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域 縱 橫 周 寶 念 認 人 識, 勞 但 勞 動 是 動 者 在 法 和 很 領 用 多 域 人 情, 單 對 形 位 下 是 其 勞 內 動 涵 者 法 與 和 領 外 用 域 延 人 內 儘 單 非 管 位 常 已 的 重 經 理 要 有 解 的 了 和 兩 較 界 個 爲 定 基 統 仍 本 一 然 概 性 感 到 疑 惑, 已 經 存 在 的 共 識 也 很 難 令 人 信 服 隨 着 勞 動 者 流 的 突 增 加, 又 帶 來 了 勞 動 者 和 用 人 單 位 在 不 同 地 域 不 同 理 解 的 動 讓 樣 文, 的 通 在 人 過 某 很 中 地 可 國 勞 能 內 動 在 地 法 另 與 適 一 澳 用 地 門 於 卻 勞 某 不 動 人 能 法, 通 律 該 過 的 人 勞 比 是 動 較 勞, 法 試 動 律 圖 法 保 廓 上 護 清 的 自 勞 己 地 動 的 與 者 權 澳, 益 門 而 對 本 同 衝 於 勞 動 者 與 用 人 單 位 理 論 與 實 踐 不 容 無 易 論 作 在 爲 理 勞 論 動 上 法 還 的 是 重 實 要 踐 主 中, 體 要, 說 如 清 何 楚 在 勞 法 動 律 者 中 的 對 內 勞 涵 動 和 者 外 的 延 範 都 作 用 出 人 界 單 定 位 是 之 立 間 法 形 者 成 必 和 須 存 解 在 決 的 問 關 題 係 的 在 自 內 然 地, 勞 動 者 一 般 是 指 圍 境 法 ( 以 下 簡 稱 勞 動 ) 第 條 規 定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與 動 與 說 內 關 之 的 係 企 業 個 者 合 體, 同 經 適 關 濟 用 係 組 本 織 法 ( 以 國 下 家, 統 機 依 稱 關 照 用 本 事 人 法 業 單 執 組 位 織 ) 和 社 與 從 會 之 外 團 形 延 體 成 和 勞 勞 及 動 按, 者 規 勞 定 動 國 應 法 家 實 機 行 所 關 勞 確 動 定 事 合 的 業 同 組 制 織 度 者 的 範 社 工 圍 會 勤 包 團 括 體 與 實 企 行 業 勞 形 動 成 合 勞 同 動 制 關 度 係 以 上 2 業 團 組 體 織 建 的 立 人 勞 員 動 ; 關 其 係 他 的 通 勞 過 動 勞 者, 動 而 合 公 同 務 與 員 國 人 和 家 員 比 ; 機 照 實 關 實 行 行 企 事 公 業 務 化 組 員 管 織 制 理 度 的 社 的 會 事 動 和 社 會 保 障 法 學 博 士, 中 國 青 年 政 治 學 院 法 律 系 教 師 * 勞 勞 動 法 中 的 勞 動 者 和 用 人 單 位 研 究 內 地 與 澳 門 之 比 較 一 勞 動 者 的 法 定 範 圍 妹 * 1
法 域 事 縱 業 橫 工 於 和 勞 組 進 動 織 城 法 和 務 社 工 所 會 調 團 經 整 體 商 的 勞 工 農 動 作 民 者 人 除 員 外 範,) 圍 以 現 及 役 而 農 軍 村 人 其 勞 和 他 動 家 的 者 庭 ( 一 保 鄉 些 姆 鎮 法 則 企 律 不 業 規 屬 職 對 中 動, 者 工 被 勞 作 稱 動 者 爲 者 工 作 有 作 出 時 者 了 也 界 被 定 澳 : 稱 門 爲 工 法 作 令 職 工 系 指 享 在 有 澳 號 在 門 澳 勞 門 動 勞 居 法 資 住 律 關 身 中 係 份, 中 勞 定 人 指 揮 士 將 其 工 作 活 動 通 過 合 約 提 供 予 一 直 接 僱 主 且 受 後 者 管 轄 之 從, 以 而 上 不 論 合 約 規 形 定 式 可 及 以 報 看 酬 出 的, 計 在 算 內 標 地 準, 者 是 與 用 人 單 位 及 係 規 勞 形 定 動 成 的 者 澳 勞 理 之 門 動 解 間, 的 關 形 而 法 係 成 法 律 律 則 的 管 並 從 自 轄 沒 僱 然 與 有 主 人 被 對 與, 管 勞 轄 動 法 者 調 的 理 整 關 指 解 的 係 揮 必 勞 上 與 然 動 着 被 涉 關 手 指 及 係, 揮 規 到 作 定 出 的 僱 勞 明 關 主 動 確 係 與 關 的 人 組 對 民 織 於 從 這 共 社 法 些 和 會 律 勞 國 團 規 動 境 體 定 者 內, 而 中 言 企 存 國 業, 在 家 與 機 個 之 關 體 建 經 事 立 濟 中 業 勞 組 組 動 織 織 合, 用 同 人 社 當 關 單 會 係 位 團 國 的 是 體 家 勞 指 機 動 也 關 者 在 可 時 中 事, 相 業 華 社 析 爲 會 ;1 勞 組 動 織 在 法, 內 包 地 上 括, 的 各 根 用 種 據 人 類 單 型 勞 的 位 動 企 法 對 業 此 的 國 規 家 定, 機, 可 關 以 從 事 以 業 下 組 目 幾 織 前 點 和 僅 加 社 僅 以 會 指 解 團 稱 體 和 機 位 個 關, 體 以 事 經 及 業 濟 個 組 體 織 經 屬 濟 社 於 組 會 織 團 勞, 體 動 但 是 法 排 否 除 成 所 了 爲 規 自 定 然 勞 的 人 動 ;2 法 用 人 各 所 單 種 規 位 類 定, 型 的 的 用 而 企 人 國 業 並 不 則 適 要 用 看 於 其 家 是 庭 否 保 與 姆 勞, 動 因 者 此 形 也 成 就 了 排 勞 除 動 了 關 家 係 庭 ;3 爲 由 於 用 人 勞 單 動 位 法 的 單 家 可 能 在 性 澳 及 號 門 澳 法 門 律 勞 中 資, 關 係 用 中 人 將 單 位 僱 主 被 稱 界 爲 定 爲 僱 : 主, 僱 主 澳 係 門 法 指 令 所 第 令 任 者 何 的 個 工 人 作 或 活 集 動 體, 按 而 照 不 與 論 合 約 者 形 簽 式 訂 及 的 報 工 酬 作 合 計 約 算 直 標 接 準 使 用 該 個 有 工 公 還 作 共 同 關 行 政 時 係, 方 規 包 面 定, 括 以 公 及 共 在 機 有 構 所 關 及 定 工 公 制 作 共 度 關 資, 係 可 本 上 實 機 施 受 構 於 公 所 務 有 員 章 本 活 程 法 動 所 方 令 管 面 不 的 制 實 施 一 的 切 於 機 法 24/89/M 家 構 的 庭 或 工 人 工 作 士 作 關 關 係 係 ;C) ;B) 本 爲 法 具 法 令 體 律 的 訂 或 規 定 實 際 服 亦 上 務 不 具 者 包 全 有 括 部 家 下 提 庭 列 供 關 的 服 係 工 務 及 作 關 及 同 膳 係 有 宿 體 自 者 系 主 :A) 之 權 間, 二 用 人 單 位 的 法 定 範 圍 第 24/89/M 2
並 透 過 整 體 定 價 所 立 合 約 而 産 生 的 工 作 關 係 ;D) 由 僱 主 法 與 域 非 縱 橫 工 住 此 作 本 可 地 以 工 將 作 澳 者 門 之 間 律 的 中 工 作 關 係 由 現 時 的 實 範 施 圍 的 解 特 釋 別 爲 規 所 則 管 及 制 任 何 據 居 從 者 以 形 上 成 簽 律 訂 規 有 定 工 可 作 以 合 看 約 出 的 個 目 人 前 或 內 集 地 體 與, 澳 但 門 家 勞 庭 動 除 法 外 領 域 用 與 單 者 不 位 屬 形 ( 於 成 僱 勞 了 主 動 ) 法 勞 法 領 動 定 域 關 範 的 係 圍 基 用 情 本 人 形 類 單 下 似 位,:1 ;2 才 成 爲 當 勞 家 國 動 庭 家 法 僱 機 領 傭 關 域 只 保 內 有 姆 的 在 時 用 與, 勞 家 人 動 庭 人 位 現 人 在 個 內 是 人 地 否 能 與 包 夠 澳 成 括 門 爲 自 勞 然 動 人 方 法 領 面 上 域, 的 澳 用 門 人 用 法 單 人 律 位 單 中 的 位 顯 法 ( 然 定 從 範 僱 根 圍 主 最 本 ) 大 上 的 的 承 可 認 不 能 了 同 性 自 則, 然 體 單 內 地 的 立 法 卻 將 自 然 人 排 除 了 而 具 利 加 體 勞 以 體 動 明 現 者 確, 具 勞 有 勞 動 平 動 法 等 法 的 通 法 第 過 律 列 地 舉 位 式, 的 不 方 受 法 歧 將 視 勞 是 動 勞 者 動 享 法 有 平 平 等 等 原 的 則 權 的 險 擇 動 職 安 業 全 的 衛 權 生 利 保 護 取 的 得 權 利 接 報 受 酬 條 職 的 規 業 權 定 技 利 能 勞 休 培 動 息 訓 者 休 的 享 假 權 有 的 利 平 權 享 等 利 受 就 社 業 獲 會 和 得 勞 選 和 動 福 權 利 權 利 同 時 提 請 勞 勞 動 動 法 爭 議 第 處 理 的 權 利 以 及 法 律 規 定 的 其 保 他 3 適 女 民 族 種 族 性 別 宗 教 信 仰 同 而 受 條 歧 規 視 定 勞 第 動 者 就 條 業, 不 因 婦 勞 提 享 分 高 合 婦 對 有 配 婦 女 與 原 男 的 則 女 的 子 工, 種 錄 平 實 用 或 等 行 的 者 標 同 就 崗 準 工 業 位 權 外 酬, 利 第 不 得 在 以 條 錄 性 規 用 別 定 職 爲 工 由 工 時 拒 資, 分 絕 除 配 錄 國 應 用 家 當 婦 規 遵 女 定 循 或 的 按 者 不 12 13 有 遇 澳 工 門 在 法 作 澳 令 爲 者 門 承 享 勞 認 有 動 對 同 法 等 所 律 就 有 號 中 業 人 澳 同 機 有 門 樣 此 會 勞, 可 權 以 資 利 及 關 找 在 係 到 就 有 業 關 及 條 勞 提 平 動 供 等 者 服 原 平 則 務 等 中 上 的 規 的 內 定 同 容 等, 如 待 所 4 性 條 基 規 別 於 定 不 信 論 一 仰 直 接 或 屬 間 條 組 接 所 織 的 規 性 定 政 別 的 見 歧 就 視 業 的 社, 權 效 會 尤 利 果 階 其 與, 層 婚 平 而 或 姻 等 不 社 或 原 論 會 家 則 其 背 庭, 種 景 狀 不 族 況 引 方 致 膚 面 任 色 何 二 面 等 規, 的 定 與 由 情, 男 於 況 並, 性 上 不 或 工 款 作 本 作 所 爲 屬 者 指 歧 利 係 的 視 於 平 原 者 社 等 則 會, 者 之 對 分 三 婦 娩 女 條 因 而 機 規 由 須 會 定 於 對 上 當 性 一 別 更 待 訂 改 遇 一 定 對 項 優 工 同 實 惠 作 一 際 的 及 僱 就 上 臨 主 業 時 不 提 方 平 性 供 三 勞 動 者 的 平 等 地 位 與 限 制 外 勞 第 24/89/M 第 4 第 3 第 4 第 34 3
法 域 同 縱 一 橫 之 以 價 或 格 同 或 等 效 能 價 訂 值 的 定 服 工 務 資, 時, 確 應 保 對 男 男 女 工 性 作 工 者 作 的 者 同 一 或 工 同 資 價 格 二 工 在 定 工 有 在 但 關 就 是 計 業 在 算 上 勞 基 獲 動 本 平 者 單 等 平 位 之 等 係 機 原 同 會 則 一 及 之 者 待 下, 遇 爲 法 中 了 令 對 保 男 護 女 本 平 地 勞 作 號 動 出 保 者 了 障, 詳 男 澳 細 女 門 規 勞 作 作 律 業 便 政 條 件 出 策 下 及 現, 勞 了 當 工 有 沒 權 關 有 限 利 合 制 綱 適 要 法 外 本 勞 地 勞 規 的 工 定 規 或 定 勞 一, 工 澳 在 不 門 同 足 法 等 時 律 成, 方 能 及 效 僱 率 用 號 的 非 就 工 本 法 地 引 務 勞 致 關 工 顯 係, 着 合 且 降 同 須 低 時 有, 勞 固 不 工 得 定 的 僱 期 權 用 限 利, 非 或 二 本 會 地 直 即 接 使 工 或 出 間 現 三 接 上 引 僱 款 致 用 所 作 載 爲 的 無 要 理 件 終, 當 止 須 會 勞 用 和 獨 立 組 給 別 批 與 增 每 示 長 一 的 生 傾 産 向 單, 位 得 的 號 以 行 輸 經 政 入 濟 許 勞 活 可 動 力 四 組 中 別 也 按 訂 作 市 定 出 場 非 了 需 本 規 要 地 定 勞 經 工 濟 的 環 境 僱 有 勞 臺 規 定 比, 對 較 在 於 內 外 地 來 和 並 勞 澳 沒 動 門 有 者 勞 象, 動 澳 在 法 門 內 領 那 地 域 可 樣 中 以 在 有 分 關 爲 勞 兩 法 動 種 律 者, 平 一 明 等 種 確 方 是 面 限 的 國 制 法 人 外 律 法 灣 律 規 香 定 港 主 要 集 澳 中 門 在 區 如 來 何 內 管 地 理 工 上, 作 如 的 勞 外 動 國 者 人 在 對 中 於 國 這 就 些 業 勞 管 動 理 者 和 是, 內 臺 各 灣 個 和 不 香 同 港 地 區 澳 相 門 對 居 於 民 非 在 本 區 就 業 勞 管 動 理 者 規 而 定 言 的 等 外 ; 地 另 勞 一 種 動, 者 定 人 本, 是 地 在 這 戶 指 地 種 具 籍 方 本 有 的 上 地 本 人 的 與 都 某 外 戶 是 些 地 籍 外 法 的 地 律 區 人 規 別, 定 一, 相 些 中 與 對 地 存 內 於 區 在 地 對 有 的 本 來 戶 地 歧 本 籍 人 地 視 制 工 度 而 和 作 緊 言 密, 限 任 外 相 制 何 地 連 不 人 具 的 本 實 有 地 規 做 暫 際 住 上 好 農 證 限 制 民 外 了 進 來 外 城 人 地 務 口 人 工 就 員 業 在 證 管 本 管 地 理 和 的 就 服 業 度 務 工 由 作 於 的 這 通 年 一 知 國 制 中 務 度 院 指 的 辦 出 實 公 要 施 廳 取, 關 在 消 對 於 實 行 制 各 農 件 行 民 專 業 進 爲 和 城 農 工 務 種 民 尤 工 就 設 其 業 置 是 的 特 不 登 殊 合 行 記 理 業 專 限 和 案 制 工 等 ; 種 包 逐 要 括 求 步 行 實 的 政 技 行 審 暫 術 批 住 資 證 格 職 一 業 健 證 工 康 管 種 等 理 條 限 地 方 對 先 農 後 民 進 工 行 和 了 城 鎮 籍 居 制 民 度 應 的 一 改 視 革 同, 仁 如 等 取 等 消 城 目 市 前 或, 農 在 村 內 戶 地 口 的 的 很 區 多 ; 者 別, 不 不 合 再 理 有 的 農 法 村 律 戶 規 口 定 ; 同 時 也 有 很 多 地 方 先 後 廢 除 了 對 外 地 勞 動 第 12/GM/88 第 9 2003 第 52/95/M 第 4/98/M 4
2 3 法 域 縱 橫 結 法 憲 第 工 法 會 和 是 條 勞 規 勞 動 定 動 者, 法 組 中 織 華 工 人 會 勞 民 法 動 共 者 和 等 享 國 有 公 律 組 民 中 織 有 都 和 言 有 參 論 明 加 確 工 出 的 會 版 規 定 權 集 利 會 憲 中 有 社 權 遊 行 參 加 示 威 組 的 織 自 工 由 會 勞 動 代 法 表 和 維 護 條 勞 規 動 定 者, 勞 合 法 動 者 的 益, 國 依 境 法 內 獨 立 企 自 業 主 事 地 業 開 單 展 位 活 動 機 關 中 以 工 工 會 資 法 收 入 爲 主 條 要 規 生 定 活, 來 源 在 權 教 信 體 力 仰 勞 動 者 和 腦 力 勞 動 者, 不 分 民 族 種 族 性 別 職 業 宗 35 自 和 要 方 個 面 人 不 教 得 育 阻 會 程 撓 法 度 和, 限 第 都 制 有 條 依 將 確 法 工 定 參 會 工 加 的 會 和 性 的 組 質 性 織 規 質 工 是 定 會 工 爲 的 會 : 權 立 利 法 工 任 會 何 一 是 組 個 職 織 重 工 享 願 在 結 澳 合 門, 人 澳 階 門 級 特 別 群 行 衆 政 組 區 織 基 基 有 本 言 法 和 參 論 的 加 新 有 工 聞 關 會 規 出 定 罷 版 的 國 自 權 際 由 利 勞, 和 工 結 自 本 公 社 由 法 約 集 會 根 據 號 遊 條 行 澳 規 門 定 示 特 威 澳 別 的 與 行 門 自 政 居 由 區 民 護, 2 原 組 以 則 織 按 的 權 照 利 實 公 有 公 施 約 關 公 約 組 規 約 織 定 章 : 程 工 加 年 人 入 ) 年 和 自 ) 僱 己 適 主 的 用 都 組 於 有 號 織 澳 權, 門 組 建 不 地 織 立 需 區 權 自 要 利 己 得 和 結 的 到 集 社 組 批 體 自 織 准 談 由, 和 判 並 組 權 保 且 利 障 織 可 (1948 勞 權 爲 意 獲 在 動 和 集 得 工 者 工 作 結 談 作 時 社 判 的 間 公 自 條 參 由 件 約 加 ; 工 也 規 會 不 定 活 能 : 動 把 不 作 得 加 爲 把 入 解 不 工 僱 參 會 理 加 和 由 在 業 澳 和 餘 門 放 時 法 棄 間 律 工 或 承 經 會 認 僱 會 籍 主 作 同 (1949 工 自 會 由 團, 體 任 組 何 織 勞 的 工 自, 均 由 包 不 及 括 得 制 :1 被 定 迫 內 部 向 設 其 立 未 章 各 加 級 入 自 工 的 由 會 ;4 工 團 會 體 繳 的 在 納 自 企 會 由 業 費 ;2 從 ;3 事 入 會 法 活 聯 律 動 合 雖 的 然 組 權 並 成 利 沒 了 ;5 唯 有 一 規 的 定 符 澳 工 合 門 會 有 工 的 關 唯 會 章 聯 一 程 合 性 規, 會 定 但 4 的 在 形 實 式 際 的 上 傾 澳 向 門 權 各 澳 個 工 門 用 濟 繼 國 澳 續 並 門 社 有 沒 特 會 效 有 別 與, 批 行 文 通 准 政 化 過 國 區 權 澳 際 基 利 門 本 的 特 工 法 國 別 組 際 行 織 公 政 的 約 區 這 的 條 兩 和 法 : 個 國 律 公 際 予 民 約 勞 以 權, 工 實 目 利 公 施 前 和 約 這 政 適 兩 治 用 個 權 於 公 利 澳 約 國 門 在 際 的 內 公 有 地 約 關 並 規 不 定 經 頁 肖 榮 楊 鵬 飛 著 : 勞 動 法 比 較 研 究, 澳 門 基 金 會 年 月 版, 適 1 2 中 3 顧 4 四 勞 動 者 的 組 織 : 工 會,1 第 40 第 98 http://home.macau.ctm.net/~agom/title_01.html 第 7 第 第 27 87,1997 第 3 第 201 5
,2004 5 法 域 縱 橫 的 律 罷 不 澳 工 得 門 對 權 法 應 該 律 受 範 承 保 圍 認 障 加 勞, 以 勞 動 限 工 者 制 有 的 ; 罷 禁 訂 工 止 定 權 關, 透 閉 根 過 工 據 罷 廠 有 工 關 維 而 護 在 的 內 規 利 地 定 益, 範 勞 現 圍 動 行, 者 我 泛 中 深, 入 勞 的 動 探 者 討 是, 否 贊 享 成 有 者 罷 認 工 爲 權 並 爲 沒 適 有 應 明 勞 確 動 爭 學 議 者 法 們 律 對 調 此 整 進 的 行 需 了 要 廣 法 內 言, 國 地 法 應 律 該 上 中 加 承 緊 明 認 罷 確 了 的 工 某 權 確 項 的 是 權 一 立 利 個 法, 需 並 要 不 深 等 關 入 於 探 在 勞 討 實 動 的 際 者 問 中 罷 題 該 工, 權 從 利 是 某 一 否 種 定 應 角 實 度 該 現 而 在, 5 顧 常 頁 保 肖 凱 障 榮 著 出 : 版 楊 社 勞 鵬 權 飛 論 著 : 年 勞 當 動 月 代 法 版 中 比, 國 較 勞 研 動 究 關, 頁 係 澳 的 門 法 基 律 金 調 會 整 研 究, 中 國 版 勞, 動 社 會 第 291 年,1997 月 第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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