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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 害 防 護 研 習 課 程, 並 與 區 域 輔 導 中 心 辦 理 基 本 防 護 教 育 工 作 與 相 關 運 動 傷 害 座 談 會, 並 提 升 鄰 近 醫 療 院 所 共 同 照 護 體 育 班 學 生 健 康 之 合 作 意 願, 建 構 區 域 醫 療 服 務 資 源 網 ( 四 ) 協 助 中 心 駐 點 學 校 及 區 域 巡 迴 輔 導 學 校 體 育 班 學 生 健 康 評 估 與 遭 重 大 運 動 傷 害 之 急 救 處 理 與 轉 診 就 醫 流 程 ; 執 行 運 動 治 療 及 復 健 處 方, 並 進 行 後 續 諮 商 與 教 育 ( 五 ) 提 供 中 心 駐 點 學 校 及 區 域 巡 迴 輔 導 學 校 體 育 班 學 生 有 關 體 重 管 理 與 安 全 減 重 之 教 育, 預 防 熱 傷 害 體 能 調 整 不 良 所 致 疲 勞 與 身 體 不 適 之 傷 害 發 生 ( 六 ) 確 認 中 心 駐 點 學 校 及 區 域 巡 迴 輔 導 學 校 體 育 班 學 生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紀 錄, 擬 定 傷 害 預 防 及 復 健 計 畫, 且 指 導 大 專 院 校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實 習 生 執 行 相 關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工 作, 掌 握 復 健 進 度 檢 視 恢 復 成 效 ( 七 )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柒 報 名 方 式 : 一 報 名 時 間 :104 年 12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2 時 止 二 報 名 地 點 : 本 校 訓 練 組 ( 新 竹 市 北 區 崧 嶺 路 128 巷 38 號 ) 三 報 名 程 序 :( 報 考 者 請 上 網 自 行 下 載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 ( 一 ) 採 親 自 或 委 託 報 名 ( 委 託 報 名 者 須 繳 交 委 託 書 ) 至 指 定 地 點 現 場 繳 驗 證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通 訊 報 名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 二 ) 請 攜 帶 下 列 各 項 證 件 正 本 ( 依 序 排 列 裝 訂 ), 正 本 驗 畢 當 場 發 還 (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1 份 並 依 序 裝 訂 成 冊 繳 交 備 查 ) 1 報 名 表 ( 請 詳 填 報 名 表 各 欄, 並 貼 上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之 兩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彩 色 證 件 照 片 1 張 ; 另 請 準 備 同 式 照 片 1 張, 自 行 黏 貼 於 准 考 證 上 ) 2 國 民 身 分 證 ( 出 生 地 未 註 明 或 註 明 為 大 陸 地 區 者, 應 另 檢 附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 3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 若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畢 業 學 校 應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須 繳 驗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始 得 報 名 ) 4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員 資 格 證 明 書 5 具 結 書 6 委 託 報 名 者 須 繳 交 委 託 書, 並 附 受 託 人 及 委 託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備 驗 7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工 作 支 援 證 明 文 件 ( 無 則 免 附 ) 8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用 回 郵 信 封 ( 限 時 掛 號 ) 一 個 ( 信 封 上 應 以 正 楷 書 寫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 並 自 行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32 元 9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如 係 原 住 民 族 請 附 戶 籍 謄 本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請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等 ) 10 男 性 報 名 者 須 檢 附 退 伍 令 或 免 役 證 件 影 本 ( 三 ) 領 取 准 考 證 四 前 述 應 檢 附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及 文 件, 於 報 名 時 備 妥 審 查, 逾 時 不 受 理 補 件 第 2 頁, 共 9 頁

捌 甄 選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及 方 式 : 一 日 期 :104 年 12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起 二 地 點 : 本 校 第 二 會 議 室 三 甄 選 方 式 : 面 試 四 應 考 人 請 於 104 年 12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 時 30 分 前, 持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至 訓 練 組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或 證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考 試 時 間 到, 經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考 玖 錄 取 方 式 : 一 錄 取 名 額 : 正 取 1 名, 備 取 2 名, 備 取 人 員 以 補 足 本 次 缺 額 為 限 二 總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按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擇 優 錄 取 拾 成 績 公 告 : 成 績 公 告 訂 於 104 年 12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 時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 請 於 104 年 12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親 至 本 校 訓 練 組 辦 理, 免 收 手 續 費,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成 績 複 查 僅 作 分 數 統 計 及 排 序 確 認 拾 貳 放 榜 : 一 錄 取 名 單 預 訂 於 104 年 12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 時 前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 //www.cdjh.hc.edu.tw/2011web/ ) 及 新 竹 市 政 府 教 育 處 體 健 科 網 站 ( http: //www.hceb.edu.tw/physical/), 請 應 考 人 自 行 查 榜 ; 正 取 人 員 由 本 校 先 以 電 話 通 知 報 到 二 應 考 人 個 別 成 績 通 知 單 由 本 校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出 拾 叁 報 到 : 一 錄 取 人 員 請 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至 本 校 訓 練 組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二 錄 取 人 員 均 應 攜 帶 國 民 身 份 證 及 准 考 證 到 場, 如 委 託 他 人 者, 受 委 託 者 應 持 委 託 書 及 雙 方 身 分 證 正 本 ; 正 取 人 員 逾 期 未 完 成 報 到 者 視 同 自 動 棄 權, 其 資 格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錄 用 第 3 頁, 共 9 頁

拾 肆 附 則 : 一 報 名 者 如 持 偽 造 變 造 證 件 辦 理 報 名 手 續, 應 負 相 關 民 事 刑 事 法 律 責 任 ; 錄 取 後 始 發 現 有 前 述 情 事 者, 立 即 無 條 件 解 僱 之,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人 員 遞 補 二 如 遇 天 然 災 害 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而 導 致 前 述 各 項 甄 選 作 業 日 程 及 地 點 更 動 時,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 //www.cdjh.hc.edu.tw/2011web/) 及 新 竹 市 政 府 教 育 處 體 健 科 網 站 (http: //www.hceb.edu.tw/physical/) 三 因 應 各 項 防 疫 措 施,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必 要 時 可 視 實 際 需 要 公 告 於 前 述 網 站 四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及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體 育 班 發 展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之 ; 如 有 補 充 事 項,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 //www.cdjh.hc.edu.tw/2011web/) 及 新 竹 市 政 府 教 育 處 體 健 科 網 站 (http: //www.hceb.edu.tw/physical/) 五 諮 詢 電 話 : ( 一 ) 試 務 相 關 疑 問 : 請 洽 本 校 訓 練 組 杜 組 長 ( 電 話 :03-5258748 分 機 310, 或 0933-080990 詢 問 ( 二 ) 申 訴 信 箱 :service@ms2.cdjh.hc.edu.tw 新 竹 市 立 成 德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體 育 班 發 展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1 2 月 9 日 第 4 頁, 共 9 頁

新 竹 市 立 成 德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約 用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員 甄 選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通 訊 處 郵 遞 區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電 話 ( 家 ): 出 生 年 月 日 ( 公 ): ( 手 機 ): 年 月 日 貼 相 片 處 E-mail 學 歷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證 書 號 主 要 經 歷 學 校 名 稱 科 系 組 別 起 訖 日 期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工 作 項 目 內 容 起 訖 日 期 資 格 審 查 請 自 行 黏 貼 身 分 證 影 本 報 名 表 國 民 身 分 證 ( 驗 正 本, 影 本 附 貼 於 本 表 ) 畢 業 證 書 ( 驗 正 本, 繳 影 本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 或 前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 核 發 之 運 動 防 護 員 合 格 證 書 或 物 理 治 療 師 國 家 證 照 具 結 書 委 託 書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工 作 支 援 證 明 文 件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其 他 符 合 報 考 文 件 ( 驗 正 本, 繳 影 本 ) 准 考 證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考 生 請 自 行 勾 註 應 考 身 分 : 一 般 身 分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考 生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面 ) 考 生 身 分 證 影 本 ( 反 面 ) 本 人 所 附 資 料 若 有 不 實, 除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外 並 同 意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報 名 人 簽 章 : 審 查 結 果 應 考 紀 錄 甄 選 結 果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到 考 正 取 第 備 取 第 書 面 資 料 初 審 人 員 核 章 並 核 發 准 考 證 缺 考 名 名 未 錄 取 甄 選 成 績 第 5 頁, 共 9 頁 書 面 資 料 複 審 人 員 核 章 備 註 錄 取 標 準 : 總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新 竹 市 立 成 德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約 用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員 甄 選 具 結 書 本 人 參 加 新 竹 市 立 成 德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約 用 運 動 防 護 員 甄 選, 如 有 虛 偽 陳 述 或 所 附 資 料 文 件 不 實, 除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外, 並 願 附 偽 造 文 書 之 民 事 刑 事 責 任 暨 放 棄 先 訴 抗 辯 權 如 蒙 錄 取 而 無 法 於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體 檢 表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本 人 同 意 無 條 件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特 此 切 結 立 切 結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第 6 頁, 共 9 頁

新 竹 市 立 成 德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約 用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員 甄 選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前 來 辦 理 ( 報 名 報 到 ), 特 委 託 ( 姓 名 ) 代 為 申 辦, 並 接 受 其 申 辦 結 果 無 任 何 疑 義 此 致 新 竹 市 立 成 德 高 級 中 學 委 託 人 : ( 本 人 親 筆 簽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住 址 : 被 委 託 人 : ( 本 人 親 筆 簽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住 址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第 7 頁, 共 9 頁

新 竹 市 立 成 德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約 用 運 動 防 護 員 甄 選 准 考 證 貼 相 片 處 請 黏 貼 3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時 間 下 午 2 時 起 開 始 ( 下 午 1 時 30 分 前 報 到 ) 新 竹 市 立 成 德 高 級 中 學 地 點 ( 地 址 : 新 竹 市 北 區 崧 嶺 路 128 巷 38 號 ) 注 意 事 項 : 一 考 試 當 日 需 持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以 供 查 驗 二 應 考 人 請 於 104 年 12 月 23 日 下 午 1 時 30 分 前 至 本 校 訓 練 組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者 不 予 受 理,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考 試 時 間 到, 經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考 三 應 考 人 須 嚴 守 考 試 紀 律, 不 得 擾 亂 考 場 秩 序, 如 有 作 弊 或 冒 名 頂 替 者, 即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四 發 聲 設 備 行 動 電 話 PDA 等 通 訊 器 材 ( 請 關 機 或 拔 掉 電 池 ) 五 如 遇 天 然 災 害 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而 更 動 甄 選 日 程 及 地 點 時,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www.cdjh.hc.edu.tw/2011web/) 及 新 竹 市 政 府 教 育 處 體 健 科 網 站 (http: //www.hceb.edu.tw/physical/),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如 有 疑 問 請 來 電 查 詢 或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查 詢 電 話 : 電 話 : 03-5258748 分 機 310, 杜 組 長 第 8 頁, 共 9 頁

新 竹 市 立 成 德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約 用 運 動 防 護 員 甄 選 簡 要 自 傳 報 考 人 姓 名 : 一 家 庭 狀 況 簡 介 : 二 專 長 及 興 趣 : 三 學 經 歷 : 四 個 人 特 質 簡 略 描 述 : 五 報 考 動 機 : 六 如 獲 甄 選 進 用 時 之 計 畫 與 抱 負 : 第 9 頁, 共 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