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月○日第○次招生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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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專 科 進 修 推 廣 部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學 校 地 址 : 95045 臺 東 市 正 氣 北 路 911 號 聯 絡 電 話 : 089-238118 或 089-226389 分 機 2000 傳 真 電 話 : 089-232871 學 校 網 址 : http://www.ntc.edu.tw/ 民 國 105 年 0 6 月 01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目 錄 壹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2 貳 招 生 依 據... 3 參 報 名 資 格... 3 肆 招 生 科 別 招 生 名 額 及 甄 試 方 式... 4 伍 報 名... 9 陸 准 考 證 發 放... 10 柒 面 試 日 期 地 點... 12 捌 成 績 公 告 及 複 查 辦 法... 12 玖 放 榜 及 報 到... 12 拾 其 它... 13 拾 壹 本 校 位 置 圖... 14 附 錄 一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單 獨 招 生 辦 法... 15 附 錄 二 入 學 專 科 學 校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15 附 表 一 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專 科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18 附 表 二 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專 科 單 獨 招 生 准 考 證... 19 附 表 三 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專 科 單 獨 招 生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20 附 表 四 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專 科 單 獨 招 生 單 獨 招 生 報 到 委 託 書... 21 第 1 頁

壹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專 科 進 修 推 廣 部 ( 夜 間 上 課 )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工 作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簡 章 公 告 日 起 至 105 年 08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報 名 日 期 公 告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1. 通 訊 報 名 : 105 年 08 月 03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 日 ( 星 期 三 ) 2. 現 場 報 名 : 105 年 08 月 08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 日 ( 星 期 三 )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自 行 下 載 使 用 或 至 教 務 處 購 買, 每 份 工 本 費 30 元 通 訊 報 名 以 郵 戳 為 憑, 請 先 傳 真 報 名 表 至 (089)232871 105 年 08 月 04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00 建 築 科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08 月 13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00 起 考 試 地 點 :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 臺 東 市 正 氣 北 路 911 號 ) 成 績 公 告 105 年 08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1:00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站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08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3:30-16:30 請 親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複 查,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105 年 08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00 公 告 名 單 於 本 校 網 站 正 取 生 報 到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放 棄 105 年 08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00 後 至 105 年 8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105 年 08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00 前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放 棄 聲 明 書 請 傳 真 至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089)239613 備 取 生 報 到 通 知 105 年 08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3:00 公 告 名 單 於 本 校 網 站 備 取 生 報 到 105 年 08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13:00 後 至 105 年 8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開 學 日 期 105 年 09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 本 表 日 期 如 有 變 更, 以 本 校 網 站 (http://www.ntc.edu.tw/) 公 告 為 準 第 2 頁

貳 招 生 依 據 一 依 據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技 專 校 院 單 獨 招 生 處 理 原 則 辦 理 本 校 單 獨 招 生 之 相 關 事 項 二 依 據 教 育 部 民 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50054800 號 函 核 定 函 核 定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生 辦 法, 訂 定 本 簡 章 三 依 據 本 校 單 獨 招 生 規 定 第 八 條 規 定 : 本 招 生 考 試 於 報 名 截 止 後, 進 修 推 廣 部 ( 夜 間 班 ) 各 科 之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15 人 時, 得 不 舉 辦 該 科 之 入 學 考 試, 報 名 費 全 額 無 息 退 費 四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本 校 專 科 部 學 則 及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令 為 參 照 施 行 準 則 參 報 名 資 格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專 科 進 修 推 廣 部 新 生 報 考 資 格 係 依 據 入 學 專 科 學 校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辦 理, 如 附 錄 一 第 3 頁

肆 招 生 科 別 招 生 名 額 及 甄 試 方 式 一 餐 旅 管 理 科 招 生 科 別 餐 旅 管 理 科 http://hospitality.ntc.edu.tw 招 生 名 額 17 名 上 課 時 間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上 課 ( 必 要 時, 週 六 將 排 課 )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為 原 則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50% 滿 分 100 分, 評 分 項 目 如 下 : 1. 工 作 資 歷 60 分 : 含 工 作 經 驗 在 職 證 明 公 勞 保 證 明 書 等 2. 專 業 證 照 40 分 : (1) 考 生 於 面 試 時, 應 攜 帶 餐 旅 類 相 關 證 照 正 本 ( 全 民 英 檢 中 餐 烹 調 西 餐 烹 調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調 酒 烘 焙 食 品 中 式 米 麵 食 加 工 ) 及 影 印 本 一 份 ( 請 影 印 正 反 面 於 A4 大 小 紙 張 ) (2) 計 分 方 式 :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一 張 為 5 分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一 張 為 10 分 ; 同 一 類 科 以 最 高 級 證 照 計 分 滿 分 100 分, 評 分 項 目 如 下 : 1. 溝 通 能 力 (20 分 ): 觀 察 力 表 達 能 力 ( 口 語 清 晰 用 字 流 暢 ) 及 時 間 之 掌 握 等 2. 組 織 能 力 (20 分 ): 思 考 之 完 整 簡 潔 邏 輯 清 楚 及 條 理 等 3. 發 展 能 力 (20 分 ): 學 習 目 標 清 楚 懂 得 自 我 管 理 具 生 涯 規 劃 能 力 及 就 讀 意 願 等 4. 人 格 特 性 (20 分 ): 團 隊 合 作 熱 心 助 人 服 務 及 學 習 態 度 等 5. 整 體 表 現 (20 分 ): 儀 態 自 信 從 容 溝 通 等 其 它 規 定 1. 正 取 生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依 序 錄 取 若 分 數 仍 相 同, 則 提 交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是 否 增 額 錄 取 2. 備 取 若 干 名, 遇 缺 依 序 遞 補 3.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工 作 資 歷 (3) 專 業 證 照 4. 報 考 本 科 學 生, 入 學 後 之 服 裝 儀 容 ( 含 不 得 染 髮 ) 將 依 照 五 星 級 飯 店 從 業 人 員 服 裝 儀 容 標 準 管 理 5. 本 科 學 生 報 到 註 冊 時, 即 量 製 制 服 並 繳 交 服 裝 代 辦 費 6. 本 科 夜 間 部 學 生 上 課 時 間 為 每 週 一 至 五 夜 間 上 課 ; 為 期 二 年 共 四 學 期, 修 畢 80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且 在 學 期 間 需 取 得 一 張 以 上 與 餐 旅 相 關 之 證 照, 始 可 取 得 副 學 士 學 位 7. 在 學 期 間 所 有 實 習 課 使 用 之 材 料 費 用 需 自 付 第 4 頁

二 動 力 機 械 科 招 生 科 別 動 力 機 械 科 http://power.ntc.edu.tw/ 招 生 名 額 20 名 上 課 時 間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上 課 ( 必 要 時, 暑 假 將 排 課 )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為 原 則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50% 滿 分 100 分, 評 分 項 目 為 : 1. 自 傳 與 讀 書 計 畫 佔 40 分 2. 專 長 知 能 佔 60 分 :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技 術 士 證 照 檢 定 合 格 證 明 技 藝 競 賽 獲 獎 證 明 相 關 足 以 證 明 專 長 知 能 之 文 件 在 職 工 作 證 明 及 其 它 滿 分 100 分, 評 分 項 目 如 下 : 1. 溝 通 表 達 能 力 2. 專 業 能 力 3. 組 織 能 力 4. 生 涯 規 劃 5. 整 體 表 現 其 它 規 定 1. 考 生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造 冊 排 序, 並 依 序 錄 取 2. 正 取 生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依 序 錄 取 若 分 數 仍 相 同, 則 提 交 本 校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是 否 增 額 錄 取 3. 備 取 若 干 名, 遇 缺 依 序 遞 補 4.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順 序 :(1)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2) 面 試 成 績 5. 二 年 制 專 科 夜 間 部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課 學 分 數 限 制 8-28 學 分, 得 於 暑 期 開 設 選 修 課 程 第 5 頁

三 園 藝 暨 景 觀 科 招 生 科 別 招 生 名 額 園 藝 暨 景 觀 科 http://jhort.ntc.edu.tw/ 30 名 上 課 時 間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上 課 ( 必 要 時, 週 六 將 排 課 ) 修 業 年 限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40% 面 試 60% 二 年 為 原 則 滿 分 100 分, 評 分 項 目 如 下 : 1. 基 本 學 力 :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佔 50 分 2. 專 長 知 能 : 技 術 士 證 照 檢 定 合 格 證 明 技 藝 競 賽 獲 獎 證 明 相 關 足 以 證 明 專 長 知 能 之 文 件 在 職 工 作 證 明 及 其 它 佔 50 分 滿 分 100 分, 評 分 項 目 如 下 : 1. 溝 通 能 力 2. 人 格 特 性 3. 組 織 能 力 4. 發 展 能 力 5. 整 體 表 現 其 它 規 定 1. 考 生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造 冊 排 序, 並 依 序 錄 取 2. 正 取 生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依 序 錄 取 若 分 數 仍 相 同, 則 提 交 本 校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是 否 增 額 錄 取 3. 備 取 若 干 名, 遇 缺 依 序 遞 補 4.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順 序 :(1) 面 試 成 績 (2)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第 6 頁

四 資 訊 管 理 科 招 生 科 別 招 生 名 額 上 課 時 間 修 業 年 限 資 訊 管 理 科 http://imbest.ntc.edu.tw/ 21 名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上 課 二 年 為 原 則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書 面 審 查 50% 面 試 50% 滿 分 100 分, 評 分 項 目 為 : 1. 自 傳 與 讀 書 計 畫 佔 40 分 2. 專 長 知 能 佔 60 分 :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技 術 士 證 照 檢 定 合 格 證 明 技 藝 競 賽 獲 獎 證 明 相 關 足 以 證 明 專 長 知 能 之 文 件 在 職 工 作 證 明 及 其 它 滿 分 100 分, 評 分 項 目 如 下 : 1. 溝 通 表 達 能 力 2. 專 業 能 力 3. 組 織 能 力 4. 生 涯 規 劃 5. 整 體 表 現 其 他 規 定 1. 考 生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造 冊 排 序, 並 依 序 錄 取 2. 正 取 生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依 序 錄 取 若 分 數 仍 相 同, 則 提 交 本 校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是 否 增 額 錄 取 3. 備 取 若 干 名, 遇 缺 依 序 遞 補 4.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順 序 :(1) 面 試 成 績 (2)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第 7 頁

五 食 品 科 技 科 招 生 科 別 食 品 科 技 科 http://food.ntc.edu.tw/ 招 生 名 額 上 課 時 間 25 名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上 課 修 業 年 限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50% 二 年 為 原 則 滿 分 100 分, 評 分 項 目 如 下 : 1. 基 本 學 力 :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佔 40 分 2. 專 長 知 能 : 技 術 士 證 照 檢 定 合 格 證 明 技 藝 競 賽 獲 獎 證 明 相 關 足 以 證 明 專 長 知 能 之 文 件 在 職 工 作 證 明 及 其 它 佔 60 分 滿 分 100 分, 評 分 項 目 如 下 : 1. 溝 通 表 達 能 力 2. 專 業 能 力 3. 組 織 能 力 4. 生 涯 規 劃 5. 整 體 表 現 其 它 規 定 1. 考 生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造 冊 排 序, 並 依 序 錄 取 2. 正 取 生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依 序 錄 取 若 分 數 仍 相 同, 則 提 交 本 校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是 否 增 額 錄 取 3. 備 取 若 干 名, 遇 缺 依 序 遞 補 4.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順 序 :(1)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2) 面 試 成 績 5. 本 科 進 修 部 學 生 上 課 時 間 為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上 課 ; 為 期 二 年 ( 共 四 學 期 ), 修 畢 80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者 將 取 得 副 學 士 學 位 第 8 頁

伍 報 名 一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學 制 科 別 二 年 制 專 科 進 修 推 廣 部 餐 旅 管 理 科 動 力 機 械 科 園 藝 暨 景 觀 科 資 訊 管 理 科 食 品 科 技 科 通 訊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08 月 03 日 ( 星 期 三 ) 至 08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 現 場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08 月 08 日 ( 星 期 日 ) 至 08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報 名 方 式 1. 通 訊 報 名 : (1) 請 先 行 傳 真 報 名 表 至 (089)232871 (2)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3) 報 名 收 件 地 址 :95045 臺 東 市 正 氣 北 路 911 號 (4) 收 件 人 :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2. 現 場 報 名 : 每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現 場 報 名 之 考 生, 請 將 封 妥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於 報 名 時 間 內, 送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登 錄 收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報 名 時 應 備 文 件 : ( 請 依 下 列 順 序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左 上 角, 放 裝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 1. 報 名 表 ( 附 表 一 ): 需 自 行 以 正 楷 填 寫 並 於 考 生 簽 章 欄 處 親 自 簽 名, 並 貼 妥 照 片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若 報 名 表 內 容 與 所 繳 驗 證 件 不 符,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2. 准 考 證 ( 附 表 二 ): 請 填 寫 完 整 並 貼 妥 兩 吋 照 片 乙 張 3.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 報 名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請 以 A4 紙 張 縮 印, 須 清 晰 可 見 畢 業 日 期 或 發 證 日 期, 日 期 模 糊 不 清 者, 視 同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影 本 不 須 加 蓋 學 校 ( 單 位 ) 關 防, 影 本 不 予 發 還 勿 將 正 本 寄 來, 本 校 不 負 保 管 之 責 (1) 以 畢 業 生 身 份 報 名 者, 請 繳 交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以 同 等 學 力 身 份 報 名 者, 請 繳 交 原 學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相 關 同 等 學 歷 資 格 認 定, 請 參 酌 附 錄 一 ) 4.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950 元 整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凡 報 名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政 府 機 關 開 具 有 效 期 限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報 名 費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減 免 60% 凡 報 名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政 府 機 關 開 具 有 效 期 限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報 名 費 減 免 60% (1) 通 訊 報 名 :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匯 票 抬 頭 請 寫 明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金 額 不 足 或 匯 票 抬 頭 有 誤 者 不 予 受 理 (2) 現 場 報 名 : 限 用 現 金 5. 書 面 審 核 相 關 資 料 ( 請 以 A4 格 式 紙 張 製 作 ): 所 有 書 面 資 料 將 不 予 發 還, 亦 不 提 供 借 閱 或 影 印, 請 考 生 自 行 留 存 相 關 資 料 備 份 第 9 頁

三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名 表 必 須 由 考 生 親 自 填 寫, 若 須 更 改 資 料 而 有 塗 改 時, 請 加 蓋 私 章 於 塗 改 處 2. 報 名 考 生 若 更 改 姓 名 者, 應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必 須 先 至 原 發 單 位 更 改 姓 名, 或 報 名 時 持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否 則 不 得 報 名 3. 報 名 表 中 聯 絡 地 址 欄, 均 請 明 確 填 寫, 並 務 請 填 寫 郵 遞 區 號 該 地 址 為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寄 發 各 項 通 知 用, 如 因 填 寫 錯 誤 或 無 收 件 人, 致 郵 件 無 法 投 遞, 損 及 考 生 權 益 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4. 逾 期 寄 件 資 格 不 符 表 件 不 全 而 無 法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概 不 退 還 報 名 前 請 再 確 認 清 楚, 除 因 上 述 情 形 外, 報 名 表 件 寄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5. 考 生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名 表 之 報 名 系 科 別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6. 考 生 通 訊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證 件 影 本, 經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必 須 補 繳 證 件 正 本 核 對 若 正 本 與 影 本 不 符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7. 錄 取 生 如 經 發 現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或 所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若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更 欺 詐 等 情 事, 如 錄 取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件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除 勒 令 撤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外, 本 校 得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8. 各 項 應 繳 證 件 及 書 審 資 料, 必 須 於 報 名 時 備 齊 繳 交,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9. 考 生 可 同 時 報 考 不 同 科 別 或 不 同 部 別 ( 日 間 部 或 進 修 推 廣 部 ) 報 名 不 同 科 別 者, 每 一 科 別 需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950 元 整, 及 每 一 科 別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一 份 ; 報 名 同 一 科 別 不 同 部 別 者, 僅 需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150 元,( 如 : 同 時 報 考 資 管 科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推 廣 部 ) 如 考 生 僅 報 名 單 一 部 別 進 修 推 廣 部 ( 不 含 日 間 部 ), 僅 需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200 元 整, 及 每 一 科 別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一 份 依 據 104 年 7 月 7 日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1040090407 號 指 示 辦 理, 二 專 夜 間 部 報 名 費 為 新 臺 幣 200 元 整 10. 本 校 單 獨 招 生 作 業 方 式 為 選 填 志 願 序 分 發, 依 總 成 績 比 序 及 志 願 序 為 分 發 標 準 選 填 志 願 序 時 請 依 個 人 志 向 依 次 選 填,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推 廣 部 ( 夜 間 上 課 ) 科 別 不 得 同 時 填 於 同 份 報 名 表, 須 分 開 填 報 陸 准 考 證 發 放 報 名 科 別 二 年 制 專 科 進 修 推 廣 部 各 科 發 放 日 期 備 註 通 訊 報 名 者 :105 年 08 月 13 日 ( 星 期 六 ) 考 試 當 日 發 放 現 場 報 名 者 : 報 名 當 日 領 取 一 准 考 證 補 發 辦 法 : 考 生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應 於 考 試 前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補 發 補 發 之 准 考 證 上 加 蓋 補 發 字 樣 章, 以 資 識 別 二 補 發 以 一 次 為 限, 如 再 有 污 損 或 遺 失, 不 再 補 發 考 生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第 10 頁

證 時,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第 11 頁

柒 面 試 日 期 地 點 報 名 科 別 二 年 制 專 科 進 修 推 廣 部 各 科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8 月 13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00 起 面 試 地 點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 臺 東 市 正 氣 北 路 911 號 ) 備 註 一 面 試 缺 考 者, 一 概 不 予 錄 取 二 面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公 佈 (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公 告 或 上 網 查 詢 網 址 :http://www.ntc.edu.tw/) 捌 成 績 公 告 及 複 查 辦 法 報 名 科 別 二 年 制 專 科 進 修 推 廣 部 各 科 成 績 公 告 時 間 105 年 08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1:00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成 績 複 查 時 間 105 年 08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3:30-16:30 複 查 方 式 1. 考 生 對 成 績 評 分 有 疑 義 時, 可 申 請 複 查, 但 不 得 申 請 閱 覽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各 項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2. 複 查 成 績 限 於 複 查 時 間 內, 填 寫 申 請 表 ( 附 表 三 ),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傳 真 電 話 :089-232871), 逾 期 或 未 依 規 定 者, 概 不 受 理 3. 繳 交 複 查 費 : 複 查 費 用 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每 項 目 新 台 幣 50 元 整 ( 以 郵 票 代 替 現 金 ) 4. 若 成 績 複 查 後 名 次 有 異 動, 則 以 異 動 後 名 次 為 準 玖 放 榜 及 報 到 報 名 科 別 二 年 制 專 科 進 修 推 廣 部 各 科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105 年 08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00 正 取 生 報 到 105 年 08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00 至 105 年 08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放 棄 105 年 08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00 前 備 取 生 報 到 通 知 105 年 08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3:00 備 取 生 報 到 105 年 08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3:00 至 105 年 08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仍 有 缺 額 將 依 備 取 生 成 績 名 次, 依 序 通 知 遞 補 至 額 滿 為 止 二 錄 取 考 生 請 於 報 到 日 親 自 到 校 辦 理 報 到 或 通 訊 報 到, 逾 時 以 棄 權 論 處 ; 若 有 特 殊 情 事 無 法 親 自 到 校 辦 理 者, 需 備 妥 委 託 書 ( 附 表 四 ), 由 被 委 託 人 代 為 辦 理, 未 具 委 託 書 或 委 託 書 未 簽 章 者, 視 同 棄 權 ; 被 委 託 人 逾 時 亦 以 棄 權 論 處,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第 12 頁

三 考 生 辦 理 報 到 時, 除 成 績 通 知 單 或 錄 取 通 知 單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攜 帶 下 列 表 件 : 1. 錄 取 成 績 通 知 單 2.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3.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驗 後 發 還 ) 4.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乙 份 (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 5. 基 本 資 料 表 ( 寄 錄 取 通 知 時 寄 發 ) 四 所 有 證 件 請 事 先 準 備 妥 當, 否 則 以 棄 權 論 處, 報 到 時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交 五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其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應 於 原 規 定 時 間 參 加 報 到 六 參 加 本 招 生 之 錄 取 報 到, 必 須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 不 得 以 加 蓋 學 校 關 防 之 影 本 代 替 ) 所 繳 交 之 證 件, 將 於 開 學 後 之 學 期 中 旬 ( 約 十 一 月 份 ) 統 一 發 還,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或 方 式 要 求 提 早 領 回 如 已 參 加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並 有 機 會 得 錄 取 者, 請 慎 重 抉 擇, 不 得 重 覆 報 到 七 考 生 如 經 報 到 後 所 繳 交 之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如 發 現 有 冒 名 頂 替 或 資 料 內 容 與 事 實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准 報 到 ; 註 冊 入 學 後 才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件 ; 畢 業 離 校 後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畢 業 資 格 八 以 上 各 項 內 容 如 有 變 動 或 未 盡 事 宜, 以 錄 取 報 到 注 意 事 項 為 準 拾 其 它 一 修 畢 規 定 學 科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並 符 合 各 科 甄 試 方 式 之 規 定 者, 准 予 畢 業 取 得 副 學 士 學 位 二 各 科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及 住 宿 交 通 相 關 資 訊 請 洽 詢 本 校 相 關 單 位 三 部 分 課 程 視 教 學 需 要, 得 於 暑 期 開 課 加 修 學 分 但 依 照 教 育 部 92 年 4 月 9 日 台 社 ( 一 ) 第 0920040268 號 函 規 定, 暑 期 加 修 學 分, 無 法 給 予 學 雜 費 減 免 四 應 考 考 生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五 重 度 視 障 ( 非 盲 生 ) 腦 性 麻 痺 之 上 肢 重 度 或 多 重 重 度 殘 障 之 考 生, 在 考 場 設 備 上 需 給 予 方 便 時, 請 持 殘 障 手 冊 事 先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六 精 神 異 常 或 患 有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法 定 傳 染 病 等 可 能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或 衛 生 情 形 者, 不 應 報 名, 以 免 影 響 將 來 學 習 與 就 業 七 如 有 其 他 特 殊 狀 況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八 簡 章 郵 寄 函 索 : 請 附 貼 足 45 元 郵 資, 書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之 B4 大 型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註 明 函 索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專 科 進 修 推 廣 部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 逕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九 簡 章 現 場 索 取 處 : 誠 樸 校 區 圖 資 行 政 大 樓 二 樓 教 務 處 ; 亦 可 由 本 校 網 站 ( 網 址 : http://www.ntc.edu.tw/) 下 載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格 十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之, 若 有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仍 未 明 定 而 造 成 疑 義 者, 由 本 會 緊 急 處 理 小 組 研 議 方 案,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批 核 或 報 請 主 任 委 員 召 開 臨 時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作 成 決 議, 並 陳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第 13 頁

拾 壹 本 校 位 置 圖 本 校 位 於 臺 東 市 區, 鄰 近 有 臺 東 機 場 ( 距 離 3 公 里 ) 臺 東 火 車 站 ( 距 離 5 公 里 ) 議 會 娜 魯 彎 大 飯 店 等, 離 市 中 心 縣 政 府 亦 約 僅 十 分 鐘 車 程, 聯 外 道 路 有 正 氣 北 路 志 航 路 等 主 要 幹 道, 整 體 交 通 狀 況 甚 為 便 利 第 14 頁

附 錄 一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單 獨 招 生 辦 法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3 年 02 月 20 日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1030022795 號 函 核 定 民 國 104 年 04 月 20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4 年 05 月 22 日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1040056314 號 函 核 定 民 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民 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50054800 號 函 核 定 第 一 條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單 獨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依 據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技 專 校 院 單 獨 招 生 處 理 原 則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屬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為 維 護 相 關 學 生 就 學 之 權 益, 採 行 單 獨 招 生 方 式, 特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負 責 訂 定 二 年 制 專 科 日 間 部 進 修 推 廣 部 ( 夜 間 班 ) 招 生 辦 法, 審 議 招 生 簡 章, 秉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之 原 則 辦 理 招 生 事 宜 並 處 理 招 生 有 關 緊 急 事 項 第 三 條 本 校 單 獨 招 生 名 額,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單 獨 招 生 之 科 別 及 名 額 為 準, 並 明 訂 於 簡 章 第 四 條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具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各 款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資 格 之 一 二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所 設 普 通 科 及 單 科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並 符 合 各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規 定 應 具 之 離 校 或 工 作 年 資 修 習 專 業 課 程 時 數 或 專 業 訓 練 期 限 規 定 但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所 設 專 業 群 科 綜 合 高 中 專 門 學 程 畢 業 者, 不 包 括 在 內 三 詳 細 報 名 資 格 依 簡 章 所 列 者 為 準 第 五 條 除 建 築 科 之 外, 其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招 生 之 缺 額, 不 得 回 流 為 單 獨 招 生 名 額 第 六 條 本 校 單 獨 招 生 之 簡 章 應 詳 列 招 生 科 別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報 名 日 期 考 試 日 期 考 試 項 目 報 名 手 續 評 分 標 準 錄 取 方 式 成 績 複 查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並 最 遲 應 於 受 理 報 名 前 二 十 日 公 告 前 項 簡 章 對 於 涉 及 考 生 權 益 之 相 關 事 項, 應 明 確 敘 明, 必 要 時 應 以 黑 體 字 特 別 標 註 或 舉 例 詳 予 說 明, 以 提 醒 考 生 注 意 並 避 免 誤 解 第 七 條 錄 取 原 則 : 一 本 會 應 於 放 榜 前 訂 定 各 科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以 總 成 績 排 序, 先 錄 取 正 取 生 至 額 滿 為 止, 餘 為 備 取 生 ;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得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二 前 項 之 正 取 生 或 備 取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同 分 比 序 之 標 準 應 載 明 於 簡 章 三 錄 取 名 單 提 經 本 會 確 定 後 正 式 公 告 第 八 條 本 招 生 考 試 於 報 名 截 止 後, 進 修 推 廣 部 ( 夜 間 班 ) 各 科 之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15 人 時, 得 不 舉 辦 該 科 之 入 學 考 試, 報 名 費 全 額 無 息 退 費 第 九 條 經 錄 取 之 學 生, 須 於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及 相 關 表 件 辦 理 報 到, 若 經 發 現 與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第 十 條 辦 理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如 參 與 人 員 為 報 考 學 生 三 親 等 以 內 親 屬 時, 應 自 行 申 請 迴 避, 參 與 人 員 對 於 試 務 工 作 負 有 保 密 義 務 另 本 會 辦 理 試 務 工 作 時, 對 於 命 題 印 製 試 卷 製 卷 閱 卷 彌 封 監 試 核 計 成 績 放 榜 報 到 等 事 宜, 皆 應 妥 慎 處 理, 並 應 訂 定 具 利 害 關 係 之 迴 避 原 則 第 15 頁

第 十 一 條 已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技 專 校 院 各 項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報 到 後, 不 得 再 另 行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二 專 學 制 各 項 單 獨 招 生, 違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入 學 資 格 第 十 二 條 考 生 若 對 招 生 過 程 有 所 質 疑 時, 其 申 覆 方 式 申 覆 期 限 處 理 程 序 及 方 式 等 應 明 訂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另 本 會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正 式 答 復, 必 要 時 應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公 正 調 查 處 理, 並 告 知 申 訴 人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第 十 三 條 考 生 報 考 相 關 資 料 應 妥 善 保 存 一 年 但 依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者, 應 保 存 至 申 訴 程 序 結 束 或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終 結 為 止 第 十 四 條 本 校 入 學 招 生 作 業 經 費 收 支 依 相 關 會 計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五 條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除 依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外,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之 第 十 六 條 本 規 定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函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16 頁

附 錄 二 入 學 專 科 學 校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1030181863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三 十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具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各 款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資 格 之 一 二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所 設 普 通 科 及 單 科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並 符 合 各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規 定 應 具 之 離 校 或 工 作 年 資 修 習 專 業 課 程 時 數 或 專 業 訓 練 期 限 規 定 但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所 設 專 業 群 科 綜 合 高 中 專 門 學 程 畢 業 者, 不 包 括 在 內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參 加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招 生 : 一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二 國 民 中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結 業, 持 有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三 曾 在 國 民 中 學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者 四 持 大 陸 地 區 國 民 中 學 肄 業 證 明 文 件,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審 查 認 定, 並 具 有 前 款 情 形 者 五 取 得 丙 級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第 四 條 本 標 準 所 稱 離 校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所 載 修 業 截 止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開 學 日 為 止 ;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開 學 日 為 止 第 五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第 17 頁

附 表 一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專 科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 此 欄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報 名 部 別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戶 籍 地 請 依 簡 章 規 定 貼 妥 2 吋 照 片 身 份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公 宅 行 動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 緊 急 聯 絡 人 關 係 電 話 報 名 資 格 畢 業 學 校 : 科 別 : 畢 業 年 月 : 年 月 同 等 學 力 : 選 填 報 名 志 願 序 志 願 序 志 願 一 志 願 二 志 願 三 科 別 注 意 事 項 資 料 確 認 ( 考 生 勿 自 行 勾 選 ) 1. 報 名 時 請 考 生 親 自 以 正 楷 詳 實 填 寫 2. 本 表 係 本 人 親 自 填 寫, 報 名 資 格 完 全 符 合 簡 章 規 定, 如 有 不 實 之 處, 願 受 取 消 錄 取 之 處 分 3. 通 訊 報 名 者 請 先 行 傳 真 此 表 至 (089)232871 4. 此 報 名 資 料 僅 供 本 校 105 單 獨 招 生 使 用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成 績 單 正 本 書 面 審 核 資 料 承 辦 人 簽 章 繳 費 證 明 ( 出 納 組 )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第 18 頁

附 表 二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專 科 單 獨 招 生 准 考 證 報 名 部 別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報 名 科 別 餐 旅 管 理 科 動 力 機 械 科 園 藝 暨 景 觀 科 電 機 工 程 科 建 築 科 ( 日 間 部 ) 資 訊 管 理 科 食 品 科 技 科 ( 夜 間 部 ) 准 考 證 號 碼 請 依 簡 章 規 定 貼 妥 2 吋 照 片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份 證 字 號 日 二 專 : 餐 旅 管 理 科 動 力 機 械 科 資 訊 管 理 科 電 機 工 程 科 面 試 科 別 夜 二 專 : 餐 旅 管 理 科 動 力 機 械 科 園 藝 暨 景 觀 科 資 訊 管 理 科 食 品 科 技 科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8 月 13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00 起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面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並 於 面 試 前 15 分 鐘 報 到 面 試 地 點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950 臺 東 市 正 氣 北 路 911 號 ) 聯 絡 電 話 (089)226389 分 機 2000 成 績 公 告 成 績 複 查 時 間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105 年 08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1:00 公 告 在 本 校 網 站 105 年 08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3:30-16:30 105 年 08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00 公 告 在 本 校 網 站 備 一 面 試 缺 考 者, 一 概 不 予 錄 取 註 二 面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公 佈 請 自 行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網 址 : http://www.ntc.edu.tw/ 須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核 章 證 明, 始 完 成 報 名 第 19 頁

附 表 三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專 科 單 獨 招 生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報 名 部 別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報 名 科 別 餐 旅 管 理 科 動 力 機 械 科 園 藝 暨 景 觀 科 動 力 機 械 科 建 築 科 ( 日 間 部 ) 資 訊 管 理 科 食 品 科 技 科 ( 夜 間 部 )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傳 真 電 話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面 試 成 績 書 面 審 核 成 績 總 分 複 查 結 果 成 績 備 註 複 查 科 目 請 在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欄 內 用 表 示 注 意 事 項 : 一 考 生 對 甄 試 成 績 評 分 有 疑 義 時, 可 申 請 複 查, 但 不 得 申 請 閱 覽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各 項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二 複 查 方 式 : 複 查 成 績 請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 參 照 本 簡 章 重 要 日 程 表 ), 填 寫 本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傳 真 電 話 :089-232871), 逾 期 或 未 依 規 定 者 概 不 受 理 三 繳 交 複 查 費 : 複 查 費 用 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每 項 目 新 台 幣 50 元 整 ( 以 郵 票 代 替 現 金 ) 四 若 成 績 複 查 後 名 次 有 異 動, 則 以 異 動 後 名 次 為 主 五 本 表 各 欄 填 寫 時 務 必 字 體 工 整, 切 勿 潦 草 ------------ ( 裁 切 線 ) -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專 科 單 獨 招 生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 考 生 留 存 ) 報 名 部 別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報 名 科 別 餐 旅 管 理 科 動 力 機 械 科 園 藝 暨 景 觀 科 電 機 工 程 科 建 築 科 ( 日 間 部 ) 資 訊 管 理 科 食 品 科 技 科 ( 夜 間 部 )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面 試 成 績 書 面 審 核 成 績 總 分 複 查 結 果 成 績 複 查 單 位 核 章 第 20 頁

( 本 表 供 無 法 親 自 參 與 報 到 及 註 冊 手 續 之 考 生 填 寫 ) 附 表 四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專 科 單 獨 招 生 單 獨 招 生 報 到 委 託 書 考 生, 因 無 法 親 自 到 校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茲 由 被 委 託 人 代 為 辦 理, 如 有 任 何 疏 失, 遭 致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考 生 本 人 負 責, 無 任 何 異 議 此 致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委 託 人 准 考 證 號 碼 : 委 託 人 姓 名 : ( 簽 章 )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受 委 託 人 姓 名 : ( 簽 章 ) 受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受 委 託 人 通 訊 地 址 : 受 委 託 人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月 日 第 21 頁

報 名 編 號 :( 由 本 校 填 寫 ) 報 名 學 制 :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報 名 科 別 : 餐 旅 管 理 科 動 力 機 械 科 園 藝 暨 景 觀 科 建 築 科 ( 日 間 ) 資 訊 管 理 科 食 品 科 技 科 ( 夜 間 ) 動 力 機 械 科 寄 件 人 姓 名 : 寄 件 人 電 話 : 寄 件 人 地 址 : 950-45 臺 東 市 正 氣 北 路 911 號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105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專 科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 寄 出 前 請 核 對 下 列 資 料 是 否 備 齊 : 報 名 表 : 貼 妥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准 考 證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成 績 單 正 本 (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大 學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成 績 或 大 學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成 績 ) 報 名 費 ( 郵 寄 報 名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匯 票 抬 頭 請 寫 明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 書 面 審 核 資 料 請 自 行 將 此 頁 黏 貼 於 B4 規 格 信 封 上, 並 將 資 料 依 序 放 入 信 封 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