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陽 明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 總 則 ) 壹 報 考 資 格 : 一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本 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且 符 合 本 簡 章 中 各 所 另 訂 之 報 考 資 格 者 二 具 有 下 列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一, 且 符 合 本 簡 章 中 各 招 生 單 位 ( 所 組 ) 另 訂 之 報 考 資 格 者 : ( 一 )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二 )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三 )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四 )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五 )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二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博 士 班 者, 均 以 報 考 與 所 習 學 科 相 關 之 招 生 單 位 ( 所 組 ) 為 原 則 所 繳 交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應 先 經 報 考 招 生 單 位 審 查 通 過 始 准 予 報 考, 審 查 未 通 過 者 退 還 報 名 表 件 三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除 依 本 條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依 教 育 部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四 持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除 依 本 條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依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五 外 國 學 生 僑 生 及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居 民 報 考 及 就 讀 事 項 須 分 別 依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僑 生 來 臺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等 規 定 辦 理 報 考 而 獲 錄 取 者, 其 入 學 後 身 份 以 一 般 生 認 定, 入 學 就 讀 之 簽 證 及 居 留 相 關 事 項 請 於 報 名 前 向 有 關 單 位 查 詢, 錄 取 後 如 因 居 留 問 題 無 法 就 讀,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 簡 章 總 則 ) 第 1 頁, 共 15 頁
六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依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規 定,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報 考 本 項 考 試 七 錄 取 者 應 於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105 年 9 月 ) 註 冊 入 學, 屆 時 未 具 備 入 學 資 格 者 或 依 法 不 能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學 歷 ( 力 ) 不 合 者, 請 勿 報 名 貳 修 業 年 限 : 博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以 二 至 七 年 為 限, 報 考 在 職 生 組 ( 簡 章 附 錄 一 各 招 生 單 位 分 則 所 組 別 欄 明 列 為 在 職 生 組 ; 或 招 生 名 額 欄 明 列 為 在 職 生 名 額 ) 經 錄 取 入 學 者, 得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 亦 即 至 多 九 年 ) 請 注 意 : 考 生 目 前 雖 在 職 中, 但 只 要 是 報 考 不 分 組 及 一 般 生 組 ( 招 生 名 額 為 一 般 生 名 額 ) 經 錄 取 入 學 後, 其 修 業 年 限 即 為 2 至 7 年 參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可 同 時 報 考 多 所 組 ( 不 限 所 組 數 ), 相 關 口 試 及 錄 取 報 到 規 定, 請 務 必 詳 閱 簡 章 第 陸 條 及 第 捌 條 內 容 生 物 醫 學 暨 工 程 學 院 特 別 說 明 : 生 物 醫 學 暨 工 程 學 院 目 前 正 申 請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院 以 學 院 為 核 心 教 學 單 位 試 辦 計 畫, 俟 計 畫 通 過 後, 擬 改 採 學 院 聯 合 招 生 ( 報 名 僅 須 繳 一 份 報 名 費, 並 可 選 填 多 個 志 願, 再 依 成 績 及 志 願 序 聯 合 分 發 ; 聯 招 系 所 包 含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生 物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醫 學 生 物 技 術 暨 檢 驗 學 系 物 理 治 療 暨 輔 助 科 技 學 系 生 醫 光 電 研 究 所 ), 招 生 方 式 將 待 討 論 後 再 另 行 公 告 本 學 院 是 否 改 採 聯 合 招 生, 以 及 若 改 採 聯 合 招 生 之 招 生 方 式, 至 遲 於 105 年 3 月 18 日 前 公 告 生 物 醫 學 暨 工 程 學 院 博 士 班 聯 合 招 生 公 告 (105.2.17) 生 物 醫 學 暨 工 程 學 院 業 奉 教 育 部 核 定 辦 理 大 學 校 院 以 學 院 為 核 心 教 學 單 位 試 辦 計 畫, 將 改 採 學 院 聯 合 招 生 ; 聯 招 系 所 包 含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生 物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醫 學 生 物 技 術 暨 檢 驗 學 系 物 理 治 療 暨 輔 助 科 技 學 系 生 醫 光 電 研 究 所 ), 招 生 說 明 如 下 : 1. 本 聯 招 各 系 所 組 採 分 別 審 查 及 同 一 時 間 之 分 組 口 試 得 ( 簡 章 總 則 ) 第 2 頁, 共 15 頁
選 填 志 願 並 依 成 績 及 志 願 序 聯 合 分 發 2. 報 名 本 聯 招 者, 僅 需 報 名 一 次 並 繳 交 一 份 報 名 費 及 報 名 資 料, 即 可 填 寫 參 與 本 聯 招 之 所 有 系 所 組 作 為 志 願 3. 報 名 請 填 寫 本 聯 招 各 系 所 組 志 願 序 ( 至 多 5 個 至 少 1 個 志 願 ), 分 發 時 依 考 生 總 成 績 高 低 及 志 願 序 排 名, 在 某 志 願 正 取 後, 取 消 後 面 其 他 志 願 之 正 備 取 資 格, 保 留 該 正 取 志 願 前 其 他 志 願 備 取 資 格 前 述 備 取 資 格 獲 遞 補 時, 該 獲 遞 補 志 願 前 的 其 他 備 取 志 願 仍 保 留, 取 消 該 獲 遞 補 志 願 後 其 他 志 願 備 取 資 格 ( 若 該 遞 補 志 願 不 報 到, 則 維 持 原 已 報 到 志 願, 且 不 能 再 遞 補 其 他 志 願 的 備 取 ) 原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生 物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醫 學 生 物 技 術 暨 檢 驗 學 系 物 理 治 療 暨 輔 助 科 技 學 系 生 醫 光 電 研 究 所 各 系 所 簡 章 分 則 作 廢, 請 另 行 參 閱 生 物 醫 學 暨 工 程 學 院 博 士 班 聯 合 招 生 簡 章 分 則 二 報 名 時 間 : 自 105 年 4 月 11 日 上 午 9 點 起 至 4 月 18 日 下 午 5 點 止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報 名 資 格 確 認 查 詢 : 考 生 應 自 105 年 4 月 22 日 中 午 12 點 起, 自 行 於 本 校 報 名 系 統 考 生 專 區 \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查 詢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如 有 疑 慮 務 請 立 即 與 本 校 連 絡, 以 免 延 誤 考 試 時 程 資 格 不 符 之 考 生, 將 以 電 話 通 知 辦 理 後 續 退 費 事 宜 三 完 成 報 名 要 件 : ( 一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確 認 ( 報 名 表 件 寄 出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及 報 考 身 分, 務 請 詳 閱 報 考 所 組 相 關 規 定 ) ( 二 )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 三 ) 報 名 表 件 依 規 定 裝 袋, 並 依 本 條 第 五 款 規 定 之 收 件 期 限 及 地 點 送 達 四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 ( 一 ) 請 至 本 校 報 名 網 站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並 完 成 傳 送 資 料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 須 附 證 明 ) 如 有 特 殊 需 求 者, 請 務 必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需 協 助 項 目 欄 位 填 寫 需 試 務 單 位 協 助 事 項, 並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主 動 與 本 校 綜 合 業 務 組 聯 絡 ; 行 動 重 度 不 便 或 突 發 傷 病 者, 可 於 口 試 前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向 本 校 綜 合 業 務 組 提 出 申 請, 經 相 關 程 序 審 議 後 協 助 考 場 安 排 ( 簡 章 總 則 ) 第 3 頁, 共 15 頁
( 二 ) 列 印 報 名 表 : 選 擇 列 印 報 名 表, 以 A4 白 紙 列 印 報 名 表 ( 一 ) 報 名 表 ( 二 ) 學 歷 ( 力 ) 及 繳 費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黏 貼 單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等 三 項 表 單 ( 三 ) 各 項 應 備 報 名 表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以 B4 牛 皮 紙 標 準 信 封 ( 橫 )38.8 ( 寬 )28.8cm 裝 袋 或 紙 箱, 封 面 貼 妥 自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之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四 ) 105 年 4 月 18 日 下 午 5 點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及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或 親 自 送 至 本 校 綜 合 業 務 組 五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日 期 及 方 式 :105 年 4 月 11 日 起 至 4 月 18 日 下 午 5 點 止 ( 一 ) 由 郵 局 寄 送 者 : 以 中 華 郵 政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非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送 致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情 形 者, 責 任 自 負 ( 二 ) 由 民 間 郵 務 或 快 遞 公 司 寄 送 者 : 務 請 指 定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4 月 18 日 ) 下 午 5 點 前, 送 達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綜 合 業 務 組 辦 公 室 登 錄 收 件, 逾 期 一 律 退 件, 不 予 受 理 ( 三 ) 自 行 送 件 者 : 應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4 月 18 日 ) 下 午 5 點 前, 將 封 妥 之 報 名 信 封 送 達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綜 合 業 務 組 辦 公 室 登 錄 收 件,( 收 件 時 不 予 審 核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非 上 班 日 不 收 件 ) ( 四 ) 每 一 報 名 信 封 袋 以 裝 一 人 一 所 組 之 報 考 表 件 為 限, 封 袋 前 敬 請 確 實 檢 查 ( 五 )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地 址 : 台 北 市 11221 北 投 區 立 農 街 二 段 155 號,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六 報 名 應 備 表 件 及 資 料 : 一 律 於 報 名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105 年 4 月 18 日 ) 前 逕 寄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或 親 自 送 達 本 校 綜 合 業 務 組,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一 ) 報 名 表 ( 一 ):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表 並 完 成 傳 送 資 料 後, 以 A4 白 紙 列 印 報 名 表, 核 對 資 料 無 誤 後, 貼 妥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國 民 身 份 證 ( 或 護 照 ) 正 反 面 影 本 ( 二 ) 報 名 表 ( 二 ) 學 歷 ( 或 同 等 學 力 ) 及 繳 費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黏 貼 單 : 1. 以 A4 白 紙 列 印, 請 黏 貼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1) 第 一 銀 行 繳 款 收 據 或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影 印 本 (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請 貼 各 級 政 府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或 中 低 收 入 ( 簡 章 總 則 ) 第 4 頁, 共 15 頁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2) 學 歷 ( 或 同 等 學 力 ) 證 件 影 印 本 : A. 碩 士 已 畢 業 者 粘 貼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B. 碩 士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黏 貼 學 生 證 影 本 C.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應 繳 交 本 簡 章 壹 報 考 資 格 之 二 所 列 符 合 資 格 要 件 者 應 持 有 或 檢 附 證 件 之 影 本 若 學 歷 ( 或 同 等 學 力 ) 文 件 過 多 或 太 大, 可 不 用 粘 貼, 另 可 裝 訂 於 報 名 表 ( 二 ) 後 即 可 2.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報 考 者, 應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1)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一 份 ( 非 英 文 者 請 另 附 中 譯 本 );( 無 法 於 期 限 內 繳 交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錄 取 後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期 限 繳 驗 正 本 ) (2)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 非 英 文 者 請 另 附 中 譯 本 );( 無 法 於 期 限 內 繳 交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錄 取 後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期 限 繳 驗 正 本 )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僑 民 者 免 附 3. 持 大 陸 學 歷 報 考 者, 報 名 時 須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1) 畢 業 證 ( 明 ) 書 肄 業 者 應 檢 附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肄 業 證 ( 明 ) 書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2) 學 位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但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得 免 檢 具 學 位 證 ( 明 ) 書 (3) 前 二 目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4)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並 應 檢 具 學 位 論 文 (5) 若 (1)(2)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須 補 交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影 本 及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上 述 1.~3. 各 類 學 歷 ( 力 ) 證 件, 考 生 均 應 於 註 冊 時 繳 驗 正 本, 若 發 現 有 學 歷 不 符 規 定 者,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於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現 者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證 明 ; 如 係 畢 業 後 始 發 ( 簡 章 總 則 ) 第 5 頁, 共 15 頁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 三 )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列 印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B4 牛 皮 紙 標 準 信 封 ( 橫 )38.8 ( 寬 )28.8cm 或 紙 箱 上 並 將 下 列 報 名 表 件 依 序 排 列, 左 上 角 用 長 尾 夾 或 迴 紋 針 固 定 1. 各 招 生 單 位 規 定 報 名 應 備 表 件 : 依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各 招 生 單 位 分 則 規 定 繳 交, 報 名 表 ( 一 ) 報 名 表 ( 二 ) 請 黏 貼 報 名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或 同 等 學 力 及 繳 費 證 明 文 件 2. 各 招 生 單 位 規 定 審 查 資 料 : 依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各 招 生 單 位 分 則 規 定 繳 交, 逾 期 不 得 補 件 3. 學 經 歷 表 : 依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各 招 生 單 位 分 則 規 定 繳 交, 須 使 用 本 校 規 定 格 式, 相 關 檔 案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訊 息 \ 博 士 班 招 生 \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格 下 載 下 載 4. 推 薦 函 : 依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各 招 生 單 位 分 則 規 定 繳 交, 須 使 用 本 校 規 定 格 式, 相 關 檔 案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訊 息 \ 博 士 班 招 生 \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格 下 載 下 載 ; 依 報 考 系 所 組 規 定 繳 交, 無 規 定 則 免 繳 交 考 生 可 併 同 報 名 表 件 裝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郵 寄, 亦 可 請 推 薦 者 於 4 月 18 日 前 ( 以 中 華 郵 政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限 時 掛 號 逕 寄 報 考 之 系 所 組 5. 在 職 證 明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依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各 招 生 單 位 分 則 規 定 繳 交,(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訊 息 \ 博 士 班 招 生 \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格 下 載 下 載 工 作 經 歷 表, 並 檢 附 相 關 工 作 證 明 文 件 如 在 職 證 明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等 ) 6. 在 職 進 修 同 意 書 : 微 生 物 及 免 疫 學 研 究 所 丙 組 生 化 暨 分 子 生 物 研 究 所 丙 組 臨 床 醫 學 研 究 所 甲 組 ( 醫 師 組 ) 或 目 前 在 職 之 乙 組 ( 非 醫 師 組 ) 轉 譯 醫 學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甲 組 ( 醫 師 組 ) 或 目 前 在 職 之 乙 組 ( 非 醫 師 組 ) 分 子 醫 學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乙 組 考 生, 須 於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繳 交 服 務 機 關 發 給 之 在 職 人 員 入 學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博 士 班 在 職 進 修 同 意 書, 並 應 ( 簡 章 總 則 ) 第 6 頁, 共 15 頁
註 明 服 務 職 務 年 資 及 現 在 服 務 部 門, 未 依 規 定 繳 交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訊 息 \ 博 士 班 招 生 \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格 下 載 下 載 ) 七 報 名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 ( 一 ) 報 名 費 : 1. 報 考 每 一 所 組 新 台 幣 3,000 元 整 請 於 報 名 表 ( 二 ) 粘 貼 繳 費 收 據 影 本 2.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免 報 名 費, 請 於 報 名 表 ( 二 ) 粘 貼 檢 具 各 級 政 府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3.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報 考 每 一 所 組 新 台 幣 2,100 元 整, 請 於 報 名 表 ( 二 ) 粘 貼 繳 費 收 據 影 本 及 檢 具 各 級 政 府 開 立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 二 ) 繳 費 帳 號 及 方 式 : 1. 帳 號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報 名 16 碼 帳 號 ( 本 校 指 定 之 第 一 銀 行 帳 戶 ), 須 繳 費 之 考 生 請 將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3,000 元 整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2,100 元 整 ) 存 入, 再 將 繳 款 證 明 影 本 浮 貼 在 報 名 表 ( 二 ) 學 歷 ( 力 ) 及 繳 費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單, 連 同 報 名 表 ( 一 ) 寄 送 本 校 同 時 報 考 多 個 所 組 者, 系 統 會 自 動 分 別 產 生 各 組 之 16 碼 帳 號, 考 生 請 將 報 名 費 依 報 名 表 上 之 各 組 16 碼 帳 號 分 次 存 入 2. 請 勿 將 不 同 所 組 或 不 同 考 生 之 報 名 費 存 入 同 一 帳 號, 以 免 因 稽 核 程 序 延 誤 影 響 報 名 資 格 3. 繳 費 一 天 後 應 自 行 至 考 生 專 區 查 閱, 如 因 繳 費 未 成 功 而 報 名 失 格, 責 任 自 負 4. 繳 費 方 式 : (1) 臨 櫃 繳 款 : 直 接 至 第 一 銀 行 各 分 行 辦 理 無 摺 存 款 開 戶 銀 行 : 第 一 銀 行 士 林 分 行 銀 行 戶 名 :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招 生 專 戶 存 款 帳 號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之 16 碼 帳 號 非 第 一 銀 行 之 行 庫 無 法 辦 理 臨 櫃 無 摺 存 款 (2)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繳 費 轉 帳 : 第 一 銀 行 銀 行 代 碼 007, 轉 入 帳 號 為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之 16 碼 帳 號 (3) 第 一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 請 點 選 繳 款 選 項 (4) 查 詢 繳 費 情 形 : ( 簡 章 總 則 ) 第 7 頁, 共 15 頁
查 詢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狀 況 操 作 步 驟 : 請 於 次 一 工 作 日 起 至 第 一 銀 行 網 站 首 頁 \ 右 側 快 速 連 結 : 第 e 學 雜 費 入 口 網 \ 頁 面 左 邊 各 項 繳 費 查 詢 選 項 \ 請 輸 入 繳 款 帳 號 16 碼 繳 費 後, 需 隔 日 方 可 查 詢 若 未 即 時 列 印 繳 款 單 之 考 生, 可 至 銀 行 刷 交 易 明 細, 列 印 銀 行 交 易 明 細 操 作 ATM 轉 帳 前 請 先 檢 查 自 己 存 款 餘 額 如 報 名 費 金 額 輸 入 錯 誤, 將 無 法 扣 款 成 功 交 易 明 細 表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呈 現 0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重 新 操 作 八 第 六 款 所 列 之 各 項 應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及 資 料, 應 於 報 名 繳 件 截 止 日 期 ( 105 年 4 月 18 日 ) 前 ( 以 中 華 郵 政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一 併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至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除 經 本 校 認 可 應 補 繳 驗 之 與 報 名 資 格 相 關 表 件 外, 餘 各 項 資 料 逾 期 均 不 得 補 件 九 退 件 及 退 費 說 明 ( 退 費 作 業 流 程 約 1 個 半 月 ): 以 下 三 種 狀 況 請 務 必 先 至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訊 息 \ 博 士 班 招 生 \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格 下 載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填 寫 後 傳 真 至 02-28250472 綜 合 業 務 組 收, 否 則 無 法 退 費 ) ( 一 ) 因 繳 交 表 件 不 齊 學 經 歷 不 符 報 名 規 定 報 名 費 不 足 或 未 繳 等 因 素 致 報 名 資 格 不 合 者, 本 校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並 將 原 件 退 回, 其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已 繳 交 之 報 名 費 扣 除 伍 佰 元 ( 審 核 及 行 政 作 業 等 費 用 ), 餘 額 退 還 ( 二 ) 報 名 費 已 繳 但 報 名 資 料 未 寄 送 或 延 誤 送 達 者 一 律 退 件, 已 繳 交 之 報 名 費 扣 除 貳 佰 元 ( 行 政 作 業 費 用 ) 餘 數 退 還 ( 三 ) 因 其 他 重 大 因 素 擬 主 動 申 請 退 件 者, 須 於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作 業 開 始 前 提 出, 須 經 本 校 核 定 後 始 得 辦 理 退 件, 並 依 本 校 核 定 金 額 辦 理 退 費 肆 招 生 單 位 ( 含 招 生 分 組 ) 名 額 及 相 關 規 定 : 一 本 校 各 招 生 單 位 招 生 名 額 及 相 關 規 定, 詳 見 附 錄 一 招 生 單 位 分 則 二 本 校 另 與 中 央 研 究 院 合 作 辦 理 台 灣 國 際 研 究 生 學 程 (TIGP), 招 收 國 內 外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學 程 招 生 相 關 事 項, 另 依 該 學 程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 招 生 簡 章 另 行 編 印 ) ( 一 ) 相 關 招 生 訊 息 請 參 見 TIGP 招 生 網 頁 : http://tigp.sinica.edu.tw ( 簡 章 總 則 ) 第 8 頁, 共 15 頁
( 二 )TIGP 相 關 事 項 查 詢, 請 電 洽 :+886-2-2789-8050 E-mail:huanyishen@gate.sinica.edu.tw ( 沈 桓 儀 ) 三 本 校 與 國 外 數 所 知 名 大 學 簽 訂 雙 學 位 合 約, 如 與 英 國 The University of Dundee University of Glasgow 有 雙 碩 士 學 位 伍 複 試 通 知 函 列 印 相 關 事 項 : 一 複 試 通 知 函 列 印 : ( 一 ) 公 共 衛 生 研 究 所 各 組 衛 生 福 利 研 究 所 生 物 藥 學 研 究 所 臨 床 醫 學 研 究 所 各 組 轉 譯 醫 學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各 組 初 試 及 格 考 生 應 於 105 年 4 月 29 日 起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考 生 專 區 \ 複 試 表 件 下 載 列 印 複 試 通 知 函 ( 不 另 郵 寄 ), 參 加 口 試 時 應 攜 帶 附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 如 國 民 身 份 證 健 保 卡 駕 照 等 ) 及 複 試 通 知 函 備 驗 ( 二 ) 其 他 系 所 考 生 則 應 於 105 年 4 月 29 日 起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考 生 專 區 \ 複 試 表 件 下 載 列 印 複 試 通 知 函 ( 不 另 郵 寄 ), 參 加 口 試 時 應 攜 帶 附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 如 國 民 身 份 證 健 保 卡 駕 照 等 ) 及 複 試 通 知 函 備 驗 二 口 試 時 間 及 試 場 請 詳 閱 複 試 通 知 函, 考 生 亦 可 於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訊 息 查 詢 口 試 時 間 試 場 三 考 生 應 主 動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複 試 通 知 函, 並 查 詢 各 項 相 關 規 定, 如 因 未 依 規 定 執 行 致 延 誤 考 試 或 違 反 相 關 規 定 者, 責 任 自 負, 並 不 得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陸 各 招 生 單 位 口 試 日 期 地 點 : 一 口 試 時 間 : ( 一 ) 105 年 5 月 4 日 至 5 月 9 日 間 由 各 招 生 單 位 擇 期 舉 行, 各 招 生 單 位 ( 所 組 ) 口 試 日 期 訂 於 105 年 3 月 30 日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公 告, 個 人 口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自 105 年 4 月 29 日 起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查 詢 考 生 如 因 未 詳 閱 複 試 通 知 函, 或 未 利 用 網 路 查 詢 相 關 資 訊, 致 延 誤 考 試 或 違 反 相 關 規 定 者, 責 任 自 負, 並 不 得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考 生 參 加 口 試 時, 除 報 考 單 位 規 定 應 繳 交 之 表 件 ( 請 詳 見 附 錄 一 招 生 單 位 分 則 ) 外, 應 攜 帶 附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 如 國 民 身 份 證 健 保 卡 駕 照 等 ) 複 試 通 知 函 備 驗, 並 依 規 定 時 間 地 點 準 時 報 到, 遲 到 逾 30 分 鐘 者 即 取 消 口 試 資 格 ( 簡 章 總 則 ) 第 9 頁, 共 15 頁
( 二 ) 採 二 階 段 考 試 招 生 單 位 公 共 衛 生 研 究 所 各 組 衛 生 福 利 研 究 所 生 物 藥 學 研 究 所 臨 床 醫 學 研 究 所 各 組 轉 譯 醫 學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各 組 : 1. 初 試 合 格 者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請 於 105 年 4 月 29 日 起 於 網 路 列 印 複 試 通 知 函 ( 不 另 郵 寄 ), 並 請 詳 閱 口 試 時 間 及 試 場 2. 未 通 過 初 試 者 不 得 參 加 口 試, 將 另 函 寄 發 成 績 單 3. 考 生 對 初 試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105 年 5 月 3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提 出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逾 期 或 口 頭 申 請 概 不 受 理 請 使 用 本 校 規 定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請 至 招 生 訊 息 \ 博 士 班 招 生 \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格 下 載 \ 其 他 附 件 下 載 列 印 填 寫 ), 自 行 黏 貼 郵 票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連 同 成 績 通 知 單, 以 掛 號 函 寄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以 憑 查 覆 複 查 科 目 為 審 查 成 績, 費 用 為 每 科 新 台 幣 50 元 整 ( 二 ) 採 一 階 段 考 試 招 生 單 位 ( 除 前 項 所 列 招 生 單 位 外 之 各 招 生 單 位 ) :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之 考 生, 請 於 105 年 4 月 29 日 起 於 網 路 考 生 專 區 \ 複 試 表 件 下 載 \ 列 印 複 試 通 知 函 列 印 複 試 通 知 函 ( 不 另 郵 寄 ), 並 請 詳 閱 口 試 時 間 及 試 場 ( 三 ) 各 招 生 單 位 口 試 名 單 口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自 105 年 4 月 29 日 起 於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公 告 ( 四 ) 各 所 組 同 一 口 試 報 到 時 間 內 各 考 生 實 際 口 試 順 序, 由 各 所 組 自 訂, 不 另 公 告, 惟 各 所 組 未 自 訂 順 序 者, 則 逕 依 准 考 證 號 ( 由 小 到 大 ) 順 序 口 試 ( 五 ) 獲 本 校 多 個 所 組 口 試 資 格 者, 得 經 各 該 所 組 同 意 後, 由 各 該 所 組 調 整 其 口 試 報 到 時 間 或 同 一 口 試 報 到 時 間 內 之 實 際 口 試 順 序 若 因 所 組 不 同 意 調 整 或 調 整 後 仍 有 口 試 時 間 衝 突 者, 考 生 應 自 行 擇 定 口 試 所 組, 不 得 異 議 ( 六 ) 考 生 因 同 時 報 考 其 他 學 校 致 與 本 校 口 試 時 間 衝 突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本 校 不 另 安 排 及 調 整 時 間 二 考 試 地 點 :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立 農 街 二 段 155 號 ( 詳 見 複 試 通 知 函 ) 柒 榜 示 : 一 榜 示 日 期 : 預 定 105 年 5 月 18 日 下 午 二 公 告 方 式 : ( 一 ) 於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公 告 欄 公 告 ( 簡 章 總 則 ) 第 10 頁, 共 15 頁
( 二 ) 網 路 查 榜 :http://web.ym.edu.tw/front/bin/home.phtml,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 最 新 消 息 網 頁 公 告 捌 錄 取 及 報 到 : 一 錄 取 相 關 規 定 ( 一 ) 各 招 生 單 位 審 查 及 口 試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百 分 比, 均 依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各 招 生 單 位 分 則 規 定 計 分 ( 二 ) 考 試 科 目 各 項 成 績 之 計 算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 三 ) 審 查 及 口 試 成 績 如 有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口 試, 亦 不 得 錄 取 ( 四 ) 各 招 生 單 位 ( 所 組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之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序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之 名 次 排 序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優 先 序, 以 口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口 試 成 績 亦 相 同 時, 以 審 查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口 試 審 查 成 績 均 相 同 時,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之 ( 五 ) 因 考 生 考 試 成 績 達 招 生 單 位 ( 所 組 ) 錄 取 標 準 之 人 數 未 達 招 生 名 額 時, 本 校 得 減 少 該 招 生 單 位 ( 所 組 ) 之 錄 取 名 額 二 招 生 名 額 及 流 用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各 招 生 單 位 ( 所 組 ) 招 生 名 額 欄 列 有 內 含 甄 試 名 額 者, 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為 扣 除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確 定 報 到 人 數 後 之 名 額 (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甄 試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日 期 為 105 年 1 月 29 日 ) ( 二 ) 各 招 生 單 位 ( 所 組 )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得 依 據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各 該 招 生 單 位 分 則 之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放 榜 前 之 流 用 原 則 欄 所 列 規 定, 並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流 用 之 ( 三 ) 放 榜 後 各 招 生 單 位 ( 系 所 組 ) 因 備 取 遞 補 後 或 錄 取 不 足 額 仍 有 缺 額 者, 其 缺 額 得 依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各 系 所 組 分 則 所 列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放 榜 後 之 流 用 原 則 逕 予 流 用, 或 流 用 至 校 內 逕 修 讀 博 士 班 招 生 於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放 榜 後 始 產 生 之 博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缺 額 之 流 用, 均 得 優 先 流 用 至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同 組, 同 組 無 備 取 可 遞 補 時 則 得 依 據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各 系 所 組 分 則 所 列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放 榜 後 之 流 用 原 則 規 定 辦 理 ; 或 流 用 至 校 內 逕 修 讀 博 士 班 招 生 三 報 到 相 關 規 定 : ( 簡 章 總 則 ) 第 11 頁, 共 15 頁
( 一 ) 辦 理 報 到 截 止 日 期 : 正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日 期 為 105 年 6 月 2 日, 獲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日 期 為 錄 取 招 生 單 位 遞 補 通 知 之 指 定 日 期 ; 備 取 生 最 後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日 期 依 本 校 錄 取 通 知 辦 理 ( 二 ) 考 生 於 放 榜 後, 考 生 可 依 本 簡 章 第 柒 條 所 列 各 項 方 式 查 詢 否 錄 取, 請 考 生 務 必 主 動 查 詢, 俾 以 獲 知 報 到 相 關 訊 息, 並 依 規 定 程 序 及 期 限 完 成 報 到, 錄 取 生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三 ) 已 獲 錄 取 之 正 取 生 如 於 105 年 5 月 25 日 前 仍 未 收 到 本 校 錄 取 及 報 到 通 知 函, 請 即 電 洽 (02)28267000 轉 分 機 2268 2299 或 親 洽 本 校 綜 合 業 務 組 申 請 補 發 ( 四 ) 同 時 經 本 校 多 個 所 組 正 取 或 備 取 獲 遞 補 資 格 之 考 生,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前 選 擇 一 所 組 報 到, 並 以 書 面 聲 明 放 棄 其 他 所 組 錄 取 資 格 ( 不 含 備 取 未 獲 遞 補 資 格 所 組 ), 否 則 各 所 組 錄 取 資 格 均 予 取 消 ( 五 ) 備 取 生 僅 寄 送 備 取 通 知 函, 備 取 生 務 請 於 放 榜 後, 與 各 所 組 保 持 聯 絡 瞭 解 遞 補 情 形 ( 亦 可 於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訊 息 \ 博 士 班 招 生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考 生 專 區 \ 錄 取 考 生 報 到 查 詢, 唯 網 路 資 訊 非 即 時 更 新, 僅 供 參 考 ); 獲 遞 補 資 格 之 備 取 生, 各 錄 取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將 以 掛 號 信 函 電 話 或 E-mail 等 方 式 聯 絡 報 名 時 之 寄 發 成 績 單 錄 取 通 知 等 地 址 行 動 電 話 電 話 及 E-mail 帳 號 等 務 請 確 實 填 寫 ( 六 ) 考 生 因 地 址 填 載 不 實 或 無 人 收 件 致 本 校 通 知 信 函 無 法 送 達, 或 未 利 用 本 校 提 供 之 各 項 榜 示 方 式 查 詢, 或 未 收 到 錄 取 及 報 到 通 知 亦 未 向 本 校 申 請 補 發, 致 延 誤 報 到 期 限 者, 責 任 概 由 考 生 自 負,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七 ) 錄 取 生 應 依 本 校 報 到 通 知 之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 1. 正 取 生 及 獲 遞 補 資 格 之 備 取 生 ( 尚 未 獲 通 知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請 暫 勿 辦 理 報 到 ), 應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中, 點 選 考 生 專 區 錄 取 報 到 並 輸 入 報 到 相 關 資 料 2. 資 料 輸 入 完 成 後 列 印 錄 取 生 報 到 切 結 書, 於 規 定 期 限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 以 中 華 郵 政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方 式 或 親 自 送 達 錄 取 之 招 生 單 位 ( 所 組 ) 3. 完 成 各 招 生 單 位 規 定 之 其 他 報 到 要 件 4. 於 本 校 規 定 期 限 內 補 驗 各 項 學 歷 ( 力 ) 證 明 正 本 ( 簡 章 總 則 ) 第 12 頁, 共 15 頁
( 八 ) 下 列 情 形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1. 逾 本 校 規 定 期 限 未 辦 理 報 到 2. 逾 本 校 規 定 期 限 內 未 繳 交 新 生 報 到 切 結 書 者 3. 報 到 後 未 經 核 准 不 依 規 定 日 期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前 列 情 形 一 律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或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九 ) 錄 取 生 報 到 後 欲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依 本 校 新 生 註 冊 報 到 通 知 ( 約 於 105 年 8 月 中 寄 發 ) 規 定 及 期 限 辦 理, 有 問 題 請 逕 洽 註 冊 組 02-28267000 轉 2203 四 錄 取 並 已 報 到 考 生 均 應 於 註 冊 時 繳 驗 學 歷 ( 力 ) 證 明 正 本, 若 發 現 有 學 歷 不 符 規 定 者,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於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現 者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證 明 ; 如 係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玖 成 績 複 查 : 一 考 生 對 考 試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105 年 5 月 31 日 前 ( 以 中 華 郵 政 國 內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提 出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逾 期 或 口 頭 申 請 概 不 受 理 二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手 續 : 請 至 招 生 訊 息 \ 博 士 班 招 生 \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格 下 載 \ 其 他 附 件 下 載 列 印 填 寫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自 行 黏 貼 郵 票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複 查 科 目 為 審 查 成 績 或 口 試 成 績 (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50 元, 一 律 收 取 郵 政 匯 票, 匯 票 受 款 人 為 :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教 務 處 ), 請 連 同 考 試 成 績 通 知 單 以 及 郵 政 匯 票, 以 掛 號 函 寄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以 憑 查 覆 壹 拾 注 意 事 項 : 一 考 生 報 名 表 件 一 經 寄 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招 生 單 位 ( 組 ) 考 生 身 分 或 退 還 報 名 費,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二 報 名 表 中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欄 請 明 確 填 寫, 並 務 請 填 寫 郵 遞 區 號 ; 所 填 地 址 為 本 校 建 置 考 生 檔 案 資 料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寄 發 各 項 通 知 用, 如 因 填 寫 錯 誤 或 無 收 件 人 或 無 人 收 件, 致 本 校 通 知 信 函 無 法 投 遞, 涉 及 考 生 權 益 部 分, 均 由 各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三 軍 事 機 構 現 職 人 員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醫 學 系 公 費 生 師 範 學 院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服 替 代 役 者 等 ) ( 簡 章 總 則 ) 第 13 頁, 共 15 頁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招 生 單 位, 應 自 行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四 本 簡 章 所 稱 離 校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所 載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105 年 9 月 1 日 止 ;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105 年 9 月 1 日 持 續 在 職 ( 報 名 時 未 滿 規 定 年 限, 應 於 註 冊 時 補 繳 證 明 ) 五 應 考 考 生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除 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函 請 其 就 讀 學 校 或 服 務 機 關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六 考 生 於 報 名 完 成 考 試 錄 取 或 報 到 後, 經 本 校 查 驗 或 經 檢 舉 發 現 考 生 有 下 列 情 事, 經 舉 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即 取 消 報 名 考 試 及 錄 取 等 資 格, 繳 交 費 用 不 予 退 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一 )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 二 ) 繳 交 證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情 事 ( 三 )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 四 ) 利 用 不 法 方 式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於 註 冊 後 始 發 現 者,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七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僅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試 務 及 相 關 研 究 使 用, 且 除 提 供 考 生 個 人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行 政 部 門 及 各 招 生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等 單 位 使 用 外, 餘 均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本 招 生 考 試 榜 示 內 容 含 考 生 准 考 證 號 及 姓 名 八 考 生 若 有 申 訴 事 項, 悉 依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 詳 見 附 錄 二 ) 辦 理 ; 如 有 其 他 特 殊 狀 況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或 招 生 單 位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壹 拾 壹 附 註 : 一 本 簡 章 內 容 如 有 疑 義 或 查 詢 事 項, 請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電 話 :02-28267000 轉 2268 2299) 二 有 關 各 招 生 單 位 業 務 課 程 教 師 專 業 領 域 等 查 詢 事 項 請 逕 洽 各 招 生 單 位 ( 電 話 號 碼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各 招 生 單 位 分 則 之 聯 絡 資 訊 欄 ) 三 本 校 新 生 各 項 資 訊 ( 學 雜 費 獎 助 學 金 住 宿 等 ) 均 請 於 本 校 首 頁 (http://web.ym.edu.tw/front/bin/home.phtml) 點 選 未 來 學 生 之 新 鮮 人 須 知 查 詢 四 本 校 學 生 宿 舍 優 先 住 宿 身 份 如 下 列 所 示, 如 有 住 宿 需 求 請 向 各 輔 導 ( 簡 章 總 則 ) 第 14 頁, 共 15 頁
單 位 提 出 : ( 一 ) 身 心 障 礙 生 : 輔 導 單 位 為 心 理 諮 商 中 心 資 源 教 室 ( 二 )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 輔 導 單 位 為 學 務 處 生 活 事 務 暨 僑 生 輔 導 組 ( 簡 章 總 則 ) 第 15 頁, 共 1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