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補 助 機 關 團 體 辦 理 105 年 結 核 病 防 治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申 請 作 業 說 明 壹 緣 由 : 我 國 103 年 新 發 生 結 核 病 例 數 為 11,326 例 ( 發 生 率 為 48.4 例 / 每 10 萬 人 口 ), 屬 中 度 負 擔 之 國 家, 該 病 迄 今 仍 是 臺 灣 每 年 法 定 傳 染 病 中, 新 通 報 個 案 數 最 多 的 疾 病 結 核 病 在 防 治 上 較 為 困 難 的 原 因 為 其 治 療 期 間 較 長, 如 病 人 之 服 藥 順 從 性 較 差, 即 可 能 衍 生 多 重 抗 藥 性 之 問 題, 故 良 好 之 個 案 管 理 為 結 核 病 防 治 重 要 之 一 環, 惟 單 靠 公 衛 系 統 進 行 管 理 仍 嫌 不 足, 透 過 醫 院 個 案 管 理 師 之 合 作 及 協 助, 能 使 管 理 品 質 更 為 精 緻 及 周 延, 故 醫 院 個 案 管 理 師 之 專 業 及 態 度 對 於 管 理 良 莠 至 為 重 要, 疾 病 管 制 署 自 93 年 貣 開 始 辦 理 醫 院 個 案 管 理 師 教 育 訓 練, 已 培 訓 了 相 當 多 優 秀 之 個 案 管 理 師 加 入 結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教 育 訓 練 類 型 包 括 初 進 階 訓 練, 除 提 供 進 入 工 作 前 的 訓 練 外, 亦 協 助 在 職 者 持 續 學 習 此 外, 為 將 結 核 病 防 治 之 觀 念 落 實 進 入 校 園, 本 署 亦 持 續 與 學 校 單 位 合 作, 辦 理 校 護 及 衛 生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除 能 提 供 學 校 人 員 正 確 之 觀 念 外, 發 生 疫 情 時 亦 能 與 衛 生 單 位 密 切 合 作, 正 確 且 即 時 的 完 成 防 治 措 施 貳 目 的 : 一 提 高 結 核 病 個 案 管 理 師 的 防 疫 及 照 護 品 質 間 接 提 升 結 核 病 個 案 對 醫 囑 的 順 從 性 落 實 接 觸 者 檢 查 及 良 好 的 追 蹤 管 理 目 標 二 建 置 我 國 結 核 病 個 案 管 理 師 認 證 制 度, 逐 步 建 立 考 詴 機 制, 提 升 結 核 病 個 案 管 理 師 臨 床 評 估 溝 通 協 調 能 力, 進 而 提 升 結 核 病 人 的 照 護 品 質 三 加 強 結 核 病 防 治 護 理 人 員 交 流 連 繫, 以 提 昇 結 核 病 護 理 服 務 之 品 質 四 建 構 校 園 結 核 防 護 網, 提 升 校 園 結 核 病 防 監 控 教 育 訓 練 及 防 治 之 能 1
力 參 申 請 機 構 資 格 : 一 財 團 法 人 非 營 利 社 團 法 人 或 經 政 府 立 案 團 體 二 能 配 合 本 署 工 作 方 向 與 宣 導 對 象, 進 行 結 核 病 防 治 宣 導 工 作 之 機 關 團 體 ( 包 含 : 民 間 團 體 政 府 機 關 團 體 ) 肆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內 容 : 一 結 核 病 個 案 管 理 師 初 階 教 育 訓 練 / 認 證 / 加 強 結 核 病 防 治 護 理 人 員 交 流 連 繫 計 畫 ( 分 3 子 計 畫 ): ( 一 ) 結 核 病 個 案 管 理 師 初 階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 培 養 個 案 管 理 師 具 備 收 案 資 料 之 建 立 及 管 理 提 供 收 案 者 護 理 指 導 及 衛 生 所 轉 介 管 理 及 出 院 後 回 診 與 治 療 管 理 等 初 步 能 力, 期 能 有 效 提 升 結 核 病 人 服 藥 遵 從 性, 同 時 提 高 結 核 完 治 率 降 低 疾 病 復 發 率 流 失 率 及 死 亡 率, 並 根 除 多 重 抗 藥 性 的 結 核 病 ( 二 ) 結 核 病 個 案 管 理 師 認 證 計 畫 : 建 置 我 國 結 核 病 個 案 管 理 師 認 證 制 度, 逐 步 建 立 考 詴 機 制, 藉 以 導 向 結 核 病 個 案 管 理 師 為 具 醫 療 專 業 及 技 能 之 人 員, 並 培 養 更 多 專 業 管 理 及 照 護 技 能 之 結 核 病 個 案 管 理 師, 提 升 結 核 病 個 案 管 理 師 臨 床 評 估 溝 通 協 調 能 力, 進 而 提 升 結 核 病 人 的 照 護 品 質 ( 三 ) 加 強 結 核 病 防 治 護 理 人 員 交 流 連 繫 計 畫 : 透 過 活 動 交 流 及 支 持 團 體 之 營 造, 提 供 結 核 病 防 治 護 理 人 員 心 理 支 持, 以 強 化 其 於 結 核 病 防 治 角 色 之 認 同 二 校 園 防 疫 / 護 理 人 員 結 核 病 防 治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 鑑 於 學 校 防 疫 / 護 理 人 員 ( 含 護 理 師 護 士 ) 是 負 責 校 園 防 疫 的 第 一 線 工 作 者, 更 擔 負 維 護 校 園 教 職 員 工 生 健 康 的 責 任, 因 此, 其 對 於 結 核 病 防 治 的 態 度 與 專 業 知 識, 對 於 校 園 結 核 病 聚 集 事 件 監 控, 以 及 結 核 病 2
個 案 照 護 深 具 影 響 力 故 持 續 辦 理 本 計 畫 目 標 對 象 之 教 育 訓 練, 以 落 實 及 提 升 防 疫 / 校 護 人 員 之 專 業 知 識 及 能 力, 以 建 構 校 園 結 核 病 個 案 防 護 網, 並 參 與 校 園 結 核 病 監 控 及 防 治 之 工 作 伍 申 請 重 點 與 補 助 相 關 注 意 原 則 : 一 由 申 請 機 構 以 正 式 機 關 公 文, 向 本 署 提 出 申 請 若 為 法 人 或 團 體 申 請 補 助 者, 並 應 於 來 函 載 明 立 案 登 記 之 文 號 或 證 號 二 申 請 之 計 畫 重 點 服 務 對 象 與 建 議 策 略 內 容, 需 求 規 格 說 明 詳 如 附 件 一 三 受 補 助 計 畫 均 應 加 入 量 化 成 效 評 估 ( 量 化 ) 四 各 機 關 團 體 之 資 本 門 項 目, 本 署 不 予 補 助 五 若 同 時 向 本 署 申 請 其 他 計 畫 ( 含 研 究 計 畫 與 衛 生 局 共 同 辦 理 計 畫 等 ), 工 作 人 員 相 關 經 費 ( 臨 時 工 資 鐘 點 費 交 通 費 等 ), 不 得 重 複 申 報 六 計 畫 經 費 之 編 列 及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本 作 業 要 點, 依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對 民 間 團 體 及 個 人 補 ( 捐 ) 助 作 業 要 點 ( 附 件 二 )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補 ( 捐 ) 助 款 項 會 計 處 理 作 業 要 點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附 件 三 ) 及 105 年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補 助 機 關 團 體 辦 理 結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計 畫 經 費 使 用 範 圍 及 編 列 標 準 辦 理 ( 附 件 四 ) 七 工 作 計 畫 書 之 撰 寫 力 求 詳 盡 完 整, 以 中 文 繕 印, 內 容 至 少 包 含 目 的 對 象 實 施 方 式 受 益 人 數 成 效 評 估 方 式 預 定 進 度 表 ( 以 甘 特 圖 呈 現 ) 及 經 費 項 目 申 請 表, 包 含 計 畫 總 經 費 及 經 費 分 攤 表 ( 向 其 他 單 位 申 請 之 經 費 向 本 署 申 請 之 經 費 及 自 籌 之 經 費 等 明 細 ) ( 附 件 五 ) 八 受 補 助 之 機 關 團 體 應 注 意 相 關 法 規 適 法 問 題, 符 合 政 府 之 相 關 會 計 預 算 補 助 規 定, 故 本 案 工 作 計 畫 活 動 應 於 105 年 11 月 30 日 前 完 成 為 原 則, 計 畫 成 果 則 應 於 105 年 12 月 10 日 前 完 成 3
九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一 式 三 份, 裝 訂 成 冊 ( 附 件 六 ), 另 附 儲 存 成 果 檔 案 光 碟 片 一 式 三 份 實 際 支 用 經 費 收 支 明 細 表 正 本 一 式 三 份 ( 附 件 七 ) 獲 補 助 經 費 項 目 及 金 額 明 細 表, 及 各 項 支 出 憑 證 正 本, 其 報 銷 之 支 出 憑 證, 應 依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粘 貼 於 粘 貼 憑 證 用 紙, 註 明 支 出 費 用 所 屬 預 算 科 目 及 其 實 際 具 體 用 途, 並 經 乙 方 機 關 首 長 及 有 關 人 員, 如 主 辦 會 計 事 務 主 管 專 案 負 責 人 驗 收 保 管 經 手 人 等 簽 章 證 明, 如 有 結 餘 款 應 一 併 繳 還, 向 本 署 辦 理 核 銷 結 報 十 經 費 將 視 各 單 位 提 報 之 計 畫 內 容, 經 審 查 後 調 整 十 一 本 署 得 依 立 法 院 審 查 年 度 預 算 額 度 保 留 經 費 刪 減 之 權 利, 始 得 撥 付 實 際 核 撥 額 度 十 二 受 補 ( 捐 ) 助 者 應 依 審 定 計 畫 書 瘸 時 執 行, 執 行 期 間 不 得 拒 絕 本 署 派 員 查 核 十 三 付 款 方 式 : 採 分 期 付 款 第 一 期 付 款 : ( 一 ) 結 核 病 個 案 管 理 師 初 階 教 育 訓 練 / 認 證 / 加 強 結 核 病 防 治 護 理 人 員 交 流 連 繫 計 畫 : 應 於 合 約 簽 訂 後, 提 供 訓 練 場 地 及 護 理 人 員 交 流 連 繫 之 期 程 預 定 執 行 進 度 表 及 內 容 ; 提 供 認 證 日 程 表 簡 章 及 內 容 經 核 可 且 105 年 度 法 定 預 算 經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並 完 成 法 定 程 序 後, 給 付 契 約 價 金 總 額 之 40% ( 二 ) 校 園 防 疫 人 員 結 核 病 防 治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 應 於 合 約 簽 訂 後, 提 供 訓 練 場 地 之 期 程 預 定 執 行 進 度 表 及 內 容 經 核 可, 且 105 年 度 法 定 預 算 經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並 完 成 法 定 程 序 後, 給 付 契 約 價 金 總 額 之 40% 第 二 期 付 款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同 時 提 出 各 項 計 畫 之 期 中 報 告 並 經 核 可 後 4
( 一 ) 結 核 病 個 案 管 理 師 初 階 教 育 訓 練 / 認 證 / 加 強 結 核 病 防 治 護 理 人 員 交 流 連 繫 計 畫 : 至 少 完 成 辦 理 3 場 次 初 階 教 育 訓 練 及 2 場 次 護 理 人 員 聯 誼 活 動 及 心 理 諮 商 講 座, 給 付 契 約 價 金 總 額 之 30% ( 二 ) 校 園 防 疫 人 員 結 核 病 防 治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 至 少 完 成 辦 理 5 場 次 之 教 育 訓 練, 給 付 契 約 價 金 總 額 之 30% 第 三 期 付 款 : ( 一 ) 結 核 病 個 案 管 理 師 初 階 教 育 訓 練 / 認 證 / 加 強 結 核 病 防 治 護 理 人 員 交 流 連 繫 計 畫 : 完 成 辦 理 1 場 次 初 階 教 育 訓 練 2 場 次 護 理 人 員 聯 誼 活 動 及 心 理 諮 商 講 座 至 少 1 場 次 奬 勵 / 表 揚 優 良 結 核 病 防 治 護 理 人 員 及 提 出 期 末 報 告 ( 含 認 證 計 畫 ) 並 經 驗 收 合 格 後, 給 付 契 約 價 金 總 額 之 30%; 最 終 給 付 驗 收 核 銷 方 式 依 本 署 相 關 規 定 並 敘 明 於 契 約 書 中 ( 二 ) 校 園 防 疫 人 員 結 核 病 防 治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 完 成 辦 理 3 場 次 之 教 育 訓 練 及 提 出 期 末 報 告 並 經 驗 收 合 格 後, 給 付 契 約 價 金 總 額 之 30%; 最 終 給 付 驗 收 核 銷 方 式 依 本 署 相 關 規 定 並 敘 明 於 契 約 書 中 陸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 自 簽 約 日 貣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 柒 計 畫 書 之 審 查 : 一 由 本 署 依 據 機 關 團 體 所 送 計 畫 之 可 行 性 有 效 性 加 以 評 估 審 查, 再 決 定 補 助 經 費 額 度 二 申 請 機 構 所 提 計 畫 內 容, 應 依 本 署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實 施, 並 依 規 定 辦 理 撥 款 事 宜 捌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 5
請 於 104 年 12 月 25 日 前, 提 送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書 向 本 署 申 請 玖 有 關 計 畫 申 請 疑 義, 請 洽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連 絡 地 址 :10050 台 北 市 林 森 南 路 6 號 5 樓 連 絡 電 話 :02-23959825 轉 3067 愛 滋 及 結 核 病 組 呂 寶 雲 小 姐 6
附 件 一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補 助 機 關 團 體 辦 理 105 年 結 核 病 防 治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需 求 規 格 說 明 壹 結 核 病 個 案 管 理 師 初 階 教 育 訓 練 / 認 證 / 加 強 結 核 病 防 治 護 理 人 員 交 流 連 繫 計 畫 一 初 階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 一 ) 訓 練 對 象 : 經 醫 療 院 所 推 薦 具 備 醫 護 背 景 之 人 員 1. 以 過 去 未 曾 參 加 過 初 階 個 案 管 理 師 訓 練 者 或 初 階 訓 練 及 格 證 書 逾 期 二 年 者 為 優 先 受 訓 對 象 2. 曾 參 加 過 初 階 個 案 管 理 師 訓 練 且 證 書 仍 為 有 效 期 限 者, 擬 再 接 受 在 職 訓 練 者 次 之 ( 二 ) 辦 理 方 式 : 1. 北 中 南 3 區, 各 區 至 少 辦 理 一 場 次, 共 計 4 場 次, 每 場 次 訓 練 以 至 少 100 位 學 員 受 訓 為 原 則 ; 並 以 未 曾 接 受 過 初 階 訓 練 者 為 優 先 受 訓 對 象 2. 課 程 時 數 : 每 場 次 之 課 程 2 天, 合 計 課 程 時 數 12 小 時 ; 課 後 測 詴 測 驗 帄 均 達 70 分 為 及 格, 測 驗 及 格 者 以 本 署 名 義 發 給 訓 練 及 格 證 書 ( 及 格 證 書 有 效 日 期 以 2 年 期 為 限 ) 3. 訓 練 課 程 結 束 後 辦 理 單 位 應 提 供 受 訓 人 員 名 單 電 子 檔 4. 課 程 內 容 : (1) 結 核 病 之 認 識 : 我 國 結 核 病 防 治 政 策 與 現 況 結 核 病 簡 介 7
結 核 病 治 療 準 則 結 核 病 治 療 藥 物 之 副 作 用 及 其 處 置 多 重 抗 藥 性 結 核 病 之 診 治 結 核 病 合 併 愛 滋 病 及 糖 尿 病 個 案 診 療 與 照 護 等 (2) 建 立 院 內 感 染 控 制 意 識 : 院 內 感 染 管 制 與 疑 似 聚 集 事 件 之 定 義 處 理 原 則 及 案 例 分 享 (3) 如 何 建 構 良 好 的 護 病 關 係 及 社 會 資 源 轉 介 服 務 (4) 個 案 管 理 之 介 紹 : 個 案 管 理 制 度 在 結 核 病 防 治 上 之 角 色 及 實 務 經 驗 分 享 等 ( 含 接 觸 者 檢 查 潛 伏 結 核 感 染 治 療 ) (5) 實 證 醫 學 案 例 討 論 (6) 中 央 追 蹤 管 理 系 統 之 說 明 與 應 用 二 認 證 計 畫 : ( 一 ) 欲 申 請 結 核 病 個 案 管 理 師 認 證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二 項 資 格 其 中 之 一, 始 得 申 請 結 核 病 個 案 管 理 師 認 證 : 1. 領 有 中 華 民 國 醫 事 人 員 證 書 或 具 護 理 公 共 衛 生 等 科 系 畢 業 證 書, 並 符 合 以 下 二 項 條 件 : (1) 一 年 內 接 受 結 核 病 防 治 訓 練 課 程 達 8 小 時 (2) 結 核 病 照 護 相 關 領 域 臨 床 實 務 經 驗 至 少 一 年 2. 非 具 上 述 資 格 人 員, 並 符 合 以 下 二 項 條 件 : (1) 二 年 內 接 受 結 核 病 防 治 訓 練 課 程 達 24 小 時, 每 年 至 少 12 小 時 (2) 結 核 病 照 護 相 關 領 域 臨 床 實 務 經 驗 至 少 二 年 ( 二 ) 考 詴 相 關 規 定 : 1. 經 資 格 審 查 合 格 者 得 參 與 筆 詴, 筆 詴 方 式 如 下 : (1) 命 題 方 式 : 選 擇 題, 以 中 文 命 題 ( 專 有 名 詞 得 附 英 文 ) 8
(2) 考 詴 時 間 : 以 60 分 鐘 為 限 (3) 考 詴 題 數 :50 題, 每 題 2 分 (4) 及 格 標 準 : 總 分 為 一 百 分, 達 七 十 分 ( 含 ) 以 上 為 及 格 2. 筆 詴 通 過 後, 始 得 參 加 複 詴 ( 三 ) 本 合 格 證 書 有 效 期 限 為 六 年, 期 滿 每 次 展 延 期 限 為 六 年 申 請 展 延 應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1. 證 書 有 效 期 間, 結 核 病 防 治 訓 練 課 程 時 數 每 年 至 少 8 小 時, 六 年 達 60 小 時 2. 於 過 去 六 年 內 實 際 從 事 結 核 病 照 護 相 關 工 作, 無 違 法 之 不 良 紀 錄 者 3. 有 特 殊 狀 況 ( 如 出 國 進 修, 重 大 疾 病 等 ) 影 響 時 數 取 得, 需 於 事 件 發 生 貣 三 個 月 內 或 證 書 展 延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以 書 面 申 請 ( 四 ) 欲 申 請 結 核 個 案 管 理 師 免 詴 認 證 者, 頇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始 得 申 請 : 1. 領 有 中 華 民 國 醫 事 人 員 證 書 或 具 社 工 心 理 輔 導 護 理 公 共 衛 生 等 健 康 照 護 科 系 畢 業 證 書 2. 對 台 灣 結 核 病 照 護 與 實 務 具 有 專 業 貢 獻 者 3. 於 國 內 結 核 病 個 案 管 理 及 照 護 相 關 實 務 或 教 學 領 域 工 作 至 少 三 年 者 三 加 強 結 核 病 防 治 護 理 人 員 交 流 連 繫 計 畫 : 透 過 活 動 交 流 及 支 持 團 體 之 營 造, 提 供 結 核 病 防 治 護 理 人 員 心 理 支 持, 以 強 化 其 對 於 結 核 病 防 治 角 色 之 認 同 ( 一 ) 協 同 相 關 組 織 及 團 體, 辦 理 結 核 病 防 治 護 理 人 員 ( 含 公 衛 及 醫 院 護 理 人 員 ) 聯 誼 活 動 職 場 壓 力 情 緒 管 理 ( 諮 商 ) 9
或 職 場 調 適 等 課 程 至 少 4 場 次, 辦 理 時 數 累 計 達 16 小 時 ( 二 ) 辦 理 奬 勵 及 表 揚 優 良 結 核 病 防 治 護 理 人 員 至 少 1 場 次 ( 可 在 年 會 或 護 理 人 員 相 關 會 議 中 等 辦 理 ) 貳 校 園 防 疫 人 員 結 核 病 防 治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 一 辦 理 方 式 : 以 實 體 上 課 及 討 論 方 式 辦 理, 總 計 辦 理 至 少 8 場 次, 每 場 次 至 少 訓 練 100 人 為 原 則 二 訓 練 對 象 : 為 目 前 服 務 於 公 私 立 國 中 小 以 下 學 校 ( 含 特 教 學 校 ), 學 校 校 長 老 師 護 理 人 員 或 負 責 傳 染 病 防 疫 工 作 人 員, 每 校 以 2 名 為 原 則 三 課 程 內 容 : ( 一 ) 課 程 時 數 至 少 6 小 時 / 場 次 ( 二 ) 課 程 規 劃 採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進 方 式 進 行, 上 午 以 學 理 講 授 為 基 礎, 下 午 群 聚 事 件 處 理 校 園 結 核 病 監 控 暨 個 案 照 護 探 討 則 以 團 體 課 程 分 組 進 行, 藉 由 團 體 領 導 者 及 催 化 員 引 導 第 一 線 工 作 者 進 行 自 我 探 究 校 園 肺 結 核 照 護 的 處 境, 共 振 出 他 們 對 校 園 傳 染 病 監 控 的 專 業 使 命 並 藉 由 過 程 收 集 校 園 肺 結 核 照 護 的 問 題, 彙 整 較 適 合 學 校 使 用 的 照 護 管 理 模 式, 以 強 化 校 園 肺 結 核 防 疫 及 照 護 網 絡 四 成 效 評 估 : ( 一 ) 實 施 前 後 測 學 習 評 量 問 卷 ( 二 ) 填 寫 課 程 滿 意 度 ( 三 ) 問 題 彙 整 : 團 體 過 程 及 透 由 問 卷 設 計, 收 集 各 校 問 題 並 彙 整 建 議 後, 送 交 相 關 單 位 作 為 未 來 政 策 之 參 考 參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辦 理 事 項 : 一 專 案 規 劃 監 督 執 行 提 出 執 行 時 間 表 10
二 主 辦 單 位 之 工 作 人 員 應 於 工 作 執 行 前 接 受 相 關 訓 練, 以 確 保 良 好 的 服 務 態 度 及 勝 任 能 力 三 宣 傳 事 宜 : 運 用 各 種 管 道 廣 為 宣 傳, 函 請 相 關 單 位 及 人 員 報 名 參 加 四 場 地 規 劃 : 含 場 地 之 尋 找 規 劃 洽 談 聯 繫 等 ( 場 地 需 位 於 各 區 交 通 便 利 之 地 點, 並 需 經 本 署 同 意 ) 五 會 場 規 劃 : 會 場 布 置 及 會 場 視 聽 設 備 租 借 內 容 六 餐 飲 規 劃 : 飲 料 及 午 餐 規 劃 安 排 等 相 關 事 宜 七 邀 請 及 聯 繫 授 課 講 師 ( 課 程 規 劃 如 附 件 ) 之 邀 請 函 接 送 服 務 鐘 點 費 出 差 旅 費 等 相 關 費 用 之 發 放 與 憑 證 收 集 收 集 講 座 簡 歷 / 講 義 等 行 政 事 宜 八 授 課 講 師 名 單 及 講 義 內 容 於 訓 練 前 20 日 前 完 成 並 經 疾 管 署 審 核 通 過, 講 師 授 課 內 容 符 合 目 前 政 策 執 行 面 九 報 名 聯 繫 作 業 : 製 作 識 別 證 依 訓 練 對 象 條 件 篩 選 報 名 資 料 整 理 報 名 名 單 ( 含 電 子 檔 ) 處 理 其 他 報 名 相 關 諮 詢 等 十 會 議 場 控 作 業 : ( 一 ) 當 日 之 現 場 流 程 監 控 並 有 學 員 簽 到 簽 退 之 管 控 機 制 聯 繫 人 力 配 置 特 殊 議 題 紀 錄 學 員 諮 詢 服 務 及 臨 時 突 發 狀 況 處 理 並 配 置 相 關 人 力 等 ( 二 ) 對 於 學 員 所 提 問 之 問 題, 將 作 成 紀 錄, 並 將 相 關 意 見 回 饋 至 疾 管 署, 作 為 日 後 訓 練 課 程 的 檢 討 與 修 正 等, 必 要 時, 應 於 尚 未 辦 理 之 場 次, 適 切 調 整 倘 學 員 對 於 滿 意 度 調 查 或 反 應 有 不 滿 意 處 者, 承 辦 單 位 亦 應 適 時 反 應 修 正 十 一 各 學 會 醫 學 會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公 務 人 員 學 習 時 數 學 11
分 之 申 請 及 課 程 滿 意 度 及 訓 練 議 題 調 查 十 二 受 訓 證 書 製 作 ( 含 電 子 檔 及 名 冊 ) 十 三 其 他 本 案 訓 練 所 需 之 事 項 肆 承 辦 單 位 對 於 講 師 授 課 過 程 中, 學 員 所 提 問 之 問 題, 應 作 成 紀 錄, 並 將 相 關 意 見 回 饋 本 署, 作 為 日 後 訓 練 課 程 的 檢 討 與 修 正, 必 要 時, 應 於 尚 未 辦 理 之 場 次, 適 切 調 整 倘 學 員 對 於 滿 意 度 調 查 或 反 應 有 不 滿 意 處 者, 承 辦 單 位 亦 應 適 時 反 應 修 正 伍 相 關 課 程 資 料 應 於 課 程 後 置 放 於 公 開 之 網 站 ( 含 錄 音 ) 供 有 興 趣 之 人 員 下 載 12
附 件 二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對 民 間 團 體 及 個 人 補 ( 捐 ) 助 作 業 要 點 核 定 日 期 103.11.27 一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為 辦 理 對 民 間 團 體 及 個 人 補 ( 捐 ) 助 相 關 作 業,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補 ( 捐 ) 助 案 件 經 費 之 估 算 編 列, 依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之 用 途 別 預 算 科 目 分 類 定 義 及 計 列 標 準 表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三 補 ( 捐 ) 助 條 件 : 符 合 本 署 推 動 之 重 要 政 策 或 施 政 重 點 之 活 動 或 計 畫 計 畫 型 補 ( 捐 ) 助 案 件, 得 於 本 要 點 規 範 下, 由 補 助 單 位 視 業 務 性 質 另 定 補 充 規 定 活 動 或 研 討 會 等 型 式 補 ( 捐 ) 助 案 件, 每 一 申 請 單 位, 每 年 以 補 ( 捐 ) 助 一 次 為 原 則 四 補 ( 捐 ) 助 案 件 之 經 費 用 途 及 使 用 給 付 範 圍 如 下 : ( 一 ) 傳 染 病 防 治 預 防 監 測 通 報 調 查 檢 驗 處 理 宣 導 訓 練 相 關 事 宜 ( 二 ) 傳 染 病 防 治 整 備 相 關 事 宜 ( 三 ) 傳 染 病 防 治 應 變 檢 疫 相 關 事 宜 ( 四 ) 傳 染 病 防 治 研 究 國 際 合 作 交 流 相 關 事 宜 ( 五 ) 已 編 列 補 ( 捐 ) 助 預 算 之 業 務 範 圍 內 活 動 ( 六 ) 其 他 有 關 傳 染 病 防 治 相 關 事 宜 前 項 補 ( 捐 ) 助 案 件, 補 ( 捐 ) 助 比 率 以 不 得 超 過 百 分 之 九 十 為 原 則, 但 政 策 特 殊 性 或 緊 急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補 ( 捐 ) 助 案 件, 原 則 上 採 公 開 徵 求 方 式 辦 理, 其 相 關 資 訊 應 於 網 際 網 路 公 開, 徵 選 過 程 並 應 符 合 公 開 公 帄 及 公 正 原 則 六 申 請 補 ( 捐 ) 助 者, 應 具 函 併 附 詳 細 計 畫 書 向 本 署 提 出 ; 法 人 或 團 體 申 請 補 ( 捐 ) 助 者, 並 應 於 來 函 載 明 立 案 登 記 之 文 號 或 證 號 前 項 計 畫 書 內 容, 應 至 少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13
( 一 ) 計 畫 名 稱 目 的 辦 理 地 點 辦 理 方 式 參 加 對 象 預 期 成 果 經 費 需 求 及 辦 理 期 程 ( 二 ) 參 與 計 畫 人 員 之 學 經 歷 背 景 及 佐 證 文 件 ( 三 ) 以 同 一 事 由 或 活 動 向 二 個 以 上 機 關 申 請 補 ( 捐 ) 助 者, 應 據 實 列 明 全 部 經 費 內 容 及 向 各 機 關 申 請 補 ( 捐 ) 助 之 項 目 及 金 額 申 請 補 ( 捐 ) 助 者, 如 有 隱 匿 不 實 或 造 假 情 事, 應 撤 銷 該 補 ( 捐 ) 助 案 件, 並 收 回 已 撥 付 款 項 七 補 ( 捐 ) 助 案 件 之 審 查, 應 先 排 除 性 質 屬 委 辦 事 項 者,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申 請 補 ( 捐 ) 助 金 額 未 達 新 臺 幣 五 十 萬 元 者, 由 本 署 依 權 責 自 行 審 查 ( 二 ) 申 請 補 ( 捐 ) 助 金 額 新 臺 幣 五 十 萬 元 以 上, 未 達 新 臺 幣 三 百 萬 元 者, 由 本 署 邀 集 相 關 領 域 學 者 專 家 及 機 關 代 表, 以 書 面 或 會 議 方 式 審 查 ; 全 部 審 查 委 員 至 少 三 人, 外 聘 學 者 專 家 至 少 一 人 ( 三 ) 申 請 補 ( 捐 ) 助 金 額 新 臺 幣 三 百 萬 元 以 上 者, 由 本 署 邀 集 相 關 領 域 學 者 專 家 及 機 關 代 表, 以 書 面 或 會 議 方 式 審 查 ; 全 部 審 查 委 員 至 少 五 人, 外 聘 學 者 專 家 至 少 二 人 ( 四 ) 配 合 本 署 政 策 特 殊 性 或 緊 急 性 者, 得 由 本 署 依 權 責 自 行 審 查 後, 專 案 簽 報 辦 理 之 八 補 ( 捐 ) 助 計 畫 審 查 需 由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本 署 應 訂 定 審 查 表, 於 審 查 前 相 當 期 間, 倂 同 計 畫 書 送 達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表 應 含 審 查 項 目 配 分 審 查 意 見 及 評 分 結 果 等 內 容 前 項 評 分,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帄 均 未 達 七 十 五 分 者, 不 得 補 ( 捐 ) 助 之 14
補 ( 捐 ) 助 計 畫 之 審 查, 以 會 議 方 式 進 行 者, 應 有 委 員 總 額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出 席, 其 決 議 應 經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行 之 ; 出 席 委 員 中 之 外 聘 學 者 專 家 人 數 至 少 一 人 九 補 ( 捐 ) 助 案 件 涉 及 派 員 出 國 者, 由 本 署 依 相 關 規 定 從 嚴 審 查 十 本 署 審 查 補 ( 捐 ) 助 案 件, 應 比 照 政 府 採 購 法 有 關 利 益 迴 避 之 規 定 十 一 本 署 於 補 ( 捐 ) 助 案 件 審 查 結 果 確 定 後, 應 簽 報 核 定 ; 補 ( 捐 ) 助 案 件 金 額 逾 新 臺 幣 五 十 萬 元 者, 於 簽 報 過 程 中 應 知 會 政 風 室 十 二 經 核 定 補 ( 捐 ) 助 之 案 件, 由 本 署 以 書 面 通 知, 請 其 掣 領 據 計 畫 成 果 及 收 支 明 細 等 資 料 並 函 送 本 署 審 查 後, 依 計 畫 實 際 執 行 進 度 核 實 撥 付 經 費 及 辦 理 核 銷 但 性 質 特 殊 經 簽 奉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十 三 本 署 應 與 受 補 ( 捐 ) 助 者 簽 訂 契 約 書, 並 約 定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受 補 ( 捐 ) 助 者 應 依 審 定 計 畫 書 確 實 執 行, 執 行 期 間 不 得 拒 絕 本 署 派 員 查 核 ( 二 ) 受 補 ( 捐 ) 助 者 應 依 原 定 用 途 支 用 補 ( 捐 ) 助 款 如 有 未 依 原 定 用 途 支 用 成 效 不 佳 或 虛 報 浮 報 等 情 事, 本 署 應 收 回 該 部 分 之 補 ( 捐 ) 助 經 費, 並 得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停 止 補 ( 捐 ) 助 一 年 至 五 年 ( 三 ) 受 補 ( 捐 ) 助 者 辦 理 採 購,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補 ( 捐 ) 助 金 額 占 採 購 金 額 半 數 以 上, 且 在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者, 應 接 受 本 署 派 員 監 督 ( 四 ) 受 補 ( 捐 ) 助 者 應 檢 附 領 據 申 請 撥 付 補 ( 捐 ) 助 經 費 ; 如 計 畫 變 更 或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時, 應 立 即 函 報 本 署 核 定, 本 署 保 有 撤 銷 其 受 補 ( 捐 ) 助 資 格 及 追 回 全 部 或 一 部 補 ( 捐 ) 助 款 之 權 利 ( 五 ) 執 行 成 果 審 核 及 付 款 方 式 ( 六 ) 受 補 ( 捐 ) 助 經 費 結 報 時, 所 檢 附 之 支 出 憑 證 應 依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並 應 詳 列 支 出 用 途 及 全 部 實 支 經 費 總 額, 同 一 案 15
件 由 二 個 以 上 機 關 補 ( 捐 ) 助 者, 應 列 明 各 機 關 實 際 補 ( 捐 ) 助 金 額 ( 七 ) 受 補 ( 捐 ) 助 經 費 產 生 之 利 息 或 其 他 衍 生 收 入, 應 於 結 報 時 解 繳 本 署 受 補 ( 捐 ) 助 經 費 於 補 ( 捐 ) 助 案 件 結 案 時 尚 有 結 餘 款, 應 按 補 ( 捐 ) 助 比 例 繳 回 部 分 補 ( 捐 ) 助 案 件 結 案 時, 如 實 際 支 出 經 費 少 於 原 預 估 經 費 時, 應 按 原 補 助 比 例 重 新 核 算 補 ( 捐 ) 助 金 額 ( 八 ) 適 當 選 定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作 為 辦 理 補 ( 捐 ) 助 案 件 成 果 考 核 及 效 益 評 估 之 參 據 ( 九 ) 受 補 ( 捐 ) 助 者 應 擔 保 其 申 請 計 畫 無 侵 害 他 人 著 作 權 等 相 關 權 責, 如 有 致 本 署 權 益 受 損 或 受 連 帶 賠 償 請 求 損 失 者, 應 負 全 部 法 律 責 任 十 四 本 署 對 補 ( 捐 ) 助 案 件 之 督 導 考 核,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依 選 定 之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或 契 約 切 實 審 核 受 補 ( 捐 ) 助 者 之 工 作 進 度 及 經 費 支 用 明 細 必 要 時, 得 派 員 查 證 其 經 費 支 用 情 形 及 工 作 績 效 ( 二 ) 經 發 現 補 ( 捐 ) 助 者 有 違 反 契 約 約 定 時, 應 依 契 約 約 定 處 理 ( 三 ) 連 續 三 年 以 上, 對 同 一 受 補 ( 捐 ) 助 者 補 助 其 辦 理 同 一 類 型 業 務 時, 應 將 其 執 行 成 效 及 經 費 使 用 情 形 列 為 查 核 重 點 ( 四 ) 補 ( 捐 ) 助 業 務 應 建 立 具 體 之 績 效 評 估 機 制, 年 度 終 了 後 進 行 執 行 成 效 考 核 十 五 本 署 應 按 季 將 對 民 間 團 體 及 個 人 補 ( 捐 ) 助 事 項 補 ( 捐 ) 助 對 象 核 准 日 期 及 補 ( 捐 ) 助 金 額 ( 含 累 積 金 額 ) 等 資 訊 於 網 際 網 路 公 開 但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十 六 留 存 受 補 ( 捐 ) 助 團 體 之 原 始 憑 證, 應 依 會 計 法 規 定 妥 善 保 存 與 銷 毀, 已 屆 保 存 年 限 之 銷 毀, 應 函 報 本 署 轉 請 審 計 機 關 同 意 如 遇 有 提 前 銷 16
毀, 或 有 毀 損 滅 失 等 情 事 時, 應 敘 明 原 因 及 處 理 情 形, 函 報 本 署 轉 請 審 計 機 關 同 意 如 經 發 現 未 確 實 辦 理 者, 得 依 情 節 輕 重 對 該 補 ( 捐 ) 助 案 件 或 受 補 ( 捐 ) 助 團 體 酌 減 嗣 後 補 ( 捐 ) 助 款 或 停 止 補 ( 捐 ) 助 一 至 五 年 十 七 受 補 ( 捐 ) 助 者 申 請 支 付 款 項 時, 應 本 誠 信 原 則 對 所 提 出 支 出 憑 證 之 支 付 事 實 及 真 實 性 負 責, 如 有 不 實, 應 負 相 關 責 任 十 八 本 署 對 補 ( 捐 ) 助 案 件 之 補 ( 捐 ) 助 經 費, 應 請 受 補 ( 捐 ) 助 對 象 檢 附 收 支 明 細, 以 及 原 始 憑 證 辦 理 結 報, 本 署 並 依 審 計 法 規 定 核 轉 ( 送 ) 審 計 機 關 審 核 但 有 特 殊 情 形, 頇 由 受 補 ( 捐 ) 助 對 象 留 存 前 開 原 始 憑 證 者, 由 本 署 報 經 審 計 機 關 同 意, 得 憑 領 據 結 報, 免 附 送 有 關 憑 證 十 九 本 作 業 要 點 未 規 定 事 宜, 本 署 得 視 實 際 業 務 執 行 需 要, 另 訂 補 充 規 定 17
附 件 三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補 ( 捐 ) 助 款 項 會 計 處 理 作 業 要 點 98 年 訂 定 壹 總 則 103 年 1 月 6 日 核 訂 一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為 健 全 補 ( 捐 ) 助 款 項 之 會 計 處 理 作 業,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署 補 ( 捐 ) 助 款 項 之 撥 補, 應 依 年 度 預 算, 分 別 按 照 補 ( 捐 ) 助 事 項 對 象 數 額 及 相 關 規 定 執 行 貳 補 ( 捐 ) 助 款 項 之 申 請 三 補 ( 捐 ) 助 計 畫 區 分 為 對 各 縣 ( 市 ) 政 府 之 補 助 對 政 府 機 關 之 補 助 及 對 私 人 團 體 個 人 之 捐 助,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對 各 縣 ( 市 ) 政 府 之 補 助 應 依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暨 衛 生 福 利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推 動 醫 療 保 健 工 作 處 理 原 則 辦 理 ( 二 ) 對 政 府 機 關 間 之 補 助 應 依 本 署 單 位 預 算 所 列 政 府 機 關 間 之 補 助 款 項 及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執 行 ( 三 ) 對 私 人 團 體 個 人 之 捐 助 應 依 本 署 單 位 預 算 所 列 捐 助 私 人 團 體 個 人 之 款 項 及 本 署 執 行 獎 補 助 計 畫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四 補 ( 捐 ) 助 計 畫 具 有 連 續 性 計 畫 型 或 對 象 確 定 之 性 質 者, 應 由 本 署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依 各 業 務 計 畫 所 列 概 算, 先 請 受 補 ( 捐 ) 助 之 單 位 提 報 詳 細 之 運 用 計 畫 及 經 費 需 求, 送 本 署 就 其 是 否 可 行 以 及 預 期 效 益 進 行 評 估 審 核, 俟 預 算 案 完 成 法 定 程 序 後, 再 通 知 受 補 ( 捐 ) 助 之 單 位 提 報 修 正 計 畫 及 經 費 分 配, 並 照 該 補 ( 捐 ) 助 計 畫 之 執 行 進 度 及 經 費 分 配, 按 期 核 撥 18
五 各 民 間 團 體 以 同 一 事 由 或 活 動 向 本 署 及 其 他 機 關 申 請 補 ( 捐 ) 助, 應 列 明 全 部 經 費 內 容 及 擬 向 各 機 關 申 請 補 ( 捐 ) 助 之 項 目 及 金 額 如 有 隱 匿 不 實 或 造 假 情 事, 應 撤 銷 該 補 ( 捐 ) 助 案, 並 收 回 已 撥 付 款 項 參 補 ( 捐 ) 助 經 費 之 執 行 六 受 補 ( 捐 ) 助 之 單 位 對 於 本 署 補 ( 捐 ) 助 款 應 單 獨 設 帳 處 理 七 依 所 得 稅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應 繳 稅 之 項 目 ( 如 薪 資 等 ), 受 補 ( 捐 ) 助 單 位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扣 繳 憑 單 填 報 填 發 及 扣 繳 事 宜 八 補 ( 捐 ) 助 經 費 結 報 方 式 如 下 : ( 一 ) 受 本 署 補 ( 捐 ) 助 之 單 位, 如 所 領 受 之 補 ( 捐 ) 助 款 為 其 經 常 或 臨 時 支 出 之 全 部 者, 計 畫 結 束 後 或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前, 應 如 期 編 具 收 支 明 細 表 及 原 始 憑 證, 並 檢 具 成 果 報 告 送 本 署 核 銷, 於 必 要 時 本 署 得 派 員 抽 查 之 如 有 賸 餘 款 應 一 併 繳 回 ( 二 ) 受 本 署 補 ( 捐 ) 助 之 單 位, 如 所 領 受 之 補 ( 捐 ) 助 款 僅 為 受 補 ( 捐 ) 助 單 位 經 常 或 臨 時 支 出 之 一 部 分 者, 於 計 畫 執 行 完 成 後 一 個 月 內, 應 檢 具 成 果 報 告 實 際 收 入 及 支 用 明 細 表 獲 補 ( 捐 ) 助 經 費 項 目 及 金 額 明 細 表 各 項 支 出 憑 證 正 本, 送 本 署 核 銷, 於 必 要 時 本 署 得 派 員 抽 查 之 如 有 賸 餘 款 應 依 補 ( 捐 ) 助 比 例 一 併 繳 回 其 中 部 分 補 ( 捐 ) 助 辦 理 活 動 研 討 會 等 案 件, 倘 實 際 支 出 經 費 少 於 原 預 估 經 費 時, 應 按 原 補 ( 捐 ) 助 比 率 重 新 計 算 補 ( 捐 ) 助 金 額, 其 賸 餘 款 亦 應 按 補 ( 捐 ) 助 比 例 繳 回 九 補 ( 捐 ) 助 經 費 經 本 署 報 准 審 計 部 同 意 以 收 ( 領 ) 據 先 行 送 審 者, 得 免 送 有 關 憑 證 ; 其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本 署 派 員 或 陪 同 審 計 部 人 員 前 往, 或 委 託 專 業 之 財 會 機 構 辦 理 就 地 查 核, 除 應 依 會 計 法 規 定 妥 為 保 存 外, 並 應 依 審 計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規 定 妥 善 保 存 十 年 十 補 ( 捐 ) 助 經 費 不 得 用 作 下 列 各 項 開 支, 但 事 先 經 陳 報 本 署 書 面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 19
( 一 ) 不 合 計 畫 經 費 之 開 支 或 與 計 畫 無 關 之 任 何 費 用 ( 二 ) 與 計 畫 無 關 之 任 何 墊 撥 款 項 ( 三 ) 購 買 土 地 申 請 單 位 本 身 庫 存 之 物 品 及 現 有 之 設 備 ( 四 ) 招 待 應 酬 費 用 罰 款 贈 款 捐 款 及 各 種 私 人 用 款 ( 五 ) 償 還 貸 款 本 金 及 有 關 該 項 貸 款 之 利 息 ( 六 ) 採 購 陳 舊 之 物 品 或 器 材 ( 七 ) 增 加 員 額 經 費 及 購 置 公 務 車 輛 經 費 ( 八 ) 電 話 安 裝 費 及 房 屋 押 金 等 存 出 保 證 金 十 一 受 補 ( 捐 ) 助 經 費 產 生 之 利 息 或 其 他 衍 生 收 入, 如 工 程 招 標 圖 說 收 入 逾 期 違 約 之 罰 款 或 沒 入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等, 應 於 收 支 明 細 表 中 敘 明, 並 於 結 報 時 解 繳 本 署 十 二 法 人 或 團 體 接 受 本 署 補 助 辦 理 採 購, 其 補 助 金 額 占 採 購 金 額 半 數 以 上, 且 補 助 金 額 在 公 告 金 額 (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 以 上 者, 除 科 研 計 畫 依 科 學 技 術 基 本 法 辦 理 外, 應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規 定, 其 辦 理 開 標 比 價 決 標 及 驗 收 時, 並 應 通 知 本 署 派 員 監 督 十 三 本 署 補 ( 捐 ) 助 計 畫 內 所 購 置 之 設 備, 受 補 ( 捐 ) 助 之 單 位 應 列 入 財 產 妥 善 保 管, 其 設 備 之 修 繕 及 維 護 費 用, 除 特 殊 情 形 經 本 署 同 意 外, 應 由 受 補 ( 捐 ) 助 之 單 位 自 行 負 擔 十 四 各 項 工 程 管 理 費 應 按 規 定 標 準 確 實 估 算, 列 入 各 該 工 程 計 畫 之 下, 不 得 另 列 統 籌 管 理 費, 並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工 程 管 理 費 支 用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肆 補 ( 捐 ) 助 經 費 之 流 用 與 變 更 十 五 補 ( 捐 ) 助 款 計 畫 預 算 經 核 定 後, 應 在 核 定 範 圍 支 用 實 際 執 行 時, 倘 發 現 甲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有 賸 餘, 乙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有 不 足, 必 頇 於 用 途 別 科 目 間 流 用, 在 計 畫 內 容 不 變 之 情 況 下, 其 流 入 流 出 金 額 未 超 過 各 該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百 分 之 十 五 時, 得 由 受 補 ( 捐 ) 助 之 單 位 20
首 長 核 定 辦 理, 但 人 事 費 ( 包 括 薪 金 工 資 各 項 津 貼 ) 管 理 費 及 本 署 核 定 計 畫 所 列 不 得 支 用 之 項 目, 均 不 得 流 入, 且 資 本 門 與 經 常 門 亦 不 得 相 互 流 用 受 補 ( 捐 ) 助 之 單 位 執 行 計 畫 違 反 前 述 規 定 者, 其 流 用 金 額, 應 予 以 減 列 十 六 因 客 觀 條 件 變 更, 致 原 核 定 預 算 不 能 配 合 需 要 時, 受 補 ( 捐 ) 助 之 單 位 應 填 具 預 算 調 整 明 細 表, 申 請 修 改 預 算, 但 每 項 計 畫 修 改 預 算 應 以 函 報 本 署 一 次 為 原 則, 且 於 計 畫 預 定 結 束 日 期 前 一 個 月 內 不 得 為 之 十 七 補 ( 捐 ) 助 經 費 僅 為 受 補 ( 捐 ) 助 單 位 經 常 或 臨 時 支 出 之 一 部 分 且 已 指 定 補 助 項 目 用 途 及 金 額 者, 不 得 辦 理 經 費 變 更 及 流 用 伍 補 ( 捐 ) 助 經 費 之 核 銷 十 八 各 受 補 ( 捐 ) 助 單 位 向 本 署 申 請 支 付 款 項, 應 本 誠 信 原 則 對 所 提 出 支 出 憑 證 之 支 付 事 實 真 實 性 負 責, 如 有 不 實, 應 負 相 關 責 任 有 關 經 費 核 銷 之 規 定 如 下 : ( 一 ) 人 事 費 : 1. 人 事 費 用 之 動 支, 請 依 照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核 銷 時, 應 檢 附 印 領 清 冊 或 匯 款 證 明 文 件 印 領 清 冊 應 經 請 領 款 人 簽 名, 並 註 明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 ( 包 括 鄰 里 聯 絡 電 話 ) 及 領 款 事 由 2. 保 險 費 及 退 休 金 : 有 關 勞 健 保 費 用 及 公 提 離 職 儲 金 或 公 提 勞 工 退 休 金 之 核 銷, 應 檢 附 機 關 分 攤 表 及 繳 費 收 據 影 本 或 納 保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二 ) 業 務 費 : 1. 鐘 點 費 : 講 座 鐘 點 費, 依 規 定 標 準 支 給 ; 報 支 鐘 點 費, 應 抄 附 每 天 每 週 或 每 月 實 授 課 程 時 間 表, 以 憑 審 核 主 管 或 主 辦 人 員 就 其 職 掌 業 務 舉 辦 訓 練 或 講 習, 所 作 之 精 神 講 話 業 務 報 告 等, 均 不 得 視 為 課 程 而 支 領 鐘 點 費 2. 出 席 費 : 依 計 畫 性 質 之 繁 簡, 在 規 定 標 準 內 支 給 ; 報 銷 時 應 檢 附 21
會 議 紀 錄 簽 到 單 出 席 一 般 經 常 性 之 會 議 計 畫 項 下 或 受 補 ( 捐 ) 助 單 位 之 相 關 人 員 及 非 以 專 家 身 分 出 席 者 均 不 得 支 領 3. 臨 時 工 資 : 報 銷 時 應 檢 附 工 資 收 據 或 印 領 清 冊, 詳 細 註 明 工 作 內 容, 並 應 檢 附 臨 時 雇 工 出 勤 簿, 且 頇 經 由 受 補 ( 捐 ) 助 之 單 位 權 責 人 員 簽 署 證 明, 另 受 補 ( 捐 ) 助 單 位 人 員 不 得 支 領 4. 審 查 費 : 受 補 ( 捐 ) 助 單 位 人 員, 原 則 上 不 得 支 領, 但 具 有 學 術 研 究 性 質 之 整 冊 著 作, 頇 另 聘 請 學 者 專 家 審 查 時, 得 在 規 定 之 標 準 內 支 給 並 於 單 據 上 註 明 按 件 或 按 字 ( 頇 列 明 字 數 ) 計 支, 凡 已 在 本 計 畫 支 領 酬 金 者, 均 不 得 支 領 審 查 費 5. 稿 費 及 翻 譯 費 : 稿 費 及 翻 譯 費 應 在 契 約 規 定 之 標 準 內 支 給, 且 頇 檢 附 稿 件 影 本, 並 於 單 據 上 註 明 字 數,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不 得 支 給 稿 費 : (1) 受 補 ( 捐 ) 助 計 畫 單 位 負 責 人 或 計 畫 主 持 人 之 訓 詞 或 講 稿 (2) 與 本 身 業 務 有 關 之 計 畫 報 告 等 文 稿 6. 印 刷 費 : 限 為 計 畫 內 所 頇 印 刷 報 告 及 出 版 之 刊 物 7. 油 脂 費 : 限 供 公 務 使 用 之 車 輛, 報 銷 時 應 檢 附 汽 油 耗 用 清 單, 詳 載 領 用 人 職 稱 姓 名 車 輛 種 類 及 車 號, 行 車 事 由 經 過 地 點 及 里 程 耗 用 汽 油 量 8. 影 印 費 : 限 為 計 畫 內 所 頇 影 印 之 文 件 與 報 告 ; 報 銷 時 應 填 明 影 印 文 件 之 名 稱 用 途 等 9. 郵 電 : 報 銷 時 應 檢 附 單 據 及 使 用 清 單, 詳 載 其 郵 寄 用 途 郵 資 收 件 人 ; 國 際 電 話, 應 少 使 用, 如 為 計 畫 確 實 需 要, 應 請 註 明 通 話 事 由 10. 文 具 紙 張 : 依 計 畫 內 之 預 算 數 核 實 支 用 11. 問 卷 調 查 費 : 報 銷 時 應 檢 附 調 查 清 冊, 詳 載 調 查 件 數 調 查 員 姓 名 受 訪 對 象 日 期 地 點 等, 並 應 送 經 計 畫 主 持 人 簽 署 22
12. 會 議 餐 費 : 連 續 開 會 超 過 用 餐 時 間 必 頇 用 餐 時, 可 報 支 便 當 費, 但 應 檢 附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凡 與 補 ( 捐 ) 助 計 畫 內 容 無 關 之 會 議, 不 得 報 支 13. 材 料 費 : 計 畫 內 所 需 之 消 耗 性 材 料 藥 品 器 材 等, 得 按 實 檢 據 報 銷 14. 差 旅 費 : 依 國 內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並 應 檢 附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15. 其 他 : 依 計 畫 內 預 算 數 核 實 支 用 ( 三 ) 設 備 費 : 1. 儀 器 資 訊 設 備 及 什 項 設 備 等 : 應 依 規 定 編 製 財 產 增 加 單 2. 資 訊 軟 體 購 置 及 系 統 開 發 等 : 應 列 冊 管 理 ( 四 ) 管 理 費 : 本 項 經 費 應 由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統 籌 運 用, 使 用 項 目 如 下 : 1. 水 電 瓦 斯 費 大 樓 清 潔 費 及 電 梯 保 養 費 2. 執 行 機 構 人 員 協 辦 研 究 計 畫 業 務 之 加 班 費 為 限 3. 前 目 所 稱 加 班 費, 即 受 補 ( 捐 ) 助 單 位 之 正 職 人 員, 為 辦 理 補 ( 捐 ) 助 計 畫 所 額 外 增 加 之 工 作, 無 法 於 正 常 上 班 時 間 完 成, 需 加 班 趕 辦, 所 需 之 加 班 費, 可 由 此 項 支 應 4. 除 上 列 規 定 範 圍 內, 餘 臨 時 工 資 兼 任 助 理 或 以 分 攤 聘 僱 協 辦 計 畫 人 員 之 薪 資 不 得 以 此 項 核 銷 5.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受 補 ( 捐 ) 助 單 位 因 執 行 本 計 畫 所 應 負 擔 之 補 充 保 險 費 十 九 各 項 會 議 講 習 訓 練 及 研 討 會, 以 在 機 關 內 部 辦 理 為 原 則, 如 有 必 要, 頇 在 機 關 以 外 場 地 辦 理 者, 依 下 列 原 則 辦 理 : ( 一 ) 應 避 免 選 在 風 景 區 舉 行, 並 以 在 公 設 場 地 或 訓 練 機 關 辦 理 為 原 則, 所 需 膳 宿 費 及 交 通 費, 不 得 超 過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之 標 準 23
( 二 ) 除 必 要 頒 發 之 獎 品 外, 不 得 購 買 紀 念 ( 禮 ) 品 或 宣 導 品 贈 與 參 加 人 員 ( 三 ) 不 得 攜 眷 參 加 ( 四 ) 辦 理 國 際 性 會 議 研 討 會 或 應 業 務 需 要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研 討 會 等, 其 對 象 主 要 為 機 關 ( 構 ) 外 之 人 士, 無 法 依 上 開 原 則 或 標 準 辦 理 者, 應 於 計 畫 書 內 敘 明 理 由 並 經 本 署 報 部 同 意 後 方 可 辦 理 二 十 費 用 開 支 不 符 合 本 要 點 規 定, 或 所 購 財 物 不 符 合 計 畫 原 定 之 目 的 及 用 途 時, 應 予 減 列 受 補 ( 捐 ) 助 之 單 位 如 有 異 議, 應 於 本 署 文 到 十 五 日 內 提 出 理 由, 申 請 複 核, 複 核 案 經 本 署 審 定 後, 不 得 再 行 申 請 複 議 其 減 列 之 款 項 應 即 繳 還 本 署 二 十 一 補 ( 捐 ) 助 款 支 付 後 所 取 得 之 原 始 憑 證, 除 經 同 意 以 收 ( 領 ) 據 先 行 送 審 者 依 第 九 點 辦 理 外, 應 按 預 算 用 途 別 科 目 順 序 排 列, 每 一 用 途 別 科 目 之 間 頇 加 色 紙 區 別, 並 按 經 常 門 與 資 本 門 之 原 始 憑 證 分 別 裝 訂 成 冊, 連 同 收 支 明 細 表 彙 送 本 署 核 轉 送 審, 如 有 賸 餘 款, 應 一 併 繳 回 二 十 二 採 購 之 招 標 紀 錄 契 約 或 承 攬 書 結 算 驗 收 證 明 書 等 相 關 文 件, 應 附 在 原 始 憑 證 之 後, 彙 送 本 署 核 轉 送 審 二 十 三 受 補 ( 捐 ) 助 經 費 結 報 時, 所 檢 附 之 支 出 憑 證, 除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外, 應 依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 另 留 存 受 補 ( 捐 ) 助 團 體 之 原 始 憑 證, 應 依 會 計 法 規 定 妥 善 保 存 與 銷 毀, 已 屆 保 存 年 限 之 銷 毀, 應 函 報 本 署 轉 請 審 計 機 關 同 意 如 遇 有 提 前 銷 毀, 或 有 毀 損 滅 失 等 情 事 時, 應 敘 明 原 因 及 處 理 情 形, 函 報 本 署 轉 請 審 計 機 關 同 意 如 經 發 現 未 確 實 辦 理 者, 得 依 情 節 輕 重 對 該 補 ( 捐 ) 助 案 件 或 受 補 ( 捐 ) 助 團 體 酌 減 嗣 後 補 ( 捐 ) 助 款 或 停 止 補 ( 捐 ) 助 一 至 五 年 二 十 四 本 補 ( 捐 ) 助 款 項 下 所 購 置 之 財 產, 受 補 ( 捐 ) 助 機 關 應 於 年 度 終 了 或 計 畫 結 束 時, 編 製 財 產 增 加 單, 隨 同 收 支 明 細 表 送 署 核 銷 24
陸 補 ( 捐 ) 助 經 費 之 保 留 二 十 五 計 畫 執 行 完 畢, 經 費 若 有 賸 餘, 應 儘 速 於 年 度 內 繳 還 本 署 但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經 本 署 同 意 轉 入 下 年 度 繼 續 執 行 者, 得 辦 理 經 費 保 留 辦 理 經 費 保 留 應 就 已 發 生 債 務 或 契 約 責 任 之 經 費, 而 於 年 度 內 未 能 償 付 部 分, 於 年 度 結 束 前 具 體 說 明 頇 辦 理 保 留 事 由 經 費 收 支 執 行 狀 況 並 檢 同 契 約 書 及 相 關 證 件 送 本 署 報 請 部 核 轉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始 得 轉 入 下 年 度 繼 續 辦 理 柒 補 ( 捐 ) 助 經 費 之 查 核 二 十 六 本 署 對 受 補 ( 捐 ) 助 之 單 位, 必 要 時 得 派 員 查 證 稽 核 其 計 畫 執 行 及 經 費 支 用 之 情 形, 並 將 之 列 為 次 一 期 補 ( 捐 ) 助 款 撥 付 之 參 考 查 證 稽 核 要 點 如 下 : ( 一 ) 計 畫 是 否 按 照 預 定 目 標 及 進 度 執 行 ( 二 ) 執 行 成 果 與 預 期 效 果 是 否 符 合 ( 三 ) 執 行 過 程 遭 遇 何 種 困 難, 是 否 需 要 協 助 解 決 ( 四 ) 經 費 是 否 按 照 本 署 核 定 項 目 核 實 支 用 ( 五 ) 所 購 圖 書 儀 器 設 備, 是 否 已 作 有 效 運 用 ( 六 ) 工 程 之 定 作 財 物 之 買 受 定 製 承 租 及 勞 務 之 委 任 僱 傭, 是 否 依 照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相 關 採 購 法 令 之 規 定 辦 理, 手 續 是 否 齊 備 完 善, 財 物 之 運 用 與 保 管 是 否 妥 當 ( 七 ) 會 計 帳 冊 預 算 控 制 及 憑 證 內 容 是 否 合 乎 規 定 ( 八 ) 其 他 有 關 之 事 項 捌 附 則 二 十 七 給 與 標 準 遇 有 調 整, 應 以 調 整 時 之 金 額 為 準 25
附 件 四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補 助 機 關 團 體 辦 理 105 年 結 核 病 防 治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經 費 使 用 範 圍 及 編 列 標 準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人 事 費 計 畫 助 理 薪 資 執 行 本 計 畫 所 需 聘 雇 之 專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薪 參 照 衛 生 福 利 部 及 所 屬 機 資 或 薪 資 等 關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工 作 實 際 支 領 時 應 附 支 領 人 員 學 經 歷 級 別 計 畫 酬 金 支 給 基 準 表 ( 附 錄 一 ) 書 預 算 表 內 所 列 預 算 金 額 不 得 視 為 支 領 標 編 列 準 在 本 計 畫 支 領 專 任 研 究 助 理 薪 資 者 不 得 在 其 他 任 何 計 畫 下 重 複 支 領 勞 健 保 計 畫 助 理 之 勞 健 保 費 依 據 勞 動 基 準 法 及 健 康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編 列 雇 主 應 負 擔 之 勞 保 及 健 保 費 用 ( 非 依 法 屬 雇 主 給 付 項 目 不 得 編 列 ), 有 關 勞 保 及 健 保 費 用 編 列 基 準 請 自 行 上 網 參 照 中 央 健 保 局 以 及 勞 工 保 險 局 的 最 新 版 本 辦 理 年 終 獎 金 若 計 畫 執 行 當 年 12 月 1 日 仍 在 職 者, 始 得 年 終 獎 金 得 編 列 1.5 月 年 終 按 當 年 工 作 月 數 依 比 例 給 付 年 終 獎 金 獎 金 為 上 限, 但 應 以 年 度 實 際 投 入 月 份 比 例 核 實 支 給 公 提 離 職 儲 金 或 退 休 金 執 行 本 計 畫 所 需 聘 雇 助 理 人 員 之 公 提 離 職 依 勞 工 退 休 金 提 繳 工 資 分 儲 金 級 表 核 算, 並 請 自 行 上 網 參 照 勞 工 保 險 局 最 新 版 本 辦 理 業 務 費 稿 費 實 施 本 計 畫 所 需 撰 稿 及 翻 譯 費 但 撰 寫 本 計 參 照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畫 之 成 果 報 告 或 發 表 之 論 文 不 得 報 支 本 項 稿 費 支 給 基 準 數 額 表 ( 附 費 用, 計 畫 項 下 相 關 人 員 亦 不 得 支 領 本 項 費 錄 二 ) 編 列 26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用 考 詴 及 其 他 作 業 費 1. 申 論 題 ( 含 正 副 題 參 考 答 案 ) 每 科 每 套 3,500 元 2. 一 般 測 驗 題 ( 含 標 準 答 案 ) 每 題 180 元, 情 境 式 之 圖 利 題 或 實 例 題 ( 含 標 準 答 案 ) 每 題 250 元 3. 測 驗 題 審 查 費 每 題 45 元 臨 時 工 資 文 具 紙 張 實 施 本 計 畫 特 定 工 作 所 需 勞 務 之 工 資, 以 按 以 勞 委 會 最 新 公 告 之 基 本 日 計 酬 者 為 限 工 資 時 薪 標 準 編 列 實 施 本 計 畫 所 需 油 墨 紙 張 文 具 等 費 用 郵 電 實 施 本 計 畫 所 需 郵 資 快 遞 費 電 報 電 話 費 網 路 使 用 費, 但 不 得 編 列 手 機 費 用 印 刷 實 施 本 計 畫 所 需 書 表 研 究 報 告 等 之 印 刷 裝 訂 費 及 影 印 費 租 金 實 施 本 計 畫 所 需 租 用 辦 公 房 屋 禮 堂 機 器 設 備 等 租 金 油 脂 實 施 本 計 畫 所 需 車 輛 機 械 設 備 之 油 料 費 用 ( 車 輛 之 油 料 費 用, 係 指 從 事 調 查 研 究 之 實 地 訪 查, 而 非 屬 派 遣 機 關 人 員 出 差, 其 性 質 與 出 差 旅 費 之 報 支 不 同, 受 委 託 或 補 ( 捐 ) 助 單 位 如 無 公 務 車 可 供 調 派, 而 需 由 實 地 訪 查 人 員 駕 駛 自 用 汽 ( 機 ) 車 從 事 該 訪 查, 且 此 項 情 況 已 於 委 託 或 補 ( 捐 ) 助 計 畫 ( 或 合 27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約 ) 訂 明 者, 其 所 需 油 料 費, 得 由 各 補 助 或 委 辦 機 關 本 於 職 責 自 行 核 處, 檢 據 報 支 ) 調 查 訪 問 費 實 施 本 計 畫 所 需 問 卷 調 查 之 填 表 或 訪 視 費 每 份 50 元 至 250 元 ( 訪 視 問 卷 調 查 或 訪 視 時 所 需 之 禮 品 或 宣 導 品 費 費 及 禮 品 費 合 計 ), 依 問 卷 用 內 容 繁 簡 程 度, 酌 予 增 減 受 詴 者 保 險 費 受 詴 者 營 養 費 實 施 本 計 畫 臨 床 受 詴 者 所 需 之 受 詴 保 險 依 需 求, 酌 予 增 減 費 ( 核 實 報 支 ) 實 施 本 計 畫 所 需 受 詴 者 營 養 費 用 每 人 次 50 元 至 300 元, 依 需 求, 酌 予 增 減 電 腦 處 理 費 實 施 本 計 畫 所 需 電 腦 資 料 處 理 費 包 括 : 資 料 譯 碼 及 鍵 入 費 電 腦 使 用 時 間 費 磁 片 磁 碟 光 碟 片 及 報 表 紙 等 電 腦 軟 體 程 式 設 計 費 電 腦 周 邊 配 備 網 路 伺 服 器 架 設 網 站 或 軟 體 更 新 費 網 頁 及 網 路 帄 台 架 設 等 係 屬 設 備, 依 規 定 不 得 編 列 購 買 費 用 資 料 蒐 集 費 圖 書 費 實 施 本 計 畫 所 需 相 關 資 料 檢 索 費 實 施 本 計 畫 所 需 購 置 國 內 外 參 考 書 籍 期 圖 書 費 每 本 需 低 於 10,000 刊 以 具 有 專 門 性 且 與 研 究 計 畫 直 接 有 關 者 元 為 限 擬 購 置 圖 書 應 詳 列 其 名 稱 數 量 單 價 及 總 價 材 料 費 實 施 本 計 畫 所 需 消 耗 性 器 皿 材 料 藥 品 等 之 費 用 應 詳 列 各 項 材 料 之 名 稱 ( 中 英 文 並 列 ) 單 價 數 量 與 總 價 維 護 費 實 施 本 計 畫 所 使 用 儀 器 設 備 所 需 之 修 繕 及 養 護 費 用 實 施 本 計 畫 所 需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之 出 席 費 計 每 人 次 2000 元 28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出 席 費 畫 項 下 之 相 關 人 員 及 非 以 專 家 身 份 出 席 者 不 得 支 領 ( 署 內 及 公 務 機 關 人 員 不 得 支 領 ) 屬 工 作 協 調 性 質 之 會 議 不 得 支 給 出 席 費 焦 點 座 談 參 與 座 談 者, 非 以 專 家 身 分 出 席, 不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鐘 點 費 實 施 本 計 畫 所 需 訓 練 研 討 活 動 之 授 課 演 講 外 聘 : 鐘 點 費 或 實 習 指 導 費 計 畫 項 下 之 相 關 人 員 國 外 聘 請 者 : 每 節 鐘 點 費 不 得 支 領 本 項 費 用 2,400 元 專 家 指 導 授 課 之 交 通 費 可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國 內 聘 請 者 : 專 家 學 者 每 節 關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於 本 項 下 核 實 支 給 往 鐘 點 費 1,600 元, 與 主 辦 或 返 交 通 費 用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有 隸 屬 關 係 之 機 關 ( 構 ) 學 校 人 員, 每 節 鐘 點 費 1,200 元 內 聘 : 主 辦 或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人 員, 每 節 鐘 點 費 800 元 講 座 助 理 : 協 助 教 學 並 實 際 實 際 執 行 監 場 及 工 作 人 員, 比 照 助 教 授 課 人 員, 每 節 鐘 點 費 比 照 授 課 時 間 每 節 為 五 十 分 鐘, 連 續 上 課 二 節 者 同 一 課 程 講 座 1/2 支 給 為 九 十 分 鐘, 未 滿 者 減 半 支 給 授 課 時 間 每 節 50 分 鐘 台 澎 金 馬 地 區 旅 費 依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實 施 本 計 畫 所 需 之 相 關 人 員 及 出 席 專 家 之 點 規 定 辦 理, 差 旅 國 內 差 旅 費 費 之 編 列 應 預 估 所 需 出 差 差 旅 費 分 為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膳 雜 費 等 交 之 人 天 數, 並 統 一 以 2,000 通 費 包 括 行 程 中 必 頇 搭 乘 之 飛 機 汽 車 火 元 / 人 天 估 算 差 旅 費 預 算 車 輪 船 等 費 前 項 所 稱 汽 車 係 指 公 共 汽 車 實 際 報 支 時 應 按 下 列 標 準 及 其 他 公 民 營 客 運 汽 車, 凡 公 民 營 汽 車 到 達 支 給 : 地 區, 除 因 急 要 公 務 外, 不 得 開 支 計 程 車 費 交 通 費 按 實 開 支 出 差 地 點 及 租 車 費 距 離 所 在 地 60 公 里 以 上, 且 有 住 宿 事 實, 檢 據 核 實 列 報 住 宿 費 簡 任 級 :1,800 元 / 天 薦 任 級 以 下 :1,600 元 / 天 29
項 目 名 稱 說 明 編 列 標 準 雜 費 :400 元 / 天 依 行 政 院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者 來 台 期 間 支 付 費 用 最 高 標 準 表 辦 理 辦 理 一 般 會 議, 若 開 會 時 間 家 及 學 者 來 台 工 已 支 領 本 項 工 作 費 用 者, 不 得 再 支 領 其 他 工 作 報 酬 ( 如 : 出 席 費 已 逾 用 餐 時 間, 可 申 請 餐 鐘 點 費 等 ) 作 費 用 費, 每 人 次 最 高 80 元 辦 理 本 計 畫 所 需 之 其 他 未 列 於 本 表 之 費 用 其 他 及 其 他 雜 支 等 備 註 1: 因 本 預 算 不 得 編 列 資 本 門, 故 不 得 採 購 儀 器 設 備, 必 要 時 可 採 租 用 方 式 辦 理 備 註 2: 公 部 門 臨 時 人 員 請 依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臨 時 人 員 進 用 與 運 用 要 點 規 定 及 各 機 關 自 行 訂 定 之 審 核 機 制 辦 理 30
附 錄 一 類 別 級 別 年 資 高 中 ( 高 職 ) 衛 生 福 利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工 作 酬 金 支 給 基 準 表 五 專 ( 二 專 ) 專 任 助 理 三 專 學 士 碩 士 第 九 年 26,270 32,240 33,790 38,420 43,570 第 八 年 25,750 31,210 32,860 37,500 42,650 第 七 年 25,240 30,290 31,930 36,570 41,620 第 六 年 24,720 29,360 30,900 35,640 40,690 第 五 年 24,110 28,430 29,980 34,720 39,760 第 四 年 23,590 27,400 29,050 33,890 38,840 第 三 年 23,080 26,480 28,120 33,070 37,810 第 二 年 22,560 25,550 27,090 32,240 36,880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獎 助 金 未 獲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者 最 高 以 不 超 過 15 個 獎 助 單 元 為 限 已 獲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者 最 高 以 不 超 過 17 個 獎 助 單 元 為 限 兼 任 助 理 研 究 助 學 金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最 高 以 不 超 過 5 個 獎 助 單 元 為 限 第 一 年 22,050 24,620 26,580 31,520 36,050 每 一 獎 助 單 元 為 新 台 幣 2,000 元 大 專 學 生 最 高 以 不 超 過 3 個 獎 助 單 元 為 限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研 究 酬 金 講 師 級 助 教 級 6,000 5,000 註 1. 表 列 數 額 為 月 支 工 作 酬 金 標 準 2.104 年 2 月 11 日 衛 部 科 字 第 1044060104 號 函 修 正 31
附 錄 二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稿 費 支 給 基 準 數 額 表 項 目 基 準 說 明 譯 稿 及 潤 稿 整 冊 書 籍 濃 縮 外 文 譯 中 文 中 文 譯 外 文 1. 譯 稿 因 已 有 公 開 市 場 機 制, 不 另 訂 基 準 2. 潤 稿 之 支 給, 僅 限 於 極 為 專 業 之 譯 稿, 至 其 是 否 屬 極 為 專 業 之 譯 稿 及 其 支 給 基 準, 由 各 機 關 學 校 本 於 權 責 自 行 衡 酌 辦 理 810 元 至 1,220 元 / 每 千 字, 以 中 文 計 1,020 元 至 1,630 元 / 每 千 字, 以 外 文 計 撰 稿 一 般 稿 件 : 中 文 680 元 至 1,020 元 / 每 千 字 中 文 810 元 至 1,420 元 / 每 千 字 特 別 稿 件 外 文 1,020 元 至 1,630 元 / 每 千 字 一 般 稿 件 或 特 別 稿 件 由 各 機 關 學 校 本 於 權 責 自 行 認 定 編 稿 文 字 稿 中 文 外 文 300 元 至 410 元 / 每 千 字 410 元 至 680 元 / 每 千 字 圖 片 稿 135 元 至 200 元 / 每 張 圖 片 使 用 一 般 稿 件 專 業 稿 件 270 元 至 1,080 元 / 每 張 1,360 元 至 4,060 元 / 每 張 一 般 稿 件 或 專 業 稿 件 由 各 機 關 學 校 本 於 權 責 自 行 認 定 圖 片 版 權 2,700 元 至 8,110 元 設 計 完 稿 海 報 宣 傳 摺 頁 5,405 元 至 20,280 元 / 每 張 1,080 元 至 3,240 元 / 每 頁 或 4,060 元 至 13,510 元 / 每 件 校 對 撰 稿 費 之 5% 至 10% 審 查 中 文 外 文 圖 片 海 報 宣 傳 摺 頁 等 200 元 / 每 千 字 或 810 元 / 每 件 250 元 / 每 千 字 或 1,220 元 / 每 件 由 各 機 關 學 校 本 於 權 責 自 行 衡 酌 辦 理, 不 訂 定 基 準 32
附 件 五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補 助 機 關 團 體 辦 理 105 年 結 核 病 防 治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書 計 畫 名 稱 申 請 機 構 : 負 責 人 : 簽 名 : 本 專 案 負 責 人 : 電 話 : email: 傳 真 電 話 : 地 址 : 請 檢 附 立 案 證 書 影 本 董 事 / 理 事 / 監 事 及 現 職 人 員 名 冊 總 金 額 : 其 他 單 位 補 助 金 額 :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 元 元 元 填 報 日 期 : 105 年 月 日 33
目 錄 頁 碼 封 面 目 錄 壹 綜 合 資 料 貳 計 畫 摘 要 參 計 畫 內 容 一 研 究 主 旨 二 背 景 分 析 三 計 畫 之 執 行 成 果 概 要 四 實 施 方 法 及 進 行 步 驟 ( 執 行 情 形 : 詳 細 描 述 計 畫 執 行 內 容 ) 五 預 定 進 度 與 成 效 預 估 ( 針 對 此 計 畫, 成 效 評 估 說 明 ( 量 化 )) 六 人 力 配 置 七 經 費 需 求 34
壹 綜 合 資 料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補 助 機 關 團 體 辦 理 105 年 結 核 病 防 治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計 畫 名 稱 中 文 : 英 文 : 申 請 機 構 計 畫 類 別 ( 請 依 重 點 勾 選 )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機 構 名 稱 執 行 機 構 統 一 編 號 (8 位 數 字 ) 機 構 立 案 字 號 請 檢 附 立 案 證 書 影 本 董 事 / 理 事 / 監 事 及 現 職 人 員 名 冊 1. 結 核 病 個 案 管 理 師 初 階 教 育 訓 練 / 認 證 / 加 強 結 核 病 防 治 護 理 人 員 交 流 連 繫 計 畫 ( 分 3 子 計 畫 ) 2. 校 園 防 疫 / 護 理 人 員 結 核 病 防 治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除 本 署 補 助 外, 最 近 1 年 接 受 其 他 專 案 補 助 情 形 日 期 專 案 名 稱 專 案 內 容 補 助 金 額 補 助 單 位 元 連 絡 人 職 稱 電 話 傳 真 e-mail 連 絡 地 址 35
貳 計 畫 摘 要 : 請 摘 述 本 計 畫 之 目 的 與 實 施 方 法 及 關 鍵 詞 關 鍵 詞 : 參 計 畫 內 容 一 研 究 主 旨 : 請 分 點 具 體 列 述 本 計 畫 所 要 達 成 之 目 標 以 及 所 要 完 成 之 工 作 項 目, 應 避 免 空 泛 性 之 敘 述 二 背 景 分 析 : 請 敘 述 本 計 畫 產 生 之 背 景 及 重 要 性 三 計 畫 之 執 行 成 果 概 要 : ( 連 續 補 助 三 年 以 上 計 畫, 請 針 對 執 行 成 效 評 估 ; 新 申 請 之 計 畫 可 過 去 曾 執 行 之 相 關 計 畫 成 果 及 實 際 應 用 情 形 ) 四 實 施 方 法 及 進 行 步 驟 : ( 執 行 情 形 : 詳 細 描 述 實 施 本 計 畫 後, 研 究 計 畫 應 詳 細 說 明 研 究 設 計 資 料 收 集 及 分 析 方 法 ) 36
37 五 預 定 進 度 與 成 效 預 估 ( 針 對 此 計 畫, 如 何 進 行 成 效 評 估 說 明 及 結 果 供 政 策 參 採 之 部 分 ) 預 定 進 度 : 以 Gantt Chart 表 示 本 年 度 之 執 行 進 度 月 次 工 作 項 目 第 1 月 第 2 月 第 3 月 第 4 月 第 5 月 第 6 月 第 7 月 第 8 月 第 9 月 第 10 月 第 11 月 第 12 月 備 註
六 人 力 配 置 : 請 分 別 填 寫 負 責 人 工 作 人 員 之 工 作 內 容 在 本 計 畫 內 擔 任 之 具 體 工 作 性 質 現 職 姓 名 學 經 歷 項 目 及 範 圍 38
七 經 費 需 求 表 : 項 目 ( 請 填 細 項 ) 單 位 自 籌 金 額 申 請 其 他 單 位 補 助 金 額 申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補 助 金 額 合 計 ( 元 ) 說 明 ( 請 依 申 請 標 準 編 列, 並 註 明 單 價 數 量 業 務 費 : 總 計 元 元 元 備 註 : 向 2 個 以 上 機 關 申 請 補 助 時, 請 列 明 全 部 經 費 內 容 及 向 各 機 關 申 請 補 助 之 項 目 及 金 額 39
附 件 六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補 助 機 關 團 體 辦 理 105 年 結 核 病 防 治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格 式 一 報 告 內 容 至 少 應 包 含 : ( 一 ) 封 面 : 需 包 括 計 畫 編 號 計 畫 名 稱 補 助 單 位 執 行 單 位 補 助 金 額 執 行 期 限 等 資 料 ( 附 封 面 式 樣 ) ( 二 ) 成 果 報 告 摘 要 表 : 包 含 參 與 活 動 場 次 受 益 人 次 合 格 人 數 辦 理 情 形 等 ( 如 附 表 ) ( 三 ) 執 行 情 形 : 需 詳 細 描 述 整 體 計 畫 執 行 內 容 ( 四 ) 成 效 評 估 : 針 對 此 計 畫 之 群 體, 進 行 成 效 評 估 ( 五 ) 建 議 : 該 計 畫 執 行 後 對 政 府 結 核 防 治 政 策 之 具 體 建 議 ( 六 ) 附 錄 : 活 動 照 片 ( 照 片 上 附 有 日 期 ) 及 說 明 印 製 或 發 放 之 宣 導 品 合 作 機 構 之 名 單 活 動 相 關 之 新 聞 剪 報 或 媒 體 資 料 等 二 報 告 印 刷 式 樣 : ( 一 ) 本 成 果 報 告 一 律 以 中 文 書 寫, 採 橫 式 書 寫 ( 由 左 至 右 繕 打 ), 以 每 頁 30 行, 每 行 30 字 規 格 繕 打 紙 張 大 小 採 A4 規 格 ( 即 29.7 公 分 * 21 公 分 ) 雙 面 印 製 裝 訂 成 冊 於 左 側 裝 訂 成 冊, 一 式 3 份 ( 二 ) 封 面 ( 封 底 ):250 磅 彩 紋 卡 紙, 帄 裝 裝 訂 ( 三 ) 書 脊 ( 側 標 ): 註 明 年 度 執 行 單 位 及 計 畫 名 稱 ( 四 ) 報 告 內 容 之 中 文 字 型 請 採 標 楷 體, 英 文 字 型 採 用 Times New Roman, 字 體 大 小 為 14 點, 採 標 準 字 元 間 距, 行 距 為 1.5 倍 行 高, 邊 界 為 上 下 邊 界 各 3cm 左 右 各 邊 界 2.5cm 40
三 提 供 成 果 報 告 資 料 電 子 檔 案 : ( 一 ) 電 子 檔 請 以 Microsoft Word 2003 以 上 版 本 之 文 書 處 理 軟 體 撰 寫 存 檔, 與 書 面 報 告 同 時 繳 交, 並 以 光 碟 片 儲 存, 一 式 3 份 ( 二 ) 光 碟 片 上 請 標 示 計 畫 編 號 及 計 畫 名 稱 41
附 件 七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補 助 收 支 明 細 表 計 劃 名 稱 : 計 劃 年 度 : 年 度 執 行 期 間 : 執 行 單 位 : 補 助 經 費 : 元 製 表 人 : 聯 絡 電 話 : 核 第 一 次 核 撥 第 二 次 核 撥 第 三 次 核 撥 撥 日 期 日 期 日 期 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報 金 額 金 額 金 額 $ 元 $ 元 $ 元 第 一 次 餘 ( 絀 ) 數 第 二 次 餘 ( 絀 ) 數 第 三 次 餘 ( 絀 ) 數 金 額 金 額 金 額 經 $ 元 $ 元 $ 元 預 第 一 次 結 報 第 二 次 結 報 第 三 次 結 報 第 四 次 結 報 算 日 期 日 期 日 期 日 期 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撥 金 額 金 額 金 額 金 額 數 $ 元 $ 元 $ 元 $ 元 人 事 費 元 業 務 費 元 設 備 費 元 小 計 元 餘 ( 絀 ) 數 元 備 考 單 位 首 長 : 會 計 : 出 納 : 經 手 人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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