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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項 目 請 自 行 上 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站 查 詢 ) 十 二 辦 理 請 購 案 時 均 請 先 上 網 登 錄 ( 詳 上 網 作 業 程 序 ), 由 請 購 系 統 上 產 生 請 購 單 號 碼 計 畫 代 碼 經 費 用 途 等 十 三 依 本 校 授 權 規 定 請 購 案, 若 由 申 請 單 位 自 行 辦 理 採 購, 請 單 位 主 管 於 請 購 單 上 校 長 批 示 處 核 章, 並 註 記 代 為 決 行 逾 授 權 範 圍 之 請 購 案, 務 請 於 請 購 會 簽 程 序 核 准 後, 再 進 行 採 購 作 業 並 於 核 銷 程 序 完 成 後, 儘 送 主 計 室 開 立 傳 票 付 款 授 權 範 圍 : 部 門 預 算 :1 萬 元 以 下 ( 含 1 萬 元 ) 者 由 申 請 單 位 主 管 決 行 ; 1 萬 元 以 上 至 1 萬 6 仟 元 以 下 由 總 務 長 決 行 ; 逾 1 萬 6 仟 元 者 呈 校 長 決 行 十 四 請 購 ( 修 ) 單 用 途 説 明 欄 請 詳 填, 敘 明 名 稱 與 用 途 十 五 為 落 實 行 政 院 行 政 團 隊 公 約, 各 機 關 之 會 議 應 以 在 機 關 內 部 辦 理 為 原 則, 不 得 供 應 點 心 水 果, 超 過 用 餐 時 間, 始 得 提 供 便 當 ; 憑 證 報 支 時 請 註 明 會 議 名 稱 及 會 議 時 間 十 六 經 費 動 支 及 核 銷 時 請 檢 附 核 准 公 文 十 七 有 關 政 府 機 關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政 策 宣 導, 應 確 實 依 照 預 算 法 第 62 條 之 1 規 定 : 基 於 行 政 中 心 維 護 新 聞 自 由 及 人 民 權 益, 政 府 各 機 關 暨 公 營 事 業 政 府 捐 助 基 金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成 立 之 財 團 法 人 及 政 府 轉 投 資 資 本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事 業,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政 策 宣 導, 應 明 確 標 示 其 為 廣 告 且 揭 示 辦 理 或 贊 助 機 關 單 位 名 稱, 並 不 得 以 置 入 性 行 銷 方 式 進 行 十 八 依 本 校 102 年 度 預 算 分 配 審 議 會 議 紀 錄 提 案 五 決 議 : 有 關 外 聘 碩 博 士 論 文 口 試 論 文 指 導 專 題 演 講 等 專 家 學 者 差 旅 費 略 以, 參 照 他 校 及 全 校 統 一 原 則, 將 僅 給 付 交 通 費, 不 予 支 付 住 宿 費 及 膳 雜 費 貳 支 出 憑 證 報 銷 作 業 規 範 2

一 一 般 支 出 憑 證 之 報 銷 作 業 請 黏 貼 合 法 發 票 或 收 據 於 黏 貼 憑 證 用 紙 上, 連 同 經 核 准 之 請 購 單 ( 含 原 附 件 資 料 ), 一 併 送 主 計 室 核 銷, 經 費 結 報 時 應 檢 附 之 案 據 說 明 如 下 : 1. 發 票 或 收 據 內 容 應 符 合 已 核 准 請 購 文 件 2. 發 票 或 收 據 應 具 備 開 立 日 期 買 受 人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公 司 章 戳 ( 個 人 出 具 之 營 業 收 據 為 : 親 筆 簽 名 或 蓋 章 住 址 身 份 證 統 一 編 號 ) 品 名 數 量 單 價 小 計 合 計 之 大 小 寫 金 額 或 附 清 單 詳 列 3. 收 銀 機 或 計 算 機 器 開 具 之 統 一 發 票, 僅 列 日 期 貨 品 代 號 數 量 金 額 者, 應 由 經 手 人 加 註 品 名, 如 其 他 相 關 憑 證 已 記 載 採 購 事 項 及 貨 品 名 稱 者, 得 免 加 註 若 漏 列 本 校 統 一 編 號 52009903 者, 需 於 發 票 上 加 註 後 加 蓋 原 廠 商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4. 若 無 法 取 得 發 票 或 收 據, 得 填 支 出 證 明 單 ; 支 出 證 明 單 依 式 填 妥 品 名 支 出 事 由 單 價 數 量 大 寫 金 額 受 領 人 姓 名 或 名 稱 身 分 證 或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地 址 敘 明 不 能 取 得 原 始 單 據 之 原 因 由 經 手 人 蓋 章 5. 發 票 或 收 據 如 不 慎 遺 失 或 供 其 他 用 途 者, 應 檢 具 原 發 票 收 據 之 影 本 或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上 面 加 蓋 原 廠 商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並 加 註 本 件 影 本 與 正 本 相 符 且 無 重 覆 請 領 之 情 事 字 樣, 並 註 明 無 法 提 出 原 本 之 原 因 6. 各 機 關 取 具 普 通 收 據 時, 應 注 意 運 用 財 政 部 稅 務 入 口 網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iew/24 之 營 業 ( 稅 籍 ) 登 記 資 料 公 示 查 詢 系 統, 俾 單 據 合 法 核 銷 為 落 實 推 動 統 一 發 票 制 度, 凡 購 買 貨 物 或 勞 務 金 額 達 2 千 元 以 上 者, 除 水 電 費 郵 電 費 報 費 等 依 法 免 取 具 統 一 發 票 者 外 應 盡 量 取 具 統 一 發 票 核 銷 7. 發 票 或 收 據 上 之 品 名, 若 為 外 文, 則 必 須 翻 譯 成 中 文, 其 他 外 國 收 據 或 相 關 文 件 亦 請 擇 要 譯 註 中 文 8. 刻 印 章 ( 與 業 務 相 關 ) 請 蓋 樣 張 9. 廣 告 費 請 檢 附 整 版 報 紙 樣 張 10. 影 印 費 請 擇 要 註 明 影 印 資 料 名 稱 及 數 量 3

11. 保 險 費 請 附 保 險 人 員 名 單 依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慰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規 定 各 機 關 學 校 不 得 再 為 其 人 員 投 保 額 外 保 險, 但 依 下 列 辦 理 之 保 險, 不 在 此 限 : (1). 依 法 律 或 法 規 命 令 規 定 得 以 辦 理 保 險 者 (2). 執 行 特 殊 職 務 期 間 得 經 行 院 同 意 辦 理 保 險 者 (3). 因 公 赴 國 外 出 差 人 員 得 免 經 核 准, 由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逕 依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保 險 者 (4). 派 駐 有 戰 爭 危 險 國 家 之 駐 外 人 員 得 辦 理 投 保 兵 災 險 者 (5). 辦 理 文 康 旅 遊 活 動 得 為 參 加 人 員 投 保 旅 遊 平 安 保 險 者 12. 報 支 國 際 長 途 電 話 費 請 註 明 發 話 人 及 通 話 事 由 13. 一 筆 經 費 需 由 數 個 計 畫 或 科 目 開 支 者, 請 填 具 支 出 分 攤 表 14. 經 手 人 不 得 為 證 明 或 驗 收 人 15. 結 報 金 額 少 於 發 票 或 收 據 金 額 時, 請 於 黏 貼 憑 單 金 額 欄 內 註 明 實 付 金 額 16. 粘 貼 憑 單 金 額 或 相 關 資 料 塗 改 時, 請 經 手 人 在 更 正 處 蓋 章 17. 無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之 公 司 或 個 人 開 具 之 營 業 收 據, 須 貼 千 分 之 四 印 花 稅 票 ( 農 林 漁 牧 個 人 收 據 免 貼 用 ) 18. 發 票 或 收 據 除 大 寫 金 額 塗 改 無 效 外, 其 餘 各 欄 若 有 塗 改, 應 加 蓋 負 責 人 印 章 19. 取 得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為 長 時 間 保 存, 承 辦 人 應 先 影 印 一 份 並 簽 章 後, 併 同 原 始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黏 貼 於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辦 理 核 銷 二 印 領 清 冊 之 報 銷 作 業 個 人 之 給 與, 應 編 製 印 領 清 冊, 除 編 制 內 教 職 員 工 固 定 給 與 外, 應 檢 附 奉 准 之 簽 案, 由 經 辦 單 位 填 製 印 領 清 冊, 經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會 相 關 單 位 後, 送 主 計 室 審 核, 核 銷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1. 專 題 演 講 鐘 點 費 領 據 請 註 明 金 額 講 題 及 演 講 之 日 期 起 訖 時 間 受 款 人 姓 名 服 務 單 位 身 分 證 字 號 ( 或 護 照 號 碼 ) 地 址 2. 鐘 點 費 請 註 明 週 數 時 數 職 級 支 給 標 準 4

3. 出 席 費 稿 費 審 查 費 鐘 點 費 及 各 項 津 貼 等 應 列 入 個 人 課 稅 所 得, 應 會 出 納 組 扣 繳 稅 款 4. 各 項 稿 費 審 查 費 出 席 費 等 請 註 明 字 數 及 標 準 5. 出 席 費 核 銷 時 請 檢 附 會 議 簽 到 紀 錄, 已 支 給 出 席 費 者, 如 係 由 遠 地 ( 三 十 公 里 以 外 ) 前 往 且 簽 准 支 領 交 通 費 者, 應 以 領 據 註 明 起 迄 地 點 核 實 報 支, 惟 搭 乘 飛 機 或 高 鐵 者 應 檢 附 票 根 或 登 機 證 6. 各 單 位 支 給 出 席 費, 以 邀 請 本 機 關 人 員 以 外 之 學 者 專 家, 參 加 具 有 政 策 性 或 專 案 性 之 重 大 諮 詢 事 項 會 議 為 限 一 般 經 常 性 業 務 會 議, 不 得 支 給 出 席 費 其 中 政 策 性 或 專 案 性 之 重 大 諮 詢 事 項 會 議 要 件, 由 各 單 位 依 會 議 召 開 之 性 質, 本 於 權 責 自 行 認 定 本 機 關 ( 含 任 務 編 組 ) 人 員 及 應 邀 機 關 學 校 指 派 出 席 代 表, 雖 出 席 會 議, 不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7. 各 單 位 處 理 與 業 務 有 關 之 重 要 文 件 資 料, 需 委 由 本 機 關 以 外 人 員 或 機 構 撰 述 翻 譯 或 編 審 者, 得 依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之 規 定 標 準 支 給 稿 費 ; 若 由 本 機 關 人 員 撰 述 翻 譯 或 編 審 者, 不 得 支 給 稿 費, 惟 於 辦 公 時 間 外 趕 辦 者, 得 依 規 定 支 給 加 班 費 8. 各 單 位 定 期 發 行 刊 物 邀 請 專 人 撰 譯 編 審 文 稿 或 公 開 徵 求 稿 件, 除 本 機 關 人 員 以 編 譯 為 職 掌 者 外, 經 刊 登 者, 得 依 規 定 標 準 支 給 稿 費 ; 未 經 刊 登 者, 得 依 規 定 支 給 審 查 費, 不 得 支 給 其 他 項 目 之 稿 費 9. 若 個 人 之 給 與 涉 及 二 代 健 保 補 充 保 費 ( 含 機 關 負 擔 及 個 人 負 擔 部 份 ), 請 填 列 補 充 保 費 清 冊 三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之 報 銷 作 業 出 差 事 竣 後 15 日 內, 出 差 人 應 檢 附 奉 准 出 差 單 及 相 關 文 件, 經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及 人 事 室 銷 差 後, 送 主 計 室 依 出 差 旅 費 規 定 標 準 審 核, 結 報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 一 ) 國 內 旅 費 1. 交 通 費 : 行 程 中 必 須 搭 乘 之 飛 機 汽 車 火 車 高 鐵 捷 運 輪 船 等 費 5

用, 均 按 實 報 支 凡 公 民 營 汽 車 到 達 地 區, 除 因 緊 要 公 務 者 外, 不 得 報 支 搭 乘 計 程 車 之 費 用 自 行 開 車 前 往 出 差 地 點 者 一 律 以 同 路 段 公 民 營 客 運 汽 車 最 高 等 級 之 票 價 報 支, 搭 乘 便 車 者 不 得 報 支 交 通 費, 出 發 地 點 以 本 校 台 中 市 為 準 ( 如 有 由 住 家 搭 至 出 差 地 或 由 出 差 地 搭 返 住 家 者, 不 得 超 過 本 單 位 至 出 差 地 往 返 之 車 資 ) 搭 乘 飛 機 或 高 鐵, 結 報 時 應 附 票 根 2. 住 宿 費 : 出 差 地 點 距 離 機 關 所 在 地 六 十 公 里 以 上, 且 有 在 出 差 地 區 住 宿 事 實 者, 得 在 規 定 標 準 數 額 內, 檢 據 核 實 列 支, 未 能 檢 據 者, 按 二 分 之 一 列 支 3. 膳 雜 費 : 依 規 定 標 準 數 額 列 報 如 由 出 差 單 位 供 膳 二 餐 以 上 者, 不 得 報 支 膳 費, 但 雜 費 得 按 每 日 膳 雜 費 數 額 二 分 之 一 報 支 4. 臨 時 人 員 及 工 讀 生 不 得 報 支 國 內 差 旅 費 5. 奉 派 以 公 假 登 記 參 加 屬 訓 練 或 講 習 性 質 之 各 項 研 習 會 座 談 會 研 討 會 檢 討 會 觀 摩 會 說 明 會 等, 包 括 行 程 及 訓 練 期 間, 訓 練 機 構 每 日 已 提 供 用 膳 二 餐 以 上 及 住 宿 者, 僅 補 助 服 務 機 關 至 訓 練 機 構 間 之 往 返 交 通 費 ; 訓 練 機 構 未 提 供 必 要 之 膳 宿 者, 可 報 支 往 返 之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及 膳 雜 費 之 二 分 之 一 之 膳 費 ( 二 ) 國 外 旅 費 1. 交 通 費 : 機 票 部 分, 應 同 時 檢 附 下 列 3 項 單 據 1 機 票 票 根 或 電 子 機 票 2 國 際 線 航 空 機 票 購 票 證 明 單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支 付 票 款 之 文 件 及 3 登 機 證 存 根 或 足 資 證 明 出 國 事 實 之 護 照 影 本 或 航 空 公 司 所 開 立 之 搭 機 證 明 前 項 以 外 交 通 費 之 報 支, 除 本 國 境 內 依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或 旅 行 業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2. 生 活 費 : 按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表 報 支,70% 為 住 宿 費,20% 為 膳 食 費,10% 為 零 用 費 包 括 市 區 火 車 票 費 市 區 公 共 汽 車 票 費 市 區 捷 運 車 票 費 個 人 信 用 卡 手 續 費 洗 衣 費 小 費 及 其 他 與 生 活 有 關 之 各 項 費 用 在 交 通 工 具 歇 夜 及 返 國 當 日, 生 活 費 按 日 支 數 額 30% 報 支 3. 辦 公 費 : 含 出 差 人 員 出 國 之 手 續 費 ( 包 括 護 照 費 簽 證 費 黃 皮 書 費 預 6

防 針 費 結 匯 手 續 費 及 機 場 服 務 費 ) 保 險 費 行 政 費 ( 在 國 外 執 行 公 務 必 要 之 資 料 報 名 註 冊 郵 電 翻 譯 及 運 費 等 ) 禮 品 交 際 費 及 雜 費 ( 包 括 禮 品 費 交 際 費 計 程 車 費 租 車 費 等 費 用, 出 差 率 團 人 員 職 務 在 司 處 長 級 以 上 者, 得 依 規 定 數 額 支 給, 出 差 人 員 非 屬 隨 同 司 處 長 級 以 上 人 員, 每 人 每 日 可 報 支 新 台 幣 六 百 元 ), 並 應 檢 據 核 銷 4. 出 差 人 員 出 國 前 未 辦 理 結 匯 者, 出 差 旅 費 應 以 出 國 前 一 天 ( 如 逢 假 日 往 前 順 推 ) 臺 灣 銀 行 即 期 賣 出 美 元 參 考 匯 價 為 依 據 辦 理 報 支, 並 應 檢 附 匯 率 表 報 銷 但 須 於 出 國 前 繳 交 報 名 等 費 用 者, 得 以 實 際 支 付 日 匯 價 辦 理 報 支, 該 費 用 以 信 用 卡 支 付 者, 得 以 信 用 卡 結 算 匯 率 辦 理 報 支 出 差 之 國 家 倘 非 使 用 美 元 貨 幣, 檢 附 原 始 單 據 報 支 部 分, 得 以 當 地 使 用 之 貨 幣, 依 前 項 報 支 方 式 辦 理 ; 無 臺 灣 銀 行 賣 出 該 貨 幣 即 期 匯 價 者, 以 現 金 匯 價 為 依 據 5. 教 育 部 88 年 4 月 6 日 台 (88) 人 ( 二 ) 字 第 88035249 號 函 規 定, 因 公 出 國 應 搭 乘 本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由 本 人 填 寫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搭 乘 外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申 請 書, 經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後, 改 搭 乘 外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否 則 不 予 以 核 銷 (1) 出 國 返 國 或 轉 機 當 日, 本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客 位 已 售 滿 (2) 出 國 返 國 或 轉 機 當 日, 無 本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飛 航 (3) 搭 乘 本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再 轉 機, 其 等 待 時 間 超 過 4 小 時 (4) 本 國 籍 航 空 公 司 班 機 無 法 銜 接 轉 運 (5)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6. 教 育 部 87 年 3 月 31 日 台 人 ( 三 ) 字 第 87030681 號 函 規 定, 因 公 赴 國 外 出 差 人 員 綜 合 保 險, 最 高 保 額 以 新 台 幣 400 萬 元 為 限 四 預 借 或 暫 付 案 件 之 報 銷 作 業 執 行 業 務 預 借 一 萬 元 以 上 之 款 項, 由 經 辦 單 位 簽 請 借 支, 簽 呈 內 敘 明 預 借 理 由 項 目 金 額 經 費 來 源 結 案 期 限, 經 相 關 單 位 及 校 長 核 章 後, 於 活 動 辦 理 前 1 週 檢 送 原 簽 呈 及 借 據 ( 借 據 上 請 載 明 事 由 金 額 日 期 7

及 經 辦 人 及 經 辦 主 管 章 ) 送 主 計 室 開 立 傳 票, 並 應 於 活 動 辦 理 完 畢 後 即 檢 附 各 項 支 出 憑 證 及 賸 餘 款 一 次 簽 請 辦 理 核 結 8

補 助 或 委 辦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動 支 壹 教 育 部 經 費 一 補 助 委 辦 之 定 義 如 下 : ( 一 ) 補 助 : 指 教 育 部 依 所 定 之 預 算 計 畫 對 中 央 各 機 關 學 校 所 管 基 金 地 方 政 府 國 內 外 團 體 或 個 人, 提 供 經 費 支 援, 其 分 為 下 列 二 類 : 1. 全 額 補 助 : 就 申 請 單 位 所 提 計 畫 經 費 予 以 全 部 補 助 2. 部 分 補 助 : (1) 就 申 請 單 位 所 提 計 畫 經 費 予 以 某 一 比 率 之 補 助 (2) 就 申 請 單 位 所 提 計 畫 經 費 之 指 定 項 目 予 以 全 部 或 某 一 比 率 之 補 助 ( 二 ) 委 辦 : 指 教 育 部 處 理 一 般 公 務 或 特 定 工 作 所 需 委 託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或 個 人 等, 辦 理 屬 於 教 育 部 法 定 職 掌 之 相 關 業 務 二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下 列 經 費 不 予 補 助 : ( 一 ) 人 事 費 但 因 特 殊 需 要,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 二 ) 內 部 場 地 使 用 費 但 內 部 場 地 有 對 外 收 費, 且 供 辦 理 計 畫 使 用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行 政 管 理 費 : 包 括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內 部 之 水 電 費 電 話 費 燃 料 費 及 設 備 維 護 等 費 用 但 因 配 合 教 育 部 政 策 需 要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計 畫 經 費 之 支 用,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經 費 核 銷 應 以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內 所 發 生 支 出 為 原 則 但 於 計 畫 期 程 前 後 一 個 月 內 所 發 生 與 計 畫 相 關 之 必 要 支 出, 且 該 項 支 出 無 需 辦 理 經 費 流 用 者, 得 敘 明 原 因, 循 其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 二 ) 經 費 支 用 不 合 法 令 或 契 約 約 定 者, 教 育 部 應 予 收 回, 並 得 視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停 止 補 助 一 年 至 五 年 ( 三 ) 教 育 部 人 員 除 實 際 擔 任 授 課 講 座, 得 依 內 聘 講 座 標 準 支 領 鐘 點 費 外, 不 得 支 領 任 何 酬 勞 及 差 旅 費 ( 四 ) 補 助 計 畫 之 業 務 推 動 屬 受 補 助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本 職 工 作, 其 人 員 除 實 際 擔 任 授 課 者, 得 依 規 定 支 領 講 座 鐘 點 費 外, 不 得 支 領 出 席 費 稿 9

費 審 查 費 工 作 費 主 持 費 引 言 費 諮 詢 費 訪 視 費 及 評 鑑 費 等 相 關 酬 勞 但 有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者, 得 由 本 機 關 年 度 經 費 核 實 支 領 加 班 費 ( 五 ) 各 大 專 校 院 之 科 技 計 畫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等 專 案 計 畫 中 屬 研 究 性 質 者, 或 政 府 研 究 資 訊 系 統 (GRB) 列 管 之 計 畫, 其 出 席 費 稿 費 審 查 費 計 程 車 資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講 座 鐘 點 費 及 購 買 郵 政 禮 券 等 項 目 支 出, 得 另 依 教 育 部 部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九 日 臺 教 會 ( 三 ) 字 第 一 二 六 二 一 六 號 函 之 補 充 說 明 及 行 政 院 一 百 零 一 年 十 月 八 日 院 臺 科 字 第 一 一 五 八 一 七 號 函, 適 用 彈 性 經 費 支 用 規 定 所 稱 彈 性 經 費 之 額 度, 係 以 核 定 計 畫 總 額 百 分 之 二 核 計, 且 不 超 過 新 臺 幣 二 萬 五 千 元 計 畫 執 行 中 如 有 核 定 追 ( 加 ) 減 經 費 者, 彈 性 經 費 額 度 不 予 調 整 ( 六 ) 教 育 部 計 畫 款 項 之 支 用, 除 零 用 金 限 額 以 下 之 小 額 付 款 得 由 相 關 人 員 墊 付 外, 其 餘 均 應 逕 付 受 款 人, 不 得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機 關 人 員 代 領 轉 付, 若 有 特 殊 情 況, 須 先 行 預 借 或 墊 付 者, 應 循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簽 准 後 辦 理 四 執 行 計 畫 涉 及 設 備 之 採 購 時,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計 畫 : 教 育 部 補 助 各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經 費 所 採 購 之 設 備, 應 於 設 備 上 以 標 籤 註 記 教 育 部 補 助 字 樣, 並 在 財 產 帳 上 列 明, 備 供 查 核 ( 二 ) 委 辦 計 畫 : 1. 教 育 部 委 辦 各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經 費 所 採 購 之 設 備, 屬 教 育 部 財 產, 應 列 入 教 育 部 財 產 帳 委 辦 契 約 內 應 約 定 受 委 辦 單 位 為 財 產 代 管 單 位, 並 於 設 備 採 購 完 竣 後, 編 製 採 購 清 冊 詳 列 財 產 明 細, 送 教 育 部 辦 理 財 產 產 籍 登 記 2. 計 畫 結 束 後, 受 委 辦 單 位 如 需 繼 續 使 用 設 備, 教 育 部 得 視 實 際 狀 況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贈 與 或 移 撥 受 委 辦 單 位 或 另 定 財 產 代 管 契 約 10

五 計 畫 經 費 之 流 用 及 勻 支,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人 事 費 除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或 因 政 策 調 薪 依 法 令 規 定 調 增 相 關 費 用 致 不 敷 使 用 者 外, 不 得 流 入 ( 二 ) 行 政 管 理 費 除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者 外, 不 得 流 入 ( 三 ) 資 本 門 經 費 不 得 流 用 至 經 常 門 ( 四 ) 經 常 門 經 費 流 用 至 資 本 門 : 1. 非 跨 年 度 計 畫 : 得 由 各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循 其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先 行 辦 理, 並 於 經 費 流 用 當 年 度 結 束 前, 檢 附 教 育 部 補 助 ( 委 辦 ) 計 畫 經 常 門 經 費 流 用 至 資 本 門 報 告 表, 將 流 用 情 形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2. 跨 年 度 計 畫 : 報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後, 得 辦 理 經 費 流 用 3. 原 編 列 購 置 耐 用 年 限 二 年 以 上 且 金 額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之 資 本 門 項 目, 如 實 際 執 行 支 出 未 達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者, 仍 視 為 資 本 門 經 費 ( 五 ) 除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外, 各 計 畫 一 級 用 途 別 項 目 流 入 未 超 過 百 分 之 二 十, 流 出 未 超 過 百 分 之 三 十 者, 由 各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循 其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自 行 辦 理 ; 逾 上 開 比 例 者, 仍 應 報 教 育 部 同 意 後 辦 理 ( 六 ) 各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經 費 流 用 時, 應 檢 附 教 育 部 補 助 ( 委 辦 ) 計 畫 經 費 流 用 申 請 表 ( 七 ) 指 定 項 目 補 助 計 畫 新 增 教 育 部 原 未 核 定 二 級 用 途 別 項 目, 應 檢 送 教 育 部 補 助 ( 委 辦 ) 計 畫 經 費 調 整 對 照 表 報 教 育 部 辦 理 ( 八 ) 除 前 款 及 原 計 畫 已 有 規 定 者 外, 各 計 畫 二 級 用 途 別 項 目 間 互 相 勻 支, 得 循 執 行 單 位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自 行 辦 理 六 各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因 執 行 教 育 部 計 畫, 除 利 息 收 入 免 予 繳 回 外, 所 產 生 之 下 列 收 入, 應 全 數 或 按 原 補 助 比 率 繳 回 教 育 部 : ( 一 ) 研 發 成 果 收 入 但 其 他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二 ) 廠 商 違 約 金 收 入 及 其 他 衍 生 收 入 但 已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學 校 與 實 施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館 所 及 已 成 立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得 免 繳 回, 以 納 入 基 金 方 式 處 理 11

七 計 畫 經 費 之 結 餘 款, 除 委 辦 計 畫 經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完 成 採 購 程 序 者 應 依 契 約 約 定, 及 未 執 行 項 目 之 經 費, 仍 應 全 數 或 按 原 補 助 比 率 繳 回 外, 若 為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學 校, 執 行 結 果 如 有 結 餘, 以 納 入 基 金 方 式 處 理 為 原 則 八 計 畫 之 結 報, 除 委 辦 計 畫 經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完 成 採 購 程 序 者, 得 免 辦 理 外, 至 遲 應 於 計 畫 核 定 執 行 期 間 屆 滿 後 二 個 月 內, 依 下 列 情 形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辦 理 結 報 事 宜 : ( 一 ) 經 教 育 部 報 經 審 計 部 同 意 原 始 憑 證 留 存 執 行 單 位 保 管 者 : 成 果 報 告 教 育 部 計 畫 項 目 經 費 核 定 文 件 教 育 部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及 應 繳 回 之 計 畫 款 項 ( 二 ) 未 經 教 育 部 報 經 審 計 部 同 意 原 始 憑 證 留 存 執 行 單 位 保 管 者 : 除 依 前 款 規 定 外, 並 應 檢 附 原 始 憑 證 12

貳 管 理 費 作 業 規 定 國 科 會 暨 教 育 部 等 機 關 之 委 辦 或 研 究 計 畫 編 列 之 管 理 費 項 目 依 本 校 所 定 提 撥 分 配 標 準 及 支 用 範 圍 如 下 : 一 建 教 合 作 計 畫 除 專 案 特 准 外, 應 提 列 管 理 費 原 則 如 下 : ( 一 ) 政 府 機 關 從 其 規 定 ( 二 )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及 公 民 營 機 構 與 組 織 : 建 教 合 作 機 構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無 規 定 者 以 不 低 於 總 經 費 百 分 之 九 為 原 則 ( 三 ) 各 學 術 中 心 於 成 立 三 年 內, 行 政 管 理 費 提 撥 以 百 分 之 三 為 原 則 管 理 費 分 配 原 則 : ( 一 )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 管 理 費 撥 入 校 務 基 金 統 籌 使 用 ; 學 校 並 得 另 提 列 管 理 費 總 額 百 分 之 三 十 額 度, 分 配 相 關 單 位 依 規 定 動 支 ( 二 ) 其 他 各 項 建 教 合 作 案, 提 撥 比 例 在 百 分 之 九 以 下, 全 部 撥 入 校 務 基 金 統 籌 使 用, 超 過 百 分 之 九 的 部 分, 分 配 各 相 關 單 位 二 學 校 管 理 費 分 配 各 相 關 單 位 標 準 : ( 一 ) 專 案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百 分 之 三 十 四 ( 二 ) 學 院 百 分 之 四 ( 三 ) 業 務 主 要 承 辦 單 位 百 分 之 十 五 ( 四 ) 教 務 處 百 分 之 一 ( 五 ) 學 務 處 百 分 之 一 ( 六 ) 總 務 處 百 分 之 十 五 ( 七 ) 秘 書 室 及 校 長 室 百 分 之 八 ( 八 ) 主 計 室 百 分 之 十 二 ( 九 ) 人 事 室 百 分 之 六 ( 十 ) 圖 書 館 百 分 之 一 ( 十 一 )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百 分 之 三 13

( 十 二 ) 第 一 三 款 百 分 之 四 十 九 比 例, 除 國 科 會 專 案 計 畫 依 上 述 比 例 分 配, 其 餘 專 案 計 畫 得 由 專 案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暨 業 務 主 要 承 辦 單 位 協 調 後 專 案 簽 准 三 管 理 費 用 途 : ( 一 ) 水 費 電 費 電 話 費 瓦 斯 費 電 信 印 刷 出 版 辦 公 室 用 具 因 研 究 計 畫 需 要 召 開 之 會 議 餐 點 及 便 餐 以 及 其 他 消 耗 品 支 出 等 ( 二 ) 支 應 辦 理 建 教 合 作 業 務 之 約 用 人 員 薪 津 兼 任 助 理 工 作 酬 金 兼 辦 業 務 工 作 費 及 其 他 人 事 費 用 ( 三 ) 對 教 師 教 學 及 學 術 研 究 優 良 之 獎 勵 ( 四 ) 辦 理 研 發 成 果 管 理 與 推 廣 業 務 ( 包 括 申 請 專 利 及 技 術 移 轉 ) 相 關 費 用 ( 五 ) 支 援 校 內 重 點 研 究 計 畫 ( 六 ) 辦 理 研 討 會 及 學 術 演 講 之 相 關 支 出 ( 七 ) 補 助 教 師 發 表 期 刊 論 文 ( 八 ) 學 生 在 校 成 績 優 異 或 出 國 參 加 學 術 性 比 賽 表 現 優 異 者, 發 給 獎 學 金 ( 九 ) 補 助 出 國 參 加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或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費 用 ( 十 ) 辦 理 教 學 研 究 訓 練 等 推 廣 宣 傳 活 動 ( 十 一 ) 辦 理 業 務 檢 討 會 議 之 相 關 支 出 ( 十 二 ) 購 置 共 同 使 用 之 儀 器 設 備 ( 十 三 ) 儀 器 設 備 維 護 消 耗 性 器 材 之 補 充 等 ( 十 四 ) 教 育 訓 練 鐘 點 費 ( 十 五 ) 其 他 對 於 激 勵 員 工 生 士 氣 及 推 動 建 教 合 作 有 關 事 項 四 研 究 及 工 作 人 員 已 於 建 教 合 作 案 中, 支 領 正 式 研 究 費 或 工 作 費 者, 不 得 重 領 行 政 管 理 費, 行 政 支 援 人 員 其 兼 辦 業 務 工 作 費 總 額 每 月 不 得 超 過 其 專 業 加 給 60% 14

五 各 研 究 計 畫 核 定 之 管 理 費, 除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委 託 案 由 主 計 室 與 國 研 處 共 同 辦 理 外, 請 各 計 畫 主 持 人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內, 至 主 計 室 網 頁 填 寫 建 教 合 作 計 畫 管 理 費 提 撥 單, 辦 理 管 理 費 提 撥 事 宜 六 為 協 助 大 學 校 院 及 教 師 落 實 各 類 經 費 支 用 及 核 銷 作 業 規 定, 教 育 部 製 作 大 學 校 院 及 教 師 辦 理 計 畫 經 費 核 銷 重 要 規 定 事 項 及 作 業 釋 疑 及 大 學 校 院 教 師 執 行 計 畫 提 醒 事 項 ( 附 錄 ), 請 教 師 參 考 使 用 ( 相 關 資 料 電 子 檔 得 逕 至 本 校 主 計 室 Q&A) 15

附 錄 大 學 校 院 教 師 執 行 計 畫 提 醒 事 項 1. 執 行 補 助 或 委 辦 計 畫 應 遵 守 撥 款 單 位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依 教 育 部 98 年 7 月 13 日 台 人 ( 一 ) 字 第 0980089039A 號 函 規 定,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專 任 教 師 不 得 有 未 透 過 學 校 行 政 作 業 而 接 受 委 託 研 究 之 情 事, 應 由 學 校 具 名 簽 訂 合 約 3. 向 機 關 申 請 支 付 款 項, 應 本 誠 信 原 則 對 所 提 出 之 支 出 憑 證 之 支 付 事 實 真 實 性 負 責, 如 有 不 實 應 負 相 關 責 任 4. 計 畫 所 需 人 員 ( 含 專 任 助 理 兼 任 助 理 及 臨 時 工 等 助 理 人 員 ) 之 進 用 應 符 合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5. 執 行 計 畫 辦 理 財 產 物 品 或 勞 務 採 購 時, 應 依 照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除 科 研 經 費 採 購 依 科 學 技 術 基 本 法 規 定, 得 不 適 用 採 購 法 外, 超 過 10 萬 元 之 採 購 案 應 依 照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理 招 標, 不 得 意 圖 規 避 政 府 採 購 法, 分 批 辦 理 採 購 6. 辦 理 各 項 支 付, 超 過 1 萬 元 ( 零 用 金 限 額 ) 之 公 款 依 規 定 應 簽 發 公 庫 支 票 或 以 存 帳 入 戶 方 式 逕 付 廠 商, 若 有 特 殊 狀 況, 須 由 承 辦 人 先 行 預 借 或 墊 付 者, 應 專 案 簽 准 後 辦 理 16

預 算 控 制 網 路 作 業 程 序 一 新 使 用 者 請 至 主 計 室 網 頁 下 載 主 計 室 線 上 請 購 授 權 申 請 書, 填 寫 完 成 並 核 章 後 送 主 計 室 申 請 使 用 者 代 碼 及 密 碼 二 由 本 校 主 計 室 網 站 (http://210.240.188.158/accwww/index.asp) 網 路 請 購 系 統 進 入 登 錄 作 業, 先 閱 讀 操 作 說 明 以 概 略 了 解 該 系 統 操 作 程 序 及 功 能 三 進 入 請 購 作 業 鍵 入 使 用 者 代 碼 及 密 碼 後, 可 利 用 輔 助 項 目 服 務 之 功 能 辦 理 各 項 附 加 服 務 四 由 計 畫 請 購 查 詢 進 入 再 點 選 新 增 請 購, 鍵 入 用 途 說 明 後, 編 輯 經 費, 點 選 計 畫 代 號 經 費 用 途 再 鍵 入 金 額, 另 編 輯 品 名 鍵 入 各 項 資 料 後, 按 存 入 即 可 新 增 成 功, 列 印 出 請 購 單 及 憑 證 粘 貼 用 紙 陳 核 若 欲 修 改 或 刪 除 未 審 核 之 請 購 單, 可 由 購 案 管 理 進 入, 點 選 該 請 購 單 號 碼 後 再 修 改 或 刪 除 五 計 畫 管 理 系 統 為 各 主 持 人 專 案 計 畫 之 明 細 帳, 請 各 主 持 人 或 助 理 人 員 詳 細 登 錄 資 料 並 隨 時 查 看 各 計 畫 請 購 核 銷 及 經 費 支 用 情 形, 以 掌 握 計 畫 進 度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