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 水 福 音 教 會 登 山 寶 訓 淺 探 第 四 課 : 鹽 和 光, 律 法 尹 道 先 4-1 第 四 課 : 鹽 和 光, 律 法 (5:13-5:20) 登 山 寶 訓 像 是 耶 穌 所 有 教 訓 中 的 一 篇 宣 言, 因 為 耶 穌 親 自 宣 告 了 祂 對 跟 隨 者 的 要 求 : 所 是 和 所 行 (to be and to do) 我 認 為 對 登 山 寶 訓 的 目 的 最 好 的 概 括, 或 者 說 最 清 楚 地 表 明 了 登 山 寶 訓 對 現 代 世 界 的 挑 戰, 就 是 兩 個 詞 : Christian counter-culture, 基 督 徒 的 逆 文 化 John Stott,<The Message of the Sermon on the Mount> 一 八 福 之 後 : 這 段 聖 經 是 登 山 寶 訓 的 引 言 ( 總 論 )(5:3-20) 這 一 段 中 的 後 一 半, 是 在 即 將 進 入 主 體 ( 言 行 )(5:21-7:12) 之 前 是 從 基 本 原 則 開 始 進 入 生 活 言 行, 從 理 論 逐 漸 轉 到 應 用 的 一 個 概 述 性 的 過 渡 亦 即 耶 穌 教 導 門 徒, 從 應 是 怎 樣 的 人 (to be)( 八 福 ) 轉 到 應 有 怎 樣 的 責 任 行 為 (to do), 從 自 身 蒙 福 轉 到 如 何 造 福 世 界 榮 耀 上 帝 1 提 出 兩 個 基 本 事 實 : 基 督 徒 不 屬 世 界, 所 以 不 應 以 世 界 的 思 想 價 值 觀 ( 文 化 ) 來 行 事 為 人 但 又 活 在 世 界 中, 不 可 以 也 不 可 能 脫 離 世 界 所 以 基 督 徒 應 當 有 平 衡 全 面 符 合 聖 經 的 價 值 觀 生 活 觀 處 事 觀 兩 個 突 出 的 詞 : 你 們, 世 上, 既 有 區 別, 又 有 聯 系 ; 要 影 響 對 方, 而 不 要 被 對 方 影 響 2 三 個 特 點 : (1) 舊 約 與 新 約 的 聯 系 : 新 約 天 國 時 期 不 能 忽 視 舊 約 天 國 預 備 時 期 頒 布 的 律 法 (2) 個 人 與 整 體 的 關 系 : 從 前 面 的 他 們 你 們 的 複 數 到 鹽 和 光 的 單 數 ( 教 會 的 重 要 和 作 用 ) (3) 門 徒 與 耶 穌 的 關 系 : 從 八 福 中 的 他 們 到 11 節 開 始 的 你 們 和 我, 到 17 節 以 後 以 我 為 主,18 節 第 一 次 出 現 我 ( 實 在 ) 告 訴 你 們 二 鹽 的 隱 喻 (5:13): 1 鹽 喻 的 解 釋 : 鹽 有 多 種 功 用, 能 吃 的 純 鹽 : 調 味 立 約 ( 利 2:13, 民 18:19), 不 能 吃 的 鹽 土 : 防 腐 從 下 文 看, 應 該 是 指 為 防 腐 的 鹽 土, 失 味 是 由 于 鹽 土 中 的 非 鹽 假 鹽 太 多 2 鹽 喻 的 教 訓 : 世 上 門 徒 天 國 的 特 質, 應 減 緩 罪 惡 世 界 的 腐 敗 失 味 的 鹽 : 貌 似 而 實 非 假 門 徒 假 基 督 徒, 太 7:21-23 或 敗 壞 的 門 徒 基 督 徒, 林 前 5:5 警 戒 門 徒, 從 與 世 人 相 處 的 關 系 和 結 果, 來 省 察 自 己 是 否 是 真 有 鹽 味 神 的 生 命 天 國 的 特 質, 以 及 是 否 是 真 正 發 揮 鹽 的 功 用 三 光 的 隱 喻 (5:14-16): 1 光 喻 的 解 釋 : 光 的 功 用 : 照 亮 ( 消 除 黑 暗 ), 從 而 帶 來 光 明 方 向 力 量 你 們 的 光 = 你 們 的 好 行 為 2 光 喻 的 教 訓 : 正 面 闡 述 世 上 門 徒 責 無 旁 貸 不 能 隱 藏 的 本 份 在 世 人 面 前 有 好 行 為 勉 勵 激 勵 門 徒 公 開 地 勇 敢 地 積 極 地 為 神 作 美 好 見 證 ( 從 好 行 為 開 始 ( 工 作 中 日 常 生 活 中 ), 延 及 信 仰 生 活 見 證 : 飯 前 感 恩, 車 上 讀 經, 傳 福 音 ) 基 督 教 就 是 要 給 人 看 見 有 人 說 得 好 : 不 可 能 有 秘 密 的 門 徒 存 在, 因 為 不 是 秘 密 破 壞 了 門 徒 的 身 份, 就 是 門 徒 的 身 份 破 壞 了 秘 密 一 個 人 的 基 督 信 仰 應 該 給 所 有 的 人 看 得 見 巴 克 萊 4-1
活 水 福 音 教 會 登 山 寶 訓 淺 探 第 四 課 : 鹽 和 光, 律 法 尹 道 先 4-2 鹽 還 有 失 味 假 冒 的 可 能 ( 消 極 面 ), 但 是 光 卻 絕 無 可 能 有 不 發 光 的 光, 或 者 假 光 耶 穌 用 黑 白 分 明, 絕 無 模 糊 妥 協 餘 地 的 光 的 隱 喻, 進 一 步 從 積 極 面 強 調, 天 國 門 徒 用 好 行 為 榮 耀 天 上 的 父 的 重 要 性 必 要 性 3 光 喻 是 對 門 徒 的 最 大 榮 譽 : 約 8:12,9:5 光 喻 也 是 對 門 徒 的 提 醒 和 警 戒 : 林 後 4:4-7, 16 基 督 徒 不 是 靠 行 為 得 救, 卻 應 用 行 為 傳 福 音 ; 基 督 徒 的 好 行 為 不 是 為 了 得 人 的 稱 讚, 而 是 為 了 榮 耀 天 上 的 父 凡 事 依 靠 神 恩, 盡 心 竭 力 發 光 ; 凡 事 感 謝 神 恩, 謙 卑 虛 己 隱 藏 四 正 確 認 識 和 遵 行 律 法 (5:17-20): ( 請 參 看 尹 道 先 龐 婉 華 編 寫 的 羅 馬 書 淺 探 第 五 課 中 關 于 律 法 的 討 論, 以 及 附 錄 的 圖 解 : 律 法 與 我 們 的 關 系 ) 舊 約 藏 新 約, 新 約 彰 舊 約 奧 古 斯 丁 (In the Old Testament the New is concealed, in the New, the Old is revealed.) 1 概 論 :5:17-20 是 聖 經 最 難 解 釋 經 文 之 一 耶 穌 多 次 提 到 天 國 律 法 先 知 誡 命 義 耶 穌 所 指 的 律 法, 就 是 完 整 的 舊 約 聖 經, 即 耶 和 華 獨 一 真 神, 通 過 摩 西 ( 主 要 ) 和 其 他 先 知 向 祂 的 選 民 傳 達 的 話 命 令 以 十 誡 為 基 礎, 包 括 其 它 教 訓, 例 如 起 誓 禁 食 在 十 誡 中 就 沒 有 提 到 前 一 半 經 文 (17-18) 是 有 關 耶 穌 與 律 法, 後 一 半 經 文 (19-20, 所 以, 承 上 ) 是 有 關 門 徒 與 律 法 與 整 本 聖 經 結 合 起 來, 這 一 段 可 以 說 是 聖 經 中 最 簡 練 最 深 刻 的 闡 述 罪 人 如 何 能 夠 靠 著 耶 穌 因 信 白 白 稱 義 和 因 信 操 練 成 聖 ( 義 ) 的 經 文 (1) 怎 樣 進 天 國 ( 罪 人 能 得 拯 救 得 永 生,20)? 耶 穌 對 比 兩 種 義 : 文 士 和 法 利 賽 人 的 義 : 憑 私 意, 靠 己 力 ; 勝 于 他 們 而 能 進 天 國 的 義 : 憑 信 心, 靠 耶 穌 ( 羅 3:23-28) 因 信 白 白 稱 義 (2) 怎 樣 在 天 國 能 稱 為 大 ( 門 徒 能 得 稱 讃 得 獎 賞,19)? 強 調 人 要 行 義 : 林 前 4:5, 彼 前 1:7, 啟 19:8 憑 信 心, 靠 神 的 話 和 神 的 靈, 自 己 遵 行 也 教 訓 別 人 遵 行 誡 命 因 信 操 練 成 聖 2 律 法 的 功 用 : (1) 讓 人 知 罪 : 羅 7:7( 非 因 律 法, 我 就 不 知 何 為 罪 ), 羅 2:14-15( 律 法 功 用 刻 在 心 裏, 沒 有 律 法 的 人 的 是 非 之 心 ( 良 心 )= 律 法 ) (2) 求 神 憐 憫 : 羅 3:19-20, 律 法 驅 使 人 來 尋 求 神 的 憐 憫, 不 是 讓 人 知 罪 以 後 去 靠 己 勝 罪 向 神 認 罪 悔 改 : 對 己 要 悔 改 ( 約 一 1:9), 對 人 要 賠 償 ( 路 19 章, 撒 該 ) 求 神 引 導 眷 顧 : 詩 119:105( 袮 的 話 是 我 腳 前 的 燈, 是 我 路 上 的 光 ),36,92 (3) 實 現 公 義 : 如 以 眼 還 眼, 讓 人 知 罪 而 限 制 罪 控 制 罪 懲 罰 犯 罪 者 不 擴 大 罪 惡 (4) 引 到 基 督 : 加 3:23-25, 律 法 是 我 們 訓 蒙 的 師 傅, 引 我 們 到 基 督 那 裡, 使 我 們 因 信 稱 義 這 是 律 法 最 重 要 最 根 本 最 主 要 的 功 用, 忽 視 或 輕 視 了 這 一 功 用, 就 不 可 能 正 確 理 解 和 應 用 律 法 如 果 讀 律 法 用 律 法 不 能 把 我 們 引 到 基 督 面 前, 而 是 陷 入 想 竭 力 遵 行 律 法 以 稱 義 ( 自 義 律 法 主 義 ), 就 完 全 迷 失 了 尋 求 神 的 方 向, 也 徹 底 喪 失 了 敬 虔 的 意 義 當 然, 也 應 避 免 另 外 一 個 極 端, 就 是 把 基 督 耶 穌 帶 來 的 福 音, 和 律 法 對 立 起 來, 否 定 律 法 這 種 對 福 音 的 誤 解 ( 毀 謗 ), 也 必 然 會 導 致 對 神 冒 犯 對 己 受 害 ( 羅 6:1-2,3:7-8) 讓 我 們 牢 牢 記 住, 耶 穌 是 律 法 的 主 角 ( 作 為 人, 在 地 上 生 在 律 法 以 下, 加 4:4-5), 耶 穌 更 是 律 法 的 主 人 ( 作 為 神, 從 天 上 來 成 全 律 法, 太 5:17)! 4-2
活 水 福 音 教 會 登 山 寶 訓 淺 探 第 四 課 : 鹽 和 光, 律 法 尹 道 先 4-3 3 律 法 的 成 全 : 面 臨 的 張 力 : 一 點 一 劃 不 能 廢 去 (5:18) 和 先 前 的 條 例 因 軟 弱 無 益 所 以 廢 掉 了 ( 來 7:18), 該 如 何 解 釋? 兩 種 解 釋 (1) 用 律 法 分 成 三 類 來 解 釋 : 道 德 律 民 事 律 禮 儀 律, 認 為 耶 穌 所 指 不 能 廢 去 的 只 是 道 德 律 主 要 問 題 ( 困 難 ): 聖 經 中 ( 耶 穌 和 使 徒 ) 沒 有 把 律 法 清 楚 地 分 成 三 類 : 聖 經 中 也 沒 有 提 供 我 們 能 夠 區 分 各 類 律 法 的 原 則 : 我 們 人 不 但 很 難 嚴 格 清 楚 地 區 分 律 法 的 性 質, 而 且 根 本 無 權 來 劃 分 因 為 律 法 是 神 定 的, 要 劃 分 也 只 能 由 神 來 劃 分 例 如 : 出 現 在 十 誡 中 的 守 安 息 日, 是 禮 儀 律 還 是 道 德 律? 是 否 該 廢? 實 際 上 從 違 背 神 的 命 令 就 是 罪 惡, 就 是 非 道 德 的 觀 點 來 講, 所 有 的 律 法 都 是 道 德 律 ( 因 為 都 是 神 的 命 令 ), 犯 了 一 條 就 是 犯 了 眾 條 ( 雅 2:10) (2) 用 耶 穌 是 律 法 的 主 來 解 釋 : 以 耶 穌 為 中 心, 把 律 法 和 先 知 不 能 廢 掉 ( 消 極 面 ), 與 耶 穌 來 乃 是 要 成 全 ( 積 極 面 ) 結 合 起 來 考 慮 耶 穌 並 沒 有 停 留 在 說 律 法 的 一 點 一 劃 也 不 能 廢 去, 更 重 要 的 是 接 著 說 都 要 成 全, 並 且 是 祂 來 成 全 換 句 話 說, 不 能 孤 立 地 從 字 面 去 機 械 地 靜 止 地 解 釋 律 法 不 能 廢 掉, 或 按 人 的 想 法 和 邏 輯 推 理 來 解 釋 律 法 不 能 廢 掉, 而 應 該 把 不 能 廢 掉 看 作 是 耶 穌 來 成 全 律 法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所 以, 所 有 對 律 法 的 解 釋, 都 應 聯 系 到 耶 穌, 以 耶 穌 為 中 心 來 解 釋, 按 耶 穌 的 指 導 來 解 釋 才 不 致 有 誤 也 可 以 說, 耶 穌 是 律 法 和 先 知 ( 舊 約 聖 經 ) 合 理 的 唯 一 的 權 威 的 榮 耀 的 延 續 和 發 展 這 樣, 我 們 因 信 ( 耶 穌 ) 廢 了 律 法 嗎? 斷 乎 不 是! 更 是 堅 固 律 法! ( 羅 3:31) 從 整 本 聖 經 的 教 導 來 看, 耶 穌 從 三 方 面 成 全 律 法 在 有 關 律 法 先 知 的 要 求 遵 行 方 面 : 耶 穌 從 完 全 聖 潔 公 義 良 善 的 生 命 活 出 來 的 一 生, 滿 足 了 律 法 的 一 切 要 求 ( 太 3:15, 約 19:4, 來 4:15) 在 有 關 律 法 先 知 的 預 言 預 表 方 面 : 耶 穌 的 一 生 經 歷, 完 美 地 實 現 了 律 法 先 知 所 有 的 預 言 預 表 應 許 ( 太 11:12-13, 路 24:44, 特 別 是 在 救 恩 方 面 ( 獻 祭 贖 罪 ), 本 物 代 替 了 影 兒 ( 來 10:1, 西 2:17) 在 有 關 律 法 先 知 的 功 用 目 的 方 面 : 耶 穌 揭 示 了 律 法 的 精 意 ( 只 是 我 告 訴 你 們 ) 所 以 對 律 法 內 容 是 留 是 廢 是 改, 怎 樣 解 釋 和 如 何 應 用, 一 切 耶 穌 作 主, 包 括 耶 穌 求 父 賜 下 的 保 惠 師 聖 靈 對 使 徒 進 入 真 理 的 默 示 ( 徒 15 章, 加 5:6, 西 2:16-17) 例 如 廢 割 禮 和 飲 食 條 例, 廢 獻 祭 條 例 ( 本 物 已 經 代 替 了 影 兒 ), 從 守 安 息 日 到 守 主 日, 因 為 祂 是 律 法 的 主 林 前 9:19-23: 我 在 神 面 前 不 是 沒 有 律 法, 而 是 在 基 督 的 律 法 之 下 ( 新 譯 本 ) 路 9:35: 這 是 我 的 兒 子, 我 所 揀 選 的, 你 們 要 聽 祂 ( 聖 父 對 律 法 先 知 和 使 徒 代 表 的 莊 嚴 宣 告 ) 這 三 方 面 的 成 全 可 以 用 一 個 字 來 概 括 : 愛 耶 穌 無 私 和 無 比 的 大 愛, 因 為 愛 是 律 法 的 本 質, 更 是 神 的 本 質 : 太 5:17: 我 來 要 成 全 (fulfill) 律 法 ; 羅 13:8,10: 愛 就 完 全 (fulfill) 了 律 法 ; 太 22:35-40: 愛 是 律 法 和 先 知 一 切 的 總 綱 ; 約 一 4:8-9: 神 就 是 愛 耶 穌 降 世, 用 愛 替 我 們 滿 足 了 律 法 對 人 的 要 求, 得 到 永 生 ( 約 3:16); 耶 穌 升 天, 藉 著 聖 靈 將 神 的 愛 澆 灌 在 我 們 心 裏, 能 夠 遵 行 神 的 律 法, 彰 顯 神 的 榮 美 ( 羅 5:1-5, 來 13:21) 4-3
活 水 福 音 教 會 登 山 寶 訓 淺 探 第 四 課 : 鹽 和 光, 律 法 尹 道 先 4-4 (3) 關 于 誡 命 中 最 小 的 一 條 ( 或 : 律 法 的 一 點 一 劃 ) 不 能 廢 掉 的 其 它 一 些 考 慮 : 耶 穌 強 調 的 是 人 不 能 廢 掉 誡 命 中 最 小 的 或 一 點 一 劃, 即 人 不 能 廢 掉 誡 命 的 任 何 部 分 ( 當 然 也 不 能 加 添, 或 者 改 變 任 何 成 分 ), 只 有 律 法 的 主 有 資 格 有 權 柄 決 定 這 是 對 進 天 國 的 人 說 的 所 以 這 要 求 門 徒 ( 基 督 徒 ) 應 當 嚴 格 忠 實 于 聖 經, 這 是 極 端 重 要 的, 特 別 在 末 世 的 今 天 一 點 一 劃 不 能 廢 去 突 出 神 默 示 的 成 文 律 法, 而 非 形 形 色 色 人 的 口 傳 律 法, 或 人 的 解 釋 一 點 一 劃 不 能 廢 去, 用 絕 對 的 誇 張 的 語 氣 突 出 律 法 的 神 聖 重 要, 警 戒 我 們 千 萬 不 能 輕 忽 4 律 法 與 恩 典 : 從 祂 豐 滿 的 恩 典 裡, 我 們 都 領 受 了, 而 且 恩 上 加 恩 律 法 本 是 藉 著 摩 西 傳 的, 恩 典 和 真 理 都 是 由 耶 穌 基 督 來 的 ( 約 1:16-17) 面 臨 的 張 力 : 摩 西 與 耶 穌 的 關 系, 律 法 與 恩 典 的 關 系 (1) 律 法 與 恩 典 的 性 質 相 同 : 聖 潔 公 義 良 善 ( 羅 7:12); 因 為 本 質 相 同 : 都 是 出 于 神 以 神 為 中 心 的 ; 所 以 內 容 也 必 然 是 和 諧 的 ( 愛 : 約 3:16, 可 12:30-31, 羅 13:8-9) (2) 因 此, 律 法 與 恩 典 不 可 能 是 獨 立 無 關 的, 更 不 是 互 相 對 立 矛 盾 的 應 該 把 約 1:16, 17 節 連 在 一 起 來 看 藉 摩 西 頒 布 律 法 的 所 謂 律 法 時 代 也 充 滿 了 神 的 恩 典 首 先, 律 法 中 不 但 有 並 且 全 部 就 是 真 理, 因 為 是 神 頒 布 的, 而 這 就 是 最 大 的 恩 典 ( 詩 119:29) 不 少 聖 經 學 者 指 出, 新 約 約 翰 福 音 中 的 恩 典 和 真 理 對 應 于 舊 約 中 的 慈 愛 和 真 理 ( 詩 26:3, 更 新 研 讀 本 聖 經 ), 或 慈 愛 和 誠 實 ( 創 24:27,Spirit of the Reformation Study Bible; 出 34:6,ESV Study Bible) 所 以 不 能 對 約 1:17 根 據 字 面 作 機 械 割 裂 的 理 解, 將 舊 約 新 約 分 開 其 次, 律 法 誡 命 的 具 體 條 文 也 充 滿 了 神 的 恩 典 ( 如 讓 人 知 罪 限 罪 ) 第 三, 所 謂 律 法 時 代 也 滿 有 神 的 寬 容 和 恩 典 ( 如 對 以 色 列 人 的 背 逆 ), 否 則 早 就 滅 亡 了 ( 詩 119:17, 求 袮 用 厚 恩 待 袮 的 僕 人, 使 我 存 活 ) 而 所 謂 耶 穌 帶 來 的 恩 典 時 代 也 絕 不 可 以 忽 略 西 乃 山 的 律 法 誡 命, 反 而 要 按 照 耶 穌 的 闡 釋 ( 如 對 最 大 的 誡 命 的 解 釋 ), 隨 從 聖 靈 更 真 誠 地 遵 行 律 法 ( 羅 8:4, 使 律 法 的 義 成 就 (4137) 在 我 們 這 不 隨 從 人 體 只 隨 從 聖 靈 的 人 身 上 ) 律 法 中 有 恩 典, 恩 典 中 有 律 法 ( 羅 6:1-2,15-16) 兩 個 斷 乎 不 可! 耶 穌 來, 為 要 成 全 律 法, 不 是 廢 掉 律 法 ; 耶 穌 來, 使 律 法 和 先 知 中 已 有 的 真 理 更 清 晰, 已 有 的 恩 典 更 豐 滿, 完 成 神 和 諧 完 整 的 救 贖 計 劃 耶 穌 前 後 的 時 代, 本 質 是 相 同 的 4-4
活 水 福 音 教 會 登 山 寶 訓 淺 探 第 四 課 : 鹽 和 光, 律 法 尹 道 先 4-5 5 總 結 : 律 法 的 總 結 就 是 基 督, 使 凡 信 祂 的 都 得 著 義 ( 羅 10:4) 從 三 位 一 體 的 角 度 講, 耶 穌 與 聖 父 一 起 參 與 了 律 法 的 制 定 和 頒 布 從 耶 穌 完 全 的 神 性 來 講, 耶 穌 在 律 法 之 前, 耶 穌 在 律 法 之 上 從 道 成 肉 身 的 角 度 講, 耶 穌 以 聖 子 的 身 份 遵 行 了 律 法 的 要 求, 闡 釋 了 律 法 的 精 意 ( 愛 ), 實 現 了 律 法 的 預 言, 更 是 成 全 (5:17) 了 律 法 論 及 卻 不 可 能 完 成 的 救 贖, 使 人 因 信 白 白 稱 義 及 至 時 候 滿 足, 神 就 差 遣 他 的 兒 子, 為 女 子 所 生, 且 生 在 律 法 以 下, 要 把 律 法 以 下 的 人 贖 出 來, 叫 我 們 得 著 兒 子 的 名 分 ( 加 4:4-5) 從 耶 穌 完 全 的 人 性 來 講, 耶 穌 在 律 法 之 後, 耶 穌 在 律 法 之 下 從 差 保 惠 師 的 角 度 講, 耶 穌 藉 聖 靈 內 住 ( 你 們 既 為 兒 子, 神 就 差 他 兒 子 的 靈 進 入 你 們 的 心, 加 4:6) 繼 續 闡 釋 律 法, 幫 助 人 明 白 律 法 ( 耶 路 撒 冷 會 議, 徒 15:7-11); 更 是 幫 助 人 效 法 基 督 活 出 律 法, 完 全 基 督 的 律 法 ( 加 6:1-2), 使 人 因 信 操 練 成 聖 ( 羅 8:4: 使 律 法 的 義 成 就 在 我 們 這 不 隨 從 肉 體, 只 隨 從 聖 靈 的 人 身 上 羅 13:8: 凡 事 都 不 可 虧 欠 人, 唯 有 彼 此 相 愛, 要 常 以 為 虧 欠, 因 為 愛 人 的 就 完 全 了 律 法 ) 從 耶 穌 幫 助 人 成 聖 來 講, 耶 穌 與 律 法 相 伴, 耶 穌 在 律 法 之 中 我 們 是 世 上 的 鹽, 我 們 是 世 上 的 光 耶 穌 是 律 法 的 主! 耶 穌 是 律 法 的 王! 五 課 後 作 業 : 1 請 根 據 鹽 是 人 類 不 可 或 缺 的 調 味 品, 來 論 述 你 們 是 世 上 的 鹽 這 一 教 訓 2 在 同 事 和 不 信 主 的 人 面 前, 你 是 否 有 飯 前 感 恩 禱 告 的 見 證? 其 它 方 面 呢? 例 如 聊 天, 開 玩 笑, 游 樂, 采 購, 你 是 否 是 耶 穌 在 世 上 的 鹽 和 光? 3 如 果 我 們 竭 力 彰 顯 神 的 榮 光, 但 是 世 人 不 接 受 ( 參 約 1:5), 甚 至 反 對 攻 擊, 我 們 該 怎 麼 辦 呢? *4 律 法 與 恩 典 是 對 立 的 嗎? 律 法 與 恩 典 是 毫 無 關 系 嗎? 請 論 述 帶 來 恩 典 和 真 理 的 基 督 耶 穌 是 如 何 成 全 藉 著 摩 西 傳 的 律 法, 這 與 我 們 有 什 麼 重 要 關 系, 對 我 們 有 什 麼 實 際 意 義 5 請 預 習 (5:21-32), 背 誦 21 22 26-30 節 你 殺 過 人 嗎? 你 犯 過 奸 淫 嗎?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