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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 言 為 支 援 農 林 漁 業 者 生 產 加 工 販 賣 之 一 體 化, 日 本 農 林 水 產 省 於 2010 年 12 月 3 日 公 布 六 次 產 業 化 法,2011 年 3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六 次 產 業 化 法 全 名 為 活 用 地 域 資 源 促 進 農 林 漁 業 者 等 之 新 事 業 的 開 創 及 地 域 農 林 水 產 物 利 用 法, 其 立 法 宗 旨 是 希 望 善 用 地 方 資 源, 並 且 鼓 勵 農 林 漁 業 者 對 於 新 事 業 的 開 創 及 推 動 有 關 農 林 水 產 物 之 利 用 等 的 相 關 法 律 其 構 成 主 體 是 擔 任 農 林 漁 業 生 產 (1 級 產 業 ) 的 農 林 漁 業 者, 以 及 從 事 加 工 (2 級 產 業 ) 販 賣 (3 級 產 業 ) 等 事 業 者, 藉 由 彼 此 之 間 的 相 互 合 作, 讓 各 地 的 農 林 水 產 物 得 以 充 分 有 效 利 用, 並 且 從 事 新 產 品 之 開 發 通 路 之 開 拓 及 開 創 新 的 事 業 有 關 六 級 產 業 化 法 之 立 法 背 景 及 內 容 概 要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貳 六 次 產 業 化 之 語 源 及 立 法 背 景 一 六 次 產 業 化 之 語 源 : 六 次 產 業 化, 不 只 是 農 產 物 的 生 產 (1 級 產 業 ), 還 包 括 食 品 加 工 (2 級 產 業 ), 流 通 販 賣 等 (3 級 產 業 ), 亦 由 農 林 漁 業 者 主 體 性 總 合 性 的 參 與, 而 第 2 級 產 業 者 及 第 3 級 產 業 者 所 創 造 的 附 加 價 值, 農 林 漁 業 者 亦 能 獲 得 的 措 施 所 謂 六 級 產 業 化 乃 藉 由 1 級 產 業 2 級 產 業 3 級 產 業 的 有 機 結 合, 即 1 2 3=6 次, 或 1+2+3=6 次 的 概 念 若 1 級 產 業 不 成 立 (1 級 產 業 =0),6 級 產 業 也 無 法 成 立 (6 級 產 業 亦 等 於 0), 因 此 目 前 大 多 使 用 1 2 3=6 次 的 概 念 此 概 念 主 要 由 東 京 大 學 名 譽 教 授 今 村 奈 良 臣 所 提 倡 二 日 本 農 山 漁 村 的 現 狀 : (1) 國 內 食 品 市 場 的 縮 小 : 日 本 飲 食 費 的 最 終 消 費 額 在 1995 年 為 80.4 兆 日 元,2000 年 為 79.5 兆 日 元, 至 2005 年 降 為 73.6 兆 日 元 (2) 農 業 產 出 額 下 降 : 日 本 農 業 產 出 額 在 1990 年 為 11.5 兆 日 元,1995 年 為 10.4 兆 日 元, 2000 年 為 9.1 兆 日 元, 至 2006 年 降 為 8.3 兆 日 元, 與 1990 年 相 較, 約 減 少 30% (3) 農 業 所 得 下 降 : 日 本 農 業 所 得 在 1990 年 為 6.1 兆 日 元,1995 年 為 5.0 兆 日 元,2000 年 為 4.0 兆 日 元, 至 2005 年 降 為 3.4 兆 日 元, 與 1990 年 相 較, 約 減 少 50% (4) 在 農 山 漁 村 地 域, 有 企 業 撤 走 及 公 共 事 業 減 少 的 現 象 因 此 有 必 要 推 動 農 山 漁 村 六 級 產 業 化, 以 確 保 農 山 漁 村 國 民 的 雇 用 及 所 得, 建 構 年 輕 人 及 兒 童 可 在 農 山 漁 村 集 落 定 居 的 社 會, 將 農 林 漁 業 生 產 及 加 工 販 賣 一 體 化, 創 造 活 用 地 域 資 源 的 新 產 業, 以 促 進 農 山 漁 村 地 域 的 再 生 及 活 化 三 農 山 漁 村 擁 有 之 各 種 地 域 資 源 及 可 開 創 新 事 業 之 產 業 (1) 農 山 漁 村 擁 有 之 各 種 地 域 資 源 包 括 : 農 林 水 產 物 生 質 能 源 ( 食 品 廢 棄 物 未 利 用 之 間 伐 材 ) 經 驗 智 慧 自 然 能 源 風 景 傳 統 文 化 等 2

(2) 活 用 農 山 漁 村 的 地 域 資 源, 可 開 創 新 事 業 之 產 業 : 食 品 產 業 觀 光 產 業 資 訊 技 術 產 業 化 粧 品 產 業 醫 藥 製 造 業 能 源 產 業 等 四 六 次 產 業 化 例 子 有 效 活 用 地 域 資 源, 擴 大 市 場, 以 促 進 農 山 漁 村 六 級 產 業 化 例 如 : 1. 藉 由 生 產 加 工 流 通 ( 販 賣 ) 的 一 體 化, 以 擴 大 附 加 價 值 例 如 由 農 林 漁 業 者 參 與 加 工 販 賣 之 領 域 ( 多 角 化 複 合 化 等 ), 或 農 產 品 出 口 等 2. 由 農 村 女 性 組 成 團 體, 利 用 當 地 產 蔬 菜 水 果 等 製 造 加 工 品 例 如 : (1) 活 用 特 產 的 蘋 果, 製 成 蘋 果 派 或 使 用 當 地 產 蔬 菜, 製 造 加 工 品 等 (2) 藉 由 加 工 品 的 販 賣, 提 高 營 業 額 3. 當 地 農 產 物 的 直 接 販 賣, 或 提 供 內 用 之 服 務 等 例 如 : (1) 當 地 農 產 物 的 直 接 販 賣 及 在 農 產 物 內 用 場 所 販 賣 加 工 品 (2) 藉 由 農 產 物 及 加 工 品 的 販 賣, 提 高 營 業 額 (3) 可 確 保 直 接 販 賣 所 等 數 十 人 規 模 之 雇 用 4. 二 級 三 級 產 業 參 與 農 林 漁 業 5. 農 林 漁 業 與 二 級 三 級 產 業 合 作 結 合, 開 拓 地 域 新 的 商 機, 開 創 新 的 產 業 例 如 : 活 用 生 質 能 源 等 地 域 能 源 之 新 事 業 的 開 創 促 進 農 商 工 之 合 作 促 進 再 生 能 源 之 利 用 等 參 六 級 產 業 化 法 概 要 六 級 產 業 化 法 的 大 概 內 容, 主 要 是 在 農 商 工 合 作 促 進 法 加 上 木 材 資 源 等 生 質 能 源 之 促 進 利 用 直 接 販 賣 所 之 支 援 地 產 地 消 之 促 進 等, 並 由 農 林 水 產 省 推 動 而 農 林 漁 業 者 可 向 農 林 水 產 省 申 請 六 級 產 業 化 的 事 業 計 畫, 於 接 受 認 定 後, 則 可 獲 得 設 施 設 備 之 補 助 金, 乃 此 法 律 之 主 要 特 點 主 要 內 容 概 要 如 下 : 一 前 文 農 山 漁 村 長 年 孕 育 日 本 國 內 豐 富 的 風 土 及 勤 勉 的 國 民 性,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創 造 多 樣 的 文 化 而 農 林 漁 業 持 續 且 健 全 的 發 展, 藉 由 其 農 林 水 產 物 等 安 定 的 供 給 機 能 及 國 土 保 全 等 多 面 性 功 能 的 發 揮, 對 於 農 山 漁 村 活 力 的 維 持 與 增 進 有 所 助 益, 同 時 亦 對 國 民 經 濟 的 健 全 發 展 與 促 進 國 民 生 活 的 安 定 所 有 貢 獻 但 是 目 前 日 本 的 農 林 漁 業 及 農 山 漁 村 面 臨 內 外 各 種 問 題, 如 農 林 水 產 物 價 格 的 低 迷 導 致 農 林 水 產 業 所 得 的 減 少, 高 齡 化 及 農 村 人 口 外 流 過 疏 化 的 進 展, 致 使 農 山 漁 村 的 活 力 顯 著 下 降 等 因 此 六 級 產 業 化 主 要 藉 由 1 級 產 業 的 農 林 漁 業 2 級 產 業 的 製 造 業 3 級 產 業 的 零 售 業 等 事 業 總 合 一 體 的 推 進, 以 促 進 地 域 資 源 的 活 用, 創 造 新 的 附 加 價 值 六 級 產 業 化 同 3

時 配 合 促 進 地 域 農 林 水 產 物 之 利 用 擴 大 國 產 農 林 水 產 物 消 費 的 地 產 地 消 ( 當 地 生 產, 當 地 消 費 ) 活 動 等 之 推 進, 可 確 保 農 林 漁 業 者 的 所 得, 促 進 農 林 漁 業 持 續 且 健 全 的 發 展, 支 援 農 山 漁 村 活 力 的 再 生, 增 進 消 費 者 的 利 益, 提 高 糧 食 自 給 率 同 時 藉 由 以 上 活 動 之 推 行, 可 有 效 活 用 農 山 漁 村 豐 富 的 土 地 水 及 其 他 資 源 等, 促 進 地 域 食 品 循 環 資 源 的 再 生 利 用, 縮 減 農 林 水 產 物 生 產 地 與 消 費 地 的 距 離, 亦 可 降 低 對 環 境 的 負 荷 農 林 水 產 省 根 據 此 一 觀 點, 因 此 提 出 活 用 地 域 資 源 促 進 農 林 漁 業 者 等 之 新 事 業 的 開 創 等 對 策, 在 農 山 漁 村 推 行 六 級 產 業 化, 同 時 擴 大 國 產 農 林 水 產 物 的 消 費, 促 進 地 產 地 消 等 活 動 二 第 一 章 : 總 則 ( 目 的 ) 鑒 於 振 興 農 林 漁 業, 改 善 農 林 漁 業 的 經 營 以 及 擴 大 國 產 農 林 水 產 物 消 費 乃 重 要 之 課 題 因 此 制 定 法 律, 總 合 推 行 活 用 地 域 資 源 促 進 農 林 漁 業 者 等 之 新 事 業 的 開 創 等 對 策 ( 六 級 產 業 化 ) 相 關 措 施 以 及 促 進 地 域 農 林 水 產 物 利 用 相 關 措 施, 以 振 興 農 林 漁 業, 活 化 農 山 漁 村 等 地 域, 增 進 消 費 者 的 利 益, 提 高 糧 食 自 給 率, 減 少 環 境 的 負 荷 為 目 的 三 第 二 章 : 活 用 地 域 資 源 開 創 農 林 漁 業 者 等 之 新 事 業 ( 六 次 產 業 化 相 關 措 施 ) 1. 總 合 化 事 業 計 畫 ( 由 農 林 水 產 大 臣 認 定 ) (1) 農 林 漁 業 者 等, 對 農 林 水 產 物 及 副 產 物 ( 生 質 能 源 等 ) 的 生 產 及 加 工 或 販 賣 一 體 化 進 行 之 事 業 活 動 的 計 畫 予 以 支 援 (2) 協 助 農 林 漁 業 者 相 關 活 動 的 民 間 事 業 者 亦 為 支 援 對 象 (3) 支 援 措 施 ( 各 種 法 律 之 特 例 ) 擴 大 農 林 漁 業 者 無 利 息 融 資 資 金 貸 放 之 對 象 同 時 延 長 償 還 期 限 寬 限 期 ( 償 還 期 限 由 10 年 延 長 至 12 年, 寬 限 期 由 3 年 延 長 至 5 年 ) 擴 大 蔬 菜 契 約 交 易 交 付 金 之 對 象 產 地, 以 確 保 供 給 的 安 定 建 造 直 接 販 賣 設 施 等 時, 農 地 轉 用 等 手 續 的 簡 單 化 追 加 食 品 加 工 販 賣 資 金 債 務 保 證 之 對 象 2. 研 究 開 發 成 果 利 用 事 業 計 畫 ( 由 農 林 水 產 大 臣 及 事 業 主 管 大 臣 認 定 ) (1) 民 間 事 業 者 等, 對 於 有 助 於 研 究 開 發 及 其 成 果 之 利 用 的 事 業 活 動 之 計 畫 予 以 支 援 (2) 支 援 措 施 ( 各 種 法 律 之 特 例 ) 新 品 種 的 品 種 登 記 所 需 之 申 請 費, 減 至 原 費 用 之 1/4 追 加 有 關 食 品 加 工 販 賣 之 研 究 開 發 成 果 利 用 必 要 資 金 債 務 保 證 之 對 象 研 究 開 發 成 果 利 用 必 要 設 施 建 造 時 之 農 地 轉 用 手 續 的 簡 化 四 第 三 章 : 促 進 地 域 農 林 水 產 物 之 利 用 ( 地 產 地 消 相 關 措 施 ) 1. 基 本 理 念 (1) 生 產 者 與 消 費 者 關 係 之 強 化 (2) 藉 由 地 域 農 林 漁 業 及 相 關 事 業 之 振 興, 以 促 進 地 域 活 化 (3) 實 現 消 費 者 豐 裕 的 飲 食 生 活 4

(4) 和 飲 食 教 育 一 體 化 推 進 (5) 與 都 市 農 山 漁 村 的 共 生 對 流 措 施 一 體 化 推 進 (6) 對 提 高 糧 食 自 給 率 有 所 貢 獻 (7) 對 降 低 環 境 的 負 荷 有 所 貢 獻 (8) 促 進 社 會 氛 圍 的 形 成, 及 地 域 主 體 性 的 努 力 2. 由 中 央 制 定 基 本 方 針, 都 道 府 縣 及 市 町 村 制 定 地 域 農 林 水 產 物 利 用 之 促 進 計 畫 3. 中 央 及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須 採 行 下 列 措 施 : (1) 促 進 地 域 農 林 水 產 物 利 用 之 必 要 基 盤 整 備 (2) 利 用 直 接 販 賣 所 等, 以 促 進 地 域 農 林 產 物 之 利 用 (3) 促 進 學 校 團 膳 等 地 域 農 林 產 物 之 利 用 (4) 根 據 地 域 的 需 要, 確 保 農 林 水 產 物 安 定 的 供 給 (5) 藉 由 地 域 農 林 水 產 物 的 利 用, 推 行 飲 食 教 育 (6) 人 材 的 培 育 (7) 增 進 國 民 的 理 解 與 關 心 (8) 調 查 研 究 等 的 實 施 (9) 促 進 各 種 實 施 主 體 的 合 作 等 五 實 施 日 (1) 六 次 產 業 化 相 關 措 施 : 公 佈 日 起 6 個 月 內 (2011 年 3 月 1 日 ) (2) 地 產 地 消 相 關 措 施 : 公 佈 日 (2010 年 12 月 3 日 ) 肆 2011 年 日 本 開 拓 未 來 之 六 次 產 業 創 出 總 合 對 策 概 要 支 援 農 林 漁 業 者 生 產 加 工 販 賣 一 體 化 之 六 次 產 業 化 法, 於 2010 年 12 月 3 日 公 布, 2011 年 3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農 林 水 產 省 亦 開 始 接 受 各 事 業 計 畫 的 申 請 申 請 之 事 業 計 畫 若 經 認 定, 將 可 獲 得 法 律 的 特 例 或 金 融 支 援 等 各 種 有 利 措 施 農 林 水 產 省 並 在 各 地 方 農 政 局 北 海 道 農 政 事 務 所 沖 繩 總 合 事 務 局 設 置 諮 商 窗 口, 同 時 在 農 林 水 產 省 總 合 食 料 局 設 立 六 次 產 業 化 戰 略 室 在 執 行 預 算 方 面,2011 年 日 本 開 拓 未 來 之 六 次 產 業 創 出 總 合 對 策 經 費 共 129.98 億 日 元, 概 述 如 下 ; 一 對 策 重 點 : 基 幹 對 策 與 市 場 擴 大 對 策 同 時 實 施 (1) 基 幹 對 策 : 農 林 漁 業 者 對 於 六 次 產 業 化 之 措 施, 以 及 活 用 地 域 資 源, 開 創 新 產 業 等 活 動 加 以 支 援 之 對 策 (2) 市 場 擴 大 對 策 : 農 林 漁 業 者 擴 大 及 活 化 加 工 販 賣 市 場 之 對 策 二 政 策 目 標 : 促 進 農 山 漁 村 六 次 產 業 化, 開 創 新 的 市 場 附 加 價 值, 確 保 農 山 漁 村 的 雇 用, 提 高 農 林 漁 業 者 的 所 得 5

三 主 要 內 容 : 總 預 算 為 129.98 億 日 元, 其 中 基 幹 對 策 為 109.09 億 日 元, 市 場 擴 大 對 策 為 20.89 億 日 元 1. 基 幹 對 策 (1) 農 林 漁 業 者 加 工 販 賣 之 促 進 (33.1 億 日 元 ) 農 林 漁 業 者 六 次 產 業 化 企 劃 的 專 門 諮 商 舉 辦 交 流 會 舉 辦 技 術 研 修 農 林 漁 業 者 新 商 品 的 開 發 以 及 販 路 的 開 拓 等 之 支 援 農 林 漁 業 者 加 工 販 賣 時 必 要 之 設 施 ( 如 加 工 販 賣 設 施 或 農 林 漁 業 用 機 械 設 施 等 ) 的 整 備 加 以 支 援 有 關 智 慧 財 產 權 取 得 之 情 報 提 供, 以 及 農 林 水 產 物 食 品 等 地 域 品 牌 化 之 支 援 (2) 促 進 農 山 漁 村 資 源 之 活 用 (75.99 億 日 元 ) 對 於 開 創 新 產 業 等 事 業 化 可 能 性 之 調 查 試 行 試 作 開 創 新 事 業 人 材 培 育 課 程 的 開 發 或 實 驗 之 支 援 在 生 質 燃 料 製 造 技 術 方 面, 對 於 可 行 性 技 術 的 實 驗 與 應 用, 木 質 水 產 生 質 能 源 的 有 效 活 用 等 之 支 援 2. 市 場 擴 大 對 策 (1) 國 內 市 場 之 活 化 (6.29 億 日 元 ) 對 於 高 齡 者 加 工 食 品 的 安 定 供 給 對 策 之 檢 討, 編 製 相 關 課 題 及 因 應 方 向 的 手 冊 食 品 相 關 指 標 的 實 用 化 等 之 支 援 對 於 批 發 市 場 等 之 物 流 基 盤 提 高 食 品 的 安 全 性 確 保 消 費 者 的 信 賴 環 境 對 策 國 內 市 場 擴 大 等 之 基 盤 整 備 加 以 支 援 (2) 海 外 市 場 之 開 拓 (14.6 億 日 元 ) 為 擴 大 農 林 水 產 物 食 品 之 出 口, 對 於 強 化 國 別 的 行 銷 策 略 派 遣 官 民 合 組 的 代 表 團 出 國 訪 問 舉 辦 商 談 會 加 強 海 外 買 者 的 產 地 招 待 海 外 的 販 賣 促 銷 活 動 等 加 以 支 援, 以 開 拓 海 外 市 場 對 於 國 內 食 品 產 業 對 亞 洲 各 國 的 投 資, 事 業 拓 展 遭 遇 瓶 頸 之 食 品 投 資 相 關 法 規 限 制 等 之 情 報 收 集 提 供, 因 應 當 地 規 制 必 要 之 技 術 改 良 等 加 以 支 援, 同 時 促 進 東 亞 各 國 制 度 的 整 備, 以 在 海 外 保 護 日 本 國 民 種 苗 的 權 利 伍 結 論 與 政 策 建 議 日 本 發 展 六 次 產 業 主 要 是 透 過 傳 統 農 林 漁 業 向 二 級 三 級 產 業 延 伸, 追 求 農 林 水 產 品 的 高 附 加 價 值, 進 而 增 加 農 民 收 入 新 的 產 業 中, 農 林 漁 業 者 不 僅 可 以 從 事 農 林 水 產 等 一 級 產 業, 還 可 以 參 與 食 品 加 工 等 二 級 產 業 及 流 通 銷 售 等 三 級 產 業, 從 而 獲 得 加 工 工 資 和 流 通 利 潤 等 高 附 加 價 值 而 日 本 六 次 產 業 化 法 主 要 是 農 林 漁 業 與 其 他 產 業 間 之 相 互 合 作 所 立 的 法 律 規 範, 例 如 農 工 商 合 作 事 業 及 新 的 合 作 事 業 地 方 資 源 有 效 利 用 之 推 動 事 業 或 是 其 他 產 業 具 有 優 秀 開 發 或 製 造 技 術 專 利 的 有 效 利 用 ( 或 技 術 轉 移 ) 而 導 致 農 林 漁 業 的 經 營 改 善 及 新 事 業 之 開 創 等 6

因 此 我 國 亦 可 參 考 日 本 的 模 式 與 作 法, 採 取 以 下 之 措 施 : (1) 推 動 生 產 者 與 地 方 居 民 都 市 居 民 間 的 交 流, 例 如 透 過 綠 色 產 業 體 驗 型 農 林 漁 業 市 民 農 園 等 來 發 展 農 林 漁 業 (2) 鼓 勵 或 補 助 各 地 區 設 置 直 接 販 賣 所, 同 時 補 助 學 校 團 膳 系 統 等 使 用 當 地 食 材, 讓 地 產 地 消 或 地 產 地 銷 政 策 能 夠 在 各 地 積 極 推 動, 縮 短 農 產 品 的 運 輸 距 離, 節 省 能 源 之 使 用, 以 建 構 低 碳 社 會 ( 註 : 日 本 的 地 產 地 消 政 策 是 指 當 地 生 產, 當 地 消 費 ; 目 前 台 灣 大 多 使 用 地 產 地 銷 一 詞, 意 指 當 地 生 產, 當 地 銷 售 當 地 生 產, 當 地 銷 售, 若 未 在 當 地 消 費, 則 無 法 達 到 節 能 減 碳 之 目 的, 因 此 地 產 地 消 政 策 似 乎 較 符 合 建 構 低 碳 社 會 之 精 神 ) (3) 補 助 農 林 漁 村 種 植 生 質 能 源 作 物, 同 時 促 進 農 林 漁 村 生 質 能 源 之 利 用 (4) 對 於 有 關 六 次 產 業 化 事 業 計 畫 的 設 施 設 備 予 以 資 金 補 助 如 農 林 漁 業 者 加 工 販 賣 時 必 要 之 設 施 ( 如 加 工 販 賣 設 施 或 農 林 漁 業 用 機 械 設 施 等 ) 的 整 備 加 以 支 援 並 藉 由 農 林 漁 業 六 次 產 業 化 之 推 動, 使 農 林 漁 業 與 二 級 三 級 產 業 相 互 結 合, 進 而 開 創 新 的 事 業, 以 促 進 農 林 漁 業 以 及 農 山 漁 村 新 的 發 展 參 考 文 獻 http://www.kantei.go.jp/jp/singi/kinkyukoyou/suisinteam/tf/6th_dai3/siryou6_1.pdf http://www.maff.go.jp/j/soushoku/sanki/pdf/pamf.pdf http://www.maff.go.jp/j/soushoku/sanki/6jika/23gaisankettei/pdf/1-1.pdf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