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目 的 財 團 法 人 溫 世 仁 文 教 基 金 會 104 年 中 小 學 作 文 比 賽 實 施 計 畫 ㄧ 配 合 教 育 部 推 廣 閱 讀 與 提 升 學 生 語 文 素 養, 鼓 勵 中 小 學 加 強 語 文 教 育, 俾 提 升 學 生 之 閱 讀 興 趣 與 寫 作 能 力 二 依 據 本 會 深 耕 文 化 教 育 之 重 點 發 展 方 向 與 培 育 新 服 務 人 才 的 理 念, 藉 由 比 賽 推 廣 做 人 處 世 與 服 務 特 質, 以 涵 養 新 服 務 人 才 的 柢 蘊 貳 辦 理 單 位 ㄧ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二 主 辦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溫 世 仁 文 教 基 金 會 三 協 辦 單 位 : 各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四 承 辦 學 校 : 北 1 區 -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安 國 民 小 學 北 2 區 - 新 竹 市 東 園 國 民 小 學 中 區 - 台 中 市 潭 子 區 潭 陽 國 民 小 學 南 1 區 - 嘉 義 市 西 區 興 嘉 國 民 小 學 南 2 區 -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鳳 山 國 民 小 學 宜 蘭 區 -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光 復 國 民 小 學 花 蓮 區 -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明 廉 國 民 小 學 台 東 區 - 台 東 縣 台 東 市 光 明 國 民 小 學 澎 湖 區 -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文 光 國 民 小 學 金 門 區 - 金 門 縣 金 城 鎮 中 正 國 民 小 學 馬 祖 區 - 連 江 縣 立 中 正 國 民 中 小 學 参 辦 理 方 式 一 競 賽 類 別 : 散 文 類 二 參 加 資 格 及 分 組 : ( 一 ) 資 格 : 就 讀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與 國 中 國 小 之 在 籍 學 生 ( 不 含 國 小 一 二 年 級 學 生, 亦 不 含 補 校 學 生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五 專 前 三 年 學 生 ) ( 二 ) 分 組 : 1. 國 小 中 年 級 組 ( 三 四 年 級 學 生 ) 2. 國 小 高 年 級 組 ( 五 六 年 級 學 生 ) 3. 國 中 組 ( 七 八 九 年 級 學 生 ) 4. 高 中 職 組 ( 一 二 三 年 級 學 生 ) 1
三 競 賽 流 程 : ( 一 ) 初 賽 : 1. 由 各 參 賽 學 校 自 訂 辦 法 辦 理 校 內 初 賽, 遴 選 優 秀 學 生 作 品 參 加 地 區 複 賽 2. 每 校 各 組 提 報 作 品 參 加 地 區 複 賽 之 最 高 篇 數 如 下 : 國 小 組 國 中 組 高 中 職 組 中 年 級 組 高 年 級 組 5 10 10 10 ( 二 ) 複 賽 : 1. 複 賽 寫 作 題 目 : (1) 國 小 中 年 級 組 : 幫 助 別 人 真 好 (2) 國 小 高 年 級 組 : 幫 助 別 人 的 快 樂 (3) 國 中 組 : 服 務 心, 溫 馨 情 (4) 高 中 職 組 : 成 就 別 人, 圓 滿 自 己 每 篇 散 文 字 數 : 國 小 組 約 600 字, 國 中 組 約 1,200 字, 高 中 職 組 約 1,500 字 2. 各 參 賽 學 校 參 加 複 賽 之 作 品 應 使 用 制 式 稿 紙 (400 字 至 600 字 之 稿 紙 皆 可 ), 採 橫 式 直 書, 使 用 正 體 字, 以 藍 色 或 黑 色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親 筆 書 寫 ( 不 得 打 字 或 影 印 ), 並 以 制 式 格 式 標 上 文 章 名 稱 ( 空 四 格 寫 題 目 ) 3. 複 賽 報 名 日 期 : 自 104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104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止, 以 各 參 賽 學 校 為 單 位 進 行 線 上 報 名 ( 恕 不 受 理 個 人 報 名 ) 4. 請 各 參 賽 學 校 選 派 一 位 老 師 負 責, 至 活 動 網 站 (http://write.saylingwen.org.tw) 依 指 示 辦 理 報 名 作 業, 完 成 報 名 後 請 列 印 作 品 編 號 裁 切 後 黏 貼 於 作 品 右 上 角 ( 如 附 件 一 範 例, 勿 使 用 迴 紋 針 以 免 作 品 散 落 ), 參 賽 作 品 如 超 過 1 頁 以 上 者 務 必 以 釘 書 針 裝 訂 好, 分 組 彙 齊 併 同 用 印 後 報 名 資 料 清 冊 ( 由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 請 於 104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前 掛 號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 至 各 區 承 辦 學 校 5. 各 區 承 辦 學 校 整 理 參 賽 作 品 之 配 合 事 項 說 明 如 下 : (1) 承 辦 學 校 於 收 到 作 品 後, 請 核 對 各 參 賽 學 校 所 送 作 品 編 號 及 數 量 是 否 與 所 附 用 印 清 冊 一 致 (2) 請 將 作 品 及 各 校 清 冊 分 開, 分 別 按 照 組 別 並 依 流 水 編 號 順 序 ( 順 號 ) 排 列 (3) 作 品 及 各 校 清 冊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連 同 各 組 總 清 冊 各 1 份 ( 可 於 活 動 網 站 下 載 ), 務 必 於 104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前 依 組 別 歸 類 彙 整 妥 當 後 裝 箱, 以 宅 急 便 或 郵 局 國 內 快 捷 ( 因 有 時 間 誤 差, 勿 採 包 裹 寄 送 ) 於 日 間 上 班 時 間 寄 送 至 總 承 辦 學 校 -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安 國 民 小 學, 俾 由 專 家 集 中 評 分 6. 複 賽 收 件 : (1) 國 中 國 小 組 : 分 為 11 區 22 縣 市 2
1 北 1 區 - 基 隆 市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市 2 北 2 區 -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3 中 區 - 台 中 市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4 南 1 區 -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5 南 2 區 - 台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6 宜 蘭 區 - 宜 蘭 縣 7 花 蓮 區 - 花 蓮 縣 8 台 東 區 - 台 東 縣 9 澎 湖 區 - 澎 湖 縣 10 金 門 區 - 金 門 縣 11 馬 祖 區 - 連 江 縣 (2) 高 中 職 組 : 請 各 參 賽 學 校 依 學 校 所 在 縣 市 ( 如 上 述 分 區 ), 按 本 計 畫 參 辦 理 方 式 第 三 條 競 賽 流 程 - 複 賽 規 定 : 以 學 校 為 單 位 採 線 上 報 名, 收 齊 作 品 並 貼 妥 作 品 編 號 後, 於 104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前 掛 號 郵 寄 至 該 區 的 承 辦 學 校, 再 由 各 區 承 辦 學 校 統 一 寄 至 總 承 辦 學 校 -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安 國 民 小 學 7. 由 主 辦 單 位 遴 聘 專 家 就 所 有 參 與 複 賽 作 品 進 行 評 審, 擇 優 錄 取 進 入 決 賽 各 區 錄 取 名 額 如 下 : 分 區 國 小 組 中 年 級 組 高 年 級 組 國 中 組 高 中 職 組 北 1 區 160 170 205 依 複 審 結 果, 前 500 名 北 2 區 65 80 60 取 得 決 賽 資 格 中 區 95 105 165 南 1 區 80 90 105 南 2 區 110 120 170 宜 蘭 區 40 50 45 花 蓮 區 70 80 45 台 東 區 45 55 45 澎 湖 區 40 50 20 金 門 區 25 40 15 馬 祖 區 20 25 15 小 計 750 865 890 500 合 計 3,005 以 上 入 圍 名 額 得 依 各 區 實 際 參 賽 人 數 及 作 品 水 準 進 行 調 整 3
8. 成 績 公 布 : (1) 公 布 日 期 :104 年 4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2) 評 選 結 果 之 名 單 公 布 於 活 動 網 站, 請 各 參 賽 學 校 原 報 名 老 師 與 參 賽 學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成 績 ( 三 ) 決 賽 : 1. 凡 複 賽 獲 得 入 圍 者 即 取 得 決 賽 資 格 2. 決 賽 報 名 日 期 : 自 104 年 4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起 至 104 年 5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止, 請 各 參 賽 學 校 原 報 名 老 師 於 104 年 5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前 至 活 動 網 站 辦 理 線 上 報 名 ( 並 上 傳 參 賽 學 生 面 部 清 晰 的 個 人 照 片, 以 便 主 辦 單 位 製 作 決 賽 識 別 證 ), 線 上 報 名 完 成 後 請 以 彩 色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清 單, 用 印 後 寄 送 至 各 區 承 辦 學 校 即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3. 決 賽 識 別 證 不 另 寄 發, 請 參 賽 學 生 於 決 賽 當 日 報 到 時 現 場 領 取 ; 各 參 賽 學 校 可 於 活 動 網 站 自 行 列 印 決 賽 通 知 於 賽 前 交 予 參 賽 學 生, 俾 利 決 賽 報 到 作 業 之 進 行 4. 決 賽 採 現 場 親 筆 寫 作 方 式 辦 理 5. 決 賽 日 期 :104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1) 決 賽 報 到 時 間 : 參 賽 學 生 請 於 104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10 時 10 分 前 完 成 報 到 並 領 取 識 別 證 後 依 指 示 前 往 考 場 入 座,10 時 20 分 後 不 受 理 報 到, 請 參 賽 學 生 務 必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報 到 並 遵 守 賽 場 規 則 (2) 決 賽 寫 作 時 間 :104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10 時 30 分 至 12 時 止, 計 90 分 鐘 6. 決 賽 地 點 : (1) 國 中 國 小 組 : 1 北 1 區 :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安 國 民 小 學 (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大 安 路 2 段 99 號 ) 電 話 :02-27077119 轉 112, 傳 真 :02-27081316 2 北 2 區 : 新 竹 市 東 園 國 民 小 學 ( 新 竹 市 園 後 街 25 號 ) 電 話 :03-5712496, 傳 真 :03-5726581 3 中 區 : 台 中 市 潭 子 區 潭 陽 國 民 小 學 ( 台 中 市 潭 子 區 潭 陽 路 19 號 ) 電 話 :04-25382255, 傳 真 :04-25371180 4 南 1 區 : 嘉 義 市 西 區 興 嘉 國 民 小 學 ( 嘉 義 市 西 區 重 慶 路 51 號 ) 電 話 :05-2860885 轉 118, 傳 真 :05-2363370 5 南 2 區 :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鳳 山 國 民 小 學 (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中 山 路 231 號 ) 電 話 :07-7419119 轉 21, 傳 真 :07-7476360 6 宜 蘭 區 :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光 復 國 民 小 學 ( 宜 蘭 市 泰 山 路 60 號 ) 4
電 話 :03-9322077 轉 1847, 傳 真 :03-9358642 7 花 蓮 區 :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明 廉 國 民 小 學 (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中 山 路 903 號 ) 電 話 :03-8569088 轉 11, 傳 真 :03-8561537 8 台 東 區 : 台 東 縣 台 東 市 光 明 國 民 小 學 ( 台 東 縣 台 東 市 中 興 路 2 段 150 巷 29 弄 1 號 ) 電 話 :089-226304 轉 11, 傳 真 :089-220431 9 澎 湖 區 :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文 光 國 民 小 學 (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三 多 路 450 號 ) 電 話 :06-9264181 轉 21, 傳 真 :06-9268412 10 金 門 區 : 金 門 縣 金 城 鎮 中 正 國 民 小 學 ( 金 門 縣 金 城 鎮 珠 浦 北 路 38 號 ) 電 話 :082-325645 轉 13, 傳 真 :082-324517 11 馬 祖 區 : 連 江 縣 立 中 正 國 民 中 小 學 ( 連 江 縣 南 竿 鄉 馬 祖 村 4 號 ) 電 話 :0836-22196, 傳 真 :0836-26371 (2) 高 中 職 組 : 取 得 決 賽 資 格 的 高 中 職 組 學 生 依 各 參 賽 學 校 所 在 縣 市 ( 如 上 述 分 區 ), 至 該 區 的 決 賽 地 點 學 校 參 與 寫 作 比 賽 7. 寫 作 題 目 : 在 比 賽 開 始 時, 於 每 一 競 賽 場 現 場 公 布 8. 參 加 決 賽 寫 作 的 學 生 一 律 使 用 主 辦 單 位 所 提 供 之 稿 紙 撰 寫, 書 寫 用 筆 由 參 賽 學 生 自 備 ( 請 避 免 使 用 墨 色 太 淡 或 太 細 之 筆 書 寫, 一 律 使 用 藍 色 或 黑 色 之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 不 得 攜 帶 字 典 或 工 具 書,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9. 評 審 : 各 區 參 賽 作 品 於 決 賽 後 統 一 集 中 至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安 國 民 小 學, 由 主 辦 單 位 聘 請 專 家 進 行 評 審 10. 評 分 標 準 : (1) 內 容 與 思 想 : 占 50% (2) 結 構 與 修 辭 : 占 40% (3) 書 法 與 標 點 : 占 10% 11. 成 績 公 布 : (1) 公 布 日 期 :104 年 6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2) 評 選 結 果 之 名 單 公 布 於 活 動 網 站 (http://write.saylingwen.org.tw) 12. 錄 取 名 額 及 獎 勵 辦 法 : (1) 個 人 獎 : 組 名 別 額 等 級 中 年 級 組 國 小 組 高 年 級 組 國 中 組 高 中 職 組 得 獎 學 生 獎 金 特 優 6 7 8 5 12,000 元 優 等 10 15 15 8 7,000 元 獎 狀 發 給 得 獎 學 生 及 指 導 老 師 獎 狀 乙 幀 5
甲 等 20 25 25 15 3,000 元 佳 作 20 25 25 15 1,500 元 入 選 若 干 名 若 干 名 若 干 名 若 干 名 無 以 上 名 額 得 依 參 賽 人 數 及 作 品 水 準 進 行 調 整 發 給 得 獎 學 生 獎 狀 乙 幀 得 獎 學 生 之 指 導 教 師 由 其 服 務 學 校 依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規 定, 本 權 責 給 予 敘 獎 (2) 團 體 獎 : 1 國 中 國 小 組 : 甲. 報 名 參 與 複 賽 的 學 校,1 件 作 品 可 得 1 分, 本 項 國 小 中 年 級 學 校 最 高 可 得 5 分, 國 小 高 年 級 與 國 中 等 學 校 每 校 最 高 可 得 10 分 乙. 學 生 參 與 決 賽 獲 特 優 者 學 校 可 得 5 分, 優 等 4 分, 甲 等 3 分, 佳 作 2 分 ; 若 學 校 有 2 名 學 生 同 時 獲 得 特 優 則 該 校 可 得 10 分, 以 此 類 推 頒 給 上 述 2 項 合 計 積 分 較 高 之 國 小 前 6 名 學 校 ( 同 校 中 高 年 級 之 國 小 積 分 合 併 計 算 ) 國 中 前 3 名 學 校, 每 校 各 得 獎 勵 金 新 台 幣 10 萬 元, 作 為 閱 讀 推 廣 活 動 之 用 ; 另 發 給 獲 獎 學 校 各 得 獎 座 乙 座, 請 得 獎 學 校 派 代 表 出 席 頒 獎 典 禮 領 取 2 高 中 職 組 : 甲. 報 名 參 與 複 賽 的 學 校,1 件 作 品 可 得 1 分, 本 項 每 校 最 高 可 得 10 分 乙. 學 生 參 與 決 賽 獲 特 優 者 學 校 可 得 5 分, 優 等 4 分, 甲 等 3 分, 佳 作 2 分 ; 若 學 校 有 2 名 學 生 同 時 獲 得 特 優 則 該 校 可 得 10 分, 以 此 類 推 頒 給 上 述 2 項 合 計 積 分 較 高 之 前 2 名 學 校, 各 得 獎 勵 金 新 台 幣 10 萬 元, 用 於 獎 助 學 校 作 為 培 育 服 務 性 質 社 團 之 領 導 人 才 之 用 ; 另 發 給 獲 獎 學 校 各 得 獎 座 乙 座, 請 得 獎 學 校 派 代 表 出 席 頒 獎 典 禮 領 取 若 各 分 組 學 校 之 積 分 相 同 時, 其 名 次 以 獲 獎 學 生 等 級 高 低 來 評 定 之 (3) 工 作 人 員 之 獎 勵 : 四 頒 獎 : 1 建 議 各 區 協 辦 之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縣 市 政 府 本 權 責 核 予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敘 獎 2 建 議 每 一 區 承 辦 學 校 (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安 國 小 除 外 )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之 敘 獎 如 下 : 記 功 乙 次 2 人, 嘉 獎 二 次 3 人, 嘉 獎 乙 次 4 人 3 建 議 總 承 辦 學 校 (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安 國 小 )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之 敘 獎 如 下 : 記 功 乙 次 3 人, 嘉 獎 二 次 4 人, 嘉 獎 乙 次 5 人 6
訂 於 104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假 國 家 圖 書 館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中 山 南 路 20 號 ) 辦 理 頒 獎 典 禮 ( 確 切 時 間 另 函 通 知 ), 凡 獲 決 賽 特 優 優 等 獎 項 之 學 生 均 獲 邀 出 席, 於 頒 獎 典 禮 中 頒 發 獎 狀, 獎 金 由 主 辦 單 位 直 接 匯 入 得 獎 學 生 所 提 供 之 帳 戶 (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得 獎 學 生 負 擔 ); 未 出 席 頒 獎 典 禮 者 及 甲 等 佳 作 之 獎 金 由 主 辦 單 位 直 接 匯 入 得 獎 學 生 所 提 供 之 帳 戶 (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得 獎 學 生 負 擔 ); 獎 狀 以 郵 寄 方 式 寄 送 至 獲 獎 學 生 就 讀 之 學 校 再 請 學 校 轉 交 獎 狀 與 得 獎 學 生 五 獲 獎 作 品 發 表 : 為 求 觀 摩 學 習 之 效, 由 主 辦 單 位 將 決 賽 獲 得 特 優 及 優 等 作 品, 由 評 審 代 表 撰 寫 評 語, 並 公 開 於 本 會 網 站 (http://www.saylingwen.org.tw) 提 供 欣 賞 肆 注 意 事 項 一 參 賽 學 生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或 冒 名 頂 替 之 情 事, 其 作 品 不 予 評 審, 已 評 審 者, 成 績 不 予 承 認 二 參 賽 作 品 若 有 抄 襲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規 定 或 請 他 人 捉 刀 之 情 事, 主 辦 單 位 得 取 消 其 參 賽 權, 並 通 知 參 賽 學 生 之 就 讀 學 校 三 初 複 賽 時, 指 導 教 師 不 得 替 代 學 生 寫 作, 或 做 文 章 過 量 修 改 四 所 有 參 賽 作 品 之 所 有 權 屬 主 辦 單 位 ; 所 有 參 賽 作 品 恕 不 退 還 亦 不 提 供 影 本 五 各 區 承 辦 學 校 辦 理 本 活 動 所 需 經 費 之 明 細 表, 請 寄 送 至 主 辦 單 位, 俾 便 核 撥 款 項 至 各 承 辦 學 校 ; 該 經 費 由 各 承 辦 學 校 採 代 收 代 付 方 式 辦 理 六 承 辦 學 校 工 作 人 員 辦 理 本 案 之 加 班 費 由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其 發 放 不 受 地 方 政 府 規 定 每 月 領 取 加 班 費 最 高 時 數 之 限 制 七 參 加 決 賽 者, 飲 食 交 通 請 自 理, 主 辦 單 位 不 發 予 餐 費 與 交 通 補 助 費 八 指 導 教 師 限 填 1 人, 名 單 既 經 填 列, 成 績 公 布 後, 不 得 更 改 九 本 實 施 計 畫 請 逕 至 活 動 網 站 下 載, 本 比 賽 相 關 執 行 期 程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主 辦 單 位 聯 絡 人 : 曹 琇 晶 小 姐, 電 話 :02-27296633#6023, 傳 真 :02-27290689 活 動 專 用 電 子 信 箱 :2015write@saylingwen.org.tw 十 一 本 計 畫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由 主 辦 單 位 適 時 修 正 之 7
附 件 一 : 複 賽 作 品 範 例 註 :[ 橫 式 直 書 範 例 ] ( 稿 件 上 切 勿 書 寫 校 名 班 級 和 學 生 姓 名, 以 利 公 正 評 分 ) 附 件 二 : 104 年 中 小 學 作 文 比 賽 執 行 期 程 表 編 號 工 作 項 目 日 期 1 各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轉 文 通 知 並 鼓 勵 學 校 參 賽 104.3.17 前 2 各 校 複 賽 報 名 與 截 止 收 件 日 104.3.17~104.4.7 3 各 校 郵 寄 複 賽 作 品 至 各 區 承 辦 學 校 104.4.7 前 4 各 區 承 辦 學 校 整 理 複 賽 作 品 寄 至 台 北 市 建 安 國 小 104.4.13 前 5 公 布 決 賽 入 圍 名 單, 各 校 開 始 決 賽 報 名 與 截 止 日 104.4.23~104.5.8 6 決 賽 現 場 寫 作 比 賽 104.5.23( 星 期 六 ) 7 公 布 決 賽 獲 獎 名 單 104.6.5 8 頒 獎 典 禮 104.7.4( 星 期 六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