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 濟 部 標 準 局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簡 介 A.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目 的 : (103.9.24 版 ) 計 量 技 術 是 產 業 與 科 技 發 展 之 基 磐, 更 是 國 家 工 業 生 產 技 術 進 步 與 管 理 現 代 化 之 要 件, 惟 我 國 過 去 在 計 量 人 員 之 培 訓 養 成, 因 學 校 鮮 有 開 授 計 量 相 關 課 程, 政 府 機 關 亦 缺 乏 有 系 統 有 計 畫 之 教 育 訓 練 制 度, 故 為 提 昇 國 內 之 計 量 工 作 領 域 之 品 質 與 技 術 層 次, 需 建 構 合 乎 產 業 需 求 之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訓 制 度, 以 培 養 具 備 基 礎 知 識 及 學 理 扎 實 且 技 能 優 秀 之 專 業 人 才, 投 入 度 量 衡 工 作, 提 昇 產 業 之 量 測 技 術 水 準 與 競 爭 力 B. 申 請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證 書 條 件 : 申 請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證 書 須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 1. 經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並 於 於 考 試 成 績 公 布 後 2 年 內 提 出 申 請 2. 完 成 經 度 量 衡 專 責 機 關 公 告 登 錄 之 實 務 訓 練 機 構 開 辦 之 計 量 講 習 成 績 及 格 3. 具 相 關 度 量 衡 器 實 務 經 驗 6 個 月 以 上, 或 參 加 實 務 訓 練 機 構 開 辦 之 實 務 訓 練 課 程 成 績 合 格 C. 報 考 資 格 : 甲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須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 1.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2. 領 有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證 書, 並 從 事 計 量 相 關 實 務 工 作 3 年 以 上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為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須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高 級 中 等 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之 學 力 鑑 定 及 格 證 書 者, 須 檢 附 學 力 鑑 定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3. 從 事 計 量 相 關 實 務 工 作 5 年 以 上, 有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者, 須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書 D. 考 試 報 名 規 定 : 1. 簡 章 索 取 : 報 名 簡 章 約 於 考 試 前 2 個 月 公 布 於 計 量 學 習 服 務 網 下 載, 一 律 採 通 訊 報 名 請 考 生 將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至 100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南 海 路 20 號 7 樓,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收 並 於 信 封 外 註 明 報 考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2. 費 用 及 繳 費 方 式 :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報 名 費 每 人 新 臺 幣 1,200 元 請 以 郵 政 劃
撥 辦 理 ( 郵 政 劃 撥 帳 號 :10488857, 帳 戶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1 段 4 號 ), 劃 撥 單 上 請 註 明 報 考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並 請 將 郵 局 掣 給 之 郵 政 劃 撥 儲 金 存 款 收 據 正 本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之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黏 貼 處 如 採 團 體 報 名 請 加 註 團 體 報 名 及 公 司 名 稱, 收 據 抬 頭 一 律 開 立 公 司 抬 頭 繳 費 後 考 試 成 績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得 於 該 梯 次 考 試 後 接 續 之 連 續 2 梯 次 本 局 舉 辦 之 同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免 費 參 加 重 考 以 連 續 重 考 2 梯 次 為 限 3. 應 繳 附 件 : 連 同 報 名 表 繳 交 或 貼 附 於 報 名 表 之 附 件 包 括 :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身 分 證 影 本 正 面 反 面 最 近 1 年 內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共 2 張 報 名 費 繳 費 證 明 如 採 團 體 報 名 需 填 具 團 體 報 名 總 表, 採 團 體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者 收 據 抬 頭 一 律 以 公 司 ( 機 構 ) 名 稱 開 立, 並 以 公 司 ( 機 構 ) 地 址 作 為 考 試 通 知 及 寄 發 收 據 之 通 訊 地 址 4. 准 考 證 寄 發 : 准 考 證 約 於 考 試 前 2 週 以 平 信 寄 發 如 於 考 試 前 7 天 ( 含 例 假 日, 不 含 測 試 當 天 ) 尚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請 務 必 與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聯 繫 5. 資 格 條 件 文 件 說 明 : 學 歷 證 明 : a.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名 參 加 考 試 者, 應 檢 具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加 註 中 文 翻 譯, 並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蓋 章 認 可 之 文 件 影 本 1 份 b. 持 本 國 學 歷 證 件 限 檢 附 中 文 版 影 本 c.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 須 先 經 海 基 會 公 證, 若 為 高 中 學 歷 再 由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作 認 證 ; 若 為 國 民 中 學 ( 含 ) 以 下 學 歷 則 由 地 方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作 認 證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 a. 檢 附 由 服 務 單 位 或 職 業 公 會 開 具 之 服 務 證 明 影 本 b. 若 因 公 司 解 散 倒 閉 或 關 廠 歇 業, 致 無 法 取 得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以 公 司 解 散 倒 閉 或 關 廠 歇 業 事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資 料 及 個 人 從 事 計 量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並 加 以 切 結 證 明 ( 公 司 解 散 倒 閉 或 關 廠 歇 業 事 實 證 明 文 件 請 至 經 濟 部 全 國 商 工 行 政 服 務 網 站 http://www.gcis. nat.gov.tw/ 查 詢 ) c. 相 關 工 作 證 明 年 資 之 計 算 : 計 算 至 報 名 當 天 為 止, 不 同 服 務 單 位 可 累 計 d.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需 註 明 之 內 容 : 起 訖 日 期 報 考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內 容 公 司 名 稱 及 地 址 公 司 統 一 編 號 公 司 章 負 責 人 私 章 ( 若 有 塗 改 處 請 於 塗 改 後 加 蓋 負 責 人 私 章 ) 外 籍 人 士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及 報 考 資 格 : a. 外 籍 人 士 : 必 須 持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b.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必 須 持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依 親 居 留 證 或 工 作 許 可 證 明 文 件 E. 應 試 科 目 題 型 及 配 分 : 甲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之 考 試 題 型 採 單 選 或 多 重 選 擇 題, 應 試 科 目 如 下 : 1. 度 量 衡 法 規 與 行 政 ( 包 括 度 量 衡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度 量 衡 行 政 組 織 計 量 人 員 之 任 務 計 量 產 業 現 狀 與 動 向 法 定 度 量 衡 單 位 )( 佔 總 分 40 %) 2. 品 質 管 理 ( 包 括 實 驗 室 品 質 管 理 品 質 管 制 量 測 追 溯 性 量 測 稽 核 校 正 報 告 實 務 應 用 可 靠 度 概 論 )( 佔 總 分 40 %) 3. 量 測 不 確 定 度 ( 佔 總 分 20 %)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之 考 試 題 型 採 是 非 題 及 選 擇 題, 應 試 科 目 如 下 : 1. 度 量 衡 法 規 概 要 ( 包 括 度 量 衡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 佔 總 分 40 %) 2. 計 量 管 理 概 要 ( 包 括 計 量 基 礎 概 念 與 發 展 計 量 標 準 與 追 溯 法 定 度 量 衡 單 位 實 驗 室 品 質 管 理 統 計 方 法 校 正 報 告 實 務 應 用 )( 佔 總 分 40 %) 3. 量 測 不 確 定 度 概 要 ( 佔 總 分 20 %) F. 考 試 方 式 : 1. 採 電 腦 測 試, 甲 級 考 試 測 試 期 間 為 80 分 鐘 乙 級 為 60 分 鐘,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學 習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考 試 測 試 期 間 延 長 20 分 鐘 試 場 上 機 操 作 流 程 如 下 : 應 考 人 應 於 考 試 開 始 前 20 分 鐘 報 到 入 場, 並 依 場 次 座 號 就 座, 點 選 登 入 考 試 平 台, 登 入 後 檢 查 自 己 的 基 本 資 料 以 及 報 考 級 別 ; 若 有 任 何 問 題 應 即 刻 舉 手 由 監 場 人 員 處 理 確 認 自 己 基 本 資 料 及 測 試 時 間 無 誤 後, 繼 續 熟 悉 考 試 環 境 及 電 腦 操 作 考 試 開 始 後 20 分 鐘 內 不 得 提 前 結 束 考 試 離 場 考 試 開 始 後 10 分 鐘 內 尚 未 入 場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2. 甲 級 考 試 試 題 包 括 單 選 題 及 多 選 題, 乙 級 考 試 試 題 包 括 是 非 題 及 單 選 題, 答 錯 不 倒 扣, 及 格 分 數 為 70 分, 另 考 試 採 電 腦 上 機 考, 以 滑 鼠 點 選 方 式 作 答, 若 上 機 閱 讀 試 題 或 操 作 有 困 難, 請 於 報 名 前 先 行 評 估 自 身 能 力, 完 成 報 名 經 主 辦 單 位 寄 發 准 考 證 後, 報 名 費 用 概 不 退 費
G. 報 名 流 程 及 報 名 方 式 : 自 計 量 學 習 服 務 網 下 載 報 名 簡 章 詳 閱 報 名 簡 章 規 定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確 定 報 考 梯 次 及 考 區 列 印 並 填 寫 報 名 表 如 採 團 體 報 名 需 加 填 團 體 報 名 總 表 繳 費 方 式 : 1. 報 名 費 1,200 元, 請 以 郵 局 郵 政 劃 撥 方 式 存 入 郵 政 劃 撥 帳 號 :10488857, 戶 名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2. 郵 局 掣 給 之 繳 款 收 據 正 本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備 妥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照 片 報 名 表 及 繳 費 證 明,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至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10074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南 海 路 20 號 7 樓 如 採 團 體 報 名 需 另 加 附 團 體 報 名 總 表 報 考 資 格 或 資 料 不 完 整 者, 經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通 知 限 期 補 正 逾 期 視 為 未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補 正 符 合 不 符 合 退 還 報 名 費
H. 考 試 結 果 通 知 電 腦 測 試 後 即 於 電 腦 螢 幕 顯 示 成 績, 正 式 成 績 單 將 於 該 梯 次 各 區 考 試 完 成 後 約 2 週 寄 發 I. 試 題 疑 義 及 成 績 評 定 : 1. 應 考 人 對 於 試 題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考 試 完 畢 翌 日 起 7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填 寫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向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疑 義 同 一 試 題 以 提 出 1 次 為 限,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對 於 考 試 成 績 有 異 議 欲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者, 應 於 接 到 成 績 通 知 單 之 日 起 15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填 具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寄 至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且 複 查 成 績 以 1 次 為 限 3.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者,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監 考 人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4. 若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完 畢 後 30 日 內, 未 收 到 成 績 通 知 單, 請 逕 洽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J.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1. 考 試 當 日 應 考 人 身 分 證 件 及 准 考 證 均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應 試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者, 需 簽 具 切 結 書, 由 監 考 人 員 抽 問 相 關 資 料 並 得 現 場 拍 照, 以 證 明 係 本 人 應 考, 始 得 獲 准 應 考 2. 應 考 人 就 座 後,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健 保 卡 駕 照 或 護 照, 擇 一 備 驗 ) 置 於 監 考 人 員 指 定 之 桌 面 處, 以 備 核 對, 並 自 行 核 對 電 腦 對 話 框 內 個 人 資 料 是 否 相 符, 如 發 現 不 符, 應 即 告 知 監 考 人 員 處 理 另 外 除 甲 級 考 試 為 Open book 考 試 可 攜 帶 參 考 資 料 外, 應 考 人 之 書 籍 文 件 應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方 或 指 定 場 所, 不 得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3. 應 考 人 僅 得 攜 帶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相 關 型 號, 以 考 選 部 公 布 之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為 限 ( 考 選 部 網 站 :http://www.moex.gov.tw/) 4.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者, 予 以 扣 考, 其 測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冒 名 頂 替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互 換 座 位 或 考 試 帳 號 傳 遞 資 料 信 號 或 相 互 交 談 隨 身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 僅 甲 級 考 試 為 Open book 考 試, 可 攜 帶 參 考 資 料 ) 使 用 禁 止 使 用 之 工 具 在 桌 椅 文 具 肢 體 准 考 證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 抄 ) 寫 有 關 文 字 符 號
未 遵 守 本 規 則, 不 接 受 監 考 人 員 勸 導,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如 有 應 考 人 應 扣 考 時, 由 監 考 員 註 明 於 監 考 紀 錄 上, 於 成 績 單 發 放 時 並 登 錄 於 系 統 K. 常 見 問 題 : 1. 考 試 時 間 遇 有 颱 風 其 他 天 然 災 害 或 重 大 事 故 考 試 當 日 如 遇 有 颱 風 其 他 天 然 災 害 或 重 大 事 故 時, 依 考 試 地 區 當 地 縣 市 政 府 公 布 停 止 上 班 規 定, 停 止 辦 理 該 區 考 試,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另 行 通 知 考 試 日 期, 請 考 生 注 意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及 計 量 學 習 服 務 網 公 告 ; 另 應 考 人 因 住 居 所 在 地 縣 市 政 府 公 布 停 止 上 班, 致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者, 得 於 事 件 發 生 日 起 2 週 內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向 考 試 主 辦 單 位 申 辦 延 期 考 試, 如 無 法 延 期 考 試 者, 得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2. 每 年 舉 辦 幾 次 考 試?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每 年 或 間 年 舉 行 1 次 ; 必 要 時, 得 臨 時 舉 行 之 3. 考 試 日 期 是 什 麽 時 候? 考 試 日 期 每 年 都 不 一 定, 近 幾 年 大 都 在 5 6 月 辦 理 會 依 每 年 情 況 調 整, 請 注 意 計 量 學 習 服 務 網 最 新 訊 息 公 告 4. 考 試 科 目 會 出 版 類 似 的 資 料 書 籍 嗎? 目 前 甲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簡 章 有 提 供 參 考 書 目 方 便 考 生 準 備 考 試, 另 外 乙 級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平 時 即 提 供 線 上 模 擬 試 題, 以 便 考 生 練 習 並 測 試 自 己 實 力 5. 考 試 及 格 成 績 如 何 計 算? 102 年 起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成 績 為 70 分 6. 報 名 後 可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嗎? 計 量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報 名 經 駁 回 或 准 考 證 寄 發 前 撤 回 者, 可 申 請 退 回 報 名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