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業 單 位 社 會 團 體 和 與 其 建 立 勞 動 合 同 關 係 的 勞 動 者, 依 照 本 法 執 行 修 改 草 案 除 公 務 員 和 參 照 公 務 員 法 管 理 的 工 作 人 員 外, 國 家 機 關 事 業 單 位 社 會 團 體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的, 其 勞 動 合 同 的 訂 立 履 行 變 更 解 除 和 終 止, 依 照 本 法 執 行 2. 企 業 規 章 制 度 對 勞 動 者 造 成 損 害 要 賠 償 用 人 單 位 的 規 章 制 度 直 接 涉 及 勞 動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應 當 經 工 會 職 工 大 會 或 者 職 工 代 表 大 會 討 論 通 過, 或 者 通 過 平 等 協 商 作 出 規 定 用 人 單 位 在 制 定 修 改 或 者 決 定 直 接 涉 及 勞 動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勞 動 報 酬 工 作 時 間 休 息 休 假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保 險 福 利 職 工 培 訓 勞 動 紀 律 以 及 勞 動 定 額 管 理 等 規 章 制 度 或 者 重 大 事 項 時, 應 當 經 職 工 代 表 大 會 或 者 全 體 職 工 討 論, 提 出 方 案 和 意 見, 與 工 會 或 者 職 工 代 表 平 等 協 商 確 定 在 規 章 制 度 實 施 過 程 中, 工 會 或 者 職 工 認 為 用 人 單 位 的 規 章 制 度 不 適 當 的, 有 權 向 用 人 單 位 提 出, 通 過 協 商 作 出 修 改 完 善 3.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應 訂 立 書 面 合 同 已 存 在 勞 動 關 係, 但 是 用 人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未 以 書 面 形 式 訂 立 勞 動 合 同 的, 除 勞 動 者 有 其 他 意 思 表 示 外, 視 為 用 人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已 訂 立 無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並 應 當 及 時 補 辦 訂 立 書 面 勞 動 合 同 的 手 續 用 人 單 位 制 定 的 勞 動 規 章 制 度 違 反 法 律 法 規 規 定 的 無 效, 由 勞 動 行 政 部 門 給 予 警 告, 責 令 改 正 ; 對 勞 動 者 造 成 損 害 的, 用 人 單 位 應 當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用 人 單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即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應 當 辦 理 用 工 手 續, 訂 立 書 面 勞 動 合 同 已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但 是 用 人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未 以 書 面 形 式 訂 立 勞 動 合 同 的, 應 當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訂 立 書 面 勞 動 合 同 用 人 單 位 在 辦 理 用 工 手 續 的 同 時 未 訂 立 書 面 勞 動 合 同, 新 招 用 的 勞 動 者 的 待 遇 應 當 按 照 企 業 或 者 行 業 集 體 合 同 的 標 準 執 行 ; 沒 有 集 體 合 同 的, 用 人 單 位 應 當 對 勞 動 者 實 行 同 工 同 酬
4. 按 合 同 期 限 長 短 規 定 試 用 期 勞 動 合 同 期 限 在 三 個 月 以 上 的, 可 以 約 定 試 用 期 試 用 期 包 括 在 勞 動 合 同 期 限 內 非 技 術 性 工 作 崗 位 的 試 用 期 不 得 超 過 一 個 月 ; 技 術 性 工 作 崗 位 的 試 用 期 不 得 超 過 二 個 月 ; 高 級 專 業 技 術 工 作 崗 位 的 試 用 期 不 得 超 過 六 個 月 用 人 單 位 自 辦 理 用 工 手 續 之 日 起 超 過 一 個 月 不 與 勞 動 者 訂 立 書 面 勞 動 合 同 的, 應 當 支 付 勞 動 者 勞 動 應 得 報 酬 二 倍 的 工 資 勞 動 合 同 期 限 不 足 一 年 的, 試 用 期 不 得 超 過 一 個 月 ; 勞 動 合 同 期 限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的, 試 用 期 不 得 超 過 兩 個 月 ; 三 年 以 上 固 定 期 限 和 無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試 用 期 不 得 超 過 六 個 月 勞 動 合 同 僅 約 定 試 用 期 或 者 勞 動 合 同 期 限 與 試 用 期 相 同 的, 試 用 期 不 成 立, 該 期 限 為 勞 動 合 同 期 限 勞 動 者 在 試 用 期 的 工 資 不 得 低 於 同 崗 位 最 低 工 資 或 者 勞 動 合 同 約 定 工 資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5. 鼓 勵 企 業 簽 訂 無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對 防 止 勞 動 合 同 短 期 化 作 出 了 一 些 規 定 6. 完 善 服 務 期 的 相 關 規 定 用 人 單 位 為 勞 動 者 提 供 培 訓 費 用, 使 勞 動 者 接 受 六 個 月 以 上 脫 產 專 業 技 術 培 訓 的, 可 以 與 勞 動 者 約 定 服 務 期 以 及 勞 動 者 違 反 服 務 期 約 定 應 當 向 用 人 單 位 支 付 的 違 約 金 該 違 約 金 不 得 超 過 服 務 期 尚 未 履 行 部 分 所 應 分 攤 的 培 訓 費 用 在 試 用 期 中, 除 有 證 據 證 明 勞 動 者 不 符 合 錄 用 條 件 外, 用 人 單 位 不 得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用 人 單 位 在 試 用 期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的, 應 當 向 勞 動 者 說 明 理 由 鼓 勵 簽 訂 無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勞 動 者 提 出 續 簽 勞 動 合 同 的, 應 當 簽 訂 無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 續 延 勞 動 合 同 時, 勞 動 者 已 在 該 用 人 單 位 連 續 工 作 滿 十 年 以 上 的 ; 用 人 單 位 初 次 實 行 勞 動 合 同 制 度 或 者 國 有 企 業 改 制 重 新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時, 勞 動 者 在 該 單 位 連 續 工 作 滿 十 年 或 者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在 十 年 以 內 的 ; 連 續 簽 訂 兩 次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後 續 簽 的 是 用 人 單 位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不 簽 訂 無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的, 在 解 除 或 者 終 止 勞 動 合 同 時, 應 當 按 照 本 法 規 定 的 經 濟 補 償 標 準 的 二 倍 向 勞 動 者 支 付 賠 償 金 用 人 單 位 提 供 培 訓 費 用, 對 勞 動 者 進 行 一 個 月 以 上 脫 產 專 業 技 術 或 者 職 業 培 訓 的, 可 以 與 勞 動 者 約 定 服 務 期 勞 動 者 違 反 服 務 期 約 定 的, 應 當 按 照 約 定 向 用 人 單 位 支 付 違 約 金 約 定 違 反 服 務 期 違 約 金 的 數 額 不 得 超 過 用 人 單 位 提 供 的 培 訓 費 用 違 約 時, 勞 動 者 所 支
付 的 違 約 金 不 得 超 過 服 務 期 尚 未 履 行 部 分 所 應 分 攤 的 培 訓 費 用 7. 縮 小 競 業 限 制 的 範 圍 用 人 單 位 可 以 與 知 悉 其 商 業 秘 密 的 勞 動 者 在 勞 動 合 同 中 約 定 競 業 限 制 競 業 限 制 的 範 圍, 應 當 以 能 夠 與 用 人 單 位 形 成 實 際 競 爭 關 係 的 地 域 為 限 用 人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有 競 業 限 制 約 定 的, 應 當 同 時 與 勞 動 者 約 定 競 業 限 制 經 濟 補 償, 其 數 額 不 得 少 於 勞 動 者 在 該 用 人 單 位 的 年 工 資 收 入 勞 動 者 違 反 競 業 限 制 約 定 的, 違 約 金 數 額 不 得 超 過 競 業 限 制 經 濟 補 償 的 三 倍 8. 用 人 單 位 拖 欠 工 資 勞 動 者 可 申 請 支 付 令 對 勞 動 者 的 工 資 和 社 會 保 險 作 出 一 些 規 定 用 人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約 定 的 服 務 期 較 長 的, 用 人 單 位 應 當 按 照 工 資 調 整 機 制 提 高 勞 動 者 在 服 務 期 間 的 勞 動 報 酬 對 負 有 保 守 用 人 單 位 商 業 秘 密 義 務 的 勞 動 者, 用 人 單 位 可 以 在 勞 動 合 同 或 者 保 密 協 議 中 與 勞 動 者 約 定 競 業 限 制 條 款, 並 約 定 在 解 除 或 者 終 止 勞 動 合 同 後, 在 競 業 限 制 期 限 內 按 月 給 予 勞 動 者 經 濟 補 償 勞 動 者 違 反 競 業 限 制 約 定 的, 應 當 按 照 約 定 向 用 人 單 位 支 付 違 約 金 競 業 限 制 的 人 員 限 於 用 人 單 位 的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高 級 技 術 人 員 和 其 他 知 悉 用 人 單 位 商 業 秘 密 的 人 員 競 業 限 制 的 範 圍 地 域 期 限 由 用 人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約 定, 競 業 限 制 的 約 定 不 得 違 反 法 律 法 規 的 規 定 競 業 限 制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二 年 是 用 人 單 位 應 當 按 照 國 家 規 定 和 勞 動 合 同 約 定 及 時 足 額 發 放 勞 動 報 酬 用 人 單 位 拖 欠 或 者 未 足 額 發 放 勞 動 報 酬 的, 勞 動 者 可 以 向 當 地 人 民 法 院 申 請 支 付 令 ; 拒 不 執 行 支 付 令 的, 由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強 制 執 行 對 用 人 單 位 拖 欠 工 資 的 行 為, 規 定 相 應 的 法 律 責 任 9. 裁 減 20 人 以 上 要 向 勞 動 部 門 報 告 勞 動 合 同 訂 立 時 所 依 據 的 客 觀 情 況 發 生 重 大 變 化, 致 使 勞 動 合 同 無 法 履 行, 需 要 裁 減 人 員 五 十 人 以 上 的, 用 人 單 位 應 當 向 本 單 位 工 會 或 者 全 體 職 工 說 明 情 況, 並 與 工 會 或 者 職 工 代 表 協 商 一 致 裁 減 人 員 時, 應 當 優 先 留 用 在 本 單 位 工 作 時 間 較 長 與 本 單 位 訂 立 較 長 期 限 的 有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以 及 訂 立 無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的 勞 動 者 國 家 採 取 措 施, 逐 步 實 現 勞 動 者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個 人 帳 戶 隨 勞 動 者 在 全 國 範 圍 內 流 動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致 使 勞 動 合 同 無 法 履 行, 需 要 裁 減 人 員 二 十 人 以 上 或 者 裁 減 人 員 不 足 二 十 人 但 佔 企 業 職 工 總 數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用 人 單 位 應 當 提 前 三 十 日 向 工 會 或 者 全 體 職 工 說 明 情 況, 聽 取 工 會 或 者 職 工 的 意 見 後, 裁 減 人 員 方 案 經 向 勞 動 保 障 部 門 報 告, 可 以 裁 減 人 員 : 依 照 破 產 法 規 定 進 行 重 整 的 ; 生 產 經 營 發 生 嚴 重 困 難 的 ; 因 防 治 污 染 搬 遷
的 ; 其 他 因 勞 動 合 同 訂 立 時 所 依 據 的 客 觀 經 濟 情 況 發 生 重 大 變 化, 致 使 勞 動 合 同 無 法 履 行 的 裁 減 人 員 時, 應 當 優 先 留 用 下 列 勞 動 者 : 在 本 單 位 工 作 時 間 較 長 的 ; 與 本 單 位 訂 立 較 長 期 限 的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的 ; 訂 立 無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的 ; 家 庭 無 其 他 就 業 人 員, 有 需 要 扶 養 的 老 人 或 者 未 成 年 人 的 10. 工 會 可 就 集 體 合 同 爭 議 起 訴 工 會 組 織 或 者 職 工 代 表 有 權 與 用 人 單 位 通 過 平 等 協 商, 就 勞 動 報 酬 工 作 時 間 休 息 休 假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保 險 福 利 等 事 項 簽 訂 集 體 合 同 企 業 職 工 一 方 與 用 人 單 位 通 過 平 等 協 商, 就 勞 動 報 酬 工 作 時 間 休 息 休 假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保 險 福 利 等 事 項, 簽 訂 集 體 合 同 集 體 合 同 草 案 應 當 提 交 職 工 代 表 大 會 或 者 全 體 職 工 討 論 通 過 集 體 合 同 由 工 會 代 表 企 業 職 工 一 方 與 用 人 單 位 簽 訂 ; 尚 未 建 立 工 會 的 用 人 單 位, 由 勞 動 者 推 舉 的 代 表 與 用 人 單 位 簽 訂 在 縣 級 以 下 區 域 內, 建 築 業 採 礦 業 餐 飲 服 務 業 等 行 業 可 以 由 工 會 組 織 與 企 業 方 面 代 表 訂 立 行 業 性 集 體 合 同, 行 業 性 集 體 合 同 對 當 地 全 行 業 的 用 人 單 位 和 勞 動 者 具 有 約 束 力 企 業 職 工 一 方 與 用 人 單 位 可 以 訂 立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工 資 調 整 機 制 等 專 項 集 體 合 同 集 體 合 同 中 勞 動 條 件 和 勞 動 報 酬 等 標 準 應 當 高 於 當 地 人 民 政 府 規 定 的 最 低 標 準 ; 用 人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訂 立 的 勞 動 合 同 中 勞 動 條 件 和 勞 動 報 酬 等 標 準 不 得 低 於 集 體 合 同 的 標 準 11. 勞 務 派 遣 單 位 應 與 勞 動 者 訂 兩 年 以 上 合 同 以 勞 動 力 派 遣 形 式 用 工 的 用 人 單 位, 應 當 在 指 定 銀 行 帳 戶 中 以 每 一 名 被 派 遣 的 勞 動 者 不 少 於 五 千 元 為 標 準 存 入 備 用 金 用 人 單 位 違 反 集 體 合 同, 侵 犯 職 工 勞 動 權 益 的, 工 會 可 以 依 法 要 求 用 人 單 位 承 擔 責 任 ; 因 履 行 集 體 合 同 發 生 爭 議, 經 協 商 解 決 不 成 的, 工 會 可 以 依 法 申 請 仲 裁 或 者 提 起 訴 訟 是 勞 務 派 遣 單 位 是 本 法 所 稱 用 人 單 位, 應 當 履 行 用 人 單 位 對 勞 動 者 的 全 部 義 務 勞 務 派 遣 單 位 應 當 與 被 派 遣 勞 動 者 訂 立 二 年 以 上 的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 同
接 受 以 勞 務 派 遣 形 式 用 工 的 單 位 應 當 履 行 下 列 義 務 : 執 行 國 家 勞 動 標 準, 提 供 相 應 的 勞 動 條 件 和 勞 動 保 護 ; 告 知 被 派 遣 勞 動 者 的 工 作 要 求 和 勞 動 報 酬 ; 支 付 加 班 費 績 效 獎 金, 提 供 與 工 作 崗 位 相 關 的 福 利 待 遇 ; 對 在 崗 被 派 遣 勞 動 者 進 行 工 作 崗 位 所 必 需 的 培 訓 ; 連 續 用 工 的, 建 立 正 常 的 工 資 調 整 機 制 勞 務 派 遣 單 位 派 遣 勞 動 者 應 當 與 用 工 單 位 簽 訂 勞 務 派 遣 協 定 用 工 單 位 應 當 根 據 工 作 崗 位 的 實 際 需 要 與 勞 務 派 遣 單 位 確 定 派 遣 期 限, 不 得 將 連 續 用 工 期 限 分 割 簽 訂 數 個 短 期 勞 務 派 遣 協 議 勞 務 派 遣 單 位 有 義 務 將 勞 務 派 遣 協 定 的 內 容 告 知 被 派 遣 勞 動 者 勞 務 派 遣 單 位 不 得 克 扣 用 工 單 位 按 照 勞 務 派 遣 協 定 支 付 給 被 派 遣 勞 動 者 的 勞 動 報 酬 被 派 遣 勞 動 者 享 有 同 工 同 酬 的 權 利 ; 有 權 參 加 或 者 組 織 工 會, 維 護 自 身 合 法 權 益 被 派 遣 勞 動 者 可 以 依 法 與 勞 務 派 遣 單 位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勞 務 派 遣 一 般 應 當 在 臨 時 性 輔 助 性 或 者 替 代 性 的 工 作 崗 位 上 實 施 禁 止 用 工 單 位 自 設 勞 務 派 遣 公 司, 向 本 單 位 或 者 所 屬 單 位 派 遣 勞 動 者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人 大 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