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三 屆 全 國 高 職 學 生 團 隊 技 術 創 造 力 培 訓 與 競 賽 活 動 辦 法 ( 草 案 ) 一 宗 旨 : 2016/7/3 修 訂 本 活 動 旨 在 藉 由 團 隊 技 術 創 造 力 培 訓 課 程 及 競 賽 活 動, 培 養 高 職 學 生 統 整 學 科 理 論 與 技 術 實 務 提 昇 創 造 思 考 與 技 術 問 題 解 決 及 激 發 領 導 研 發 與 協 調 之 能 力, 同 時 深 化 團 隊 合 作 精 神, 並 透 過 團 隊 技 術 創 造 力 競 賽 模 式 以 深 植 於 高 職 教 育 中 二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臺 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二 ) 主 辦 單 位 財 團 法 人 溫 世 仁 文 教 基 金 會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科 技 與 工 程 學 院 ( 三 ) 協 辦 單 位 國 立 自 然 科 學 博 物 館 臺 北 市 立 木 柵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高 雄 市 立 三 民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 四 ) 贊 助 單 位 台 科 大 圖 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三 參 加 對 象 資 格 與 建 議 : ( 一 ) 凡 有 興 趣 參 與 團 隊 技 術 創 造 力 培 訓 與 競 賽 活 動 之 公 私 立 高 職 及 綜 合 高 中 ( 含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 學 生, 以 4 人 為 一 隊 報 名, 每 校 可 報 名 4 隊 請 各 校 於 報 名 前 先 行 協 調 參 與 隊 數, 並 自 編 隊 伍 序 號, 避 免 因 序 號 重 複 造 成 報 名 疏 失 ; 若 然, 則 以 主 辦 方 所 給 予 序 號 為 準 ( 二 ) 各 參 賽 隊 伍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後, 原 則 上 不 再 接 受 更 替 隊 員, 若 有 隊 員 因 不 可 抗 力 無 法 與 會 者, 須 述 明 原 因, 並 由 參 賽 學 校 校 長 出 示 證 明 文 件, 於 開 賽 前 二 週 將 名 單 提 交 承 辦 單 位, 經 基 金 會 同 意 後 始 得 更 換 隊 員 ; 後 續 替 補 人 員 須 排 除 參 與 過 初 賽 的 學 生, 以 落 實 比 賽 公 平 原 則 決 賽 參 賽 隊 員 須 與 研 隊 員 相 同, 即 使 隊 員 因 故 不 克 出 席, 亦 應 於 決 賽 前 出 示 證 明 並 通 知 承 辦 單 位 從 缺, 不 可 另 行 遞 補 ( 三 ) 本 屆 為 提 高 教 育 廣 度, 擬 視 況 增 開 報 名 隊 伍 數 量, 每 校 於 報 名 時 可 增 列 第 5 隊 隊 伍, 初 賽 報 名 截 止 後 若 各 區 尚 有 餘 額, 則 依 各 校 增 額 隊 伍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之 時 間 前 後 通 知 參 賽 ; 主 辦 單 位 得 依 參 賽 學 校 之 需 求 與 申 請 協 調 至 他 區 參 賽, 惟 初 賽 除 偏 鄉 / 遠 地 區 學 校 外, 將 不 另 補 助 交 通 費 用, 請 各 校 提 出 申 請 時 自 行 斟 酌 ( 偏 鄉 / 遠 地 區 學 校 定 義 詳 本 辦 法 第 五 點 獎 勵 方 式 ) ( 四 ) 凡 競 賽 與 培 訓 期 間, 每 隊 須 由 指 導 老 師 1 至 2 人 隨 行 帶 隊 指 導, 以 保 障 學 生 進 出 安 全 ( 五 ) 隊 員 組 成 以 高 二 生 為 宜 ; 另 因 決 賽 題 目 包 含 實 作 成 品, 建 議 培 養 具 備 機 械 及 電 機 電 子 技 術 相 關 專 長 之 學 生 參 加, 俾 利 爭 取 佳 績 四 進 行 方 式 : 本 活 動 共 包 含 初 賽 三 日 二 夜 研 課 程 與 二 日 一 夜 之 決 賽 ( 一 ) 研 及 賽 事 介 紹 1. 初 賽 105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2
分 北 中 南 三 區 同 時 進 行, 時 間 4 小 時 (13:00~17:00), 內 容 為 書 面 構 想 設 計, 競 賽 題 目 採 現 場 即 席 公 布, 隊 與 隊 之 間 隔 離 進 行 ( 指 導 教 師 不 參 與 ), 賽 後 預 計 錄 取 35 隊 參 與 研 及 決 賽 2. 研 課 程 105 年 7 月 4~6 日 ( 星 期 一 ~ 三 ) 通 過 初 賽 之 隊 伍 將 集 中 管 制 舉 辦 為 期 三 日 二 夜 ( 包 含 住 宿 ) 之 學 生 及 指 導 教 師 研 課 程 ;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考 研 時 程 表 3. 決 賽 105 年 8 月 6~7 日 ( 星 期 六 ~ 日 ) 集 中 於 北 區 舉 行 為 期 二 日 一 夜 ( 期 間 由 大 會 提 供 住 宿 與 餐 點 ); 競 賽 題 目 採 分 階 段 每 日 現 場 即 席 公 布, 內 涵 包 括 構 想 設 計 與 實 地 製 作 ( 含 簡 單 機 具 手 工 具 之 操 作 ), 各 隊 隔 離 運 用 基 礎 機 電 技 術 進 行 成 品 製 作 ( 指 導 教 師 不 參 與 ), 相 關 材 料 擬 由 大 會 統 一 提 供 ( 工 具 與 部 份 材 料 需 各 隊 自 備, 將 於 賽 前 另 公 告 於 網 站 ) ( 二 ) 評 分 方 式 : 將 聘 請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根 據 以 下 項 目 權 重 評 量 之 :( 初 賽 與 決 賽 評 分 重 點 若 有 更 動, 以 初 決 賽 前 的 網 站 公 告 為 主 ) 1. 初 賽 評 分 項 目 與 權 重 : A. 構 想 新 穎 性 ( 創 新 性 新 功 能 等 )------------------------------------45% B. 構 想 實 用 性 ( 符 合 需 求, 方 便 使 用 實 施 可 能 性 )---------------20% C. 構 想 精 密 性 ( 圖 面 表 達 詳 盡 度 易 解 性 )---------------------------25% D. 團 隊 分 工 描 述 表 ------------------------------------------------------------10% 2. 決 賽 評 分 項 目 與 權 重 : A. 作 品 創 意 性 ( 構 想 創 新 多 樣 )---------------------------------------30% B. 作 品 功 能 性 ( 特 殊 功 能 效 果 及 動 態 展 示 )------------------------30% C. 材 料 加 工 ( 善 用 材 質 特 性 工 具 及 加 工 精 密 度 )------------------20% D. 團 隊 分 工 執 行 過 程 狀 況 處 理 記 錄 ---------------------------------------10% E. 研 成 效 與 學 態 度 ------------------------------------------------------10% 3
( 三 ) 決 賽 命 題 方 向 : 可 參 考 本 活 動 前 十 二 屆 練 與 競 賽 題 目 ( 詳 見 溫 世 仁 文 教 基 金 會 網 站 http://www.saylingwen.org.tw 或 本 活 動 網 站 http://pmcl.mt.ntnu.edu.tw/technologicalcreativity) 4
例 第 十 三 屆 全 國 高 職 學 生 團 隊 技 術 創 造 力 培 訓 與 競 賽 活 動 團 隊 分 工 描 述 表 任 務 序 號 任 務 內 容 成 員 角 色 ( 陰 影 處 填 姓 ) 備 註 ( 過 程 狀 況 處 理 紀 錄 ) 1 陳 2 蔡 3 紀 4 顏 1 組 長 確 認 組 員 瞭 解 題 意 A I I I 組 長 詢 問 並 確 認 組 員 是 否 瞭 解 題 意 2 確 認 材 料 包 數 及 類 別 無 誤 A R R R 計 數 及 量 測 3 初 步 繪 出 構 想 圖 A R I I 設 想 題 目 要 求 並 在 草 稿 紙 上 繪 出 簡 易 圖 形 3-1 繪 出 功 能 點 C C A R 提 出 建 議 並 且 討 論, 再 作 繪 畫 3-2 繪 出 初 步 系 統 圖 C C A R 以 功 能 點 作 參 考, 經 團 隊 討 論 再 繪 出 大 概 系 統 3-3 初 步 照 所 繪 的 圖 分 工 A I I I 先 提 出 架 構 圖 大 綱, 再 行 組 員 分 工 4 依 各 功 能 設 計 所 需 系 統 機 構 A R I I 團 隊 討 論 主 架 構 圖, 再 規 劃 各 個 功 能 點 4-1 評 估 各 項 用 途 所 需 材 料 A C C C 考 慮 各 材 料 的 用 途 與 使 用 性 4-2 分 析 可 行 之 實 踐 方 法 A C C C 討 論 決 定 使 用 機 構 類 型 4-3 實 踐 各 機 構 R C A R 加 長 各 機 構 並 且 測 試 完 成 度 4-3 - 1 主 系 統 機 構 架 設 及 修 正 R C A R 測 試 主 架 構 功 能 是 否 適 宜 4-3 - 2 次 系 統 機 構 架 設 及 修 正 R C A R 完 成 主 架 構, 決 定 次 架 構 構 圖 5 依 各 功 能 需 求 進 行 電 路 規 劃 A R R R 先 知 道 各 功 能 需 求 再 決 定 電 路 的 規 劃 與 測 試 5-1 電 路 用 途 規 劃 及 測 試 A R I I 依 電 路 難 易 度 來 規 劃 5-2 電 路 試 按 及 測 試 R A I I 是 否 有 短 路 斷 路 是 否 有 漏 接 A:Accountable 當 責 者 R:Responsible 負 責 者 C:Consulted 咨 詢 者 I:Informed 告 知 者 ( 各 任 務 只 能 有 一 個 當 責 者 A, 其 餘 不 定 額 ) 5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翻 背 面 並 於 此 方 格 中 打 勾
( 四 ) 研 時 程 表 : 105 年 7 月 4 日 ( 一 ) 105 年 7 月 5 日 ( 二 ) 105 年 7 月 6 日 ( 三 ) 1000 1100 開 1110 1230 幕 式 相 見 歡 研 開 幕 式 參 賽 隊 伍 互 動 基 金 會 時 間 0830 1030 研 1045 1230 三 汪 建 均 老 師 使 用 者 導 向 設 計 思 維 工 作 坊 ( 一 ) 0830 1030 研 1045 1230 六 王 心 怡 老 師 應 用 心 智 圖 法 提 升 學 力 與 創 造 力 ( 一 ) 1330 1600 研 1615 1800 一 林 炳 宏 老 師 創 意 變 黃 金 發 明 經 驗 談 1330 1600 研 1615 1800 晚 餐 時 間 四 午 餐 時 間 汪 建 均 老 師 使 用 者 導 向 設 計 思 維 工 作 坊 ( 二 ) 1330 1500 1520 1630 研 七 王 心 怡 老 師 應 用 心 智 圖 法 提 升 學 力 與 創 造 力 ( 二 ) 結 業 典 禮 研 活 動 結 束 1930 2130 研 二 魏 大 統 老 師 團 隊 合 作 課 程 ( 一 ) 1930 2130 研 五 魏 大 統 老 師 團 隊 合 作 課 程 ( 二 ) 休 息 註 講 師 簡 介 : 林 炳 宏 : 本 活 動 顧 問, 闊 腦 創 新 中 心 總 經 理, 歷 任 多 個 相 關 發 明 協 會 理 事 長, 擁 有 九 十 多 個 發 明 專 利, 其 中 七 成 以 上 成 功 商 品 化, 是 相 當 成 功 的 發 明 人 魏 大 統 :Team Adventure 冒 險 教 育 課 程 規 畫 平 面 探 索 活 動 GPS 全 方 位 團 隊 決 策 力 高 低 空 繩 索 挑 戰 等 活 動 帶 領, 具 有 超 過 200 家 以 上 之 公 私 立 機 關 學 校 及 企 業 團 體 訓 練 經 歷 汪 建 均 : 現 任 CCDM 深 擊 設 計 管 理 策 略 總 監, 並 任 香 港 大 學 中 國 商 學 院 SDES 服 務 設 計 與 體 驗 策 略 PICM 產 品 創 新 與 創 意 管 理 客 座 講 師 王 心 怡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資 優 組 博 士 班,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心 智 圖 創 意 比 賽 評 審, 教 學 經 驗 豐 富, 專 長 為 情 緒 管 理 學 策 略 應 用 團 體 諮 商 6
( 五 ) 競 賽 時 程 表 相 關 事 項 活 動 初 賽 決 賽 活 動 日 期 與 活 動 項 目 105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半 天 構 想 設 計 書 面 作 業 105 年 8 月 6~7 日 ( 星 期 六 ~ 日 ) 二 天 一 夜 構 想 設 計 成 品 製 作 頒 獎 典 禮 活 動 地 點 北 中 南 各 區 北 區 * 研 與 初 決 賽 地 點 若 因 參 賽 人 數 或 場 地 因 素 而 更 改, 將 另 行 通 知 五 獎 勵 方 式 : ( 一 ) 凡 參 賽 學 生 參 與 初 賽 並 表 現 認 真 者, 頒 予 初 賽 證 明 書 ; 通 過 初 賽 且 完 成 培 訓 研 課 程 之 學 生, 頒 予 活 動 研 證 明 帶 隊 指 導 教 師 則 可 獲 得 研 進 修 時 數 ; 通 過 以 上 競 賽 與 課 程 進 入 決 賽 者, 亦 將 頒 發 決 賽 證 明 書 本 活 動 研 及 決 賽 均 由 大 會 統 一 安 排 或 補 助 師 生 餐 點 住 宿 及 參 賽 學 生 交 通 費 ( 交 通 費 補 助 之 相 關 領 據 與 附 件, 請 於 研 或 賽 後 一 個 月 內 寄 達 活 動 主 辦 單 位, 若 無 故 逾 期 造 成 無 法 領 收 者, 請 自 行 負 責, 不 另 補 發 ; 另 交 通 費 僅 補 助 參 賽 學 生, 帶 隊 老 師 請 自 行 向 所 屬 學 校 申 請 旅 費 ) ( 二 ) 競 賽 交 通 費 補 助 : 補 助 均 採 實 報 實 銷 方 式, 上 限 為 參 賽 學 校 所 在 地 至 賽 場 所 在 地 間 搭 乘 臺 鐵 自 強 號 及 捷 運 費 用 之 總 和 ; 離 島 學 校 統 一 補 助 每 隊 6,000 元 1. 偏 鄉 / 遠 : 本 辦 法 所 稱 偏 鄉 / 遠 學 校 為 經 行 政 院 教 育 部 等 各 國 家 機 關 所 認 定 之 偏 鄉 / 遠 學 校 者, 各 校 得 於 報 名 時 自 行 提 出 證 明 申 請 2. 初 賽 : 原 則 上 不 予 補 助 ; 惟 為 鼓 勵 偏 鄉 / 遠 及 離 島 學 校 參 賽, 特 補 助 上 揭 學 校 初 賽 參 賽 交 通 費 用 ( 金 額 上 限 以 臺 鐵 自 強 號 加 捷 運 費 用 計 算 ; 離 島 地 區 學 校 以 一 隊 6000 元 為 補 助 上 限 ) 請 參 賽 隊 伍 7
認 真 表 現, 追 求 榮 譽, 始 不 違 基 金 會 辦 學 補 助 本 意 3. 研 與 決 賽 交 通 費 補 助 : 北 部 ( 臺 北 新 北 基 隆 及 桃 園 除 外 ) 中 部 ( 苗 栗 以 南, 嘉 義 以 北 ) 及 南 部 ( 大 臺 南 市 及 以 南 地 區 ) 偏 鄉 / 遠 花 東 地 區 學 校 之 補 助 交 通 費, 均 採 實 報 實 銷 之 方 式 ( 金 額 上 限 以 臺 鐵 自 強 號 加 捷 運 費 用 計 算 ; 離 島 地 區 學 校 以 一 隊 6000 元 為 補 助 上 限 ) ( 三 ) 競 賽 獎 勵 ( 以 下 金 額 為 報 名 超 過 100 隊 時 之 獎 金, 獎 金 領 取 之 相 關 領 據 與 附 件 請 於 賽 後 一 個 月 內 寄 達 活 動 主 辦 單 位 ): 1. 冠 軍 : 擇 優 錄 取 1 隊, 學 生 與 指 導 教 師 各 頒 發 獎 狀 乙 幀, 全 隊 獎 金 新 臺 幣 58,000 元 整 2. 亞 軍 : 擇 優 錄 取 2 隊, 學 生 與 指 導 教 師 各 頒 發 獎 狀 各 乙 幀, 每 隊 獎 金 新 臺 幣 35,000 元 整 3. 季 軍 : 擇 優 錄 取 3 隊, 學 生 與 指 導 教 師 各 頒 發 獎 狀 各 乙 幀, 每 隊 獎 金 新 臺 幣 23,000 元 整 4. 殿 軍 : 擇 優 錄 取 4 隊, 學 生 與 指 導 教 師 各 頒 發 獎 狀 各 乙 幀, 每 隊 獎 金 新 臺 幣 8,000 元 整 5. 佳 作 : 擇 優 錄 取 5 隊, 學 生 與 指 導 教 師 各 頒 發 獎 狀 各 乙 幀 6. 獎 狀 : 冠 軍 亞 軍 季 軍 殿 軍 師 生 頒 發 教 育 部 獎 狀, 佳 作 頒 發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獎 狀 7. 得 獎 隊 伍 指 導 老 師 獎 勵 : (1) 冠 軍 隊 伍 (1 隊 ): 由 溫 世 仁 文 教 基 金 會 提 供 獎 金 新 臺 幣 12,000 元 與 臺 科 大 圖 書 公 司 圖 書 禮 券 11,000 元 整 (2) 亞 軍 隊 (2 隊 ): 由 溫 世 仁 文 教 基 金 會 提 供 獎 金 新 臺 幣 7,000 元 與 臺 科 大 圖 書 公 司 圖 書 禮 券 6,000 元 整 (3) 季 軍 隊 (3 隊 ): 由 溫 世 仁 文 教 基 金 會 提 供 獎 金 新 臺 幣 5,000 元 與 臺 科 大 圖 書 公 司 圖 書 禮 券 4,000 元 整 8
(4) 殿 軍 (4 隊 ): 臺 科 大 圖 書 公 司 圖 書 禮 券 2,000 元 整 (5) 佳 作 (5 隊 ): 臺 科 大 圖 書 公 司 圖 書 禮 券 1,000 元 整 六 報 名 方 式 : ( 一 ) 請 上 溫 世 仁 文 教 基 金 會 網 站 (http://www.saylingwen.org.tw) 或 本 活 動 網 站 (http://tc.saylingwen.org.tw/technologicalcreativity) 進 行 線 上 報 名 並 依 線 上 指 示 操 作 ; 資 料 齊 全 者, 工 作 小 組 將 盡 快 回 覆 簽 核 用 報 名 表 與 智 慧 財 產 權 切 結 書 電 子 檔 至 報 名 人 的 E-mail ( 二 ) 報 名 表 中 隊 名 欄 位, 請 各 隊 自 行 填 寫 五 字 內 之 隊 伍 名 稱, 名 稱 不 可 包 含 或 有 暗 示 學 校 名 字 之 文 字 ( 三 ) 報 名 完 成 後, 請 列 印 出 工 作 小 組 所 回 傳 之 簽 核 用 報 名 表 與 智 慧 財 產 權 切 結 書, 由 參 與 學 生 家 長 與 指 導 教 師 等 簽 名 並 蓋 妥 承 辦 人 單 位 主 管 與 校 長 職 章 後,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106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和 平 東 路 一 段 162 號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機 電 科 技 學 系 陳 美 勇 教 授 收 ( 內 含 報 名 表 件 ), 並 且 另 行 電 聯 確 認 報 名 是 否 完 成 ; 聯 絡 人 及 電 話 : 黃 小 姐 ;(02) 7734-3499 ( 四 )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105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提 交 時 間 以 信 件 郵 戳 為 憑 ( 五 ) 報 名 收 件 後 於 網 站 公 告, 最 終 報 名 結 果 將 於 105 年 5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於 溫 世 仁 文 教 基 金 會 網 站 (http://www.saylingwen.org.tw) 及 本 活 動 網 站 (http://tc.saylingwen.org.tw/technologicalcreativity) 七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本 培 訓 與 競 賽 活 動, 旨 在 落 實 高 職 教 育 團 隊 技 術 創 造 能 力 培 育 之 目 標 請 各 校 積 極 鼓 勵 對 創 造 發 明 有 興 趣 並 能 熱 心 指 導 學 生 之 老 師 參 與 ; 組 隊 學 生 以 具 創 造 傾 向 偏 好 或 對 發 明 有 興 趣 者 為 宜, 獲 選 進 入 決 賽 之 校 隊 隊 員 及 指 導 老 師, 有 參 與 研 及 決 賽 之 義 務 9
( 二 ) 競 賽 各 階 段 之 參 賽 設 計 圖 稿 及 作 品, 若 有 不 符 本 辦 法 規 定 或 涉 及 抄 襲 者, 辦 理 單 位 得 隨 時 取 消 其 參 賽 資 格 並 依 規 定 追 回 所 有 獎 勵 ( 三 ) 參 加 比 賽 之 構 想 設 計 圖 文 稿 及 作 品 等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參 賽 隊 伍 及 主 辦 單 位 共 同 享 有, 主 辦 單 位 有 重 製 公 開 口 述 公 開 播 放 公 開 傳 輸 公 開 展 示 刊 登 雜 誌 網 頁 出 版 印 刷 改 作 編 輯 授 權 第 三 者 以 上 權 利 等 權 利, 不 另 給 酬 初 賽 前 各 參 賽 隊 伍 需 簽 署 第 十 三 屆 全 國 高 職 學 生 團 隊 技 術 創 造 力 培 訓 與 競 賽 活 動 智 慧 財 產 權 切 結 書 為 推 廣 創 造 力 教 育 與 提 供 學 生 展 示 作 品 的 機 會, 決 賽 得 獎 隊 伍 須 依 主 辦 單 位 要 求, 複 製 得 獎 作 品 ( 大 會 將 提 供 材 料 與 製 作 費 ) 提 交 主 辦 單 位, 並 同 意 作 品 公 開 展 覽 於 指 定 地 點 ( 四 ) 為 激 發 有 創 意 的 得 獎 作 品 商 品 化, 決 賽 得 獎 隊 伍 得 接 受 主 辦 單 位 之 要 求 安 排 進 行 作 品 之 後 續 研 發, 如 指 導 教 師 自 行 繼 續 指 導 開 發 或 由 承 辦 單 位 舉 行 集 訓, 所 需 經 費 將 由 財 團 法 人 溫 世 仁 文 教 基 金 會 另 行 撥 款 ( 五 ) 因 應 主 辦 單 位 需 要, 參 賽 隊 伍 須 配 合 相 關 問 卷 填 寫, 並 於 決 賽 時 撰 寫 構 想 創 思 過 程 ; 決 賽 活 動 期 間 可 全 程 錄 音 錄 影, 必 要 時 得 獎 隊 伍 須 接 受 訪 談, 並 依 需 要 邀 請 得 獎 校 隊 指 導 老 師 出 席 次 屆 全 國 高 職 學 生 團 隊 技 術 創 造 力 培 訓 與 競 賽 活 動 分 享 指 導 經 驗 ( 四 ) 初 賽 當 日 不 提 供 餐 點 或 住 宿 ( 含 代 訂 服 務 ), 研 與 決 賽 期 間 則 由 大 會 提 供 參 賽 師 生 三 餐 住 宿 及 交 通 補 助 ( 交 通 費 僅 補 助 參 賽 學 生, 帶 隊 老 師 請 自 行 向 所 屬 學 校 申 請 旅 費 ); 報 名 校 隊 研 課 程 與 競 賽 期 間, 學 校 應 給 予 參 與 師 生 公 差 假 ( 六 ) 活 動 進 行 期 間, 指 導 教 師 須 負 責 學 生 安 全, 所 有 相 關 訊 息 與 注 意 事 項 ( 含 賽 程 / 研 課 程 調 動 延 期 以 及 競 賽 可 能 應 用 之 技 術 單 元 等 ) 皆 於 網 站 統 一 公 告, 請 參 賽 師 生 密 切 注 意 網 站 訊 息, 不 另 個 別 通 知 初 決 賽 繪 圖 用 具, 決 賽 實 物 製 作 工 具 請 自 備 ; 自 備 工 具 項 目, 將 於 賽 前 公 10
告 ( 七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策 進 總 會 已 將 本 活 動 列 入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 藝 )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試 及 甄 審 保 送 入 學 ( 四 技 二 專 ) 之 加 分 項 目, 請 各 校 鼓 勵 師 生 參 賽, 以 求 學 校 與 個 人 佳 績 ( 八 )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或 有 變 更 事 項 將 於 溫 世 仁 文 教 基 金 會 網 站 (http://www.saylingwen.org.tw) 及 本 活 動 網 站 (http://tc.saylingwen.org.tw/technologicalcreativity) 另 行 公 告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 黃 小 姐 (02) 7734-3499; Email:TCtartlet@gmail.com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