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 仁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一 申 請 資 格 限 定 ( 一 ) 系 所 年 級 : 本 校 學 士 班 ( 含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班 ) 四 年 級 ( 含 ) 以 下 ( 不 含 延 修 生 )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三 年 級 ( 含 ) 以 下 博 士 班 五 年 級 ( 含 ) 以 下 之 各 系 所 學 生 ( 二 ) 符 合 各 類 科 所 認 定 之 本 科 系 雙 主 修 或 輔 系 者 ( 以 各 種 身 分 申 請 者, 皆 須 於 結 業 前 修 畢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及 申 請 甄 試 之 類 科 專 門 科 目 對 照 表 ) ( 三 ) 學 業 成 績 : 學 士 班 學 生 申 請 修 讀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在 全 班 前 50% 者 ( 四 ) 操 行 : 在 學 期 間 未 受 小 過 ( 含 ) 以 上 懲 處, 不 得 功 過 相 抵, 且 操 行 成 績 82 分 ( 含 ) 以 上 二 甄 試 類 科 及 名 額 組 別 高 中 高 職 可 任 教 科 別 類 科 國 中 可 任 教 領 域 及 主 修 專 長 認 定 申 請 為 本 科 系 之 系 所 可 能 招 生 名 額 1 國 文 語 文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國 文 ) 中 國 文 學 系 所 2 英 文 語 文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英 文 )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所 3 數 學 數 學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數 學 ) 數 學 系 所 4 歷 史 社 會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歷 史 ) 歷 史 學 系 所 無 社 會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公 民 ) 社 會 學 系 所 哲 學 系 所 宗 教 學 系 所 法 律 學 系 所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所 各 類 組 招 生 名 額 由 師 資 培 育 委 員 會 視 報 名 人 數 再 行 決 定 5 6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音 樂 美 術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物 理 ) 物 理 學 系 所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化 學 ) 化 學 系 所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生 物 ) 生 命 科 學 系 所 藝 術 與 人 文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音 樂 藝 術 ) 音 樂 學 系 所 藝 術 與 人 文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視 覺 藝 術 )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所 各 類 組 之 開 設 以 報 名 人 數 達 10 人 以 上 為 原 則 1
組 別 高 中 高 職 可 任 教 科 別 類 科 國 中 可 任 教 領 域 及 主 修 專 長 認 定 申 請 為 本 科 系 之 系 所 可 能 招 生 名 額 7 8 體 育 健 康 與 體 育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體 育 ) 體 育 學 系 所 無 健 康 與 體 育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健 康 )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所 心 理 學 系 所 臨 床 心 理 無 綜 合 活 動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輔 導 活 動 ) 學 系 所 兒 童 與 家 庭 學 系 所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所 家 政 綜 合 活 動 領 域 ( 主 修 專 長 : 家 政 ) 9 餐 飲 管 理 無 兒 童 與 家 庭 學 系 所 食 品 科 學 系 所 營 養 科 學 系 所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所 織 品 服 裝 學 系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所 食 品 科 學 系 所 營 養 科 學 系 所 10 生 命 教 育 無 宗 教 學 系 所 哲 學 系 所 11 ( 日 語 ) ( 德 語 ) ( 法 語 ) ( 西 語 ) 總 計 註 : 無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所 德 國 語 文 學 系 所 法 國 語 文 學 系 所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所 各 類 組 招 生 名 額 由 師 資 培 育 委 員 會 視 報 名 人 數 再 行 決 定 各 類 組 之 開 設 以 報 名 人 數 達 10 人 以 上 為 原 則 90 名 1. 符 合 申 請 系 所 只 要 大 學 或 研 究 所 學 歷 之 一 符 合 即 可, 例 如 大 學 為 英 文 系, 目 前 是 語 言 所 的 同 學 可 以 申 請 英 文 科 但 若 研 究 所 為 本 科 大 學 部 非 本 科, 請 注 意 查 閱 本 校 最 新 版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各 學 科 ( 領 域 主 修 專 長 ) 教 師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對 照 表, 確 認 能 否 修 畢 專 門 科 目 2. 實 際 招 生 類 科 及 名 額 由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委 員 會 依 據 報 名 人 數 多 寡 決 定 之, 總 計 正 取 90 名, 原 住 民 增 額 錄 取 至 多 6 名 3. 體 育 類 科 名 額 中, 體 育 專 長 表 現 特 優 生 得 加 權 計 分, 但 其 錄 取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該 類 科 錄 取 名 額 之 30% 4. 若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 面 試 ) 結 果, 實 際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應 錄 取 人 數, 該 類 科 名 額 將 流 用 或 取 消 ; 取 消 類 科 之 名 額 將 召 開 師 資 培 育 委 員 會 分 配 之 5. 得 同 時 報 考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與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學 程, 若 兩 者 皆 錄 取, 須 擇 一 修 讀 6. 實 際 可 任 教 之 教 育 階 段 別 則 依 入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公 告 為 準 2
三 甄 試 項 目 內 容 及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如 下 : 階 段 甄 試 項 目 甄 試 細 目 注 意 事 項 一 二 筆 試 (3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0%) 面 試 (50%) 1. 本 校 修 讀 相 關 規 定 師 資 培 育 法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 含 第 5 條 規 定 之 附 表 ) 2. 適 任 教 職 能 力 測 驗 1. 個 人 簡 歷 : (1) 家 庭 背 景 (2) 學 習 歷 程 與 重 要 成 長 經 驗 (3) 個 人 特 質 (4) 志 願 服 務 和 專 長 才 能 之 具 體 事 實 2. 含 排 名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碩 士 生 需 另 附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依 專 業 能 力 教 育 理 念 思 考 能 力 及 表 達 能 力 評 分 1. 筆 試 題 型 : 選 擇 題 及 申 論 題 2. 應 試 時 必 須 出 示 學 生 證 和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所 發 准 考 證 3. 作 答 以 使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為 準 4. 比 照 輔 仁 大 學 考 試 規 則 辦 理, 違 規 學 生 將 簽 報 懲 處 並 取 消 參 加 甄 試 資 格 5. 本 校 修 讀 相 關 規 定 師 資 培 育 法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請 從 網 頁 下 載 6. 未 參 加 筆 試 者, 以 取 消 甄 試 資 格 論 1. 如 有 資 料 不 全 基 本 資 料 填 寫 不 清 楚 不 符 報 名 規 定 者 或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繳 交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 依 下 載 之 申 請 表 件 格 式 書 寫 或 列 印, 未 依 規 定 撰 寫 各 項 表 件, 將 酌 予 扣 減 書 面 資 料 成 績 3. 所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僅 需 繳 交 影 本 ( 如 服 務 證 明 證 書 等 ), 惟 繳 件 時 需 攜 帶 正 本, 以 供 查 驗 若 未 提 供 正 本 之 證 明 文 件, 該 項 影 本 資 料 不 予 審 查 4. 未 參 加 書 面 資 料 者, 以 取 消 甄 試 資 格 論 1. 依 公 告 面 試 分 組 名 單 及 報 到 時 間 參 加 面 試, 未 參 加 面 試 者 以 取 消 甄 試 資 格 論 2. 遲 到 者, 得 視 為 自 行 放 棄 參 加 面 試 機 會 3
四 甄 試 作 業 期 程 ( 若 甄 試 時 間 或 地 點 等 有 變 更, 以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 日 期 時 間 作 業 項 目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2/21( 一 )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3/1( 二 ) 12:20-13:30 甄 試 說 明 會 ( 一 ) 3/3( 四 ) 12:20-13:30 甄 試 說 明 會 ( 二 ) 文 開 樓 2 樓 LE2A 教 室 可 從 本 校 網 站 和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站 自 行 下 載 兩 個 場 次 說 明 之 內 容 均 相 同, 同 時 說 明 中 等 國 小 學 程 3/7( 一 ) 3/11( 五 ) 8:30-12:00 13:00-16:00 甄 試 報 名 文 開 樓 7 樓 1. 報 名 繳 交 費 用 : 新 台 幣 800 元 2. 請 攜 帶 學 生 證 學 生 證 正 面 影 本 及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所 照 2 吋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相 片 1 張 3. 同 時 報 名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學 程 者, 請 另 備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學 程 報 名 費 用 及 所 需 資 料 4/1 ( 五 ) 4/16( 六 ) 5/4( 三 ) 5/14( 六 ) 5/15( 日 ) 5/30( 一 ) 6/7( 二 ) 6/8( 三 ) 公 告 正 式 招 生 類 科 及 名 額 9:00-10:40 筆 試 10:50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全 日 8:30-11:30 13:00-16:00 公 告 面 試 分 組 名 單 及 報 到 時 間 面 試 公 告 甄 試 錄 取 名 單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6/7( 二 ) 12:30-13:30 新 生 課 程 說 明 會 6/8( 三 ) 18:00 公 告 缺 額 人 數 文 開 樓 指 定 教 室 文 開 樓 指 定 教 室 文 開 樓 7 樓 辦 公 室 (LE7A) 文 開 樓 2 樓 LE2A 教 室 公 告 欄 及 網 站 請 見 本 校 網 站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站 及 公 告 欄 1. 請 攜 帶 學 生 證 與 准 考 證, 以 供 查 驗 2. 未 參 加 筆 試 及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者, 以 取 消 甄 試 資 格 論 請 見 本 校 網 站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站 及 公 告 面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排 定, 請 依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未 參 加 面 試 者 以 取 消 甄 試 資 格 論 遲 到 者, 得 視 為 自 行 放 棄 參 加 面 試 機 會 請 見 本 校 網 站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站 及 公 告 欄 1. 請 攜 帶 錄 取 通 知 單 及 學 生 證 正 本 及 2 吋 半 身 照 片 2 張 2.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者, 或 報 到 所 需 資 料 未 備 齊 者, 視 為 自 行 放 棄 修 讀 資 格,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4
日 期 時 間 作 業 項 目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6/9( 四 ) 8:30-11:30 13:00-16:00 備 取 生 報 到 文 開 樓 7 樓 辦 公 室 (LE7A) 1. 請 攜 帶 備 取 通 知 單 學 生 證 正 本 及 2 吋 半 身 照 片 2 張 2.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者, 或 報 到 所 需 資 料 未 備 齊 者, 視 為 自 行 放 棄 修 讀 資 格, 由 其 他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說 明 : 自 100 年 6 月 10 日 起, 若 後 續 仍 有 出 缺 名 額 時, 每 星 期 三 下 午 4:00 於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站 公 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至 本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之 上 課 日 止, 因 故 停 止 上 班 時, 停 止 公 告 乙 次, 請 按 時 查 閱, 不 另 行 通 知 五 甄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 一 ) 筆 試 佔 總 成 績 30% ( 二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佔 總 成 績 20% 1. 音 樂 類 科 之 申 請 學 生, 凡 近 3 年 (97.1.1~100.4.15) 參 加 國 際 全 國 或 政 府 主 辦 音 樂 比 賽 獲 前 三 名 者, 本 項 成 績 得 加 權 計 分 2. 體 育 類 科 名 額 中, 體 育 專 長 表 現 特 優 生 得 另 加 權 計 分, 但 其 錄 取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該 類 科 錄 取 名 額 之 30% 體 育 專 長 表 現 特 優 生 係 指 近 3 年 (97.1.1~100.4.15) 獲 得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運 動 會 或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第 三 名 或 更 佳 成 績 者 3. 近 3 年 (97.1.1~100.4.15) 曾 通 過 檢 定 或 英 語 能 力 進 階 級 檢 定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級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150~194 及 口 試 級 分 S-2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第 1 級 170~240 及 第 2 級 180~239 劍 橋 主 流 英 語 認 證 分 級 測 驗 PET 劍 橋 博 思 職 場 英 語 檢 測 ALTE Level 2 多 益 測 驗 (TOEIC)550 電 腦 化 托 福 測 驗 (TOEFL)137 以 上 者, 本 項 成 績 得 加 權 計 分 ( 三 ) 面 試 佔 總 成 績 50% 註 1: 若 同 分 時, 先 依 面 試 成 績, 再 依 筆 試 成 績, 最 後 依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錄 取 註 2: 原 住 民 學 生 降 低 25% 成 績 為 錄 取 標 準 六 各 項 表 件 資 料 1. 申 請 人 基 本 資 料 2. 個 人 簡 歷 : (1) 家 庭 背 景 (2) 學 習 歷 程 與 重 要 成 長 經 驗 (3) 個 人 特 質 (4) 志 願 服 務 和 專 長 才 能 之 具 體 事 實 ( 可 提 供 近 3 年 97.1.1~100.4.15 志 工 服 務 藝 能 競 賽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最 多 以 20 頁 為 限, 惟 繳 件 時 需 攜 帶 正 本, 以 供 查 驗 若 未 提 供 正 本 之 證 明 文 件, 該 項 影 本 資 料 不 予 審 查 ) 3. 含 排 名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碩 士 生 需 另 附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註 : 同 時 報 考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學 程 者, 須 另 繳 交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學 程 書 面 資 料 5
七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正 取 生 於 100 年 6 月 7~8 日, 上 午 8:30~11:30 下 午 13:00~16:00, 至 文 開 樓 七 樓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未 依 規 定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修 讀 資 格, 其 缺 額 於 6 月 8 日 下 午 18:00 公 告 於 網 站 及 公 告 欄, 並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若 同 時 錄 取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與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學 程, 須 擇 一 修 讀 八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或 修 正 事 項, 請 見 網 頁 最 新 公 告 (http://www.cte.fju.edu.tw)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