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 ) 休 假 補 助 ---------------------------------------------------------- 42 ( 十 ) 離 職 儲 金 給 付 ------------------------------------------------------ 4



Similar documents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 ch07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BOT_BS_audited_96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T????????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簽 呈

xls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目 錄

6-1-1極限的概念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4D F736F F D20AAFEBFFD33A6E6AC46B07CC0F4B9D2AB4FC540B870B8C9A755A5C1B6A1B9CEC5E9A142B6C7BCBDB443C5E9A4CEBEC7AED5B867B64FB77CAD70A8C6B0C8B342B27AAA60B74EA8C6B6B52E646F6378>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教育實習問與答: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項次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1公告[1].rtf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投影片 1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一、 資格條件: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untitled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 AE74B2A7A4C0AA E BACDBAE65BCD2A6A15D>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瑞興銀行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1234.pdf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4D F736F F D 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目 次 頁 次 一 總 說 明 ( 一 ) 概 況 1 ( 二 ) 工 作 計 畫 或 方 針 3 ( 三 ) 本 年 度 預 算 概 要 4 ( 四 ) 前 年 度 及 上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及 成 果 概 述 5-6 二 主 要 表 ( 一 ) 收 支 營 運 預

章節

士 在 職 專 班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高 階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BA) 國 際 高 階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IEMBA) 高 階 律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LBA) 博 士 班 考 試 外 國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等 ) C054 職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PowerPoint 簡報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七 經 費 預 估 : ( 一 ) 本 案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經 費 補 助 每 位 出 國 考 察 央 團 教 師 至 多 新 臺 幣 肆 萬 伍 仟 柒 佰 伍 拾 元 ( 含 機 票 ) ( 二 ) 不 足 款 項 由 參 與 人 員 自 行 負 擔 ( 三 )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 )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Transcription:

目 第 一 章 經 費 動 支 及 報 銷 應 注 意 事 項 錄 一 通 案 性 原 則 ------------------------------------------------------------- 1 二 國 科 會 計 畫 ------------------------------------------------------------- 4 三 教 育 部 計 畫 ------------------------------------------------------------- 6 第 二 章 會 計 系 統 操 作 ------------------------------------------------------ 8 第 三 章 各 項 表 格 一 10,000 元 ( 含 ) 以 下 請 購 單 及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 17 二 10,000 元 以 上 請 購 單 及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 18 三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 20 四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 21 五 委 辦 及 補 助 計 畫 酬 勞 費 轉 帳 ( 印 領 ) 清 冊 ---------------------------------- 22 六 兼 任 講 師 交 通 費 補 助 印 領 清 冊 -------------------------------------------- 23 七 博 碩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各 項 費 用 印 領 清 冊 -------------------------------------- 24 八 借 款 申 請 書 ------------------------------------------------------------ 25 九 單 人 領 據 -------------------------------------------------------------- 26 十 各 類 所 得 清 冊 ---------------------------------------------------------- 27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一 年 度 預 算 -------------------------------------------------------------- 28 二 分 配 預 算 -------------------------------------------------------------- 30 三 各 項 酬 勞 所 得 扣 繳 ------------------------------------------------------ 31 四 用 人 費 用 ( 一 ) 薪 資 -------------------------------------------------------------- 32 ( 二 ) 授 課 鐘 點 費 -------------------------------------------------------- 33 ( 三 ) 導 師 費 ------------------------------------------------------------ 34 ( 四 ) 加 班 費 ------------------------------------------------------------ 35 ( 五 ) 婚 喪 生 育 補 助 及 公 保 ------------------------------------------------ 36 ( 六 )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 38 ( 七 ) 交 通 費 補 助 -------------------------------------------------------- 40 ( 八 ) 進 修 補 助 ---------------------------------------------------------- 41

( 九 ) 休 假 補 助 ---------------------------------------------------------- 42 ( 十 ) 離 職 儲 金 給 付 ------------------------------------------------------ 43 五 服 務 費 用 及 採 購 案 ( 一 ) 辦 理 研 習 會 座 談 會 或 訓 練 進 修 講 座 鐘 點 費 及 兼 職 費 -------------------- 44 ( 二 )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 46 ( 三 )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費 ---------------------------------------------------- 48 ( 四 ) 碩 博 士 論 文 口 試 費 及 論 文 指 導 費 ------------------------------------ 49 ( 五 )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 50 ( 六 )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 53 ( 七 ) 採 購 作 業 1. 作 業 流 程 (1).1 萬 元 ( 含 ) 以 下 採 購 --------------------------------------------- 55 (2). 逾 1 萬 元 至 10 萬 元 ( 含 ) 以 下 採 購 --------------------------------- 56 (3).10 萬 元 以 上 採 購 ------------------------------------------------ 57 (4).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 59 2. 審 核 授 權 分 層 表 --------------------------------------------------- 60 ( 八 ) 借 支 ( 或 預 付 ) 與 撥 還 ---------------------------------------------- 61 六 學 生 公 費 及 獎 助 學 金 ( 一 ) 校 內 獎 學 金 -------------------------------------------------------- 62 ( 二 ) 學 生 工 讀 助 學 金 ---------------------------------------------------- 62 ( 三 ) 急 難 救 助 金 -------------------------------------------------------- 63 七 計 畫 ( 補 助 或 委 辦 ) 經 費 ( 一 ) 法 令 依 據 ---------------------------------------------------------- 64 ( 二 ) 請 款 作 業 ---------------------------------------------------------- 64 ( 三 ) 專 ( 兼 ) 任 助 理 ------------------------------------------------------ 65 ( 四 ) 管 理 費 提 撥 -------------------------------------------------------- 67 ( 五 ) 申 請 變 更 國 科 會 計 畫 ---------------------------------------------- 69 ( 六 ) 計 畫 結 案 國 科 會 計 畫 ---------------------------------------------- 70 八 推 廣 教 育 經 費 ---------------------------------------------------------- 71 九 年 度 結 餘 款 處 理 -------------------------------------------------------- 72 十 年 度 結 束 預 算 保 留 ------------------------------------------------------ 73

十 一 收 入 作 業 流 程 ( 一 ) 一 般 收 款 ---------------------------------------------------------- 74 ( 二 ) 收 據 機 收 款 -------------------------------------------------------- 75 十 二 財 產 報 廢 ------------------------------------------------------------ 76 第 五 章 相 關 法 規 ( 附 錄 ) 一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 77 二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 習 ) 會 管 理 措 施 及 改 進 方 案 86 三 各 類 綜 合 所 得 扣 繳 稅 率 表 ------------------------------------------------ 89 四 各 機 關 員 工 待 遇 給 與 相 關 事 項 預 算 執 行 之 權 責 分 工 表 ------------------------ 91 五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規 定 ---------------------------------------- 95 六 稿 費 支 給 標 準 表 -------------------------------------------------------- 96 七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 97 八 本 校 國 內 差 旅 費 報 支 規 定 ----------------------------------------------- 100 九 各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報 支 費 用 規 定 ----------------------------- 101 十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 102 十 一 本 校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 105 十 二 中 央 各 機 關 ( 含 事 業 機 構 ) 派 赴 國 外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人 員 補 助 項 目 及 數 額 表 107 十 三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台 工 作 期 間 支 付 費 用 最 高 標 準 表 ------- 108 十 四 本 校 建 教 合 作 實 施 辦 法 ----------------------------------------------- 110 十 五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 112 十 六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表 --------------------------------- 118 十 七 教 育 部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 124 十 八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 126 十 九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約 用 注 意 事 項 ------------------------- 131 二 十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工 作 酬 金 支 給 標 準 表 ------------------- 133 二 十 一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 134 二 十 二 本 校 接 受 機 關 ( 構 ) 委 辦 或 補 助 計 畫 結 餘 款 分 配 運 用 及 管 理 辦 法 --------- 138 二 十 三 各 機 關 財 物 報 廢 分 級 核 定 金 額 表 ------------------------------------- 139 二 十 四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款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 140 二 十 五 本 校 場 地 設 備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 142 二 十 六 本 校 建 教 合 作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 143 二 十 七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 144

二 十 八 本 校 捐 贈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 145 二 十 九 本 校 投 資 收 益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 147

一 通 案 性 原 則 第 一 章 經 費 動 支 及 報 銷 應 注 意 事 項 ( 一 ) 動 支 經 費 1. 財 物 分 類 標 準 (1) 財 產 : 金 額 超 過 10,000 元, 且 使 用 年 限 在 2 年 以 上 之 設 備 (2) 物 品 : 金 額 在 10,000 元 以 下, 或 耐 用 年 限 2 年 以 下 之 消 耗 或 非 消 耗 用 品 2. 購 置 財 物, 請 儘 量 集 中 辦 理, 一 次 填 單, 勿 化 整 為 零, 規 避 採 購 程 序 3. 各 種 表 單 於 送 出 前 先 上 網 登 錄, 並 註 明 單 位 會 計 代 碼 及 簽 証 編 號 如 欲 動 支 其 他 單 位 之 經 費 應 先 加 會 該 單 位 簽 證 4. 維 修 及 消 耗 品 非 消 耗 品 物 品 軟 體 期 刊 圖 書 設 備 等 採 購, 請 先 會 保 管 組 認 列 財 物 分 類 ; 圖 書 請 加 會 圖 書 館 軟 體 請 加 會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5. 請 購 單 上 應 詳 述 其 用 途, 對 同 一 類 物 品 或 同 一 廠 商 採 購 逾 10,000 元, 應 附 廠 商 估 ( 報 ) 價 單 6. 經 常 門 及 資 本 門 經 費 不 得 互 為 流 用, 財 物 分 類 以 保 管 組 判 定 為 準 7. 金 額 在 逾 10,000 元 者, 依 規 定 應 逕 付 受 款 人, 請 勿 代 墊 若 廠 商 要 求 先 行 付 款, 可 預 先 辦 理 借 支 ( 二 ) 報 銷 方 面 本 校 統 一 編 號 -01014220 1. 本 校 統 一 編 號 01014220, 有 關 原 始 憑 證 規 定 如 下 : 分 類 章 戳 1. 廠 商 :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收 據 專 用 章 負 責 人 章 2. 個 人 : 受 款 人 章 ( 並 記 載 身 份 證 編 號 ) 發 票 上 賣 方 資 料 打 印 收 銀 機 發 票 不 清 晰 時, 應 補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二 聯 式 發 票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三 聯 式 發 票 ( 或 電 子 計 算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機 統 一 發 票 ) 核 銷 時 應 檢 附 資 料 收 據 收 銀 機 發 票 收 執 聯 ( 第 二 聯 ) 扣 抵 聯 ( 第 二 聯 ) 注 意 事 項 需 有 收 據 字 樣 及 本 校 抬 頭 需 有 本 校 統 一 編 號 ( 索 取 發 票 時, 請 先 告 知 廠 商 ) 需 有 本 校 抬 頭 或 統 一 編 號 需 有 本 校 抬 頭 收 執 聯 ( 第 三 聯 ) 或 統 一 編 號 1

2. 本 校 為 非 營 利 單 位, 索 取 發 票 時, 應 儘 量 以 收 銀 機 或 二 聯 式 發 票 為 原 則 賣 方 為 使 用 統 一 發 票 之 公 司 行 號, 應 取 具 統 一 發 票, 不 得 以 收 據 核 銷 3. 以 收 銀 機 開 具 之 憑 證 僅 有 商 品 代 號 者, 請 經 手 人 加 註 貨 物 名 稱, 並 簽 名 或 蓋 章 4. 三 聯 式 發 票 報 銷 金 額 為 發 票 總 額 ( 包 括 營 業 稅 部 分 ) 5. 直 接 由 網 路 列 印 國 外 發 票 作 為 支 出 憑 證 者, 若 其 記 載 之 事 項 足 資 證 明 支 付 經 過, 且 經 相 關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可 併 同 結 匯 水 單 辦 理 核 銷, 免 由 經 手 人 再 填 具 支 出 證 明 單 6. 依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第 3 點 規 定 : 各 機 關 員 工 向 機 關 申 請 支 付 款 項, 應 本 誠 信 原 則 對 所 提 出 之 支 出 憑 證 之 支 付 事 實 真 實 性 負 責, 如 有 不 實 應 負 相 關 責 任 7. 收 據 或 發 票 如 有 遺 失, 應 檢 具 原 立 據 人 加 蓋 印 章, 載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之 影 本 及 說 明 無 法 提 出 正 本 之 理 由, 始 得 報 支 8. 無 法 取 得 原 始 憑 證 時, 應 填 具 支 出 證 明 單 始 得 報 支 9. 各 類 憑 證 送 請 付 款 時, 對 初 次 往 來 廠 商 請 填 具 匯 款 同 意 書 ; ; ; ; 支 付 個 人 之 款 項, 請 造 冊 ( 或 製 領 據 ) 並 註 明 身 分 證 字 號 郵 局 局 號 及 帳 號 10. 單 據 報 銷 時, 簽 呈 ( 或 請 購 單 ) 請 以 正 本 送 出, 附 件 檢 附 參 考 下 表 : 核 銷 情 形 附 件 一 份 合 約 書 多 次 報 銷 一 份 簽 呈 多 次 報 銷 計 畫 助 理 薪 資 於 第 一 次 核 銷 時 檢 附 合 約 副 本 及 分 批 ( 期 ) 付 款 表, 第 二 次 起 僅 需 附 分 批 ( 期 ) 付 款 表, 列 明 應 付 總 額 已 付 及 未 付 金 額 等 即 可 於 第 一 次 核 銷 時 請 檢 附 簽 呈 正 本, 因 已 併 傳 票 裝 訂, 故 於 第 二 次 起, 請 檢 附 各 單 位 留 存 之 影 本, 於 審 核 後 送 還 各 單 位, 下 次 再 附 送, 不 需 每 次 影 印 聘 僱 簽 呈 核 准 後, 第 一 次 請 領 薪 資 時 檢 附 雙 面 影 印 之 聘 僱 資 料 影 本 ( 不 含 帳 號 通 知 單 ), 以 後 各 次 報 銷 不 需 再 檢 送 臨 時 工 或 工 讀 生 ( 不 含 學 請 事 先 簽 核, 報 支 時 檢 附 出 勤 表 務 處 分 配 之 工 讀 金 ) 獎 金 ( 品 ) ) ) ) 禮 券 服 裝 等 印 領 清 冊 給 付 個 人 物 品 或 現 金 印 刷 費 印 刷 品 於 報 銷 時 檢 附, 審 核 後 送 還, 由 各 單 位 自 行 留 存 供 日 後 查 核 廣 告 費 刊 登 該 廣 告 之 版 面 保 險 費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2

11. 除 以 零 用 金 結 報 外, 不 同 科 目 或 不 同 受 款 人 請 分 開 粘 貼 於 憑 証 黏 存 單 中, 即 同 一 採 購 案 件 有 二 家 以 上 廠 商 請 分 別 粘 貼 12. 各 種 表 件 應 簽 註 送 件 日 期, 經 手 人 及 驗 收 證 明 人 不 得 為 同 一 人 13. 所 附 收 據 憑 證 金 額 較 擬 支 付 金 額 多 時, 請 註 明 實 付 字 樣 14. 給 付 個 人 酬 勞 及 各 項 補 助 費, 應 檢 具 領 據 ( 另 有 規 定 者 除 外, 如 國 內 旅 遊 補 助 ) 並 先 加 會 出 納 組 登 記 所 得 15. 公 教 員 工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慰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實 施 後, 除 依 法 令 辦 理 之 保 險 外 ( 如 公 保 健 保 勞 保 出 國 文 康 活 動 等 ), 不 得 再 為 員 工 ( 已 領 有 固 定 薪 資 者 ) 投 保 額 外 保 險 16. 依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 習 ) 會 相 關 管 理 措 施 及 改 進 方 案 ( 附 錄 一 ), 摘 要 如 下 : (1) 各 類 會 議 訓 練 講 習 與 研 討 會, 如 確 有 於 外 部 場 地 辦 理 之 必 要 時, 場 地 選 擇 之 優 先 順 序 : A. 教 育 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場 地 ( 不 包 括 委 外 經 營 ) B. 洽 借 所 在 地 或 臨 近 地 區 之 其 他 機 關 或 訓 練 場 地 ( 如 台 電 訓 練 所 等 ) C. 教 育 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委 外 經 營 之 場 地 教 師 會 館 等 D. 其 他 得 提 供 非 假 日 膳 宿 折 扣 之 大 型 場 地, 並 應 於 簽 呈 內 敘 明 確 實 無 法 覓 得 前 3 款 適 合 之 地 點 或 場 所 情 形 (2) 每 人 每 日 膳 宿 費 規 定 : 區 分 膳 費 住 宿 費 薦 任 以 下 250 元 薦 任 以 下 1,400 元 參 加 對 象 為 機 關 人 員 者 簡 任 級 275 元 簡 任 級 1,600 元 參 加 對 象 為 機 關 以 外 之 人 士 500 元 1,400 元 國 際 性 會 議 研 討 會 ( 不 包 括 講 習 訓 練 及 研 習 會 ) 1,100 元 2,000 元 ( 外 賓 4,000 元 ) * 膳 宿 費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依 各 基 準 核 算 之 總 額 範 圍 內 互 相 調 整 支 應 (3) 國 際 性 會 議 及 研 討 會 如 於 膳 宿 費 以 外, 再 支 給 外 賓 其 他 酬 勞 者, 其 支 付 費 用 總 額 不 得 超 出 行 政 院 所 定 各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台 工 作 期 間 支 付 費 用 最 高 標 準 表 規 定 (4) 除 必 要 頒 發 之 獎 品 及 依 國 際 禮 儀 致 贈 外 賓 之 禮 品 外, 不 得 編 列 紀 念 品 禮 品 或 宣 導 品 之 經 費 3

二 國 科 會 計 畫 ( 一 ) 注 意 事 項 1. 發 票 ( 或 收 據 ) 日 期 應 與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配 合, 超 過 執 行 期 限 不 得 報 支 2. 會 議 座 談 研 討 會 等, 如 需 報 支 出 席 費, 請 於 計 畫 申 請 時 列 明 ( 計 畫 主 持 人 助 理 及 校 內 人 員 均 不 得 支 領 ) 3.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均 須 先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循 行 政 流 程 完 成 聘 用 程 序 已 擔 任 計 畫 專 任 或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者, 不 可 再 擔 任 臨 時 工 4. 大 專 生 研 究 計 畫 之 大 專 生 不 可 再 支 領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之 助 理 酬 金 5. 國 內 或 國 際 性 學 會 入 會 費 或 年 費 應 以 計 畫 業 務 費 報 支 6. 圖 書 儀 器 設 備 及 軟 體, 應 以 核 定 清 單 所 列 項 目 為 限, 需 列 入 財 產 登 記, 且 應 避 免 於 計 畫 結 束 時 才 購 置 7.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之 註 冊 費 應 與 國 外 差 旅 費 一 併 報 支, 勿 單 獨 於 業 務 費 中 報 支 8. 所 撥 經 費 ( 包 括 管 理 費 ) 不 得 用 作 以 下 各 項 開 支 ( 但 事 先 報 經 國 科 會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 (1) 與 計 畫 無 關 或 非 執 行 期 限 內 之 開 支 (2) 與 國 科 會 無 關 之 任 何 墊 撥 款 項 (3) 購 買 土 地 執 行 機 構 本 身 庫 存 之 物 資 及 現 有 設 備 (4) 慰 勞 或 餽 贈 性 質 之 支 出 (5) 交 際 應 酬 費 用 (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召 開 會 議 而 逾 用 餐 時 間 所 提 供 之 餐 點 除 外 ) 罰 款 贈 款 捐 款 及 各 種 私 人 用 款 (6) 建 造 購 買 或 租 賃 房 舍 車 輛 房 舍 及 傢 俱 之 修 理 維 護 等 9.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期 滿 後 ( 多 年 期 計 畫 指 全 程 計 畫 執 行 期 滿 ) 如 未 辦 理 延 期, 應 於 3 個 月 內 辦 理 結 案, 大 專 生 研 究 計 畫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滿 後 1 個 月 內 辦 理 結 案 10. 多 年 期 計 畫 經 費 按 年 分 期 撥 款, 以 前 年 度 經 費 累 計 支 用 須 達 70% 以 上 者, 或 未 達 70% 已 敍 明 原 因 經 國 科 會 同 意 者, 方 可 請 撥 下 一 年 度 之 款 項 4

( 二 ) 計 畫 變 更 經 費 項 目 變 更 項 目 核 准 機 關 校 內 國 科 會 備 註 業 務 費 ( 包 括 研 1. 主 持 人 費 調 整 為 助 理 人 員 酬 金 V 究 人 力 費 耗 材 2. 流 出 - 核 定 經 費 30% 以 內 V 物 品 及 雜 項 費 3. 流 出 - 超 過 核 定 經 費 30% V 用 國 際 合 作 學 4. 流 入 - 核 定 經 費 20% 以 內 V 者 來 台 費 用 ) 5. 流 入 - 超 過 核 定 經 費 20% V 6. 變 更 為 未 核 定 之 補 助 項 目 V 1. 變 更 設 備 項 目 - 未 達 單 價 30 萬 元 V 2. 變 更 設 備 項 目 - 超 過 單 價 30 萬 元 V 研 究 設 備 費 3. 流 出 - 核 定 經 費 30% 以 內 V 4. 流 出 - 超 過 核 定 經 費 30% V 5. 流 入 - 核 定 經 費 20% 以 內 V 6. 流 入 - 超 過 核 定 經 費 20% V 7. 變 更 為 未 核 定 之 補 助 項 目 V 未 購 置 項 目 款 項 應 繳 回 國 科 會 1. 出 國 人 員 人 數 次 數 天 數 地 V 國 外 ( 或 大 陸 地 點 區 ) 旅 費 2. 流 出 - 核 定 經 費 30% 以 內 V 3. 流 出 - 超 過 核 定 經 費 30% V 4. 因 特 殊 情 形 由 其 他 項 目 流 入 V 5. 搭 乘 非 本 國 籍 航 空 班 機 V 1. 未 出 國 致 未 動 支 款 項 應 全 部 繳 回 2. 除 第 4 點 外, 不 得 自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流 入 管 理 費 6. 變 更 為 未 核 定 之 補 助 項 目 V 1. 流 出 至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V 2. 變 更 為 未 核 定 之 補 助 項 目 V 不 得 自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流 入 其 他 延 長 計 畫 期 限 V 5

三 教 育 部 計 畫 ( 一 ) 委 辦 與 補 助 之 區 分 項 目 委 辦 計 畫 補 助 計 畫 取 得 方 式 訂 約 1. 依 採 購 法 方 式 辦 理 : 委 辦 機 關 依 採 購 法 規 定 辦 理 公 開 或 限 制 性 招 標, 故 需 參 與 投 標 審 核 2.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以 行 政 協 助 或 行 政 指 示 委 託 辦 理 1. 依 採 購 法 方 式 辦 理 : 有 2. 行 政 協 助 : 訂 定 協 議 書 3. 行 政 指 示 : 計 畫 書 或 公 文 內 載 明 雙 方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主 持 費 引 言 人 費 評 論 費 論 文 發 表 費 審 查 已 支 領 固 定 津 貼 之 計 畫 人 員 不 費 出 席 費 查 訪 費 諮 得 支 領, 餘 可 支 領 詢 費 稿 費 及 其 他 工 作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1. 計 畫 人 員 : 內 聘 標 準 800/ 節 2. 本 校 及 隸 屬 單 位 人 員 : 外 聘 標 準 1,200 元 / 節 3. 其 他 專 家 學 者 : 外 聘 標 準 1,600 元 / 節 依 教 育 部 訂 定 之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以 計 畫 書 方 式 送 補 助 單 位 無 計 畫 及 本 校 人 員 均 不 得 支 領 計 畫 及 本 校 其 他 人 員 均 按 內 聘 標 準 800/ 節 支 給 內 部 場 地 使 用 費 有 無 資 本 門 1. 一 般 未 編 列 2. 教 育 部 案 件 若 有 核 定 時, 以 購 置 與 委 辦 計 畫 有 關 之 特 殊 性 設 備 為 限, 不 得 購 置 一 般 事 務 性 設 備 行 政 管 理 費 有 無 有 計 畫 執 行 結 餘 款 依 合 約 規 定 各 該 機 關 制 訂 之 支 用 原 則 或 辦 法 中 央 政 府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來 函 規 定 各 該 機 關 制 訂 之 支 用 原 則 或 辦 法 中 央 政 府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1. 依 採 購 法 程 序 辦 理 者 ( 招 標 納 入 校 務 基 金, 但 未 執 行 項 目 案 ): 依 契 約 規 定, 未 約 定 ( 或 子 計 畫 ) 部 分 之 經 費, 應 者, 以 不 繳 回 為 原 則 全 數 或 按 補 助 比 率 繳 回 2.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採 行 政 協 助 或 行 政 指 示 方 式 取 得 者 : 結 餘 款 納 入 校 務 基 金, 但 未 執 行 項 目 之 經 費, 應 全 數 繳 回 6

( 二 ) 注 意 事 項 1. 專 任 行 政 助 理 不 得 再 兼 任 教 育 部 或 其 他 機 關 委 託 之 計 畫 2. 經 費 流 用 (1) 人 事 費 及 行 政 管 理 費, 除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外, 不 得 流 入 (2) 資 本 門 經 費 不 得 流 用 至 經 常 門 (3) 經 常 門 經 費, 除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外, 不 得 流 用 至 資 本 門 3. 除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業 務 費 及 雜 支 得 以 百 分 之 二 十 範 圍 內 自 行 流 用 外, 一 般 委 辦 及 補 助 計 畫 因 業 務 實 際 執 行 需 要, 須 變 更 計 畫 預 算 規 模 或 調 整 經 費 支 用 項 目 者, 應 報 教 育 部 辦 理 4. 應 按 原 定 工 作 計 畫 或 指 定 用 途 支 用, 經 費 支 用 項 目 及 基 準 應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用 途 別 科 目 分 類 及 執 行 標 準 表 或 教 育 部 補 助 或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表 規 定 列 支 另 委 託 研 究 經 費 不 得 作 為 以 下 各 項 開 支 : (1) 參 與 計 畫 之 教 育 部 人 員 酬 勞 (2) 已 支 領 固 定 津 貼 之 人 員 不 得 再 支 領 其 他 酬 勞 (3) 與 計 畫 不 符 之 費 用 或 墊 撥 款 項 (4) 計 畫 核 定 前 之 開 支 (5) 行 政 事 務 設 備 ( 如 : 影 印 機 傳 真 機 電 腦 設 備 ) (6) 招 待 應 酬 費 用 罰 款 貸 款 利 息 及 各 種 私 人 用 款 5. 教 育 部 人 員 擔 任 授 課 講 座, 除 依 內 聘 講 座 標 準 支 給 鐘 點 費 外, 不 得 支 領 其 他 酬 勞 及 差 旅 費 6. 各 計 畫 至 遲 應 於 執 行 期 間 屆 滿 後 一 個 月 內 檢 附 相 關 表 件 辦 理 結 報 7

第二章 會計系統操作 一 使用本系統須先取得會計室的授權 系統使用之帳號為主持人個人身分證字號 密碼首 次同帳號 各使用者可於上線後使用[修改密碼]功能鍵修改密碼 二 進入暨大首頁 選擇行政單位會計室 進入會計室網頁 進入會計室網 三 以滑鼠點選[網路請購]進入會計網路請購系統的帳號認證畫面 四 帳號認證操作時於 帳號欄 鍵入使用者代碼 密碼欄 鍵入使用者密碼 再以滑鼠點 選[確定]按鈕 若密碼正確則進入會計網路請購系統 輸入使用者帳號及密碼 8

五 進 入 講 購 系 統 主 畫 面 後, 可 點 選 [ 輔 助 項 目 服 務 ] 選 項, 進 行 修 改 密 碼 及 參 考 系 統 功 能 說 明 六 點 選 [ 計 畫 請 購 查 詢 ] 選 項, 進 行 經 費 請 購 或 查 詢 ( 一 ) 新 增 請 購 1 先 點 選 下 拉 選 擇 計 劃, 選 取 欲 請 購 之 計 劃 9

2 點 選 [ 新 增 請 購 ], 依 請 購 金 額 或 性 質 點 選 新 增 - 請 購 單 請 購 單 分 類 ( 務 必 填 選 正 確 ) [ 十 萬 以 上 請 購 ]- 請 購 金 額 為 10 萬 元 ( 含 ) 以 上 [ 十 萬 以 下 請 購 ]- 請 購 金 額 為 逾 1 萬 元 及 未 超 過 10 萬 元 [ 暫 付 款 ]- 經 費 尚 未 核 銷, 欲 先 行 借 支 使 用 [ 分 期 付 款 請 購 ]- 經 費 一 次 請 購, 但 欲 分 次 核 銷 [ 一 萬 以 下 請 購 ]- 請 購 金 額 為 1 萬 元 以 ( 含 ) 下 [ 薪 資 / 印 領 清 冊 ]- 助 理 酬 金 鐘 點 費 等 個 人 所 得 ( 此 功 能 尚 未 建 立 完 善 ) 10

3 [ 用 途 說 明 ] [ 經 費 編 輯 ] [ 品 名 編 輯 ] 輸 入 資 料 1. 途 輸 ( 詳 入 述 請 ) 購 用 2. 請 碼 以 購 滑 之 鼠 計 點 劃 選 代 6. 人 點 ] 選 [ 編 輯 受 款 3. 購 以 之 滑 經 鼠 費 點 用 選 途 請 4. ( 係 輸 以 入 下 欲 細 請 項 購 之 加 金 總 額 ) 位 5. 項 依 輸 採 入 數 購 品 量 項 名 及 目 總 單 逐 價 11

4 編 輯 受 款 人 :(1) 一 萬 元 以 下 之 採 購 直 接 領 取 零 用 金 者, 請 勾 選 已 代 墊, 受 款 人 直 接 顯 示 簽 證 者 之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姓 名 (2) 逾 一 萬 元 之 請 購, 請 點 選 [ 填 入 收 據 ] 並 填 入 廠 商 統 一 編 號 (3) 逾 一 萬 元 之 請 購, 但 受 款 人 尚 未 確 定 者, 點 選 [ 尚 未 確 定 ] (4) 受 款 者 為 多 人 者, 點 選 [ 詳 如 清 冊 ] 8. 資 [ 存 所 料 入 有 均 ] 經 埴 費 完 編 後 輯 按 6. 選 以 受 滑 款 鼠 方 點 式 7. ( 金 合 輸 額 計 ) 入 應 等 付 於 金 請 額 購 12

5 存檔成功 存檔成功後會產生請購簽 證編號 按確定後就完成請 購申請(簽證)作業 6 列印支出憑證黏存單等表單 以滑鼠(左鍵按 2 下)點選欲列印之 表單 若選擇請購修單 以外之表單 先複 製簽證編號 再開 啟右列表單貼上 13

(二)購案管理畫面範例 1.先點選欲 修改或刪除 購案之類別 1-1.可以簽證編號查 詢 未輸入編號者,可列 出全部購案 2.點選欲變更之購案 即可進行修改 刪除 列印 (三)經費授權畫面範例 3.輸入完畢後存檔 1.選取欲授權之計畫代 碼 2.輸入欲授權之使用者 代碼(ID NO.)後 勾選查 詢或請購功能 或請購功能 14

(四)購案查詢畫面範例 1 設定查詢條件 設定欲查詢購案之各 項條件 2 查詢結果 15

(五)決標/核銷鈕目前尚無作用 (六)查詢經費收支情形 選取欲查詢之計 畫代碼 再按[收 支明細] (七)計畫清單 用途明細 請購明細等亦可查詢單一計劃之經費支出及請購情形 八 進入[部門請購查詢]-請購 查詢同計劃 16

第 三 章 各 項 表 格 一 10,000 元 ( 含 ) 以 下 請 購 單 及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99S100 不 同 科 會 目 計 系 受 國 統 款 測 人 立 試 分 用 開 暨 :300 黏 貼 萬 百 萬 十 尚 南 國 際 大 學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已 未 付 款 其 借 代 他 支 墊 ( 請 說 明 ) 金 額 備 記 預 算 科 目 憑 證 編 號 ( ) S99000043 5 9 8 2 保 管 組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單 位 驗 收 或 證 明 總 務 長 單 位 經 承 主 辦 管 ( 請 人 核 購 及 章 ) 3 單 證 經 位 明 辦 驗 人 ( 請 收 核 購 或 章 ) 5 序 ( 財 物 登 記 ) 審 從 送 核 左 各 到 單 右 位 依 4 代 送 為 一 決 級 行 主 管 代 簽 人 1 貼 層 取 線 浮 具 由 貼 廠 商 上 而 發 下 票 沿 依 序 著 漸 粘 ---------------------------------------------- 憑 證 粘 貼 線 ---------------------------------------------------- 請 購 ( 修 ) 單 執 行 計 畫 用 文 具 用 品 單 位 名 稱 :1090 會 計 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7 月 03 日 估 ( 詢 ) 金 額 品 名 規 格 說 明 及 用 途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總 價 A4 影 印 紙 包 ( 代 廠 墊 人 限 商 主 (* 持 發 撥 人 款 或 用 經 票 ) 手 人 ) 合 計 598.00 ( 郵 寄 用 / 本 校 員 工 免 填 ) 計 劃 代 號 :99S100 受 款 柳 慧 琴 計 劃 名 稱 : 會 計 系 統 測 試 用 統 一 編 號 / 身 分 證 字 號 用 途 別 :300 戶 名 / 帳 號 預 控 編 號 : 地 址 千 萬 萬 千 百 十 元 光 碟 片 執 行 計 畫 用 文 具 用 品 盒 1 399.0 399 請 購 單 位 經 辦 單 位 保 管 組 ( 財 物 登 記 ) 2 99.5 199 總 務 長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一 萬 元 以 下 免 核 章 17

二 10,000 元 以 上 請 購 單 及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不 同 科 目 受 款 人 分 開 黏 貼 萬 百 萬 十 步 驟 1: 檢 附 估 價 單 請 購 99S100 會 計 系 國 統 測 立 試 用 暨 :300 南 國 際 大 學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預 算 科 目 憑 證 編 號 ( ) S99000044 2 千 尚 已 未 付 款 其 借 代 他 支 墊 ( 請 說 明 ) 金 額 備 記 0 0 0 0 萬 萬 千 百 十 元 經 辦 單 位 驗 收 或 證 明 保 管 組 ( 財 物 登 記 ) 總 務 長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 憑 證 粘 貼 線 ---------------------------------------------------- 單 位 名 稱 :1090 會 計 室 請 購 ( 修 ) 單 品 名 規 格 說 明 及 用 途 單 位 數 量 ( 代 墊 人 限 主 持 人 或 經 手 人 ) 郵 寄 用 / 本 撥 校 款 員 用 工 ) 免 填 ) 受 款 2 序 審 從 送 核 左 各 到 單 右 位 依 18 中 華 民 國 98 年 07 月 03 日 單 價 估 ( 詢 ) 金 額 成 果 報 告 印 製 成 果 報 告 本 100 200.0 20000 合 計 計 劃 代 號 :99S100 精 美 印 刷 行 ( (* 計 劃 名 稱 : 會 計 系 統 測 試 用 統 一 編 號 / 身 分 證 字 號 12345678 用 途 別 :300 戶 名 / 帳 號 預 控 編 號 : 地 址 1 請 辦 保 管 組 經 辦 總 務 長 會 計 室 主 請 人 管 購 及 核 單 章 位 承 請 託 採 須 其 購 核, 單 他 章 此 位 單 欄 若 位 辦 無 委 理 ( 財 物 登 記 ) 總 價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99S100 不 同 科 會 目 計 系 受 國 統 款 測 人 立 試 分 用 開 暨 :300 黏 貼 萬 百 萬 十 尚 未 付 款 步 驟 2: 檢 具 發 票 等 憑 證 報 銷 借 支 南 國 際 大 學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已 其 代 他 墊 ( 請 說 明 ) 金 額 備 記 預 算 科 目 憑 證 編 號 ( ) S99000044 2 0 0 0 0 2 經 承 辦 ( 請 人 購 及 ) 保 管 組 單 位 驗 收 或 證 明 總 務 長 會 計 室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3 單 證 經 位 明 辦 驗 人 ( 請 收 核 購 或 章 ) 4 序 從 送 左 各 到 單 右 位 依 ( 財 物 登 記 ) 審 核 1 線 取 由 具 上 廠 而 商 下 發 依 票 序 延 浮 著 貼 粘 貼 請 購 ( 修 ) 單 單 位 名 稱 :1090 會 計 室 千 萬 萬 千 百 十 元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 憑 證 粘 貼 線 ---------------------------------------------------- 品 名 規 格 說 明 及 用 途 單 位 數 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04 月 21 日 單 價 估 ( 詢 ) 金 額 成 果 報 告 印 製 成 果 報 告 本 100 200.0 20000 廠 商 發 票 ( 代 墊 人 限 主 持 人 或 經 手 人 ) 合 計 ( 郵 寄 用 (* / 本 撥 校 款 員 用 工 ) 免 填 ) 計 劃 代 號 :94S100 受 款 精 美 印 刷 行 計 劃 名 稱 : 會 計 系 統 測 試 用 統 一 編 號 / 身 分 證 字 號 12345678 用 途 別 :300 戶 名 / 帳 號 預 控 編 號 : 地 址 保 管 組 請 購 單 位 經 辦 單 位 總 務 長 會 計 室 ( 財 物 登 記 ) 總 價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19

計 及 畫 用 計 類 途 畫 代 註 類 碼 明 註 及 計 明 用 畫 計 途 代 碼 S99000046 99S100 300 會 計 系 統 測 試 用 : 姓 名 職 單 稱 位 職 等 當 簡 薦 頁 任 委 任 ( 共 ( ) 頁 技 工 司 機 工 友 助 理 等 出 差 事 由 月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止 起 共 計 日 附 單 據 張 起 工 迄 作 日 飛 地 記 機 點 汽 車 要 交 通 費 火 及 車 高 捷 鐡 輪 船 運 住 宿 乘 費 住 坐 加 宿 車 種 交 通 費 全 自 航 強 150+ (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 375 單 膳 總 據 雜 計 號 費 備 註 數 出 差 人 單 計 位 劃 主 派 管 持 車 或 人 主 辦 人 事 供 人 宿 員 主 辦 供 會 膳 計 (2 人 員 餐 以 上 ) 計 主 畫 持 人 助 核 理 章 出 差 由 計 畫 校 三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憑 證 編 號 預 算 科 目 支 出 憑 證 用 紙 金 額 拾 萬 千 百 拾 元 0 0 0 0 0 0 用 途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填 報 日 期 : #### 第 搭 乘 車 種 及 票 價 請 逐 一 填 列 職 等 務 必 勾 選 相 開 會 機 關 若 有 供 宿 或 供 膳 者 勾 選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20

S99000046 99S100 會 計 系 統 測 試 用 : 四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503 支 出 憑 證 用 紙 金 額 憑 證 編 號 預 算 科 目 第 用 途 拾 萬 千 百 拾 元 相 頁 共 頁 技 當 工 簡 薦 任 司 委 任 (( ) 等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填 報 日 期 單 位 日 機 附 工 單 友 據 助 理 姓 名 職 等 職 稱 出 差 事 由 登 代 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冊 機 證 機 票 票 根 及 旅 行 社 共 計 張 止 月 日 長 途 大 眾 起 迄 地 陸 運 點 工 具 據 費 黏 收 貼 等 轉 憑 於 付 證 收 A4 張 據 紙 數,( 簽 檢 請 證 附 將 費 於 各 後 註 單 ) 工 作 記 要 ( 生 活 計 算 飛 公 機 式 ) 交 通 手 船 續 舶 辦 公 保 險 生 費 活 行 費 政 0 禮 品 及 USD 交 雜 際 費 服 簽 結 務 證 匯 費 手 續 護 費 照 及 費 機 場 出 國 前 一 天 台 灣 銀 行 即 期 賣 出 匯 率 ( 無 換 匯 水 單 者 ) 出 差 人 單 計 位 劃 主 管 持 或 人 主 辦 人 事 單 位 主 辦 會 計 單 位 單 據 張 號 總 計 0 備 註 其 他 費 用 若 以 外 幣 支 付, 請 註 明 換 算 成 台 幣 計 算 式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元 / 日 * 天 * 匯 率 = NTD 0 21

22 7 貼 上 簽 證 編 號 憑 證 編 號 預 算 科 目 金 額 填 表 單 位 2 計 畫 所 屬 期 間 : 3 輸 名 經 用 稱 費 途 0 條 碼 區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轉 帳 ( 印 領 ) 清 冊 (J) 姓 名 戶 籍 通 訊 地 期 入 址 間 填 計 表 畫 單 執 位 行 1 填 薪 資 代 扣 數 及 入 名 計 稱 畫 代 碼 身 分 證 字 號 郵 局 局 號 郵 局 帳 號 薪 資 機 關 補 助 簽 章 類 職 別 稱 : 應 委 領 辦 數 及 所 補 得 助 稅 計 健 劃 保 經 費 勞 保 退 職 金 合 計 實 領 數 健 保 勞 保 職 公 金 提 (I) 退 ( 轉 帳 ) 用 途 說 明 4 任 助 (A) (C) (D) (E) (F=A-B) (G) (H) 區 輸 之 理 域 入 主 資 無 該 持 料 須 計 人 填 ( 畫 灰 或 列 聘 色 ) 5 有 請 局 務 號 必 帳 填 號 寫 者 6 註 月 明 份 薪 資 請 領 0 0 0 0 0 0 0 0 局 號 帳 號 0 0 0 0 0 0 0 0 製 表 : 單 計 位 劃 主 管 持 或 人 : 研 發 處 出 納 會 計 室 : 校 長 或 授 0 所 0 0 0 事 務 組 : 權 代 簽 人 : 總 計 0 0 0 0 ( 勞 0 健 保 審 核 0 ) 0 0 0 0 備 註 :1. 2. 3. 簽 專 請 證 任 輸 實 助 入 支 理 (A) (C 數 請 先 (J)=(A) 加 會 ) (D) (G) 事 務 總 組 計 及 +(G) 研 及 發 (H) 總 處 計 欄, +( 之 兼 數 任 H) 字 助 總 理,(C 計 及, 臨 ) 若 時 及 公 工 (D) 提 則 為 退 免 勞 職 會 健 金 保 為 費 本 自 計 繳 劃 金 所 額 支 應,(E) 則 簽 為 證 自 實 提 支 退 數 職 (J)=(A) 金, 無 退 總 職 計 金 +(G) 者 無 須 總 填 計 列 +(H) 總 計 +(I) 總 計 ( 填 表 單 位 : 數 薪 經 費 (B) 研 發 處 : 出 得 納 稅 組 登 記 ) 權 代 簽 人 五 委 辦 及 補 助 計 畫 酬 勞 費 印 領 清 冊

六 兼 任 講 師 交 通 費 補 助 印 領 清 冊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年 度 第 條 碼 放 置 處 學 期 兼 任 教 師 交 通 費 補 助 印 領 清 冊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教 授 科 目 上 課 日 期 起 訖 地 點 金 額 局 號 : 帳 號 : 郵 局 帳 號 局 號 : 帳 號 : 局 號 : 帳 號 : 局 號 : 帳 號 : 局 號 : 帳 號 : 局 號 : 帳 號 : 局 號 : 帳 號 : 局 號 : 帳 號 : 局 號 : 帳 號 : 局 號 : 帳 號 : 合 計 製 表 人 單 位 主 管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23

24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各 項 費 用 印 領 清 冊 條 碼 放 置 處 學 生 姓 名 : 口 試 日 期 : 口 試 地 點 : 學 位 別 : 身 份 : 服 務 機 關 國 立 xx 大 學 姓 名 指 導 費 口 試 費 交 通 費 合 計 乘 坐 車 種 簽 章 帳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 埔 里 <-> 台 北 ( 全 航 150*2+ 自 強 號 375*2) 口 試 委 員 之 服 務 學 校 或 機 關 名 稱 註 明 搭 乘 車 種 及 起 迄 地 總 計 簽 証 編 號 製 表 人 單 位 主 管 出 納 組 ( 所 得 稅 登 記 )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七 博 碩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各 項 費 用 印 領 清 冊 註 : 若 已 給 付 口 試 委 員, 帳 號 欄 免 填

八 借 款 申 請 書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借 款 申 請 書 ( 核 准 後 代 借 據 使 用 ) 用 途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1 採 購 ( ) 財 物 結 匯 用 2 其 他 ( 請 述 明 ): 外 幣 金 額 別 及 金 額 新 台 幣 匯 率 經 費 來 源 1 學 校 預 算 年 度 2 補 助 單 位 : 簽 證 編 號 附 件 1 請 購 單 2 決 標 ( 或 比 議 價 ) 紀 錄 附 件 為 何 應 勾 選 3 合 約 書 副 本 4 簽 准 文 件 5 出 國 旅 費 核 准 文 件 6 其 他 款 人 : ) 計 畫 類 請 註 明 計 畫 代 碼 ; 電 腦 請 購 請 選 暫 付 款 借 款 人 簽 章 ( 受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 或 計 劃 主 持 人 ) 採 購 組 ( 新 台 幣 十 萬 元 以 上 之 採 購 案 ) 會 計 室 簽 註 校 長 批 示 備 註 1. 務 必 註 明 受 款 人 名 稱 ( 除 零 星 支 用 受 款 人 為 借 款 人 外, 其 餘 應 為 承 辦 廠 商 ) 2. 借 支 款 項 於 支 付 完 畢 後, 請 儘 速 彙 提 單 據 辦 理 報 銷 25

九 單 人 領 據 不 同 科 目 受 款 人 分 開 黏 國 貼 立 暨 千 南 國 際 大 學 萬 百 萬 十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金 預 算 科 目 憑 證 編 號 ( ) 尚 已 未 付 款 其 借 代 他 支 墊 ( 請 說 明 ) 金 額 備 記 萬 萬 千 百 十 元 經 辦 單 位 驗 收 或 證 明 出 納 組 ( 所 得 登 記 ) 總 務 長 會 計 審 核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領 計 劃 專 案 課 程 活 動 或 會 議 名 稱 : 茲 收 到 ( ) (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稿 交 發 給 通 費 費 ( ) 演 講 費 ( ) 審 查 費 據 ( ) ( ) 鐘 薪 點 費 資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 ) ( ) ( ) ( )( ) 獎 出 席 指 導 主 持 金 費 費 費 工 其 作 他 費 新 台 幣 3,500 元 正 ( 給 付 淨 額 3,500 所 得 稅 ) ( 鐘 點 費 1,600 元 / 節 *2 節 =3,200 元 ; 交 通 費 埔 里 <-> 台 中 全 航 300 元 ) 服 務 單 位 : 請 註 明 支 給 標 準 及 計 算 方 式 職 稱 : 領 款 人 : ( 簽 章 ) 戶 籍 通 訊 地 址 : 身 份 證 字 號 : 局 號 : 帳 號 : 電 話 號 碼 : 26

十 各 類 所 得 清 冊 不 同 科 目 受 款 人 分 開 黏 國 貼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萬 百 萬 十 萬 萬 千 百 十 元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預 算 科 目 憑 證 編 號 ( ) 千 尚 已 未 付 款 其 借 代 他 支 墊 ( 請 說 明 ) 金 額 備 記 經 辦 單 位 驗 收 或 證 明 出 納 組 ( 所 得 登 記 ) 總 務 長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各 類 所 得 清 冊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計 劃 專 案 課 程 活 動 或 會 議 名 稱 : 所 得 類 別 :1. 主 持 費 2. 出 席 費 3. 工 作 費 4. 審 查 費 5. 鐘 點 費 6. 交 通 費 7. 工 讀 金 8. 稿 費 9. 翻 譯 費 10. 演 講 費 11. 其 他 ( 請 註 明 ) 所 得 姓 名 給 付 給 付 戶 籍 地 址 所 得 稅 簽 章 類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總 額 淨 額 局 號 帳 號 如 直 接 匯 帳, 請 註 明 轉 帳, 不 須 簽 章 27

教 育 部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通 會 知 計 編 概 室 算 各 填 單 位 計 算 機 與 列 概 網 路 中 心 一 年 度 預 算 概 算 表 格 是 腦 軟 否 資 體 屬 訊 設 電 及 備 是 概 算 表 格 否 彙 及 腦 算 整 應 經 表 設 用 費 置 電 概 是 萬 之 否 元 設 為 以 備 上? 設 腦 置 經 及 費 應 概 用 算 電 是 表 1 設 用 費 概 置 電 概 算 及 腦 算 表 應 經 表 否 資 格 彙 整 表 格 料 轉 下 頁 保 管 組 設 用 費 概 置 電 概 算 及 腦 算 表 應 經 表 財 產 判 格 定 設 用 費 概 置 電 概 算 及 腦 算 表 應 經 表 格 校 理 務 委 基 員 金 會 管 28

教 育 部 會 計 室 各 單 位 概 算 匡 額 列 承 上 頁 匡 列 作 補 業 助 彙 整 表 格 額 度 概 資 算 料 決 議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保 管 組 管 校 理 務 委 基 員 金 會 依 概 補 算 助 資 額 料 度 審 議 概 算 決 議 資 料 編 基 位 製 金 預 非 附 算 營 屬 表 業 單 送 核 行 定 政 作 院 業 非 金 位 營 附 預 業 屬 算 基 單 表 通 知 行 額 政 度 院 核 定 預 立 議 算 法 作 案 院 業 送 審 結 束 依 定 編 基 位 行 製 預 政 非 算 院 額 營 案 核 度 業 非 金 位 營 附 預 業 屬 算 基 單 案 29

通 二 填 分 配 預 算 配 需 知 列 求 各 預 資 單 算 料 位 分 會 計 室 基 管 用 本 理 資 營 料 運 及 費 彙 預 算 分 整 編 列 預 算 配 分 資 配 料 依 資 分 料 配 建 決 檔 議 結 束 填 及 用 列 管 基 理 本 營 資 運 料 費 各 單 位 基 管 本 理 資 營 料 運 及 費 預 算 分 配 會 議 審 金 額 決 資 議 料 分 配 註 :99 年 度 起 將 預 備 分 配 數 及 共 同 支 出 需 求 合 併 為 管 理 營 運 費 用 30

三 經 各 費 項 報 銷 酬 勞 所 得 扣 繳 ( 一 ) 作 業 流 程 承 辦 單 位 是 所 否 得? 為 酬 勞 是 出 納 組 否 依 判 課 定 稅? 法 是 規 否 定 應 辦 是 算 理 應 所 扣 得 繳 稅 登 額 記 並 計 撥 付 款 項 結 束 會 計 室 否 審 核 憑 證 開 立 傳 票 傳 票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決 行 ( 二 ) 各 類 常 用 所 得 名 稱 及 稅 率 一 覽 表 ( 附 錄 三 ) 31

四 用 人 費 用 ( 一 ) 薪 資 1. 法 令 依 據 : 各 機 關 員 工 待 遇 給 與 相 關 事 項 預 算 執 行 之 權 責 分 工 表 ( 附 錄 四 ) 2. 人 作 業 流 程 單 假 事 ( 日 動 含 之 態 連 統 通 續 計 知 請 ) 單 位 審 性 核 及 金 正 額 確 合 性 法 7 薪 資 清 冊 編 製 薪 出 納 組 薪 資 清 冊 撥 付 薪 資 結 束 會 計 室 預 金 算 額 控 核 制 算 及 薪 資 清 冊 開 立 傳 票 傳 票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決 行 薪 資 清 冊 32

( 二 ) 授 課 鐘 點 費 1.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核 計 要 點 2. 時 作 業 流 程 授 授 課 統 數 課 計 時 表 數 授 統 課 計 時 表 數 教 務 處 出 納 組 人 事 室 鐘 編 點 製 費 清 冊 鐘 點 費 清 冊 審 及 核 鐘 點 正 合 費 確 法 清 性 冊 撥 付 結 鐘 點 束 費 元 / 每 小 時 ) 職 稱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 3. 公 立 大 專 校 院 兼 任 教 師 鐘 點 費 會 計 室 預 金 鐘 算 額 點 控 核 費 制 算 開 立 傳 票 清 冊 傳 票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鐘 點 決 費 行 清 冊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795 685 630 575 830 710 665 615 33

( 三 ) 導 師 費 1.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導 師 制 實 施 辦 法 遴 師 薦 名 導 單 2. 作 業 流 程 各 系 所 遴 聘 單 學 務 處 製 師 作 名 導 冊 導 冊 師 名 出 納 組 編 師 冊 製 費 導 清 導 清 冊 師 費 撥 結 付 導 束 師 費 人 事 室 審 法 正 核 性 確 合 及 性 會 計 室 預 制 額 算 及 核 控 金 導 算 開 清 傳 立 冊 師 費 傳 票 票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決 行 導 師 費 清 冊 3. 注 意 事 項 (1) 導 師 由 專 任 教 師 擔 任, 依 輔 導 學 生 人 數 發 給 每 一 學 生 每 學 期 1,000 元 34

彙 ( 四 ) 費 1. 作 加 業 班 整 單 流 清 每 冊 月 程 各 單 位 審 核 人 事 單 位 加 班 清 冊 出 納 組 編 費 製 清 加 冊 班 加 班 費 清 冊 核 班 付 費 加 結 束 會 計 室 預 開 金 算 立 額 控 傳 核 制 算 傳 票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加 班 決 費 行 清 冊 2. 注 意 事 項 (1) 每 小 時 加 班 費 標 準 正 式 人 員 ( 月 支 薪 俸 + 專 業 加 給 + 主 管 加 給 )/240 約 聘 僱 人 員 月 支 單 一 薪 酬 /240 (2) 每 人 每 日 加 班 以 不 超 過 4 小 時, 每 月 以 不 超 過 20 小 時 為 限 (3) 簡 任 以 上 並 支 領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者, 不 另 支 加 班 費, 但 得 擇 期 補 休 假 (4) 加 班 補 休 以 時 為 計 算 單 位, 不 須 累 積 至 4 小 時, 得 在 6 個 月 內 補 休 假 (5) 加 班 費 應 以 加 滿 1 小 時 方 可 支 領 1 小 時 加 班 費, 至 不 同 時 段 加 班 未 滿 1 小 時, 或 超 過 1 小 時 之 餘 數 均 不 得 合 併 計 支 加 班 費 (6) 技 工 工 友 宜 採 行 彈 性 上 班, 調 整 其 工 作 時 間, 盡 量 避 免 加 班, 並 加 強 職 員 自 我 服 務, 其 加 班 費 依 勞 基 法 所 訂 標 準 (7) 除 為 接 待 外 賓, 或 於 用 膳 時 間 舉 行 重 要 會 議, 或 為 因 應 團 體 勤 務 之 特 殊 需 要, 確 實 無 法 個 別 自 行 外 出 用 餐 時, 得 由 機 關 統 籌 供 應 餐 盒, 並 免 於 加 班 費 內 扣 除 外, 其 餘 一 般 加 班 均 不 得 於 支 領 加 班 費 外 另 行 供 應 餐 盒 35

( 五 ) 婚 喪 生 育 補 助 及 公 保 檢 1. 作 業 流 程 生 提 活 出 附 津 申 證 明 人 申 證 請 明 表 文 貼 請 及 件 人 教 事 職 單 員 位 工 生 申 證 及 活 請 明 工 津 表 文 技 友 貼 及 審 並 逾 複 核 確 期 申 證 認 及 請 件 未 重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生 申 證 活 請 明 津 表 文 貼 及 件 所 得 登 記 撥 活 付 津 生 貼 結 束 預 金 算 額 控 核 制 開 立 傳 算 傳 票 生 決 活 津 行 請 文 表 件 及 貼 證 申 明 36

2. 注 意 事 項 (1) 公 教 人 員 婚 喪 生 育 及 公 保 補 助 標 準 表 補 助 事 項 申 請 期 限 應 附 證 件 補 助 標 準 備 註 結 婚 補 助 生 育 補 助 眷 屬 喪 葬 補 助 公 保 殘 廢 給 付 結 婚 之 日 起 3 個 月 內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3 個 月 內 喪 葬 補 助 公 保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3 個 月 內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5 年 內 被 保 險 人 確 定 成 殘 日 期 起 5 年 內 1. 結 婚 證 書 1 份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1 份 1. 出 生 證 明 書 1 份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1 份 2 個 月 薪 俸 額 2 個 月 薪 俸 額 1. 死 亡 證 明 書 1 份 父 母 配 偶 死 亡 5 個 月 薪 俸 額 2.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1 份 3. 申 請 人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1 份 子 女 死 亡 3 個 月 薪 俸 額 1. 死 亡 證 明 書 1 份 2.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1 份 3. 申 請 人 戶 籍 謄 本 1 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殘 廢 證 明 書 1 份 父 母 配 偶 死 亡 3 個 月 保 俸 年 滿 12 歲, 未 滿 25 歲 子 女 2 個 月 保 俸 已 為 出 生 登 記 未 滿 12 歲 子 女 全 殘 廢 半 殘 廢 因 公 1 個 月 保 俸 36 個 月 保 俸 非 因 公 30 個 月 保 俸 因 公 18 個 月 保 俸 非 因 公 15 個 月 保 俸 因 公 8 個 月 保 俸 部 份 殘 廢 非 因 公 6 個 月 保 俸 結 婚 雙 方 同 為 公 教 人 員, 得 分 別 申 請 補 助 夫 妻 同 為 公 教 人 員 者, 以 報 領 一 份 為 限 夫 妻 或 其 他 親 屬 同 為 公 教 人 員 者, 對 同 一 死 亡 事 實, 以 報 領 一 份 為 限 眷 屬 以 父 母 配 偶 及 已 為 出 生 登 記 至 未 滿 25 歲 之 子 女 為 限 因 盡 力 職 務 積 勞 過 度 者, 檢 附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醫 療 診 斷 書 及 因 公 積 勞 考 績 證 明 書 公 保 本 人 死 亡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死 亡 日 期 起 5 年 內 1. 死 亡 證 明 書 1 份 2. 法 定 受 益 人 證 明 書 1 份 3. 被 保 險 人 死 亡 登 記 戶 籍 謄 本 1 份 4. 法 定 受 益 人 現 戶 籍 所 在 地 戶 籍 謄 本 1 份 因 公 非 因 公 36 個 月 保 俸 30 個 月 保 俸 因 盡 力 職 務 積 勞 過 度 者, 檢 附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醫 療 診 斷 書 及 因 公 積 勞 考 績 證 明 書 (2) 申 請 補 助 標 準 以 發 生 日 期 之 當 月 俸 額 為 準 37

( 六 )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檢 1. 作 業 流 程 子 提 申 女 出 附 請 教 申 證 明 人 補 表 文 助 及 件 證 育 請 明 人 事 職 員 單 技 位 及 教 請 文 工 育 表 件 友 補 及 子 助 證 工 女 申 明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審 確 及 查 認 重 證 未 複 件 逾 申 並 期 請 編 育 銷 製 補 名 子 助 冊 女 費 教 報 教 工 女 名 資 職 及 教 冊 料 員 工 育 及 友 補 申 技 子 助 請 所 得 登 記 撥 育 付 補 子 助 女 費 教 結 束 預 金 算 額 控 核 制 算 開 傳 立 傳 票 票 決 行 子 補 及 料 女 助 申 教 名 請 育 冊 資 38

2. 注 意 事 項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標 準 表 區 分 支 給 數 額 ( 元 ) 公 立 13,600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私 立 35,800 夜 間 部 14,300 公 立 10,000 五 專 後 二 年 及 二 專 私 立 28,000 夜 間 部 14,300 五 專 前 三 年 公 立 7,700 私 立 20,800 高 中 公 立 3,800 私 立 13,500 公 立 3,200 1. 私 立 18,900 高 職 2. 自 給 自 足 班 7,300 3. 女 公 申 人 員 子 女 隨 在 台 澎 金 馬 地 區 居 住, 就 讀 政 府 立 案 之 公 私 立 大 專 以 下 小 學 以 上 學 校 肄 業 正 式 生, 可 按 規 定 申 請 子 實 用 技 能 班 1,500 教 育 補 助 費 國 中 公 私 立 500 一 二 請 填 戶 期 手 具 口 限 續 申 名 及 : 請 簿 繳 註 表 驗 冊 證 : 日 於 件 由 起 本 申 : 3 請 個 人 月 本 內 誠 向 信 本 原 機 則 關 提 或 出 學 申 校 請 申, 請 經 事 單 位 複 核 後, 以 造 冊 方 式 辦 理 支 付 國 機 關 第 小 一 次 申 請 時, 須 繳 驗 戶 口 名 簿 以 確 公 認 親 私 子 關 立 係 爾 後 除 申 請 人 之 親 子 關 係 變 更 外, 500 ( 三 ) 繳 相 收 驗 符 費 單 據 並 簽 : 名 國 中, 以 示 國 負 小 責 無 須 繳 又 驗 轉 ; 帳 繳 費 者 高, 中 應 ( 併 職 付 ) 以 原 上 繳 繳 費 驗 通 收 知 費 單 單 據, 如 係 繳 交 影 本 應 由 申 請 人 書 明 與 正 無 本 須 5. 4. 作 補 子 未 女 具, 助 以 且 註 未 籍 婚 冊 之 且 之 日 無 校 職 前 或 業 補 6 個 需 習 仰 月 班 賴 工 作 申 生 請 平, 人 均 或 每 扶 就 養 月 讀 者 所 公 得 為 私 限 ( 立 依 中 所 公 等 得 教 以 稅 人 上 法 員 學 申 校 報 請 之 子 選 所 女 讀 得 教 生 ) 超 育, 過 補 或 助 勞 已 工 獲 基 時 軍 本 公 工 其 教 資 未 遺 者 婚 族, 子 就 以 女 學 有 如 費 職 繼 用 業 續 優 論 從 待, 事 條 不 經 例 得 常 享 申 性 有 請 公 工 6. 優 學 費 公 教 秀 雜 人 費 減 生 免 員 低 請 獎 於 子 學 領 雜 女 金 費 子 教 女 之 育 教 清 優 補 寒 待 育 助 補 獎, 助 或 學 標, 已 金 準 應 及 者 以 取, 民 在 間 僅 其 職 團 他 得 期 政 補 體 府 助 所 間 提 舉 其 子 辦 實 供 之 際 女 已 獎 繳 學 納 完 助 金 數, 成, 當 或 額 不 學 全 在 免 期 註 此 或 冊 限 減 免 手 續 又 學 為 未 雜 具 費 要 上 者 件 開, 不 其 得 申 申 請 請 以 子 情 各 女 形 級 教, 學 育 校 惟 補 所 其 助 實 規 定 際 之 繳 但 領 納 修 取 之 7. 相 年 夫 同 妻 限 學 為 同 為 準 制 公 學 教 如 校 人 有 員 轉 者 學, 其 不 轉 子 得 系 女 請 教 領 重 育 考 補 助 留 應 級 自 重 行 修 協 情 調 形 由 一, 方 其 申 於 同 領 一 學 制 重 複 就 讀 之 年 級, 不 再 補 助 又 畢 業 後 再 考 入 業 9. 8. 10. 其 因 數 案 額 停 應 職 依 人 事 員, 實 在 發 停 生 公 私 職 私 時 立 期 立 之 高 間 高 規 中 發 中 定 ( 職 生 ( 標 職 ) 可 準 實 ) 請 綜 計 用 合 領 算 高 技 非 中 子 綜 ( 能 含 合 女 二 高 班 年 中 教 即 ( 班 學 育 上 級 專 之 程 補 門 職 修 業 ) 助 第 類 程 之 ) 科 二 者 事, 實 三 其, 年 子 得 段 女 於 者 教 復, 育 職 子 補 後 女 助 3 教 應 個 育 按 月 補 公 內 助 私 依 按 立 規 高 定 職 中 自 標 向 私 給 立 自 準 本 足 高 班 支 機 職 標 給 關 準 或 支 給 校 ; 申 一 請 年 補 段 發 仍 11. 或 公 依 專 教 原 科 人 實 以 員 用 上 子 技 學 女 能 校 就 班 標 讀 準 大 支 學 給 獨 立 學 院 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第 二 部 ( 乙 部 ) 者, 其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按 公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39

( 七 ) 交 通 費 補 助 1.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上 下 班 交 通 費 核 發 要 點 2. 作 業 流 程 交 填 通 具 費 申 請 書 表 交 通 費 申 請 表 人 總 務 處 人 事 室 確 宿 複 認 舍 申 未 及 分 未 配 重 資 格 審 查 交 事 通 務 費 組 申 編 請 製 表 工 通 動 知 態 出 通 知 組 員 單 資 出 清 納 冊 併 中 薪 結 束 會 計 室 請 交 通 費 申 請 表 預 算 控 制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決 行 交 通 費 申 請 表 3. 注 意 事 項 : (1) 未 借 住 宿 舍 或 未 固 定 免 費 乘 用 交 通 工 具 之 編 制 內 教 職 員 工, 每 人 每 月 800 元, 每 月 以 21 日 計, 在 職 未 滿 1 個 月 者, 按 實 際 在 職 日 比 例 發 給 (2) 連 續 請 假 超 過 7 日 者, 自 第 8 日 起 按 日 扣 除 交 通 費 40

( 八 ) 進 修 補 助 1.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職 員 進 修 要 點 2. 作 業 流 程 提 出 申 請 粘 申 存 請 單 人 績 冊 單 費 及 收 註 據 成 人 事 室 審 核 資 格 粘 績 冊 存 單 費 單 及 收 註 據 成 出 納 組 登 所 記 得 撥 修 付 補 進 助 結 束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預 金 算 額 控 核 制 算 粘 決 存 單 行 開 立 傳 票 績 費 單 收 及 據 註 成 冊 傳 票 3. 注 意 事 項 (1) 僅 限 公 餘 進 修 之 公 務 人 員 (2) 每 人 每 學 期 補 助 1/2 學 分 學 雜 費, 最 多 以 20,000 元 為 限 41

( 九 ) 休 假 補 助 申 1. 法 令 依 據 :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休 假 改 進 措 施 2. 作 業 流 程 請 請 假 休 假 人 人 事 單 位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請 存 假 單 上 申 檔 請 假 單 休 網 列 印 費 請 假 申 表 補 請 助 表 審 確 統 核 性 合 並 法 於 性 檢 及 核 正 系 休 假 通 補 知 助 撥 費 款 申 請 表 所 得 登 記 預 金 算 額 控 核 算 制 決 行 撥 休 假 補 助 假 付 休 開 立 傳 費 申 請 表 結 補 束 助 傳 票 3. 注 意 事 項 單 登 記 假 單 決 行 (1) 在 國 旅 卡 特 約 店 刷 卡 消 費, 採 實 報 實 銷 方 式, 僅 旅 行 業 旅 宿 業 觀 光 遊 樂 業 等 觀 光 相 關 行 業 之 消 費 金 額 加 成 100% 自 由 額 度 核 發 (2) 應 休 畢 日 數 以 外 之 休 假, 按 日 支 給 休 假 補 助 費 600 元, 未 達 1 日 者, 按 日 折 半 支 給, 於 年 終 一 併 結 算 (3) 1 至 11 月 份 休 假 補 助, 應 於 次 年 1 月 5 日 前 完 成 請 領 事 宜 ;12 月 份 休 假 補 助, 得 以 取 得 單 據 之 時 點 辦 理 核 支 事 宜, 並 於 次 年 2 月 5 日 前 完 成 請 領 事 宜 (4) 夫 妻 雙 方 均 為 公 務 人 員 者, 應 分 別 向 服 務 機 關 申 請 休 假 補 助 (5) 各 機 關 學 校 對 申 請 休 假 補 助, 如 發 現 有 冒 領 重 領 或 偽 造 變 造 單 據 等 情 事, 除 追 繳 已 發 給 之 補 助 外,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議 處, 其 涉 及 刑 責 部 分, 應 移 送 法 辦 42

( 十 ) 離 職 儲 金 給 付 1. 法 令 依 據 : (1) 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96 年 12 月 7 日 勞 動 4 字 第 0960131061 號 書 函, 規 定 公 部 門 各 業 臨 時 人 員 97 年 1 月 1 日 起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退 休 金 計 算 方 式 故 約 用 人 員 不 再 適 用 本 項 離 職 儲 金 給 付 流 程 (2) 計 畫 助 理 仍 比 照 離 職 儲 金 給 與 辦 法 辦 理 2. 填 作 業 流 程 離 申 請 表 表 職 申 請 人 員 編 人 態 製 事 通 動 單 知 位 出 納 組 動 知 態 通 填 通 提 知 款 書 知 書 提 書 銀 送 行 往 來 單 清 單 款 及 通 退 知 款 撥 儲 付 金 離 職 結 束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審 核 決 行 提 知 款 書 通 開 立 傳 傳 票 43

五 服 務 費 用 及 採 購 案 ( 一 ) 辦 理 研 習 會 座 談 會 或 訓 練 進 修 講 座 鐘 點 費 及 兼 職 費 1. 法 令 依 據 : 行 政 院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職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2. 作 業 流 編 程 請 預 動 算 支 表 承 辦 單 位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預 金 算 額 控 核 制 算 決 行 簽 算 呈 表 及 預 簽 預 呈 算 及 表 動 具 製 支 憑 並 證 取 粘 存 單 所 得 登 記 審 核 決 行 開 立 傳 票 粘 存 單 撥 付 款 項 傳 票 結 束 44

3. 注 意 事 項 (1) 兼 職 費 部 分 : 月 支 最 高 簡 任 3,000 元 薦 任 2,500 元 委 任 2,000 元, 一 律 由 本 職 機 關 ( 構 ) 學 校 轉 發 (2) 未 兼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之 兼 職 費, 月 支 數 額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教 授 最 高 年 功 薪 及 學 術 研 究 費 二 項 之 合 計 數 (3)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研 習 會 座 談 會 或 訓 練 機 構 辦 理 訓 練 進 修, 其 實 際 擔 任 授 課 人 員, 按 下 列 標 準 支 給 : 區 分 支 給 數 額 備 註 授 課 時 外 聘 國 內 聘 請 國 外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與 主 辦 或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有 隸 屬 關 係 之 機 關 ( 構 ) 學 校 人 員 2,400 元 1,600 元 1,200 元 一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節 二 授 課 時 間 每 節 為 50 分 鐘, 其 連 續 上 課 2 節 者 為 90 分 鐘, 未 滿 者 減 半 支 給 數 內 主 辦 或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聘 人 員 800 元 講 座 協 助 教 學 並 實 際 授 課 人 員 助 理 按 同 一 課 程 講 座 鐘 點 費 1/2 支 給 (4) 辦 理 參 加 訓 練 進 修 人 員 之 甄 試 分 班 測 驗 學 科 測 驗 之 外 聘 主 試 或 面 試 人 員 之 鐘 點 費 按 授 課 講 座 標 準 支 給, 實 際 執 行 監 場 及 工 作 人 員 之 鐘 點 費 得 按 講 座 助 理 標 準 支 給 (5) 外 聘 講 座 視 實 際 需 要 核 實 支 給 往 返 交 通 費 但 已 使 用 主 辦 或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公 務 車 輛 接 送 或 致 送 車 票 機 票 者, 不 得 再 支 給 (6) 講 座 編 撰 之 教 材, 得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中 有 關 編 稿 費 及 撰 稿 費 標 準 支 給 (7) 專 題 演 講 各 場 次 報 酬 最 高 每 場 3,000 元, 其 他 經 專 案 核 准 另 有 支 給 標 準 者, 從 其 規 定, 校 內 老 師 之 演 講 費 按 內 聘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 不 得 報 支 交 通 費 及 餐 費 ), 報 支 領 據 應 註 明 演 講 小 時 數 (8) 演 講 費 領 據, 請 詳 填 時 間 地 點 題 目 45

( 二 )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1. 法 令 依 據 : 行 政 院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 附 錄 五 ) 2. 作 業 流 程 簽 呈 請 資 動 料 支 預 承 辦 單 位 出 納 組 會 金 算 計 額 控 室 核 制 算 決 行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檢 據 並 製 粘 存 單 所 得 登 記 審 核 簽 呈 資 料 開 傳 立 票 傳 票 粘 決 存 行 撥 付 款 項 單 結 束 3. 注 意 事 項 (1) 出 席 費 A. 支 給 對 象 : 本 機 關 人 員 以 外 之 學 者 專 家 B. 支 給 性 質 : 非 一 般 經 常 性 業 務 會 議, 須 為 政 策 性 或 具 專 案 性 之 重 大 諮 詢 事 項 會 議 為 限 C. 支 給 標 準 : 每 次 會 議 以 2,000 元 為 上 限, 如 係 遠 地 (30 公 里 以 外 ) 得 衡 酌 實 際 情 況, 參 照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支 給 必 要 之 費 用 D. 出 席 費 係 因 會 議 之 出 席 所 得 支 給 之 酬 勞, 審 查 費 ( 屬 稿 費 之 一 ) 係 因 提 供 書 面 審 查 意 見 所 得 支 給 之 酬 勞, 二 者 性 質 有 所 不 同, 是 以 就 會 議 之 出 席, 不 得 重 複 支 給 出 席 費 與 審 查 費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2.3.31 處 忠 六 字 第 092002135 號 解 釋 函 ) 46

(2) 稿 費 1. 機 關 學 校 為 處 理 與 業 務 有 關 之 文 件 資 料 或 定 期 發 行 之 刋 物, 委 ( 邀 ) 請 專 人 或 機 構 進 行 撰 稿 譯 稿 編 稿 及 審 查 等 工 作, 得 支 給 稿 費 區 分 定 期 發 行 之 刊 物 與 業 務 有 關 之 文 件 資 料 項 目 出 版 之 刊 物, 如 電 子 期 刊 校 除 出 版 之 刊 物 外, 均 屬 之, 如 會 議 訊 學 術 期 刊 等, 但 不 包 括 摘 錄 逐 字 稿 報 告 單 位 網 頁 等 業 務 資 相 關 法 規 書 公 文 之 法 規 彙 料 編 年 報 手 冊 等 之 刊 物 本 校 人 員 可 否 支 領 可, 但 以 編 譯 為 職 掌 者 不 得 支 領 不 可, 辦 公 時 間 外 趕 辦 者, 得 依 規 定 報 支 加 班 費 支 給 標 準 依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1. 依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規 定 標 準 ( 請 參 閱 附 給 要 點 規 定 標 準 ( 請 參 閱 附 錄 五 ) 錄 五 ) 2. 依 廠 商 報 價 或 決 標 價 格 2. 謄 稿 因 無 關 智 慧 財 產 之 創 作, 故 不 宜 支 給 3. 演 講 如 有 書 面 資 料, 不 另 支 給 稿 費 4. 報 支 稿 費 時 應 於 領 據 上 註 明 字 數 及 給 付 標 準 47

( 三 ) 簽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費 1. 作 請 動 支 著 作 業 流 程 承 簽 送 辦 呈 審 單 資 費 位 料 人 事 室 檢 存 據 單 並 製 粘 升 審 等 查 資 格 粘 存 單 出 納 組 所 得 登 記 撥 付 款 項 結 束 預 金 算 會 額 控 計 核 制 室 算 審 核 開 立 傳 票 傳 票 校 長 或 決 授 行 權 代 簽 人 簽 決 呈 資 行 料 粘 存 單 2. 注 意 事 項 : 教 師 升 等 著 作 審 查 費, 每 一 審 查 人 3,000 元 48

( 四 ) 碩 博 士 論 文 口 試 費 及 論 文 指 導 費 請 動 支 1. 作 業 流 程 簽 承 呈 辦 資 單 料 位 出 納 組 造 冊 並 製 粘 存 單 所 得 登 記 撥 結 付 束 款 項 會 預 計 算 室 控 制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金 額 核 算 簽 決 呈 資 行 審 核 決 行 料 開 立 傳 票 粘 存 單 傳 票 2. 注 意 事 項 費 用 別 國 90 年 3 月 8 日 第 14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論 文 提 綱 口 試 費 論 文 指 導 費 及 口 試 費 資 格 中 ( 學 華 科 民 國 考 國 ) 9099 年 4 年 月 626 論 月 文 日 提 第 10 綱 147 口 日 試 第 次 費 行 338 政 會 議 次 通 行 過 資 政 格 論 會 ( 文 議 學 口 科 修 試 ) 正 費 考 通 部 分 過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各 項 費 用 支 給 標 準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班 別 命 題 及 閱 卷 費 監 考 費 校 內 委 員 校 外 委 員 論 文 每 科 1 至 3 人, 每 科 校 內 委 員 500 元 校 外 委 員 1,000 元 每 科 1 至 3 人, 每 科 校 內 委 員 600 元 校 外 委 員 1,200 元 不 發 不 發 不 發 不 發 1,000 元 1,500 元 指 導 費 校 內 委 員 校 外 委 員 4,000 元 6,000 元 1,000 元 1,500 元 1,000 元 1,500 元 49

( 五 )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1. 法 令 依 據 (1)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 附 錄 七 ) 本 校 國 內 差 旅 費 報 支 規 定 ( 附 錄 八 ) (2) 各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報 支 費 用 規 定 ( 附 錄 九 ) 2. 作 申 業 流 程 請 出 差 員 工 預 定 作 出 表 作 差 填 預 人 差 具 定 員 出 表 工 出 報 差 告 旅 費 人 事 審 單 核 位 並 為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差 假 登 記 表 審 核 銷 差 預 金 算 額 控 核 制 製 作 清 冊 算 開 立 傳 票 撥 付 款 項 傳 票 結 束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決 行 出 作 差 預 人 定 員 表 工 決 行 出 報 差 告 旅 表 費 50

( 3. 注 意 事 項 (1)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數 額 表 元 / 每 日 ) 職 務 等 級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膳 雜 費 簡 任 級 核 實 1,600 550 薦 任 級 九 職 等 以 下 包 括 約 ( 聘 ) 僱 人 員 雇 員 技 工 司 機 與 工 友 核 實 1,400 500 (2) 本 校 國 內 差 旅 費 報 支 規 定 出 差 地 點 公 差 假 天 數 差 旅 費 報 支 項 目 備 註 埔 里 鎮 以 公 出 登 記 不 支 給 魚 池 鄉 按 實 際 執 行 任 務 當 日 核 給 交 通 費 南 投 台 中 按 實 際 執 行 任 務 當 日 核 交 通 費 彰 化 苗 栗 給 雲 林 基 隆 台 北 桃 園 新 竹 嘉 義 台 南 高 雄 屏 東 宜 蘭 花 蓮 及 台 東 地 區 離 島 地 區 膳 雜 費 1. 按 實 際 執 行 任 務 當 日 核 交 通 費 給, 並 得 視 需 要 核 給 往 膳 雜 費 返 行 程, 不 得 超 過 1 日 2. 奉 准 搭 乘 飛 機 或 高 鐵 住 宿 費 ( 未 檢 據 者 者, 無 往 返 行 程 日, 報 支 半 數 ) 1. 按 實 際 執 行 任 務 當 日 核 交 通 費 給, 實 際 執 行 任 務 時 間 膳 雜 費 為 半 天 者, 得 核 給 往 返 行 程 1 日, 全 天 者 得 核 住 宿 費 ( 未 檢 據 者 給 往 返 行 程 2 日, 報 支 半 數 ) 2. 奉 准 搭 乘 飛 機 或 高 鐵 者, 往 返 行 程 不 得 超 過 1 日 1. 依 實 際 執 行 任 務 時 間 與 交 通 費 交 通 情 況 核 給 膳 雜 費 2. 同 時 奉 准 搭 乘 飛 機 及 高 鐵 者, 往 返 行 程 不 得 超 住 宿 費 ( 未 檢 據 者 過 1 日, 報 支 半 數 ) 5 公 里 以 內 以 公 出 登 記, 不 支 給 交 通 費 如 確 有 住 宿 必 要, 住 宿 費 請 檢 據 核 銷 搭 乘 飛 機 或 高 鐵, 應 於 出 差 請 示 單 上 註 明 ; 核 銷 時 請 檢 附 票 根 ( 或 購 票 證 明 ) 搭 乘 飛 機 或 高 鐵, 應 於 出 差 請 示 單 上 註 明 ; 核 銷 時 請 檢 附 票 根 ( 或 購 票 證 明 ) 搭 乘 飛 機 或 高 鐵, 應 於 出 差 請 示 單 上 註 明 ; 核 銷 時 請 檢 附 票 根 ( 或 購 票 證 明 ) 51

(3) 出 差 以 本 校 為 起 點 ( 計 畫 類 則 以 計 畫 辦 公 室 為 起 點 ) 至 出 差 地 點, 所 需 搭 乘 巿 區 內 公 民 營 客 運 汽 車 或 捷 運 之 車 資, 均 可 報 支 交 通 費, 惟 不 得 報 支 計 程 車 資 (4)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之 職 務 等 級 應 填 列 或 勾 選, 若 附 有 單 據, 應 整 齊 粘 貼 於 另 紙 並 蓋 騎 縫 章 (5) 參 加 各 項 訓 練 研 習 會 座 談 會 研 討 會 檢 討 會 觀 摩 會 說 明 會 全 程 ( 包 括 行 程 及 受 訓 期 間 ) 得 報 支 之 項 目 : A. 往 返 交 通 費 B. 住 宿 費 ( 若 已 供 宿, 則 不 論 實 際 有 無 住 宿, 均 不 得 支 領 住 宿 費 ) C. 膳 費 ( 即 膳 雜 費 之 1/2, 若 供 應 2 餐 ( 含 ) 以 上 視 為 供 膳, 不 論 實 際 有 無 用 膳 均 不 得 支 領 膳 費 ) (6) 自 行 開 車 者 不 得 報 支 油 費, 請 以 該 路 段 最 高 公 民 營 汽 車 票 價 報 支 ; 另 凡 公 民 營 汽 車 到 達 之 地 區 不 得 報 支 計 程 車 資 (7) 補 助 校 外 老 師 ( 或 本 校 同 學 ) 交 通 費, 應 於 領 據 註 明 搭 乘 車 種 起 迄 地 點 及 票 價 (8) 差 旅 費 請 於 出 差 後 15 日 內 報 支 52

( 六 )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1. 法 令 依 據 (1)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 附 錄 十 ) (2) 本 校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 附 錄 十 一 ) (3) 中 央 各 機 關 派 赴 國 外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人 員 補 助 項 目 及 數 額 表 ( 附 錄 十 二 ) (4)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台 工 作 期 間 支 付 費 用 最 高 標 準 表 ( 附 錄 十 三 ) 出 2. 列 作 業 流 程 資 請 差 出 料 核 並 准 填 校 長 或 人 研 發 處 人 事 室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授 權 代 簽 人 確 額 費 認 並 補 簽 助 證 金 經 差 登 假 記 控 預 制 算 決 行 簽 請 定 呈 書 表 等 出 資 國 差 料 申 預 簽 請 定 表 呈 書 等 資 出 料 國 差 申 預 填 出 報 告 具 差 表 國 旅 外 費 國 旅 表 外 費 出 報 差 告 審 核 會 章 審 核 會 章 金 核 額 算 決 行 開 票 傳 立 傳 國 外 出 差 撥 付 結 束 票 旅 表 費 報 告 款 項 53

3. 注 意 事 項 (1) 機 票 報 支 : A. 機 票 票 根 或 電 子 機 票,2 擇 1 B. 國 際 線 航 空 機 票 購 票 證 明 單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2 擇 1 C. 登 機 證 存 根 D. 其 餘 交 通 費, 應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2)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之 劃 分 : 60% 為 住 宿 費 30% 為 膳 食 費 10% 為 零 用 費 (3) 所 稱 零 用 費, 包 括 巿 區 火 車 票 巿 區 公 共 汽 車 車 票 費 巿 區 捷 運 車 票 費 洗 衣 費 小 費 及 其 他 與 生 活 有 關 之 各 項 費 用 (4) 每 人 每 日 得 按 出 差 日 數 報 支 雜 費 ( 包 括 計 程 車 費 巿 區 租 車 費 禮 品 費 交 際 費 等 ) 新 台 幣 600 元, 應 檢 據 核 銷 (5) 出 國 返 國 當 日, 學 校 與 國 際 機 場 之 交 通 費, 比 照 國 內 出 差 報 支 交 通 費 規 定 處 理, 填 在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交 通 費 報 支 (6) 註 冊 費 用 請 檢 附 收 據 正 本 (7) 出 國 以 搭 乘 本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為 原 則, 若 有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搭 乘, 請 填 列 搭 乘 外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申 請 書 (8) 核 銷 時 請 檢 附 出 國 前 之 外 幣 兌 換 水 單 或 出 國 前 1 天 台 灣 銀 行 賣 出 即 期 美 元 參 考 匯 價 證 明 ( 如 逢 假 日 往 前 順 推 ) (9) 除 日 支 生 活 費 外, 其 他 各 項 支 出 均 應 檢 附 單 據 (10) 住 宿 免 費 宿 舍 過 境 旅 館 或 在 交 通 工 具 歇 夜 及 返 國 當 日 生 活 費, 按 該 地 區 日 支 數 額 40% 報 支 (11) 出 國 應 向 台 灣 銀 行 投 保 因 公 赴 國 外 出 差 人 員 綜 合 保 險 新 台 幣 400 萬 元 (12) 日 支 生 活 費 若 出 差 地 點 於 標 準 表 中 未 列 示, 則 請 以 該 國 其 他 地 區 日 支 生 活 費 標 準 報 支 (13) 一 日 內 跨 越 兩 地 區 或 兩 地 區 以 上 者, 其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均 以 當 日 留 宿 之 地 區 為 列 支 數 額, 不 得 重 複 54

( 七 ) 採 購 作 業 1. 作 業 流 程 動 (1)1 出 支 並 印 製 支 萬 元 ( 含 ) 以 下 採 購 總 務 處 支 需 出 求 憑 證 單 黏 位 存 單 保 管 組 出 納 組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判 產 定 類 別 印 製 登 動 入 產 財 是 否 / 非 消 帳 增 加 單 / 動 產 增 耗 值 品 單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動 加 產 單 / 非 動 消 產 耗 增 品 值 增 動 單 加 產 單 領 / 非 消 耗 品 增 取 動 零 產 用 增 值 單 零 撥 用 還 金 明 細 結 零 用 束 金 金 零 用 金 支 付 開 立 傳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支 出 決 憑 證 行 黏 存 單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加 動 支 單 產 出 / 憑 非 動 證 消 產 黏 耗 增 存 品 值 單 增 預 算 控 制 與 審 核 傳 票 55

提 (2) 印 需 求 簽 或 逾 1 萬 元 至 10 萬 元 ( 含 ) 以 下 採 購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需 製 請 購 單 單 位 保 財 管 物 組 分 類 出 納 組 簽 呈 或 請 購 單 簽 粘 貼 單 據 憑 存 單 呈 證 及 請 支 購 出 黏 是 財 否 產? 為 印 製 登 動 入 產 財 / 非 是 否 消 帳 增 加 單 / 動 產 增 耗 值 品 單 動 加 產 單 / 非 動 消 產 耗 增 品 值 增 單 撥 付 結 款 束 項 預 算 會 控 計 制 室 與 審 核 簽 證 呈 請 及 購 支 黏 出 存 憑 單 加 動 簽 證 單 產 呈 請 / 及 購 非 動 支 黏 消 產 出 存 耗 增 品 值 憑 單 增 審 核 單 開 傳 立 傳 票 校 長 或 授 決 權 行 代 簽 人 簽 呈 或 請 購 單 簽 呈 決 及 行 加 證 動 單 請 產 / 購 非 動 支 黏 消 產 出 存 耗 增 憑 單 品 值 增 單 56

(3)10 萬 元 以 上 採 購 總 務 處 需 提 需 求 單 簽 位 保 管 組 財 物 分 類 簽 關 採 呈 資 購 及 料 單 相 送 位 財 物 登 記 是 否? 為 印 製 登 動 入 產 財 / 產 是 否 非 帳 消 / 耗 品 增 值 加 單 動 品 產 產 增 加 值 / 非 單 消 / 動 耗 總 務 處 採 購 審 組 核 開 購 收 業 決 標 及 採 驗 辦 製 證 收 理 黏 紀 收 作 存 錄 支 單 出 憑 驗 核 證 結 算 銷 明 書 呈 支 單 等 出 及 資 憑 驗 證 收 料 黏 簽 存 轉 下 頁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預 與 算 審 控 會 核 制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簽 決 關 呈 資 及 行 料 相 57

需 求 單 位 需 簽 收 求 資 呈 人 單 憑 料 證 核 位 及 黏 驗 章 驗 支 存 收 出 品 動 產 / 非 消 單 產 增 加 值 單 / 動 耗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承 上 頁 總 務 處 採 購 組 經 位 辦 核 單 章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撥 付 款 項 結 束 校 長 會 計 室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審 核 決 行 開 立 傳 票 動 簽 憑 呈 證 及 黏 支 存 出 品 產 加 / 非 消 / 動 耗 單 傳 票 產 增 值 單 58

共 (4)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單 約 需 位 請 同 求 簽 購 供 核 單 應 契 位 保 財 物 管 分 組 類 採 購 組 審 核 出 納 組 ( 本 共 未, 同 逾 達 供 上 網 下 單 採 10 應 購 萬 契 及 元 約 驗 送 請 正 影 購 本 單 ) 收 作 業 是 10 以 下 萬? 元 製 作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採 購 及 驗 收 否 單 核 銷 驗 收 紀 錄 辦 理 作 業 支 製 收 紀 作 錄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驗 及 出 驗 憑 收 證 等 黏 資 存 料 單 財 產 分 類 支 辦 理 出 核 憑 銷 證 黏 存 單 否? 為 否 及 驗 收 等 資 料 是 動 支 品 及 產 產 出 驗 增 / 憑 加 收 值 非 證 等 單 消 黏 / 資 動 耗 存 料 單 撥 付 結 款 束 項 59 預 算 會 控 制 計 與 室 審 核 審 核 開 傳 立 傳 票 票 校 長 或 授 權 決 代 行 簽 人 共 約 同 請 供 購 應 單 契 支 出 決 憑 證 行 及 動 驗 產 收 / 非 等 消 黏 資 耗 存 料 單 產 品 增 值 加 單 / 動

2. 審 核 授 權 分 層 表 辦 理 流 程 本 校 預 算 經 費 及 未 設 主 持 人 之 校 外 財 源 設 有 主 持 人 之 校 外 財 源 計 畫 10,000 以 下 10,001~ 100,000 元 100,000 以 上 10,000 以 下 10,001~ 100,000 元 100,000 以 上 承 辦 人 V V V V V V 計 畫 主 持 人 V V V 單 位 二 級 主 管 ( 系 所 主 任 組 長 ) V V V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 院 長 三 長 室 及 中 心 主 任 ) V ( 代 決 ) V V V ( 代 決 ) V V 總 務 處 ( 採 購 組 ) V( 適 用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 V( 適 用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 V V( 適 用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 V( 適 用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 V 會 計 室 V V V V V V 秘 書 室 V V V V * 院 或 各 系 所 若 自 訂 內 規, 增 加 院 長 及 系 所 主 任 之 核 章, 從 其 規 定 3. 注 意 事 項 : (1)1 萬 元 ( 含 ) 以 下 採 購 免 提 供 報 價 單 或 企 劃 書, 逕 洽 廠 商 採 購, 索 取 收 據 或 發 票 (2) 逾 1 萬 元 至 10 萬 元 ( 含 ) 以 下 簽 案 或 填 具 請 購 單 並 附 估 價 單 1 份, 於 請 購 核 准 後 再 行 採 購 若 廠 商 要 求 現 金 支 付, 得 先 辦 理 借 支 手 續, 勿 自 行 墊 款 (3)10 萬 元 以 上 採 購 須 填 具 採 購 申 請 表 或 簽 案, 依 本 校 採 購 作 業 權 責 劃 分 表 之 規 定 辦 理 採 購 (4)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請 優 先 採 購 環 保 產 品 (5)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由 採 購 組 確 認 是 否 屬 台 灣 銀 行 集 中 採 購 項 目 及 金 額 (6)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應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辦 理 核 銷 : A. 發 票 粘 貼 於 憑 證 用 紙 B. 台 灣 銀 行 訂 購 回 傳 單 ( 訂 單 ) C. 驗 收 紀 錄 D. 請 購 單 60

( 八 ) 借 支 ( 或 預 付 ) 與 撥 還 1. 作 業 流 程 簽 承 呈 及 辦 借 單 支 位 單 支 付 經 費 取 據 核 銷 支 粘 出 存 憑 單 證 總 務 處 採 政 購 府 組 之 萬 適 採 元 用 購 以 法 上 (10 )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開 票 立 撥 支 款 預 會 及 算 計 審 控 核 制 室 開 傳 立 傳 票 票 審 核 借 支 沖 帳 轉 帳 傳 票 校 決 長 行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簽 借 呈 支 及 單 決 行 支 粘 出 存 憑 單 證 結 束 2. 注 意 事 項 (1)1 萬 元 以 下 之 支 出, 除 人 事 費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應 以 零 用 金 支 應, 且 不 得 辦 理 借 支 (2) 因 業 務 需 要 辦 理 借 支, 請 填 寫 借 款 申 請 單, 並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立 即 至 出 納 組 繳 回 餘 款,2 星 期 內 備 齊 單 據 辦 理 結 案 沖 銷 (3) 結 報 已 先 行 預 借 之 款 項 時, 請 於 備 註 欄 勾 選 已 借 支, 並 檢 附 原 借 款 單 影 本, 彙 整 全 案 送 會 計 室 沖 轉, 避 免 零 星 送 出 61

六 學 生 公 費 及 獎 助 學 金 及 製 相 印 關 領 證 清 件 冊 ( 一 ) 校 內 獎 學 金 各 系 所 教 務 處 印 領 清 冊 彙 整 及 審 核 出 納 組 撥 結 付 束 款 項 會 預 計 算 室 與 審 核 控 制 開 立 傳 票 傳 票 校 長 或 授 決 權 行 代 簽 人 印 領 清 冊 * 依 據 各 項 獎 學 金 辦 法, 每 年 或 每 學 期 依 核 定 名 單 造 具 清 冊 表 造 及 具 ( 二 印 工 領 作 ) 清 紀 學 冊 錄 生 工 讀 助 學 金 1. 作 業 流 程 各 單 位 學 務 處 工 印 作 領 紀 清 錄 冊 表 及 彙 整 及 審 核 出 納 組 撥 付 款 項 結 束 會 預 計 算 室 與 審 核 控 制 開 傳 立 票 傳 票 校 長 或 授 決 權 行 代 簽 人 工 印 作 領 紀 清 錄 冊 表 及 62

2. 注 意 事 項 : (1) 工 讀 生 工 作 報 酬 支 付 標 準 :( 一 ) 一 般 性 工 讀 98 元 / 小 時 ( 二 ) 專 門 技 術 性 工 讀 分 98 120 150 元 / 小 時 ( 適 用 圖 書 館 計 中 交 通 指 揮 等 ) (2) 每 月 月 底 前 由 各 工 讀 單 位 依 各 生 實 際 工 作 時 數 造 具 工 作 紀 錄 表 ( 工 讀 出 勤 表 ) 及 印 領 清 冊 於 規 定 時 間 送 生 活 輔 導 組 彙 整 ( 三 ) 急 難 救 助 金 1.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學 生 急 難 救 助 辦 法 填 助 具 2. 金 急 申 難 作 請 救 業 表 流 程 人 急 表 難 及 救 證 助 明 申 文 請 件 系 主 任 教 官 導 師 簽 註 核 章 學 務 處 資 定 格 補 審 助 核 金 並 額 核 出 納 組 款 撥 項 付 會 計 室 預 與 算 審 控 核 制 開 立 傳 傳 票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決 行 急 申 證 難 請 明 救 表 文 助 及 件 結 束 3. 注 意 事 項 : 在 校 學 生 發 生 急 難 極 需 救 助 者, 符 合 申 請 條 件, 檢 附 證 明 填 具 申 請 表 且 同 一 情 事 以 一 次 為 限, 最 高 5 萬 元 63

七 計 畫 ( 補 助 或 委 辦 ) 經 費 ( 一 ) 法 令 依 據 1. 本 校 建 教 合 作 實 施 辦 法 ( 附 錄 十 四 ) 2.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 附 錄 十 五 ) 3.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基 準 表 ( 附 錄 十 六 ) 4. 教 育 部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 附 錄 十 七 ) 5.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 附 錄 十 八 ) 6. 其 他 部 會 所 屬 機 關 訂 定 之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調 整 及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7. 各 計 畫 簽 訂 之 產 學 合 作 契 約 書 ( 二 ) 請 款 作 業 教 育 部 委 辦 ( 或 補 助 ) 計 畫 國 科 會 各 項 專 題 計 畫 其 他 委 辦 ( 或 補 助 ) 計 畫 1. 合 約 約 定 或 機 關 核 定 2. 國 產 科 學 會 合 計 作 畫 計 主 畫 持 主 人 持 儘 人 速 會 簽 知 署 研 執 發 行 處 同 協 意 助 書 請 款 研 發 處 會 辦 單 位 : 1. 出 納 組 : 收 款 並 通 知 會 計 室 入 帳 2. 會 計 室 : 建 立 計 畫 基 本 資 料 檔 向 委 辦 ( 補 助 ) 機 關 請 撥 款 項 經 費 核 撥 到 校 計 畫 經 費 動 支 請 購 執 行 會 辦 單 位 : 1. 會 計 室 2. 出 納 組 : 開 立 收 據 經 費 動 支 申 請 與 核 銷, 依 本 校 作 業 流 程 規 定 辦 理 計 畫 結 案 註 : 國 科 會 多 年 期 計 畫, 如 欲 請 款 下 一 年 度 的 經 費, 請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填 報 收 支 結 算 表 ( 一 式 二 份 ), 陳 核 後 由 計 畫 單 位 留 存 一 份 並 送 一 份 由 研 發 處 發 文 64

( 三 ) 專 ( 兼 ) 任 助 理 1. 法 令 依 據 (1)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約 用 注 意 事 項 ( 附 錄 十 九 ) (2)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工 作 酬 金 支 給 標 準 表 ( 附 錄 二 十 ) 聘 2. 作 相 僱 業 關 簽 流 文 呈 件 及 程 各 計 畫 單 位 研 發 處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簽 關 呈 文 及 件 相 造 冊 清 關 文 冊 件 及 相 資 辦 格 理 審 聘 查 僱 審 職 核 儲 離 金 登 健 冊 記 保 勞 名 勞 審 健 核 保 登 所 記 得 款 撥 項 付 結 束 預 制 核 算 與 控 審 開 立 傳 傳 票 決 行 簽 關 呈 文 及 件 相 決 行 清 關 冊 文 及 件 相 65

3. 注 意 事 項 (1) 檢 附 聘 僱 申 請 書, 學 經 歷 說 明 及 証 明 文 件 影 本,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及 聘 僱 簽 呈 辦 理 聘 僱 事 宜 如 欲 變 更 原 核 定 助 理 人 員 級 別, 經 簽 准 校 方 同 意 後 在 原 核 定 人 事 費 用 內 自 行 勻 支 (2) 請 於 助 理 實 際 開 始 協 助 執 行 計 畫 前 完 成 聘 用 程 序, 以 保 障 助 理 薪 資 及 勞 健 保 權 益 (3) 計 畫 主 持 人 ( 包 括 共 同 主 持 人 ) 除 特 定 研 究 計 畫 外, 於 其 計 畫 內, 不 得 再 支 領 工 作 費 主 持 費 審 查 費 出 席 費 臨 時 工 資 及 其 他 各 類 津 貼 (4) 國 科 會 規 定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及 大 專 生 獎 助 金, 每 月 最 高 分 別 以 不 超 過 14 4 及 2 單 位 為 限 (5) 兼 任 助 理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不 可 同 時 兼 領 臨 時 工 資 調 查 訪 問 費 轉 譯 費 等 相 關 費 用 (6) 已 畢 業 之 大 學 生 或 研 究 生 不 可 擔 任 兼 任 助 理 (7) 聘 用 助 理 時 需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A. 專 任 助 理 : 需 全 時 間 從 事 計 畫 研 究 工 作, 且 在 職 或 在 學 人 員 不 得 擔 任 B. 兼 任 助 理 : 如 擬 聘 用 講 師 助 教 級 人 員, 則 需 為 本 校 或 其 他 機 構 之 編 制 內 人 員 ( 請 附 聘 函 ); 如 擬 聘 用 研 究 生, 則 需 為 與 計 畫 性 質 相 關 之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 如 擬 聘 用 大 學 生, 則 需 為 大 學 部 績 優 之 高 年 級 學 生 C. 擔 任 專 任 助 理 職 務 不 得 再 兼 任 其 他 計 畫 助 理 (8) 專 兼 任 助 理 研 究 人 員 及 臨 時 工 資 按 月 或 於 工 作 結 束 後 編 造 清 冊 核 銷 (9) 聘 用 本 校 員 工 為 助 理 或 臨 時 工 應 加 會 人 事 室 (10) 人 員 之 聘 用 請 即 時 辦 理, 首 次 支 領 薪 資 請 檢 附 聘 僱 簽 呈 及 聘 用 人 資 料 66

( 四 ) 管 理 費 提 撥 1. 國 科 會 計 畫 製 款 發 收 出 納 組 收 款 收 據 通 收 製 據 開 知 會 收 出 計 貼 據 納 組 室 憑 證 粘 存 支 單 出 支 出 憑 證 粘 存 單 開 立 傳 票 結 束 依 2. 請 非 國 科 會 計 畫 收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憑 出 據 計 證 納 畫 粘 組 貼 執 存 製 支 據 行 單 出 單 位 支 出 憑 證 粘 存 製 款 發 收 出 款 收 納 收 組 據 校 長 或 會 計 室 授 權 代 簽 人 單 開 核 章 支 決 出 憑 行 結 立 傳 束 票 粘 存 單 證 67

3. 注 意 事 項 (1) 國 科 會 或 教 育 部 行 政 管 理 費,60% 由 學 校 統 籌 運 用,40% 由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或 個 人 所 屬 單 位 之 院 系 所 中 心 自 行 運 用 (2) 建 教 合 作 機 構 為 國 科 會 或 教 育 部 以 外 機 構 者, 行 政 管 理 費 50% 由 學 校 統 籌 運 用,50% 由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或 個 人 所 屬 單 位 之 院 系 所 中 心 自 行 運 用 (3) 國 科 會 計 畫 經 費 ( 含 管 理 費 ) 不 得 用 作 下 列 各 項 開 支 :( 依 國 科 會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第 二 ( 六 ) 點 ) A. 與 研 究 計 畫 無 關 之 開 支 或 非 執 行 期 限 內 之 開 支 B. 與 國 科 會 補 助 經 費 無 關 之 任 何 墊 撥 款 項 C. 購 買 土 地 或 執 行 機 構 本 身 庫 存 之 物 資 及 現 有 之 設 備 D. 慰 勞 或 餽 贈 性 質 之 支 出 E. 交 際 應 酬 費 用 (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召 開 會 議 而 逾 用 餐 時 間 所 提 供 之 餐 點 除 外 ) 罰 款 贈 款 捐 款 及 各 種 私 人 用 款 F. 建 造 購 買 或 租 賃 房 舍 車 輛 房 舍 及 傢 俱 之 修 理 維 護 等 68

至 ( 五 ) 申 請 變 更 變 國 更 科 申 會 國 請 網 科 表 站 並 填 會 下 寫 計 載 畫 國 科 會 各 計 畫 單 位 專 變 題 更 研 申 究 請 計 畫 申 線 請 上 資 變 料 更 是 審 核 後 函 覆 核 定 變 更 函 研 究 發 展 處 會 計 室 會 章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表 審 核 決 行 專 變 題 更 研 申 究 請 計 表 畫 專 變 題 更 研 申 究 請 計 表 畫 核 關 科 會 准 為? 機 國 影 本 送 會 計 否 室 變 影 更 本 申 請 書 簽 辦 核 章 核 定 變 更 函 影 本 送 會 計 室 更 檔 案 正 資 計 料 畫 結 束 69

線 報 上 告 繳 成 果 ( 六 ) 計 畫 結 案 國 科 會 計 畫 研 究 發 展 處 各 計 畫 單 位 通 經 費 知 結 會 案 計 室 覆 核 後 核 章 收 支 明 細 報 告 表 彙 送 上 整 費 整 函 經 作 銷 後 並 費 業 確 編 進 報 列 認 製 入 銷 印 表 陳 分 線 及 研 送 發 會 處 計 室 彙 經 收 報 支 告 明 表 細 函 報 國 科 會 結 束 線 會 計 室 支 印 報 告 上 明 收 表 登 細 支 明 錄 並 細 收 列 收 支 明 細 報 告 表 會 章 併 歸 原 檔 始 憑 證 結 存 束 查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決 行 收 報 支 告 明 表 細 注 意 事 項 : 收 支 報 告 表 一 式 三 份, 陳 核 後 二 份 送 研 發 處 發 文, 一 份 送 至 會 計 室 存 檔 備 查 70

八 推 廣 教 育 經 費 ( 一 )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 附 錄 二 十 一 ) ( 二 擬 畫 ) 訂 及 作 開 收 業 班 支 流 計 表 程 各 計 畫 單 位 送 表 經 至 費 會 預 計 算 室 經 費 預 算 表 員 召 會 開 研 會 究 議 發 展 處 委 通 審 知 查 計 紀 錄 畫 單 位 會 計 室 計 畫 建 檔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決 行 審 查 紀 錄 結 束 ( 三 ) 注 意 事 項 : 有 關 經 費 動 支 申 請 與 核 銷, 均 依 本 校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與 規 定 辦 理 71

九 年 度 結 餘 款 處 理 ( 一 ) 法 令 依 據 : 本 校 接 受 機 關 ( 構 ) 委 辦 或 補 助 計 畫 結 餘 款 分 配 運 用 及 管 理 辦 法 ( 附 錄 二 十 二 ) ( 二 ) 結 餘 款 再 利 用 申 請 流 程 擬 款 具 計 結 畫 餘 各 單 位 結 運 餘 用 款 計 計 畫 畫 表 再 留 存 計 畫 表 研 究 發 展 處 審 存 計 核 檔 畫 再 畫 單 並 表 運 用 位 通 及 知 會 各 計 計 室 結 運 餘 用 款 計 計 畫 畫 表 再 會 計 室 會 核 計 畫 建 檔 結 束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決 行 結 運 餘 用 款 計 計 畫 畫 表 再 ( 三 ) 經 費 核 銷 程 序 依 本 校 相 關 流 程 與 規 定 辦 理 ( 四 ) 注 意 事 項 1. 計 畫 主 持 人 得 以 其 70% 提 出 個 別 使 用 結 餘 款 計 畫,30% 歸 學 校 統 籌 運 用 2. 不 限 制 使 用 期 限, 每 年 度 賸 餘 款 結 轉 次 年 度 繼 續 使 用 72

十 年 度 結 束 預 算 保 留 各 單 位 填 留 列 申 各 請 項 表 保 各 請 資 項 表 料 保 及 留 附 申 件 發 決 注 文 算 意 通 經 事 知 費 項 年 結 度 報 會 計 室 年 費 度 結 決 報 算 通 經 知 彙 保 送 整 留 教 編 申 育 製 請 部 預 表 算 函 結 束 73

十 一 收 入 作 業 流 程 ( 一 ) 一 般 收 款 金 融 機 構 支 金 票 存 兌 帳 現 作 業 現 開 立 收 款 書 收 入 到 現 各 金 / 類 支 收 票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開 繳 立 款 收 人 據 予 現 送 金 存 / 銀 支 行 票 國 存 庫 機 收 關 款 專 書 戶 收 辦 款 理 書 報 及 核 收 據 查 明 原 因 否 補 機 正 關 收 專 據 戶 或 存 國 庫 登 金 錄 備 出 查 納 簿 現 款 收 款 結 束 會 計 室 國 存 收 庫 款 據 機 收 報 關 款 核 專 書 聯 戶 及 收 相 據 款 符 合 書 否? 計 金 及 開 出 回 立 傳 ) 收 票 ( 入 支 傳 是 額 出 票 / 收 支 傳 票 74

( 二 ) 收 據 機 收 款 金 融 機 構 現 金 存 帳 作 業 開 立 收 款 書 通 知 收 據 機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盤 表 金 點 並 人 盤 列 點 印 補 結 充 帳 現 報 會 同 序 監 並 盤 核 人 章 確 認 程 現 國 金 庫 送 機 存 關 銀 專 行 款 收 款 書 戶 存 收 報 款 表 書 辦 及 理 結 報 帳 核 查 明 原 因 補 及 正 登 收 結 金 錄 款 帳 備 出 書 報 表 查 納 資 簿 現 料 結 束 否 會 計 室 會 同 監 盤 國 存 收 庫 款 據 機 收 報 關 款 核 專 書 聯 戶 及 結 收 相 帳 款 符 報 書 否? 表 金 及 額 開 立 收 傳 入 傳 是 票 票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