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辦 理 105 年 度 第 2 次 債 券 人 員 與 股 務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筆 試 應 試 公 告 事 項 暨 說 明 手 冊 ( 財 )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印 製 地 址 : 台 北 市 南 海 路 3 號 5 樓 電 話 :(02)2357-4382 2357-4392 2357-4393 2357-4329 2357-4360 至 2357-4363 2357-4389 2357-4396 2357-4397 網 址 :http://www.sfi.org.tw 報 考 人 請 注 意 : 有 關 測 驗 之 相 關 事 宜 均 載 明 於 內, 為 保 障 自 身 權 益, 敬 請 詳 細 參 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公 告
105 年 度 第 2 次 債 券 人 員 股 務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備 註 報 名 時 間 106 年 6 月 24 日 9:00 至 105 年 7 月 25 日 24:00 止 1. 原 則 上 一 律 採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繳 款,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7 月 25 日 截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2.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後, 請 點 選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列 印 報 名 表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後 並 附 上 各 項 應 試 資 格 文 件 於 105 年 7 月 25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基 金 會 ( 以 郵 戳 為 憑 ),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測 驗 入 場 證 郵 寄 105 年 8 月 25 日 寄 發 應 考 人 可 於 105 年 8 月 26 日 09:00 起 至 本 基 金 會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入 場 證 補 發 申 請 請 先 至 本 基 金 會 網 站 查 考 生 如 無 法 自 行 列 印 入 場 詢 自 行 列 印 入 場 證 或 於 證, 請 務 必 於 測 驗 開 始 前 至 各 測 驗 當 日 至 該 試 區 試 務 試 區 之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中 心 補 發 測 驗 日 期 105 年 9 月 4 日 ( 星 期 日 ) 測 驗 式 試 題 之 正 確 答 案 於 測 驗 完 畢 後 第 1 日 下 午 3 時 後 於 本 基 金 會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105 年 9 月 29 日 寄 發 應 試 人 員 可 於 105 年 9 月 19 日 後 至 本 基 金 會 網 站 查 詢 成 績 複 查 依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上 所 示 之 截 止 日 期 前 以 書 面 申 請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1 次 為 限 債 券 人 員 合 格 證 明 書 股 務 人 員 專 業 科 目 合 格 證 明 105 年 10 月 13 日 寄 發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辦 理 105 年 度 第 2 次 債 券 人 員 股 務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筆 試 應 試 公 告 事 項 壹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6 月 24 日 9:00 至 105 年 7 月 25 日 24:00 止, 請 於 前 述 時 間 內 逕 行 至 本 基 金 會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sfi.org.tw) 登 錄 報 名,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貳 測 驗 日 期 民 國 105 年 9 月 4 日 ( 星 期 日 ) 參 報 名 應 繳 證 件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以 工 作 經 歷 報 名 股 務 人 員 測 驗 者,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時 間 計 算 至 105 年 7 月 25 日 止 二 報 名 表 之 通 信 處 必 須 詳 細 填 寫 105 年 11 月 底 前 可 聯 絡 之 通 信 地 址 測 驗 後 如 有 地 址 變 更 應 將 姓 名 變 更 地 址 報 考 類 別 及 入 場 證 號 碼 傳 真 (02)2357-4398 (02)2357-4399 或 函 送 台 北 市 南 海 路 3 號 5 樓 ( 郵 遞 區 號 10066),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測 驗 中 心 更 正 三 測 驗 入 場 證 由 本 基 金 會 另 行 製 作 並 預 定 於 105 年 8 月 25 日 寄 發 ( 應 考 人 在 105 年 8 月 31 日 之 前 請 勿 來 電 催 詢 ), 應 試 人 員 如 未 收 到 亦 可 於 105 年 8 月 26 日 後 以 本 基 金 會 網 址 :http://www.sfi.org.tw 查 詢 入 場 證 號 碼 或 自 行 上 網 印 製 入 場 證 如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或 無 法 上 網 自 行 印 製 者, 請 於 當 日 測 驗 前 完 成 補 發 入 場 證 程 序 或 可 先 行 入 場 應 試, 但 須 於 當 節 測 驗 時 間 結 束 前 至 各 試 務 中 心 完 成 補 發 入 場 證 手 續, 否 則 當 節 測 驗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如 未 克 辦 理 致 影 響 應 試, 由 應 試 人 員 自 行 負 責 肆 測 驗 結 果 債 券 人 員 及 股 務 人 員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預 定 105 年 9 月 29 日 寄 發 ; 債 券 人 員 合 格 證 明 書 及 股 務 人 員 專 業 科 目 合 格 證 明 預 定 105 年 10 月 13 日 寄 發, 應 試 人 員 可 於 105 年 9 月 19 日 後, 以 本 基 金 會 網 址 :http://www.sfi.org.tw 查 詢 測 驗 結 果 測 驗 結 果 經 評 定 合 格 者, 由 本 基 金 會 製 發 合 格 證 明 書 或 專 業 科 目 合 格 證 明 ( 領 取 合 格 證 明 書 或 專 業 科 目 合 格 證 明 前 不 須 再 繳 交 工 本 費, 已 內 含 報 名 費 中 ) 合 格 人 員 名 單 將 於 台 北 市 南 海 路 3 號 5 樓 本 基 金 會 測 驗 中 心 公 布 欄 公 告 之 榜 示 7 日 內 如 尚 未 收 到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合 格 證 明 1
書 或 專 業 科 目 合 格 證 明 者, 請 以 書 面 申 請 補 發, 並 附 回 郵 信 封 入 場 證 影 本, 函 寄 台 北 市 南 海 路 3 號 5 樓 ( 郵 遞 區 號 10066), 本 基 金 會 測 驗 中 心 伍 附 註 一 凡 因 表 件 不 全 資 料 不 符 填 寫 錯 誤 或 逾 期 報 名 者, 將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報 名 表 不 寄 回 所 繳 報 名 費 扣 除 三 分 之 一 及 匯 費 壹 拾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退 費 方 式 依 考 生 報 名 時 之 繳 費 方 式 以 信 用 卡 刷 退 轉 帳 或 開 立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支 票 等 方 式 退 回 二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合 格 之 考 生 一 經 報 名 即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亦 不 得 要 求 保 留 為 參 加 下 一 次 測 驗 之 權 利 如 遇 颱 風 地 震 等 天 然 災 害 侵 襲 或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事 導 致 無 法 測 驗, 本 基 金 會 將 擇 期 安 排 測 驗 日 期 並 另 行 通 知, 應 試 人 員 不 得 請 求 延 期 或 取 消 應 試 三 曾 參 加 相 同 類 別 測 驗, 業 經 本 基 金 會 核 給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者, 請 將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下 方 條 碼 剪 下, 貼 於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信 封 外, 可 免 繳 驗 該 類 別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正 本 及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四 恕 不 受 理 延 期 及 變 更 應 試 考 區, 惟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本 期 測 驗 者, 本 基 金 會 將 辦 理 退 費 欲 辦 理 退 費 者, 請 先 行 至 本 基 金 會 網 站 測 驗 退 費 申 請 專 區 申 請, 辦 理 期 間 及 退 費 標 準 如 下 : ( 一 ) 於 105 年 7 月 25 日 ( 含 ) 前 申 請 者, 將 扣 除 匯 費 壹 拾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 二 ) 於 105 年 7 月 26 日 至 8 月 1 日 ( 含 ) 前 申 請 者, 將 扣 除 1/3 報 名 費 及 匯 費 壹 拾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 三 ) 於 105 年 8 月 2 日 ( 含 )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五 依 據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94 年 9 月 26 日 金 管 法 字 第 0940055840 號 函 及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95 年 1 月 4 日 金 管 法 字 第 0940071565 號 函 95 年 4 月 13 日 金 管 法 字 第 0950004673 號 函, 自 95 年 8 月 1 日 起, 參 加 本 基 金 會 股 務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之 考 生 除 本 簡 章 所 載 之 專 業 科 目 外 尚 須 加 考 共 同 科 目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並 取 得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有 關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考 試 之 報 名 相 關 事 項 請 至 證 基 會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專 區 網 站 查 詢 並 另 行 上 網 報 名, 網 址 :http://www.sfi.org.tw) 六 為 配 合 制 度 或 法 規 之 變 更, 請 考 生 隨 時 注 意 最 新 法 規 公 告, 並 至 本 基 金 會 提 供 之 題 庫 叢 書 法 規 內 容 更 新 及 勘 誤 表 查 詢, 俾 做 為 當 次 測 驗 填 寫 適 當 答 案 之 依 據 網 址 為 http://www.sfi.org.tw, 俾 供 測 驗 時 作 最 新 之 正 確 解 答 七 本 項 測 驗 公 告 隨 每 次 測 驗 更 新 內 容 2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辦 理 105 年 度 第 2 次 債 券 人 員 與 股 務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筆 試 應 試 說 明 手 冊 壹 測 驗 依 據 一 原 財 政 部 證 券 暨 期 貨 管 理 委 員 會 92 年 7 月 9 日 台 財 證 五 字 第 九 二 一 二 七 七 一 三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二 依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公 司 股 務 處 理 準 則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規 定 暨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93 年 12 月 1 日 金 管 證 三 字 第 九 三 五 七 九 二 號 令 貳 報 名 資 格 一 得 應 債 券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者,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公 立 或 私 立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 二 ) 取 得 證 券 商 業 務 員 資 格 者 ( 三 ) 取 得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資 格 者 ( 四 ) 取 得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資 格 者 ( 五 ) 取 得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資 格 者 ( 六 ) 取 得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乙 科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者 註 : 本 測 驗 僅 是 專 業 能 力 之 肯 定, 若 要 於 證 券 商 從 事 相 關 業 務, 仍 應 依 證 券 商 負 責 人 與 業 務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之 規 定, 另 取 得 證 券 商 業 務 人 員 資 格 二 得 應 股 務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者,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公 立 或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 二 ) 取 得 證 券 商 業 務 員 資 格 者 ( 三 ) 取 得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資 格 者 ( 四 ) 取 得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資 格 者 ( 五 ) 取 得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資 格 者 ( 六 ) 取 得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乙 科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者 ( 七 ) 從 事 股 務 相 關 工 作 1 年 以 上 經 驗 者 註 : 依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公 司 股 務 處 理 準 則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通 過 本 會 辦 理 股 務 作 業 測 驗 者, 得 擔 任 股 務 之 業 務 人 員 參 報 名 方 式 及 時 間 : 原 則 上 一 律 採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6 月 24 日 9:00 至 105 年 7 月 25 日 24:00 止 至 本 基 金 會 網 站 報 名 ( 網 址 : http://www.sfi.org.tw),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繳 款,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7 月 25 日 截 止,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後, 請 點 選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列 印 報 名 表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後 並 附 上 各 項 應 試 資 格 文 件 於 105 年 7 月 25 日 報 名 截 止 收 件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基 金 會 ( 以 郵 戳 為 憑 ),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1
肆 報 名 應 繳 證 件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表 填 寫 說 明 : ( 一 ) 請 報 名 之 考 生 將 應 試 考 區 報 名 類 別 填 寫 正 確,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 二 )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應 試 資 格 各 欄, 應 與 所 繳 身 分 學 歷 證 件 相 符 ( 如 證 件 記 載 錯 誤 或 不 一 致, 應 先 向 戶 政 機 關 或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或 檢 附 有 更 正 記 載 之 戶 籍 謄 本 ) ( 三 ) 通 訊 地 址 日 間 電 話 夜 間 電 話 等 請 詳 細 填 寫 正 確, 以 方 便 連 絡 ( 四 ) 學 位 別 學 科 別 及 職 業 別 性 別 4 欄, 請 務 必 依 實 際 狀 況 擇 一 勾 選, 學 位 別 係 指 已 經 畢 業 取 得 學 位 者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3 年 制 或 2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1 年 級 以 上 肄 業 或 5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4 年 級 以 上 肄 業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及 在 學 生 持 有 學 生 證 ( 有 蓋 註 冊 章 ) 者, 得 視 同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請 勾 選 高 中 職 1 欄 ( 五 ) 請 於 報 名 表 貼 照 片 處 貼 妥 最 近 6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乙 張, 並 須 貼 妥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 外 籍 人 士 可 貼 居 留 證 影 本 ) 如 應 試 人 員 所 附 之 照 片 與 本 人 不 符, 應 試 人 員 應 試 時 應 填 具 身 分 確 認 書 簽 名 加 按 左 手 拇 指 印 紋 並 拍 照 存 證 ( 六 ) 本 基 金 會 以 應 試 人 填 寫 於 網 頁 之 報 名 資 料 做 為 製 作 測 驗 入 場 證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及 合 格 證 明 之 依 據, 如 因 應 試 人 填 寫 錯 誤 而 要 求 更 換 證 書, 其 費 用 由 應 試 人 自 行 負 擔 ( 七 ) 凡 考 生 以 大 陸 地 區 之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學 歷 均 須 事 先 依 教 育 部 訂 定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獲 得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之 認 可 二 應 試 報 名 費 及 應 繳 證 件 : ( 一 ) 債 券 人 員 : 應 試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柒 佰 參 拾 元 整 應 繳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證 券 商 業 務 員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證 券 商 業 務 人 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及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人 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及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及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及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及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或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核 發 之 證 券 商 業 務 員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登 記 表 目 前 仍 是 碩 士 在 學 生, 必 須 附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不 可 附 碩 士 學 生 證 影 本 所 附 資 料 一 律 使 用 影 印 本, 審 查 後 不 退 還 ( 二 ) 股 務 人 員 : 應 試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柒 佰 參 拾 元 整 應 繳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證 券 商 業 務 員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測 驗 2
合 格 證 明 書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證 券 商 業 務 人 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及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人 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及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及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及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證 券 交 易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及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或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核 發 之 證 券 商 業 務 員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登 記 表 一 律 使 用 影 印 本, 審 查 後 不 退 還 以 工 作 經 歷 報 名 股 務 人 員 測 驗 者, 須 檢 附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正 本 並 由 服 務 機 構 具 體 列 明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及 工 作 起 訖 日 期 若 任 職 於 不 同 公 司, 請 分 別 出 具 證 明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正 本, 審 查 後 隨 同 成 績 單 以 掛 號 寄 還 註 :1. 以 外 國 機 構 出 具 之 學 經 歷 文 件 報 考 者, 應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或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 之 簽 證 或 由 目 前 聘 僱 之 公 司 出 具 擔 保 證 明 ; 如 屬 外 文 者, 應 檢 附 中 文 譯 本 並 聲 明 譯 本 內 容 與 原 文 相 符 ; 考 生 以 大 陸 地 區 之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學 歷 均 須 事 先 依 教 育 部 訂 定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獲 得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之 認 可 2. 如 曾 變 更 姓 名, 因 而 與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記 載 之 姓 名 不 符 者, 應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以 資 證 明 三 若 曾 參 加 同 類 別 測 驗 者, 請 將 有 效 期 間 之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下 方 條 碼 剪 下, 並 貼 於 郵 寄 報 名 表 信 封 下, 可 免 檢 附 學 ( 經 ) 歷 證 明 文 件 四 在 填 寫 報 名 表 時 應 將 姓 名 住 址 郵 遞 區 號 及 連 絡 電 話 填 寫 正 確, 以 便 寄 發 入 場 證 與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如 住 址 有 誤 無 人 收 信 代 收 未 及 時 轉 知 或 因 未 填 寫 郵 遞 區 號 導 致 郵 件 延 遲 者, 由 應 試 人 員 自 行 負 責 五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後, 請 依 畫 面 點 選 繳 費 方 式, 繳 費 完 成 後 即 可 點 選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報 名 書 表 包 含 報 名 表 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等, 請 自 行 列 印 ; 並 請 自 行 購 買 大 型 B4 或 A4 信 封, 將 列 印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密 實 黏 貼 在 外, 另 將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及 應 繳 各 項 應 試 資 格 文 件 整 理 齊 全 後, 平 放 在 簡 章 信 封 內 本 基 金 會 測 驗 中 心 係 以 機 器 作 業 處 理 報 名 表, 請 勿 使 用 訂 書 針 迴 紋 針 強 力 夾 等 工 具 固 定 六 郵 寄 報 名 表 前, 請 再 詳 加 檢 查 各 項 表 件 是 否 齊 全, 凡 因 表 件 不 全 資 格 不 符 填 寫 錯 誤 或 逾 報 名 日 期 者, 將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報 名 表 不 寄 回 所 繳 報 名 費 扣 除 三 分 之 一 及 匯 費 壹 拾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退 費 方 式 依 考 生 報 名 時 之 繳 費 方 式 以 信 用 卡 刷 退 轉 帳 或 開 立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支 票 等 方 式 退 回 除 上 述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之 情 況 外, 一 經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七 報 名 函 件 請 以 掛 號 投 遞, 如 以 平 信 郵 遞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而 無 法 報 名 者, 由 參 加 應 試 人 員 自 行 負 責 八 本 次 測 驗 入 場 證 已 採 明 信 片 統 一 寄 發, 請 參 加 測 驗 之 考 生 特 別 留 意 入 場 證 格 式 如 下 表 : 3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測 驗 中 心 地 址 :10066 臺 北 市 南 海 路 三 號 五 樓 電 話 :(02)2357-4388 收 件 人 ( 應 試 人 ) 姓 名 : 收 件 人 地 址 :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北 區 局 營 收 股 許 可 證 北 台 字 第 13402 號 明 信 片 測 驗 日 期 測 驗 類 別 本 測 驗 通 知 書 等 同 試 場 編 號 入 場 證 號 碼 考 場 公 車 路 線 考 場 地 址 本 次 測 驗 相 關 訊 息 請 參 閱 本 基 金 會 網 址 (www.sfi.org.tw) 入 場 證 測 驗 當 日 請 務 必 攜 帶 伍 繳 費 方 式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繳 款, 請 選 擇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繳 款 ;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將 進 行 退 費 一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7 月 25 日,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改 為 ATM 轉 帳 或 郵 局 劃 撥 方 式 繳 款 二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7 月 25 日,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三 郵 局 劃 撥 方 式 繳 款 :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7 月 25 日, 請 先 將 報 名 表 登 打 完 成 及 下 載 印 出, 至 郵 局 劃 撥 ( 債 券 人 員 股 務 人 員 之 帳 號 :19372838,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 並 繳 交 報 名 費, 劃 撥 後 務 必 將 劃 撥 收 據 浮 貼 在 經 辦 郵 局 蓋 戳 證 明 欄, 憑 以 報 名 報 名 表 未 浮 貼 收 據 者, 視 同 未 繳 報 名 費 四 便 利 超 商 繳 款 :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7 月 25 日, 請 持 列 印 之 繳 費 單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至 指 定 超 商 繳 費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繳 款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建 議 以 雷 射 印 表 機 列 印 繳 費 單 ) 4
陸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對 象 報 考 時 需 檢 附 之 相 關 證 明 一 低 收 入 戶 者 二 低 收 入 戶 之 學 生 三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四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之 學 生 子 女 五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六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領 有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失 業 再 認 定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暨 給 付 收 據 影 本, 且 須 在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期 間 報 名 始 享 有 優 惠 1. 失 業 再 認 定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暨 給 付 收 據 影 本, 且 須 在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期 間 報 名 始 享 有 優 惠 2. 戶 籍 謄 本 ( 與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之 關 係 證 明 )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七 原 住 民 ( 含 學 生 ) 具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文 件 ( 如 戶 籍 謄 本 ) 1. 前 揭 證 明 需 載 有 應 考 人 姓 名 者 始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2.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3. 報 考 時 需 連 同 報 名 表 及 其 檢 附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未 依 規 定 繳 驗 證 明 文 件, 亦 未 於 報 名 表 聲 明 身 分 申 請 優 待, 而 以 一 般 應 考 人 身 分 報 考 者, 報 名 後 不 得 要 求 享 有 報 名 費 優 待 柒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參 加 能 力 測 驗 之 處 理 方 式 凡 報 名 參 加 資 格 測 驗 之 應 試 人 員 係 屬 上 肢 肢 體 及 視 覺 障 礙, 應 試 人 員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者, 應 於 報 名 前 向 本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報 名 時 請 繳 交 身 心 障 礙 ( 殘 障 ) 手 冊 及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本 中 心 審 查 合 格 後,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延 長 20 分 鐘 捌 測 驗 ( 以 下 測 驗 皆 為 105 年 9 月 4 日 舉 行, 請 應 試 人 擇 一 報 考 ) 一 地 點 : 分 台 北 考 區 台 中 考 區 及 高 雄 考 區, 參 加 應 試 人 員 應 自 行 選 定 應 試 考 區,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二 測 驗 時 間 及 科 目 ( 各 類 別 測 驗 節 次 時 間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債 券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日 之 節 次 時 間 安 排 如 下 : 節 次 科 目 測 驗 題 目 預 備 時 間 測 驗 時 間 作 答 方 式 第 1 節 債 券 市 場 理 論 與 實 50 題 7:50 8:00~9:00 第 2 節 務 ( 含 債 券 法 規 ) 50 題 9:20 9:30~10:30 採 測 驗 式 答 案 卡 作 答 5
( 二 ) 股 務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日 之 節 次 時 間 安 排 如 下 : 本 測 驗 應 試 科 目 有 共 同 科 目 和 專 業 科 目 1. 共 同 科 目 : 為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題 數 為 100 題, 測 驗 題 型 採 四 選 一 單 一 選 擇 題, 測 驗 時 間 為 60 分 鐘, 可 以 單 科 方 式 參 加 測 驗 有 關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考 試 之 報 名 相 關 事 項 請 至 證 基 會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專 區 網 站 查 詢 並 另 行 上 網 報 名, 網 址 :http://www.sfi.org.tw 2. 專 業 科 目 : 測 驗 相 關 題 數 及 時 間 如 下 節 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題 目 預 備 時 間 測 驗 時 間 作 答 方 式 第 1 節 股 務 作 業 法 規 50 題 7:50 8:00~9:00 第 2 節 股 務 作 業 實 務 50 題 9:20 9:30~10:30 採 測 驗 式 答 案 卡 作 答 三 測 驗 須 知 : ( 一 ) 應 試 人 員 應 攜 帶 筆 試 入 場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汽 機 車 駕 照 護 照 附 有 照 片 之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IC 卡 外 僑 居 留 證 或 大 陸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或 依 親 居 留 證 件 ( 前 揭 七 項 文 件 任 選 乙 項 ) 以 備 查 驗, 否 則 不 得 入 場 ( 二 ) 應 試 人 員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入 座, 除 第 1 節 得 遲 到 15 分 鐘 外,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準 予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者 均 不 准 再 進 入 試 場 應 試,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40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 三 ) 請 應 試 人 員 自 備 2B 鉛 筆 (NO.2 鉛 筆 並 非 2B 鉛 筆, 切 勿 使 用 ; 並 選 用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否 則 不 易 擦 拭 乾 淨 ) 及 電 子 計 算 機 ( 限 僅 具 有 + - % M 等 功 能 ) 作 答 前 請 檢 查 答 案 卡 入 場 證 號 碼 桌 角 號 碼 應 試 類 別 及 科 目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 四 ) 每 一 試 題 有 (A)(B)(C)(D) 等 選 項, 本 測 驗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依 題 意 就 (A)(B)(C)(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請 選 出 答 案 後 在 答 案 卡 上 之 題 號 方 格 內 畫 滿 粗 黑 清 晰 之 橫 線, 惟 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只 畫 半 截 線 ; 更 改 答 案, 請 擦 拭 乾 淨 後 作 答 ; 答 案 卡 不 可 污 損 或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並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或 書 寫 非 必 要 之 文 字 符 號 ; 如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腦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試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五 ) 應 試 人 員 如 需 要 應 試 證 明, 可 於 最 後 乙 節 測 驗 結 束 前, 請 監 試 人 員 將 入 場 證 送 至 試 務 中 心 蓋 到 考 證 明 章 後 發 還 ( 六 ) 應 試 人 員 違 反 下 列 規 定 者,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1 誤 坐 他 人 座 位 或 誤 用 他 人 答 案 卡 作 答 者 2 裁 割 污 損 答 案 卡 者 3 不 依 答 案 卡 試 題 上 之 說 明 或 附 註 事 項 作 答 者 4 繳 答 案 卡 後, 未 即 離 場 或 未 經 監 試 人 員 許 可 返 回 試 場 者 5 未 得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詢 問 題 旨 或 出 聲 朗 誦 等 情 事 經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而 故 犯 者 6 考 試 中 隨 身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隱 藏 式 針 孔 攝 影 機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及 不 必 要 之 電 子 器 材 者 7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需 或 規 定 以 外 之 物 品, 經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 七 ) 應 試 人 員 違 反 下 列 規 定 者,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或 其 全 部 分 數 :1 未 得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擅 離 試 場 者 2 掣 去 卷 面 座 號 或 條 碼, 在 答 案 卡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或 其 他 文 字 標 記 或 在 入 場 證 上 書 寫 文 字 標 記 及 自 備 稿 紙 書 寫 者 3 散 發 試 6
題 後, 窺 視 他 人 答 案 卡 或 互 相 交 談 者 4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答 案 卡 上 書 寫 或 測 驗 完 畢 鈴 響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不 繳 答 案 卡 者 5 未 依 規 定 繳 交 答 案 卡 或 試 題 卷 者 6 抄 寫 試 題 攜 出 場 外 者 7 其 他 有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及 妨 害 考 場 秩 序 情 事 者 ( 八 ) 應 試 人 員 違 反 下 列 規 定 者, 取 消 當 次 測 驗 資 格, 已 測 驗 之 各 科 成 績 均 認 無 效 : 1 將 座 位 答 案 卡 或 試 題 互 換 者 2 傳 遞 文 件 資 料 或 有 關 信 號 3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4 在 桌 椅 文 具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者 5 未 依 規 定 時 限 而 強 行 繳 交 答 案 卡 出 場 者 6 冒 名 頂 替 護 航 帶 小 抄 等 作 弊 情 事 7 以 手 機 交 談, 經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不 聽 者 ( 九 ) 前 項 冒 名 頂 替 及 以 偽 造 或 變 更 過 之 證 明 件 取 得 應 試 資 格 之 違 規 情 形 者, 本 基 金 會 得 對 違 規 人 ( 冒 名 頂 替 之 違 規 人 包 括 應 試 頂 人 與 頂 替 人 _) 為 下 列 之 處 理 :1. 取 消 當 次 測 驗 應 考 資 格, 已 完 成 之 測 驗 科 目 成 績 均 屬 無 效 若 取 得 當 次 測 驗 之 合 格 證 明 書 者, 撤 銷 其 合 格 證 明 書 2. 違 規 人 屬 證 券 或 期 貨 從 業 人 員 者, 洽 由 公 會 函 請 違 規 人 所 屬 公 司 對 違 規 人 為 停 職 降 職 減 薪 或 其 他 之 適 當 處 分, 併 通 函 告 知 各 會 員 公 司, 且 1 年 內 不 得 參 加 本 基 金 會 所 舉 辦 之 各 項 測 驗, 並 副 知 主 管 機 關 及 相 關 機 構 3. 違 規 人 非 屬 證 券 或 期 貨 從 業 人 員 者, 則 將 違 規 情 況 通 報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公 會 及 服 務 機 關 處 理, 並 且 1 年 內 不 得 參 加 本 基 金 會 所 舉 辦 之 各 項 測 驗 4. 對 違 規 人 相 關 資 料 由 本 基 金 會 記 錄 建 檔, 並 配 合 公 會 進 行 相 關 違 規 處 理 情 節 予 以 公 告 5. 本 基 金 會 於 必 要 時, 得 將 違 規 人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四 試 題 疑 義 : ( 一 ) 每 節 測 驗 完 畢 後, 應 試 人 員 得 索 取 該 節 測 驗 之 試 題, 若 提 早 繳 卷 者 須 於 該 節 測 驗 完 畢 後 才 可 索 取 試 題 對 試 題 或 對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如 任 有 疑 義, 請 至 遲 於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3 日 內 提 出 ( 二 )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於 測 驗 完 畢 後 第 1 日 下 午 3 時 後 在 本 基 金 會 測 驗 中 心 公 布 欄 公 布, 亦 可 利 用 本 會 基 金 網 址 (http: //www.sfi.org.tw) 查 詢 ( 三 ) 應 試 人 員 對 於 前 二 項 之 疑 義, 得 以 書 面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1. 姓 名 入 場 證 編 號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2. 測 驗 名 稱 類 科 應 試 科 目 題 次 3. 試 題 或 答 案 之 不 當 或 錯 誤 之 處, 並 敘 明 理 由 或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專 函 掛 號 逕 寄 台 北 市 南 海 路 3 號 5 樓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測 驗 中 心, 俾 憑 辦 理 玖 測 驗 及 格 標 準 及 範 圍 一 債 券 人 員 : 本 項 測 驗 共 計 1 科, 分 兩 節 測 驗, 題 數 各 為 50 題, 每 節 總 分 為 100 分, 共 200 分, 以 1 科 總 分 達 140 分 為 合 格 二 股 務 人 員 : ( 一 ) 共 同 科 目 : 為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題 數 100 題, 測 驗 總 分 100 分, 分 數 達 70 分 為 合 格 ; 有 關 本 項 考 試 之 報 名 相 關 事 項 請 至 證 基 會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專 區 網 站 查 詢 並 另 行 上 網 報 名, 網 址 :http://www.sfi.org.tw) ( 二 ) 專 業 科 目 : 本 項 測 驗 專 業 科 目 共 計 2 科, 分 兩 節 測 驗, 題 數 各 為 50 題, 每 節 總 分 為 100 分, 共 200 分, 以 2 科 總 分 達 140 分 為 合 格 三 債 券 人 員 測 驗 內 容 債 券 市 場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範 圍 主 要 包 括 :1 總 體 經 濟 分 析 與 債 券 理 論 2 債 券 之 評 價 與 風 險 衡 量 管 理 3 債 券 之 發 行 與 交 易 實 務 4 利 率 衍 7
生 性 商 品 與 債 券 之 金 融 創 新 四 債 券 人 員 測 驗 內 容 債 券 法 規 之 範 圍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相 關 法 規 :1 中 央 公 債 經 理 辦 法 2 中 央 公 債 經 售 及 買 回 作 業 處 理 要 點 3 經 理 中 央 登 錄 債 券 作 業 要 點 4 發 行 人 募 集 與 發 行 有 價 證 券 處 理 準 則 相 關 法 條 5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中 央 登 錄 公 債 買 賣 辦 法 6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債 券 等 殖 成 交 系 統 買 賣 辦 法 7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債 券 附 條 件 買 賣 交 易 細 則 8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中 央 登 錄 公 債 借 貸 辦 法 9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承 銷 商 會 員 輔 導 發 行 公 司 募 集 與 發 行 有 價 證 券 自 律 規 則 10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證 券 商 承 銷 或 再 行 銷 售 有 價 證 券 處 理 辦 法 ( 前 揭 1 至 10 項 之 法 規 係 以 105 年 7 月 15 日 前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發 布 之 法 規 為 主 請 考 生 自 行 至 證 券 暨 期 貨 法 令 判 解 查 詢 系 統 http://www.selaw.com.tw/ 或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http://law.moj.gov.tw/ 查 詢 ) 註 : 債 券 市 場 理 論 與 實 務 出 題 數 佔 75%, 債 券 法 規 出 題 數 佔 25% 五 股 務 人 員 測 驗 專 業 科 目 股 務 作 業 法 規 之 範 圍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相 關 法 規 :1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股 務 處 理 準 則 2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出 席 股 東 會 使 用 委 託 書 規 則 3 有 價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辦 法 4 公 司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等 相 關 條 文 ( 前 揭 1 至 4 項 之 法 規 係 以 105 年 7 月 15 日 前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發 布 之 法 規 為 主 ) 六 股 務 人 員 測 驗 專 業 科 目 股 務 作 業 實 務 之 範 圍 主 要 包 括 :1 股 權 管 理 作 業 2 公 司 內 部 人 股 權 管 理 3 股 東 會 股 務 作 業 4 配 股 配 息 作 業 5 增 資 股 務 作 業 6 股 務 相 關 稅 務 處 理 拾 測 驗 結 果 一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試 人 員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依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上 所 示 之 截 止 日 期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附 工 本 費 ( 每 科 50 元, 請 至 郵 局 劃 撥 繳 費, 劃 撥 帳 號 :11876357, 帳 戶 :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 敘 明 入 場 證 編 號 及 複 查 科 目, 並 附 原 成 績 單 影 印 本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及 貼 足 17 元 限 時 郵 資 填 妥 姓 名 地 址 之 回 件 信 封, 函 寄 台 北 市 南 海 路 3 號 5 樓 ( 郵 遞 區 號 10066) 本 基 金 會 測 驗 中 心, 俾 憑 辦 理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選 擇 題 係 由 電 腦 再 重 新 閱 卷, 應 試 人 員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卡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拾 壹 附 註 一 本 項 測 驗 僅 係 能 力 測 驗, 測 驗 合 格 人 員 不 得 要 求 本 基 金 會 分 發 至 證 券 投 信 投 顧 暨 期 貨 事 業 服 務 或 向 各 證 券 投 信 投 顧 暨 期 貨 事 業 推 介 二 若 參 加 應 試 人 員 願 意 由 本 基 金 會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供 業 界 取 才 或 同 意 於 測 驗 合 格 後 由 本 基 金 會 以 電 子 郵 件 將 合 格 訊 息 通 知 所 屬 服 務 單 位, 請 於 填 寫 報 名 表 時 勾 選 並 詳 填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後 簽 名 示 之 三 應 考 人 如 對 網 路 報 名 有 任 何 問 題, 歡 迎 洽 詢 :(02)2357-4382 2357-4392 至 2357-4393 2357-4389 2357-4360 至 2357-4363 2357-4396 至 2357-439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8:00~18:00 四 測 驗 相 關 訊 息 可 參 閱 本 基 金 會 網 站 公 告, 網 址 :http://www.sfi.org.tw 本 基 金 會 測 驗 中 心 傳 真 號 碼 (02)23574398 (02)23574399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