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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候 用 主 任 一 般 甄 選 簡 章 一 依 據 : 一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18 條 二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主 任 教 師 甄 選 儲 訓 遷 調 及 介 聘 辦 法 二 甄 選 對 象 及 資 格 : 臺 北 市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現 職 含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國 中 部 合 格 教 師 及 公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國 中 部 之 現 職 兼 任 高 中 部 行 政 職 務 合 格 教 師, 實 際 服 務 滿 5 年 以 上 不 限 臺 北 市, 成 績 優 良, 具 有 擔 任 主 任 之 意 願, 近 3 年 內 未 受 刑 事 懲 戒 處 分 或 記 過 以 上 之 行 政 處 分 者, 且 須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 一 曾 任 組 長 2 年 以 上 二 曾 任 導 師 3 年 以 上 三 曾 任 組 長 1 年 及 導 師 2 年 以 上 四 曾 調 用 或 支 援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及 所 屬 機 構 服 務 2 年 導 師 2 年 以 上, 成 績 優 良 三 甄 選 計 分 項 目 及 標 準 : 一 資 績 評 分 : 佔 30%, 以 資 績 評 分 表 為 依 據 二 筆 試 : 佔 30%, 以 學 校 行 政 理 論 與 實 務 為 主 三 口 試 : 佔 40%, 以 行 政 管 理 專 業 領 導 等 為 主 ; 另 視 報 名 人 數 進 行 分 組 口 試, 並 採 T 分 數 計 分 每 人 10 分 鐘 四 應 繳 驗 表 件 : 一 資 績 評 分 表 1 份 二 進 修 紀 錄 表 1 份 三 獎 懲 紀 錄 表 1 份 四 准 考 證 請 先 填 妥 姓 名, 驗 印 後 發 還 五 回 郵 信 封 請 先 填 妥 姓 名 地 址, 並 黏 貼 回 郵 12 元 六 近 2 吋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2 張 1 張 貼 於 資 績 評 分 表 1 張 貼 於 准 考 證 七 證 件 正 本 : 請 依 序 按 類 及 依 年 次 先 後 裝 訂 成 冊, 以 便 複 核 驗 畢 當 場 發 還 1. 國 民 身 分 證 全 部 學 經 歷 證 件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須 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證 核 可 之 文 件, 否 則 不 予 採 認 2. 年 資 證 件 及 服 務 證 明 1

3. 考 核 績 通 知 書 4. 近 5 年 獎 懲 證 件 5.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6. 近 5 年 參 加 研 習 訓 練 證 明 7. 進 修 證 明 文 件 8.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文 件 9. 在 職 證 明 書 以 便 核 計 特 殊 年 資 前 項 一 二 三 款, 學 校 相 關 單 位 應 就 報 考 人 所 填 資 料 逐 項 審 查, 並 加 蓋 人 事 主 管 及 校 長 職 名 章 五 資 績 計 算 : 一 修 習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學 分 以 教 育 部 核 准 採 計 有 案 者 為 準 62 學 年 度 以 前 16 學 分,63 學 年 度 以 後 20 學 分,84 學 年 度 以 後 26 學 分 86 學 年 度 以 後 由 原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所 開 立 證 明 為 準 二 童 軍 團 長 導 師 專 任 教 師 組 長 主 任 之 認 定, 應 取 具 原 服 務 學 校 之 服 務 證 明 以 憑 計 分 三 擔 任 兵 役 代 理 課 教 師 懸 缺 代 理 課 教 師 留 職 停 薪 代 理 課 教 師, 其 代 理 當 時 屬 合 格 教 師, 且 年 資 經 核 准 有 案 者, 以 專 任 教 師 年 資 計 分 四 代 理 組 長 主 任 以 代 理 後 之 職 務 計 算 年 資 五 輔 導 教 師 比 照 導 師 計 分 六 參 加 甄 選 人 員, 如 有 應 徵 入 伍 留 職 停 薪 之 兵 役 年 資, 以 專 任 教 師 年 資 計 分 七 服 務 年 資 計 算 至 103 年 7 月 31 日 止 以 年 為 計 算 單 位 到 離 職 日 期 以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或 依 權 責 由 學 校 核 定 生 效 日 期 為 準 服 務 年 資 滿 1 學 年 者 依 任 職 職 務 採 計 一 般 年 資 分 數 ; 任 職 滿 1 學 期 未 達 1 學 年 者, 年 資 折 半 採 計 八 高 低 階 職 務 合 計 1 年 者, 且 高 階 職 務 達 半 年 以 上 者, 該 年 以 高 階 職 務 計 分 以 全 時 公 假 參 與 本 局 行 政 訓 練 或 擔 任 臺 北 市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組 長 或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國 中 部 高 中 秘 書 者, 其 年 資 比 照 組 長 計 分 九 現 任 國 民 中 學 組 長 代 理 主 任 或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國 中 部 主 任 組 長 或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國 中 部 高 中 秘 書 主 任 組 長 或 臺 北 市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組 長 或 現 職 為 全 時 公 假 參 與 本 局 行 政 訓 練 者 2

連 續 任 職, 任 滿 2 年 者 加 2 分, 滿 2 年 以 上 每 滿 1 年 再 加 2 分, 高 以 10 分 為 限 十 曾 任 國 民 中 學 組 長 或 代 理 主 任 或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國 中 部 主 任 組 長 或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國 中 部 高 中 秘 書 主 任 組 長 或 臺 北 市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組 長 或 現 職 為 全 時 公 假 參 與 本 局 行 政 訓 練 者, 任 職 不 同 組 別 或 處 室 之 經 歷, 任 2 種 職 務 加 2 分, 任 3 種 職 務 加 3.5 分, 任 4 種 職 務 加 5 分, 高 以 5 分 為 限 擔 任 國 民 中 學 領 域 召 集 人 連 續 任 滿 2 年 者 給 2 分, 滿 3 年 以 上 者, 每 滿 1 年 再 給 1.5 分, 高 5 分 十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科 主 任 年 資 視 同 為 組 長 年 資, 每 滿 1 年 給 4 分 十 二 任 童 軍 團 長 者, 每 滿 1 年 給 2 分 十 三 所 謂 近 5 年 內 考 核, 教 師 係 指 98 學 年 度 至 102 學 年 度 之 成 績 考 核, 教 育 文 教 行 政 人 員 係 指 98 年 度 至 102 年 度 之 考 核 所 謂 成 績 優 良 係 該 學 年 度 或 該 年 度 內 成 績 考 核 列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乙 等 以 上 者 教 師 如 係 因 病 或 因 公 出 國 經 考 核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者, 經 學 校 出 具 證 明 者 得 不 受 此 限 十 四 獎 懲 案 件 加 減 分 者 採 自 98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103 年 7 月 31 日 止, 以 學 校 或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發 文 日 期 為 準, 獎 狀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試 進 修 與 學 歷 競 合 者, 擇 有 利 一 項 計 算, 如 教 育 文 教 行 政 高 等 考 試 與 教 育 文 教 行 政 普 通 考 試, 兩 者 擇 一 計 算 ; 研 究 所 40 學 分 結 業 且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者, 以 研 究 所 畢 業 計 分, 不 得 再 以 研 究 所 修 滿 40 學 分 重 複 計 分 惟 如 所 修 習 之 學 位 與 40 學 分 或 20 學 分 修 習 之 學 系 不 同 者, 可 再 依 學 分 進 修 之 計 分 方 式 採 計 十 六 資 績 評 分 表 中 所 稱 近 5 年 內 之 進 修 包 括 研 習 訓 練, 以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或 委 託 學 校 及 其 他 機 關 舉 辦 國 民 教 育 有 關 之 教 師 研 習 教 育 行 政 專 業 訓 練 或 接 受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認 證 之 學 習 機 關 構 辦 理 之 教 育 行 政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者 始 得 採 計 其 時 間 採 自 98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103 年 7 月 31 日 止 分 年 計 算, 每 年 高 採 計 1.5 分 每 年 研 習 時 數 累 積 達 35 小 時 未 達 70 小 時 者, 給 1 分, 研 習 時 數 累 3

積 滿 70 小 時 以 上 者, 給 1.5 分 集 中 式 進 修 研 習 證 書 未 註 明 研 習 時 數 時, 以 每 週 5 天 每 天 6 小 時 採 計 超 過 之 時 數, 不 得 併 計 於 下 一 年 度 績 分 之 採 計, 以 持 有 結 業 訓 證 書 者 為 限, 其 中 結 業 訓 證 書 上 註 記 學 分 證 明 ; 惟 參 加 校 長 或 主 任 之 儲 訓 者 不 予 計 分 十 七 凡 修 滿 6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者 不 包 括 研 究 所 40 學 分 班, 比 照 研 習 時 數 滿 35 小 時 未 達 70 小 時 者 計 分 每 年 以 1 次 為 限 十 八 修 滿 20 學 分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者 不 包 括 研 究 所 40 學 分 班, 比 照 研 習 時 數 滿 70 小 時 以 上 者 計 分 每 年 以 1 次 為 限 十 九 研 究 所 修 滿 40 學 分 持 有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給 2 分 研 究 所 40 學 分 班 修 滿 20 學 分 以 上 未 滿 40 學 分,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學 分 證 明 書, 給 1.5 分 採 計 1 次 為 限 二 十 有 特 殊 案 例 須 採 計 績 分 者, 須 提 甄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六 報 名 日 期 及 時 間 : 一 103 年 10 月 21 日 星 期 二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4 時 30 分 止 二 103 年 10 月 22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七 報 名 方 式 : 檢 同 有 關 證 件 親 自 報 名 或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通 訊 報 名 一 律 不 受 理 八 報 名 地 點 : 臺 北 市 立 大 同 高 級 中 學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長 春 路 167 號, 電 話 : 25054269#190 九 考 試 時 間 及 方 式 : 103 年 11 月 22 日 星 期 六 上 午 8 時 20 分 起 一 第 1 節 08:20-09:40: 筆 試 二 第 2 節 10:20 起 : 口 試 同 時 參 加 一 般 及 推 薦 甄 選 者 僅 須 進 行 1 次 口 試, 並 重 複 採 計 為 其 一 般 及 推 薦 甄 選 口 試 成 績 十 考 試 地 點 : 臺 北 市 立 大 同 高 級 中 學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長 春 路 167 號, 電 話 :25054269#190 十 一 錄 取 名 額 及 錄 取 名 單 放 榜 時 間 : 一 錄 取 名 額 :20 名 4

二 總 成 績 第 20 名 如 有 同 分 時, 依 序 以 下 列 項 目 成 績 高 低 再 進 行 比 較 : 1. 口 試 2. 筆 試 3. 資 績 三 同 時 參 加 一 般 及 推 薦 甄 選 者 如 皆 獲 錄 取 時, 優 先 採 計 為 推 薦 甄 選 之 錄 取 名 額 四 錄 取 名 單 預 計 於 103 年 11 月 22 日 星 期 六 下 午 7 時 後, 公 布 於 本 局 網 站 新 消 息 http://www.edunet.taipei.gov.tw 及 市 立 大 同 高 中 門 首 十 二 一 般 甄 選 備 取 :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備 取 5 名, 儲 訓 開 訓 後, 即 取 消 備 取 資 格 十 三 儲 訓 候 用 : 一 甄 選 錄 取 者 應 參 與 本 局 安 排 之 儲 訓, 如 放 棄 資 格, 由 備 取 人 員 遞 補, 並 採 品 管 培 育 及 淘 汰 制 度 儲 訓 期 間 須 依 臺 北 市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規 定, 並 依 據 臺 北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候 用 校 長 主 任 儲 訓 成 績 評 量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就 學 習 表 現 與 綜 合 表 現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總 成 績, 成 績 及 格 者, 發 給 候 用 主 任 甄 選 儲 訓 合 格 證 書 ; 成 績 評 量 不 合 格 者, 得 參 加 補 訓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二 候 用 人 員 如 受 聘 兼 主 任 時, 其 資 格 及 受 聘 仍 應 依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三 取 得 受 聘 主 任 資 格, 受 刑 事 懲 戒 處 分 或 記 過 以 上 之 行 政 處 分 者, 廢 止 其 資 格 十 四 其 它 事 項 : 一 請 事 先 於 准 考 證 上 填 妥 姓 名, 驗 印 後 發 還 二 請 自 行 備 妥 12 元 之 回 郵 信 封, 以 便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書 5

臺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候 用 主 任 一 般 甄 選 報 名 資 績 評 分 表 姓 名 現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務 高 學 歷 評 分 項 目 一 學 歷 高 15 分 二 年 資 高 45 分 22 三 服 務 成 分 績 四 考 試 及 研 習 進 修 高 高 8 分 五 特 殊 表 現 高 10 分 合 計 性 別 大 學 或 各 學 院 畢 業 並 修 滿 規 定 教 育 學 分 出 生 年 月 日 現 職 到 職 日 期 應 考 近 面 人 二 照 自 吋 行 片 半 黏 身 貼 年 月 日 通 訊 地 址 及 電 話 正 年 月 日 電 話 : E-mail: 地 址 : 內 容 給 分 標 準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大 學 師 範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畢 業 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教 育 系 畢 業 碩 士 學 位 博 士 學 位 一 般 年 資 高 35 分 特 別 高 年 資 分 近 5 年 考 核 近 5 年 獎 懲 10 高 10 分 高 減 加 12 分 考 試 研 習 訓 練 學 進 分 修 9 分 10 分 13 分 15 分 中 小 學 教 師 積 滿 年 每 滿 1 年 給 1 分 童 軍 團 長 積 滿 年 每 滿 1 年 給 2 分 編 制 內 副 組 長 積 滿 年 每 滿 1 年 給 3 分 國 小 組 長 積 滿 年 每 滿 1 年 給 3 分 任 中 等 學 校 導 師 積 滿 年 每 滿 1 年 給 3 分 任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科 主 任 中 等 學 校 組 長 或 小 學 處 室 主 任 積 滿 年 每 滿 1 年 給 4 分 任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五 職 等 職 位 積 滿 年 每 滿 1 年 給 4 分 任 中 等 學 校 訓 育 或 生 活 教 育 組 長 或 教 學 組 長 或 註 冊 組 長 積 滿 年 每 滿 1 年 給 4.5 分 任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六 職 等 以 上 職 位 積 滿 年 每 滿 1 年 給 4.5 分 任 中 等 學 校 主 任 或 代 理 主 任 年 每 滿 1 年 給 5 分 現 任 國 民 中 學 組 長 或 代 理 主 任 或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國 中 部 主 任 組 長 或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國 中 部 高 中 秘 書 主 任 組 長 或 臺 北 市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組 長 或 現 職 為 全 時 公 假 參 與 本 局 行 政 訓 練 者 連 續 任 職 任 滿 年 曾 任 國 民 中 學 組 長 或 代 理 主 任 或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國 中 部 主 任 組 長 或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國 中 部 高 中 秘 書 主 任 組 長 或 臺 北 市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組 長 或 全 時 公 假 參 與 本 局 行 政 訓 練 者, 任 職 不 同 組 別 或 處 室 之 經 歷 擔 任 國 民 中 學 領 域 召 集 人 連 續 任 滿 年 滿 2 年 者 給 2 分, 滿 2 年 以 上 者 每 滿 1 年 再 加 2 分, 高 10 分 任 2 種 職 務 加 2 分, 任 3 種 加 3.5 分, 任 4 種 加 5 分, 高 5 分 滿 2 年 者 給 2 分, 滿 3 年 以 上 者, 每 滿 1 年 再 給 1.5 分, 高 5 分 98 學 年 度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甲 2 分 / 第 二 款 乙 1 分 2 分 / 1 分 99 學 年 度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甲 2 分 / 第 二 款 乙 1 分 2 分 / 1 分 100 學 年 度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甲 2 分 / 第 二 款 乙 1 分 2 分 / 1 分 101 學 年 度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甲 2 分 / 第 二 款 乙 1 分 2 分 / 1 分 102 學 年 度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甲 2 分 / 第 二 款 乙 1 分 2 分 / 1 分 獎 懲 擇 一 項 計 分 嘉 獎 次 1 次 加 1 分 記 功 次 1 次 加 3 分 記 大 功 次 1 次 加 9 分 申 誡 次 1 次 減 1 分 記 過 次 1 次 減 3 分 記 大 過 次 1 次 減 9 分 教 育 行 政 或 文 教 行 政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者 4 分 教 育 行 政 或 文 教 行 政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者 近 5 年 參 加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或 委 託 學 校 及 其 他 機 關 舉 辦 國 民 教 育 有 關 之 教 師 研 習 或 教 育 行 政 專 業 訓 練 結 業 每 年 以 1 次 為 限, 自 98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103 年 7 月 31 日 止 不 包 括 研 究 所 40 學 分 班 1. 研 習 時 數 滿 35 小 時, 而 未 達 70 小 時 或 修 滿 6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者 次 每 次 給 1 分 2. 研 習 時 數 滿 70 小 時 以 上, 或 修 滿 20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者 次 每 次 給 1.5 分 1. 研 究 所 修 滿 40 學 分 持 有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採 計 1 次 為 限 給 2 分 2. 研 究 所 40 學 分 班 修 滿 20 學 分 以 上 未 滿 40 學 分,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學 分 證 明 書 採 計 1 次 為 限 2 分 給 1.5 分 1. 特 殊 優 良 教 師 含 師 鐸 獎 教 育 部 評 選 優 良 特 殊 教 育 人 員 全 國 教 師 會 評 選 全 國 super 教 師 獎 給 5 分 2. 獲 教 育 部 教 學 卓 越 獎 金 質 獎 給 4 分 3. 教 育 部 教 學 卓 越 獎 銀 質 獎 臺 北 市 評 選 優 良 特 殊 教 育 人 員 臺 北 市 教 師 會 評 選 臺 北 市 super 教 師 獎 臺 北 市 優 良 教 師 臺 北 市 特 殊 優 良 教 師 入 圍 者 給 3 分 4. 教 師 親 自 參 與 語 文 競 賽, 並 獲 有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獎 狀 或 獎 牌 者 給 2.5 分 5. 教 師 親 自 參 與 本 局 辦 理 之 教 育 行 動 研 究 發 表, 並 獲 獎 者 給 2.5 分 6. 教 師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國 內 外 學 科 及 運 動 競 賽, 並 獲 得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獎 項 給 2.5 分 7. 現 任 或 曾 任 教 學 輔 導 教 師 master teacher 者 給 2.5 分 8. 100-102 學 年 度 曾 擔 任 認 輔 教 師 者, 獲 敘 獎 者 給 2 分 9. 曾 任 或 現 任 教 育 部 中 央 輔 導 團 團 員 或 本 局 國 民 教 育 輔 導 團 團 員, 每 滿 1 年 加 1 分, 至 多 加 3 分 至 多 3 分 報 考 人 簽 章 : 學 校 人 事 主 管 簽 章 : 初 審 : 複 審 : 申 請 人 自 填 分 數 甄 選 委 員 會 核 定 分 數 6

臺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參 加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候 用 主 任 一 般 甄 選 人 員 獎 懲 紀 錄 表 學 校 名 稱 職 稱 姓 名 年 月 日 次 別 事 由 核 定 結 果 核 定 機 關 核 定 日 期 文 號 學 校 審 查 結 果 備 註 申 請 人 簽 章 人 事 主 管 核 章 校 長 核 章 一 獎 懲 案 件 加 減 分 者 採 計 自 98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103 年 7 月 31 日 止, 以 核 定 發 文 日 期 為 憑 獎 懲 紀 錄 至 多 填 列 12 項 二 獎 懲 紀 錄 如 有 不 實,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報 考 人 應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有 關 人 員 並 應 負 審 查 不 實 之 責 7

臺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參 加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候 用 主 任 一 般 甄 選 人 員 進 修 紀 錄 表 學 校 名 稱 職 稱 姓 名 年 月 日 期 間 98.08.01 99.07.31 99.08.01 100.07.31 100.08.01 101.07.31 101.08.01 102.07.31 102.08.01 103.07.31 進 修 名 稱 分 散 式 研 習 進 修 其 他 研 習 或 學 分 進 修 名 稱 : 分 散 式 研 習 進 修 其 他 研 習 或 學 分 進 修 名 稱 : 分 散 式 研 習 進 修 其 他 研 習 或 學 分 進 修 名 稱 : 分 散 式 研 習 進 修 其 他 研 習 或 學 分 進 修 名 稱 : 分 散 式 研 習 進 修 其 他 研 習 或 學 分 進 修 名 稱 : 證 書 頒 發 機 關 日 期 文 號 或 檢 附 研 習 時 數 查 詢 清 單 證 明 進 修 時 數 學 分 數 學 校 審 查 結 果 備 註 研 究 所 學 分 班 申 章 請 人 簽 人 核 事 章 主 管 校 長 核 章 一 近 5 年 內 之 進 修, 自 98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103 年 7 月 31 日 止, 每 年 以 1 次 為 限 以 證 書 頒 發 日 期 為 準 分 年 計 算, 每 年 高 採 計 1.5 分 每 年 研 習 時 數 累 積 達 35 小 時 未 達 70 小 時 者, 給 1 分, 研 習 時 數 累 積 滿 70 小 時 以 上 者, 給 1.5 分 二 凡 修 滿 6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者, 比 照 研 習 時 數 滿 35 小 時 未 達 70 小 時 者 計 分 修 滿 20 學 分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者, 比 照 研 習 時 數 滿 70 小 時 以 上 者 計 分 不 包 括 研 究 所 40 學 分 班, 每 年 以 1 次 為 限 三 研 究 所 修 滿 40 學 分 持 有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給 2 分 研 究 所 40 學 分 班 修 滿 20 學 分 以 上 未 滿 40 學 分,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學 分 證 明 書, 給 1.5 分 採 計 1 次 為 限 四 進 修 紀 錄 如 有 不 實,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報 考 人 應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有 關 人 員 並 應 負 審 查 不 實 之 責 8

甄 試 項 目 日 期 時 間 及 科 目 項 目 日 期 時 間 科 目 筆 試 口 試 11 月 22 日 11 月 22 日 08:10 至 08:20 08:20 至 09:40 10:20 起 說 明 試 場 規 則 學 校 行 政 理 論 與 實 務 以 行 政 管 理 專 業 領 導 等 為 主 每 人 10 分 鐘 臺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候 用 主 任 甄 選 准 考 證 一 般 甄 選 貼 相 片 處 附 註 :1. 考 試 時 應 攜 帶 本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2. 請 詳 閱 本 證 背 面 之 試 場 注 意 事 項 3. 地 點 : 臺 北 市 立 大 同 高 中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長 春 路 167 號 4. 座 次 與 試 場 對 照 表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於 臺 北 市 立 大 同 高 中 門 首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新 消 息 公 布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試 場 注 意 事 項 一 入 場 出 場 方 面 : 1. 筆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45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2. 考 畢 後, 應 立 即 繳 卷 出 場 3. 終 場 信 號 響 後, 應 將 試 卷 放 置 桌 上, 以 便 監 試 人 員 前 往 收 取 二 攜 帶 物 品 方 面 : 1. 文 具 應 攜 帶 齊 備,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2.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准 考 證 應 攜 帶 進 場 3.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書 刊 紙 張 進 場 4. 不 得 攜 帶 試 卷 或 試 題 出 場 5. 不 得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或 呼 叫 器 入 場 三 場 內 注 意 事 項 : 1. 進 場 後 應 先 將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准 考 證 放 置 桌 面 左 上 角 2. 坐 定 後, 應 先 核 對 試 卷 面 上 之 姓 名 座 號 3. 因 評 分 需 要, 答 案 應 寫 在 框 內, 試 卷 一 律 以 黑 藍 筆 作 作 答,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4. 交 卷 時 應 將 試 題 夾 在 試 卷 內 一 併 繳 四 場 內 禁 止 事 項 : 不 得 簽 名 蓋 章 或 畫 作 任 何 記 號 2. 不 得 互 相 交 談, 或 朗 讀 試 題 及 答 案 3.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窺 視 他 人 試 卷, 或 有 其 他 舞 弊 行 為 4. 不 得 擅 離 或 移 動 座 位 5. 不 得 吸 菸 或 有 其 他 妨 礙 公 共 衛 生 及 秩 序 之 舉 動 6. 考 試 時 間 到, 鈴 聲 響 起 時, 不 得 繼 續 作 答, 否 則 予 以 扣 分 五 其 他 : 1. 違 反 上 列 注 意 事 項 者, 監 場 人 員 應 視 情 節 輕 重, 停 止 其 考 試 並 註 記 依 試 場 規 則 之 規 定 處 理 或 提 甄 選 委 員 會 處 理 2. 如 遇 警 報, 不 論 已 否 考 畢, 應 即 繳 卷 出 場, 聽 從 監 場 人 員 指 導 疏 散 1. 試 卷 不 得 裁 割 汙 損 撕 去 卷 面 浮 籤 彌 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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