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2 現 代 教 育 論 壇 ( 六 ) 美 國 中 小 學 校 長 評 鑑 制 度 及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壹 前 言 張 德 銳 ㆒ 顧 有 怎 樣 的 校 長, 就 有 怎 樣 的 學 校 也 就 是 說, 校 長 是 教 育 政 策 的 執 行 者 學 校 的 靈 魂 以 及 重 心 所 在, 其 領 導 品 質 深 深 影 響 學 校 的 辦 學 品 質 (Duke,1992;Edmonds,1997;Hallinger & Murphy,1987;Hughes & Ubben,1989) 然 而, 要 提 高 校 長 行 政 領 導 品 質 的 ㆒ 個 重 要 途 徑 是 教 育 評 鑑 (educational evaluation) 因 此,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善 用 教 育 評 鑑, 以 瞭 解 校 長 行 政 領 導 的 優 劣 得 失 及 其 原 因, 並 據 以 獎 勵 校 長 提 昇 校 長 專 業 表 現, 以 提 高 校 長 的 行 政 領 導 的 績 效 及 品 質 美 國 小 學 校 長 評 鑑 制 度 乃 是 以 促 進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提 高 校 長 的 績 效 與 品 質 為 目 標, 強 調 目 標 管 理 與 績 效 責 任 制 度, 對 於 正 處 於 研 究 發 展 與 推 動 校 長 評 鑑 制 度 的 我 國 而 言, 應 具 有 參 酌 的 價 值 貳 美 國 中 小 學 校 長 評 鑑 制 度 -- 以 麻 塞 諸 塞 州 為 例 美 國 屬 方 分 權 國 家, 各 州 教 育 活 動 差 異 性 較 大, 校 長 評 鑑 制 度 也 不 例 外 不 過 整 體 來 說, 目 前 小 學 校 長 評 鑑 制 度 乃 是 採 取 目 標 管 理 與 績 效 責 任 的 方 式, 包 括 兩 大 項 -(1) 形 成 性 評 鑑 : 於 每 學 期 初 ( 約 為 8 月 ), 由 校 長 針 對 州 與 學 區 的 辦 學 方 向 以 及 學 校 優 勢 與 辦 學 特 色, 提 出 教 育 策 略 計 劃, 以 為 日 後 校 長 辦 學 與 評 鑑 的 依 據 ; 其 次, 學 區 教 育 局 長 或 其 所 指 定 的 評 鑑 員 ( 通 常 為 主 管 事 的 副 教 育 局 長 ) 會 對 於 所 評 鑑 的 學 校 進 行 每 年 ㆔ 次 以 ( 每 次 ㆔ 至 ㆕ 小 時 ) 的 訪 問 視 察, 再 者, 隔 年 ㆒ 月 由 校 長 進 行 自 我 評 鑑, 並 檢 視 自 己 的 優 劣 得 失 訪 視 過 程 以 及 校 長 自 我 評 鑑 所 發 現 校 長 表 現 的 弱 點, 將 做 為 校 長 參 加 專 業 成 長 工 作 坊 或 研 討 會 的 參 考, 進 而 提 昇 校 長 各 項 行 政 領 導 專 業 素 養, 特 別 是 全 美 小 學 近 年 來 非 常 重 視 的 教 學 領 導
美 國 中 小 學 校 長 評 鑑 制 度 及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483 方 面 的 能 力 (2) 總 結 性 評 鑑 : 每 年 或 者 第 ㆓ 年 的 五 月, 校 長 應 提 出 整 年 度 辦 學 總 結 報 告 書, 學 區 教 育 局 長 或 副 局 長 並 進 行 期 末 評 鑑, 然 後 綜 合 各 項 評 鑑 報 告, 呈 報 續 聘 與 否 的 決 定 予 學 校 董 事 會, 以 為 學 校 董 事 會 事 決 策 的 依 據 就 以 麻 州 的 校 長 評 鑑 而 言, 其 校 長 評 鑑 的 概 況 如 所 述 (Massachusett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1995): 一 評 鑑 的 目 的 增 強 校 長 的 專 業 化 與 績 效 責 任, 以 使 其 能 協 助 學 生 提 高 學 習 表 現 二 評 鑑 的 原 則 表 現 標 準 應 是 可 測 量 的 表 現 標 準 應 可 反 應 出 學 校 在 職 務 分 派 與 責 任 的 不 同, 而 且 也 應 將 這 些 不 同 描 述 在 評 鑑 報 告 應 事 先 與 受 評 鑑 者 共 同 決 定 評 鑑 標 準 應 對 受 評 鑑 者 詳 加 說 明 評 鑑 目 的 評 鑑 過 程 應 避 免 種 族 宗 教 性 別 等 差 別 待 遇 或 偏 誤 應 允 許 受 評 鑑 者 蒐 集 與 提 供 其 它 資 訊 給 評 鑑 者 的 機 會 受 評 鑑 者 應 有 機 會 對 評 鑑 結 果 提 出 申 訴 三 評 鑑 的 實 施 在 1996 年 九 月 ㆒ 日 以 前, 學 區 應 將 小 學 學 校 校 長 評 鑑 程 序 與 表 現 標 準 呈 報 給 州 教 育 廳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而 學 區 教 育 局 長 在 呈 報 時 則 應 確 認 這 些 表 現 標 準 符 合 麻 州 教 師 及 行 政 者 評 鑑 法 規 以 及 州 教 育 董 事 會 所 通 過 的 有 效 行 政 領 導 與 教 學 原 則 四 評 鑑 的 程 序 評 鑑 的 責 任 1. 對 於 乃 未 取 得 專 業 位 的 教 師 或 校 長, 學 區 每 年 至 少 要 評 鑑 ( 指 總 結 性 評 鑑 )㆒ 次 ; 對 於 已 取 得 專 業 位 的 教 師 或 校 長 則 每 兩 年 至 少 評 鑑 ㆒ 次 2. 學 區 教 育 局 長 應 確 保 學 區 校 長 評 鑑 必 須 遵 循 州 教 育 董 事 會 所 通 過 的 有 效 行 政 領 導 與 教 學 原 則 以 及 學 區 所 另 行 補 充 的 表 現 標 準 3. 教 育 局 長 應 確 保 所 有 評 鑑 委 員 皆 受 過 視 導 評 鑑 方 面 的 專 業 訓
484 現 代 教 育 論 壇 ( 六 ) 練 資 料 蒐 集 : 評 鑑 者 應 使 用 各 種 直 接 觀 察 或 文 件 資 料 來 收 集 多 方 資 料 結 果 報 告 1. 評 鑑 報 告 應 以 書 面 與 口 頭 方 式 轉 知 受 評 鑑 者 2. 評 鑑 報 告 應 能 表 達 出 受 評 者 的 優 點 與 待 改 進 之 處 3. 評 鑑 報 告 應 能 明 確 說 明 受 評 者 達 成 表 現 標 準 的 方 法 4. 提 供 受 評 者 足 夠 的 時 間, 以 達 成 改 進 與 符 合 表 現 標 準 的 建 議 五 州 教 育 董 事 會 的 責 任 : 州 教 育 董 事 會 至 少 每 兩 年 要 對 學 區 所 提 出 的 校 長 及 教 師 表 現 標 準 進 行 審 查, 以 確 保 學 區 所 提 出 的 評 鑑 標 準 和 程 序, 符 合 麻 州 行 政 員 與 教 師 評 鑑 法 規 以 及 州 教 育 董 事 會 所 通 過 的 有 效 行 政 領 導 與 教 學 原 則 六 評 鑑 規 準 與 指 標 : 底 所 採 用 的 規 準 與 指 標, 乃 是 摘 自 麻 州 教 育 董 事 會 通 過 的 有 效 行 政 領 導 與 教 學 原 則, 有 效 行 政 領 導 原 則 與 指 標 有 效 教 學 領 導 : 能 與 同 事 創 造 符 合 學 生 需 求 的 學 習 環 境 1. 能 發 展 學 校 共 同 任 務 與 願 景 2. 能 鼓 勵 及 使 用 多 元 策 略 以 正 確 評 鑑 學 生 的 表 現 3. 能 運 用 當 前 教 學 的 原 則 實 務 與 研 究 以 促 進 有 效 的 教 學 4. 能 領 導 課 程 與 教 學 方 案 的 革 新 5. 能 提 昇 與 塑 造 教 學 科 技 的 有 效 運 用 6. 能 與 教 師 共 同 建 立 對 學 生 表 現 的 高 度 期 望, 並 使 學 生 清 楚 瞭 解 該 等 期 望 7. 能 與 教 職 員 共 同 視 導 與 評 鑑 他 們 的 表 現 並 且 運 用 表 現 標 準, 以 確 定 員 工 成 長 的 方 向 8. 能 支 持 教 職 員 不 斷 的 專 業 發 展 有 效 組 織 領 導 : 能 創 造 具 自 我 革 新 且 有 利 學 生 高 度 學 業 表 現 的 組 織 環 境 1. 能 運 用 組 織 行 為 的 研 究 及 組 織 領 導 的 技 巧 2. 能 展 示 清 楚 直 接 高 度 回 應 的 溝 通 技 巧 3. 能 為 同 儕 化 的 教 與 學, 創 造 ㆒ 種 積 極 知 性 的 組 織 氣 氛 4. 能 促 進 學 校 建 設 性 的 變 革 5. 能 規 劃 塑 造 及 鼓 勵 分 享 式 的 決 策 過 程 6. 能 運 用 策 略 性 規 劃 技 巧, 促 進 系 統 性 及 正 確 性 的 決 定
美 國 中 小 學 校 長 評 鑑 制 度 及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485 有 效 行 政 管 理 : 依 據 法 律 及 倫 理 指 導 原 則, 實 現 教 育 目 的 與 增 進 學 生 學 習 1. 能 為 學 校 或 學 區 有 效 執 行 員 甄 選 視 導 評 鑑 及 管 理 功 能 2. 在 個 責 任 範 圍 內, 能 運 用 當 前 決 策 形 成 的 知 識, 並 充 份 瞭 解 與 遵 守 各 法 律 規 章 的 規 定 3. 在 個 責 任 範 圍 內, 能 運 用 當 前 財 政 管 理 的 原 則 程 序 方 法 與 技 巧 的 實 務 知 識 4. 在 個 責 任 範 圍 內, 能 運 用 當 前 各 項 協 助 方 案 ( 如 交 通 學 生 服 務 餐 飲 維 修 設 備 管 理 無 障 礙 環 境 等 ) 的 知 識 5. 能 運 用 適 當 的 科 技 管 理 工 具 ( 如 資 料 庫 ) 來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促 進 均 等 與 欣 賞 多 樣 性 : 能 盡 力 維 護 學 生 的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以 及 多 樣 化 的 價 值 觀 1. 能 極 力 確 保 教 師 學 生 家 長 在 課 程 和 學 習 機 會 的 公 平 2. 能 容 忍 與 欣 賞 學 生 各 種 能 力 與 特 質 的 個 別 差 異 與 社 區 維 持 有 效 的 關 係 : 與 社 區 產 生 良 好 互 動, 以 傳 達 學 生 的 需 求 1. 能 評 估 家 長 與 社 區 士 的 需 求, 並 使 其 參 與 學 校 決 策 2. 能 增 進 教 師 家 長 企 業 與 社 區 間 伙 伴 關 係 3. 能 對 家 長 社 區 公 眾 闡 述 學 校 的 願 景 任 務 課 程 及 活 動 專 業 責 任 的 實 施 : 能 表 現 出 專 業 行 為 以 協 助 學 生 需 求 的 實 現 1. 熱 衷 於 自 我 學 習 與 專 業 發 展 2. 能 容 忍 團 體 不 同 觀 點 的 存 在, 並 表 現 尊 重 自 己 與 他 的 氣 氛 3. 與 相 處 表 現 出 專 業 的 態 度 和 合 乎 倫 理 的 行 為 總 之, 學 區 學 校 董 事 會 或 學 區 教 育 局 長 會 依 州 教 育 董 事 會 通 過 的 有 效 行 政 領 導 與 教 學 原 則, 自 行 規 劃 校 長 評 鑑 的 規 準 與 程 序 然 後 有 計 劃 有 系 統 每 年 或 每 兩 年 進 行 校 長 評 鑑, 以 瞭 解 校 長 表 現 的 優 劣 得 失 及 其 原 因 其 次, 再 依 學 區 辦 學 方 向 校 長 需 求 特 別 是 校 長 評 鑑 的 結 果, 進 行 校 長 的 專 業 發 展, 以 提 高 校 長 行 政 專 業 表 現 與 能 力 當 然, 對 於 那 些 表 現 不 佳 又 沒 有 改 善 潛 能 的 校 長, 為 了 確 保 學 生 的 學 習 福 祉, 只 有 壯 士 斷 腕 予 以 停 止 校 長 職 務 參 美 國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的 組 織 與 型 式 美 國 校 長 的 專 業 發 展 大 多 以 領 導 行 為 議 題 為 主 的 課 程 方 案, 提 供 校 長 處 理 日 常 校 務 提 昇 學 生 表 現 的 技 能 與 素 養 包 括 : 改 善 學 校 課 程 與 教 學
486 現 代 教 育 論 壇 ( 六 ) 激 勵 學 生 學 業 成 就 發 展 學 生 紀 律 技 巧 提 高 家 長 參 與 增 進 社 區 良 好 關 係 強 化 班 級 經 營 進 行 教 導 視 導 支 援 新 進 教 師 與 行 政 員 使 用 評 鑑 以 改 善 教 學 與 課 程 檢 驗 學 生 與. 標 準 間 的 關 係 透 過 資 料 分 析 提 高 專 業 發 展 以 支 持 教 與 學 茲 從 校 長 的 專 業 發 展 的 組 織 與 方 式 加 以 說 明 : 一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組 織 州 政 府 或 方 學 區 所 辦 理 的 機 構, 如 加 州 學 校 領 導 學 苑 (California School Leadership Academy, 簡 稱 CSLA) 各 大 學 或 學 院 辦 理 的 機 構, 如 哈 佛 大 學 校 長 心 (Principals Center, Harvard Graduate School of Education) 民 間 專 業 團 體 所 辦 理 的 機 構, 如 加 州 學 校 行 政 者 協 會 (Association of California School Administration, 簡 稱 ACSA) 及 美 國 小 學 校 長 協 會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lementary School Principal, 簡 稱 NAESP) 所 成 立 的 校 長 心 二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型 式 加 州 學 校 領 導 學 苑 加 州 學 校 領 導 學 苑 透 過 舉 辦 列 各 種 研 討 會 或 座 談 會, 以 提 高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1) 辦 理 學 校 行 政 領 導 小 組 研 討 方 案 : 透 過 12 個 區 心, 提 供 300 個 以 小 學 學 校 行 政 領 導 小 組 方 案, 進 行 為 期 10 以 的 專 業 發 展 研 討 會, 以 提 昇 行 政 者 專 業 能 力 及 促 進 學 生 學 習 與 環 境 (2) 基 金 會 第 ㆓ 方 案 (FoundationⅡProgram): 透 過 ㆒ 系 列 課 程 與 教 學 相 關 研 討 會, 以 提 昇 教 學 領 導 技 巧,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㆔ 種 選 修 課 ( 普 通 或 教 育 專 業 領 域 ) 及 ㆒ 的 檔 案 製 作, 而 選 修 課 程 乃 是 基 於 個 能 力 的 需 求 與 興 趣 (3) 學 校 領 導 小 組 方 案 (School Leadership Team): 為 期 約 2-3 年, 主 要 在 成 立 領 導 者 團 體 或 小 組, 使 參 與 的 領 導 者 有 能 力 領 導 學 校 進 行 重 建 及 改 革, 以 提 昇 學 生 學 業 成 就 活 動 型 態 包 括 : 合 作 式 行 動 研 究 經 驗 分 享 討 論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建 立 知 識 等 其 次, 成 員 也 可 將 學 校 所 遭 遇 的 困 難 帶 至 研 討 會, 並 使 用 學 得 或 經 驗 分 析 問 題 進 行 腦 力 激 盪 討 論 策 略, 以 發 展 解 決 方 案 (4) 冒 險 方 案 (Ventures Program): 是 ㆒ 促 使 學 校 領 導 者 提 高 表 現, 使 用 種 誌 的 行 動 研 究 方 法 探 究 自 己 的 學 校 環 境 與 資 料, 以 轉 化 學 校 學 習 文 化 與 氣 氛, 進 而 提 高 學 生 學 業 表 現 哈 佛 大 學 校 長 心 於 每 年 八 月, 校 長 可 以 申 請 校 長 心 所 舉 辦 的 校 長 學 分 式 初 期 認 證 ( 小 學 學 高 ) 或 全 州 式 標 準 認 證 課 程 ( 必 須 符 合 麻 州 校 長 認 證 所 規 定 的 五 項 能 力 標 準 : 明 確 的 知 識 教 育 領 導 學 校 管 理
美 國 中 小 學 校 長 評 鑑 制 度 及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487 專 業 發 展 促 進 均 等 等 標 準 ) 其, 有 關 學 分 式 初 期 認 證 的 規 定 包 括 (1) 持 有 班 級 教 學 認 證 ;(2) 至 少 ㆕ 年 以 的 全 時 教 學 經 驗 ;(3) 修 完 規 定 的 課 程 ( 學 校 領 導 研 討 班 級 視 導 理 論 與 實 務 校 長 工 作 實 務 探 究 學 校 與 法 規 財 物 資 源 管 理 校 長 實 務 工 作 );(4) 表 現 出 州 校 長 認 證 的 五 項 能 力 ;(5) 完 成 校 長 視 導 實 務 或 見 習 課 程 全 州 式 標 準 認 證 則 包 括 :(1) 持 有 學 分 式 初 期 認 證 ;(2) 修 完 400 小 時 的 臨 床 經 驗 課 程 ;(3) 完 成 教 育 碩 士 (Ed.M) 進 階 研 究 認 證 (C.A.S) 或 教 育 博 士 課 程 (Ed.D);(4) 同 時 通 過 溝 通 與 讀 寫 技 巧 的 測 驗 至 於 校 長 認 證 的 目 標 則 包 括 : 提 供 有 效 學 校 領 導 的 經 驗 與 技 能 和 加 強 校 長 在 學 習 社 區 的 影 響 力 加 州 學 校 行 政 者 協 會 校 長 心 : 加 州 學 校 行 政 者 協 會 每 年 舉 辦 ㆔ 種 型 式 的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包 括 (1) 校 長 心 夏 季 學 院 : 是 為 具 ㆔ 年 以 經 驗 的 校 長 所 設 計 的,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合 作 問 題 解 決 溝 通 和 領 導 技 能 並 與 教 育 行 政 研 究 者 面 對 面 討 論 有 關 自 己 學 校 領 導 情 況 (2) 校 長 進 階 研 討 會 : 提 供 與 專 家 互 動 的 機 會, 以 塑 造 學 校 領 導 者 的 形 象 (3) 新 校 長 座 談 會 : 提 供 第 ㆒ 年 當 校 長 者 能 對 理 論 與 實 務 做 適 當 結 合, 並 建 立 支 持 性 網 路 美 國 小 學 校 長 協 會 該 協 會 出 版 期 刊 與 雜 誌, 提 供 改 進 學 校 的 實 務 與 方 法, 並 舉 辦 各 種 研 討 會 方 案 與 工 作 坊 設 置 校 長 專 業 資 訊 網 路 以 及 提 供 校 長 平 時 問 題 諮 詢 等 服 務, 以 提 高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肆 結 論 與 建 議 他 山 之 石, 可 以 攻 錯, 在 瞭 解 美 國 小 學 校 長 評 鑑 與 專 業 發 展 後, 反 觀 國 內 目 前 現 況, 有 列 的 看 法 與 建 議 : 一 發 展 建 全 評 鑑 系 統, 貫 轍 評 鑑 實 務 我 國 對 於 校 長 的 考 核 僅 止 於 教 育 部 民 國 六 十 年 公 布 的 公 立 學 校 校 長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然 實 施 以 來, 衍 生 不 少 問 題, 成 效 也 有 限 因 此, 建 立 建 全 校 長 評 鑑 系 統 與 制 度, 以 利 我 國 小 學 校 長 專 業 能 力 的 提 昇, 實 是 當 今 努 力 的 方 向 至 於, 校 長 評 鑑 系 統 與 制 度, 應 將 評 鑑 的 目 的 原 則 實 施 程 序, 詳 加 說 明, 並 採 酌 我 國 國 情, 明 訂 評 鑑 規 準 ( 如 政 策 執 行
488 現 代 教 育 論 壇 ( 六 ) 教 學 領 導 行 政 管 理 際 關 係 專 業 素 養 校 務 發 展 等 ), 進 而 據 以 訂 製 全 方 位 校 長 評 鑑 手 冊, 以 利 我 國 校 長 評 鑑 的 推 行 與 參 考 二 落 實 發 展 性 評 鑑, 激 勵 專 業 發 展 美 國 校 長 評 鑑 工 作 包 括 幫 助 校 長 改 進 職 能 的 形 成 性 評 鑑, 以 及 做 為 行 政 決 定 的 總 結 性 評 鑑 然 而, 誠 如 Stufflebeamb(1971) 所 言, 評 鑑 的 目 的 不 在 於 於 證 明 而 在 於 改 良 (not to prove but to improve) 所 以, 今 後 我 國 小 學 校 長 評 鑑 應 重 視 形 成 性 評 鑑, 也 就 是 說, 校 長 評 鑑 應 與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相 輔 相 成, 並 以 朝 向 以 提 高 校 長 能 力 的 發 展 性 專 業 成 長 為 目 標 首 先, 就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的 機 構 而 言, 教 育 行 政 單 位 各 大 學 院 校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學 校 行 政 員 協 會 校 長 協 會 學 術 機 關 及 校 長 本 皆 應 負 起 專 業 發 展 的 責 任 其 次, 就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的 型 態 而 言, 則 可 利 用 平 時 或 寒 暑 假, 進 行 (1) 個 專 業 發 展 : 主 題 探 索 行 動 研 究 讀 書 會 參 加 專 題 演 說 行 政 檔 案 製 作 學 習 扎 記 與 反 省 活 動 ;(2) 機 關 團 體 辦 理 的 專 業 發 展 : 例 如 研 ( 習 ) 討 會 工 作 坊 在 職 進 修 課 程 等 此 外, 更 可 採 取 美 國 的 進 修 換 證 方 式, 例 如 麻 塞 諸 塞 州 和 加 州 皆 規 定 校 長 每 五 年 要 進 修 十 學 分 或 150 小 時 的 學 校 行 政 專 業 課 程, 才 能 換 取 五 年 效 期 的 專 業 證 書, 有 了 專 業 證 書, 才 能 繼 續 執 業, 透 過 這 種 換 證 措 施, 可 以 加 強 校 長 的 本 職 學 能, 強 制 其 專 業 成 長 參 考 文 獻 Duke,D.L.(1992). Concepts of administrative effectiveness and evaluation of school administrator. Paper presented at the annual meeting of the American Educational Research Association, San Francico. Edmonds, R.R.(1997). Effective school for the urban poor. Educational Leadership,37,15-27. Hallinger,P., & Murphy,J.(1987). Instructional leadership in the school context. In W. Greenfield(Ed). Instructional leadership: Concepts, issues, and controversies. Boston: Allyn & Bacon. Hughes, L.W. & Ubben, G.C.(1989). The elementary principal s handbook: A guide to effective action. Boston: Allyn & Bacon. Massachusett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1995). Commonwealth of
美 國 中 小 學 校 長 評 鑑 制 度 及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489 Massachusetts regulations on evaluation of teachers and administrators 603 CMR 35.00 and principles of effective teaching and effective administrative leadership. Stufflebeamb, D.L.(1971). Educational evaluation and decision making. Bloomington, IN: Phi Delta Kappa. ( 本 文 作 者 : 張 德 銳 為 台 北 市 立 師 範 學 院 教 授 兼 國 教 所 所 長 ; 丁 一 顧 為 台 北 縣 錦 和 國 小 教 務 主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