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 吾 科 技 大 學 1 0 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在 臺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大 學 部 ( 四 技 )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招 收 轉 學 生 委 員 會 教 育 部 1 0 3 年 2 月 1 0 日 臺 教 技 ( 四 ) 字 第 1 0 3 0 0 1 4 5 5 7 號 函 核 定 學 校 :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地 址 :24452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粉 寮 路 一 段 101 號 電 話 :(02)2601-5310#1209( 教 務 處 ) 網 址 :http://www.hwu.edu.tw 傳 真 :(02)2601-1532 本 考 試 一 律 採 通 訊 ( 或 現 場 ) 報 名, 請 詳 閱 簡 章 規 定, 審 慎 填 寄 凡 逾 期 或 證 件 資 料 不 全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恕 不 受 理, 亦 不 予 退 件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1 0 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在 臺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大 學 部 ( 四 技 )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2016/05/02( 一 ) 本 校 首 頁 免 費 下 載 : http://www.hwu.edu.tw 通 訊 / 現 場 報 名 2016/5/23( 一 )~ 2016/6/16( 四 ) 收 件 時 間 : 星 期 一 ~ 五 09:00~16:00 現 場 報 名 地 點 :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2 樓 教 務 處 寄 發 成 績 2016/06/24( 五 ) 以 E-mail 方 式 寄 發 成 績 複 查 2016/07/01( 五 ) 15:00 前 以 E-mail 方 式 辦 理 放 榜 2016/07/08( 五 ) 10:00 正 取 生 報 到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註 冊 繳 費 2016/07/15( 五 ) 09:00 至 2016/07/22( 五 ) 16:00 前 2016/07/26( 二 ) 起 請 依 註 冊 須 知 時 程 辦 理 本 校 首 頁 公 布 榜 單, 正 取 生 之 錄 取 暨 報 到 註 冊 通 知 單 以 掛 號 郵 寄 倘 有 缺 額, 將 以 電 話 個 別 通 知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請 持 註 冊 繳 費 單 至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或 ATM 轉 帳 繳 費 註 :1. 本 招 生 簡 章 之 時 間 書 寫 係 採 24 小 時 制, 請 考 生 留 意 2. 考 生 服 務 電 話 :(02)2601-5310#1209-1-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1 0 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在 臺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大 學 部 ( 四 技 )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目 次 壹 招 生 系 組 名 額 3 貳 報 考 資 格 3 參 報 名 4 肆 成 績 計 算 及 成 績 公 告 5 伍 複 查 成 績 6 陸 錄 取 原 則 6 柒 放 榜 及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6 捌 報 到 註 冊 6 玖 其 他 規 定 7 附 錄 各 系 收 費 標 準 ( 僅 供 參 考 ) 8 附 表 一 招 生 報 名 表 9 附 表 二 考 生 切 結 書 10 附 表 三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11 附 表 四 委 託 書 12 附 表 五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13 附 表 六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辦 法 14 附 表 七 本 校 校 園 平 面 圖 16 附 表 八 本 校 交 通 位 置 圖 17-2-
壹 招 生 系 組 名 額 一 招 收 年 級 及 系 組 : 年 級 系 組 招 生 名 額 備 註 二 年 級 企 業 管 理 系 資 訊 傳 播 系 餐 旅 管 理 系 2 1. 依 教 育 部 當 學 年 度 核 定 名 額 之 缺 額 進 行 招 生 2. 原 103 學 年 度 招 生 名 額 為 2 名, 三 年 級 學 生 缺 額 0 名 ; 原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名 額 為 3 名, 二 年 級 學 生 缺 額 2 名 3. 招 生 名 額 為 外 加 名 額, 各 系 組 得 互 為 流 用, 惟 不 同 學 年 度 之 名 額 不 得 互 為 流 用 4. 招 生 系 組 如 有 變 更, 則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將 適 時 修 正 後 另 行 公 告 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每 生 限 報 考 一 系 組 ( 學 程 ) ( 二 ) 四 技 修 業 年 限 為 4 年,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2 年 貳 報 考 資 格 一 一 般 資 格 ( 一 ) 依 據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 教 文 ( 二 ) 字 第 1030179466B 號 令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訂 定 之 ( 二 ) 目 前 尚 在 臺 註 冊 就 讀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 四 技 學 制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 三 ) 報 考 二 年 級 學 生 須 修 業 滿 一 學 年 以 上 ( 至 2016 年 7 月 止, 至 少 需 有 2 個 學 期 成 績 ); 報 考 三 年 級 學 生 須 修 業 滿 二 學 年 以 上 ( 至 2016 年 7 月 止, 至 少 需 有 4 個 學 期 成 績 ) ( 四 ) 就 讀 離 島 學 校 (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學 至 臺 灣 本 島 學 校 ( 五 ) 不 得 申 請 轉 入 進 修 學 制 ( 六 ) 非 相 關 科 系 之 錄 取 生, 各 系 組 ( 學 程 ) 得 視 其 大 學 曾 修 習 科 目 內 容, 訂 定 須 補 修 之 基 礎 課 程 與 學 分, 補 修 之 學 分 不 列 計 為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 七 ) 因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因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申 請 轉 學 考 ( 八 ) 轉 學 生 錄 取 後 需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請 參 閱 附 表 六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辦 法, 不 得 異 議 -3-
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考 資 格 皆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教 育 部 若 有 最 新 頒 布 之 規 定 或 修 正, 將 隨 時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 網 址 http://www.hwu.edu.tw ), 並 依 最 新 公 告 內 容 審 查 報 考 資 格 ( 二 ) 考 生 請 特 別 注 意 自 己 是 否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報 名 時 需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若 資 格 不 符 者, 將 予 以 取 消 報 名 及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參 報 名 一 報 名 時 間 2016 年 5 月 23 日 ( 一 )~2016 年 6 月 16 日 ( 四 ), 可 通 訊 或 現 場 報 名, 現 場 報 名 收 件 時 間 為 星 期 ( 一 ~ 五 )9:00~16:00, 地 點 於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行 政 大 樓 二 樓 - 綜 合 業 務 組 二 報 名 須 繳 寄 資 料 ( 一 ) 報 名 表 請 親 自 填 寫 附 表 一 之 報 名 表, 並 黏 貼 最 近 兩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一 張 ( 背 面 事 先 書 寫 姓 名 報 考 年 級 報 考 系 組 別 ) 及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於 考 生 簽 名 處 簽 名 後 連 同 其 他 申 請 文 件 一 併 寄 回 獲 正 取 者 之 報 到 註 冊 通 知 單 將 以 掛 號 寄 送, 故 報 名 表 之 通 訊 處 一 欄 務 必 要 填 寫 暑 期 間 可 以 收 到 信 件 的 住 址, 以 利 報 到 註 冊 資 料 能 正 確 寄 達 ( 二 ) 繳 交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請 於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前 至 郵 局 使 用 郵 政 劃 撥, 並 將 劃 撥 收 據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背 面 劃 撥 帳 號 :19634126 受 款 人 : 醒 吾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受 款 人 地 址 : 24452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粉 寮 路 一 段 101 號 通 訊 欄 : 大 學 部 轉 學 考 試 ( 三 ) 其 他 申 請 文 件 1. 出 入 境 許 可 證 ( 逐 次 加 簽 入 出 境 證 ): 影 本 乙 份 2. 歷 年 成 績 單 : 由 原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開 立 之 文 件 正 本 ; 如 繳 件 時 未 能 取 得 該 學 期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 成 績 單 者, 需 繳 交 附 表 二 之 考 生 切 結 書 3. 在 學 證 明 : 由 原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開 立 之 文 件 正 本 4.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除 歷 年 成 績 單 外, 另 須 繳 交 (1) 個 人 自 傳 ( 約 600 字 ) (2) 讀 書 計 畫 ( 含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如 競 賽 成 績 檢 定 證 明 作 品 集 等 ) -4-
以 上 文 件 請 依 序 由 上 至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或 長 尾 夾 夾 妥, 平 放 入 大 信 封 內 (B4 規 格 ) 並 貼 上 簡 章 附 表 五 所 附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在 2016 年 6 月 16 日 ( 四 ) 之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24452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粉 寮 路 一 段 101 號,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招 收 轉 學 生 委 員 會 或 於 上 班 時 間 親 送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行 政 大 樓 二 樓 ) 本 會 將 以 郵 戳 為 憑, 凡 逾 時 資 料 不 全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恕 不 受 理, 亦 不 予 退 件 三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組 別 ( 二 ) 繳 驗 之 證 件 及 所 填 資 料, 若 經 查 明 有 不 實 或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則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 已 錄 取 者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 如 在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 三 ) 錄 取 生 必 須 於 報 考 當 學 期 入 學,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四 ) 報 名 時 所 繳 交 表 件 及 證 明 文 件, 不 論 錄 取 本 校 與 否, 概 不 予 退 還 肆 成 績 計 算 及 成 績 公 告 一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以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為 考 試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400 分 ( 採 小 數 點 後 第 3 位 四 捨 五 入, 取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2 位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包 含 2 部 分 :1 歷 年 成 績 單 ( 滿 分 100 分 )2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 滿 分 300 分 ) 註 : 歷 年 成 績 單 成 績 採 計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報 考 二 年 級 者, 採 計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單 一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 二 ) 報 考 三 年 級 者, 採 計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至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共 三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 三 )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成 績 單 成 績 雖 未 採 計, 惟 因 係 作 為 報 考 資 格 文 件, 如 報 名 時 未 能 取 得 該 學 期 成 績 單 者, 除 繳 交 附 表 二 之 切 結 書 外,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仍 須 繳 交 由 教 務 處 開 立 包 含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成 績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二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1)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2) 歷 年 成 績 單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作 為 分 發 順 序 若 比 序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同 分 時, 則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另 行 通 知 有 關 考 生 進 行 複 試 以 評 定 錄 取 之 優 先 順 序 三 考 生 成 績 預 定 於 2016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以 E-mail 寄 發, 並 開 放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http://www.hwu.edu.tw/) -5-
伍 複 查 成 績 一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2016 年 7 月 1 日 ( 五 ) 15:00 前 填 寫 附 表 三 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掃 描 後 email 至 092027@mail.hwu.edu.tw, 將 將 由 招 生 試 務 主 辦 單 位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覆 複 查 結 果,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申 請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 申 請 複 查 者 僅 就 成 績 核 計 提 出 複 查 陸 錄 取 原 則 一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報 名 人 數 及 總 成 績, 議 定 各 系 組 之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或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時 可 不 足 額 錄 取 ;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及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正 取 至 額 滿 為 止, 其 餘 列 備 取 生 二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1)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2) 歷 年 成 績 單 成 績 高 低 作 為 分 發 順 序 若 比 序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同 分 時, 則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另 行 通 知 有 關 考 生 進 行 複 試 以 評 定 錄 取 之 優 先 順 序 柒 放 榜 及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2016 年 7 月 8 日 ( 五 ) 10:00 起, 在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公 布 錄 取 名 單, 正 取 生 將 個 別 以 掛 號 ( 或 國 際 快 捷 EMS) 郵 寄 通 知 ; 自 行 領 取 者, 請 於 隔 日 上 班 時 間 (9:00-16:00) 至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行 政 大 樓 二 樓 ) 領 取 未 收 到 錄 取 通 知 單 者,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報 到 註 冊 之 考 生 不 得 以 未 收 到 錄 取 通 知 單 為 理 由, 而 要 求 補 報 到 註 冊 捌 報 到 註 冊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 一 ) 正 取 生 之 報 到 註 冊 通 知 單 隨 錄 取 通 知 單 郵 寄, 同 時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www.hwu.edu.tw/), 未 收 到 通 知 者,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考 生 不 得 以 未 收 到 報 到 註 冊 通 知 單 為 理 由, 而 要 求 補 報 到 註 冊 ( 二 ) 正 取 生 應 於 2016 年 7 月 15 ~ 22 日 期 間 ( 不 含 例 假 日 ) 每 日 09:00~16:00 前 來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 無 法 親 自 報 到 者, 請 於 報 到 前 電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聯 繫 電 話 為 886-2-26015310 分 機 1215 1201~1203) 報 到 時 需 攜 帶 -6-
繳 交 文 件 如 下 : 1. 錄 取 通 知 單 正 本 2. 逐 次 加 簽 入 出 境 證 正 本 3. 原 就 讀 學 校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 影 本 或 學 生 證 無 效 ) 4. 原 就 讀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如 報 到 時 來 不 及 繳 交 原 就 讀 學 校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需 填 寫 切 結 書 並 於 開 學 後 一 週 內 補 交,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三 ) 因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親 自 報 到 者, 須 備 妥 附 表 四 委 託 書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件 被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件 及 上 述 應 繳 之 文 件 資 料 辦 理 報 到 ( 四 ) 未 按 規 定 時 限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依 錄 取 原 則 辦 理 遞 補 二 正 取 生 註 冊 繳 費 正 取 生 依 報 到 註 冊 通 知 之 日 期, 請 持 註 冊 繳 費 單 至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或 ATM 轉 帳 繳 費 三 備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備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日 期, 將 於 2016 年 7 月 26 日 ( 二 ) 起, 至 開 學 日 止, 個 別 以 電 話 依 備 取 順 序 通 知 報 到 註 冊, 所 以 網 路 報 名 時 請 務 必 填 寫 暑 假 時 可 以 聯 絡 到 之 電 話 ( 手 機 號 碼 優 先 ), 以 免 自 身 權 益 受 損 四 經 錄 取 之 學 生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繳 交 各 項 證 件,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 力 ) 證 明 ;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五 轉 學 生 註 冊 入 學 後,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玖 其 他 規 定 一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改 以 就 學 許 可 目 的 以 外 之 身 分 在 臺 停 留 或 居 留 者, 本 校 將 予 以 退 學 二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有 休 學 退 學 變 更 或 喪 失 學 生 身 分 等 情 事, 應 於 生 效 之 翌 日 起 十 日 內 離 境, 屆 期 未 離 境 者, 視 為 逾 期 停 留, 列 入 未 來 入 境 申 請 資 格 之 考 量 但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應 於 畢 業 後 一 個 月 內 離 境 -7-
三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專 職 或 兼 職 之 工 作 違 反 規 定 者,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18 條 規 定 強 制 其 出 境 四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臺 灣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五 考 生 若 有 申 訴 情 事, 請 於 2016 年 7 月 22 日 ( 五 ) 前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以 正 式 書 函 寄 達 本 大 學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應 於 1 個 月 內 正 式 答 覆, 必 要 時 得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公 正 調 查 處 理, 並 告 知 申 訴 人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六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告 知 事 項 : 凡 報 名 參 加 本 項 招 生 入 學 之 考 生 即 表 示 已 知 悉 且 同 意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於 辦 理 本 項 招 生 工 作 考 生 資 料 管 理 及 統 計 分 析 招 生 爭 議 解 決 後 續 新 生 入 學 學 籍 建 置 及 教 育 行 政 相 關 作 業 等 目 的 範 圍 內, 得 於 該 等 目 的 全 部 完 成 前, 於 中 華 民 國 地 區 以 言 詞 書 面 電 子 文 件 電 話 簡 訊 傳 真 及 電 子 郵 件 等 方 式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考 生 本 人 自 報 名 開 始 於 招 生 過 程 提 供 或 產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且 考 生 本 人 得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親 至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就 考 生 本 人 個 資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製 給 複 製 本 補 充 更 正 刪 除 或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惟 倘 考 生 本 人 拒 絕 提 供 上 開 個 資, 將 無 法 參 加 本 次 招 生 或 完 成 後 續 入 學 程 序 七 本 校 辦 理 試 務 相 關 人 員 若 有 三 親 等 以 內 之 親 屬 報 名, 應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聲 明 並 主 動 迴 避 八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項, 悉 依 相 關 規 定 暨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之 附 錄 104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技 各 系 收 費 標 準 ( 僅 供 參 考 ) 單 位 : 新 臺 幣 ( 元 ) 系 所 別 學 費 雜 費 學 分 費 / 每 小 時 電 腦 實 習 費 住 宿 費 / 每 學 期 大 學 部 各 系 38,779 8,538 1,375 900 10,000 註 : 一 電 腦 實 習 費 包 含 電 腦 實 習 費 300 元 及 資 訊 教 學 處 理 使 用 費 600 元 本 項 費 用 合 併 於 學 雜 費 繳 費 單 一 次 收 取, 無 使 用 電 腦 教 室 ( 專 業 電 腦 教 室 專 題 實 習 室 及 教 學 中 心 ) 者 核 退 相 關 費 用 300 元 二 105 學 年 度 實 際 收 費 標 準 以 本 校 網 頁 ( http://info.hwu.edu.tw/) 公 告 為 準 -8-
附 表 一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1 0 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在 臺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大 學 部 ( 四 技 ) 轉 學 招 內 生 報 名 表 面 請 相 黏 二 片 貼 吋 一 最 脫 張 近 帽 兩 半 個 身 月 正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年 先 書 級 寫 姓 報 名 考 背 系 報 面 組 考 事 許 可 證 之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統 一 編 號 ( 報 考 年 級 報 考 系 組 ) 原 就 讀 學 校 通 訊 處 ( 台 灣 地 址 ) 原 就 讀 學 系 電 話 先 書 寫 姓 名 背 面 事 宅 :( ) 行 動 : 戶 籍 地 電 宅 :( ) ( 大 陸 地 址 ) 話 行 動 : E-mail ( 必 填 人 ) 已 詳 閱 簡 章 內 有 關 規 定, 願 意 遵 守 簡 章 中 所 訂 之 各 項 規 定 電 宅 :( ) 緊 急 聯 絡 人 絕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親 筆 填 寫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若 有 不 實, 本 係 本 願 無 人 接 填 異 業 受 寫 議 經 招 或 告 生 繳 知 委 驗 且 員 之 同 會 各 意 處 項 醒 置 資 吾 料 科 絕 若 技 無 不 大 異 符 議 簡 於 章 辦 規 理 定 本 致 項 被 招 取 生 消 錄 取 資 格 及 入 學 資 格, 本 人 話 工 作 行 考 動 生 : 資 料 管 理 及 統 計 分 1. 2. 3. 產 析 招 生 爭 議 解 決 後 續 新 生 入 學 學 籍 建 置 及 教 育 行 政 相 關 作 業 等 目 的 範 圍 內, 技 得 訊 於 該 等 目 的 全 部 完 成 前, 於 中 華 民 國 地 區 以 言 詞 書 面 電 子 電 話 簡 4. 處 生 傳 之 真 個 及 人 電 資 子 料 郵, 且 件 本 等 人 方 得 式 依 蒐 個 集 人 處 資 理 料 及 保 利 護 用 法 規 人 定 自, 持 報 身 名 分 開 證 始 明 於 文 招 件 生 親 過 至 程 醒 提 吾 供 科 或 考 生 切 結 序 大 理 學 利 就 用, 本 惟 人 倘 個 本 資 人 請 拒 求 絕 查 提 詢 供 上 閱 開 覽 個 資 製, 給 將 複 無 製 法 本 參 加 補 本 充 次 招 更 生 正 或 刪 完 除 成 或 後 停 續 止 入 蒐 學 集 程 事 項 考 生 簽 名 : 大 陸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正 面 ) 大 陸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反 面 ) -9-
附 表 二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1 0 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在 臺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大 學 部 ( 四 技 ) 轉 學 招 生 考 生 切 結 書 本 人 參 加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大 學 部 ( 四 技 ) 轉 學 考 試, 因 未 能 及 時 取 得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之 成 績 單, 本 人 將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驗 符 合 簡 章 規 定 報 考 資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倘 有 不 符,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姓 名 : ( 簽 章 ) 報 考 系 組 : 統 一 證 號 : 電 話 : 住 址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10-
附 表 三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1 0 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在 臺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大 學 部 ( 四 技 ) 轉 學 招 生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2016 年 月 日 姓 名 報 名 證 號 報 考 年 級 / 系 別 複 查 科 目 名 稱 原 始 成 績 處 理 結 果 歷 年 成 績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其 他 複 查 事 項 ( 請 說 明 ): 本 申 請 表 季 複 查 科, 回 覆 複 查 結 果 支 電 話 號 碼 : 注 意 事 項 : 一 准 考 證 號 碼 複 查 科 目 名 稱 要 填 寫 清 楚 正 確 二 本 申 請 表 請 掃 描 後 email 至 092027@mail.hwu.edu.tw, 再 打 電 話 (02-26015310 轉 1209) 確 認 已 收 到 審 核 處 理 收 件 ( 以 下 考 生 免 填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1-
附 表 四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無 法 如 期 親 自 前 往 辦 理 作 業, 特 委 託 持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委 託 書 及 需 繳 交 相 關 資 料, 全 權 代 為 辦 理 此 致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招 收 轉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受 委 託 人 姓 名 姓 名 公 民 身 分 證 號 碼 ( 公 民 ) 身 分 證 號 碼 電 話 ( 日 ) 電 話 ( 日 ) 行 動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簽 名 蓋 章 簽 名 蓋 章 委 託 人 -- 大 陸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 請 實 貼 ) 受 委 託 人 --( 大 陸 居 民 )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 請 實 貼 ) -12-
附 表 五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在 臺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大 學 部 ( 四 技 ) 轉 學 限 請 招 時 貼 生 掛 足 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郵 資 寄 件 考 生 地 址 : 寄 件 考 生 姓 名 : 連 絡 電 話 : 報 考 年 級 / 系 組 : 收 件 地 址 :24452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粉 寮 路 一 段 101 號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招 收 轉 學 生 委 員 會 收 每 一 信 封 袋 內, 以 報 名 者 一 人 使 用 為 限 請 自 行 檢 查 下 列 資 料 表 件 是 否 齊 全 並 於 空 格 內 打 報 名 表 : 請 親 自 簽 名 並 貼 妥 大 陸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報 名 費 : 至 郵 局 劃 撥 繳 費 (500 元 ) 並 將 劃 撥 收 據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背 面 出 入 境 許 可 證 ( 逐 次 加 簽 入 出 境 證 ) 影 本 在 學 證 明 正 本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歷 年 成 績 單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及 其 他 選 繳 資 料 等 考 生 切 結 書 -13-
附 表 六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年 月 日 年 度 第 學 期 第 次 教 務 會 議 學 生 抵 免 科 目 分 辦 法 年 月 日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第 次 教 務 會 議 ( 教 務 106) 90 12 13 90 1 1 92 9 30 92 1 1 93 3 13 92 2 1 2 96 3 27 95 2 1 3 98 年 月 1 8 日 9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第 4 次 修 正 通 過 99 3 16 98 2 1 5 101 6 15 100 2 3 6 101 10 30 101 1 2 7 102 10 8 102 1 1 8 104 3 24 103 2 1 9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以 及 充 分 發 揮 教 學 資 源 效 益, 特 訂 定 學 生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辦 法 ( 以 下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校 學 生 得 申 請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列 計 為 畢 業 輔 系 雙 主 修 及 學 程 學 分 下 列 學 生 得 申 請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 一 新 生 二 轉 系 科 生 三 轉 學 生 四 新 舊 課 程 交 替 學 生 ( 含 復 學 生 重 補 修 舊 課 程 不 及 格 學 生 ) 五 預 修 碩 士 班 課 程, 成 績 70 分 以 上, 且 未 列 計 學 士 畢 業 學 分 數 者 六 特 殊 狀 況 需 求 者 第 三 條 本 校 必 修 選 修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原 則 如 下 : 一 科 目 名 稱 內 容 皆 相 同 或 相 近 者, 均 得 申 請 抵 免 二 未 於 本 校 修 習 之 科 目,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畢 業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 四 技 三 年 級 寒 假 轉 入 學 生 可 抵 80 學 分 ) 三 五 專 轉 入 四 技 學 生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得 經 教 學 單 位 依 成 績 課 程 內 涵 重 點 特 色 與 學 習 階 段 性 等 綜 合 因 素 審 查, 至 多 同 意 抵 免 80 學 分 四 5 年 ( 不 含 ) 以 前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不 得 申 請 抵 免 五 一 門 科 目 不 得 同 時 申 請 抵 免 兩 門 科 目 六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所 開 科 目 採 列 表 對 照 方 式, 經 教 學 單 位 同 意 後, -14-
於 同 一 學 院 ( 含 通 識 ) 科 目 得 互 為 抵 免 七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之 申 請, 以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開 設 之 碩 士 學 分 班 或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 修 課 成 績 達 70 分 以 上, 並 經 各 所 審 查 同 意 者 為 限,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不 限 總 數 ; 其 他 非 本 校 修 習 開 課 學 分,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畢 業 學 分 數 1/2 為 上 限 第 四 條 學 分 以 多 抵 少 者, 以 少 學 分 登 記 ; 以 少 抵 多 者, 其 缺 修 學 分 由 教 學 單 位 指 定 修 習 科 目, 以 補 足 畢 業 學 分 第 五 條 本 校 學 生 經 核 定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後, 每 學 期 應 修 學 分 數 依 選 課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條 本 校 學 生 經 核 定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後, 得 視 其 抵 免 學 分 數 多 寡 編 入 適 當 年 級 就 讀, 但 至 少 須 修 業 一 年, 始 可 畢 業 第 七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應 於 新 生 ( 轉 學 生 復 學 生 ) 入 學 註 冊 時 一 併 辦 理, 且 以 辦 理 一 次 為 原 則 入 學 後, 因 課 程 變 動 轉 系 ( 科 所 ) 修 讀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程 學 分, 及 特 殊 情 形 等 因 素, 得 再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抵 免 學 分 之 審 核, 由 教 學 單 位 初 審, 教 務 單 位 複 審 核 定 之 第 八 條 抵 免 學 分 經 登 錄 後, 註 冊 組 即 通 知 學 生 學 生 對 核 定 結 果 異 議 者, 應 於 接 獲 通 知 一 週 內 提 出 申 覆 第 九 條 學 生 入 學 前, 曾 在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同 級 學 校 修 讀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視 實 際 情 形, 依 本 辦 法 有 關 規 定 酌 情 抵 免 第 十 條 學 生 歷 年 成 績 表 應 註 明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情 形, 及 併 存 原 成 績 表 第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5-
附 表 七 -16-
約 1209 786 918( 822 或 至 附 表 八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位 置 圖 高 國 由 直 速 道 林 公 口 路 交 行 約 三 流 百 道 公 尺, 左 側 即 下 可, 看 轉 到 文 醒 化 吾 一 校 路 園 往 林 口 方 向, 直 行 至 中 山 路 右 轉 直 行, 至 粉 寮 路 處 左 轉, 三 客 運 : ( 41Km) 1. 1210: 車 站 西 出 口 台 北 西 站 棟 ( 交 六 轉 運 站 ) 搭 乘 三 重 客 高 速 公 路 院 重 往 至 林 口 竹 林 山 觀 音 寺 班 車 至 林 口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A ) 2. 936: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圓 山 站 ( 終 搭 點 乘 三 ) 重 下 客 車 運 新 北 市 快 速 公 車 經 高 速 公 路 ) 長 庚 醫 936 ( 3. 920: 由 新 板 橋 車 站 捷 運 新 埔 站 大 漢 橋 新 莊 思 源 二 省 道 五 股 交 流 道 經 高 速 三 台 公 大 北 路 學 客 運 站 至 下 林 口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 ) 4. 925: 車 台 北 捷 運 蘆 洲 線 三 和 國 中 站 三 重 交 流 道 經 高 速 公 路 至 林 口 醒 吾 科 技 ( ) 1. 重 客 路 運 重 北 新 門 一 省 道 台 北 莊 市 新 北 泰 門 路 圓 泰 山 泰 林 慶 路 路 承 德 路 民 權 西 路 台 北 重 重 2. 新 道 公 西 板 橋 線 : 由 新 板 橋 車 站 至 林 口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丹 北 市 新 市 區 公 泰 山 泰 樹 路 - 林 至 口 林 長 口 庚 醫 醒 院 吾 縣 ): 科 民 技 由 大 大 樹 道 學 林 北 門 中 下 山 街 車 路 中 正 路 安 新 海 民 橋 安 西 新 莊 國 福 中 營 國 一 中 省 五 段 鳳 龍 五 工 里 股 泰 商 立 五 山 路 體 林 五 明 停 志 路 福 車 路 社 場 水 區 泰 尾 林 林 民 口 義 路 粉 長 路 寮 庚 至 一 路 醫 段 林 一 院 口 醒 吾 五 科 股 技 立 大 體 學 停 站 場 下 車 新 五 路 二 段 蓬 萊 路 成 泰 路 一 二 陸 段 光 國 宅 至 林 五 股 站 冷 水 坑 民 義 路 二 段 張 厝 茶 場 ) 口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3. 858( 桃 園 國 客 運 桃 園 遠 東 百 貨 前 桃 農 青 果 中 心 陸 光 二 村 龜 山 陸 光 三 村 精 忠 五 村 楓 樹 社 區 4. 搭 洪 中 乘 厝 台 林 北 上 口 捷 楓 農 運 會 村 輔 光 林 華 口 線 坑 加 油 站 湖 新 莊 大 醒 站 崗 吾 科 轉 警 技 乘 察 大 三 大 學 重 學 客 站 運 頂 下 湖 車 公 西 文 門 化 二 路 公 長 庚 醫 院 林 口 ( 西 板 橋 1. 1209( ) 786( ) 2. 林 新 公 口 店 西 醒 泰 北 吾 山 門 科 技 大 學 中 公 興 西 站 巴 下 板 士 車 橋 或 指 南 客 樹 運 林 ) - 新 林 店 口 區 長 公 庚 所 醫 院 泰 至 山 林 國 口 小 醒 轉 吾 乘 科 三 技 重 大 客 學 運 站 下 車 1209 ( ) 786( ) 858( ) -17- 其 他 環 重 西 北 運 經 1210( 橋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