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一 研 究 動 機 筆 者 父 母 親 係 出 身 於 屏 東 縣 長 治 鄉 番 仔 寮 村 閩 南 聚 落 中, 自 小 便 聽 聞 許 多 閩 客 衝 突 所 流 傳 的 奇 聞 軼 事, 其 中 以 番 仔 寮 村 口 的 義 勇 恩 公 廟 最 為 長 輩 所 津 津 樂 道, 原 來 長 治 鄉 本 屬 客 家 六 堆 中 之 前 堆, 而 僅 有 舊 地 名 為 番 仔 寮 一 帶 村 落 屬 閩 南 聚 落, 又 因 其 位 居 前 堆 長 興 十 三 庄 等 客 家 庄 灌 溉 水 源 的 上 游, 相 傳 於 清 時 1 番 仔 寮 與 隔 壁 竹 葉 林 客 庄 民 人 屢 屢 因 灌 溉 水 權 而 引 發 衝 突, 客 家 人 亟 思 動 員 長 興 十 三 庄 武 力 欲 藉 由 亂 民 滋 事 的 機 會, 一 舉 殲 滅 位 處 水 源 較 上 游 的 閩 南 聚 落, 而 本 村 正 是 主 要 攻 擊 目 標 之 一, 當 時 正 值 農 忙 時 期, 番 仔 寮 村 內 男 丁 稀 少, 而 有 毀 庄 之 虞, 此 時 有 十 八 位 來 自 台 南 北 門 人 士, 正 在 庄 中 幫 忙 收 割 以 賺 取 生 活 費, 自 告 奮 勇 願 加 入 協 防 後 客 家 人 攻 至, 村 中 留 存 民 丁 與 其 激 烈 廝 殺, 此 十 八 位 外 地 人 中 因 一 位 眼 睛 失 明 無 法 參 與 作 戰, 便 負 責 擊 鼓 助 威, 此 役 戰 況 慘 烈 自 不 待 言, 十 七 名 外 地 人 亦 全 部 殉 難, 僅 剩 該 位 失 明 者 仍 不 斷 擊 鼓 以 激 勵 士 氣, 後 終 被 敵 人 發 現 亦 身 死, 殘 餘 人 丁 在 千 鈞 一 髮 之 際 獲 得 其 他 聚 落 之 奧 援, 其 中 最 特 殊 的 莫 過 於 山 腳 下 的 平 埔 族 赤 山 庄, 亦 派 兵 協 助 番 仔 寮 度 過 滅 庄 之 危 聽 聞 至 此 筆 者 不 禁 好 奇, 為 何 僻 處 山 腳 一 帶 的 平 埔 熟 番 庄 社 會 願 意 協 助 本 庄 抵 禦 客 家 人 之 攻 擊, 其 中 是 否 牽 涉 閩 南 族 群 與 平 埔 熟 番 之 間, 曾 經 有 多 次 的 合 作 經 驗, 抑 或 者 是 平 埔 熟 番 仍 居 住 在 其 舊 社 時, 便 已 和 選 擇 相 同 生 態 區 位 的 閩 南 族 群 發 展 出 和 諧 的 相 處 關 係? 爰 引 為 此, 而 成 為 本 篇 論 文 最 初 寫 作 之 動 機 1 番 仔 寮, 今 行 區 域 劃 歸 屏 東 縣 長 治 鄉, 分 設 為 繁 華 繁 榮 繁 隆 繁 昌 四 村, 日 據 時 期 屬 番 仔 寮 大 字, 以 閩 南 語 系 之 泉 州 人 居 多 ; 竹 葉 林, 今 長 治 鄉 德 協 村 之 舊 地 名, 與 番 仔 寮 毗 鄰, 但 屬 客 家 村, 向 與 番 仔 寮 不 睦 1
關 於 番 漢 關 係 的 討 論, 應 追 溯 至 清 領 臺 灣 時 期, 史 料 中 常 描 述 臺 地 為 三 年 一 小 反, 五 年 一 大 反 動 亂 頻 仍 的 是 非 之 地, 究 其 原 因, 除 了 來 臺 漢 民 組 成 民 系 素 來 不 睦, 且 移 民 初 期 受 限 於 渡 臺 禁 令 之 影 響, 不 准 搬 眷 來 臺, 導 致 移 民 多 為 青 壯 年 男 丁, 血 氣 方 剛 又 無 家 累, 則 每 與 人 結 怨, 輒 憤 而 糾 眾 往 鬬 渾 不 顧 死 又 移 民 在 臺 舉 目 無 親, 多 投 靠 同 籍 之 鄉 黨 以 尋 求 庇 護, 彼 此 之 間 氣 類 不 同, 聲 息 不 通, 若 有 所 爭 端 乃 聚 眾 滋 事 肆 行 搗 亂 ; 每 當 鳳 邑 閩 粵 民 人 因 細 故 爭 鬥, 則 常 演 變 成 大 規 模 的 流 血 衝 突 事 件, 地 方 官 員 對 此 一 情 形 之 描 述 為 : 地 方 安 靖, 閩 每 欺 粵, 凡 渡 船 旅 舍 中 途 多 方 搜 索 錢 文 粵 人 積 恨 難 忘, 逢 叛 亂, 粵 合 鄰 莊 聚 類 蓄 糧, 聞 警 即 藉 義 出 莊 擾 亂 閩 之 街 市 村 莊, 焚 搶 虜 掠 閩 人 妻 女 及 耕 牛 農 具 衣 服 錢 銀 無 算, 擁 為 己 有, 仇 怨 益 深 2 有 清 一 代 頻 繁 的 閩 粵 分 類 械 鬥, 造 成 清 廷 統 治 臺 灣 的 一 大 不 確 定 因 素 除 了 在 臺 漢 人 民 風 慓 悍 外, 吏 治 的 清 明 與 否 也 是 另 一 項 影 響 臺 地 治 安 的 關 鍵 之 一, 按 臺 地 民 人 雖 因 人 口 結 構 失 衡, 導 致 男 性 丁 口 過 多 女 眷 稀 少, 因 而 使 得 人 人 富 冒 險 精 神, 且 尋 釁 報 仇 渾 不 畏 死, 但 彼 此 爭 鬥 畢 竟 屬 於 特 殊 情 況, 多 數 人 民 在 平 日 為 求 餬 口, 不 得 不 冒 險 輾 轉 顛 沛 流 離 至 臺 地, 無 非 希 冀 以 就 口 食, 然 因 吏 治 敗 壞 使 官 員 任 行 強 徵 暴 斂, 肆 行 苛 索, 黎 民 百 姓 生 活 無 以 為 繼, 不 得 已 只 好 犯 險 作 亂 以 求 一 線 生 機, 在 清 統 治 時 期 所 發 生 之 數 次 大 小 民 變, 於 官 府 拏 獲 主 事 者 問 取 供 詞 時, 則 傳 言 若 起 事 成 功, 上 者 不 僅 可 謀 得 一 官 半 職, 下 者 亦 可 獲 取 不 少 封 賞 ; 倘 若 不 幸 兵 敗 被 擒, 咸 以 為 政 府 將 會 從 優 攏 絡, 正 所 謂 進 可 攻 退 可 守, 則 不 論 起 事 之 成 敗, 臺 地 民 人 均 視 民 變 為 登 青 雲 之 捷 徑, 而 變 亂 蜂 起, 此 一 現 象 可 作 為 清 領 臺 灣 初 期, 在 臺 漢 人 社 會 好 勇 鬥 狠 風 氣 之 註 解 探 討 番 漢 關 係, 另 一 角 度 可 從 普 遍 存 在 於 番 社 中 作 為 與 官 方 溝 通 橋 樑 之 通 事 上 去 著 眼, 按 清 廷 之 作 法 係 採 通 事 與 土 官 共 同 協 理 番 社 各 項 事 務, 通 事 與 土 官 之 2 臺 灣 采 訪 冊, 文 叢 第 55 種,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830 年, 頁 34 2
間, 何 者 權 力 較 大? 何 者 對 番 社 之 生 活 能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本 篇 論 文 從 國 家 政 策 之 角 度 去 探 討 番 屯 與 地 權 制 度, 其 原 因 在 於 國 家 政 策 之 訂 立 將 對 熟 番 與 漢 人 彼 此 之 間 的 番 漢 關 係 產 生 直 接 的 衝 擊, 然 而 縱 使 國 家 政 令 規 劃 得 再 完 善, 也 需 仰 賴 最 基 層 之 人 員 代 為 施 行, 通 事 作 為 清 領 臺 灣 初 期 番 社 與 官 府 之 間 的 中 介 角 色, 則 通 事 能 否 將 國 家 政 令 完 整 下 達 於 番 社, 使 番 黎 遵 循 輸 納 ; 抑 或 是 從 中 作 梗 以 獲 取 暴 利, 尚 有 許 多 討 論 空 間, 故 通 事 與 土 目 之 間 的 評 估, 會 是 本 篇 論 文 討 論 的 另 一 項 重 點 二 研 究 目 的 區 域, 並 不 是 一 個 封 閉 的 地 理 空 間, 而 是 一 個 注 重 生 態 交 通 以 及 人 群 互 動 的 相 對 空 間, 是 一 種 人 群 與 其 所 負 載 的 文 化 在 時 間 與 空 間 上 犬 牙 交 錯 的 概 念 空 間 3, 屏 東 平 原 在 漢 人 大 舉 移 墾 之 前, 係 為 鳳 山 八 社 之 舊 地, 漢 人 入 墾 後 藉 由 代 納 番 租 或 向 熟 番 贌 耕 土 地 的 方 式, 漸 次 拓 展 在 平 原 上 的 族 群 勢 力, 熟 番 為 滿 足 清 廷 對 其 所 課 徵 之 高 額 稅 賦, 將 一 部 份 未 墾 之 荒 埔 草 地 釋 出, 雖 官 方 禁 止 漢 人 買 贌 熟 番 土 地, 但 地 方 官 員 為 避 免 國 家 正 供 受 到 影 響, 默 許 漢 人 透 過 上 述 的 方 式 耕 作 番 人 土 地, 甚 至 發 給 府 城 殷 實 富 戶 墾 照, 准 許 其 佔 墾 大 片 土 地, 並 報 墾 陞 科 ; 另 一 方 面, 來 臺 文 武 官 員 擅 自 設 立 官 庄, 招 徠 內 地 民 人 開 墾, 這 些 開 墾 行 為 無 疑 影 響 平 埔 族 人 原 本 之 生 存 空 間 故 本 篇 論 文 意 欲 探 討 漢 人 入 墾 屏 東 平 原 之 後, 與 原 居 其 上 的 鳳 山 八 社 彼 此 關 係 為 何? 關 於 屏 東 平 原 的 研 究, 既 往 學 者 多 著 眼 在 頻 繁 的 閩 客 衝 突 之 上, 大 體 而 言 屏 東 平 原 之 漢 人 組 成 可 概 分 為 閩 粵 兩 大 民 系, 若 深 入 探 究 其 原 鄉, 不 難 發 現 其 中 的 歧 異 性, 以 閩 南 民 系 為 例, 不 僅 有 來 自 福 建 省 操 持 福 佬 方 言 的 漳 州 泉 州 以 及 興 化 府 的 福 佬 人, 亦 包 含 廣 東 省 汀 州 府 潮 惠 等 地 說 福 佬 方 言 的 族 群, 然 而 在 清 領 3 劉 益 昌 潘 英 海 主 編, 文 化 系 文 化 叢 與 文 化 圈 : 有 關 壺 的 信 仰 叢 結 分 布 與 西 拉 雅 族 群 遷 徙 的 思 考, 平 埔 族 群 的 區 域 研 究, 南 投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3
臺 灣 兩 百 多 年 間, 史 料 上 並 未 記 載 屏 東 平 原 曾 發 生 如 臺 灣 中 北 部 等 地 閩 南 人 分 籍 械 鬥 一 事, 且 屏 東 平 原 上 普 遍 存 在 所 謂 祖 籍 淡 忘 的 現 象, 連 可 茲 區 別 的 漳 泉 口 音 上, 也 呈 現 混 雜 的 現 象, 這 種 情 形 李 國 銘 在 其 研 究 著 作 中 將 之 歸 因 於 屏 東 平 原 上 過 於 激 烈 的 閩 客 衝 突, 自 康 熙 六 十 一 年 (1722) 朱 一 貴 事 變 後, 閩 粵 彼 此 關 係 惡 化, 從 而 引 發 長 達 一 百 五 十 多 年 的 分 類 械 鬥 但 在 這 樣 一 個 局 勢 動 盪 不 安 的 地 域 中, 卻 未 曾 提 及 同 樣 生 活 在 鄰 近 地 域 的 鳳 山 八 社 族 群, 彷 彿 整 個 屏 東 平 原 動 盪 的 族 群 紛 爭 與 他 們 無 干, 但 是 否 真 如 同 文 獻 上 所 記 載, 有 清 一 帶 屏 東 平 原 僅 只 有 閩 粵 械 鬥, 而 無 番 漢 之 間 所 產 生 的 摩 擦, 此 亦 為 本 篇 論 文 所 欲 解 決 之 問 題, 故 藉 由 耙 梳 現 存 史 料 典 籍 中 相 關 於 臺 灣 南 路 下 淡 水 一 帶 的 記 述, 並 配 合 現 存 古 書 契 的 分 析, 擬 先 敘 述 漢 人 進 入 番 人 聚 落 的 方 法, 藉 由 番 漢 彼 此 通 婚 之 情 形, 羅 漢 腳 取 得 番 社 土 地 的 耕 作 權, 又 是 否 因 而 通 番 情 曉 番 語, 進 而 搖 身 一 變 成 為 清 廷 選 任 的 通 事, 得 以 掌 握 一 社 對 官 府 之 輸 納, 而 通 事 土 目 對 番 社 之 影 響, 則 做 為 論 述 屏 東 平 原 番 漢 互 動 的 呈 現 接 著 探 討 清 乾 隆 五 十 五 年 所 施 行 之 番 屯 制 度, 其 形 成 背 景 與 朝 廷 規 劃 方 針, 該 制 度 對 整 個 平 原 上 的 族 群 聚 落 分 佈 是 否 產 生 影 響, 為 因 應 番 屯 制 度, 清 廷 在 沿 山 一 帶 立 石 劃 界, 並 延 續 福 建 布 政 使 司 高 山 於 乾 隆 十 年 (1745) 所 提 出 的 族 群 隔 離 政 策, 將 界 外 漢 人 私 墾 埔 地 或 未 墾 荒 埔 收 回 作 為 屯 餉, 並 搭 蓋 隘 寮, 撥 派 熟 番 攜 眷 就 近 防 守, 使 生 番 在 內 漢 民 在 外, 熟 番 間 隔 其 中 4, 並 探 討 番 屯 制 度 之 成 立, 是 否 係 乾 隆 中 期 後 鳳 山 八 社 熟 番 漸 次 離 開 原 居 地, 而 遷 至 沿 山 一 帶 居 住 之 因 素 再 經 過 整 理 清 時 對 熟 番 地 的 一 連 串 政 策, 自 康 熙 朝 開 始 直 至 光 緒 朝 割 台 為 止, 突 顯 出 清 廷 在 不 同 時 點 為 因 應 熟 番 與 漢 人 之 間 複 雜 的 土 地 交 易 而 實 施 的 各 項 政 策, 檢 證 熟 番 土 地 流 失 成 為 漢 人 土 地, 係 同 時 期 全 臺 各 地 熟 番 族 群 的 共 同 命 4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印, 清 奏 疏 選 彙, 文 叢 第 256 種,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1958 年, 頁 41 4
運, 抑 或 是 各 區 域 呈 現 不 同 之 階 段 樣 貌, 但 終 究 仍 難 逃 熟 番 土 地 漸 次 轉 換 至 漢 人 手 中 之 下 場 本 論 文 中 所 提 生 番 熟 番 土 番 番 人 番 婦 社 番 等 詞, 僅 為 清 楚 呈 現 史 料 語 彙 中 之 原 貌, 並 無 任 何 歧 視 或 貶 低 之 意, 在 此 需 事 先 說 明, 以 免 多 生 誤 解 第 二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方 法 本 論 文 研 究 範 圍 係 以 清 領 時 期 發 生 在 屏 東 平 原 生 番 界 線 以 東 之 大 小 事 件 以 及 民 族 間 之 互 動 發 展 面 貌, 以 呈 現 其 中 之 番 漢 關 係 康 熙 五 十 八 年 (1719) 鳳 山 縣 的 行 政 範 圍 向 今 屏 東 縣 延 伸, 以 東 港 溪 做 為 分 界, 增 設 港 東 港 西 二 里 5, 也 在 同 一 時 期, 清 廷 在 臺 政 權 穩 固 之 後, 民 間 經 濟 力 量 逐 漸 復 甦 一 方 面, 中 央 政 府 鼓 勵 漢 民 拓 墾 荒 地, 增 加 糧 食 供 應 ; 地 方 政 府 也 配 合 政 策, 發 放 墾 照, 獎 勵 商 家 富 戶 投 資 土 地 開 墾 事 業 許 多 富 戶 集 資 湊 股, 組 成 墾 號, 並 向 官 方 申 請 開 墾 執 照 佔 墾 屏 東 平 原 大 片 草 埔 地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社 番 部 落 每 年 需 要 以 稻 穀 繳 納 定 額 番 餉, 其 餉 額 並 不 考 慮 到 番 社 人 丁 之 多 寡, 而 以 一 社 所 應 負 擔 多 少 餉 額 作 為 繳 納 標 準, 因 此 至 少 在 乾 隆 二 年 將 番 丁 課 與 漢 民 相 同 之 賦 額 之 前, 番 餉 一 直 對 番 社 與 番 民 造 成 沈 重 負 擔, 在 此 多 重 因 素 影 響 下, 鳳 山 八 社 社 番 透 過 番 產 漢 佃 之 形 式, 允 許 漢 人 越 過 下 淡 水 溪 進 入 其 傳 統 領 域 進 行 耕 作, 從 而 開 啟 屏 東 平 原 上 族 群 之 另 一 新 面 貌, 詳 細 情 形 將 在 下 述 章 節 中 做 進 一 步 討 論 番 漢 關 係 的 研 究, 已 早 有 許 多 學 者 前 輩 為 文 著 述, 但 相 關 於 屏 東 平 原 番 漢 關 係 之 研 究, 不 僅 數 量 上 無 法 與 其 他 地 區 匹 敵, 又 受 限 於 現 存 古 文 書 及 相 關 地 契 數 量 的 貧 乏, 僅 能 由 留 存 的 地 契 中 選 取 單 一 個 案 中 去 加 以 分 析, 如 施 添 福 國 家 與 5 童 元 昭, 屏 東 平 原 沿 山 地 帶 的 形 成 與 轉 變, 收 於 第 一 屆 屏 東 研 究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I, 頁 106, 2000 年 2 月 5
地 域 社 會 以 清 代 臺 灣 屏 東 平 原 為 例 一 文, 從 論 述 閩 粵 民 系 彼 此 原 鄉 的 不 同, 影 響 其 至 臺 後 進 入 屏 東 平 原, 仍 依 循 原 鄉 的 生 活 模 式, 分 別 選 擇 不 同 的 地 理 區 域 作 為 棲 身 之 所, 並 透 過 承 贌 等 方 式 漸 次 向 熟 番 取 得 耕 地 或 以 漢 人 為 開 發 主 體 的 角 度 來 詮 釋, 如 林 正 慧 清 代 客 家 人 之 拓 墾 屏 東 平 原 與 六 堆 客 庄 之 演 變 一 文, 因 此 相 關 領 域 的 研 究 資 料, 散 見 於 許 多 著 述 當 中 然 筆 者 本 身 並 未 受 過 完 整 之 歷 史 訓 練, 因 此 對 於 資 料 的 蒐 集 以 及 運 用, 可 能 因 疏 失 而 有 所 缺 漏, 這 是 本 論 文 一 項 主 要 的 研 究 限 制 另 外 由 於 本 地 區 之 相 關 古 文 書 與 地 契 並 不 如 臺 灣 中 部 地 方 那 般 豐 富, 且 有 岸 裡 大 社 古 文 書 可 供 作 為 研 究 之 對 照, 在 進 行 文 獻 比 對 分 析 的 過 程 中, 難 免 有 所 不 足, 而 論 證 失 於 薄 弱 之 弊, 此 亦 為 本 論 文 資 料 之 另 一 限 制 本 篇 論 文 當 中 所 論 及 之 族 群, 係 指 於 屏 東 平 原 下 淡 水 溪 流 域 及 東 港 溪 流 域 一 帶 活 動 的 平 埔 熟 番, 在 清 代 的 史 籍 中 稱 這 群 居 處 於 此 塊 平 原 地 域 的 族 群 為 鳳 山 八 社, 當 代 學 界 對 於 屏 東 平 原 上 的 平 埔 族 群 分 類, 仍 存 有 諸 多 爭 議, 本 論 文 採 李 國 銘 教 授 分 類 之 觀 點, 透 過 荷 蘭 文 獻 記 載 中 所 描 述 的 鳳 山 八 社, 依 居 處 法 則 頭 人 制 度 以 及 語 言 等 差 異, 將 此 區 域 之 平 埔 族 群 歸 類 為 馬 卡 道 族, 以 有 別 於 以 府 城 一 帶 為 活 動 範 圍 的 西 拉 雅 族, 詳 細 的 分 類 爭 議 則 不 在 本 論 文 討 論 範 圍 之 內, 特 此 述 明 本 文 之 研 究 時 點 自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1684) 清 領 台 灣 直 至 清 末 割 臺 (1895) 為 止, 係 屬 於 過 去 的 歷 史, 故 本 文 研 究 方 法 擬 採 用 文 獻 分 析 法, 筆 者 透 過 歷 史 文 獻 資 料 的 耙 梳 整 理 分 析 考 據 歸 納 與 詮 釋, 並 從 民 族 學 歷 史 學 的 角 度 切 入, 探 討 清 季 漢 人 進 入 墾 拓 屏 東 平 原 後, 平 埔 族 群 與 之 接 觸 互 動 的 過 程, 試 圖 描 繪 出 當 時 民 族 間 交 往 之 模 式 與 發 展 方 向, 並 藉 由 通 事 土 目 以 及 婚 姻 制 度 去 探 討 番 漢 彼 此 之 間 的 消 長, 並 從 論 述 番 屯 制 度 與 地 權 制 度 中, 來 驗 證 國 家 政 策 在 族 群 分 類 而 治 的 政 策 下 對 屏 東 平 原 上 對 不 同 族 群 所 造 成 之 影 響 6
第 三 節 文 獻 回 顧 與 名 詞 定 義 一 文 獻 回 顧 柯 志 明 於 2001 年 所 出 版 番 頭 家 清 代 臺 灣 族 群 政 治 與 熟 番 地 權 一 書 中, 認 為 過 去 研 究 平 埔 族 議 題 多 著 重 在 漢 移 民 如 何 侵 墾 平 埔 族 番 地, 以 及 平 埔 族 如 何 適 應 漢 人 農 耕 社 會 的 生 活, 其 在 著 作 中 並 指 出 地 權 制 度 可 作 為 研 究 臺 灣 平 埔 族 漢 人 與 清 廷 三 者 之 間 互 動 關 係 的 重 要 線 索 柯 志 明 認 為 臺 灣 私 法 書 中 將 番 租 分 為 公 口 糧 與 私 口 糧 兩 種, 仍 嫌 過 於 粗 略, 故 其 將 番 租 細 分 為 五 種 類 型 : ( 一 ) 純 社 餉 的 番 租 此 部 分 的 番 租 習 慣 上 被 稱 為 代 納 番 餉 或 代 輸 社 餉, 漢 人 墾 戶 繳 納 的 番 租 便 是 社 餉, 清 康 熙 至 雍 正 初 期, 由 於 國 家 課 予 熟 番 的 番 餉 負 擔 較 重, 為 使 賦 稅 不 致 虧 損, 官 方 默 許 漢 人 向 社 番 繳 納 部 分 番 租 以 獲 取 開 墾 番 地 的 權 利, 不 過 柯 氏 認 為 純 社 餉 的 番 租 存 續 期 間 並 不 長, 乾 隆 二 年 奉 文 減 免 社 餉 改 徵 番 丁 銀 後, 此 類 番 租 即 被 貼 納 的 番 租 所 取 代 ( 二 ) 貼 納 的 番 租 向 官 府 繳 納 的 番 餉 及 繳 納 給 番 社 的 口 糧 ( 又 稱 為 社 課 ), 即 屬 此 類 番 租, 柯 氏 認 為 貼 納 的 番 租 重 於 純 社 餉 的 番 租, 因 漢 佃 墾 戶 可 能 會 有 抗 繳 番 租 的 情 形, 故 乾 隆 二 十 四 年 清 廷 重 申 保 護 番 租 律 令, 規 定 由 漢 人 報 墾 陞 科 的 番 地, 均 一 律 貼 納 番 租 ( 三 ) 免 納 正 供 的 番 大 租 雍 正 八 年 以 前, 番 租 係 源 自 於 繳 納 社 餉 的 義 務, 以 代 番 納 餉 或 貼 納 社 餉 的 形 式 存 在, 租 額 則 附 屬 於 漢 大 租, 此 即 臺 灣 私 法 一 書 中 所 稱 一 般 大 租 之 上 亦 有 番 租 存 在 的 情 形 雍 正 八 年 後, 番 業 戶 成 立, 熟 番 才 得 以 直 接 向 漢 人 佃 戶 收 取 番 租, 並 以 番 大 租 的 形 式 獨 立 存 在, 番 業 戶 成 例 後, 乾 隆 三 年 復 又 禁 止 漢 人 以 貼 納 番 租 的 方 式 贌 買 番 地 報 陞, 冀 能 杜 絕 番 地 流 失 的 管 道 ( 四 ) 須 納 正 供 的 番 大 租 7
乾 隆 二 十 二 年 至 二 十 六 年 期 間, 清 政 府 的 地 權 政 策 開 始 轉 變 為 順 應 民 番 間 既 存 租 佃 習 慣, 承 認 在 番 大 租 的 制 度 底 下, 由 漢 墾 戶 陞 科 納 供, 故 漢 墾 戶 實 質 上 承 擔 番 租 與 正 供 的 雙 重 負 擔 ( 五 ) 社 番 口 糧 租 若 番 社 周 邊 土 地 係 由 社 番 自 力 開 墾, 於 墾 成 熟 田 後 招 現 耕 佃 人 承 種 並 抽 收 租 穀, 此 種 情 形 稱 為 番 小 租, 因 番 地 不 需 繳 納 大 租 且 免 納 正 供, 又 稱 為 大 小 租, 番 小 租 係 由 熟 番 將 荒 埔 地 墾 成 田 園 後, 取 得 田 面 與 田 底 權, 在 不 欲 或 不 能 自 耕 的 情 形 下 租 給 現 耕 佃 人 耕 作, 收 取 小 租, 由 於 田 底 權 係 掌 握 在 社 番 手 中, 承 贌 田 地 的 漢 佃 並 無 法 取 得 永 久 管 耕 之 權, 租 期 通 常 為 二 至 三 年 按 清 廷 於 前 期 所 頒 佈 之 律 令, 若 社 番 自 行 將 荒 埔 墾 成 熟 田, 則 免 納 正 供 6 柯 志 明 以 中 北 部 平 埔 族 所 留 存 之 大 量 番 契, 配 合 清 各 時 期 對 番 地 之 政 策, 而 歸 納 出 上 述 五 種 類 型, 並 非 同 一 時 期 同 時 存 在 此 五 種 番 租 類 型 鳳 山 八 社 是 否 能 依 柯 氏 之 分 類, 而 呈 現 相 同 之 因 果, 則 有 待 討 論 在 討 論 到 熟 番 土 地 流 失 部 分, 柯 氏 指 出 西 部 海 岸 平 原 的 熟 番 地, 在 乾 隆 初 期 多 以 流 失 殆 盡, 熟 番 喪 失 番 地 後 不 得 不 離 開 原 居 地, 於 乾 隆 中 期 後 遷 移 至 近 山 地 區, 土 牛 界 沿 邊 之 屯 番 地 內 探 究 熟 番 地 如 何 在 歷 史 發 展 過 程 中 漸 次 流 失 到 漢 人 手 中, 柯 氏 認 為 最 簡 單 的 答 案 是 官 吏 瀆 職 且 執 行 不 力, 初 期 漢 墾 戶 透 過 民 番 無 礙, 朦 朧 發 給 墾 照 的 方 法, 佔 墾 大 片 荒 埔 地 並 招 佃 墾 成 熟 田, 陞 科 成 為 民 地 ; 另 一 原 因 則 為 雍 正 朝 清 理 田 園 及 地 稅 改 革 中, 實 施 番 地 漢 墾 戶 首 報 陞 科 的 方 式, 使 得 侵 墾 番 地 之 漢 人 業 戶 得 以 將 番 地 透 過 陞 科 的 手 段 轉 變 為 民 地 乾 隆 朝 前 期, 番 地 政 策 雖 恢 復 番 地 封 禁 與 族 群 隔 離 之 意 圖, 但 其 主 要 為 防 止 漢 民 至 界 外 私 墾 生 番 地, 對 於 界 內 熟 番 地 則 欠 缺 法 令 的 周 詳 保 護, 僅 消 極 禁 止 透 過 漢 人 貼 納 番 租 以 取 得 番 ; 乾 隆 中 期 後, 官 府 態 度 轉 趨 積 極, 藉 由 免 納 正 供 的 番 大 租 制 度, 6 柯 志 明, 番 頭 家 清 代 臺 灣 族 群 政 治 與 熟 番 地 權, 臺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社 會 學 研 究 所,2001 年, 頁 279-300 8
阻 斷 漢 民 藉 由 陞 科 的 方 式, 將 熟 番 地 轉 換 為 民 地, 杜 絕 屯 番 地 流 失 的 管 道 7 柯 氏 對 於 平 埔 熟 番 於 乾 隆 朝 後 喪 失 其 原 居 地 之 土 地 所 有 權, 而 被 迫 遷 徙 至 山 區 之 看 法, 基 本 上 贊 同 顛 沛 流 離 說 然 而, 在 屏 東 平 原 上 之 鳳 山 八 社, 是 否 如 同 柯 氏 書 中 所 言, 於 乾 隆 朝 後 對 舊 社 附 近 之 土 地 所 有 權 喪 失 殆 盡, 而 不 得 不 遷 徙 至 沿 山 一 帶? 此 一 說 法 容 或 有 討 論 空 間 陳 秋 坤 於 1997 年 撰 寫 之 清 代 臺 灣 土 著 地 權 一 書 中, 指 出 清 朝 原 則 上 承 認 番 社 擁 有 附 近 土 地 之 所 有 權, 然 其 先 決 要 件 為 番 社 必 須 向 官 府 任 土 作 貢, 獻 出 其 傳 統 領 域 範 圍 與 丁 口 數, 官 府 始 透 過 授 與 之 方 式 承 認 番 社 地 權 又 規 定 番 社 按 照 成 年 男 丁 婦 口, 年 繳 一 定 數 額 的 番 餉 社 餉 係 以 全 社 為 單 位, 由 通 事 或 土 目 統 一 徵 收, 並 代 為 折 交 上 繳 官 府 陳 氏 以 臺 灣 中 部 巴 宰 海 族 岸 裡 社 為 例, 以 岸 8 裡 社 土 官 潘 敦 仔 家 業 之 地 權 變 遷 作 為 其 個 案 研 究, 分 析 巴 宰 海 族 在 受 到 漢 人 私 有 地 權 習 慣 之 影 響 下, 如 何 將 其 原 有 之 傳 統 鹿 場 與 草 埔 地, 分 割 成 以 家 戶 為 單 位 的 私 有 產 權, 使 得 多 數 族 人 脫 離 狩 獵 生 活 而 轉 變 成 坐 收 租 金 的 田 園 業 主 陳 秋 坤 認 為 在 岸 裡 社 脫 離 狩 獵 生 活, 並 與 漢 人 頻 繁 接 觸 的 過 程 中, 國 家 權 力 扮 演 關 鍵 的 角 色 ; 其 在 研 究 中 指 出, 漢 人 自 大 陸 原 鄉 沿 襲 原 有 之 墾 佃 等 地 權 習 慣, 並 引 入 貨 幣 經 濟 模 式, 改 變 了 岸 裡 社 社 番 本 身 對 土 地 地 權 結 構 的 觀 念, 並 漸 次 使 社 番 習 於 金 錢 交 易, 從 而 拋 棄 傳 統 捕 鹿 之 狩 獵 生 活, 轉 而 依 賴 田 產 坐 收 租 金 以 維 持 生 活 陳 氏 認 為 岸 裡 社 番 業 流 失 之 原 因 有 三 種 : ( 一 ) 番 業 主 將 其 土 地 劃 分 成 許 多 區 塊, 並 以 割 地 之 方 式 換 取 漢 墾 戶 出 銀 開 墾 水 圳 後, 所 得 之 灌 溉 水 源, 並 藉 以 將 田 園 改 良 成 水 田 以 從 事 稻 作 生 產 ( 二 ) 番 業 主 將 其 土 地 租 贌 與 漢 人 後, 由 佃 戶 自 備 工 本 開 墾 成 田 園, 並 延 續 漢 人 7 8 柯 志 明, 番 頭 家 清 代 臺 灣 族 群 政 治 與 熟 番 地 權, 頁 1-2 356-360 潘 敦 仔, 岸 裡 社 土 官, 乾 隆 二 十 三 年 清 廷 革 除 原 通 事 張 達 京 後, 繼 任 通 事, 並 管 有 大 片 岸 裡 社 土 地 9
之 墾 佃 習 慣, 由 漢 佃 取 得 田 底 權, 使 得 地 權 一 分 為 二, 漢 佃 藉 由 每 年 繳 納 定 額 番 租, 取 得 永 佃 權, 並 得 以 自 由 轉 讓 田 底 權 之 權 利 ( 三 ) 番 業 主 將 田 園 之 大 租 權 出 典 給 漢 佃 或 銀 主, 獲 取 部 分 價 金 挪 作 他 用, 但 於 出 典 期 限 屆 至 後 卻 難 以 回 贖, 造 成 熟 番 空 有 田 業 卻 無 租 可 收 之 窘 境 9 清 律 規 定 一 田 一 主, 僅 承 認 業 主 權 並 受 法 律 保 護, 故 番 業 流 失 應 指 番 地 之 業 主 權 歸 漢 人 所 有, 然 在 番 業 流 失 的 認 定 上, 柯 志 明 與 陳 秋 坤 施 添 福 等 學 者 的 認 定 標 準 並 不 一 致, 陳 氏 與 施 氏 對 番 地 支 流 師 採 取 較 寬 鬆 的 定 義, 認 為 熟 番 將 番 地 出 贌 予 漢 佃 收 租 後, 以 及 將 番 地 租 權 典 讓 給 漢 佃 或 銀 主 之 現 象, 即 視 為 番 業 流 失 ; 柯 氏 則 對 番 業 流 失 採 取 較 嚴 格 之 定 義, 認 為 番 地 縱 使 經 熟 番 出 典 與 漢 人, 而 形 成 地 權 虛 有 化, 但 若 番 地 尚 未 經 漢 人 報 墾 陞 科 過 戶 成 為 民 地 之 前, 清 廷 仍 可 動 用 行 政 措 施 加 以 補 救, 乾 隆 三 十 三 年 (1768) 清 廷 規 定 漢 佃 戶 墾 耕 番 埔 地 者 概 免 報 陞, 斷 絕 番 地 因 陞 科 納 供 而 成 為 民 地 之 管 道, 番 地 業 主 權 永 歸 熟 番 所 有 然 而 雖 政 府 對 買 賣 番 地 嚴 行 禁 止, 但 從 現 存 番 契 中 不 難 發 現, 番 漢 間 的 杜 賣 行 為 仍 不 斷 出 現, 顯 見 政 令 與 執 行 之 間 有 顯 著 之 落 差 施 添 福 在 1998 年 所 發 表 之 清 代 臺 灣 屏 東 平 原 的 土 地 拓 墾 和 族 群 關 係 一 文 中, 認 為 早 在 1635 年 荷 蘭 人 勢 力 進 入 屏 東 平 原 之 前, 下 淡 水 溪 一 帶 番 社 已 有 漢 人 居 住 的 痕 跡, 並 常 常 代 表 番 社 與 臺 南 巴 達 維 亞 城 荷 方 作 交 涉, 而 當 時 漢 人 多 僅 將 下 淡 水 地 區 作 為 短 暫 的 居 留 所, 且 人 數 亦 不 多 ; 明 鄭 時 期, 鄭 成 功 於 臺 灣 各 地 推 行 軍 屯 與 民 墾 制 度, 用 以 充 實 財 政 與 增 加 糧 食 來 源, 但 其 範 圍 始 終 未 越 過 下 淡 水 溪 東 部, 而 僅 在 西 岸 一 帶 活 動 ; 清 領 臺 灣 後, 約 在 康 熙 三 十 年 (1691) 前 後, 來 自 閩 粵 一 帶 的 福 佬 與 客 家 民 系 移 民, 開 始 透 過 繳 納 小 額 番 租 的 方 式, 向 鳳 山 八 社 換 取 土 地 耕 作, 直 到 康 熙 末 年, 福 佬 與 客 家 兩 民 系 之 移 民 已 然 在 屏 東 平 原 建 立 9 陳 秋 坤, 清 代 臺 灣 土 著 地 權, 臺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1997 年, 頁 4-5 192-199 10
起 大 大 小 小 不 等 之 庄 社 10 閩 粵 兩 民 系 之 漢 移 民 進 入 屏 東 平 原 後, 很 快 地 依 循 著 原 鄉 的 生 活 方 式, 各 自 選 擇 了 適 合 其 特 性 之 地 理 區 域 進 行 拓 墾 的 工 作, 而 他 們 取 得 土 地 的 方 式, 施 氏 認 為 有 下 列 的 管 道 讓 漢 移 民 得 以 進 行 耕 作 : ( 一 ) 社 番 典 賣 或 招 漢 佃 開 墾 鳳 山 八 社 周 圍 皆 有 自 墾 田 園, 後 由 社 番 開 墾 後 鬮 分 各 管, 乾 隆 中 期 後 部 分 社 番 或 因 乏 力 墾 耕, 而 招 漢 人 開 墾, 年 納 定 額 租 粟 作 為 番 大 租 ; 或 因 乏 銀 應 用, 將 田 園 杜 賣 予 漢 人 此 類 土 地 屬 番 社 私 有 地, 例 免 陞 科 納 課 ( 二 ) 番 社 或 社 番 立 戶 招 漢 佃 開 墾 康 熙 年 間 有 部 分 社 番, 自 立 戶 名, 向 官 府 報 墾 未 墾 社 地, 招 漢 佃 自 備 工 本 開 墾 成 熟 田 後, 收 取 大 租 ; 陞 科 後 則 自 納 正 供 錢 糧 ( 三 ) 漢 業 戶 以 貼 納 番 租 或 代 番 納 課 而 招 漢 佃 開 墾 漢 人 若 以 個 人 或 合 股 方 式 立 戶, 向 熟 番 以 貼 納 番 租 或 代 納 供 課 為 條 件 而 取 得 番 社 墾 批 後, 赴 縣 呈 明 四 至, 經 官 發 給 墾 照, 再 自 行 招 漢 佃 開 墾 番 地 ; 墾 成 後, 按 例 報 陞 納 課, 是 為 漢 業 戶 ( 四 ) 漢 業 戶 招 漢 佃 開 墾 荒 埔 八 社 各 社 活 動 領 域 內 亦 有 部 分 土 地, 由 漢 人 以 荒 埔 地 名 義 請 墾 此 類 土 地 若 要 開 墾 需 向 官 府 呈 明 四 至, 且 由 通 事 管 事 等 查 明 確 實 無 人 開 墾 及 違 礙 番 社 田 園 後, 始 由 官 府 發 給 墾 照, 並 招 佃 開 墾, 墾 成 後 報 陞 供 課 施 氏 在 本 文 中 著 重 描 述 鳳 山 八 社 所 負 擔 之 賦 額 與 公 差 負 擔, 並 探 討 漢 移 民 於 何 時 進 入 屏 東 平 原 開 墾 荒 地, 並 因 而 產 生 閩 粵 衝 突, 進 而 探 討 番 界 的 變 動 他 並 指 出 早 在 康 熙 中 期 以 後, 鳳 山 八 社 即 已 發 展 出 雙 冬 稻 作, 然 而 乾 隆 中 期 後, 漢 移 10 施 添 福, 國 家 地 域 與 社 會 以 清 代 臺 灣 屏 東 平 原 為 例, 收 錄 於 平 埔 族 群 與 臺 灣 歷 史 文 化 論 文 集, 臺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籌 備 處,2001 年 8 月, 頁 1-2 11
民 大 量 取 得 熟 番 原 有 之 土 地, 迫 使 八 社 番 難 以 生 計 而 紛 紛 離 開 舊 社, 向 沿 山 一 帶 遷 徙 ; 部 分 社 番 甚 至 南 下 恆 春 半 島, 或 於 沿 山 一 帶 居 住 後 探 得 通 往 後 山 之 道 路, 部 分 社 番 亦 遷 徙 至 後 山 覓 地 另 尋 生 機 施 添 福 認 為 八 社 番 之 處 境 反 映 出 兩 個 問 題, 一 為 鳳 山 八 社 之 傳 統 領 域 並 不 狹 隘, 各 社 丁 口 雖 較 臺 地 其 他 番 社 為 多, 但 卻 未 曾 對 其 生 計 造 成 影 響, 是 何 原 因 迫 使 社 番 需 遷 離 舊 社 而 移 往 沿 山 一 帶 ; 二 為 八 社 社 番 被 迫 離 開 舊 社 後, 為 何 選 擇 遷 往 沿 山 一 帶, 而 選 擇 他 們 所 不 適 應 的 生 態 區 位 作 為 立 足 之 地 對 於 這 兩 項 疑 問, 施 添 福 將 其 歸 因 於 清 治 時 期 鳳 山 八 社 先 是 苦 於 長 期 的 沈 重 賦 額 與 派 撥 修 建 穀 倉 的 重 役, 而 使 得 八 社 熟 番 生 活 日 趨 貧 困, 乾 隆 五 十 五 年 (1790) 後 又 奉 命 派 撥 至 沿 山 一 帶 守 隘, 清 廷 更 在 駐 地 搭 蓋 隘 寮, 命 熟 番 攜 眷 至 該 處 駐 守, 最 後 終 因 當 地 土 壤 貧 瘠, 且 水 患 頻 仍 使 埔 地 頻 遭 水 沖 沙 壓 而 不 得 不 再 行 東 遷 至 後 山 一 帶 11 楊 鴻 謙 於 2003 年 所 發 表 之 博 士 論 文 清 代 臺 灣 南 部 溪 拉 雅 族 番 社 地 權 制 度 變 遷 之 研 究 以 鳳 山 八 社 領 域 為 範 圍, 蒐 羅 臺 灣 公 私 藏 古 文 書 影 本 新 港 文 書 噶 瑪 蘭 西 拉 雅 古 文 書 等 文 獻 中 有 關 屏 東 平 原 鳳 山 八 社 之 番 契 墾 照 官 府 諭 示 及 日 據 初 期 總 督 府 檔 案 資 料, 作 為 該 論 文 論 述 之 重 要 參 考, 計 共 74 件 鳳 山 八 社 番 契 及 37 件 地 契, 分 別 由 鳳 山 八 社 等 社 番 或 番 社 通 事 土 目 所 簽 立, 訂 約 年 代 最 早 自 康 熙 六 十 年 (1721) 延 伸 至 光 緒 十 七 年 (1892) 為 止, 多 數 番 契 訂 約 期 間 集 中 在 乾 隆 與 嘉 慶 年 間, 類 型 包 含 典 契 賣 契 墾 佃 契 以 及 胎 借 契 等 類 型, 楊 氏 整 理 總 計 111 件 相 關 之 地 契, 並 據 以 分 析 其 契 約 內 容, 企 圖 呈 現 十 八 十 九 世 紀 初 期 鳳 山 八 社 番 社 地 權 轉 變 的 樣 貌, 並 修 正 了 學 界 對 平 埔 熟 番 地 權 流 失 的 時 間 點, 施 添 福 與 陳 秋 坤 於 相 關 研 究 中 認 為, 鳳 山 八 社 社 番 約 於 乾 隆 中 期 後, 其 在 平 原 上 的 舊 社 傳 統 地 權 已 然 喪 失 殆 盡, 清 廷 於 乾 隆 五 十 五 年 (1790) 正 式 創 設 屯 番 制 後, 清 釐 界 外 未 墾 荒 埔 地 撥 給 屯 丁 作 為 養 贍 埔 地, 導 致 11 施 添 福, 國 家 地 域 與 社 會 以 清 代 臺 灣 屏 東 平 原 為 例, 收 錄 於 平 埔 族 群 與 臺 灣 歷 史 文 化 論 文 集, 臺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籌 備 處,2001 年 8 月, 頁 11-19 12
八 社 社 番 漸 次 離 開 原 居 地 而 遷 往 沿 山 一 帶 然 而 透 過 現 存 之 番 契, 可 以 得 知 乾 隆 朝 以 後 一 百 二 十 年 期 間, 鳳 山 八 社 番 地 多 數 仍 位 處 平 原 地 區, 並 未 因 此 而 全 數 淪 為 漢 人 之 手 ; 故 其 認 為, 在 論 述 平 埔 族 地 權 時 其 番 地 在 乾 隆 初 期 已 然 流 失 殆 盡 之 說 法, 並 不 適 用 於 屏 東 平 原 上 的 鳳 山 八 社 為 保 護 熟 番 生 計, 清 朝 律 令 僅 承 認 番 大 租 戶 ( 番 業 戶 ) 為 番 地 業 主, 但 番 地 之 田 主 權 在 臺 地 之 習 慣 上 往 往 屬 於 小 租 戶 所 有, 且 小 租 戶 可 自 由 轉 讓 租 權, 故 小 租 權 於 清 朝 後 期 以 轉 變 為 具 有 完 全 所 有 權 的 性 質, 小 租 權 亦 因 此 而 成 為 當 時 民 間 典 賣 田 園 的 主 要 標 的, 故 小 租 權 的 典 賣 價 格 一 般 高 於 大 租 權, 而 番 大 租 權 價 格 較 小 租 權 便 宜 之 原 因, 道 光 十 三 年 (1833) 時 任 北 路 理 番 同 知 的 陳 盛 韶 認 為 : 佃 戶 與 大 租 戶 之 間, 並 沒 有 簽 訂 契 約, 縱 使 有 抗 繳 大 租 的 情 形 發 生, 大 租 戶 仍 無 法 自 由 更 換 佃 戶, 而 對 大 租 權 造 成 損 害, 因 此 大 租 權 的 價 格 便 在 此 因 素 下 而 偏 低 另 一 方 面, 承 贌 番 地 的 小 租 戶 因 不 用 繳 納 正 供, 且 其 租 額 係 與 佃 戶 直 接 簽 訂, 若 佃 戶 不 從 小 租 戶 可 將 佃 權 轉 讓 給 他 人, 不 但 保 障 了 小 租 戶 的 收 租 權, 也 使 得 小 租 權 的 價 格 較 大 租 權 為 高 然 而, 楊 鴻 謙 在 比 較 大 小 租 權 之 差 異 時, 係 以 時 價 換 算 銀 錢 而 估 算, 這 將 可 能 忽 略 了 每 年 所 收 成 米 穀 折 色 成 錢 銀 時, 所 可 能 產 生 的 差 異, 按 米 穀 收 購 價 格 時 有 波 動, 但 改 徵 折 色 之 後 一 律 以 番 銀 作 為 計 價 單 位, 兩 者 在 轉 換 過 程 當 中 便 可 能 失 真, 此 點 是 楊 鴻 謙 並 未 注 意 到 的 部 分 林 正 慧 在 清 代 客 家 人 之 拓 墾 屏 東 平 原 與 六 堆 客 庄 之 演 變 碩 士 論 文 中, 透 過 闡 述 六 堆 客 家 人 拓 墾 屏 東 平 原 之 歷 程, 並 細 述 六 堆 客 家 組 織 的 形 成, 而 官 府 從 一 開 始 利 用 客 家 組 織 的 武 力 平 定 臺 灣 各 地 之 亂 事, 後 又 恐 客 民 恃 寵 而 驕, 開 始 對 客 家 組 織 處 處 設 限, 甚 至 鼓 動 閩 人 自 行 組 織 另 一 個 可 與 之 對 抗 的 武 裝 勢 力, 論 文 中 詳 述 了 六 堆 與 官 府 關 係 之 轉 變, 另 一 項 重 要 的 成 就 是 她 羅 列 了 下 淡 水 地 區 有 清 一 代 的 閩 粵 各 項 大 小 衝 突, 其 中 雖 主 要 以 探 討 閩 粵 衝 突 為 主, 但 對 屏 東 平 原 番 漢 13
關 係 之 探 討 亦 有 一 定 之 貢 獻 卓 淑 娟 於 其 論 文 清 代 台 灣 中 部 番 漢 關 係 之 研 究 中, 透 過 文 獻 上 的 一 手 資 料 著 手, 利 用 現 存 岸 裡 大 社 古 文 書 淡 新 檔 案 並 配 合 田 野 調 查 的 結 果, 發 現 番 漢 在 滿 清 不 同 的 治 理 原 則 下, 產 生 各 種 組 合 類 型, 並 開 展 番 漢 研 究 之 另 一 思 考 面 向 黃 煥 堯 在 1986 年 所 發 表 之 清 代 台 灣 番 人 與 地 方 治 安 之 關 係 : 義 番 與 番 患 之 研 究 一 文 中, 透 過 耙 梳 奏 摺 地 方 至 以 及 當 時 文 人 的 筆 記 等 文 獻 記 載, 整 理 出 清 季 與 番 人 有 關 之 大 大 小 小 衝 突 與 民 變, 並 分 析 臺 灣 番 人 對 清 季 地 方 治 安 的 治 亂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文 中 將 番 人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區 分 為 正 反 兩 面, 討 論 義 番 與 番 患 出 現 之 背 景 與 成 因, 並 對 屯 丁 制 度 的 成 效 作 了 深 入 的 分 析 並 肯 定 該 制 度 對 臺 灣 治 安 之 貢 獻 潘 孟 玲 屏 東 萬 巒 開 發 的 研 究 一 文 中, 著 重 於 屏 東 萬 巒 地 區 的 歷 史 及 開 發 過 程, 論 文 並 非 單 只 針 對 客 家 族 群, 並 旁 及 非 客 家 族 群 之 開 拓 史, 如 排 灣 族 平 埔 族 以 及 閩 南 人 在 萬 巒 的 分 佈 及 活 動 情 形, 然 而 本 篇 論 文 書 寫 的 範 圍 僅 侷 限 在 現 今 行 政 區 劃 中 的 萬 巒 地 區, 以 今 之 行 政 區 域 作 為 書 寫 傳 統 聚 落 的 方 式, 基 本 上 無 法 完 全 符 合 聚 落 發 展 的 歷 史, 但 在 該 地 區 的 族 群 書 寫 方 面 仍 有 其 貢 獻 羅 娟 芝 清 代 屏 東 內 埔 地 區 社 會 經 濟 的 發 展 與 變 遷 論 文 中, 探 討 內 埔 鄉 如 何 從 平 埔 社 會 轉 變 成 漢 人 主 體 社 會 的 歷 程, 對 平 埔 族 傳 統 社 會 經 濟 也 有 論 及 論 文 結 論 中 認 為 六 堆 係 為 對 抗 閩 南 人 所 形 成 的 超 越 親 族 組 織 的 團 體 謝 仲 修 之 碩 士 論 文 清 代 臺 灣 屯 丁 制 度 的 研 究 探 討 清 領 時 期 臺 灣 軍 事 制 度 的 轉 變, 從 早 期 清 政 府 不 欲 用 臺 民 來 防 戍 台 灣, 而 以 勞 民 傷 財 的 班 兵 制 度 來 代 替, 然 而 班 兵 制 很 快 的 便 不 足 以 應 付 臺 灣 大 大 小 小 的 動 亂 與 衝 突, 故 直 至 林 爽 文 14
事 變 期 間, 熟 番 在 清 廷 的 刻 意 防 堵 下 並 未 從 賊, 反 倒 協 助 官 方 平 定 亂 事, 以 及 入 山 搜 捕 餘 黨, 對 清 廷 貢 獻 良 多, 福 康 安 乃 奏 請 朝 廷 仿 效 四 川 屯 練 制 度 將 熟 番 武 力 納 入 國 家 體 系 當 中, 進 而 實 施 番 屯 制, 對 後 期 在 臺 班 兵 武 力 積 弱 不 振 的 情 況 下, 屯 番 與 在 臺 民 兵 的 武 力 成 為 清 政 府 賴 以 平 亂 的 對 象 謝 仲 修 詳 細 討 論 台 灣 屯 丁 制 度 的 形 成 背 景, 與 各 時 期 官 員 對 番 屯 制 度 的 增 修 內 容, 最 後 再 整 體 評 估 番 屯 制 度 的 具 體 成 效 與 缺 失, 對 研 究 熟 番 軍 事 制 度 提 供 了 翔 實 的 資 料 二 名 詞 定 義 ( 一 ) 生 番 熟 番 生 番 或 熟 番 俱 係 清 代 以 來 所 慣 用 之 名 詞, 熟 番 乃 是 生 番 的 對 稱 藍 鼎 元 於 其 著 作 鹿 州 初 集 中 對 生 熟 番 有 詳 細 的 區 別 生 番 是 : 其 深 居 內 山, 未 服 教 化 者 為 生 番, 皆 以 鹿 皮 蔽 體, 耕 山 食 芋, 鏢 鎗 為 其 所 長 熟 番 則 是 : 其 雜 居 平 地, 遵 法 服 役 者 為 熟 番 相 安 耕 鑿, 與 民 無 異, 惟 長 髮 剪 髮 穿 耳 刺 嘴 服 飾 之 類 不 同 耳 12 熟 番 又 因 其 多 居 於 平 地 上, 慣 稱 為 平 埔 番 從 文 獻 中 不 難 發 現, 清 廷 區 別 生 熟 番 的 標 準 係 以 該 族 群 是 否 有 納 稅 並 服 公 差 為 準 ( 二 ) 鳳 山 八 社 在 史 料 的 記 載 中, 最 先 出 現 在 屏 東 平 原 上 生 活 的 族 群, 應 為 鳳 山 八 社, 巡 臺 御 史 黃 叔 璥 於 其 著 作 中 以 府 城 做 為 分 界 點, 將 臺 地 番 人 區 分 為 北 路 諸 羅 番 十 種 與 南 路 鳳 山 番 三 種, 其 中 南 路 鳳 山 番 一 所 登 載 之 番 社 計 有 上 澹 水 ( 一 名 大 木 連 ) 下 澹 水 ( 一 名 麻 里 麻 崙 ) 阿 猴 搭 樓 茄 藤 ( 一 名 奢 連 ) 放 索 ( 一 12 藍 鼎 元, 粵 中 風 聞 臺 灣 事 論, 收 錄 於 丁 曰 健 著 治 臺 必 告 錄, 文 叢 第 17 種,1959 年, 頁 44-45 15
名 阿 加 ) 武 洛 ( 一 名 大 澤 機, 一 名 尖 山 仔 ) 及 力 力 等 八 社 13, 其 中 以 東 港 溪 為 界, 溪 北 由 南 往 北 計 有 上 澹 水 下 澹 水 阿 猴 搭 樓 武 洛 等 五 社, 溪 南 由 北 往 南 有 茄 藤 力 力 放 索 三 社 ( 二 ) 傀 儡 生 番 平 原 中 亦 有 居 住 於 傀 儡 山 地 中 的 生 番 活 動 的 痕 跡, 此 處 所 指 涉 之 傀 儡 生 番, 依 清 時 行 政 區 域 劃 分 為 港 東 里 十 九 社 與 港 西 里 十 三 社, 其 族 群 涵 括 今 排 灣 族 與 魯 凱 族 兩 族, 但 在 清 史 料 中, 僅 以 番 社 名 作 為 指 稱, 黃 叔 璥 於 臺 海 使 槎 錄 一 書 中 所 記 載 之 南 路 傀 儡 番 二, 詳 列 出 北 葉 安 心 武 里 ( 北 葉 分 出 ) 山 豬 毛 加 蚌 ( 一 作 泵 ) 加 務 朗 等 番 社 名 傀 儡 生 番 通 常 係 將 山 下 沿 山 一 帶 土 地 視 為 其 獵 場 之 一 部 分, 平 日 或 與 平 埔 熟 番 或 漢 人 間 有 貿 易 之 往 來, 以 獲 取 鹽 布 米 珠 等 雜 物, 其 中 若 有 以 鐵 及 鉛 子 火 藥 等 物 品 最 為 生 番 看 重, 往 往 傾 其 所 有 之 財 物 與 之 交 換 整 體 而 論 廣 堥 的 屏 東 平 原 並 非 傀 儡 生 番 主 要 的 傳 統 生 活 領 域, 然 若 有 漢 民 私 越 生 番 地 界 引 水 或 擅 自 侵 入 其 傳 統 領 域, 則 往 往 易 招 致 生 番 群 起 出 草 以 為 報 復, 雍 正 癸 卯 秋, 心 武 里 女 土 官 蘭 雷 為 客 民 殺 死 八 歹 社 加 者 膀 眼 社 率 領 番 眾 數 百, 暗 伏 東 勢 莊, 殺 死 客 民 三 人, 割 頭 顱 以 去 14 ; 但 在 本 論 文 中 傀 儡 生 番 並 不 列 入 討 論 範 圍 當 中, 宜 先 闡 明 ( 三 ) 平 埔 熟 番 社 番 番 民 八 社 番 在 本 論 文 寫 作 當 中, 為 避 免 單 一 詞 彙 重 複 使 用 之 情 形 發 生, 擬 對 指 稱 鳳 山 八 社 社 番 一 詞 採 取 多 樣 之 對 等 代 稱, 如 平 埔 熟 番 社 番 番 民 八 社 13 14 黃 叔 璥, 臺 海 使 槎 錄, 文 叢 第 4 種,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1957 年, 頁 143 黃 叔 璥, 臺 海 使 槎 錄, 頁 150-152 16
番 等 詞, 所 指 涉 之 對 象 若 屬 全 體 八 社 社 番, 則 將 採 前 述 之 名 詞 作 為 統 稱, 使 用 名 詞 之 差 異 僅 為 避 免 文 章 語 氣 單 調, 而 採 納 的 權 宜 之 計, 另 外 若 論 文 中 述 及 單 一 番 社 之 人 事 物 時, 則 會 連 同 社 名 與 社 番 名 諱 一 併 書 寫 的 方 式, 避 免 與 統 稱 之 詞 互 相 混 淆 本 論 文 之 章 節 安 排, 除 緒 論 與 結 論 之 外 另 分 四 章 節 作 為 本 論, 總 計 共 六 章 第 一 章 為 緒 論, 首 先 說 明 本 論 文 撰 寫 之 動 機 與 目 的 研 究 範 圍 及 方 法, 再 則 概 述 前 人 對 相 關 議 題 之 研 究 成 果, 並 對 論 文 中 出 現 之 相 關 名 詞 作 一 範 圍 與 界 定 ; 文 末 則 扼 要 對 論 文 中 各 個 章 節 作 簡 要 之 敘 述 第 二 章 為 屏 東 平 原 上 的 族 群, 除 為 整 篇 論 文 的 書 寫 地 域 與 族 群 做 一 界 定 外, 藉 由 整 理 史 料 中 關 於 鳳 山 八 社 之 描 述, 試 圖 釐 清 在 漢 移 民 未 大 量 進 入 屏 東 平 原 拓 墾 前, 鳳 山 八 社 各 社 之 傳 統 領 域 範 圍 及 生 活 方 式 風 俗 習 慣 等 舊 貌, 用 以 與 下 一 章 節 中, 漢 民 族 進 入 後 透 過 向 熟 番 承 租 土 地 或 侵 墾 之 方 式, 對 在 地 族 群 舊 有 之 生 活 方 式 與 交 易 模 式, 產 生 何 種 影 響 第 三 章 為 清 領 時 期 屏 東 平 原 之 番 漢 關 係, 在 前 人 的 諸 多 論 文 當 中, 並 不 乏 對 於 鳳 山 八 社 之 相 關 推 論 與 描 述, 然 而 多 從 國 家 政 策 制 度 面 角 度 著 手, 本 論 文 擬 藉 由 番 漢 通 婚 的 婚 姻 關 係 上, 探 討 漢 人 進 入 熟 番 社 會 之 方 法, 蓋 清 領 臺 灣 初 期 漢 民 受 渡 海 禁 令 之 拘 束, 多 隻 身 移 民 來 臺 謀 取 發 展, 藉 由 牽 娶 番 婦 的 手 段 而 得 以 進 入 番 社 與 番 女 同 居 共 食, 取 得 立 足 之 處, 又 因 長 時 間 的 接 觸 而 通 番 語 曉 番 情, 在 清 廷 未 於 各 熟 番 社 廣 施 教 化 之 前, 通 曉 番 情 的 漢 人 多 被 選 認 為 通 事, 做 為 官 府 與 番 社 之 間 的 溝 通 橋 樑, 進 而 得 以 經 辦 社 務 或 收 納 社 餉, 甚 至 可 影 響 官 府 對 土 目 的 拔 補, 故 由 此 角 度 切 入, 試 圖 呈 現 出 番 漢 頻 繁 互 動 的 一 面 17
第 四 章 探 討 番 屯 制 度 對 族 群 關 係 造 成 之 影 響, 清 廷 於 乾 隆 朝 末 期 林 爽 文 事 變 後, 站 在 熟 番 與 生 番 乃 近 似 族 類 的 角 度, 將 熟 番 納 入 國 家 體 系 之 中, 不 僅 延 續 乾 隆 十 年 福 建 布 政 使 做 為 隔 離 生 番 與 漢 人 的 界 線, 於 統 治 後 期 來 臺 班 兵 戰 力 不 足 以 單 獨 弭 平 地 方 亂 事 後, 屯 番 所 擁 有 的 戰 力 成 為 清 廷 仰 賴 的 平 亂 工 具 之 一 又 除 了 亂 時 須 協 助 剿 匪 之 外, 治 時 熟 番 仍 須 輪 番 巡 守 番 界, 避 免 生 番 越 界 馘 首 或 漢 人 入 山 採 捕, 官 府 對 熟 番 屯 丁 的 多 所 撥 派, 是 否 對 屯 丁 自 行 墾 耕 養 贍 埔 地 造 成 影 響, 藉 由 探 討 番 屯 制 度 在 屏 東 平 原 的 實 施, 對 其 上 的 聚 落 版 圖 是 否 構 成 連 帶 影 響 第 五 章 討 論 番 漢 地 權 轉 變 之 過 程 與 影 響, 在 清 領 兩 百 一 十 二 年 間, 臺 地 從 原 本 生 熟 番 各 據 一 方 生 活 的 原 始 住 民 社 會 轉 變 為 以 農 耕 為 主 體 的 漢 人 社 會, 其 中 清 政 府 對 熟 番 地 權 的 政 策 扮 演 了 推 波 助 瀾 的 角 色, 按 漢 民 來 臺 初 期, 並 無 合 法 取 得 土 地 之 法 源 依 據, 歷 經 康 熙 雍 正 及 乾 隆 三 朝 後, 原 本 嚴 禁 漢 民 私 墾 贌 耕 的 熟 番 地, 在 為 充 實 財 源 的 目 的 下 漸 次 開 放, 加 上 地 方 官 員 對 緝 捕 漢 民 越 界 私 墾 一 事 並 不 認 真 查 辦, 往 往 等 到 番 人 生 計 日 漸 窘 迫 被 逼 起 而 反 抗 後, 方 才 嚴 格 實 行 清 界 遷 民 之 舉, 但 多 是 重 重 舉 起, 輕 輕 放 下, 改 而 督 促 地 方 官 將 侵 墾 之 民 人 土 地 陞 科 或 貼 納 番 租 以 作 為 補 償, 始 終 沒 有 徹 底 落 實 將 民 番 界 線 明 顯 區 隔 開 來 的 政 策, 終 導 致 乾 隆 中 期 後, 熟 番 於 平 原 上 地 權 流 失 殆 盡 而 遷 往 屯 番 地 居 住, 然 而 鳳 山 八 社 是 否 也 如 同 臺 灣 中 北 部 平 埔 熟 番 的 命 運 一 般, 因 租 權 被 漢 民 侵 吞 殆 盡 而 遷 徙 至 近 山 地 域, 則 有 極 大 之 討 論 空 間 第 六 章 為 結 論, 在 本 章 節 中 將 前 文 所 述 及 之 各 項 論 點, 對 整 篇 論 文 作 一 通 盤 之 整 理 與 闡 述, 並 藉 由 探 討 番 屯 制 度 與 地 權 租 佃 兩 項 重 要 之 國 家 政 策, 嘗 試 對 屏 東 平 原 番 漢 間 之 族 群 關 係 作 一 歸 納 與 總 結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