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 工 處
目 錄 政 府 聘 用 殘 疾 人 士 的 政 策 及 相 關 措 施 頁 2-5 為 任 職 政 府 的 殘 疾 人 士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頁 6 申 請 政 府 職 位 須 知 如 何 得 悉 政 府 職 位 資 料? 如 何 填 寫 政 府 職 位 申 請 書? 頁 7-8 頁 9-10 勞 工 處 展 能 就 業 科 提 供 什 麼 協 助? 頁 11-12 1
政 府 聘 用 殘 疾 人 士 的 政 策 及 相 關 措 施 作 為 提 供 平 等 就 業 機 會 的 僱 主, 政 府 致 力 在 就 業 方 面 消 除 殘 疾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歧 視 我 們 的 宗 旨 是 盡 可 能 安 排 殘 疾 人 士 擔 任 合 適 的 工 作 此 舉 符 合 政 府 的 一 貫 政 策, 就 是 讓 殘 疾 人 士 從 事 有 報 酬 的 工 作, 藉 此 融 入 社 會 公 務 員 的 聘 任 是 以 公 開 及 公 平 競 爭 為 原 則 在 公 開 招 聘 的 過 程 中, 招 聘 當 局 會 按 申 請 人 的 品 格 能 力 和 表 現, 以 及 因 應 有 關 職 系 的 工 作 要 求 而 訂 明 的 入 職 要 求, 評 核 所 有 申 請 人 政 府 歡 迎 殘 疾 人 士 申 請 政 府 職 位, 並 已 制 訂 適 當 的 措 施, 確 保 殘 疾 人 士 在 投 考 政 府 職 位 時, 與 其 他 申 請 人 一 樣 享 有 平 等 機 會 上 述 的 措 施 包 括 : 在 招 聘 工 作 的 最 初 階 段, 如 殘 疾 申 請 人 符 合 有 關 職 位 的 基 本 入 職 條 件, 便 毋 須 經 過 篩 選 程 序 ( 如 有 的 話 ), 直 接 獲 邀 參 加 遴 選 測 試 / 面 試 如 招 聘 部 門 / 職 系 邀 請 已 表 明 是 殘 疾 人 士 的 申 請 人 參 加 遴 選 測 試 / 面 試, 便 會 主 動 聯 絡 申 請 人, 了 解 他 們 是 否 需 要 任 何 協 助 或 調 節 安 排 招 聘 部 門 / 職 系 亦 會 因 應 殘 疾 申 請 人 的 特 別 需 要, 適 當 調 整 遴 選 測 試 / 面 試 程 序 或 安 排 有 關 安 排 的 具 體 實 例, 可 參 閱 表 一 及 表 二, 殘 疾 申 請 人 亦 可 因 應 其 殘 疾 情 況 建 議 其 他 的 特 別 安 排 供 招 聘 部 門 / 職 系 考 慮 2
表 一 招 聘 部 門 / 職 系 為 殘 疾 申 請 人 參 加 遴 選 測 試 而 作 的 調 節 安 排 的 例 子 殘 疾 類 別 遴 選 測 試 安 排 安 排 合 適 的 考 試 場 地, 例 如 在 可 提 供 輔 助 儀 器 的 機 構 設 立 試 場 提 供 放 大 / 點 字 試 卷 及 放 大 的 答 題 紙 / 答 題 簿 視 障 提 供 特 別 儀 器, 例 如 點 字 機 或 裝 有 特 別 軟 件 的 個 人 電 腦 以 協 助 申 請 人 作 答 容 許 申 請 人 使 用 自 備 的 放 大 鏡 容 許 申 請 人 以 剔 或 圈 代 替 塗 黑 多 項 選 擇 題 答 題 紙 上 的 選 項 容 許 申 請 人 隔 行 書 寫 提 供 枱 燈 3
表 一 招 聘 部 門 / 職 系 為 殘 疾 申 請 人 參 加 遴 選 測 試 而 作 的 調 節 安 排 的 例 子 殘 疾 類 別 遴 選 測 試 安 排 安 排 有 適 當 設 施 的 試 場 ( 例 如 方 便 輪 椅 使 用 者 出 入 的 測 試 場 地 及 洗 手 間 ) 行 動 有 障 礙 為 申 請 人 安 排 靠 近 試 場 出 入 口 的 座 位 因 應 申 請 人 個 別 情 況 提 供 臨 時 泊 車 位 聽 障 提 供 一 份 書 面 的 主 考 過 程 細 則, 讓 申 請 人 知 悉 主 考 員 在 試 場 內 的 宣 佈 視 乎 申 請 人 聽 障 的 情 況 而 定, 安 排 申 請 人 坐 於 試 場 前 排 的 左 方 或 右 方 的 位 置 因 殘 疾 而 影 響 完 成 測 試 的 速 度 因 應 申 請 人 的 殘 疾 程 度 和 試 題 難 度, 延 長 測 試 時 間 ( 註 : 申 請 人 須 提 供 醫 生 證 明 /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的 相 關 文 件, 或 申 請 人 參 加 學 校 考 試 時 獲 提 供 特 別 安 排 的 文 件, 以 茲 證 明 ) 4
表 二 招 聘 部 門 / 職 系 為 殘 疾 申 請 人 參 加 遴 選 面 試 而 作 的 調 節 安 排 的 例 子 殘 疾 類 別 視 障 遴 選 面 試 安 排 當 有 關 申 請 人 抵 達 試 場 入 口, 安 排 職 員 帶 領 申 請 人 前 往 面 試 室 於 面 試 結 束 後, 協 助 申 請 人 離 開 保 持 試 場 通 道 暢 通 行 動 有 障 礙 確 保 面 試 室 和 通 道 均 可 讓 輪 椅 使 用 者 出 入 在 情 況 許 可 下 提 供 臨 時 泊 車 位, 或 提 供 其 他 鄰 近 試 場 的 停 車 場 的 資 料 容 許 有 聽 力 障 礙 的 申 請 人 使 用 助 聽 器 聽 障 及 / 或 言 語 障 礙 提 供 一 份 書 面 的 登 記 手 續 指 引 面 試 時 以 書 面 溝 通 面 試 人 員 提 問 時 減 慢 說 話 速 度 及 提 高 聲 線 在 進 行 遴 選 測 試 / 面 試 後, 如 招 聘 委 員 會 認 為 殘 疾 申 請 人 適 合 擔 任 有 關 職 級 的 某 些 職 位, 即 使 他 / 她 因 殘 疾 而 未 能 執 行 有 關 職 級 每 個 職 位 的 全 部 職 務, 招 聘 委 員 會 仍 可 推 薦 聘 用 該 名 殘 疾 申 請 人 此 外, 在 適 合 受 聘 的 殘 疾 申 請 人 和 其 他 與 其 適 合 受 聘 程 度 相 若 的 健 全 申 請 人 當 中, 招 聘 部 門 / 職 系 可 給 予 殘 疾 申 請 人 適 度 的 優 先 錄 用 機 會 5
為 任 職 政 府 的 殘 疾 人 士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為 協 助 殘 疾 人 士 融 入 工 作 環 境, 政 府 為 殘 疾 僱 員 提 供 在 職 協 助 和 作 出 適 度 的 調 節 安 排, 以 協 助 他 們 履 行 職 務, 例 如 改 裝 工 作 間 和 辦 公 室 設 施 適 當 調 整 工 作 模 式 和 工 作 安 排 提 供 所 需 輔 助 器 材 等 此 外, 政 府 會 為 殘 疾 僱 員 購 買 輔 助 器 材, 以 協 助 他 們 履 行 職 務, 例 如 附 有 點 字 顯 示 器 的 電 腦 電 話 擴 音 器 文 本 閱 讀 軟 件 及 放 大 裝 置 等 6
申 請 政 府 職 位 須 知 如 何 得 悉 政 府 職 位 資 料? 有 意 申 請 政 府 職 位 的 求 職 者 可 使 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網 頁 (www.csb.gov.hk) 內 的 政 府 職 位 空 缺 查 詢 系 統 [ 招 聘 事 宜 > 政 府 職 位 空 缺 ], 獲 取 最 新 的 政 府 職 位 空 缺 資 訊 該 網 頁 羅 列 公 開 招 聘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及 非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資 料, 求 職 者 可 選 擇 職 位 名 稱 並 按 下, 以 瀏 覽 有 關 職 位 的 詳 細 招 聘 廣 告 ( 例 子 見 表 三 ), 並 按 照 廣 告 內 所 述 方 法 直 接 向 招 聘 部 門 / 職 系 遞 交 申 請 勞 工 處 展 能 就 業 科 亦 會 協 助 於 該 科 登 記 的 殘 疾 求 職 者 將 申 請 轉 介 到 有 關 的 招 聘 部 門 / 職 系 如 就 個 別 政 府 職 位 空 缺 有 疑 問, 求 職 者 可 致 電 有 關 招 聘 廣 告 內 的 查 詢 電 話 作 進 一 步 查 詢 7
表 三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部 門 經 互 截 止 職 位 職 位 學 歷 刊 登 日 期 聯 網 薪 酬 申 請 日 期 名 稱 編 號 要 求 ( 日 / 月 / 年 ) 遞 交 ( 日 / 月 / 年 ) 申 請 xxxx xxxxx 港 幣 專 業 12345 每 月 資 格 xxxxx 元 xx/xx/2014 xx/xx/2014 xxxxx xxxxx 港 幣 學 士 54321 每 月 學 位 xxxxx 元 xx/xx/2014 xx/xx/2014 非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經 互 截 止 職 位 職 位 學 歷 刊 登 日 期 聯 網 部 門 薪 酬 申 請 日 期 名 稱 編 號 要 求 ( 日 / 月 / 年 ) 遞 交 ( 日 / 月 / 年 ) 申 請 香 港 港 幣 中 學 xxxxxx xxxxx 56789 每 月 文 憑 xx/xx/2014 xx/xx/2014 xxxxx 元 考 試 成 績 港 幣 小 六 xxx xxxxx 98765 每 月 xx/xx/2014 xx/xx/2014 或 以 下 xxxx 元 8
如 何 填 寫 政 府 職 位 申 請 書? 求 職 人 士 如 欲 申 請 政 府 職 位, 請 依 照 有 關 職 位 招 聘 廣 告 內 所 載 的 方 法 遞 交 申 請, 大 部 份 的 職 位 的 申 請 人 需 填 寫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職 位 申 請 書 ( 即 G.F. 340) 有 關 申 請 書 可 從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或 招 聘 部 門 網 頁 下 載, 或 於 勞 工 處 展 能 就 業 科 各 區 辦 事 處 就 業 科 各 就 業 中 心 及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索 取 申 請 人 如 未 能 按 招 聘 廣 告 內 列 出 的 入 職 要 求 提 供 所 有 資 料, 申 請 書 將 不 獲 處 理 如 殘 疾 申 請 人 希 望 在 遴 選 過 程 中, 獲 得 上 文 所 述 為 殘 疾 人 士 而 設 的 相 關 安 排, 便 需 於 申 請 書 G.F. 340 內 有 關 部 份 ( 見 表 四 ), 填 寫 其 殘 疾 的 資 料 和 所 需 的 特 別 安 排 因 應 個 別 情 況, 招 聘 部 門 / 職 系 可 能 要 求 申 請 人 提 交 醫 生 證 明 書 證 明 其 殘 疾 情 況, 以 便 作 出 適 當 的 安 排 有 關 的 特 別 安 排, 請 參 閱 表 一 及 表 二 的 例 子 個 別 申 請 人 是 否 透 露 其 殘 疾 情 況 純 屬 自 願 9
B 部 ( 可 選 擇 是 否 填 寫 )Section B(Optional) 206 207 你 是 否 殘 疾 人 士? Are you a candidate with disability? 是 Yes 否 No 如 為 殘 疾 人 士, 請 註 明 殘 疾 性 質 及 程 度 If yes, please indicate nature and degree of disability 請 註 明 在 參 加 考 試 / 面 試 時, 是 否 需 要 特 別 的 安 排 Please specify whether you need special arrangement for taking the examination / attending an interview 考 試 是 208 否 209 Examination Yes No 如 需 特 別 考 試 安 排, 請 列 明 有 關 要 求 If yes, please specify the arrangement required for examination 面 試 是 210 否 211 Interview Yes No 表 四 如 需 特 別 面 試 安 排, 請 列 明 有 關 要 求 If yes, please specify the arrangement required for interview ( 註 : 政 府 在 遴 選 時 對 殘 疾 人 士 及 其 他 申 請 人 會 一 視 同 仁 申 請 人 如 需 獲 得 為 殘 疾 人 士 而 設 的 聘 任 相 關 安 排, 有 關 部 門 可 能 要 求 提 交 醫 生 證 明 其 為 殘 疾 人 士 ) (Note: Candidates with disabilities are considered on equal terms with other applicants. The Government may require medical proof of their disability if candidates wish to make use of the appointment arrangements applicable to candidates with disabilities.) 除 遴 選 面 試 外, 個 別 招 聘 部 門 / 職 系 或 會 自 行 舉 辦 招 聘 測 試 如 殘 疾 申 請 人 就 他 們 所 提 供 的 測 試 / 面 試 特 別 安 排 有 查 詢, 可 按 有 關 通 知 書 或 招 聘 廣 告 上 的 方 法 聯 絡 招 聘 部 門 / 職 系 至 於 為 需 具 備 大 學 學 位 或 專 業 程 度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而 舉 辦 的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及 基 本 法 測 試 ( 學 位 / 專 業 程 度 職 系 ) 的 特 別 安 排, 求 職 人 士 可 致 電 2537 6429 向 公 務 員 考 試 組 查 詢 10
勞 工 處 展 能 就 業 科 提 供 什 麼 協 助? 勞 工 處 展 能 就 業 科 為 適 合 在 公 開 市 場 就 業 的 殘 疾 求 職 者 提 供 免 費 就 業 服 務 除 了 為 已 登 記 的 殘 疾 求 職 者 找 尋 私 人 機 構 工 作 外, 該 科 亦 會 留 意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網 站 的 政 府 職 位 空 缺 招 聘 告 示, 因 應 殘 疾 求 職 者 的 擇 業 意 願 及 是 否 符 合 有 關 職 位 的 入 職 要 求, 為 他 們 找 尋 合 適 的 空 缺, 並 協 助 他 們 將 申 請 轉 介 到 有 關 的 招 聘 部 門 / 職 系 殘 疾 求 職 者 在 自 行 物 色 到 有 合 適 的 政 府 職 位 空 缺 後, 亦 可 要 求 該 科 協 助 轉 介, 或 自 行 直 接 向 有 關 的 招 聘 部 門 / 職 系 提 交 職 位 申 請 已 於 勞 工 處 展 能 就 業 科 登 記 的 殘 疾 求 職 者, 如 在 申 請 政 府 職 位 時 需 要 協 助, 請 聯 絡 該 科 的 就 業 主 任 ; 尚 未 登 記 的 殘 疾 求 職 者, 則 可 聯 絡 該 科 安 排 登 記 公 開 就 業 服 務, 各 辦 事 處 的 聯 絡 方 法 刊 於 表 五 11
表 五 勞 工 處 展 能 就 業 科 分 區 辦 事 處 香 港 區 電 話 :2852 4801 傳 真 :2541 5290 地 址 : 香 港 中 環 統 一 碼 頭 道 38 號 海 港 政 府 大 樓 東 翼 地 下 九 龍 區 電 話 :2755 4835 傳 真 :2796 0369 地 址 : 九 龍 牛 頭 角 安 華 街 21 號 牛 頭 角 政 府 合 署 地 下 新 界 區 電 話 :2417 6190 傳 真 :2499 3713 地 址 : 新 界 荃 灣 西 樓 角 路 38 號 荃 灣 政 府 合 署 2 字 樓 網 址 : www.jobs.gov.hk/isps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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