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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共 同 教 育 委 員 會 103 學 年 度 第 1 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10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地 點 : 國 際 大 樓 二 樓 204 會 議 室 (IB-204) 主 席 : 江 召 集 人 行 全 出 席 人 員 : 王 委 員 朝 正 江 委 員 維 華 李 委 員 永 祥 ( 請 假 ) 周 委 員 宜 雄 ( 陳 耀 騰 代 ) 林 委 員 瑞 珠 紀 委 員 佳 芬 ( 請 假 ) 陳 委 員 正 綱 陳 委 員 伯 奇 陳 委 員 崇 賢 陳 委 員 淑 嬌 游 委 員 適 宏 劉 委 員 添 華 鄧 委 員 慧 君 ( 請 假 ) 鄭 委 員 正 元 ( 顏 怡 文 代 ) ( 依 姓 名 筆 劃 順 序 ) 列 席 人 員 : 丁 小 真 組 長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蕭 琇 霙 小 姐 壹 主 席 報 告 ( 略 ) 貳 確 認 上 次 會 議 記 錄 : 詳 附 件 一 主 席 指 示 : 有 關 暑 期 先 修 課 程 之 收 費 單 位 與 方 式, 建 請 另 行 協 調 參 報 告 事 項 : 一 通 識 課 程 研 議 小 組 : ( 一 ) 本 會 於 103 年 3 月 10 日 召 開 之 102 學 年 度 第 3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三 : 成 立 本 小 組 以 檢 討 全 校 性 之 通 識 課 程 ( 二 ) 經 本 小 組 召 開 三 次 會 議 研 商 後, 業 具 初 步 共 識 及 規 劃 方 向, 爰 提 會 報 告 詳 附 件 二 肆 討 論 事 項 案 由 一 : 通 識 課 程 之 學 分 數 以 2 學 分 或 1 學 分 為 原 則, 提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討 論 : 一 通 識 課 程 學 分 數 宜 與 其 知 識 承 載 度 相 應 本 校 加 入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聯 盟 後 所 衍 生 的 通 識 課 程 接 軌 乃 本 提 案 之 近 因, 然 本 校 通 識 課 程 結 構 之 重 新 檢 討 於 半 年 前 即 已 開 始 研 議, 友 校 之 規 劃 固 可 提 供 參 考 和 遵 循, 唯 仍 應 考 量 本 校 供 課 型 態 及 特 有 需 求 二 共 同 教 育 學 分 總 數 仍 宜 維 持 現 況, 通 識 課 程 儘 可 能 於 現 有 學 分 數 中 進 行 調 整, 既 有 課 程 的 供 需 情 形 亦 建 議 列 入 考 量 三 單 一 課 程 之 學 分 數 調 降, 可 增 加 學 生 通 識 課 程 的 修 習 門 數, 相 對 增 加 學 生 選 課 之 多 元 性 四 各 課 程 之 學 分 數, 或 仍 宜 尊 重 授 課 教 師 之 專 業 判 斷, 另 設 審 查 機 制 進 行 學 分 數 之 裁 奪, 恐 有 未 允 五 通 識 課 程 仍 得 概 以 2 學 分 或 1 學 分 為 開 設 原 則, 若 授 課 教 師 擬 開 3 學 分 課 程, 可 填 具 申 請 書, 提 送 課 程 審 議 程 序

決 議 : 一 在 通 識 學 分 有 限 之 條 件 下, 單 一 課 程 學 分 數 訂 為 2 學 分 或 1 學 分, 確 有 益 於 學 生 修 習 多 類 課 程 唯 各 課 程 之 學 分 數 多 寡, 宜 與 其 知 識 承 載 度 相 應, 若 授 課 教 師 對 其 課 程 有 3 學 分 以 上 之 規 劃, 仍 可 經 由 審 議 程 序 後 開 授 二 請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設 計 3 學 分 之 申 請 表 格, 並 自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課 時 實 施 伍 臨 時 動 議 : 一 : 邇 來 有 學 生 欲 修 習 學 位 學 程 者, 因 選 不 上 學 程 表 訂 由 系 所 與 人 文 社 會 學 科 合 開 之 課 程 而 迭 有 抱 怨, 請 開 課 單 位 了 解 原 因 以 尋 求 解 決 之 道, 提 請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 說 明 : 部 分 學 生 因 修 習 學 位 學 程 而 衍 生 之 選 課 問 題, 業 經 了 解 其 個 別 需 求 而 暫 獲 解 決 唯 究 其 根 本 緣 由, 殆 因 部 分 開 設 學 位 學 程 之 教 學 單 位, 係 網 羅 其 他 教 學 單 位 之 課 程 並 未 自 行 供 課, 而, 遂 至 部 分 課 程 難 以 推 估 生 源, 不 僅 使 開 課 單 位 備 感 困 擾, 亦 屢 遭 學 生 誤 會 決 議 : 一 建 議 爾 後 提 供 學 位 學 程 之 教 學 單 位, 若 欲 將 通 識 或 其 他 系 所 課 程 攔 入 其 學 分 清 單, 應 徵 得 開 課 單 位 之 同 意, 或 應 自 行 開 設 同 類 課 程, 使 專 業 課 程 與 通 識 課 程 分 流, 以 避 免 無 謂 紛 擾 二 各 教 學 單 位 之 學 位 學 程 應 如 何 供 課, 建 請 另 提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以 通 盤 釐 清 相 關 義 務 陸 散 會 : 下 午 3 時 20 分

附 件 一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共 同 教 育 委 員 會 102 學 年 度 第 4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103.10.01)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單 位 目 前 辦 理 情 形 一 通 過 暑 期 先 修 課 程 收 費 標 準 及 開 班 人 數 限 制 如 下,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 一 ) 暑 期 先 修 課 程 ( 含 英 文 課 程 ), 依 該 課 程 之 上 課 時 數 收 取 報 名 費, 每 18 小 時 收 費 300 元 ( 二 ) 凡 持 有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清 寒 證 明 者, 得 免 收 報 名 費 ( 三 ) 暑 期 先 修 課 程 每 班 開 班 人 數 下 限 以 15 人 為 原 則, 基 礎 補 強 性 質 之 課 程 如 未 達 15 人, 需 專 簽 核 准 後 始 得 開 課 語 言 中 心 暑 期 先 修 課 程 收 費 人 數 限 制 案, 將 另 提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俟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遵 照 辦 理 二 自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除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配 合 學 校 政 策 所 開 設 之 名 家 課 程 外, 各 學 院 以 每 學 期 開 授 乙 門 名 家 課 程 為 原 則 各 學 院 之 主 題 內 容 及 主 講 人 等 課 程 規 劃, 應 經 該 學 院 相 關 會 議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通 過 後, 併 同 該 審 查 紀 錄 彙 提 本 會 審 議 通 過 始 得 開 授 各 學 院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遵 照 辦 理 三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各 單 位 開 設 之 新 開 課 程 照 案 通 過, 依 規 定 續 提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已 提 103.6.10 本 校 第 75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單 位 目 前 辦 理 情 形 四 提 高 本 校 大 學 部 之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建 議 案, 依 據 本 校 四 年 制 學 生 英 文 必 修 領 域 課 程 修 習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各 學 院 學 生 另 應 符 合 所 屬 院 系 之 相 關 規 定 建 請 提 案 單 位 先 行 自 訂 畢 業 門 檻, 試 辦 後 再 行 檢 討 以 利 其 他 院 系 參 辦 全 校 性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之 規 定, 建 議 由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暨 典 範 科 大 計 畫 推 動 委 員 會 提 案 討 論, 以 凝 聚 全 校 實 施 的 政 策 共 識 臨 時 動 議 : 機 械 系 語 言 中 心 提 案 單 位 ( 機 械 系 ) 尚 在 研 議 中 語 言 中 心 評 估 本 校 過 去 4 年 來, 未 通 過 550 分 之 畢 業 門 檻 學 生 數 皆 接 近 五 成 (99 學 年 度 未 通 過 率 57%,100 學 年 度 未 通 過 率 54%,101 學 年 度 未 通 過 率 45%, 和 102 學 年 度 未 通 過 率 47%) 如 需 要 提 高 畢 業 門 檻, 勢 必 將 需 要 提 高 更 多 經 費 與 人 力, 目 前 尚 待 研 議 一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名 家 課 程 中 凡 屬 演 講 性 質 者, 學 分 數 由 3 學 分 調 整 為 2 學 分, 各 單 位 遵 照 辦 理 請 及 各 開 課 單 位 配 合 辦 理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附 件 二 本 校 現 行 共 同 教 育 結 構 英 文 12 學 分 文 學 歷 史 通 識 體 育 6 學 分 4 學 分 人 文 學 12 學 分 人 社 院 學 生 : 社 會 自 然 至 少 各 修 1 門 社 會 科 學 自 然 科 學 前 三 學 年 必 修,0 學 分 管 院 學 生 : 人 文 自 然 至 少 各 修 1 門 工 程 院 與 電 資 院 學 生 : 人 文 社 會 至 少 各 修 1 門 設 計 院 與 精 誠 院 學 生 : 三 類 至 少 各 修 1 門 調 整 共 同 教 育 的 原 因 ( 一 ) 英 文 近 十 年 來 已 歷 經 6 學 分 12 學 分 16 學 分 12 學 分 等 多 次 變 革, 其 他 部 分 少 有 更 動 ( 二 ) 不 同 型 態 的 課 程, 同 樣 放 在 人 文 學 / 社 會 科 學 / 自 然 科 學 的 分 類 平 臺 上, 學 生 趨 易 避 難, 進 入 學 院 修 課 的 人 數 下 滑 ( 三 ) 三 校 聯 盟 後, 通 識 課 程 可 能 得 從 過 去 八 年 數 量 放 大 種 類 多 元 的 路 線, 轉 為 質 地 厚 實 規 則 嚴 謹 的 路 線, 才 能 被 他 校 接 受

課 程 研 議 小 組 一 般 建 議 一 通 識 課 程 的 一 二 十 學 分, 是 一 群 具 有 核 心 理 念 組 織 系 統 的 課, 並 非 所 有 非 專 業 課 程 或 給 一 般 人 修 的 課 都 可 當 作 通 識 課 依 據 教 育 部 評 鑑 報 告, 通 識 教 育 的 定 義 是 : 通 達 貫 穿 之 知 識, 以 使 學 生 將 來 能 具 備 在 基 礎 知 識 之 間 自 我 演 繹 的 能 力, 進 而 擴 展 其 知 識 視 野, 強 化 公 民 社 會 的 向 心 力 二 本 校 在 近 兩 年 教 育 部 舉 辦 的 全 國 技 專 校 院 通 識 課 程 績 優 學 校 皆 未 獲 選 ; 1 又, 在 台 灣 大 學 聯 盟 的 通 識 課 程 合 作 中, 本 校 提 送 之 課 程 皆 未 被 台 灣 大 學 採 計 進 入 通 識 八 大 領 域 ( 不 能 當 通 識 學 分, 只 能 當 畢 業 學 分 ) 2 ; 顯 示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確 實 應 有 所 變 革 全 國 技 專 校 院 通 識 課 程 績 優 學 校 : 102 年 : 弘 光 科 大 南 臺 科 大 健 行 科 大 雲 科 大 高 應 大 103 年 : 中 國 科 大 文 藻 語 大 東 南 科 大 崑 山 科 大 德 明 科 大 三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既 擬 進 行 調 整, 則 為 使 之 易 與 台 灣 大 學 聯 盟 其 他 兩 校 接 軌, 課 程 領 域 畫 分 可 斟 酌 兩 校 架 構 修 訂 台 灣 大 學 八 大 領 域 : 1 文 學 與 藝 術 2 歷 史 思 維 3 世 界 文 明 4 哲 學 與 道 德 思 考 5 公 民 意 識 與 社 會 分 析 6 量 化 分 析 與 數 學 素 養 7 物 質 科 學 8 生 命 科 學 ( 合 計 修 18 學 分 )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核 心 通 識 六 大 領 域 : 1 藝 術 與 美 感 2 哲 學 思 維 與 道 德 推 理 3 公 民 素 養 與 社 會 探 究 4 歷 史 與 文 化 5 數 學 與 科 學 思 維 6 科 學 與 生 命 ( 註 : 核 心 通 識 12-16 學 分, 一 般 通 識 2-6 學 分, 合 計 修 18 學 分 ) 四 以 制 訂 課 程 架 構 為 優 先, 而 非 考 慮 現 有 課 程 該 如 何 安 排 若 現 行 課 程 與 未 來 架 構 不 符, 便 不 能 放 進 通 識 範 圍 ( 仍 可 當 畢 業 學 分 ) 1 提 送 10 門 課 : 活 力 合 唱 ( 一 )(3 學 分 ) 音 樂 表 演 的 藝 術 (3 學 分 ) 服 務 科 學 與 系 統 思 考 (3 學 分 ) 社 會 科 學 概 論 (2 學 分 ) 英 美 文 學 名 著 與 電 影 賞 析 (2 學 分 ) 哲 學 與 人 生 (2 學 分 ) 法 律 與 生 活 (2 學 分 ) 醫 學 與 生 活 (2 學 分 ) 公 職 入 門 公 文 (1 學 分 ) 2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其 實 也 只 採 計 音 樂 表 演 的 藝 術 服 務 科 學 與 系 統 思 考 英 美 文 學 名 著 與 電 影 賞 析 三 門 課 進 核 心 通 識 六 大 領 域, 其 餘 皆 列 為 一 般 通 識

課 程 研 議 小 組 已 具 共 識 事 項 一 全 校 共 同 教 育 分 為 : ( 一 ) 屬 於 基 礎 必 選 的 1 英 文 2 國 文 3 體 育 ( 二 ) 包 含 均 衡 ( 基 於 知 識 均 衡 ) 必 選 和 興 趣 自 選 的 4 通 識 二 英 文 修 訂 為 12 學 分 已 於 上 學 期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三 國 文 ( 本 國 語 文 ) 是 相 對 於 英 文 而 成 立 的 領 域, 不 應 使 用 文 學 為 領 域 名 稱 ( 註 :96 學 年 度 由 國 文 改 為 文 學 ) 國 文 在 台 灣 大 學 必 修 6 學 分, 在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必 修 4 學 分, 基 於 本 校 生 源 主 要 來 自 高 職, 仍 依 舊 制 訂 為 6 學 分 但 是 否 維 持 現 行 大 班 授 課, 再 行 討 論 四 本 校 舊 制 以 歷 史 為 單 獨 領 域, 必 修 4 學 分, 未 來 將 整 合 進 入 通 識, 成 為 其 中 一 個 次 領 域 課 程 研 議 小 組 近 期 討 論 事 項 一 通 識 之 均 衡 必 選, 第 三 次 會 議 提 案 擬 分 為 自 然 與 應 用 科 學 資 產 與 管 理 科 學 建 築 與 應 用 美 學 語 言 與 文 化 思 想 公 民 與 生 活 智 能 五 個 次 領 域 經 討 論 認 為, 此 一 架 構 整 合 自 本 校 現 有 院 系 學 門, 有 視 野 偏 狹 之 虞, 並 不 理 想 二 第 三 次 會 議 提 案 : 體 育 選 修 課 (1 門 1 學 分 ) 採 計 為 通 識 ( 現 行 制 度 採 計 為 畢 業 學 分, 至 多 2 門, 不 計 入 通 識 學 分 ), 再 議 三 第 三 次 會 議 提 案 : 第 二 外 語 課 採 計 為 通 識 ( 現 行 制 度 採 計 為 畢 業 學 分, 不 計 入 通 識 學 分 ), 斟 酌 他 校 情 況 再 議 ( 臺 灣 大 學 不 計 為 通 識 學 分 ;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採 計 為 一 般 通 識 學 分, 但 不 採 計 為 核 心 通 識 六 大 領 域 學 分 ) 四 學 生 社 團 服 務 學 習 是 否 與 通 識 課 結 合, 須 再 討 論 若 要 成 為 通 識 課, 須 有 更 嚴 謹 的 配 套 制 度 ( 或 可 參 考 成 功 大 學 作 法 ) 成 功 大 學 : 融 合 通 識 2~6 學 分, 凡 通 識 論 壇 講 座 經 典 閱 讀 全 國 競 賽 海 外 遊 歷 社 團 幹 部 證 照 考 試 等, 各 項 都 列 出 積 點 辦 法, 達 到 規 定 點 數 始 可 兌 換 為 學 分 融 合 通 識 與 學 院 所 開 的 通 識 課 分 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