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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 招 生 名 額... 3 二 報 考 資 格... 3 三 修 業 規 定... 3 四 報 名 方 式... 4 五 報 名 資 料... 4 六 試 場 公 告... 5 七 考 試 方 式 與 時 間 表... 5 八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及 錄 取 規 定... 5 九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與 放 榜... 6 十 正 取 生 報 到 暨 新 生 說 明 會... 6 十 一 錄 取 生 選 課 規 定... 7 十 二 注 意 事 項... 7 附 錄 一 自 傳 撰 寫 參 考 內 容 附 錄 二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及 回 覆 表 附 錄 三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報 考 系 所 對 照 表 附 錄 四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備 註 說 明 : 請 於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後, 於 系 統 印 出 下 列 資 料 : 1. 報 名 表 正 表 2. 報 名 表 副 表 3. 准 考 證 4. 報 名 費 郵 政 劃 撥 單 5. 年 資 加 分 審 查 表 ( 無 則 免 附 ) 資 料 請 於 下 列 時 間 至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4 樓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公 室 繳 交 : 105.3.28 (9:00~20:00) 105.3.29~105.4.8( 每 日 9:00~17:00) 105.4.9 (9:00~12:00) 105.4.1~105.4.5 為 國 定 假 日, 期 間 不 收 件 2

中 等 學 校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簡 章 一 招 生 名 額 : 類 別 名 額 說 明 備 註 中 等 學 校 國 民 小 學 二 報 考 資 格 : 以 105 學 年 度 具 備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身 份 且 需 符 合 以 下 任 一 資 格 者, 於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平 均 分 數 80 分 ( 含 ) 以 上 且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分 數 70 分 ( 含 ) 以 上 者 始 得 報 名 : ( 一 ) 本 校 博 士 班 一 二 三 四 五 年 級 學 生 ( 二 ) 本 校 日 間 部 碩 士 班 一 二 年 級 學 生 ( 三 ) 本 校 在 職 班 碩 士 班 一 二 年 級 及 美 術 學 院 設 計 學 院 三 年 級 學 生 ( 四 ) 本 校 大 學 部 各 學 系 一 二 三 四 年 級 學 生 ( 五 )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各 學 系 一 二 三 四 年 級 學 生 ( 六 ) 本 校 在 職 進 修 班 各 學 系 一 二 年 級 學 生 錄 取 者 若 為 應 屆 畢 業 生, 因 教 育 學 程 修 業 期 程 須 滿 4 學 期, 不 得 辦 理 資 格 保 留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無 學 業 成 績 者 ( 休 學 或 申 請 交 換 學 生 等 其 他 因 素 ), 不 得 報 考 三 修 業 規 定 : ( 一 ) 修 業 年 限 : 至 少 二 年 ( 即 至 少 四 學 期 須 有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事 實 且 不 含 暑 修 ), 同 時 不 得 超 過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規 定 ( 二 ) 課 程 : 正 取 90 名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之 優 良 藝 術 與 人 文 上 課 時 間 : 備 取 名 額 由 招 生 領 域 及 藝 術 類 科 各 科 別 師 資 於 學 期 中 每 週 一 及 週 委 員 會 決 議 之 三 上 課, 部 分 選 修 課 正 取 65 名 程 因 教 學 需 求 於 夜 間 備 取 名 額 由 招 生 培 育 優 良 之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上 課 委 員 會 決 議 之 1.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應 修 畢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至 少 26 學 分 ( 包 括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及 分 科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與 選 修 課 程 ) 及 任 教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學 分, 並 參 加 半 年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2. 中 等 學 校 各 任 教 學 科 ( 領 域 群 科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須 具 備 之 科 目 學 分, 請 參 閱 本 校 各 科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學 分 表 3. 為 配 合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藝 術 與 人 文 領 域 課 程 之 實 施,105 學 年 度 擬 開 設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任 教 科 別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如 下 : (1) 高 中 高 職 : 美 術 科 音 樂 科 舞 蹈 科 戲 劇 科, 以 上 科 別 得 視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課 程 規 劃 調 整 之, 且 須 擇 一 專 長 修 習 (2) 國 中 分 三 領 域 專 長 :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 視 覺 藝 術 專 長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 音 樂 藝 術 專 長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 表 演 藝 術 專 長, 得 就 本 身 專 3

長 擇 一 修 習 A.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需 修 習 核 心 課 程 : 美 學 及 藝 術 概 論 各 2 學 分 B. 核 心 課 程 及 相 關 跨 領 域 課 程, 視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課 程 規 劃 開 設 之 4. 本 校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應 修 畢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至 少 40 學 分 ( 包 括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教 學 基 本 學 科 課 程 教 材 教 法 課 程 及 教 學 實 習 與 選 修 課 程 ) 及 任 教 領 域 科 別 之 專 門 課 程 學 分, 並 參 加 半 年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 三 )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及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92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考 取 教 育 學 程 資 格 者, 適 用 91 年 7 月 24 日 公 布 之 師 資 培 育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其 中,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改 為 半 年, 納 入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實 施,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後, 須 經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通 過, 方 能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四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填 表, 現 場 繳 件 ) ( 一 ) 網 路 填 表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105 年 3 月 23 日 ~105 年 4 月 9 日 (12 時 止 ); 校 務 行 政 資 訊 系 統 網 址 :http://uaap.ntua.edu.tw/ntua/ ( 二 ) 現 場 繳 件 時 間 :105 年 3 月 28 日 (9 時 起 至 20 時 止 ) 105 年 3 月 29 日 ~105 年 4 月 8 日 ( 每 日 9 時 起 至 17 時 止 ) 及 105 年 4 月 9 日 (9 時 起 至 12 時 止 )(105 年 4 月 1 日 至 105 年 4 月 5 日 為 國 定 假 日, 期 間 不 收 件 )( 可 親 自 辦 理 或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辦 理, 恕 不 接 受 通 訊 辦 理 ) ( 三 ) 現 場 繳 件 地 點 :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4 樓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公 室 五 報 名 資 料 : 各 項 證 件 影 本 依 序 整 理 付 驗, 以 下 證 件 或 報 名 表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 報 名 表 ( 正 表 )( 副 表 ) 准 考 證 報 名 費 郵 政 劃 撥 單 年 資 加 分 審 查 表 請 於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後 自 行 列 印 ] ( 一 ) 學 生 證 ( 須 蓋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章, 並 黏 貼 正 反 面 影 本 於 報 名 表 正 表 ) ( 二 ) 報 名 表 ( 正 表 )( 副 表 ): 需 黏 貼 本 人 半 年 內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2 吋 相 同 照 片 各 1 張, 請 使 用 相 館 沖 洗 之 照 片 ( 三 ) 准 考 證 : 黏 貼 本 人 半 年 內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2 吋 照 片 1 張, 請 黏 貼 與 報 名 表 相 同 照 片 並 請 使 用 相 館 沖 洗 之 照 片 ( 四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乙 份 ( 五 ) 自 傳 乙 份 請 以 A4 直 式 格 式 製 作, 內 頁 20 頁 以 下, 表 現 形 式 不 拘, 以 能 突 顯 自 我 風 格 及 教 育 願 景 為 主 軸, 若 曾 經 參 與 服 務 性 社 團 可 特 別 註 明, 可 參 閱 附 錄 一 自 傳 格 式 內 容, 所 有 相 關 資 料 請 裝 訂 成 冊, 備 審 資 料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 六 ) 報 名 費 ( 以 郵 局 劃 撥 單 據 繳 納, 存 根 正 本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正 表 ) 1.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050 元 整 2.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050 元 整 3. 同 時 報 考 國 民 小 學 及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350 元 整 4. 經 本 校 學 務 處 認 定 符 合 大 專 院 校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資 格 者, 免 報 名 費 ( 七 ) 年 資 加 分 審 查 表 : 請 於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後 自 行 列 印, 無 則 免 4

六 試 場 公 告 : 105 年 4 月 27 日 公 告 於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頁 及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1 樓 七 考 試 方 式 與 時 間 表 :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類 別 考 試 科 目 預 備 鈴 時 間 考 試 時 間 備 註 心 理 學 教 育 時 事 教 育 綜 合 測 驗 08:10 08:20~09:50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法 規 面 試 10:30~17:00 面 試 時 間 表 另 行 公 告 國 民 小 學 綜 合 學 科 測 驗 10:10 10:20~11:50 國 語 文 數 學 自 然 學 科 及 社 會 學 科 面 試 13:20~17:00 面 試 時 間 表 另 行 公 告 同 時 報 考 教 育 綜 合 測 驗 08:10 08:20~09:50 綜 合 學 科 測 驗 10:10 10:20~11:50 心 理 學 教 育 時 事 教 育 法 規 國 語 文 數 學 自 然 學 科 及 社 會 學 科 面 試 13:20~17:00 面 試 時 間 表 另 行 公 告 考 試 當 天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學 生 證 正 本, 以 便 查 驗, 若 發 現 身 分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一 律 不 准 應 考,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考 試 方 式 為 劃 卡 作 答, 考 生 請 自 行 攜 帶 2B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應 試 八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及 錄 取 規 定 : ( 一 ) 同 時 報 考 中 等 學 校 及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者, 僅 能 錄 取 其 中 一 類 別, 依 成 績 序 列 錄 取, 錄 取 順 序 為 : 第 一 志 願 正 取 第 二 志 願 正 取 第 一 志 願 備 取 第 二 志 願 備 取 及 不 錄 取 ( 二 ) 本 招 生 考 試 採 在 學 學 業 成 績 筆 試 面 試 及 自 傳 履 歷 成 績 方 式 辦 理 ( 三 ) 各 學 程 均 依 考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 四 ) 各 部 別 學 生 曾 任 或 現 任 中 小 學 教 師 者 得 酌 予 加 分, 計 算 如 下 : 1. 凡 具 現 任 學 校 編 制 內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者 加 T 分 數 1 分 2. 凡 服 務 年 資 1 年 者, 加 T 分 數 0.5 分 (6 個 月 以 上 未 達 1 年 者 採 1 年 計 ), 具 服 務 年 資 2 年 者, 加 T 分 數 1 分 (1 年 半 以 上 未 達 2 年 者 採 2 年 計 ), 同 理 類 推, 服 務 年 資 加 分 最 高 以 4 分 為 限 3. 資 歷 採 認 範 圍 係 指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 現 任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連 續 達 6 個 月 以 上 且 持 有 證 明 者 ) 非 在 職 教 師 ( 曾 任 學 校 編 制 內 合 格 教 師 者 或 曾 任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連 續 達 6 個 月 以 上 且 持 有 證 明 者 ); 兼 課 年 資 不 得 視 為 代 課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 授 課 年 資 未 連 續 6 個 月 以 上 者 不 予 採 認 5

( 五 ) 本 校 學 生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分 數 在 80 分 ( 含 ) 以 上 及 學 業 成 績 加 總 後 平 均 在 70 分 ( 含 ) 以 上 始 得 參 加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資 格 之 甄 選 ; 甄 選 成 績 計 算 分 為 四 部 分 : 1. 在 學 學 業 成 績, 佔 總 分 之 20% 成 績 計 算 以 學 生 就 讀 班 級 為 基 準, 轉 換 為 T 分 數 2. 筆 試 成 績, 佔 總 分 之 35% 3. 面 試 成 績, 佔 總 分 之 40% 成 績 計 算 以 考 生 面 試 組 別 為 基 準, 轉 換 為 T 分 數 4. 自 傳 成 績, 佔 總 分 之 5% ( 六 ) 在 學 學 業 成 績 筆 試 成 績 面 試 成 績 及 自 傳 成 績 合 計 成 績 總 分 如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成 績 參 酌 順 序 :(1) 筆 試 (2) 面 試 成 績 T 分 數 (3) 在 學 學 業 成 績 T 分 數 ( 七 ) 應 屆 畢 業 生 一 經 錄 取, 不 得 辦 理 師 資 生 資 格 保 留 九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與 放 榜 : ( 一 )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時 間 :105 年 5 月 23 日 ( 二 ) 放 榜 時 間 :105 年 5 月 23 日 (16 時 ) 公 告 於 教 務 處 網 站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公 室 公 佈 欄 及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站 ( 三 )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105 年 5 月 23 日 (16 時 起 ) ( 四 ) 申 請 補 發 成 績 單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請 於 報 到 日 前 向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 五 ) 成 績 複 查 方 式 與 費 用 : 1.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方 式 :105 年 5 月 27 日 (17 時 前 ), 以 書 面 ( 以 電 話 複 查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概 不 受 理 ) 提 請 成 績 複 查 書 面 申 請 需 註 明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類 別 申 請 日 期 聯 絡 電 話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 如 附 錄 二 ) 連 同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成 績 複 查 費 用 ( 每 科 目 新 台 幣 20 元 ) 一 併 送 至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公 室 2.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且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試 卷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或 調 閱 答 案, 更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十 正 取 生 報 到 暨 新 生 說 明 會 : ( 一 ) 報 到 日 期 : 1. 正 取 生 報 到 : 於 105 年 6 月 1 日 (13:40 至 16:00), 至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10 樓 演 講 廳 辦 理 報 到 並 參 加 新 生 說 明 會, 本 人 親 自 辦 理 或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均 可, 另 需 於 日 後 參 加 中 心 所 辦 理 之 新 生 訓 練 活 動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新 生 說 明 會 攸 關 同 學 修 課 規 劃 及 生 涯 發 展 等 相 關 權 益, 請 務 必 出 席,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若 有 更 改 將 於 成 績 通 知 單 統 一 通 知 2. 備 取 生 報 到 : 經 通 知 後 至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4 樓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公 室 報 到, 本 人 親 自 辦 理 或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均 可, 另 需 於 日 後 參 加 中 心 所 辦 理 之 新 生 訓 練 活 動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 二 ) 報 到 檢 附 資 料 : 1.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2. 學 生 證 6

3.2 吋 照 片 2 張 4. 現 場 填 寫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 三 ) 錄 取 生 報 到 後, 選 課 修 課 檢 定 實 習 等 相 關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錄 取 生 選 課 規 定 : ( 一 ) 錄 取 生 應 於 校 內 規 定 之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網 路 選 課 初 選 期 間, 同 時 辦 理 教 育 學 程 選 課, 未 能 選 課 者, 應 於 當 學 期 結 束 前 至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理 放 棄 教 育 學 程 資 格 之 申 請,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 二 ) 因 兵 役 義 務 得 辦 理 保 留 教 育 學 程 錄 取 資 格, 但 以 役 期 年 限 為 限 ( 三 ) 經 通 知 錄 取 之 備 取 生 應 於 加 退 選 課 程 期 間 辦 理 選 課 如 加 退 選 截 止 後 遞 補 者, 應 於 下 一 學 期 辦 理 選 課 十 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報 考 系 所 如 附 錄 三 對 照 表 ;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報 考 無 系 所 之 限 制 ( 二 ) 凡 經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修 改 及 退 費 ( 三 ) 報 名 時 所 繳 之 相 關 文 件 費 用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 四 ) 經 錄 取 即 為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教 育 學 程 學 會 當 然 會 員 ( 五 ) 如 有 其 他 情 形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7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附 錄 一 中 等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自 傳 格 式 內 容 自 傳 履 歷 格 式 請 以 A4 直 式 製 作, 內 頁 20 頁 以 下, 並 請 裝 訂 成 冊 內 容 可 含 括 : 1. 自 傳 ( 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如 姓 名 就 讀 系 所 及 其 他 個 人 特 殊 表 現 等 ) 2. 求 學 過 程 3. 工 作 經 歷 4. 社 團 活 動 5. 生 涯 規 劃 6. 報 考 教 育 學 程 的 動 機 及 期 許 備 註 : 上 述 內 容 僅 供 參 考, 若 無 則 免 8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中 等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附 錄 二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姓 名 複 查 科 目 名 稱 聯 絡 電 話 報 考 類 別 原 始 分 數 查 覆 分 數 ( 考 生 勿 填 )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考 生 勿 填 ) 回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本 人 瞭 解 且 同 意 遵 循 招 生 委 員 會 就 成 績 複 查 之 一 切 規 定 及 相 關 處 理 程 序 與 結 果 申 請 人 簽 章 : 請 蓋 章 備 註 1.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方 式 :105 年 5 月 27 日 17 時 前, 以 書 面 ( 以 電 話 複 查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概 不 受 理 ) 提 請 成 績 複 查 書 面 申 請 需 註 明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類 別 申 請 日 期 聯 絡 電 話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 如 附 錄 二 ) 連 同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成 績 複 查 費 用 ( 每 科 目 新 台 幣 20 元 ) 一 併 送 至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公 室 2.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且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試 卷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答 案 或 調 閱 以 及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承 辦 人 : 收 費 : 新 台 幣 元 整 9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報 考 系 所 對 照 表 適 合 任 教 科 別 系 別 高 中 職 國 民 中 學 附 錄 三 美 術 學 系 所 美 術 學 院 書 畫 學 系 所 雕 塑 學 系 所 設 計 學 院 古 蹟 藝 術 修 護 學 系 所 工 藝 設 計 學 系 所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系 所 高 中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美 術 科 高 職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藝 術 群 美 術 科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視 覺 藝 術 專 長 多 媒 體 動 畫 藝 術 學 系 所 傳 播 學 院 圖 文 傳 播 藝 術 學 系 所 表 演 學 院 戲 劇 學 系 所 舞 蹈 學 系 所 音 樂 學 系 所 中 國 音 樂 學 系 所 高 職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藝 術 群 戲 劇 科 高 職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藝 術 群 舞 蹈 科 高 中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音 樂 科 高 職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藝 術 群 音 樂 科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表 演 藝 術 專 長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音 樂 藝 術 專 長 上 述 以 外 之 系 所 學 生 僅 能 報 考 小 學 學 程 又 若 其 大 學 畢 業 之 學 系 為 上 述 藝 術 類 科, 得 依 其 大 學 專 長 選 擇 10

附 錄 四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經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2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經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3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維 護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二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遲 到 考 生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後, 始 得 繳 卷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各 學 系 ( 所 ) 專 業 術 科 測 驗 如 另 有 規 定, 應 從 其 規 定 辦 理 三 考 生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入 場 應 試, 並 將 准 考 證 置 於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 未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入 場,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證 明 文 件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向 各 考 區 試 務 辦 公 室 辦 理 補 發 者, 則 扣 減 各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不 予 扣 分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四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卷 准 考 證 座 位 三 者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試 卷 試 題 之 考 試 科 目 是 否 與 應 考 科 目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且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二 十 分 鐘 以 內,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或 錯 用 試 卷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如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始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五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各 科 試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墨 水 筆 書 寫,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六 考 生 除 前 條 規 定 之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有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入 場 ; 計 時 鬧 鈴 聲 響 功 能 須 關 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事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七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試 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在 行 檢 拾 八 考 生 應 在 試 卷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書 寫 答 案, 並 保 持 試 卷 之 清 潔 與 完 整, 不 得 撕 去 或 篡 改 試 卷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拆 閱 試 卷 彌 封, 亦 不 得 污 損 卷 面 條 碼 或 將 試 卷 污 損 破 壞, 或 在 試 卷 內 外 書 寫 與 試 題 解 答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不 得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試 卷 ; 亦 不 得 以 暗 號 示 人 答 案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予 以 勸 告, 不 聽 勸 告 者, 即 請 其 出 場,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一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畢 後,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試 卷 ;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二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試 卷 攜 出 場 外, 亦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答 案 書 寫 於 准 考 證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攜 出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三 考 生 交 卷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喧 譁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四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變 造 證 件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其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十 五 考 生 不 得 有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幫 助 其 舞 弊, 或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六 考 生 之 試 卷 或 答 案 卡 若 有 遺 失,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行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該 科 不 11

予 計 分 十 七 本 辦 法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之 成 績 分 別 至 零 分 為 限 十 八 參 加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之 考 生,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將 送 原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十 九 考 生 如 有 本 辦 法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當 意 圖 之 行 為 者,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送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二 十 本 辦 法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