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 本 月 簡 訊 內 容 第 10302 期 人 事 服 務 簡 訊 小 組 編 輯 1. 精 選 每 月 主 題 - 公 教 退 休 人 員 2. 法 規 新 訊 - 精 選 8 則 限 制 規 定 知 多 少 3. 全 球 放 大 鏡 一 熊 本 熊 4. 半 線 脈 動 5. 美 食 推 薦 - 鹿 港 古 早 味 小 吃 - 芋 丸 6. 健 康 新 知 - 年 後 健 康 瘦 身 大 作 戰 7. 心 靈 小 札 - 驕 傲 的 傑 克 8. 勵 志 小 語 9. 快 訊 報 報 10. 人 事 記 事 簿 11. 人 員 動 態 銀 台 即 將 於 本 (103) 年 1 月 16 日 自 願 退 休 並 擇 領 月 退 休 金, 其 服 務 單 位 人 事 人 員 除 就 退 休 人 員 應 有 各 項 權 益 告 知 外, 並 溫 馨 叮 嚀 現 行 法 令 有 關 限 制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利 益 迴 避 保 守 機 密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14-1 條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22-1 條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4 條 公 務 員 於 其 離 職 後 三 年 內, 不 得 擔 任 與 其 離 職 前 五 年 內 之 職 務 直 接 相 關 之 營 利 事 業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執 行 業 務 之 股 東 或 顧 問 離 職 公 務 員 違 反 本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台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所 得 之 利 益 沒 收 之 如 全 部 或 一 部 不 能 沒 收 時, 追 徵 其 價 額 公 務 員 有 絕 對 保 守 政 府 機 關 機 密 之 義 務, 對 於 機 密 事 件 無 論 是 否 主 管 事 務, 均 不 得 洩 漏, 退 職 後 亦 同 1
退 休 再 任 停 發 月 退 休 金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17 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23 條 第 1 項 依 本 法 退 休 資 遣 或 離 職 者, 如 再 任 公 務 人 員 時, 無 須 繳 回 已 領 之 退 休 金 資 遣 給 與 或 離 職 退 費 其 退 休 資 遣 或 離 職 前 之 任 職 年 資, 於 重 行 退 休 時 不 予 計 算 擇 領 或 兼 領 月 退 休 金 之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停 止 領 受 月 退 休 金 之 權 利, 至 其 原 因 消 滅 時 恢 復 : 一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二 領 受 月 退 休 金 後 再 任 由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支 給 俸 ( 薪 ) 給 待 遇 或 公 費 之 專 任 公 職 三 再 任 由 政 府 捐 助 ( 贈 ) 之 財 團 法 人 行 政 法 人 公 法 人 職 務 或 政 府 暨 所 屬 營 業 非 營 業 基 金 轉 投 資 事 業 職 務, 並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 一 ) 任 職 於 政 府 原 始 捐 助 ( 贈 ) 或 捐 助 ( 贈 ) 經 費 累 計 達 法 院 登 記 財 產 總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之 財 團 法 人 行 政 法 人 公 法 人 或 政 府 及 其 所 屬 營 業 基 金 非 營 業 基 金 轉 投 資 金 額 累 計 占 該 事 業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事 業 職 務 ( 二 ) 擔 任 政 府 捐 助 ( 贈 )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行 政 法 人 公 法 人 之 政 府 代 表 或 政 府 轉 投 資 事 業 之 公 股 代 表 ( 三 ) 任 職 政 府 直 接 或 間 接 控 制 其 人 事 財 務 或 業 務 之 財 團 法 人 行 政 法 人 公 法 人 轉 投 資 或 再 轉 投 資 事 業 之 事 業 職 務 或 擔 任 政 府 代 表 公 股 代 表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23 條 第 5 項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擇 領 或 兼 領 月 退 休 金 之 人 員, 不 得 再 任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或 第 三 款 之 職 務 但 再 任 政 務 人 員 民 意 代 表 或 民 選 首 長 者, 不 在 此 限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9 條 專 任 公 職 指 所 任 職 務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 一 由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支 給 報 酬 二 由 機 關 ( 構 ) 直 接 僱 用, 或 受 委 託 行 使 公 權 力 之 團 體 個 人 所 僱 用, 或 承 攬 政 府 業 務 之 團 體 個 人 所 僱 用, 並 從 事 全 職 工 作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政 府 原 始 捐 助 ( 贈 ) 之 財 團 法 人 : 指 財 團 法 人 辦 理 設 立 登 記 時, 政 府 名 列 登 記 聲 請 書 內, 並 載 明 為 捐 助 ( 贈 ) 人 者 二 政 府 捐 助 ( 贈 ) 經 費 達 法 院 登 記 財 產 總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之 財 團 法 人 : 指 財 團 法 人 辦 理 設 立 登 記 時, 依 登 記 聲 請 書 所 載 之 財 產 總 額 或 捐 助 章 程 所 載 之 捐 助 人 及 捐 助 財 產 總 額 中, 由 政 府 捐 助 達 該 財 產 總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者, 或 捐 助 及 捐 贈 累 計 達 該 財 產 總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者 2
停 發 月 退 休 金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0 條 三 政 府 暨 所 屬 營 業 非 營 業 基 金 轉 投 資 金 額 累 計 占 該 事 業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事 業 : 指 公 務 預 算 營 業 基 金 非 營 業 基 金 合 計 投 資 數 額, 占 該 事 業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四 資 本 額 : 指 各 該 事 業 向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之 資 本 總 額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五 再 任 職 務 : 指 退 休 人 員 再 於 財 團 法 人 行 政 法 人 公 法 人 及 政 府 暨 所 屬 營 業 非 營 業 基 金 轉 投 資 事 業 內, 擔 任 支 領 報 酬 並 從 事 全 職 工 作 前 項 第 二 款 政 府 捐 助 ( 贈 ) 經 費 累 計 達 財 團 法 人 財 產 總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之 認 定 基 準, 於 財 團 法 人, 係 於 成 立 之 初, 以 法 院 設 立 登 記 之 財 產 總 額 為 準 ; 成 立 後 以 其 實 際 財 產 總 額 為 準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43 條 第 2 項 退 休 人 員 如 有 退 休 再 任 情 事 時, 應 主 動 通 知 原 服 務 機 關 及 再 任 機 關 轉 報 支 給 機 關 辦 理 停 發 月 退 休 金 赴 大 陸 地 區 長 期 居 住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6 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26 條 支 領 各 種 月 退 休 給 與 之 退 休 人 員 擬 赴 大 陸 地 區 長 期 居 住 者, 應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改 領 一 次 退 休 ( 職 伍 ) 給 與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辦 理 改 領 一 次 退 休 ( 職 伍 ) 給 與, 而 在 大 陸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或 領 用 大 陸 地 區 護 照 者, 停 止 領 受 退 休 ( 職 伍 ) 給 與 之 權 利, 俟 其 依 規 定 回 復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身 分 後 恢 復 本 條 例 所 稱 赴 大 陸 地 區 長 期 居 住, 指 赴 大 陸 地 區 居 停 留, 一 年 內 合 計 逾 183 日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並 提 出 證 明 者, 得 不 計 入 期 間 之 計 算 : 一 受 拘 禁 或 留 置 二 懷 胎 七 月 以 上 或 生 產 流 產, 且 自 事 由 發 生 之 日 起 未 逾 二 個 月 三 配 偶 二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繼 父 母 配 偶 之 父 母 或 子 女 之 配 偶 在 大 陸 地 區 死 亡, 且 自 事 由 發 生 之 日 起 未 逾 二 個 月 四 遇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可 避 免 之 事 變, 且 自 事 由 發 生 之 日 起 未 逾 一 個 月 3
. 精 選 8 則 編 號 主 旨 內 容 1 公 務 人 員 亡 故 得 否 辦 理 因 公 死 亡 撫 卹 因 公 死 亡 情 事 之 認 定 2 函 轉 有 關 教 師 利 用 公 餘 時 間 參 加 國 內 進 修, 每 週 得 否 再 以 事 補 休 假 等 假 別 辦 理 進 修 事 宜 疑 義 3 函 轉 臺 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建 議 教 育 部 放 寬 中 小 學 教 師 補 休 以 半 小 時 為 採 計 單 位 之 可 行 性 一 案 4 有 關 所 詢 教 師 申 請 延 長 病 假 期 限 計 算 疑 義 一 案 銓 敘 部 75 年 3 月 24 日 75 台 華 特 一 字 第 07130 號 函 所 定 公 務 人 員 被 選 派 參 加 非 政 府 機 關 所 舉 辦 之 各 項 運 動, 於 比 賽 期 間 因 猝 發 疾 病, 或 發 生 意 外, 以 致 死 亡, 准 依 撫 卹 法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之 規 定 予 以 因 公 死 亡 撫 卹 及 84 年 9 月 25 日 84 台 中 特 三 字 第 1196604 號 函 所 定 公 務 人 員 無 照 騎 機 車 送 公 文 往 返 途 中,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准 依 撫 卹 法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之 規 定 辦 理 因 公 死 亡 撫 卹, 均 與 現 行 撫 卹 法 之 規 定 不 符 該 二 函 示 規 定 均 自 即 日 起 停 止 適 用 ( 彰 化 縣 政 府 102 年 12 月 20 日 府 人 給 字 第 1020407141 號 函 轉 銓 敘 部 102 年 12 月 19 日 部 退 四 字 第 1023687742 號 函 ) http://www.chcg.gov.tw/files/15_1030129_1023687742.pdf 教 師 進 修 研 究 獎 勵 辦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已 明 定, 教 師 進 修 須 經 服 務 學 校 或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同 意, 經 辦 妥 請 假 手 續 或 利 用 假 期 週 末 或 夜 間 參 加 爰 服 務 學 校 同 意 教 師 以 公 餘 時 間 方 式 參 加 國 內 進 修, 即 意 謂 教 師 進 修 期 間 以 不 影 響 其 教 學 輔 導 或 管 教 為 前 提, 是 以, 不 宜 以 事 假 或 休 假 或 加 班 補 休 方 式 變 更 進 修 活 動 ( 彰 化 縣 政 府 102 年 12 月 26 日 府 人 考 字 第 1020412564 號 函 轉 教 育 部 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20133263 號 函 ) http://www.chcg.gov.tw/files/15_1030129_1023687742.pdf (1) 原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82 年 3 月 27 日 82 局 肆 字 第 09373 號 書 函 規 定 略 以, 加 班 加 滿 1 小 時 方 可 支 領 1 小 時 加 班 費, 至 不 同 時 段 加 班 未 滿 1 小 時 者, 或 超 過 1 小 時 之 餘 數 均 不 得 合 併 計 支 加 班 費 (2) 為 避 免 學 校 內 之 教 職 員 有 不 同 之 加 班 採 計 方 式, 爰 超 時 上 班 部 分, 應 以 時 為 單 位 核 予 加 班 費 或 於 6 個 月 內 補 休 惟 加 班 時 數 係 由 服 務 學 校 本 於 權 責 覈 實 認 定, 加 班 超 過 1 小 時 之 餘 數, 服 務 學 校 得 依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第 10 目 其 他 辦 理 有 關 教 育 工 作, 成 績 優 良 規 定, 酌 予 獎 勵, 或 列 入 年 終 考 核 參 考 ( 彰 化 縣 政 府 102 年 12 月 26 日 府 人 考 字 第 1020413845 號 函 轉 教 育 部 102 年 12 月 25 日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20183080 號 函 ) http://www.chcg.gov.tw/files/15_1030129_1020183080.pdf 所 詢 教 師 自 101 年 10 月 22 日 起 至 102 年 6 月 27 日 止 計 申 請 249 日 延 長 病 假, 於 102 年 6 月 28 日 檢 具 康 復 證 明 銷 假 上 班, 並 自 102 年 11 月 14 日 再 度 申 請 延 長 病 假, 因 其 開 學 後 銷 假 上 課 實 際 日 數 未 達 1 4
5 有 關 公 立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代 理 教 師 具 師 範 學 院 附 設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歷 並 具 幼 稚 園 教 師 合 格 教 師 證 之 敘 薪 疑 義 6 有 關 教 師 因 早 產 雙 胞 胎 出 生 後 2 名 嬰 兒 相 繼 死 亡, 其 喪 假 核 給 及 喪 葬 補 助 費 核 發 疑 義 7 有 關 公 立 幼 兒 園 教 師 職 前 曾 任 契 約 進 用 之 教 保 員 及 代 理 教 保 員 年 資 得 否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疑 義 案 8 轉 知 各 機 關 聘 僱 職 務 代 理 人 酬 金 薪 點 折 合 率 學 期 以 上, 依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第 7 條 第 2 項 規 定, 不 得 扣 除 寒 暑 假 之 日 數 再 依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其 延 長 病 假 日 數, 應 扣 除 該 教 師 自 102 年 9 月 25 日 起 至 102 年 11 月 13 日 止, 所 請 102 學 年 度 事 病 假 之 日 數 ( 彰 化 縣 政 府 102 年 12 月 30 日 府 人 考 字 第 1020416363 號 函 轉 教 育 部 102 年 12 月 26 日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20181462 號 函 ) http://www.chcg.gov.tw/files/15_1030129_1020181462.pdf 查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實 施 要 點 第 9 點 規 定 略 以, 代 理 教 師 具 有 代 理 類 ( 科 ) 別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者 得 比 照 專 任 教 師 核 敘 薪 級 ; 再 查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標 準 表 之 規 定, 師 範 大 學 或 師 範 學 院 各 學 系 結 業 後 實 習 期 滿 畢 業 者 以 190 起 敘, 師 範 大 學 附 設 二 年 制 專 修 科 畢 業 者 以 160 起 敘 ( 彰 化 縣 政 府 103 年 1 月 3 日 府 人 力 字 第 1030001471 號 函 轉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 教 國 署 人 字 第 1020138261 號 函 ) 所 詢 教 師 因 早 產 雙 胞 胎 出 生 後 2 名 嬰 兒 相 繼 死 亡, 並 已 檢 具 出 生 證 明 及 死 亡 證 明 書 等 相 關 證 明, 得 依 規 定 請 領 該 二 名 子 女 之 生 育 補 助 共 4 個 月 薪 俸 額 及 喪 葬 補 助 共 6 個 月 薪 俸 額, 並 依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第 3 條 規 定 之 喪 假 日 數 分 別 核 給 ( 彰 化 縣 政 府 103 年 1 月 6 日 府 人 給 字 第 1020415091 號 函 轉 教 育 部 102 年 12 月 26 日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20176969 號 函 ) http://www.chcg.gov.tw/files/15_1030129_1020176969.pdf 教 育 部 79 年 5 月 15 日 台 (79) 人 字 第 22064 號 函 及 79 年 7 月 27 日 台 (79) 人 字 第 36184 號 函 之 意 旨, 曾 任 公 立 幼 兒 園 之 契 約 進 用 教 保 員, 於 任 職 當 時 已 具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任 職 經 歷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有 案, 職 務 等 級 相 當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其 服 務 年 資 於 轉 任 公 立 幼 兒 園 教 師 時, 該 職 前 年 資 得 在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範 圍 內 每 滿 1 學 年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1 級, 至 代 理 教 保 員 年 資, 目 前 查 無 得 採 計 提 敘 薪 級 之 依 據 ( 彰 化 縣 政 府 103 年 1 月 6 日 府 人 力 字 第 1020421229 號 函 轉 教 育 部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1020136399 號 函 ) http://www.chcg.gov.tw/files/15_1030129_1020136399.pdf 各 機 關 聘 僱 職 務 代 理 人 酬 金 薪 點 折 合 率 除 專 案 報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者 外, 應 在 通 案 每 點 折 合 新 臺 幣 121.1 元 範 圍 內 核 給 契 約 簽 訂 日 期 在 本 函 下 達 之 前, 如 經 服 務 機 關 逕 以 較 通 案 標 準 為 高 之 薪 點 折 合 率 支 給, 致 有 溢 領 情 形 者, 審 酌 非 可 歸 責 於 當 事 人, 且 事 涉 雙 方 契 約 履 行 義 務, 同 意 免 予 追 繳 ( 彰 化 縣 政 府 103 年 1 月 10 日 府 人 給 字 第 1030011301 號 函 轉 行 政 院 103 年 1 月 9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10200504712 號 函 ) http://www.chcg.gov.tw/files/15_1030129_1030011301.pdf ( 更 多 人 事 法 規 釋 例 請 逕 至 全 國 人 事 法 規 釋 例 資 料 庫 檢 索 系 統 參 考 http://weblaw.exam.gov.tw/) 5
大 當 基 隆 黃 色 小 鴨 爆 裂, 成 為 國 內 話 題, 同 一 時 間, 在 日 本 最 知 名 的 賀 歲 節 目 紅 白 歌 合 戰 上, 一 隻 黑 色 大 熊, 也 成 為 全 日 本 人 的 焦 點 在 這 個 只 有 當 年 最 受 歡 迎 歌 手 才 能 踏 上 的 舞 台 上, 得 以 與 當 紅 明 星 並 列 的, 就 是 酷 MA 萌 ( 編 按 :Kumamon 的 官 方 譯 名, 台 灣 粉 絲 暱 稱 為 熊 本 熊 ) 難 能 可 貴 的 是, 孕 育 酷 MA 萌 讓 牠 在 三 年 內 暴 紅 的 推 手, 竟 是 一 群 來 自 九 州 的 農 業 省 分 毫 無 行 銷 經 驗 的 地 方 公 務 員 2010 年, 因 意 識 到 熊 本 縣 較 九 州 他 縣 認 知 度 低 觀 光 客 日 益 減 少 的 危 機, 縣 政 府 找 上 當 地 出 身 的 作 家 小 山 薰 堂 設 計 師 水 野 學, 設 計 出 酷 MA 萌 的 原 型, 做 為 熊 本 縣 的 吉 祥 物, 於 隔 年 九 州 新 幹 線 通 車 時 正 式 亮 相 只 是, 有 了 討 人 喜 歡 的 外 型 後, 推 廣 的 重 任 又 回 到 縣 政 府 身 上 這 群 門 外 漢 利 用 日 幣 9 千 萬 ( 約 合 新 台 幣 2610 萬 ) 的 預 算, 不 到 三 年, 就 讓 酷 MA 萌 的 相 關 產 值 衝 上 日 幣 1244 億 ( 約 合 新 台 幣 360 億 ), 熊 本 縣 觀 光 人 數 也 增 加 近 19 萬 人, 甚 至 掀 起 日 本 各 縣 市 的 吉 祥 物 熱 潮, 究 竟 怎 麼 辦 到 的? 讓 利, 是 讓 酷 MA 萌 成 功 踏 出 第 一 步 的 關 鍵 不 像 Hello Kitty 等 卡 通 人 物, 透 過 聯 名 商 品 圖 像 使 用 等 賺 取 授 權 金, 酷 MA 萌 完 全 不 收 取 授 權 費 任 何 企 業 機 構 只 要 證 明 其 在 商 品 中 使 用 熊 本 縣 的 農 產 品, 或 內 含 有 助 於 提 升 熊 本 縣 形 象 的 設 計, 就 能 夠 無 償 使 用 肖 像 目 前 市 面 上 累 計 超 過 兩 萬 件 的 酷 MA 萌 聯 名 商 品, 一 年 可 為 廠 商 帶 來 超 過 日 幣 300 億 ( 約 合 新 台 幣 85 億 ) 的 營 收, 酷 MA 萌 也 因 此 用 最 短 時 間 深 入 全 國, 製 造 縣 政 府 與 廠 商 的 雙 贏 成 果 有 了 曝 光 量, 能 否 創 造 同 樣 的 好 感 度, 是 熊 本 縣 的 第 二 個 課 題 對 此, 縣 政 府 從 酷 MA 萌 的 角 色 設 定 上 著 手, 不 走 遙 不 可 及 的 偶 像 路 線 而 是 將 酷 MA 萌 塑 造 成 一 個 活 生 生 的 公 務 員, 賦 予 熊 本 縣 營 業 課 長 的 職 位, 讓 酷 MA 萌 實 際 走 訪 各 地 宣 傳 熊 本 縣, 並 透 過 臉 書 等 社 群 媒 體, 記 錄 牠 每 天 的 差 旅 生 活 為 了 達 到 完 美 的 弄 假 成 真, 縣 政 府 動 員 超 過 十 人 組 成 專 責 小 組 他 們 規 畫 行 程 甚 至 發 起 特 殊 事 件, 如 酷 MA 萌 在 出 差 過 程 中 失 蹤,, 或 弄 丟 自 己 的 腮 紅 等, 請 在 地 民 眾 協 尋, 增 加 互 動 頻 率 現 在 的 酷 MA 萌, 不 只 從 熊 本 縣 走 向 全 國, 更 以 日 本 最 受 歡 迎 的 吉 祥 物 之 姿, 躋 身 為 日 本 觀 光 的 宣 傳 利 器 在 台 灣 朝 野 為 一 隻 舶 來 小 鴨 爭 吵 不 休 時, 日 本 地 方 公 務 員 卻 能 以 酷 MA 萌, 創 造 雙 贏, 也 許 是 最 好 的 借 鏡 http://tw.news.yahoo.com/ 熊 本 熊 - 打 敗 k-tty- 推 手 竟 是 小 公 僕 -044930182.html 6
動 彰 化縣政府 102 年下半年員工慶生會 官及親愛的同仁們也一同蒞臨 與各壽星同樂 於 102 年 12 月 16 日下午於縣府中庭 分享喜悅 幸運的壽星還分別上台轉動幸福輪 舉行 本次慶生會活動主題為 時來運轉 290 盤 從精心準備的豐富獎項中轉出自己的獎品 幸福彰化向前行 活動中邀請夔靈國樂團演 充滿驚喜與笑聲 奏表演 營造出歡樂氣氛 另外縣長 各級長 卓伯源縣長(中)與幸運中 現場邀請國樂團為各壽星祝賀 獎壽星合切生日蛋糕留影 生日快樂 紀念 卓伯源縣長(中)與壽星代表共同吹蠟燭慶生 卓伯源縣長(中)與幸運中獎壽星合照留影紀 念 7
彰 化 縣 政 府 8 日 上 午 在 縣 府 府 前 廣 場 舉 辦 彰 化 縣 公 共 自 行 車 租 借 系 統 建 置 簽 約 暨 啟 動 記 者 會, 由 縣 長 卓 伯 源 捷 安 特 公 司 董 事 長 劉 金 標 代 表 簽 約, 並 與 縣 議 員 林 茂 明 唐 鎮 林 及 象 徵 生 活 洽 公 通 學 通 勤 觀 光 運 動 代 表, 共 同 宣 布 彰 化 縣 公 共 自 行 車 建 置 開 始 啟 動, 初 期 將 選 定 彰 化 市 火 車 站 站 前 站 後, 預 計 各 設 置 20 處 與 10 處 租 借 站 點, 如 彰 化 縣 政 府 彰 化 縣 文 化 局 中 山 國 小 延 平 公 園 彰 化 縣 警 察 局 周 邊 等, 前 期 共 計 設 置 30 站, 預 計 7 月 建 置 完 成 提 供 750 輛 以 上 公 共 自 行 車 卓 縣 長 表 示, 縣 府 為 推 動 綠 色 交 通 政 策, 打 造 低 碳 城 市, 今 日 與 捷 安 特 公 司 共 同 合 作 推 動 公 共 自 行 車 租 借 系 統, 作 為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接 駁 運 具 之 一, 這 是 繼 雙 北 市 高 雄 市 後, 中 台 灣 第 一 個 推 動 公 共 自 行 車 租 借 系 統 的 縣 市, 彰 化 縣 也 是 台 北 市 以 外 第 一 個 導 入 YouBike 的 城 市 ; 未 來 除 了 提 供 民 眾 無 污 染 自 行 車 作 為 短 程 交 通 工 具, 促 使 民 眾 減 少 汽 機 車 使 用 率, 以 自 行 車 替 代 居 民 常 用 之 機 動 車 輛 ( 如 汽 機 車 ) 帶 來 的 污 染 占 用 道 路 空 間 及 耗 能 等 問 題, 長 期 若 培 養 使 用 自 行 車 客 群, 將 可 間 接 釋 出 友 善 的 街 道 空 間, 整 體 改 變 彰 化 整 體 城 市 氣 質, 以 作 為 本 縣 未 來 永 續 生 態 綠 色 城 鄉 政 策 之 圭 臬 未 來 本 系 統 建 置 完 成 後, 將 維 持 一 貫 微 笑 單 車 YouBike 高 品 質 服 務, 提 供 高 運 量 租 借 系 統, 方 便 民 眾 於 3 分 鐘 內 完 成 申 請 會 員 1 秒 內 完 成 租 借 還 動 作 外, 最 重 要 的 是 提 供 經 得 起 戶 外 日 曬 雨 淋 好 騎 好 操 作 的 公 共 自 行 車, 並 結 合 彰 化 市 在 地 特 色 肉 圓 爌 肉 飯 美 食 等, 讓 不 管 是 在 地 民 眾 或 是 觀 光 客, 都 可 享 受 單 車 代 步 方 便 多, 減 碳 短 程 不 開 車 的 樂 趣 與 便 利 彰 化 縣 公 共 自 行 車 租 借 系 統 建 置 簽 約 暨 啟 動 記 者 會 8
新 的 一 年 為 甲 午 年, 為 喜 迎 新 年 到 來 並 傳 承 發 揚 中 華 傳 統 正 體 文 字 之 美, 彰 化 縣 政 府 特 別 於 9 日 上 午 9 時 起, 在 縣 府 中 庭 舉 辦 彰 化 縣 政 府 甲 午 年 名 家 揮 毫 賀 新 年 活 動, 彰 化 縣 長 卓 伯 源 與 縣 府 墨 寶 小 組 游 藝 雅 集 書 學 會 等 書 法 名 家 現 場 一 起 揮 毫 書 寫 萬 馬 臻 祥 賢 集 彰 化 等 字, 卓 縣 長 希 望 藉 此 活 動 弘 揚 彰 化 書 法 藝 術, 並 藉 由 書 法 的 一 點 一 提 盡 點 出 來 年 的 期 冀 與 展 望, 一 挑 一 勾 將 新 年 的 昌 隆 運 勢 滾 滾 帶 來 卓 縣 長 表 示, 彰 化 有 291 年 歷 史 與 悠 久 文 化 傳 統, 精 采 文 化 盡 在 彰 化, 其 中 書 法 之 美 更 是 歷 代 皆 有 才 人 出, 縣 府 極 為 重 視 書 法 教 育 落 實 生 根, 從 小 接 觸 書 法 之 美, 可 以 學 到 修 身 養 性 的 工 夫, 也 是 出 類 拔 萃 脫 穎 而 出 的 關 鍵 ; 當 日 共 邀 集 縣 府 墨 寶 小 組 洪 文 黎 等 校 長 與 彰 化 縣 游 藝 雅 集 書 學 會 理 事 長 賴 展 昌 等 共 20 位 書 法 名 家, 現 場 揮 毫 書 寫 春 聯, 提 供 縣 府 同 仁 與 洽 公 民 眾 免 費 索 取 縣 府 行 政 處 代 理 處 長 李 淑 慧 指 出, 現 場 邀 請 的 都 是 獲 獎 無 數 的 名 師, 很 多 人 作 品 都 是 2 萬 元 起 跳, 並 使 用 台 灣 手 工 宣 紙, 能 耐 風 吹 雨 淋, 保 證 3 年 不 褪 色, 希 望 讓 鄉 親 們 能 以 象 徵 喜 氣 吉 祥 的 高 品 質 春 聯, 將 馬 年 好 運 勢 全 數 招 進 福 氣 綿 延 萬 馬 臻 祥 賢 集 彰 化 甲 午 年 名 家 揮 毫 賀 新 年 活 動 9
美 食 推 薦 大 家 都 知 道 鹿 港 的 民 俗 文 化 及 美 食 小 吃 是 遠 近 馳 名 的, 而 位 於 民 生 路 上 連 在 地 人 吃 了 都 相 當 推 薦 的 一 家 芋 丸 店, 招 牌 就 寫 著 各 大 電 視 台 報 紙 採 訪, 現 在 就 跟 著 排 隊 人 潮 品 嚐 一 下 這 在 地 的 美 味 吧 ~ 製 作 環 境 相 當 乾 淨, 從 芋 頭 切 絲 包 餡 蒸 煮 的 製 作 過 程 完 全 透 明 化, 也 讓 人 感 到 吃 的 安 心 純 手 工 製 作 的 芋 丸, 主 材 料 就 是 芋 頭 了, 你 看 那 絲 絲 入 扣 的 芋 頭, 我 想, 應 該 會 讓 愛 芋 頭 的 人 為 之 瘋 狂 吧! 用 芋 頭 絲 包 覆 著 腿 肉, 整 個 芋 丸 雖 製 作 過 程 簡 單, 但 看 的 出 來 真 材 實 料, 只 要 真 材 實 料, 我 想, 就 是 美 味 的 關 鍵 熱 騰 騰 剛 出 爐 的 芋 丸, 一 打 開 蒸 籠 馬 上 就 聞 到 陣 陣 的 芋 頭 香 氣 下 一 口, 嗯 ~~ 它 的 芋 頭 因 為 有 用 粉 先 包 裹, 所 以 最 外 層 你 會 覺 得 嚐 起 來 非 常 滑 順, 當 吃 到 芋 頭 絲 時, 超 鬆 軟 的 口 感 搭 配 著 腿 肉, 雖 然 它 的 肉 沒 有 放 很 多, 但 是 卻 配 合 的 剛 剛 好, 可 說 是 口 味 獨 具 如 果 你 覺 得 單 吃 口 味 太 淡, 你 可 以 加 入 他 們 特 製 的 醬 汁, 微 微 的 鹹 辣 更 能 提 出 芋 丸 的 簡 單 好 味 道, 真 的 很 好 吃! 資 料 來 源 http://pink.123blog.tw/c.php?id=23222~ 了, 咬 10
隨 著 年 節 假 期 結 束, 大 家 也 陸 續 收 心 回 到 工 作 崗 位 上, 而 在 年 節 大 魚 大 肉, 四 處 出 遊 嘗 遍 美 食 的 歡 樂 後, 腰 圍 似 乎 多 了 幾 吋 體 重 也 偷 偷 的 上 升 了 幾 斤 瘦 身 專 家 呼 籲, 民 眾 如 短 時 間 暴 飲 暴 食, 可 能 誘 使 人 體 體 重 的 基 礎 設 定 點 失 去 平 衡, 如 不 在 短 時 間 內 回 復 到 年 前 原 先 體 重, 身 體 機 能 將 開 始 習 慣 新 的 體 重, 而 超 過 3 個 月 黃 金 期 過 後 減 重 將 更 不 易 如 何 在 年 後, 還 自 己 窈 窕 又 健 康 的 身 材 呢? 想 要 健 康 的 減 肥, 正 確 方 法 以 每 週 減 去 0.5 公 斤 為 佳 提 醒 大 家, 7,000 大 卡 的 熱 量 會 增 加 1 公 斤, 所 以 只 要 每 天 減 少 500 大 卡, 二 週 就 可 瘦 下 1 公 斤 囉! 另 外, 每 日 基 礎 代 謝 熱 量, 男 性 約 為 2,100 卡, 女 性 則 為 1,800 卡 所 以 建 議 每 日 攝 取 量, 男 性 最 低 應 攝 取 1,500 卡, 女 性 則 為 1,200 卡, 否 則 容 易 造 成 貧 血 腎 臟 負 擔 賀 爾 蒙 失 調, 及 憂 鬱 症 等 問 題 發 生 年 後 瘦 身 妙 招 有 哪 些? 1. 飲 食 順 序 123: (1) 先 喝 清 湯 (2) 吃 青 菜 類 (3) 吃 肉 類 蛋 白 質 除 了 可 減 少 熱 量 攝 取, 更 可 增 加 飽 足 感 2. 慢 食 才 是 王 道 : 一 般 人 體 進 食 20 分 鐘 後, 葡 萄 糖 會 經 由 血 液 傳 至 腦 部 中 樞, 才 有 吃 飽 的 感 覺 所 以, 千 萬 不 可 狼 吞 虎 嚥, 以 免 大 腦 認 為 所 需 能 量 不 夠, 而 造 成 過 度 肥 胖 的 問 題 3. 三 餐 定 時 定 量 : 為 避 免 因 飢 餓 而 暴 飲 暴 食 及 吃 垃 圾 食 物 的 壞 習 慣, 建 議 三 餐 一 定 要 準 時 吃 飯, 並 吃 得 八 分 飽 就 好 4. 少 吃 油 炸 食 物 : 如 果 真 的 很 想 吃 宵 夜, 千 萬 不 可 吃 高 熱 量 的 油 炸 食 物! 而 是 建 議 選 擇 水 煮 青 菜 湯 涼 拌 沙 拉 等 食 物 5. 沒 事 多 喝 水 多 運 動 : 每 天 成 人 需 飲 用 2,000c.c. 的 水, 不 愛 喝 白 開 水, 建 議 可 加 少 許 蜂 蜜 或 檸 檬 片, 取 代 高 糖 度 飲 料, 以 減 少 熱 量 攝 取 每 天 運 動 30 分 鐘, 瘦 身 成 效 將 事 半 功 倍 資 料 來 源 : 厝 邊 藥 師 阿 源 爸 部 落 格 http://lohashealth.pixnet.net/blog 11
傑 ( 出 自 史 源 著 就 是 要 你 改 變 的 小 故 事 一 書 ) 克 是 小 學 三 年 級 的 學 生, 聰 明 好 學 勤 奮 向 上, 他 獲 得 了 班 上 的 最 佳 朗 誦 獎, 心 裡 像 吃 了 蜜 一 樣 甜 回 到 家 後, 他 把 朗 誦 稿 交 給 女 傭, 得 意 地 對 她 說 : 安 妮, 妳 念 一 段 給 我 聽, 怎 麼 樣? 這 善 良 女 傭 拿 起 朗 誦 稿 來, 仔 細 地 看 了 一 遍, 然 後 結 結 巴 巴 地 說 : 傑 克, 我 不 認 識 這 些 字 傑 克 很 得 意 衝 進 客 廳 對 他 父 親 喊 道 ; 爸 爸, 安 妮 不 識 字, 可 是 我 這 麼 小, 就 得 了 朗 讀 獎 狀, 多 了 不 起 啊 再 看 安 妮 都 不 會, 我 不 知 道 她 心 裡 是 什 麼 滋 味 父 親 看 了 傑 克 後, 沒 說 話, 走 到 書 架 旁, 拿 下 一 本 書, 遞 給 他 說 : 你 看 這 書, 就 能 體 會 她 心 裡 的 滋 味 了 那 書 是 拉 丁 文 寫 的, 傑 克 一 個 字 都 不 識 傑 克 自 此 都 記 得 此 教 訓, 從 此 只 要 想 在 別 人 面 前 吹 噓 時, 他 馬 上 提 醒 自 己 : 記 住, 你 不 會 拉 丁 文 人 就 像 一 隻 船, 只 不 過 我 們 中 間, 大 多 數 人 是 一 隻 被 自 己 的 欲 望 劫 持 的 船 有 時, 人 可 能 脆 弱 得 因 為 一 句 話 就 淚 流 滿 面 ; 有 時, 也 會 突 然 發 現 自 己 已 經 咬 著 牙 走 了 很 長 的 路 堅 強, 是 堅 強 者 的 通 行 證, 脆 弱, 是 脆 弱 者 的 墓 誌 銘 資 料 來 源 https://www.facebook.com/italk888 12
快訊報報 展覽 展 題 日 期 地 點 彩筆揮洒鄉土情~中部水彩畫會 01/08 09:00 ~ 會員聯展 03/06 17:00 建國科技大學美術文物館藝術 中心 02/08 09:00 ~ 03/09 17:00 彰化縣地方產業交流中心 福 興穀倉 書印默成會聯展 百畫齊芳 百位畫家畫佛館巡 01/25 10:00 ~ 迴展 03/09 18:00 佛光山彰化福山寺 淋漓盡華茲 黃磊生的水墨風 01/01 09:30 ~ 韻 03/15 17:30 台灣創價學會秀水藝文中心 黃國和 我行我素 攝影展 彰 02/16 08:30 ~ 化縣 03/15 17:30 林西雄油畫個展 02/19 10:00 ~ 03/19 18:00 樂在期中 愛國獎券連載珍藏 01/07 09:00 ~ 展 03/22 17:00 墨海尋真 共硯生活藝術學會 02/28 09:00 ~ 2014 會員聯展 03/23 17:00 彰化縣永靖鄉頂新鄉民藝廊 鹿港藝文館(公會堂) 彰化市古月民俗館 彰化縣員林演藝廳 http://event.moc.gov.tw/sp.asp?xdurl=hysearchg22013/searchresult.asp&ctnode=676&mp=1 電影欣賞 http://www.cbshow.org.tw/changbin/shownews_detail.aspx?type=2&no=4773 13
表演 講 題 日 期 地 點 備 註 新逸星秀首獎(鋼琴組)音樂會 2014/3/9 員林演藝廳小劇 免票入場 額滿為 -蔡佳育鋼琴獨奏會 ~ 2014/3/9 場 止 玩樂室內樂 神 木與銅 2014/2/22 員林演藝廳小劇 2/16 索票 ~ 2014/2/22 場 艾緦樂饗 楊千瑩 鄭佳姍雙 2014/2/15 員林演藝廳表演 鋼琴演奏會 廳 ~ 2014/2/15 采 風 樂 坊 經 典 絲 竹 校 園 民 2014/3/16 員林演藝廳小劇 歌 微風往事 場 ~ 2014/3/16 屋頂動物園 爵士親子音樂會- 2014/3/15 員林演藝廳表演 2/9 索票 售票 售票 誰是大明星? ~ 2014/3/15 http://www.bocach.gov.tw/ch/01activity/01show.asp 日 期 活 動 摘 要 1 月 22 日 召開人事團隊及人事同心圓交流座談會 1 月 24 日 國家文官學院辦理 102 年度公務人員專書閱讀心得寫作競賽 頒獎典禮 本府榮獲團體獎第一組優良獎佳績 1 月 27 日 辦理本府歲末感恩晚會 14
本 府 人 員 動 態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到 職 日 期 備 註 教 育 處 督 學 劉 致 芬 103.01.01 本 府 教 育 處 科 長 調 任 教 育 處 科 長 張 碧 珊 103.01.01 本 府 教 育 處 科 長 調 任 財 政 處 技 士 江 兆 弘 103.01.01 臺 中 市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技 士 調 任 建 設 處 技 士 李 佳 霖 103.01.01 本 府 建 設 處 技 士 調 任 行 政 處 處 長 陳 君 瑞 103.01.02 本 府 工 務 處 副 處 長 調 陞 教 育 處 督 學 白 淑 如 103.01.02 本 府 教 育 處 科 長 調 任 社 會 處 社 會 工 作 師 蘇 妍 如 103.01.02 102 年 高 考 三 級 分 配 本 機 關 社 會 處 社 會 工 作 師 楊 惠 晴 103.01.02 102 年 高 考 三 級 分 配 本 機 關 社 會 處 社 會 工 作 師 廖 碧 蓮 103.01.02 102 年 高 考 三 級 分 配 本 機 關 社 會 處 社 會 工 作 師 謝 昭 慧 103.01.02 102 年 高 考 三 級 分 配 本 機 關 本 府 參 議 陳 君 瑞 103.01.03 本 府 行 政 處 處 長 調 任 社 會 處 社 會 工 作 師 鄭 惠 軒 103.01.03 102 年 高 考 三 級 分 配 本 機 關 社 會 處 社 會 工 作 師 李 世 祥 103.01.07 101 年 地 方 特 考 三 等 分 配 本 機 關 工 務 處 副 處 長 馬 英 傑 103.01.10 本 府 工 務 處 科 長 調 陞 社 會 處 社 會 工 作 師 廖 偉 迪 103.01.10 102 年 高 考 三 級 分 配 本 機 關 勞 工 處 科 長 劉 幸 芬 103.01.13 本 府 社 會 處 科 員 調 陞 15
水 利 資 源 處 技 士 黃 信 富 103.01.17 101 年 地 方 特 考 三 等 分 配 本 機 關 主 計 處 專 員 李 美 玲 103.01.22 本 縣 伸 港 鄉 新 港 國 小 主 任 調 任 本 府 參 議 田 飛 鵬 103.01.28 本 縣 文 化 局 局 長 調 任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離 職 日 期 備 註 建 設 處 技 士 錢 柏 青 103.01.01 辭 職 社 會 處 社 會 工 作 師 毛 文 娟 103.01.02 調 任 臺 南 市 政 府 民 族 事 務 委 員 會 科 員 社 會 處 社 會 工 作 師 林 涵 瑜 103.01.06 調 任 臺 中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科 員 新 聞 處 科 員 陳 建 宏 103.01.10 調 任 臺 中 市 政 府 新 聞 處 科 員 水 利 資 源 處 技 士 許 志 揆 103.01.17 調 任 臺 中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工 程 員 人 事 人 員 動 態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到 職 日 期 備 註 南 興 國 小 主 任 謝 禮 安 103.01.07 本 縣 東 芳 國 小 人 事 室 主 任 調 任 鹿 東 國 小 主 任 江 如 玉 103.01.28 雲 林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科 員 調 任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離 職 日 期 備 註 以 下 空 白 ( 感 謝 本 處 科 員 洪 惠 鈴 吳 玟 慶 彙 整 提 供 ) 本 次 參 與 編 輯 人 員 : 鹿 港 鎮 公 所 林 阿 桂 主 任 福 興 鄉 公 所 林 靖 文 主 任 花 壇 鄉 公 所 吳 采 蓉 主 任 田 中 高 中 洪 村 展 主 任 彰 泰 國 中 林 江 河 主 任 鹿 港 國 中 柯 秋 慧 主 任 和 群 國 中 楊 正 昇 主 任 秀 水 國 小 蔡 錦 林 主 任 線 西 國 小 黃 德 福 主 任 員 東 國 小 周 憲 廷 主 任 芬 園 國 小 陳 素 貞 主 任 文 開 國 小 陳 瑞 仁 主 任 中 山 國 小 黃 鏇 伊 主 任 彰 化 縣 文 化 局 胡 麗 蘋 科 員 彰 化 市 公 所 李 淑 雲 課 員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