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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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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研究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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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地 圖 指 南 一 校 理 念 與 教 育 目 標 ( 一 ) 明 新 的 未 來 願 景 : 深 耕 在 地 放 眼 國 際 ( 二 ) 明 新 的 實 踐 之 路 : 加 強 高 新 科 技 發 展 服 務 事 業 精 進 管 理 知 能 胸 懷 人 文 社 會 ( 三 ) 明 新 的 教 育 目 標 : 培 育 兼 備 實 務 知 能 與 人 文 素 養 的 專 業 人 才 ( 四 ) 明 新 的 辦 學 理 念 : 落 實 全 人 教 育 促 進 人 文 與 科 技 融 合 強 化 道 德 價 值 與 專 業 倫 理 陶 冶 關 懷 鄉 土 服 務 社 會 貢 獻 國 家 專 才 激 勵 自 我 發 展 促 進 終 身 學 習 強 調 知 能 並 進 學 用 合 一 精 神 培 養 創 新 整 合 能 力 與 拓 展 國 際 視 野 二 院 教 育 目 標 培 育 具 有 國 際 化 專 業 化 即 用 化 全 人 化 的 優 質 金 融 服 務 人 才, 供 應 國 家 產 業 發 展 所 需 之 人 力 大 學 部 學 生 具 備 專 業 基 礎 及 邏 輯 思 維, 研 究 生 具 備 研 發 與 創 新 能 力, 所 有 學 生 具 備 獨 立 思 考 及 執 行 能 力, 並 具 有 敬 業 態 度 專 業 倫 理 及 團 隊 合 作 之 精 神 三 系 教 育 目 標 本 系 於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正 式 成 立, 其 宗 旨 在 配 合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之 需 要, 培 育 具 國 際 視 野, 有 全 方 位 財 務 金 融 相 關 知 識 與 實 務 能 力 之 專 業 人 才 並 配 合 國 內 金 控 集 團 的 形 成 與 發 展, 訓 練 培 養 職 場 所 需 專 業 人 力, 熟 悉 金 融 產 品 應 用 投 資 分 析 理 財 規 劃 與 證 券 資 產 分 析 的 財 務 金 融 管 理 人 才 本 系 之 發 展 目 標 是 要 培 育 具 就 業 競 爭 力 之 財 金 專 業 人 才 培 養 符 合 國 家 產 業 發 展 政 策 與 國 際 趨 勢 所 需 之 全 方 位 人 才 同 時 亦 秉 持 本 校 全 人 教 育 的 理 念 及 管 理 學 院 對 企 業 倫 理 教 育 之 要 求, 財 務 金 融 系 的 教 育, 除 專 業 知 識 的 傳 授 外, 更 重 視 基 本 的 工 作 態 度 專 業 倫 理 團 隊 1

精 神, 以 及 人 文 素 養 的 培 育 四 學 生 應 具 備 核 心 能 力 1. 具 備 基 本 的 財 務 管 理 專 業 知 識, 例 如 經 濟 學 會 計 學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財 務 管 理 保 險 學 概 要 等 2. 具 備 基 本 的 投 資 分 析 專 業 知 識, 例 如 統 計 學 投 資 學 投 資 組 合 分 析 證 金 市 場 實 務 公 司 治 理 理 財 規 劃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外 匯 市 場 等 3. 具 備 基 本 的 企 業 財 務 規 劃 專 業 知 識, 例 如 中 級 會 計 學 成 本 會 計 管 理 會 計 公 司 治 理 理 財 規 劃 財 務 金 融 個 案 研 究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等 4. 具 備 基 本 的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專 業 知 識, 例 如 保 險 學 概 要 風 險 管 理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財 金 軟 體 應 用 金 融 創 新 等 5. 具 備 優 良 的 團 隊 合 作 精 神 與 溝 通 能 力 6. 具 備 良 好 的 職 場 倫 理 及 對 工 作 社 會 的 使 命 感 五 未 來 進 路 1. 國 內 外 學 術 機 構 進 修 碩 博 士 班 課 程 2. 國 內 外 金 融 服 務 業 擔 任 行 銷 服 務 與 財 務 規 劃 之 相 關 工 作 中 的 中 高 階 層 專 業 人 才, 其 代 表 性 工 作 職 稱, 規 劃 如 下 : 工 作 名 稱 1. 銀 行 辦 事 員 2. 外 匯 交 易 人 員 3. 授 信 人 員 4. 個 金 業 務 專 員 5. 企 業 金 融 專 員 6. 理 財 專 員 7. 金 融 商 品 企 劃 專 業 人 員 8. 海 外 財 務 人 員 9. 風 險 管 理 人 員 10. 投 資 銀 行 專 業 人 員 11. 不 動 產 作 業 人 員 12.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13.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14.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業 務 員 15. 外 匯 交 易 人 員 代 表 性 工 作 職 稱 1. 金 融 服 務 業 專 業 人 員 2

工 作 名 稱 1. 證 券 營 業 員 2. 證 券 商 行 政 人 員 3.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師 4. 證 券 商 經 理 人 員 5. 期 貨 交 易 員 6. 期 貨 商 行 政 人 員 7. 期 貨 交 易 分 析 師 8. 產 業 經 濟 分 析 人 員 9.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人 員 10. 票 券 商 業 務 人 員 11. 信 託 業 務 人 員 1. 財 務 人 員 2. 助 理 會 計 3. 業 務 助 理 4. 行 銷 業 務 人 員 5. 行 政 人 員 6. 海 外 財 務 人 員 7. 服 務 人 員 8. 企 劃 專 業 人 員 代 表 性 工 作 職 稱 2. 證 券 期 貨 專 業 人 員 3. 企 業 財 務 專 業 人 員 六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架 構 通 識 課 程 分 基 礎 通 識 與 分 類 通 識 兩 種 課 程 1. 基 礎 通 識 課 程 分 為 英 文 及 中 文 史 學 法 學 等 領 域, 為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學 生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2. 分 類 通 識 課 程 分 為 人 文 藝 術 自 然 科 學 社 會 科 四 個 領 域, 為 大 學 部 必 修 學 分 的 選 修 課 程 3. 分 類 通 識 課 程 之 開 設, 以 教 育 目 標 結 合 社 會 脈 動 及 學 生 興 趣 與 需 要 為 原 則, 著 重 有 關 生 命 家 庭 婚 姻 社 會 宗 教 科 學 藝 術... 等 課 程 之 開 發 及 講 授, 以 提 昇 學 生 人 文 素 養, 並 幫 助 學 生 建 立 正 確 的 人 生 觀 七 財 金 系 課 程 架 構 本 系 四 技 課 程 區 分 為 通 識 課 程 專 業 基 礎 專 業 基 礎 ( 院 必 修 ) 專 業 必 修 及 專 業 選 修, 以 及 依 據 上 述 三 種 代 表 性 工 作 職 稱 所 規 劃 的 系 訂 課 程, 代 表 性 工 作 領 域 包 含 1. 金 融 服 務 業 專 業 人 員 ;2. 證 券 期 貨 專 業 人 員 ;3. 企 業 財 務 專 業 人 員 等 課 程 模 組 可 分 為 投 資 理 財 決 策 課 程 模 組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課 程 模 組 以 及 企 業 財 務 決 策 課 程 模 組 三 大 模 組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為 132 學 分, 包 括 通 識 課 程 30 學 分 專 業 基 礎 6 學 分 專 業 必 修 59 學 分 專 業 選 修 最 低 37 學 分, 本 系 允 許 跨 系 選 修 學 分 12 學 分 ( 管 理 學 院 之 共 同 承 認 選 修 課 程 除 外 ) 另 外, 並 開 設 相 關 學 程 供 學 生 修 課, 以 提 供 學 生 升 學 及 就 業 所 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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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全 學 程 開 課 時 序 表 5

九 財 金 系 課 程 地 圖 投 資 理 財 決 策 模 組 課 程 地 圖 A 大 二 大 三 大 四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保 險 學 概 要 外 匯 市 場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公 司 治 理 證 金 市 場 實 務 金 融 服 務 業 專 業 人 員 投 資 組 合 分 析 理 財 規 劃 實 務 專 題 ( 一 ) 實 務 專 題 ( 二 )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模 組 保 險 學 概 要 保 險 實 務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風 險 管 理 財 金 軟 體 應 用 金 融 創 新 證 券 期 貨 專 業 人 員 實 務 專 題 ( 一 ) 實 務 專 題 ( 二 ) 企 業 財 務 決 策 模 組 中 級 會 計 學 ( 一 ) 中 級 會 計 學 ( 二 ) 成 本 會 計 學 管 理 會 計 學 公 司 治 理 財 務 金 融 個 案 研 究 企 業 財 務 專 業 人 員 證 金 市 場 實 務 實 務 專 題 ( 一 ) 實 務 專 題 ( 二 ) 6

課 程 地 圖 B 投 資 理 財 決 策 課 程 模 組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課 程 模 組 企 業 財 務 決 策 課 程 模 組 保 險 學 概 要 保 險 學 概 要 中 級 會 計 學 ( 一 ) 外 匯 市 場 保 險 實 務 中 級 會 計 學 ( 二 )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成 本 會 計 學 投 資 組 合 分 析 銀 行 辦 事 員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證 券 期 貨 交 易 員 管 理 會 計 助 理 會 計 人 員 公 司 治 理 財 金 軟 體 應 用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專 題 ( 一 ) 理 財 專 員 實 務 專 題 ( 一 ) 產 業 經 濟 分 析 人 員 實 務 專 題 ( 一 ) 企 劃 專 業 人 員 證 金 市 場 實 務 投 資 銀 行 專 員 風 險 管 理 財 務 金 融 個 案 研 究 理 財 規 劃 金 融 創 新 證 金 市 場 實 務 實 務 專 題 ( 二 ) 實 務 專 題 ( 二 ) 實 務 專 題 ( 二 ) 7

十 備 註 : ( 一 ) 同 學 選 課 務 必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上 網 選 課,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並 請 於 規 定 日 期, 至 學 生 服 務 系 統 網 頁 中 選 課 資 訊 學 生 本 學 期 選 課 資 料 核 對 選 課 結 果, 確 認 所 選 科 目, 逾 期 未 確 認 者, 以 選 課 系 統 所 存 資 料 為 準 ( 二 ) 同 學 選 課 時, 務 請 慎 重, 因 為 所 有 核 可 手 續 只 是 同 意 同 學 可 以 修 課, 至 於 所 選 科 目 之 學 分 是 否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同 學 要 自 行 參 閱 入 學 時 所 發 之 時 序 表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畢 業 學 分 ( 三 ) 為 滿 足 大 學 部 及 研 究 所 同 學 報 考 預 官 專 業 軍 官 國 防 儲 備 役 役 期 折 抵 等 需 求, 加 開 軍 訓 選 修 課 程, 惟 軍 訓 選 修 0 學 分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 四 ) 本 校 訂 有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與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辦 法, 及 本 系 訂 有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要 點 ( 如 附 件 ) 8

附 件 一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與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辦 法 98 年 5 月 26 日 行 政 會 議 訂 定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加 強 學 生 多 元 學 習, 培 養 學 生 外 語 專 業 團 隊 合 作 關 懷 人 群 等 能 力, 特 訂 定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與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自 98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之 日 間 部 四 技 學 生, 除 應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修 滿 應 修 之 學 分 外, 應 具 備 下 列 基 本 能 力, 始 得 畢 業 一 外 語 能 力 二 專 業 能 力 三 健 康 適 能 四 軟 能 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外 國 學 生 不 受 前 項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之 限 制 第 三 條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內 容 及 辦 理 單 位 如 下 : 一 外 語 能 力 須 通 過 外 語 相 關 證 照, 其 畢 業 門 檻 及 輔 導 方 式 由 教 務 處 訂 定 實 施 要 點, 人 文 社 會 與 科 學 學 院 成 立 委 員 會 負 責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審 核 二 專 業 能 力 須 於 在 學 期 間 取 得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乙 級 技 術 士 以 上 或 同 等 級 專 業 證 照, 如 屬 特 殊 領 域 得 另 案 簽 核, 其 畢 業 門 檻 及 輔 導 方 式 由 各 院 系 訂 定 實 施 要 點 及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審 核 三 健 康 適 能 係 指 在 學 期 間 須 修 習 體 育 課 程 並 通 過 游 泳 能 力 檢 測 參 與 體 適 能 檢 測 通 過 心 肺 復 甦 認 證, 以 培 養 學 生 基 本 運 動 能 力 及 自 救 救 人 之 技 能, 其 畢 業 門 檻 及 輔 導 方 式 由 學 務 處 體 育 室 訂 定 實 施 要 點 及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審 核 四 軟 能 力 係 指 期 盼 透 過 多 元 能 力 的 學 習 與 培 力, 培 養 學 生 掌 握 就 業 競 爭 力, 以 實 現 全 人 教 育 理 念, 其 能 力 項 目 包 括 : 品 格 力 關 懷 力 服 務 力 以 及 團 隊 力, 其 畢 業 門 檻 及 輔 導 方 式 由 學 務 處 訂 定 實 施 要 點 及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審 核 前 項 第 一 款 辦 理 單 位 應 將 訂 定 之 實 施 要 點 送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發 布 實 施 ; 第 二 三 四 款 各 辦 理 單 位 應 將 訂 定 之 實 施 要 點 送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備 查 第 四 條 通 過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與 畢 業 門 檻 者, 各 辦 理 單 位 最 遲 第 一 學 期 為 1 月 31 日 前, 第 二 學 期 為 8 月 31 日 前 登 入 資 料 庫 ; 未 通 過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及 畢 業 門 檻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學 生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依 學 則 規 定 辦 理 前 項 基 本 能 力 審 核 合 格 之 學 生, 辦 理 單 位 應 將 名 冊 送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備 查, 相 關 資 料 由 辦 理 單 位 保 存, 保 存 期 限 應 至 學 生 畢 業 後 2 年 第 五 條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相 關 資 料 庫 由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負 責 軟 硬 體 建 置 與 維 護 第 六 條 依 據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與 畢 業 門 檻 相 關 規 定, 由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核 發 畢 業 證 書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發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9

附 件 二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98 年 5 月 26 日 行 政 會 議 訂 定 一 本 校 為 提 升 學 生 之 外 語 能 力, 特 訂 定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自 98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日 間 部 四 技 學 生, 除 應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修 滿 應 修 之 學 分 外, 並 需 通 過 外 語 能 力 檢 測, 其 外 語 能 力 檢 測, 應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ㄧ, 或 修 習 外 語 輔 導 課 程 滿 36 小 時, 成 績 及 格 者, 始 可 畢 業 ( 一 ) 全 民 英 檢 測 驗 (GEPT) 初 級 以 上 ( 二 ) 網 路 托 福 測 驗 (TOEFL-IBT)29 分 以 上 ( 三 ) 電 腦 化 托 福 測 驗 (TOEFL-CBT)90 分 以 上 ( 四 ) 多 益 測 驗 (TOEIC) 350 分 以 上 ( 五 ) 國 際 英 語 語 文 測 驗 (IELTS) 3 級 以 上 ( 六 )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測 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Key English Test (KET) 以 上 ( 七 )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JLPT) 第 五 級 以 上 ( 八 ) 其 他 具 有 國 際 公 信 力 之 外 語 測 驗 成 績, 經 人 文 社 會 與 科 學 學 院 審 核 通 過 者 本 校 各 學 院 系 訂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高 於 前 項 所 訂 標 準 者, 從 其 規 定 三 具 有 前 點 外 語 能 力 檢 測 各 款 情 形 之 ㄧ 者, 應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後 二 週 內,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向 人 文 社 會 與 科 學 學 院 申 請 審 核, 經 該 單 位 審 查 通 過 後 公 告 週 知, 以 作 為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之 憑 證 應 屆 畢 業 生 如 於 在 學 期 間 之 最 後 一 個 學 期 內, 取 得 前 點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外 語 能 力 檢 測, 可 另 依 其 他 規 定 時 間 提 出 申 請 四 未 具 第 二 點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ㄧ 者, 應 接 受 輔 導, 於 畢 業 前 兩 年 上 下 學 期 或 暑 期 修 習 36 小 時 0 學 分 之 進 修 英 語 或 進 修 日 語 等 外 語 輔 導 課 程 四 技 三 年 級 以 上 且 已 參 加 相 關 外 語 能 力 檢 測 未 通 過 者 方 可 修 習 外 語 輔 導 課 程, 通 過 外 語 輔 導 課 程 及 格 標 準 者 始 達 畢 業 門 檻 ; 未 通 過 者, 須 重 修, 直 至 通 過 始 能 畢 業 修 習 外 語 輔 導 課 程 無 需 繳 交 費 用, 惟 延 修 生 或 暑 期 補 修 者 須 繳 費 五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六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發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0

附 件 三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專 業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要 點 96 年 6 月 20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97 年 11 月 5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98 年 4 月 28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98 年 6 月 29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98 年 10 月 28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一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四 年 制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為 加 強 學 生 多 元 化 學 習 及 就 業 能 力, 並 依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與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辦 法 及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之 相 關 規 定, 特 訂 定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專 業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財 務 金 融 系 四 年 制 學 生 專 業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之 認 定, 以 財 金 專 業 證 照 課 程 審 核 之 三 財 金 專 業 證 照 課 程 為 本 系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必 修 課 程, 學 生 必 須 取 得 之 證 照 包 括 : ( 一 ) 專 業 財 金 證 照 : 本 系 學 生 畢 業 需 要 有 至 少 四 張 證 照, 其 中 三 張 為 必 須 之 核 心 證 照, 分 別 為 期 貨 商 業 務 員 證 照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證 照 及 證 券 商 業 務 員 證 照 ( 二 ) 全 民 英 檢 初 級 或 等 同 教 育 部 相 關 規 定 之 英 文 檢 定, 相 關 審 核 依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與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辦 法 與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及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學 生 應 在 修 習 該 課 程 結 束 前 取 得 以 上 證 照, 始 能 及 格, 取 得 該 課 程 之 學 分 專 業 證 照 之 認 定, 以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發 展 處 就 業 輔 導 中 心 公 告 之 管 理 學 院 學 生 專 業 證 照 對 照 表 所 列 示 者 為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國 際 學 生 證 照 門 檻 由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施 行 之 四 課 程 評 分 方 法 : ( 一 ) 課 程 基 本 分 數 為 40 分, 學 生 除 必 須 取 得 系 上 要 求 之 三 張 核 心 證 照 外, 可 選 擇 報 考 管 理 學 院 所 列 之 證 照, 取 得 丙 級 之 各 項 證 照 者 加 5 分, 取 得 乙 級 之 各 項 證 照 者 加 15 分, 取 得 甲 級 之 各 項 證 照 者 加 30 分 惟 全 民 英 檢 初 級 或 等 同 教 育 部 相 關 規 定 之 英 文 檢 定 為 基 本 要 求, 不 列 入 基 本 加 分 項 目 ( 二 ) 分 數 採 累 計 方 式 計 算, 最 高 分 為 100 分 ( 三 ) 證 照 採 計 時 間 自 四 技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開 始, 至 四 年 級 財 金 專 業 證 照 課 程 結 束 前 一 週 為 止 ( 四 ) 同 學 應 於 課 程 結 束 前 一 週, 填 妥 附 件 一 表 格 及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 含 正 本 與 影 本 ) 送 相 關 授 課 老 師 審 核 五 除 財 金 專 業 證 照 的 基 本 需 求 外, 亦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進 階 英 文 及 電 腦 相 關 檢 定 以 提 昇 能 力, 惟 學 生 需 先 達 課 程 基 本 需 求 60 分 以 上, 才 適 用 以 下 加 分 辦 法 : ( 一 ) 進 階 英 文 相 關 檢 定 : 取 得 乙 級 之 各 項 證 照 者 加 15 分, 取 得 甲 級 之 各 項 證 照 者 加 30 分 ( 請 參 考 管 理 學 院 學 生 專 業 證 照 對 照 表 所 列 之 證 照 ) ( 二 ) 電 腦 相 關 檢 定 : 取 得 丙 級 之 各 項 證 照 者 加 5 分, 取 得 乙 級 之 各 項 證 照 者 加 15 分, 取 得 甲 級 之 各 項 證 照 者 加 30 分 ( 請 參 考 管 理 學 院 學 生 專 業 證 照 對 照 表 所 列 之 證 照 ) 六 應 屆 畢 業 生 若 未 於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結 束 時 取 得 財 金 專 業 證 照 課 程 之 學 分, 該 課 程 以 不 送 成 績 方 式 處 理 ; 待 學 生 取 得 本 要 點 所 規 定 之 專 業 證 照, 再 補 送 成 績 應 屆 畢 業 生 若 未 於 8 月 31 日 前 取 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證 照, 該 課 程 視 為 應 屆 畢 業 生 缺 修 學 分, 並 須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依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待 取 得 本 要 點 之 證 照 後, 始 得 畢 業 若 未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初 級 或 等 同 教 育 部 相 關 規 定 之 英 文 檢 定, 依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與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辦 法 第 三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七 本 實 施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送 管 理 學 院 課 程 發 展 與 教 學 委 員 會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11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財 金 專 業 證 照 課 程 證 照 審 核 申 請 表 申 請 人 : 學 號 : 證 照 文 件 一 : 附 件 四 未 提 出 證 照 獎 勵 申 請 之 證 照 或 證 照 考 試 成 績 單 影 本 ( 正 反 面 ) 黏 貼 處 ( 法 律 證 件, 請 用 膠 水 緊 密 黏 貼 ) 可 以 附 件 方 式 列 出 證 照 號 碼 及 核 證 單 位 總 表, 並 黏 貼 於 此 證 照 文 件 二 : 財 務 金 融 系 系 辦 公 室 核 證 總 表, 如 附 件 申 請 人 聲 明 : 本 證 件 之 正 本 為 該 證 照 官 方 認 證 機 構 所 頒 發 之 正 式 證 照 本 影 本 與 正 本 內 容 完 全 一 致 申 請 人 確 實 瞭 解 : 如 有 不 符 之 情 事, 申 請 人 將 被 撤 銷 認 證 資 格, 已 獲 得 之 課 程 通 過 資 格 將 被 撤 銷, 所 取 得 之 畢 業 證 書 因 之 也 將 被 撤 銷 申 請 人 且 需 擔 負 刑 法 中 偽 造 文 書 印 文 罪 申 請 人 簽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以 下 欄 位 由 承 辦 人 填 寫 是 否 承 辦 人 影 本 是 否 與 正 本 相 符 是 否 符 合 認 證 課 程 科 目 成 績 欄 位 授 與 成 績 授 權 審 核 老 師 12

財 務 金 融 系 學 生 ( 姓 名 ) 考 取 證 照 張 數 資 料 表 一 核 心 專 業 證 照 證 照 名 稱 考 取 時 間 證 照 編 號 基 本 計 分 1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2 證 券 商 業 務 員 3 期 貨 商 業 務 員 二 其 他 財 金 專 業 證 照 證 照 名 稱 考 取 時 間 證 照 編 號 等 級 加 分 1 甲 乙 丙 2 甲 乙 丙 3 甲 乙 丙 4 甲 乙 丙 5 甲 乙 丙 6 甲 乙 丙 7 甲 乙 丙 8 甲 乙 丙 9 甲 乙 丙 10 甲 乙 丙 三 英 文 相 關 證 照 1 甲 乙 丙 2 甲 乙 丙 3 甲 乙 丙 4 甲 乙 丙 5 甲 乙 丙 6 甲 乙 丙 7 甲 乙 丙 8 甲 乙 丙 9 甲 乙 丙 10 甲 乙 丙 總 分 附 件 五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