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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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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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呈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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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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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0 1,056 52% % % % %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 ,072 24,043 21,950 24,684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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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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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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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中 正 大 105 年 度 輔 目 分 表 文 文 中 國 文 外 國 語 文 申 請 名 額 標 準 及 條 件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申 請 人 : 不 限 無 申 請 人 : 不 限 須 檢 附 104 年 第 1 期 之 成 績 排 名 中 國 文 史 (6 分 ) 文 字 (4 分 ) 中 國 思 想 史 (6 分 ) 大 一 英 語 聽 講 (6 分 ) 或 大 二 英 語 聽 講 (6 分 ) 大 一 英 文 作 文 (6 分 ) 或 大 二 英 文 作 文 (6 分 ) 西 洋 文 概 論 (3 分 ) 英 國 文 / 美 國 文 (9 分 ) 語 言 概 論 (3 分 ) 歷 代 文 選 及 習 作 (6 分 ) 聲 韻 (4 分 ) 詩 選 及 習 作 (4 分 ) 詞 選 及 習 作 (3 分 ) 曲 選 及 習 作 (3 分 ) 完 成 輔 至 少 應 修 分 1. 指 定 必 修 目 16 分 2. 任 選 必 修 目 至 少 16 分 合 計 32 分 27 分 文 歷 史 申 請 人 : 不 限 無 中 國 通 史 (8 分 ) 史 入 門 (4 分 ) 史 方 法 (4 分 ) 共 16 分 中 國 斷 代 史 (3 分 ) 世 界 斷 代 史 (3 分 ) 國 別 或 區 域 史 (2 分 ) 專 史 專 題 史 料 選 讀 應 用 史 (4 分 ) 共 12 分 28 分 1/13

國 立 中 正 大 105 年 度 輔 目 分 表 申 請 名 額 標 準 及 條 件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完 成 輔 至 少 應 修 分 文 哲 申 請 人 : 不 限 無 本 專 業 必 修 至 少 6 分 除 通 識 課 程 外, 本 所 開 設 之 專 業 必 修 選 修 課 程 至 少 15 分 21 分 數 申 請 人 : 不 限 先 修 目 分 :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線 性 代 數 (6 分 ) 高 等 微 積 分 (8 分 ) 除 通 識 課 程 外, 本 所 開 設 之 其 他 課 程 至 少 8 分 22 分 物 申 請 人 : 不 限 先 修 目 分 : 普 通 物 ( 一 ) 普 通 物 ( 二 )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電 磁 ( 一 )(3 分 ) 近 代 物 (3 分 ) 論 力 (4 分 ) 基 礎 物 數 (3 分 ) 應 用 數 ( 一 )(3 分 ) 電 磁 ( 二 )(3 分 ) 量 子 物 ( 一 )(4 分 ) 量 子 物 ( 二 )(4 分 ) 光 (3 分 ) 熱 統 計 物 (4 分 ) 20 分 2/13

國 立 中 正 大 105 年 度 輔 目 分 表 申 請 名 額 標 準 及 條 件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完 成 輔 至 少 應 修 分 地 球 與 環 境 申 請 人 : 不 限 無 1 地 球 與 環 境 概 論 ( 一 )(3 分 ) 2 地 球 與 環 境 概 論 ( 二 )(3 分 ) 3 地 球 與 環 境 概 論 實 習 ( 一 )(1 分 ) 4 地 球 與 環 境 概 論 實 習 ( 二 )(1 分 ) 礦 物 與 岩 石 (3 分 ) 地 球 物 (3 分 ) 構 造 地 質 (3 分 ) 環 境 化 (3 分 ) 統 計 分 析 與 應 用 (3 分 ) 20 分 生 命 申 請 人 : 不 限 先 修 目 分 : 普 通 化 普 通 生 物 ( 一 ) ( 二 ) 生 物 化 ( 一 ) ( 二 ) 共 6 分 分 子 生 物 (4 分 ) 普 通 病 毒 (2 分 ) 遺 傳 (3 分 ) 微 生 物 (2 分 ) 細 胞 生 物 (4 分 ) 發 育 生 物 (3 分 ) 生 物 資 訊 概 論 (3 分 ) 免 疫 (3 分 ) 生 物 統 計 導 論 (3 分 ) 生 化 分 析 (3 分 ) 幹 細 胞 (3 分 ) 生 物 物 化 (3 分 ) 有 機 化 ( 一 )(3 分 ) 有 機 化 ( 二 )(3 分 ) 分 子 癌 症 (3 分 ) 基 因 體 導 論 (3 分 ) 21 分 3/13

國 立 中 正 大 105 年 度 輔 目 分 表 申 請 名 額 標 準 及 條 件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完 成 輔 至 少 應 修 分 化 暨 生 物 化 申 請 人 : 不 限 先 修 目 分 : 普 通 化 ( 一 ) 普 通 化 ( 二 )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無 有 機 化 ( 一 ) ( 二 )(8 分 ) 有 機 化 實 驗 ( 一 ) ( 二 )(2 分 ) 分 析 化 ( 一 ) ( 二 )(6 分 ) 分 析 化 實 驗 ( 一 ) ( 二 )(3 分 ) 物 化 ( 一 ) ( 二 ) ( 三 )(9 分 ) 物 化 實 驗 ( 一 ) ( 二 )(4 分 ) 無 機 化 ( 一 ) ( 二 )(6 分 ) 化 數 ( 一 )(3 分 ) 生 物 化 ( 一 )(3 分 ) 20 分 社 社 會 福 利 申 請 人 : 不 限 無 社 會 福 利 概 論 (6 分 ) 社 會 福 利 行 政 (3 分 )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立 法 (3 分 ) 其 他 任 選 之 分 數 目 ( 除 通 識 課 程 外 之 本 所 開 課 程 ) 20 分 社 政 治 申 請 人 : 不 限 無 政 治 (6 分 ) 政 治 方 法 論 (6 分 ) 以 下 課 程 3 選 1: 行 政 (6 分 ) 國 際 關 係 (6 分 ) 比 較 政 府 與 政 治 (6 分 ) 另 得 任 選 本 專 業 必 修 目 2 分 以 上 20 分 4/13

國 立 中 正 大 105 年 度 輔 目 分 表 申 請 名 額 標 準 及 條 件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完 成 輔 至 少 應 修 分 社 心 受 申 請 名 額 : 以 10 名 為 限 申 請 人 : 不 限 無 普 通 心 ( 一 )(3 分 ) 普 通 心 ( 二 )(3 分 ) 心 實 驗 法 (3 分 ) 心 與 教 育 統 計 ( 一 )(3 分 ) 心 與 教 育 統 計 ( 二 )(3 分 ) 生 心 ( 一 )(2 分 ) 生 心 ( 二 )(2 分 ) 人 類 習 與 認 知 (3 分 ) 心 測 驗 論 (3 分 ) 知 覺 心 (3 分 ) 社 會 心 (3 分 ) 發 展 心 (3 分 ) 性 格 心 (3 分 ) 變 態 心 (3 分 ) 28 分 社 勞 關 係 申 請 人 : 不 限 先 修 目 分 : 經 濟 (3 分 ) 社 會 (3 分 ) 政 治 (3 分 ) 勞 關 係 (3 分 ) 勞 動 法 概 論 (3 分 ) 人 力 資 源 (3 分 ) 組 織 行 為 (3 分 ) 勞 資 爭 議 處 (3 分 ) 勞 動 經 濟 (3 分 ) 本 開 設 之 其 他 目 6 分 24 分 受 申 請 名 額 :6 名 ( 可 不 足 額 錄 取 ) 社 傳 播 申 請 人 : 不 限 前 一 期 業 平 均 成 績 在 80 分 以 上 或 名 次 在 該 班 生 的 前 25% 以 內 傳 播 概 論 (3 分 ) 傳 播 論 (3 分 ) 共 6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達 18 分 24 分 5/13

資 訊 程 通 訊 程 國 立 中 正 大 105 年 度 輔 目 分 表 申 請 名 額 標 準 及 條 件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申 請 人 : 不 限 1 先 修 目 分 : 微 積 分 ( 依 原 修 業 規 定 修 習 ) 2 截 至 104 年 第 1 期 之 物 件 導 向 程 式 設 計 (3 分 ) 業 成 績 累 計 排 名 須 在 班 作 業 統 (3 分 ) 上 前 30%( 含 ) 以 內 計 算 機 組 織 (3 分 ) 申 請 人 : 不 限 先 修 目 分 : 微 積 分 (8 分 ) 計 算 機 概 論 (3 分 ) 或 程 式 設 計 (3 分 ) 共 11 分 程 式 設 計 ( 一 )(3 分 ) 程 式 設 計 ( 二 )(3 分 ) 程 式 設 計 實 習 ( 一 )(1 分 ) 程 式 設 計 實 習 ( 二 )(1 分 ) 資 料 結 構 (3 分 ) 線 性 代 數 (3 分 ) 資 料 結 構 (3 分 ) 訊 號 與 統 (3 分 ) 機 率 (3 分 ) 電 磁 ( 一 )(3 分 ) 電 子 ( 一 )(3 分 ) 電 子 ( 二 )(3 分 ) 通 訊 原 (3 分 ) 通 訊 程 導 論 (1 分 ) 共 25 分 本 專 業 必 修 或 專 業 選 修 目 中 任 選 2 門 在 專 業 選 修 的 課 程 架 構 中, 需 滿 足 以 下 所 列 至 少 一 個 領 域 之 修 課 規 定 : 專 業 領 域 通 訊 統 (9 分 ) 電 磁 晶 片 (9 分 ) 網 路 通 訊 (9 分 ) 修 課 規 定 電 腦 網 路 導 論 數 位 通 訊 導 論 通 訊 統 專 題 ( 一 ) 通 訊 統 實 驗 1. 電 磁 積 體 電 路 專 題 ( 一 ) 必 選 2. 下 列 五 門 課 程 修 滿 七 分 : 電 磁 ( 二 ) 電 磁 波 電 磁 技 導 論 電 磁 程 實 驗 電 磁 積 體 電 路 專 題 ( 二 ) 作 業 統 導 論 電 腦 網 路 導 論 數 據 通 訊 ( 三 選 二 ) 網 路 技 術 與 應 用 專 題 ( 一 ) 電 腦 網 路 實 驗 完 成 輔 至 少 應 修 分 26 分 ( 不 包 括 先 修 目 分 ) 34 分 不 包 括 先 修 目 分 註 1: 申 請 者 需 先 完 成 先 修 目 方 能 申 請 輔 註 2: 指 定 必 修 目 與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應 在 主 規 定 最 低 畢 業 分 數 以 外 加 修 之 主 之 專 業 ( 門 ) 必 修 目, 不 得 兼 充 為 輔 之 目 若 因 此 而 分 數 不 足, 應 由 上 業 導 師 指 定 替 代 目 並 經 主 任 認 可, 以 補 足 所 差 分, 並 檢 具 書 面 報 告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6/13

電 機 程 國 立 中 正 大 105 年 度 輔 目 分 表 申 請 名 額 標 準 及 條 件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申 請 人 : 不 限 先 修 目 分 : 微 積 分 ( 一 )(4 分 ) 微 積 分 ( 二 )(4 分 ) 計 算 機 概 論 (3 分 ) 或 程 式 設 計 (3 分 ) 電 機 程 導 論 (1 分 ) 線 性 代 數 (3 分 ) 共 11 分 微 分 方 程 (3 分 ) 電 路 ( 一 )(3 分 ) 電 子 ( 一 )(3 分 ) 電 子 ( 二 )(3 分 ) 電 磁 ( 一 )(3 分 ) 訊 號 與 統 (3 分 ) 共 22 分 在 專 業 選 修 的 課 程 架 構 中, 需 滿 足 以 下 所 列 至 少 一 個 領 域 之 修 課 規 定 : 專 業 領 域 通 訊 統 (9 分 ) 電 磁 晶 片 (9 分 ) 計 算 機 程 (9 分 ) 晶 片 統 (11 分 ) 網 路 通 訊 (9 分 ) 綠 色 電 能 統 (11 分 ) 能 源 統 (11 分 ) 信 號 與 媒 體 通 訊 (9 分 ) 修 課 規 定 通 訊 原 數 位 通 訊 導 論 通 訊 統 專 題 ( 一 ) 通 訊 統 實 驗 1. 電 磁 積 體 電 路 專 題 ( 一 ) 必 選 2. 下 列 五 門 課 程 修 滿 七 分 : 電 磁 ( 二 ) 電 磁 波 電 磁 技 導 論 電 磁 程 實 驗 電 磁 積 體 電 路 專 題 ( 二 ) 計 算 機 組 織 微 處 機 微 處 機 實 驗 智 慧 型 統 專 題 製 作 ( 一 ) 計 算 機 組 織 IC 設 計 實 驗 超 大 型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導 論 超 大 型 積 體 電 路 專 題 ( 一 ) 超 大 型 積 體 電 路 專 題 ( 二 ) 作 業 統 導 論 電 腦 網 路 導 論 數 據 通 訊 ( 三 選 二 ) 網 路 技 術 與 應 用 專 題 ( 一 ) 電 腦 網 路 實 驗 電 力 電 子 導 論 綠 色 能 源 專 題 ( 一 ) 控 制 統 電 路 ( 二 ) 或 電 機 機 械 (2 選 1) 再 生 能 源 導 論 電 機 機 械 電 力 統 能 源 與 電 力 統 專 題 ( 一 ) 下 列 五 門 課 中, 必 須 修 滿 9 分 : 多 媒 體 統 導 論 數 位 訊 號 處 導 論 數 位 訊 號 處 專 題 ( 一 ) 數 位 訊 號 處 專 題 ( 二 ) 數 位 訊 號 處 實 驗 完 成 輔 至 少 應 修 分 31 分 選 修 晶 片 統 組 綠 色 電 能 統 組 與 能 源 統 組 為 33 分 不 包 括 先 修 目 分 註 1: 申 請 者 需 先 完 成 先 修 目 方 能 申 請 輔 註 2: 指 定 必 修 目 與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應 在 主 規 定 最 低 畢 業 分 數 以 外 加 修 之 主 之 專 業 ( 門 ) 必 修 目, 不 得 兼 充 為 輔 之 目 若 因 此 而 分 數 不 足, 應 由 上 業 導 師 指 定 替 代 目 並 經 主 任 認 可, 以 補 足 所 差 分, 並 檢 具 書 面 報 告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7/13

國 立 中 正 大 105 年 度 輔 目 分 表 申 請 名 額 標 準 及 條 件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申 請 人 : 不 限 先 修 目 分 : 微 積 分 ( 一 ) ( 二 ) 由 下 列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中 任 選 目, 共 12 分, 且 需 四 組 專 業 領 域 中, 擇 一 組 修 畢 該 組 指 定 必 選 修 目 固 力 組 必 選 目 : 程 材 料 (3 分 ) 材 料 力 ( 二 )(3 分 ) 完 成 輔 至 少 應 修 分 機 械 程 應 用 力 ( 一 ) ( 二 )(5 分 ) 材 料 力 ( 一 )(3 分 ) 熱 力 ( 一 )(3 分 ) 程 數 ( 一 )(3 分 ) 流 體 力 ( 一 )(3 分 ) 控 制 組 必 選 目 : 自 動 控 制 ( 一 )(3 分 ) 電 子 電 路 ( 一 )(3 分 ) 熱 流 組 必 選 目 : 熱 力 ( 二 )(3 分 ) 流 體 力 ( 二 )(3 分 ) 設 計 製 造 組 必 選 目 : 機 械 製 造 (3 分 ) 機 械 設 計 (3 分 ) 29 分 含 :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17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12 分 其 他 選 修 : 機 動 (3 分 ) 熱 傳 (3 分 ) 自 動 控 制 ( 二 )(3 分 ) 機 械 振 動 (3 分 ) 8/13

國 立 中 正 大 105 年 度 輔 目 分 表 申 請 名 額 標 準 及 條 件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完 成 輔 至 少 應 修 分 化 程 申 請 人 : 先 修 目 分 : 微 積 分 (8 分 ) 普 通 化 (6 分 ) 普 通 物 (6 分 ) 單 元 操 作 與 輸 送 現 象 ( 一 ) ( 二 ) ( 三 )( 共 9 分 ) 化 質 能 均 衡 (3 分 ) 物 化 ( 一 ) ( 二 )( 共 6 分 ) 化 反 應 程 (3 分 ) 化 熱 力 (3 分 ) 物 化 實 驗 ( 一 ) ( 二 )( 共 2 分 ) 20 分 經 濟 申 請 人 : 不 限 歷 年 累 計 成 績 須 在 主 同 年 級 前 50% 者 經 濟 原 ( 一 ) ( 二 )(6 分 ) 個 體 經 濟 ( 一 )(3 分 ) 總 體 經 濟 ( 一 )(3 分 ) 個 體 經 濟 ( 二 ) 總 體 經 濟 ( 二 ) 統 計 ( 一 ) ( 二 ) 計 量 經 濟 ( 一 ) 貨 幣 銀 行 財 政 國 際 貿 易 論 與 政 策 ( 一 ) 國 際 金 融 論 與 政 策 ( 一 ) 21 分 財 務 金 融 申 請 人 : 不 限 103 年 度 下 期 及 104 年 度 上 期 ( 大 一 為 104 年 度 上 期 ) 成 績 須 在 主 原 班 級 成 績 前 25%( 含 ) 者 財 務 ( 一 ) ( 二 )(6 分 ) 投 資 (3 分 ) 金 融 市 場 與 機 構 (3 分 ) 共 12 分 註 : 修 習 上 述 目 需 先 滿 足 該 先 修 目 之 要 求, 先 修 目 不 列 入 輔 分 總 體 經 濟 (3 分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3 分 ) 國 際 財 務 (3 分 ) 財 務 金 融 個 案 研 究 (3 分 ) 註 : 其 他 經 主 任 同 意 之 本 專 任 教 師 所 開 設 之 大 三 大 四 專 業 必 選 修 課 程 21 分 9/13

國 立 中 正 大 105 年 度 輔 目 分 表 企 業 申 請 名 額 標 準 及 條 件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申 請 人 : 不 限 (3 分 ) 行 銷 (3 分 ) 1. 凡 於 本 校 各 就 讀 之 大 二 統 計 ( 一 )(3 分 ) ( 含 ) 以 上 生 成 績 申 請 當 財 務 (3 分 ) 年 度 第 一 期 在 主 原 班 級 人 力 資 源 (3 分 ) 前 百 分 之 30( 含 ) 以 內 者 資 訊 統 概 論 (3 分 ) 策 略 (3 分 ) 2. 先 修 目 : 運 籌 (3 分 ) 經 濟 原 ( 一 )(3 分 ) 及 格 初 級 會 計 ( 一 )(3 分 ) 及 格 註 : 1.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若 於 主 修 已 修 過, 且 列 入 該 畢 業 分 者, 須 以 本 相 同 分 數 之 本 其 他 專 業 目 取 代 之 專 業 選 修 3 分 2. 修 習 上 述 目, 若 有 擋 修 目 者 亦 須 修 過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數 擋 修 目 3 企 業 概 論 行 銷 3 企 業 概 論 統 計 ( 一 ) 3 財 務 3 初 級 會 計 ( 一 ) 人 力 資 源 3 資 訊 統 概 論 3 計 算 機 概 論 運 籌 3 策 略 3 行 銷 人 力 資 源 運 籌 及 財 務 資 訊 統 概 論 完 成 輔 至 少 應 修 分 27 分 輔 分 不 得 含 先 修 目 及 擋 修 目 分 10/13

國 立 中 正 大 105 年 度 輔 目 分 表 申 請 名 額 標 準 及 條 件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完 成 輔 至 少 應 修 分 資 訊 會 計 與 資 訊 技 申 請 人 : 不 限 申 請 成 績 前 一 年 ( 大 一 生 為 前 一 期 ) 在 主 原 班 前 30%( 含 ) 以 內 者 受 申 請 名 額 :5 名 申 請 人 : 不 限 申 請 日 前 一 期 業 平 均 成 績 在 主 原 班 級 前 25%( 含 ) 者 計 算 機 概 論 (3 分 ) 物 件 導 向 技 術 ( 一 )-JAVA(3 分 ) 程 式 設 計 (3 分 ) 資 料 庫 (3 分 ) 企 業 資 料 通 訊 與 網 路 (3 分 )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3 分 ) 資 訊 導 論 (3 分 ) 初 級 會 計 ( 一 ) ( 二 )(6 分 ) 中 級 會 計 ( 一 ) ( 二 )(8 分 ) 高 等 會 計 ( 一 ) ( 二 )(6 分 ) 成 本 及 會 計 ( 一 ) ( 二 )(6 分 ) 審 計 ( 一 ) ( 二 )(6 分 ) 中 級 會 計 ( 三 )(4 分 ) 專 案 開 發 ( 一 ) 專 案 開 發 ( 二 ) 電 子 商 務 資 訊 個 案 研 究 策 略 資 訊 企 業 統 課 程 ( 包 括 會 計 資 訊 統 行 銷 資 訊 統 作 業 資 訊 統 財 務 資 訊 統 與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 或 其 他 經 本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同 意 之 選 修 目 輔 生 原 主 修 規 定 之 開 設 課 程 與 本 所 規 定 之 輔 目 相 同 時, 這 些 目 不 得 列 入 本 輔 之 分 輔 生 應 修 習 本 所 開 設 之 下 列 專 業 目 以 取 代 該 課 程 :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3 分 ) 租 稅 法 規 (3 分 ) 電 腦 審 計 (3 分 )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3 分 )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3 分 ) 資 料 庫 (3 分 ) 27 分 36 分 11/13

教 育 成 人 及 繼 續 教 育 國 立 中 正 大 105 年 度 輔 目 分 表 申 請 名 額 標 準 及 條 件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受 申 請 名 額 :5 名 申 請 人 : 不 限 無 成 人 教 育 導 論 (3 分 ) 成 人 心 (3 分 ) 成 人 習 (3 分 ) 成 人 教 育 方 案 規 劃 (3 分 ) 成 人 教 (3 分 ) 成 人 教 育 社 會 (3 分 ) 創 造 力 發 展 (3 分 ) 其 餘 專 業 必 修 專 業 選 修 任 選 至 少 15 分 完 成 輔 至 少 應 修 分 36 分 教 育 犯 罪 防 治 受 申 請 名 額 : 以 該 年 度 招 生 名 額 20% 為 上 限 申 請 人 : 不 限 申 請 者 成 績 前 一 年 (103/2 及 104/1) ( 大 一 生 為 前 一 期 (104/1)) 在 主 原 班 級 排 名 前 30%( 含 ) 以 內 者 社 會 ( 一 ) ( 二 )(4 分 ) 心 ( 一 ) ( 二 )(4 分 ) 社 會 作 (3 分 ) 行 為 統 計 與 電 腦 ( 一 ) ( 二 )(4 分 ) 犯 罪 (3 分 ) 社 會 與 行 為 研 究 方 法 ( 一 ) ( 二 )(4 分 ) 監 獄 (2 分 ) 刑 事 政 策 (3 分 ) 諮 商 論 (3 分 ) 刑 法 總 則 ( 一 ) ( 二 )(6 分 ) 犯 罪 心 (2 分 ) 少 年 犯 罪 (3 分 ) 無 41 分 教 育 運 動 競 技 申 請 人 : 不 限 無 人 體 解 剖 生 (2 分 ) 體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2 分 ) 運 動 訓 練 法 (2 分 ) 運 動 傷 害 與 急 救 (2 分 ) 運 動 概 論 (2 分 ) 運 動 休 閒 概 論 (2 分 ) 運 動 英 語 聽 講 (2 分 ) 體 育 英 文 (2 分 ) 專 長 術 (8 分 )* 不 限 期 修 習, 分 數 累 計 8 分 即 可 其 餘 專 業 必 修 專 業 選 修 任 選 至 少 12 分 36 分 12/13

國 立 中 正 大 105 年 度 輔 目 分 表 申 請 名 額 標 準 及 條 件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完 成 輔 至 少 應 修 分 法 法 律 申 請 人 : 不 限 截 至 104 年 度 第 1 期 止, 在 原 所 屬 歷 年 成 績 累 計 排 名 居 全 班 前 50%( 含 ) 者 憲 法 (4 分 ) 民 法 總 則 (4 分 ) 刑 法 總 則 (6 分 ) 民 法 債 編 總 論 (4 分 ) 刑 法 分 則 (4 分 ) 民 法 物 權 (4 分 ) 民 法 親 屬 (2 分 ) 民 法 繼 承 (2 分 ) 行 政 法 總 論 (4 分 ) 公 司 法 (2 分 ) 票 據 法 (2 分 ) 海 商 法 (2 分 ) 保 險 法 (2 分 ) 民 法 債 編 各 論 (4 分 ) 24 分 法 財 經 法 律 申 請 人 : 不 限 1 凡 本 校 各 生 於 申 請 開 始 日 前 一 期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在 主 原 班 級 前 50%( 含 ) 者, 得 申 請 以 本 為 輔 2 申 請 者 需 繳 交 : 歷 年 成 績 單 ( 含 名 次 ) 以 及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文 件 ( 如 : 檢 定 證 書 得 獎 獎 狀 等 ) 憲 法 (4 分 ) 民 法 總 則 (4 分 ) 刑 法 總 則 (4 分 ) 民 法 債 編 總 論 (4 分 ) 行 政 法 總 論 (6 分 ) 民 法 物 權 (4 分 ) 民 法 親 屬 (2 分 ) 民 法 繼 承 (2 分 ) 刑 法 分 則 (4 分 ) 民 法 債 編 各 論 (4 分 ) 商 事 法 總 論 及 公 司 法 (3 分 ) 票 據 法 (2 分 ) 保 險 法 (2 分 ) 民 事 訴 訟 法 (4 分 ) 刑 事 訴 訟 法 (4 分 ) 24 分 本 其 他 必 修 之 課 程 任 選 合 計 8 分 備 註 : 前 一 年 為 103 年 度 第 2 期 及 104 年 度 第 1 期 ; 前 一 期 為 104 年 度 第 1 期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