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會 CB(2) 1663/05-06(05) 號 文 件 二 零 零 六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自 願 退 還 飼 養 活 豬 牌 照 引 言 政 府 當 局 提 出 擬 議 方 案, 以 鼓 勵 豬 農 自 願 退 還 飼 養 活 豬 牌 照 和 永 久 結 束 在 香 港 的 養 豬 業 務 本 文 件 旨 在 請 委 員 就 擬 議 方 案 提 出 意 見 背 景 豬 場 造 成 的 問 題 (a) 污 染 溪 澗 和 河 流 2. 香 港 現 時 共 有 265 個 豬 場, 共 飼 養 約 33 萬 頭 豬, 最 高 飼 養 量 約 為 43 萬 頭 這 些 豬 場 每 天 平 均 產 生 約 520 公 噸 排 泄 物, 其 中 一 部 分 會 當 作 固 體 廢 物 棄 置 根 據 發 牌 條 件, 農 場 必 須 裝 有 廢 物 處 理 設 施, 妥 善 處 理 農 場 廢 水, 使 廢 水 達 到 指 定 標 準 才 可 排 放 不 過, 豬 場 胡 亂 排 放 廢 物, 仍 然 是 新 界 溪 澗 和 河 流 污 染 的 主 因 之 一 由 於 當 局 必 須 在 豬 農 作 出 違 規 行 為 才 可 當 場 檢 控, 所 以 檢 控 工 作 相 當 困 難 此 外, 法 院 施 加 的 罰 則 又 往 往 遠 輕 於 有 關 的 最 高 刑 罰, 所 以 難 起 阻 嚇 作 用 (b) 胡 亂 丟 棄 死 豬 3. 豬 農 把 已 死 或 垂 死 的 豬 隻 胡 亂 丟 棄 在 公 眾 地 方, 造 成 嚴 重 的 環 境 問 題, 招 致 公 眾 不 斷 投 訴, 傳 媒 也 作 出 負 面 報 道 過 去 兩 年,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共 錄 得 超 過 120 宗 這 類 投 訴 當 局 雖 然 已 設 立 了 超 過 42 個 指 定 動 物 屍 體 收 集 站, 並 已 調 撥 額 外 資 源 進 行 拂 曉 突 擊 行 動, 先 後 成 功 提 出 12 次 檢 控, 但 阻 嚇 作 用 仍 然 不 大 -1-
(c) 非 法 屠 宰 豬 隻 4. 本 港 所 有 活 豬 必 須 在 三 間 持 牌 屠 宰 場 屠 宰 私 人 屠 宰 的 豬 隻 都 未 經 測 試 是 否 含 有 違 禁 殘 留 化 學 物 質, 亦 未 接 受 肉 類 檢 驗, 因 此 對 公 共 衞 生 構 成 威 脅 這 類 非 法 屠 宰 活 動 通 常 於 凌 晨 時 分 在 新 界 偏 遠 地 方 以 並 無 固 定 場 地 方 式 進 行, 生 條 件 極 為 惡 劣 鑑 於 執 法 困 難 和 成 本 高 昂, 減 少 豬 場 數 目 將 有 助 紓 解 這 個 問 題 (d) 日 本 腦 炎 對 人 類 的 威 脅 5. 日 本 腦 炎 是 經 由 蚊 子 在 動 物 間 傳 播 的 疾 病, 而 豬 隻 正 是 日 本 腦 炎 的 主 要 增 幅 宿 主, 病 毒 會 在 豬 隻 體 內 大 量 繁 殖, 威 脅 人 類 健 康 鑑 於 日 本 腦 炎 已 成 為 香 港 豬 隻 的 風 土 病, 所 以 公 眾 十 分 關 注 元 朗 和 北 區 毗 鄰 住 宅 區 的 豬 場 所 構 成 的 威 脅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專 家 認 為 不 宜 在 民 居 附 近 開 設 豬 場 養 豬 業 的 政 策 檢 討 6. 香 港 的 養 豬 業 歷 史 悠 久, 但 在 八 十 年 代 中 期 以 前 一 直 都 沒 有 規 例 加 以 規 管 或 管 制 當 時 政 府 對 養 豬 業 的 政 策, 只 是 就 選 擇 飼 養 的 豬 種 和 預 防 豬 隻 患 病 等 向 豬 農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以 及 在 發 生 自 然 災 害 後 提 供 緊 急 援 助 後 來 鑑 於 市 民 日 益 關 注 養 豬 業 帶 來 的 公 共 生 及 環 境 問 題, 政 府 遂 設 立 禽 畜 牌 照 規 管 架 構, 其 中 包 括 多 項 環 境 管 制 措 施, 以 加 強 管 制 飼 養 禽 畜 所 產 生 的 廢 物 7. 隨 着 本 港 迅 速 都 市 化, 尤 以 新 界 為 然, 養 豬 活 動 已 招 致 豬 場 附 近 居 民 提 出 大 量 投 訴 過 去 爆 發 禽 流 感 和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等 事 故, 更 令 社 會 日 益 關 注 公 共 生 事 宜, 特 別 是 經 動 物 傳 染 的 疾 病 至 於 近 日 出 現 的 日 本 腦 炎 屬 豬 隻 風 土 病, 更 令 市 民 關 注 本 港 豬 場 的 管 理 和 生 情 況 由 於 曾 爆 發 這 些 事 故 和 上 文 所 述 的 問 題,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 福 局 ) 和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認 為 持 續 發 展 養 豬 業 作 為 長 遠 政 策 是 不 切 實 際 因 此, 政 府 應 該 停 止 簽 發 新 的 豬 場 牌 照, 凍 結 豬 場 數 目 和 現 時 的 飼 養 量, 從 而 限 制 本 港 豬 隻 的 數 目 同 時, 政 府 應 收 緊 現 行 禽 畜 牌 照 的 規 管 機 制, 確 保 農 戶 恪 守 持 牌 條 件 在 這 情 況 下, 福 局 和 環 保 署 認 為 最 適 切 的 -2-
做 法, 是 為 無 意 在 規 管 日 益 嚴 格 的 環 境 下 繼 續 經 營 的 豬 農 推 行 自 願 退 還 牌 照 計 劃 建 議 自 願 退 還 飼 養 活 豬 牌 照 計 劃 向 選 擇 退 還 禽 畜 飼 養 牌 照 並 永 久 結 束 養 豬 業 務 的 豬 農 發 放 特 惠 金 8. 擬 議 的 自 願 退 還 牌 照 計 劃 旨 在 減 少 本 地 豬 場 數 目, 藉 以 減 少 所 引 起 的 公 共 衞 生 和 環 境 污 染 問 題 為 鼓 勵 豬 農 參 與 計 劃, 我 們 建 議 向 豬 農 發 放 特 惠 金 為 公 平 發 放 特 惠 金 而 採 用 的 各 項 主 要 考 慮 因 素 原 則 和 準 則, 載 列 如 下.. (a) 計 算 特 惠 金 會 大 致 依 據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所 通 過 向 受 收 地 和 清 拆 以 進 行 公 共 工 程 項 目 影 響 的 豬 農 和 豬 場 搭 建 物 發 放 特 惠 津 貼 的 現 行 計 算 公 式, 按 申 請 批 准 時 的 當 前 計 算 率 計 算 特 惠 金 由 兩 個 主 要 部 分 組 成, 分 別 是 經 營 農 場 特 惠 金 以 及 針 對 豬 舍 和 農 倉 等 農 場 搭 建 物 的 特 惠 金 這 兩 部 分 特 惠 金 的 金 額 須 以 頒 布 本 計 劃 的 日 期 當 日 有 效 的 禽 畜 飼 養 牌 照 所 記 錄 的 資 料 計 算 ; (b) 為 了 提 供 更 大 誘 因 鼓 勵 豬 農 退 還 牌 照, 我 們 認 為 應 採 用 較 寬 鬆 的 因 素 來 計 算 特 惠 金 我 們 會 假 設 所 有 農 場 搭 建 物 均 採 用 完 全 密 封 式 的 結 構, 以 便 按 完 全 密 封 式 農 場 搭 建 物 的 特 惠 金 發 放 計 算 率 ( 較 局 部 圍 封 農 場 搭 建 物 的 計 算 率 為 高 ) 計 算 特 惠 金 此 外, 我 們 又 會 假 設 農 場 搭 建 物 均 屬 新 建, 以 便 採 用 現 時 用 於 公 共 發 展 清 拆 項 目 的 最 低 折 舊 率 ( 即 0.75) 計 算 豬 場 的 特 惠 金 ; (c) 此 外, 由 於 養 豬 業 在 本 港 由 來 已 久, 大 部 分 持 牌 人 都 較 為 年 長, 未 必 有 意 或 有 能 力 轉 投 其 他 行 業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必 須 提 供 額 外 誘 因, 鼓 勵 他 們 永 久 結 業 有 見 及 此, 我 們 建 議 按 照 豬 場 規 模 向 本 地 豬 場 持 牌 人 額 外 發 放 一 筆 過 款 項, 鼓 勵 他 們 退 還 禽 畜 飼 養 牌 照 如 牌 照 許 可 -3-
的 豬 隻 飼 養 量 為 1 000 頭 以 下 介 乎 1 000 至 2 999 頭 或 達 3 000 頭 或 以 上, 會 分 別 額 外 發 放 15 萬 元 30 萬 元 或 45 萬 元 的 一 筆 過 款 項 (d) 本 地 豬 場 大 多 採 用 的 濕 處 理 法 " 處 理 廢 物, 需 要 投 放 大 量 資 金 為 鼓 勵 豬 農 退 還 牌 照, 我 們 建 議 在 特 惠 金 內 加 入 一 個 組 成 部 分, 以 計 及 豬 農 為 裝 置 濕 處 理 法 設 施 而 投 放 的 資 金 經 撇 除 必 須 折 舊 率 後 的 款 額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前, 政 府 根 據 八 十 年 代 末 期 推 行 的 禽 畜 廢 物 管 制 計 劃 向 合 資 格 豬 農 發 放 基 本 設 施 津 貼, 款 額 達 估 計 裝 置 費 用 五 成, 藉 以 鼓 勵 豬 農 裝 置 禽 畜 廢 物 處 理 設 施 為 免 出 現 雙 重 利 益, 上 述 基 本 設 施 津 貼 須 從 特 惠 金 中 撇 除 此 外, 只 有 已 裝 置 濕 處 理 法 設 施 的 豬 場 才 會 獲 發 這 組 成 部 分 的 特 惠 金 已 獲 發 基 本 設 施 津 貼 的 豬 場 持 牌 人, 亦 只 有 資 格 領 取 這 組 成 部 分 特 惠 金 的 五 成 至 於 已 設 置 濕 處 理 法 設 施 但 無 領 取 基 本 設 施 津 貼 的 豬 場, 則 會 獲 這 組 成 部 分 的 全 額 特 惠 金 為 反 映 濕 處 理 法 設 施 的 市 值, 我 們 會 把 現 有 最 新 計 算 率 提 高 14.17%, 以 計 及 建 築 材 料 價 格 自 一 九 九 六 年 以 來 的 上 漲 幅 度 這 個 計 算 率 在 計 劃 實 施 期 內 會 維 持 不 變, 而 這 組 成 部 分 的 的 財 政 承 擔 約 為 1.591 億 元 ; (e) 為 鼓 勵 規 模 較 小 的 豬 場 結 業 和 退 還 牌 照, 豬 農 獲 發 的 特 惠 金 最 少 為 每 一 牌 照 30 萬 元, 但 不 包 括 上 文 (c) 項 所 述 的 額 外 一 筆 過 款 項 鑑 於 計 劃 屬 自 願 性 質, 加 上 現 行 家 禽 農 場 的 自 願 退 還 牌 照 計 劃 設 有 415 萬 元 特 惠 金 發 放 上 限, 為 使 各 特 惠 金 計 劃 一 致, 當 局 會 為 本 計 劃 所 發 放 的 特 惠 金 設 定 2,500 萬 元 的 上 限, 而 這 筆 款 額 同 樣 不 包 括 上 文 (c) 項 所 述 的 額 外 一 筆 過 款 項 9. 在 整 套 方 案 下, 豬 農 獲 發 的 特 惠 金 會 介 乎 45 萬 元 至 2,545 萬 元, 主 要 視 乎 其 豬 場 大 小, 其 次 是 豬 場 牌 照 許 可 的 飼 養 量 有 關 特 惠 金 的 分 發 情 況 如 下.. -4-
(a) (b) (c) 每 個 豬 場 獲 發 的 特 惠 金 ( 元 ) 受 惠 豬 場 數 目 財 政 承 擔 ( 百 萬 元 ) 100 萬 或 以 下 28 19.2 100 萬 以 上 至 400 萬 156 383.3 400 萬 以 上 至 800 萬 67 363.4 800 萬 以 上 至 2,545 萬 14 154.9 總 計 265 920.8 10. 為 配 合 擬 議 計 劃, 我 們 的 長 遠 政 策 目 標 是 把 在 擬 議 計 劃 下 已 結 業 的 豬 場 地 點 和 現 時 其 他 所 有 不 屬 禽 畜 農 場 的 地 區 劃 為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 第 354 章 ) 所 界 定 的 禽 畜 廢 物 禁 制 區, 以 便 更 妥 善 管 制 這 些 地 區 的 飼 養 禽 畜 活 動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會 盡 力 提 供 技 術 援 助, 協 助 有 意 選 擇 退 出 養 豬 業 從 事 其 他 農 業 活 動 的 豬 農 此 外, 我 們 亦 會 與 內 地 主 管 當 局 商 討, 研 究 可 否 協 助 本 地 豬 農 在 內 地 開 業 為 受 影 響 的 工 人 提 供 協 助 11. 本 地 豬 場 和 運 輸 工 人 可 能 因 其 僱 主 在 擬 議 計 劃 下 結 業 而 告 失 業, 為 協 助 他 們, 我 們 建 議 向 每 名 受 影 響 的 本 地 工 人 發 放 18,000 元 一 筆 過 津 貼, 解 決 他 們 的 即 時 經 濟 需 要 至 於 輸 入 的 工 人 則 無 資 格 領 取 這 項 一 筆 過 的 津 貼 估 計 受 影 響 的 工 人 會 有 800 名 12. 本 地 工 人 如 仍 有 經 濟 困 難, 會 受 到 政 府 為 失 業 人 士 提 供 的 一 般 保 障 勞 工 處 亦 會 優 先 協 助 他 們 轉 職 如 豬 場 持 牌 人 同 時 是 豬 場 工 人, 則 因 他 們 退 還 牌 照 時 已 領 取 特 惠 金, 故 無 資 格 領 取 這 項 一 筆 過 津 貼 13. 估 計 這 項 一 筆 過 津 貼 的 預 留 撥 款 總 額 約 為 1,440 萬 元 向 豬 隻 運 輸 商 提 供 貸 款 讓 他 們 提 升 或 改 裝 車 輛 設 備 以 便 轉 業 14. 據 我 們 預 計, 由 於 活 豬 運 輸 商 的 唯 一 業 務 就 是 將 活 豬 由 豬 場 -5-
運 往 屠 房, 因 此 豬 農 自 願 退 還 牌 照 計 劃 會 對 他 們 的 業 務 造 成 很 大 影 響 我 們 估 計 業 內 現 時 約 有 130 部 車 輛 從 事 運 輸 豬 隻 業 務 因 此, 我 們 建 議 預 留 650 萬 元, 向 業 務 受 擬 議 自 願 退 還 計 劃 影 響 的 運 輸 商 提 供 低 息 貸 款, 每 部 車 輛 可 獲 5 萬 元 貸 款, 用 以 提 升 或 改 裝 車 輛 設 備, 以 便 轉 投 其 他 行 業 運 輸 商 領 取 貸 款 後, 便 沒 有 資 格 領 取 政 府 其 後 向 活 豬 業 所 發 放 的 其 他 經 濟 援 助 ( 如 有 的 話 ) 為 防 止 濫 用, 這 項 擬 議 計 劃 的 截 算 日 期 會 以 豬 農 自 願 退 還 牌 照 計 劃 的 截 算 日 期 為 準, 在 該 日 期 後 加 入 這 行 業 的 運 輸 商 是 無 資 格 領 取 貸 款 本 地 運 輸 工 人 如 因 其 僱 主 決 定 退 出 活 豬 運 輸 業 而 受 到 影 響, 可 以 領 取 上 文 第 11 段 所 述 的 一 筆 過 津 貼 豬 場 發 牌 制 度 的 檢 討 15. 為 了 凍 結 豬 場 數 目 和 配 合 自 願 退 還 豬 場 牌 照 計 劃, 我 們 又 建 議 制 定 法 例, 停 止 簽 發 新 豬 場 牌 照, 藉 以 逐 步 減 少 現 有 豬 場 所 造 成 的 公 共 衞 生 和 環 境 污 染 問 題 16. 為 盡 量 鼓 勵 豬 農 退 出 養 豬 業, 我 們 推 出 自 願 退 還 牌 照 計 劃 時 會 向 業 界 表 明, 我 們 會 加 強 針 對 違 反 發 牌 條 件 的 執 法 行 動 為 解 決 巿 民 所 關 注 的 公 共 衞 生 和 環 保 問 題, 我 們 亦 會 在 自 願 退 還 牌 照 計 劃 推 出 一 年 後, 重 新 審 視 現 有 發 牌 條 件, 確 保 選 擇 繼 續 經 營 的 豬 場 所 採 用 的 營 運 標 準 和 作 業 方 法 是 可 盡 量 減 輕 豬 場 對 公 共 衞 生 和 環 境 所 造 成 的 危 害 與 豬 農 商 討 17. 當 局 與 豬 農 商 議 自 願 退 還 牌 照 計 劃 的 條 件 期 間, 得 知 只 要 退 還 計 劃 的 條 件 合 理, 有 很 多 豬 農 願 意 退 還 牌 照 福 局 更 接 獲 超 過 190 份 意 見 書, 代 表 全 港 近 半 數 豬 場 東 主 的 意 見, 都 是 敦 促 當 局 早 日 推 行 自 願 退 還 牌 照 計 劃 政 府 當 局 經 過 內 部 討 論 和 與 豬 農 進 一 步 商 討 後, 現 建 議 提 出 條 件 更 優 厚 的 方 案, 並 預 期 本 港 約 有 60% 至 70% 豬 場 會 因 而 選 擇 退 還 牌 照 和 永 久 結 業 這 會 使 本 地 豬 場 數 目 大 幅 減 少, 從 而 達 致 減 輕 本 港 養 豬 業 衍 生 的 公 共 衞 生 和 環 境 風 險 的 目 標 -6-
徵 詢 意 見 18. 請 委 員 就 擬 議 自 願 退 還 豬 場 牌 照 計 劃 提 出 意 見, 並 察 悉 政 府 當 局 擬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申 請 撥 款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二 零 零 六 年 四 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