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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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依 據 教 育 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40172008 號 函 核 定 辦 理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網 址 :http://www.hwai.edu.tw 地 址 :71703 台 南 市 仁 德 區 文 華 一 街 89 號 電 話 :(06)2674567 分 機 249 傳 真 :(06)2604425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台 灣 最 好 的 醫 事 大 學 評 鑑 績 優 本 校 共 有 3 學 院 18 系 所, 專 注 於 培 育 醫 事 類 人 才, 符 合 未 來 台 灣 迎 接 老 齡 化 時 代 之 醫 療 服 務 產 業 之 需 求, 系 科 及 校 務 評 鑑 100% 通 過, 為 台 灣 最 好 的 醫 事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大 學 本 校 辦 學 成 效 績 優, 爭 取 2 億 4 千 萬 外 部 資 源 補 助, 其 中 包 括 教 學 卓 越 設 備 更 新 創 新 轉 型 校 務 專 案 管 理, 師 生 實 務 增 能, 產 業 學 院, 就 業 學 程 等 計 畫, 營 造 優 質 教 育 與 學 習 環 境 醫 事 領 航 高 就 業 率 本 校 三 年 內 畢 業 生, 就 業 率 超 過 90%, 待 業 率 僅 2.81%, 畢 業 生 多 能 以 所 學 專 業 進 入 相 關 職 場 領 域 就 業, 遠 超 過 全 國 平 均 就 業 率 58.39%, 醫 事 類 專 業 人 才 培 育, 符 合 未 來 產 業 需 求 全 面 實 習 全 面 雙 主 修 本 校 自 103 學 年 度 起, 全 校 各 系 全 面 全 學 年 實 習,100% 全 面 輔 導 考 取 專 業 證 照, 使 畢 業 與 就 業 間 無 縫 接 軌, 另 在 105 學 年 度 起 全 面 實 施 雙 主 修 制 度, 各 系 間 搭 配 第 二 專 長 雙 主 修 取 得 雙 學 位, 降 低 雙 主 修 門 檻, 使 學 生 皆 能 於 畢 業 拿 到 兩 把 刷 子, 更 具 職 場 競 爭 力 海 外 實 習 創 造 國 際 化 視 野 本 校 為 提 升 學 生 國 際 移 動 力 及 視 野, 除 了 各 類 國 際 合 作 如 選 送 優 秀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外, 並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國 際 競 賽 與 國 際 志 工, 學 生 國 際 化 足 跡 已 遍 及 澳 洲 美 國 新 加 坡 上 海 日 本 及 泰 國 等 地, 海 外 實 習 單 位 皆 提 供 實 習 薪 資, 使 學 生 能 兼 顧 海 外 實 I

務 經 驗 學 習 與 體 驗 異 國 文 化 鼓 勵 創 新 協 助 創 立 社 會 企 業 新 創 公 司 本 校 於 105 年 台 北 國 際 發 明 暨 技 術 交 易 展 6 隊 參 賽, 獲 2 金 1 銀 1 銅 牌 獎, 除 專 利 獲 獎 外, 並 協 助 學 生 及 校 友 申 請 U-start 大 專 畢 業 生 創 業 服 務 計 畫, 衍 生 以 解 決 社 會 問 題 為 導 向 的 社 會 企 業 新 創 公 司 各 項 獎 學 金 補 助 本 校 設 有 四 技 新 生 獎 助 學 金 學 業 績 優 獎 助 學 金 弱 勢 助 學 補 助 原 住 民 助 學 金 及 生 活 補 助 費 及 精 華 光 寶 島 科 等 上 市 櫃 公 司 之 獎 助 學 金, 協 助 學 生 安 心 就 學 運 動 成 績 績 優 打 造 健 康 大 學 全 國 大 專 運 動 會, 連 續 三 年 奪 冠, 共 獲 26 金 12 銀 12 銅, 為 技 職 大 學 第 一 名 交 通 與 生 活 機 能 便 利 本 校 設 有 美 食 街 樂 活 餐 廳 7-11 自 助 餐 餐 廳 員 生 福 利 社 便 利 超 商 焙 卡 里 夫 麵 包 坊 實 習 旅 行 社 實 習 眼 鏡 行 實 習 旅 館 與 學 生 宿 舍 等 飲 食 消 費 與 居 住 場 所, 且 鄰 近 家 樂 福 特 力 屋 和 樂 家 居 館 大 魯 閣 棒 壘 球 打 擊 場, 生 活 機 能 便 利 且 安 全, 學 校 並 提 供 交 通 車 及 H-bike( 自 行 車 ) 往 來 仁 德 家 樂 福 商 圈, 形 成 食 衣 住 行 育 樂 及 打 工 5 分 鐘 生 活 圈 II

系 所 介 紹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暨 碩 士 班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暨 碩 士 班 之 主 要 發 展 方 向 包 括 : 一 教 學 方 向 : 1. 培 育 學 術 理 論 與 實 務 應 用 並 重 及 富 有 強 烈 使 命 感 與 企 業 倫 理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人 才 2. 培 養 技 術 服 務 與 管 理 檢 測 分 析 人 才 3. 培 養 安 全 衛 生 高 階 研 究 人 才 二 研 究 方 向 : 1. 發 展 暴 露 評 估 之 研 究 2. 發 展 作 業 環 境 控 制 技 術 之 研 究 3. 發 展 管 理 系 統 之 研 究 4. 發 展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檢 測 技 術 三 產 學 合 作 : 與 產 業 界 合 作 研 發 創 新 控 制 設 備, 進 行 技 術 移 轉 同 時 協 助 業 界 提 升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水 準, 培 育 學 術 理 論 與 實 務 應 用 並 重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人 才 III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網 路 公 告 簡 章 自 即 日 起 公 告 本 校 不 發 售 紙 本 簡 章, 一 律 網 路 下 載, 網 址 :http://www.hwai.edu.tw 網 路 報 名 105/04/11( 星 期 一 ) 至 105/04/29( 星 期 五 ) 報 名 網 址 http://120.115.60.21/exam/examstud.asp 寄 發 准 考 證 105/05/12( 星 期 四 ) 前 面 試 105/05/21( 星 期 六 ) 面 試 試 場 表 於 面 試 前 一 日 下 午 14:00 在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 網 址 :http://www.hwai.edu.tw) 寄 發 成 績 單 105/05/30( 星 期 一 ) 前 複 查 成 績 105/06/06( 星 期 一 ) 中 午 12:00 前 當 日 中 午 傳 真 12:00 前 至 本 校 進 修 部 傳 真 :(06) 2604425 放 榜 105/06/15( 星 期 三 ) 10:00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 網 址 :http://www.hwai.edu.tw) 正 取 生 報 到 105/06/20( 星 期 一 )10:00 至 105/06/24( 星 期 五 )17:00 網 路 報 到 ( 報 到 須 知 隨 錄 取 通 知 單 寄 出 ) 備 取 生 遞 補 105/06/29( 星 期 三 )10:00 起 105 年 06 月 27 日 10:00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網 路 報 到, 請 備 取 生 留 意 網 頁 公 告 本 表 日 期 如 有 異 動, 以 本 校 網 站 公 佈 及 相 關 通 知 為 準 IV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網 路 報 名 重 要 資 訊 一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http://120.115.60.21/exam/examstud.asp 二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 1. 每 人 限 報 名 一 次 2. 報 名 資 料 請 確 實 填 寫 聯 絡 電 話 格 式 : 例 062674567; 手 機 號 碼 格 式 : 例 0933123456 3. 聯 絡 電 話 及 通 訊 地 址 請 留 放 假 期 間 可 聯 絡 上 之 電 話 地 址 4. 緊 急 聯 絡 人 請 務 必 填 寫 5. 報 名 身 份 若 非 一 般 生 身 份, 請 務 必 將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連 同 書 面 資 料 一 併 寄 回 審 核, 否 則 以 一 般 生 身 份 認 定 6. 就 讀 / 畢 業 學 校 科 系 : 請 填 目 前 就 讀 學 校 及 科 系, 輸 入 關 鍵 字 後 按 搜 尋 鍵 選 擇 學 校 及 科 系 7.E-mail 請 務 必 填 寫 常 用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以 便 學 校 寄 發 相 關 資 訊 8. 請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無 誤 後, 按 下 送 出 鍵 即 不 得 修 改 9.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後 各 黏 貼 2 吋 相 片 一 張, 並 於 報 名 表 右 下 角 考 生 簽 章 處 親 筆 簽 名 10.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所 有 應 繳 報 名 表 件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請 於 簡 章 所 訂 繳 交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寄 回 本 校 即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11. 郵 寄 地 址 :71703 台 南 市 仁 德 區 文 華 一 街 89 號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部 註 冊 課 務 組 收 12. 聯 絡 電 話 :06-2674567 分 機 249 V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修 業 年 限... 1 貳 報 考 系 所 報 考 資 格 報 考 項 目 及 名 額... 1 參 報 名... 2 肆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4 伍 錄 取 原 則... 4 陸 成 績 通 知... 4 柒 複 查 成 績... 4 捌 放 榜... 4 玖 報 到... 4 拾 註 冊... 5 拾 壹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方 式... 5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歷 認 定 標 準... 6 VI

壹 修 業 年 限 : 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之 修 業 年 限 為 一 至 四 年 ( 依 照 本 校 學 則 及 各 系 所 相 關 規 定 ) 二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於 夜 間 或 假 日 上 課 為 原 則 貳 報 考 系 所 報 考 資 格 報 考 項 目 及 名 額 :(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公 告 為 主 ) 所 別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資 格 招 生 名 額 一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公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已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應 屆 或 歷 屆 畢 業 生 )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須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1 份 ( 含 中 文 譯 本 ) 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1 份 3.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或 護 照 影 本 ( 含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見 附 錄 一 ) 四 除 上 述 規 定 外, 另 需 為 公 民 營 機 構 之 現 職 人 員, 且 需 具 公 民 營 機 構 工 作 年 資 累 計 滿 一 年 ( 含 ) 以 上 ( 年 資 可 計 算 至 民 國 105 年 4 月 31 日 止, 但 不 含 服 義 務 役 期 間 或 兼 職 年 資 ) 15 名 甄 試 項 目 一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60% 二 面 試 :40% 1. 每 位 面 試 生 由 2 位 ( 含 ) 以 上 委 員 評 分, 平 均 後 為 該 生 面 試 成 績 ( 四 捨 五 入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2 位 ) 2. 未 依 規 定 參 加 面 試 者, 面 試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包 括 : ( 一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與 控 制 技 術 研 究 方 向 與 發 展 重 點 ( 二 ) 個 人 防 護 具 設 計 檢 測 與 開 發 ( 三 ) 食 品 安 全 與 衛 生 管 理 技 術 ( 四 ) 職 業 衛 生 護 理 技 術 ( 五 )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與 消 防 防 災 技 術 ( 六 ) 其 他 安 全 衛 生 新 興 議 題 等 1

發 展 重 點 以 規 劃 充 實 研 究 設 備 提 高 教 師 研 究 量 能 並 培 養 暨 開 發 具 安 全 衛 生 之 鑑 別 與 認 知 評 估 與 監 測 管 理 與 控 制 之 實 踐 及 從 事 研 究 潛 能 之 人 才, 提 升 國 內 跨 領 域 的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技 術 水 準 備 註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應 繳 資 料 : 1. 佐 證 資 料 : 有 助 於 證 明 其 研 究 能 力 之 資 料 2. 歷 年 成 績 單 3. 讀 書 計 畫 : 含 求 學 動 機 與 規 劃,600 字 以 內 上 述 所 有 文 件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交 洽 詢 電 話 :(06)267-4567 分 機 800 801 本 校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以 104 學 年 度 為 例, 說 明 如 下 : 進 修 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類 別 學 時 鐘 點 費 雜 費 ( 每 學 期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5,500 元 ( 每 一 時 數 ) 10,000 元 105 學 年 度 學 分 學 雜 費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調 幅 調 整 參 報 名 :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網 址 http://120.115.60.21/exam/examstud.asp 簡 章 請 自 行 下 載 二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04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至 0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三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500 元 整, 以 ATM 轉 賬 方 式 繳 交 四 繳 交 資 料 : ( 一 )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 網 路 報 名 送 出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簽 名 並 於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上 各 貼 牢 本 人 最 近 二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一 張 ( 二 )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500 元 整, 以 ATM 轉 賬 方 式 繳 交 ( 低 收 入 戶 繳 交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免 報 名 費 ; 中 低 收 入 戶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報 名 費 減 免 30%: 新 台 幣 1,050 元 整 ) ( 三 )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表 : 提 供 學 力 ( 歷 ) 證 件, 黏 貼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 並 加 蓋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單 位 戳 章 ( 四 ) 應 屆 畢 業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 黏 貼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加 蓋 就 讀 學 校 日 間 部 或 進 修 部 教 務 單 位 戳 章 (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免 繳 交 ) ( 五 ) 佐 證 資 料 ( 有 助 於 證 明 其 研 究 能 力 之 資 料 ) ( 六 ) 歷 年 成 績 單 ( 須 加 蓋 原 就 讀 學 校 註 冊 組 戳 章 ): 應 記 載 各 學 期 成 績 符 合 提 前 2

畢 業 標 準 者, 須 由 就 讀 學 校 在 歷 年 成 績 單 備 註 欄 註 明 該 生 成 績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轉 學 生 除 應 繳 轉 學 後 之 在 學 成 績 單 外, 須 再 繳 交 轉 學 前 就 讀 學 校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年 制 技 術 校 院 或 大 學 附 設 二 年 制 學 生 除 檢 附 二 技 歷 年 成 績 單 外, 須 再 繳 交 專 科 學 校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 七 ) 讀 書 計 畫 : 含 求 學 動 機 與 規 劃,600 字 以 內 ( 八 ) 現 職 服 務 機 構 之 在 職 證 明 書 ( 九 ) 累 計 滿 一 年 ( 含 ) 以 上 ( 年 資 計 算 至 民 國 105 年 4 月 31 日 止, 但 不 含 服 義 務 役 期 間 或 兼 職 年 資 ) 之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 十 ) 標 準 回 郵 信 封 2 個 : 用 於 寄 發 准 考 證 及 成 績 單 請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 含 郵 遞 區 號 ) 並 貼 足 限 時 郵 資 (12 元 ), 務 必 書 寫 正 確, 以 免 無 法 投 遞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請 將 各 項 文 件 由 上 而 下 依 順 序 整 理 齊 全, 用 大 迴 紋 針 夾 妥 後, 裝 入 B4 大 型 信 封 內, 貼 上 報 名 資 料 袋 封 面, 並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71703 台 南 市 仁 德 區 文 華 一 街 89 號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五 注 意 事 項 : ( 一 ) 一 人 限 報 名 一 次,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及 退 還 報 名 費 ( 二 ) 所 繳 交 之 各 種 文 件 資 料,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如 因 未 繳 交 足 以 認 定 資 格 證 明 ( 含 國 外 學 歷 未 認 證 ) 表 件 不 全 或 資 格 不 符 而 遭 退 件 時,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概 不 退 還, 報 名 者 不 得 異 議 ( 三 ) 所 繳 文 件 正 本 或 影 本 如 有 偽 造 或 不 實 者,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察 覺 者, 取 銷 錄 取 資 格, 註 冊 入 學 後 始 察 覺 者, 則 開 除 其 學 籍, 不 退 還 已 繳 之 註 冊 費 用,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 如 畢 業 後 始 察 覺 者, 除 追 繳 撤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學 位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且 應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四 ) 錄 取 生 未 能 於 註 冊 前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者, 依 法 不 能 入 學 ( 五 ) 國 軍 義 務 役 人 員, 須 繳 交 服 役 部 隊 出 具 105 年 08 月 31 日 前 可 以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之 證 明 文 件 ( 六 ) 公 費 生 即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報 考 時 除 應 符 合 本 校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外, 並 應 自 行 考 量 是 否 符 合 因 其 身 分 所 涉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 若 經 報 考 獲 錄 取, 不 得 以 前 述 身 分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七 ) 教 育 部 台 ( 八 五 ) 軍 字 第 八 五 五 二 三 三 四 六 號 函 規 定 : 役 男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可 依 徵 兵 規 則 第 五 三 條 規 定, 檢 具 准 考 證 等 證 明 逕 向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至 學 校 停 止 註 冊 之 日 止 ; 但 依 內 政 部 服 役 須 知 規 定,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畢 業 生 未 經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緩 徵 ( 八 ) 本 校 主 辦 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應 善 盡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會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本 校 提 供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1) 考 生 本 人 (2) 本 校 建 置 新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3)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策 進 總 會 (4) 教 育 部 3

肆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 一 面 試 日 期 :105/05/21( 星 期 六 ) 二 面 試 地 點 : 面 試 試 場 表 於 面 試 前 一 日 下 午 14:00 在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伍 錄 取 原 則 : 一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放 榜 前 決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二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遇 缺 額 得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至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數 為 止 三 錄 取 學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及 備 取 生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其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如 下 : ( 一 ) 面 試 成 績 ( 二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陸 成 績 通 知 : 105 年 0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前 寄 發 成 績 單 柒 複 查 成 績 : 如 對 成 績 有 疑 問 者, 可 按 下 列 規 定 申 請 複 查 : 一 一 律 採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 傳 真 :06-2604425) 二 檢 附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成 績 通 知 單 原 件, 並 指 明 複 查 項 目, 傳 真 至 本 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並 以 電 話 06-2674567 轉 249 確 認 三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各 項 目 成 績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調 閱 抄 寫 或 複 製 相 關 資 料 四 複 查 期 限 : 複 查 成 績 於 105 年 06 月 06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前 辦 理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捌 放 榜 : 105 年 06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10:00, 於 在 本 校 網 站 及 本 校 進 修 部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玖 報 到 : 一 正 取 生 ( 一 ) 正 取 生 應 於 105 年 06 月 20 日 10:00 ~ 105 年 06 月 24 日 17:00 止 至 本 校 網 頁 進 行 線 上 報 到 程 序 逾 期 未 報 到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本 校 逕 行 以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二 ) 正 取 生 因 自 願 放 棄 或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之 序 遞 補 二 備 取 生 ( 一 ) 105 年 06 月 27 日 10:00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報 到, 請 備 取 生 留 意 網 頁 公 告 遞 補 報 到 時 間, 逾 期 未 報 到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事 後 不 得 要 求 遞 補 4

( 二 ) 未 依 規 定 日 期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併 入 一 般 考 試 入 學, 不 再 辦 理 遞 補 三 注 意 事 項 招 生 錄 取 生, 若 欲 再 報 考 本 校 或 他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一 般 招 生 考 試, 須 填 妥 放 棄 入 學 錄 取 資 格 申 請 書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否 則 經 查 明 屬 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拾 註 冊 : 進 修 部 註 冊 課 務 組 將 郵 寄 線 上 註 冊 相 關 資 料 給 所 有 甄 試 錄 取 生, 請 各 錄 取 生 留 意 收 取 郵 件, 並 按 規 定 時 間 完 成 註 冊 逾 期 未 辦 理 註 冊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拾 壹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方 式 : 考 生 若 對 招 生 過 程 有 所 質 疑, 得 於 105 年 07 月 01 日 ( 星 期 五 ) 前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逕 向 本 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5

( 附 錄 一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40128907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略 ) 第 五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包 括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六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八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 略 )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6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二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7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Chung Hwa University of Medical Technology 71703 台 南 市 仁 德 區 文 華 一 街 89 號 TEL :(06)2674567 1. 由 仁 德 交 流 道 : 下 仁 德 交 流 道, 走 中 山 路 往 台 南 市 區 方 向, 中 山 路 與 文 華 路 口 左 轉 後, 於 文 華 路 與 文 華 一 街 左 轉, 即 可 抵 達 2. 高 鐵 : 於 高 鐵 台 南 站 下 車, 轉 搭 計 程 車 抵 達 華 醫 若 搭 乘 高 鐵 所 提 供 之 免 費 接 駁 車 請 搭 乘 [ 高 鐵 台 南 站 - 奇 美 醫 院 ] 路 線, 於 仁 德 交 流 道 下 車, 轉 搭 計 程 車 或 步 行 ( 約 2.3 公 里 ) 抵 達 華 醫 3. 台 鐵 : 台 南 車 站 : 於 台 南 車 站 下 車, 轉 搭 公 車 抵 達 華 醫 保 安 車 站 : 於 保 安 車 站 下 車, 轉 搭 計 程 車 抵 達 華 醫 4. 公 車 : 路 線 1[ 台 南 安 平 工 業 區 ~ 上 崙 子 ~ 關 廟 線 ]: 在 中 山 路 的 嘉 南 療 養 院 站 ( 地 標 : 署 立 胸 腔 病 院 ) 下 車, 往 仁 德 交 流 道 方 向 走, 於 中 山 路 與 文 華 路 口 右 轉 文 華 路, 於 文 華 路 與 文 華 一 街 左 轉, 即 可 抵 達, 全 程 約 1.7 公 里 亦 可 在 中 正 路 與 民 安 路 口 的 北 保 仔 站 ( 地 標 : 仁 德 基 督 教 會 ) 下 車, 由 民 安 路 往 台 南 市 區 方 向 走, 於 民 安 路 與 文 華 一 街 口 右 轉 直 走, 即 可 抵 達, 全 程 約 1 公 里 路 線 2[ 台 南 安 平 工 業 區 ~ 後 壁 厝 ~ 長 榮 大 學 線 ]: 在 本 校 內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路 線 3 台 南 市 區 公 車 [ 海 東 國 小 ~ 竹 篙 厝 路 線 ]: 在 崇 善 路 的 德 高 國 小 站 下 車, 於 崇 善 路 往 東 走 至 民 安 路 一 段, 再 左 轉 文 華 一 街, 即 可 抵 達, 全 程 約 1.3 公 里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