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學 年 度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招 生 簡 章 網 路 免 費 下 載 網 址..http://www.nknu.edu.tw/~extend 之 碩 士 招 生 專 區 經 102 年 10 月 18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通 過 http://www.nknu.edu.tw/~extend
目 錄 一 依 據...- 1 - 二 辦 理 宗 旨...- 1 - 三 辦 理 單 位...- 1 - 四 報 考 資 格...- 1 - 五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1 - 六 報 名 費 用...- 2 - 七 表 件 填 寫 及 檢 證 注 意 事 項...- 2 - 八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方 式...- 3 - 九 准 考 證 寄 發...- 3 - 十 招 生 系 所 別 名 額 面 試 筆 試 日 期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4 - 十 一 放 榜 日 期...- 12 - 十 二 錄 取 報 到 及 備 取...- 12 - 十 三 修 業 年 限 及 學 分...- 13 - 十 四 上 課 地 點 及 時 間...- 13 - 十 五 註 冊 費 用...- 13 - 十 六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14 - 十 七 成 績 複 查...- 16 - 十 八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修 正 ) - 16 - 十 九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辦 法...- 18 - 二 十 附 註...- 19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20 - I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 二 ) 教 育 部 102 年 9 月 16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131952 號 函 ( 三 ) 103 年 10 月 18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第 一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二 辦 理 宗 旨 : 配 合 建 立 終 生 教 育 體 系 政 策, 提 供 特 定 專 業 領 域 從 業 工 作 人 員 成 長 機 會, 以 增 進 國 家 競 爭 力 三 辦 理 單 位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進 修 學 院 (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和 平 一 路 116 號 ) 四 報 考 資 格 同 時 具 備 下 列 兩 條 件 1.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者 2. 具 有 相 當 工 作 經 驗 年 限 之 在 職 者 各 班 次 之 報 考 資 格 暨 特 別 規 定, 請 參 見 招 生 系 所 名 額 面 試 ( 筆 試 ) 日 期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由 系 所 認 定 之 五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 一 ) 通 訊 報 名 : 即 日 起 至 103 年 2 月 14 日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報 名 費 以 郵 局 匯 票 裝 入 信 封 ( 匯 票 抬 頭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 郵 寄 80201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和 平 一 路 116 號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進 修 學 院 收 ( 二 ) 現 場 收 件 : 自 103 年 2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 起 至 103 年 2 月 22 日 ( 星 期 六 ) 2/19-2/21 收 件 時 段 :8:30~11:30 14:00~17:00 19:00~21:00 2/22 收 件 時 段 :8:30~11:30 14:00~17:00-1 -
報 名 費 以 現 金 方 式 繳 交 ( 僅 收 取 現 金 ); 收 件 地 點 : 本 校 和 平 校 區 進 修 學 院 辦 公 室 ( 教 育 大 樓 1 樓 ) ( 三 ) 網 路 報 名 : 即 日 起 起 至 103 年 2 月 14 日 止, 報 名 程 序 依 照 後 表 之 網 路 六 報 名 費 用 ( 一 ) 收 費 標 準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進 行 類 別 報 名 及 班 別 審 查 費 筆 試 費 面 試 費 合 計 人 力 與 知 識 管 理 A 類 1,400 400 1,800 人 力 與 知 識 管 理 B 類 1,400 800 2,200 文 化 創 意 設 計 1,600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 含 作 品 集 審 查 ) 800 2,400 組 織 發 展 與 領 導 1,400 800 2,200 事 業 經 營 1,400 800 2,200 資 訊 教 育 1,400 800 2,200 體 育 1,400 800 2,200 台 灣 研 究 1,400 800 2,200 表 演 藝 術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1,400 800 2,200 ( 二 ) 低 收 入 戶 報 考 予 以 免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考 減 免 30%; 報 名 時 檢 附 各 縣 市 政 府 直 轄 市 政 府 連 江 縣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 三 ) 已 繳 交 之 報 名 費 經 資 料 審 查 但 資 格 不 符 者, 須 扣 除 審 查 費 及 行 政 費 500 元, 餘 額 退 還 考 生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費 或 轉 報 其 他 班 次 七 表 件 填 寫 及 檢 證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名 表 正 本 一 份 ( 表 內 各 項 資 料 請 詳 細 填 寫, 否 則 退 件 ) 及 本 人 最 近 一 個 月 內 二 吋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相 片 一 式 共 需 3 張 ( 非 一 式 者 不 得 報 考,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並 請 貼 妥 於 報 名 表 二 張, 另 一 張 由 本 院 貼 於 准 考 證 上 ) ( 二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一 份 學 歷 證 件 (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其 畢 業 證 書 須 先 經 外 交 部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 現 任 職 位 證 明 文 件 資 歷 表 現 證 明 文 件 ( 如 - 2 -
為 影 印 文 件, 請 簽 名 加 蓋 私 章 ), 及 服 務 證 明 書 須 加 蓋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及 服 務 單 位 印 信 若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備 查 ( 三 ) 所 繳 附 之 資 料, 必 需 載 明 與 報 名 及 積 分 採 計 相 關 之 具 體 事 項 ; 資 料 不 完 備 時, 積 分 不 予 採 計, 且 不 另 通 知 補 繳 證 件 ( 四 ) 其 他 必 要 證 件 ( 請 自 填 名 稱 ) ( 五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於 考 試 時 若 有 特 殊 需 求, 須 事 先 書 面 申 請, 請 檢 附 申 請 書 與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與 報 名 資 料 併 寄 八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方 式 : ( 一 ) 請 將 報 名 所 需 檢 附 之 各 項 表 件, 依 報 名 信 封 所 列 順 序 ( 依 照 項 次 排 序 整 理 齊 全 ), 若 所 繳 證 件 為 影 本 請 以 A4 大 小 影 印, 並 用 迴 紋 針 夾 於 左 上 角, 平 放 裝 入 自 備 之 B4 信 封 袋 ( 約 36.5 26 公 分 ), 於 信 封 袋 上 黏 貼 網 路 所 下 載 之 報 名 資 料 袋 封 面, 並 在 相 關 欄 位 勾 選 或 填 妥 資 料, 以 掛 號 郵 寄 ( 二 ) 應 另 附 二 個 已 貼 足 郵 資 之 標 準 回 郵 普 通 掛 號 信 封 (10.5 22 公 分 ), 並 於 信 封 上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以 便 郵 寄 准 考 證 及 成 績 通 知 單, 未 貼 郵 票 恕 不 寄 發 ( 三 ) 如 表 件 不 齊 或 郵 資 不 足 等 因 素 遭 致 退 件 而 延 誤 報 名,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九 准 考 證 寄 發 報 名 者 之 准 考 證 於 3 月 14 日 前 掛 號 寄 發, 考 生 如 3 月 18 日 仍 未 收 到, 可 撥 電 話 (07)7172930 轉 3647 查 詢, 並 於 收 到 准 考 證 後, 請 仔 細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項 資 料, 若 有 錯 誤 應 於 考 試 前 向 本 校 換 發,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 3 -
十 招 生 系 所 別 名 額 面 試 筆 試 日 期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系 所 別 藝 術 學 院 班 別 表 演 藝 術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報 考 資 格 特 別 規 定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具 有 工 作 經 驗 一 年 ( 含 ) 以 上 之 在 職 人 士 ( 男 生 服 兵 役 期 間 亦 被 認 定 相 關 工 作 ) 類 別 夜 間 班 招 生 名 額 25 名 應 考 方 式 一 書 面 審 查, 請 填 寫 書 面 審 查 積 分 表 二 面 試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一 日 期 :103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10:00~18:00 二 地 點 :( 和 平 校 區 ) 藝 術 大 樓 5201 會 議 室 三 面 試 時 間 如 與 本 校 他 系 撞 期, 經 本 院 同 意 後, 得 更 動 時 段 成 績 計 算 1. 書 面 審 查 60 %, 請 填 寫 書 面 計 畫 審 查 表 2. 面 試 40 % 備 註 1. 開 課 期 程 4 學 期, 第 4 及 第 5 學 期 進 行 論 文 課 程 2. 書 面 審 查 之 必 備 資 料 ( 另 自 備 B4 紙 袋, 封 面 詳 載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1) 個 人 簡 歷 及 相 關 作 品 集 (2) 研 究 計 畫 書 (3) 畢 ( 結 ) 業 證 書 影 本 3.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於 面 試 當 天 繳 交 4. 藝 術 學 院 聯 絡 電 話..07-7172930 轉 3002 5. 本 院 網 址 :http://www.nknu.edu.tw/~artcollege/ - 11 -
十 一 放 榜 日 期 預 定 103 年 5 月 8 日 ( 星 期 四 ), 在 本 院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及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 網 址 :http://www.nknu.edu.tw/~extend) 並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十 二 錄 取 報 到 及 備 取 ( 一 ) 錄 取 : 1.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訂 定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達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者,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正 取 生 至 核 定 之 名 額 止, 並 得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如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本 校 得 視 成 績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惟 正 取 生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2.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比 較 面 試 ( 筆 試 ) 書 面 審 查 之 成 績, 以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正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且 無 法 以 前 項 方 式 分 辨 其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時, 則 增 額 錄 取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原 則 與 正 取 生 相 同 3. 錄 取 名 單 除 在 本 校 公 告 外, 並 另 專 函 通 知 錄 取 之 新 生 應 依 照 錄 取 通 知 規 定 之 日 期 時 間 及 手 續 完 成 報 到, 逾 期 未 完 成 報 到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 二 ) 報 到 : 錄 取 學 生 由 本 校 另 行 通 知 報 到 註 冊 時 間, 相 關 資 料 於 放 榜 後 寄 發,103 年 6 月 20 日 新 生 確 認 就 讀 意 願 截 止, 逾 期 未 寄 回 函 報 到 者 以 自 動 放 棄 資 格 論, 另 以 備 取 生 依 名 次 遞 補 ( 三 ) 備 取 : (1) 第 一 次 備 取 名 單 於 103 年 7 月 10 日 在 本 校 網 路 公 佈,( 網 址.. http://www.nknu.edu.tw/~extend) 備 取 生 通 知 以 掛 號 信 件 寄 出 (2) 第 二 次 備 取 名 單 於 103 年 7 月 30 日 在 本 校 網 路 公 佈, 備 取 生 通 知 以 掛 號 信 件 寄 出 (3) 經 二 次 備 取 報 到 後, 若 仍 有 餘 額 則 依 序 繼 續 遞 補 之 - 12 -
十 三 修 業 年 限 及 學 分 ( 一 ) 修 業 期 限 以 二 至 六 年 為 限, 如 修 習 六 學 年 仍 未 能 畢 業 者, 取 消 其 進 修 資 格 ( 二 ) 學 生 至 少 修 滿 三 十 四 學 分, 外 加 畢 業 論 文 六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後 由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相 關 碩 士 學 位 ( 三 ) 凡 以 同 等 學 力 入 學 者, 得 依 各 系 所 之 規 定 加 修 學 分 其 加 修 之 科 目 及 規 定 由 各 系 所 另 訂 之 ( 四 ) 凡 經 錄 取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十 四 上 課 地 點 及 時 間 : ( 一 ) 地 點 : 本 校 和 平 校 區 及 燕 巢 校 區 ( 二 ) 時 間 : 夜 間 班 : 學 期 中 夜 間 上 課 週 末 班 : 學 期 中 週 末 上 課 十 五 註 冊 費 用 : 依 據 教 育 部 規 定 收 取 學 雜 費 基 數 及 學 分 費 103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 ( 一 ) 學 雜 費 基 數 : 每 學 期 新 台 幣 10,150 元 ( 二 ) 學 分 費 : 開 課 期 程 五 學 期 每 學 分 新 台 幣 3,750 元 開 課 期 程 四 學 期 每 學 分 新 台 幣 4,010 元 - 13 -
十 六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 一 ) 通 訊 及 現 場 報 名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招 生 報 名 流 程 通 訊 報 名 : 即 日 起 至 103 年 2 月 14 日 止 現 場 收 件 :103 年 2 月 19 日 至 2 月 22 日 止 網 址 :http://www.nknu.edu.tw/~extend 之 碩 士 招 生 專 區 1.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2. 報 名 表 ( 正 表 副 表 ) 3. 服 務 證 明 書 4. 書 面 審 查 積 分 表 5. 其 他 ( 抬 頭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 備 妥 : 1. 報 名 表 2. 書 面 審 查 積 分 表 3. 服 務 證 明 書 4.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5.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印 本 6. 記 功 敘 獎 證 件 7.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信 封 2 個 (25 元 郵 資 ) 8. 其 他 請 依 簡 章 規 定 將 所 需 寄 繳 資 料 裝 入 妥 適 尺 寸 信 封 內, 並 貼 上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請 依 簡 章 規 定 將 所 需 繳 交 資 料 裝 入 妥 適 尺 寸 信 封 內, 並 貼 上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至 本 校 教 育 大 樓 1 樓 繳 交 相 關 表 件 收 件 地 址.. 收 件 人.. - 14 -
( 二 ) 網 路 報 名 登 入 系 統 輸 入 基 本 資 料 取 得 個 人 專 屬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登 入 進 修 學 院 在 職 專 班 報 名 系 統 http://140.127.49.143/extend/apply.jsp 1. 請 依 據 系 統 說 明 輸 入 相 關 資 訊 ( 如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Email... 等 ) 2. 若 資 料 中 有 無 法 印 出 字 型 者, 請 於 印 出 報 名 表 後 以 紅 色 原 子 筆 直 接 修 正 請 詳 加 確 認 資 料 有 無 錯 誤, 並 於 核 對 完 成 後 直 接 由 系 統 上 列 印 最 遲 須 在 前 完 成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於 前 至 各 大 金 融 機 構 以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以 系 統 列 印 出 之 轉 帳 繳 費 最 遲 須 在 2 月 14 日 22 時 00 分 前 完 成 繳 費 確 認 繳 費 完 成 1.ATM 轉 帳 約 1 小 時 後, 但 如 在 下 午 15:30 以 後 或 假 日 轉 帳, 則 查 詢 時 間 順 延 2. 考 生 可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所 繳 交 報 名 費 是 否 已 入 帳, 如 一 切 無 誤, 請 繼 續 寫 報 名 資 料 3. 繳 費 有 異 常 狀 況,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撥 (07)7172930 轉 3647, 以 查 明 原 因 再 次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並 列 印 報 名 正 副 表 轉 帳 成 功 後 再 上 網 填 寫 詳 細 報 名 資 料,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請 直 接 列 印 報 名 正 副 表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備 妥 :1. 報 名 表 2. 書 面 審 查 積 分 表 3. 服 務 證 明 書 4.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5.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印 本 6. 記 功 敘 獎 證 件 7.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信 封 2 個 (25 元 郵 資 ) 8. 其 他 請 依 簡 章 規 定 將 所 需 寄 繳 資 料 裝 入 妥 適 尺 寸 信 封 (B4 信 ), 並 貼 上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寄 至 本 學 院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 15 -
十 七 成 績 複 查 考 生 對 於 成 績 如 以 疑 問, 應 於 放 榜 日 7 日 內, 以 掛 號 信 件 向 本 校 進 修 學 院 申 請 複 查,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一 律 使 用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 申 請 複 查 需 附 成 績 單 正 本, 影 印 本 不 予 受 理 複 查 工 本 費 新 台 幣 伍 拾 元 整,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寫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申 請 複 查 者, 僅 限 於 成 績 加 總 十 八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修 正 ) 第 1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 略 ) 第 3 條 ( 略 ) 第 4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以 及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5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6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16 -
第 7 條 ( 略 ) 第 8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9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10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11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備 註 : ( 一 ) 以 同 等 學 力 或 非 相 關 科 系 領 域 入 學 者 考 入 各 系 所 後, 應 補 修 之 基 礎 學 科 與 學 分, 得 由 各 系 所 視 實 際 需 要 自 訂, 列 為 畢 業 必 備 條 件, 但 不 列 入 碩 士 班 學 分 之 計 算 ( 二 ) 為 志 願 現 役 軍 人 身 分, 欲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應 由 軍 方 依 規 定 核 准 報 考 - 17 -
十 九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辦 法 第 1 條 本 校 為 保 障 招 生 權 益 紓 解 招 生 糾 紛, 依 據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八 條 及 教 育 部 95 年 4 月 28 日 台 中 ( 三 ) 字 第 0950055394C 號 令 修 正 公 佈 師 範 院 校 辦 理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第 2 條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本 小 組 ) 委 員 由 校 長 副 校 長 進 修 學 院 院 長 相 關 學 院 院 長 主 任 秘 書 承 辦 單 位 主 管 組 成, 校 長 為 召 集 人 第 3 條 本 小 組 於 招 生 發 生 糾 紛 及 考 生 提 出 申 訴 時, 由 校 長 召 集 之, 委 員 始 得 開 會, 委 員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會 議 時, 不 得 委 託 代 理 第 4 條 委 員 認 為 申 訴 案 件 與 切 身 具 有 或 認 有 利 害 關 係 時, 應 申 請 迴 避 第 5 條 考 生 對 於 本 校 招 生 有 關 其 個 人 之 措 施, 認 為 有 違 法 或 不 當, 致 使 其 權 益 受 損, 經 正 常 行 政 程 序 處 理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得 向 本 小 組 提 出 申 訴 第 6 條 申 訴 及 處 理 程 序 : 一 考 生 申 訴 應 於 放 榜 後 起 十 五 日 內 以 書 面 為 之 二 申 訴 者 應 為 考 生 本 人, 應 於 申 訴 書 中 載 明 申 訴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住 址 申 訴 之 事 實 理 由 及 希 望 之 補 救 措 施, 並 檢 附 相 關 之 文 件 及 證 據 後, 以 雙 掛 號 郵 件 向 本 小 組 提 出 三 本 小 組 接 受 申 訴 案 件 後, 應 逕 行 狀 況 瞭 解 與 資 料 收 集, 並 於 二 週 內 舉 行 會 議 會 議 程 序 不 公 開, 但 應 賦 予 申 訴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關 係 人 與 會 說 明 之 機 會 四 本 小 組 決 議 後 應 草 擬 評 議 書, 一 週 內 再 提 出 討 論 通 過, 評 議 書 由 召 集 人 署 名 五 評 議 書 應 明 確 記 載 事 件 經 過, 雙 方 陳 述 評 議 理 由 評 議 書 送 請 校 長 核 備, 並 函 送 申 訴 人 及 有 關 單 位 第 7 條 本 小 組 對 逾 越 期 限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予 受 理 第 8 條 在 申 訴 程 序 中, 申 訴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提 出 民 事 訴 訟 刑 事 訴 訟 等 請 求 救 濟 者, 應 即 通 知 本 小 組 本 小 組 得 知 後 應 即 中 止 申 訴 案 件 之 評 議, 俟 訴 訟 結 束 後 再 行 處 理 第 9 條 本 辦 法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 18 -
二 十 附 註 ( 一 ) 學 分 抵 免 依 本 校 規 定 辦 理 ( 二 )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該 班 錄 取 人 數 時, 該 班 停 止 招 生, 報 名 費 全 額 退 還 ( 三 ) 報 名 時 所 需 繳 納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所 繳 在 職 身 分 及 經 歷 年 資 證 明, 經 查 核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負 法 律 責 任 ( 四 ) 考 生 依 報 名 表 切 結 同 意 並 授 權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使 用 考 生 所 有 報 名 資 料 於 考 試 報 到 及 入 學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 五 )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規 或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之 - 19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申 考 請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班 別 項 目 複 查 科 目 請 打 ˇ 原 始 成 績 複 查 得 分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經 查 核 無 誤 書 審 面 查 經 查 核 更 正 如 下 : 面 試 ( 筆 試 ) 申 請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簽 章 回 覆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1. 複 查 申 請 以 掛 號 郵 遞, 並 於 於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後 七 天 內 截 止 收 件 ( 郵 戳 為 憑 ) 2. 申 請 時 必 須 檢 附 本 校 成 績 單 正 本,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3. 本 表 相 關 欄 位 : 如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班 別 及 複 查 科 目 應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4. 申 請 人 請 附 回 郵 信 封, 並 請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貼 足 回 郵 郵 資 以 憑 回 覆 5. 複 查 工 本 費 為 新 台 幣 50 元 整 6. 申 請 複 查 者, 僅 限 於 成 績 加 總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