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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 士 班 各 系 所 報 考 資 格 招 生 名 額 甄 試 及 規 定 事 項 : 所 組 別 機 械 工 程 系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碩 士 班 ( 機 電 控 制 組 6 名 精 密 機 械 組 6 名 ) 招 生 名 額 共 12 名 ( 所 內 各 組 名 額 得 流 用 )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繳 交 文 件 審 查 無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一 自 傳 簡 歷 ( 含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 二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選 擇 性 繳 交 資 料 : (1) 實 習 成 果 報 告 (2) 專 題 製 作 報 告 (3) 證 照 正 反 面 影 本 (4) 競 賽 成 果 紀 錄 及 各 類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一 學 業 成 績 50 % 二 綜 合 評 審 50 % 甄 試 與 所 佔 比 例 面 試 比 例 甄 試 總 成 績 50 % 資 格 : 報 名 資 料 及 書 面 審 查 合 格 者 ( 篩 選 倍 率 3 倍 為 原 則 ) 日 期 :104 年 12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00 時 起 地 點 : 於 面 試 通 知 書 內 註 明 比 例 甄 試 總 成 績 50 % 其 他 規 定 系 所 聯 絡 一 書 面 審 查 結 果 於 104 年 12 月 1 日 E-mail 通 知, 合 格 者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二 合 於 面 試 資 格 者, 請 按 規 定 時 程 參 加 面 試, 未 依 規 定 參 加 面 試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面 試 成 績 為 主 電 話 :02-29089899 ext.4510 莊 小 姐 傳 真 :02-29063269 6

所 組 別 電 機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繳 交 文 件 審 查 共 10 名 無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一 自 傳 簡 歷 ( 含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 二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選 擇 性 繳 交 資 料 : (1) 實 習 成 果 報 告 (2) 專 題 製 作 報 告 (3) 證 照 正 反 面 影 本 (4) 競 賽 成 果 紀 錄 及 各 類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一 學 業 成 績 佔 50 % 二 學 業 成 績 以 外 之 綜 合 評 審 佔 50 % 甄 試 與 所 佔 比 例 面 試 比 例 甄 試 總 成 績 40 % 資 格 : 報 名 資 料 及 書 面 審 查 合 格 者 ( 篩 選 倍 率 5 倍 為 原 則 ) 日 期 :104 年 12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00 時 起 地 點 : 於 面 試 通 知 書 內 註 明 比 例 甄 試 總 成 績 60 % 其 他 規 定 系 所 聯 絡 一 書 面 審 查 結 果 於 104 年 12 月 1 日 E-mail 通 知, 合 格 者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二 合 於 面 試 資 格 者, 請 按 規 定 時 程 參 加 面 試, 未 依 規 定 參 加 面 試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面 試 成 績 為 主 電 話 :02-29089899 ext.4800 林 小 姐 傳 真 :02-29084507 7

所 組 別 電 子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繳 交 文 件 共 12 名 無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一 自 傳 簡 歷 ( 含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 二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選 擇 性 繳 交 資 料 : (1) 實 習 成 果 報 告 (2) 專 題 製 作 報 告 (3) 證 照 正 反 面 影 本 (4) 競 賽 成 果 紀 錄 及 各 類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審 查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一 學 業 成 績 佔 50 % 二 學 業 成 績 以 外 之 綜 合 評 審 佔 50 % 甄 試 與 所 佔 比 例 面 試 比 例 甄 試 總 成 績 50 % 資 格 : 報 名 資 料 及 書 面 審 查 合 格 者 ( 篩 選 倍 率 5 倍 為 原 則 ) 日 期 :104 年 12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00 時 起 地 點 : 於 面 試 通 知 書 內 註 明 比 例 甄 試 總 成 績 50 % 其 他 規 定 系 所 聯 絡 一 書 面 審 查 結 果 於 104 年 12 月 1 日 E-mail 通 知, 合 格 者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二 合 於 面 試 資 格 者, 請 按 規 定 時 程 參 加 面 試, 未 依 規 定 參 加 面 試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面 試 成 績 為 主 電 話 :02-29089899 ext.4850 黃 小 姐 傳 真 :02-29085247 8

所 組 別 化 學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繳 交 文 件 共 14 名 無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一 自 傳 簡 歷 ( 含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 二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選 擇 性 繳 交 資 料 : (1) 實 習 成 果 報 告 (2) 專 題 製 作 報 告 (3) 證 照 正 反 面 影 本 (4) 競 賽 成 果 紀 錄 及 各 類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審 查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一 學 業 成 績 佔 50 % 二 學 業 成 績 以 外 之 綜 合 評 審 佔 50 % 甄 試 與 所 佔 比 例 面 試 比 例 甄 試 總 成 績 50 % 資 格 : 報 名 資 料 及 書 面 審 查 合 格 者 ( 篩 選 倍 率 3 倍 為 原 則 ) 日 期 :104 年 12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00 時 起 地 點 : 於 面 試 通 知 書 內 註 明 比 例 甄 試 總 成 績 50 % 其 他 規 定 系 所 聯 絡 一 書 面 審 查 結 果 於 104 年 12 月 1 日 E-mail 通 知, 合 格 者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二 合 於 面 試 資 格 者, 請 按 規 定 時 程 參 加 面 試, 未 依 規 定 參 加 面 試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面 試 成 績 為 主 電 話 :02-29089899 ext.4610 蕭 小 姐 傳 真 :02-29083072 9

所 組 別 化 學 工 程 系 生 化 工 程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繳 交 文 件 共 6 名 無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一 自 傳 簡 歷 ( 含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 二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選 擇 性 繳 交 資 料 : (1) 實 習 成 果 報 告 (2) 專 題 製 作 報 告 (3) 證 照 正 反 面 影 本 (4) 競 賽 成 果 紀 錄 及 各 類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審 查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一 學 業 成 績 佔 50 % 二 學 業 成 績 以 外 之 綜 合 評 審 佔 50 % 甄 試 與 所 佔 比 例 面 試 比 例 甄 試 總 成 績 50 % 資 格 : 報 名 資 料 及 書 面 審 查 合 格 者 ( 篩 選 倍 率 3 倍 為 原 則 ) 日 期 :104 年 12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00 時 起 地 點 : 於 面 試 通 知 書 內 註 明 比 例 甄 試 總 成 績 50 % 其 他 規 定 系 所 聯 絡 一 書 面 審 查 結 果 於 104 年 12 月 1 日 E-mail 通 知, 合 格 者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二 合 於 面 試 資 格 者, 請 按 規 定 時 程 參 加 面 試, 未 依 規 定 參 加 面 試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面 試 成 績 為 主 電 話 :02-29089899 ext.4610 蕭 小 姐 傳 真 :02-29083072 10

所 組 別 材 料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繳 交 文 件 審 查 共 17 名 無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一 自 傳 簡 歷 ( 含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 二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選 擇 性 繳 交 資 料 : (1) 實 習 成 果 報 告 (2) 專 題 製 作 報 告 (3) 證 照 正 反 面 影 本 (4) 競 賽 成 果 紀 錄 及 各 類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一 學 業 成 績 佔 50 % 二 學 業 成 績 以 外 之 綜 合 評 審 佔 50 % 甄 試 與 所 佔 比 例 面 試 比 例 甄 試 總 成 績 50 % 資 格 : 報 名 資 料 及 書 面 審 查 合 格 者 ( 篩 選 倍 率 5 倍 為 原 則 ) 日 期 :104 年 12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00 時 起 地 點 : 於 面 試 通 知 書 內 註 明 比 例 甄 試 總 成 績 50 % 其 他 規 定 系 所 聯 絡 一 書 面 審 查 結 果 於 104 年 12 月 1 日 E-mail 通 知, 合 格 者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二 合 於 面 試 資 格 者, 請 按 規 定 時 程 參 加 面 試, 未 依 規 定 參 加 面 試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面 試 成 績 為 主 電 話 :02-29089899 ext.4670 謝 小 姐 傳 真 :02-29084091 11

所 組 別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環 境 工 程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繳 交 文 件 共 9 名 無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一 自 傳 簡 歷 ( 含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 二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選 擇 性 繳 交 資 料 : (1) 實 習 成 果 報 告 (2) 專 題 製 作 報 告 (3) 證 照 正 反 面 影 本 (4) 競 賽 成 果 紀 錄 及 各 類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審 查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一 學 業 成 績 佔 50 % 二 學 業 成 績 以 外 之 綜 合 評 審 佔 50 % 甄 試 與 所 佔 比 例 面 試 比 例 甄 試 總 成 績 40 % 資 格 : 報 名 資 料 及 書 面 審 查 合 格 者 ( 篩 選 倍 率 3 倍 為 原 則 ) 日 期 :104 年 12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00 時 起 地 點 : 於 面 試 通 知 書 內 註 明 比 例 甄 試 總 成 績 60 % 其 他 規 定 系 所 聯 絡 一 書 面 審 查 結 果 於 104 年 12 月 1 日 E-mail 通 知, 合 格 者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二 合 於 面 試 資 格 者, 請 按 規 定 時 程 參 加 面 試, 未 依 規 定 參 加 面 試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面 試 成 績 為 主 電 話 :02-29089899 ext.4650 李 小 姐 傳 真 :02-29084511 12

所 組 別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繳 交 文 件 共 7 名 無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一 自 傳 簡 歷 ( 含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 二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選 擇 性 繳 交 資 料 : (1) 實 習 成 果 報 告 (2) 專 題 製 作 報 告 (3) 證 照 正 反 面 影 本 (4) 競 賽 成 果 紀 錄 及 各 類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審 查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一 學 業 成 績 佔 50 % 二 學 業 成 績 以 外 之 綜 合 評 審 佔 50 % 甄 試 與 所 佔 比 例 面 試 比 例 甄 試 總 成 績 60 % 資 格 : 報 名 資 料 及 書 面 審 查 合 格 者 ( 篩 選 倍 率 3 倍 為 原 則 ) 日 期 :104 年 12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00 時 起 地 點 : 於 面 試 通 知 書 內 註 明 比 例 甄 試 總 成 績 40 % 其 他 規 定 系 所 聯 絡 一 書 面 審 查 結 果 於 104 年 12 月 1 日 E-mail 通 知, 合 格 者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二 合 於 面 試 資 格 者, 請 按 規 定 時 程 參 加 面 試, 未 依 規 定 參 加 面 試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面 試 成 績 為 主 電 話 :02-29089899 ext.3100 謝 小 姐 傳 真 :02-29085900 13

所 組 別 經 營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繳 交 文 件 共 7 名 無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一 自 傳 簡 歷 ( 含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 二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選 擇 性 繳 交 資 料 : (1) 實 習 成 果 報 告 (2) 專 題 製 作 報 告 (3) 證 照 正 反 面 影 本 (4) 競 賽 成 果 紀 錄 及 各 類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審 查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一 學 業 成 績 佔 50 % 二 學 業 成 績 以 外 之 綜 合 評 審 佔 50 % 甄 試 與 所 佔 比 例 面 試 比 例 甄 試 總 成 績 60 % 資 格 : 報 名 資 料 及 書 面 審 查 合 格 者 ( 篩 選 倍 率 3 倍 為 原 則 ) 日 期 :104 年 12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00 時 起 地 點 : 於 面 試 通 知 書 內 註 明 比 例 甄 試 總 成 績 40 % 其 他 規 定 系 所 聯 絡 一 書 面 審 查 結 果 於 104 年 12 月 1 日 E-mail 通 知, 合 格 者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二 合 於 面 試 資 格 者, 請 按 規 定 時 程 參 加 面 試, 未 依 規 定 參 加 面 試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面 試 成 績 為 主 電 話 :02-29089899 ext.3151 詹 小 姐 傳 真 :02-29084533 14

所 組 別 工 業 設 計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繳 交 文 件 審 查 共 5 名 無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一 自 傳 簡 歷 ( 含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 二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選 擇 性 繳 交 資 料 : (1) 專 題 製 作 報 告 (2) 證 照 正 反 面 影 本 (3) 競 賽 成 果 紀 錄 (4) 繳 交 個 人 設 計 作 品 集 (5) 各 類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一 學 業 成 績 佔 50 % 二 學 業 成 績 以 外 之 綜 合 評 審 佔 50 % 甄 試 與 所 佔 比 例 面 試 比 例 甄 試 總 成 績 60 % 資 格 : 報 名 資 料 及 書 面 審 查 合 格 者 ( 篩 選 倍 率 3 倍 為 原 則 ) 日 期 :104 年 12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00 時 起 地 點 : 於 面 試 通 知 書 內 註 明 比 例 甄 試 總 成 績 40 % 其 他 規 定 系 所 聯 絡 一 書 面 審 查 結 果 於 104 年 12 月 1 日 E-mail 通 知, 合 格 者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二 合 於 面 試 資 格 者, 請 按 規 定 時 程 參 加 面 試, 未 依 規 定 參 加 面 試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面 試 成 績 為 主 電 話 :02-29089899 ext.3200 周 小 姐 傳 真 :02-29010919 15

所 組 別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繳 交 文 件 審 查 共 6 名 無 除 報 名 必 要 繳 交 文 件 外, 另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 一 自 傳 簡 歷 ( 含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 二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選 擇 性 繳 交 資 料 : (1) 專 題 製 作 報 告 (2) 證 照 正 反 面 影 本 (3) 競 賽 成 果 紀 錄 及 各 類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4) 繳 交 個 人 設 計 作 品 集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一 學 業 成 績 佔 50 % 二 學 業 成 績 以 外 之 綜 合 評 審 佔 50 % 甄 試 與 所 佔 比 例 面 試 比 例 甄 試 總 成 績 60 % 資 格 : 報 名 資 料 及 書 面 審 查 合 格 者 ( 篩 選 倍 率 3 倍 為 原 則 ) 日 期 :104 年 12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00 時 起 地 點 : 於 面 試 通 知 書 內 註 明 比 例 甄 試 總 成 績 40 % 其 他 規 定 系 所 聯 絡 一 書 面 審 查 結 果 於 104 年 12 月 1 日 E-mail 通 知, 合 格 者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二 合 於 面 試 資 格 者, 請 按 規 定 時 程 參 加 面 試, 未 依 規 定 參 加 面 試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面 試 成 績 為 主 電 話 :02-29089899 ext.3250 李 小 姐 傳 真 :02-29084511 16

柒 報 名 手 續 及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 項 目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報 名 及 繳 件 日 期 104.11.02( 星 期 一 )09:00 起 至 104.11.23( 星 期 一 )16:30 止 報 名 費 報 名 表 身 份 證 影 本 報 考 資 格 學 歷 ( 同 等 學 力 ) 證 件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繳 件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備 註 一 般 生 :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中 低 收 入 戶 : 新 台 幣 1,750 元 整 以 郵 政 匯 票 繳 交, 受 款 人 財 團 法 人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列 印 附 件 二 報 名 資 料 表, 填 妥 報 名 表 及 粘 貼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照 乙 張 一 般 生 : 新 台 幣 1,200 元 整 中 低 收 入 戶 : 新 台 幣 840 元 整 繳 費 須 知 請 見 附 件 六 說 明 網 路 填 妥 並 確 認 無 誤 之 報 名 表 以 A4 紙 張 ( 直 式 ) 列 印, 考 生 請 於 簽 名 處 親 自 簽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應 清 晰 可 辨 ) 粘 貼 於 附 件 二 國 民 身 分 證 畢 業 生 : 碩 士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畢 業 生 : 學 士 學 位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粘 貼 於 附 件 二 學 生 證 (104.1 註 冊 章 須 清 晰 可 辨 ) 或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若 以 同 等 學 力 國 外 學 歷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請 於 報 名 繳 件 時 另 檢 附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書 審 前 將 進 行 審 核 3. 繳 驗 學 歷 ( 力 ) 證 件 : 於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依 報 名 時 所 填 之 報 考 資 格 繳 驗 相 關 學 歷 ( 同 等 學 力 ) 正 本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5 頁, 依 博 士 班 規 定 繳 交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6 頁 至 16 頁, 依 各 碩 士 班 之 規 定 繳 交 通 訊 郵 寄 : 以 限 時 掛 號 ( 郵 戳 為 憑 ) 郵 寄 至 (24301) 新 北 巿 泰 山 區 工 專 路 84 號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博 碩 士 招 生 委 員 會 現 場 繳 件 : 每 日 09:00 至 16:00 止 ( 星 期 六 日 國 定 假 日 不 收 件 ), 自 行 或 委 託 他 人 至 本 校 教 學 大 樓 3 樓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繳 交 1. 請 將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依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所 列 之 報 名 應 繳 交 表 件 及 資 料 依 序 由 上 而 下 疊 放 整 齊, 並 於 左 上 角 以 長 尾 夾 夾 妥, 裝 入 B4 牛 皮 紙 信 封 內 ( 信 封, 郵 局 有 售 ), 並 將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粘 貼 於 B4 牛 皮 紙 信 封 上 2. 同 時 報 考 二 個 以 上 系 組 者, 請 分 別 報 名 繳 款 並 將 報 名 表 件 分 別 裝 袋 寄 送 3. 報 名 繳 件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組 4. 考 生 應 自 行 檢 查 各 項 應 繳 交 之 表 件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齊 全, 報 名 表 件 一 經 寄 出 或 繳 交 後, 恕 不 接 受 更 改 抽 換 或 補 件 5.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逾 期 或 未 繳 者, 該 科 成 績 零 分 計, 且 所 繳 報 名 費 不 予 退 還 6.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表 件 資 料,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請 自 行 保 留 原 件 7.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報 考 時 除 應 符 合 本 校 各 所 ( 組 )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外, 另 應 考 量 是 否 因 其 身 份 所 涉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凡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以 上 述 身 份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另 如 有 隱 匿 資 格 影 響 本 校 招 生 作 業 或 其 他 考 生 權 益 者, 除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件 外, 另 將 追 究 其 責 任 8. 入 學 甄 試 所 繳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除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外,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件 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被 發 覺, 除 依 法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依 92.10.29 台 技 ( 二 ) 字 第 0920160697 號 函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報 名 費 免 繳 依 101.9.10 台 技 ( 二 ) 字 第 1010158355 號 函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子 女 報 名 費 減 免 30% 未 依 排 定 日 程 接 獲 通 知 者,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或 以 電 話 洽 詢 17

捌 錄 取 標 準 : 一 最 低 標 準 : 資 料 審 查 與 面 試 缺 漏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錄 取 標 準 : 依 各 所 ( 組 ) 全 體 考 生 成 績, 由 本 校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錄 取 標 準 三 正 取 與 備 取 :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次 序 錄 取 至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為 正 取 生, 另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備 取 生 名 單 正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兩 人 以 上 甄 試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面 試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正 取, 餘 列 為 備 取 如 書 面 審 查 與 面 試 成 績 皆 相 同, 由 本 校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正 備 取 次 序,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四 各 甄 試 缺 額 部 份, 可 流 用 至 一 般 招 生 名 額 玖 放 榜 : 一 104 年 12 月 21 日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www.mcut.edu.tw, 當 日 另 以 專 函 ( 內 附 錄 取 及 報 到 通 知 ) 通 知 考 生 二 如 於 104 年 12 月 23 日 仍 未 收 到 錄 取 及 報 到 通 知, 請 電 招 生 專 線 :02-29010900 或 29032007 洽 詢 未 依 上 述 辦 理 而 未 能 報 到,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拾 報 到 與 註 冊 :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 錄 取 生, 應 於 104 年 12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持 錄 取 通 知 單 親 赴 本 校 ( 或 書 面 委 託 他 人 )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其 缺 額 由 同 組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二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 正 取 如 遇 缺 額, 由 本 校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各 所 ( 組 ) 備 取 次 序, 於 104 年 12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3:30 起 簡 訊 通 知 辦 理 遞 補 報 到 手 續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登 記 者, 視 同 放 棄 遞 補 機 會,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遞 補 報 到 三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期 限 : 上 述 正 備 取 生 未 於 規 定 報 到 期 間 內 完 成 報 到 者, 於 104 年 12 月 29 日 下 午 5 時 止, 自 動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四 本 校 將 於 8 月 中 旬 依 報 名 表 所 填 之 通 訊 地 址 寄 發 新 生 資 料, 錄 取 博 碩 士 班 應 依 規 定 如 期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逾 期 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另 考 生 錄 取 後 原 就 讀 大 專 院 校 未 畢 業 者,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亦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五 錄 取 博 碩 士 班 除 因 重 病 檢 具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報 請 本 校 核 准 及 符 合 本 校 博 碩 士 班 學 則 規 定 者 外,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拾 壹 申 訴 辦 法 : 一 申 訴 及 處 理 程 序 : ( 一 ) 考 生 申 訴 應 於 案 件 發 生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 格 式 如 附 件 四 ) 以 雙 掛 號 郵 件 函 寄 本 校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 二 ) 申 訴 者 須 為 考 生 本 人, 於 申 訴 書 中 明 確 陳 述 申 訴 事 實 及 理 由, 並 檢 附 相 關 之 文 件 及 證 據 本 校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一 概 不 接 受 非 考 生 本 人 之 申 訴 ( 三 ) 本 校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接 受 申 訴 案 件 後, 即 逕 行 瞭 解 狀 況 及 蒐 集 資 料, 並 於 接 受 申 訴 案 件 日 起 兩 週 內 舉 行 申 訴 評 議 會 會 議 不 公 開 舉 行,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18

人 關 係 人 與 會 說 明 ( 四 ) 於 申 訴 評 議 會 後, 本 校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即 草 擬 評 議 書, 一 週 內 再 提 出 討 論 並 決 議 評 議 書 由 與 會 人 員 共 同 簽 署 ( 五 ) 評 議 書 應 明 確 記 載 事 件 經 過, 關 係 方 陳 述, 評 議 理 由 等 評 議 書 送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函 送 申 訴 人 及 相 關 單 位 二 申 訴 程 序 中, 如 申 訴 人 對 造 成 利 害 關 係 人 提 出 民 事 或 刑 事 訴 訟, 應 即 通 知 本 校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三 本 校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對 逾 期 非 考 生 本 人 與 匿 名 等 申 訴 案 件,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四 若 考 生 對 本 校 博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有 任 何 疑 義 或 糾 紛 時, 悉 依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簡 章 若 有 未 載 明 事 項, 則 依 本 校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之 19

附 件 一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寄 件 人 姓 名 : 郵 遞 區 號 : 地 址 :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 自 行 黏 貼 ) 24301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工 專 路 84 號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碩 士 班 信 封 內 容 ( 請 檢 查 後 勾 選 ) 1. 報 名 表 2. 學 歷 證 明 身 份 證 正 反 影 印 本 3. 20 報 考 所 組 成 績 單 : 大 學 歷 年 在 校 成 績 單 正 本 乙 份, 二 技 生 應 繳 交 二 技 成 績 單 報 考 所 別 碩 士 班 4. 簡 歷 自 傳 ( 含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 5. ATM 收 據 影 本 能 源 電 池 科 技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博 士 班 信 封 內 容 ( 請 檢 查 後 勾 選 ) 組 別 1. 審 查 應 繳 資 料 1~7 項 ( 簡 章 第 5 頁 ) 2 匯 票 編 號 請 勿 填 寫

附 件 二 報 名 資 料 表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報 名 資 料 表 報 考 所 組 姓 名 能 源 電 池 科 技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班 組 准 考 證 號 身 分 證 號 偶 發 事 件 聯 絡 人 出 生 日 期 姓 名 : 關 係 : 聯 絡 電 話 :( ) 住 址 : 年 月 日 貼 2 吋 相 片 處 學 歷 通 訊 地 址 大 學 ( 院 ) 年 月 系 畢 業 ( 含 應 屆 ) 年 制 技 術 學 院 碩 士 聯 絡 電 話 ( 家 ) ( ) 聯 絡 電 話 ( 本 人 手 機 ) E-mail 說 明 事 項 :(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考 生 者, 請 勾 劃 ) 1. 轉 學 生 : A. 大 二 B. 大 三 C. 大 四 轉 入 2. 師 範 校 院 自 費 生 3. 師 範 校 院 公 費 生, 尚 在 實 習 或 免 實 習 4. 二 年 制 技 術 學 院 學 生 5.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6. 學 生 證 係 補 發 ( 或 換 發 ) 7. 曾 經 休 學 學 年 學 期 8. 延 長 修 業 生 甄 選 碩 士, 本 頁 請 上 網 填 寫 並 列 印 寄 本 校 甄 選 博 士, 本 頁 請 下 載 填 寫 並 列 印 寄 本 校 21

國 民 身 分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國 民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22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學 生 證 影 印 本 畢 業 證 書 黏 貼 表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浮 貼 處 正 面 學 生 證 正 面 學 生 證 反 面 黏 貼 前 請 檢 查,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註 冊 章 是 否 清 晰 可 辨 ( 學 生 證 影 印 後 無 須 再 加 蓋 註 冊 組 章 ) 23

附 件 三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自 傳 簡 歷 ( 含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 個 人 相 關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 報 考 組 別 : 原 就 讀 學 校 : 原 就 讀 系 ( 科 別 ):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可 包 含 下 列 各 項 內 容 1. 在 校 期 間 學 習 心 得 2. 計 畫 就 讀 本 校 研 究 所 博 碩 士 班 之 動 機 3. 進 入 本 校 後 修 課 及 學 習 規 劃 4. 對 擬 就 讀 博 碩 士 之 學 習 內 涵 之 認 識 與 期 望 5. 博 碩 士 畢 業 後 之 生 涯 規 劃 6. 其 他 與 您 就 讀 本 校 博 碩 士 所 規 劃 之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之 事 宜 以 上 各 細 目 撰 寫 300 至 500 字 本 計 畫 表 可 取 用 本 表 格 式, 不 敷 書 寫 請 另 以 A4 紙 張 繕 打 24

附 件 四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考 生 申 訴 書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申 訴 人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申 訴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申 訴 事 由 : 注 意 事 項 : 1. 請 依 招 生 簡 章 第 拾 壹 條 申 訴 辦 法 規 定 事 項 辦 理 2. 如 本 頁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影 印 運 用 25

附 件 五 26

附 件 六 : 繳 費 須 知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考 試 招 生 報 名 費 ATM 繳 費 須 知 1. 繳 費 期 限 :104.11.2( 星 期 一 )-11.23( 星 期 一 ) 2. 繳 費 : 以 金 融 卡 ( 不 限 本 人 及 金 融 機 構 ) 至 金 融 機 構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3. 繳 費 流 程 說 明 如 下 : 步 驟 動 作 說 明 輸 入 值 1 插 入 金 融 卡 - 2 輸 入 密 碼 xxxx 3 選 擇 其 他 服 務 - 4 選 擇 非 約 定 帳 戶 - 5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 6 輸 入 銀 行 代 碼 008 7 輸 入 轉 帳 編 號 ( 繳 款 編 號, 報 名 確 認 後 自 動 顯 示 ) 95856XXXXXXXXX 8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 報 名 費 )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1,200 元 中 低 收 入 840 元 9 確 認 交 易 完 成,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 註 : 交 易 明 細 表 請 保 留, 以 便 查 證 4.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中 低 收 入 戶 影 本 浮 貼 處 低 收 入 戶 影 本 浮 貼 處 27

附 件 七 105 學 年 度 博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錄 取 考 生 放 棄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姓 名 錄 取 所 組 身 分 證 字 號 能 源 電 池 科 技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班 組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本 人 因 故 放 棄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錄 取 資 格, 並 繳 回 錄 取 通 知 單 絕 無 異 議 考 生 簽 章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28

附 件 八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修 正 條 文 104.09.29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40128907B 號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29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九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十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學 士 班, 準 用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30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一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 一 )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 二 ) 修 業 累 計 滿 三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 三 ) 修 業 累 計 滿 四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 四 ) 修 業 累 計 滿 五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五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六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 一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一 個 學 期 者,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學 士 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三 款 及 前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至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前, 已 修 習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轉 學 考 生 報 考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轉 學 考 試, 依 原 就 讀 學 校 及 擬 報 考 學 校 之 雙 重 學 籍 規 定, 擬 於 轉 學 錄 取 時 選 擇 同 時 就 讀 者, 得 僅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第 五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包 括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31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六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八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包 括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32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二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