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災害防救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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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臺 北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運 作 重 點 工 作 注 意 事 項 101 年 3 月 5 日 府 消 整 字 第 10130098800 號 函 修 正 一 進 出 管 理 ( 一 ) 專 用 電 梯 進 出 方 式 1 直 接 使 用 配 發 之 磁 卡, 感 應 電 梯 內 之 密 碼 機 後, 即 可 選 按 欲 抵 達 樓 層 ( 指 揮 作 業 中 心 5 樓 備 勤 室 媒 體 發 布 室 6 樓 ), 另 訪 客 電 梯 僅 停 5 樓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相 關 空 間 ( 指 揮 作 業 中 心 首 長 決 策 室 幕 僚 作 業 室 系 統 作 業 室 指 揮 官 室 副 指 揮 官 室 衛 生 局 EOC 及 減 災 規 劃 科 資 通 作 業 科 整 備 應 變 科 2 可 輸 入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時 預 設 之 8 位 密 碼, 輸 入 完 畢 後 再 按, 即 可 選 按 欲 抵 達 之 樓 層 密 碼 原 則 上 以 當 日 成 立 日 期 為 主 ( 例 如 : 梅 姬 颱 風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二 級 開 設 時 間 為 99 年 10 月 21 日 則 此 次 應 變 中 心 門 禁 密 碼 20101021, 請 勿 告 知 非 參 與 應 變 中 心 之 人 員, 以 免 造 成 管 理 困 擾 ( 二 ) 簽 到 及 簽 退 : 簽 到 處 位 於 指 揮 作 業 中 心 側 門 多 功 能 事 務 機 旁, 請 依 編 組 單 位 簽 到 ( 退 ), 並 請 同 時 於 本 市 防 救 災 作 業 支 援 系 統 中, 登 入 進 駐 簽 到 ( 退 ), 俾 利 即 時 掌 握 進 駐 人 員 動 態 ( 三 ) 進 駐 人 員 請 將 車 輛 停 於 地 下 室 2 樓, 欲 離 開 前 請 將 停 車 卡 拿 至 整 備 應 變 科 辦 公 室 蓋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圓 戳 章, 並 於 地 下 1 樓 停 車 管 理 服 務 處 辦 理 停 車 卡 銷 單 事 宜 ( 四 ) 指 揮 官 ( 市 長 ) 召 開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時, 除 指 揮 官 ( 市 長 ) 座 車 規 劃 停 於 SNG 停 放 區 外, 其 餘 各 局 處 首 長 座 車 均 停 放 地 下 2 樓 公 務 車 位, 首 長 司 機 可 於 1 樓 松 山 地 政 事 務 所 旁 休 息, 並 統 一 由 同 仁 協 助 辦 理 停 車 卡 銷 單 事 宜 二 設 備 操 作 ( 一 ) 電 腦 開 機 帳 號 為 EOCuser 密 碼 eoc, 禁 止 使 用 電 腦 公 務 私 用 ( 禁 止 MSN 社 群 網 站 看 電 視 玩 遊 戲 ), 違 者 依 規 定 簽 處 ( 二 ) 電 話 分 機 : 各 編 組 單 位 電 話 分 機 及 外 線 專 用 電 話 分 配 表, 置 於 座 位 右 測 抽 屜 內 1 撥 打 外 線 : 拿 起 話 筒 按 0 或 按 專 線 號 碼 處 即 可 撥 打 2 撥 打 分 機 : 轉 接 其 他 單 位, 只 需 依 電 話 分 配 表 直 接 撥 打 分 機 即 可 ( 無 轉 接 鍵 ) 3 幕 僚 作 業 組 代 表 號, 分 機 8900 4 鄰 座 不 在 位, 請 主 動 接 *7 幫 忙 接 聽 5 用 餐 時, 請 與 鄰 座 人 員 協 調 分 梯 至 四 樓 用 餐, 以 避 免 無 人 接 聽 電 話 9-6-1

( 三 ) 列 印 及 傳 真 1 電 腦 列 印 時 會 自 動 列 印 至 電 視 牆 後 側 維 修 道 第 1 部 多 功 能 事 務 機 - 影 印 機 2 傳 真 代 表 號 87863106( 平 日 設 於 整 備 應 變 科 辦 公 室 印 表 機 ;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後 改 至 系 統 作 業 室 後 側 多 功 能 印 表 機 ); 另 1 部 傳 真 機 位 於 指 揮 作 業 中 心 電 視 牆 右 側 處 (87863116) 三 災 情 分 派 ( 一 ) 由 於 一 般 民 眾 報 案 往 往 對 於 災 情 描 述 或 地 點 不 夠 詳 細, 而 為 爭 取 搶 救 災 時 效 性, 故 提 供 臺 北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各 項 災 害 權 責 處 理 單 位 參 考 表 ( 如 附 件 ) 參 考, 本 市 防 救 災 作 業 支 援 系 統 依 災 害 類 別 自 動 分 派 所 對 應 之 權 責 單 位, 必 要 時 可 透 過 處 理 管 制 組 改 分 派 權 責 單 位 ( 二 ) 各 災 情 案 件 同 時 會 通 知 所 轄 之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三 ) 為 利 於 追 蹤 管 考, 律 定 依 災 害 類 別 律 定 ICS 負 責 組 別, 係 為 利 各 負 責 單 位 ( 組 長 ) 可 以 充 分 掌 握 組 內 所 有 災 情 及 協 助 追 蹤 管 制 處 理 進 度, 幕 僚 人 員 ; 亦 會 追 蹤 管 制 所 有 權 責 單 位 ( 四 ) 市 府 一 體, 搶 救 災 害 應 掌 握 第 一 時 間 的 反 映, 故 本 府 各 防 救 災 單 位 面 對 災 害 不 可 存 有 本 位 主 義 之 心 態, 第 一 個 接 獲 通 報 局 處, 第 一 時 間 即 應 立 即 處 理, 如 非 職 掌 仍 應 作 處 置, 如 本 身 確 實 無 法 處 理 時, 應 依 下 列 方 式 儘 速 反 映 : 1 如 已 有 單 位 正 在 處 理, 則 於 本 市 防 救 災 作 業 支 援 系 統 災 情 傳 遞 管 理 災 情 處 理 回 覆 上 註 明 2 如 現 場 之 所 有 單 位 已 達 成 共 識, 則 於 本 市 防 救 災 作 業 支 援 系 統 災 情 傳 遞 管 理 災 情 處 理 回 覆 上 註 明 3 若 分 派 錯 誤 或 不 明 以 致 無 法 立 即 處 理 時, 應 立 即 電 話 通 知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進 駐 人 員 向 幕 僚 協 調 組 ( 秘 書 處 災 害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 反 映, 協 調 處 理, 若 幕 僚 協 調 組 無 法 決 定 時, 則 由 進 駐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指 揮 幕 僚 群 群 長 或 指 揮 官 進 行 跨 局 處 協 調 指 定 4 對 於 已 變 更 處 理 權 責 單 位 之 災 情 案 件, 應 於 本 市 防 救 災 作 業 支 援 系 統 災 情 傳 遞 管 理 災 情 案 件 管 理 中, 請 各 處 理 權 責 單 位 應 於 30 分 鐘 內 輸 入 最 新 處 理 狀 況 ( 五 ) 對 於 災 情 案 件 遲 未 輸 入 處 理 狀 況 或 救 災 處 置 不 當 者, 請 計 畫 督 考 組 ( 研 考 會 ) 追 蹤 管 考 並 提 報 防 災 會 報 檢 討 四 災 情 管 制 ( 一 ) 各 組 值 勤 人 員 應 登 入 本 市 防 救 災 作 業 支 援 系 統, 先 於 專 案 開 設 進 駐 簽 到 退 管 理 進 行 簽 到 ( 退 ), 並 注 意 相 關 交 接 事 項 對 於 各 項 指 示 或 交 接 事 項, 應 填 寫 9-6-2

於 該 系 統 之 專 案 管 理 進 駐 簽 到 退 管 理 - 交 接 事 項 或 專 案 管 理 工 作 記 事 中 填 寫, 俾 利 接 班 人 員 瞭 解 掌 握 狀 況 ( 二 ) 如 遇 人 命 傷 亡 重 大 危 害 或 具 有 急 迫 性 優 先 性 災 情 ( 例 如 : 封 橋 撤 離..), 應 立 即 先 以 口 頭 報 告 以 爭 取 時 效, 之 後 再 補 以 行 政 程 序 ( 三 ) 為 避 免 電 腦 系 統 當 機 造 成 案 件 無 法 登 錄 情 形 發 生, 以 及 受 理 直 接 報 案 至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民 眾 來 電, 新 增 案 件 係 採 電 腦 系 統 災 情 案 件 匯 入 與 報 案 三 聯 單 併 用 之 方 式, 請 各 功 能 編 組 組 長 簽 收 處 理 管 制 組 幕 僚 人 員 遞 交 之 災 害 案 件 ( 三 聯 單 ), 並 轉 交 組 內 各 相 關 防 救 災 單 位 處 置 ( 四 ) 配 合 中 央 修 訂 重 大 災 害 災 情 通 報 表 式 填 報 作 業 規 定, 有 關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應 上 傳 中 央 之 報 表 ( 共 9 張 ) 相 關 格 式 內 容 均 已 另 行 修 正, 請 進 入 該 系 統 災 情 傳 遞 管 理 - 上 傳 中 央 速 報 作 業 中, 依 業 務 權 責 填 報 相 關 表 單 ( 本 府 各 災 害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應 另 依 相 關 中 央 主 管 單 位 規 定, 再 行 填 報 其 他 表 報 ), 此 外, 傳 送 時 間 亦 改 為 2 時 5 時 8 時 11 時 14 時 17 時 20 時 及 23 時, 每 3 小 時 傳 送 1 次 ( 本 府 傳 送 中 央 時 間 為 3 時 6 時 9 時 12 時 15 時 18 時 21 時 24 時 ) 另 如 有 重 大 災 害 時 ( 如 抽 水 站 捷 運 站 事 故 及 人 命 傷 亡 失 蹤 案 件 等 ) 應 立 即 回 報 指 揮 官 作 業 群 群 長 及 幕 僚 人 員 ( 五 ) 為 利 於 幕 僚 人 員 統 計 彙 整 相 關 災 情 與 動 員 能 量 資 料, 並 節 省 作 業 時 間, 請 各 單 位 直 接 登 入 該 系 統 災 情 傳 遞 管 理 上 傳 中 央 速 報 作 業 填 報 相 關 資 料 欄 位, 不 需 要 另 行 填 寫 書 面 資 料 此 外, 為 避 免 系 統 故 障 導 致 災 情 無 法 記 錄, 仍 請 各 單 位 將 相 關 災 情 報 表 傳 送 防 災 專 用 電 子 信 箱 (prev@tfd.gov.tw) ( 六 ) 各 組 負 責 單 位 ( 組 長 ) 應 隨 時 登 入 本 市 防 救 災 作 業 支 援 系 統 追 蹤 案 件 處 理 情 形, 必 要 時 登 入 本 市 防 救 災 作 業 支 援 系 統 災 情 傳 遞 管 理 災 情 彙 總 表 列 印 選 擇 災 害 專 案 名 稱 -ICS 負 責 組 別 列 印 預 覽, 將 相 關 災 情 資 料 列 出, 並 提 供 各 單 位 追 蹤 後 續 處 理 進 度 ( 七 ) 為 利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統 計 彙 整 本 市 傷 亡 人 數, 請 衛 生 局 依 規 定 登 入 衛 生 署 緊 急 醫 療 管 理 系 統 填 報 相 關 資 訊 另 請 衛 生 局 依 以 往 制 式 Excel 格 式 檔 案, 由 本 市 防 救 災 作 業 支 援 系 統 - 整 合 外 單 位 作 業 衛 生 局 醫 院 通 報 資 料 匯 入 選 擇 災 害 專 案 名 稱 - 瀏 覽 檔 案 位 置 - 匯 入, 每 次 有 新 增 必 須 整 筆 更 新 檔 案 重 新 匯 入, 而 各 單 位 要 查 詢 本 市 傷 亡 狀 況, 則 由 該 系 統 災 情 傳 遞 管 理 人 員 傷 亡 資 料 查 詢 ( 無 法 修 改 ) ( 八 ) 開 啟 本 市 防 救 災 作 業 支 援 系 統 災 情 傳 遞 管 理 災 情 案 件 管 理, 當 有 新 案 件 進 入 時, 系 統 會 以 閃 爍 方 式 提 醒, 應 立 即 閱 讀 後 點 選 確 認, 並 即 聯 繫 所 屬 單 位 進 行 處 理 9-6-3

( 九 ) 為 掌 握 整 體 作 業 情 形, 以 為 撰 寫 總 結 報 告 之 參 考, 將 派 員 登 入 系 統 追 蹤 相 關 災 情 管 制 作 業 及 查 閱 相 關 工 作 紀 錄 資 料 五 會 議 資 料 ( 一 ) 配 合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運 作 方 式 改 採 功 能 編 組 進 行, 鑑 此, 各 群 組 單 位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配 合 召 開 或 派 員 參 加 各 群 組 工 作 討 論 會 議, 會 議 地 點 以 首 長 決 策 室 為 主 其 他 空 間 為 輔 ( 二 ) 各 群 組 工 作 討 論 會 議 由 群 ( 組 ) 長 擇 時 召 開, 惟 相 關 會 議 紀 錄 及 各 組 報 告 資 料 應 於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 一 級 開 設 期 間 每 日 召 開 2 次 為 原 則, 是 否 增 減 由 指 揮 官 決 定, 時 間 為 9 時 及 21 時 ), 召 開 前 1 小 時 送 作 業 群 主 導 單 位 及 幕 僚 協 調 組 (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 彙 整, 俾 利 提 供 指 揮 官 參 考, 並 請 同 時 將 會 議 紀 錄 事 項, 填 入 本 市 防 救 災 作 業 支 援 系 統 防 救 災 作 業 會 報 指 示 作 業 選 擇 災 害 專 案 名 稱 新 增 有 關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之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考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運 用 功 能 編 組 作 業 規 定 之 相 關 內 容 ( 三 ) 各 單 位 對 於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指 揮 官 或 各 群 群 長 指 示 事 項, 應 於 下 次 召 開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前 2 小 時 將 最 新 辦 理 情 形 填 入 本 市 防 救 災 作 業 支 援 系 統 防 救 災 作 業 會 報 指 示 作 業 選 擇 災 害 專 案 名 稱 新 增 處 理, 俾 利 掌 握 處 理 進 度 ( 四 ) 有 關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各 組 報 告 資 料 及 歷 次 會 報 會 議 紀 錄 或 本 市 災 害 變 中 心 運 作 重 點 工 作 注 意 事 項, 將 公 布 於 本 市 防 救 災 作 業 支 援 系 統 防 救 災 作 業 範 本 維 護 作 業, 俾 利 各 編 組 單 位 人 員 查 詢 六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一 級 開 設 時, 應 指 派 科 ( 室 ) 主 管 ( 或 相 當 ) 層 級 以 上 且 熟 悉 運 作 人 員 進 駐 ( 二 ) 對 於 案 件 之 處 理, 如 發 生 互 相 推 諉, 未 向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反 映 致 延 遲 處 理 者, 經 查 屬 實 依 規 定 嚴 懲 ( 三 ) 為 確 保 視 訊 系 統 功 能 正 常, 於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一 級 開 設 前, 必 要 時 將 由 進 行 各 單 位 連 線 測 試, 其 連 線 測 試 另 行 通 知 ( 四 ) 各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前 進 指 揮 所 ) 若 遇 重 大 災 情, 其 救 災 能 量 無 法 負 荷 時, 立 即 向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請 求 支 援, 並 報 請 相 關 功 能 編 組 組 長 協 調 調 度 救 災 能 量 協 助 救 災 ( 五 ) 各 防 救 災 單 位 發 布 新 聞 稿 時, 應 同 時 副 知 秘 書 處 媒 體 事 務 組 1999 話 務 中 心 ( 傳 真 27201999 或 wa_callcenter@mail.taipei.gov.tw) 及 幕 僚 作 業 組, 並 提 供 檔 案 以 利 登 入 系 統 大 事 記 本 市 防 救 災 作 業 支 援 系 統 防 救 災 作 業 大 事 記 9-6-4

管 理 ( 六 )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期 間, 作 業 群 會 議 之 討 論 事 項 如 涉 及 民 眾 權 益 者, 應 邀 請 相 關 局 處 秘 書 處 媒 體 事 務 組 及 共 同 出 席 與 會, 研 考 會 則 視 情 況 採 彈 性 方 式 出 席 ( 七 ) 為 利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訊 息 需 請 本 市 1999 話 務 中 心 協 助 回 應 民 眾 諮 詢, 各 機 關 應 儘 速 傳 真 (02-27201999) 或 電 郵 至 1999 話 務 中 心 電 子 信 箱 (wa_callcenter@mail.taipei.gov.tw), 並 再 主 動 致 電 本 府 1999 話 務 中 心 值 班 台 (1999 轉 58692 58695, 或 0975-101999), 向 值 班 督 導 人 員 確 認 接 收 訊 息 狀 況, 俾 利 1999 話 務 中 心 即 時 回 應 ( 八 ) 訊 息 通 報 1 有 關 新 聞 稿 跑 馬 燈 訊 息 及 簡 訊 等 作 業 內 容 文 字 需 精 確, 避 免 模 稜 兩 可 字 眼 ; 另 為 利 災 害 整 備 應 變 訊 息 能 透 過 1999 話 務 中 心 正 確 回 應, 相 關 機 關 平 時 即 應 將 重 要 資 訊 以 口 語 化 方 式 置 於 市 政 網 站 整 合 平 台 2 有 關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新 聞 發 布 作 業 將 1999 話 務 中 心 及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列 入 必 通 報 對 象 ( 除 傳 真 通 知 外, 亦 應 輔 以 電 話 告 知 ), 並 由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派 專 人 送 至 1999 話 務 中 心 簽 收, 以 達 複 式 通 報, 避 免 訊 息 遺 漏 3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期 間 之 新 聞 稿 簡 訊 或 其 他 重 要 訊 息 請 各 機 關 製 作 完 成 後, 除 依 原 通 報 方 式 通 報 外, 另 依 下 列 方 式 執 行, 避 免 發 生 訊 息 落 差 或 不 同 步 情 事 : (1) 所 有 資 訊 應 立 即 上 傳 本 府 網 站 首 頁 之 防 災 專 區 (2) 第 一 時 間 通 知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3) 同 時 通 知 本 府 1999 話 務 中 心 (4)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再 以 書 面 專 人 送 達 本 府 1999 話 務 中 心 簽 收 4 為 因 應 動 態 之 防 災 FAQ 1999 話 務 中 心 無 法 回 應 時, 請 各 單 位 提 供 3 名 聯 絡 窗 口 名 單 ( 第 3 順 位 聯 絡 窗 口 名 單, 原 則 請 該 單 位 之 主 任 秘 書 擔 任 ), 俾 利 1999 話 務 人 員 即 時 聯 繫, 以 掌 握 最 新 之 正 確 訊 息 5 1999 話 務 中 心 如 接 獲 非 屬 本 府 權 責 範 圍 之 緊 急 案 件 ( 例 如 : 航 空 事 故 核 生 化 輻 射 等 資 訊 ), 將 直 接 以 電 話 通 知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 請 應 變 中 心 人 員 錄 案 並 通 知 對 應 權 責 單 位 處 理 6 有 關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二 級 開 設 期 間 發 布 之 上 班 上 課 及 停 班 停 課 之 相 關 訊 息 ( 含 簡 訊 跑 馬 傳 真 通 傳 及 新 聞 稿 ), 由 媒 體 事 務 組 負 責 ; 疏 散 門 ( 水 門 ) 啟 閉 及 開 放 紅 黃 線 停 車 停 車 格 暫 停 收 費 等 相 關 事 宜, 簡 訊 由 媒 體 事 務 組 發 布 跑 馬 傳 真 通 傳 由 觀 傳 局 負 責 新 聞 稿 發 布 由 水 利 處 負 責 9-6-5

7 有 關 停 班 停 課 訊 息 發 布, 依 本 府 人 事 處 訂 定 發 布 天 然 災 害 新 聞 稿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及 行 政 院 訂 頒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作 業 辦 法 辦 理 ; 請 人 事 處 與 鄰 近 縣 市 ( 新 北 市 等 ) 人 事 機 構 保 持 聯 繫, 掌 握 各 該 縣 市 發 布 訊 息 時 機 8 各 局 處 首 長 防 災 人 員 若 有 異 動, 應 立 即 更 新 資 料 另 有 關 媒 體 事 務 組 針 對 防 災 相 關 訊 息 必 須 特 別 簡 訊 傳 送 之 對 象 ( 如 研 考 會 話 務 組 組 長 水 利 處 及 防 災 業 務 承 辦 人 ), 若 人 員 有 異 動 應 主 動 知 會 媒 體 事 務 組 及 確 認 資 料 已 更 新 9 有 關 對 外 提 供 的 各 種 訊 息 應 由 主 管 機 關 確 認 後 才 提 供, 非 主 管 機 關 勿 以 過 往 經 驗 提 供 訊 息, 以 免 因 訊 息 落 差 而 造 成 不 必 要 困 擾 附 件 - 臺 北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各 項 災 害 權 責 處 理 單 位 參 考 表 災 情 項 目 權 責 單 位 ICS 負 責 組 別 電 力 停 電 電 信 停 話 瓦 斯 漏 氣 積 水 區 房 屋 淹 水 坍 方 ( 落 石 ) 道 路 受 損 堤 防 損 壞 路 樹 傾 倒 交 通 號 誌 損 壞 路 燈 故 障 招 牌 掉 落 電 線 ( 桿 ) 電 力 公 司 電 信 公 司 瓦 斯 公 司 環 保 局 都 市 發 展 局 ( 肇 致 建 築 物 損 壞 或 使 用 堪 虞 者 ) 交 通 局 都 市 發 展 局 環 保 局 電 力 公 司 產 業 發 展 局 9-6-6 農 工 水 電 組 農 工 水 電 組 垃 圾 清 運 環 保 局 醫 衛 環 保 組 農 田 損 失 產 業 發 展 局 農 工 水 電 組 農 作 物 損 失 產 業 發 展 局

自 來 水 停 水 北 水 處 農 工 水 電 組 火 警 搶 救 防 救 治 安 組 緊 急 救 護 衛 生 局 醫 衛 環 保 組 房 屋 全 倒 都 市 發 展 局 房 屋 半 倒 都 市 發 展 局 其 他 視 狀 況 判 定 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