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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合 校 問 題 問 答 集 ( 草 案 ) 目 錄 Q1. : 本 校 目 前 經 營 面 臨 哪 些 的 困 境?... 2 Q2. : 合 校 對 本 校 有 哪 些 的 優 點?... 2 Q3. : 合 校 對 本 校 造 成 的 衝 擊 有 哪 些?... 2 Q4. : 本 校 如 何 因 應 合 校 所 造 成 的 衝 擊?... 3 Q5. : 合 校 的 願 景 為 何?... 3 Q6. : 合 校 的 時 程 規 劃 為 何?... 4 Q7. : 合 校 生 效 日 後, 原 竹 教 大 學 生 的 畢 業 學 校 為 何?... 4 Q8. : 合 校 生 效 日 後, 原 竹 教 大 學 生 所 就 讀 的 系 所 是 否 會 改 變?... 4 Q9. : 合 校 生 效 日 後, 原 竹 教 大 學 生 上 課 的 校 區 是 否 會 改 變?... 4 Q10. : 合 校 生 效 日 後, 原 竹 教 大 學 生 的 選 課 規 定 是 否 會 改 變?... 4 Q11. : 合 校 後, 本 校 原 有 學 生 的 權 益 是 否 會 受 到 影 響?... 4 Q12. : 學 校 如 何 保 障 本 校 教 師 的 權 益?... 4 Q13. : 學 校 如 何 保 障 本 校 職 工 的 權 益?... 5 Q14. : 合 校 時, 本 校 理 學 院 各 系 所 的 組 織 規 劃 為 何?... 6 Q15. : 合 校 時, 本 校 教 育 學 院 各 系 所 的 組 織 規 劃 為 何?... 6 Q16. : 合 校 時, 本 校 人 文 與 與 藝 術 學 院 各 系 所 的 組 織 規 劃 為 何?... 7 Q17. : 合 校 後 的 行 政 服 務 的 規 劃 為 何?... 8 Q18. : 合 校 後 預 計 新 建 工 程 項 目 及 經 費 概 估 為 何?... 10

Q1. : 本 校 目 前 經 營 面 臨 哪 些 的 困 境? 近 年 來 國 家 師 資 培 育 政 策 改 變 後, 專 業 師 資 培 育 學 府 之 生 存 空 間 備 受 壓 縮 更 因 人 口 出 生 率 下 降, 導 致 國 小 師 資 市 場 緊 縮, 本 校 雖 已 積 極 轉 型, 除 繼 續 培 育 師 資 外, 亦 朝 向 培 養 文 教 產 業 人 才 發 展 惟 因 高 教 市 場 競 爭 激 烈, 以 本 校 現 有 之 規 模 與 資 源, 轉 型 發 展 之 路 舉 步 維 艱 總 言 之, 本 校 目 前 經 營 面 臨 的 困 境 有 : 一 人 口 出 生 率 的 急 劇 下 降, 直 接 衝 擊 大 學 校 院 之 學 生 來 源, 未 來 本 校 亦 有 招 生 不 足 或 學 生 素 質 低 落 的 隱 憂 二 高 等 教 育 資 源 之 分 配 日 益 捉 襟 見 肘, 教 育 補 助 經 費 逐 漸 緊 縮, 本 校 擴 張 的 機 會 已 然 減 少 若 學 校 人 數 無 法 增 加, 則 政 府 提 供 之 經 費 與 學 雜 費 等 收 入 必 無 法 擴 張, 因 此 勢 必 影 響 學 校 之 經 營 與 發 展 Q2. : 合 校 對 本 校 有 哪 些 的 優 點? 一 就 學 術 發 展 而 言 : 1. 合 校 後 可 以 提 供 比 目 前 更 多 元 更 多 樣 的 學 術 環 境 與 學 術 研 究 面 向 2. 現 有 人 力 相 互 支 援 互 補, 文 理 科 整 合 將 有 利 於 新 研 究 方 向 領 域 之 誕 生 二 就 學 生 培 育 而 言 : 1. 各 方 面 人 才 匯 聚, 形 成 最 佳 的 博 雅 弘 達 教 育 基 礎 環 境, 最 適 合 全 人 教 育 理 想 之 實 現 2. 學 習 活 動 將 會 更 多 元 多 樣 化, 學 生 學 習 之 廣 度 將 可 有 效 增 加 三 就 資 源 運 用 而 言 : 1. 合 校 後 資 源 共 享, 資 源 集 中 整 合 運 用, 更 能 有 效 運 用 資 源, 發 揮 效 益 四 就 系 所 教 師 員 額 而 言 : 1. 教 育 學 院 預 計 增 加 21 名 2. 藝 術 學 院 預 計 增 加 53 名 當 然 員 額 增 加 的 數 量, 必 須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前 述 預 計 員 額 增 加 量, 最 後 結 果 或 許 無 法 盡 如 我 們 的 需 求, 但 仍 可 做 為 跟 教 育 部 協 商 時 的 參 考 Q3. : 合 校 對 本 校 造 成 的 衝 擊 有 哪 些? 主 要 衝 擊 有 : 一 對 學 生 而 言 : 學 生 既 有 的 權 益 輔 導 管 理 措 施 待 遇 等 二 對 教 師 而 言 : 教 師 歸 屬 升 等 評 鑑 待 遇 等 三 對 職 工 而 言 : 職 務 保 障 調 動 升 遷 工 作 地 點 等 四 對 校 友 而 言 : 母 校 消 失 的 失 落 第 2 頁, 共 10 頁

Q4. : 本 校 如 何 因 應 合 校 所 造 成 的 衝 擊? 一 本 校 與 清 大 商 談 合 校 事 宜, 對 於 學 生 教 師 職 工 等 所 有 人 員 的 權 益 保 障 都 列 入 考 量, 並 將 決 議 列 入 兩 校 合 併 會 議 記 錄, 以 為 兩 校 合 併 後 處 理 相 關 問 題 的 依 據 二 對 於 校 名 的 消 失, 目 前 因 應 的 辦 法 是 將 本 校 所 在 地 命 名 為 竹 師 校 區, 合 校 後 的 教 育 學 院 稱 為 竹 師 教 育 學 院, 在 合 校 後 的 秘 書 處 中 設 置 竹 師 校 友 服 務 組, 以 服 務 竹 師 校 友 並 管 理 竹 師 校 史 館 Q5. : 合 校 的 願 景 為 何? 未 來 合 校 後 之 新 大 學, 應 發 展 為 立 足 台 灣, 胸 懷 世 界 的 國 際 頂 尖 綜 合 大 學 ; 不 僅 學 術 頂 尖, 同 時 也 要 做 到 教 學 頂 尖 服 務 頂 尖 一 學 術 頂 尖 清 華 現 已 有 極 佳 之 理 工 研 究 表 現, 本 校 則 在 教 育 研 究 藝 術 展 演 等 方 面 有 深 厚 實 力 未 來 的 新 大 學 在 清 大 既 有 之 理 工 學 院 基 礎 上, 增 設 以 竹 師 人 文 藝 術 傳 統 為 本 之 藝 術 學 院, 再 加 上 由 各 校 風 格 不 同 領 域 各 異 之 教 育 學 術 單 位 共 同 整 合 而 成 的 教 育 學 院, 則 新 大 學 在 教 育 理 工 與 人 文 藝 術 等 領 域 之 學 術 地 位 不 但 在 國 內 首 屈 一 指, 並 可 在 國 際 上 享 有 名 聲 二 教 學 頂 尖 本 校 現 為 以 大 學 部 教 學 為 主 之 教 學 型 大 學, 而 清 華 為 以 研 究 所 教 育 為 主 之 研 究 型 大 學 研 究 型 大 學 較 無 力 顧 及 大 學 部 教 學 品 質, 中 外 皆 然 而 本 校 秉 持 師 資 培 育 傳 統, 一 向 注 重 大 學 部 學 生 之 全 人 發 展, 除 教 學 方 法 豐 富 多 樣, 教 學 品 質 頗 受 學 生 肯 定, 在 導 師 制 度 學 生 心 理 輔 導 學 生 課 外 活 動 等 方 面, 亦 有 傲 人 成 績 未 來 學 校 整 合 後, 新 大 學 的 大 學 部 教 學 將 趨 向 豐 富 多 元, 學 生 之 校 園 生 活 品 質 可 望 全 面 提 升, 課 程 教 學 評 鑑 與 教 師 教 學 研 發 亦 將 大 力 推 展, 成 為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之 重 要 動 力 三 服 務 頂 尖 新 竹 為 台 灣 最 主 要 之 高 科 技 產 業 集 中 地 區, 清 華 大 學 理 工 研 發 能 力 優 異, 又 有 地 利 之 便, 一 向 與 高 科 技 產 業 界 互 動 密 切, 所 形 成 之 學 術 - 產 業 鏈 結, 對 台 灣 經 濟 發 展 貢 獻 巨 大 本 校 傳 統 肩 負 桃 竹 苗 地 區 小 學 與 幼 稚 園 教 育 輔 導 之 責, 每 年 除 深 入 各 地 小 學 及 幼 稚 園 辦 理 輔 導 活 動 外, 亦 大 量 參 與 小 學 及 幼 稚 園 之 課 程 改 革, 並 提 供 各 種 課 程, 供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小 學 教 師 深 入 基 層, 常 為 社 區 中 堅 與 意 見 領 袖, 本 校 藉 由 教 育 輔 導 及 進 修 課 程 所 帶 動 之 社 區 能 量, 實 不 可 輕 估 未 來 整 合 後 之 新 大 學, 結 合 清 大 之 產 業 服 務 管 道 與 竹 師 之 社 區 服 務 管 道, 將 可 發 揮 倍 乘 之 服 務 效 果 不 僅 清 華 之 理 工 科 技 知 能 得 以 推 廣 至 社 區, 竹 師 之 藝 術 與 教 養 知 能 亦 可 增 益 產 業 界 之 人 文 情 懷 第 3 頁, 共 10 頁

Q6. : 合 校 的 時 程 規 劃 為 何? 合 校 時 程 於 兩 校 公 聽 會 結 束 後, 開 始 撰 寫 合 校 計 畫 書, 並 積 極 與 教 育 部 開 會 協 商, 預 計 98 學 年 度 開 學 後, 提 交 兩 學 校 相 關 會 議 議 決 Q7. : 合 校 生 效 日 後, 原 竹 教 大 學 生 的 畢 業 學 校 為 何? 合 校 生 效 日 後, 原 竹 教 大 學 生 的 畢 業 學 校 為 清 華 大 學, 但 可 以 加 註 原 入 學 學 校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Q8. : 合 校 生 效 日 後, 原 竹 教 大 學 生 所 就 讀 的 系 所 是 否 會 改 變? 不 會 改 變 Q9. : 合 校 生 效 日 後, 原 竹 教 大 學 生 上 課 的 校 區 是 否 會 改 變? 不 會 改 變 Q10. : 合 校 生 效 日 後, 原 竹 教 大 學 生 的 選 課 規 定 是 否 會 改 變? 不 會 改 變 Q11. : 合 校 後, 本 校 原 有 學 生 的 權 益 是 否 會 受 到 影 響? 本 校 學 生 原 有 的 權 益 均 不 受 影 響 學 生 除 享 有 本 校 原 有 的 資 源 外, 清 大 的 資 源 亦 可 應 用 Q12. : 學 校 如 何 保 障 本 校 教 師 的 權 益? 一 基 本 原 則 : 基 於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合 校 後 應 保 障 兩 校 教 職 員 工 之 既 有 權 益, 並 應 將 此 原 則 訂 於 合 校 之 正 式 公 文 書 中 二 教 師 歸 屬 系 所 : 以 尊 重 老 師 意 願 帶 缺 進 入 清 大 各 系 所, 各 系 所 不 應 拒 絕 為 原 則 三 教 師 升 等 評 鑑 : 竹 教 大 教 師 升 等 評 量 過 渡 期 ( 從 合 校 D-day 開 始 計 算 ): ( 1) 講 師 助 理 教 授 : 10 年 ( 2) 副 教 授 教 授 : 8 年 第 4 頁, 共 10 頁

註 1: 過 渡 期 內, 竹 教 大 原 聘 教 師 之 各 級 升 等 委 員 會 原 則 上 採 用 理 學 領 域 工 作 小 組 之 建 議 : 過 渡 期 原 竹 教 大 教 師 升 等 等 事 項 依 合 併 時 竹 教 大 原 有 規 定 辦 理, 採 3 級 3 審 制, 各 級 成 立 特 別 委 員 會 ( 1) 系 級 : 由 竹 教 大 原 各 學 系 教 師 組 成 ( 必 要 時 得 包 含 校 外 學 者 ) ( 2) 院 級 : 由 清 大 竹 教 大 原 各 學 院 教 師 組 成 ( 必 要 時 得 包 含 校 外 學 者 ) ( 3) 校 級 : 由 清 大 竹 教 大 教 師 組 成 ( 必 要 時 得 包 含 校 外 學 者 ) 註 2: 過 渡 期 內, 竹 教 大 之 專 任 教 師 評 量 ( 評 鑑 ) 依 竹 教 大 既 有 規 定 辦 理 四 教 師 授 課 : ( 一 )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 以 清 大 規 定 為 計 算 基 礎 ; 兼 任 導 師 得 以 折 抵 授 課 鐘 點 2 小 時 ( 二 ) 教 師 排 課 能 獲 得 尊 重 ( 三 ) 適 切 的 提 供 教 學 資 源 研 究 空 間 與 設 備 等 Q13. : 學 校 如 何 保 障 本 校 職 工 的 權 益? 一 基 本 原 則 : 基 於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合 校 後 應 保 障 兩 校 教 職 員 工 之 既 有 權 益, 並 應 將 此 原 則 訂 於 合 校 之 正 式 公 文 書 中 二 調 動 意 願 : 1. 職 缺 調 動 應 尊 重 個 人 意 願, 並 儘 量 依 個 人 專 長 配 置 ; 如 因 職 缺 無 法 完 全 配 合 個 人 專 長 時, 應 先 告 知 被 調 動 人 員, 並 給 予 一 段 時 間 了 解 新 工 作 內 容, 以 減 少 壓 力 2. 合 校 前, 應 先 進 行 工 作 職 務 意 願 主 管 調 任 非 主 管 職 務 意 願 等 之 調 查 三 緩 衝 期 : 1. 合 併 案 於 確 定 合 併 後 至 正 式 合 併 時, 能 有 充 分 的 緩 衝 期 限, 俾 便 於 緩 衝 期 規 劃 組 織 與 人 員 配 置 等 事 宜, 惟 緩 衝 期 亦 不 宜 太 長, 避 免 造 成 人 員 不 安 2. 合 校 緩 衝 期 間, 因 組 織 重 規 劃 所 減 少 之 職 務 ( 例 如 : 組 長 職 務 ), 兩 校 均 應 採 取 人 員 控 管 凍 結 方 式, 俾 便 正 式 合 校 後 職 缺 之 調 動 惟 為 維 持 業 務 推 動, 人 事 凍 結 期 間 應 有 合 理 之 配 套 措 施 其 餘 各 類 職 務 如 有 缺 額, 應 優 先 開 放 兩 校 現 有 職 員 申 請 調 動 四 優 惠 方 案 : 合 併 後 一 年 內, 如 有 教 職 員 工 欲 申 請 提 前 退 休 資 遣 者, 希 望 能 比 照 行 政 院 組 織 調 整 員 工 權 益 保 障 方 案 規 定, 加 發 7 個 月 本 俸 之 補 助 金 ; 如 因 法 令 無 法 適 用, 應 爭 取 其 他 優 惠 方 案 五 保 障 : 合 校 後, 應 無 條 件 將 兩 校 現 有 教 職 員 工 全 部 納 編, 且 職 等 薪 級 法 定 待 第 5 頁, 共 10 頁

遇 及 福 利 應 予 保 障 ( 一 ) 兩 校 行 政 人 員 升 遷 計 算 標 準, 應 適 用 相 同 的 基 準 ( 二 ) 各 單 位 教 職 員 工, 如 因 合 校 致 有 超 出 合 理 員 額 之 情 事, 該 單 位 應 先 採 出 缺 不 補 方 式, 至 合 理 員 額 為 止 ( 三 ) 原 具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之 組 長, 如 因 組 織 調 整 而 無 組 長 職 務 可 任 職 者, 建 議 以 留 用 方 式 處 理 或 組 織 編 制 廣 設 秘 書 專 員 職 缺 ( 四 ) 合 校 後 原 兩 校 仍 在 職 之 人 事 會 計 主 任 報 請 各 該 系 統 權 責 單 位 重 新 安 排 職 務 或 以 職 務 列 等 相 當 之 專 門 委 員 職 務 方 式 處 理 ( 五 ) 未 經 銓 敘 之 公 務 員, 工 作 權 應 比 照 有 銓 敘 之 公 務 員 受 保 障, 不 能 因 合 校, 而 影 響 其 工 作 權 ( 六 ) 工 友 權 益, 應 比 照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其 工 作 權 六 約 用 人 員 : 原 約 用 人 員 於 聘 約 期 限 內, 應 保 障 其 權 益 應 用 科 學 系 ( 碩 士 班 ) Q14. : 合 校 時, 本 校 理 學 院 各 系 所 的 組 織 規 劃 為 何? 理 學 院 規 劃 以 融 入 清 大 各 相 關 系 所 為 原 則, 融 入 的 系 所 規 劃 ( 草 案 ) 如 下 竹 教 大 原 系 所 融 入 清 大 單 位 ( 系 所 ) 融 入 清 大 單 位 ( 學 院 ) 奈 米 科 學 組 物 理 系 化 學 系 生 醫 工 程 與 環 境 科 學 系 工 程 與 系 統 科 學 系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理 學 院 原 子 科 學 院 共 同 教 育 委 員 會 生 命 科 學 組 生 命 科 學 系 生 命 科 學 院 科 學 教 育 組 數 理 教 育 研 究 所 教 育 學 院 應 用 數 學 系 ( 碩 士 班 ) 應 用 數 學 組 數 學 系 應 用 數 學 專 長 純 粹 數 學 組 理 學 院 應 用 數 學 研 究 所 ( 計 畫 增 設 ) 數 理 教 育 專 長 數 理 教 育 研 究 所 教 育 學 院 資 訊 科 學 所 資 訊 工 程 系 工 業 工 程 與 工 程 管 理 學 系 電 資 學 院 工 學 院 Q15. : 合 校 時, 本 校 教 育 學 院 各 系 所 的 組 織 規 劃 為 何? 合 併 後 之 教 育 學 院, 將 以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原 有 系 所 為 架 構, 設 立 五 系 二 所 或 五 系 三 所 ( 視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研 究 所 是 否 併 入 管 理 學 院 而 定 ) 數 位 學 習 科 技 研 究 所 可 能 與 清 大 新 設 之 學 習 科 學 研 究 所 整 併, 或 仍 維 持 獨 立 設 所, 並 協 助 開 設 大 學 部 數 位 學 習 科 技 學 程 系 所 發 展 仍 以 原 有 的 組 織 為 架 構, 並 優 先 考 量 爭 取 各 系 第 6 頁, 共 10 頁

所 新 設 博 士 班 獨 立 所 之 整 併 將 以 教 師 意 願 以 及 是 否 能 發 揮 教 師 學 術 專 長 為 主 要 考 量 未 來 若 新 設 研 究 所, 將 朝 一 系 多 所 方 向 考 慮, 若 有 特 殊 需 要 成 立 獨 立 所, 需 經 過 一 個 評 估 程 序 整 併 後 之 組 織 架 構 如 圖 一 竹 師 教 育 學 院 教 育 學 程 系 所 中 等 教 育 學 程 國 小 教 育 學 程 幼 兒 教 育 學 程 特 殊 教 育 學 程 ( 國 小 幼 教 中 等 ) 教 育 學 系 ( 學 士 碩 士 博 士 ) 考 慮 更 名 : 教 育 與 學 習 科 技 學 系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 學 士 碩 士 博 士 )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 學 士 碩 士 博 士 )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 學 士 碩 士 博 士 ) 體 育 學 系 ( 學 士 碩 士 博 士 ) 數 位 學 習 科 技 研 究 所 ( 碩 士 博 士 ) 學 習 科 學 研 究 所?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研 究 所 ( 碩 士 博 士 ) 併 入 管 理 學 院? 數 理 教 育 研 究 所 ( 碩 士 博 士 ) 實 線 : 已 設 立 單 位 虛 線 : 擬 增 設 單 位 或 可 能 修 訂 部 份 圖 一 整 併 後 教 育 學 院 組 織 架 構 Q16. : 合 校 時, 本 校 人 文 與 與 藝 術 學 院 各 系 所 的 組 織 規 劃 為 何? 第 7 頁, 共 10 頁

一 藝 術 學 院 竹 師 藝 術 學 院 ( 是 否 要 冠 上 竹 師?) 成 立 初 期 規 畫 將 藝 術 與 設 計 系 分 為 兩 系 : 美 術 系 和 應 用 藝 術 與 設 計 系 並 新 設 立 3 個 跨 領 域 之 獨 立 所 : 藝 術 文 化 研 究 所 藝 術 與 科 技 研 究 所 表 演 藝 術 研 究 所 如 圖 二 二 有 關 人 社 領 域 相 關 系 所 之 整 併, 以 下 方 式 可 供 考 慮 : ( 一 ) 竹 教 大 教 師 依 其 意 願 自 行 選 擇 轉 入 符 合 其 專 業 之 相 關 系 所 ; ( 二 ) 清 大 竹 教 大 各 自 保 留 原 單 位, 待 日 後 自 然 融 合 ; Q17. : 合 校 後 的 行 政 服 務 的 規 劃 為 何? 兩 校 的 整 併 是 為 了 邁 向 卓 越 頂 尖 的 大 學, 行 政 單 位 再 造 與 整 併 需 配 合 併 校 的 目 標, 行 政 單 位 整 併 原 則 與 組 織 整 併 計 畫 如 下 ; 第 8 頁, 共 10 頁

( 一 ) 一 級 行 政 單 位 如 係 重 疊 者, 即 予 整 合 整 合 單 位 計 有 :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總 務 處 圖 書 館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秘 書 處 ( 室 )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等 八 單 位 ( 二 ) 兩 校 原 獨 有 之 一 級 行 政 單 位, 仍 有 設 置 之 必 要 者, 則 應 保 留 1. 保 留 單 位 : 清 華 大 學 之 研 究 發 展 處 與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之 人 力 資 源 教 育 處 ( 整 併 後 改 名 為 教 育 人 力 資 源 處 ( 名 稱 暫 訂 ))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人 力 資 源 教 育 處 企 畫 組 原 擔 負 之 推 廣 教 育 業 務 併 入 教 務 處 國 際 及 推 廣 教 育 組 ( 清 大 總 校 區 ) 繼 續 教 育 組 改 組 為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負 責 規 劃 及 辦 理 各 類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活 動 外, 增 加 教 育 問 題 之 研 究 教 育 資 料 之 蒐 集 及 研 發 設 計 教 材 等 業 務 原 各 類 學 位 班, 於 規 劃 完 成, 奉 核 招 生 之 後, 其 課 務 及 註 冊 業 務 併 入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及 課 務 組 統 一 辦 理 原 清 華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之 教 師 併 入 相 關 系 所, 其 行 政 業 務 則 依 性 質 併 入 人 力 資 源 教 育 處 各 組 統 一 辦 理 2. 廢 除 單 位 :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原 有 之 教 與 學 中 心 業 務 併 入 教 務 處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教 與 學 中 心 廢 除 ( 三 ) 二 級 行 政 組 織 經 整 併 後, 為 因 應 新 大 學 之 需 求, 可 增 設 新 組 或 分 組 辦 事 併 校 初 期, 竹 教 大 原 有 之 學 系 仍 存 在, 加 上 併 校 後 的 教 育 學 院 及 藝 術 學 院 無 法 立 即 遷 入 清 華 校 區, 因 此 必 須 配 置 適 當 的 單 位 以 提 供 必 需 的 服 務 併 校 後 新 增 二 級 單 位 如 表 3, 各 新 增 單 位 除 會 計 室 第 四 組 於 清 華 校 區 執 行 業 務 外, 其 他 各 組 ( 中 心 ) 皆 設 置 於 竹 師 校 區 表 3: 併 校 後 新 增 二 級 單 位 一 級 單 位 增 設 組 別 業 務 概 述 秘 書 處 竹 師 校 友 服 務 組 竹 師 校 友 相 關 業 務 竹 師 校 史 館 管 理 教 務 處 竹 師 教 務 組 竹 師 校 區 註 冊 課 務 相 關 業 務, 分 櫃 辦 理 學 務 處 竹 師 學 務 輔 導 組 竹 師 校 區 學 生 輔 導 相 關 業 務 竹 師 學 務 服 務 組 竹 師 校 區 學 生 服 務 ( 如 住 宿 餐 廳 等 等 ) 相 關 業 務 總 務 處 竹 師 行 政 組 竹 師 校 區 文 書 出 納 相 關 業 務 竹 師 營 繕 組 竹 師 事 務 組 竹 師 校 區 維 護 竹 師 校 區 庶 務 性 工 作 圖 書 館 竹 師 教 育 分 館 竹 師 分 館 閱 覽 參 考 服 務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竹 師 綜 合 作 業 組 人 事 室 竹 師 人 事 服 務 組 竹 師 分 部 各 項 人 事 業 務 會 計 室 教 育 人 力 資 源 處 * 第 四 組 綜 合 業 務 組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原 校 務 行 政 組 網 路 管 理 組 教 學 推 廣 組 等 業 務 併 校 後 業 務 增 加 非 屬 各 組 別 之 處 務 負 責 規 劃 及 辦 理 各 類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活 動 外, 增 加 教 育 問 題 之 研 究 教 育 資 料 之 蒐 集 及 研 發 設 計 教 材 第 9 頁, 共 10 頁

等 業 務 會 計 室 第 四 組 設 於 清 華 本 部 ( 四 ) 兩 校 既 有 之 行 政 資 源 均 由 新 大 學 概 括 承 受, 並 予 整 合, 共 同 分 享, 以 利 新 大 學 之 發 展 ( 五 ) 新 大 學 組 織 架 構 朝 向 完 全 整 併 模 式 規 劃, 俾 新 大 學 能 在 既 有 基 礎 上, 繼 續 發 展, 以 邁 向 頂 尖 卓 越 ( 六 ) 有 關 新 大 學 內 部 單 位 人 力 之 配 置 等 事 宜, 俟 新 大 學 籌 備 處 成 立 後, 再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作 細 部 規 劃 ( 七 ) 新 大 學 除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附 設 之 實 驗 小 學 ( 含 幼 稚 園 融 合 班 ) 外, 另 擬 增 設 附 屬 實 驗 中 學, 除 可 使 新 大 學 成 為 一 完 整 之 教 育 體 系, 並 能 為 新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功 能 的 推 展 提 供 完 整 的 實 踐 場 域, 亦 可 提 供 學 生 實 習 及 教 職 員 工 子 女 就 讀 之 機 會 Q18. : 合 校 後 預 計 新 建 工 程 項 目 及 經 費 概 估 為 何? 合 校 後 預 計 新 建 工 程 項 目 及 預 估 經 費 如 下 表 項 次 說 明 金 額 ( 億 元 ) 1 人 社 二 館 新 建 工 程 5 2 南 校 區 二 期 地 上 物 清 除 10 3 教 學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9 4 學 生 宿 舍 新 建 工 程 18 5 理 學 院 二 館? * 6 藝 術 館 劇 場? 7 體 育 設 施? 合 計 42+? * :? 項 目 待 清 大 評 估 教 育 部 補 助 金 額 仍 有 待 與 教 育 部 協 商 第 10 頁, 共 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