試 飛 駕 駛 員 駕 駛 員 訓 練 營 運 飛 航 及 其 他 有 助 提 升 航 空 事 業 業 務 發 展 之 工 作 三 郵 政 事 業 : ( 一 ) 郵 政 機 械 設 備 系 統 之 規 劃 設 計 審 查 及 施 工 監 造 之 工 作

( 二 ) 有 助 提 升 郵 政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之 國 外 採 購 郵 用 物 品 器 材 之 查 驗 及 生 產 技 術 指 導 之 工 作 ( 三 ) 郵 政 機 械 設 備 之 研 究 設 計 技 術 支 援 維 修 及 郵 政 人 才 訓 練 之 工 作 四 電 信 事 業 : ( 一 ) 電 信 工 程 技 術 之 規 劃 設 計 及 施 工 監 造 之 工 作 ( 二 ) 有 助 提 升 電 信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之 國 外 採 購 電 信 器 材 查 驗 生 產 技 術 指 導 之 工 作 ( 三 ) 電 信 設 備 之 研 究 設 計 技 術 支 援 技 術 指 導 及 維 修 之 工 作 ( 四 ) 電 信 人 才 訓 練 之 工 作 ( 五 ) 電 信 加 值 網 路 之 設 計 技 術 支 援 之 工 作 ( 六 ) 廣 播 電 視 之 電 波 技 術 及 其 設 備 之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指 導 之 工 作 五 觀 光 事 業 : ( 一 ) 觀 光 旅 館 業 旅 館 業 旅 行 業 之 經 營 管 理 導 遊 領 隊 及 有 助 提 升 觀 光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之 工 作 ( 二 ) 觀 光 旅 館 業 旅 館 業 經 營 及 餐 飲 烹 調 技 術 為 國 內 所 缺 乏 者 之 工 作 ( 三 ) 風 景 區 或 遊 樂 區 之 規 劃 開 發 經 營 管 理 之 工 作 六 氣 象 事 業 : ( 一 ) 國 際 間 氣 象 地 震 海 象 資 料 之 蒐 集 研 判 處 理 供 應 及 交 換 之 工 作 ( 二 ) 氣 象 地 震 海 象 技 術 研 究 及 指 導 之 工 作 ( 三 ) 國 外 採 購 之 氣 象 地 震 海 象 儀 器 設 備 校 驗 維 護 技 術 指 導 等 有 助 提 升 氣 象 地 震 海 象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之 工 作 ( 四 ) 氣 象 地 震 海 象 技 術 人 才 之 培 育 與 訓 練 及 氣 象 地 震 海 象 火 山 海 嘯 等 事 實 鑑 定 之 工 作 七 從 事 第 一 款 至 第 六 款 事 業 之 相 關 規 劃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一 條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前 條 第 五 款 規 定 之 觀 光 事 業 導 遊 人 員 領 隊 人 員 或 旅 行 業 經 理 人 工 作, 應 分 別 取 得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導 遊 執 業 證 照 領 隊 執 業 證 照 或 旅 行 業 經 理 人 結 業 證 書 第 十 二 條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航 空 器 運 渡 或 試 飛 工 作,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 一 具 有 雇 主 所 需 機 型 之 航 空 器 運 渡 或 試 飛 駕 駛 員 資 格 二 持 有 雇 主 所 需 機 型 之 有 效 檢 定 證 明 三 持 有 有 效 體 格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第 十 三 條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訓 練 工 作,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 一 具 有 航 空 器 訓 練 教 師 資 格 二 持 有 雇 主 所 需 機 型 之 有 效 檢 定 證 明 三 持 有 有 效 體 格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第 十 四 條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航 空 器 營 運 飛 航 工 作,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 一 具 有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資 格 二 持 有 雇 主 所 需 機 型 之 有 效 檢 定 證 明 三 持 有 民 用 航 空 醫 務 中 心 航 空 人 員 體 格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第 十 五 條 聘 僱 前 條 外 國 籍 駕 駛 員 之 雇 主, 應 培 訓 本 國 籍 駕 駛 員, 其 所 聘 僱 外 國 籍 駕 駛 員 人 數 總 和, 不 得 超 過 自 申 請 日 起 前 七 年 內 所 自 訓 之 本 國 籍 駕 駛 員 人 數 及 該 年 度 自 訓 本 國 籍 駕 駛 員 計 畫 人 數 總 和 之 三 倍 第 十 六 條 聘 僱 第 十 二 條 至 第 十 四 條 外 國 人 之 雇 主, 應 取 得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許 可 證 第 十 七 條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本 國 籍 普 通 航 空 業 之 駕 駛 員 工 作,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 一 具 有 正 駕 駛 員 資 格 二 持 有 雇 主 所 需 機 型 之 有 效 檢 定 證 明 三 持 有 有 效 體 格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第 十 八 條 聘 僱 前 條 外 國 人 之 雇 主, 應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一 取 得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中 華 民 國 普 通 航 空 業 許 可 證 二 所 聘 僱 之 外 國 人 執 行 航 空 器 之 作 業 與 訓 練, 限 於 未 曾 引 進 之 機 型 但 曾 引 進 之 機 型 而 無 該 機 型 之 本 國 籍 教 師 駕 駛 員 或 執 行 已 具 該 機 型 執 業 資 格 之 國 籍 駕 駛 員 複 訓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十 九 條 前 條 之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其 申 請 計 畫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 一 單 雙 座 駕 駛 員 機 種, 雇 主 指 派 任 一 飛 航 任 務, 第 一 年 許 可 全 由 外 籍 駕 駛 員 擔 任 ; 第 二 年 起 雙 座 駕 駛 員 機 種 至 少 一 人, 應 由 本 國 籍 駕 駛 員 擔 任 二 單 座 駕 駛 員 機 種, 自 第 二 年 起 該 機 種 飛 行 總 時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應 由 本 國 籍 駕 駛 員 擔 任 飛 行 操 作 但 工 作 性 質 及 技 能 特 殊,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二 十 條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財 稅 金 融 服 務 工 作, 其 內 容 應 為 : 一 證 券 期 貨 事 業 : ( 一 ) 有 價 證 券 及 證 券 金 融 業 務 之 企 劃 研 究 分 析 管 理 或 引 進 新 技 術 之 工 作 ( 二 ) 期 貨 交 易 投 資 分 析 及 財 務 業 務 之 稽 核 或 引 進 新 技 術 之 工 作 二 金 融 事 業 : 存 款 授 信 投 資 信 託 外 匯 及 其 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相 關 金 融 業 務, 以 及 上 開 業 務 之 企 劃 研 究 分 析 管 理 諮 詢 之 工 作 三 保 險 事 業 : 人 身 財 產 保 險 之 理 賠 核 保 精 算 投 資 資 訊 再 保 代 理 經 紀 訓 練 公 證 工 程 風 險 管 理 或 引 進 新 技 術 之 工 作 四 協 助 處 理 會 計 師 法 所 定 業 務 之 工 作

第 二 十 一 條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不 動 產 經 紀 工 作, 其 內 容 應 為 執 行 不 動 產 仲 介 或 代 銷 業 務 前 項 外 國 人 應 取 得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證 書 或 不 動 產 經 紀 營 業 員 證 明 第 二 十 二 條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於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從 事 移 民 服 務 工 作, 其 內 容 應 為 : 一 與 投 資 移 民 有 關 之 移 民 基 金 諮 詢 仲 介 業 務, 並 以 保 護 移 民 者 權 益 所 必 須 者 為 限 二 其 他 與 移 民 有 關 之 諮 詢 業 務 前 項 外 國 人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從 事 前 項 之 移 民 業 務 二 年 以 上 二 曾 任 移 民 官 員, 負 責 移 民 簽 證 一 年 以 上 三 具 備 律 師 資 格, 從 事 移 民 相 關 業 務 一 年 以 上 第 二 十 三 條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律 師 工 作,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中 華 民 國 律 師 二 外 國 法 事 務 律 師 第 二 十 四 條 聘 僱 前 條 外 國 人 之 雇 主, 應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一 中 華 民 國 律 師 二 外 國 法 事 務 律 師 第 二 十 五 條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於 技 術 顧 問 機 構 從 事 技 師 工 作, 應 依 技 師 法 取 得 技 師 證 書 第 二 十 六 條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於 醫 事 機 構 從 事 醫 療 保 健 工 作,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取 得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醫 事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之 醫 師 中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護 理 師 營 養 師 心 理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二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醫 療 衛 生 業 務 上 須 聘 僱 之 醫 事 專 門 性 或 技 術 性 人 員 第 二 十 七 條 前 條 所 稱 醫 事 機 構, 以 下 列 各 款 為 限 : 一 醫 療 機 構 二 護 理 機 構 三 藥 商 及 藥 局 四 衛 生 財 團 法 人 五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得 聘 僱 前 條 外 國 人 之 機 構 第 二 十 八 條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其 內 容 應 為 : 一 人 才 訓 練 二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三 污 染 防 治 機 具 安 裝 操 作 維 修 工 作

第 二 十 九 條 聘 僱 前 條 外 國 人 之 雇 主, 以 下 列 各 款 為 限 : 一 環 境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二 廢 水 代 處 理 業 者 三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清 理 機 構 四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五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得 聘 僱 前 條 外 國 人 之 事 業 第 三 十 條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文 化 運 動 及 休 閒 服 務 工 作, 其 內 容 應 為 : 一 出 版 事 業 : 新 聞 紙 雜 誌 圖 書 之 外 文 撰 稿 編 輯 翻 譯 編 譯 ; 有 聲 出 版 之 製 作 編 曲 及 引 進 新 設 備 技 術 之 工 作 二 電 影 業 : 電 影 片 製 作 編 導 藝 術 促 銷 引 進 新 技 術 之 工 作 三 無 線 有 線 及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業 : 節 目 策 劃 製 作 外 文 撰 稿 編 譯 播 音 導 播 及 主 持 引 進 新 技 術 之 工 作 四 藝 文 及 運 動 服 務 業 : 文 學 創 作 評 論 藝 文 活 動 經 營 管 理 藝 人 及 模 特 兒 經 紀 運 動 場 館 經 營 管 理 運 動 裁 判 登 山 嚮 導 運 動 訓 練 指 導 運 動 活 動 籌 劃 之 工 作 五 圖 書 館 及 檔 案 保 存 業 : 各 種 資 料 之 收 藏 及 維 護, 資 料 製 成 照 片 地 圖 錄 音 帶 錄 影 帶 及 其 他 形 式 儲 存 之 工 作 六 博 物 館 歷 史 遺 址 及 類 似 機 構 : 具 歷 史 文 化 藝 術 或 教 育 價 值 之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考 古 遺 址 或 自 然 文 化 景 觀 等 保 存 維 護 陳 列 展 示 ( 覽 ) 之 工 作 七 休 閒 服 務 業 : 遊 樂 園 業 經 營 及 管 理 之 工 作 第 三 十 一 條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學 術 研 究 工 作, 其 雇 主 應 為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核 准 立 案 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第 三 十 二 條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於 獸 醫 師 之 執 業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機 構 從 事 獸 醫 師 工 作, 應 取 得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獸 醫 師 證 書 第 三 十 三 條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於 製 造 業 工 作, 其 內 容 應 為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分 析 設 計 規 劃 維 修 諮 詢 機 具 安 裝 技 術 指 導 等 第 三 十 四 條 聘 僱 前 條 外 國 人 之 雇 主, 應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一 本 國 公 司 設 立 未 滿 一 年 者, 實 收 資 本 額 達 新 台 幣 五 百 萬 元 以 上 ; 設 立 一 年 以 上 者, 最 近 一 年 或 前 三 年 度 平 均 營 業 額 達 新 台 幣 一 千 萬 元 以 上 平 均 進 出 口 實 績 總 額 達 美 金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或 平 均 代 理 佣 金 達 美 金 四 十 萬 元 以 上 二 外 國 分 公 司 設 立 未 滿 一 年 者, 在 國 內 營 運 資 金 達 新 台 幣 五 百 萬 元 以 上 ; 設 立 一 年 以 上 者, 最 近 一 年 或 前 三 年 度 平 均 營 業 額 達 新 台 幣 一 千 萬 元 以 上 平 均 進 出 口 實 績 總 額 達 美 金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或 平 均 代 理 佣 金 達 美 金 四 十 萬 元 以 上 三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專 案 許 可 之 外 國 公 司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第 三 十 五 條 聘 僱 外 國 人 從 事 第 四 條 第 十 四 款 工 作 之 雇 主 為 財 團 法 人 或 社 團 法 人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一 財 團 法 人 設 立 未 滿 一 年 者, 設 立 基 金 達 新 台 幣 一 千 萬 元 以 上 ; 設 立 一 年 以 上 者, 業 務 費 用 達 新 台 幣 五 百 萬 元 以 上 二 社 團 法 人 之 社 員 人 數 應 達 五 十 人 以 上 第 三 章 華 僑 或 外 國 人 投 資 或 設 立 事 業 之 主 管 工 作 第 三 十 六 條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本 法 第 四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擔 任 華 僑 或 外 國 人 經 政 府 核 准 投 資 或 設 立 事 業 之 主 管 應 為 : 一 依 華 僑 回 國 投 資 條 例 或 外 國 人 投 資 條 例 核 准 投 資 之 公 司 經 理 人 二 外 國 分 公 司 經 理 人 第 三 十 七 條 聘 僱 前 條 外 國 人 之 雇 主, 應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一 最 近 一 年 或 前 三 年 平 均 之 營 業 額 達 新 台 幣 一 千 萬 元 以 上 二 最 近 一 年 或 前 三 年 度 平 均 進 出 口 實 績 總 額 達 美 金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或 平 均 代 理 佣 金 達 美 金 四 十 萬 元 以 上 三 新 設 或 營 業 未 滿 一 年 之 國 內 公 司, 其 為 中 華 民 國 公 司, 實 收 資 本 額 達 新 台 幣 五 百 萬 元 以 上 ; 其 為 外 國 分 公 司 者, 在 國 內 營 運 資 金 達 新 台 幣 五 百 萬 元 以 上 四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專 案 許 可 之 外 國 公 司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五 對 國 內 經 濟 發 展 有 實 質 貢 獻, 或 因 情 況 特 殊,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專 案 認 定 第 四 章 教 師 工 作 第 三 十 八 條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本 法 第 四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第 一 目 規 定 之 教 師 工 作, 應 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但 外 國 僑 民 學 校 教 師, 不 在 此 限 第 三 十 九 條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本 法 第 四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第 二 目 及 第 三 目 之 教 師 工 作, 應 取 得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採 認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學 位, 且 取 得 擬 任 課 程 合 格 教 師 或 任 教 資 格 第 四 十 條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本 法 第 四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規 定 之 外 國 語 文 教 師 之 工 作, 每 週 從 事 教 學 相 關 工 作 時 數 不 得 少 於 十 四 小 時, 且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 一 年 滿 二 十 歲 二 大 專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三 教 授 之 語 文 課 程 為 該 外 籍 教 師 護 照 國 籍 之 官 方 語 言 前 項 外 國 人 非 四 年 制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畢 業 者, 另 應 具 有 語 文 師 資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第 五 章 運 動 藝 術 及 演 藝 工 作 第 四 十 一 條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本 法 第 四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規 定 之 運 動 教 練 工 作,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持 有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或 國 家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核 發 之 國 際 運 動 教 練 證 二 曾 任 運 動 教 練 實 際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並 經 國 家 ( 際 ) 單 項 運 動 協 ( 總 ) 會 推 薦 第 四 十 二 條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本 法 第 四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規 定 運 動 員 之 工 作,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代 表 參 加 國 際 或 全 國 性 運 動 競 賽 之 運 動 員,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二 曾 任 運 動 員 實 際 工 作 經 驗 一 年 以 上, 並 經 國 家 ( 際 ) 單 項 運 動 協 ( 總 ) 會 推 薦 第 四 十 三 條 聘 僱 前 二 條 外 國 人 之 雇 主, 應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一 學 校 二 政 府 機 關 三 公 益 體 育 團 體 四 營 業 項 目 包 括 體 育 運 動 等 相 關 業 務 之 公 司 第 四 十 四 條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本 法 第 四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規 定 之 演 藝 及 藝 術 工 作, 應 出 具 從 事 演 藝 藝 術 工 作 證 明 文 件 或 其 所 屬 國 官 方 機 構 出 具 之 推 薦 或 證 明 文 件 第 四 十 五 條 聘 僱 前 條 外 國 人 之 雇 主, 應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一 學 校 公 立 社 會 教 育 文 化 機 構 二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三 觀 光 遊 樂 業 者 四 營 業 項 目 為 演 藝 及 文 化 服 務 工 作 之 公 司 五 文 教 財 團 法 人 六 演 藝 團 體 國 際 或 全 國 性 學 術 文 化 或 藝 術 團 體 七 出 版 事 業 者 八 電 影 業 者 九 無 線 有 線 及 衛 星 廣 播 電 視 業 者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四 十 六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