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 裔 社 團 建 築 物 等 額 補 貼 計 劃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 2016 年 2 月 19 日 星 期 五 計 劃 指 引 及 申 請 標 準 簡 介 為 支 持 華 裔 宗 親 或 會 館 組 織 ( 社 團 ) 肩 負 關 鍵 夥 伴 的 角 色, 協 助 振 興 具 歷 史 意 義 的 溫 哥 華 華 埠, 市 議 會 核 准 了 這 項 為 期 三 年 的 補 貼 計 劃, 扶 助 社 團 對 名 下 建 築 物 進 行 必 要 的 基 本 改 善 工 程 華 裔 社 團 建 築 物 等 額 補 貼 (Chinese Society Buildings Matching Grant) 讓 合 資 格 的 社 團 能 為 其 名 下 的 建 築 物 進 行 必 要 的 基 本 維 修 及 改 善, 並 以 史 蹟 及 提 供 可 負 擔 房 屋 的 建 築 物 為 重 點 補 貼 的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將 有 定 期 安 排, 視 乎 3 年 內 的 可 用 撥 款 額 而 定 如 果 建 議 中 的 工 程 項 目 涉 及 全 新 的 工 程 範 圍, 社 團 可 在 每 一 輪 中 申 請 一 項 新 的 補 貼 目 標 華 裔 社 團 建 築 物 等 額 補 貼 計 劃 的 主 要 目 標 是 支 持 華 裔 宗 親 或 會 館 組 織 為 其 名 下 的 建 築 物 進 行 必 要 的 基 本 改 善 工 程 本 計 劃 協 助 修 復 華 埠 或 市 中 心 東 端 的 社 團 建 築 物, 使 這 些 建 築 物 能 繼 續 促 進 華 埠 的 傳 統 文 化 及 振 興 整 個 華 埠 社 區 申 請 條 件 所 有 申 請 者 都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申 請 條 件 : 是 會 員 制 的 華 裔 宗 親 會 或 會 館 ; 是 已 註 冊 的 非 牟 利 團 體 ; 該 社 團 在 華 埠 (HA 1 及 HA 1A) 或 市 中 心 東 端 擁 有 一 座 建 築 物 ( 請 參 照 第 2 頁 的 華 埠 及 市 中 心 東 端 界 線 圖 ), 及 ; 為 建 議 中 的 工 程 範 圍 承 諾 達 到 分 擔 50%( 社 團 分 擔 比 率 ) 成 本 的 安 排, 有 關 安 排 將 經 由 詳 細 的 申 請 審 批 過 程 決 定 合 資 格 的 工 程 基 本 補 貼 款 項 用 於 社 團 在 華 埠 或 市 中 心 東 端 內 擁 有 的 建 築 物 的 必 要 資 本 改 善 工 程, 並 將 焦 點 放 在 加 強 及 延 長 建 築 物 使 用 年 期 或 改 善 建 築 物 內 任 何 可 負 擔 房 屋 的 情 況 及 / 或 租 務 保 障 方 面 所 有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必 須 符 合 市 府 標 準, 如 有 需 要, 須 領 有 適 當 的 許 可 証 基 本 補 貼 不 適 用 於 下 列 任 何 情 況 : 可 動 資 產 ( 例 如 電 子 產 品 設 備 家 具 及 其 他 可 貶 值 資 產 ); 常 規 的 建 築 物 修 理 及 維 護 ( 例 如 油 漆 地 板 等 ), 除 非 是 更 大 規 模 的 建 築 物 改 善 工 程 內 的 一 部 分 ; 已 完 成 工 程 或 債 務, 及 ; 基 本 項 目 規 劃 諮 詢 或 可 行 性 研 究 費 用 * * 社 團 可 能 有 資 格 申 請 其 他 市 府 補 貼, 協 助 進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或 項 目 發 展 研 究 詳 情 請 參 照 第 5 頁 的 其 他 補 助 資 金 有 意 研 究 如 何 重 新 發 展 物 業 以 便 提 供 公 共 房 屋 的 社 團, 最 好 向 市 府 職 員 查 詢 關 於 項 目 範 圍 及 發 展 建 議 的 更 多 支 援 第 1 頁
華 埠 及 市 中 心 東 端 界 線 補 貼 類 別 基 本 補 貼 分 為 兩 個 主 要 範 圍, 含 史 蹟 價 值 及 / 或 有 可 負 擔 房 屋 資 產 的 建 築 物 會 獲 優 先 考 慮 : 一 個 範 圍 是 位 於 華 埠 的 社 團 建 築 物 ( 範 圍 1), 另 一 個 範 圍 是 華 埠 以 外 的 社 團 建 築 物 ( 範 圍 2) 範 圍 3 承 認 社 團 建 築 物 對 華 埠 文 化 背 景 有 貢 獻 但 不 含 史 蹟 價 值 或 房 屋 資 產 ( 視 乎 有 沒 有 資 金 可 用 而 定 ) 範 圍 1 位 於 華 埠, 並 列 於 a. 溫 哥 華 史 蹟 名 冊 內 ( 等 額 補 貼 多 至 10 萬 元 ) b. 可 能 有 成 為 史 蹟 的 價 值, 或 設 有 可 負 擔 房 屋 單 位 ( 等 額 補 貼 多 至 5 萬 元 ) 範 圍 2 位 於 華 埠 之 外 但 仍 在 市 中 心 東 端 內, 而 且 列 於 a. 溫 哥 華 史 蹟 名 冊 內, 並 設 有 可 負 擔 房 屋 單 位 ( 等 額 補 貼 多 至 7.5 萬 元 ) b. 可 能 有 成 為 史 蹟 的 價 值, 或 設 有 可 負 擔 房 屋 單 位 ( 等 額 補 貼 多 至 5 萬 元 ) 範 圍 3 位 於 華 埠 或 市 中 心 東 端, 並 只 具 文 化 資 產 ( 等 額 補 貼 多 至 2.5 萬 元 ) 可 能 有 成 為 史 蹟 的 價 值, 意 思 是 社 團 建 築 物 具 有 歷 史 特 色, 而 且 可 能 有 列 入 溫 哥 華 史 蹟 名 冊 (Vancouver Heritage Register) 的 資 格, 但 不 規 定 必 須 在 收 取 補 貼 前 已 列 入 名 冊 最 終 補 貼 金 額 可 能 高 於 或 低 於 上 述 的 建 議 最 高 額, 視 乎 這 個 計 劃 收 到 的 申 請 數 量 及 建 議 中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而 定 市 府 的 最 高 補 貼 金 額 幅 度 為 工 程 項 目 總 成 本 的 50% 第 2 頁
決 策 上 的 考 慮 因 素 以 下 考 慮 因 素 將 構 成 對 所 收 申 請 及 補 貼 分 配 建 議 的 評 估 基 礎 : 史 蹟 保 育 工 作 及 延 長 史 蹟 建 築 物 壽 命 的 改 善 工 作 之 建 議 範 圍 ; 關 於 現 有 可 負 擔 房 屋 單 位 宜 居 性 的 改 善 建 議, 並 說 明 有 關 項 目 對 現 有 租 戶 的 影 響 ( 包 括 檢 討 裝 修 前 及 裝 修 後 的 租 金 ); 提 供 社 區 設 施 及 聚 集 空 間 以 符 合 多 元 化 本 地 人 口 的 需 要, 並 以 華 裔 社 區 的 長 者 及 青 少 年 為 焦 點 ; 提 供 促 進 及 頌 揚 華 裔 傳 統 及 文 化 的 計 劃 和 服 務 ; 改 善 現 有 的 地 面 樓 層 用 途, 焦 點 放 在 為 小 型 企 業 ( 包 括 社 會 企 業 ) 提 供 可 負 擔 的 商 業 空 間, 以 求 向 居 民 ( 特 別 是 華 裔 社 區 ) 提 供 廉 價 的 商 品 及 服 務 ; 建 議 中 的 項 目 如 何 為 整 個 市 中 心 東 端 社 區 帶 來 裨 益, 例 如 使 用 區 內 的 商 品 和 服 務, 以 及 為 區 內 居 民 創 設 建 築 及 經 營 方 面 的 就 業 機 會 ; 工 程 成 本 總 概 算 ; 從 其 他 來 源 獲 得 的 財 務 支 持, 及 ; 申 請 的 補 貼 額 首 次 申 請 的 將 會 得 到 優 先 權, 然 後 是 只 獲 得 一 次 補 貼 基 金 的 會 館 分 擔 成 本 市 府 對 個 別 工 程 項 目 的 撥 款 不 會 超 過 合 資 格 開 支 總 成 本 的 50% 社 團 必 須 從 其 他 來 源 ( 可 包 括 社 團 本 身 的 儲 備 金 或 所 獲 的 實 物 捐 獻 ) 取 得 餘 下 資 金 的 半 數, 市 府 才 會 發 放 基 本 補 貼 第 3 頁
申 請 過 程 華 裔 社 團 建 築 物 等 額 補 貼 計 劃 有 兩 個 提 交 申 請 的 步 驟 : 第 1 步 表 達 意 向 A. 申 請 表 及 表 達 意 向 書 必 須 填 妥 及 簽 署 華 裔 社 團 建 築 物 等 額 補 貼 計 劃 申 請 表, 並 與 表 達 意 向 書 (Expression of Interest Letter) 一 起 提 交 表 達 意 向 書 必 須 採 用 書 信 形 式 ( 最 多 5 頁 ), 由 社 團 的 主 席 或 有 類 似 地 位 的 高 級 職 員 簽 署, 並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 說 明 建 議 中 的 必 要 基 本 改 善 工 程, 包 括 工 程 項 目 對 保 存 及 孕 育 華 埠 傳 統 資 產 歷 史 身 份 及 角 色 文 化 遺 產 經 濟 活 力 可 負 擔 房 屋 選 擇 等 的 貢 獻 詳 情 請 參 照 決 策 上 的 考 慮 因 素 ; 基 本 工 程 預 算 的 總 概 算 及 所 申 請 的 補 貼 金 額, 及 ; 為 建 議 中 的 工 程 範 圍 安 排 分 擔 50% 成 本 ( 社 團 分 擔 比 率 ) 的 意 願 提 交 申 請 表 及 表 達 意 向 書 時, 必 須 同 時 附 上 : 註 冊 為 非 牟 利 組 織 的 證 明 ( 註 冊 證 明 書 (Letter of Incorporation) 副 本 ); 建 築 物 業 權 的 證 明 ( 業 權 狀 況 證 明 書 (State of Title Certificate) 副 本 ), 及 ; 目 前 的 理 事 會 成 員 名 單 ( 姓 名 職 業 理 事 會 職 位 地 址 及 電 話 號 碼 ) B. 申 請 審 查 市 府 職 員 會 審 查 申 請 表 及 表 達 意 向 書 是 否 完 整 和 合 理 發 放 補 貼 的 優 先 對 象 是 華 埠 內 有 史 蹟 價 值 或 提 供 房 屋 的 社 團 建 築 物, 然 後 是 位 於 市 中 心 東 端 的 這 類 建 築 物 首 次 申 請 的 將 會 得 到 優 先 權, 然 後 是 只 獲 得 一 次 補 貼 基 金 的 會 館 建 議 提 供 給 個 別 社 團 的 撥 款 金 額, 取 決 於 所 收 到 的 申 請 數 目 建 議 中 的 工 程 項 目 有 關 建 議 在 什 麼 程 度 上 符 合 評 估 時 的 考 慮 因 素, 以 及 可 發 放 的 補 貼 總 額 如 果 符 合 資 格, 社 團 會 接 到 工 程 項 目 已 被 接 納 的 正 式 通 知, 並 會 獲 邀 請 完 成 申 請 過 程 正 式 通 知 會 包 括 處 理 過 程 中 的 規 定 ( 例 如 發 展 及 建 築 許 可 ) 以 及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的 各 步 驟 市 府 職 員 會 支 持 及 協 助 社 團 進 一 步 籌 劃 及 界 定 工 程 細 節, 以 便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C. 市 議 會 批 准 補 貼 市 府 職 員 會 向 市 議 會 提 交 報 告, 根 據 社 團 提 交 的 完 整 建 議 對 補 貼 作 出 概 括 說 明 市 議 會 批 准 補 貼 後, 會 由 社 團 與 溫 哥 華 市 政 府 簽 署 諒 解 書 (Letter of Understanding), 列 出 補 貼 的 條 款 預 算 及 撥 款 細 節 等 第 2 步 完 成 申 請 A. 完 成 申 請 及 支 持 文 件 社 團 接 到 建 議 中 的 工 程 項 目 已 獲 接 納 的 市 議 會 批 准 補 貼 後, 必 須 在 兩 個 月 內 向 市 府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來 自 信 譽 可 靠 的 承 建 商 建 築 師 或 類 似 機 構 的 至 少 兩 項 現 時 的 詳 細 成 本 概 算 ; 修 復 工 程 範 圍 的 詳 細 說 明 ; 詳 細 的 工 程 預 算, 及 ; 社 團 的 工 程 管 理 結 構 ( 包 括 列 出 一 位 社 團 成 員 作 為 工 程 的 主 要 聯 絡 人 ) 第 4 頁
一 位 項 目 協 調 員 將 會 協 助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社 團 必 須 與 項 目 協 調 員 會 晤, 協 助 進 一 步 籌 劃 及 界 定 工 程 細 節, 以 及 討 論 任 何 可 能 需 要 作 出 的 調 整 該 籌 劃 會 議 必 須 在 市 議 會 批 准 補 貼 後 的 兩 個 禮 拜 內 舉 行 B. 智 能 研 討 會 研 討 會 上 會 細 說 計 劃 摘 要, 傳 統 建 築 物 更 改 許 可 證, 建 築 許 可 證, 大 樓 檢 查 過 程, 時 間 表, 社 區 條 例 和 各 样 别 的 資 源 我 們 會 採 用 廣 東 話 和 英 語 進 行, 每 位 得 到 補 貼 的 社 團 都 必 須 參 與 C. 發 放 撥 款 及 條 件 市 議 會 批 准 補 貼 及 雙 方 簽 署 諒 解 書 後, 社 團 將 會 聘 請 承 建 商 及 / 或 顧 問 並 申 請 所 需 許 可 接 到 信 託 賬 戶 及 存 款 的 確 認 後, 市 府 會 在 工 程 開 始 時 ( 包 括 所 需 許 可 獲 核 准 及 簽 署 任 何 必 要 的 契 約 或 協 議 等 ), 將 已 批 核 華 裔 社 團 建 築 物 等 額 補 貼 的 50%( 多 至 50,000 元 ) 發 放 給 社 團 市 府 亦 會 根 據 諒 解 書 中 約 定 的 安 排 發 放 其 餘 付 款 市 府 會 保 留 至 少 20% 補 貼, 直 至 工 程 全 部 完 成 並 已 提 交 最 終 工 程 預 算 及 實 際 成 本 ( 發 票 ) 文 件 為 止 確 認 了 工 程 成 本 後, 就 會 發 放 最 後 一 筆 補 貼 付 款 最 後 付 款 的 規 模 會 以 實 際 成 本 為 依 據, 並 扣 除 社 團 分 擔 額 及 最 初 的 50% 付 款, 最 高 補 貼 總 額 以 100,000 元 為 限 詳 細 資 訊 如 果 想 知 道 更 多 關 於 華 裔 社 團 建 築 物 等 額 補 貼 計 劃 的 資 料, 請 聯 絡 : Bonnie Ma 溫 哥 華 市 政 府 規 劃 及 發 展 服 務 署 溫 哥 華 市 中 心 部 市 中 心 東 端 小 組 電 話 :604.871.6168 電 郵 :chinesesocietygrants@vancouver.ca 其 他 補 助 資 金 市 中 心 東 端 補 助 資 金 http://vancouver.ca/people programs/capital grants program.aspx 修 復 史 蹟 建 築 物 補 助 資 金 http://former.vancouver.ca/commsvcs/guidelines/h009.pdf 修 復 史 蹟 建 築 物 外 觀 補 助 資 金 http://former.vancouver.ca/commsvcs/guidelines/h010.pdf 第 5 頁
華 裔 社 團 建 築 物 等 額 補 助 資 金 計 劃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 2016 年 2 月 19 日 星 期 五 申 請 表 A. 申 請 者 身 份 資 料 社 團 名 稱 ( 社 團 名 冊 中 的 所 列 名 稱 ) 聯 絡 人 及 職 銜 電 話 郵 址 電 郵 B. 社 團 性 質 社 團 是 否 註 冊 非 牟 利 組 織? 是 否 C. 建 築 物 業 權 建 築 物 是 否 由 社 團 擁 有? 是 否 D. 史 蹟 建 築 物 資 訊 該 建 築 物 是 否 列 於 溫 哥 華 市 史 蹟 名 冊 中? 是 否 建 築 物 名 稱 不 清 楚 建 築 物 街 道 地 址 建 築 物 大 約 在 何 年 興 建? E. 房 屋 資 料 建 築 物 內 有 沒 有 房 屋 單 位? 有 無 有 的 話, 有 多 少 個 房 屋 單 位? 房 屋 單 位 的 租 金 範 圍 是 多 少? F. 以 往 的 等 額 補 貼 您 的 社 團 得 到 過 < 華 裔 社 團 建 築 物 等 額 補 貼 > 嗎? 如 有, 請 列 出 得 到 過 的 所 有 年 份 是 否 第 1 頁
G. 工 程 說 明 資 本 改 善 工 程 對 保 存 及 孕 育 華 埠 傳 統 資 產 歷 史 身 份 及 角 色 文 化 遺 產 經 濟 活 力 及 可 負 擔 房 屋 選 擇 等 方 面 有 何 貢 獻 請 參 照 決 策 上 的 考 慮 因 素, 必 要 時 可 附 上 更 多 頁 ( 最 多 5 頁 ) H. 補 貼 類 別 範 圍 1: 華 埠 內 ( 請 選 一 項 ) 列 於 溫 哥 華 史 蹟 名 冊 內 ( 等 額 補 貼 多 至 100,000 元 ) 有 可 能 成 為 有 史 蹟 價 值 或 設 有 房 屋 單 位 ( 等 額 補 貼 多 至 50,000 元 ) 範 圍 2: 華 埠 以 外 ( 但 位 於 市 中 心 東 端 之 內 ) 列 於 溫 哥 華 史 蹟 名 冊 內 並 設 有 房 屋 單 位 ( 等 額 補 貼 多 至 75,000 元 ) 有 可 能 成 為 有 史 蹟 價 值 或 設 有 房 屋 單 位 ( 等 額 補 貼 多 至 50,000 元 ) 範 圍 3: 華 埠 之 內 或 之 外 ( 但 位 於 市 中 心 東 端 內 ) 只 具 備 文 化 資 產 ( 等 額 補 貼 多 至 25,000 元 ) 可 能 有 成 為 史 蹟 的 價 值, 意 思 是 社 團 建 築 物 具 有 歷 史 特 色, 而 且 可 能 有 列 入 溫 哥 華 史 蹟 名 冊 (Vancouver Heritage Register) 的 資 格, 但 不 規 定 必 須 在 收 取 補 貼 前 已 列 入 名 冊 I. 成 本 概 算 資 本 工 程 的 成 本 總 概 算 : $ J. 補 貼 申 請 ( 不 超 過 項 目 總 成 本 的 50%) 溫 哥 華 市 政 府 資 本 補 貼 申 請 : $ 第 2 頁
K. 授 權 我 們 證 明, 已 盡 我 們 一 切 所 知, 在 這 份 等 額 補 貼 申 請 中 提 供 準 確 完 整 的 資 料, 而 資 料 也 獲 我 們 代 表 的 組 織 認 可 我 們 也 正 證 明 我 們 的 組 織 符 合 下 列 的 基 本 資 格 條 件 申 請 資 格 : 是 會 員 制 的 華 裔 宗 親 會 或 會 館 ; 是 已 註 冊 的 非 牟 利 團 體 ; 在 華 埠 (HA 1 及 HA 1A) 或 市 中 心 東 端 擁 有 一 座 建 築 物, 及 ; 為 建 議 中 的 工 程 範 圍 至 少 承 諾 達 到 分 擔 50%( 社 團 分 擔 比 率 ) 成 本 的 安 排, 有 關 安 排 將 經 由 詳 細 的 申 請 審 批 決 定 如 果 我 們 的 組 織 獲 得 等 額 補 貼, 我 們 同 意 諒 解 書 中 列 出 的 條 件, 以 及 溫 哥 華 市 議 會 通 過 的 任 何 其 他 條 件 我 們 明 白 這 份 申 請 表 及 支 持 材 料 是 公 開 文 件, 全 部 或 部 份 文 件 可 能 被 任 何 公 眾 人 士 取 得 由 社 團 的 兩 名 有 權 簽 名 人 員 簽 署 : 簽 名 職 銜 / 職 位 日 期 姓 名 ( 請 大 寫 ) 簽 名 職 銜 / 職 位 日 期 姓 名 ( 請 大 寫 ) 提 交 申 請 表 時 的 檢 查 項 目 請 確 定 申 請 表 中 已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填 妥 及 已 簽 名 的 申 請 表 表 達 意 向 書 ( 詳 情 請 參 照 華 裔 社 團 建 築 物 等 額 補 貼 指 引 及 標 準 ) 社 團 的 註 冊 證 明 書 (Letter of Incorporation) 副 本 社 團 的 業 權 狀 況 證 明 書 (State of Title Certificate) 副 本 目 前 的 理 事 會 成 員 名 單 ( 姓 名 職 業 理 事 會 職 位 地 址 及 電 話 號 碼 ) 申 請 表 及 表 達 意 向 書 可 電 郵 至 chinesesocietygrants@vancouver.ca 或 提 交 至 : Chinese Society Buildings Matching Grant c/o Vancouver Downtown Division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Services, City of Vancouver Main floor 515 West 10 th Avenue, Vancouver, BC, V5Z 4A8 可 於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下 午 4 時 親 自 或 速 遞 提 交 第 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