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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中 原 大 學 辦 理 內 政 部 委 託 辦 理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220 小 時 職 能 訓 練 課 程 講 習 105 年 第 2 梯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 營 造 業 法 第 31 條 第 1 項 及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評 定 回 訓 及 管 理 辦 法 貳 目 的 : 一 在 使 符 合 營 造 業 法 第 31 條 第 1 項 各 款 之 一 所 規 定 資 格 者, 修 習 營 建 政 府 採 購 品 質 管 理 環 保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工 程 圖 說 判 識 工 程 材 料 檢 測 及 判 識 測 量 放 樣 假 設 工 程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工 程 施 工 機 具 及 工 程 施 工 技 術 土 方 及 地 下 基 礎 工 程 工 程 結 構 機 電 及 設 備 契 約 規 範 職 災 案 例 之 分 析 及 預 防 工 地 治 安 等 相 關 課 程, 熟 悉 營 建 相 關 新 訂 法 規 及 技 術, 並 確 實 瞭 解 營 造 業 法 內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法 定 權 責 及 執 行 業 務 方 式 相 關 規 定, 提 昇 工 作 職 能 二 經 完 成 講 習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執 業 證 後, 得 擔 任 營 造 業 之 工 地 主 任 參 主 辦 單 位 : 內 政 部 肆 代 訓 單 位 : 中 原 大 學 伍 講 習 對 象 類 別 與 參 訓 人 員 資 格 : 符 合 營 造 業 法 第 31 條 第 1 項 各 款 之 一 所 規 定 資 格 者 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建 築 營 建 水 利 環 境 或 相 關 系 科 畢 業, 並 於 畢 業 後 有 二 年 以 上 土 木 或 建 築 工 程 經 驗 者 二 職 業 學 校 土 木 建 築 或 相 關 類 科 畢 業, 並 於 畢 業 後 有 五 年 以 上 土 木 或 建 築 工 程 經 驗 者 三 高 級 中 學 或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並 於 畢 業 後 有 十 年 以 上 土 木 或 建 築 工 程 經 驗 者 四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之 特 種 考 試 土 木 建 築 或 相 關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並 於 及 格 後 有 二 年 以 上 土 木 或 建 築 工 程 經 驗 者 五 領 有 建 築 工 程 管 理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建 築 工 程 管 理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並 有 三 年 以 上 土 木 或 建 築 工 程 經 驗 者 六 專 業 營 造 業, 得 以 領 有 該 項 專 業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該 項 專 業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並 有 三 年 以 上 該 項 專 業 工 程 經 驗 者 為 之 陸 名 額 及 講 習 期 間 : 一 本 梯 ( 期 ) 招 滿 30 人 即 開 班,60 人 為 上 限 ( 依 報 名 合 格 完 成 繳 費 順 序 通 知 上 課 ) 二 本 梯 ( 期 ) 講 習 期 間 :105 年 9 月 3 日 ~105 年 12 月 24 日 ( 若 人 數 不 足 將 擇 期 順 延 ) 三 上 課 時 間 : 每 週 一 三 五 19:00-22:00 及 週 六 09:00-16:00 上 課 總 受 訓 時 數 為 220 小 時 以 開 訓 通 知 及 學 員 手 冊 為 準, 本 校 視 狀 況 將 彈 性 調 整 上 課 日 期 時 間 柒 講 習 地 點 : 中 原 大 學 (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中 北 路 200 號 ) 真 知 教 學 大 樓 教 室 捌 成 績 考 核 : 一 參 加 講 習 人 員, 需 經 考 試 測 驗 合 格 後, 方 能 取 得 講 習 合 格 資 格,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予 核 發 講 習 結 業 證 書 ( 一 ) 缺 課 時 數 超 過 18 小 時 者 ( 二 ) 曠 課 時 間 超 過 10 小 時 者 二 講 習 人 員 需 親 自 參 訓, 如 有 代 理 上 課 情 事, 撤 銷 參 訓 資 格, 並 不 再 受 理 報 名 參 訓 三 職 訓 課 程 得 合 併 為 二 類 科 舉 行 統 一 考 試, 一 年 內 舉 辦 3 次 ( 日 期 由 內 政 部 訂 定 公 告 ), 每 類 科 考 試 時 間 不 超 過 90 分 鐘, 並 於 1 天 內 完 成, 成 績 以 60 分 為 及 格,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得 於 第 一 次 考 試 日 起 三 年 內 再 申 請 參 加 評 定 考 試, 屆 期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應 重 新 參 加 全 程 訓 練 課 程 ; 再 參 加 評 定 考 試 者 以 及 格 類 科 保 留, 不 及 格 類 科 補 考 為 原 則, 及 格 類 科 成 績 保 留 以 第 一 次 考 試 日 起 三 年 為 限 ; 本 條 文 之 適 用 對 象 溯 自 參 加 98 年 度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評 定 考 試 不 及 格 之 考 生 玖 工 地 主 任 執 業 證 核 發 : 合 格 參 與 人 員 發 給 結 業 證 書, 得 據 以 報 請 部 核 發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執 業 證 拾 報 名 手 續 : 1

一 辦 理 自 然 人 憑 證 : 須 先 至 戶 政 事 務 所 請 領 自 然 人 憑 證, 再 持 該 證 報 名 憑 證 用 於 下 列 時 機 : ( 一 ) 依 法 令 規 定, 上 課 出 席 線 上 簽 到 簽 退 抽 點 刷 卡 ( 二 ) 線 上 申 請 辦 理 勞 保 及 健 保 紀 錄 證 明, 列 印 作 為 資 格 審 查 工 作 證 明 之 附 件 二 至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網 站 下 載 相 關 資 格 審 查 必 備 表 件, 網 址 :http://oee.cycu.edu.tw ( 一 ) 填 具 報 名 表 ( 內 政 部 委 託 辦 理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220 小 時 職 能 訓 練 課 程 講 習 報 名 表 ) 及 填 寫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請 依 報 名 檢 附 資 料 審 查 表 所 列 項 目 具 實 填 寫 ( 二 ) 繳 交 符 合 營 造 業 法 第 31 條 第 1 項 各 款 之 一 所 規 定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課 程 講 習 報 名 檢 附 資 料 審 查 表 所 列 項 目 繳 交 1. 必 備 資 料 : 報 名 表 相 片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自 然 人 憑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證 書 考 試 證 書 或 技 術 士 證 ) 服 務 證 明 書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書 具 結 書 ( 具 結 所 附 資 料 屬 實 ) 2. 佐 證 資 格 資 料 : 公 司 登 記 證 明 書 影 本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薪 資 扣 繳 憑 單 ( 或 綜 合 所 得 稅 資 料 清 單 ) 其 他 文 件 3. 相 片 需 近 半 年 內 2 吋 脫 帽 彩 色 半 身 光 面 照 片 2 張 ( 背 面 正 楷 書 寫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 所 有 影 本 需 加 蓋 與 正 本 相 符 章 及 私 章, 資 料 曾 更 名, 備 戶 籍 謄 本, 缺 一 不 受 理 報 名 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請 依 報 名 檢 附 資 料 審 查 表 順 序, 將 報 名 表 件 整 理 齊 全 後, 用 迴 紋 針 夾 在 右 上 角, 表 件 請 勿 折 疊 ( 二 ) 報 名 分 親 自 報 名 通 訊 報 名 及 線 上 報 名 三 種 : 1. 親 自 報 名 : 攜 帶 報 名 表 及 繳 交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A4 規 格 影 印 本 ( 蓋 與 正 本 相 符 及 私 章 ), 正 本 驗 畢 發 還 地 點 : 中 原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報 名 處 地 址 :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中 北 路 200 號 真 知 教 學 大 樓 9 樓 929 室 受 理 報 名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09:00-21:00 週 六 日 09:00-16:00 國 定 假 日 停 班 ( 依 網 頁 公 告 ) 2. 通 訊 報 名 :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報 名 費 匯 票 期 ( 抬 頭 中 原 大 學,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相 關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及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正 本 ( 正 本 驗 畢 發 還 ) 及 A4 規 格 影 印 本 ( 蓋 與 正 本 相 符 及 私 章 ), 以 A4 規 格 信 封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報 名 並 經 初 審 核 可 後,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收 件 地 址 :320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中 北 路 200 號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註 明 : 工 地 主 任 220 小 時 職 訓 郵 寄 繳 件 者 正 本 驗 畢 後, 以 掛 號 寄 回 ( 請 附 回 郵 封 ); 親 自 繳 件 者, 正 本 文 件 驗 畢 發 還 3. 線 上 報 名 : 請 至 郵 局 劃 撥 報 名 費 ( 俟 內 政 部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建 置 完 成 後, 學 員 可 於 線 上 報 名, 惟 仍 需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相 關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及 工 程 經 驗 證 明 正 本 ( 正 本 驗 畢 發 還 ) 及 A4 規 格 影 印 本 ( 蓋 與 正 本 相 符 及 私 章 ), 以 A4 規 格 信 封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報 名 並 經 初 審 核 可 後,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 三 )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 隨 時 接 受 報 名 至 開 訓 前 3 天, 當 期 額 滿 時, 列 入 後 補 或 下 一 期 優 先 ( 四 )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不 符 第 伍 點 規 定 或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或 受 訓 期 間 冒 名 頂 替 上 課 者, 應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且 一 經 查 明 即 取 消 其 於 本 職 能 訓 練 課 程 所 有 之 資 格 認 定 ( 包 括 受 訓 資 格 領 證 資 格 換 證 資 格 等 ), 並 不 予 退 費 ( 五 ) 初 審 核 可 業 經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若 經 複 審 發 現 證 件 不 合 簡 章 之 規 定, 將 通 知 限 期 補 件 若 於 限 期 內 無 法 補 足 證 件 者, 將 取 消 其 受 訓 資 格, 並 退 回 學 費, 報 名 費 恕 不 退 回 ( 六 ) 對 已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之 學 員, 如 因 本 梯 ( 期 ) 學 員 過 少 時, 將 協 調 其 轉 班 或 退 回 學 費 及 報 名 費 拾 壹 註 冊 方 式 : 2

一 學 員 資 格 經 初 審 核 可 者, 將 另 行 郵 寄 註 冊 通 知 二 學 員 於 收 到 註 冊 通 知 後 3 日 內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若 3 日 內 未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者 將 無 法 保 障 名 額 請 攜 帶 該 通 知 書 及 訓 練 費 用 ( 學 雜 費 ) 新 臺 幣 34,500 元 整 ( 報 名 費 200 元 及 一 次 考 試 費 1,000 元 另 計 ) 或 開 立 即 時 支 票, 抬 頭 : 中 原 大 學, 至 原 報 名 地 點 辦 理 註 冊 ; 另 學 員 結 訓 合 格 後, 申 請 核 發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執 業 證 之 證 照 費 用 新 臺 幣 500 元, 由 本 校 向 結 訓 合 格 學 員 代 收 後 再 轉 交 內 政 部 辦 理 三 學 雜 費 新 臺 幣 34,500 元 整 優 惠 辦 法 : ( 一 )5 人 以 上 同 行 9 折 ( 二 ) 本 校 品 管 班 回 訓 班 結 業 持 結 業 證 書 證 明 者, 可 享 95 折 優 惠 ( 三 )7 月 31 日 前 繳 齊 完 整 資 料, 確 認 資 格 無 誤 並 繳 清 學 費 者, 可 享 95 折 優 惠 報 名 費 及 一 次 考 試 費 不 列 入 優 惠 以 上 優 惠 辦 法 擇 一 使 用, 不 享 其 他 優 惠 辦 法 拾 貳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學 員 經 初 審 資 格 無 誤 後, 本 中 心 將 以 簡 訊 或 電 話 通 知 繳 費 請 依 指 定 日 期 時 間 內 將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34,500 元 整 ( 報 名 費 200 元 及 考 試 費 1,000 元 另 計 ) 繳 清, 逾 時 不 候, 由 後 補 者 遞 補 一 現 場 繳 費 : 至 報 名 處 繳 費 或 刷 卡 二 郵 局 劃 撥 或 ATM 轉 帳 : 需 將 收 據 註 明 姓 名 報 名 課 程 名 稱 傳 真 至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報 名 處, 傳 真 號 碼 :03-2651398 ( 一 ) 郵 局 劃 撥 : 通 信 欄 請 註 明 工 地 主 任 220 小 時 職 能 訓 練, 劃 撥 帳 號 :18791951 戶 名 : 中 原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專 戶 ( 二 ) ATM 轉 帳 : 轉 入 行 庫 代 碼 :017(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 帳 號 :506+ 身 分 證 字 號 11 碼 ( 英 文 字 母 代 號 A=10,B=11,C=12,D=13,E=14,F=15,G=16,H=17,I=18,J=19,K=20,L=21,M=22,N=23, O=24,P=25,Q=26,R=27,S=28,T=29,U=30,V=31,W=32,X=33,Y=34,Z=35) 拾 參 上 課 通 知 :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之 學 員, 將 於 開 課 一 週 前 以 手 機 簡 訊 電 子 郵 件 等 寄 發 上 課 通 知 拾 肆 其 他 規 定 : ( 一 ) 各 項 證 件 若 有 不 符 規 定 或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或 受 訓 期 間 冒 名 頂 替 上 課 者, 應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一 經 查 明 立 即 取 消 與 本 訓 練 班 所 有 之 資 格 認 定 ( 包 括 受 訓 資 格 領 證 資 格 ), 並 且 不 予 退 費 ( 二 ) 課 程 費 用 未 含 資 格 考 試 費 用 1,000 元 及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執 業 證 之 證 照 申 請 費 用 500 元 ( 三 ) 參 加 講 習 人 員, 需 經 考 試 測 驗 合 格 後, 方 能 取 得 講 習 合 格 資 格, 但 有 1. 缺 課 時 數 超 過 18 小 時 或 2. 曠 課 時 間 超 過 10 小 時 ( 遲 到 早 退 超 過 20 分 鐘 達 3 次 者, 視 同 曠 課 1 小 時 )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核 發 講 習 結 業 證 書 ( 四 ) 講 習 人 員 需 親 自 參 訓, 如 有 代 理 上 課 情 事, 撤 銷 參 訓 資 格, 並 不 再 受 理 報 名 參 訓 ( 五 ) 職 訓 課 程 得 合 併 為 二 類 科 舉 行 統 一 考 試, 一 年 內 舉 辦 三 次 ( 日 期 由 內 政 部 訂 定 公 告 ), 每 類 科 考 試 時 間 不 超 過 90 分 鐘, 並 於 一 天 內 完 成, 成 績 以 60 分 為 及 格,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得 於 第 一 次 考 試 日 起 三 年 內 再 申 請 參 加 評 定 考 試, 屆 期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應 重 新 參 加 全 程 訓 練 課 程 ; 再 參 加 評 定 考 試 者 以 及 格 類 科 保 留, 不 及 格 類 科 補 考 為 原 則, 及 格 類 科 成 績 保 留 以 第 一 次 考 試 日 起 三 年 為 限 ; 本 條 文 之 適 用 對 象 溯 自 參 加 98 年 度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評 定 考 試 不 及 格 之 考 生 ( 六 ) 本 課 程 採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考 試 題 庫 不 公 開 考 試 題 型 : 選 擇 題 閱 讀 測 驗 ( 含 計 算 題 ) ( 七 ) 本 課 程 上 課 時 間 將 全 程 採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錄 簽 到 及 簽 退 作 業 1. 自 然 人 憑 證 辦 理 方 式 : 請 本 人 親 自 攜 帶 身 分 證 正 本 至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專 屬 櫃 檯 辦 理,IC 卡 工 本 費 275 元 ( 戶 政 事 務 所 受 理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30 至 12:00, 下 午 13:30 至 17:00) 3

2. 自 然 人 憑 證 相 關 資 訊 : 內 政 部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http://moica.nat.gov.tw/html/index.htm 3.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線 上 下 載 勞 保 記 錄 ( 需 開 課 前 2 個 月 的 紀 錄 ) 4 勞 保 投 保 資 料 明 細 表 亦 可 至 各 地 區 勞 工 保 險 局 申 請 或 至 勞 工 保 險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查 詢 相 關 資 訊 報 名 洽 詢 專 線 : 中 原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03-2651323 03-2651313 報 名 傳 真 :03-2651398 網 址 :http://oee.cycu.edu.tw 地 址 :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中 北 路 200 號 真 知 教 學 大 樓 9 樓 929 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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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6

附 件 二 ( 正 面 ) ( 反 面 ) ( 正 面 ) ( 反 面 ) 7

附 件 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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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四 10

附 件 五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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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六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