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5 月 11 日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9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105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學 士 班 暑 假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0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72153 台 南 市 麻 豆 區 南 勢 里 168 號 電 話 :(06)5718877 5718899 ( 學 生 發 展 處 ) 傳 真 :(06)5712587 網 址 :http://www.tsu.edu.tw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暑 假 轉 學 招 生 時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105 年 5 月 12 日 起 網 路 現 場 報 名 網 路 報 名 105.6.1~105.7.15 現 場 報 名 105.6.1~105.7.20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通 訊 繳 交 105.6.1~105.7.15 止 現 場 繳 交 105.6.1~105.7.20 止 資 格 審 查 確 認 105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前 可 由 網 路 先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再 繳 交 應 繳 書 面 資 料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通 訊 繳 交 截 止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現 場 繳 交 截 止 日 :105 年 7 月 20 日 下 午 5 時 通 訊 繳 交 資 料 者, 請 於 寄 件 後 資 格 審 查 確 認 期 限 前 登 入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確 認 考 試 採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審 查 內 容 請 參 考 貳 各 組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說 明 公 布 考 試 成 績 105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複 查 成 績 截 止 105 年 8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放 榜 105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公 告 ( 請 至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成 績 查 詢 ) 採 傳 真 複 查, 逾 期 不 受 理 傳 真 電 話 :06-5712587 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公 告 ( 請 至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錄 取 結 果 ) 有 關 簡 章 發 售 報 名 資 格 證 件 繳 驗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複 查 放 榜 及 考 生 申 訴 等 相 關 問 題, 請 電 洽 學 生 發 展 處 - 招 生 專 線 :06-5718877 5718899 考 生 查 詢 單 位 電 話 日 間 部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 總 機 :06-5718888 教 務 處 - 註 冊 組 : 註 冊 繳 費 學 分 抵 免 ( 分 機 331 333) 教 務 處 - 課 務 組 : 選 課 作 業 ( 分 機 342 341) 學 務 處 - 生 活 輔 導 組 : 兵 役 學 生 住 宿 ( 分 機 532 531) 學 務 處 - 課 外 活 動 組 : 就 學 貸 款 學 雜 費 減 免 ( 分 機 522 520) 進 修 學 教 務 處 - 進 修 組 : 士 班 註 冊 繳 費 及 選 課 學 分 抵 免 就 學 貸 款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兵 役 ( 分 機 632 631) 簡 章 發 售 方 式 : 一 現 場 索 取 : 請 逕 向 本 校 學 生 發 展 處 索 取 二 網 路 下 載 : 請 至 本 校 學 生 發 展 處 網 站 下 載 http://admissions.tsu.edu.tw/ 1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暑 假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學 系 及 預 定 招 生 名 額 學 院 學 系 年 級 日 間 部 進 修 學 士 班 人 文 教 育 學 院 休 閒 產 業 學 院 設 計 學 院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休 閒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休 閒 管 理 學 系 觀 光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飯 店 管 理 學 系 烘 焙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與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二 年 級 10 三 年 級 10 二 年 級 5 10 三 年 級 8 20 二 年 級 20 5 三 年 級 30 20 二 年 級 20 15 三 年 級 20 15 二 年 級 30 10 三 年 級 20 10 二 年 級 5 10 三 年 級 20 20 二 年 級 5 三 年 級 2 二 年 級 15 三 年 級 5 二 年 級 30 9 三 年 級 15 合 計 270 144 各 學 系 實 際 錄 取 名 額 得 以 當 年 度 考 試 舉 行 當 日 公 告 之 各 學 系 缺 額 為 準, 並 應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附 註 說 明 之 2
貳 各 組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說 明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採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 一 在 校 成 績 單 : 採 計 至 10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 佔 總 成 績 30%) 二 撰 寫 讀 書 計 畫 書 : 請 填 寫 附 表 二 ( 佔 總 成 績 70%) 採 計 科 目 1. 在 校 成 績 單 2. 讀 書 計 畫 書 審 查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在 校 成 績 單 (2) 讀 書 計 畫 書 叁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一 可 採 網 路 報 名 或 紙 本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後 請 依 本 簡 章 肆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之 說 明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二 網 路 報 名 期 限 :105 年 6 月 1 日 ~105 年 7 月 15 日 下 午 5:00 截 止 現 場 報 名 期 限 :105 年 6 月 1 日 ~105 年 7 月 20 日 下 午 5:00 截 止 三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http://erp1.tsu.edu.tw/enroll/ 或 由 本 校 學 生 發 展 處 網 站 http://admissions.tsu.edu.tw/ 報 名 ( 進 入 後 點 選 左 方 網 路 報 名 新 生 報 名 入 口 選 項 ) 肆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一 繳 交 方 式 : 通 訊 繳 交 至 105 年 7 月 15 日 截 止 ( 郵 戳 為 憑 ), 請 以 掛 號 郵 件 交 寄, 逾 期 不 受 理 現 場 繳 交 至 105 年 7 月 20 日 下 午 5:00 截 止 二 繳 交 地 址 : 台 南 市 麻 豆 區 南 勢 里 168 號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學 生 發 展 處 ( 致 宏 樓 1 樓 ) 三 繳 交 資 料 說 明 : 請 繳 交 ( 一 ) ~ ( 四 ) 項 報 名 資 料 ( 一 ) 繳 交 報 名 表 : 1. 採 網 路 報 名 者 : 請 於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資 料, 完 成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並 請 將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確 實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2. 採 填 寫 紙 本 報 名 者 : 請 於 完 成 填 寫 報 名 表 資 料 後, 將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確 實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 二 )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 1. 在 校 生 :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應 蓋 有 當 學 期 註 冊 章 清 晰 可 辨 ) 歷 年 成 績 單 ( 若 本 學 期 成 績 單 尚 未 取 得, 可 先 行 繳 至 前 一 學 期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各 乙 份, 並 於 錄 取 報 到 註 冊 時 繳 交 轉 學 ( 或 修 業 ) 證 明 書 附 有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非 在 校 生 : 大 學 已 休 ( 退 ) 學 學 生, 繳 驗 原 校 發 給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各 乙 份, 3
並 於 錄 取 報 到 註 冊 時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4. 軍 事 學 校 須 繳 驗 退 學 證 明 書 影 本 5.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生 : 繳 驗 畢 ( 結 )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專 科 畢 業 生 得 以 學 生 證 影 本 代 替 先 行 報 考 ( 需 蓋 最 後 一 學 期 註 冊 章 ), 錄 取 後 仍 需 繳 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正 本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6. 大 學 畢 業 報 考 轉 學 生 者 : 除 繳 驗 原 校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外, 並 應 繳 驗 服 役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7.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 請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註 : 大 學 一 年 級 肄 業 生 報 考 時 若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之 成 績 單 尚 未 取 得 者, 得 以 第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先 行 報 考 錄 取 報 到 時 補 驗 轉 學 ( 修 業 )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如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三 ) 讀 書 計 畫 書 ( 四 )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200 元 整 1.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票 人 請 寫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凡 經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者, 即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請 審 慎 填 寄 2. 現 場 繳 交 : 可 至 本 校 學 生 發 展 處 直 接 繳 交 四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 ( 一 ) 列 印 出 之 報 名 表 資 料 如 果 有 誤 或 特 殊 字 無 法 顯 示, 請 直 接 以 紅 筆 於 報 名 表 上 修 正 ( 二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但 未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 三 ) 報 名 表 件 與 各 項 審 查 資 料 影 本,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 四 )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檢 附 低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得 優 待 免 收 報 名 費 伍 資 格 審 查 確 認 一 通 訊 繳 交 資 料 者 請 於 寄 件 後 資 格 審 查 確 認 期 限 105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前, 至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確 認 二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直 接 登 錄 於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考 生 可 直 接 上 網 查 詢 三 如 資 格 不 符 或 無 登 錄 資 料 及 有 疑 問 者, 請 逕 洽 詢 學 生 發 展 處 ( 電 話 :06-5718877 5718899) 陸 報 考 資 格 ( 附 錄 二 )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一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4
( 一 )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 二 ) 修 業 累 計 滿 四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五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六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附 註 : ( 一 ) 僑 生 須 持 有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得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其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加 分 優 待 ( 二 ) 凡 依 照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考 試 錄 取 後 於 註 冊 時 須 繳 驗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三 ) 持 外 國 學 籍 證 件 之 本 國 考 生, 其 就 讀 學 校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並 須 填 具 學 歷 證 件 屬 實 之 切 結 書 如 經 錄 取,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原 校 密 封 之 成 績 單 及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出 具 之 出 入 時 間 證 明 ( 四 ) 轉 學 生 註 冊 入 學 後, 須 於 規 定 內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其 學 分 抵 免 由 各 學 系 審 核 確 定 若 因 學 分 抵 免 不 足 須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概 依 規 定 辦 理, 不 得 異 議 學 分 抵 免 依 本 校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柒 錄 取 標 準 一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二 各 學 系 ( 分 組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各 系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三 各 系 於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外, 得 列 備 取 名 額 正 取 生 如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四 各 學 系 ( 分 組 ) 錄 取 考 生 之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兩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各 學 系 ( 分 組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規 定 辦 理 ( 請 參 考 貳 各 組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說 明 ); 如 全 部 科 目 成 績 均 相 同 時, 則 提 至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5
五 流 用 原 則 : 凡 未 錄 取 報 考 學 系 者, 若 其 他 學 系 ( 分 組 ) 尚 有 缺 額 時, 得 依 考 生 之 選 填 志 願 序 與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流 用 遞 補 捌 成 績 公 布 105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上 網 公 布, 請 至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成 績 查 詢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http://erp1.tsu.edu.tw/enroll/ 玖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一 截 止 日 期 :105 年 8 月 2 日 前 ( 星 期 二 ), 逾 期 不 受 理 二 申 請 方 式 : ( 一 ) 為 爭 取 時 效, 請 先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表 一, 將 申 請 表 及 成 績 單 傳 真 至 招 生 委 員 會 複 查 專 線 06-5712587, 並 來 電 確 認 ( 二 ) 將 複 查 申 請 表 及 複 查 費 (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受 票 人 請 寫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複 查 金 額 每 科 新 台 幣 50 元 計 算 ),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721 台 南 市 麻 豆 區 南 勢 里 168 號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學 生 發 展 處 收 即 可 ( 三 ) 複 查 成 績 時 須 填 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得 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四 )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重 閱 或 查 看 試 卷, 同 科 不 得 連 續 申 請 複 查 拾 放 榜 105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網 路 公 布, 請 至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錄 取 結 果 拾 壹 報 到 一 錄 取 新 生 應 於 錄 取 通 知 單 所 規 定 之 時 間,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以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 逾 期 未 繳 交 者, 即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二 考 生 報 名 審 核 通 過 者, 如 經 複 查 作 業 或 於 日 後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仍 應 取 消 其 報 考 及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三 考 生 所 繳 證 件 學 生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等, 經 查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等 情 事,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拾 貳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若 對 招 生 事 宜 有 疑 義, 請 於 放 榜 後 一 週 內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正 式 答 覆, 必 要 時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公 正 調 查 處 理, 並 告 知 申 訴 人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二 僑 生 退 伍 軍 人 或 其 他 特 殊 身 分 ( 不 含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 報 考 之 考 生, 6
應 於 報 名 表 特 殊 身 分 欄 位 填 記 僑 生 退 伍 軍 人 等 身 份 未 於 報 名 時 登 記 者, 事 後 一 律 不 得 申 請 補 辦 登 記 僑 生 必 須 持 有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資 料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分 發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得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三 大 學 畢 業 生 役 男 因 體 位 變 更 複 判 定 體 位 結 果 為 戊 等 者, 在 未 確 定 可 免 服 兵 役 或 可 以 緩 徵 前, 不 得 報 考 轉 學 考 試 四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五 本 簡 章 未 規 定 者, 悉 依 教 育 部 頒 布 之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7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附 錄 一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http://erp1.tsu.edu.tw/enroll/ 選 擇 欲 報 考 招 生 項 目 名 稱 步 驟 一 點 選 " 開 始 報 名 " 確 定 招 考 系 所 類 別 身 份 類 別 組 別 步 驟 二 直 接 點 選 確 實 填 寫 標 示 紅 色 * 號 欄 位 資 料 輸 入 資 料 確 認 後, 點 選 " 資 料 預 覽 " 步 驟 三 步 驟 四 請 考 生 務 必 清 楚 核 對 後 再 送 出 資 料,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點 選 " 確 定 送 出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請 直 接 列 印 報 名 表 黏 貼 身 分 證 影 本 寄 回 本 校 學 生 發 展 處 以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日 後 若 需 查 詢 個 人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錄 取 結 果 列 印 報 名 表, 請 至 本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重 新 查 詢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務 必 繳 交 報 名 表 及 書 面 資 料 請 依 通 訊 繳 交 規 定 日 期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8
附 錄 二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修 正 日 期 : 民 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 第 1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9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第 3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10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九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十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學 士 班, 準 用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4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一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 一 )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 二 ) 修 業 累 計 滿 三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 三 ) 修 業 累 計 滿 四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 四 ) 修 業 累 計 滿 五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11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五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六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 一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一 個 學 期 者,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學 士 後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 一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二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後,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達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學 士 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三 款 及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至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前, 已 修 習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轉 學 考 生 報 考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轉 學 考 試, 依 原 就 讀 學 校 及 擬 報 考 學 校 之 雙 重 學 籍 規 定, 擬 於 轉 學 錄 取 時 選 擇 同 時 就 讀 者, 得 僅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第 5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包 括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12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6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7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8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包 括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9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13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第 二 項 與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第 十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或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修 習 第 四 條 第 三 項 第 二 款 之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達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得 報 考 學 士 後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14
持 前 三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10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11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12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5
附 表 一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暑 假 轉 學 考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 考 生 勿 填 ) 身 分 證 字 號 : 姓 名 :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附 註 : 1. 複 查 費 每 科 50 元,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購 買, 受 款 人 註 明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2. 複 查 期 限 至 105.8.2( 二 )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說 明 : 一 複 查 成 績 請 傳 真 06-5712587 申 請, 再 以 掛 號 郵 件 交 寄, 並 請 妥 善 保 留 寄 件 存 根 二 收 件 地 址 :721 台 南 市 麻 豆 區 南 勢 里 168 號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學 生 發 展 處 收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暑 假 轉 學 考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 考 生 勿 填 ) 身 分 證 字 號 : 姓 名 :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複 查 得 分 回 覆 內 容 ( 粗 框 線 內 考 生 勿 填 ) 招 生 委 員 會 章 戳 16
報 考 年 級 / 學 系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暑 假 轉 學 招 生 報 名 表 日 間 部 進 修 學 士 班 准 考 證 號 碼 ( 勿 填 )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休 閒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休 閒 管 理 學 系 觀 光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飯 店 管 理 學 系 烘 焙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與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本 報 名 表 資 料 僅 供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報 名 使 用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休 閒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休 閒 管 理 學 系 觀 光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飯 店 管 理 學 系 烘 焙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與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休 閒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休 閒 管 理 學 系 觀 光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與 多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休 閒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休 閒 管 理 學 系 觀 光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請 貼 最 近 二 吋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 請 自 行 貼 上 )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特 殊 身 份 僑 生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生 學 歷 大 學 ( 學 院 ) 學 系 專 科 學 校 年 制 科 畢 業 ( 民 國 年 畢 業 ) 肄 業 年 級 ( 民 國 年 肄 業 ) 上 學 期 下 學 期 通 訊 地 址 ( 郵 遞 區 號 區 里 鄰 請 務 必 填 寫 ) 電 話 ( ) 手 機 戶 籍 地 ( 同 通 訊 地 址 ) ( 郵 遞 區 號 區 里 鄰 請 務 必 填 寫 ) 聯 絡 人 關 係 手 機 服 役 狀 況 未 服 役 免 役 已 服 役 ( 退 伍 日 期 : 年 月, 需 繳 附 證 明 影 本 ) 本 人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證 明 文 件 均 確 實 無 誤 ; 如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本 人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只 供 作 報 名 統 計 聯 絡 及 招 生 活 動 之 用, 除 主 辦 機 構 之 授 權 人 員 外, 不 得 提 供 予 其 他 人 使 用 簽 認 請 考 生 務 必 親 自 簽 名 或 蓋 章 考 生 : ( 簽 章 ) 檢 附 文 件 : 成 績 單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獎 狀 證 書 證 照 其 他 ( 正 面 ) 此 處 黏 貼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 反 面 ) 此 處 黏 貼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輔 導 老 師 : 輔 導 執 行 長 : 17 表 單 編 號 :F-AD-006 版 次 :V.1 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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