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Similar documents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Microsoft Word - ch07

輔仁大學九十三學年度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學程甄試招生簡章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doc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輔仁大學九十三學年度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學程甄試招生簡章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教育實習問與答: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Microsoft Word - 102入學-碩士班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96 學 年 度 開 班 雙 主 修 學 系 一 覽 表 (※共三頁:三之一頁)

一、 資格條件: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具 有 將 智 慧 工 程 訊 科 技 應 用 於 土 木 建 築 等 跨 領 域 整 合 知 識 與 科 技 之 專 業 人 才 學 程 代 碼 招 生 群 ( 類 ) 別 06 土 木

簽 呈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Microsoft Word - 104轉系組申請資格、考試科目、日期時間、地點一覽表

商 學 院 全 時 就 讀 獎 學 金 1. 獎 助 金 額 : 視 商 學 院 當 年 度 補 助 而 定 2. 申 請 資 格 : 凡 本 系 博 士 生 皆 可 提 出 申 請 修 課 計 畫 課 程 名 稱 必 / 選 修 學 分 數 計 量 經 濟 類 課 程 ( 一 ) 必 修 3 個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Microsoft Word - FSH Local Master Admission Regulations Chinese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定

英語能力及成就鑑別測驗實施辦法(適用於九十七學年度入學新生)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目 錄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教 育 學 程 修 讀 備 忘 錄... 3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6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表 南 臺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外 文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核 及 學 位 考 試 相 關 規 定 102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 含 102 學 年 度 復 學 博 一 生 ) 適 用 外 文 系 95 學 年 度 第 5 次 碩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03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6-1-1極限的概念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4D F736F F D 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4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畢 業 學 校 應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應 有 駐 外 單 位 查 證 學 歷 屬 實 公 文,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專 門 科 目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達 教 育 部 規 定 標 準, 且

Microsoft Word - 1D212各校考試科目一覽表

如何面對大學多元入學方案 選課輔導手冊內湖、南港

者 ), 必 須 補 修 本 系 之 審 計 學, 以 60 分 通 過 標 準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入 學 時 如 尚 未 修 習 上 述 課 程, 應 在 修 業 期 限 內 補 修, 其 學 分 數 不 計 入 本 所 規 定 最 低 修 習 學 分 內 第 三 條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PowerPoint Template

投影片 1

日 期 日 期 日 期 營 建 工 程 系 0500 招 生 名 額 甄 試 全 部 科 目 權 重 國 文 x.00 英 文 x.00 人 數 45 數 學 x 自 然 x.00.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排 名 / 班 級 人 數 / 成 績 百 分 比 應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裝 訂 線 系 德 語 語 文 學 系 法 國 語 文 學 系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義 大 利 語 文 學 系 兒 童 與 家 庭 學 系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織 品 服 裝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系 營 養 科 學 系 法 律 學 系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國立台灣大學

103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及格人員送審資料試辦作業說明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5Mb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6 年 2 月 9 日 至 6 月 21 日 間 所 開 立 本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之 民 幣 10 萬 元 以

理 二 未 能 於 第 一 階 段 錄 取 之 考 生, 得 報 名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或 第 二 階 段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三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之 五 專 招 生 學 校, 應 於 開 學 前 辦 理 完 畢 四 各 國 中 應 提 供 學 生 必 要 之 協 助, 受 理 學

(Microsoft Word \244H\270\352\250t \254\343\250s\245\315\262\246\267~\254y\265{\(\272\323\244h\257Z\) \(office2010\))

( 一 ) 個 別 智 力 測 驗 :104 年 1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前 公 布 於 彰 化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網 址 : ( 二 ) 學 科 成 就 測 驗 :104 年 2 月 13 日

~ip10t24w2z2x15l35s2v;

Transcription:

輔 仁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一 申 請 資 格 限 定 ( 一 ) 系 所 年 級 : 本 校 學 士 班 ( 含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班 ) 四 年 級 ( 含 ) 以 下 ( 不 含 延 修 生 )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三 年 級 ( 含 ) 以 下 博 士 班 五 年 級 ( 含 ) 以 下 之 各 系 所 學 生 ( 二 ) 符 合 各 類 科 所 認 定 之 本 科 系 雙 主 修 或 輔 系 者 ( 以 各 種 身 分 申 請 者, 皆 須 於 結 業 前 修 畢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及 申 請 甄 試 之 類 科 專 門 科 目 對 照 表 ) ( 三 ) 學 業 成 績 : 學 士 班 學 生 申 請 修 讀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在 全 班 前 50% 者 ( 四 ) 操 行 : 在 學 期 間 未 受 小 過 ( 含 ) 以 上 懲 處, 不 得 功 過 相 抵, 且 操 行 成 績 82 分 ( 含 ) 以 上 二 甄 試 類 科 及 名 額 組 別 高 中 高 職 可 任 教 科 別 類 科 國 中 可 任 教 領 域 及 主 修 專 長 認 定 申 請 為 本 科 系 之 系 所 可 能 招 生 名 額 1 國 文 語 文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國 文 ) 中 國 文 學 系 所 2 英 文 語 文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英 文 )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所 3 數 學 數 學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數 學 ) 數 學 系 所 4 歷 史 社 會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歷 史 ) 歷 史 學 系 所 無 社 會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公 民 ) 社 會 學 系 所 哲 學 系 所 宗 教 學 系 所 法 律 學 系 所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所 各 類 組 招 生 名 額 由 師 資 培 育 委 員 會 視 報 名 人 數 再 行 決 定 5 6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音 樂 美 術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物 理 ) 物 理 學 系 所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化 學 ) 化 學 系 所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生 物 ) 生 命 科 學 系 所 藝 術 與 人 文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音 樂 藝 術 ) 音 樂 學 系 所 藝 術 與 人 文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視 覺 藝 術 )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所 各 類 組 之 開 設 以 報 名 人 數 達 10 人 以 上 為 原 則 1

組 別 高 中 高 職 可 任 教 科 別 類 科 國 中 可 任 教 領 域 及 主 修 專 長 認 定 申 請 為 本 科 系 之 系 所 可 能 招 生 名 額 7 8 體 育 健 康 與 體 育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體 育 ) 體 育 學 系 所 無 健 康 與 體 育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健 康 )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所 心 理 學 系 所 臨 床 心 理 無 綜 合 活 動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輔 導 活 動 ) 學 系 所 兒 童 與 家 庭 學 系 所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所 家 政 綜 合 活 動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家 政 ) 9 餐 飲 管 理 無 兒 童 與 家 庭 學 系 所 食 品 科 學 系 所 營 養 科 學 系 所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所 織 品 服 裝 學 系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所 食 品 科 學 系 所 營 養 科 學 系 所 10 生 命 教 育 無 宗 教 學 系 所 哲 學 系 所 11 ( 日 語 ) ( 德 語 ) ( 法 語 ) ( 西 語 ) 總 計 註 : 無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所 德 國 語 文 學 系 所 法 國 語 文 學 系 所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所 各 類 組 招 生 名 額 由 師 資 培 育 委 員 會 視 報 名 人 數 再 行 決 定 各 類 組 之 開 設 以 報 名 人 數 達 10 人 以 上 為 原 則 90 名 1. 符 合 申 請 系 所 只 要 大 學 或 研 究 所 學 歷 之 一 符 合 即 可, 例 如 大 學 為 英 文 系, 目 前 是 語 言 所 的 同 學 可 以 申 請 英 文 科 但 若 研 究 所 為 本 科 大 學 部 非 本 科, 請 注 意 查 閱 本 校 最 新 版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各 學 科 ( 領 域 主 修 專 長 ) 教 師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對 照 表, 確 認 能 否 修 畢 專 門 科 目 2. 實 際 招 生 類 科 及 名 額 由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委 員 會 依 據 報 名 人 數 多 寡 決 定 之, 總 計 正 取 90 名, 原 住 民 增 額 錄 取 至 多 6 名 3. 體 育 類 科 名 額 中, 體 育 專 長 表 現 特 優 生 得 加 權 計 分, 但 其 錄 取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該 類 科 錄 取 名 額 之 30% 4. 若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 面 試 ) 結 果, 實 際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應 錄 取 人 數, 該 類 科 名 額 將 流 用 或 取 消 ; 取 消 類 科 之 名 額 將 召 開 師 資 培 育 委 員 會 分 配 之 5. 得 同 時 報 考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與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學 程, 若 兩 者 皆 錄 取, 須 擇 一 修 讀 6. 實 際 可 任 教 之 教 育 階 段 別 則 依 入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公 告 為 準 2

三 甄 試 項 目 內 容 及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如 下 : 階 段 甄 試 項 目 甄 試 細 目 注 意 事 項 一 二 筆 試 (3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0%) 面 試 (50%) 1. 本 校 修 讀 相 關 規 定 師 資 培 育 法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 含 第 5 條 規 定 之 附 表 ) 2. 適 任 教 職 能 力 測 驗 1. 個 人 簡 歷 : (1) 家 庭 背 景 (2) 學 習 歷 程 與 重 要 成 長 經 驗 (3) 個 人 特 質 (4) 志 願 服 務 和 專 長 才 能 之 具 體 事 實 2. 含 排 名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碩 士 生 需 另 附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依 專 業 能 力 教 育 理 念 思 考 能 力 及 表 達 能 力 評 分 1. 筆 試 題 型 : 選 擇 題 及 申 論 題 2. 應 試 時 必 須 出 示 學 生 證 和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所 發 准 考 證 3. 作 答 以 使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為 準 4. 比 照 輔 仁 大 學 考 試 規 則 辦 理, 違 規 學 生 將 簽 報 懲 處 並 取 消 參 加 甄 試 資 格 5. 本 校 修 讀 相 關 規 定 師 資 培 育 法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請 從 網 頁 下 載 6. 未 參 加 筆 試 者, 以 取 消 甄 試 資 格 論 1. 如 有 資 料 不 全 基 本 資 料 填 寫 不 清 楚 不 符 報 名 規 定 者 或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繳 交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 依 下 載 之 申 請 表 件 格 式 書 寫 或 列 印, 未 依 規 定 撰 寫 各 項 表 件, 將 酌 予 扣 減 書 面 資 料 成 績 3. 所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僅 需 繳 交 影 本 ( 如 服 務 證 明 證 書 等 ), 惟 繳 件 時 需 攜 帶 正 本, 以 供 查 驗 若 未 提 供 正 本 之 證 明 文 件, 該 項 影 本 資 料 不 予 審 查 4. 未 參 加 書 面 資 料 者, 以 取 消 甄 試 資 格 論 1. 依 公 告 面 試 分 組 名 單 及 報 到 時 間 參 加 面 試, 未 參 加 面 試 者 以 取 消 甄 試 資 格 論 2. 遲 到 者, 得 視 為 自 行 放 棄 參 加 面 試 機 會 3

四 甄 試 作 業 期 程 ( 若 甄 試 時 間 或 地 點 等 有 變 更, 以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 日 期 時 間 作 業 項 目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2/21( 一 )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3/1( 二 ) 12:20-13:30 甄 試 說 明 會 ( 一 ) 3/3( 四 ) 12:20-13:30 甄 試 說 明 會 ( 二 ) 文 開 樓 2 樓 LE2A 教 室 可 從 本 校 網 站 和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站 自 行 下 載 兩 個 場 次 說 明 之 內 容 均 相 同, 同 時 說 明 中 等 國 小 學 程 3/7( 一 ) 3/11( 五 ) 8:30-12:00 13:00-16:00 甄 試 報 名 文 開 樓 7 樓 1. 報 名 繳 交 費 用 : 新 台 幣 800 元 2. 請 攜 帶 學 生 證 學 生 證 正 面 影 本 及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所 照 2 吋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相 片 1 張 3. 同 時 報 名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學 程 者, 請 另 備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學 程 報 名 費 用 及 所 需 資 料 4/1 ( 五 ) 4/16( 六 ) 5/4( 三 ) 5/14( 六 ) 5/15( 日 ) 5/30( 一 ) 6/7( 二 ) 6/8( 三 ) 公 告 正 式 招 生 類 科 及 名 額 9:00-10:40 筆 試 10:50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全 日 8:30-11:30 13:00-16:00 公 告 面 試 分 組 名 單 及 報 到 時 間 面 試 公 告 甄 試 錄 取 名 單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6/7( 二 ) 12:30-13:30 新 生 課 程 說 明 會 6/8( 三 ) 18:00 公 告 缺 額 人 數 文 開 樓 指 定 教 室 文 開 樓 指 定 教 室 文 開 樓 7 樓 辦 公 室 (LE7A) 文 開 樓 2 樓 LE2A 教 室 公 告 欄 及 網 站 請 見 本 校 網 站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站 及 公 告 欄 1. 請 攜 帶 學 生 證 與 准 考 證, 以 供 查 驗 2. 未 參 加 筆 試 及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者, 以 取 消 甄 試 資 格 論 請 見 本 校 網 站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站 及 公 告 面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排 定, 請 依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未 參 加 面 試 者 以 取 消 甄 試 資 格 論 遲 到 者, 得 視 為 自 行 放 棄 參 加 面 試 機 會 請 見 本 校 網 站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站 及 公 告 欄 1. 請 攜 帶 錄 取 通 知 單 及 學 生 證 正 本 及 2 吋 半 身 照 片 2 張 2.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者, 或 報 到 所 需 資 料 未 備 齊 者, 視 為 自 行 放 棄 修 讀 資 格,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4

日 期 時 間 作 業 項 目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6/9( 四 ) 8:30-11:30 13:00-16:00 備 取 生 報 到 文 開 樓 7 樓 辦 公 室 (LE7A) 1. 請 攜 帶 備 取 通 知 單 學 生 證 正 本 及 2 吋 半 身 照 片 2 張 2.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者, 或 報 到 所 需 資 料 未 備 齊 者, 視 為 自 行 放 棄 修 讀 資 格, 由 其 他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說 明 : 自 100 年 6 月 10 日 起, 若 後 續 仍 有 出 缺 名 額 時, 每 星 期 三 下 午 4:00 於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站 公 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至 本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之 上 課 日 止, 因 故 停 止 上 班 時, 停 止 公 告 乙 次, 請 按 時 查 閱, 不 另 行 通 知 五 甄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 一 ) 筆 試 佔 總 成 績 30% ( 二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佔 總 成 績 20% 1. 音 樂 類 科 之 申 請 學 生, 凡 近 3 年 (97.1.1~100.4.15) 參 加 國 際 全 國 或 政 府 主 辦 音 樂 比 賽 獲 前 三 名 者, 本 項 成 績 得 加 權 計 分 2. 體 育 類 科 名 額 中, 體 育 專 長 表 現 特 優 生 得 另 加 權 計 分, 但 其 錄 取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該 類 科 錄 取 名 額 之 30% 體 育 專 長 表 現 特 優 生 係 指 近 3 年 (97.1.1~100.4.15) 獲 得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運 動 會 或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第 三 名 或 更 佳 成 績 者 3. 近 3 年 (97.1.1~100.4.15) 曾 通 過 檢 定 或 英 語 能 力 進 階 級 檢 定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級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150~194 及 口 試 級 分 S-2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第 1 級 170~240 及 第 2 級 180~239 劍 橋 主 流 英 語 認 證 分 級 測 驗 PET 劍 橋 博 思 職 場 英 語 檢 測 ALTE Level 2 多 益 測 驗 (TOEIC)550 電 腦 化 托 福 測 驗 (TOEFL)137 以 上 者, 本 項 成 績 得 加 權 計 分 ( 三 ) 面 試 佔 總 成 績 50% 註 1: 若 同 分 時, 先 依 面 試 成 績, 再 依 筆 試 成 績, 最 後 依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錄 取 註 2: 原 住 民 學 生 降 低 25% 成 績 為 錄 取 標 準 六 各 項 表 件 資 料 1. 申 請 人 基 本 資 料 2. 個 人 簡 歷 : (1) 家 庭 背 景 (2) 學 習 歷 程 與 重 要 成 長 經 驗 (3) 個 人 特 質 (4) 志 願 服 務 和 專 長 才 能 之 具 體 事 實 ( 可 提 供 近 3 年 97.1.1~100.4.15 志 工 服 務 藝 能 競 賽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最 多 以 20 頁 為 限, 惟 繳 件 時 需 攜 帶 正 本, 以 供 查 驗 若 未 提 供 正 本 之 證 明 文 件, 該 項 影 本 資 料 不 予 審 查 ) 3. 含 排 名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碩 士 生 需 另 附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註 : 同 時 報 考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學 程 者, 須 另 繳 交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學 程 書 面 資 料 5

七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正 取 生 於 100 年 6 月 7~8 日, 上 午 8:30~11:30 下 午 13:00~16:00, 至 文 開 樓 七 樓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未 依 規 定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修 讀 資 格, 其 缺 額 於 6 月 8 日 下 午 18:00 公 告 於 網 站 及 公 告 欄, 並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若 同 時 錄 取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與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學 程, 須 擇 一 修 讀 八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或 修 正 事 項, 請 見 網 頁 最 新 公 告 (http://www.cte.fju.edu.tw)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