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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104 年 農 林 漁 牧 業 普 查 第 1 期 督 導 問 題 及 處 理 情 形 問 題 ( 一 ) 普 查 對 象 標 準 及 名 冊 判 定 作 業 105.04.21 1. 受 訪 戶 ( 單 位 ) 已 將 農 漁 業 資 源 全 部 出 租 借 或 委 託 他 人 經 營, 若 承 租 者 或 受 託 者 不 在 名 冊 內, 且 無 法 訪 查 回 表, 普 查 名 冊 應 如 何 處 理? 2. 在 普 查 名 冊 之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欄, 原 名 冊 已 蒐 集 者, 除 第 2 碼 (1 代 表 男 性 2 代 表 女 性 ) 外, 其 餘 欄 位 以 * 表 示, 惟 目 前 有 發 現 第 2 碼 非 1 或 2 情 形, 應 如 何 處 理? 3. 有 一 塊 林 地 混 種 檳 榔 與 牛 樟, 牛 樟 樹 齡 未 達 6 年, 但 未 來 係 作 為 採 集 牛 樟 芝, 應 如 何 填 表? 4. 在 普 查 名 冊 中 列 有 父 親 及 兒 子 資 料, 且 各 自 分 開 經 營,105 年 初 父 親 死 亡, 由 兒 子 繼 承, 普 查 名 冊 判 定 應 如 何 處 理? 5. 有 農 家 買 小 雞 養 成 中 雞 再 賣 給 農 家 是 否 加 填 農 事 及 畜 牧 服 務 業 普 查 表? 6. 茶 行 接 受 農 家 委 託 包 裝 茶 葉, 是 否 屬 於 農 事 及 畜 牧 服 務 業? 7. 種 植 沉 香 木 樹 苗 賣 給 其 他 農 家, 是 否 屬 於 農 事 及 畜 牧 服 務 業 的 其 他 作 物 育 苗 業 者? 請 於 未 回 表 原 因 註 記 出 租 借 或 委 託 他 人 經 營, 並 須 於 該 戶 ( 單 位 ) 之 備 註 欄 填 寫 承 租 或 受 託 對 象 的 姓 名 地 址 及 出 租 借 或 委 託 他 人 之 可 耕 作 地 面 積 若 地 主 無 法 完 整 回 答 承 租 者 或 受 託 人 之 姓 名 及 地 址, 則 務 必 填 寫 出 租 借 或 委 託 他 人 之 可 耕 作 地 面 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第 2 碼 若 非 1 或 2 之 情 形, 係 因 原 蒐 集 資 料 之 誤 植, 煩 請 補 問 戶 長 ( 負 責 人 ) 之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並 更 正 於 普 查 名 冊 上 種 植 牛 樟, 不 論 未 來 是 否 作 為 採 集 牛 樟 芝 使 用, 均 將 該 筆 土 地 視 為 林 地 查 填, 若 有 栽 培 牛 樟 芝, 請 將 其 以 林 業 副 產 品 填 寫 當 同 一 塊 地 有 混 種 2 種 以 上 作 物 時, 應 按 各 作 物 種 植 比 例 分 攤 其 面 積, 若 檳 榔 牛 樟 種 植 面 積 分 別 符 合 農 牧 戶 ( 場 ) 林 業 普 查 對 象 標 準 時, 均 應 各 自 填 寫 1 張 該 業 普 查 表 ( 若 利 用 段 木 栽 培 牛 樟 芝, 應 填 農 牧 戶 ( 場 ) 表, 由 於 牛 樟 芝 為 藥 用 真 菌, 不 能 歸 食 用 菇 蕈 類, 應 歸 特 用 作 物 ) 將 普 查 名 冊 中 之 父 親 資 料 更 為 兒 子 相 關 資 訊, 若 父 親 104 年 符 合 普 查 對 象 標 準, 應 由 兒 子 代 為 回 答 查 填 回 表, 另 兒 子 部 分 亦 須 判 定, 若 符 合 普 查 對 象 標 準 應 查 填 回 表 否, 未 經 家 禽 孵 育 階 段, 僅 作 飼 育 作 業 不 屬 農 事 及 畜 牧 服 務 業, 但 其 為 農 業 飼 養 戶, 應 填 寫 1 份 農 牧 戶 表 否, 分 級 包 裝 是 指 從 事 蔬 菜 青 果 等 初 級 農 產 品 之 包 裝, 並 包 含 接 受 農 家 委 託 製 成 粗 製 茶 或 精 製 茶 一 貫 作 業 之 包 裝, 故 僅 作 茶 葉 包 裝 不 屬 農 事 及 畜 牧 服 務 業 是, 若 符 合 普 查 對 象 標 準, 除 填 寫 農 牧 戶 ( 場 ) 表 外, 應 加 填 1 張 農 事 及 畜 牧 服 務 業 表 另 1

8. 沉 香 可 做 為 製 香 用, 若 種 植 超 過 6 年, 是 否 應 填 寫 林 業 表? 沉 香 木 樹 苗 之 作 物 代 號 請 填 805 其 他 種 苗 是, 問 項 四 主 要 經 營 林 業 種 類 填 寫 1. 一 般 林 木 經 業 若 在 田 旱 地 上 種 植 沉 香 樹 齡 未 超 過 6 年, 或 超 過 6 年 但 面 積 未 達 10 公 畝, 則 應 填 寫 農 牧 業 表, 作 物 代 號 填 寫 806 其 他 作 物 ( 二 ) 農 牧 業 1. 若 農 場 經 營 餐 廳, 其 可 耕 作 地 皆 參 與 政 策 性 若 配 合 政 策 性 休 耕 種 植 綠 肥 ( 含 波 斯 菊 ), 領 有 休 耕 種 波 斯 菊, 並 開 放 民 眾 參 觀 欣 賞, 問 項 稻 作 休 耕 補 助, 不 管 有 無 提 供 觀 光 休 閒, 且 一 與 問 項 三 之 主 要 利 用 目 的 如 何 填 寫? 無 生 產 其 他 農 畜 產 品, 問 項 一 應 註 記 2., 問 項 三 可 耕 作 地 之 主 要 利 用 目 的 應 填 寫 4. 種 植 綠 肥 作 物 2. 若 地 主 經 營 市 民 農 園, 又 有 領 稻 作 休 耕 補 助 問 項 一 應 註 記 2., 問 項 三 可 耕 作 地 應 有 2 筆 種 綠 肥, 問 項 一 與 問 項 三 之 主 要 利 用 目 的 地, 其 主 要 利 用 目 的 應 分 別 為 1. 開 放 參 觀 如 何 填 寫? 採 摘 ( 含 市 民 農 園 ) 4. 種 植 綠 肥 作 物 3. 農 牧 戶 問 項 三 有 多 筆 可 耕 作 地, 且 ~ 皆 原 規 定 合 併 填 寫 係 為 減 少 加 表 續 填 之 情 形, 相 同 是 否 一 定 要 合 併 填 寫? 採 分 筆 填 寫 方 式 亦 可 惟 請 注 意 問 項 四 作 物 種 植 不 要 有 遺 漏 之 情 形 4. 種 植 無 患 子, 其 作 物 代 號 為 何? 因 其 果 實 採 收 後 主 要 用 途 係 作 清 潔 用 品, 代 號 請 填 316 其 他 特 用 作 物 5. 糯 米 椒 與 節 豆 之 作 物 代 號 為 何? 糯 米 椒 請 填 代 號 439 番 椒 ( 甜 椒 辣 椒 ), 節 豆 則 請 填 寫 459 其 他 蔬 菜 6. 娃 娃 菜 作 物 代 號 為 何? 娃 娃 菜 屬 微 型 大 白 菜, 故 作 物 代 號 請 填 424 結 球 白 菜 ( 包 心 白 菜 ) 7. 栽 種 向 日 葵 採 種, 輸 出 國 外 作 種 籽 用, 問 項 作 物 名 稱 為 葵 花 籽, 代 號 為 805 其 他 種 苗 四 作 物 名 稱 及 代 號 為 何? 8. 韭 菜 韭 菜 花 韭 黃 之 作 物 代 號 是 否 相 同? 請 依 作 物 實 際 種 植 名 稱 填 寫, 如 韭 或 韭 菜 花, 惟 代 號 皆 填 寫 413 韭 9. 種 植 甜 高 粱, 作 物 代 號 應 歸 為 何 項? 請 依 種 植 該 作 物 之 目 的 填 寫 相 關 代 號, 若 供 為 糧 食 使 用, 請 填 寫 205 高 粱, 若 供 為 生 產 酒 類 飲 用, 請 填 寫 316 其 他 特 用 作 物, 若 供 為 動 物 芻 料 使 用, 請 填 寫 307 牧 草 10. 薑 黃 是 否 應 歸 其 他 特 用 作 物? 請 填 316 其 他 特 用 作 物 11. 農 民 種 植 樹 葡 萄 苗 木 主 要 目 的 是 當 景 觀 作 作 物 名 稱 填 寫 樹 葡 萄 苗 木, 代 號 請 填 805 物 銷 售, 作 物 代 號 要 寫 529, 還 是 805? 其 他 種 苗 12. 黃 秋 葵 和 薑 黃 是 長 期 還 是 短 期 作 物? 黃 秋 葵 為 短 期 作 物, 薑 黃 為 長 期 作 物 2

13. 若 蔬 菜 種 苗 係 以 盆 為 單 位 培 育, 如 何 填 寫 問 項 四 之 全 年 數 量? 14. 一 期 種 水 稻 100 公 畝, 二 期 種 50 公 畝 水 稻, 另 50 公 畝 休 耕, 附 記 欄 仍 要 勾 1, 二 期 皆 種 稻 嗎? 15. 農 牧 戶 種 水 稻 及 羅 漢 松 種 苗, 水 稻 種 的 不 多, 全 年 只 賣 5 萬 元, 羅 漢 松 未 銷 售, 但 其 生 產 價 值 較 水 稻 高, 問 項 六 及 問 項 十 四 如 何 填 寫? 16. 農 牧 戶 種 稻 及 蔬 菜, 蔬 菜 投 入 生 產 成 本 甚 多, 因 天 災 欠 收 低 於 種 稻 收 入, 問 項 六 主 要 經 營 種 類 如 何 歸 類? 17. 若 農 民 稻 穀 收 成 後 濕 穀 全 部 繳 予 農 會, 其 中 部 分 為 農 會 代 為 政 府 稻 穀 收 購, 問 項 七 生 產 銷 售 分 配 應 如 何 註 記? 18. 農 家 種 牧 草 銷 售 給 農 牧 場, 問 項 七 自 家 初 級 農 畜 產 品 生 產 銷 售 分 配 對 象 為 何? 19. 農 民 種 地 瓜 賣 給 瓜 瓜 園, 問 項 七 生 產 銷 售 分 配 對 象 應 如 何 註 記? 20. 農 民 種 植 園 藝 作 物 賣 給 園 藝 行 園 藝 店 或 建 設 公 司, 問 項 七 生 產 銷 售 分 配 對 象 應 如 何 註 記? 21. 養 豬 戶 飼 養 之 豬 隻 委 由 電 宰 廠 屠 宰 後, 再 拿 回 來 擺 攤 販 售, 問 項 七, 八, 十 應 如 何 填 寫? 請 以 箱 為 計 量 單 位 填 寫,24 盆 換 算 為 1 箱, 填 寫 總 箱 數, 惟 種 苗 係 栽 培 於 可 耕 作 地, 則 以 單 次 種 植 最 大 面 積 填 寫, 計 量 單 位 為 公 畝 是, 並 備 註 第 二 期 只 種 稻 50 公 畝 問 項 六 請 依 全 年 生 產 價 值 ( 含 銷 售 自 用 及 已 可 銷 售 尚 未 銷 售 ) 最 多 者 註 記 一 項, 因 該 戶 羅 漢 松 生 產 價 值 較 水 稻 高, 問 項 六 應 註 記 8. 其 他 農 作 物, 問 項 十 四 1. 應 填 寫 水 稻 銷 售 收 入, 並 於 附 記 欄 備 註 羅 漢 松 未 銷 售, 問 項 十 四 6. 之 (1) 生 產 成 本 費 用 占 比, 請 依 有 銷 售 之 稻 作 填 寫, 不 能 計 入 羅 漢 松 的 生 產 成 本, 而 6. 之 (2) 主 要 經 營 農 牧 業 種 類 占 比 填 寫 0 請 以 全 年 生 產 價 值 最 多 者 註 記 1. 稻 作 請 先 詢 問 農 民 其 稻 穀 是 否 有 繳 交 政 府 公 糧 收 購, 若 有, 問 項 七 除 註 記 2. 政 府 稻 穀 收 購 外, 其 餘 稻 穀 亦 由 農 會 收 購, 應 註 記 1. 農 民 團 體 ( 如 農 會 產 銷 班 ) 若 已 知 該 農 會 附 設 碾 米 廠 ( 有 生 產 包 裝 米 ), 則 問 項 七 生 產 銷 售 分 配 應 註 記 2. 政 府 稻 穀 收 購 7. 加 工 廠 ( 含 自 行 委 外 加 工 ) 請 註 記 11. 其 他, 並 於 畫 線 處 填 寫 農 牧 場 請 註 記 7. 加 工 廠, 因 為 瓜 瓜 園 收 購 地 瓜 係 透 過 自 己 的 加 工 廠 加 工, 再 由 店 面 出 售 請 依 據 分 配 對 象 之 銷 售 主 要 供 為 批 發 零 售 用 途, 對 應 註 記 3. 販 運 商 批 發 商 6. 零 售 商 專 賣 店, 若 分 配 對 象 為 建 設 公 司, 則 註 記 11. 其 他, 並 於 畫 線 處 備 註 對 象 是 建 設 公 司 豬 隻 電 宰 廠 屠 宰 後 視 為 加 工 品, 因 問 項 七 為 自 家 初 級 農 畜 產 品 生 產 銷 售 分 配 情 形, 故 問 項 七 應 註 記 7. 加 工 廠 且 不 須 註 記 9. 一 般 3

消 費 者, 問 項 八 應 註 記 2. 委 外 加 工, 若 屠 宰 後 的 豬 肉 放 在 市 場 固 定 承 租 攤 位 賣 ( 攤 商 ), 問 項 十 請 註 記 2. 販 售 門 市, 若 為 固 定 或 流 動 攤 販, 請 註 記 4. 攤 販 22. 稻 穀 烘 乾 是 否 屬 於 加 工 範 疇? 將 稻 穀 脫 穀 粒 曝 曬 等 前 置 作 業 階 段, 或 以 乾 燥 機 將 濕 穀 烘 乾 為 乾 穀 之 過 程, 均 不 算 加 工 23. 蜂 蜜 脫 水 濃 縮 是 否 屬 於 加 工 範 疇? 是 24. 芝 麻 或 黑 豆 炒 過, 算 加 工 嗎? 是 25. 農 家 飼 養 肉 雞 自 行 屠 宰 後 銷 售, 是 否 屬 於 是, 屠 宰 業 屬 於 加 工 範 疇 自 行 加 工? 26. 農 戶 僅 種 植 葡 萄, 問 項 十 註 記 未 經 營 相 關 是, 但 請 於 附 記 欄 備 註, 葡 萄 銷 售 部 分 來 自 事 業, 若 有 一 般 民 眾 利 用 電 話 訂 購 葡 萄, 一 般 消 費 者 利 用 電 話 訂 購 問 項 七 是 否 應 註 記 9. 一 般 消 費 者? 27. 農 戶 種 紅 豆 並 在 自 家 門 口 擺 設 攤 位 賣 紅 豆 賣 紅 豆 餅 應 視 為 小 吃 攤, 問 項 十 請 註 記 1. 餅, 問 項 十 應 如 何 註 記? 餐 飲 店 28. 農 牧 戶 問 項 十 二 戶 內 滿 15 歲 以 上 人 口 不 需 要, 但 整 列 資 料 須 塗 改 乾 淨 中, 有 一 筆 戶 內 人 口 須 刪 除 時, 其 餘 筆 數 資 料 需 往 前 遞 補 嗎? 29. 問 項 十 二 戶 內 人 口 稱 謂 是 否 需 如 普 查 表 戶 內 人 口 稱 謂 請 填 寫 與 戶 長 之 關 係, 請 按 一 填 表 範 例 填 寫 配 偶 長 子 長 女? 般 通 俗 稱 謂 填 寫, 如 父 母 妻 大 兒 子 大 媳 婦 大 女 兒 小 女 兒 等 30. 農 牧 戶 問 項 十 二 戶 內 人 口 從 農 年 資, 可 可, 若 該 戶 農 事 作 業 多 交 予 農 事 及 服 務 業 者 或 否 皆 無 從 農 年 資? 僱 工, 或 全 年 從 事 自 家 農 牧 業 工 作 日 數 很 少, 戶 內 會 無 人 主 要 工 作 狀 況 為 1. 自 營 農 牧 業 工 作, 亦 皆 無 個 人 累 計 從 農 年 資, 即 會 是 全 戶 皆 無 從 農 年 資 應 備 註 說 明 該 戶 確 實 無 人 符 合 曾 為 自 家 農 牧 業 工 作 之 主 要 成 員 條 件 31. 問 項 十 二 104 年 全 年 從 事 自 家 農 牧 業 工 問 項 十 二 104 年 全 年 主 要 工 作 狀 況 原 則 上 作 日 數 為 4.60~89 日, 104 年 全 年 主 請 先 按 表 列 1. 至 6. 項 全 年 分 配 時 間 最 長 者 填 要 工 作 狀 況 可 否 歸 7. 養 老? 寫 代 號 若 從 事 自 家 農 牧 業 工 作 日 數 已 超 過 30 日 應 優 先 歸 1. 自 營 農 牧 業 工 作 32. 農 戶 僅 種 植 綠 肥 作 物, 指 揮 者 填 寫 農 牧 業 若 指 揮 者 無 從 事 其 他 工 作, 其 全 年 主 要 工 作 工 作 日 數 1-29 日, 主 要 工 作 狀 況 填 寫 1 可 狀 況 代 號 填 寫 1 或 7 8 均 可 以 嗎? 33. 農 戶 之 加 工 農 畜 產 品 生 產 價 值 為 20 萬 因 加 工 銷 售 收 入 係 填 寫 銷 售 金 額 10 萬 元, 故 元, 但 104 年 只 賣 10 萬 元, 另 外 為 庫 存 (10 設 算 亦 只 針 對 這 10 萬 元 設 算 萬 元 沒 賣 ), 問 項 十 四 之 5. 設 算 金 額 是 全 部 4

設 算 還 是 只 對 銷 售 的 10 萬 元 設 算 其 初 級 農 畜 產 品 投 入 金 額? 34. 若 因 天 然 災 害 造 成 農 作 物 損 失, 僅 有 部 分 收 成, 其 可 銷 售 收 入 之 生 產 成 本 占 比, 是 否 可 填 寫 99? 35. 代 養 或 代 種 之 農 戶, 其 生 產 成 本 費 用 占 比, 若 填 寫 0 是 合 理 的 嗎? 36. 農 家 未 有 外 僱 人 力, 並 將 所 有 農 業 生 產 階 段 委 託 農 事 及 畜 牧 服 務 業 者, 其 外 包 費 用 是 否 計 入 生 產 成 本 費 用? 37.104 年 種 水 稻 及 甘 薯, 甘 薯 因 災 害 無 收 成, 只 銷 售 水 稻, 問 項 十 四 6(2) 主 要 經 營 農 牧 業 種 類 占 比, 仍 為 100 嗎? 否, 天 然 災 害 的 損 失 不 能 認 列 在 生 產 成 本 費 用, 故 應 按 實 際 銷 售 收 入 之 生 產 成 本 費 用 占 比 填 寫 代 養 代 種 大 多 有 成 本 投 入, 如 水 電 費 油 料 費 等, 故 生 產 成 本 費 用 大 多 大 於 0, 但 也 有 例 外, 若 確 實 為 0, 請 備 註 無 生 產 成 本 費 用 ( 若 代 養 屬 一 貫 場 作 業, 飼 料 費 疫 苗 費 幾 乎 全 由 業 者 提 供, 成 本 占 比 則 會 非 常 低 ) 是, 並 請 備 註 說 明 生 產 階 段 有 委 託 農 事 及 畜 牧 服 務 業 者, 惟 生 產 成 本 費 用 占 比 多 數 不 超 過 6 成 若 因 災 害 致 作 物 無 收 成, 應 在 附 記 欄 勾 選 項 2, 並 寫 上 甘 薯 無 銷 售 收 入, 問 項 十 四 6. 之 (2) 填 100, 審 核 時 則 不 會 有 矛 盾 另 因 作 物 雖 受 災, 部 分 仍 有 銷 售 收 入, 則 主 要 經 營 農 牧 業 種 類 占 比 不 會 是 100 ( 三 ) 農 事 及 畜 牧 服 務 業 1. 農 事 及 畜 牧 服 務 業 以 怪 手 從 事 犁 田 整 地, 請 問 問 項 六 農 業 機 械 數 量 為 何? 因 非 題 項 表 列 之 機 械 名 稱, 請 於 附 記 欄 填 寫 使 用 怪 手 從 事 犁 田 整 地 ( 四 ) 林 業 1. 林 業 表 中 自 家 人 力 年 內 有 從 事 森 林 作 業, 問 項 八 年 底 不 支 薪 資 人 員 是 否 要 填? 年 底 不 支 薪 資 人 員 至 少 要 有 1 人 ( 五 ) 漁 業 1. 抽 取 鹽 化 的 地 下 水 混 用 河 川 水, 問 項 五 使 用 水 源 應 如 何 填 寫? 應 填 寫 4. 淡 水 混 用, 並 於 備 註 欄 說 明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