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號 法 規 名 稱 主 政 單 位 1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學 務 特 教 司 2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保 障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綜 合 規 劃 司 3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國 際 兩 岸 司 4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入 學 辦 法 高 教 司 5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技 職 司 6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國 際 兩 岸 司 7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高 教 司 8 重 大 災 害 地 區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高 教 司 9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國 際 兩 岸 司 10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體 育 署 11 蒙 藏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國 教 署 12 參 加 國 際 數 理 學 科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及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國 教 署 13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國 教 署 1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有 關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入 學 之 子 法 Q&A 壹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Q1: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自 103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我 想 瞭 解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有 哪 些 入 學 管 道? A1: 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入 學 管 道 共 有 四 種 : ( 一 ) 依 循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管 道 安 置 於 學 校 就 讀 ( 二 )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 三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 四 ) 餘 額 安 置 二 學 生 參 加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後, 可 以 再 參 加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並 保 留 其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名 額, 但 是 經 由 其 他 管 道 錄 取 者, 僅 能 選 擇 一 項 錄 取 結 果 報 到 ; 若 其 他 管 道 未 錄 取 或 未 報 到 時, 可 以 回 歸 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的 學 校 就 讀 但 僅 能 選 擇 一 個 錄 取 學 校 報 到 三 未 曾 參 加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的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依 志 願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或 特 色 招 生 均 未 獲 錄 取 者, 可 以 申 請 餘 額 安 置 Q2: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自 103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各 校 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名 額 是 如 何 計 算 的? A2: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2%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到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例 如, 某 高 中 核 定 招 收 120 名 新 生, 那 麼 可 外 加 招 收 3 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120 2%=2.4 無 條 件 進 位 3) Q3: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自 103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是 否 可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參 加 各 種 入 學 管 道, 若 未 錄 取, 可 再 以 特 殊 生 身 分 參 加 嗎? A3: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自 103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後,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可 先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參 加 各 種 入 學 管 道 ( 採 內 含 名 額 方 式 辦 理 ) 若 未 錄 取, 再 以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身 分 參 加 ( 採 外 加 名 額 方 式 辦 理 ) 應 依 各 招 生 區 的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Q4: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自 103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如 果 依 照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管 道 入 學,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會 有 哪 些 優 待? A4: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參 加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管 道 入 學 時,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以 配 合 開 出 足 夠 缺 額 為 原 則, 不 分 障 礙 類 別 逕 予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Q5: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自 103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如 果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採 免 試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會 有 哪 些 優 待? A5: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25% 計 算, 並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2
加 2%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2% 之 限 制 Q6: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自 103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如 果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採 特 色 招 生 管 道 入 學, 會 有 哪 些 優 待? A6: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25% 計 算, 經 加 計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貳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保 障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Q1: 政 府 在 規 劃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時, 為 何 要 保 障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權 益? A1: 一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10 條 第 12 項 規 定 : 國 家 應 依 民 族 意 願, 保 障 原 住 民 族 之 地 位 及 政 治 參 與, 並 對 其 教 育 文 化 予 以 保 障 扶 助 並 促 其 發 展, 其 辦 法 另 以 法 律 定 之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4 條 規 定 : 人 民 接 受 教 育 之 機 會 一 律 平 等 對 於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其 他 弱 勢 族 群 之 教 育, 應 考 慮 其 自 主 性 及 特 殊 性, 依 法 令 予 以 特 別 保 障, 並 扶 助 其 發 展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第 16 條 規 定 :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應 保 障 原 住 民 學 生 入 學 及 就 學 機 會, 必 要 時, 得 採 額 外 保 障 辦 理 ; 其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41 條 規 定 : 下 列 學 生 進 入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就 讀, 其 身 分 認 定 名 額 辦 理 方 式 時 程 錄 取 原 則 及 其 他 有 關 入 學 重 要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 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二 原 住 民 學 生 因 此, 教 育 部 在 規 劃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時, 依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特 別 規 劃 予 以 原 住 民 學 生 保 障 二 臺 灣 是 多 元 族 群 生 活 的 地 方, 其 多 元 文 化 應 予 以 珍 惜 政 府 對 弱 勢 族 群 更 應 給 予 積 極 性 的 照 顧, 俾 能 逐 步 落 實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與 社 會 正 義 的 理 想 因 此, 政 府 在 規 劃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時, 對 原 住 民 學 生 特 別 給 予 一 定 條 件 的 加 分 與 外 加 名 額 之 優 待 Q2: 我 是 原 住 民 學 生,103 學 年 度 剛 好 要 進 入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就 讀, 請 問 :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之 實 施, 對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有 什 麼 特 別 照 顧 措 施? A2: 一 依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保 障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原 住 民 學 生 參 加 高 中 高 職 與 五 專 新 生 入 學,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招 生 名 額 : ( 一 )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10% 計 算 但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35% 計 算 ( 二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學 科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10% 3
計 算 但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以 加 總 分 35% 計 算 ( 三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術 科 甄 選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10% 計 算 前 述 ( 一 )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而 ( 二 ) 及 ( 三 )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二 前 述 所 定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2%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其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比 率 不 受 2% 之 限 制 : ( 一 )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 二 ) 原 住 民 聚 集 地 區 重 點 學 校 及 特 殊 科 系, 得 衡 酌 學 校 資 源 狀 況 區 域 特 性 及 入 學 管 道, 依 原 住 民 學 齡 人 口 分 布 情 形 及 就 讀 現 況 專 案 調 高 比 率 ; 其 調 高 之 比 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 大 專 校 院, 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會 商 中 央 原 住 民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機 關 及 大 專 校 院 定 之 Q3: 我 是 原 住 民 學 生, 想 瞭 解 原 住 民 學 生 參 加 高 中 高 職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時, 是 如 何 辦 理 分 發 的? A3: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原 住 民 的 分 發 方 式 如 下 : 一 當 免 試 入 學 報 名 人 數 ( 包 括 一 般 學 生 及 原 住 民 學 生 ) 未 超 過 招 生 名 額 時, 報 名 者 全 部 錄 取 二 當 免 試 入 學 報 名 人 數 超 過 招 生 名 額 時, 原 住 民 學 生 逐 志 願 以 原 始 分 數 與 一 般 學 生 進 行 比 序 如 果 錄 取, 則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入 學 ; 如 果 沒 有 錄 取, 該 原 住 民 學 生 經 過 加 總 積 分 後 與 其 他 原 住 民 學 生 進 行 比 序, 以 外 加 方 式 補 足 到 各 校 原 招 生 名 額 的 2% 為 原 則 参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Q1:103 學 年 度 十 二 年 國 教 實 施 後, 海 外 僑 生 回 國 就 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五 專 有 哪 些 管 道? A1: 一 從 海 外 申 請 : ( 一 ) 海 外 僑 生 於 每 年 招 生 期 間, 向 駐 外 館 處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海 外 保 薦 單 位 申 請 來 臺 就 學, 再 由 僑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後, 轉 送 教 育 部 核 定 分 發 入 學 但 申 請 公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以 分 發 國 立 華 僑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 以 下 簡 稱 華 僑 高 中 ) 為 限 ( 二 ) 申 請 僑 生 應 詳 閱 當 年 度 訂 定 之 招 生 簡 章 有 關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二 自 行 回 國 就 學 : ( 一 ) 在 臺 已 具 有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或 取 得 期 限 六 十 日 以 上 停 留 許 可, 符 合 僑 生 資 格 自 行 回 國 擬 就 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科 學 校 者, 得 於 回 國 之 次 日 起 九 十 4
日 內,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向 僑 務 委 員 會 申 請 核 轉 教 育 部 核 定 分 發 入 學 但 申 請 公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以 分 發 華 僑 高 中 為 限 ( 二 ) 申 請 分 發 就 讀 私 立 學 校 者, 應 先 取 得 擬 就 讀 學 校 同 意 函 Q2:103 學 年 度 十 二 年 國 教 實 施 後, 國 中 畢 業 僑 生 之 升 學 優 待 權 益 是 否 會 有 影 響? 有 哪 些 升 學 優 待? A2: 一 配 合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僑 生 之 升 學 優 待 以 尊 重 既 有 權 利, 延 續 相 關 優 待 為 原 則 二 回 國 就 讀 國 民 中 學 以 上 之 僑 生, 於 畢 業 當 年 參 加 下 一 學 程 新 生 入 學 者, 其 優 待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 二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三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四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Q3: 國 中 畢 業 僑 生 升 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五 專 之 升 學 優 待 是 否 可 保 留 至 報 考 大 學 時 才 使 用? A3: 僑 生 於 國 中 畢 業 當 年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所 享 有 之 升 學 優 待,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僅 適 用 於 畢 業 當 年, 於 下 次 學 程 考 試 ( 報 考 大 學 ), 不 予 優 待, 故 國 中 畢 業 僑 生 之 升 學 優 待 不 能 保 留 至 報 考 大 學 時 使 用 Q4:103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五 專 之 僑 生, 就 學 應 繳 之 費 用 為 何? A4: 僑 生 就 學 應 繳 之 費 用,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其 他 在 學 期 間 之 費 用, 由 其 自 行 負 擔 : 一 就 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者 : 依 就 讀 學 校 所 定 我 國 學 生 收 費 基 準 辦 理 但 具 有 我 國 國 籍 之 僑 生 如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五 十 六 條 免 納 學 費 之 規 定, 免 納 學 費 二 就 讀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前 三 年 者 : 依 就 讀 學 校 所 定 我 國 學 生 收 費 基 準 辦 理 但 具 有 我 國 國 籍 之 僑 生 如 符 合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三 十 五 條 免 納 學 費 之 規 定, 免 納 學 費 5
肆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入 學 辦 法 Q1: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若 依 規 定 欲 返 國 申 請 就 讀 國 內 學 校, 需 準 備 哪 些 相 關 資 料? A1: 申 請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就 學 者, 應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經 派 遣 機 關 審 核 後, 報 本 部 辦 理 : 一 入 學 申 請 表 一 式 二 份 二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經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三 派 外 人 員 奉 派 出 國 之 派 令 或 其 它 證 明 文 件 四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之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五 同 意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得 不 在 同 一 駐 在 國, 或 其 因 不 可 歸 責 之 事 由 每 年 返 國 停 留 逾 三 個 月 之 證 明 文 件 六 其 它 經 本 部 或 學 校 指 定 之 文 件 Q2: 派 外 人 員 原 派 赴 國 外, 但 臨 時 奉 調 回 國, 其 子 女 教 育 銜 接 權 益 如 何 處 理? A2: 派 外 人 員 於 國 外 連 續 居 留 半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即 奉 調 回 國 者, 可 向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申 請 輔 導 子 女 就 讀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 最 高 學 級 以 三 年 級 為 限 )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但 後 續 考 試 不 予 與 加 分 優 待 Q3: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考 大 學 加 分 計 算 方 式? A3: 一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就 讀 高 中 後 欲 升 讀 大 學, 其 加 分 方 式 分 為 兩 類, 參 加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者, 依 子 女 返 國 就 讀 時 間 長 短, 有 不 同 的 加 分 比 例 如 返 國 就 讀 一 學 年 以 下 者,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25%;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一 學 年 且 在 二 學 年 以 下 者,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5%;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二 學 年 且 在 三 學 年 以 下 者,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0% 而 考 試 分 發 以 外 之 其 它 各 類 方 式, 由 各 校 酌 予 優 待 二 相 關 加 分 舉 例, 以 若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二 學 年 且 在 三 學 年 以 下 者, 應 加 原 始 總 分 10% 為 例, 若 其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成 績 為 : 國 文 50.70 分 英 文 68.00 分 數 學 甲 20.50 分 物 理 47.50 分 生 物 52.30 分, 則 該 生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 一 )50.70( 國 文 )+68.00( 英 文 ) 1.50+47.50( 物 理 ) 1.25+52.30( 生 物 )x1.25 277.45( 原 始 加 權 總 分 ) ( 二 )[50.70( 國 文 )+ 68.00( 英 文 )+ 47.50( 物 理 )+ 52.30( 生 物 )] 0.1=21.85( 優 待 分 數 ) ( 三 )277.45 ( 原 加 權 總 分 )+21.85( 優 待 分 數 )=299.3( 優 待 後 加 權 總 分 ) Q4: 我 是 派 外 人 員, 被 派 在 聖 克 里 斯 多 福, 但 因 為 當 地 教 育 機 構 實 在 無 法 讓 我 的 小 孩 就 學, 我 又 不 希 望 子 女 一 個 人 留 在 臺 灣, 請 問 可 以 讓 子 女 就 讀 其 它 臨 近 國 家 的 學 校 嗎? A4: 一 依 據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入 學 辦 法 第 2 條 第 2 款 規 定,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指 的 是 派 外 人 員 出 國 擔 任 駐 外 工 作 期 間, 隨 同 父 6
母 停 留 在 同 一 駐 在 國 或 依 第 4 條 規 定 未 隨 同 其 停 留 在 同 一 駐 在 國 之 子 女 二 同 法 第 4 條 : 派 外 人 員 擔 任 駐 外 工 作 其 間, 其 駐 在 國 有 下 情 形 之 一,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得 不 隨 同 停 留 在 同 一 駐 在 國 : ( 一 ) 生 活 條 件 不 佳 ( 二 ) 安 全 有 疑 慮 ( 三 ) 無 適 當 可 供 銜 接 學 校 三 但 同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有 規 定, 若 子 女 因 上 述 情 形 有 停 留 其 它 國 家 必 要 者, 應 事 先, 或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其 之 事 由, 於 該 事 由 結 束 後 三 個 月 內, 報 派 遣 機 關 認 定 及 本 部 同 意 因 此 您 提 到 的 問 題 原 則 上 是 可 以 的, 但 需 要 敘 明 理 由, 先 報 您 的 派 遣 機 關 認 定 後, 正 式 公 文 來 部 內 申 請 伍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Q1: 國 民 中 學 畢 ( 結 ) 業 生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之 學 生, 在 何 種 情 形 下, 可 以 參 加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入 學? A1: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國 民 中 學 畢 ( 結 ) 業 生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之 學 生,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業 群 科 一 年 級 甄 審 入 學 : 一 參 加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各 職 類 或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成 績 優 異, 分 別 獲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或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推 薦 並 持 有 證 明 二 參 加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勞 工 局 以 上 機 關 主 協 辦 之 全 國 性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獲 優 勝 或 佳 作 以 上 名 次 三 參 加 全 國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臺 灣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會 績 優 且 獲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推 薦 四 參 加 各 縣 ( 市 ) 政 府 主 辦, 並 報 經 教 育 部 備 查 之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及 科 學 展 覽, 獲 優 勝 名 次 五 領 有 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以 上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六 應 屆 畢 ( 結 ) 業 生 技 藝 教 育 學 程 成 績 優 良 七 其 他 參 加 國 際 性 特 殊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獲 相 關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Q2: 國 民 中 學 畢 ( 結 ) 業 生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之 學 生, 參 加 競 賽 或 展 覽 項 目 以 團 體 組 應 賽 ( 展 ), 個 人 是 否 可 以 參 加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入 學? A2: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符 合 第 2 條 規 定, 學 生 參 加 競 賽 或 展 覽 項 目, 依 主 辦 單 位 之 規 定 應 以 團 體 組 應 賽 ( 展 ), 個 人 確 係 實 際 參 與, 表 現 優 良, 並 經 主 辦 機 關 評 審 委 員 會 推 薦, 持 有 證 明 者, 得 申 請 參 加 甄 審 入 學 陸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Q1: 十 二 年 國 教 實 施 後,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的 優 待 是 否 有 所 改 變? A1: 配 合 十 二 年 國 教 新 修 正 的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以 尊 重 既 有 權 利, 7
延 續 相 關 優 待 為 原 則, 維 持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來 臺 就 學, 以 一 次 為 限 之 規 定 ( 第 四 條 ) Q2: 十 二 年 國 教 實 施 後,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讀 高 中 的 名 額 是 否 有 所 改 變? A2: 配 合 十 二 年 國 教 新 修 正 的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以 尊 重 既 有 權 利, 延 續 相 關 優 待 為 原 則, 名 額 維 持 原 有 外 加 百 分 之 十 為 限 的 規 定 ( 第 五 條 ) Q3: 我 是 外 國 學 生, 想 瞭 解 來 臺 就 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五 專 的 管 道? A3: 在 臺 已 有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申 請 入 學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之 外 國 學 生, 可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逕 向 其 住 所 附 近 之 學 校 申 請, 經 甄 試 核 准 註 冊 入 學 後, 學 校 列 冊 報 該 管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 第 廿 條 ) Q4: 我 是 外 國 學 生, 十 二 年 國 教 實 施 後, 我 的 學 費 有 沒 有 調 整? A4: 外 國 學 生 就 學 應 繳 之 費 用 標 準 : 一 經 駐 外 館 處 推 薦 來 臺 就 學 之 外 交 部 臺 灣 獎 學 金 受 獎 學 生 及 具 我 國 永 久 居 留 身 分 者, 依 就 讀 學 校 所 定 我 國 學 生 收 費 基 準 辦 理 二 依 教 育 合 作 協 議 入 學 者, 依 協 議 規 定 辦 理 三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外 國 學 生, 依 其 就 讀 學 校 所 定 外 國 學 生 收 費 基 準, 並 不 得 低 於 同 級 私 立 學 校 收 費 基 準 ( 第 廿 一 條 ) Q5: 我 是 日 本 福 島 事 件 受 災 地 區 的 外 國 學 生, 可 不 可 以 到 臺 灣 就 讀 高 中? A5: 新 修 訂 的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增 列 人 道 考 量 及 國 際 援 助 的 外 國 學 生 安 置 入 學 等 機 制 日 後 如 有 類 似 日 本 福 島 事 件 利 比 亞 暴 動 撤 僑 等, 因 天 災 及 戰 亂 被 迫 中 斷 學 業 的 受 災 地 區 外 國 學 生, 將 可 專 案 處 理 來 臺 安 置 就 學 新 增 條 文 符 合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精 神, 也 展 現 我 國 近 年 來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社 會 的 態 度 及 善 盡 國 際 義 務 的 用 心 ( 第 廿 條 之 一 ) 柒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Q1: 我 是 退 伍 軍 人, 升 讀 大 學 有 何 優 待? A1: 一 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參 加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或 轉 學 考 試, 其 考 試 成 績 依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及 退 伍 期 間 長 短, 給 予 不 同 比 率 (3%~25%) 之 加 分 優 待, 服 役 時 間 越 長 退 伍 時 間 越 短, 可 享 加 分 比 率 越 高 但 是, 參 加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學 士 後 各 學 系 回 流 教 育 中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在 職 專 班 等 招 生, 是 無 法 享 有 優 待 的 二 有 關 詳 細 之 加 分 比 率, 可 至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law.aspx) 查 詢 全 條 文 內 容 8
Q2: 我 是 服 役 超 過 10 年 以 上 的 榮 民, 報 考 大 學 有 何 優 待? A2: 一 符 合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條 例 第 2 條 所 稱 之 退 除 役 官 兵 ( 即 坊 間 所 稱 之 榮 民 ), 除 可 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於 退 伍 後 參 加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或 轉 學 考 試, 依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及 退 伍 期 間 長 短, 給 予 不 同 比 率 (3%~25%) 之 考 試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外, 還 可 以 依 據 前 揭 辦 法 第 4 條 規 定, 參 加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辦 理 之 單 獨 招 生 入 學 管 道, 包 含 推 薦 甄 選 及 考 選 入 學, 詳 細 招 生 資 訊 可 直 接 至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http://www.vac.gov.tw/content/index.asp?pno=75) 參 考 二 有 關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所 定 詳 細 之 加 分 比 率, 可 至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law.aspx) 查 詢 全 條 文 內 容 Q3: 我 是 退 伍 軍 人, 今 年 第 1 次 參 加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管 道, 如 果 以 原 始 總 成 績 於 招 生 名 額 內 錄 取, 明 年 要 再 參 加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管 道 或 是 轉 學 考 試, 還 可 以 享 有 加 分 優 待 嗎? A3: 一 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經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退 伍 軍 人, 無 論 是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二 因 此, 退 伍 軍 人 假 設 參 加 102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管 道, 以 原 始 總 分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而 於 招 生 名 額 內 錄 取, 表 示 未 使 用 前 揭 辦 法 加 分 優 待, 下 (103) 學 年 度 如 欲 再 參 加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或 轉 學 考 試, 其 退 伍 期 限 仍 應 符 合 前 揭 辦 法 之 規 定 (3-5 年 ), 才 可 以 再 享 有 加 分 優 待 三 有 關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所 定 詳 細 條 文, 可 至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law.aspx) 查 詢 Q4: 請 問 大 學 畢 業 服 完 兵 役 後, 報 考 研 究 所 入 學 考 試 是 否 有 加 分 優 待? A4: 碩 博 士 班 係 為 高 階 人 才 培 育, 其 專 業 學 識 知 能 應 具 一 定 之 水 準, 爰 向 來 各 類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其 升 學 優 待 範 圍 均 不 包 含 碩 博 士 班 之 層 級 因 此,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報 考 研 究 所 入 學 考 試, 依 規 定 並 無 加 分 優 待 捌 重 大 災 害 地 區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Q1: 我 家 因 天 兔 颱 風 而 淹 水, 升 讀 大 學 有 何 優 待? A1: 一 依 重 大 災 害 地 區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學 校 因 地 區 發 生 重 大 災 害 致 嚴 重 影 響 正 常 運 作, 妨 礙 學 校 上 課 學 生 學 習,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認 定 並 評 估 後, 提 報 教 育 部 邀 集 相 關 機 關 學 者 專 家 及 學 校 代 表 審 查 後, 核 定 優 待 方 式 9
二 因 此, 天 兔 颱 風 所 造 成 之 災 害, 應 先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檢 附 相 關 評 估 資 料, 報 請 教 育 部 召 集 專 案 會 議 審 查, 才 能 核 定 風 災 所 造 成 之 災 害 情 形 及 地 區 範 圍 ; 後 續 再 由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策 進 總 會 或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依 據 前 述 災 害 情 形 及 範 圍 訂 定 該 受 災 地 區 學 生 之 升 讀 大 學 之 優 待 方 式 優 待 期 限 三 有 關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所 定 詳 細 條 文, 可 至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law.aspx) 查 詢 玖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Q1: 港 澳 學 生 可 否 申 請 分 發 就 讀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A1: 港 澳 居 民 具 有 港 澳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六 年 以 上 ; 且 在 臺 灣 地 區 已 具 有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符 合 以 上 三 項 要 件 者, 得 依 據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其 就 讀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者, 可 以 直 接 向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申 請 ; 其 就 讀 國 立 華 僑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 以 下 簡 稱 華 僑 高 中 )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附 設 之 五 年 制 專 科 部 者, 向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申 請 (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六 條 ) Q2: 港 澳 居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完 成 國 中 學 程 後, 欲 繼 續 升 學 是 否 有 優 惠? A2: 凡 依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六 條 申 請 分 發 來 臺 就 學 者, 於 畢 業 後 欲 繼 續 升 學, 則 應 依 臺 灣 地 區 學 生 各 有 關 招 生 入 學 規 定 辦 理 ( 修 正 條 文 第 六 條 ) Q3: 香 港 及 澳 門 居 民 申 請 進 入 職 校 就 讀, 如 志 趣 不 符, 是 否 可 申 請 改 分 發? A3: 依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 港 澳 居 民 經 分 發 入 學 者, 於 入 學 前 得 向 原 核 定 分 發 機 關 申 請 改 分 發 至 華 僑 高 中,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因 此 香 港 及 澳 門 居 民 申 請 進 入 職 校 就 讀, 如 志 趣 不 符, 應 於 入 學 前, 向 原 核 定 分 發 機 關 申 請 改 分 發 至 華 僑 高 中,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一 旦 經 分 發 就 學 後, 則 不 能 再 申 請 改 分 發 該 辦 法 同 條 亦 規 定 : 港 澳 居 民 經 分 發 在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者, 參 加 轉 學 考 試 不 予 優 待 ; 其 確 有 志 趣 不 合 或 學 習 適 應 困 難 者, 由 學 校 協 助 轉 所 系 科 (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條 ) 拾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Q1: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自 103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我 要 就 讀 高 中 職 體 育 班, 想 瞭 解 高 中 職 體 育 班 的 入 學 管 道 有 哪 些? A1: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體 育 班 設 立 辦 法 第 12 條 第 2 項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班 之 入 學, 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及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爰 此, 高 中 職 體 育 班 入 學 管 道 有 二, 10
其 一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中 之 特 色 招 生 甄 選 入 學 ; 另 一 為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之 自 行 辦 理 招 生 入 學 管 道 一 體 育 班 特 色 招 生 甄 選 入 學 :103 學 年 度 獲 優 質 認 證 之 高 中 職 體 育 班 學 校, 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之 特 色 招 生 甄 選 入 學 辦 理 體 育 班 招 生 二 運 動 績 優 生 體 育 班 招 生 管 道 :103 學 年 度 設 有 體 育 班 但 未 獲 得 認 證 為 優 質 之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得 依 運 動 績 優 生 招 生 管 道 自 行 辦 理 招 生 ; 其 招 生 規 定 由 各 校 擬 訂,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 其 名 額 並 應 納 入 當 學 年 度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內 Q2: 我 是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的 學 生, 想 瞭 解 103 學 年 度 國 中 升 高 中 職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入 學 管 道 有 哪 些? A2: 依 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 以 上 簡 稱 本 辦 法 ) 規 定, 教 育 部 輔 導 運 動 績 優 生 透 過 甄 審 甄 試 及 單 獨 招 生 等 管 道 升 學, 招 生 名 額 不 限 於 體 育 班 級, 甄 審 及 甄 試 由 教 育 部 委 任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辦 理 試 務 及 分 發 作 業, 單 獨 招 生 則 由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自 行 辦 理 招 生 作 業 一 甄 審 : 甄 審 係 以 運 動 競 賽 成 就 為 報 名 門 檻, 作 為 分 發 之 標 準, 為 當 學 年 度 外 加 招 生 名 額 二 甄 試 : 甄 試 係 以 運 動 競 賽 成 就 為 報 名 門 檻, 並 加 考 學 科 ( 國 英 數 自 然 及 社 會 ) 及 部 分 專 長 須 參 加 術 科 檢 定, 為 當 學 年 度 內 含 之 招 生 名 額 三 單 獨 招 生 :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為 培 育 優 秀 運 動 人 才, 得 自 行 辦 理 招 生 ; 其 招 生 規 定 由 各 校 擬 訂,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 除 依 本 辦 法 第 19 條 第 2 項 規 定 條 件, 並 事 先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者, 得 採 外 加 3% 名 額 方 式 辦 理 外, 其 名 額 並 應 納 入 當 學 年 度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內 Q3: 我 是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的 學 生, 想 瞭 解 103 學 年 度 申 請 國 中 升 高 中 職 甄 審 甄 試 的 資 格 是 什 麼? A3: 一 甄 審 資 格 : 凡 國 民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 包 括 應 屆 畢 業 生 ), 其 在 學 期 間 或 畢 業 後 三 年 內 (100 年 4 月 16 日 起 算,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止 ), 獲 得 合 於 本 辦 法 第 2 條 及 第 3 條 或 第 6 條 之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者, 得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二 甄 試 資 格 : 凡 國 民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 包 括 應 屆 畢 業 生 ), 其 在 學 期 間 二 年 內 (101 年 4 月 16 日 起 算,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止 ), 獲 得 合 於 本 辦 法 第 4 條 或 第 7 條 之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者, 得 申 請 甄 試 升 學 Q4: 我 是 具 有 申 請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的 學 生, 想 瞭 解 103 學 年 度 國 中 升 高 中 職 甄 審 甄 試 的 重 要 試 務 日 程? A4: 一 甄 審 甄 試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103.04.16( 三 )~103.05.02( 五 ) 二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網 路 公 告 :103.05.16( 五 ) 11
三 甄 試 學 科 考 試 :103.05.24( 六 ) 四 甄 試 術 科 檢 定 :103.05.25( 日 ) 五 錄 取 分 發 放 榜 ( 公 告 上 網 ):103.06.06( 五 ) 六 報 到 :103 年 6 月 23 日 ( 與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同 日, 錄 取 學 生 擇 一 管 道 學 校 報 到 ) Q5: 我 想 要 報 考 103 學 年 度 國 中 升 高 中 職 運 動 優 良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想 瞭 解 單 獨 招 生 的 重 要 試 務 日 程 為 何? A5:103 學 年 度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試 務 日 程, 與 體 育 班 特 色 招 生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試 務 日 程 相 同 一 術 科 測 驗 報 名 :103 年 5 月 1 日 及 5 月 2 日 二 術 科 測 驗 :103 年 5 月 10 日 三 放 榜 :103 年 5 月 12 日 四 成 績 複 查 :103 年 5 月 13 日 及 5 月 15 日 五 報 到 :103 年 6 月 23 日 ( 與 第 一 次 免 試 入 學 及 其 他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報 到 日 同 日, 錄 取 學 生 擇 一 管 道 學 校 報 到 ) 六 放 棄 錄 取 聲 明 截 止 日 期 :103 年 6 月 25 日 七 未 招 滿 學 校 開 始 辦 理 續 招 :103 年 6 月 28 日 拾 壹 蒙 藏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Q1: 蒙 藏 學 生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有 何 規 定? A1: 一 蒙 藏 學 生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部 分,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二 蒙 藏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規 定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所 定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Q2: 蒙 藏 學 生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成 績 如 何 計 算? A2: 蒙 藏 學 生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以 總 積 分 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Q3: 蒙 藏 學 生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其 成 績 如 何 採 計? A3: 蒙 藏 學 生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Q4: 蒙 藏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何 時 適 用? A4: 蒙 藏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適 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之 學 生 12
拾 貳 參 加 國 際 數 理 學 科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及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Q1: 何 謂 國 際 數 理 學 科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及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A1: 一 國 際 數 理 學 科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 指 國 際 數 學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地 球 科 學 與 資 訊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亞 太 數 學 亞 洲 物 理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及 其 他 經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認 定 之 國 際 數 理 學 科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二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 指 美 國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及 其 他 經 本 部 認 定 之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Q2: 申 請 保 送 或 推 薦 升 入 大 學 校 院 就 讀 之 資 格? A2: 獲 獎 類 別 國 際 賽 金 牌 或 美 國 國 際 科 展 一 等 獎 國 際 賽 銀 牌 或 美 國 國 際 科 展 二 等 獎 國 際 賽 銅 牌 榮 譽 獎 亞 太 數 學 金 牌 獎 歐 哈 囉 蘭 (O'Halloran) 獎 銀 牌 銅 牌 或 亞 洲 物 理 金 牌 銀 牌 銅 牌 美 國 國 際 科 展 三 等 或 四 等 獎 亞 太 數 學 或 亞 洲 物 理 榮 譽 獎, 或 參 加 各 科 選 訓 決 賽 完 成 結 訓 並 獲 選 訓 工 作 委 員 會 推 薦 ( 名 額 以 前 百 分 之 五 十 為 原 則 ) 者 國 際 科 展 正 選 代 表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參 加 國 際 數 理 學 科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獲 獎 或 選 訓 決 賽 完 成 結 訓, 或 參 加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獲 獎 或 獲 選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正 選 代 表, 且 其 學 籍 符 合 入 學 規 定 者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參 加 國 際 數 理 學 科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獲 獎 或 選 訓 決 賽 完 成 結 訓, 或 參 加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獲 獎 或 獲 選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正 選 代 13 升 學 優 待 保 送 大 學 校 院 各 本 學 系 或 理 工 醫 農 生 命 科 學 電 機 及 資 訊 等 相 關 學 院 各 學 系, 或 推 薦 入 大 學 校 院 各 學 系 保 送 大 學 校 院 各 本 學 系 或 理 工 農 生 命 科 學 電 機 及 資 訊 等 相 關 學 院 各 學 系, 或 推 薦 入 大 學 校 院 各 學 系 保 送 大 學 校 院 各 本 學 系, 或 推 薦 入 大 學 校 院 各 學 系 推 薦 入 大 學 校 院 各 本 學 系 保 送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就 讀 保 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就 讀
表, 且 其 學 籍 符 合 入 學 規 定 者 Q3: 申 請 保 送 或 推 薦 升 入 大 學 校 院 就 讀 之 程 序? A3: 1. 符 合 規 定 申 請 保 送 或 推 薦 升 學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於 獲 獎 或 受 推 薦 後 二 個 月 內,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由 其 就 讀 學 校 報 請 本 部 辦 理 但 參 加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成 績 優 良 申 請 保 送 或 推 薦 升 學 者, 應 由 其 就 讀 學 校 送 請 國 內 主 辦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 核 轉 本 部 辦 理 : (1) 畢 業 證 ( 明 ) 書 (2) 獲 獎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歷 年 成 績 單 2. 符 合 規 定 申 請 保 送 或 推 薦 升 學 之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於 畢 業 當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開 學 後 二 個 月 內,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但 第 一 款 之 畢 業 證 ( 明 ), 以 在 學 證 明 書 代 之 3. 同 一 年 度 獲 得 同 一 學 科 或 不 同 學 科 二 種 以 上 獎 項 者, 得 擇 優 以 最 高 獲 獎 項 目 申 請 辦 理 之 Q4: 符 合 規 定 保 送 之 學 生, 大 學 端 是 否 應 接 受? A4: 經 本 部 審 查 符 合 規 定 保 送 之 學 生, 除 保 送 醫 學 系 者, 各 大 學 得 另 定 規 定 予 以 審 查 外, 學 校 應 予 接 受 Q5: 參 加 國 際 數 理 學 科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及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是 否 核 發 獎 學 金? A5: 1. 獲 得 國 際 數 理 學 科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 不 含 亞 太 數 學 亞 洲 物 理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 金 牌 獎 者,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2. 獲 得 國 際 數 理 學 科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 不 含 亞 太 數 學 亞 洲 物 理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 銀 牌 獎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金 牌 獎 歐 哈 羅 蘭 (O'Halloran) 獎 亞 洲 物 理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金 牌 獎 者,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3. 獲 得 國 際 數 理 學 科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 不 含 亞 太 數 學 亞 洲 物 理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 銅 牌 獎 榮 譽 獎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銀 牌 獎 亞 洲 物 理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銀 牌 獎 者,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同 一 年 度 獲 得 同 一 學 科 或 不 同 學 科 二 種 以 上 獎 項 者, 應 擇 優 以 最 高 獲 獎 獎 額 辦 理 之 4. 獲 得 美 國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會 大 會 一 等 獎 者,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5. 獲 得 美 國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會 大 會 二 等 獎 者,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6. 獲 得 美 國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會 大 會 三 等 或 四 等 獎 者,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14
Q6: 獲 獎 學 生 至 國 外 就 學, 是 否 可 領 取 留 學 獎 學 金? 其 資 格 為 何? A6: 1. 申 請 資 格 : (1) 參 加 國 際 數 學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地 球 科 學 與 資 訊 ( 不 含 亞 洲 物 理 亞 太 數 學 及 國 際 國 中 科 學 )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獲 得 該 科 競 賽 金 牌 獎 項 排 名 前 百 分 之 五 十 (2) 參 加 美 國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獲 得 大 學 一 等 獎 (3) 取 得 本 部 認 定 國 外 頂 尖 大 學 數 理 系 所 入 學 許 可 者 2. 申 請 時 間 : 自 獲 獎 之 日 起 至 大 學 畢 業 後 三 個 月 內 3. 檢 具 文 件 : (1) 申 請 書 (2)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在 台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之 文 件 (3) 獲 獎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4) 本 部 所 認 定 國 外 頂 尖 數 理 系 所 ( 不 含 大 陸 與 港 澳 地 區 ) 入 學 許 可 證 明 影 本 4. 相 關 辦 法 : 參 加 國 際 數 理 學 科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及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出 國 留 學 獎 學 金 申 請 要 點 Q7: 獲 獎 學 生 就 讀 國 內 大 學 數 理 相 關 科 系, 如 成 績 優 異 者, 是 否 可 領 取 獎 學 金? A7: 一 獲 獎 學 生 於 國 內 大 學 數 理 相 關 學 系 就 讀 期 間, 每 學 年 度 名 列 該 學 系 該 年 級 前 三 名 者, 依 其 名 次 每 一 學 年 發 給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十 萬 元 五 萬 元 之 獎 學 金 二 獎 學 金 發 給 期 間, 不 包 括 轉 換 學 校 及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拾 参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Q1: 我 想 瞭 解 何 謂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A1: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所 稱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指 依 中 央 部 會 中 央 研 究 院 相 關 規 定 延 攬 來 臺 從 事 研 究 教 學 或 其 他 科 學 技 術 服 務, 其 種 類 及 範 圍, 符 合 教 育 部 會 商 中 央 主 管 科 技 行 政 機 關 及 相 關 機 關 所 認 定 之 人 員 ( 以 下 簡 稱 科 技 人 才 )( 第 二 條 ) Q2: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後,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來 臺 就 學 之 權 益 是 否 有 所 影 響? A2:103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除 延 續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入 學 高 中 職 及 五 專 之 升 學 優 待, 保 障 就 學 權 益, 亦 於 不 影 響 學 生 現 有 加 分 權 益 之 原 則 下, 合 理 調 整 修 正 其 優 待 方 式, 以 利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來 臺 服 務 15
Q3: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後,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行 人 才 子 女 來 臺 就 學 之 優 待 有 哪 些? A3: 為 配 合 教 育 部 於 103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國 中 畢 業 生 升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規 劃 免 試 入 學 及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兩 種 入 學 管 道, 有 關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入 學 之 升 學 優 待 予 以 延 續, 爰 修 正 本 辦 法 條 文 第 7 條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特 色 招 生 ( 考 試 分 發 及 甄 選 入 學 ) 及 免 試 入 學 者 之 優 待 原 則 如 下 : ( 一 )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依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25% 15% 10% 計 算 ( 二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者, 依 其 來 臺 就 讀 期 間 不 同 採 計 成 績, 分 別 以 加 測 驗 總 分 25% 15% 10% 計 算 Q4: 我 符 合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之 申 請, 申 請 時 應 準 備 哪 些 文 件? A4: 1. 入 學 申 請 表 ( 包 括 志 願 序 ) 一 式 二 份 2. 健 康 證 明 書 ( 包 括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有 關 檢 查 ) 3. 申 請 人 及 其 子 女 護 照 影 本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4. 申 請 人 子 女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5. 申 請 人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團 體 之 聘 函 影 本 或 在 職 證 明 書 6. 申 請 就 讀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者, 應 附 學 校 同 意 入 學 證 明 7. 其 他 經 中 央 部 會 或 中 央 研 究 院 指 定 之 文 件 Q5: 我 準 備 好 文 件 後, 我 該 如 何 申 請? A5: 檢 附 上 題 (Q4) 之 文 件, 由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團 體 送 請 其 應 聘 來 臺 規 定 所 屬 之 中 央 部 會 或 中 央 研 究 院 初 審, 初 審 通 過 者 送 本 部 複 審, 複 審 通 過 者 由 教 育 部 轉 送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申 請 就 讀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者, 由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依 申 請 人 提 出 之 志 願 序, 送 請 各 校 辦 理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