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 具 產 業 工 程 師 認 證 ( 沖 壓 模 具 塑 膠 模 具 設 計 初 級 工 程 師 ) 104 年 度 第 2 次 考 試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台 灣 區 模 具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主 辦 單 位 : 協 辦 單 位 :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模 具 技 術 研 發 中 心 協 辦 單 位 :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模 具 工 程 系 辦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金 屬 工 業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104 年 度 第 2 次 模 具 設 計 初 級 工 程 師 認 證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考 試 簡 章 公 告 104.10.08 日 期 報 名 期 間 104.10.08~104.11.30 准 考 證 列 印 考 試 通 知 公 佈 考 場 座 位 表 公 告 104.12.11 考 試 日 期 104.12.19 成 績 公 佈 及 查 詢 104.12.28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104.12.28 ~ 105.1.05 寄 發 複 查 成 績 單 104.12.28 ~ 104.1.05 證 書 申 請 104.12.28~ 本 主 辦 單 位 得 視 需 要 保 留 調 整 重 要 日 程 表 之 權 利 應 考 人 若 對 本 認 證 各 項 報 名 業 務 有 任 何 問 題, 聯 絡 方 式 如 下 : 網 址 : http://www.tmdia.org.tw 聯 絡 電 話 :02-29995108 傳 真 號 碼 :02-29995116 電 子 郵 件 :woody@tmdia.org.tw 通 訊 地 址 :24159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重 新 路 五 段 609 巷 12 號 6 樓 之 16 收 件 人 : 高 立 武 先 生 認 證 題 庫 相 關 問 題 : 網 址 : http://mirdcvam4.pixnet.net/blog 聯 絡 電 話 :07-3513121 轉 3507 申 小 姐 電 子 郵 件 :luhui@mail.mirdc.org.tw I
模 具 設 計 初 級 工 程 師 認 證 104 年 度 第 2 次 考 試 簡 章 目 錄 一 目 的... 1 二 特 色 與 優 勢... 1 三 主 辦 單 位... 1 四 鑑 定 能 力... 1 五 認 證 對 象... 1 六 報 考 資 格... 1 七 通 過 標 準 與 授 證 辦 法...2 八 換 證 辦 法...2 九 本 年 度 考 試 項 目 日 期 時 間 與 考 場...3 十 考 試 內 容 與 方 式... 3 十 一 報 名 辦 法...4 十 二 成 績 公 佈 及 複 查...5 十 三 考 試 相 關 參 考 資 訊...5 十 四 聯 絡 方 式...5 附 表 一 考 試 報 名 表...,...6 附 表 二 團 體 報 名 名 冊...7 附 表 三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8 附 表 四 證 書 申 請 表...9 附 表 五 淮 考 證...10 II
一 目 的 模 具 設 計 初 級 工 程 師 認 證 104 年 度 第 2 次 考 試 簡 章 為 因 應 經 濟 環 境 需 求, 並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證 照 制 度 之 政 策, 以 及 產 業 對 人 才 需 求 的 考 量, 建 立 國 內 模 具 設 計 初 級 工 程 師 認 證 體 系, 提 供 個 人 能 力 證 明, 藉 以 提 供 企 業 界 晉 用 及 培 育 優 良 之 模 具 設 計 初 級 工 程 師, 提 昇 模 具 產 業 競 爭 力 二 特 色 為 國 內 唯 一 專 業 之 模 具 設 計 工 程 師 認 證 考 試 獲 得 業 界 認 可 之 入 門 標 準 認 證 完 成 題 庫 建 置, 模 具 設 計 工 程 師 認 證 題 庫 (http://mirdcvam4.pixnet.net/blog) 三 主 辦 單 位 : 主 辦 單 位 : 台 灣 區 模 具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協 辦 單 位 :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模 具 技 術 研 發 中 心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模 具 工 程 系 財 團 法 人 金 屬 工 業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四 鑑 定 能 力 : 具 備 模 具 設 計 工 程 師 之 入 門 水 準, 並 可 迅 速 執 行 模 具 設 計 工 作 能 力 之 鑑 定 五 認 證 對 象 有 興 趣 從 事 模 具 產 業 相 關 工 作 或 發 展 模 具 設 計 專 業 之 專 長 者 從 事 於 模 具 產 業 服 務 之 工 作, 且 欲 追 求 自 我 成 長 取 得 能 力 認 證 者 六 報 考 資 格 : 需 符 合 以 下 任 一 項 者 : ( 一 ) 具 模 具 產 業 工 作 經 驗 者 ( 二 ) 或 有 志 從 事 模 具 產 業 工 作 者 1
七 通 過 標 準 與 授 證 辦 法 ( 一 ) 通 過 標 準 : 試 題 100 題 (30% 是 非 題 70% 選 擇 題 ), 滿 分 100 分, 通 過 認 證 標 準 為 70 分 本 認 證 之 成 績 可 保 留 一 年, 以 為 授 證 申 請 ( 二 ) 授 證 辦 法 : 八 換 證 辦 法 1. 考 試 成 績 達 到 70 分, 並 已 取 得 AutoCAD-2D 繪 圖 軟 體 訓 練 之 證 書 或 學 分 證 明 者, 得 申 請 核 發 認 證 證 明 書 2. 認 證 證 明 書 申 請, 應 填 寫 認 證 證 書 申 請 表 ( 附 表 四 ) 及 檢 附 一 吋 照 片 一 張 ( 電 子 檔 亦 可, 惟 解 析 度 與 大 小 須 符 合 相 關 規 格 需 求 規 定 ) 檢 附 AutoCAD-2D 繪 圖 軟 體 訓 練 證 書 或 學 分 證 明, 申 請 核 發 認 證 證 明 書 ( AUTO CAD-2D 繪 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職 訓 局 相 關 技 術 證 照 / 同 等 級 技 術 證 照 / 受 訓 證 明 或 學 分 證 明 等 4 項 之 一, 證 明 文 件 有 效 期 限 須 在 報 名 範 圍 內 ) 3. 授 證 費 用 : 新 台 幣 200 元 4. 繳 費 方 式 : 一 律 採 用 郵 局 劃 撥 帳 號 :15034997 戶 名 : 台 灣 區 模 具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請 將 授 證 費 收 據 黏 貼 於 申 請 表 5. 將 申 請 表 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備 妥,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24159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重 新 路 五 段 609 巷 12 號 6 樓 之 16 高 立 武 先 生 收,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證 書 申 請 ( 一 ) 換 證 標 準 : 證 書 有 效 期 間 4 年 到 期 證 書 換 發, 需 符 合 下 列 標 準 之 任 一 項, 並 提 ( 二 ) 換 證 申 請 : 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發 換 新 證 1. 三 年 內 持 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2. 相 關 技 術 訓 練 時 數 達 36 小 時 1. 證 書 到 期 者, 應 於 到 期 日 前 2 個 月 內, 填 寫 證 明 換 發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影 本 與 原 證 書, 進 行 證 書 換 發 作 業, 否 則 該 證 書 逾 期 則 失 去 效 力 2. 換 證 審 查 費 用 : 新 台 幣 1000 元 2
九 本 年 度 考 試 類 別 日 期 時 間 與 地 點 類 別 名 稱 A. 沖 壓 模 具 設 計 初 級 工 程 師 B. 塑 膠 模 具 設 計 初 級 工 程 師 注 意 事 項 : 考 試 日 期 104 年 12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考 試 時 間 10:00~11:30 (90 分 鐘 ) 考 區 北 區 南 區 1. 主 辦 單 位 將 視 報 考 人 數 保 留 合 併 考 場 或 變 更 考 場 的 權 利 考 試 地 點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淡 金 路 四 段 499 號 )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工 路 415 號 )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卓 越 路 2 號 ) 2. 各 考 區 之 考 試 地 點 將 於 考 試 日 期 前 五 天 在 網 站 公 佈 (http://www.tmdia.org.tw),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3. 如 遇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足 以 影 響 本 次 考 試 試 務 時, 主 辦 單 位 將 依 照 人 事 行 政 局 公 佈 為 準, 於 網 站 發 布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十 考 試 內 容 與 方 式 : 類 別 名 稱 考 試 內 容 考 試 方 式 A. 沖 壓 模 具 設 計 B. 塑 膠 模 具 設 計 1. 沖 壓 機 器 設 備 基 本 概 念 2. 沖 壓 模 具 實 作 3. 沖 壓 件 材 料 及 模 具 材 料 概 念 4. 沖 壓 模 具 元 件 設 計 技 術 5. 工 廠 作 業 與 公 共 安 全 6. 模 具 圖 繪 製 方 法 7. 沖 切 模 具 設 計 技 術 8. 彎 曲 模 具 設 計 技 術 1. 射 出 成 形 2. 塑 膠 模 具 產 品 設 計 3. 塑 膠 模 具 設 計 4. 塑 膠 模 具 材 料 5. 塑 膠 模 具 加 工 6. 塑 膠 模 具 量 測 紙 筆 測 驗 (90 分 鐘 ), 是 非 題 30% 選 擇 題 70% 紙 筆 測 驗 (90 分 鐘 ), 是 非 題 30% 選 擇 題 70% 3
十 一 報 名 辦 法 ( 一 ) 報 名 期 間 : 104.10.08 ~ 104.11.30 ( 二 ) 報 名 費 報 名 費 2000 元, 模 具 公 會 將 補 助 各 類 別 報 名 費 $1,000 元, 故 應 繳 交 報 名 費 如 下 : 類 別 名 稱 應 繳 交 費 用 A. 沖 壓 模 具 設 計 新 台 幣 $1,000 元 B. 塑 膠 模 具 設 計 新 台 幣 $1,000 元 報 名 完 成 後, 因 故 不 能 應 試 者, 恕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三 ) 報 名 表 填 寫 須 知 1. 個 人 報 名 : 考 生 須 填 寫 報 名 表 ( 附 表 一 ), 並 附 上 繳 費 證 明, 及 繳 交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證 件 照 片 一 張, 或 提 供 證 件 照 片 電 子 檔 ( 解 析 度 150dpi 或 800 萬 畫 數 ), 不 接 受 生 活 照 2. 團 體 報 名 : 考 生 需 填 寫 報 名 表 ( 附 表 一 ) 團 報 名 冊 ( 附 表 二 ), 團 報 名 冊 表 需 填 寫 團 報 聯 絡 人 繳 費 方 式 等 相 關 資 訊 3. 為 確 保 資 料 的 正 確 性 及 後 續 准 考 證 成 績 單 及 相 關 考 試 資 訊 之 即 時 通 知, 報 名 表 請 以 正 楷 或 電 腦 打 字, 並 務 必 完 整 填 寫 個 人 e-mail 電 話 地 址 等 通 訊 資 料, 以 免 漏 失 重 要 考 試 訊 息 4. 報 名 表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 網 址 : 模 具 公 會 http://www.tmdia.org.tw ) 5. 以 上 相 關 證 件 及 應 繳 交 資 料 不 符 或 未 補 齊 者, 視 同 報 名 未 完 成, 並 以 退 件 處 理, 報 名 費 退 款 應 扣 除 50 % 作 業 管 理 費 ( 四 ) 報 名 及 繳 費 方 式 : 1. 報 名 方 式 : E-mail 報 名 :woody@tmdia.org.tw ( 附 繳 費 憑 證 之 電 子 圖 檔 ) 傳 真 報 名 :02-29995116 通 信 報 名 :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重 新 路 五 段 609 巷 12 號 6 樓 之 16 高 立 武 先 生 收 2. 繳 費 方 式 : 郵 政 劃 撥 帳 號 : 15034997 戶 名 : 台 灣 區 模 具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繳 費 劃 撥 單 請 註 明 報 考 :104 年 第 2 次 模 具 人 才 認 證 及 考 生 姓 名, 並 將 劃 撥 繳 費 憑 據 e-mail 或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 五 ) 報 名 及 考 試 相 關 事 項 1. 主 辦 單 位 將 不 個 別 寄 發 書 面 報 名 確 認 通 知, 而 以 網 站 公 告 及 e-mail 通 知 2. 准 考 證 考 試 通 知 及 成 績 單 等 資 訊, 亦 不 個 別 書 面 通 知, 請 考 生 屆 時 留 意 查 閱 4
e-mail 或 參 照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列 印 3. 其 他 各 項 報 名 相 關 資 訊 將 公 佈 在 模 具 公 會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參 閱 4. 若 有 與 認 證 報 名 相 關 的 任 何 疑 問, 請 電 話 聯 絡 台 灣 區 模 具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高 立 武 先 生 (02-29995108) 十 二 成 績 公 佈 及 複 查 ( 一 ) 考 試 成 績 單 將 依 簡 章 所 列 日 程 表 公 佈 及 開 放 查 詢, 若 考 生 有 任 何 困 難 或 疑 問,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洽 模 具 公 會 查 詢 ( 聯 絡 電 話 :02-29995108) ( 二 ) 考 生 於 考 試 成 績 公 佈 後 若 有 疑 問, 請 參 考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於 期 限 內 向 主 辦 單 位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 三 ) 成 績 複 查 一 科 酌 收 工 本 費 新 台 幣 200 元,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 四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方 式, 請 考 生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並 附 上 付 款 之 收 據 憑 證, 以 通 訊 或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傳 真 號 碼 :02-29995116 郵 寄 :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重 新 路 五 段 609 巷 12 號 6 樓 收 件 人 : 高 立 武 先 生 ) 十 三 考 試 相 關 參 考 資 訊 : 考 試 相 關 訊 息 將 隨 時 在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tmdia.org.tw)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請 留 意 上 網 查 看 十 四 聯 絡 方 式 : 應 考 人 若 對 本 認 證 各 項 業 務 有 任 何 問 題, 聯 絡 方 式 如 下 : 網 址 : http://www.tmdia.org.tw 聯 絡 電 話 :02-29995108 傳 真 號 碼 :02-29995116 電 子 郵 件 :woody@tmdia.org.tw 通 訊 地 址 :24159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重 新 路 五 段 609 巷 12 號 6 樓 之 16 收 件 人 : 高 立 武 先 生 5
附 表 一 104 年 度 第 2 次 模 具 設 計 初 級 工 程 師 認 證 考 試 報 名 表 報 名 編 號 : 傳 真 熱 線 :02-29995116 e-mail:woody@tmdia.org.tw 中 文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 填 寫 西 元 年 ) 聯 絡 電 話 年 月 日 姓 別 男 女 E-mail 請 務 必 填 寫, 相 關 後 續 考 試 聯 絡 資 訊 將 透 過 此 mail 聯 絡 通 訊 地 址 學 校 名 稱 系 所 肄 業 畢 業 公 司 名 稱 服 務 部 門 教 育 程 度 高 中 ( 職 ) 以 下 專 科 學 士 碩 士 博 士 工 作 資 歷 模 具 業 工 作 年 其 他 : 報 考 類 別 A. 沖 壓 模 具 設 計 B. 塑 膠 模 具 設 計 考 區 北 區 南 區 ( 一 科 大 應 科 大 ) 報 名 費 : 報 名 費 用 2000 元, 模 具 公 會 補 助 1000 元, 應 繳 交 應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000 元 整 應 考 人 員 類 型, 請 勾 選 : 一 般 報 名 模 具 公 會 會 員 學 生 20( 含 ) 人 以 上 團 體 報 名 其 他 發 票 開 立 : 二 聯 三 聯 抬 頭 : 統 編 : 繳 費 憑 證 : 請 浮 貼 此 處, 並 應 繳 交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一 張 (E-mail 報 名 考 生, 可 將 繳 費 劃 撥 單 拍 照 或 掃 描 成 圖 檔, 並 應 提 供 證 件 照 片 電 子 檔 解 析 度 150dpi 或 800 萬 畫 數 一 併 附 隨 報 名 表 傳 送 ) 本 人 所 填 學 經 歷 均 係 事 實, 如 有 偽 造 情 事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申 請 人 簽 名 :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媒 合 勾 選 ( 本 人 願 意 提 供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予 業 界 徵 才 時 媒 合 應 用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核 對 欄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優 惠 辦 法 符 合 繳 費 金 額 繳 費 憑 證 經 手 人 : 日 期 : 粗 線 欄 位 承 辦 人 員 填 寫 6
附 表 二 104 年 度 第 2 次 模 具 設 計 初 級 工 程 師 認 證 考 試 團 體 報 名 名 冊 單 位 / 學 校 名 稱 : 申 請 日 期 : 聯 絡 人 姓 名 : 電 話 : 傳 真 : E-mail: 團 報 人 數 合 計 : 人 繳 費 方 式 : 考 生 自 行 繳 費 團 體 一 併 繳 費 編 號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 月 / 日 性 別 團 報 考 生 仍 需 填 寫 報 名 表 ( 附 表 一 ) 請 聯 絡 人 彙 整 團 體 報 名 名 冊 及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後, 郵 寄 至 : 24159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重 新 路 五 段 609 巷 12 號 6 樓 之 16 高 立 武 先 生 收 7
附 表 三 104 年 度 第 2 次 模 具 設 計 初 級 工 程 師 認 證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身 份 證 字 號 通 訊 地 址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考 生 簽 章 原 始 得 分 複 查 申 請 意 見 注 意 事 項 1. 考 生 於 考 試 成 績 公 佈 後 若 有 疑 問, 請 參 考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於 期 限 內 向 主 辦 單 位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2. 複 查 工 本 費 NT 200 元 郵 政 劃 撥 帳 號 : 15034997 戶 名 : 台 灣 區 模 具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劃 撥 單 請 註 明 報 考 :104 年 度 第 2 次 模 具 人 才 認 證 及 考 生 姓 名, 並 將 劃 撥 繳 費 憑 據 e-mail 或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3. 每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繳 費 證 明 黏 貼 處 核 對 欄 符 合 繳 費 金 額 繳 費 憑 證 經 手 人 / 日 期 複 查 得 分 意 見 回 覆 承 辦 人 承 辦 日 期 粗 線 欄 位 承 辦 人 員 填 寫 8
附 表 四 104 年 度 第 2 次 模 具 設 計 初 級 工 程 師 認 證 證 書 申 請 表 姓 名 ( 中 文 ) 出 生 日 期 ( 填 寫 西 元 年 ) 連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 日 ) ( 夜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行 動 電 話 性 別 男 女 浮 貼 一 吋 照 片 1 張 (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 e-mail 任 職 機 構 及 職 稱 或 校 名 及 系 所 科 別 單 位 名 稱 / 學 校 : 職 稱 / 系 所 別 : 可 提 供 電 子 檔 解 析 度 150dpi 或 800 萬 畫 數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AutoCAD 2D 繪 圖 軟 體 訓 練 證 書 或 學 分 證 明 ( 即 職 訓 局 相 關 技 術 證 照 / 同 等 級 技 術 證 照 / 受 訓 證 明 或 學 分 證 明 等 4 項 之 一, 證 明 文 件 有 件 有 效 期 限 須 在 報 名 範 圍 內 ) 申 請 費 收 據 黏 貼 處 ( 請 浮 貼 ) ( 授 證 費 用 : 新 台 幣 200 元 郵 政 劃 撥 帳 號 : 15034997 戶 名 : 台 灣 區 模 具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劃 撥 單 請 註 明 證 書 申 請, 並 將 劃 撥 繳 費 憑 據 e-mail 或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 本 人 所 填 學 經 歷 均 係 事 實, 如 有 偽 造 情 事 本 人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申 請 人 簽 名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經 手 人 核 對 學 經 歷 證 件 件 成 績 單 份 申 請 費 用 元 資 格 審 查 符 合 發 證 標 準, 予 以 發 證 不 符 合 發 證 標 準 經 手 人 : 日 期 : 粗 線 欄 位 由 承 辦 人 員 填 寫 將 申 請 表 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備 妥,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24159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重 新 路 五 段 609 巷 12 號 6 樓 之 16 高 立 武 先 生 收,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證 書 申 請 9
附 表 五 104 年 度 第 2 次 模 具 設 計 初 級 工 程 師 認 證 准 考 證 認 證 期 別 :104-1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A. 沖 壓 模 具 設 計 姓 B. 塑 膠 模 具 設 計 考 區 : 南 區 北 區 考 場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編 號 備 註 : 考 試 地 點 報 檢 後 不 得 變 更 考 試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請 參 閱 准 考 證 模 具 設 計 初 級 工 程 師 認 證 考 試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說 明 本 准 考 證 請 保 留 ( 請 貼 緊 ) 電 子 檔 解 析 度 150dpi 或 800 萬 畫 數 不 得 黏 貼 以 印 表 機 所 列 印 之 照 片 一 考 試 時 間 104 年 5 月 23 日 上 午 10:00~11:30 二 座 位 號 碼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於 試 場 公 佈 ( 發 證 單 位 戳 印 ) 模 具 設 計 初 級 工 程 師 認 證 考 試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第 一 條 : 測 試 應 檢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測 試 成 績 扣 二 十 分 : 一 誤 坐 或 誤 用 他 人 試 卷 作 答 者 二 測 驗 開 始 三 十 分 鐘 後, 始 得 繳 卷 離 場 三 測 試 時 間 結 束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或 繳 卷 後 未 即 出 場 且 經 勸 導 不 聽 從 者 第 二 條 : 測 試 應 檢 人 進 入 測 試 試 場 時, 應 出 示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自 備 工 具 接 受 監 評 人 員 檢 查, 未 規 定 之 器 材 配 件 圖 說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及 物 品 等, 應 關 機 並 置 於 明 顯 處, 以 便 監 考 人 員 查 核 第 三 條 : 測 試 應 檢 人 應 按 其 認 證 位 置 號 碼 就 認 證 崗 位, 並 應 將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置 於 指 定 位 置, 以 備 核 對 應 檢 人 對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機 具 設 備 材 料, 如 有 疑 義, 應 即 時 當 場 提 出, 由 監 評 人 員 立 即 處 理, 測 試 開 始 後, 不 得 再 提 出 疑 義 第 四 條 : 測 試 應 檢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違 者 將 移 送 警 察 機 關 辦 理 及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並 不 得 繼 續 應 檢, 其 已 認 證 之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 一 冒 名 頂 替 者 二 傳 遞 資 料 或 信 號 者 三 協 助 他 人 或 託 他 人 代 為 實 作 者 四 攜 帶 成 品 或 規 定 以 外 之 器 材 配 件 圖 說 等 五 不 依 規 定 須 繳 回 之 試 題 者 六 不 接 受 監 評 人 員 指 導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者 第 五 條 : 測 試 應 檢 人 應 於 考 試 前 15 分 鐘 完 成 報 到 手 績, 逾 時 不 候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