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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105 年 度 教 育 部 能 源 科 技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全 國 能 源 科 技 創 意 實 作 競 賽 高 中 職 組 競 賽 辦 法 壹 前 言 能 源 課 題 為 本 世 紀 最 需 要 面 對 與 解 決 的 問 題 之 一, 為 厚 植 國 家 的 軟 硬 實 力, 各 國 不 斷 追 求 及 發 展 知 識 經 濟, 以 創 新 為 策 略, 透 過 鼓 勵 學 習 培 養 能 力 及 靈 活 運 用 知 識, 以 便 創 造 其 新 價 值 因 此, 為 培 養 學 生 深 入 了 解 能 源 科 技 新 興 技 術, 特 融 入 創 新 的 思 維, 期 待 透 過 能 源 科 技 創 意 實 作 競 賽 的 辦 理, 促 使 學 生 思 考 如 何 將 永 續 或 節 能 的 概 念 應 用 於 生 活 中, 並 鼓 勵 學 生 發 揮 創 思 與 創 意, 創 造 具 有 價 值 之 創 新 作 品, 同 時 提 升 其 對 能 源 科 技 的 相 關 知 識 與 興 趣 本 競 賽 以 節 能 綠 能 儲 能 等 能 源 科 技 為 主 題, 特 邀 請 全 國 高 中 職 學 生 組 隊 參 加, 希 望 發 揮 團 隊 的 想 像 力 提 出 具 體 的 創 意 設 計 作 品, 提 倡 在 生 活 中 確 實 展 開 珍 惜 能 源 愛 護 環 境 的 行 動 貳 指 導 單 位 教 育 部 經 濟 部 參 主 辦 單 位 國 立 科 學 工 藝 博 物 館 教 育 部 能 源 科 技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辦 公 室 肆 合 辦 單 位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伍 參 賽 對 象 全 國 各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105 年 6 月 仍 在 學 者 ), 可 跨 校 組 隊 參 加, 每 隊 組 員 人 數 至 多 4 名, 指 導 老 師 至 多 2 名 陸 報 名 方 式 一 請 依 競 賽 組 別 報 名, 每 隊 須 選 定 一 名 隊 長 二 限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時 間 自 即 日 起 至 6 月 17 日 ( 週 五 ) 下 午 5 點 整 1

三 報 名 網 址 :http://energy.nstm.gov.tw 四 洽 詢 專 線 :07-3800089 分 機 5116 5121(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2:00; 13:30-17:30) 柒 競 賽 方 式 及 評 選 辦 法 一 競 賽 說 明 會 本 競 賽 將 於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後, 分 別 至 北 中 南 三 區 辦 理 競 賽 說 明 會, 會 中 將 分 享 初 賽 創 意 企 劃 書 撰 寫 技 巧 歷 屆 得 獎 作 品 決 賽 注 意 事 項 等 豐 富 資 訊, 預 計 於 辦 理 7 月 2 日 ( 南 區 ) 7 月 3 日 ( 中 區 ) 7 月 9 日 ( 北 區 ) 三 場 次, 地 點 另 行 公 佈, 有 意 參 加 者 可 密 切 注 意 競 賽 網 頁 發 布 之 訊 息, 或 電 洽 主 辦 單 位 二 初 賽 1. 評 審 標 的 : 創 意 企 劃 書 ( 附 件 一 ) 2. 參 賽 學 生 須 於 105 年 7 月 22 日 ( 週 五 ) 下 午 5 點 前 上 傳 初 賽 企 劃 書 至 網 站 3. 由 主 辦 單 位 聘 請 相 關 領 域 之 學 者 專 家 擔 任 評 選 委 員, 依 評 分 項 目 給 分 ( 包 含 應 用 原 理 審 查 ) 4. 預 定 挑 選 30 件 作 品 參 加 決 賽, 屆 時 將 視 參 賽 作 品 的 品 質 增 減 名 額 5. 入 圍 名 單 於 8 月 15 日 ( 週 一 ) 公 佈 於 競 賽 網 頁, 並 以 email 通 知 三 決 賽 1. 評 審 標 的 : 作 品 說 明 書 實 作 作 品 ( 或 模 型 ) 及 現 場 簡 報 表 現 2. 競 賽 入 圍 隊 伍 須 撰 寫 作 品 說 明 書 ( 附 件 二 ) 完 成 實 作 作 品 ( 或 模 型 ), 並 配 合 競 賽 活 動 的 規 劃 至 決 賽 會 場 展 示 並 解 說 創 作 理 念, 決 賽 方 式 與 流 程 將 由 主 辦 單 位 另 行 通 知, 並 於 本 競 賽 網 站 公 告 3. 通 過 初 賽 入 選 決 賽 並 完 成 作 品 全 程 參 加 決 賽 之 隊 伍, 主 辦 單 位 將 提 供 每 組 5,000 元 入 選 獎 金, 補 助 作 品 製 作 及 相 關 所 需 費 用 四 決 賽 評 審 1. 決 賽 參 賽 隊 伍 須 於 105 年 9 月 23 日 ( 週 五 ) 上 傳 決 賽 作 品 說 明 書 2. 預 定 於 10 月 1 日 ( 週 六 ) 進 行 實 作 作 品 及 海 報 張 貼 佈 置 10 月 2 日 ( 週 日 ) 舉 行 決 賽 評 審, 由 主 辦 單 位 聘 請 相 關 領 域 之 學 者 專 家 擔 任 評 選 委 員, 進 行 現 場 評 審, 評 分 項 目 比 重 詳 如 附 件 三 2

五 頒 獎 及 展 示 1. 評 審 當 日 即 公 告 得 獎 名 單, 得 獎 隊 伍 須 將 作 品 留 置 現 場, 同 時 須 配 合 本 館 作 業 提 供 展 示 資 訊, 於 本 館 辦 理 展 示 2. 頒 獎 典 禮 預 定 於 10 月 2 日 ( 週 六 ) 於 高 雄 國 立 科 學 工 藝 博 物 館 舉 行 捌 競 賽 時 程 一 報 名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6 月 17 日 ( 週 五 ) 下 午 5 點 整 二 競 賽 說 明 會 :105 年 7 月 2 日 ( 南 區 ) 7 月 3 日 ( 中 區 ) 7 月 9 日 ( 北 區 ) 三 初 賽 企 劃 書 上 傳 截 止 日 :105 年 7 月 22 日 ( 週 五 ) 下 午 5 點 整 四 決 賽 入 選 名 單 公 佈 日 期 :105 年 8 月 15 日 ( 週 一 ) 五 決 賽 作 品 說 明 書 上 傳 截 止 日 期 :105 年 9 月 23 日 ( 週 五 ) 下 午 5 點 整 六 決 賽 評 審 日 期 :105 年 10 月 1 日 ( 週 六 ) 至 2 日 ( 週 日 ) 於 高 雄 國 立 科 學 工 藝 博 物 館 辦 理 七 頒 獎 典 禮 :105 年 10 月 2 日 ( 週 日 ) 於 高 雄 國 立 科 學 工 藝 博 物 館 辦 理 八 得 獎 作 品 展 示 日 期 1. 105 年 12 月 10 日 ( 週 六 ) 至 12 月 18 日 ( 週 日 ) 於 高 雄 國 立 科 學 工 藝 博 物 館 2. 105 年 12 月 24 日 ( 週 六 ) 至 106 年 01 月 02 日 ( 週 日 ) 於 臺 北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 僅 金 牌 銀 牌 得 獎 作 品 ) 玖 競 賽 獎 項 一 初 賽 1. 凡 完 成 創 意 企 劃 書 繳 件 參 加 初 賽 之 隊 伍 將 頒 發 參 賽 證 書 ( 每 人 一 張, 含 指 導 老 師 ) 2. 入 選 決 賽 者 : 完 成 作 品 繳 交 作 品 授 權 同 意 書 無 侵 權 切 結 書 ( 附 件 四 ) 並 全 程 參 加 決 賽 者, 主 辦 單 位 將 提 供 每 組 5,000 元 入 選 獎 金 二 決 賽 1. 金 牌 獎 一 名 : 獎 金 50,000 元 教 育 部 獎 狀 乙 紙 及 獎 盃 一 座 2. 銀 牌 獎 二 名 : 獎 金 30,000 元 教 育 部 獎 狀 乙 紙 及 獎 盃 一 座 3. 銅 牌 獎 三 名 : 獎 金 20,000 元 教 育 部 獎 狀 乙 紙 及 獎 盃 一 座 3

4. 特 別 獎 三 名 : 獎 金 10,000 元 教 育 部 獎 狀 乙 紙 及 獎 盃 一 座 5. 佳 作 三 名 : 獎 金 5,000 元 教 育 部 獎 狀 各 項 獎 勵 名 額 得 視 參 賽 件 數 及 成 績 酌 予 調 整, 參 賽 作 品 未 達 水 準 時, 獎 勵 名 額 得 以 從 缺 獲 獎 隊 伍 相 關 指 導 成 員 將 由 主 辦 單 位 發 函 建 請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學 校 本 權 責 予 以 行 政 獎 勵 壹 拾 注 意 事 項 一 參 賽 團 隊 應 保 證 其 參 賽 作 品 為 原 創 作 品 無 抄 襲 仿 冒 情 事, 若 因 抄 襲 研 究 成 果 不 實 或 以 其 他 類 似 方 法 侵 害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而 涉 訟 者, 參 賽 人 應 自 行 解 決 與 他 人 間 任 何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糾 紛, 並 負 擔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主 辦 單 位 不 負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二 競 賽 得 獎 作 品, 若 經 證 實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或 因 涉 訟 而 敗 訴 者,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追 回 已 頒 發 之 獎 金 及 獎 項 三 參 加 競 賽 作 品 不 得 使 用 對 人 體 有 害 物 質 或 易 產 生 氣 爆 火 花 等 等 有 安 全 疑 慮 之 材 料 或 器 材 四 參 加 競 賽 作 品 應 繳 之 相 關 資 料 延 遲 交 件 者, 取 消 資 格 五 參 加 競 賽 之 創 意 企 劃 書 內 文 作 品 說 明 書 內 文 及 決 賽 簡 報 現 場, 皆 不 可 露 出 學 校 及 參 賽 者 個 人 資 料, 露 出 之 作 品 將 予 以 扣 分 處 分 六 每 人 限 報 名 一 隊, 參 賽 過 程 若 團 隊 有 更 換 隊 員 或 退 出 遞 補 等 情 事, 最 晚 於 9 月 2 日 ( 週 五 ) 前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 簽 署 切 結 書, 請 見 附 件 六 ), 經 主 辦 單 位 同 意 始 可 進 行 替 換 七 所 有 得 獎 者 應 放 棄 對 於 主 辦 單 位 行 使 著 作 人 格 權 及 著 作 財 產 權, 且 基 於 宣 傳 需 要, 主 辦 單 位 擁 有 參 賽 作 品 之 編 輯 及 重 製 光 碟 書 刊 或 其 他 型 式 宣 傳 品 ( 含 攝 影 報 導 展 出 及 在 其 它 媒 體 刊 登 作 品 ) 之 非 營 利 行 為 權 利, 得 獎 者 須 配 合 主 辦 單 位 安 排, 於 競 賽 結 束 後 將 作 品 進 行 公 開 展 示 八 得 獎 隊 伍 獲 得 獎 金 應 配 合 中 華 民 國 稅 法 繳 交 相 關 所 得 稅 九 如 有 以 上 未 盡 事 宜, 視 當 時 狀 況 共 同 商 議 之 十 凡 參 加 報 名 者, 視 為 已 閱 讀 並 完 全 同 意 遵 守 本 活 動 之 一 切 規 定 表 格 及 文 件 附 件 一 初 賽 創 意 企 劃 書 ( 主 辦 單 位 規 範 之 內 容 大 綱 ) 4

附 件 二 決 賽 作 品 說 明 書 ( 主 辦 單 位 規 範 內 容 大 綱 ) 附 件 三 評 分 項 目 與 比 重 附 件 四 作 品 授 權 書 同 意 書 ( 所 有 入 選 者 決 賽 現 場 需 檢 附 作 品 授 權 同 意 書 ) 附 件 五 無 侵 權 切 結 書 ( 所 有 入 選 者 決 賽 現 場 需 檢 附 無 侵 權 切 結 書 ) 附 件 六 隊 員 更 換 切 結 書 5

附 件 一 : 高 中 職 組 初 賽 創 意 企 劃 書 全 國 能 源 科 技 創 意 實 作 競 賽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企 劃 書 為 初 賽 評 審 的 主 要 文 件, 請 參 賽 同 學 發 揮 創 意 細 心 撰 寫 二 企 劃 書 須 於 105 年 7 月 22 日 ( 下 午 五 點 ) 前 上 傳 至 本 競 賽 網 站 http://energy.nstm.gov.tw 上 傳 時 須 登 入 系 統, 帳 號 密 碼 由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參 賽 隊 伍 須 於 首 次 登 錄 時 更 改 密 碼! 三 企 劃 書 上 傳 方 式 及 規 定 如 下 : 請 參 照 後 附 格 式 撰 寫 企 劃 書, 上 傳 檔 案 大 小 須 於 20 MB 以 內, 格 式 以.doc,.docx,.pdf 為 限 檔 案 名 稱 一 律 以 隊 伍 編 號 命 名 ( 隊 伍 編 號 係 由 報 名 系 統 自 動 編 號 ), 例 如 : 中 001, 繳 交 之 創 意 企 劃 書 須 命 名 為 中 001.doc 或 中 001.pdf 7 月 22 日 前 如 欲 修 改 企 劃 書 內 容, 可 自 行 登 錄 後 先 刪 除 舊 檔 後 再 重 新 上 傳 四 企 劃 書 請 自 行 存 檔, 主 辦 單 位 不 協 助 複 製 或 影 印! 五 企 劃 書 中 請 勿 露 出 學 校 及 參 賽 者 個 人 資 料, 露 出 者 予 以 扣 分 處 分 6

全 國 能 源 科 技 創 意 實 作 競 賽 創 意 企 劃 書 隊 伍 編 號 : 高 中 職 組 ( 註 : 系 統 自 動 提 供 之 編 號, 如 高 中 職 組 - 中 001 ) 作 品 名 稱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經 濟 部 主 辦 單 位 : 國 立 科 學 工 藝 博 物 館 教 育 部 能 源 科 技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辦 公 室 合 辦 單 位 :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7

本 競 賽 以 能 源 科 技 的 應 用 為 主 題, 內 容 可 為 生 活 節 能 綠 能 科 技 或 儲 能 科 技 等, 請 同 學 們 發 揮 創 意, 提 出 你 們 的 創 意 構 想 為 求 公 平 且 便 於 審 查, 提 供 下 列 幾 項 企 劃 書 撰 寫 格 式, 請 將 你 們 創 意 設 計 歷 程 紀 錄 下 來, 並 說 明 作 品 的 應 用 潛 能 實 用 價 值 特 色 以 及 創 意 表 現 等 企 劃 書 內 容 須 包 含 下 列 五 大 項 : 一 現 況 調 查 創 作 時 應 透 過 調 查, 例 如 : 瞭 解 預 定 創 作 的 作 品 在 市 面 上 是 否 已 有 相 近 的 產 品? 你 的 作 品 可 滿 足 能 源 使 用 上 哪 方 面 的 需 求 或 解 決 能 源 科 技 相 關 的 哪 些 問 題? 二 設 計 動 機 與 目 的 可 依 循 上 述 的 現 況 調 查, 具 體 說 明 設 計 的 構 想 來 源 設 計 動 機 與 目 的 三 創 意 發 想 歷 程 可 運 用 繪 圖 表 現 說 明 本 項 作 品 的 發 展 歷 程 四 應 用 潛 能 分 析 現 有 技 術 能 否 完 成 這 項 作 品? 成 本 分 析 量 產 可 行 性 未 來 的 應 用 潛 能 等 等 五 作 品 說 明 圖 說 請 運 用 圖 表 清 楚 的 描 述 你 的 創 意 作 品, 包 含 作 品 的 運 作 說 明 實 用 價 值 重 要 性 以 及 主 要 功 能 等 注 意 事 項 : 作 品 設 計 時 若 參 考 其 他 資 料 時, 務 請 詳 列 參 考 資 料 8

附 件 二 : 高 中 職 組 決 賽 作 品 說 明 書 全 國 能 源 科 技 創 意 實 作 競 賽 決 賽 注 意 事 項 一 作 品 說 明 書 是 決 賽 評 審 的 主 要 文 件 二 作 品 說 明 書 須 於 105 年 9 月 23 日 ( 下 午 五 點 ) 前 上 傳 至 本 競 賽 網 站 http://energy.nstm.gov.tw 三 作 品 說 明 書 上 傳 方 式 及 規 定 如 下 : 請 參 照 後 附 格 式 撰 寫 作 品 說 明 書, 上 傳 檔 案 大 小 須 於 20M 以 內, 格 式 以.doc,.docx,.pdf 為 限 檔 案 名 稱 一 律 以 隊 伍 編 號 命 名 ( 隊 伍 編 號 係 由 報 名 系 統 自 動 編 號 ), 例 如 : 中 001, 繳 交 之 作 品 說 明 書 須 命 名 為 中 001.doc 或 中 001.pdf 9 月 23 日 前 如 欲 修 改 作 品 說 明 書 內 容, 可 自 行 登 錄 後 先 刪 除 舊 檔 後 再 重 新 上 傳 四 作 品 說 明 書 請 自 行 存 檔, 主 辦 單 位 不 協 助 複 製 或 影 印!! 五 說 明 書 中 請 勿 露 出 學 校 及 參 賽 者 個 人 資 料, 露 出 者 予 以 扣 分 處 分 9

作 品 說 明 書 須 包 含 以 下 內 容 : 全 國 能 源 科 技 創 意 實 作 競 賽 決 賽 作 品 說 明 書 一 隊 伍 編 號 ( 註 : 系 統 自 動 提 供 之 編 號, 如 高 中 職 組 中 -001 ) 二 作 品 名 稱 三 作 品 說 明 ( 一 ) 圖 面 : 可 用 三 視 圖 立 體 圖 或 剖 面 圖 呈 現, 圖 面 尺 寸 一 律 A4 size (21cm*29.7cm) 1. 可 自 行 加 其 他 圖 面 輔 助 說 明, 如 機 構 動 作 說 明 圖 等 2. 電 腦 繪 圖 或 徒 手 畫 皆 可, 但 須 清 楚 可 視 3. 請 盡 量 標 示 正 確 的 尺 寸 ( 二 ) 文 字 說 明 : 請 依 下 列 五 項 詳 加 說 明, 以 電 腦 打 字, 一 律 A4 size (21cm*29.7cm) 1. 設 計 構 想 及 運 作 說 明 2. 作 品 材 料 說 明 3. 創 作 特 點 與 創 意 說 明 4. 作 品 應 用 範 圍 及 發 展 潛 能 ( 例 如 商 業 應 用 性 ) 5. 其 他 ( 如 果 還 有 更 多 想 發 揮 的 內 容, 可 自 行 加 列 ) 10

附 件 三 : 評 分 項 目 與 比 重 初 賽 評 分 項 目 與 比 重 : 評 分 項 目 比 重 創 意 歷 程 ( 含 調 查 ) 30% 創 意 特 色 30% 應 用 潛 能 30% 企 劃 書 完 整 性 10% 總 計 100% 決 賽 評 分 項 目 與 比 重 : 評 分 項 目 比 重 作 品 創 意 30% 作 品 應 用 潛 能 20% 作 品 展 現 30% 作 品 說 明 書 完 整 性 10% 現 場 簡 報 ( 含 海 報 ) 10% 總 計 100% 11

附 件 四 作 品 授 權 書 同 意 書 教 育 部 能 源 科 技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全 國 能 源 科 技 創 意 實 作 競 賽 作 品 授 權 書 同 意 書 隊 伍 編 號 1. 本 人 ( 以 下 稱 授 權 人 ) 同 意 將 作 品 ( 以 下 稱 本 作 品 ) 授 權 於 競 賽 指 導 及 主 辦 單 位 進 行 非 營 利 或 推 廣 之 使 用 (1) 授 權 條 件 : 無 償 (2) 授 權 範 圍 : 編 輯 權 重 製 權 改 作 權 散 布 權 公 開 展 示 權 公 開 演 出 權 公 開 上 映 權 公 開 播 送 權 公 開 傳 播 權 公 開 口 述 權 2. 授 權 人 擁 有 完 全 權 利 與 權 限 簽 署 並 履 行 本 同 意 書, 且 已 取 得 簽 署 本 同 意 書 必 要 之 第 三 者 同 意 與 授 權 3. 本 作 品 無 侵 害 任 何 第 三 者 之 著 作 權 專 利 權 商 標 權 商 業 機 密 或 其 他 智 慧 財 產 全 之 情 形 4. 本 作 品 及 本 同 意 書 內 容 範 圍 內, 若 因 可 歸 責 於 授 權 人 之 事, 而 致 主 辦 單 位 受 有 損 害, 授 權 人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5. 本 同 意 書 為 非 專 屬 授 權, 授 權 人 對 授 權 著 作 仍 擁 有 著 作 權 作 品 名 稱 此 致 國 立 科 學 工 藝 博 物 館 本 作 品 作 者 簽 章 : ( 須 全 體 成 員 指 導 老 師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2

附 件 五 無 侵 權 切 結 書 教 育 部 能 源 科 技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全 國 能 源 科 技 創 意 實 作 競 賽 無 侵 權 切 結 書 立 切 結 書 人 茲 參 加 全 國 能 源 科 技 創 意 實 作 競 賽, 所 報 名 之 文 件 與 作 品, 均 依 參 賽 規 則 辦 理 ; 均 無 任 何 侵 害 他 人 之 專 利 與 著 作 財 產 權 法 等, 以 及 其 他 中 華 民 國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並 依 此 切 結 下 列 事 項 : 一 立 切 結 書 人 與 其 參 賽 作 品 確 實 符 合 本 競 賽 參 賽 資 格 及 相 關 參 賽 條 文 規 定 二 立 切 結 書 人 如 提 供 不 實 資 料 或 有 違 反 上 開 情 事 之 情 形, 經 被 舉 發 查 獲 將 立 即 喪 失 本 競 賽 參 賽 資 格, 主 辦 單 位 並 立 即 沒 收 存 封 相 關 參 賽 作 品 資 料, 以 為 未 來 相 關 侵 權 法 律 訴 訟 之 佐 證 侵 權 並 已 獲 獎 者 之 立 切 結 書 人, 並 應 將 獲 得 之 所 有 獎 項 與 獎 金 款 項 全 數 繳 還 競 賽 主 辦 單 位 此 致 國 立 科 學 工 藝 博 物 館 立 切 結 書 人 : ( 須 全 體 成 員 指 導 老 師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3

附 件 六 隊 員 更 換 切 結 書 教 育 部 能 源 科 技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全 國 能 源 科 技 創 意 實 作 競 賽 隊 員 更 換 切 結 書 本 人 於 105 年 參 與 能 源 科 技 創 意 實 作 競 賽, 競 賽 編 號, 隊 伍 名 稱, 茲 同 意 因 個 人 因 素 放 棄 參 賽 資 格 由 遞 補, 如 因 放 棄 資 格 造 成 權 益 受 損 或 喪 失 等 事 宜, 本 人 概 無 異 議 此 致 國 立 科 學 工 藝 博 物 館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