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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出 版 ( 含 電 子 書 ) 著 作 權 小 百 科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編 印 2011 年 12 月

序 著 作 權 法 所 涉 及 的 層 面 甚 廣, 不 僅 與 民 眾 的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更 牽 涉 眾 多 智 慧 產 業 之 營 運, 特 別 是 對 於 出 版 產 業 而 言, 著 作 權 法 的 重 要 性 更 是 不 言 而 喻 在 數 位 時 代 下, 出 版 文 化 產 業 已 不 再 侷 限 以 紙 本 發 行 書 籍 的 方 式 經 營, 而 是 朝 向 以 電 子 書 為 主 流 的 經 營 模 式, 這 種 商 業 模 式 的 改 變, 其 經 營 方 式 與 著 作 權 法 之 關 係 為 何? 是 出 版 文 化 產 業 界 亟 欲 知 道 且 不 能 不 知 的 一 環 因 此, 本 局 為 提 供 出 版 文 化 產 業 界 易 讀 易 懂 易 用 的 著 作 權 參 考 指 南, 特 委 請 蕭 雄 淋 律 師, 針 對 出 版 文 化 產 業 界 較 常 發 生 的 著 作 權 問 題 予 以 解 析 說 明, 彙 編 成 出 版 ( 含 電 子 書 ) 著 作 權 小 百 科, 期 作 為 出 版 文 化 產 業 界 的 工 具 書, 俾 利 出 版 文 化 產 業 順 利 推 展 新 的 商 業 模 式, 提 升 全 民 文 化 水 準 蕭 雄 淋 律 師 以 其 著 作 權 領 域 之 深 厚 學 養, 透 過 流 暢 且 淺 顯 易 懂 的 文 字 介 紹 出 版 文 化 產 業 界 常 見 著 作 權 問 題, 本 書 內 容 共 分 9 篇, 分 別 為 著 作 權 的 基 本 概 念 著 作 權 的 主 體 著 作 權 的 客 體 著 作 權 的 內 容 著 作 財 產 權 的 保 護 期 間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轉 讓 與 授 權 合 理 使 用 電 子 書 及 出 版 契 約 著 作 權 之 侵 害 與 責 任 等, 以 Q&A 方 式 羅 列 98 個 常 見 問 題, 加 以 分 類 整 理, 彙 編 成 書, 相 信 必 能 提 供 出 版 文 化 業 者 I

對 著 作 權 有 更 深 一 層 的 了 解 與 認 識 本 書 順 利 完 成, 除 了 要 感 謝 蕭 雄 淋 律 師 協 助 撰 擬 外, 特 藉 此 對 在 本 書 籌 劃 之 初, 熱 心 協 助 蒐 集 並 提 供 工 作 上 發 生 之 著 作 權 疑 義 案 例 之 全 國 出 版 界 文 化 界 暨 政 府 機 關, 表 達 誠 摯 的 謝 意, 更 希 望 繼 續 不 吝 賜 教, 為 我 國 建 構 優 質 著 作 權 環 境, 奠 定 文 化 產 業 永 續 發 展 的 營 運 機 制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謹 識 II

作 者 序 台 灣 地 小 人 稠, 人 口 密 度 高 居 全 世 界 第 二 位, 再 加 上 天 然 資 源 不 足 工 資 相 較 於 世 界 其 他 國 家 工 資 平 均 度, 並 不 便 宜, 以 農 業 立 國, 並 不 適 宜 故 台 灣 為 求 生 存 與 發 展, 急 速 發 展 工 商 業 然 而 近 四 十 年 來, 台 灣 偏 重 於 以 勞 力 密 集 之 傳 統 工 業 發 展, 土 地 嚴 重 污 染 及 過 度 開 發, 相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幅 員 廣 大 人 口 眾 多, 台 灣 發 展 傳 統 產 業, 已 有 不 斷 被 邊 緣 化 之 趨 勢 未 來 台 灣 所 以 能 賴 以 生 存 者, 惟 有 發 展 智 慧 產 業, 以 智 慧 財 產 立 國 尤 其 在 日 本 福 島 核 變 事 件 發 生 後, 台 灣 的 產 業 政 策, 尤 應 偏 重 於 少 耗 能 之 產 業, 以 開 發 國 人 的 智 慧 腦 力 和 創 意 為 主 如 電 腦 軟 體 產 業 及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等, 即 其 中 是 例 台 灣 欲 以 智 慧 產 業 立 國, 最 首 要 者, 乃 促 進 智 慧 流 通 普 及 迅 速 及 深 化, 而 欲 使 國 人 智 慧 流 通 普 及 迅 速 及 深 化, 其 最 主 要 的 媒 介 為 出 版 產 業 然 而 在 數 位 化 時 代, 傳 統 出 版 已 日 趨 沒 落, 電 子 書 將 成 為 未 來 出 版 的 主 流 電 子 書 的 零 庫 存 與 不 受 空 間 通 路 與 時 間 耗 損 限 制 的 特 色, 將 使 未 來 人 類 的 智 慧, 因 電 子 書 的 發 展, 不 受 限 於 時 空, 而 流 傳 長 遠 任 何 產 業 均 有 其 產 業 秩 序 及 遊 戲 規 則, 出 版 產 業 秩 序 的 遊 戲 規 則, 最 主 要 是 著 作 權 法 目 前 國 內 著 作 權 法 書 籍, 如 果 包 含 博 碩 士 論 文, 不 下 數 百 種 I

然 而 多 屬 專 論, 或 一 般 教 科 書, 專 門 講 解 出 版 著 作 權 之 書 籍, 十 分 有 限 特 別 是 以 通 俗 之 語 言, 解 析 最 新 著 作 權 法 規 範 及 實 務 見 解 者, 更 是 百 不 得 其 一 尤 其 在 數 位 化 時 代, 以 通 俗 之 語 言 有 系 統 講 解 電 子 書 著 作 權 者, 尚 屬 未 見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有 鑒 於 此, 撥 經 費 委 託 專 家 編 寫 此 一 書 籍, 此 為 文 化 界 之 盛 事 筆 者 有 幸 受 委 託, 以 從 事 著 作 權 法 研 究 三 十 餘 年 及 從 事 著 作 權 實 務 工 作 二 十 餘 年 之 經 驗, 共 襄 盛 舉, 撰 寫 此 一 小 書, 以 期 在 數 位 時 代, 國 內 出 版 界 文 化 界, 甚 至 政 府 各 機 關, 於 出 版 之 遊 戲 規 則 的 遵 循 上, 有 所 裨 益 感 謝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著 作 權 同 仁 協 助 發 函 各 機 關 及 團 體, 蒐 集 相 關 出 版 著 作 權 方 面 的 疑 義, 使 本 書 得 以 順 利 完 成 本 書 屬 於 出 版 著 作 權 的 通 俗 入 門 書, 若 干 較 深 入 之 問 題, 無 法 完 整 一 一 羅 列, 尚 須 讀 者 進 一 步 閱 讀 相 關 專 書, 以 索 解 答 蕭 雄 淋 律 師 2011 年 10 月 於 北 辰 著 作 權 事 務 所 II

作 者 簡 歷 蕭 雄 淋 律 師 現 職 : 北 辰 著 作 權 事 務 所 律 師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法 律 系 兼 任 副 教 授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著 作 權 審 議 及 調 解 委 員 會 委 員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著 作 權 法 諮 詢 顧 問 經 歷 :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兼 任 副 教 授 國 立 台 北 教 育 大 學 文 教 法 律 研 究 所 兼 任 副 教 授 台 灣 法 學 會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全 國 律 師 公 會 聯 合 會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教 育 部 法 律 諮 詢 委 員 著 作 : 著 有 著 作 權 法 論 等 30 本 著 作 權 法 著 作 III

IV

出 版 ( 含 電 子 書 ) 著 作 權 小 百 科 目 錄 第 一 篇 著 作 權 的 基 本 概 念... 1 Q1. 什 麼 是 著 作 權? 著 作 權 包 含 哪 些 權 利?... 1 Q2. 什 麼 是 版 權? 著 作 權 與 版 權 有 什 麼 關 係?... 7 Q3. 什 麼 是 出 版 權? 著 作 權 與 出 版 權 有 什 麼 關 係?. 10 Q4. 什 麼 是 製 版 權? 製 版 權 與 或 出 版 權, 有 什 麼 關 係?. 12 Q5. 什 麼 是 智 慧 財 產 權? 著 作 權 與 智 慧 財 產 權 有 什 麼 關 係?. 14 Q6. 什 麼 是 所 有 權? 所 有 權 與 著 作 權 有 什 麼 關 係?. 15 第 二 篇 著 作 權 的 主 體. 19 Q1. 一 本 書 完 成, 誰 才 能 擁 有 著 作 權? 何 時 擁 有 著 作 權? 是 否 需 經 註 冊 或 登 記 才 能 擁 有 權 利?. 19 Q2. 書 籍 完 成, 怎 麼 判 斷 誰 是 權 利 人? 寫 版 權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字 樣, 有 法 律 作 用 嗎?. 20 Q3. 既 然 沒 有 著 作 權 登 記 制 度, 在 法 院 訴 訟, 拿 什 麼 來 証 明 自 己 是 權 利 人?. 22 Q4. 口 述 歷 史 或 訪 談 紀 錄 的 書 籍, 著 作 權 究 應 屬 何 人? 屬 於 被 訪 問 人? 訪 問 人 抑 或 出 版 單 I

位?.23 Q5. 什 麼 是 職 務 著 作? 出 版 社 職 員 的 創 作 與 特 約 編 輯 的 創 作, 著 作 權 歸 屬 有 沒 有 不 同?. 25 Q6. 作 者 所 提 供 的 照 片, 是 作 者 委 託 攝 影 公 司 拍 的, 著 作 權 是 屬 於 攝 影 公 司 或 作 者 所 有? 不 同 的 拍 攝 時 間, 著 作 權 歸 屬 有 沒 有 不 同?.. 27 Q7. 出 版 公 司 僱 請 全 職 翻 譯, 翻 譯 相 關 文 件 及 書 籍, 著 作 權 歸 屬 是 否 亦 因 翻 譯 完 成 的 時 間 而 有 所 不 同?. 29 Q8.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11 條 規 定, 如 果 受 雇 人 與 僱 用 人 未 有 約 定, 僱 用 人 擁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那 麼 著 作 權 法 第 11 條 的 職 務 上 完 成 之 著 作, 其 意 義 究 竟 如 何? 如 果 攝 影 非 屬 於 員 工 甲 之 業 務 範 圍, 但 員 工 甲 若 於 工 作 時 間 進 行 拍 攝, 並 將 自 己 所 拍 攝 之 照 片 無 償 提 供 給 公 司 ( 或 機 關 ) 使 用, 公 司 ( 或 機 關 ) 是 否 得 授 權 予 其 他 第 三 人 使 用? 又 如 果 該 員 工 主 張 該 照 片 係 於 業 餘 或 休 假 時 間 所 拍 攝, 且 使 用 自 行 購 置 之 相 機, 公 司 ( 或 機 關 ) 是 否 能 逕 行 使 用 或 授 權? 或 需 取 得 員 工 甲 之 授 權?. 31 Q9. 機 關 舉 辦 演 講 訓 練 課 程 時, 就 講 座 撰 寫 講 稿 支 付 稿 費 之 性 質 為 何? 支 付 後 是 否 取 得 該 文 稿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又 機 關 對 於 已 支 付 稿 費 之 文 章, 若 未 約 定, 是 否 可 另 為 他 用 ( 如 集 結 成 冊 出 版 )?.. 32 II

Q10. 機 關 委 託 專 家 學 者 製 作 書 籍 影 帶, 著 作 權 屬 於 專 家 學 者 或 機 關? 機 關 是 否 有 權 利 再 版 重 製 或 引 用? 專 家 學 者 可 否 再 版 重 製 或 引 用 而 不 需 經 機 關 之 同 意?. 34 Q11. 機 關 委 託 廠 商 辦 理 完 成 之 出 版 品 ( 包 含 圖 書 影 片 報 告 書 等 ), 約 定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全 部 於 著 作 完 成 之 同 時 讓 與 機 關, 機 關 原 則 是 否 有 公 開 播 送 權 公 開 展 示 權 改 作 權 編 輯 權 公 開 傳 輸 權 散 布 權 及 授 權 第 三 者 使 用 之 權 利?. 34 Q12. 機 關 委 外 製 作 一 本 書, 並 簽 訂 本 書 所 有 版 權 歸 機 關 所 有, 在 此 約 定 內 容 也 包 括 圖 片 版 權 嗎?. 35 Q13. 出 版 公 司 委 託 特 約 攝 影 拍 攝 照 片, 在 與 特 約 記 者 終 止 合 約 後, 出 版 社 能 否 就 先 前 特 約 記 者 所 拍 攝 的 照 片, 另 使 用 在 其 他 書 籍 上?.. 36 第 三 篇 著 作 權 的 客 體. 37 Q1. 什 麼 是 受 保 護 的 著 作? 受 保 護 的 著 作, 須 要 具 備 什 麼 要 件?. 37 Q2.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 憲 法 法 律 命 令 或 公 文, 不 得 為 著 作 權 之 標 的, 實 務 上 究 竟 有 哪 些 具 體 例 子?. 43 Q3.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 依 法 令 舉 行 之 各 類 考 試 試 題 及 其 備 用 試 題, 不 得 為 著 作 權 之 標 的, 實 務 上 究 竟 哪 些 試 題 不 得 主 III

張 著 作 權?.45 Q4. 書 籍 的 書 名 或 報 紙 的 標 題, 有 受 著 作 權 保 護 嗎?. 46 Q5. 公 文 書 中 所 附 之 民 眾 投 書 信 函 或 照 片 ( 如 檢 舉 違 規 照 片 或 受 災 照 片 等 ), 是 否 受 著 作 權 之 保 護?. 47 Q6. 人 民 因 填 寫 申 請 單 而 在 表 單 上 張 貼 之 個 人 照 片, 是 否 受 著 作 權 之 保 護?. 48 Q7. 公 務 員 履 歷 表 所 填 的 資 料, 是 否 受 著 作 權 之 保 護?. 49 Q8. 在 行 憲 前 早 期 的 之 文 物 皆 黨 國 一 體, 許 多 國 民 黨 時 期 的 刊 物, 究 竟 屬 於 政 府 之 公 文 書, 無 著 作 權 保 護, 抑 或 屬 一 般 的 語 文 著 作?.. 49 Q9. 政 府 統 計 出 版 品, 是 否 享 著 作 權? 一 般 人 民 如 何 利 用?. 50 Q10. 利 用 考 選 部 公 佈 之 考 試 試 題 作 成 書 籍 或 光 碟 等 販 售, 是 否 侵 害 著 作 權?.. 50 Q11. 圖 像 出 版 品 中 出 現 公 司 商 標 圖 案, 該 商 標 圖 案, 係 受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抑 或 受 商 標 法 保 護?. 51 Q12. 什 麼 是 衍 生 著 作? 衍 生 著 作 有 什 麼 形 態?. 51 Q13. 如 果 書 籍 的 原 作 者 是 德 國 人 甲, 以 德 文 寫 書, 美 國 人 乙 將 甲 的 德 文 著 作 翻 譯 成 英 文, 台 灣 譯 者 丙 就 乙 的 英 文 書 翻 譯 成 中 文, 丙 除 應 得 乙 的 同 意 外, 是 否 需 另 得 甲 的 授 權?. 53 IV

Q14. 什 麼 是 編 輯 著 作? 報 紙 雜 誌 中 一 篇 文 章 被 他 人 轉 載 了, 原 來 的 報 紙 雜 誌, 可 以 主 張 權 利 嗎?. 53 Q15. 什 麼 是 共 同 著 作? 兩 個 人 共 同 寫 書, 在 著 作 權 法 上, 有 什 麼 要 注 意 的?. 54 第 四 篇 著 作 權 的 內 容. 61 Q1. 出 版 公 司 在 處 理 封 面 或 版 權 頁 掛 名 時, 應 注 意 什 麼?. 61 Q2. 出 版 公 司 或 報 社 編 輯 修 改 作 者 的 創 作, 應 注 意 什 麼?. 65 Q3. 出 版 公 司 就 作 者 寫 的 小 說 或 所 繪 的 漫 畫, 有 那 些 權 利 可 以 為 作 者 作 經 紀 經 營 的?. 66 Q4. 將 動 漫 人 物 製 作 成 實 際 角 色 模 型 是 否 屬 於 重 製, 是 否 需 取 得 授 權? 又 將 該 實 際 角 色 模 型 拍 攝 成 照 片, 是 否 需 取 得 角 色 模 型 製 作 人 或 動 漫 人 物 著 作 權 人 授 權?. 68 Q5. 作 者 死 亡 後, 出 版 公 司 出 版 作 者 的 作 品, 是 否 可 以 加 以 修 改? 如 果 修 改 幅 度 過 大, 誰 來 主 張 權 利?. 70 第 五 篇 著 作 財 產 權 的 保 護 期 間. 73 Q1. 一 本 書 中 有 文 字 與 照 片, 保 護 期 間 何 時 屆 滿? 又 在 書 籍 後 附 有 CD, 這 CD 保 護 期 間 與 書 籍 一 樣 嗎?. 73 Q2. 在 網 路 上 不 具 名 的 文 章, 或 一 些 不 甚 有 名 氣 的 作 者, 也 不 知 道 作 者 何 時 死 亡, 這 些 著 作 保 護 V

期 間 何 時 屆 滿?.74 Q3. 一 些 工 具 書 掛 名 作 者 是 出 版 公 司, 著 作 財 產 權 保 護 期 間 怎 麼 計 算?. 75 Q4. 作 者 死 亡 後, 如 果 確 定 作 者 沒 有 親 屬, 是 否 可 以 不 等 作 者 死 亡 後 50 年, 該 著 作 就 變 成 公 共 財 產?. 76 Q5. 如 果 某 書 籍 的 著 作 權 歸 A 出 版 公 司 所 有, 而 A 出 版 公 司 又 倒 閉 了, 是 否 該 書 人 人 可 以 自 由 利 用?. 77 Q6. 外 國 人 民 之 著 作, 在 台 灣 保 護 期 間 與 我 國 人 民 一 樣 嗎? 我 國 人 民 在 美 國 或 歐 盟 國 家 的 保 護 期 間, 是 依 台 灣 法 律, 或 依 當 地 國 法 律?. 78 第 六 篇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轉 讓 與 授 權. 81 Q1. 著 作 財 產 權 的 轉 讓, 是 否 一 定 要 書 面 文 件 公 証 或 登 記 手 續?. 81 Q2. 如 果 作 者 與 出 版 公 司 的 合 約 約 定, 作 者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轉 讓 於 出 版 公 司 此 著 作 財 產 權 轉 讓, 是 否 及 於 全 世 界, 作 者 能 否 再 去 中 國 大 陸 或 其 他 國 家 授 權?. 81 Q3. 如 果 作 者 僅 將 出 版 權 轉 讓 給 出 版 公 司, 作 者 還 保 留 那 些 權 利?. 82 Q4. 已 於 報 紙 期 刊 中 刊 登 過 的 文 章, 作 者 能 否 再 授 權 給 其 他 出 版 社, 經 編 輯 後 出 版 單 行 本?. 83 Q5. 如 果 雜 誌 稿 約 上 寫 著 : 經 投 稿 本 雜 誌 者, 著 VI

作 財 產 權 為 本 雜 誌 所 有 是 否 有 此 稿 約 約 定, 雜 誌 就 可 以 不 經 作 者 同 意 而 把 作 者 文 章 另 行 編 書, 或 授 權 給 他 人 出 版?.83 Q6. 有 關 記 錄 具 歷 史 價 值 之 照 片 已 流 通 在 外, 不 知 作 者 為 何, 機 關 想 要 使 用 該 等 照 片 時, 應 如 何 辦 理? 如 果 已 取 得 照 片 作 者 或 所 有 權 人 之 授 權, 是 否 能 再 轉 授 權 予 其 他 機 關 使 用? 如 照 片 拍 攝 者 已 往 生, 機 關 如 需 取 得 相 片 使 用 權, 應 如 何 處 理?..... 84 Q7. 一 篇 論 文 列 有 兩 位 作 者, 是 否 僅 取 得 第 一 作 者 的 出 版 授 權 即 可? 抑 或 要 兩 位 作 者 均 同 意?... 86 Q8. 一 篇 英 文 論 文, 除 英 文 作 者 外, 另 有 中 文 摘 要 譯 者, 是 否 須 取 得 二 者 的 授 權 方 可 製 作 成 電 子 期 刊 全 文 上 網, 免 費 閱 覽?.. 87 Q9. 甲 蒐 集 有 近 代 學 人 書 札 一 批, 其 擁 有 者 欲 提 供 機 關 出 版 原 書 信 手 稿, 請 問 是 否 需 要 取 得 原 信 件 作 者 ( 約 100 人 ) 或 其 後 人 之 授 權?..... 88 Q10. 對 於 演 講 者 或 訓 練 課 程 講 師 上 課 之 錄 影 及 課 程 講 義 加 以 影 印 或 編 成 單 行 本 書 籍, 如 僅 取 得 口 頭 同 意 授 權, 是 否 有 效?.. 89 Q11. 機 關 出 版 之 著 作, 如 果 為 機 關 和 承 製 廠 商 共 有, 再 次 印 製 或 要 授 權 他 人 ( 如 研 考 會 電 視 台 ) 利 用 時, 是 否 要 再 取 得 對 方 同 意?.. 89 VII

Q12. 出 版 公 司 出 版 作 者 書 籍, 出 版 公 司 能 否 就 該 書 籍 部 分 內 容 在 網 路 或 媒 體 上 利 用, 以 為 宣 傳 用 的 文 宣, 此 種 利 用 行 為, 出 版 公 司 是 否 可 能 侵 害 作 者 之 著 作 權?. 90 Q13.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授 權, 有 約 定 專 屬 授 權, 有 約 定 獨 家 授 權? 在 法 律 上 不 同 嗎?.. 91 Q14. 依 照 著 作 權 法 第 47 條 規 定, 教 科 書 業 者 出 版 審 定 教 科 書, 使 用 他 人 的 文 章, 只 要 付 費 即 可, 無 須 得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同 意 所 謂 付 費, 究 竟 是 付 給 作 者, 還 是 付 給 作 者 所 專 屬 授 權 的 出 版 公 司?..... 92 Q15. 如 果 作 者 出 版 書 籍, 作 者 要 求 書 上 掛 名 的 是 筆 名, 而 不 是 本 名, 出 版 公 司 於 簽 訂 合 約 時, 是 否 要 同 時 註 記 作 者 筆 名?..... 95 Q16. 如 果 作 者 與 出 版 公 司 簽 定 出 版 合 約, 然 而 作 者 過 世, 當 初 簽 約 要 出 版 的 書 籍 尚 未 交 稿, 出 版 公 司 因 為 不 希 望 打 擾 到 作 者 的 家 人, 是 否 可 以 不 做 解 約 或 是 收 回 合 約 的 動 作, 合 約 直 接 視 同 終 止?..... 95 Q17. 作 者 甲 投 稿 A 雜 誌,A 雜 誌 稿 約 事 先 也 沒 有 提 到 有 沒 有 稿 費, 結 果 A 雜 誌 一 直 沒 有 付 稿 費 給 甲, 甲 在 法 律 上 可 以 向 A 雜 誌 要 稿 費 嗎?..... 96 Q18. 作 者 與 出 版 公 司 間 所 訂 的 出 版 合 約, 僅 約 定 作 者 授 權 出 版 公 司 出 版, 並 未 約 定 年 限, 也 未 約 VIII

定 永 久 出 版, 作 者 是 否 可 以 隨 時 解 約, 收 回 出 版 權? 又 如 果 雙 方 約 定 出 版 合 約 為 永 久, 但 是 出 版 公 司 卻 一 直 未 再 版, 作 者 可 以 收 回 出 版 權?.....96 第 七 篇 合 理 使 用..... 99 Q1. 學 校 教 師 為 教 學 需 要, 可 以 影 印 出 版 公 司 出 版 的 測 驗 卷, 供 全 班 學 生 作 測 驗?.. 99 Q2. 教 科 書 使 用 他 人 著 作, 可 以 用 法 定 授 權 的 方 式, 只 要 付 費 給 權 利 人 就 可 以, 無 須 徵 求 權 利 人 同 意 教 科 書 的 法 定 授 權, 需 要 有 什 麼 要 件? 這 教 科 書 的 範 圍, 有 包 含 大 學 教 書 書 嗎? 如 果 以 電 子 書 形 式 來 做 教 科 書, 也 可 以 用 法 定 授 權 方 式 處 理 嗎? 100 Q3. 依 著 作 權 法 有 關 教 科 書 的 法 定 授 權, 有 無 包 含 教 具 和 教 師 手 冊 在 內?... 102 Q4.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47 條 規 定, 為 編 製 教 科 用 書 及 專 供 教 學 之 人 使 用 的 輔 助 教 學 用 品, 須 使 用 他 人 的 著 作 時, 應 將 利 用 情 形 通 知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並 支 付 使 用 報 酬 但 若 :(1) 無 法 通 知 到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或 (2) 已 通 知 到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但 對 方 不 同 意 我 方 使 用 請 問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出 版 公 司 若 仍 使 用 此 著 作 時, 是 否 會 有 法 律 責 任 或 風 險? 應 如 何 處 理?... 104 Q5.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47 條 規 定, 出 版 審 定 教 科 書 得 使 用 法 定 授 權 方 式, 只 要 給 付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定 IX

的 使 用 報 酬, 無 須 事 先 徵 求 同 意 出 版 公 司 在 出 版 審 定 教 科 書, 究 竟 具 體 應 怎 麼 付 費?106 Q6. 學 生 嫌 原 文 教 科 書 價 格 昂 貴, 可 以 為 了 自 己 使 用 目 的, 請 影 印 店 影 印 整 本 西 書 嗎? 109 Q7. 作 者 寫 書 授 權 出 版 公 司 加 以 出 版, 欲 引 用 他 人 文 字 或 圖 片, 在 著 作 權 法 上, 應 注 意 那 些 事 項?... 110 Q8. 出 版 公 司 所 出 版 的 書 籍, 可 以 未 經 著 作 財 產 權 的 同 意, 把 它 作 成 點 字 書 或 錄 音 書 嗎? 115 Q9. 各 學 校 的 月 考 期 中 考 期 末 考 入 學 考 試, 可 以 取 用 出 版 公 司 出 版 的 書 籍 的 部 分 內 容 作 為 試 題 嗎? 又 如 果 出 版 公 司 出 版 測 驗 卷, 各 學 校 的 考 試, 老 師 能 夠 拿 這 測 驗 卷 的 部 分 題 目 來 出 題 嗎?... 116 Q10. 出 版 公 司 出 版 旅 遊 書, 能 否 就 某 景 點 奇 特 的 建 築 物 或 廣 告 招 牌 加 以 拍 照, 作 為 書 籍 的 內 容? 如 果 照 片 中 把 建 築 物 外 面 的 美 術 雕 塑 也 拍 進 去 了, 是 否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117 Q11. 美 國 總 統 歐 巴 馬 的 競 選 演 說 或 就 職 演 說, 出 版 公 司 可 以 把 它 作 為 英 文 教 材, 一 面 作 文 法 分 析 單 字 解 釋, 一 面 全 文 作 中 英 文 對 照 而 加 以 出 版?... 118 第 八 篇 電 子 書 及 出 版 契 約... 121 Q1. 甲 將 所 作 A 書 授 權 乙 製 作 電 子 書, 如 果 沒 有 其 他 約 定, 乙 的 電 子 書 同 時 具 有 口 述 功 能, 將 甲 X

的 A 書 讀 出, 是 否 需 要 另 得 甲 的 同 意?121 Q2. 出 版 公 司 與 作 者 簽 定 契 約 ( 包 含 電 子 書 ), 在 基 本 條 款 上 應 注 意 什 麼?... 122 Q3. 出 版 公 司 與 作 者 簽 訂 契 約 ( 包 含 電 子 書 ), 在 授 權 標 的 物 及 授 權 權 利 上, 應 注 意 什 麼? 126 Q4. 出 版 公 司 與 作 者 簽 訂 契 約 ( 包 含 電 子 書 ), 在 版 稅 部 分, 雙 方 應 注 意 什 麼? 131 Q5. 出 版 公 司 與 作 者 簽 訂 契 約 ( 包 含 電 子 書 ), 在 雙 方 其 他 權 利 義 務 方 面, 還 應 注 意 什 麼? 134 Q6. 出 版 公 司 如 果 僅 出 版 電 子 書, 在 契 約 條 款 有 哪 些 是 需 要 特 別 注 意 的?... 140 Q7. 甲 向 出 版 公 司 購 買 電 子 書, 甲 看 完 能 否 在 拍 賣 網 站 拍 賣 該 電 子 書, 或 另 外 在 自 己 開 設 的 小 說 出 租 店 另 外 出 租?... 142 Q8. 甲 在 民 國 70 年 將 所 創 作 A 書 的 出 版 權 賣 斷 給 乙, 乙 除 出 版 實 體 書 外, 能 否 在 現 在 又 出 版 電 子 書? 又 如 果 甲 在 民 國 70 年 將 所 創 作 A 書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轉 讓 給 乙, 乙 除 出 版 實 體 書 外, 能 否 在 現 在 又 出 版 電 子 書?... 143 Q9. 翻 譯 作 品 要 出 版 電 子 書 時, 需 注 意 哪 些 著 作 權 相 關 事 項?... 145 Q10. 機 關 舊 有 已 出 版 之 實 體 書 刊, 若 與 原 作 者 約 定 圖 文 使 用 範 圍 限 於 該 出 版 刊 物, 但 並 未 提 及 電 子 書 出 版 事 宜, 若 其 後 為 擴 大 宣 導, 擬 將 該 書 刊 全 文 轉 為 電 子 書 格 式, 並 置 於 網 路 上 供 民 眾 XI

線 上 閱 讀, 請 問 是 否 需 再 徵 求 原 圖 文 作 者 之 同 意? 如 何 徵 求 同 意?...145 Q11. 出 版 公 司 向 機 關 申 請 授 權 圖 片, 以 作 為 教 科 書 及 延 伸 教 材 使 用, 請 問 爾 後 該 出 版 公 司 出 版 電 子 書 是 否 需 重 新 申 請?... 147 Q12. 期 刊 出 版 者 如 何 與 商 業 資 料 庫 業 者 合 作, 將 期 刊 電 子 版 納 入 商 業 資 料 庫, 並 由 該 資 料 庫 業 者 販 售?... 147 Q13. 出 版 公 司 如 需 公 司 的 電 子 書 做 好 站 連 結, 是 否 有 侵 害 著 作 權 的 問 題?... 148 Q14. 如 果 出 版 公 司 與 作 者 簽 約 出 版 書 籍, 然 而 當 初 簽 約 要 出 的 書 都 還 沒 有 交 稿, 作 者 就 已 經 死 亡 出 版 公 司 因 為 不 希 望 打 擾 到 作 者 的 家 人, 是 否 可 以 不 做 解 約 或 是 收 回 契 約 的 動 作, 將 契 約 直 接 視 同 終 止?... 149 Q15. 依 著 作 權 法 規 定, 著 作 人 格 權 不 得 讓 與, 如 果 作 者 與 出 版 公 司 的 契 約 上 提 到 本 書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及 著 作 人 格 權 自 始 均 歸 甲 方 享 有, 是 否 有 效?... 149 第 九 篇 著 作 權 之 侵 害 與 責 任... 153 Q1. 在 出 版 實 務 上, 常 見 侵 害 他 人 著 作 人 格 權 的 情 形 有 那 些? 應 負 什 麼 法 律 責 任?... 153 Q2. 在 出 版 實 務 上, 常 見 侵 害 他 人 著 作 財 產 權 的 情 形 有 那 些? 應 負 什 麼 法 律 責 任?... 155 Q3. 著 作 權 被 侵 害, 可 以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這 損 害 XII

賠 償 的 金 額, 應 怎 樣 計 算? 158 Q4. 出 版 公 司 出 版 作 者 之 書 籍, 發 現 被 抄 襲, 作 者 不 擬 告 訴, 出 版 公 司 有 權 利 未 經 作 者 同 意, 獨 立 提 出 告 訴 嗎?... 160 Q5. 出 版 公 司 對 侵 害 者 提 告 訴, 所 獲 得 的 賠 償, 需 分 配 給 作 者 嗎? 應 分 配 多 少?... 161 Q6. 出 版 公 司 出 版 書 籍 後, 被 主 張 該 書 籍 係 抄 襲, 出 版 公 司 該 如 何 處 理 較 好?... 162 Q7. 出 版 公 司 出 版 書 籍 後, 發 現 該 書 被 他 人 抄 襲, 實 務 上 出 版 公 司 多 作 怎 樣 的 處 理?... 163 Q8. 在 網 路 上 發 現 有 侵 害 著 作 權 的 行 為 時, 應 如 何 蒐 證 才 能 確 保 作 為 日 後 訴 訟 時 的 有 效 證 據?... 165 Q9. 不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把 他 人 書 籍 放 置 在 自 己 網 站 供 人 下 載, 是 否 應 負 責?... 167 X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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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篇 著 作 權 的 基 本 概 念 Q1. 什 麼 是 著 作 權? 著 作 權 包 含 哪 些 權 利? A: 著 作 權 是 一 種 保 護 作 者 所 創 作 的 著 作, 而 由 國 家 法 律 創 設 的 專 有 權 利 依 據 著 作 權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規 定 : 著 作 權 : 指 因 著 作 完 成 所 生 之 著 作 人 格 權 及 著 作 財 產 權 因 此, 著 作 權 包 含 兩 種 權 利, 即 著 作 人 格 權 及 著 作 財 產 權 所 謂 著 作 人 格 權, 就 是 作 者 就 其 創 作 的 著 作, 享 有 以 人 格 的 利 益 為 對 象 的 權 利 依 著 作 權 法 規 定, 著 作 人 格 權 包 含 公 開 發 表 權 ( 第 15 條 ) 姓 名 表 示 權 ( 第 16 條 ) 及 禁 止 不 當 修 改 權 ( 又 稱 禁 止 醜 化 權 同 一 性 保 持 權 )( 第 17 條 ) 三 種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公 開 發 表 權 : 所 謂 公 開 發 表 權, 就 是 作 者 就 自 己 所 創 作 的 著 作, 享 有 自 由 決 定 是 否 公 開 發 表 及 如 何 公 開 發 表 的 權 利 例 如 作 者 甲 寫 一 本 A 書, 借 給 乙 閱 讀, 請 乙 表 示 意 見, 乙 把 A 書 其 中 一 部 分 內 容 上 載 到 乙 自 己 的 部 落 格, 乙 除 侵 害 甲 著 作 財 產 權 中 的 重 製 權 公 開 傳 輸 權 之 外, 還 侵 害 甲 的 公 開 發 表 權 ( 二 ) 姓 名 表 示 權 : 所 謂 姓 名 表 示 權, 就 是 作 者 在 著 作 的 原 件 或 其 重 製 物 上, 或 於 著 作 公 開 發 表 時, 有 表 示 本 名 別 名 或 不 具 名 的 權 利 例 如 作 者 的 創 作, 交 給 出 版 社 出 版, 只 有 作 者 可 以 1

決 定 怎 麼 掛 名 如 果 作 者 甲 寫 A 書, 決 定 掛 本 名, 出 版 社 不 能 因 為 作 者 的 筆 名 比 較 有 名 比 較 有 賣 點, 就 把 A 書 的 作 者 改 成 筆 名 或 者 如 果 作 者 本 名 比 較 知 名, 作 者 寫 該 書 不 願 太 多 人 知 道, 只 希 望 掛 筆 名, 而 出 版 社 卻 因 銷 路 原 因, 在 A 書 上 掛 本 名, 出 版 社 都 可 能 侵 害 甲 的 姓 名 表 示 權 ( 三 ) 禁 止 不 當 修 改 權 : 所 謂 禁 止 不 當 修 改 權 ( 又 稱 同 一 性 保 持 權 禁 止 醜 化 權 ), 就 是 作 者 享 有 禁 止 他 人 以 歪 曲 割 裂 竄 改 或 其 他 方 法 改 變 其 著 作 的 內 容 形 式 或 標 題, 以 致 於 損 害 作 者 名 譽 的 權 利 例 如 作 者 甲 寫 一 篇 文 章, 投 稿 到 報 社, 報 社 為 了 符 合 報 社 立 場 的 需 要, 修 改 文 稿, 扭 曲 作 者 的 意 思, 然 後 刊 登 出 來, 結 果 作 者 被 讀 者 及 親 友 罵 說 作 者 為 了 騙 稿 費, 改 變 自 己 一 貫 的 立 場, 影 響 作 者 的 名 譽, 這 時 候 報 社 的 編 輯, 可 能 侵 害 到 作 者 的 禁 止 不 當 修 改 權 所 謂 著 作 財 產 權, 就 是 作 者 或 依 法 取 得 著 作 財 產 權 利 之 人, 對 於 著 作 享 有 著 作 權 法 上 所 規 定 的 專 屬 權 利 著 作 財 產 權 包 含 下 列 11 種 權 利 : 重 製 權 ( 第 22 條 ) 公 開 口 述 權 ( 第 23 條 ) 公 開 播 送 權 ( 第 24 條 ) 公 開 上 映 權 ( 第 25 條 ) 公 開 演 出 權 ( 第 26 條 ) 公 開 傳 輸 權 ( 第 26 條 之 1) 公 開 展 示 權 ( 第 27 條 ) 改 作 權 ( 第 28 條 ) 編 輯 權 ( 第 28 條 ) 散 布 權 ( 第 2

28 條 之 1) 出 租 權 ( 第 29 條 ) 分 述 如 下 : ( 一 ) 重 製 權 : 所 謂 重 製, 就 是 指 以 印 刷 複 印 錄 音 錄 影 攝 影 筆 錄 或 其 他 方 法 直 接 間 接 永 久 或 暫 時 的 重 複 製 作 (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 例 如 未 經 著 作 財 產 權 同 意, 而 翻 印 書 籍, 影 印 文 章, 把 他 人 的 歌 錄 成 CD, 翻 錄 他 人 的 DVD, 翻 拍 照 片 等, 都 是 侵 害 著 作 財 產 權 的 重 製 權 書 籍 的 抄 襲, 如 果 一 段 一 段 雷 同 性 很 高 的 抄, 也 算 是 侵 害 重 製 權 但 是 如 果 是 抄 襲 小 說 的 情 節, 有 可 能 是 侵 害 改 作 權 如 果 把 他 人 的 劇 本 加 以 演 出, 又 對 演 出 現 場 加 以 錄 影, 也 算 是 對 劇 本 的 重 製 ( 二 ) 公 開 口 述 權 : 所 謂 公 開 口 述, 就 是 指 以 言 詞 或 其 他 方 法 向 公 眾 傳 達 著 作 內 容 (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 如 果 甲 寫 一 篇 演 講 稿, 乙 沒 有 得 到 甲 的 同 意, 而 拿 甲 的 演 講 稿 去 演 講, 可 能 就 侵 害 甲 的 公 開 口 述 權 ( 三 ) 公 開 播 送 權 : 所 謂 公 開 播 送, 就 是 指 基 於 公 眾 直 接 收 聽 或 收 視 為 目 的, 以 有 線 電 無 線 電 或 其 他 器 材 之 廣 播 系 統 傳 送 訊 息 之 方 法, 藉 聲 音 或 影, 向 公 眾 傳 達 著 作 內 容 (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 如 果 甲 寫 一 本 小 說, 在 A 出 版 社 出 版, 乙 沒 有 得 到 甲 的 同 意, 將 該 小 說 拿 到 電 台 去 說 書, 乙 侵 害 甲 的 公 開 播 送 權 ( 四 ) 公 開 上 映 權 : 所 謂 公 開 上 映, 就 是 指 以 單 一 或 3

多 數 視 聽 機 或 其 他 傳 送 影 像 之 方 法 於 同 一 時 間 向 現 場 或 現 場 以 外 一 定 場 所 之 公 眾 傳 達 著 作 內 容 (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 依 據 著 作 權 法 規 定, 公 開 上 映 僅 適 用 在 視 聽 著 作 上 例 如 A 公 司 福 利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甲, 在 DVD 的 出 租 店 租 一 部 影 片, 於 公 司 中 午 員 工 休 息 時, 放 給 員 工 免 費 欣 賞, 甲 可 能 侵 害 影 片 權 利 人 的 公 開 上 映 權 ( 五 ) 公 開 演 出 權 : 所 謂 公 開 演 出, 就 是 指 以 演 技 舞 蹈 歌 唱 彈 奏 樂 器 或 其 他 方 法 向 現 場 之 公 眾 傳 達 著 作 內 容 ( 第 9 條 第 1 項 前 段 ) 例 如 甲 寫 一 劇 本, 乙 未 經 甲 同 意, 把 甲 的 劇 本 在 公 共 場 合 演 出, 乙 就 侵 害 甲 的 公 開 演 出 權 ( 六 ) 公 開 傳 輸 權 : 所 謂 公 開 傳 輸, 就 是 指 以 有 線 電 無 線 電 之 網 路 或 其 他 通 訊 方 法, 藉 聲 音 或 影 像 向 公 眾 提 供 或 傳 達 著 作 內 容, 包 括 使 公 眾 得 於 其 各 選 定 之 時 間 或 地 點, 以 上 述 方 法 接 收 著 作 內 容 (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10 款 ) 例 如 甲 寫 一 本 小 說, 由 於 內 容 精 彩, 乙 在 自 己 的 部 落 格 加 以 轉 貼, 不 管 這 部 落 格 是 否 營 利 收 費, 只 要 部 落 格 是 公 開 給 許 多 人 看 的, 乙 就 侵 害 甲 的 公 開 傳 輸 權 此 外, 乙 因 在 轉 貼 時 有 上 載 的 動 作, 在 乙 的 部 落 格 的 伺 服 器 多 一 個 小 說 的 複 本, 所 以 乙 另 侵 害 甲 的 重 製 權 ( 七 ) 公 開 展 示 權 : 所 謂 公 開 展 示, 就 是 指 向 公 眾 展 4

示 著 作 內 容 (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13 款 ) 依 據 著 作 權 法 第 27 條 規 定 : 著 作 人 專 有 公 開 展 示 其 未 發 行 之 美 術 著 作 或 攝 影 著 作 之 權 利 公 開 展 示 權 適 用 的 對 象, 限 於 未 發 行 之 美 術 著 作 或 攝 影 著 作, 例 如 甲 畫 家 有 未 發 行 的 美 術 原 畫, 託 乙 帶 給 丙, 準 備 送 給 丙, 乙 因 丁 美 術 館 正 籌 辦 名 家 畫 展, 於 是 將 該 畫 借 給 丁 展 示 一 星 期, 如 果 丁 知 情, 乙 和 丁 都 會 侵 害 甲 的 公 開 展 示 權 如 果 是 原 畫 的 買 受 人, 把 原 畫 拿 去 公 開 展 示, 是 不 侵 害 原 畫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的 公 開 展 示 權 的 ( 參 見 著 作 權 法 第 57 條 ) ( 八 ) 改 作 權 : 所 謂 改 作, 就 是 指 以 翻 譯 編 曲 改 寫 拍 攝 影 片 或 其 他 方 法 就 原 著 作 另 為 創 作 (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11 款 ) 未 經 同 意 而 翻 譯 他 人 著 作, 或 未 經 同 意, 把 他 人 的 小 說 改 成 漫 畫 出 版, 或 改 編 成 電 影 上 映, 都 會 侵 害 他 人 的 改 作 權 ( 九 ) 編 輯 權 : 所 謂 編 輯, 就 是 指 就 著 作 或 資 料 加 以 整 理 增 刪 組 合 或 編 排 而 產 生 新 的 著 作 例 如 甲 在 各 報 章 雜 誌 寫 文 章, 乙 沒 有 得 到 甲 的 同 意, 將 甲 的 文 章 剪 輯 出 版, 乙 侵 害 甲 的 編 輯 權 由 於 編 輯 的 過 程, 同 時 會 重 製 到 甲 的 著 作, 所 以 遇 到 這 種 情 形,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通 常 會 主 張 重 製 權 被 侵 害, 因 為 主 張 重 製 權 被 侵 害, 在 刑 事 責 任 上, 被 告 被 處 的 刑 度 會 比 較 重 ( 參 見 著 作 權 法 第 91 條 及 第 92 條 ) 所 以 實 務 上, 很 少 看 到 編 輯 權 被 侵 害 的 判 決 案 例 5

( 十 ) 散 布 權 : 所 謂 散 布, 就 是 指 不 問 有 償 或 無 償, 將 著 作 之 原 件 或 重 製 物 提 供 公 眾 交 易 或 流 通 (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12 款 ) 在 公 開 的 交 易 場 所, 或 對 不 特 定 人 或 特 定 多 數 人 作 買 賣 交 換 贈 送 等 行 為, 就 是 散 布 例 如 甲 寫 一 書, 交 給 乙 出 版, 丙 盜 版 甲 的 書 籍, 丁 販 賣 該 盜 版 書 丙 是 侵 害 甲 的 重 製 權, 丁 侵 害 甲 的 散 布 權 如 果 丁 知 道 該 書 是 盜 版 的, 丁 有 刑 事 責 任, 如 果 丁 因 過 失 而 不 知 該 書 是 盜 版 的, 丁 僅 有 民 事 責 任, 而 無 刑 事 責 任 ( 十 一 ) 出 租 權 : 所 謂 出 租, 就 是 指 將 物 租 予 他 人 使 用 收 益 而 收 取 租 金 的 行 為 出 租 權 除 了 電 腦 程 式 著 作 及 錄 音 著 作 以 外, 原 則 上 限 於 出 租 違 法 盜 版 的 著 作, 才 會 構 成 侵 害 出 租 權 如 果 小 說 出 租 店 在 書 店 合 法 購 買 小 說, 在 自 己 開 的 出 租 店 出 租, 是 合 法 允 許 的 同 樣 的, 錄 影 帶 出 租 店 在 百 貨 公 司 合 法 購 買 的 DVD, 也 可 以 在 出 租 店 出 租 不 過 如 果 在 合 法 的 店 裏 購 買 正 版 電 腦 軟 體, 或 在 唱 片 行 購 買 合 法 CD, 是 不 能 在 出 租 店 出 租 的 以 上 簡 單 介 紹 著 作 人 的 各 種 權 利 國 家 對 作 者 保 護 著 作 權, 目 的 在 鼓 勵 作 者 創 作 著 作, 從 而 使 國 家 文 化 進 一 步 發 展, 保 護 著 作 權 具 有 促 進 文 明 進 展 的 作 用 著 作 權 法 第 1 條 規 定 : 為 保 障 著 作 人 著 作 權 益, 調 和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促 進 國 家 文 化 發 展, 特 制 定 本 法 6

本 法 未 規 定 者, 適 用 其 他 法 律 之 規 定 這 條 規 定 所 講 的, 就 著 作 權 立 法 的 基 本 目 的 Q2. 什 麼 是 版 權? 著 作 權 與 版 權 有 什 麼 關 係? A: 什 麼 是 版 權? 什 麼 是 著 作 權? 這 恐 怕 要 談 一 段 著 作 權 法 的 歷 史 我 國 現 行 施 行 的 著 作 權 法, 最 早 是 從 清 朝 宣 統 二 年 (1910 年 ) 的 大 清 著 作 權 律 開 始 不 斷 修 正 而 來 而 大 清 著 作 權 律 則 以 日 本 1893 年 制 定 的 版 權 法 及 1899 年 制 定 的 著 作 權 法 為 藍 本 而 制 定 的, 我 國 版 權 與 著 作 權 的 用 語, 是 受 到 日 本 的 影 響 日 本 為 什 麼 1893 年 制 定 的 是 版 權 法 及 1899 年 制 定 的 是 著 作 權 法 呢? 原 來 在 保 護 文 學 及 藝 術 著 作 上, 版 權 傳 統 (copyright tradition) 和 作 者 權 傳 統 (author s right tradition) 是 全 世 界 兩 個 最 大 的 著 作 權 法 傳 統 版 權 傳 統 的 國 家 為 英 美 法 世 界 英 國 英 國 先 前 的 殖 民 地 及 大 英 國 協 國 家 等, 包 含 現 今 的 美 國 在 內 作 者 權 傳 統 是 根 源 於 大 陸 法 系, 盛 行 於 歐 陸 及 先 前 的 殖 民 地 拉 丁 美 洲 非 洲 亞 洲 等 國 家 在 概 念 上, 作 者 權 傳 統 與 版 權 傳 統, 在 著 7

作 權 理 論 上, 有 著 不 同 的 前 提 版 權 傳 統 的 哲 學 基 礎, 是 根 據 功 利 主 義, 版 權 之 目 的, 係 刺 激 以 最 可 能 極 低 的 代 價 作 最 大 可 能 的 不 同 的 生 產 版 權 保 護 的 目 的, 是 在 鼓 勵 新 著 作 的 創 作 版 權 傳 統 的 國 家, 不 重 視 著 作 人 格 權 的 保 護, 原 則 上 法 人 可 以 成 為 著 作 人 但 相 反 的, 作 者 權 傳 統 是 根 源 於 自 然 權 利 哲 學, 著 作 人 有 權 利 保 護 其 著 作, 是 基 於 權 利 及 正 義 的 要 求 作 者 權 傳 統 的 國 家, 重 視 著 作 人 格 權 的 保 護, 理 論 上 只 有 自 然 人 可 以 成 為 作 者, 而 且 因 為 對 著 作 權 的 保 護 有 較 嚴 格 的 門 檻, 不 符 合 門 檻 的 創 作 者 的 勞 力 成 果, 還 有 著 作 鄰 接 權 的 保 護 日 本 早 期 的 啟 蒙 思 想 家 福 澤 諭 吉 在 其 著 述 西 洋 事 情 一 書 中, 介 紹 英 國 的 copyright 時, 將 copyright 一 語 譯 為 藏 版 之 免 許, 後 來 覺 得 譯 語 不 妥, 對 copyright 一 語 改 譯 為 出 版 之 特 權, 簡 稱 版 權 日 本 在 1875 年 修 改 出 版 條 例, 採 用 福 澤 諭 吉 的 譯 語, 出 現 版 權 一 詞, 當 時 的 出 版 條 例 是 傾 向 於 英 美 法 的 後 來 日 本 的 版 權 條 例 和 版 權 法, 都 沿 襲 版 權 一 語, 當 時 的 版 權, 其 實 是 copyright 的 意 思 而 在 1899 年 日 本 加 入 保 護 文 學 及 藝 術 的 伯 恩 公 約, 日 本 的 文 部 大 臣 水 野 練 太 郎 採 用 德 國 法 國 的 author s right tradition 觀 念, 將 德 語 的 Urheberbecht ( 相 當 於 author s right) 翻 譯 成 著 作 權 然 而 民 間 也 有 人 還 用 版 權 二 字 所 以 簡 單 的 說, 版 權 最 初 是 英 美 法 系 copyright 8

的 譯 文, 而 著 作 權 是 大 陸 法 系 author's right 的 譯 文, 目 前 兩 個 名 詞 已 經 是 通 用 了 著 作 權 是 法 律 主 要 用 語, 版 權 一 般 是 民 間 對 著 作 權 的 通 俗 用 語 中 國 大 陸 的 著 作 權 主 管 機 關 是 國 家 版 權 局, 而 1090 年 所 制 定 的 法 律, 卻 稱 著 作 權 法 1990 年 的 中 國 大 陸 著 作 權 法 第 51 條 還 特 別 規 定 : 本 法 所 稱 的 著 作 權 與 版 權, 係 同 義 語 可 見 版 權 與 著 作 權 是 互 通 的 在 我 國 的 著 作 權 法, 並 無 版 權 一 語 但 是 電 影 法 第 25 條 規 定 : 電 影 片 申 請 檢 查 時,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連 同 左 列 證 件 及 檢 查 費, 送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辦 : 一 本 國 或 國 產 電 影 片 之 版 權 證 明, 或 外 國 電 影 片 之 發 行 權 證 明 其 中 的 版 權 証 明, 應 是 指 著 作 權 証 明 而 言 此 外, 我 國 現 行 法 令 也 一 些 規 定 提 到 版 權, 舉 例 言 之, 地 方 法 院 及 其 分 院 處 務 規 程 第 90 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華 藥 典 編 修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第 8 條 學 術 教 育 或 專 為 網 路 研 發 實 驗 目 的 之 電 信 網 路 設 置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第 8 條 18 條 影 視 廣 播 出 版 事 業 購 置 設 備 或 技 術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2 條, 都 有 版 權 的 用 語 這 些 版 權 用 語, 應 都 是 指 著 作 權 而 言 我 國 實 務 上, 也 認 為 版 權 概 念, 在 社 會 通 念 應 解 釋 為 著 作 權 的 意 思 ( 參 見 最 高 法 院 83 年 台 上 9

6953 號 判 決 ) 不 過 建 議 一 般 民 眾 在 訂 契 約 時, 還 是 用 著 作 權 一 詞, 較 為 正 式, 並 避 免 爭 議 Q3. 什 麼 是 出 版 權? 著 作 權 與 出 版 權 有 什 麼 關 係? A: 現 行 著 作 權 法 沒 有 出 版 權 這 個 用 語 出 版 權 一 語, 在 民 法 非 訟 事 件 法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都 有 規 定 但 出 版 權 的 概 念, 主 要 是 源 自 民 法 債 篇 各 論 的 第 九 節 出 版 專 節 民 法 第 515 條 第 1 項 規 定 : 稱 出 版 者, 謂 當 事 人 約 定, 一 方 以 文 學 科 學 藝 術 或 其 他 之 著 作, 為 出 版 而 交 付 於 他 方, 他 方 擔 任 印 刷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重 製 及 發 行 之 契 約 第 515 條 之 1 規 定 : 出 版 權 於 出 版 權 授 與 人 依 出 版 契 約 將 著 作 交 付 於 出 版 人 時, 授 與 出 版 人 依 前 項 規 定 授 與 出 版 人 之 出 版 權, 於 出 版 契 約 終 了 時 消 滅 第 516 條 第 1 項 規 定 :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之 權 利, 於 合 法 授 權 實 行 之 必 要 範 圍 內, 由 出 版 人 行 使 之 出 版 權 授 與 人, 應 擔 保 其 於 契 約 成 立 時, 有 出 版 授 與 之 權 利, 如 著 作 受 法 律 上 之 保 護 者, 並 應 擔 保 該 著 作 有 著 作 權 由 上 述 這 些 規 定 看 起 來, 出 版 是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將 其 著 作 交 付 出 版 人, 由 出 版 人 對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的 著 10

作, 予 以 印 刷 或 其 他 方 式 的 重 製, 並 且 加 以 銷 售 雙 方 所 訂 立 的 契 約, 叫 做 出 版 契 約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是 出 版 權 授 與 人, 被 授 權 人 叫 做 出 版 人 這 種 出 版 的 方 式, 可 能 是 書 籍 印 刷, 可 能 是 CD 的 灌 錄, 可 能 是 電 子 書 的 重 製, 並 且 在 通 路 上 發 售 這 通 路 有 可 能 是 市 場 上 有 形 的 書 店 唱 片 行 或 網 路 發 售 因 此, 出 版 權 取 得, 是 由 著 作 財 產 權 授 權 而 來, 出 版 權 是 由 著 作 財 產 權 所 衍 生 出 來 的 概 念 出 版 權 的 範 圍, 絕 對 不 會 大 於 著 作 權 舉 例 來 說, 甲 寫 一 本 書, 甲 將 這 本 書 專 屬 授 權 給 A 出 版 公 司 在 台 灣 地 區 出 版, 版 稅 是 定 價 的 百 分 之 十, 期 間 是 五 年 這 時 甲 就 是 出 版 權 授 權 人, 也 是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乙 在 這 五 年 內 是 出 版 人, 擁 有 出 版 權 在 這 五 年 內, 甲 在 台 灣 地 區 的 書 籍 出 版 印 刷 及 書 籍 發 行 權 利, 就 由 乙 來 行 使 在 五 年 屆 滿 後, 如 果 雙 方 沒 有 續 約, 乙 的 出 版 權 就 消 滅 了 然 而, 就 如 同 前 述 第 一 題 所 述, 甲 是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甲 擁 有 11 種 著 作 財 產 權, 甲 只 將 其 中 的 出 版 重 製 及 出 版 發 行 權 授 權 給 乙, 甲 還 有 其 他 權 利, 例 如 公 開 口 述 權 公 開 播 送 權 公 開 演 出 改 作 出 租 權 等 如 果 甲 這 本 書 是 小 說, 乙 只 被 授 權 出 紙 本 書 的 權 利, 那 麼 這 本 書 作 成 有 聲 CD 書, 甲 還 可 以 再 授 權 丙 來 做 如 果 有 人 想 把 甲 的 小 說 搬 到 舞 台 表 演 或 到 電 台 去 播 出, 甲 還 可 以 自 己 去 授 權 另 如 果 有 人 想 把 它 翻 譯 成 其 他 語 文 或 改 成 漫 畫, 這 些 權 利, 原 則 上 都 還 是 由 甲 保 留 除 非 甲 有 另 11

外 授 權 乙 去 經 紀, 否 則 甲 都 可 以 找 人 授 權 因 此, 著 作 權 是 比 出 版 權 範 圍 更 大 的 權 利, 而 且 著 作 權 是 出 版 權 上 游 的 權 利 Q4. 什 麼 是 製 版 權? 製 版 權 與 或 出 版 權, 有 什 麼 關 係? A: 製 版 權 是 民 國 53 年 著 作 權 法 修 正 時 新 增 加 的 權 利 目 前 規 定 在 著 作 權 法 第 四 章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79 條 第 1 項 規 定 : 無 著 作 財 產 權 或 著 作 財 產 權 消 滅 之 文 字 著 述 或 美 術 著 作, 經 製 版 人 就 文 字 著 述 整 理 印 刷, 或 就 美 術 著 作 原 件 以 影 印 印 刷 或 類 似 方 式 重 製 首 次 發 行, 並 依 法 登 記 者, 製 版 人 就 其 版 面, 專 有 以 影 印 印 刷 或 類 似 方 式 重 製 之 權 利 什 麼 是 製 版 權? 舉 例 來 說, 如 果 甲 就 某 一 已 經 公 共 財 產 的 古 書 ( 如 四 書 ), 重 新 整 理 排 版 印 刷, 版 面 與 他 人 不 同, 這 版 面 如 果 去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登 記 製 版 權, 就 這 個 版 面, 甲 擁 有 十 年 的 影 印 印 刷 或 類 似 方 式 重 製 的 專 有 權 利 超 過 十 年, 別 人 就 可 以 使 用 甲 這 個 版 面 製 版 權 雖 然 規 定 在 著 作 權 法 中, 但 是 製 版 權 不 是 著 作 權 中 的 一 項 權 利, 它 與 著 作 權 是 不 同 的 製 版 權 與 著 作 權 至 少 有 下 列 幾 點 不 同 : 12

( 一 ) 著 作 權 中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有 一 定 的 保 護 期 間, 這 保 護 期 間, 一 般 是 著 作 人 終 身 加 死 亡 後 50 年 在 作 者 死 亡 後 超 過 50 年, 原 則 上 作 者 的 著 作, 就 會 變 成 公 共 財 產,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利 用 著 作 權 是 在 作 者 終 身 死 後 50 年 以 內, 由 作 者 及 其 繼 承 人 享 有 的 但 是 製 版 權 是 以 已 經 成 為 公 共 財 產 的 著 作 為 對 象, 而 加 以 整 理 排 印 的 在 現 行 著 作 權 法 中, 還 沒 有 成 為 公 共 財 產 的 著 作, 出 版 人 加 以 編 輯 整 理, 出 版 人 是 用 出 版 權 或 編 輯 權 加 以 保 護 的, 而 不 是 用 製 版 權 加 以 保 護 的 ( 二 ) 著 作 權 分 為 著 作 人 格 權 和 著 作 財 產 權 兩 種 權 利, 而 且 著 作 財 產 權 又 有 11 種 權 利 : 重 製 權 ( 第 22 條 ) 公 開 口 述 權 ( 第 23 條 ) 公 開 播 送 權 ( 第 24 條 ) 公 開 上 映 權 ( 第 25 條 ) 公 開 演 出 權 ( 第 26 條 ) 公 開 傳 輸 權 ( 第 26 條 之 1) 公 開 展 示 權 ( 第 27 條 ) 改 作 權 ( 第 28 條 ) 編 輯 權 ( 第 28 條 ) 散 布 權 ( 第 28 條 之 1) 出 租 權 ( 第 29 條 ), 而 製 版 權 中, 並 沒 有 人 格 方 面 權 利 的 保 護, 只 有 財 產 上 的 專 有 權 利, 而 且 這 專 有 權 利, 僅 限 於 以 影 印 印 刷 或 類 似 方 式 重 製 之 權 利, 可 說 比 著 作 權 的 權 利 範 圍 小 多 了 ( 三 ) 著 作 權 中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保 護 期 間 是 著 作 人 終 身 加 死 亡 後 50 年, 然 而 製 版 權 的 保 護 期 間 只 有 10 年 13

( 四 ) 著 作 權 是 因 著 作 完 成, 就 自 動 擁 有 權 利, 無 須 在 主 管 機 關 ( 如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 登 記 註 冊, 但 是 製 版 權 一 定 要 在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才 能 擁 有 製 版 權 Q5. 什 麼 是 智 慧 財 產 權? 著 作 權 與 智 慧 財 產 權 有 什 麼 關 係? A: 智 慧 財 產 權 一 般 上 泛 指 因 人 類 智 慧 創 作 所 產 生 的 成 果 而 為 法 律 所 承 認 並 加 以 保 護 的 權 利 智 慧 財 產 權 既 然 是 權 利, 必 須 是 法 律 承 認 其 存 在, 我 國 到 底 那 些 法 律 承 認 人 類 創 作 成 果? 那 些 法 律, 是 所 謂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依 據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組 織 法 第 1 條 規 定 : 為 保 障 智 慧 財 產 權, 妥 適 處 理 智 慧 財 產 案 件, 促 進 國 家 科 技 與 經 濟 發 展, 特 制 定 本 法 第 3 條 第 1 款 規 定 :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管 轄 案 件 如 下 : 一 依 專 利 法 商 標 法 著 作 權 法 光 碟 管 理 條 例 營 業 秘 密 法 積 體 電 路 電 路 布 局 保 護 法 植 物 品 種 及 種 苗 法 或 公 平 交 易 法 所 保 護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益 所 生 之 第 一 審 及 第 二 審 民 事 訴 訟 事 件 因 此, 專 利 法 中 的 發 明 專 利 新 型 專 利 新 式 樣 專 利 及 商 標 法 中 的 商 標 專 用 權 著 作 權 法 中 的 著 作 權 營 業 秘 密 法 中 的 營 業 秘 密 積 體 電 路 布 局 保 護 法 中 的 積 體 電 路 布 局 植 物 品 種 及 種 苗 法 中 的 植 物 品 種 申 請 權 及 品 種 權 公 平 交 易 法 中 的 商 品 表 徵 權 商 號 14

權 等 等, 都 是 智 慧 財 產 權 著 作 權 只 是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一 種 由 於 著 作 權 中 包 含 著 作 人 格 權, 而 著 作 人 格 權 不 是 財 產 權 的 一 種, 所 以 因 人 類 智 慧 創 作 所 產 生 成 果 而 為 法 律 所 承 認 的 權 利, 嚴 格 上 來 說, 稱 為 智 慧 權, 較 為 精 確 Q6. 什 麼 是 所 有 權? 所 有 權 與 著 作 權 有 什 麼 關 係? A: 所 有 權 的 概 念 來 自 民 法 依 據 民 法 第 757 條 規 定 : 物 權 除 依 法 律 或 習 慣 外, 不 得 創 設 所 有 權 是 民 法 物 權 編 創 設 的 物 權 依 據 民 法 第 765 條 規 定 : 所 有 人, 於 法 令 限 制 之 範 圍 內, 得 自 由 使 用 收 益 處 分 其 所 有 物, 並 排 除 他 人 之 干 涉 所 有 權 是 所 有 人 得 自 由 使 用 收 益 處 分 其 所 有 物, 並 排 除 他 人 干 涉 之 權 利 舉 例 來 說, 如 果 甲 寫 了 一 本 書, 委 託 出 版 社 乙 出 版, 乙 印 了 一 千 本 在 市 場 販 賣 此 時 甲 是 著 作 權 人, 乙 就 這 一 千 本 書 有 所 有 權, 是 所 有 人 如 果 乙 將 這 一 千 本 書 中 的 一 本 賣 給 丙, 此 時 丙 也 是 這 一 本 書 的 所 有 人, 而 擁 有 所 有 權, 丙 根 據 民 法 第 765 條 規 定, 於 法 令 限 制 之 範 圍 內, 得 自 由 使 用 收 益 處 分 其 所 有 物, 並 排 除 他 人 之 干 涉 這 裏 所 說 的 法 令 限 制, 包 含 著 作 權 法 的 限 制 例 如 丙 的 使 用, 如 果 是 閱 讀, 或 借 給 朋 友 閱 讀, 當 然 無 妨 如 15

果 丙 的 使 用, 是 到 街 上 去 唸 說 書 給 聽 眾 聽, 由 聽 眾 自 由 給 錢, 就 會 侵 害 到 甲 的 公 開 口 述 權, 或 到 電 台 去 把 這 本 書 內 容 唸 給 聽 眾 聽, 而 收 取 電 台 的 出 席 費, 丙 就 侵 害 甲 公 開 播 送 權 同 樣 的, 丙 的 使 用, 如 果 是 把 書 的 內 容 上 載 到 自 己 的 部 落 格, 免 費 供 觀 眾 閱 覽, 這 時 候 丙 也 會 侵 害 甲 的 重 製 權 和 公 開 傳 輸 權 因 此, 如 果 所 有 權 的 對 象 是 著 作 的 重 製 物, 那 麼 所 有 權 是 要 受 著 作 人 的 著 作 權 的 限 制 的 因 此, 如 果 著 作 權 人 的 權 利 越 多, 所 有 人 的 權 利, 就 越 限 縮 不 過 著 作 權 法 為 了 調 整 所 有 權 和 著 作 權 的 關 係, 有 時 候 雖 然 著 作 權 人 有 著 作 權, 但 是 所 有 人 的 所 有 權, 會 比 著 作 權 優 先 舉 例 來 說 著 作 權 法 第 57 條 規 定 : 美 術 著 作 或 攝 影 著 作 原 件 或 合 法 重 製 物 之 所 有 人 或 經 其 同 意 之 人, 得 公 開 展 示 該 著 作 原 件 或 合 法 重 製 物 前 項 公 開 展 示 之 人, 為 向 參 觀 人 解 說 著 作, 得 於 說 明 書 內 重 製 該 著 作 如 果 甲 是 畫 家, 乙 買 甲 十 張 原 畫 的 所 有 權, 甲 雖 然 仍 然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中 的 公 開 展 示 權, 但 是 法 律 允 許 乙 可 以 開 畫 展, 而 且 在 會 場 印 製 導 覽 說 明, 把 那 些 畫 印 在 說 明 書 中, 供 現 場 觀 眾 索 閱, 這 種 情 形 甲 不 能 對 乙 主 張 重 製 權 和 公 開 展 示 權 被 侵 害 再 如 著 作 權 法 第 60 條 第 1 項 規 定 : 著 作 原 件 或 其 合 法 著 作 重 製 物 之 所 有 人, 得 出 租 該 原 件 或 重 製 物 但 錄 音 及 電 腦 程 式 著 作, 不 適 用 之 因 此, 如 果 甲 寫 一 本 小 說, 把 該 小 說 交 給 乙 出 版 社 出 版, 丙 從 16

市 面 上 買 得 一 本 甲 寫 的 小 說, 丙 有 該 小 說 的 所 有 權, 依 據 著 作 權 法 規 定, 丙 仍 然 可 以 把 該 小 說 放 到 自 己 所 開 設 的 出 租 店 出 租 給 客 人, 無 須 得 到 甲 或 乙 的 同 意 這 都 是 比 較 特 別 的 例 子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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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篇 著 作 權 的 主 體 Q1. 一 本 書 完 成, 誰 才 能 擁 有 著 作 權? 何 時 擁 有 著 作 A: 權? 是 否 需 經 註 冊 或 登 記 才 能 擁 有 權 利? 著 作 權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規 定 : 著 作 權 : 指 因 著 作 完 成 所 生 之 著 作 人 格 權 及 著 作 財 產 權 著 作 權 法 第 10 條 規 定 : 著 作 人 於 著 作 完 成 時 享 有 著 作 權 但 本 法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一 本 書 完 成, 就 在 完 成 當 時, 就 擁 有 著 作 權, 無 須 經 註 冊 或 登 記 的 程 序, 也 不 管 有 無 發 表 除 非 是 聘 雇 的 職 務 著 作, 否 則 就 由 著 作 人 擁 有 著 作 權 也 就 是 由 作 者 擁 有 最 原 始 的 著 作 人 格 權 和 著 作 財 產 權 著 作 權 法 第 10 條 但 書 所 規 定 的 本 法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是 指 著 作 權 法 第 11 條 第 12 條 的 聘 雇 著 作 而 言 在 聘 雇 著 作 的 情 形, 有 時 候 由 作 者 以 外 的 出 資 者, 擁 有 著 作 權 在 民 國 74 年 以 前, 我 國 著 作 權 法 規 定, 著 作 人 的 著 作 要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註 冊 才 有 著 作 權 如 果 沒 有 註 冊, 不 能 產 生 著 作 權 在 民 國 87 年 以 前, 我 國 著 作 權 主 管 機 關 還 保 有 著 作 權 任 意 登 記 制 度, 但 是 在 民 國 87 年 1 月 著 作 權 法 修 正, 就 將 所 有 著 作 權 登 記 制 度 廢 除, 只 保 留 製 版 權 登 記 制 度 目 前 依 我 國 著 作 權 法, 著 作 人 創 作 著 作, 即 使 想 要 登 記 著 作 權, 也 無 官 方 受 理 登 記 的 機 關 19

Q2. 書 籍 完 成, 怎 麼 判 斷 誰 是 權 利 人? 寫 版 權 所 有, A: 翻 印 必 究 字 樣, 有 法 律 作 用 嗎? 書 籍 完 成, 原 則 上 作 者 是 著 作 權 人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在 著 作 之 原 件 或 其 已 發 行 之 重 製 物 上, 或 將 著 作 公 開 發 表 時, 以 通 常 之 方 法 表 示 著 作 人 之 本 名 或 眾 所 周 知 之 別 名 者, 推 定 為 該 著 作 之 著 作 人 所 以 如 果 沒 有 其 他 註 明, 在 書 上 掛 名 作 者 的 人, 就 推 定 是 權 利 人 因 此, 如 果 在 書 的 封 面 或 版 面 頁, 寫 著, 這 個 人 原 則 上 是 著 作 人, 也 是 這 本 書 的 著 作 權 人 不 過 在 法 律 上 所 謂 推 定, 是 指 法 律 的 暫 時 認 定, 可 以 舉 反 証 推 翻 的 有 些 明 星 或 政 治 人 物 所 寫 的 自 傳, 事 實 上 是 請 人 代 寫 的 但 是 在 書 籍 掛 名 的 作 者 是 明 星 或 政 治 人 物, 反 而 真 正 寫 作 的 人, 不 見 掛 名 這 種 情 形, 真 正 寫 作 的 人, 才 是 作 者, 只 不 過 是 真 正 的 作 者 不 行 使 著 作 人 格 權, 而 同 意 由 其 他 人 掛 名 而 已 此 外, 也 有 一 種 可 能, 是 由 政 治 人 物 明 星 出 資 聘 請 實 際 寫 作 的 人, 與 實 際 寫 作 的 人 簽 定 出 資 聘 人 完 成 著 作 的 合 約,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12 條 約 定 著 作 人 是 明 星 或 政 治 人 物, 這 種 情 形, 法 律 上 認 定 出 資 之 明 星 或 政 治 人 物 是 著 作 人, 擁 有 著 作 人 格 權 和 著 作 財 產 權 作 者 在 完 成 書 籍 寫 作 後, 雖 然 是 最 原 始 的 著 作 權 人, 但 是 有 時 作 者 把 著 作 財 產 權 賣 斷 給 其 他 人, 作 者 不 是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在 版 權 頁 上 寫 著 : A, 2011, 20

就 是 世 界 著 作 權 公 約 的 著 作 權 標 誌, 這 A 可 能 是 出 版 公 司, 可 能 是 其 他 出 錢 購 買 作 者 著 作 權 的 人, 這 時 候 著 作 人 仍 然 不 變, 但 是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卻 是 受 讓 人 A 這 本 書 的 著 作 人 和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成 為 不 同 的 人 因 此, 判 斷 一 本 書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為 誰, 先 看 看 有 沒 有 的 標 誌, 如 果 有 的 話, 後 面 的 人, 推 定 是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如 果 沒 有 標 誌, 也 沒 有 註 明 誰 是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 例 如 寫 著 : 本 書 著 作 財 產 權 由 享 有 ), 原 則 上 在 書 籍 上 掛 名 作 者 的 人, 推 定 是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當 然, 如 果 第 三 人 另 外 拿 出 與 作 者 的 合 約, 可 以 証 明 作 者 已 經 轉 讓 著 作 財 產 權, 合 約 的 受 讓 人, 也 是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坊 間 書 籍 的 版 權 頁, 常 寫 著 版 權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字 樣 在 1887 年 的 日 本 版 權 條 例 是 採 註 冊 主 義, 著 作 未 經 註 冊, 沒 有 著 作 權, 該 條 例 第 五 條 規 定 : 在 版 權 保 護 期 間 內, 已 註 冊 版 權 的 文 章 或 圖 畫 上, 應 記 載 版 權 所 有 字 樣, 未 記 載 者, 視 為 註 冊 失 效 我 國 著 作 權 法 沒 有 這 樣 的 規 定, 所 以 記 載 版 權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沒 有 法 律 的 意 義, 既 不 會 增 加 權 利, 不 作 如 此 記 載, 也 不 會 減 少 權 利 記 載 版 權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字 樣, 只 是 在 有 提 醒 一 般 人, 本 書 的 作 者 非 常 重 視 著 作 權 保 護, 一 有 被 侵 害, 極 可 能 會 馬 上 追 究 侵 害 者 的 責 任 不 過, 版 權 一 語, 畢 竟 不 是 很 正 式 的 法 律 用 語, 而 且 著 作 權 的 侵 害, 也 不 限 於 翻 印 態 樣, 所 以 建 21

議 作 者, 如 果 要 寫 的 話, 寫 有 著 作 權, 不 准 侵 害, 用 語 較 為 精 確 Q3. 既 然 沒 有 著 作 權 登 記 制 度, 在 法 院 訴 訟, 拿 什 麼 來 証 明 自 己 是 權 利 人? A: 剛 才 已 經 說 過, 一 本 書 上 版 權 頁 上 有 標 誌, 代 表 copyright 的 意 思, 而 後 面 的 名 字, 原 則 上 就 是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有 這 樣 的 標 誌, 或 者 在 版 權 頁 上 寫 著 : 本 書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由 享 有, 有 了 這 樣 的 標 誌 或 聲 明, 標 誌 或 聲 明 上 的 名 字, 在 法 律 上 就 可 以 成 為 原 告 或 告 訴 人, 可 以 在 法 院 主 張 自 己 是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如 果 自 己 的 版 權 頁 上 的 出 版 日 期 在 被 告 之 前, 而 被 告 的 書 與 自 己 的 書 一 模 一 樣, 就 可 以 証 明 被 告 抄 襲 如 果 在 版 權 頁 上, 沒 有 這 樣 的 標 誌 或 聲 明, 封 面 寫 作 者 的 人, 也 可 以 推 定 是 著 作 權 人, 而 對 侵 害 者 進 行 訴 訟 也 許 有 人 會 問, 如 果 侵 害 者 也 有 標 誌, 或 者 寫 本 書 的 著 作 權 由 享 有, 並 且 把 版 權 頁 的 出 版 日 期 提 前, 比 真 正 創 作 者 書 籍 的 出 版 日 還 早, 這 時 法 院 怎 麼 認 定? 這 個 時 候, 真 正 的 創 作 者, 應 請 出 版 社 証 明 在 某 時 書 籍 已 經 在 市 面 上 銷 售, 並 提 出 銷 售 書 店 收 貨 的 憑 証, 看 看 侵 害 者 能 否 提 出 更 早 的 銷 售 憑 証 如 果 侵 害 22

者 提 不 出 更 早 的 銷 售 憑 証, 版 權 頁 上 的 日 期 推 定, 就 被 推 翻 了, 不 發 生 法 律 推 定 的 效 力 十 幾 年 前, 筆 者 承 辦 一 個 案 子, 甲 是 A 移 民 公 司 的 負 責 人, 有 一 篇 廣 告 文 宣 被 B 移 民 公 司 的 乙 抄 襲 了, 甲 告 乙 侵 害 著 作 權 乙 主 張 自 己 的 文 宣 比 甲 更 早, 甲 才 是 侵 害 人 由 於 這 廣 告 文 宣 都 是 發 給 客 戶, 沒 有 正 式 的 書 店 銷 售 憑 証 甲 找 客 戶 當 証 人 証 明 在 某 一 時 間 已 經 收 到 文 宣, 乙 卻 找 熟 人 當 証 人, 証 明 比 甲 散 布 的 時 間 點 更 早 雙 方 的 証 人 越 來 越 多, 時 間 點 越 來 越 早 後 來 筆 者 提 議 法 院 暫 停 雙 方 閱 卷, 由 雙 方 各 自 找 証 據, 由 過 去 發 表 過 的 文 章 來 証 明 自 己 的 向 來 的 寫 作 風 格 和 一 貫 用 語, 並 就 文 章 提 出 自 己 的 參 考 資 料 和 創 作 的 心 歷 路 程 這 個 方 法 被 法 院 接 受 了 後 來 法 院 斟 酌 雙 方 所 寫 的 資 料, 証 明 甲 才 是 實 際 的 創 作 者 所 以 著 作 是 由 誰 真 正 創 作, 實 際 上 是 可 以 証 明 的 Q4. 口 述 歷 史 或 訪 談 紀 錄 的 書 籍, 著 作 權 究 應 屬 何 人? 屬 於 被 訪 問 人? 訪 問 人 抑 或 出 版 單 位? A: 口 述 歷 史 或 訪 談 紀 錄 的 書 籍, 一 般 上 是 由 甲 口 述, 乙 紀 錄 整 理 假 定 乙 是 一 個 自 由 作 家, 而 不 是 受 雇 於 出 版 公 司 或 其 他 人 甲 乙 的 關 係 有 三 種 情 形 : ( 一 ) 如 果 是 由 甲 口 述, 乙 忠 實 地 紀 錄 甲 的 口 述, 就 像 甲 演 講, 乙 忠 實 紀 錄 甲 的 演 講 一 樣, 這 時 候 23

甲 擁 有 完 整 的 著 作 權 因 為 乙 只 是 忠 實 紀 錄, 而 筆 錄 是 一 種 重 製 的 型 態, 沒 有 新 的 創 作 內 容, 所 以 乙 沒 有 參 與 創 作 過 程, 乙 在 著 作 權 法 上 沒 有 任 何 權 利 ( 二 ) 如 果 甲 的 口 述, 乙 只 是 記 錄 甲 口 述 中 所 講 述 的 歷 史 事 實, 或 觀 念 部 分, 乙 是 根 據 甲 講 述 中 的 事 實 和 觀 念, 而 完 全 依 自 己 的 文 筆 來 重 新 陳 述 由 於 事 實 和 觀 念 本 身, 不 是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的 對 象, 所 以 乙 有 完 整 的 著 作 權, 反 而 甲 僅 對 口 述 錄 音 下 來 的 內 容 有 著 作 權, 這 個 錄 音 如 果 被 出 版, 甲 可 以 主 張 裏 面 的 語 文 著 作 被 侵 害 然 而 對 乙 所 作 成 的 文 字, 由 於 乙 已 完 全 整 理 過, 完 全 用 自 己 的 文 筆 來 敘 述, 所 以 乙 就 該 文 字 擁 有 著 作 權, 甲 對 該 文 字, 不 能 主 張 權 利 ( 三 ) 有 關 口 述 歷 史 和 訪 談 紀 錄, 上 述 二 種 情 形, 都 不 常 見 比 較 常 見 的, 倒 反 而 是 在 口 述 過 程 中, 甲 的 敘 述, 乙 如 果 敘 述 不 完 整 或 有 矛 盾 就 問, 使 整 個 歷 史 經 過 和 口 述 者 的 見 解, 依 一 般 人 容 易 理 解 的 方 式 呈 現 這 種 情 形, 雙 方 的 對 話, 已 經 無 法 完 全 分 離 利 用, 應 形 成 共 同 著 作 也 就 是 所 形 成 的 文 字, 在 出 版 時, 須 雙 方 共 同 同 意 這 文 字 稿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保 護 期 間, 可 存 續 至 甲 乙 的 生 存 期 間 及 兩 人 最 後 死 亡 者 死 亡 後 算 五 十 年 所 以 假 設 受 訪 者 甲 年 歲 很 大, 在 2030 年 死 亡, 訪 問 者 乙 年 紀 很 輕, 在 2080 年 死 亡, 24

理 論 上 這 訪 問 稿 或 口 述 歷 史 書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期 間, 在 2130 年 年 底 才 會 屆 滿 也 就 是 甲 的 繼 承 人, 可 以 繼 承 100 年 Q5. 什 麼 是 職 務 著 作? 出 版 社 職 員 的 創 作 與 特 約 編 輯 的 創 作, 著 作 權 歸 屬 有 沒 有 不 同? A: 所 謂 職 務 著 作, 就 是 指 創 作 人 不 是 自 由 作 者, 而 是 基 於 勞 務 契 約 在 職 務 上 所 完 成 的 創 作 自 由 創 作 的 作 者, 著 作 人 格 權 永 遠 歸 屬 作 者, 而 除 非 將 著 作 財 產 權 轉 讓, 否 則 著 作 財 產 權 也 歸 屬 於 作 者, 任 何 人 欲 利 用 自 由 創 作 者 的 著 作, 原 則 上 須 經 作 者 同 意 有 關 職 務 著 作 的 著 作 權 歸 屬,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受 雇 人 於 職 務 上 完 成 之 著 作, 以 該 受 雇 人 為 著 作 人 但 契 約 約 定 以 雇 用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從 其 約 定 第 2 項 規 定 : 依 前 項 規 定, 以 受 雇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雇 用 人 享 有 但 契 約 約 定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雇 人 享 有 者, 從 其 約 定 著 作 權 法 第 12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出 資 聘 請 他 人 完 成 之 著 作, 除 前 條 情 形 外, 以 該 受 聘 人 為 著 作 人 但 契 約 約 定 以 出 資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從 其 約 定 第 2 項 規 定 : 依 前 項 規 定, 以 受 聘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依 契 約 約 定 歸 受 聘 人 或 出 資 人 享 有 未 約 定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歸 屬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聘 人 享 有 第 3 項 規 定 : 依 前 項 規 定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聘 人 享 有 者, 出 資 人 得 利 用 25

該 著 作 出 版 社 職 員 的 創 作 與 特 約 編 輯 的 創 作, 如 果 雙 方 訂 有 關 於 職 務 著 作 歸 屬 的 合 約, 合 約 規 定 優 先 於 法 律 規 定 如 果 沒 有 合 約 約 定, 在 出 版 社 職 員 的 創 作, 屬 於 僱 傭 關 係 完 成 的 著 作,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11 條 規 定, 著 作 人 格 權 屬 於 創 作 者, 著 作 財 產 權 屬 於 出 版 社 在 出 版 社 特 約 編 輯 的 創 作, 是 屬 於 出 版 社 與 特 約 編 輯 間 的 委 任 關 係 或 承 攬 關 係 產 生 的 著 作 如 果 出 版 社 與 特 約 編 輯 間, 沒 有 其 他 的 合 約 約 定, 那 麼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12 條 規 定, 著 作 人 格 權 與 著 作 財 產 權 都 屬 於 創 作 者 ( 特 約 編 輯 ) 不 過 這 種 情 形, 出 版 社 對 特 約 編 輯 的 職 務 創 作, 得 在 業 務 上 加 以 利 用 至 於 利 用 範 圍 如 何, 就 看 當 時 的 特 約 編 輯 工 作 的 目 的 和 範 圍 而 定 例 如 特 約 編 輯 專 門 處 理 攝 影 事 務, 報 酬 是 按 出 勤 的 時 數 或 天 數 計 算, 特 約 編 輯 每 次 的 攝 影 都 交 給 出 版 社 放 在 照 片 資 料 庫 中, 依 聘 請 目 的, 顯 然 這 些 照 片 是 要 給 出 版 社 用 的, 那 麼 出 版 社 用 這 些 照 片, 無 論 用 在 那 一 本 書 都 可 以 這 種 情 形 一 樣 可 以 適 用 在 報 社 的 特 約 攝 影 上 如 果 報 社 的 特 約 攝 影 按 出 勤 次 數 計 算, 每 次 的 照 片 都 拿 回 來, 除 了 當 次 使 用 外, 就 放 在 報 社 的 檔 案 資 料 庫 中, 那 麼 報 社 的 複 次 使 用, 都 無 須 再 得 到 特 約 攝 影 的 同 意 而 特 約 攝 影 因 為 是 照 片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所 以 在 沒 有 特 別 約 定 的 狀 況 下, 自 己 可 以 就 該 照 片 加 以 使 用, 也 可 以 就 該 照 片 授 權 他 人 使 用 26

Q6. 作 者 所 提 供 的 照 片, 是 作 者 委 託 攝 影 公 司 拍 的, 著 A: 作 權 是 屬 於 攝 影 公 司 或 作 者 所 有? 不 同 的 拍 攝 時 間, 著 作 權 歸 屬 有 沒 有 不 同? 如 果 甲 ( 作 者 ) 委 託 A 攝 影 公 司 拍 照, 究 竟 著 作 權 歸 甲 A 攝 影 公 司, 還 是 攝 影 公 司 的 攝 影 師 乙? 拍 攝 時 間 是 否 有 影 響 權 利 的 歸 屬? 先 單 純 來 談, 如 果 A 攝 影 公 司 與 攝 影 師 有 簽 有 著 作 人 為 A 攝 影 公 司 的 約 定, 甲 與 A 攝 影 公 司 的 關 係 如 下 : ( 一 ) 在 民 國 81 年 6 月 11 日 以 前 拍 攝 : 從 1910 年 的 大 清 著 作 權 律 到 民 國 81 年 6 月 11 日 前 的 歷 次 修 正 的 著 作 權 法, 有 關 職 務 著 作 都 有 相 同 的 規 定 : 出 資 聘 人 完 成 之 著 作, 其 著 作 權 歸 出 資 人 享 有 之 但 當 事 人 間 另 有 約 定 者, 從 其 約 定 民 國 81 年 6 月 11 日 前 拍 攝 的 照 片, 由 於 每 次 作 者 甲 都 會 付 費 給 A 攝 影 公 司, 所 以 如 果 沒 有 其 他 約 定 的 情 形 下, 照 片 的 著 作 權 歸 甲 所 有 ( 二 ) 在 民 國 81 年 6 月 12 日 到 民 國 87 年 1 月 22 日 前 拍 攝 : 民 國 81 年 6 月 12 日 生 效 的 著 作 權 法 第 12 條 規 定 : 受 聘 人 在 出 資 人 之 企 劃 下 完 成 之 著 作, 除 前 條 情 形 外, 以 該 受 聘 人 為 著 作 人 但 契 約 約 定 以 出 資 人 或 其 代 表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從 其 約 定 民 國 81 年 6 月 12 日 以 後 到 87 年 1 月 22 日 前 拍 攝 的 照 片, 甲 付 費 給 A 攝 影 公 司, A 攝 影 公 司 是 承 攬 人, 如 果 沒 有 其 他 約 定 的 情 形 下, 照 片 的 著 作 權 ( 包 含 著 作 人 格 權 及 著 作 27

財 產 權 ) 歸 A 攝 影 公 司 所 有 然 而 因 為 A 攝 影 公 司 將 照 片 及 底 片 都 交 給 甲, 解 釋 上 A 攝 影 公 司 默 示 授 權 甲 可 以 依 自 己 當 時 的 拍 攝 目 的 而 使 用 ( 三 ) 在 民 國 87 年 1 月 23 日 以 後 拍 攝 的 照 片 : 民 國 87 年 1 月 23 日 生 效 的 著 作 權 法 第 12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出 資 聘 請 他 人 完 成 之 著 作, 除 前 條 情 形 外, 以 該 受 聘 人 為 著 作 人 但 契 約 約 定 以 出 資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從 其 約 定 第 2 項 規 定 : 依 前 項 規 定, 以 受 聘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依 契 約 約 定 歸 受 聘 人 或 出 資 人 享 有 未 約 定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歸 屬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聘 人 享 有 第 3 項 規 定 : 依 前 項 規 定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聘 人 享 有 者, 出 資 人 得 利 用 該 著 作 民 國 87 年 1 月 23 日 至 今 拍 攝 的 照 片, 結 論 與 ( 二 ) 同, 如 果 沒 有 其 他 約 定 的 情 形 下, 照 片 的 著 作 權 ( 包 含 著 作 人 格 權 及 著 作 財 產 權 ) 歸 A 攝 影 公 司 所 有 然 而 解 釋 上, 甲 可 以 依 自 己 當 時 委 託 拍 攝 目 的 而 使 用, 不 過 最 好 在 契 約 上 約 明 由 A 公 司 轉 讓 或 授 權 甲 使 用 該 著 作, 權 利 義 務 較 為 明 確 上 述 情 形, 在 出 版 公 司 與 委 任 承 攬 性 質 的 特 約 攝 影 的 關 係, 也 同 樣 適 用 本 篇 第 五 題 的 情 形, 是 指 依 發 生 時 間 點 在 現 在, 依 現 行 法 而 言 因 此, 建 議 出 版 公 司 與 特 約 攝 影 或 特 約 編 輯 間 產 生 的 職 務 著 作, 其 著 作 權 的 歸 屬, 最 好 用 契 28

約 約 定 清 楚, 較 不 會 有 糾 紛 Q7. 出 版 公 司 僱 請 全 職 翻 譯, 翻 譯 相 關 文 件 及 書 籍, 著 A: 作 權 歸 屬 是 否 亦 因 翻 譯 完 成 的 時 間 而 有 所 不 同? 出 版 公 司 僱 請 全 職 翻 譯, 出 版 公 司 與 全 職 編 輯 間 的 關 係, 是 僱 傭 契 約 關 係 全 職 翻 譯 所 完 成 的 著 作, 也 是 因 完 成 的 時 間 而 有 所 不 同 與 前 題 相 類 似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在 民 國 81 年 6 月 11 日 以 前 完 成 的 譯 稿 : 從 1910 年 的 大 清 著 作 權 律 到 民 國 61 年 6 月 11 日 前 的 歷 次 修 正 的 著 作 權 法, 有 關 職 務 著 作 都 有 相 同 的 規 定 : 出 資 聘 人 完 成 之 著 作, 其 著 作 權 歸 出 資 人 享 有 之 但 當 事 人 間 另 有 約 定 者, 從 其 約 定 這 裏 的 出 資 聘 人 完 成 著 作, 解 釋 上 包 含 僱 傭 關 係 委 任 關 係 和 承 攬 關 係 在 內 所 以 民 國 81 年 6 月 11 日 以 前 全 職 翻 譯 完 成 的 譯 書 或 譯 文, 除 非 另 外 有 約 定, 否 則 著 作 權 歸 出 版 公 司, 譯 者 不 能 在 離 職 後, 另 外 交 付 第 三 人 出 版 ( 二 ) 在 民 國 81 年 6 月 12 日 到 民 國 87 年 1 月 22 日 間 完 成 的 譯 稿 : 民 國 81 年 6 月 12 日 生 效 的 著 作 權 法 第 11 條 規 定 : 法 人 之 受 雇 人, 在 法 人 之 企 劃 下, 完 成 其 職 務 上 之 著 作, 以 該 受 雇 人 為 著 作 人 但 契 約 約 定 以 法 人 或 其 代 表 人 為 著 29

作 人 者, 從 其 約 定 民 國 81 年 6 月 12 以 後 到 87 年 1 月 22 日 前 全 職 翻 譯 所 完 成 的 譯 稿, 除 非 另 外 有 約 定, 否 則 著 作 權 ( 包 含 著 作 人 格 權 及 著 作 財 產 權 ) 歸 屬 於 全 職 編 譯 所 有 然 而 因 為 編 譯 將 稿 件 交 付 出 版 公 司, 所 以 有 默 示 授 權 出 版 公 司 自 由 使 用 的 意 思 出 版 公 司 對 編 譯 既 已 經 付 出 薪 水, 除 非 另 有 約 定, 出 版 公 司 對 編 譯 無 須 再 付 稿 費 然 而 在 編 譯 因 為 擁 有 該 譯 稿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所 以 在 離 職 後, 另 外 交 付 給 第 三 人 出 版, 除 非 須 要 解 決 原 文 著 作 的 翻 譯 權 授 權 問 題 外, 無 須 另 得 出 版 公 司 同 意 ( 三 ) 在 民 國 87 年 1 月 23 日 以 後 完 成 的 譯 稿 : 民 國 87 年 1 月 23 日 生 效 的 著 作 權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受 雇 人 於 職 務 上 完 成 之 著 作, 以 該 受 雇 人 為 著 作 人 但 契 約 約 定 以 雇 用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從 其 約 定 第 2 項 規 定 : 依 前 項 規 定, 以 受 雇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雇 用 人 享 有 但 契 約 約 定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雇 人 享 有 者, 從 其 約 定 因 為 全 職 翻 譯 與 出 版 公 司 間 是 僱 傭 契 約 關 係, 除 非 雙 方 另 有 契 約 約 定, 否 則 在 民 國 87 年 1 月 23 日 以 後 完 成 的 譯 稿, 著 作 人 格 權 歸 屬 於 譯 者,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屬 於 出 版 公 司 所 有 因 此 出 版 公 司 拿 到 譯 稿, 除 了 處 理 原 文 的 翻 譯 權 問 題 外, 可 以 就 譯 稿 出 版, 無 須 得 譯 者 另 外 授 權, 也 無 須 再 向 譯 者 付 費 而 譯 者 在 離 職 後, 也 不 得 就 譯 稿 給 第 三 人 出 版 30

為 了 避 免 糾 紛, 出 版 公 司 僱 請 全 職 工 作 人 員, 如 果 涉 及 到 創 作, 建 議 還 是 就 著 作 權 的 歸 屬 訂 定 契 約, 較 為 妥 當 Q8.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11 條 規 定, 如 果 受 雇 人 與 僱 用 人 未 有 約 定, 僱 用 人 擁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那 麼 著 作 權 法 第 11 條 的 職 務 上 完 成 之 著 作, 其 意 義 究 竟 如 何? 如 果 攝 影 非 屬 於 員 工 甲 之 業 務 範 圍, 但 員 工 甲 若 於 工 作 時 間 進 行 拍 攝, 並 將 自 己 所 拍 攝 之 照 片 無 償 提 供 給 公 司 ( 或 機 關 ) 使 用, 公 司 ( 或 機 關 ) 是 否 得 授 權 予 其 他 第 三 人 使 用? 又 如 果 該 員 工 主 張 該 照 片 係 於 業 餘 或 休 假 時 間 所 拍 攝, 且 使 用 自 行 購 置 之 相 機, 公 司 ( 或 機 關 ) 是 否 能 逕 行 使 用 或 授 權? 或 需 取 得 員 工 甲 之 授 權? A: 著 作 權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受 雇 人 於 職 務 上 完 成 之 著 作, 以 該 受 雇 人 為 著 作 人 但 契 約 約 定 以 雇 用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從 其 約 定 第 2 項 規 定 : 依 前 項 規 定, 以 受 雇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雇 用 人 享 有 但 契 約 約 定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雇 人 享 有 者, 從 其 約 定 由 於 受 雇 人 職 務 上 完 成 之 著 作, 如 果 未 約 定, 以 雇 用 人 為 著 作 財 產 權, 所 以 於 職 務 上 完 成 之 著 作 這 個 要 件, 在 認 定 上 十 分 重 要 基 本 上, 於 職 務 上 完 成 之 著 作, 是 事 實 認 定 的 31

問 題, 須 以 工 作 性 質 作 實 質 判 斷 ( 例 如 是 否 在 雇 用 人 的 指 示 企 劃 下 完 成, 是 否 利 用 雇 用 人 的 經 費 資 源 所 完 成 的 著 作 ), 與 工 作 時 間 及 地 點 無 必 然 關 係 如 果 公 司 電 子 報 的 圖 文, 是 受 雇 人 個 人 旅 遊 所 攝 影 或 就 旅 遊 心 得 所 為 的 文 字 描 述, 而 與 公 司 業 務 無 關, 只 是 在 提 供 充 實 公 司 電 子 報 的 內 容, 則 該 圖 文 不 是 屬 於 於 職 務 上 完 成 之 著 作 ( 參 閱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98 年 6 月 6 日 980606b 號 電 子 郵 件 ) 然 而 記 者 在 家 裏 寫 的 報 社 的 採 訪 稿 件, 是 屬 於 職 務 著 作 又 記 者 在 報 社 所 寫 非 職 務 的 副 刊 文 章, 非 屬 於 職 務 著 作 本 題 攝 影 非 屬 於 員 工 甲 之 業 務 範 圍, 但 員 工 甲 若 於 工 作 時 間 進 行 拍 攝, 並 將 自 己 所 拍 攝 之 照 片 無 償 提 供 給 公 司 ( 或 機 關 ) 使 用, 假 設 員 工 的 拍 攝, 不 是 基 於 公 司 的 企 畫 拍 攝, 而 係 自 發 的, 非 經 指 示 的 拍 攝, 理 論 上 不 屬 於 職 務 著 作 然 而 因 為 拍 攝 的 照 片 無 償 提 供 給 公 司 ( 機 關 ) 使 用, 則 員 工 有 默 示 授 權 公 司 ( 機 關 ) 使 用 的 意 思, 公 司 ( 機 關 ) 的 使 用 係 合 法 的 不 過 由 於 著 作 權 非 屬 公 司 ( 機 關 ) 所 有, 所 以 公 司 ( 機 關 ) 不 得 再 另 外 授 權 第 三 人 使 用 Q9. 機 關 舉 辦 演 講 訓 練 課 程 時, 就 講 座 撰 寫 講 稿 支 付 稿 費 之 性 質 為 何? 支 付 後 是 否 取 得 該 文 稿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又 機 關 對 於 已 支 付 稿 費 之 文 章, 若 未 約 定, 是 否 可 另 為 他 用 ( 如 集 結 成 冊 出 版 )? A: 32

機 關 舉 辦 演 講 訓 練 課 程 時, 就 講 座 撰 寫 講 稿, 如 果 整 體 訓 練 課 程 是 由 機 關 作 規 劃, 題 目 是 由 機 關 指 定, 再 由 講 座 寫 稿, 雙 方 可 以 成 立 委 任 關 係, 機 關 支 付 稿 費, 可 以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12 條 規 定 的 受 聘 著 作 處 理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12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出 資 聘 請 他 人 完 成 之 著 作, 除 前 條 情 形 外, 以 該 受 聘 人 為 著 作 人 但 契 約 約 定 以 出 資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從 其 約 定 第 2 項 規 定 : 依 前 項 規 定, 以 受 聘 人 為 著 作 人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依 契 約 約 定 歸 受 聘 人 或 出 資 人 享 有 未 約 定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歸 屬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聘 人 享 有 第 3 項 規 定 : 依 前 項 規 定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聘 人 享 有 者, 出 資 人 得 利 用 該 著 作 在 此 情 形 下, 講 稿 的 著 作 權, 如 果 未 約 定, 歸 講 座 所 有 但 是 機 關 可 以 在 寫 稿 當 時 設 定 的 目 的 範 圍 內 加 以 利 用 也 就 是 機 關 可 以 影 印 給 在 場 的 來 賓, 或 印 成 單 行 本 給 在 場 的 來 賓, 或 已 經 報 名 卻 因 事 未 到 場 的 員 工 然 而 如 果 要 結 集 成 冊 出 版, 應 事 先 得 到 講 座 的 同 意 因 為 結 集 成 冊 出 版, 並 不 在 當 時 訓 練 課 程 的 目 的 範 圍 ( 除 非 事 先 有 所 聲 明 或 約 定 ) 如 果 舉 辦 演 講 訓 練 課 程, 講 稿 的 題 目, 是 由 講 座 自 訂, 演 講 就 如 同 自 由 投 稿 一 樣, 那 麼 演 講 講 稿 的 稿 費, 只 是 一 種 訓 練 課 程 員 工 影 印 閱 讀 講 稿 的 使 用 費, 如 果 沒 有 特 別 約 定, 這 講 稿 只 能 使 用 一 次 再 次 的 印 刷,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37 條 第 1 項 規 定, 視 為 未 授 權 33

Q10. 機 關 委 託 專 家 學 者 製 作 書 籍 影 帶, 著 作 權 屬 於 專 A: 家 學 者 或 機 關? 機 關 是 否 有 權 利 再 版 重 製 或 引 用? 專 家 學 者 可 否 再 版 重 製 或 引 用 而 不 需 經 機 關 之 同 意? 機 關 委 託 專 家 學 者 製 作 書 籍 影 帶, 如 果 未 特 別 約 定,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12 條 規 定, 著 作 權 歸 專 家 學 者 所 有, 機 關 只 是 得 利 用 該 書 籍 和 影 帶 的 權 利 原 則 上 機 關 製 作 該 書 籍 影 帶, 可 以 再 版, 在 原 來 委 託 目 的 範 圍 內, 可 以 引 用 和 重 製 如 果 機 關 與 專 家 學 者, 未 約 定 著 作 權 歸 屬, 著 作 權 歸 專 家 學 者, 所 以 專 家 學 者 可 以 不 經 機 關 同 意 而 出 版, 或 授 權 第 三 人 出 版 該 著 作 機 關 委 託 專 家 學 者 製 作 書 籍 影 帶, 著 作 權 歸 屬 還 是 先 以 合 約 訂 明 較 妥 Q11. 機 關 委 託 廠 商 辦 理 完 成 之 出 版 品 ( 包 含 圖 書 影 片 報 告 書 等 ), 約 定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全 部 於 著 作 完 成 之 同 時 讓 與 機 關, 機 關 原 則 是 否 有 公 開 播 送 權 公 開 展 示 權 改 作 權 編 輯 權 公 開 傳 輸 權 散 布 權 及 授 權 第 三 者 使 用 之 權 利? A: 機 關 委 託 廠 商 辦 理 完 成 之 出 版 品 ( 包 含 圖 書 影 片 報 告 書 等 ), 如 果 機 關 與 廠 商 合 約 約 定,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全 部 於 著 作 完 成 之 同 時 讓 與 機 關, 則 機 關 有 十 二 34

種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權 利 : 重 製 權 ( 第 22 條 ) 公 開 口 述 權 ( 第 23 條 ) 公 開 播 送 權 ( 第 24 條 ) 公 開 上 映 權 ( 第 25 條 ) 公 開 演 出 權 ( 第 26 條 ) 公 開 傳 輸 權 ( 第 26 條 之 1) 公 開 展 示 權 ( 第 27 條 ) 改 作 權 ( 第 28 條 ) 編 輯 權 ( 第 28 條 ) 散 布 權 ( 第 28 條 之 1) 出 租 權 ( 第 29 條 ) 輸 入 權 ( 第 87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 因 此 機 關 自 然 擁 有 公 開 播 送 公 開 展 示 權 改 作 權 編 輯 權 公 開 傳 輸 權 散 布 權 及 授 權 第 三 者 使 用 之 權 利 但 是 機 關 沒 有 著 作 人 格 權, 所 以 應 以 原 創 作 者 掛 名 著 作 人, 而 且 在 修 改 時, 最 好 得 到 著 作 人 同 意, 較 不 會 有 紛 爭 Q12. 機 關 委 外 製 作 一 本 書, 並 簽 訂 本 書 所 有 版 權 歸 機 關 所 有, 在 此 約 定 內 容 也 包 括 圖 片 版 權 嗎? A: 機 關 委 外 製 作 一 本 書, 並 簽 訂 本 書 所 有 版 權 歸 機 關 所 有, 既 然 稱 本 書, 解 釋 上 當 然 包 含 書 籍 內 容 的 各 種 著 作, 無 論 是 語 文 照 片 圖 形 美 術 等 等, 所 以 當 然 包 含 圖 片 版 權 除 非 該 書 的 圖 片 本 身, 不 是 受 委 託 人 所 創 作, 而 是 受 委 託 人 依 據 著 作 權 法 第 52 條 引 用 他 人 著 作 而 來 此 種 情 形, 受 委 託 人 無 從 把 圖 片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轉 讓 給 機 關 而 圖 片 的 著 作 權, 應 歸 原 來 圖 片 的 創 作 者 所 有 35

Q13. 出 版 公 司 委 託 特 約 攝 影 拍 攝 照 片, 在 與 特 約 記 者 終 A: 止 合 約 後, 出 版 社 能 否 就 先 前 特 約 記 者 所 拍 攝 的 照 片, 另 使 用 在 其 他 書 籍 上? 出 版 公 司 委 託 特 約 攝 影 拍 攝 照 片, 依 據 著 作 權 法 第 12 條 規 定, 如 果 雙 方 沒 有 特 別 約 定, 著 作 權 歸 特 約 攝 影 所 有, 但 是 出 版 公 司 得 利 用 該 著 作, 所 謂 得 利 用 該 著 作, 是 指 依 當 時 出 版 公 司 出 資 的 目 的 來 觀 察 利 用 範 圍 如 果 該 特 約 攝 影 沒 有 參 與 書 籍 的 企 劃, 純 然 受 委 託 拍 攝 某 地 或 某 人 像 的 照 片, 拍 攝 後 就 交 給 出 版 公 司, 則 出 版 公 司 可 以 重 複 利 用 該 照 片, 縱 使 特 約 記 者 離 職, 仍 然 可 以 使 用 不 過 如 果 特 約 記 者 參 與 某 套 書 的 企 劃, 該 照 片 顯 然 只 為 該 套 書 而 拍, 目 的 僅 在 為 該 套 書 而 使 用, 理 論 上, 出 版 公 司 不 得 使 用 在 其 他 書 籍 上 不 過 如 果 使 用 在 原 來 企 劃 的 書 籍, 該 書 籍 在 出 版 公 司 與 特 約 記 者 終 止 合 約 後, 仍 然 有 再 版, 則 此 再 版 的 使 用, 仍 然 屬 於 原 來 利 用 的 目 的 範 圍, 出 版 社 的 利 用, 仍 然 合 法 36

第 三 篇 著 作 權 的 客 體 Q1. 什 麼 是 受 保 護 的 著 作? 受 保 護 的 著 作, 須 要 具 備 什 A: 麼 要 件? 什 麼 是 著 作, 依 據 著 作 權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著 作 的 定 義, 著 作 是 指 : 屬 於 文 學 科 學 藝 術 或 其 他 學 術 範 圍 之 創 作 不 過, 如 果 依 照 學 理, 受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的 著 作, 須 符 合 下 列 四 個 要 件 : ( 一 ) 須 具 有 原 創 性 在 學 說 上, 受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的 著 作, 須 具 有 原 創 性 (originality) 這 個 要 件, 已 經 普 遍 被 實 務 承 認, 而 形 成 通 說 例 如 最 高 法 院 97 台 上 1587 號 刑 事 判 決 謂 : 經 查 著 作 權 法 所 稱 之 著 作, 係 指 屬 於 文 學 科 學 藝 術 或 其 他 學 術 範 圍 之 創 作, 著 作 權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定 有 明 文 是 必 具 有 原 創 性 之 人 類 精 神 上 創 作, 且 達 足 以 表 現 作 者 之 個 性 或 獨 特 性 之 程 度 者, 始 享 有 著 作 權, 而 受 著 作 權 法 之 保 護 而 所 謂 獨 立 創 作 乃 指 著 作 人 為 創 作 時, 未 接 觸 參 考 他 人 先 前 之 著 作 ; 凡 經 由 接 觸 並 進 而 抄 襲 他 人 著 作 而 完 成 之 作 品 即 非 屬 原 創 性 之 著 作, 並 非 著 作 權 法 上 所 定 之 著 作 依 這 個 判 決 意 旨, 所 謂 原 創 性, 解 釋 上 尚 包 含 兩 個 內 涵 : 37

1 獨 立 創 作 ( 原 始 性 )(independent creation): 著 作 必 須 獨 立 創 作, 而 不 是 抄 襲 他 人 完 成 獨 立 創 作 的 原 始 性, 才 具 有 原 創 性 但 是 原 創 性 的 要 求, 無 須 達 到 專 利 所 須 新 穎 性 的 前 所 未 有 的 要 求 同 院 100 年 台 上 2718 號 判 決 謂 : 著 作 權 法 所 謂 之 著 作, 係 指 屬 於 文 學 科 學 藝 術 或 其 他 學 術 範 圍 之 創 作, 著 作 權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定 有 明 文 故 本 於 自 己 獨 立 之 思 維 智 巧 技 匠 而 具 有 原 創 性 之 創 作, 即 享 有 著 作 權 但 原 創 性 非 如 專 利 法 所 要 求 之 新 穎 性, 倘 非 重 製 或 改 作 他 人 之 著 作, 縱 有 雷 同 或 相 似, 因 屬 自 己 獨 立 之 創 作, 具 有 原 創 性, 同 受 著 作 權 法 之 保 障 就 是 表 明 這 樣 的 意 思 例 如 甲 去 遊 野 柳, 寫 一 遊 記, 乙 也 去 遊 野 柳, 寫 一 遊 記, 兩 者 文 字 類 似, 但 是 乙 沒 有 接 觸 過 甲 的 創 作, 甲 乙 的 文 字 雖 然 類 似, 但 是 乙 因 沒 有 接 觸 過 甲 的 著 作, 而 是 獨 立 創 作, 而 不 是 抄 襲 甲 的 創 作, 所 以 乙 不 侵 害 甲 的 著 作 權 乙 的 創 作, 仍 然 認 為 有 原 創 性 2 創 作 性 (creativity): 原 創 性 雖 然 不 必 須 達 到 專 利 法 前 所 未 有 的 新 穎 性 要 求, 但 是 仍 必 須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精 神 作 用, 足 以 表 現 著 作 人 的 個 性 及 獨 特 性 方 可 如 果 著 作 的 精 神 作 用 程 度 甚 低, 無 從 受 到 保 護 例 如 最 高 法 院 97 台 上 1921 號 判 決 謂 : 按 著 作 權 法 之 著 作, 38

指 屬 於 文 學 科 學 藝 術 或 其 他 學 術 範 圍 之 創 作, 語 文 著 作 亦 為 著 作 權 法 所 稱 之 著 作, 著 作 權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分 別 定 有 明 文 惟 語 文 著 作 受 著 作 權 法 之 保 護, 必 須 其 內 容 具 有 作 者 之 創 意 表 達 或 創 作 性 格, 即 所 謂 具 有 原 創 性, 始 屬 之 原 判 決 以 上 訴 人 之 錦 通 公 司 網 站 網 頁 載 有 如 新 公 司 享 有 語 文 著 作 權 之 產 品 目 錄 作 為 上 訴 人 犯 罪 之 依 據 惟 該 產 品 目 錄, 係 就 相 關 產 品 之 成 分 用 途 效 果 使 用 步 驟 及 方 法 加 以 說 明 然 如 僅 屬 對 該 項 商 品 之 成 分 用 途 步 驟 及 注 意 事 項 等 作 單 純 之 描 述, 為 同 種 類 商 品 在 使 用 或 其 用 途 上 之 共 通 特 徵 使 然, 而 必 須 為 同 一 或 類 似 之 描 述, 則 其 表 達 方 法 是 否 具 有 原 創 性 而 屬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之 範 疇, 即 值 研 酌 同 院 93 台 上 5474 刑 事 判 決 謂 : 告 訴 人 僅 在 一 般 市 面 上 流 通 之 蕾 絲 花 紋 圖 樣 上 加 上 日 文 字 樣, 顯 然 無 法 表 現 出 告 訴 人 獨 有 之 個 性 及 獨 特 性, 即 不 具 有 原 創 性, 非 屬 著 作 權 法 所 稱 之 美 術 著 作, 自 不 受 著 作 權 法 之 保 護 上 述 兩 個 判 決 中 的 文 字, 都 是 因 不 具 著 作 最 低 限 度 之 創 作 性 (minimal requirement of creativity ), 而 不 受 保 護 ( 二 ) 須 具 有 客 觀 化 的 一 定 形 式 39

1 著 作 權 所 保 護 的 是 思 想 和 感 情 的 表 現 形 式, 而 不 是 思 想 和 感 情 的 本 身 一 定 的 思 想 和 感 情, 用 文 字 加 以 表 現 是 語 文 著 作, 用 色 彩 加 以 表 現 是 美 術 著 作, 用 樂 譜 加 以 表 現 是 音 樂 著 作, 用 照 片 加 以 表 達 是 攝 影 著 作 著 作 權 法 第 10 條 之 1 規 定 : 依 本 法 取 得 之 著 作 權, 其 保 護 僅 及 於 該 著 作 之 表 達, 而 不 及 於 其 所 表 達 之 思 想 程 序 製 程 系 統 操 作 方 法 概 念 原 理 發 現 就 是 在 指 著 作 是 在 保 護 表 達 (express), 而 不 是 觀 念 或 思 想 本 身 因 為 觀 念 和 思 想 如 果 也 受 到 著 作 權 的 保 護, 將 使 人 類 的 言 論 與 表 達 自 由, 受 到 傷 害, 反 而 不 利 於 文 化 的 發 展,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的 立 法 本 意 ( 第 1 條 ) ( 三 ) 須 屬 於 文 學 科 學 藝 術 或 其 他 學 術 範 圍 的 創 作 所 謂 著 作, 是 屬 於 文 學 科 學 藝 術 或 其 他 學 術 範 圍 的 創 作 而 文 學 科 學 藝 術 或 其 他 學 術 範 圍 的 創 作, 是 屬 於 知 識 的 文 化 的 概 括 概 念 基 本 上, 下 列 著 作, 都 是 屬 於 文 學 科 學 藝 術 或 其 他 學 術 範 圍 的 創 作 :1 語 文 著 作 ;2 音 樂 著 作 ;3 戲 劇 舞 蹈 著 作 ;4 美 術 著 作 ;5 攝 影 著 作 ;6 圖 形 著 作 ;7 視 聽 著 作 ;8 錄 音 著 作 ;9 建 築 著 作 ;10 電 腦 1 相 關 判 決 可 參 最 高 法 院 99 年 度 台 上 字 225 號 刑 事 判 決, 最 高 法 院 97 年 台 上 字 3914 號 刑 事 判 決, 最 高 法 院 97 年 台 上 字 1587 號 刑 事 判 決 等 40

程 式 著 作 ( 著 作 權 法 第 5 條 ) 也 有 不 屬 於 這 十 種 著 作, 但 是 也 具 有 文 學 科 學 藝 術 或 其 他 學 術 範 圍 的 創 作 的 性 質 的, 例 如 象 棋 的 棋 譜 而 如 農 夫 所 創 作 新 的 植 物 種 苗, 或 工 程 師 所 創 作 的 半 導 體 積 體 電 路 布 局 等, 就 不 是 文 學 科 學 藝 術 或 其 他 學 術 範 圍 的 創 作, 而 不 受 著 作 權 法 的 保 護 ( 四 ) 須 不 是 法 律 所 特 定 排 除 保 護 的 標 的 基 於 公 益 或 其 他 理 由, 有 下 列 標 的, 不 受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 第 9 條 ) : 1 憲 法 法 律 命 令 或 公 文 : 因 為 在 文 明 法 治 社 會, 憲 法 法 律 命 令 或 公 文, 都 是 應 廣 為 一 般 人 所 周 知, 不 適 於 用 著 作 權 保 護 上 述 的 公 文, 包 含 包 括 公 務 員 於 職 務 上 草 擬 之 文 告 講 稿 新 聞 稿 及 其 他 文 書 上 述 憲 法 法 律 命 令 或 公 文, 實 務 上 認 為 包 含 本 國 外 國 的 憲 法 法 律 命 令 公 文 在 內 例 如 外 國 政 府 的 施 政 大 綱, 即 不 受 我 國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98 年 11 月 13 日 電 子 郵 件 981113a 號 函 ) 又 上 述 法 律 或 命 令, 其 目 的 既 在 廣 為 一 般 民 眾 所 週 知, 故 解 釋 上 應 從 廣 義, 除 國 家 之 法 令 外, 各 種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之 法 規 亦 包 含 在 內 例 如 縣 ( 市 ) 村 里 幹 事 服 務 ( 勤 ) 要 點, 仍 屬 不 受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的 法 令 ( 經 41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96 年 03 月 06 日 智 著 字 第 09600077550 號 函 ) 2 中 央 或 地 方 機 關 就 前 述 的 憲 法 法 律 命 令 公 文 作 成 之 翻 譯 物 或 編 輯 物 : 例 如 國 民 大 會 翻 譯 的 世 界 各 國 憲 法 經 濟 部 編 的 公 司 法 函 釋 法 令 彚 編, 都 沒 有 著 作 權 又 該 條 文 所 稱 之 中 央 或 地 方 機 關 並 未 區 分 為 本 國 或 外 國 機 關, 自 不 限 於 本 國, 解 釋 上 應 包 括 外 國 政 府 之 機 關 (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89 年 11 月 23 日 ( 八 九 ) 智 著 字 第 89600932 號 ) 3 標 語 及 通 用 之 符 號 名 詞 公 式 數 表 表 格 簿 冊 或 時 曆 : 這 些 標 的, 是 因 為 欠 缺 著 作 所 須 的 最 低 的 創 作 性 標 準, 所 以 明 列 不 得 為 著 作 權 的 標 的 4 單 純 為 傳 達 事 實 之 新 聞 報 導 所 作 成 之 語 文 著 作 : 這 裏 的 單 純 為 傳 達 事 實 之 新 聞 報 導 所 作 成 之 語 文 著 作, 限 於 枯 燥 無 味 (arid) 或 沒 有 個 性 (impersonal) 的 語 文 著 作, 不 包 含 圖 片 或 影 片 在 內, 也 不 包 含 具 有 記 者 創 作 個 性 的 新 聞 分 析 和 新 聞 描 述 在 內 5 依 法 令 舉 行 之 各 類 考 試 試 題 及 其 備 用 試 題 : 例 如 依 憲 法 86 條 規 定 的 公 務 員 任 用 考 試, 如 高 普 特 考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如 律 師 醫 師 建 築 師 會 計 師 等 執 照 42

考 試, 即 上 述 依 法 令 舉 行 之 各 類 考 試 依 實 務 上 解 釋, 這 依 法 令 舉 行 之 各 類 考 試 試 題 及 其 備 用 試 題, 限 於 依 本 國 法 令, 不 包 含 依 外 國 法 令, 所 以 托 福 試 題, 被 認 為 仍 受 我 國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 參 見 內 政 部 民 國 81 年 8 月 21 日 台 81 內 著 字 第 8112063 號 函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電 子 郵 件 960109a 號 函 ) 又 依 台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78 條 規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之 著 作, 在 台 灣 地 區 係 依 我 著 作 權 法 受 保 護 因 此, 因 中 國 大 陸 大 考 的 試 題, 非 依 我 國 法 令 所 舉 行 之 考 試, 其 考 試 試 題 及 其 備 用 試 題, 如 合 於 本 法 第 3 條 對 於 著 作 之 定 義 者, 仍 享 有 著 作 權 (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99 年 7 月 26 日 電 子 郵 件 990726a 號 函 ) Q2.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 憲 法 法 律 命 令 或 公 文, 不 得 為 著 作 權 之 標 的, 實 務 上 究 竟 有 哪 些 具 體 例 子? A: 著 作 權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規 定 : 下 列 各 款 不 得 為 著 作 權 之 標 的.. 一 憲 法 法 律 命 令 或 公 文 依 主 管 機 關 的 函 釋, 下 列 具 體 例 子, 被 認 為 是 屬 於 不 得 為 著 作 權 標 的 的 憲 法 法 律 命 令 或 公 文 :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