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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電 影 學 院 - 技 術 員 辦 公 室 學 生 借 用 器 材 和 房 間 申 請 程 序 及 規 則 借 用 器 材 申 請 : 1. 學 生 使 用 電 影 學 院 之 器 材 須 先 在 出 機 前 一 天 在 互 聯 網 內 的 技 術 員 辦 公 室 網 頁 填 上 適 當 的 設 備 申 請 表, 網 址 為 : http://af.hkbu.edu.hk 2. 所 有 的 申 請 將 被 盡 快 處 理 及 會 以 電 郵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成 功 與 否 在 出 機 前 請 確 定 申 請 已 被 接 納 一 般 功 課 出 機 申 請 需 時 一 個 工 作 天, 特 殊 情 況 申 請 大 概 需 要 三 個 工 作 天 3. 申 請 人 需 填 上 正 確 資 料, 若 資 料 不 正 確 該 申 請 將 不 會 受 理 4. 每 個 學 期 各 學 科 器 材 的 借 用 期 長 短 機 種 及 配 額 等 則 由 該 課 程 老 師 作 分 配 5. 每 科 配 額 只 供 該 科 目 使 用, 不 能 撥 作 其 他 科 目 的 配 額 合 併 計 算 6. 每 個 同 學 的 每 科 配 額 只 供 該 指 定 同 學 使 用, 不 能 轉 借 給 其 他 同 學 7. 上 堂 授 課 期 間 所 有 器 材, 不 能 外 借 作 獨 立 習 作 之 用. 出 機 須 知 及 程 序 : 1. 學 生 必 須 根 據 出 機 紙 上 的 日 期 及 時 間 親 自 前 來 辦 理 出 機 手 續, 若 逾 時 十 五 分 鐘 申 請 便 作 廢 2. 學 生 必 須 帶 同 有 效 的 學 生 證 前 來 辦 理 出 機 手 續, 沒 有 學 生 證 的 學 生 均 不 能 借 用 本 系 器 材 3. 所 有 學 生 在 出 機 時 必 須 檢 查 清 楚 所 出 器 材 的 數 目 及 編 號 是 否 跟 出 機 紙 上 一 樣 正 確, 運 作 是 否 正 常, 若 有 任 何 問 題 必 須 當 面 向 當 值 技 術 員 提 出, 若 一 切 無 誤 學 生 必 須 在 申 請 表 上 簽 名 作 實, 出 機 手 續 才 告 完 成 4. 學 生 每 次 出 機 必 須 在 該 科 目 的 配 額 表 核 實 使 用 配 額 及 剩 餘 配 額, 並 須 簽 名 作 實 5. 學 生 必 須 看 管 好 所 借 出 之 器 材 及 不 能 轉 借 給 他 人 使 用 還 機 需 知 及 程 序 : 1. 學 生 必 須 根 據 出 機 紙 上 的 日 期 及 時 間 親 自 前 來 辦 理 還 機 手 續, 逾 時 當 作 遲 還 處 理 2. 學 生 在 還 機 時 會 被 要 求 對 所 借 用 的 器 材 作 出 測 試, 所 還 的 器 材 必 須 運 作 正 常 及 數 目 正 確 無 誤, 若 有 遺 失 或 損 壞, 學 生 必 須 填 寫 遺 失 及 損 壞 報 告, 直 至 事 情 處 理 完 畢 3. 如 因 病 或 意 外 不 能 回 校 交 還 器 材, 可 以 書 面 授 權 同 學 代 還 代 還 之 同 學 必 須 出 示 不 能 回 校 之 同 學 的 有 關 醫 生 證 明 或 報 案 文 件, 以 及 該 同 學 的 授 權 書 器 材 損 壞 / 遺 失 / 遲 還 : 1. 每 個 項 目 當 中, 即 使 其 中 一 件 未 還 也 會 當 作 整 個 項 目 全 部 未 還 處 理. 2. 還 機 時 若 發 現 器 材 損 壞 / 遺 失 / 運 作 不 正 常, 必 須 填 寫 器 材 損 壞 / 遺 失 / 遲 還 報 告 3. 若 學 生 承 認 損 壞 / 遺 失 之 器 材 是 基 於 學 生 自 己 的 過 失, 學 生 需 負 責 所 損 壞 / 遺 失 器 材 之 維 修 或 賠 償 處 理 及 全 部 費 用 4. 學 生 如 對 賠 償 方 面 有 任 何 問 題 或 異 議, 需 交 由 賠 償 委 員 會 裁 決 賠 償 責 任 5. 學 生 須 準 時 交 還 所 借 用 的 器 材, 遲 還 者 即 時 被 停 止 使 用 所 有 器 材 及 房 間 並 且 受 成 績 降 級 之 處 分 1

6. 使 用 者 需 負 責 全 數 購 回 及 維 修 該 借 出 器 材. 7. 使 用 者 會 被 暫 停 借 用 器 材 及 房 間 設 施 使 用 的 權 利. 直 至 全 數 購 回 及 維 修 結 束 8. 使 用 者 向 技 術 部 出 示 維 修 或 頂 貨 單 據, 可 以 暫 時 恢 復 借 用 器 材 及 房 間 設 施 9. 維 修 完 的 器 材 使 用 者 須 負 責 歸 還 技 術 人 員 辦 工 室 (AFTO) 借 用 房 間 申 請 需 知 及 程 序 : 1. 學 生 使 用 電 影 學 院 之 房 間 請 填 寫 房 間 借 用 申 請 表 格, 填 妥 後 學 生 需 連 同 表 格 親 自 前 來 辦 理 手 續 ( 只 限 課 程 指 定 可 使 用 之 房 間 ) 2. 所 有 房 間 每 天 分 為 四 節 時 段, 分 別 為 09:00-13:00,13:00-17:00,17:00-21:00 及 21:00-09:00 因 保 安 理 由 及 物 業 處 的 規 定, 在 非 辦 公 室 時 間 使 用 房 間 須 另 外 填 寫 overstay 申 請 表, 並 由 電 影 學 院 審 批 再 呈 交 保 安 警 衛 室 處 理, 警 衛 室 會 發 回 一 張 申 請 證 明 給 予 學 生 張 貼 在 房 間 門 外 所 有 申 請 程 序 須 於 overstay 前 一 天 辦 公 時 間 內 完 成 3. 已 預 約 房 間 之 學 生 需 在 當 日 親 自 前 來 拿 取 房 間 借 用 紙, 並 須 由 當 值 技 術 員 蓋 印 作 實 方 算 有 效, 學 生 亦 須 把 房 間 借 用 申 請 表 張 貼 於 房 間 門 外 4. 如 逾 時 超 過 三 十 分 鐘, 房 間 將 撥 給 其 他 學 生 使 用 5. 學 生 在 使 用 房 間 前 均 需 檢 查 清 楚 器 材 的 數 目 及 操 作 是 否 正 常, 如 有 問 題 必 須 立 刻 通 知 技 術 員 辦 公 室 6. 使 用 期 間 房 間 內 之 器 材 若 有 損 壞 或 遺 失 均 須 由 學 生 負 責 及 賠 償 7. 所 有 房 間 之 使 用 均 以 教 學 用 途 為 優 先, 學 生 只 可 在 非 教 學 時 間 內 使 用 8. 所 有 Studio 的 控 制 室 均 需 要 有 老 師 或 技 術 員 在 場 方 可 使 用 9. 所 有 Theatre 的 借 用 申 請 均 由 電 影 學 院 辦 公 室 處 理 10. 所 有 沖 曬 黑 房 之 借 用 申 請 均 由 CVA618 辦 公 室 處 理 11. 學 生 在 離 開 房 間 時 必 須 把 電 源 及 電 燈 閉 上 12. 所 有 房 間 嚴 禁 吸 煙 及 飲 食 13. 學 生 須 保 持 個 人 衛 生 及 房 間 整 潔 14. 為 使 器 材 能 正 常 運 作, 冷 氣 必 須 保 持 長 期 開 放, 也 因 保 安 的 理 由, 房 間 門 窗 需 長 期 保 持 關 閉 15. 電 影 學 院 的 所 有 設 施 及 器 材 均 只 供 現 正 修 讀 本 電 影 學 院 課 程 之 學 生 使 用, 所 有 非 修 讀 人 仕 一 律 不 得 使 用 16. 房 間 內 及 走 廊 通 道 不 可 以 存 放 任 何 道 具 傢 俬 丶 雜 物 器 材 等 ( 請 存 放 在 學 生 儲 物 室 內 ), 嚴 禁 攜 帶 任 何 危 險 物 品 進 入 房 間 17. 基 於 保 安 理 由 請 把 房 門 關 閉 以 免 防 盗 警 鐘 影 响 上 課 其 他 須 知 : 1. 所 有 學 生 必 須 證 明 已 具 備 正 確 使 用 所 須 器 材 及 設 施 的 知 識, 技 術 員 辦 公 室 亦 會 不 定 期 提 供 有 關 訓 練 課 程, 學 生 必 須 出 席, 否 則 將 不 獲 淮 使 用 該 設 施 及 器 材 2. 學 生 需 小 心 使 用 及 保 管 器 材 以 確 保 自 己 及 同 學 的 利 益 當 器 材 一 經 借 出, 該 學 生 就 必 須 負 上 保 管 所 借 用 的 器 材 的 責 任, 若 有 任 何 損 壞 及 遺 失 則 由 該 名 學 生 負 責 3. 學 生 在 查 閱 電 影 學 院 網 頁 及 其 電 子 郵 箱 後 如 對 其 申 請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從 速 到 技 術 員 辦 公 室 查 詢 2

4. 學 生 還 機 時 若 遇 到 技 術 員 有 緊 急 事 情 需 外 出 工 作, 請 留 下 便 條, 並 註 明 姓 名 時 間 及 聯 絡 電 話, 以 便 技 術 員 能 盡 快 與 閣 下 聯 絡, 如 未 有 留 下 便 條 則 當 作 遲 還 處 理 5. 有 關 最 新 之 借 用 房 間 及 設 施 申 請 須 知 及 程 序, 學 生 需 留 意 張 貼 於 技 術 員 辦 公 室 之 最 新 通 告 6. 使 用 電 腦 動 畫 課 室 之 同 學, 必 須 是 正 修 讀 動 畫 課 之 學 生, 特 殊 情 況 之 使 用 者, 例 如 非 修 讀 動 畫 課 期 間 但 要 使 用 電 腦 完 成 畢 業 作 品 者, 經 過 申 請 使 用 房 間 及 獲 批 准, 以 及 通 過 使 用 測 試 合 格 者, 方 能 使 用 7. 本 科 生 同 學 如 欲 使 用 研 究 生 課 室 設 施, 必 須 以 特 殊 情 況 使 用 者 表 格 申 請, 並 需 要 通 過 使 用 測 試 合 格 方 能 使 用 有 關 設 施 8. 如 學 生 借 出 器 材 作 私 人 用 途, 一 經 證 實 將 不 能 再 借 用 本 系 器 材 及 房 間 設 施 遲 還 / 遺 失 / 損 壞 器 材 : 技 術 辦 公 室 的 辦 公 時 間 : 星 期 ㆒ 至 五 9:00-17:4 3 星 期 六 9:00-12:00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還 器 材 時 間 出 器 材 時 間 5 : 星 期 ㆒ 至 五 9:30-12:30 : 星 期 ㆒ 至 五 14:15-16:1 遲 還 罰 則 : 成 績 降 級 (1) 遲 還 24 小 時 內, 該 練 習 作 品 或 畢 業 作 品 會 降 一 級, 即 Grade A 降 至 Grade B (2) 遲 還 36 小 時 內 降 二 級, 即 Grade A 降 至 Grade C,Grade B 降 至 Grade D (3) 遲 還 48 小 時 內 該 作 品 會 降 至 F 如 遲 還 機 是 因 為 意 外 或 身 體 不 適, 該 同 學 可 申 請 豁 免 降 級 申 請 信 抬 頭 為 有 關 學 科 老 師, 並 需 複 印 一 份 給 技 術 員 辦 工 室, 信 件 內 容 詳 細 列 明 遲 還 原 因 及 附 上 有 關 之 証 明 文 件, 例 如 醫 生 紙 報 案 証 明 文 件 等 3

關 於 電 影 及 電 視 廠 棚 : 1. 電 影 及 電 視 廠 棚 ( 下 稱 廠 棚 ) 是 電 影 學 院 其 中 一 個 最 重 要 及 不 可 取 代 的 授 課 地 點, 廠 棚 只 供 以 下 用 途 : 1. 上 課 教 學 ; 或 2. 進 行 與 該 課 程 直 接 有 關 的 習 作 拍 攝 用 途 2. 由 於 廠 棚 營 運 及 保 養 等 程 序 會 比 其 他 課 室 複 雜 及 耗 時, 所 以 必 須 保 持 所 有 器 材 在 最 低 或 不 必 要 耗 損 為 優 先 考 慮 3. 基 於 以 上 原 因, 電 影 學 院 對 使 用 廠 棚 有 關 申 請 會 進 行 嚴 謹 的 審 批, 並 不 能 保 證 會 批 准 每 一 個 申 請, 電 影 學 院 對 廠 棚 有 最 終 批 准 使 用 的 決 定 權 4. 同 學 如 需 要 在 廠 棚 課 程 進 行 有 關 的 習 作 拍 攝, 請 到 技 術 員 辦 公 室 申 請 5. 當 同 學 得 到 可 以 使 用 廠 棚 的 通 知, 亦 代 表 會 嚴 格 遵 守 及 服 從 所 有 關 於 廠 棚 的 守 則 及 規 定, 亦 願 意 承 擔 使 用 廠 棚 及 有 關 器 材 的 責 任 6. 電 影 學 院 會 對 每 次 借 用 廠 棚 申 請 進 行 評 估, 記 錄 使 用 後 的 損 耗 還 原 有 關 器 材 及 工 具 情 況 借 用 學 生 願 意 承 擔 的 責 任 態 度 等 因 素, 從 而 檢 討 廠 棚 借 用 的 守 則 及 規 定, 而 電 影 學 院 有 隨 時 修 改 借 用 廠 棚 的 審 批 權 及 隨 時 終 止 同 學 之 使 用 權 而 不 作 另 行 通 知 電 影 及 電 視 廠 棚 使 用 守 則 : 1. 電 影 學 院 絕 對 不 容 許 同 學 代 任 何 人 申 請 借 用 電 影 學 院 的 電 影 及 電 視 廠 棚, 這 不 但 違 反 電 影 學 院 對 借 用 空 間 于 同 學 的 基 本 指 引, 而 且 同 學 亦 需 要 承 擔 所 有 有 關 的 責 任 及 懲 處 2. 廠 棚 只 供 有 修 讀 電 影 學 院 之 相 關 課 程 的 同 學 作 拍 攝 功 課 之 用 途, 使 用 者 必 須 具 備 有 關 之 操 作 經 驗 3. 操 作 廠 棚 和 控 制 室 所 有 器 材 搭 建 佈 景 板 的 同 學, 必 須 曾 接 受 電 影 學 院 有 關 課 程 的 廠 棚 應 用 訓 練, 否 則 不 能 進 行 任 何 有 關 使 用 及 操 作 4. 廠 棚 控 制 室 嚴 禁 非 電 影 學 院 學 生 進 入 5. 如 有 其 他 非 電 影 學 院 人 仕 前 來 協 助 習 作 拍 攝, 申 請 者 必 須 在 申 請 使 用 廠 棚 時, 必 須 如 實 預 先 申 報 該 等 人 仕 的 姓 名 及 人 數 于 技 術 員 辦 公 室, 而 人 數 上 限 不 應 超 過 十 人, 以 合 乎 廠 棚 使 用 人 數 的 安 全 規 定 6. 使 用 廠 棚 前 必 須 將 申 請 表 格 張 貼 在 廠 棚 門 外, 檢 查 所 有 器 材 是 否 操 作 正 常, 若 有 問 題 需 即 時 通 知 技 術 員 辦 公 室 4

7. 廠 棚 及 控 制 室 所 有 範 圍 均 嚴 禁 飲 食 及 吸 煙 8. 廠 棚 及 控 制 室 所 有 範 圍 不 得 進 行 塗 漆 或 噴 漆 工 作 9. 廠 棚 內 之 佈 景 板 只 容 許 塗 上 乳 膠 漆 或 張 貼 牆 紙 10. 燈 架 上 之 廠 燈 必 須 扣 上 保 險 索 11. 嚴 禁 燃 點 火 種 及 放 煙 12. 未 經 批 准, 使 用 者 不 得 進 入 藍 幕 範 圍 及 使 用 藍 幕 地 台 13. 嚴 禁 張 貼 東 西 在 藍 幕 及 地 台 之 上, 使 用 後 地 台 必 須 用 地 毯 蓋 好 14. 未 經 許 可, 使 用 者 不 得 移 動 用 作 照 射 藍 幕 之 燈 光 15. 移 動 燈 光 及 佈 景 板 等 物 品 前, 請 帶 上 隔 熱 手 套 以 作 保 護 16. 使 用 燈 棚 時 必 須 留 意 以 下 事 項 : I. 確 保 沒 有 人 及 雜 物 在 升 降 中 的 燈 架 下,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II. 在 升 降 燈 架 前 必 須 將 燈 關 閉 III. 使 用 者 不 得 自 行 更 換 燈 棚 內 所 有 燈 膽, 若 有 燈 損 壞, 請 即 時 告 知 技 術 員 辦 公 室 17. 佈 景 板 必 須 用 三 角 木 架 及 沙 包 固 定, 用 後 請 把 釘 拔 岀, 然 後 放 回 收 集 處 18. 請 保 持 廠 棚 整 潔, 使 用 完 畢 請 帶 走 所 有 帶 來 之 物 品, 包 括 傢 俬 及 佈 置 用 之 物 品 等, 在 交 還 廠 棚 前 必 須 清 拆 所 搭 建 之 佈 景, 還 原 整 齊 擺 放 所 有 器 材 及 廠 棚 工 具, 即 時 妥 當 清 理 廠 棚 才 能 離 去 19. 關 閉 使 用 完 畢 之 器 材, 收 音 架 及 攝 錄 機 須 放 回 原 處, 把 鏡 頭 蓋 蓋 好, 攝 錄 機 電 纜 須 正 確 地 掛 好 在 電 纜 收 集 架 上 20. 廠 棚 所 有 器 材 佈 景 板 及 全 部 有 關 工 具, 不 能 搬 離 移 送 或 借 用 至 離 開 廠 棚 範 圍 21. 廠 棚 內 之 通 訉 器 材, 用 後 請 放 回 原 處, 使 用 者 必 須 自 備 電 池 22. 請 保 持 通 道 暢 順 及 整 潔 23. 嚴 禁 在 廠 棚 內 嬉 戲 及 奔 跑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