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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冊 組 提 供 常 見 問 答 集 註 冊 選 課 1-1. 在 高 空 大 修 讀 課 程 如 何 計 算 學 費? 如 何 繳 交? 何 時 繳 交? 1-2. 選 課 繳 費 後, 何 時 可 以 辦 理 加 退 選? 如 何 退 補 學 分 費? 1-3. 高 空 大 學 生 因 故 中 止 選 課, 需 要 辦 理 休 學 復 學 手 續 嗎? 1-4. 那 種 情 況 下 高 空 大 學 生 會 被 退 學? 1-5. 什 麼 是 學 分 抵 免? 什 麼 是 採 計 學 分? 如 何 辦 理? 1-6. 在 高 空 大 選 課 獲 得 的 學 分 證 明 是 否 永 久 有 效? 1-7. 在 高 空 大 獲 得 的 課 程 學 分 能 不 能 到 一 般 大 學 及 其 推 廣 部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1-8. 學 號 是 怎 麼 編 的? 各 碼 的 代 表 意 義 是 什 麼? 中 斷 選 課 後 重 新 入 學 可 以 另 編 一 個 學 號 嗎? 1-9. 第 一 次 選 修 高 空 大 課 程 要 注 意 些 什 麼? 有 何 諮 詢 服 務? 1-10. 就 讀 高 空 大 如 何 選 定 學 系? 如 何 區 分 年 級 班 別? 1-11. 高 空 大 設 有 那 些 學 系? 如 何 取 得 開 設 課 程 表? 可 以 跨 系 選 課 嗎? 學 生 如 何 選 定 主 修 學 系? 有 沒 有 輔 系? 1-12. 什 麼 是 必 修? 什 麼 是 選 修? 必 修 科 目 有 無 限 期 完 成 選 課 的 規 定? 1-13. 什 麼 是 暑 期 課 程? 與 一 般 學 期 的 課 程 有 何 不 同? 1-14. 如 何 申 請 在 學 證 明? 畢 業 2-1. 高 空 大 學 生 有 沒 有 修 業 年 限? 2-2. 進 入 高 空 大 修 滿 部 分 學 分 之 後, 是 否 1 可 先 發 給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2-3. 高 空 大 學 生 可 以 參 加 一 般 大 學 的 轉 學 考 試 嗎? 要 具 備 那 些 條 件?

2-4. 已 在 高 空 大 畢 業, 是 否 可 再 取 得 另 一 學 位 另 一 紙 畢 業 證 書? 2-5. 高 空 大 畢 業 後 能 否 繼 續 選 課? 能 不 能 選 擇 雙 主 修 或 多 主 修? 2-6. 高 空 大 有 無 設 立 研 究 所 的 打 算? 2-7. 高 空 大 畢 業 生 可 以 報 考 一 般 大 學 的 研 究 所 嗎? 2-8. 高 空 大 學 生 畢 業 後 的 出 路 如 何? 可 以 報 考 社 工 師 律 師 幼 教 老 師 參 加 教 師 甄 試 嗎? 2-9. 高 空 大 畢 業 有 沒 有 學 位? 高 空 大 的 畢 業 證 書 和 一 般 大 學 的 畢 業 證 書 在 法 定 效 力 上 完 全 一 樣 嗎? 2-10. 高 空 大 畢 業 可 以 出 國 留 學 嗎? 高 空 大 的 學 分 證 明 和 學 位 外 國 的 大 學 承 認 嗎? 2-11. 就 讀 高 空 大, 大 約 要 幾 年 才 能 畢 業? 2-12. 一 般 大 學 的 學 生 可 以 同 時 是 高 空 大 學 生 嗎? 有 無 雙 重 學 籍 的 限 制? 獎 勵 助 學 3-1. 高 空 大 學 生 憑 學 生 證 可 以 享 有 和 一 般 大 學 的 學 生 一 樣 的 各 種 福 利 優 待 嗎? 3-2. 高 空 大 學 生 可 以 辦 理 兵 役 緩 召 嗎? 3-3. 高 空 大 學 生 有 無 減 免 學 費 的 優 惠 措 施? 具 備 那 些 條 件 可 以 辦 理 減 免 學 費? 何 時 辦 理? 如 何 辦 理? 2

1-1. 1. 在 高 空 大 修 讀 課 程 如 何 計 算 學 費? 如 何 繳 交? 何 時 繳 交? 答 : 本 校 採 取 學 分 制, 學 費 以 學 分 計 算, 現 階 段 每 1 學 分 收 學 分 費 860 元, 每 學 期 每 人 僅 需 收 雜 費 200 元 每 人 依 所 選 修 之 學 分 數 計 費, 每 學 期 選 讀 之 學 分 上 限 為 28 學 分 ( 約 10 至 14 科 ), 最 少 選 讀 1 科 (2 學 分 或 3 學 分 均 可 ), 所 以 本 校 之 學 費 堪 稱 全 國 最 便 宜, 可 說 是 輕 輕 鬆 鬆 繳 費, 快 快 樂 樂 讀 書 另 外, 同 學 若 選 修 電 腦 或 語 文 類 需 要 運 用 實 習 教 室 的 課 程 時, 則 須 另 繳 小 額 之 實 習 費 新 生 和 舊 生 均 於 收 到 繳 費 通 知 單 之 後, 在 規 定 期 間 內 至 本 校 指 定 銀 行 暨 各 地 分 行 或 本 校 指 定 地 點 繳 費 即 可 98-2 學 期 繳 費 通 知 單 預 定 99 年 3 月 11 日 由 本 校 出 納 組 寄 出,3 月 12 日 起 至 3 月 21 日 間 請 同 學 持 繳 費 單 至 台 灣 銀 行 暨 全 省 各 分 行 7-11 統 一 超 商 全 家 萊 爾 富 便 利 超 商 等 地 繳 納 即 可 繳 費 期 間 未 收 到 繳 費 單 者, 可 以 至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向 本 校 出 納 組 ( 分 機 1129 1130) 反 應 重 新 補 印 同 學 繳 完 費 後, 請 持 學 生 證 與 繳 費 單 自 存 聯 到 行 政 樓 註 冊 組 核 註 冊 章, 以 利 至 本 校 圖 書 館 借 閱 大 學 部 用 書 和 前 往 事 務 組 辦 理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1-2. 選 課 後, 何 時 可 以 辦 理 加 退 選? 如 何 退 補 學 分 費? 答 : 於 加 退 選 截 止 日 前, 均 可 辦 理 加 退 選 課 程, 同 學 可 於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www.ouk.edu.tw 網 路 選 課 系 統 自 行 進 行 加 退 選 課 程, 或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至 課 務 組 辦 理 加 退 選 課 程 ; 另 外, 開 學 日 後 一 週 時 間 內, 可 以 透 過 試 聽 課 程 後, 自 行 上 網 加 退 選 課 程 加 退 選 截 止 日 一 到, 便 無 法 再 行 加 退 選 課 程 了 又 因 為 本 校 現 階 段 為 加 退 選 課 程 後 才 繳 費, 所 以 並 無 辦 理 退 費 事 宜, 除 非 遇 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可 依 本 校 退 費 辦 法, 至 課 務 組 申 請 退 費 98-2 學 期 課 程 從 99 年 3 月 1 日 開 始 上 課,3 月 1 日 至 3 月 8 日 為 課 程 加 退 選 週, 至 3 月 8 日 加 退 選 課 程 截 止 ( 網 路 加 退 選 課 程 至 當 日 午 夜 12 時 ) 1-3. 高 空 大 學 生 因 故 中 止 選 課, 需 要 辦 理 休 學 復 學 手 續 嗎? 答 : 本 校 深 知 同 學 們 來 自 社 會 各 階 層, 每 人 都 身 兼 工 作 家 庭 學 生 等 多 重 角 色, 難 免 由 於 客 觀 因 素 而 無 法 繼 續 學 習 同 學 若 因 事 需 暫 停 選 課, 並 不 需 要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 想 復 學 時, 只 要 在 選 課 期 間 上 本 校 網 站 選 課, 待 繳 費 之 後 就 算 完 成 復 學, 也 不 須 另 外 辦 理 復 學 手 續 本 校 每 年 1 月 7 月 起 辦 理 招 生 業 務, 新 生 入 學 註 冊 時, 請 依 當 學 期 行 事 曆 規 定 時 程 辦 理 選 課 繳 費 暑 期 課 程 (7 至 9 月 ) 期 間 多 於 每 年 6 月 間 開 放 選 課, 學 生 請 注 意 每 學 期 教 務 處 公 告 之 行 事 曆 所 排 定 之 期 程 辦 理 1-4. 那 種 情 況 下 高 空 大 學 生 會 被 退 學? 答 :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全 修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不 得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3 其 在 本 校 修 習 之 各 項 成 績 全 部 註 銷, 不 予 承 認 : 1. 入 學 資 格 經 審 核 不 合 者 或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入 學 者 2. 違 犯 校 規 情 節 重 大 者

1-5. 什 麼 是 學 分 抵 免? 什 麼 是 減 修 學 分? 如 何 辦 理? 答 : 本 校 為 辦 理 各 學 系 之 學 分 抵 免 減 修 事 宜, 依 據 空 中 大 學 設 置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7 條 及 本 校 學 生 學 則 第 16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學 分 抵 免 及 減 修 辦 法 本 校 全 修 生 凡 曾 在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畢 ( 肄 ) 業 或 修 讀 學 分 或 修 習 經 教 育 部 非 正 規 教 育 學 習 成 就 認 證 辦 法 認 可 之 學 分 課 程 者, 得 以 原 修 讀 學 校 及 格 之 學 分 ( 不 含 抵 免 ) 申 請 抵 免 但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以 四 五 年 級 之 課 程 為 限 本 校 全 修 生 於 修 完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即 可 選 定 主 修 學 系, 選 系 後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依 下 列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減 修 之 申 請 : 一 選 系 當 學 期 得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減 修 申 請 乙 次 二 畢 業 當 學 期 得 再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減 修 申 請 乙 次 轉 系 生 原 已 核 准 抵 免 減 修 學 分 者, 需 重 新 辦 理 申 請 申 請 時 應 檢 附 原 修 讀 學 校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 正 本 ) 及 畢 業 證 書 ( 影 本 ) 或 肄 業 證 明 ( 影 本 ) 本 校 全 修 生 所 修 讀 科 目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者, 得 予 抵 免 學 分 : 一 科 目 名 稱 與 內 容 相 同 者 二 科 目 名 稱 不 完 全 相 同 而 主 要 內 容 經 各 學 系 確 認 相 同 者 必 要 時 得 由 各 學 系 辦 理 評 量 認 定 之 三 通 識 課 程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審 核 認 定 之 凡 合 於 前 條 規 定 之 科 目 而 其 學 分 數 不 同 者, 不 得 以 少 學 分 科 目 抵 多 學 分 科 目 ; 以 多 學 分 科 目 抵 少 學 分 科 目 者, 以 少 學 分 數 登 記 全 修 生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 一 二 專 ( 或 相 當 於 二 專 ) 五 專 畢 ( 肄 ) 業 者, 抵 免 最 高 得 核 予 40 學 分 二 三 專 及 大 學 以 上 畢 ( 肄 ) 業 者, 抵 免 最 高 得 核 予 60 學 分 三 未 具 有 大 專 院 校 正 式 學 籍 ( 含 空 中 大 學 及 附 設 空 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選 修 生 大 專 院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修 習 經 教 育 部 非 正 規 教 育 學 習 成 就 認 證 辦 法 認 可 之 課 程 學 分 ) 者, 抵 免 最 高 得 核 予 40 學 分 如 具 兩 校 以 上 身 份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得 以 已 修 讀 科 目 申 請 抵 免, 但 以 最 高 學 歷 可 抵 免 之 學 分 數 為 上 限 具 有 大 專 院 校 正 式 學 籍 之 全 修 生 得 辦 理 學 分 減 修, 肄 業 者 以 其 原 來 學 校 所 完 成 等 同 於 大 學 之 學 年 數, 每 學 年 核 予 減 修 五 學 分 ; 二 專 及 五 專 畢 業 者 最 高 得 減 修 四 十 學 分 三 專 及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者 最 高 得 減 修 四 十 五 學 分 但 減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採 計 為 畢 業 學 系 之 專 業 課 程 暨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必 修 課 程 若 有 兩 種 以 上 學 位 者, 以 最 高 學 位 申 請 辦 理 減 修 全 修 生 於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後, 如 未 達 第 六 條 之 最 高 得 核 予 學 分 數 者, 得 申 請 學 分 減 修, 抵 免 及 4 減 修 的 總 學 分 數 : 一 二 專 ( 或 相 當 於 二 專 ) 五 專 畢 ( 肄 ) 業 者, 其 合 計 最 高 得 核 予 40 學 分 二 三 專 及 大 學 以 上 畢 ( 肄 ) 業 者, 其 合 計 最 高 得 核 予 60 學 分

除 前 項 二 款 外, 本 校 全 修 生 在 本 校 修 讀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獲 有 學 分 者, 得 以 所 修 讀 科 目 提 出 申 請 逐 科 抵 免, 最 高 得 另 核 予 30 學 分 曾 經 在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專 院 校 畢 ( 肄 ) 業, 所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須 附 中 文 譯 本 並 依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申 請 抵 免 減 修 通 過 之 科 目 學 分, 本 校 僅 列 入 計 算 其 畢 業 學 分, 不 另 發 給 學 分 證 明 書 本 校 每 年 辦 理 兩 次 選 系 暨 學 分 抵 免 作 業, 約 每 年 3 月 及 10 月 間 於 註 冊 組 受 理, 全 修 生 入 學 後 須 修 滿 20 個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後, 始 得 申 請 選 系, 選 修 生 入 學 後 須 修 滿 40 個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後, 始 得 申 請 選 系 符 合 學 分 抵 免 資 格 者, 選 系 時 同 步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作 業 選 系 時, 需 繳 交 1 張 清 晰 彩 色 大 頭 照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1 份, 以 及 製 作 選 系 證 工 本 費 40 元 ;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者, 需 繳 交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1 份 欲 抵 免 之 學 分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1-6. 在 高 空 大 選 課 獲 得 的 學 分 證 明 是 否 永 久 有 效? 答 : 永 久 有 效 1-7. 在 高 空 大 獲 得 的 課 程 學 分 能 不 能 到 一 般 大 學 及 其 推 廣 部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答 : 一 般 學 校 ( 包 括 本 校 在 內 ) 在 抵 免 他 校 學 分 時, 除 了 依 照 各 校 ( 或 教 育 部 ) 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之 外, 大 約 都 從 學 術 專 業 來 考 量, 主 要 有 三 方 面 :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和 課 程 內 容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是 一 所 公 立 大 學, 因 此 只 要 同 學 在 本 校 已 修 得 之 科 目 和 他 校 所 開 課 程 之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學 分 數 相 同 或 較 高 課 程 內 容 相 符 者, 應 可 獲 得 抵 免, 但 仍 由 各 校 自 行 決 定 1-8. 學 號 是 怎 麼 編 的? 各 碼 的 代 表 意 義 是 什 麼? 中 斷 選 課 後 重 新 入 學 可 以 另 編 一 個 學 號 嗎? 答 : 本 校 學 生 的 學 號 是 由 教 務 處 會 同 電 算 中 心 以 電 腦 統 一 編 配, 總 共 八 位 數 碼, 其 中 前 二 碼 代 表 學 年, 第 三 碼 代 表 學 期 (1 代 表 上 學 期 2 代 表 下 學 期 ), 第 四 碼 代 表 是 否 為 以 高 中 以 上 學 歷 入 學 (1 代 表 高 中 以 上 畢 業 稱 全 修 生 2 代 表 未 具 高 中 畢 業 資 格, 稱 選 修 生 ), 第 五 碼 至 第 八 碼 為 序 號 學 生 在 中 斷 選 課 後 重 新 入 學, 仍 沿 用 舊 學 號, 除 非 是 首 次 入 學 時, 並 未 完 成 註 冊 繳 費 手 續, 該 學 號 ( 含 學 籍 ) 已 被 註 銷 1-9. 第 一 次 選 修 高 空 大 課 程 要 注 意 些 什 麼? 有 何 諮 詢 服 務? 答 : 首 先 應 先 確 實 認 清 自 己 到 高 空 大 來 的 目 的 是 什 麼, 是 為 充 實 並 提 昇 自 我? 為 工 作 需 要? 為 打 發 退 休 後 的 時 間 或 是 調 劑 居 家 無 聊 的 生 活? 不 同 的 需 求 有 不 同 的 目 標, 依 不 同 的 目 標 選 課 請 先 詳 閱 招 生 簡 章 與 選 課 須 知 裡 的 說 明 與 注 意 事 項, 尤 其 在 本 校 網 站 內 的 各 科 授 課 大 綱 5 介 紹 ( 請 從 網 站 校 務 系 統 進 入 ), 應 通 盤 了 解 詳 細 研 究 之 後, 由 基 礎 入 門 課 程 進 階 課 程 建 議 繼 續 選 修 之 課 程, 循 序 漸 進 的 選 課, 並 依 自 己 所 能 安 排 出 來 的 時 間 選 課, 這 樣 定 可 快 快 樂 樂 的 讀 書, 輕 輕 鬆 鬆 的 畢 業 同 學 有 任 何 疑 問 可 逕 洽 本 校 註 冊 組, 電 話 :07-8034211 或 07-8012008 轉 1107-1111; 或 本 校 課 務 組, 電 話 :07-8012008 轉 1112-1116 或 07-8066748

1-10. 10. 就 讀 高 空 大 如 何 選 定 學 系? 如 何 區 分 年 級 班 別? 答 : 本 校 並 非 如 一 般 大 學 入 學 時 即 擇 定 學 系 及 被 編 定 年 級 班 別, 本 校 規 定 學 生 入 學 後 需 須 修 滿 20 學 分 後 才 可 以 認 選 主 修 學 系 本 校 的 學 生 由 於 不 受 畢 業 年 限 及 選 課 科 目 總 數 的 限 制, 因 此 沒 有 固 定 的 班 級 區 分, 只 有 於 面 授 教 學 及 考 試 時 給 予 編 班, 以 方 便 同 學 參 加 面 授 及 考 試 本 校 每 年 辦 理 兩 次 選 系 暨 學 分 抵 免 作 業, 約 在 每 年 3 月 及 10 月 間 於 註 冊 組 受 理, 請 依 本 校 每 學 期 公 告 之 行 事 曆 時 程 辦 理 1-11. 11. 高 空 大 設 有 那 些 學 系? 如 何 取 得 開 設 課 程 表? 可 以 跨 系 選 課 嗎? 學 生 如 何 選 定 主 修 學 系? 有 沒 有 輔 系? 答 : 本 校 之 設 立 是 以 促 進 成 人 教 育 終 身 學 習 為 宗 旨, 有 別 於 一 般 大 學 現 開 設 有 法 政 學 系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工 商 管 理 學 系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文 化 藝 術 學 系 科 技 管 理 學 系 等 六 大 學 系 各 學 系 所 開 設 之 課 程 均 經 開 會 研 商 後 排 定, 刊 於 招 生 簡 章 內 供 學 生 參 考 選 讀 之 用 ; 或 可 從 本 校 網 站 上 得 知 開 設 課 程 同 學 可 以 跨 系 選 課, 因 為 依 規 定 畢 業 學 分 須 達 128( 含 )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通 識 課 程 學 分 為 20 學 分, 主 修 學 系 專 業 課 程 必 修 26 學 分, 選 修 52 學 分 合 計 為 78 學 分, 其 他 的 自 由 選 修 學 分 30 學 分 至 於 如 何 選 定 主 修 學 系, 全 看 個 人 所 需, 有 人 為 工 作 需 要 選 系, 有 人 為 興 趣 選 系, 全 依 需 求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的 選 擇, 學 校 不 硬 性 規 定 誰 該 修 什 麼 學 系 本 校 課 程 設 計 是 機 動 而 活 潑 的, 同 學 可 任 意 選 課 本 校 現 階 段 並 沒 有 輔 系 1-12. 12. 什 麼 是 必 修 科 目? 什 麼 是 選 修 科 目? 必 修 科 目 有 無 限 期 完 成 選 課 的 規 定? 答 : 所 謂 必 修 科 目 有 二 種 : 一 是 校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 即 通 識 必 修 科 目 ); 二 是 系 必 修 科 目 一 校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是 高 雄 發 展 與 觀 光 導 覽 和 資 訊 概 論 二 系 必 修 科 目 是 各 畢 業 學 系 所 規 定 一 定 要 修 習 的 特 定 課 程 選 修 科 目 則 表 示 可 依 個 人 之 興 趣 而 選 擇 性 修 讀 之 科 目 必 修 科 目 只 要 在 畢 業 前 修 畢 即 可 依 規 定 畢 業 學 分 須 達 128( 含 )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通 識 課 程 學 分 為 20 學 分, 主 修 學 系 專 業 課 程 必 修 26 學 分, 選 修 52 學 分 合 計 為 78 學 分, 其 他 的 自 由 選 修 學 分 30 學 分 1-13. 13. 什 麼 是 暑 期 課 程? 與 一 般 學 期 的 課 程 有 何 不 同? 答 : 本 校 為 有 效 運 用 各 項 教 學 資 源, 並 協 助 同 學 加 速 修 得 期 望 學 分, 特 開 設 暑 期 課 程 暑 期 課 程 為 期 僅 9 週, 全 部 為 到 校 面 授 課 程 唯 最 高 以 不 得 超 過 10 學 分 並 且 不 得 申 請 減 免 學 分 費 暨 雜 費 6 答 : 教 育 部 認 可 :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的 學 生 只 需 憑 學 生 證 及 當 學 期 所 註 記 的 註 冊 章 就 可 做 為 在 1-14. 14. 如 何 申 請 在 學 證 明?

學 證 明 之 用, 無 需 另 外 再 申 請 在 學 證 明 不 過 同 學 仍 可 以 付 費 方 式 至 註 冊 組 申 請 中 文 歷 年 成 績 單 學 期 成 績 通 知 單 學 期 學 分 證 明 單 等 證 明 文 件 2-1. 高 空 大 學 生 有 沒 有 修 業 年 限? 答 : 在 本 校 採 彈 性 學 制, 學 生 沒 有 年 級 之 區 分, 也 沒 有 升 留 級, 凡 以 高 中 ( 含 ) 以 上 學 歷 入 學 者 均 為 全 修 生, 全 修 生 只 要 修 畢 主 修 學 系 專 業 科 目 78 個 學 分 通 識 科 目 20 個 學 分 自 由 選 修 科 目 30 個 學 分, 總 共 修 滿 128( 含 ) 學 分 以 上, 即 可 申 請 畢 業 ; 但 未 具 高 中 畢 業 資 格 者 則 須 多 修 40 個 學 分 ( 通 識 專 業 或 自 由 學 分 均 可 ) 才 可 以 畢 業, 即 未 具 高 中 畢 業 資 格 者 須 修 滿 168 個 學 分 才 可 以 申 請 畢 業 因 此, 在 本 校 修 課 並 沒 有 修 業 的 年 限, 修 業 期 間, 時 間 充 裕, 就 多 修 些 課, 如 果 工 作 較 忙, 便 減 少 修 課, 甚 至 可 以 暫 停 選 課, 整 個 學 習 過 程, 完 全 由 您 自 行 規 劃, 自 己 決 定 何 時 畢 業 2-2. 2. 進 入 高 空 大 修 滿 部 分 學 分 之 後, 是 否 可 先 發 給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答 : 雖 然 同 學 已 修 滿 比 照 專 科 的 全 數 學 分, 但 由 於 專 科 和 大 學 設 置 法 源 不 同, 因 此 本 校 目 前 無 法 先 行 發 給 同 學 專 科 之 證 明 文 憑, 僅 能 以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2-3. 高 空 大 學 生 可 以 參 加 一 般 大 學 的 轉 學 考 試 嗎? 要 具 備 那 些 條 件? 答 : 可 以 插 考 一 般 大 學, 但 仍 須 依 欲 轉 往 之 學 校 的 規 定 辦 理 2-4. 已 在 高 空 大 畢 業, 是 否 可 再 取 得 另 一 學 位 另 一 紙 畢 業 證 書? 答 : 高 空 大 學 生 修 滿 128 個 學 分 以 上, 經 審 核 修 滿 應 修 的 科 目 學 分 數, 符 合 畢 業 規 定 者, 由 本 校 發 給 畢 業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 如 果 先 以 一 主 修 學 系 畢 業 再 修 另 一 學 系 者, 則 先 發 給 畢 業 學 位 證 書 乙 紙, 且 可 以 此 畢 業 學 位 証 書 ( 即 以 此 學 位 之 中 文 歷 年 成 績 單 ) 申 請 抵 免 最 多 60 個 學 分, 待 再 修 滿 另 一 學 系 專 業 學 分 數 時, 再 授 予 該 學 系 學 位, 另 發 給 畢 業 學 位 證 書 乙 紙 2-5. 高 空 大 畢 業 後 能 否 繼 續 選 課? 能 不 能 選 擇 雙 主 修 或 多 主 修? 答 : 本 校 是 終 身 學 習 的 大 學, 所 以 同 學 們 畢 業 了 還 是 可 以 繼 續 在 高 空 大 選 讀 自 己 有 興 趣 的 課 程, 只 要 在 畢 業 申 請 離 校 時 註 明 要 繼 續 選 課, 就 可 繼 續 悠 遊 在 高 空 大 淵 博 的 學 術 殿 堂 裏 本 校 可 申 請 雙 主 修, 但 無 多 主 修 制 度 2-6. 高 空 大 有 無 設 立 研 究 所 的 打 算? 答 : 本 校 早 有 設 立 研 究 所 之 規 畫, 但 礙 於 現 階 段 教 育 部 之 政 策 尚 未 鬆 綁, 全 國 各 空 中 大 學 仍 無 法 設 立 研 究 所 7 高 空 大 畢 業 生 可 以 報 考 一 般 大 學 的 研 究 所 嗎 2-7. 高 空 大 畢 業 生 可 以 報 考 一 般 大 學 的 研 究 所 嗎? 答 : 可 以, 歷 年 來 本 校 輔 導 考 取 國 內 外 公 私 研 究 所 之 畢 業 生 平 均 每 年 達 30 人 次 以 上, 且 本 校 輔 導 處 還 提 供 考 取 國 內 外 研 究 所 ( 含 在 職 專 班 ) 獎 勵 金 以 茲 鼓 勵 須 注 意 的 是, 由 於 各 大

學 研 究 所 的 入 學 資 格 及 報 考 條 件 並 不 一 致, 因 此 仍 須 事 先 了 解 您 所 欲 報 考 研 究 所 的 規 定, 可 在 報 考 前 先 行 電 話 查 詢 或 購 買 該 研 究 所 的 招 生 簡 章 參 閱 2-8. 高 空 大 學 生 畢 業 後 的 出 路 如 何? 可 以 報 考 社 工 師 律 師 幼 教 老 師 參 加 教 師 甄 試 嗎? 答 : 本 校 的 畢 業 證 書 效 力 同 於 一 般 大 學 的 畢 業 證 書, 可 以 報 考 研 究 所 出 國 留 學 以 及 投 考 公 職 考 試 等, 本 校 尚 有 輔 導 同 學 考 取 各 類 證 照, 以 提 升 同 學 市 場 就 業 競 爭 力 但 因 社 會 的 發 展 十 分 多 元, 不 同 的 考 試 或 就 業 市 場 均 會 另 訂 報 考 資 格 的 條 件 限 制, 本 校 學 生 能 否 參 加 各 類 考 試 或 甄 試, 須 另 洽 詢 各 該 考 試 或 甄 試 的 主 辦 單 位, 如 : 考 選 部 教 育 部 及 各 大 學 2-9. 高 空 大 畢 業 有 沒 有 學 位? 高 空 大 的 畢 業 證 書 和 一 般 大 學 的 畢 業 證 書 在 法 定 效 力 上 完 全 一 樣 嗎? 答 : 本 校 與 一 般 的 補 習 學 校 或 函 授 學 校 不 同, 本 校 是 教 育 部 核 可 設 立 的 大 學, 因 此 在 資 格 上 與 一 般 大 學 相 同, 所 不 同 的 只 是 上 課 的 方 式 所 以, 本 校 畢 業 生 當 然 有 學 位, 本 校 的 畢 業 證 書 和 一 般 大 學 的 畢 業 證 書 在 法 定 效 力 上 也 完 全 一 樣, 這 是 無 庸 置 疑 的 2-10. 高 空 大 畢 業 可 以 出 國 留 學 嗎? 高 空 大 的 學 分 證 明 和 學 位 外 國 的 大 學 承 認 嗎? 答 : 國 外 的 大 學 不 僅 承 認 本 校 的 學 分 證 明 和 學 位, 也 樂 於 招 收 本 校 的 畢 業 生 2-11. 就 讀 高 空 大, 大 約 要 幾 年 才 能 畢 業? 答 : 本 校 是 一 所 尊 重 學 生 自 訂 學 習 計 畫 的 高 等 學 府, 什 麼 時 候 入 學 什 麼 時 候 必 須 暫 停 選 課 什 麼 時 候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對 自 己 最 有 利 最 不 增 加 負 擔, 均 由 學 生 自 行 規 劃 因 此, 本 校 並 不 規 定 學 生 修 業 的 年 限, 您 大 可 自 由 自 在 自 決 自 主 地 做 個 快 樂 的 大 學 生 但 如 果 您 必 須 盡 快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那 就 得 用 功 辛 苦 一 些, 以 每 學 期 平 均 選 修 28 學 分 的 課 程 計 算 ( 現 行 規 定 學 生 最 多 可 選 修 28 學 分 ), 加 上 暑 期 課 程 上 限 的 10 個 學 分, 您 有 可 能 在 3 年 內 畢 業 ; 假 如 您 有 大 專 課 程 的 選 修 學 分 證 明 ( 即 成 績 單 正 本 ), 還 可 以 在 規 定 的 時 間 辦 理 抵 免, 尚 能 提 早 一 兩 年 的 時 間 畢 業 2-12. 一 般 大 學 的 學 生 可 以 同 時 是 高 空 大 學 生 嗎? 有 無 雙 重 學 籍 的 限 制? 答 : 如 果 您 現 在 是 一 般 大 學 的 學 生, 想 成 為 本 校 的 學 生, 本 校 是 竭 誠 歡 迎 的, 本 校 並 無 雙 重 學 籍 之 限 制 不 過, 您 原 就 讀 的 學 校 有 否 雙 重 學 籍 的 限 定, 因 為 各 校 的 規 定 不 同, 要 請 您 自 行 了 解 學 生 憑 學 生 證 可 享 有 和 一 8 般 大 學 生 一 樣 的 各 種 福 利 3-1. 高 空 大 學 生 憑 學 生 證 可 享 有 和 一 般 大 學 生 一 樣 的 各 種 福 利 優 待 嗎? 答 : 未 盡 一 致, 端 視 決 策 者 ( 政 府 機 關 及 民 營 企 業 ) 的 優 惠 方 案 如 何 規 定 舉 例 言 之 : 本 校 學 生 和 一 般 大 學 生 都 可 憑 學 生 證 享 受 較 低 價 格 的 電 影 購 票 公 民 營 遊 樂 場 入 門 票 特 定 時 段 的 國 內 班 機 若 干 折 扣 的 學 生 飛 機 票 價 等 等

3-2. 高 空 大 學 生 可 以 辦 理 兵 役 緩 召 嗎? 答 : 不 可 以 就 法 而 言, 空 中 大 學 設 置 條 例 第 五 條 規 定 : 空 中 大 學 學 生, 分 為 全 修 生 及 選 修 生, 均 不 得 申 請 兵 役 緩 徵 或 延 後 召 集 就 理 而 論 : 高 空 大 的 學 制 是 學 分 制, 並 非 一 般 大 學 的 學 年 學 分 制, 換 言 之, 本 校 學 生 是 沒 有 修 業 年 限 的, 而 且 縱 使 修 得 畢 業 學 分, 要 不 要 畢 業 還 可 以 由 學 生 自 己 決 定 如 果 可 以 在 學 高 空 大 為 理 由 而 辦 理 兵 役 緩 召, 那 麼 高 空 大 學 生 豈 不 長 期 學 習 長 期 緩 召 免 服 兵 役 而 有 違 兵 役 公 平! 3-3 高 空 大 學 生 有 無 減 免 學 費 的 優 惠 措 施? 具 備 那 些 條 件 可 以 辦 理 減 免 學 費? 何 時 辦 理? 如 何 辦 理? 答 : 有 凡 年 滿 65 歲 之 長 青 學 生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本 人 或 其 子 女 之 學 生 高 雄 市 傑 出 市 民 等 多 類 學 生, 皆 可 申 辦 減 免 就 學 費 用 受 理 申 請 時 間 約 在 每 學 期 註 冊 選 課 之 前, 約 在 每 年 6 月 及 12 月 間, 檢 齊 證 件 後 向 註 冊 組 申 請 辦 理 減 免, 詳 情 請 連 結 進 入 本 校 網 站 - 行 政 單 位 - 註 冊 組 - 減 免 學 分 費 雜 費 及 優 待 實 習 費 作 業 要 點 說 明 高 空 大 常 用 電 話 一 覽 表 行 政 單 位 學 術 單 位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總 機 :07-8012008 傳 真 :8066720 校 長 室 分 機 轉 1203 工 商 系 辦 公 室 分 機 轉 1425 事 務 組 分 機 轉 1123-1126 大 傳 系 辦 公 室 分 機 轉 1423 出 納 組 分 機 轉 1128-1130 文 藝 系 辦 公 室 分 機 轉 1404 文 書 組 分 機 轉 1102-1106 外 文 系 辦 公 室 分 機 轉 1401 註 冊 組 分 機 轉 1107-1111 法 政 系 辦 公 室 分 機 轉 1422 課 務 組 分 機 轉 1112-1116 科 管 系 辦 公 室 分 機 轉 1406 輔 導 處 分 機 轉 1117-1120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分 機 轉 1418 媒 體 處 分 機 轉 1316-1319 學 習 指 導 中 心 分 機 轉 1415 電 算 中 心 分 機 轉 1501-1507 圖 書 館 分 機 轉 3202 研 究 處 分 機 轉 1417 招 生 專 線 :8034211 或 8012008 9 8012008 轉 1107~1111 1107~1111

課 務 組 提 供 問 答 集 面 授 1. 我 是 高 空 大 學 生, 要 找 老 師 請 問 問 題, 要 怎 麼 找? 2. 我 不 是 高 空 大 學 生, 想 瞭 解 高 空 大 老 師 的 相 關 資 訊 3. 我 是 公 務 員 想 瞭 解 高 空 大 的 課 程 如 何 獲 得 訊 息? 學 習 時 數 如 何 申 請 登 錄? 4. 新 生 選 課 要 注 意 那 些 事 項? 學 分 的 配 置 方 式 如 何? 5. 什 麼 是 大 面 授 和 小 面 授? 6. 暑 修 課 程 是 否 全 部 為 小 面 授, 而 沒 有 大 面 授? 7. 面 授 日 或 考 試 日 不 能 來, 是 否 需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1. 我 是 高 空 大 學 生, 要 找 老 師 請 問 問 題, 要 怎 麼 找? 答 : 同 學 可 以 利 用 以 下 幾 種 方 式 向 老 師 諮 詢 課 業 問 題 : 1 找 專 任 老 師, 請 撥 (07)801-2008 法 政 系 轉 1422, 工 商 系 轉 1425, 文 藝 系 轉 1404, 大 傳 系 轉 1423, 外 文 系 轉 1401, 科 管 系 轉 1406, 或 請 上 本 校 網 站 www.ouk.edu.tw 聯 結 各 學 系 提 供 之 教 師 網 址 2 兼 任 老 師 請 上 本 校 網 站 各 學 系 聯 結 教 師 網 址 3 利 用 面 授 時 間, 記 下 老 師 們 的 聯 絡 方 式 4 最 重 要, 要 留 下 班 代 聯 絡 電 話 2. 我 不 是 高 空 大 學 生, 想 瞭 解 高 空 大 老 師 的 相 關 資 訊 答 : 請 上 本 校 網 站 各 學 系 可 點 選 老 師 資 料 參 考 3. 我 是 公 務 員 想 瞭 解 高 空 大 的 課 程 如 何 獲 得 訊 息? 學 習 時 數 如 何 申 請 登 錄? 答 : 建 議 以 下 幾 種 方 法 可 以 獲 得 : 1 本 校 每 學 年 分 第 一 第 二 學 期 開 課, 第 一 學 期 於 9 月 開 課, 第 二 學 期 於 2 月 開 課, 暑 期 課 程 為 7 至 9 月 到 校 面 授 課 程 每 學 期 均 印 有 招 生 簡 章 供 自 由 索 取 2 請 上 本 校 網 站 www.ouk.edu.tw, 可 以 查 詢 當 學 期 課 程, 或 各 學 系 也 有 課 程 規 畫 供 參 考 10 3 每 學 期 ( 含 暑 期 課 程 ) 於 學 生 個 人 成 績 單 寄 發 後, 公 務 員 學 生 可 以 主 動 向 註 冊 組 申 請 公 務 員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登 錄, 本 校 網 站 上 有 申 請 表 格, 填 妥 後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回 註 冊 組 承 辦 人 員 即 可 以 電 子 郵 件 申 請 者, 承 辦 人 於 上 傳 後 將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覆 申 請 者, 並 請 申 請 者 於 上 傳 日 之 數 日 後 自 行 上 網 查 核 登 錄 資 料, 查 核 網 址 為 http://lifelonglearn.cpa.gov.tw/main.php

人 事 行 政 局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入 口 網 站 以 紙 本 送 達 註 冊 組 者, 承 辦 人 不 再 另 行 回 覆, 請 申 請 者 自 行 利 用 時 間 上 網 查 核 4. 新 生 選 課 要 注 意 那 些 事 項? 學 分 的 配 置 方 式 如 何? 答 : 本 校 全 修 生 入 學 後 需 修 滿 20 學 分 後 才 能 選 系, 因 此, 如 果 想 進 入 某 系 修 讀, 選 課 時 就 必 須 朝 該 系 課 程 方 向 思 考 ; 本 校 採 學 分 制, 全 修 生 應 修 滿 128 學 分 以 上 始 得 申 請 畢 業, 其 中 通 識 課 程 為 20 學 分, 專 業 課 程 78 學 分 ( 含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26 學 分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52 學 分 ), 自 由 選 修 課 程 30 學 分 如 為 選 修 生 入 學 後 需 修 滿 40 學 分 才 能 選 系, 而 畢 業 總 分 數 需 修 滿 168 學 分, 其 比 全 修 生 多 出 之 40 學 分 可 任 由 學 生 自 由 選 修 選 課 時 請 同 學 注 意 每 一 門 科 的 科 目 代 碼, 說 明 如 表 列 : 開 課 學 系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法 政 學 系 法 律 組 法 政 學 系 政 治 組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文 化 藝 術 學 系 科 技 管 理 學 系 工 商 管 理 學 系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英 文 組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日 文 組 科 目 代 碼 GE LL LP MA CU TM CO FE FJ 備 註 : 以 法 政 系 課 程 為 例 :LL 代 碼 是 法 政 學 系 法 律 組 的 專 業 課 程,LP 代 碼 是 法 政 學 系 政 治 組 的 專 業 課 程, 法 政 學 系 法 律 組 (LL) 的 選 系 生 若 選 讀 法 政 學 系 政 治 組 (LP) 的 課 程 時, 應 特 別 注 意 是 否 為 法 律 組 承 認 的 專 業 科 目, 否 則 於 畢 業 配 分 時 即 列 為 自 由 選 修 科 目 詳 情 請 參 考 本 校 網 站 行 政 單 位 - 註 冊 組 - 畢 業 申 請 配 分 或 抵 免 學 分 各 系 課 程 一 覽 表 ( 學 系 與 課 程 簡 介 ) 5. 什 麼 是 大 面 授 和 小 面 授? 答 : 所 謂 大 面 授 係 指 平 時 利 用 電 腦 網 路 或 輔 助 收 看 電 視 收 聽 廣 播 教 學 節 目, 約 一 個 月 回 校 面 授 一 次, 且 由 學 校 統 一 辦 理 期 中 ( 末 ) 考 試 ; 而 小 面 授 全 為 到 校 面 授 課 程,2 學 分 小 面 授 課 程 每 學 期 到 校 上 課 9 次,3 學 分 小 面 授 課 程 每 學 期 到 校 上 課 12 次, 小 面 授 課 程 沒 有 媒 體 教 學 節 目 之 輔 助, 考 試 則 由 老 師 於 課 堂 中 實 施 11 面 授 時, 請 務 必 要 記 得 簽 到 ; 上 課 點 名 表 上 若 找 不 到 名 字, 可 於 上 班 時 間 攜 帶 繳 費 收 據 或 傳 真 收 據 至 課 務 組 查 詢, 課 務 組 傳 真 號 碼 為 07-8066748 提 醒 您 注 意 的 是,98-2 學 期 大 面 授 到 校 時 間 為 週 六 :3/27 4/24 5/22 6/12; 週 日 為 :3/28

4/25 5/23 6/13 98-2 學 期 小 面 授 到 校 面 授 時 間 請 依 個 人 選 讀 之 科 目, 參 考 招 生 簡 章 內 排 定 之 小 面 授 上 課 日 程 表 6. 暑 修 課 程 是 否 全 部 為 小 面 授, 而 沒 有 大 面 授? 答 : 因 暑 期 課 程 只 有 9 週, 且 每 週 需 上 二 個 星 期 的 課 程, 時 間 緊 迫, 故 僅 實 施 全 部 面 授 課 程 7. 面 授 日 或 考 試 日 不 能 來, 是 否 需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答 : 本 校 僅 受 理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之 請 假, 面 授 上 課 日 不 用 申 請 請 假 ; 若 無 法 親 自 申 請 考 試 補 考, 考 試 前 2 週 可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或 傳 真 考 試 請 假 表 至 課 務 組, 請 事 病 假 需 附 上 證 明 文 件, 且 補 考 成 績 超 過 60 分 以 上 打 對 折 ( 補 考 原 因 為 國 家 考 試 衝 堂 者 不 折 分 ) 而 面 授 日 之 無 法 出 勤 上 課 的 日 數, 只 要 不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就 不 會 有 扣 考 情 形 ( 所 謂 扣 考 係 指 該 科 目 學 期 總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 12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學 生 學 則 教 育 (92.11.05) 部 (90.03.15) (91.08.05) (88.02.01) ( ( ) ) 920161710 90031353 91111819 88006574 核 定 教 育 部 (94.11.28) 台 社 ( 一 ) 字 第 0940164116 號 函 修 正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章 入 學 第 二 條 本 學 則 依 據 空 中 大 學 設 置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四 條 及 教 育 部 所 訂 有 關 規 定 訂 定 凡 年 滿 二 十 歲, 曾 在 高 級 中 學 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國 民 經 參 加 本 校 招 生 錄 取 者, 註 冊 入 學 為 本 校 之 全 修 生 凡 年 滿 十 八 歲 之 國 民 未 具 前 項 資 格 者, 得 為 選 修 生 ; 選 修 生 須 在 本 校 修 滿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成 績 及 格, 得 認 定 為 全 修 生 第 三 條 全 修 生 經 修 滿 二 十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者, 得 選 定 主 修 學 系 全 修 生 申 請 轉 系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三 章 註 冊 選 課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學 生 ( 含 全 修 生 和 選 修 生 ) 應 依 註 冊 選 課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於 註 冊 期 間 內 辦 理 註 冊 選 課 繳 費 學 生 註 冊 選 課 繳 費 不 合 規 定, 或 未 如 期 完 成 註 冊 選 課 繳 費 手 續 者, 視 同 未 辦 理 註 冊, 其 該 次 所 選 科 目 學 分 不 予 承 認 學 生 不 得 選 修 面 授 時 間 衝 突 之 科 目, 有 則 註 銷 所 有 衝 堂 之 科 目 重 複 修 習 同 一 科 目, 其 學 分 採 計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以 最 先 修 得 之 成 績 為 準 學 生 自 入 學 後 之 次 學 期 起, 如 不 辦 理 註 冊 選 課 者, 本 校 一 律 不 寄 發 任 何 選 課 資 料, 其 後 如 欲 繼 續 選 課, 應 於 註 冊 期 間 親 至 本 校 辦 理 全 修 生 經 認 選 定 學 系 後, 若 未 能 續 讀 者 須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欲 再 繼 續 選 課 者 得 辦 理 復 學 手 續 第 七 條 本 校 每 學 年 分 第 一 第 二 兩 學 期 學 生 每 學 期 選 課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八 個 學 分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另 開 設 暑 期 課 程, 採 自 由 選 修 方 式 每 一 暑 期 選 課 不 得 多 於 十 個 學 分, 並 須 依 暑 期 課 程 選 課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辦 理 選 課 及 繳 費 暑 期 課 程 選 課 注 意 事 項 由 高 雄 市 政 府 函 轉 教 育 部 備 查 13 第 八 條 學 生 辦 理 加 退 選, 須 在 規 定 期 間 內 申 請 辦 理, 逾 期 不 受 理 未 完 成 加 退 選 手 續 者, 不 承 認 其 成 績 第 四 章 學 籍

第 九 條 第 十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二 條 第 五 章 學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四 條 第 十 五 條 第 十 六 條 全 修 生 於 修 滿 二 十 學 分 認 選 定 學 系 並 檢 送 相 關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經 審 核 完 成 後, 由 本 校 於 學 期 開 始 後 二 個 月 內, 繕 造 學 籍 名 冊 報 請 高 雄 市 政 府 核 備 全 修 生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校 即 註 銷 其 全 修 生 資 格,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或 證 明 書, 其 在 本 校 已 修 習 之 各 項 成 績 全 部 註 銷, 不 予 採 認, 並 勒 令 撤 銷 或 註 銷 其 學 分 證 明 書 如 於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勒 令 撤 銷 或 註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取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1. 入 學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之 一 者 2. 違 犯 校 規 情 節 重 大 者 學 生 申 請 更 改 姓 名 籍 貫 或 出 生 年 月 日 者, 應 檢 附 戶 政 機 關 發 給 之 有 效 證 件 ( 載 明 更 正 資 料 ) 辦 理 學 生 因 故 需 轉 區 就 讀 時, 應 填 妥 轉 區 申 請 表 於 規 定 日 期 內 向 所 屬 學 習 指 導 中 心 申 請, 未 於 規 定 日 期 內 辦 理 者, 不 予 受 理 分 本 校 採 學 分 制, 全 修 生 應 修 畢 全 部 必 修 科 目, 並 修 滿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始 得 畢 業 全 修 生 可 就 各 學 系 開 設 之 科 目 自 由 選 讀 全 修 生 至 少 應 修 畢 一 學 系 所 開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二 十 六 學 分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五 十 二 學 分 以 上 申 請 雙 主 修 者, 應 修 畢 二 學 系 開 設 之 科 目 各 七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本 校 各 學 系 學 分 之 計 算, 以 授 課 滿 十 八 小 時 為 一 學 分 ; 實 習 或 實 驗 學 分 之 計 算 另 訂 本 校 校 定 必 修 科 目 各 學 系 專 業 ( 門 ) 必 修 科 目 與 選 修 科 目, 由 本 校 組 成 課 程 暨 教 學 策 劃 委 員 會 研 議 審 訂,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高 雄 市 政 府 核 定 後 實 施,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凡 曾 在 依 法 設 立 之 國 內 外 公 私 立 大 學 院 專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可 標 準 之 國 內 外 大 專 校 院 畢 ( 肄 ) 業 ( 五 專 限 四 五 年 級 ) 或 修 讀 學 分 者, 經 錄 取 為 本 校 全 修 生 者, 其 在 原 來 學 校 所 修 習 之 科 目 學 分 均 得 依 本 校 學 分 抵 免 及 減 修 辦 法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辦 理 抵 免 或 減 修 各 學 系 學 分 抵 免 依 各 學 系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辦 理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全 修 生, 依 學 分 抵 免 及 減 修 辦 法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及 減 修 後, 至 少 應 修 畢 該 學 系 所 開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二 十 六 學 分 及 其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三 十 六 學 分, 其 修 習 總 學 分 ( 含 抵 免 及 減 修 學 分 ) 達 一 二 八 學 分 者 始 可 取 得 該 學 系 ( 組 14 ) 學 士 學 位 第 十 七 條 全 修 生 在 未 選 定 主 修 學 系 期 間 所 修 得 之 科 目 學 分, 一 律 採 計 為 畢 業 學 分 第 六 章 教 學

第 十 八 條 第 十 九 條 第 七 章 學 業 考 查 及 成 績 本 校 教 學 採 用 廣 播 電 視 面 授 電 腦 網 路 書 面 輔 導 及 其 他 適 當 方 式 施 教 廣 播 及 電 視 教 學 節 目 由 本 校 製 作, 依 排 定 時 間 播 授 面 授 教 學 由 學 習 指 導 中 心 排 定 時 間 表 實 施, 學 生 應 按 期 前 往 學 習 指 導 中 心 接 受 面 授 面 授 教 學 依 本 校 學 生 面 授 教 學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辦 理 書 面 教 學 由 本 校 出 版 教 科 書 定 期 刊 物 或 其 他 教 材 等, 由 學 生 自 行 購 置 閱 讀 學 生 應 選 定 學 習 指 導 中 心 參 加 面 授 考 試 及 洽 辦 學 校 事 務 學 生 申 請 各 項 證 明 書 表 應 逕 向 所 屬 之 學 習 指 導 中 心 辦 理 第 二 十 條 本 校 學 生 學 業 考 查 分 作 業 考 試 兩 種 方 式 實 施 第 二 十 一 條 學 生 須 依 規 定 按 時 繳 交 作 業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十 三 條 考 試 分 為 期 中 考 試 期 末 考 試, 學 生 需 依 規 定 參 加 考 試 考 試 規 則 另 定 各 科 目 學 科 成 績 中, 作 業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三 十 ; 期 中 考 試 占 百 分 之 三 十 ; 期 末 考 試 占 百 分 之 四 十 但 期 中 考 試 得 以 臨 時 測 驗 或 報 告 方 式 取 代 未 實 施 期 中 考 查 之 科 目, 其 期 末 考 試 占 百 分 之 七 十 學 期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概 以 整 數 表 示 ( 以 四 捨 五 入 法 化 成 整 數 )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不 給 學 分, 並 不 得 補 考 學 生 各 項 成 績 經 教 師 送 交 本 校 後, 除 計 算 或 登 載 錯 誤 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校 學 生 之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及 畢 業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如 左 : 一 以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乘 該 科 目 所 得 之 成 績 分 數 為 積 分 二 所 修 各 科 目 學 分 之 總 和 為 學 分 總 數 三 各 科 目 積 分 之 總 和 為 積 分 總 數 四 以 學 分 總 數 除 積 分 總 數 為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五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包 括 不 及 格 科 目 在 內 六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除 積 分 總 數 為 畢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申 請 抵 免 通 過 之 科 目 學 分, 不 另 發 給 學 分 證 明 書 第 二 十 五 條 學 生 因 病 或 重 大 事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者, 得 依 規 定 請 假 並 申 請 補 考 學 生 在 學 期 中 缺 課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得 扣 考, 該 學 生 扣 考 科 目 考 試 成 績 概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八 章 畢 第 二 十 七 條 15 全 修 生 應 修 畢 全 部 必 修 科 目, 並 修 滿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成 學 生 在 校 各 項 成 績, 永 久 保 存 教 師 打 列 之 成 績 冊 及 試 卷 從 該 學 期 起 保 留 二 年, 逾 期 銷 毀 業

績 及 格, 並 符 合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者, 得 於 畢 業 當 學 期 提 出 畢 業 申 請 ( 畢 業 相 關 規 定 另 定 ), 經 本 校 審 核 後 始 得 畢 業,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並 依 學 位 授 予 法 之 規 定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第 二 十 八 條 本 校 應 於 畢 業 學 生 畢 業 後 三 個 月 造 具 名 冊, 連 同 歷 年 成 績 表, 報 請 高 雄 市 政 府 核 備 第 九 章 附 第 二 十 九 條 則 為 保 障 學 生 相 關 權 益, 本 校 設 置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若 干 人, 由 校 長 遴 聘 教 師 法 律 教 育 心 理 學 者 及 學 校 教 師 會 代 表 等 擔 任, 其 中 學 習 指 導 中 心 主 任 教 務 長 輔 導 處 長 為 當 然 委 員, 其 餘 由 教 師 代 表 組 成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三 十 條 本 學 則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有 關 教 育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十 一 條 本 學 則 經 本 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高 雄 市 政 府 轉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6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受 理 學 分 抵 免 減 修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圖 受 預 定 作 業 期 間 一 個 月 表 ( 一 理 式 申 三 請 份 填 ) 繳 1. 2. 欲 最 驗 抵 高 證 免 學 件 : 科 歷 目 資 後 系 公 料 送 主 室 彙 各 任 整 系 辦 由 系 審 限 系 內 核 為, 主 審 兩 討 任 核 週 論 召 會 期 開 之 學 分 成 績 證 議 明 依 若 抵 學 免 生 科 申 目 請 公 本 課 校 程 未 者, 開 由 為 設 各 者 註 行 事 曆 回 告 : 申 請 學 定 系 之 評 量 認 存 請 冊 學 聯 逕 組 生 洽 領 自 各 任 資 還 系 需 料 給 系 將 轉 註 主 組 其 經 退 之 抵 免 完 冊 分 組 科 數 鍵 目 由 入 註 各 申 學 冊 請 績 者 表 歷 年 成 受 理 處 室 : 註 冊 組 資 料 彙 整 處 室 : 註 冊 組 審 核 認 定 : 各 系 系 主 任 注 意 事 項 : 一 依 據 本 校 行 事 曆 排 定 時 間 ( 上 班 時 間 :08:00~12:00,13:00~17:00) 受 理 申 請 二 學 分 抵 免 原 則 依 本 校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 已 刊 登 在 本 校 網 站 校 刊 及 學 生 手 冊 上 ), 並 參 酌 本 校 學 系 與 課 程 簡 介 三 申 請 時 必 須 檢 據 最 高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及 欲 抵 免 之 學 分 成 績 證 明 書 ( 正 影 本 各 乙 份 ) 四 學 分 抵 免 經 學 系 及 審 核 委 員 認 可 後, 退 還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申 請 表 一 聯 五 須 先 完 成 選 系 始 得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17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學 分 抵 免 及 減 修 辦 法 (88.6.23) 本 校 第 00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88.9.9) 本 校 第 00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2.9.9) 本 校 第 92 學 年 度 00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93.4.15) 本 校 第 92 學 年 度 003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94.6.29) 本 校 第 93 學 年 度 00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95.1.12 ) 本 校 第 94 學 年 度 00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97.9.10) 本 校 第 97 學 年 度 00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97.9.23)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第 0970187192 號 書 函 同 意 備 查 (98.1.14)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第 0980004307 號 書 函 同 意 備 查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學 分 抵 免 及 減 修 辦 法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辦 理 各 學 系 之 學 分 抵 免 減 修 事 宜, 依 據 空 中 大 學 設 置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7 條 及 本 校 學 生 學 則 第 16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全 修 生 凡 曾 在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畢 ( 肄 ) 業 或 修 讀 學 分 或 修 習 經 教 育 部 非 正 規 教 育 學 習 成 就 認 證 辦 法 認 可 之 學 分 課 程 者, 得 以 原 修 讀 學 校 及 格 之 學 分 ( 不 含 抵 免 ) 申 請 抵 免 但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以 四 五 年 級 之 課 程 為 限 第 三 條 本 校 全 修 生 於 修 完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即 可 選 定 主 修 學 系, 選 系 後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依 下 列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減 修 之 申 請 : 一 選 系 當 學 期 得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減 修 申 請 乙 次 二 畢 業 當 學 期 得 再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減 修 申 請 乙 次 轉 系 生 原 已 核 准 抵 免 減 修 學 分 者, 需 重 新 辦 理 申 請 申 請 時 應 檢 附 原 修 讀 學 校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 正 本 ) 及 畢 業 證 書 ( 影 本 ) 或 肄 業 證 明 ( 影 本 ) 第 四 條 本 校 全 修 生 所 修 讀 科 目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者, 得 予 抵 免 學 分 : 一 科 目 名 稱 與 內 容 相 同 者

二 科 目 名 稱 不 完 全 相 同 而 主 要 內 容 經 各 學 系 確 認 相 同 者 必 要 時 得 由 各 學 系 辦 理 評 量 認 定 之 三 通 識 課 程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審 核 認 定 之 若 抵 免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擇 一 計 算 第 五 條 凡 合 於 前 條 規 定 之 科 目 而 其 學 分 數 不 同 者, 不 得 以 少 學 分 科 目 抵 多 學 分 科 目 ; 以 多 學 分 科 目 抵 少 學 分 科 目 者, 以 少 學 分 數 登 記 第 六 條 全 修 生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 一 二 專 ( 或 相 當 於 二 專 ) 五 專 畢 ( 肄 ) 業 者, 抵 免 最 高 得 核 予 40 學 分 二 三 專 及 大 學 以 上 畢 ( 肄 ) 業 者, 抵 免 最 高 得 核 予 60 學 分 三 未 具 有 大 專 院 校 正 式 學 籍 ( 含 空 中 大 學 及 附 設 空 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選 修 生 大 專 院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修 習 經 教 育 部 非 正 規 教 育 學 習 成 就 認 證 辦 法 認 可 之 課 程 學 分 ) 者, 抵 免 最 高 得 核 予 40 學 分 如 具 兩 校 以 上 身 份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得 以 已 修 讀 科 目 申 請 抵 免, 但 以 最 高 學 歷 可 抵 免 之 學 分 數 為 上 限 第 七 條 具 有 大 專 院 校 正 式 學 籍 之 全 修 生 得 辦 理 學 分 減 修, 肄 業 者 以 其 原 來 學 校 所 完 成 等 同 於 大 學 之 學 年 數, 每 學 年 核 予 減 修 五 學 分 ; 二 專 及 五 專 畢 業 者 最 高 得 減 修 四 十 學 分 三 專 及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者 最 高 得 減 修 四 十 五 學 分 但 減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採 計 為 畢 業 學 系 之 專 業 課 程 暨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必 修 課 程 若 有 兩 種 以 上 學 位 者, 以 最 高 學 位 申 請 辦 理 減 修 第 八 條 全 修 生 於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後, 如 未 達 第 六 條 之 最 高 得 核 予 學 分 數 者, 得 申 請 學 分 減 修, 抵 免 及 減 修 的 總 學 分 數 : 一 二 專 ( 或 相 當 於 二 專 ) 五 專 畢 ( 肄 ) 業 者, 其 合 計 最 高 得 核 予 40 學 分 二 三 專 及 大 學 以 上 畢 ( 肄 ) 業 者, 其 合 計 最 高 得 核 予 60 學 分

除 前 項 二 款 外, 本 校 全 修 生 在 本 校 修 讀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獲 有 學 分 者, 得 以 所 修 讀 科 目 提 出 申 請 逐 科 抵 免, 最 高 得 另 核 予 30 學 分 第 九 條 曾 經 在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專 院 校 畢 ( 肄 ) 業, 所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須 附 中 文 譯 本 並 依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校 為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及 減 修 事 宜, 得 組 成 學 分 抵 免 及 減 修 審 核 委 員 會 第 十 一 條 申 請 抵 免 減 修 通 過 之 科 目 學 分, 本 校 僅 列 入 計 算 其 畢 業 學 分, 不 另 發 給 學 分 證 明 書 第 十 二 條 全 修 生 於 提 出 選 系 或 轉 系 申 請 之 當 學 期 不 得 提 出 畢 業 申 請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學 生 申 請 中 英 文 證 件 要 點 經 本 校 94.05.04 89.04.26 第 九 八 五 八 一 五 一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一 申 請 方 式 : 本 人 親 自 申 請 或 委 託 他 人 ( 請 攜 帶 學 生 證 ) 代 辦 二 本 要 點 申 請 證 件 名 稱 程 序 如 下 表 : 項 目 壹 中 文 部 份 ( 一 ) 學 期 成 績 暨 學 分 證 明 書 ( 二 ) 歷 年 成 績 表 ( 三 ) 在 學 證 明 書 受 理 單 位 註 冊 組 註 冊 組 註 冊 組 核 發 單 位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收 繳 表 件 手 續 費 發 給 方 式 1. 申 請 表 至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或 網 站 下 載 ( 亦 可 從 學 生 手 冊 每 份 20 元 註 冊 組 發 給 自 行 影 印 ) 2. 需 寄 回 者 請 自 備 回 郵 信 封 同 上 每 份 20 元 註 冊 組 發 給 辦 理 時 間 1. 可 現 場 受 理 立 即 核 發 2. 郵 件 受 理 後 5 日 內 ( 不 含 郵 寄 時 間 ) 1. 可 現 場 受 理 立 即 核 發 同 上 2. 郵 件 受 理 後 5 日 內 ( 不 含 郵 寄 時 間 ) 備 註 1. 依 繳 費 份 數 核 發 2. 學 期 成 績 俟 公 佈 後 受 理 申 請 本 校 學 生 得 以 學 生 證 提 出 申 請 (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學 生 證 加 蓋 註 冊 章 即 可 認 證 ) 1. 填 寫 申 請 書 ( 四 ) 選 系 學 生 證 註 冊 組 教 務 處 2. 全 修 生 修 滿 20 學 分 得 選 學 系 者 ; 選 修 生 修 滿 40 學 分 得 選 學 系 者 3. 附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4. 彩 色 清 晰 之 大 頭 照 乙 張 製 作 工 本 費 40 元 ( 申 請 轉 系 者 100 元 ) 學 籍 名 冊 報 請 參 閱 行 選 系 時 程 約 在 每 年 3 核 後, 原 舊 事 曆 最 月 及 10 月 間, 請 依 每 學 生 ( 藍 卡 ) 新 消 息 學 期 公 告 行 事 曆 辦 理 換 領 選 系 證 及 校 刊

( 五 ) 畢 業 證 明 書 (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補 發 ) 貳 英 文 部 份 ( 一 ) 歷 年 成 績 表 註 冊 組 註 冊 組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1. 申 請 表 2. 原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如 需 寄 回 者 請 自 附 回 郵 申 請 表, 如 需 寄 回 者 請 自 附 回 郵 1. 申 請 表 每 份 100 元 教 務 處 寄 發 每 份 20 元 教 務 處 製 發 受 理 後 10 日 內 受 理 後 10 日 內 1. 限 1 份 2. 需 備 原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依 需 要 份 數 核 發 ( 二 ) 畢 業 學 位 證 書 註 冊 組 教 務 處 2. 兩 吋 照 片 1 張 如 需 寄 回 者 請 自 附 回 郵 每 份 30 元 教 務 處 製 發 受 理 後 10 日 內 1. 限 1 份 2. 需 備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1. 申 請 表 ( 三 ) 畢 業 學 位 證 明 書 ( 英 文 畢 業 證 書 補 發 ) 註 冊 組 教 務 處 參 學 生 證 選 系 學 生 證 之 補 發 ( 一 ) 學 生 證 遺 失 補 發 ( 二 ) 選 系 學 生 證 註 冊 組 註 冊 組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2. 原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如 需 寄 回 者 請 自 附 回 郵 申 請 表 及 一 吋 大 頭 照 1 張 每 份 100 元 教 務 處 製 發 100 元 註 冊 組 製 發 同 上 100 元 註 冊 組 製 發 受 理 後 10 日 內 持 繳 費 收 據 至 註 冊 組 隨 到 隨 辦 ( 在 上 班 時 間 內 ) 併 同 每 學 期 選 系 生 委 託 廠 商 製 作 1. 限 1 份 2. 需 備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發 放 時 間 請 注 意 公 告 三 本 要 點 所 列 各 項 證 明 書 可 由 申 請 人 檢 齊 申 請 書 ( 由 需 用 學 生 或 其 代 辦 人 自 行 填 寫 ) 繳 驗 證 件 欄 內 所 列 證 件 ( 驗 後 發 還, 通 信 辦 理 者 繳 附 影 本 並 自 行 簽 名 )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及 所 需 費 用 ( 請 勿 以 郵 資 代 替 ),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理 四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高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本 雄 學 校 市 學 第 本 政 校 府 生 一 十 成 次 六 績 教 學 七 務 年 度 第 學 期 校 務 通 過 考 會 市 議 (86.11.10) 核 定 查 (88.6.23) 要 點 本 校 八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八 二 九 學 期 第 八 教 八 務 一 四 次 (89.11.13) 行 政 訂 會 補 議 充 說 明 本 校 第 九 七 四 次 行 政 會 議 (97.04.09)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要 點 依 空 中 大 學 設 置 條 例 第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要 點 適 用 於 本 校 全 修 生 選 修 生 第 三 條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計 分 方 式, 同 一 個 班 級 內 考 試 方 式 應 該 一 致, 以 下 列 3 款 為 原 則 : 一 平 時 作 業 考 查 : 占 各 科 學 期 成 績 百 分 之 三 十 二 期 中 考 試 : 占 各 科 學 期 成 績 百 分 之 三 十 三 期 末 考 試 : 占 各 科 學 期 成 績 百 分 之 四 十 第 四 條 各 科 學 期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第 五 條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由 本 校 委 主 講 教 師 或 面 授 教 師 命 題,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舉 行 考 試, 經 面 授 教 師 或 閱 卷 教 師 評 定 成 績 後 上 網 登 錄 成 績, 並 打 列 成 績 冊 交 由 本 校 保 存 學 生 各 項 成 績 經 評 定 登 錄 後 不 得 撤 回 除 因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要 求 更 改 之 外, 否 則 須 經 面 授 教 師 或 閱 卷 教 師 書 面 證 明, 提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才 得 更 改, 必 要 時 得 請 上 述 教 師 出 席 教 務 會 議 說 明 第 六 條 每 學 期 之 各 科 目 成 績, 乘 該 科 目 學 分 數 累 加 所 得 總 數, 除 以 該 學 期 學 分 總 數, 即 為 學 生 之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第 七 條 學 生 無 年 級 之 區 分, 凡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不 予 補 考 ; 修 習 科 目 發 給 成 績 通 知 單 第 八 條 學 生 面 授 曠 課 達 該 科 目 面 授 時 數 二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者, 該 科 目 扣 考, 扣 考 科 目 學 期 總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九 條 學 生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期 中 或 期 末 考 試, 應 於 考 試 前 二 週 向 課 務 組 提 出 請 假, 並 申 請 參 加 補 考 如 因 重 病 意 外 事 件 分 娩

等 臨 時 狀 況 者, 應 於 考 試 後 二 日 內,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檢 附 證 明 申 請 參 加 補 考 第 十 條 補 考 成 績 之 計 算, 依 下 列 規 定 : 一 因 考 試 院 依 法 舉 辦 之 考 試 日 期 與 本 校 所 訂 考 試 日 期 相 同 者, 其 補 考 成 績 以 實 得 分 數 計 二 以 其 他 原 因 申 請 補 考 獲 准 者, 其 補 考 成 績 超 過 六 十 分 以 上 部 分 按 百 分 之 五 十 計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凡 未 如 期 參 加 考 試 又 未 經 核 准 參 加 補 考 者, 該 次 考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各 種 試 卷 由 學 校 妥 為 保 管, 以 備 查 考 或 供 主 管 教 育 機 關 調 閱 其 保 管 期 限 2 年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各 項 成 績 學 校 除 妥 為 登 錄 外 並 永 久 保 存 第 十 四 條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高 雄 市 政 府 核 定 後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補 充 說 明 : 成 績 公 佈 後 有 疑 義 者, 請 自 公 佈 日 起 二 個 月 內 洽 註 冊 組 複 查, 逾 時 概 不 受 理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及 成 績 申 請 複 查 1. 請 同 學 務 必 尊 重 自 己, 發 揮 空 大 人 榮 譽 心 2. 考 試 時 應 持 學 生 證 選 課 證 或 身 份 證, 置 桌 面 上 以 備 查 驗 3. 考 試 時, 應 將 書 籍 皮 包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 不 得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下 或 隨 身 攜 帶 4. 請 依 公 佈 班 級 之 教 室 入 場, 並 保 持 桌 面 及 座 位 清 潔 5. 考 試 時 請 詳 填 班 級 姓 名 學 號, 並 詳 閱 試 卷 上 答 題 應 注 意 事 項, 以 免 延 誤 作 答 時 間, 若 發 現 題 目 不 清 時, 可 向 監 試 人 員 詢 明 6. 請 同 學 在 進 入 考 場 後 關 閉 一 切 電 子 儀 器, 以 免 干 擾 考 試 7. 凡 已 參 加 期 中 末 考 試, 不 得 再 申 請 參 加 補 考,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一 律 以 零 分 計 算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1. 查 閱 成 績 : 考 試 後 四 週, 可 利 用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本 人 成 績 學 期 成 績 則 郵 寄 給 學 生 2.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期 限 : 成 績 公 佈 後 二 個 月 內 詳 填 成 績 複 查 表 洽 註 冊 組 辦 理, 逾 時 概 不 受 理 成 績 單 遺 失 或 未 收 到 : 遺 失 或 未 收 到 者 請 親 自 來 校 索 取 或 委 託 他 人 ( 需 攜 帶 學 生 證 ) 親 自 來 校 辦 理 不 便 來 校 者 可 以 信 件 處 理 ( 需 附 上 貴 府 地 址 以 便 查 驗 ), 但 亦 需 自 備 5 元 回 郵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學 生 申 請 畢 業 作 業 規 定 暨 申 請 流 程 一 畢 業 學 分 ( 一 ) 本 校 採 學 分 制, 全 修 生 應 修 畢 全 部 必 修 科 目, 並 修 滿 128 學 分 以 上 始 得 畢 業 ( 二 ) 全 修 生 之 學 分 數 配 置 1. 通 識 課 程 :20 學 分 2. 專 業 課 程 :78 學 分 ( 專 業 必 修 26 學 分 專 業 選 修 52 學 分 ) 3. 自 由 選 修 課 程 :30 學 分 ( 三 ) 凡 曾 在 依 法 設 立 之 國 內 外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可 標 準 之 國 內 外 大 專 院 校 畢 ( 肄 ) 業 ( 五 專 限 四 五 年 級 ) 或 修 讀 學 分 者, 經 錄 取 為 本 校 全 修 生 者, 其 在 原 來 學 校 所 修 習 之 科 目 學 分 均 得 依 本 校 學 分 抵 免 及 減 修 辦 法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辦 理 抵 免 或 減 修 二 畢 業 申 請 第 一 階 段 : 提 出 申 請 1. 第 一 學 期 申 請 時 間 : 詳 本 校 行 事 曆 公 告 2. 第 二 學 期 申 請 時 間 : 詳 本 校 行 事 曆 公 告 3. 暑 期 課 程 申 請 時 間 : 詳 本 校 行 事 曆 公 告 第 二 階 段 : 教 務 處 資 料 彙 整 後 分 送 各 學 系 作 畢 業 學 分 審 查 ( 審 查 時 間 : 二 週 ) 第 三 階 段 : 各 學 系 審 查 完 畢, 送 回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理 後 續 作 業 第 四 階 段 : 當 學 期 名 冊 送 高 雄 市 政 府 核 准 後 製 發 畢 業 證 書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時 需 繳 回 學 生 證 及 2 吋 彩 色 學 士 照 乙 張 上 述 流 程 依 畢 業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經 本 校 88.5.11 90.8.15 第 八 九 七 一 三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學 生 考 試 規 則 一 本 校 學 生 參 加 校 內 各 項 考 試, 必 須 遵 守 本 規 則 之 規 定 二 學 生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應 按 編 定 之 教 室 ( 或 座 號 ) 進 場 應 試 遲 到 十 五 分 鐘 以 上 者, 不 准 參 加 該 節 考 試 ;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三 十 分 鐘 內, 不 准 出 場 三 全 修 生 應 持 學 生 證 選 修 生 應 持 選 課 證 進 入 試 場 參 加 考 試, 並 將 該 證 件 置 於 桌 上, 以 備 查 驗 若 無 足 資 證 明 本 人 之 證 件 ( 含 照 片 ), 除 不 准 繼 續 考 外, 已 考 之 該 科 目 成 績 無 效 四 學 生 參 加 考 試 時, 除 筆 墨 文 具 和 命 題 教 師 指 定 之 器 材 物 件 外, 其 它 書 籍 紙 片 及 計 算 機 等, 不 得 攜 入 試 場 五 學 生 遇 有 考 試 題 目 字 跡 模 糊 不 清 時, 可 向 監 試 人 員 詢 問 六 學 生 在 試 場 必 須 服 從 監 試 人 員 之 指 揮 及 監 督, 違 者 予 以 扣 考 ; 已 考 之 該 科 成 績 無 效, 並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議 處 七 試 場 禁 止 使 用 任 何 形 式 通 信 器 材, 經 監 試 人 員 提 示 後 仍 未 關 機 者, 視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考 試 成 績 最 多 以 二 十 分 為 限 八 學 生 考 試 時 不 得 有 傳 遞 交 談 夾 帶 替 考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另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議 處 九 學 生 於 考 試 完 畢 鐘 響 後, 應 立 即 繳 交 試 卷 答 案 卷 並 立 即 離 場 十 學 生 參 加 各 項 考 試 若 遇 衝 堂 時, 須 先 至 課 務 組 辦 理 請 假, 並 於 指 定 補 考 當 日 完 成 補 考 ( 地 點 另 訂 並 於 事 前 公 告 ) 上 項 考 試 之 該 科 目 分 數 不 予 折 扣 十 一 本 規 則 經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暑 期 課 程 選 課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校 為 普 及 成 人 教 育, 提 高 國 民 教 育 文 化 水 準, 並 有 效 運 用 師 資 及 教 學 設 備, 依 本 校 學 生 學 則 第 八 條 第 三 項 之 規 定, 開 設 暑 期 課 程,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以 資 遵 循 二 暑 期 課 程 開 設 科 目 包 括 通 識 課 程 科 目 各 學 系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和 選 修 科 目 在 內 三 學 生 每 一 暑 期 選 課 至 多 選 修 十 學 分, 並 依 規 定 辦 理 選 課 及 繳 費 四 暑 期 課 程 授 課 為 期 九 週, 每 學 分 授 課 須 滿 十 八 小 時 ( 含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時 間 在 內 ), 各 科 目 依 其 性 質 並 配 合 本 校 師 資 和 設 備 條 件, 採 用 適 當 之 教 學 方 法 五 暑 期 課 程 之 成 績 考 查 方 式, 比 照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要 點 辦 理 唯 期 中 考 試 得 以 臨 時 測 驗 或 報 告 方 式 取 代, 未 實 施 期 中 考 試 之 科 目, 其 期 末 考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七 十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其 學 分 併 計 於 畢 業 學 分 之 內 六 暑 期 課 程 各 項 費 用 依 教 育 部 頒 空 中 大 學 學 雜 分 費 收 費 標 準 收 取, 不 受 理 各 種 優 待 學 雜 分 費 申 請 七 本 注 意 項 經 本 校 行 會 議 通 過 報 高 雄 市 政 府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