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Public Works Bureau,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第 104-12 期 目 法 令 時 事 錄 蘋 果 日 報 104 年 11 月 20 日 評 論 林 鈺 雄 教 授 食 品 犯 罪 為 何 前 仆 後 繼 乙 文, 本 部 高 度 贊 成 並 積 極 推 動 修 P1 法 追 求 落 實 無 人 能 因 犯 罪 獲 利 之 司 法 正 義 消 費 者 保 護 專 區 機 關 安 全 維 護 視 窗 中 古 車 里 程 數 是 真 是 假? 監 理 服 務 APP 免 費 查 (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 擔 保 免 抵 押? 年 底 時 機 歹 慎 防 假 貸 款 公 司 詐 騙 交 友! 交 友! 多 少 詐 騙 假 汝 之 名 以 行!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視 窗 日 常 生 活 應 注 意 之 保 密 常 識 P6 法 令 天 地 借 用 虛 擬 寶 物 不 還, 難 成 侵 占 P9 P3 P5 廉 政 署 專 區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偵 辦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主 任 秘 書 洪 涉 嫌 收 受 遠 建 設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賄 賂 案 P12 輕 鬆 一 下 媽 媽 學 英 文 P13 檢 舉 宣 導 廉 能 政 府 你 我 他 反 賄 選 宣 導 P14 編 後 語 多 元 檢 舉 管 道 P16 0
法 令 時 事 法 務 部 新 聞 稿 發 稿 日 期 : 104 年 11 月 20 日 發 稿 單 位 : 檢 察 司 連 絡 人 : 蔡 佩 玲 檢 察 官 連 絡 電 話 : 21910189 #2306 編 號 :04 087 蘋 果 日 報 104 年 11 月 20 日 評 論 林 鈺 雄 教 授 食 品 犯 罪 為 何 前 仆 後 繼 乙 文, 本 部 高 度 贊 成 並 積 極 推 動 修 法 追 求 落 實 無 人 能 因 犯 罪 獲 利 之 司 法 正 義 司 法 正 義 係 使 無 人 能 因 犯 罪 而 獲 利 益, 為 杜 絕 心 存 投 機 僥 倖 之 心, 使 不 法 所 得 能 回 歸 填 補 國 家 社 會 及 被 害 人 之 損 害, 林 文 主 張 從 重 刑 主 義 迷 思, 蛻 變 到 剝 奪 不 法 利 得 之 制 度 轉 向, 本 部 高 度 肯 定, 並 就 本 部 積 極 推 動 沒 收 法 制 立 法 以 落 實 無 人 能 因 犯 罪 獲 利 之 司 法 正 義, 說 明 如 下 : 我 國 於 本 (104) 年 5 月 5 日 通 過 反 貪 腐 公 約 施 行 法, 將 反 貪 腐 公 約 內 國 法 化, 本 部 依 反 貪 腐 公 約 精 神, 參 酌 無 人 可 因 犯 罪 而 獲 有 利 益 已 為 刑 事 政 策 之 國 際 潮 流, 並 參 照 立 法 院 於 103 年 11 月 18 日 通 過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部 分 修 正 條 文 附 帶 決 議 行 政 院 及 司 法 院 應 提 出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法 之 修 正 條 文, 釐 清 第 三 人 沒 收 非 屬 從 刑, 而 係 類 似 不 當 得 利 之 衡 平 措 施, 另 我 國 現 有 數 個 司 法 互 助 個 案 因 我 國 沒 收 法 制 未 能 與 國 際 接 軌, 於 犯 罪 資 產 返 還 上 產 生 實 務 困 境 遲 遲 無 法 實 現 公 平 正 義, 本 部 爰 廣 邀 專 家 學 者 及 相 關 機 關 研 議 擬 具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 沒 收 ) 部 分 修 正 條 文 報 請 行 政 院 審 查, 於 本 年 11 月 5 日 經 行 政 院 第 3473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行 政 院 院 長 裁 示 本 次 修 正 刑 法 沒 收 制 度, 明 定 沒 收 為 具 獨 立 性 的 法 律 效 果, 是 我 國 刑 法 重 大 制 度 變 革, 也 是 政 府 回 應 各 界 期 待 司 法 應 實 現 公 平 正 義 的 一 次 重 要 刑 事 政 策 修 法, 目 前 已 送 司 法 院 會 銜 程 序 中, 如 能 早 日 完 成 會 銜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本 部 將 依 行 政 院 院 長 指 示 積 極 與 立 法 院 朝 野 黨 團 溝 通 協 調, 早 日 完 成 修 法 程 序 行 政 院 亦 指 示 各 部 會 現 行 主 管 法 律 有 關 沒 收 規 定 與 本 次 修 正 內 容 1
不 符 者, 應 儘 速 配 合 檢 討 修 正 隨 著 現 行 刑 事 政 策 已 由 重 刑 主 義 轉 為 以 剝 奪 犯 罪 所 得 作 為 有 效 之 制 裁 犯 罪 之 法 律 效 果, 法 務 部 於 近 年 檢 察 機 關 教 育 訓 練 均 已 納 入 犯 罪 所 得 查 扣 犯 罪 所 得 偵 查 中 變 價 觀 摩 等 課 程, 冀 能 由 犯 罪 所 得 之 查 扣 沒 收 偵 查 中 變 價 等 政 策 之 推 行, 遏 止 犯 罪 誘 因 阻 絕 犯 罪 發 生, 且 除 積 極 偵 辦 違 反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之 案 件, 及 參 與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之 修 正 外, 為 正 向 回 應 民 意 訴 求 及 刑 事 政 策 轉 向 趨 勢, 本 部 更 為 阻 絕 近 來 毒 品 吸 金 貪 污 詐 欺 等 諸 多 犯 罪, 藉 由 購 置 不 動 產 昂 貴 奢 侈 品 或 以 多 重 手 法 合 法 化 非 法 金 流, 參 諸 國 際 規 範 及 如 日 本 等 各 國 法 制 與 經 驗, 積 極 研 議 洗 錢 防 制 法 之 修 正 鎖 定 高 風 險 洗 錢 態 樣 強 化 相 關 政 策 之 推 行 落 實 無 人 能 因 犯 罪 而 獲 利 益 之 司 法 正 義, 法 務 部 對 推 動 法 制 與 強 化 實 務 將 克 盡 全 力 以 赴 ( 本 文 摘 自 法 務 部 新 聞 稿 ) 2
消 費 者 保 護 專 區 中 古 車 里 程 數 是 真 是 假? 監 理 服 務 APP 免 費 查 (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 消 費 者 購 買 中 古 車 後, 發 現 里 程 數 疑 似 被 不 肖 業 者 調 表 的 情 事 時 有 所 聞, 也 引 發 不 少 消 費 糾 紛 為 強 化 中 古 車 行 駛 里 程 數 的 揭 露, 並 便 利 消 費 者 查 詢, 在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 下 稱 行 政 院 消 保 處 ) 的 協 調 下,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 下 稱 公 路 總 局 ) 已 強 化 監 理 服 務 APP 的 汽 車 里 程 數 查 詢 功 能, 自 即 日 起, 只 要 輸 入 車 牌 號 碼 及 出 廠 年 月 等 2 項 資 料, 即 可 查 得 最 近 2 次 辦 理 檢 驗 時 的 里 程 數, 且 是 免 費 的 服 務, 消 費 者 不 妨 參 考 利 用 行 政 院 消 保 處 表 示, 里 程 數 對 於 中 古 車 交 易 價 格 具 有 舉 足 輕 重 的 影 響, 然 而 消 費 者 在 決 定 購 車 前, 通 常 能 依 據 儀 表 板 上 的 里 程 表 及 車 商 的 宣 稱 了 解 現 況, 但 是 否 是 實 際 行 駛 的 里 程 數? 多 不 易 查 證, 往 往 事 後 才 發 現 疑 似 遭 調 表, 成 了 冤 大 頭, 類 此 消 費 糾 紛 約 佔 中 古 車 買 賣 爭 議 比 例 近 一 成 行 政 院 消 保 處 為 改 善 此 問 題, 經 多 次 協 調, 公 路 總 局 已 於 102 年 9 月 起 在 公 路 監 理 加 值 服 務 網 開 放 查 詢 汽 車 於 最 近 一 次 檢 驗 時 之 里 程 數 ; 惟 該 網 需 申 請 成 為 HiNet 用 戶 或 購 買 HiNet 點 數 卡 始 可 查 詢, 對 一 般 消 費 者 而 言, 可 能 有 不 方 便 的 感 受 為 利 消 費 者 查 詢, 自 本 (104) 年 10 月 1 日 起, 公 路 總 局 於 監 理 服 務 APP 推 出 汽 車 里 程 數 查 詢 服 務, 消 費 者 藉 由 方 便 的 手 持 行 動 裝 置, 即 可 查 得 最 近 一 次 檢 驗 里 程 數, 大 為 提 升 操 作 的 便 利 性 然 而, 考 量 此 可 能 遭 有 心 人 士 利 用 里 程 數 只 顯 示 最 近 一 次 資 料 特 性, 誤 導 消 費 者, 在 行 政 院 消 保 處 的 建 議 下, 公 路 總 局 進 一 步 強 化 監 理 服 務 APP 新 功 能 : 自 本 年 11 月 20 日 起, 除 顯 示 最 近 一 次 檢 驗 里 程 數 外, 再 增 加 顯 示 前 一 次 檢 驗 的 里 程 數, 並 標 明 檢 驗 日 期, 更 提 升 資 訊 的 透 明! 依 據 公 路 總 局 統 計, 目 前 全 台 汽 車 約 有 769 萬 輛, 扣 除 未 達 定 檢 3
年 限 的 新 車, 已 有 逾 八 成 約 630 萬 輛 已 登 錄 辦 理 檢 驗 時 的 里 程 數 行 政 院 消 保 處 呼 籲 消 費 者, 在 選 購 中 古 車 時, 可 善 用 監 理 服 務 APP 這 項 利 器, 查 詢 監 理 單 位 於 驗 車 時 所 註 記 的 行 駛 里 程 數, 再 比 對 中 古 車 儀 表 板 上 顯 示 的 里 程 數, 就 可 大 致 判 斷 該 車 的 里 程 數 是 否 有 被 動 過 手 腳 ; 如 發 生 消 費 糾 紛 時, 可 撥 打 1950 或 至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網 站 (http://www.cpc.ey.gov.tw) 進 行 線 上 申 訴, 以 保 障 自 身 權 益 本 文 摘 錄 自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消 費 資 訊 4
機 關 安 全 維 護 視 窗 擔 保 免 抵 押? 年 底 時 機 歹 慎 防 假 貸 款 公 司 詐 騙 發 布 時 間 :2015/11/18 下 午 03:51:20 借 錢 免 擔 保? 林 姓 男 子 在 網 路 求 才 專 區, 看 到 貸 款 廣 告 標 榜 免 先 收 費 免 擔 保 免 抵 押, 乃 去 電 詢 問 借 款 事 宜, 對 方 拍 胸 脯 保 證 沒 問 題, 過 了 20 分 鐘, 果 然 接 到 銀 行 專 員 的 電 話, 對 方 要 求 林 男 將 銀 行 帳 戶 存 摺 和 提 款 卡 寄 給 他 們 美 化 帳 面, 林 男 乖 乖 照 辦, 結 果 不 到 1 個 星 期, 竟 收 到 銀 行 通 知 戶 頭 被 列 為 警 示 帳 戶, 才 驚 覺 被 騙 被 害 人 林 男 (67 年 次, 汽 車 修 理 業 ) 打 算 自 己 創 業 開 汽 車 修 理 廠, 卻 苦 無 資 金,10 月 底 上 網 尋 找 代 辦 貸 款, 在 廣 告 網 站 的 求 才 快 訊 中, 居 然 發 現 一 篇 寫 著 專 辦 銀 行 辦 不 過 件 免 先 收 費 免 擔 保 免 抵 押 的 貸 款 廣 告, 心 想 救 星 來 了, 連 忙 撥 打 廣 告 刊 登 的 電 話 借 款 15 萬 元 電 話 那 頭 自 稱 葉 代 書, 一 聽 林 男 的 情 況 直 說 小 case, 等 等 就 會 請 配 合 的 銀 行 專 員 打 電 話 來 處 理 過 不 到 20 分 鐘, 果 然 接 到 自 稱 中 國 信 託 銀 行 專 員 來 電, 先 核 對 身 分, 又 詳 細 詢 問 林 男 名 下 的 所 有 戶 頭, 接 著 表 示, 因 林 男 的 戶 頭 是 靜 止 戶, 需 要 將 存 摺 和 提 款 卡 全 部 寄 到 銀 行, 由 他 們 私 底 下 美 化 帳 面, 以 利 審 核 林 男 被 對 方 唬 得 一 愣 一 愣, 心 想 銀 行 專 員 說 的 總 不 會 有 錯, 隔 天 立 刻 到 便 利 商 店, 把 兩 本 存 摺 和 提 款 卡 用 宅 急 便 寄 給 對 方 接 下 來 等 了 快 1 個 星 期 都 沒 下 文, 卻 接 到 中 國 信 託 來 信 通 知 被 列 為 警 示 帳 戶, 林 男 一 時 有 如 晴 天 霹 靂, 連 忙 到 派 出 所 報 案, 才 知 道 自 己 的 戶 頭 是 被 詐 騙 集 團 以 代 辦 貸 款 的 名 義, 騙 去 當 人 頭 帳 戶 了 刑 事 警 察 局 表 示, 年 底 將 近, 詐 騙 集 團 看 準 民 眾 有 資 金 需 求, 打 著 代 辦 知 名 金 融 機 構 貸 款, 宣 稱 有 特 殊 管 道, 透 過 網 路 報 紙 分 類 廣 告 電 話 行 銷 等, 吸 引 民 眾 申 辦 貸 款, 再 以 各 種 藉 口 要 求 民 眾 交 付 存 摺 及 提 款 卡 等, 做 為 詐 騙 不 法 所 得 的 人 頭 帳 戶,165 專 線 於 今 年 11 月 1 日 至 7 日 僅 1 週 內, 就 接 獲 9 件 相 關 案 件 通 報 刑 事 局 呼 籲, 5
民 眾 千 萬 勿 聽 信 求 職 貸 款 等 藉 口, 將 存 摺 等 個 人 資 料 交 付 給 陌 生 人, 否 則 自 己 也 要 負 擔 刑 責 有 任 何 疑 問 歡 迎 撥 打 反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165 查 詢 交 友! 交 友! 多 少 詐 騙 假 汝 之 名 以 行! 發 布 時 間 :2015/11/3 下 午 05:58:50 隨 著 科 技 進 步 網 路 及 智 慧 型 手 機 普 及 化, 交 友 方 式 也 從 以 往 的 面 對 面 或 是 參 加 社 團 聯 誼 等 場 合, 轉 變 成 透 過 網 路 即 可 認 識 全 球 各 地 的 朋 友, 臉 書 (Facebook) Line 成 為 了 生 活 中 與 朋 友 交 流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環, 其 他 各 類 交 友 軟 體 也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的 冒 出, 看 準 這 波 商 機 的 詐 騙 集 團 也 偷 偷 的 使 用 網 路 交 友 來 尋 找 肥 羊 上 門 住 在 臺 北 市 的 林 姓 女 子, 平 時 除 了 上 班 外, 回 家 都 會 透 過 網 路 遊 戲 舒 壓, 也 因 此 在 遊 戲 中 認 識 許 多 朋 友, 有 一 天 一 名 認 識 約 一 個 月 暱 稱 仲 仲 的 網 友 向 其 訴 說 家 族 公 司 經 營 困 難, 好 久 都 沒 薪 水 可 領, 唯 一 一 支 手 機 又 摔 壞 了, 都 快 活 不 下 去, 於 是 林 姓 女 子 好 心 的 上 網 郵 購 一 支 新 的 Samsung Note 4 手 機 ( 約 新 臺 幣 3 萬 元 ) 寄 到 對 方 的 指 定 地 址 並 匯 款 新 臺 幣 3 萬 元, 之 後 仲 仲 又 稱 父 母 因 為 借 不 到 錢 再 鬧 自 殺, 希 望 能 再 借 新 臺 幣 5 萬 元, 期 間 林 女 不 時 詢 問 何 時 還 錢, 但 對 方 總 是 支 支 吾 吾, 還 用 車 禍 開 刀 換 工 作 等 理 由 推 託, 最 後 林 女 忍 無 可 忍 告 訴 對 方 要 報 警 處 理 時 對 方 才 匯 新 臺 幣 4 萬 元, 但 之 後 就 無 法 聯 絡 上 了, 損 失 新 臺 幣 約 7 萬 元 另 外 在 宜 蘭 擔 任 家 教 的 黃 姓 女 子, 在 今 (104) 年 8 月 中 旬 在 臉 書 (Facebook) 上 認 識 一 名 美 國 籍 男 子 Dwayne James, 雙 方 交 談 甚 歡, 但 男 子 在 9 月 初 時 就 開 始 陸 續 以 人 在 國 外 遭 搶 劫 缺 錢 信 用 卡 無 法 使 用 繳 交 罰 款 為 由 借 錢, 每 次 數 百 至 一 千 美 金 不 等, 直 到 最 後 男 子 向 黃 女 表 示 人 被 扣 留 在 吉 隆 坡 機 場 且 身 上 無 現 金 繳 交 罰 款, 引 起 黃 女 6
懷 疑, 在 向 美 國 駐 馬 來 西 亞 大 使 館 求 證 表 示 無 美 國 籍 人 員 遭 扣 留 後, 才 驚 覺 遇 上 詐 騙 集 團 了, 損 失 新 臺 幣 約 34 萬 元 警 方 統 計 10 月 份 假 交 友 詐 騙 被 害 案 件 共 28 件, 詐 騙 金 額 從 新 臺 幣 1 千 元 到 幾 十 萬 元 不 等, 其 中 假 冒 外 國 人 的 詐 騙 案 件 約 占 一 半 且 詐 騙 金 額 均 超 過 新 臺 幣 10 萬 元! 這 類 假 交 友 詐 騙 的 手 法 通 常 是 先 創 造 假 的 帳 號, 再 到 網 路 上 盜 用 俊 男 美 女 的 相 片, 透 過 社 群 軟 體 隨 機 發 送 交 友 邀 請 找 尋 被 害 人, 等 被 害 人 有 興 趣 並 回 應 後, 就 會 開 始 拉 近 關 係, 過 沒 幾 天 再 藉 口 急 需 用 錢 或 投 資 要 求 對 方 匯 款, 甚 至 用 其 他 方 法 騙 取 個 人 資 料 及 款 項, 等 到 被 害 人 有 疑 問 或 要 求 還 錢 時, 就 藉 故 拖 延 或 是 消 失 無 影 無 蹤 警 方 在 此 呼 籲, 民 眾 利 用 網 路 交 友 時, 再 一 開 始 應 先 提 高 警 覺 且 勿 在 聊 天 間 透 露 太 多 個 人 訊 息, 若 交 往 時 間 尚 淺 就 開 始 要 求 金 錢 支 付 的 行 為 時, 幾 乎 都 是 詐 騙 集 團, 相 關 的 案 例 在 刑 事 警 察 局 165 反 詐 騙 專 線 網 站 上 都 有 介 紹, 有 任 何 疑 問 也 歡 迎 撥 打 反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165 查 詢 ( 本 文 摘 自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網 路 ) 7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視 窗 日 常 生 活 應 注 意 之 保 密 常 識 資 訊 開 放 的 腳 步 越 趨 快 捷, 民 眾 取 得 資 訊 的 管 道 越 寬 廣 通 暢, 一 般 民 眾 對 於 知 的 權 利 認 知 高 漲, 需 求 殷 切 ; 各 類 新 聞 媒 體 更 是 不 遺 餘 力 地 開 發 新 聞 誠 然, 增 長 了 個 人 的 見 聞 ; 遺 憾 的 是, 保 密 警 覺 逐 漸 地 被 人 輕 忽 殊 不 知! 蒐 密 者 可 能 透 過 廣 告 名 單 (D.M.) 販 售 公 司 大 樓 的 電 信 分 線 箱 線 路, 蒐 取 或 竊 聽 個 人 秘 密 ; 抑 或 利 用 偷 窺 趁 隙 翻 閱 等 小 動 作, 竊 得 機 密 資 料 下 列 介 紹 一 些 日 常 生 活 保 密 常 識, 以 防 範 不 法 人 士 竊 取 : ( 一 ) 陌 生 人 以 問 卷 調 查, 寄 資 料 及 電 話 詢 問 相 關 資 料 時, 應 格 外 留 意 並 查 證 對 方 身 分, 勿 輕 易 告 知 ( 二 ) 個 人 擬 廢 棄 之 信 件 單 據 資 料 等, 勿 以 一 般 垃 圾 拋 棄 處 理, 而 應 燒 燬, 以 免 外 流 ( 三 ) 每 天 應 檢 視 信 箱, 如 有 重 要 信 件 如 信 用 卡 帳 單 電 話 費 帳 單 網 路 連 線 費 用 帳 單, 應 隨 時 收 取 妥 善 保 管, 以 免 被 有 心 人 截 獲 做 為 盜 用 提 領 刷 卡 的 資 料 ( 四 ) 據 媒 體 報 導 有 些 詐 騙 集 團 假 冒 銀 行 人 員 套 問 金 融 卡 帳 號, 或 在 提 領 時 破 人 竊 看 得 知 密 碼 而 被 盜 領, 故 信 用 卡 金 融 卡 的 帳 號 密 碼 卡 號 等 資 料, 隨 時 要 注 意 防 範 避 免 外 洩 ( 五 ) 對 外 公 開 的 資 料, 如 名 片 停 車 留 言 板 或 乘 客 留 言 板 等 登 錄 的 資 料 不 宜 過 於 詳 細, 以 免 洩 漏 個 人 資 料 遭 遇 麻 煩 ( 本 文 摘 自 臺 中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政 風 室 網 路 ) 8
法 令 天 地 借 用 虛 擬 寶 物 不 還, 難 成 侵 占 葉 雪 鵬 ( 曾 任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最 近 報 載 : 新 北 市 一 位 沈 姓 電 腦 線 上 遊 戲 玩 家, 去 年 十 月 間 網 的 流 亡 黯 道 遊 戲, 向 一 位 也 是 電 腦 線 上 遊 戲 玩 家 的 施 姓 男 網 友 借 用 虛 擬 寶 物 薛 朗 的 護 身 長 袍, 卻 賴 著 不 將 借 用 的 虛 擬 寶 物 還 給 對 方, 任 由 施 姓 玩 家 百 般 催 討, 就 是 置 之 不 理 施 姓 玩 家 在 可 奈 何 之 下, 只 有 向 檢 察 官 對 沈 男 提 出 侵 占 罪 的 刑 事 告 訴 意 想 不 到 的 是, 檢 察 官 卻 給 他 打 臉, 來 個 不 起 訴 處 分 檢 察 官 在 處 分 書 中 交 代 的 不 起 訴 理 由 指 出 : 虛 擬 寶 物 只 是 電 磁 紀 錄, 並 非 有 形 的 動 產 或 不 動 產 的 具 體 物 不 符 刑 法 侵 占 罪 的 要 件, 因 此 給 予 被 告 不 起 訴 的 處 分 檢 察 官 為 什 麼 會 作 出 這 種 處 分 呢? 原 來 我 國 刑 法 第 一 條 前 段 的 條 文 明 定 : 行 為 之 處 罰, 以 行 為 時 法 律 有 明 文 規 定 者 為 限 說 清 楚 一 點, 就 是 指 處 罰 犯 罪 的 行 為, 必 須 刑 法 分 則 上 法 條 有 明 文 規 定 的 犯 罪 才 可 以 告 訴 人 施 男 提 告 沈 男 的 普 通 侵 占 罪 名, 規 定 在 刑 法 第 三 百 三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中, 條 文 是 這 樣 規 定 的 : 意 圖 為 自 己 或 第 三 人 不 法 之 所 有, 而 侵 占 自 己 持 有 他 人 之 物 者,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一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由 法 條 所 定 的 犯 罪 要 件 來 看, 要 成 立 侵 占 罪 的 行 為, 除 了 行 為 人 要 有 為 自 己 或 第 三 人 不 法 所 有 的 意 圖 以 外, 還 要 有 侵 占 他 人 所 有 物 的 行 為, 也 就 是 將 他 人 交 付 自 己 保 管 或 傳 送 的 物 據 為 己 有 才 能 成 立 只 是 將 向 他 人 借 用 的 物 品 或 財 物, 一 時 延 不 歸 還, 在 司 法 實 務 上 認 為 那 只 是 民 事 上 催 討 歸 還 的 問 題, 並 無 刑 事 侵 占 的 刑 責 若 照 告 訴 人 的 意 見, 凡 是 借 用 物 品 經 催 討 未 能 歸 還, 就 成 立 侵 占 罪 那 些 向 銀 行 借 錢 不 還 的 人, 豈 不 是 都 成 為 9
侵 占 罪 的 罪 犯? 法 條 中 所 稱 物 的 意 義, 依 民 法 第 六 十 六 條 及 第 六 十 七 條 的 立 法 說 明, 指 的 是 動 產 與 不 動 產 兩 種 其 中 所 稱 的 不 動 產, 同 法 第 六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的 定 義, 是 指 土 地 及 其 定 著 物 ; 同 條 第 二 項 另 指 : 不 動 產 之 出 產 物, 尚 未 分 離 者, 為 該 不 動 產 之 部 分 由 上 述 定 義 來 看, 所 謂 不 動 產 包 括 : 土 地 定 著 物 以 及 還 未 與 土 地 分 離 的 出 產 物 三 種 至 於 動 產, 依 同 法 第 六 十 七 條 的 定 義 : 是 指 為 前 條 所 稱 不 動 產 以 外 之 物 就 法 條 的 涵 義 來 說, 民 法 對 於 動 產 的 定 義, 並 未 作 出 正 面 的 立 法 解 釋, 只 是 從 反 面 來 規 定, 指 出 除 了 前 面 提 到 可 以 歸 屬 於 不 動 產 的 三 種 物 以 外, 凡 是 可 以 移 動 的 物 都 是 動 產 通 常 動 產 所 有 權 的 變 動, 用 交 付 的 方 式 便 發 生 效 力 但 有 些 財 產 價 值 較 高 的 動 產, 像 一 些 航 行 在 海 洋 上 的 商 船, 與 可 以 遠 渡 重 洋, 飛 行 在 天 空 中 的 民 航 機, 它 們 所 有 權 的 變 動, 便 與 不 動 產 一 樣, 要 向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登 記, 才 能 發 生 效 力, 所 以 有 準 不 動 產 的 稱 謂 也 就 是 說 這 些 物, 表 面 看 來 是 會 移 動 的 動 產, 但 實 際 上 這 些 龐 大 的 物 所 有 權 移 轉, 卻 與 不 動 產 相 同, 要 向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登 記 才 能 發 生 移 轉 的 效 力, 與 其 他 動 產 不 一 樣, 憑 著 交 付 即 可 發 生 效 力 這 位 檢 察 官 著 眼 侵 占 罪 法 條 中 那 個 物 字 的 定 義, 認 定 虛 擬 寶 物, 只 只 是 電 磁 紀 錄 的 一 部 分, 並 非 具 體 可 以 觸 摸 得 到 的 物, 與 法 條 所 定 侵 占 占 罪 的 構 成 要 件 限 於 具 體 的 物 不 同, 因 此 就 認 為 被 告 犯 罪 嫌 疑 不 足, 依 法 予 予 以 不 起 訴, 法 律 見 解 應 無 不 當 之 處! 施 姓 男 子 的 提 告, 似 乎 是 沒 有 經 過 慎 密 密 的 思 考, 便 以 侵 占 的 罪 名 提 出 的 告 訴, 被 檢 察 官 不 起 訴 處 分, 也 屬 理 所 當 然! 電 腦 或 者 智 慧 型 的 手 機, 在 成 年 人 的 世 界 裡, 只 是 著 重 它 的 虛 擬 而 豐 富 的 記 憶 系 統 與 通 訊 的 功 能, 用 來 作 為 處 理 事 務 的 輔 助 工 具, 但 在 年 輕 一 輩 的 族 群 裡, 對 這 些 先 進 工 具 讓 他 們 興 趣 正 夯 的 卻 是 線 上 的 10
遊 戲, 這 些 遊 戲 不 只 是 讓 他 們 玩 得 過 癮, 憑 著 技 巧, 還 可 以 贏 取 遊 戲 中 的 實 物 寶 物 或 者 點 數 這 些 實 物 寶 物 或 點 數, 雖 然 只 有 在 螢 幕 上 才 會 出 現, 卻 仍 是 玩 家 電 腦 或 智 慧 型 手 機 的 電 磁 紀 錄 一 部 份, 並 不 是 具 體 的 實 物 但 是, 在 玩 家 的 心 目 中 仍 然 擁 有 財 產 上 權 利, 只 要 上 網 查 看, 便 可 發 現 有 很 多 此 類 虛 擬 物 件 交 易 交 換 的 網 站 可 見 此 類 虛 擬 物 件 的 財 產 價 值, 已 經 在 玩 家 之 間 逐 漸 浮 現, 極 需 法 律 的 保 護 和 導 入 正 常 秩 序 刑 法 為 維 護 這 些 玩 家 的 權 益, 積 極 進 行 修 法 來 規 範 修 訂 的 新 條 文 於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經 總 統 公 布 施 行 修 法 的 內 容 是 在 刑 法 中 訂 了 第 三 十 六 章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罪, 並 在 這 章 內 增 訂 了 六 條 新 文, 用 來 規 範 使 用 不 當 方 法 入 侵 或 破 壞 他 人 電 腦 的 行 為 像 第 三 百 五 十 八 條 是 無 故 入 侵 他 人 電 腦 或 其 相 關 設 備 罪, 法 定 本 刑 是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第 三 百 五 十 九 條 是 破 壞 電 磁 紀 錄 罪, 凡 是 無 故 取 得 刪 除 或 變 更 他 人 電 腦 或 其 相 關 設 備 之 電 磁 紀 錄, 致 生 損 害 於 公 眾 或 他 人 者,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二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就 新 聞 報 導 來 看, 告 訴 人 施 姓 網 友 的 電 腦 電 磁 紀 錄 中, 雖 然 少 了 一 件 虛 擬 寶 物 薛 朗 的 護 身 長 袍, 但 那 是 施 男 借 給 沈 的 結 果, 並 非 有 對 的 電 磁 紀 錄 作 出 不 當 行 為 所 造 成, 所 以 也 難 要 他 負 起 破 壞 電 磁 紀 錄 的 刑 事 責 任 看 來 施 男 想 要 回 那 件 寶 物, 只 有 循 著 民 事 途 徑 去 追 討 了! ( 本 文 登 載 日 期 為 104 年 10 月 22 日, 文 中 所 援 引 之 相 關 法 規 如 有 變 動, 仍 請 注 意 依 最 新 之 法 規 為 準 ) 文 / 葉 雪 鵬 檢 察 官 ( 本 文 轉 載 自 法 務 部 )( 作 者 曾 任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11
廉 政 署 專 區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發 稿 日 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發 稿 單 位 :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北 部 地 區 調 查 組 聯 絡 人 : 雷 金 書 專 門 委 員 聯 絡 電 話 :02-25675586#2339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偵 辦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主 任 秘 書 洪 涉 嫌 收 受 遠 建 設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賄 賂 案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 下 稱 廉 政 署 ) 與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 下 稱 臺 北 地 檢 署 ) 共 同 偵 辦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主 任 秘 書 洪 涉 嫌 收 受 遠 建 設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賄 賂 案, 於 今 日 由 臺 北 地 檢 署 蔡 偉 逸 及 江 貞 諭 檢 察 官 指 揮 廉 政 官 及 檢 察 事 務 官 搜 索 洪 及 案 關 人 員 住 居 所 及 辦 公 處 所 計 11 處, 查 扣 相 關 證 物, 並 帶 回 洪 等 犯 罪 嫌 疑 人 及 證 人 計 11 人 到 案 說 明 洪 原 係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城 鄉 發 展 分 署 分 署 長, 緣 該 分 署 受 國 防 部 委 託 辦 理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土 地 核 屬 大 面 積 依 法 標 售 處 分 案 期 間, 洪 竟 涉 嫌 於 民 國 102 年 11 月 至 103 年 5 月 間, 收 受 遠 集 團 賄 賂, 並 協 助 其 得 標 相 關 眷 村 改 建 標 售 案, 涉 犯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罪 嫌 本 案 涉 及 都 市 更 新 等 活 化 市 容 政 策, 為 落 實 居 住 正 義, 避 免 參 與 都 市 更 新 業 者 獲 取 不 當 利 益, 並 轉 嫁 開 發 成 本, 不 當 抬 升 建 物 價 格, 本 署 廉 政 官 將 依 檢 察 官 指 揮, 進 行 調 查 以 釐 清 案 情 12
輕 鬆 一 下 媽 媽 學 英 文 有 一 天, 我 正 在 看 VCD, 老 媽 捧 了 一 本 書 進 來. 老 媽 : 這 個 I dont know. 是 什 麼 意 思? 我 說 : 我 不 知 道. 老 媽 : 送 你 上 大 學 讀 了 幾 年, 你 怎 麼 什 麼 都 不 知 道?! 我 說 : 不 是! 就 是 我 不 知 道 嘛! 老 媽 : 還 嘴 硬! 說 完 老 媽 給 了 我 一 巴 掌 考 試 今 天 是 發 考 卷 的 日 子 媽 媽 : 隔 壁 的 小 美 考 了 99 分 兒 子 : 那 算 什 麼, 我 比 他 多 一 點 媽 媽 : 哇! 你 考 了 100 喔 兒 子 : 不 ~ 我 考 了 9.9 分 媽 媽 :... ( 本 文 摘 自 網 路 消 息 ) 13
廉 能 政 府 你 我 他 14
反 賄 選 宣 導 15
編 後 語 公 務 員 執 行 職 務, 應 遵 守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依 法 行 政, 謹 慎 從 事, 切 不 可 存 有 非 分 之 想, 牟 取 不 法 利 益 之 舉 ; 否 則 誤 蹈 法 網, 身 敗 名 裂, 斷 送 美 好 前 程, 殃 及 妻 小 及 家 庭, 並 破 壞 機 關 團 隊 精 神 及 整 體 公 務 員 形 象, 實 屬 得 不 償 失 勇 於 檢 舉 貪 瀆 不 法, 政 治 才 能 弊 絕 風 清, 為 了 國 家 未 來 的 前 景, 也 為 了 你 我 的 將 來, 使 政 風 清 明, 若 發 現 有 貪 瀆 不 法 之 情 事 時, 請 您 提 起 勇 氣, 拿 起 電 話 並 撥 或 寫 下 列 專 線 信 箱 反 映, 我 們 將 予 以 處 理 並 確 實 保 密 ; 若 查 證 屬 實 並 經 法 院 判 刑 確 定 者, 將 依 獎 勵 保 護 檢 舉 貪 污 瀆 職 辦 法 規 定, 發 給 檢 舉 獎 金, 最 高 新 台 幣 1,000 萬 元 一 高 雄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 廉 政 專 線 :0800-025025 廉 政 信 箱 : 高 雄 郵 政 第 2299 號 信 箱 二 本 局 政 風 室 : 廉 政 專 線 : 07 3373247 廉 政 信 箱 : 高 雄 郵 政 第 30~84 號 信 箱 電 子 信 箱 :ethice@kcg.gov.tw 三 廉 政 署 置 多 元 檢 舉 管 道 如 下 : 1 親 身 舉 報 方 式 : 署 本 部 成 立 24 小 時 檢 舉 中 心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318 號 5 樓 ), 由 輪 值 人 員 負 責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事 項 2 電 話 舉 報 方 式 : 設 置 0800 檢 舉 專 線, 電 話 為 0800-286-586 (0800- 你 爆 料 - 我 爆 料 ) 3 投 函 舉 報 方 式 : 郵 政 檢 舉 專 用 信 箱 為 台 北 郵 政 14-153 號 信 箱 4 其 他 方 式 : 傳 真 檢 舉 專 線 為 02-2562-1156 電 子 郵 件 檢 舉 信 箱 為 gechief-p@mail.moj.gov.tw 為 有 效 打 擊 貪 瀆 不 法, 我 們 提 供 上 述 多 元 檢 舉 管 道, 並 於 100 年 7 月 20 日 廉 政 署 成 立 之 日 同 步 啟 動!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