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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階 段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大 考 中 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報 名 104 年 10 月 29 日 ( 星 期 四 ) 起 至 104 年 11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止 大 考 中 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考 試 105 年 1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起 至 105 年 1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止 大 考 中 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寄 發 成 績 單 105 年 2 月 18 日 ( 星 期 四 )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簡 章 發 售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起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17:00 止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至 1.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集 體 繳 費 105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24:00 止 2. 個 別 報 名 申 請 生 個 別 繳 費 ( 跨 行 匯 款 限 105 年 3 月 15 日 15:30 前 ) 第 二 階 段 錄 取 生 報 到 個 別 報 名 申 請 生 個 別 報 名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 語 音 預 約 查 詢 篩 選 結 果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17:00 止 105 年 3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 起 至 105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止 語 音 專 線 :0203-03536 0911-536536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篩 選 結 果 公 告 查 詢 網 址 http://caac.jctv.ntut.edu.tw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至 語 音 即 時 查 詢 篩 選 結 果 105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17:00 止 語 音 專 線 :0203-03536 0911-536536 申 請 生 複 查 篩 選 成 績 ( 向 本 委 員 會 申 請 )105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前 ( 郵 戳 為 憑 ) 科 技 校 院 寄 發 或 於 其 網 站 公 告 複 試 通 知 及 相 關 資 料 各 校 自 訂 詳 見 招 生 學 校 系 ( 組 ) 學 程 一 覽 表 繳 交 科 技 校 院 複 試 費 各 校 自 訂 詳 見 招 生 學 校 系 ( 組 ) 學 程 一 覽 表 郵 寄 資 格 審 查 及 上 傳 科 技 校 院 規 定 書 審 資 料 各 校 自 訂 詳 見 招 生 學 校 系 ( 組 ) 學 程 一 覽 表 科 技 校 院 複 試 各 校 自 訂 105 年 4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起 至 105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止 科 技 校 院 寄 發 成 績 單 各 校 自 訂 詳 見 招 生 學 校 系 ( 組 ) 學 程 一 覽 表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 郵 戳 為 憑 ) 各 校 自 訂 詳 見 招 生 學 校 系 ( 組 ) 學 程 一 覽 表 科 技 校 院 網 站 公 告 正 備 取 生 錄 取 名 單 105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前 第 一 階 段 :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報 到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遞 補 作 業 第 二 階 段 : 備 取 生 報 到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遞 補 作 業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8 9 頁 各 校 自 訂 起 始 日 起 至 105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2:00 止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9 10 頁 105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3:00 起 至 105 年 5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17:00 止 科 技 校 院 將 錄 取 生 報 到 名 單 寄 至 本 委 員 會 105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17:00 前 本 委 員 會 函 告 各 大 學 和 技 專 校 院 聯 合 招 105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前 生 委 員 會 附 註 : 1. 本 表 日 期 如 有 變 動, 以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公 告 為 準 2. 上 表 中 本 委 員 會 係 指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各 校 係 指 參 加 本 委 員 會 招 生 之 各 科 技 校 院 I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一 凡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之 申 請 生, 須 先 參 加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主 辦 之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二 凡 報 名 之 申 請 生 係 屬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縣 ( 市 )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免 繳 報 名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減 免 30% 之 報 名 費 (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2 頁 ) 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之 普 通 類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亦 可 報 名 ( 申 請 資 格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1 頁 ) 四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生 ( 無 論 放 棄 與 否 )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辦 理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試 辦 計 畫 錄 取 生 ( 未 於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 及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且 報 到 者, 不 得 再 參 加 本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者 將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且 所 繳 報 名 費 不 予 退 還 五 本 招 生 報 到 結 束 後, 已 完 成 報 到 之 錄 取 生, 一 律 不 得 再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之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招 生 六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之 申 請 生, 如 欲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者, 須 依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規 定 截 止 期 限 及 方 式, 郵 寄 資 格 審 查 證 明 文 件 接 受 資 格 審 查, 詳 細 繳 交 資 料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6 頁 七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可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查 詢 ( 查 詢 網 址 http://caac.jctv.ntut.edu.tw) 或 以 語 音 專 線 查 詢 ( 語 音 專 線 :0203-03536 0911-536536) 八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項 目, 僅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電 子 化 作 業,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期 限 為 自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至 各 校 規 定 截 止 日 止 ( 上 傳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每 日 8:00 起 至 22:00 止 ),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完 成 網 路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而 致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項 目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請 參 閱 簡 章 分 則 各 校 規 定 ; 惟 有 部 分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審 查 資 料 除 以 網 路 方 式 上 傳 外, 其 餘 之 審 查 資 料 則 須 另 以 郵 寄 或 其 他 方 式 繳 交 至 該 校, 為 避 免 自 身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務 必 詳 閱 簡 章 分 則 各 校 規 定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請 依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要 求 項 目, 分 項 製 作 成 PDF 格 式 檔 案 並 逐 一 上 傳, 單 一 項 目 之 檔 案 大 小 以 5MB 為 限 ( 各 個 檔 案 不 得 壓 縮 ), 每 1 校 系 ( 組 ) 學 程 所 有 審 查 項 目 之 檔 案 大 小 總 和, 以 10MB 為 限 必 繳 項 目 為 必 要 上 傳 項 目 ; 選 繳 項 目 為 可 選 擇 上 傳 之 項 目, 如 因 受 限 所 有 上 傳 檔 案 大 小 總 和 限 制 而 無 法 全 部 上 傳 時, 請 慎 重 選 擇 上 傳 選 繳 項 目 申 請 生 僅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而 未 確 認 時,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委 員 會 逕 於 繳 交 截 止 日 後, 將 已 上 傳 之 審 查 資 料 整 合 為 一 個 PDF 檔 並 轉 送 各 科 技 校 院 申 請 生 得 否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依 各 科 技 校 院 規 定 辦 理, 申 請 生 不 得 異 議 九 申 請 生 報 名 時 繳 交 各 項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除 歷 年 成 績 單 需 正 本 外, 其 餘 皆 為 影 印 本, 報 名 後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文 件 資 料 均 不 予 退 還 十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由 各 校 辦 理, 辦 理 時 間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貳 分 則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規 定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及 方 式 寄 送 資 格 審 查 應 繳 資 料 或 繳 交 複 試 費 (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生 免 繳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生 減 免 30%)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及 方 式 完 成 網 路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或 未 參 加 複 試, 而 致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項 目 中 任 何 一 項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II

十 一 申 請 生 資 格 審 查 於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時 辦 理,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且 不 退 還 複 試 費 申 請 生 對 於 申 請 資 格 如 有 疑 問, 可 於 繳 費 前 來 電 本 委 員 會 洽 詢,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十 二 各 校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項 目 中, 申 請 生 須 親 自 到 校 參 加 之 面 試 筆 試 等 複 試 日 期 彙 整 表,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三 十 三 各 校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項 目 網 路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截 止 日 一 覽 表,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四 十 四 各 校 第 二 階 段 郵 寄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截 止 日 一 覽 表,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四 十 五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遞 補 方 式 分 二 階 段 辦 理,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8 10 頁 ( 一 ) 第 一 階 段 報 到 期 限 為 :105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2:00 前 截 止, 依 各 所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辦 理 正 取 生 (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 報 到 或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二 ) 第 二 階 段 報 到 期 限 為 :105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3:00 起 至 105 年 5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17:00 止, 共 分 7 梯 次 統 一 時 段 依 第 一 階 段 備 取 生 報 到 規 定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規 定 及 各 所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僅 辦 理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或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十 六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主 辦 本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 以 下 簡 稱 本 招 生 ),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申 請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會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申 請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及 代 為 向 財 團 法 人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申 請 取 得 其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及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本 會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1) 考 生 本 人 (2) 受 委 託 報 名 之 集 體 報 名 單 位 或 原 高 中 職 就 讀 學 校 (3) 其 他 科 技 校 院 或 大 學 入 學 招 生 之 主 辦 單 位 (4)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學 校 (5)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策 進 總 會 (6) 教 育 部 III

申 請 流 程 1. 報 名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104.10.29( 四 ) 104.11.12( 四 ) 2.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考 試 105.1.22 ( 五 ) 105.1.23( 六 ) 3. 繳 交 報 名 費, 每 1 個 校 系 ( 組 ) 學 程 新 臺 幣 100 元 105.3.10( 四 ) 105.3.16( 三 ) 4. 第 一 階 段 網 路 報 名 集 體 報 名 :105.3.10( 四 ) 105.3.16( 三 ) 個 別 報 名 :105.3.10( 四 ) 105.3.17( 四 ) 5. 查 詢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公 告 或 語 音 查 詢 ) 105.3.24 ( 四 ) 6. 繳 交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費 郵 寄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並 網 路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依 各 校 規 定 日 期 辦 理 ) 7. 參 加 各 校 面 試 ( 依 各 校 規 定 日 期 辦 理 ) 備 註 : 辦 理 時 間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重 要 日 程 表, 並 請 注 意 截 止 時 間 8. 查 詢 各 校 錄 取 結 果 ( 申 請 生 依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日 期 辦 理 報 到 放 棄 遞 補 ) IV

報 名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一 個 別 報 名 申 請 生 ( 自 行 辦 理 個 別 報 名 之 申 請 生 ) ( 一 ) 報 名 程 序 : 請 先 完 成 繳 費 並 確 認 入 帳 後 再 登 入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登 錄 報 名 資 訊 1. 2. 3. 至 個 別 報 名 系 統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轉 帳 匯 款 或 臨 櫃 繳 費 ( 限 繳 1 次 ) 繳 費 報 名 成 功! 必 須 登 入 個 別 報 名 系 統, 選 填 志 願 並 確 定 送 出 申 請 志 願 後, 才 算 完 成 ( 二 ) 繳 費 期 間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24:00 止 跨 行 匯 款 應 於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15:30 前 完 成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17:00 止 ( 三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http://caac.jctv.ntut.edu.tw 個 別 報 名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24 小 時 開 放, 最 後 1 日 105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僅 至 17:00 止,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四 ) 申 請 生 至 多 可 申 請 5 個 校 系 ( 組 ) 學 程 為 限, 但 各 校 得 限 制 申 請 生 僅 能 申 請 該 校 1 個 系 ( 組 ) 學 程,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VII VIII 頁 招 生 學 校 區 位 及 是 否 僅 限 選 填 1 系 ( 組 ) 學 程 一 覽 表, 並 自 行 檢 查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複 試 日 期 ( 本 簡 章 附 錄 三 ), 以 避 免 時 間 衝 突 ( 五 ) 一 般 申 請 生 每 申 請 1 個 校 系 ( 組 ) 學 程 報 名 費 為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生 免 繳 費 ;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生 減 免 30%(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2 頁 ) ( 六 ) 申 請 生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個 別 報 名 系 統 所 登 錄 之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或 居 留 證 統 一 證 號 )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必 須 與 報 名 大 考 中 心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的 號 碼 相 同 ( 英 文 字 母 部 分 請 直 接 輸 入, 不 須 作 任 何 轉 換 ) ( 七 ) 經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即 不 得 再 上 網 更 改 或 重 新 報 名, 請 務 必 審 慎 考 慮 欲 申 請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後, 再 行 送 出 資 料 ( 八 )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通 知, 由 各 校 寄 發 或 在 各 校 網 站 公 告, 若 逾 各 校 寄 發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通 知 日 期, 且 尚 未 接 獲 相 關 通 知 者, 請 主 動 至 各 校 網 站 查 詢 或 與 各 校 聯 繫 ( 九 ) 網 路 報 名 期 間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每 日 請 於 8:30 至 17:00 洽 詢 本 委 員 會 電 話 :(02)2772-5333 分 機 211 215 二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之 學 校 ) ( 一 )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10: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17:00 止 ( 二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http://caac.jctv.ntut.edu.tw 由 報 名 學 校 承 辦 人 員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集 體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申 請 生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作 業, 報 名 期 間 內 24 小 時 開 放 ( 最 後 1 日 僅 至 17:00 止 ),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三 )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須 列 印 申 請 生 報 名 資 料 表, 經 申 請 生 簽 名 確 認, 並 留 存 1 年 備 查 ( 四 ) 未 經 大 考 中 心 登 錄 列 冊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生, 於 報 名 本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時, 已 取 得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者, 經 學 校 審 查 無 誤, 留 存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於 報 名 作 業 系 統 中 修 正 為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並 列 印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生 異 動 名 冊 V 查 詢 繳 費 入 帳 後 個 別 報 名

( 五 ) 依 集 體 報 名 系 統 所 產 生 之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及 應 繳 金 額, 請 於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24:00 止 完 成 集 體 繳 費 跨 行 匯 款 應 於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15:30 前 完 成 ( 六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並 確 定 送 出 資 料 及 繳 款 後, 應 於 105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17:00 前, 將 報 名 資 料 回 復 表 ( 必 繳 ) 集 體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單 ( 必 繳 ) 通 訊 地 址 及 姓 名 變 更 申 請 單 造 字 申 請 表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生 異 動 名 冊 等 相 關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委 員 會 三 集 體 報 名 申 請 生 ( 參 加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之 申 請 生 ) ( 一 ) 報 名 期 間 : 請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期 限 辦 理 ( 二 ) 集 體 報 名 申 請 生, 應 先 行 參 閱 簡 章 校 系 ( 組 ) 學 程 簡 介, 擬 定 欲 申 請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最 多 以 5 個 校 系 ( 組 ) 學 程 為 限, 但 各 校 得 限 制 申 請 生 僅 能 申 請 該 校 1 個 系 ( 組 ) 學 程,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VII VIII 頁 招 生 學 校 區 位 及 是 否 僅 限 選 填 1 系 ( 組 ) 學 程 一 覽 表, 並 自 行 檢 查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複 試 日 期 ( 本 簡 章 附 錄 三 ), 以 避 免 時 間 衝 突 ( 三 ) 申 請 生 應 詳 細 核 對 申 請 校 系 ( 組 ) 學 程 資 料 核 對 表 ( 由 就 讀 學 校 列 印 發 給 ) 之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申 請 校 系 ( 組 ) 學 程 代 碼, 如 有 異 動 應 立 即 修 正, 以 避 免 錯 誤, 影 響 個 人 權 益 ( 四 )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參 加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若 因 故 不 及 辦 理 者, 可 於 個 別 報 名 期 間 採 個 別 報 名 程 序 自 行 報 名, 惟 若 已 參 加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之 申 請 生 又 另 行 個 別 報 名 時, 概 以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所 登 錄 之 資 料 為 準, 且 不 予 退 費 ( 五 )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通 知, 由 各 校 寄 發 或 在 各 校 網 站 公 告, 若 逾 各 校 寄 發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通 知 日 期, 且 尚 未 接 獲 相 關 通 知 者, 請 主 動 至 各 校 網 站 查 詢 或 與 各 校 聯 繫 VI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招 生 學 校 區 位 及 是 否 僅 限 選 填 1 系 ( 組 ) 學 程 一 覽 表 申 請 校 系 ( 組 ) 學 程 最 多 以 5 個 校 系 ( 組 ) 學 程 為 限, 但 各 校 得 限 制 申 請 生 僅 能 申 請 該 校 1 個 系 ( 組 ) 學 程, 是 否 僅 限 選 填 1 系 ( 組 ) 學 程 顯 示 是 表 示 申 請 生 僅 能 申 請 該 校 1 系 ( 組 ) 學 程 ; 顯 示 否 表 示 無 此 限 制 區 位 學 校 校 名 是 否 僅 限 選 填 代 碼 1 系 ( 組 ) 學 程 1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是 104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是 111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否 114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是 206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是 208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是 210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否 212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是 214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是 217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否 219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否 223 元 培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是 北 區 224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是 226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否 227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是 229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否 237 長 庚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是 238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否 239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是 240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是 243 華 夏 科 技 大 學 是 245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 原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 是 410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是 411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否 412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否 415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否 417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否 418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否 424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否 102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是 中 區 107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是 110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否 113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否 201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是 VII 備 註

區 位 學 校 代 碼 校 名 是 否 僅 限 選 填 1 系 ( 組 ) 學 程 209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否 213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否 218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否 220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否 中 區 228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否 230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是 231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否 234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否 235 中 州 科 技 大 學 否 236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否 420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否 103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是 105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是 106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是 108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是 112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是 202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是 203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否 204 嘉 藥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是 205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否 207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否 211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否 南 區 215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否 216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否 221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否 222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否 225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否 232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否 233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否 24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是 242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否 406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否 416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否 419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否 244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 原 慈 濟 技 術 學 院 ) 否 東 區 403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否 414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否 423 臺 灣 觀 光 學 院 否 離 島 109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否 備 註 VIII

目 錄 重 要 日 程 表 -------------------------------------------------------- I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 II 申 請 流 程 ---------------------------------------------------------- IV 報 名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 V 招 生 學 校 區 位 及 是 否 僅 限 選 填 1 系 ( 組 ) 學 程 一 覽 表 ------------------ VII 壹 總 則 一 報 名 繳 費 及 登 錄 申 請 校 系 ( 組 ) 學 程 ---------------------------- 1 ( 一 ) 申 請 資 格 -------------------------------------------------- 1 ( 二 ) 申 請 校 系 ( 組 ) 學 程 數 -------------------------------------- 2 ( 三 ) 招 生 名 額 -------------------------------------------------- 2 ( 四 ) 費 用 及 繳 費 方 式 -------------------------------------------- 2 ( 五 ) 報 名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 4 ( 六 ) 其 他 ------------------------------------------------------ 5 二 甄 試 ---------------------------------------------------------- 5 ( 一 ) 第 一 階 段 : 篩 選 -------------------------------------------- 6 ( 二 ) 第 二 階 段 : 複 試 -------------------------------------------- 6 三 複 查 申 請 ------------------------------------------------------ 8 四 錄 取 及 公 告 ---------------------------------------------------- 8 五 報 到 遞 補 規 定 ------------------------------------------------ 8 六 註 冊 入 學 ------------------------------------------------------ 10 七 申 訴 處 理 ------------------------------------------------------ 10 貳 分 則 招 生 學 校 系 ( 組 ) 學 程 一 覽 表 1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 11 102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 18 103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 23 104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 32 105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 40 106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 45 107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 55 108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 61 109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 67 110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71 111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 74 112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 78 113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84 114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 90 201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95 202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 102 IX

203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 106 204 嘉 藥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 111 205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 115 206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 118 207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 122 208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 127 209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 131 210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 135 211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 143 212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 147 213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 152 214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 159 215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 164 216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 175 217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 183 218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 190 219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192 220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 196 221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 202 222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 205 223 元 培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 212 224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 216 225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 220 226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 225 227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 228 228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 232 229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 239 230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 248 231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 250 232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 256 233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 262 234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 267 235 中 州 科 技 大 學 -------------------------------------------------- 273 236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 278 237 長 庚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 283 238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 286 239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 291 240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 296 24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300 242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 305 243 華 夏 科 技 大 學 --------------------------------------------------- 311 244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 原 慈 濟 技 術 學 院 )------------------- 316 245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 原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 320 X

403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 325 406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 328 410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 336 411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 340 412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 345 414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 351 415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 354 416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 357 417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 362 418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 366 419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 371 420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 376 423 臺 灣 觀 光 學 院 -------------------------------------------------- 380 424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 383 叁 附 錄 附 錄 一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報 名 費 繳 費 作 業 流 程 ------- 387 附 錄 二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繳 款 常 見 問 題 Q&A------ 389 附 錄 三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第 二 階 段 須 到 校 參 加 複 試 之 學 校 系 ( 組 ) 學 程 日 期 彙 整 表 --------------------------------- 391 附 錄 四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項 目 郵 寄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暨 網 路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截 止 日 一 覽 表 --------- 397 附 錄 五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399 附 錄 六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401 附 錄 七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 403 附 錄 八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申 訴 申 請 表 --------- 404 附 錄 九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405 XI

XII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簡 章 壹 總 則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規 定 訂 定 本 簡 章 所 稱 科 技 校 院 係 指 設 立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技 術 系, 並 辦 理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之 公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與 技 術 學 院 ( 以 下 簡 稱 各 校 ) 所 稱 各 校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係 指 各 校 參 與 招 生 之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及 學 士 班 菁 英 班 等 專 班 以 下 簡 稱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所 稱 申 請 入 學 係 指 具 備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者, 向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以 下 簡 稱 為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委 員 會 或 本 委 員 會 ) 報 名 申 請, 並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與 所 申 請 之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經 錄 取 並 報 到 後 入 學 申 請 入 學 甄 試 作 業 分 成 兩 階 段 辦 理 : 第 一 階 段 以 申 請 生 參 加 財 團 法 人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大 考 中 心 ) 辦 理 之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依 所 申 請 校 系 ( 組 ) 學 程 規 定 之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進 行 篩 選, 未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第 二 階 段 為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複 試, 所 稱 複 試 係 指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並 依 其 自 訂 之 項 目 及 評 分 標 準 進 行 擇 優 錄 取 作 業 甄 試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方 式 由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自 訂 ; 甄 試 總 成 績 達 該 校 系 ( 組 ) 學 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及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正 取 生, 並 得 列 備 取 生 或 不 列 備 取 生, 或 視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辦 理 情 形 分 別 列 備 取 生 或 不 列 備 取 生 甄 試 總 成 績 未 達 該 校 系 ( 組 ) 學 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所 稱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係 指 大 考 中 心 辦 理 之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該 考 試 違 規 者, 其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為 違 規 扣 分 後 之 成 績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憑 報 名 資 料 逕 向 大 考 中 心 申 請 或 驗 證 申 請 生 之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運 用 範 圍 以 本 招 生 相 關 試 務 工 作 為 限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各 科 目 成 績 之 採 計 與 權 重, 由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自 訂 一 報 名 繳 費 及 登 錄 申 請 校 系 ( 組 ) 學 程 ( 一 ) 申 請 資 格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者, 以 下 列 學 校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生 或 於 下 列 學 校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之 同 等 學 力 學 生 為 限 1.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普 通 類 學 生 2. 教 育 部 核 定 辦 理 綜 合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綜 合 高 中 ) 修 習 綜 合 高 中 學 程 學 生 3.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附 設 普 通 類 學 生 4. 本 項 前 三 款 所 列 學 校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普 通 類 學 生 5. 上 述 所 列 學 校 之 普 通 類 學 生 包 括 修 習 : 普 通 科 國 文 資 優 班 英 文 資 優 班 數 理 資 優 班 音 樂 實 驗 班 美 術 實 驗 班 舞 蹈 實 驗 班 體 育 實 驗 班 共 8 個 科 班 之 學 生 6. 上 述 1. 至 4. 所 列 學 校 附 設 藝 術 類 學 生 ( 藝 術 類 學 生 包 括 修 習 : 美 術 科 音 樂 科 國 樂 科 西 樂 科 舞 蹈 科 戲 劇 科 劇 樂 科 綜 藝 科 影 劇 科 客 家 戲 科 歌 仔 戲 科 表 演 藝 術 科 時 尚 工 藝 科 國 ( 京 ) 劇 科 傳 統 音 樂 科 ( 戲 曲 音 樂 學 系 ) 民 俗 技 藝 學 系 劇 場 藝 術 科 電 影 電 視 科 影 視 技 術 科 多 媒 體 動 畫 科 傳 統 戲 劇 科 ( 國 劇 組 ) 傳 統 戲 劇 科 ( 豫 劇 組 ) 共 22 個 科 ( 組 ) 之 學 生 ) 7.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23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8. 本 國 籍 學 生 持 有 外 國 高 級 中 學 學 歷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1

9.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之 採 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以 就 學 許 可 目 的 以 外 身 分 在 臺 停 留 或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持 有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級 中 學 學 歷 證 件,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檢 具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及 戶 籍 所 在 地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之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請 參 考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辦 理 10. 雅 加 達 臺 灣 學 校 泗 水 臺 灣 學 校 吉 隆 坡 臺 灣 學 校 胡 志 明 市 臺 灣 學 校 檳 吉 臺 灣 學 校 東 莞 臺 商 子 弟 學 校 華 東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上 海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等 8 所 海 外 學 校 申 請 生 申 請 資 格, 比 照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備 註 : 1. 除 符 合 上 述 申 請 資 格 外, 並 已 參 加 大 考 中 心 辦 理 之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考 試 取 得 成 績, 且 符 合 申 請 校 系 ( 組 ) 學 程 規 定 者, 得 以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2. 申 請 生 資 格 審 查 於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時 辦 理,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且 不 退 還 複 試 費 申 請 生 對 於 申 請 資 格 如 有 疑 問, 可 於 繳 費 前 來 電 本 委 員 會 洽 詢,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3.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生 ( 無 論 放 棄 與 否 )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辦 理 特 殊 選 才 招 生 試 辦 計 畫 錄 取 生 ( 未 於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 及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且 報 到 者, 不 得 再 參 加 本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者 將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且 所 繳 報 名 費 不 予 退 費 4.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參 加 入 學 招 生 取 得 錄 取 入 學 資 格 者,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悉 依 入 學 學 校 學 籍 法 規 定 辦 理 ; 錄 取 考 生 如 因 在 臺 居 留 期 限 屆 滿, 而 致 無 法 就 學 或 完 成 學 業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請 考 生 報 名 時 慎 重 考 慮 ( 二 ) 申 請 校 系 ( 組 ) 學 程 數 參 加 本 招 生 之 每 位 申 請 生, 至 多 可 申 請 5 個 校 系 ( 組 ) 學 程, 但 各 校 得 限 制 申 請 生 僅 能 申 請 該 校 1 個 系 ( 組 ) 學 程,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VII VIII 頁 招 生 學 校 區 位 及 是 否 僅 限 選 填 1 系 ( 組 ) 學 程 一 覽 表 及 各 招 生 學 校 系 ( 組 ) 學 程 一 覽 表 之 是 否 僅 限 選 填 1 系 ( 組 ) 學 程 欄 申 請 生 應 注 意 申 請 之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複 試 日 期, 若 遇 複 試 時 間 衝 突 時, 不 得 要 求 延 期 複 試, 應 自 行 擇 1 校 參 加, 且 不 得 對 未 能 參 加 複 試 之 系 ( 組 ) 學 程 所 屬 學 校 要 求 退 費 ( 各 校 第 二 階 段 須 到 校 參 加 複 試 之 學 校 系 ( 組 ) 學 程 日 期 彙 整 表,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三 ) ( 三 ) 招 生 名 額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詳 見 簡 章 分 則 之 招 生 學 校 系 ( 組 ) 學 程 一 覽 表 或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資 料 之 招 生 名 額 欄 ( 四 ) 費 用 及 繳 費 方 式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費 依 申 請 生 申 請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數 而 定, 至 多 以 5 個 校 系 ( 組 ) 學 程 為 限 1. 一 般 申 請 生 : 每 申 請 1 個 校 系 ( 組 ) 學 程 以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計 算 2.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生 : 免 繳 費 3.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生 : 減 免 30% 所 稱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係 指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等 縣 ( 市 )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1) 經 大 考 中 心 登 錄 列 冊 者 : 免 附 證 明, 即 可 辦 理 申 請 生 個 別 報 名 或 參 加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2

(2) 未 經 大 考 中 心 登 錄 列 冊 者 : A. 集 體 報 名 申 請 生 : 由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審 核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審 核 通 過 者 即 可 免 繳 費 或 減 免 30% B. 個 別 報 名 申 請 生 : 請 先 依 一 般 申 請 生 身 分 繳 交 報 名 費, 於 105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前 檢 附 退 費 申 請 表 繳 款 證 明 及 縣 ( 市 ) 政 府 或 授 權 由 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退 還 免 繳 或 減 免 後 之 報 名 費 ( 退 費 申 請 表 請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caac.jctv.ntut.edu.tw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 4. 繳 費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目 / 方 式 個 別 報 名 申 請 生 個 別 繳 費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集 體 繳 費 繳 費 期 間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24:00 止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 註 1) 繳 費 方 式 請 擇 一 辦 理 ( 註 2) 欲 報 名 之 申 請 生, 請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個 別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或 居 留 證 統 一 證 號 )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依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集 體 報 名 系 統 所 產 生 之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辦 理 1. 持 金 融 卡 ( 不 限 本 人 ) 至 金 融 機 構 1. 至 臺 灣 銀 行 各 分 行 臨 櫃 繳 款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105.3.10 105.3.16) 若 以 臺 灣 銀 行 金 融 卡 至 臺 灣 銀 行 2.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辦 理 跨 行 ATM 轉 帳 繳 費, 免 收 手 續 費 匯 款 ( 限 105.3.10 105.3.15 2. 至 臺 灣 銀 行 各 分 行 臨 櫃 繳 款 15:30 前 完 成 匯 款 ) ( 每 筆 手 續 費 新 臺 幣 10 元 ) 3.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 除 臺 灣 銀 行 外 ) 臨 櫃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 手 續 費 依 各 金 融 機 構 規 定 ) 註 1:(1) 申 請 生 於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caac.jctv.ntut.edu.tw 個 別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之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或 居 留 證 統 一 證 號 )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必 須 與 報 名 大 考 中 心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的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或 居 留 證 統 一 證 號 )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相 同 (2) 金 融 機 構 包 括 有 參 加 財 金 公 司 跨 行 通 匯 業 務 之 郵 局 及 各 公 民 營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註 2: 繳 費 方 式, 請 參 閱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費 繳 費 作 業 流 程 (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 註 3: 報 名 費 須 1 次 繳 足 欲 申 請 校 系 ( 組 ) 學 程 數 之 金 額, 不 得 分 次 繳 納 例 如 : (1) 一 般 申 請 生 欲 申 請 5 個 校 系 ( 組 ) 學 程 者, 須 1 次 繳 足 新 臺 幣 500 元 ; (2)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生 欲 申 請 5 個 校 系 ( 組 ) 學 程 者, 須 1 次 繳 足 新 臺 幣 350 元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不 論 申 請 生 個 別 報 名 或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皆 僅 限 繳 費 1 次, 一 經 繳 費 完 成, 即 不 得 再 行 更 改 繳 費 金 額 或 補 繳, 請 務 必 於 繳 費 前 審 慎 考 慮 欲 申 請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數 後 再 行 繳 費 (2) 已 繳 費 但 未 完 成 報 名 之 申 請 生 ( 含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生 ) 得 申 請 退 費 A. 請 檢 附 退 費 申 請 表 併 同 繳 款 證 明, 於 105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前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B. 退 費 申 請 表 請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caac.jctv.ntut.edu.tw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3

C. 退 費 時, 須 扣 除 作 業 處 理 費 新 臺 幣 200 元, 繳 費 金 額 不 足 新 臺 幣 200 元 者 不 予 退 費 (3) 申 請 生 實 際 報 名 校 系 ( 組 ) 學 程 數, 如 低 於 繳 費 金 額 內 可 報 名 校 系 ( 組 ) 學 程 數 或 有 其 他 溢 繳 報 名 費 之 情 事, 均 不 辦 理 退 費 (4) 申 請 生 繳 交 報 名 費 時 如 因 帳 號 戶 名 或 金 額 等 資 料 填 寫 錯 誤, 致 無 法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完 成 繳 費 或 報 名, 概 由 申 請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要 求 補 繳 費 或 報 名 (5) 繳 費 交 易 明 細 或 匯 款 收 據 請 留 存 備 查 ( 五 ) 報 名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方 式 項 目 報 名 條 件 報 名 期 間 報 名 作 業 程 序 個 別 報 名 申 請 生 個 別 報 名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本 國 籍 學 生 持 有 外 國 學 歷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者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17:00 止 1. 請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址 http://caac.jctv.ntut.edu.tw 進 入 個 別 報 名 系 統 後, 點 選 繳 費 入 帳 查 詢 選 項, 確 認 報 名 費 入 帳 完 成 後, 即 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2. 報 名 時, 登 錄 個 人 資 料 若 有 電 腦 各 種 輸 入 法 均 無 法 產 生 之 罕 見 字 時, 請 先 以 全 形 * 代 替, 再 填 妥 造 字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本 委 員 會 傳 真 電 話 :(02)2773-8881, 傳 真 完 成 後, 請 於 上 班 日 9:00 至 17:00, 以 電 話 :(02)2772-5333 分 機 211 215, 確 認 是 否 收 到 傳 真 ( 造 字 申 請 表 請 至 http://caac.jctv.ntut.edu.tw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 3. 申 請 生 登 錄 系 統 後 填 寫 聯 絡 方 式 資 料, 並 在 校 系 ( 組 ) 學 程 欄 位 填 入 欲 報 名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代 碼 4. 系 統 帶 出 選 擇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資 料, 請 進 行 預 覽 動 作, 核 對 無 誤 確 定 送 出 後,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4 應 屆 畢 業 生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17:00 止 1.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http://caac.jctv.ntut.edu.tw 由 報 名 學 校 承 辦 人 員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集 體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申 請 生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作 業 (105 年 3 月 16 日 僅 至 17:00 止 ) 2.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須 列 印 申 請 生 資 料 表, 經 申 請 生 簽 名 確 認, 並 請 留 存 1 年 備 查 3.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請 依 本 委 員 會 集 體 報 名 系 統 所 產 生 之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及 應 繳 金 額, 於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10: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24:00 止 完 成 繳 費 ( 臨 櫃 辦 理 至 15: 30 止 ) 4. 集 體 報 名 資 料 須 於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10: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17:00 止, 上 傳 至 本 委 員 會 5.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並 確 定 送 出 資 料 及 繳 款 後, 應 於 105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17:00 前, 將 報 名 資 料 回 復 表 ( 必 繳 ) 集 體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單 ( 必 繳 ) 通 訊 地 址 及 姓 名 變 更 申 請 單 造 字 申 請 表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生 異 動 名 冊 等 相 關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委 員 會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參 加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若 因 故 不 及 辦 理 者, 可 於 個 別 報 名 期 間 採 個 別 報 名 程 序 自 行 報 名, 惟 若 已 參 加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之 申 請 生 又 另 行 個 別 報 名 時, 概 以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所 登 錄 之 資 料 為 準, 且 不 予 退 費 2. 申 請 生 所 輸 入 之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或 居 留 證 統 一 證 號 )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必 須 與 報 考 大 考 中 心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的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或 居 留 證 統 一 證 號 )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相 同

3.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24 小 時 開 放,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逾 時 概 不 受 理, 於 報 名 期 間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每 日 請 於 8:30 至 17:00 電 話 詢 問 本 委 員 會, 本 委 員 會 電 話 :(02)2772-5333 分 機 211 215 4. 經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即 不 得 再 行 上 網 更 改 或 重 新 報 名, 請 務 必 審 慎 考 慮 欲 申 請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後 再 行 送 出 資 料 5. 申 請 生 應 檢 查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複 試 日 期, 以 避 免 時 間 衝 突 ( 各 校 第 二 階 段 須 到 校 參 加 複 試 之 學 校 系 ( 組 ) 學 程 日 期 彙 整 表,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三 ) 6.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後,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 六 ) 其 他 1. 經 由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之 申 請 生, 即 表 同 意 本 委 員 會 將 其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結 果, 委 由 各 該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在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集 體 報 名 系 統 下 載 2. 申 請 生 於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如 有 異 動, 應 主 動 告 知 所 申 請 之 科 技 校 院,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該 地 址 為 於 本 招 生 期 間 能 收 到 掛 號 信 件 之 地 址 二 甄 試 ( 一 ) 第 一 階 段 : 篩 選 ( 篩 選 倍 率 的 上 限 最 多 為 招 生 名 額 之 5 倍 ) 1.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說 明 (1) 以 申 請 生 之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原 始 成 績 ( 級 分 ), 依 本 簡 章 貳 分 則 中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所 訂 之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欄 位 中, 各 科 目 採 計 權 重 計 算 其 加 權 平 均 級 分 ( 註 ), 並 經 轉 換 成 百 分 制 後 (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四 捨 五 入 ), 即 為 該 申 請 生 之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加 權 平 均 成 績 (2) 依 申 請 生 加 權 平 均 成 績, 由 高 而 低 依 序 篩 選 取 得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者, 至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預 計 複 試 人 數 為 止 (3) 如 因 加 權 平 均 成 績 相 同, 致 使 參 加 複 試 人 數 超 出 預 計 複 試 人 數 時, 則 該 同 分 之 申 請 生 一 律 取 得 參 加 複 試 之 資 格 (4) 申 請 生 之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經 向 大 考 中 心 複 查 致 更 動 者, 由 大 考 中 心 將 該 生 之 複 查 結 果 函 知 本 委 員 會, 本 委 員 會 將 異 動 結 果 通 知 申 請 生, 並 函 知 所 申 請 之 科 技 校 院 註 : 申 請 生 之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加 權 平 均 成 績 試 算 範 例 : 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各 科 成 績 : 國 文 科 9 級 分 英 文 科 10 級 分 數 學 科 11 級 分 社 會 科 8 級 分 自 然 科 7 級 分, 報 名 參 加 某 校 系 ( 組 ) 學 程 申 請 入 學, 若 該 校 系 ( 組 ) 學 程 所 訂 之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如 下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科 目 權 重 原 始 成 績 ( 級 分 ) 國 文 1.00 9 英 文 2.50 10 數 學 2.00 11 社 會 --- 8 自 然 1.00 7 則 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加 權 平 均 成 績 (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四 捨 五 入 ) =( 實 得 加 權 成 績 級 分 / 最 高 加 權 成 績 級 分 ) 100, 即 : 9 1.00+10 2.50+11 2.00+ 8 0+ 7 1.00 15 1.00+15 2.50+15 2.00+15 0+15 1.00 100=64.62 5

2. 公 告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1) 公 告 日 期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於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公 告 (2) 語 音 查 詢 專 線 : 直 撥 536 ( 中 華 電 信 ) 0203-03536 0911-536536 A.105 年 3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 起 至 105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止, 提 供 預 約 查 詢 篩 選 結 果 服 務 B.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10:00 起 至 105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17:00 止, 提 供 即 時 查 詢 篩 選 結 果 (3) 查 詢 網 址 : 請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caac.jctv.ntut.edu.tw, 進 入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4)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可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集 體 報 名 系 統 下 載 ( 二 ) 第 二 階 段 : 複 試 1. 複 試 通 知,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貳 分 則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規 定 由 各 校 將 複 試 通 知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含 複 試 費 繳 交 方 式 及 時 間 ) 寄 發 或 在 各 校 網 站 公 告 若 逾 各 校 寄 發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通 知 日 期, 尚 未 接 獲 相 關 通 知 者, 請 主 動 至 各 校 網 站 查 詢 或 與 各 校 聯 繫 2. 複 試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1)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且 欲 報 名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者, 須 繳 交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費, 收 費 標 準 依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複 試 評 分 項 目 數 而 定, 如 評 分 項 目 僅 1 項, 則 複 試 費 為 新 臺 幣 800 元 ; 如 評 分 項 目 為 2 項 ( 含 ) 以 上 則 複 試 費 為 新 臺 幣 1,000 元, 如 同 時 申 請 某 校 2 個 系 ( 組 ) 學 程, 則 複 試 費 為 所 申 請 2 個 系 ( 組 ) 學 程 之 總 和 ( 例 如 : 申 請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及 電 機 工 程 系, 其 評 分 項 目 均 包 含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及 面 試 2 項, 則 複 試 費 應 繳 新 臺 幣 2,000 元 ) (2) 複 試 費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貳 分 則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規 定 ( 若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稱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申 請 生, 免 繳 費 或 減 免 30% ) (3) 複 試 費 繳 費 時 間 及 方 式, 悉 依 各 校 規 定 辦 理 3.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之 申 請 生, 須 依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規 定 日 期 前 繳 交 以 下 證 明 或 資 料 : (1) 郵 寄 資 格 審 查 必 繳 資 料 : 本 項 資 料 須 繳 交 A.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B.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作 為 各 校 資 格 審 查 之 用, 經 審 查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且 不 退 還 複 試 費 ( 各 校 規 定 郵 寄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截 止 日 一 覽 表,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四 ) A.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A) 應 屆 畢 業 生 : 繳 交 就 讀 學 校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 須 蓋 有 最 後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註 冊 章 ) (B)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a. 畢 業 生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b. 肄 業 生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繳 交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c. 本 國 籍 學 生 持 有 外 國 高 級 中 學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d.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之 採 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以 就 學 許 可 目 的 以 外 身 分 在 臺 停 留 或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持 有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級 中 學 學 歷 證 件,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檢 具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及 戶 籍 所 在 地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之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前 述 辦 理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之 採 認 應 檢 附 文 件, 請 參 考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辦 理 6

c 及 d 項 畢 業 生 尚 未 完 成 驗 證 程 序 者, 得 先 准 予 參 加 複 試, 惟 須 切 結 同 意, 錄 取 後 應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經 前 開 程 序 檢 覈 採 認 之 正 式 畢 業 證 件, 未 繳 交 者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B.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由 申 請 生 就 讀 學 校 出 具 之 高 中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且 一 律 須 加 蓋 教 務 處 戳 章 成 績 證 明 應 包 含 下 列 資 訊 : 學 業 ( 智 育 ) 總 成 績 班 級 排 名 班 級 排 名 百 分 比 年 級 排 名 及 年 級 排 名 百 分 比 C.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教 育 辦 法 之 申 請 生 請 繳 交 : (A)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教 育 學 生 成 績 單 (B)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教 育 學 生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反 面 ) (C)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完 成 非 學 校 型 態 教 育 證 明 影 本 (2) 網 路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上 傳 資 料 截 止 日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四 ) 本 項 資 料 係 作 為 複 試 時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之 用,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項 目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電 子 化 作 業, 所 需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皆 以 網 路 上 傳 為 準, 上 傳 資 料 一 經 確 認 後,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修 改, 請 務 必 審 慎 檢 視 上 傳 的 資 料 後 再 進 行 確 認, 惟 有 部 分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審 查 資 料 除 以 網 路 方 式 上 傳 外, 其 餘 之 審 查 資 料 則 須 另 以 郵 寄 或 其 他 方 式 繳 交 至 該 校 為 避 免 自 身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務 必 詳 閱 簡 章 分 則 各 校 規 定 若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網 路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而 致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項 目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A.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請 參 照 本 簡 章 貳 分 則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規 定, 請 依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要 求 項 目, 分 項 製 作 成 PDF 格 式 檔 案 並 逐 一 上 傳, 單 一 項 目 之 檔 案 大 小 以 5MB 為 限 ( 各 個 檔 案 不 得 壓 縮 ), 每 1 校 系 ( 組 ) 學 程 所 有 審 查 項 目 之 檔 案 大 小 總 和, 以 10MB 為 限 必 繳 項 目 為 必 要 上 傳 項 目 ; 選 繳 項 目 為 可 選 擇 上 傳 之 項 目, 如 因 受 限 所 有 上 傳 檔 案 大 小 總 和 限 制 而 無 法 全 部 上 傳 時, 請 慎 重 選 擇 上 傳 選 繳 項 目 B. 網 路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起 始 日 期 一 律 為 105 年 3 月 24 日 10:00 起, 截 止 日 期 依 各 校 規 定 上 傳 截 止 日 為 準 ; 上 傳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每 日 8:00 起 至 22:00 止,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完 成 上 傳 作 業 C. 申 請 生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後, 須 於 上 傳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網 路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確 認 作 業, 完 成 確 認 後,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系 統 即 產 生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確 認 表, 申 請 生 應 自 行 下 載 存 檔, 嗣 後 申 請 生 對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相 關 事 項 提 出 疑 義 申 請 時, 應 提 示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確 認 表, 未 提 示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D.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所 訂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得 對 所 列 之 資 料 項 目 分 別 給 予 不 同 比 重 評 分 ; 除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訂 有 應 繳 交 之 項 目 外, 申 請 生 可 不 須 全 備 E. 網 路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之 操 作 手 冊, 可 於 資 料 上 傳 期 間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參 考 使 用 申 請 生 如 未 備 齊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要 求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仍 可 參 加 複 試, 但 成 績 將 可 能 受 到 影 響 申 請 生 僅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而 未 確 認 時,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委 員 會 逕 於 繳 交 截 止 日 後, 將 已 上 傳 之 審 查 資 料 整 合 為 一 個 PDF 檔 並 轉 送 各 科 技 校 院 申 請 生 得 否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依 各 科 技 校 院 規 定 辦 理, 申 請 生 不 得 異 議 4. 複 試 及 成 績 處 理 : 各 校 依 據 本 簡 章 貳 分 則 規 定 自 行 辦 理 複 試, 其 複 試 成 績 依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所 訂 方 式 處 理 7

5. 甄 試 總 成 績 : 各 校 依 其 所 訂 各 甄 試 項 目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之 比 例 計 算 甄 試 總 成 績, 甄 試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四 捨 五 入 未 達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或 未 參 加 複 試 者, 不 列 其 甄 試 總 成 績 且 不 予 錄 取 6.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 複 試 說 明 :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貳 分 則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規 定 (2)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寄 送 應 繳 交 資 料 複 試 費 (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生, 免 繳 費 或 減 免 30%) 或 未 參 加 複 試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亦 不 得 錄 取 (3) 各 校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中, 須 申 請 生 親 自 到 校 參 加 之 面 試 筆 試 等 複 試 日 期 彙 整 表,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三 (4)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附 於 本 簡 章 附 錄 九, 供 申 請 生 裁 取 使 用 申 請 生 亦 可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caac.jctv.ntut.edu.tw, 進 入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申 請 生 應 將 填 妥 後 之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繳 交 資 料 袋 正 面,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寄 至 參 加 複 試 之 申 請 學 校 (5)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各 校 複 試 通 知 辦 理 三 複 查 申 請 請 依 複 查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加 權 平 均 成 績, 或 複 查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總 成 績 選 項, 填 寫 本 簡 章 附 錄 五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並 連 同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複 查 費 之 郵 政 匯 票, 分 別 依 以 下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複 查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加 權 平 均 成 績 : 每 申 請 1 件 應 繳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50 元, 於 105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 郵 戳 為 憑 ) 將 書 面 申 請 表 及 郵 政 匯 票 郵 寄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委 員 會 收 ;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郵 寄 地 址 :1060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忠 孝 東 路 三 段 1 號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億 光 大 樓 5 樓 ) ( 二 ) 複 查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總 成 績 : 每 申 請 1 校 含 多 系 ( 組 ) 學 程 應 繳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50 元, 於 各 校 規 定 時 間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 郵 戳 為 憑 ) 將 各 書 面 申 請 表 及 郵 政 匯 票 郵 寄 該 校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請 填 寫 各 科 技 校 院 校 名 全 銜 ( 三 )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申 請 生 本 人 或 家 長 現 場 查 詢 或 逾 期 辦 理 複 查 者, 一 概 不 予 受 理 ( 四 ) 申 請 複 查 各 項 成 績 以 1 次 為 限, 並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或 影 印 相 關 資 料 四 錄 取 及 公 告 ( 一 ) 各 校 依 申 請 生 之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並 依 招 生 名 額 決 定 正 取 生, 並 得 列 備 取 生 或 不 列 備 取 生, 或 視 各 系 ( 組 ) 學 程 辦 理 情 形 分 別 列 備 取 生 或 不 列 備 取 生 總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 二 ) 如 因 甄 試 總 成 績 相 同, 致 使 正 取 生 人 數 超 出 招 生 名 額 時, 依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所 訂 甄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及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之 規 定, 依 序 比 較 申 請 生 成 績, 以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但 甄 試 總 成 績 相 同 且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相 同 時, 各 校 得 增 額 錄 取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備 取 生 遞 補 時 亦 同 ( 三 )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項 目 中 任 何 一 項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四 ) 各 校 應 於 簡 章 內 載 明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日 期, 將 錄 取 結 果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含 報 到 及 放 棄 錄 取 聲 明 ) 通 知 申 請 生 五 報 到 遞 補 規 定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報 到 遞 補 方 式, 分 兩 階 段 及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辦 理 8

( 一 ) 第 一 階 段 報 到 : 本 階 段 報 到 期 限 至 105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2:00 前 截 止,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正 取 生 (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 報 到 及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1. 正 取 生 報 到 規 定 : (1) 正 取 生 須 於 本 階 段 報 到 規 定 期 限 內, 依 各 所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或 未 依 規 定 方 式 完 成 報 到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且 不 得 異 議, 其 缺 額 即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得 不 列 備 取 生 (2) 若 獲 多 個 校 系 ( 組 ) 學 程 正 取 資 格 時, 最 多 限 擇 1 校 系 ( 組 ) 學 程 報 到 已 先 完 成 某 校 系 ( 組 ) 學 程 報 到 後, 如 欲 至 另 1 校 系 ( 組 ) 學 程 辦 理 正 取 生 (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 報 到 者, 應 先 辦 理 聲 明 放 棄 原 先 報 到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資 格 後 ( 表 格 如 本 簡 章 附 錄 六 ), 方 可 至 另 1 校 系 ( 組 ) 學 程 辦 理 報 到 未 辦 理 聲 明 放 棄 者, 不 得 辦 理 報 到 另 1 校 系 ( 組 ) 學 程 ; 辦 理 聲 明 放 棄 後, 不 得 再 要 求 恢 復 已 聲 明 放 棄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報 到 資 格 2. 備 取 生 報 到 規 定 : (1)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正 取 生 未 報 到 或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之 缺 額, 即 由 各 校 辦 理 備 取 生 遞 補 獲 錄 取 學 校 備 取 遞 補 報 到 通 知 之 備 取 生, 應 依 所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 逾 期 或 未 依 規 定 方 式 完 成 報 到 者, 視 為 放 棄 備 取 遞 補 錄 取 資 格 且 不 得 異 議, 其 缺 額 由 其 後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2) 若 獲 多 個 校 系 ( 組 ) 學 程 備 取 遞 補 資 格 時, 最 多 限 擇 1 校 系 ( 組 ) 學 程 遞 補 報 到 已 先 完 成 某 校 系 ( 組 ) 學 程 報 到, 如 後 欲 至 另 1 校 系 ( 組 ) 學 程 辦 理 報 到 者, 應 先 辦 理 聲 明 放 棄 原 先 報 到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資 格 後 ( 表 格 如 本 簡 章 附 錄 六 ), 方 可 至 另 1 校 系 ( 組 ) 學 程 辦 理 報 到 未 辦 理 聲 明 放 棄 者, 不 得 辦 理 報 到 另 1 校 系 ( 組 ) 學 程 ; 辦 理 聲 明 放 棄 後, 不 得 再 要 求 恢 復 已 聲 明 放 棄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報 到 資 格 (3) 備 取 生 應 密 切 注 意 各 所 錄 取 學 校 之 遞 補 報 到 通 知 與 網 站 公 告 之 備 取 遞 補 名 單 及 報 到 時 間, 並 依 各 校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辦 理 遞 補 報 到 手 續, 以 免 影 響 入 學 權 益 3.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規 定 : (1) 本 階 段 報 到 截 止 後, 已 完 成 所 選 擇 1 校 系 ( 組 ) 學 程 辦 理 報 到 之 錄 取 生, 除 因 須 辦 理 科 技 校 院 之 第 二 階 段 其 他 校 系 ( 組 ) 學 程 備 取 遞 補 報 到 者, 得 於 各 校 規 定 之 第 二 階 段 錄 取 報 到 截 止 時 間 前, 向 已 報 到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否 則 不 得 聲 明 放 棄 已 報 到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資 格 (2) 欲 辦 理 本 階 段 報 到 之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前 請 慎 重 考 慮, 以 免 影 響 錄 取 及 入 學 權 益 ( 二 ) 第 二 階 段 報 到 : 本 階 段 報 到 期 限 為 105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3:00 起 至 105 年 5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17:00 止, 共 分 7 梯 次 統 一 時 段 依 第 一 階 段 備 取 生 報 到 規 定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規 定 及 各 所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僅 辦 理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及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1. 第 二 階 段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公 告 及 遞 補 報 到 梯 次 時 間 表 : 第 1 梯 次 : 105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13:00 17:00 第 2 梯 次 : 105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18:00 21:00 第 3 梯 次 : 105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8:00 12:00 第 4 梯 次 : 105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13:00 17:00 第 5 梯 次 : 105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18:00 21:00 第 6 梯 次 : 105 年 5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8:00 12:00 第 7 梯 次 : 105 年 5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13:00 17:00 9

2.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規 定 : 第 一 階 段 及 本 階 段 已 完 成 所 選 擇 1 校 系 ( 組 ) 學 程 辦 理 報 到 之 錄 取 生, 除 因 須 辦 理 科 技 校 院 之 本 階 段 其 他 校 系 ( 組 ) 學 程 備 取 遞 補 報 到 者, 得 於 各 校 規 定 之 第 二 階 段 錄 取 報 到 截 止 時 間 前, 向 已 報 到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否 則 不 得 聲 明 放 棄 已 報 到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資 格 欲 辦 理 本 階 段 報 到 之 備 取 生, 報 到 前 請 慎 重 考 慮, 以 免 影 響 錄 取 及 入 學 權 益 ( 三 ) 獲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錄 取 之 申 請 生 報 到 規 定 : 獲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分 發 錄 取 之 申 請 生, 欲 辦 理 科 技 校 院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報 到 者, 須 於 105 年 5 月 13 日 前, 依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之 處 理 規 定, 向 分 發 錄 取 之 大 學 聲 明 放 棄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之 入 學 資 格, 並 依 錄 取 之 科 技 校 院 規 定 報 到 時 間 及 方 式 辦 理 本 招 生 之 報 到 如 經 所 報 到 之 科 技 校 院 發 現 違 反 此 規 定 者, 即 由 報 到 之 科 技 校 院 取 消 申 請 生 於 本 招 生 該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錄 取 資 格, 申 請 生 不 得 異 議 ( 四 ) 第 二 階 段 報 到 截 止 後, 即 結 束 本 招 生 錄 取 報 到 作 業,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再 辦 理 錄 取 報 到 或 已 報 到 後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作 業 ; 已 完 成 報 到 之 錄 取 生, 一 律 不 得 再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之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招 生 ( 五 ) 申 請 生 如 未 接 獲 通 知 或 有 任 何 疑 義 及 問 題 請 逕 洽 各 校,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六 註 冊 入 學 ( 一 ) 已 完 成 報 到 之 錄 取 生, 應 持 符 合 入 學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依 各 校 規 定 之 時 間 及 方 式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若 於 註 冊 時, 未 能 提 出 相 關 學 歷 ( 力 ) 證 明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 二 ) 各 校 如 發 現 申 請 生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考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在 註 冊 前 經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且 應 負 擔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三 ) 經 本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進 入 科 技 校 院 就 讀 之 錄 取 生, 得 否 轉 系 悉 依 各 校 規 定 辦 理 七 申 訴 處 理 ( 一 ) 申 請 生 對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過 程 或 結 果 有 疑 義 者, 得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並 填 寫 本 簡 章 附 錄 八 申 訴 申 請 表, 於 105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 郵 戳 為 憑 )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 二 ) 申 請 生 對 第 二 階 段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複 試 過 程 或 報 到 過 程 有 疑 義 者, 填 寫 本 簡 章 附 錄 八 申 訴 申 請 表, 依 各 校 申 訴 截 止 日, 以 限 時 掛 號 ( 郵 戳 為 憑 ) 逕 向 各 該 校 提 出 申 訴 八 申 請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及 代 為 向 財 團 法 人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申 請 取 得 其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及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本 會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1) 考 生 本 人 (2) 受 委 託 報 名 之 集 體 報 名 單 位 或 原 高 中 職 就 讀 學 校 (3) 其 他 科 技 校 院 或 大 學 入 學 招 生 之 主 辦 單 位 (4)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學 校 (5)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策 進 總 會 (6) 教 育 部 貳 分 則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