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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請用一技之長 改變您的未來 本學院有許多優質場地可供租借 歡迎至臺北市民e點通線上申辦 (網址 http://www.e-services.taipei.gov.tw/) 也可至本學院官網首頁點選進入喔 臺北市民e點通還有許多好康服務 線上申辦快速又便利 歡迎市民朋友多加利用喔 中華民國103年1月編印

壹 103 年 度 第 2 梯 次 職 能 培 育 課 程 一 依 據 職 業 訓 練 法 第 7-10 條 暨 本 學 院 辦 理 職 前 訓 練 招 生 作 業 要 點 本 學 院 103 年 度 年 度 計 畫 辦 理 二 培 育 內 涵 : 針 對 15 歲 以 上 具 有 就 業 意 願 之 失 業 或 待 業 者, 規 劃 符 合 就 業 市 場 需 求 之 培 育 職 類, 經 培 育 期 滿 測 驗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本 學 院 發 給 結 訓 證 書, 並 協 助 輔 導 就 業 三 招 生 職 類 : 共 開 設 13 班, 計 招 收 348 名 學 員 ( 詳 見 103 年 度 第 2 梯 次 職 能 培 育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課 程 一 覽 表 ) 四 培 育 對 象 : ( 一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取 得 居 留 證 之 外 國 人 或 符 合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第 16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規 定 者 ( 二 ) 且 有 就 業 意 願 之 失 業 或 待 業 者 參 訓 年 齡 另 有 法 令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各 培 育 職 科 因 課 程 內 容 及 教 學 需 要, 於 上 另 設 有 參 訓 條 件 者, 依 其 條 件 五 限 制 : ( 一 ) 一 年 內 已 有 參 訓 紀 錄 者 ( 勞 工 保 險 證 號 首 2 碼 為 09 ), 不 接 受 報 名 ( 二 ) 目 前 於 接 受 各 級 政 府 補 助 經 費 之 訓 練 機 構 參 訓 中 之 學 員, 不 接 受 報 名 ( 三 ) 目 前 於 各 公 司 行 號 加 保 者 或 參 加 職 業 工 會 勞 工 保 險 之 就 業 中 被 保 險 人, 視 同 為 在 職 勞 工, 不 接 受 報 名 六 上 課 時 段 : 週 一 至 週 五, 每 日 08:30~17:05 七 上 課 地 點 : 臺 北 市 職 能 發 展 學 院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東 路 301 號 ) 八 服 務 電 話 : ( 一 ) 總 機 :(02)2872-1940 ( 二 ) 資 通 訊 群 組 :(02)2872-1940 分 機 269 266 267 282 283 ( 三 ) 工 業 技 術 群 組 :(02)2872-1940 分 機 291 285 292 295 348 ( 四 ) 服 務 業 群 組 :(02)2872-1940 分 機 331 323 330 336 338 九 報 名 應 備 文 件 ( 包 含 共 同 應 繳 資 料 及 個 別 應 繳 資 料 ) 如 下 : 共 同 應 繳 資 料 1.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職 能 培 育 報 名 表 諮 詢 紀 錄 表 及 職 訓 生 活 津 貼 切 結 書, 並 貼 妥 1 吋 之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 相 關 表 單 由 報 名 現 場 提 供 或 請 至 本 學 院 網 站 表 單 下 載 區 下 載 http://www.tvdi.gov.tw) 2.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 請 以 A4 紙 張 印 於 同 一 面 ) 3. 請 提 供 報 名 當 日 最 近 一 個 月 內 申 請 之 完 整 勞 保 投 保 明 細 表 正 本 1 份 ( 請 先 行 至 勞 工 保 險 局 各 地 辦 事 處 申 請, 請 詳 見 本 簡 章 第 19 頁 肆 勞 保 投 保 明 細 表 申 請 資 訊 ) 4. 各 培 育 職 科 所 列 之 證 明 文 件 5. 報 名 現 場 供 應 之 信 封, 並 填 妥 報 名 者 姓 名 通 訊 地 址 及 報 名 班 別 備 註 : 1. 職 訓 生 活 津 貼 切 結 書 說 明 : 同 時 具 有 就 業 保 險 法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及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2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所 列 特 定 對 象 身 分 者, 應 優 先 以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報 名 若 未 優 先 以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報 名 而 以 特 定 對 象 身 分 報 名, 所 申 請 之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將 不 予 核 發 或 撤 銷 已 核 發 者, 結 訓 後 將 持 續 勾 稽 二 年 並 追 繳 已 核 發 之 津 貼 2.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申 請 報 名 當 日 最 近 一 個 月 內 之 完 整 勞 保 投 保 明 細 表 者, 請 檢 附 完 整 勞 工 保 險 年 資 查 詢 及 勞 工 保 險 異 動 查 詢 資 料 各 1 份 01

依 個 人 報 名 身 分 別, 另 須 檢 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請 詳 閱 下 表 ) 個 別 應 繳 資 料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者 一 應 備 文 件 : 1.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開 具 之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正 本 ( 一 式 三 份 ) 二 注 意 事 項 : 1. 申 請 人 務 必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先 行 至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經 就 業 諮 詢 及 職 業 訓 練 諮 詢 後, 持 該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開 具 之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推 介 參 訓 班 別 名 稱 務 必 與 報 名 之 課 程 名 稱 一 致, 並 勾 選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離 職 身 分 者 2.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須 檢 附 文 件 : (1) 最 後 離 職 之 服 務 單 位 開 具 之 離 職 證 明 書 或 定 期 契 約 證 明 文 件 : 離 職 證 明 書 須 載 明 離 職 原 因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該 服 務 單 位 勞 保 證 字 號 及 章 戳 等 資 料, 或 定 期 契 約 證 明 文 件, 須 載 明 定 期 契 約 起 訖 日 勞 雇 雙 方 用 印, 且 符 合 逾 一 個 月 未 能 就 業, 且 離 職 前 一 年 內, 契 約 期 間 合 計 滿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如 最 後 離 職 之 服 務 單 位 開 具 離 職 證 明 文 件 有 困 難 時, 依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25 條 第 3 項 規 定, 得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發 給 證 明 (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就 業 安 全 科, 電 話 :(02)2728-7037 2728-7038, 地 址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5 樓 - 市 政 大 樓 5 樓 北 區 ) (2) 身 分 證 (3) 印 章 (4) 存 摺 (5) 有 扶 養 眷 屬 者 另 檢 附 受 扶 養 眷 屬 之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受 扶 養 之 子 女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3. 推 介 事 項 請 詳 洽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電 話 (02)2597-2222 或 其 他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具 臺 北 市 核 定 之 以 工 代 賑 身 分 者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檢 附 臺 北 市 所 核 發 之 公 文 書 函 一 資 格 條 件 說 明 : 1. 具 下 列 各 目 情 形 之 一, 且 獨 自 扶 養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直 系 血 親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或 前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 (1) 配 偶 死 亡 (2) 配 偶 失 蹤, 經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協 尋,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未 尋 獲 (3) 離 婚 (4) 受 家 庭 暴 力, 已 提 起 離 婚 之 訴 (5) 配 偶 入 獄 服 刑 因 案 羈 押 或 依 法 拘 禁 (6) 配 偶 應 徵 集 召 集 入 營 服 義 務 役 或 替 代 役 (7) 配 偶 身 心 障 礙 或 罹 患 重 大 傷 病 致 不 能 工 作 (8) 其 他 經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認 定 或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社 政 單 位 轉 介 之 情 況 特 殊 需 提 供 協 助 2. 因 未 婚 且 家 庭 內 無 與 申 請 人 有 同 居 關 係 之 成 員, 而 獨 自 扶 養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者 3. 因 原 負 有 法 定 扶 養 義 務 者 死 亡 失 蹤 婚 姻 經 濟 疾 病 或 法 律 因 素, 致 無 法 履 行 該 義 務, 而 獨 自 扶 養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血 親 者 02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二 應 備 文 件 : 1. 三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2. 至 65 歲 之 受 扶 養 親 屬 在 學 證 明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證 明 正 本 ( 無 工 作 能 力 證 明 需 為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必 須 治 療 或 療 養 三 個 月 以 上 之 診 斷 證 明 文 件 ) 備 註 : 年 齡 為 15 歲 以 下 及 65 歲 以 上 之 受 扶 養 親 屬 者 不 需 檢 附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原 住 民 註 記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新 移 民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居 留 證 影 本 中 高 齡 者 ( 年 滿 45~65 歲 ) 生 活 扶 助 戶 身 心 障 礙 者 長 期 失 業 者 更 生 受 保 護 人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弱 勢 少 年 ( 少 女 ) 因 犯 罪 被 害 之 失 業 者 參 加 職 業 工 會 之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之 失 業 者 一 般 身 分 無 工 作 者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2.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正 反 面 影 本 (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於 同 一 面 ) 一 資 格 條 件 說 明 : 連 續 失 業 期 間 達 一 年 以 上, 且 辦 理 勞 工 保 險 退 保 當 日 前 三 年 內, 保 險 年 資 合 計 滿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二 應 備 文 件 : 1. 請 提 供 報 名 當 日 最 近 一 個 月 內 有 向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證 明 正 本 2. 請 提 供 報 名 當 日 最 近 一 個 月 內 申 請 之 完 整 勞 保 投 保 明 細 表 正 本 1 份 ( 請 先 至 勞 工 保 險 局 各 地 辦 事 處 申 請, 請 詳 見 本 簡 章 第 19 頁 肆 勞 保 投 保 明 細 表 申 請 資 訊 ) 1.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於 同 一 面 ) 2. 更 生 受 保 護 人 身 分 證 明 正 本 社 政 機 關 轉 介 單 或 公 函 法 院 證 明 文 書 ( 裁 定 書 保 護 令 ) 正 本 及 影 本 由 社 政 教 育 單 位 及 公 信 團 體 開 立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1.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影 本 或 失 業 者 切 結 書 ( 失 業 者 切 結 書 僅 限 用 於 依 法 免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之 失 業 勞 工 ) 2. 財 團 法 人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協 會 開 立 之 因 犯 罪 被 害 之 身 分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 犯 罪 事 實 發 生 後 6 年 內, 全 額 補 助 訓 練 費 用 ) 由 所 投 保 之 職 業 工 會 或 各 縣 市 總 工 會 開 具 參 加 職 業 工 會 勞 工 保 險 之 失 業 勞 工 加 保 證 明 單 正 本 除 共 同 應 繳 資 料 外, 另 視 各 培 育 職 科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03

十 職 能 培 育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報 名 現 場 諮 詢 口 試 晤 談 共 5 班 ( 一 ) 報 名 方 式 : 1. 需 本 人 親 至 現 場 報 名, 並 繳 交 共 同 應 繳 資 料 個 別 應 繳 資 料 及 各 培 育 職 科 所 列 之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過 諮 詢 口 試 晤 談, 以 身 心 障 礙 身 分 報 名 者, 另 需 接 受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2. 因 培 育 資 源 有 限, 每 梯 次 每 人 限 報 名 參 訓 1 個 班 別, 經 查 出 報 名 2 班 者, 一 律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原 職 能 培 育 班 在 訓 學 員 一 律 不 得 報 名 3. 若 同 時 具 有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者 及 特 定 對 象 身 分 報 名 者 應 以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報 名 4. 若 同 時 具 有 特 定 對 象 多 重 身 份 者 請 擇 一 身 分 別 勾 選 報 名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手 冊 ) 者 報 名 時 請 務 必 勾 選 該 身 分 別, 俾 以 利 安 排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 二 ) 報 名 時 間 :103 年 01 月 21 日 至 103 年 01 月 23 日 ( 週 二 至 週 四 ), 每 日 09:00~12:00 13:30~17:00 ( 逾 期 不 受 理 ) ( 三 ) 報 名 地 點 : 臺 北 市 職 能 發 展 學 院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東 路 301 號 ) ( 四 )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時 間 及 地 點 : 以 身 心 障 礙 身 分 報 名 者, 另 需 接 受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1. 職 評 時 間 :103 年 01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09:00~12:00 13:30~17:00 2. 職 評 地 點 : 臺 北 市 職 能 發 展 學 院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東 路 301 號 ) 3. 職 評 當 日 若 需 手 語 翻 譯 員 者,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時 告 知, 並 請 於 103 年 01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13:30 報 到 進 行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 五 ) 甄 審 方 式 與 錄 訓 原 則 : 1. 凡 報 名 參 訓 者, 均 需 接 受 職 能 培 育 諮 詢 口 試 晤 談 ( 以 身 心 障 礙 身 分 報 名 者 另 需 接 受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 經 本 學 院 甄 審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予 以 錄 訓 2. 各 培 育 職 科 除 既 定 培 育 名 額 外, 另 增 列 50% 備 取 名 額, 備 取 者 將 於 開 課 日 依 正 取 者 報 到 狀 況 依 序 通 知 遞 補 3. 經 甄 審 錄 訓 之 人 數, 如 超 過 預 訓 人 數, 必 要 時 得 依 甄 審 會 議 之 決 議 增 額 錄 訓 4. 若 具 下 列 身 分 者, 本 學 院 優 先 考 慮 錄 訓, 但 仍 需 經 本 學 院 適 性 評 量 及 甄 審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予 以 錄 訓, 若 各 項 諮 詢 及 評 量 分 數 相 同 時, 以 設 籍 臺 北 市 者 優 先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者 具 臺 北 市 核 定 之 以 工 代 賑 者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原 住 民 新 移 民 中 高 齡 者 ( 年 滿 45~65 歲 ) 生 活 扶 助 戶 身 心 障 礙 者 長 期 失 業 者 更 生 受 保 護 人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弱 勢 少 年 ( 少 女 ) 因 犯 罪 被 害 之 失 業 者 參 加 職 業 工 會 之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之 失 業 者 ( 六 ) 錄 訓 公 告 及 通 知 : 錄 訓 結 果 將 於 103 年 02 月 12 日 公 告, 報 名 者 可 於 公 告 後 至 本 學 院 公 告 欄 本 學 院 網 站 - 最 新 消 息 錄 取 名 單 (http://www.tvdi.gov.tw) 或 電 洽 查 詢, 另 於 103 年 02 月 17 日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錄 訓 通 知,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如 颱 風 地 震 豪 雨 等 天 災 則 往 後 順 延 ( 七 ) 課 程 一 覽 表 : 1. 報 名 職 科 : 電 腦 化 會 計 實 務 多 媒 體 電 子 商 務 行 銷 網 購 經 營 與 數 位 行 銷 午 茶 點 心 飲 料 調 製 2. 報 名 時 間 :103 年 01 月 21 日 至 103 年 01 月 23 日 ( 週 二 至 週 四 ), 每 日 09:00~12:00 13:30~ 17:00( 逾 期 不 受 理 ) 3. 報 名 地 點 : 臺 北 市 職 能 發 展 學 院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東 路 301 號 ) 04

資 通 訊 群 組 :(02)2872-1940 分 機 269 266 267 282 283 培 育 職 科 電 腦 化 會 計 實 務 分 機 279 馮 維 本 老 師 培 育 時 數 / 480 小 時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7:05 103.03.17-103.06.10 培 育 內 容 1. 視 窗 作 業 系 統 2.Word( 輔 導 技 能 檢 定 軟 體 應 用 丙 級 ) 3.Excel 4.Powerpoint 5. 網 際 網 路 6. 會 計 概 論 7. 會 計 帳 務 處 理 8. 公 司 會 計 基 本 概 念 9. 公 司 法 與 公 司 登 記 10. 稅 務 申 報 實 務 11. 財 務 報 告 分 析 12. 會 計 套 裝 軟 體 應 用 ( 輔 導 技 能 檢 定 會 計 資 訊 丙 級 ) 培 育 人 數 / 培 育 人 數 :28 人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 須 檢 附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 就 業 方 向 可 從 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人 員, 各 公 司 會 計 人 員 助 理 會 計 人 員 或 業 務 助 理 人 員 等 工 作 亦 可 跨 行 從 事 行 政 事 務 人 員 多 媒 體 電 子 商 務 行 銷 分 機 284 蘇 婉 容 老 師 640 小 時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7:05 103.05.12-103.09.01 1. 作 業 系 統 win7 2.OFFICE 2010 3. 多 媒 體 簡 報 製 作 4. 行 銷 概 論 5. 圖 相 設 計 與 編 輯 6. 商 品 編 修 與 上 傳 7. 協 同 商 務 作 業 8.Google 協 作 平 台 9.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與 資 料 處 理 10. 網 頁 關 鍵 字 設 定 11. 商 品 文 案 設 計 12. 網 路 物 流 13. 網 站 管 理 與 維 護 培 育 人 數 :25 人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 須 檢 附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 可 從 事 網 路 購 物 網 站 企 劃 網 路 商 店 商 品 企 劃 網 路 商 店 平 台 管 理 人 員 等 網 拍 助 理 或 自 行 創 業 經 營 網 路 拍 賣 多 媒 體 網 頁 設 計 及 維 護 人 員 個 人 工 作 室 服 務 業 群 組 :(02)2872-1940 分 機 331 323 330 336 338 培 育 時 數 / 培 育 人 數 / 培 育 職 科 培 育 內 容 就 業 方 向 網 購 經 營 與 數 位 行 銷 分 機 326 桂 禮 玲 老 師 480 小 時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7:05 103.03.25-103.06.18 1. 網 路 購 物 市 場 介 紹 2. 數 位 行 銷 創 意 應 用 3. 社 群 行 銷 經 營 祕 訣 4. 善 用 行 動 行 銷 工 具 5. 網 路 seo 行 銷 操 作 6. 網 購 商 品 拍 照 實 作 7. 商 品 照 片 編 修 技 法 8. 網 拍 賣 場 設 計 經 營 9. 網 購 平 台 規 劃 建 置 10. 創 意 促 銷 物 製 作 可 從 事 網 路 購 培 育 人 數 :25 人 物 網 站 企 劃 網 路 商 店 商 品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 須 企 劃 網 路 商 檢 附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 店 網 站 管 理 人, 具 備 電 腦 基 礎 者, 員 等 或 自 行 創 自 備 數 位 相 機 業 經 營 網 路 商 店 或 網 路 拍 賣 05

培 育 職 科 培 育 時 數 / 培 育 內 容 培 育 人 數 / 就 業 方 向 午 茶 點 心 分 機 334 趙 利 華 老 師 320 小 時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7:05 103.03.10-103.05.05 1. 烘 焙 計 算 2. 烘 焙 原 料 認 識 3. 餐 包 製 作 4. 點 心 製 作 5. 飲 料 調 製 培 育 人 數 :30 人 烘 焙 相 關 技 術 人 員 飲 料 調 製 分 機 337 蘇 珮 君 老 師 320 小 時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7:05 103.05.19-103.07.14 1. 咖 啡 沖 煮 方 法 2. 茶 飲 調 製 3. 果 汁 與 冰 砂 調 製 4. 飲 料 店 經 營 與 行 銷 5. 外 場 服 務 技 術 6. 輕 食 與 西 點 7. 丙 級 檢 定 綜 合 練 習 培 育 人 數 :30 人 飲 料 吧 台 及 外 場 服 務 人 員 十 之 一 職 能 培 育 ( 另 約 面 試 時 間 )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另 約 面 試 時 間 共 8 班 ( 一 ) 報 名 方 式 : 1. 現 場 預 約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職 能 培 育 課 程 報 名 表 諮 詢 紀 錄 表 及 職 訓 生 活 津 貼 切 結 書, 並 貼 妥 1 吋 之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 相 關 表 單 由 報 名 現 場 提 供 或 請 至 本 學 院 網 站 表 單 下 載 區 下 載 (http://www.tvdi.gov.tw), 並 繳 交 共 同 應 繳 資 料 個 別 應 繳 資 料 及 各 培 育 職 科 所 列 報 名 資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 請 詳 見 本 簡 章 第 1-3 頁 九 報 名 應 備 文 件 第 8-10 頁 ( 八 ) 職 能 培 育 ( 另 約 面 試 時 間 )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課 程 一 覽 表 ), 於 各 培 育 職 科 報 名 起 訖 期 間 繳 交 至 各 培 育 群 組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每 日 09:00~12:00 13:30~17:00) 2. 郵 寄 預 約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職 能 培 育 課 程 報 名 表 諮 詢 紀 錄 表 及 職 訓 生 活 津 貼 切 結 書, 並 貼 妥 一 吋 之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 相 關 表 單 請 至 本 學 院 網 站 表 單 下 載 區 下 載 http://www. tvdi.gov.tw), 並 備 妥 共 同 應 繳 資 料 個 別 應 繳 資 料 及 各 培 育 職 科 所 列 之 證 明 文 件 ( 請 詳 見 本 簡 章 第 1-3 頁 九 報 名 應 備 文 件 第 8-10 頁 ( 八 ) 職 能 培 育 ( 另 約 面 試 時 間 )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課 程 一 覽 表 ),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東 路 301 號, 信 封 請 註 明 職 能 培 育 課 程 預 約 登 記 及 培 育 職 科 班 別,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以 郵 戳 為 憑 3. 電 子 郵 件 預 約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職 能 培 育 課 程 報 名 表 諮 詢 紀 錄 表 及 職 訓 生 活 津 貼 切 結 書 ( 相 關 表 單 請 至 本 學 院 網 站 表 單 下 載 區 下 載 http://www.tvdi.gov.tw), 逕 寄 至 下 列 各 培 育 職 科 訓 練 師 電 子 信 箱, 並 以 電 話 再 行 確 認, 並 備 妥 一 吋 之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共 同 應 繳 資 料 個 別 應 繳 資 料 及 各 培 育 職 科 所 列 之 證 明 文 件 ( 請 詳 見 本 簡 章 第 1-3 頁 九 報 名 應 備 文 件 第 8-10 頁 ( 八 ) 職 能 培 育 ( 另 約 面 試 時 間 )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課 程 一 覽 表 ),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東 路 301 號, 信 封 請 註 明 職 能 培 育 課 程 預 約 登 記 及 培 育 職 科 班 別,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並 以 郵 戳 為 憑 1 3C 電 子 產 品 維 修 服 務 :tvtct18@mail.taipei.gov.tw 施 瑩 鶯 老 師 ( 分 機 264) 2 行 動 宅 修 :tvtct62@mail.taipei.gov.tw 王 清 信 老 師 ( 分 機 290) 行 動 宅 修 :tvtct10@mail.taipei.gov.tw 成 龍 生 老 師 ( 分 機 298) 3 汽 車 與 建 築 隔 熱 紙 貼 膜 :tvtca23@mail.taipei.gov.tw 朱 怡 鳳 老 師 ( 分 機 300) 4 數 位 攝 影 編 修 :tvtct21@mail.taipei.gov.tw 許 錫 島 老 師 ( 分 機 318) 5 家 事 服 務 :tvtca19@mail.taipei.gov.tw 蘇 麗 華 老 師 ( 分 機 324) 06

6 中 餐 廚 務 實 務 :tvtct68@mail.taipei.gov.tw 陳 麗 如 老 師 ( 分 機 333) 7 麵 包 西 點 實 務 ( 青 年 專 班 ):tvtct80@mail.taipei.gov.tw 趙 利 華 老 師 ( 分 機 334) 8 照 顧 服 務 員 :tvtca19@mail.taipei.gov.tw 蘇 麗 華 老 師 ( 分 機 324) ( 二 ) 報 名 日 期 : 依 職 能 培 育 ( 另 約 面 試 時 間 ) 課 程 一 覽 表 所 示 報 名 受 理 報 名 作 業 ( 逾 期 不 受 理 ) ( 三 ) 報 名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每 日 09:00~12:00 13:30~17:00 ( 四 ) 報 名 地 點 : 臺 北 市 職 能 發 展 學 院 - 各 培 育 群 組 辦 公 室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東 路 301 號 ) 1. 資 通 訊 群 組 : 通 訊 媒 體 場 2 樓 辦 公 室 2. 工 業 技 術 群 組 : 2 樓 辦 公 室 3. 服 務 業 群 組 : 5 樓 辦 公 室 ( 五 )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時 間 及 地 點 : 以 身 心 障 礙 身 分 報 名 者, 需 接 受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1. 職 評 時 間 及 地 點 : 請 依 職 能 培 育 ( 另 約 面 試 時 間 )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課 程 一 覽 表 所 示 面 試 日 期 與 地 點 準 時 面 試, 本 學 院 不 另 行 通 知 ( 請 詳 見 本 簡 章 第 8-10 頁 ( 八 ) 職 能 培 育 ( 另 約 面 試 時 間 )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一 覽 表 ) 2. 職 評 當 日 若 需 手 語 翻 譯 員 者,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時 告 知 ( 六 ) 甄 選 方 式 與 錄 訓 原 則 : 1.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尚 需 進 行 面 試 作 業 ( 以 身 心 障 礙 身 分 報 名 者 另 需 接 受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2.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 請 依 職 能 培 育 ( 另 約 面 試 時 間 )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課 程 一 覽 表 所 示 面 試 日 期 與 地 點 準 時 面 試, 本 學 院 不 另 行 通 知 3. 共 同 應 繳 資 料 個 別 應 繳 資 料 及 各 培 育 職 科 所 列 之 證 明 文 件 ( 請 詳 見 本 簡 章 第 1-3 頁 九 報 名 應 備 文 件 第 8-10 頁 ( 八 ) 職 能 培 育 ( 另 約 面 試 時 間 )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課 程 一 覽 表 ), 本 學 院 不 另 行 通 知, 且 報 名 文 件 務 必 於 面 試 時 繳 交 齊 全, 否 則 將 不 予 面 試, 若 以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報 名 者 務 必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先 行 至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開 具 之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並 於 面 試 時 繳 交 4. 錄 訓 原 則 : 依 本 學 院 各 培 育 職 科 合 作 廠 商 共 同 面 試 後, 依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訓, 成 績 相 同 時, 再 按 序 以 設 籍 地 ( 臺 北 市 籍 優 先 ) 報 名 次 序 等 原 則 錄 訓 ( 七 ) 錄 訓 公 告 及 通 知 : 諮 詢 面 試 後 5 個 工 作 日 內 公 告 錄 訓 結 果 ( 若 逢 假 日 將 順 延 ), 完 成 諮 詢 面 試 之 報 名 者 可 於 公 告 後 至 本 學 院 公 告 欄 本 學 院 網 站 - 最 新 消 息 錄 取 名 單 (http://www.tvdi.gov. tw) 或 電 洽 查 詢, 公 告 後 3 個 工 作 日 內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錄 訓 通 知,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如 颱 風 地 震 豪 雨 等 天 災 則 往 後 順 延 ( 八 ) 課 程 一 覽 表 1. 報 名 職 科 :3C 電 子 產 品 維 修 服 務 汽 車 與 建 築 隔 熱 紙 貼 膜 行 動 宅 修 數 位 攝 影 編 修 家 事 清 潔 中 餐 廚 務 實 務 麵 包 西 點 實 務 ( 青 年 專 班 ) 照 顧 服 務 員 2. 報 名 日 期 : 依 課 程 一 覽 表 所 示 報 名 於 各 群 組 受 理 報 名 作 業 ( 逾 期 不 受 理 ) 3. 報 名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每 日 09:00~12:00 13:30~17:00 4. 報 名 地 點 : 臺 北 市 職 能 發 展 學 院 - 各 培 育 群 組 辦 公 室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東 路 301 號 ) 07

資 通 訊 群 組 :(02)2872-1940 分 機 269 266 267 282 283 培 育 職 科 報 名 起 訖 日 期 / 地 點 面 試 日 期 / 面 試 地 點 培 育 時 數 / 培 育 內 容 培 育 人 數 / 就 業 方 向 / 合 作 廠 商 3C 電 子 產 品 維 修 服 務 分 機 264 施 瑩 鶯 老 師 103.01.21-103.03.25 通 訊 媒 體 場 2 樓 辦 公 室 103.04.02 週 三 09:00 行 政 大 樓 2 樓 簡 報 室 400 小 時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7:05 103.04.23-103.07.02 1. 液 晶 電 視 故 障 判 斷 及 修 復 2. 液 晶 電 視 軟 體 更 新 及 換 裝 3. 手 機 故 障 判 斷 及 修 復 4. 手 機 軟 體 更 新 及 換 裝 5. 液 晶 顯 示 器 維 修 技 術 6. 筆 記 型 電 腦 維 修 7. 其 他 手 持 電 子 產 品 維 修 8. 量 測 儀 器 認 識 及 應 用 9. 電 子 電 路 及 應 用 10. 數 位 邏 輯 電 路 技 術 11.SMT 焊 接 技 術 12. 通 信 市 場 現 況 及 商 機 分 析 培 育 人 數 : 30 人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 須 檢 附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 就 業 方 向 : 1. 國 內 知 名 廠 商 3c 通 路 公 司 產 訓 合 作 2. 可 從 事 電 子 科 技 公 司 消 費 性 電 子 產 品 維 修 及 個 人 工 作 室 維 修 等 工 作 3. 個 人 創 業 4. 專 業 銷 售 人 員 合 作 廠 商 : 東 元 安 欣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同 電 訊 公 司 峰 碩 電 腦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九 讚 頭 通 信 公 司 朝 北 有 限 股 份 公 司 松 樂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尚 德 司 企 業 燦 坤 實 業 公 司 工 業 技 術 群 組 :(02)2872-1940 分 機 291 285 292 295 348 培 育 職 科 報 名 起 訖 日 期 / 地 點 面 試 日 期 / 面 試 地 點 培 育 時 數 / 培 育 內 容 培 育 人 數 / 就 業 方 向 / 合 作 廠 商 行 動 宅 修 分 機 290 王 清 信 老 師 分 機 298 成 龍 生 老 師 103.01.02-103.02.14 2 樓 辦 公 室 103.02.21 週 五 09:00 行 政 大 樓 5 樓 大 禮 堂 480 小 時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7:05 103.03.10-103.06.03 一. 專 業 核 心 職 能 1. 電 工 常 識 2. 屋 內 配 線 圖 說 3. 給 排 水 管 裝 修 概 論 4. 電 工 機 械 5. 氣 體 燃 料 與 水 管 安 裝 實 習 6. 順 序 控 制 實 習 7. 汽 車 定 期 保 養 8. 汽 車 引 擎 電 機 底 盤 檢 查 保 養 二. 職 場 實 務 實 習 職 能 1. 屋 內 線 路 裝 置 實 習 2. 綜 合 配 線 實 習 3. 職 場 實 習 三 星 期 培 育 人 數 : 20 人 年 滿 15 歲 以 上 就 業 方 向 : 1. 屋 內 水 電 管 路 與 設 備 之 裝 配 2. 衛 生 設 備 安 裝 與 修 護 3. 大 樓 水 電 設 備 維 護 4. 工 廠 水 電 設 備 檢 修 維 護 5. 營 建 水 電 施 工 6.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員 合 作 廠 商 : 和 新 機 電 新 壽 管 理 統 一 皇 帽 車 麗 屋 08

培育職科 報名起訖 日期/地點 面試日期/ 面試地點 培育時數/ 起訖日期 培育內容 隔熱紙應用概述 隔 熱紙產品介紹 機具 保養與使用 行銷技 320小時 巧與完工說明 隔熱 汽車與建築 103.01.02-103.02.18 週一至週五 紙模板裁切實習 隔 週二09:00 隔熱紙貼膜 103.02.11 08:30~17:05 熱紙拆除 除膠實習 分機300 綜合教學大樓 工業技術群組 103.03.10- 隔熱紙烘烤操作實 育成中心 朱怡鳳老師 2樓辦公室 103.05.05 習 隔熱紙安裝操作 實習 隔熱紙綜合應 用實習 職場實務應 用實習 培育人數/ 報名資格 就業方向/ 合作廠商 就業方向 汽車及建築隔熱紙 貼膜技術人員 培育人數 20人 報名資格 年滿15歲以 上 合作廠商 勝興玻璃隔熱片公司 藍天玻璃隔熱片行 捷陽汽車大樓專業 隔熱紙 國保兄弟汽 車裝潢行 宜展汽車 大樓隔熱紙 鴻曜汽 車材料有限公司 服務業群組 (02)2872-1940分機331 323 330 336 338 培育職科 報名起訖 日期/地點 面試日期/ 面試地點 培育時數/ 起訖日期 培育內容 基礎攝影 風景攝影 320小時 人像攝影 婚紗攝 數位攝影 103.01.02-103.02.24 週一至週五 影 婚禮攝影 商業 週一13:30 103.02.17 編修 08:30~17:05 攝影 外拍實習 職 分機318 綜合教學大樓 綜合教學大樓 103.03.17- 場實務實習 影像編 8樓H801 許錫島老師 5樓辦公室 103.05.12 修 數位轉印 攝影 丙級證照輔導 200小時 103.03.05 103.01.02週一至週五 家事清潔 週三09:00 103.02.25 08:30~17:05 分機324 綜合教學大樓 綜合教學大樓 103.03.24蘇麗華老師 7樓H706 5樓辦公室 103.04.28 家事清潔與管理概念 家事清潔服務技能 實習 清潔服務概念 與實習 實務清潔應 用實習 培育人數/ 報名資格 培育人數 25人 報名資格 高中職以上 畢業(須檢 附畢業證明 文件) 具 備電腦基礎 者 自備可 調光圈快門 數位相機 培育人數 30人 報名資格 年滿15歲以 上(符合特 定對象資格 者優先) 就業方向/ 合作廠商 就業方向 結訓後可從事攝影 及美編工作 合作廠商 台北市婚紗攝影商業 同業公會 艾葳婚紗 真愛婚紗 蘋果婚 紗格 夢時代婚紗 愛麗絲寶貝寫真館 就業方向 與大台北地區家事 管理及清潔公司合 作 居家清潔 家 事服務人員 社區 機構 辦公大樓 醫院 賣場等清 潔人員 合作廠商 潔之芳服務事業公司 唯客家管公司 亞 泰物業管理公司 09

培 育 職 科 報 名 起 訖 日 期 / 地 點 面 試 日 期 / 面 試 地 點 培 育 時 數 / 培 育 內 容 培 育 人 數 / 就 業 方 向 / 合 作 廠 商 中 餐 廚 務 實 務 分 機 333 陳 麗 如 老 師 103.02.05-103.03.20 5 樓 辦 公 室 103.03.27 週 四 09:00 4 樓 H401 400 小 時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7:05 103.04.28-103.07.08 1. 餐 點 概 論 2.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3. 材 料 原 理 4. 餐 飲 經 營 管 理 5. 刀 工 與 盤 飾 6. 烹 調 法 製 作 7. 各 家 菜 系 製 作 8. 風 味 小 吃 製 作 9. 參 觀 工 場 10. 丙 級 檢 定 綜 合 實 習 11. 職 場 實 習 培 育 人 數 : 30 人 年 滿 15 歲 以 上 就 業 方 向 : 餐 飲 業 從 業 人 員 合 作 廠 商 : 台 北 花 園 飯 店 晴 美 連 鎖 自 助 餐 億 長 御 坊 食 品 朱 記 餡 餅 天 仁 喫 茶 趣 麵 包 西 點 實 務 ( 青 年 專 班 ) 分 機 334 趙 利 華 老 師 103.02.05-103.04.11 5 樓 辦 公 室 103.04.18 週 五 09:00 4 樓 H402 480 小 時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7:05 103.05.12-103.08.04 1. 烘 焙 計 算 2. 烘 焙 原 料 認 識 3. 各 式 麵 包 製 作 4. 各 式 餅 乾 製 作 5. 各 式 蛋 糕 製 作 6. 經 營 管 理 培 育 人 數 : 30 人 年 滿 15 歲 以 上 至 35 歲 以 下 就 業 方 向 : 烘 焙 相 關 技 術 人 員 合 作 廠 商 : 花 園 酒 店 哈 肯 舖 大 潤 發 家 樂 福 聖 瑪 莉 照 顧 服 務 員 分 機 324 蘇 麗 華 老 師 103.01.02-103.04.10 5 樓 辦 公 室 103.04.17 週 四 09:00 7 樓 H706 184 小 時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7:05 103.05.19-103.06.19 照 顧 服 務 相 關 法 律 基 本 認 識 照 顧 服 務 資 源 簡 介 身 體 結 構 與 功 能 營 養 與 膳 食 疾 病 徵 兆 之 認 識 與 處 理 家 庭 照 顧 需 求 與 協 助 意 外 災 害 的 緊 急 處 理 急 症 處 理 臨 終 關 懷 及 認 識 安 寧 照 顧 清 潔 與 舒 適 急 救 概 念 回 覆 示 教 臨 床 實 習 培 育 人 數 : 25 人 年 滿 16 歲 以 上 身 體 健 康 狀 況 良 好, 具 擔 任 照 顧 服 務 工 作 熱 忱 者 ( 符 合 特 定 對 象 資 格 者 優 先 ) 就 業 方 向 : 醫 院 或 安 養 護 中 心 之 照 顧 服 務 員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員 病 患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員 陪 病 員 居 家 服 務 人 員 等 合 作 廠 商 :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臺 北 市 立 浩 然 敬 老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附 設 護 理 之 家 至 善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10

十 二 職 能 培 育 相 關 事 項 ( 一 ) 培 育 費 用 : 培 育 期 間 之 學 雜 費 材 料 費 勞 工 保 險 費 (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 等 由 本 學 院 負 擔 健 保 依 規 定 由 學 員 自 行 負 擔, 惟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者, 依 失 業 被 保 險 人 及 其 眷 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補 助 辦 法 規 定, 領 取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期 間, 依 每 次 領 取 給 付 末 日 之 當 月 份, 按 月 由 勞 工 保 險 局 補 助 自 付 部 分 之 健 保 費, 最 長 以 發 給 六 個 月 為 限, 勞 工 保 險 局 失 業 給 付 科 02-23961266 分 機 2862 ( 二 ) 依 照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60 歲 以 下 之 勞 工 始 得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 且 年 滿 60 歲 以 上, 而 以 往 無 投 保 紀 錄 者, 依 規 定 不 得 辦 理 加 保, 如 有 上 述 報 名 錄 訓 民 眾, 請 自 行 負 擔 意 外 保 險 另 依 照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58 條 第 2 項 規 定 : 被 保 險 人 已 領 取 老 年 給 付 者, 不 得 再 行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依 此 規 定, 已 領 取 老 年 給 付 者, 本 學 院 僅 提 供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 三 ) 學 員 在 受 訓 前 退 職, 已 符 老 年 給 付 且 未 請 領 ; 受 訓 單 位 退 保 後 又 從 事 工 作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並 於 該 單 位 退 職 請 領 老 年 給 付, 其 老 年 給 付 仍 依 退 職 當 月 起 前 三 年 之 月 投 保 平 均 薪 資 計 算 ; 受 訓 加 保 後 退 保, 其 老 年 給 付 得 以 前 一 投 保 單 位 符 合 老 年 給 付 條 件 退 職 當 月 之 前 三 年 之 月 投 保 平 均 薪 資 計 算 ( 勞 工 保 險 局 生 老 給 付 科 :02-23961266 轉 2262) ( 四 ) 依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之 規 定, 經 錄 訓 符 合 之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者 身 分, 需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先 行 至 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經 職 業 訓 練 諮 詢 並 開 具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後, 安 排 參 加 適 性 之 職 訓, 如 已 請 畢 失 業 給 付 或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者, 務 必 詳 實 告 知 公 立 就 服 機 構 ( 五 )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99 年 4 月 28 日 職 訓 字 第 0990072758 號, 安 排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之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者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時, 該 訓 練 班 次 已 截 止 報 名, 即 不 再 推 介 參 加 該 訓 練 班 次, 另 訓 練 班 次 於 開 訓 後 如 尚 有 缺 額, 課 程 總 訓 練 時 數 在 120 小 時 以 內 者, 訓 練 單 位 最 遲 於 開 訓 後 二 日 內 仍 得 受 理 參 訓 ; 訓 練 時 數 超 過 120 小 時, 於 開 訓 後 三 日 內 得 繼 續 受 理 參 訓 ( 六 ) 參 加 職 能 培 育 期 間 符 合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之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者, 可 依 就 業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補 助, 勞 保 局 審 核 通 過 後 按 月 於 期 末 發 給 ;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24 條 第 1 項 所 列 特 定 對 象 身 分 者 :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中 高 齡 者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生 活 扶 助 戶 中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長 期 失 業 者 更 生 保 護 人 及 新 移 民 (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及 外 籍 配 偶 ) 等, 可 依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代 向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申 請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補 助, 但 二 年 內 合 併 領 取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及 政 府 機 關 其 他 同 性 質 之 津 貼 或 補 助, 最 長 以 六 個 月 為 限 ( 七 )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102 年 8 月 14 日 職 訓 字 第 1022500628 號, 同 時 具 有 就 業 保 險 法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及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2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所 列 特 定 對 象 身 分 者, 應 優 先 以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報 名 若 未 優 先 以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報 名 而 以 特 定 對 象 身 分 報 名, 所 申 請 之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將 不 予 核 發 或 撤 銷 已 核 發 者, 結 訓 後 將 持 續 勾 稽 二 年 並 追 繳 已 核 發 之 津 貼 ( 八 ) 已 領 取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養 老 給 付 或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給 付 或 已 領 取 軍 人 退 休 俸 公 營 事 業 退 休 金 無 法 請 領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應 以 一 般 身 分 無 工 作 者 參 與 職 能 培 育 甄 選 惟 已 領 取 上 述 所 列 四 項 給 付 或 退 休 金 者, 如 為 經 濟 弱 勢 符 合 社 會 救 助 法 之 下 列 對 象 則 適 用 請 領 :(1)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者 (2) 領 取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者 (3) 領 取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費 者 11

( 九 ) 因 培 育 資 源 有 限, 每 梯 次 每 人 限 報 名 參 訓 1 個 班 別, 經 查 出 報 名 2 班 者, 一 律 皆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原 職 能 培 育 班 在 訓 學 員 一 律 不 得 報 名 ( 十 ) 因 應 勞 保 局 及 職 訓 生 活 津 貼 電 腦 作 業, 欲 轉 換 培 育 職 科 之 受 訓 學 員 一 律 先 辦 理 離 退 作 業, 再 重 新 報 名 ( 十 一 )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報 名 者,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採 認 請 洽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採 認 請 洽 教 育 部 ( 十 二 )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名 者, 應 檢 具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原 文 影 本 及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影 本 各 1 份 ( 國 外 學 歷 認 證 問 題 請 洽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02-23432888 轉 913) ( 十 三 ) 各 培 育 職 科 於 開 訓 前 如 未 達 規 定 之 開 班 人 數 (15 人 ), 本 學 院 得 暫 緩 該 職 科 開 班, 並 通 知 錄 訓 人 員 暫 緩 報 到 ( 十 四 ) 上 課 時 段 : 週 一 至 週 五, 每 日 08:30~17:05 ( 十 五 ) 錄 訓 之 學 員 須 簽 訂 職 業 訓 練 ( 職 能 培 育 ) 契 約 書 並 遵 守 之, 簽 訂 後 於 培 育 期 間 其 內 容 如 有 變 更 之 必 要, 經 法 定 程 序 完 成 修 訂 時, 學 員 有 配 合 換 約 之 義 務 ( 十 六 ) 錄 訓 之 學 員 除 特 殊 事 故 經 本 學 院 核 准 外, 未 於 開 訓 當 天 完 成 報 到 程 序 者, 不 具 請 假 資 格 ( 十 七 ) 膳 食 服 務 : 培 育 期 間 可 自 費 於 本 學 院 委 外 餐 廳 購 買 午 餐, 另 本 學 院 不 提 供 住 宿 服 務 ( 十 八 ) 培 育 期 間 應 遵 守 本 學 院 各 項 規 章 規 定, 並 有 參 與 維 護 環 境 清 潔 之 義 務, 如 違 反 訓 練 ( 培 育 ) 規 章 而 遭 受 退 訓 處 分, 或 中 途 無 故 輟 訓 時, 應 依 契 約 賠 償 各 項 費 用 依 據 本 學 院 職 業 訓 練 ( 職 能 培 育 ) 契 約 書 第 5 條 規 定, 參 訓 學 員 於 培 育 期 間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時, 學 員 同 意 賠 償 受 訓 期 間 之 學 雜 費 材 料 費 用 :1. 未 經 本 學 院 同 意 依 本 契 約 第 4 條 所 訂 得 免 賠 償 原 因 辦 理 退 訓 或 擅 自 離 訓 者 2. 依 本 契 約 第 2 條 第 3 條 規 定 而 經 本 學 院 為 退 訓 之 處 理 者 賠 償 各 項 費 用 之 標 準 如 下 ( 小 數 點 均 無 條 件 進 位 計 算 ):1. 學 雜 費 : 參 訓 時 數 未 滿 十 分 之 一 時 退 訓 者, 得 免 予 賠 償 ;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未 滿 五 分 之 一 者, 賠 償 全 期 費 用 之 四 分 之 一 ;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按 全 期 費 用 計 算 賠 償 2. 材 料 費 : 參 訓 時 數 未 滿 十 分 之 一 退 訓 者, 得 免 予 賠 償 ;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退 訓 者, 以 培 育 時 數 占 全 期 培 育 時 數 之 比 例 計 算 賠 償 參 訓 學 員 所 應 賠 償 費 用, 本 學 院 應 以 書 面 核 列 並 催 告 學 員, 學 員 得 於 辦 理 離 退 訓 作 業 時 同 時 繳 清 ( 十 九 ) 培 育 期 滿 德 育 智 育 成 績 皆 合 格 者, 本 學 院 發 給 結 訓 證 書, 另 結 合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輔 導 就 業 ( 二 十 ) 午 茶 點 心 飲 料 調 製 中 餐 廚 務 實 務 麵 包 西 點 實 務 ( 青 年 專 班 ) 因 性 質 特 殊, 請 欲 參 訓 者 自 行 衡 量 健 康 狀 況, 並 於 開 訓 當 天 繳 交 公 立 醫 療 院 所 或 教 學 醫 院 開 具 之 三 個 月 內 體 檢 表 ( 需 含 肺 部 X 光 攝 影 檢 查 及 A 型 肝 炎 [IgM 及 IgG] 檢 查 正 常 ), 如 未 繳 交 體 檢 表 或 體 檢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參 訓 培 育 ( 廿 一 ) 照 顧 服 務 員 因 性 質 特 殊, 請 欲 參 訓 者 自 行 衡 量 健 康 狀 況, 並 於 開 訓 當 天 繳 交 公 立 醫 療 院 所 或 教 學 醫 院 開 具 之 三 個 月 內 體 檢 表 ( 需 含 肺 部 X 光 攝 影 檢 查 皮 膚 疥 瘡 檢 查 糞 便 細 菌 培 養 ( 含 大 便 常 規 及 沙 門 氏 桿 菌 ) 濃 縮 法 腸 內 寄 生 蟲 糞 便 檢 查 ( 含 痢 疾 阿 米 巴 原 蟲 ) 等, 如 未 繳 交 體 檢 表 或 體 檢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參 訓 培 育 ( 廿 二 ) 本 學 院 招 生 報 名 與 面 試 作 業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如 颱 風 地 震 豪 雨 等 天 災, 則 配 合 臺 北 市 政 府 或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停 班 公 告 辦 理 12

貳 103 年 度 第 2 梯 次 職 能 進 修 課 程 一 依 據 : 本 學 院 103 年 度 年 度 計 畫 辦 理 二 進 修 內 涵 : 係 為 提 供 職 業 轉 換 者 獲 得 轉 業 所 需 及 第 二 專 長 進 修 之 需 求 規 劃 進 修 職 類, 以 獲 得 工 作 技 能 與 知 識 三 進 修 職 類 : 共 開 設 9 班, 計 招 收 230 名 學 員 ( 詳 見 103 年 度 第 2 梯 次 職 能 進 修 職 類 招 生 一 覽 表 ) 四 進 修 對 象 : ( 一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取 得 居 留 證 之 外 國 人 或 符 合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第 16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規 定 者 ( 二 ) ( 各 進 修 職 科 因 課 程 內 容 及 教 學 需 要, 於 上 另 設 有 參 訓 條 件 者, 依 其 條 件 ) 五 上 課 地 點 : 臺 北 市 職 能 發 展 學 院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東 路 301 號 ) 六 服 務 電 話 : ( 一 ) 總 機 :(02)2872-1940 ( 二 ) 資 通 訊 群 組 :(02)2872-1940 分 機 269 266 267 282 283 ( 三 ) 工 業 技 術 群 組 :(02)2872-1940 分 機 291 285 292 295 348 ( 四 ) 服 務 業 群 組 :(02)2872-1940 分 機 331 323 330 336 338 七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應 繳 文 件 : 1.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職 能 進 修 報 名 表 及 甄 試 評 分 表, 並 貼 妥 一 吋 之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 相 關 表 單 由 報 名 現 場 提 供 或 請 至 本 學 院 網 站 表 單 下 載 區 下 載 http://www.tvdi.gov.tw) 2.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 請 以 A4 紙 張 印 於 同 一 面 ) 3. 各 進 修 職 科 所 列 之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應 繳 文 件 請 務 必 於 面 試 時 繳 交 齊 全, 否 則 將 不 予 面 試, 本 學 院 不 另 行 通 知 ( 二 ) 報 名 方 式 : 1. 現 場 預 約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職 能 進 修 課 程 報 名 表 及 甄 試 評 分 表, 並 貼 妥 一 吋 之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 相 關 表 單 由 報 名 現 場 提 供 或 請 至 本 學 院 網 站 表 單 下 載 區 下 載 http://www.tvdi. gov.tw), 並 繳 交 報 名 應 繳 文 件 及 各 進 修 職 科 所 列 之 證 明 文 件 (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13 頁 七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第 15-17 頁 十 一 職 能 進 修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課 程 一 覽 表 ), 於 各 進 修 職 科 報 名 起 訖 期 間 繳 交 至 各 培 育 群 組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每 日 09:00~12:00 13:30~17:00) 2. 郵 寄 預 約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職 能 進 修 課 程 招 生 報 名 表 及 甄 試 評 分 表, 並 貼 妥 一 吋 之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 相 關 表 單 請 至 本 學 院 網 站 表 單 下 載 區 下 載 http://www.tvdi.gov.tw), 並 備 妥 報 名 應 繳 文 件 及 各 進 修 職 科 所 列 之 證 明 文 件 (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13 頁 七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第 15-17 頁 十 一 職 能 進 修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課 程 一 覽 表 ),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東 路 301 號, 信 封 請 註 明 職 能 進 修 預 約 登 記 及 進 修 職 科 班 別,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並 以 郵 戳 為 憑 ( 三 ) 報 名 日 期 : 依 職 能 進 修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課 程 一 覽 表 所 示 報 名 受 理 報 名 作 業 ( 逾 期 不 受 理 ) ( 四 ) 報 名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每 日 09:00~12:00 13:30~17:00 13

( 五 ) 報 名 地 點 : 臺 北 市 職 能 發 展 學 院 - 各 培 育 群 組 辦 公 室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東 路 301 號 ) 1. 資 通 訊 群 組 : 通 訊 媒 體 場 2 樓 辦 公 室 2. 工 業 技 術 群 組 : 2 樓 辦 公 室 3. 服 務 業 群 組 : 5 樓 辦 公 室 八 甄 試 方 式 及 錄 訓 原 則 : ( 一 ) 筆 試 準 備 範 圍 : 請 至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網 站 / 熱 門 主 題 / 測 試 參 考 試 資 料 或 歷 屆 試 題 區 下 載 (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網 址 :http://www.labor.gov.tw) 走 讀 生 態 旅 遊 城 市 導 覽 員 筆 試 準 備 範 圍 : 請 至 中 華 民 國 考 選 部 網 站 / 應 考 人 專 區 / 歷 年 考 畢 試 題 查 詢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導 遊 人 員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參 考 歷 屆 試 題 ( 中 華 民 國 考 選 部 網 址 :http://wwwc.moex.gov.tw) ( 二 ) 甄 試 時 間 : 依 職 能 進 修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課 程 一 覽 表 所 示 甄 試 時 間 準 時 出 席, 本 學 院 不 另 行 通 知 ( 三 ) 甄 試 地 點 : 筆 試 及 口 試 晤 談 地 點 皆 在 本 學 院 辦 理, 考 場 配 置 圖 於 甄 試 前 1 日 公 告 於 本 學 院 網 站 ( 四 ) 甄 試 方 式 : 筆 試 與 口 試 晤 談 於 甄 試 當 日 一 併 辦 理, 筆 試 後 立 即 批 閱 並 公 布 成 績, 依 據 筆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取 錄 取 人 數 1.5 倍 ( 四 捨 五 入 ) 人 員 參 與 口 試 晤 談 ( 五 ) 應 考 注 意 事 項 : 1. 應 考 人 請 於 甄 試 時 間 前 15 分 鐘 憑 身 分 證 正 本 入 場, 並 置 於 桌 面 前 左 角, 以 便 查 驗 2. 依 考 試 時 間 遲 到 超 過 15 分 鐘 者 不 得 進 入 應 考 3. 應 試 請 用 藍 黑 色 鋼 筆 原 子 筆 作 答 4. 應 考 請 勿 攜 帶 各 項 通 訊 器 材, 並 嚴 守 試 場 紀 律, 不 得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 六 ) 錄 訓 原 則 : 筆 試 成 績 佔 60%, 口 試 晤 談 佔 40%, 以 甄 試 總 成 績 ( 筆 試 加 口 試 晤 談 合 併 計 分 ) 高 低 順 序 錄 訓, 成 績 相 同 時, 再 按 序 以 設 籍 地 ( 臺 北 市 者 優 先 ) 筆 試 成 績 報 名 次 序 等 原 則 優 先 考 量 各 進 修 職 科 依 進 修 人 數 錄 取 外, 另 備 取 50% 名 額 ( 七 ) 錄 訓 公 告 及 通 知 : 甄 試 後 5 個 工 作 日 內 公 告 錄 訓 名 單 ( 若 逢 假 日 將 順 延 ), 報 名 者 可 於 公 告 後 至 本 學 院 公 告 欄 本 學 院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錄 取 名 單 (http://www.tvdi.gov.tw) 或 電 洽 查 詢, 公 告 後 3 個 工 作 日 內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錄 訓 通 知,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如 颱 風 地 震 豪 雨 等 天 災 則 往 後 順 延 九 開 訓 日 期 :103 年 3 月 3 日 起 陸 續 開 訓 ( 詳 見 103 年 度 第 2 梯 次 職 能 進 修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課 程 一 覽 表 ) 十 職 能 進 修 相 關 事 項 : ( 一 ) 錄 訓 學 員 需 於 錄 訓 通 知 單 上 所 載 開 訓 當 日 前 劃 撥 繳 納 應 負 擔 之 部 分 進 修 費 用, 收 費 標 準 詳 見 103 年 度 第 2 梯 次 職 能 進 修 招 生 職 類 課 程 一 覽 表, 並 於 開 訓 時 繳 交 劃 撥 收 據, 始 得 參 加 職 能 進 修 課 程 ( 依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規 定, 需 額 外 加 收 20 元 匯 兌 處 理 手 續 費 ) ( 二 ) 錄 訓 者 有 下 列 情 事 者, 一 律 以 棄 權 論, 由 備 取 者 依 序 遞 訓, 不 得 異 議 : 1. 報 到 當 天 未 報 到, 且 非 因 重 大 事 故 請 假 者 ( 請 假 以 一 日 為 限 ) 2. 正 取 者 未 於 開 訓 當 日 繳 交 繳 費 收 據 ( 備 取 者 於 通 知 上 課 次 日 繳 交 繳 費 收 據 ) ( 三 ) 各 進 修 職 科 於 開 訓 前 如 未 達 規 定 之 開 班 人 數 時 (15 人 ), 本 學 院 得 暫 緩 該 職 科 開 班 訓 練 ( 進 修 ), 並 通 知 錄 訓 人 員 暫 緩 報 到 14

( 四 ) 上 課 時 段 :18:30~21:40 各 進 修 職 科 上 課 時 段 略 有 不 同, 依 職 能 進 修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課 程 一 覽 表 所 示 進 修 時 段 準 時 出 席 ( 五 ) 進 修 期 間 應 遵 守 本 學 院 各 項 規 章 規 定, 並 有 參 與 維 護 環 境 清 潔 之 義 務 ( 六 ) 進 修 費 用 一 經 繳 交 即 解 繳 市 庫 依 據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設 立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規 定 : 繳 納 訓 練 費 用 之 學 員 於 開 訓 前 退 訓 者,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應 依 其 申 請 退 還 所 繳 訓 練 費 用 之 七 成, 受 訓 未 逾 全 期 三 分 之 一 而 退 訓 者, 退 還 所 繳 訓 練 費 用 之 半 數, 受 訓 逾 全 期 三 分 之 一 而 退 訓 者, 不 退 費 ( 七 ) 進 修 期 滿 成 績 合 格 者, 由 本 學 院 發 給 結 訓 證 書 ( 八 ) 若 需 手 語 翻 譯 員 者,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時 告 知, 俾 以 利 後 續 準 備 ( 九 ) 本 學 院 招 生 報 名 與 甄 試 作 業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如 颱 風 地 震 豪 雨 等 天 災, 則 配 合 臺 北 市 政 府 或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停 班 公 告 辦 理 十 一 職 能 進 修 課 程 招 生 職 類 報 名 職 科 :APP 開 發 捷 徑 網 路 行 銷 與 應 用 文 書 處 理 實 務 特 定 瓦 斯 器 具 裝 修 機 車 修 護 3D 工 業 產 品 造 型 與 模 具 設 計 攝 影 丙 級 證 照 輔 導 走 讀 生 態 旅 遊 城 市 導 覽 員 報 名 日 期 : 依 課 程 一 覽 表 所 示 報 名 於 各 群 組 受 理 報 名 作 業 ( 逾 期 不 受 理 ) 報 名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每 日 09:00~12:00 13:30~17:00 報 名 地 點 : 臺 北 市 職 能 發 展 學 院 - 各 培 育 群 組 辦 公 室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東 路 301 號 ) ( 一 ) 課 程 一 覽 表 資 通 訊 群 組 :(02)2872-1940 分 機 269 266 267 282 283 進 修 職 科 報 名 起 訖 日 期 / 地 點 甄 試 日 期 進 修 時 數 / 進 修 內 容 費 用 / 人 數 就 業 方 向 筆 試 準 備 範 圍 APP 開 發 捷 徑 分 機 280 陳 紀 彰 老 師 103.01.02-103.03.18 通 訊 媒 體 場 2 樓 辦 公 室 103.03.25 週 二 19:00 120 小 時 每 週 二 四 18:30~21:40 103.04.15-103.07.24 1.Flash 動 畫 設 計 2.ActionScript 程 式 語 言 3. 感 測 裝 置 與 程 式 化 操 控 4. 綜 合 實 作 進 修 費 用 : 2500 元 進 修 人 數 : 26 人 具 備 電 腦 基 礎 並 對 程 式 設 計 有 興 趣 者 可 從 事 動 畫 設 計 App 設 計 系 統 測 試 程 式 測 試 工 個 人 工 作 室 等 勞 委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編 號 11800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丙 級 學 科 測 試 參 考 資 料 網 路 行 銷 與 應 用 分 機 284 蘇 婉 容 老 師 103.01.02-103.04.11 通 訊 媒 體 場 2 樓 辦 公 室 103.04.18 週 五 19:00 120 小 時 每 週 一 三 18:30~21:40 103.05.05-103.08.18 1. 網 路 購 物 通 路 2. 臉 書 社 群 行 銷 3. 商 品 文 案 設 計 4.BANNER 廣 告 設 計 5.GOOLE 協 作 平 台 設 計 與 連 結 6.BLOG 行 銷 應 用 進 修 費 用 : 1600 元 進 修 人 數 : 25 人 年 滿 15 歲 以 上, 具 備 Office 應 用 能 力 可 從 事 網 路 購 物 網 站 企 劃 網 路 商 店 商 品 企 劃 網 路 商 店 平 台 管 理 人 員 等 網 拍 助 理 或 自 行 創 業 經 營 網 路 拍 賣 多 媒 體 網 頁 設 計 及 維 護 人 員 個 人 工 作 室 Office 基 本 操 作 15

進 修 職 科 報 名 起 訖 日 期 / 地 點 甄 試 日 期 進 修 時 數 / 進 修 內 容 費 用 / 人 數 就 業 方 向 筆 試 準 備 範 圍 文 書 處 理 實 務 分 機 281 黃 幾 能 老 師 103.01.02-103.04.11 通 訊 媒 體 場 2 樓 辦 公 室 103.04.18 週 五 19:00 120 小 時 每 週 二 四 18:30~21:40 103.05.20-103.08.28 1.Word-2010 2. 段 落 編 輯 技 能 3. 表 格 設 計 技 能 4. 圖 文 處 理 技 能 5. 長 篇 文 件 編 輯 6. 合 併 列 印 技 能 7. 輔 導 TQC 技 能 檢 定 進 修 費 用 : 1600 元 進 修 人 數 : 25 人 年 滿 15 歲 以 上 提 昇 電 腦 操 作 能 力, 增 加 就 業 技 能, 可 從 事 秘 書 業 務 助 理 及 行 政 助 理 等 工 作 勞 委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編 號 11800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丙 級 學 科 測 試 參 考 資 料 工 業 技 術 群 組 :(02)2872-1940 分 機 291 285 292 295 348 進 修 職 科 報 名 起 訖 日 期 / 地 點 甄 試 日 期 進 修 時 數 / 進 修 內 容 費 用 / 人 數 就 業 方 向 筆 試 準 備 範 圍 特 定 瓦 斯 器 具 裝 修 分 機 289 洪 崇 博 老 師 103.01.02-103.01.13 2 樓 辦 公 室 103.01.18 週 六 09:00 52 小 時 週 一 至 週 五 18:30~21:40 103.03.03-103.03.19 1. 特 定 瓦 斯 器 具 安 裝 2. 特 定 瓦 斯 器 具 檢 修 3. 工 具 儀 表 應 用 進 修 費 用 : 2000 元 進 修 人 數 : 26 人 年 滿 15 歲 以 上 特 定 瓦 斯 器 具 ( 熱 水 器 ) 安 裝 與 檢 修 員 勞 委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編 號 15500 特 定 瓦 斯 器 具 裝 修 技 術 士 丙 級 學 科 測 試 參 考 資 料 機 車 修 護 分 機 299 蒲 國 芳 老 師 103.01.02-103.02.10 2 樓 辦 公 室 103.02.15 週 六 09:00 160 小 時 每 週 二 三 四 18:30~21:40 103.03.20-103.06.19 機 車 ( 引 擎 車 體 電 裝 ) 工 作 原 理 引 擎 實 習 電 裝 實 習 車 體 實 習 定 期 保 養 故 障 排 除 綜 合 實 習 進 修 費 用 : 2500 元 進 修 人 數 : 20 人 年 滿 15 歲 以 上 1. 機 車 維 修 服 務 技 師 2. 機 車 銷 售 機 車 零 件 銷 售 勞 委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編 號 14500 機 器 腳 踏 車 修 護 技 術 士 丙 級 學 科 測 試 參 考 資 料 3D 工 業 產 品 造 型 與 模 具 設 計 分 機 300 朱 怡 鳳 老 師 103.01.02-103.04.28 2 樓 辦 公 室 103.05.03 週 六 09:00 100 小 時 每 週 二 四 18:30~21:40 103.05.20-103.08.12 工 業 產 品 設 計 概 論 (PRO/E)3D 產 品 造 型 設 計 與 模 具 設 計 3D 列 印 進 修 費 用 : 2200 元 進 修 人 數 : 25 人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 須 檢 附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 具 備 (PRO/E) 實 體 繪 製 初 階 基 礎 產 品 設 計 機 構 設 計 工 業 設 計 勞 委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編 號 15200 電 腦 輔 助 立 體 製 圖 技 術 士 丙 級 學 科 測 試 參 考 資 料 PRO/E 基 本 零 件 繪 圖 概 念 16

服 務 業 群 組 :(02)2872-1940 分 機 331 323 330 336 338 進 修 職 科 報 名 起 訖 日 期 / 地 點 甄 試 日 期 進 修 時 數 / 進 修 內 容 費 用 / 人 數 就 業 方 向 筆 試 準 備 範 圍 攝 影 丙 級 證 照 輔 導 分 機 318 許 錫 島 老 師 103.01.02-103.02.21 5 樓 辦 公 室 103.03.01 週 六 09:00 48 小 時 每 週 二 四 18:30~21:40 每 週 六 08:30~17:05 103.03.18-103.04.10 攝 影 丙 級 檢 定 試 題 解 說 演 練 : 1. 室 內 人 像 攝 影 2. 正 立 方 體 與 文 件 拍 攝 影 像 修 整 與 輸 出 進 修 費 用 : 1000 元 進 修 人 數 : 25 人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 須 檢 附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 具 備 Windows 操 作 能 力 結 訓 後 從 事 照 相 館 婚 紗 攝 影 公 司 及 各 行 業 之 攝 影 美 編 等 工 作 勞 委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編 號 204003 攝 影 丙 級 學 科 測 試 參 考 資 料 走 讀 生 態 旅 遊 分 機 335 許 淳 淳 老 師 城 市 導 覽 員 分 機 335 許 淳 淳 老 師 103.01.02-103.04.18 5 樓 辦 公 室 103.01.02-103.04.18 5 樓 辦 公 室 103.04.25 週 五 14:00 103.04.25 週 五 18:30 120 小 時 每 週 三 08:30-17:05 103.05.14-103.08.20 120 小 時 每 週 五 08:30-17:05 103.05.16-103.08.22 1. 旅 遊 安 全 急 難 救 助 與 危 機 處 理 2. 低 碳 綠 色 旅 遊 趨 勢 3. 自 然 生 態 資 源 導 論 4. 文 化 歷 史 資 源 導 論 5. 生 態 導 覽 技 巧 實 務 操 作 與 演 練 6. 台 灣 自 然 生 態 旅 遊 1. 旅 遊 安 全 與 緊 急 事 件 相 關 處 理 概 念 介 紹 2. 創 意 觀 光 行 銷 分 析 3. 觀 光 導 覽 概 論 4. 觀 光 導 覽 實 務 職 能 分 析 5. 觀 光 客 心 理 與 行 為 解 析 6. 觀 光 導 覽 相 關 法 規 介 紹 與 分 析 7. 觀 光 導 覽 行 程 規 劃 與 設 計 實 務 剖 析 8. 應 用 專 題 製 作 進 修 費 用 : 1500 元 進 修 人 數 : 25 人 年 滿 15 歲 以 上 進 修 費 用 : 1500 元 進 修 人 數 : 25 人 年 滿 15 歲 以 上 可 從 事 觀 光 領 團 人 員 觀 光 導 遊 人 員 旅 遊 規 劃 師 景 點 接 待 解 說 員 中 華 民 國 考 選 部 網 站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導 遊 人 員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參 考 歷 屆 試 題 中 華 民 國 考 選 部 網 站 可 從 事 觀 光 領 團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旅 行 社 行 及 技 術 人 員 政 人 員 及 業 務 人 普 通 考 試 導 員 觀 光 導 遊 人 遊 人 員 領 員 旅 遊 規 劃 師 隊 人 員 考 景 點 接 待 解 說 試 參 考 歷 員 屆 試 題 17

參 招 生 流 程 報 名 參 訓 評 量 流 程 圖 備 註 : 具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者, 務 必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先 行 至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開 具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正 本 ( 一 式 三 份 ) 備 註 : 具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身 分 者, 務 必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先 行 至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開 具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正 本 ( 一 式 三 份 ) 18

肆 勞 保 投 保 明 細 表 申 請 資 訊 一 申 請 地 點 : 可 至 下 列 勞 工 保 險 局 辦 事 處 申 請, 全 臺 其 他 申 請 地 點 請 至 勞 工 保 險 局 網 站 查 詢 (http://www.bli.gov.tw) 或 電 洽 查 詢 (02)2396-1266 二 申 請 應 備 文 件 : ( 一 ) 本 人 親 自 申 請 : 請 攜 帶 本 人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印 章 ( 二 ) 委 託 他 人 申 請 : 請 攜 帶 委 託 人 及 代 理 人 之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印 章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平 路 439 號 ( 新 莊 副 都 心 中 央 合 署 辦 公 大 樓 南 棟 1 樓 ) (02)8995-2100 19

伍 聯絡資訊 總機 (02)2872-1940 1. 資通訊群組 分機269 266 267 282 283 2. 工業技術群組 分機291 285 292 295 348 3. 服務業群組 分機331 323 330 336 338 網址 http://www.tvdi.gov.tw 地址 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301號 交通方式 : 公車 路線一 聯營206 280 紅15 市民小巴11(職能發展學院站下車) 路線二 聯營220 267(小型) 279 285 606至忠誠路二段天母 棒球場下車 步行約十分鐘 捷運 路線一 捷運淡水線芝山站下車 再轉搭乘聯營280 市民小巴11 (職能發展學院站下車) 路線二 捷運淡水線士林站下車 再轉搭乘聯營紅15 (職能發展學院站下車) 地理位置 : 市立大學 天母校區 路2段 207巷 本學院 位置 士東路 20 東山 路 忠誠 路 二段 天母 棒球場 忠誠

2F 工 業 技 術 群 組 報 名 處 5F 服 務 業 群 組 報 名 處 2F 資 通 訊 群 組 報 名 處 21

陸 附 錄 一 職 能 培 育 課 程 臺 北 市 職 能 發 展 學 院 103 年 度 課 程 預 定 表 序 號 群 組 名 稱 培 育 職 科 培 育 人 數 培 育 時 數 培 育 報 名 起 訖 日 期 1 資 通 訊 電 腦 化 會 計 實 務 28 480 103.06.20-103.09.12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2 服 務 業 平 面 設 計 實 務 ( 青 年 專 班 ) 25 320 103.07.18-103.09.12 至 35 歲 以 下 具 電 腦 基 礎 自 備 隨 身 碟 3 工 業 技 術 車 輛 維 修 工 程 20 800 103.08.07-103.12.26 4 資 通 訊 互 動 式 網 頁 設 計 25 640 103.08.29-103.12.22 5 資 通 訊 Java 程 式 設 計 26 640 103.09.05-103.12.29 6 工 業 技 術 居 家 冷 凍 空 調 機 檢 修 30 480 103.09.22-103.12.15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具 備 電 腦 基 礎 並 對 網 頁 設 計 有 興 趣 者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具 備 電 腦 基 礎 並 對 網 頁 設 計 有 興 趣 者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 電 機 冷 凍 相 關 科 系 尤 佳 ) 依 本 學 院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為 準 7 服 務 業 錢 進 網 路 商 店 25 480 103.09.22-103.12.15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具 備 電 腦 基 礎 自 備 數 位 相 機 8 資 通 訊 電 腦 化 會 計 實 務 28 480 103.09.26-103.12.19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9 服 務 業 平 面 設 計 實 務 25 320 103.10.13-103.12.05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具 備 電 腦 基 礎 自 備 隨 身 碟 10 服 務 業 觀 光 導 遊 人 員 培 訓 25 320 103.10.13-103.12.05 11 服 務 業 時 尚 創 意 拼 布 趣 30 360 103.10.20-103.12.19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備 註 : 詳 細 課 程 及 招 生 報 名 資 訊 依 本 學 院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為 主 22

二 職 能 培 育 ( 另 約 面 試 時 間 ) 課 程 序 號 群 組 名 稱 培 育 職 科 培 育 人 數 培 育 時 數 培 育 報 名 起 訖 日 期 1 服 務 業 婚 禮 顧 問 人 才 養 成 25 320 103.06.19-103.08.08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具 備 電 腦 基 礎 自 備 可 調 整 光 圈 快 門 數 位 相 機 2 工 業 技 術 汽 車 美 容 20 320 103.07.10-103.09.03 3 工 業 技 術 自 行 車 及 機 車 修 護 20 800 103.07.18-103.12.08 4 工 業 技 術 汽 車 技 術 職 能 發 展 20 640 103.08.25-103.12.16 5 服 務 業 家 事 服 務 30 320 6 服 務 業 中 式 餐 點 實 務 30 480 103.08.25-103.10.21 103.09.22-103.12.15 ( 符 合 特 定 對 象 資 格 者 優 先 ) 依 本 學 院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為 準 7 服 務 業 西 式 餐 點 實 務 30 480 103.09.22-103.12.15 8 服 務 業 婚 紗 產 業 人 才 養 成 25 480 103.09.22-103.12.15 ( 至 35 歲 以 下 青 年 優 先 )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具 備 電 腦 基 礎 自 備 可 調 整 光 圈 快 門 數 位 相 機 9 服 務 業 時 尚 烘 焙 30 400 10 服 務 業 照 顧 服 務 員 25 184 103.10.13-103.12.19 103.11.10-103.12.10 年 滿 16 歲 以 上 身 體 健 康 狀 況 良 好 具 擔 任 照 顧 服 務 工 作 熱 忱 ( 符 合 特 定 對 象 資 格 者 優 先 ) 備 註 : 詳 細 課 程 及 招 生 報 名 資 訊 依 本 學 院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為 主 23

三 職 能 進 修 課 程 序 號 群 組 名 稱 培 育 職 科 培 育 人 數 培 育 時 數 培 育 1 工 業 技 術 冷 凍 空 調 進 階 25 120 103.06.11-103.07.31 2 服 務 業 精 品 咖 啡 師 30 100 103.06.23-103.09.16 3 資 通 訊 網 路 架 設 技 術 26 72 4 服 務 業 蝶 谷 巴 特 藝 想 世 界 25 28 5 服 務 業 照 顧 服 務 員 證 照 輔 導 ( 考 前 複 習 班 ) 25 56 103.07.02-103.09.01 103.07.14-103.08.25 103.07.15-103.08.05 6 工 業 技 術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26 120 103.07.21-103.08.29 103.07.21-7 服 務 業 幸 福 點 心 伴 手 禮 25 64 103.07.31 8 服 務 業 中 餐 烹 調 丙 級 證 照 30 120 103.08.04-103.08.22 9 資 通 訊 會 計 資 訊 應 用 26 120 103.08.05-103.11.13 10 服 務 業 11 資 通 訊 印 前 製 程 - 圖 文 組 版 乙 級 證 照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乙 檢 輔 導 ( 下 半 年 班 ) 25 40 12 服 務 業 義 式 咖 啡 與 拉 花 25 24 13 服 務 業 健 康 中 式 麵 食 實 務 25 40 14 工 業 技 術 3D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繪 圖 15 服 務 業 影 像 編 修 25 48 103.08.18-103.10.27 25 200 103.08.20-103.12.17 103.08.25-103.09.15 103.09.02-103.09.10 25 100 103.09.16-103.12.09 103.09.16-103.10.04 16 工 業 技 術 汽 車 板 金 職 能 基 礎 20 100 103.10.02-103.12.25 103.10.13-17 工 業 技 術 特 定 瓦 斯 器 具 裝 修 26 52 103.10.29 18 工 業 技 術 自 行 車 修 護 20 120 103.10.14-103.12.18 備 註 : 詳 細 課 程 及 招 生 報 名 資 訊 依 本 學 院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為 主 報 名 起 訖 日 期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具 備 冷 凍 空 調 丙 級 檢 定 證 照 具 備 下 列 任 一 資 格 者 : 1. 吧 檯 在 職 人 員 2 年 以 上 2. 取 得 飲 料 調 製 丙 級 證 照 者 3. 有 店 家 推 薦 者 國 中 以 上 畢 業 具 備 Windows 操 作 能 力 年 滿 18 歲 以 上, 並 符 合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 照 顧 服 務 員 單 一 級 報 檢 資 格 者 具 備 電 腦 基 礎 操 作 能 力 具 備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乙 級 技 術 士 報 檢 資 格 具 備 檢 定 相 關 電 腦 操 作 能 力 者 優 先 具 備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丙 檢 證 照 或 大 專 以 上 畢 業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業 具 備 Windows 操 作 能 力 依 本 學 院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為 準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