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教 育 部 101 年 11 月 23 日 臺 技 ( 二 ) 字 第 1010221247 號 函 核 定 之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研 究 所 招 生 規 定 訂 定 102 年 11 月 4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次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校 址 :20103 基 隆 市 義 七 路 40 號 電 話 :(02) 2423-7785 轉 310 311 傳 真 :(02) 2428-8225 網 址 :http://www.cit.edu.tw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印 製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網 路 報 名 現 場 報 名 開 放 准 考 證 列 印 公 告 面 試 地 點 102 年 11 月 8 日 ( 週 五 ) 起 102 年 11 月 28 日 ( 週 四 ) 至 102 年 12 月 25 日 ( 週 三 ) 102 年 12 月 26 日 ( 週 四 ) 至 102 年 12 月 27 日 ( 週 五 ) 103 年 1 月 2 日 ( 週 四 ) 公 告 網 址 :http://www.cit.edu.tw 一 報 名 網 址 : http://schinfo.cit.edu.tw/master/net_insti tute_index.php 二 網 路 填 表 列 印 表 件 備 齊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三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地 點 : 本 校 綜 合 大 樓 6 樓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報 名 時 間 : 上 午 9:00 至 16:00 中 午 12:00 起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列 印 准 考 證, 不 另 行 寄 發 面 試 地 點 及 相 關 資 訊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面 試 日 期 103 年 1 月 4 日 ( 週 六 )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應 試 公 告 成 績 複 查 成 績 103 年 1 月 8 日 ( 週 三 ) 10:00 公 告 103 年 1 月 8 日 ( 週 三 ) 14:00 止 公 告 網 址 : http://schinfo.cit.edu.tw/master/net_insti tute_index.php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FAX:02-24288225 放 榜 103 年 1 月 9 日 ( 週 四 ) 上 午 10:00 公 告 榜 單 並 寄 發 通 知 單 正 取 生 報 到 103 年 1 月 15 日 ( 週 三 ) 依 報 到 規 定 辦 理,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備 取 生 報 到 103 年 1 月 20 日 ( 週 一 ) 至 103 年 2 月 14 日 ( 週 五 ) 遇 缺 額 依 序 通 知 備 取 生 於 指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本 表 日 程 如 有 變 更, 以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為 準 附 註 : 1. 簡 章 請 於 網 站 免 費 下 載 2. 簡 章 下 載 網 址 :http://www.cit.edu.tw -2-
目 錄 一 報 考 資 格... 4 二 招 生 系 所 名 額... 4 三 修 業 年 限... 4 四 報 名 方 式 日 期... 4 五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圖... 5 六 報 名 應 繳 文 件... 6 七 甄 試 方 式 評 分 方 法 及 同 分 比 序... 7 八 錄 取 標 準... 7 九 公 告 及 複 查 成 績... 7 十 放 榜... 7 十 一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8 十 二 註 冊 入 學... 8 十 三 申 訴 程 序... 9 十 四 附 註... 9 附 錄 一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10 附 表 1: 報 名 表... 14 附 表 2: 准 考 證... 15 附 表 3: 證 明 黏 貼 表... 16 附 表 4: 書 面 證 明 資 料 封 面... 17 附 表 5: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18 附 表 6: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19 附 表 7: 委 託 書... 20 附 表 8: 補 繳 證 件 切 結 書... 21 附 表 9: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22 附 表 10: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位 置 圖... 23-3-
一 報 考 資 格 申 請 對 象 為 下 述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名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 ( 一 ) 教 育 部 核 可 成 立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 二 ) 教 育 部 採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一 份 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3.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記 錄 或 護 照 影 本 ( 含 出 入 境 日 期 記 錄 ) ( 三 ) 以 同 等 學 力 ( 如 專 科 ) 資 格 報 考 者, 需 符 合 教 育 部 公 布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二 招 生 系 所 名 額 招 生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經 營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15 名 三 修 業 年 限 修 業 年 限 以 二 年 為 原 則, 至 多 修 習 四 年, 須 修 滿 各 所 規 定 學 分 方 得 畢 業 四 報 名 方 式 日 期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日 期 報 名 手 續 網 路 報 名 現 場 報 名 102 年 11 月 28 日 ( 四 ) 至 102 年 12 月 25 日 ( 三 ) 102 年 12 月 26 日 ( 四 ) 至 102 年 12 月 27 日 ( 五 ) 一 線 上 報 名 網 址 : http://schinfo.cit.edu.tw/master/net_institu te_index.php 二 線 上 報 名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連 同 其 他 資 料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如 僅 上 網 登 錄, 未 按 規 定 寄 交 相 關 資 料 者, 以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處 理 現 場 報 名 時 間 :9:00 至 16:00 現 場 報 名 地 點 : 本 校 綜 合 大 樓 6 樓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1. 一 經 繳 費 報 名 者, 所 繳 費 用 概 不 退 費 2.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者 ( 證 件 不 齊 視 同 資 格 不 符 ), 概 不 退 件 -4-
五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圖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11 月 28 日 ~12 月 25 日 線 上 報 名 網 址 : http://schinfo.cit.edu.tw/master/net_instit ute_index.php 登 入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確 實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無 誤 送 出 後 存 檔 並 列 印 匯 款 至 指 定 帳 戶 ( 收 據 留 存 )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基 隆 分 行 (005) 帳 號 :002005354202 戶 名 為 :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備 齊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註 冊 組 ( 郵 戳 最 後 期 限 為 12 月 25 日 ) 試 務 單 位 審 件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開 放 日 期 :1 月 2 日 中 午 12:00-5-
六 報 名 應 繳 文 件 ( 一 ) 報 名 表 ( 附 表 1), 請 貼 考 生 本 人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之 照 片 2 張, 彩 色 黑 白 均 可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附 表 3 ( 二 ) 學 歷 ( 力 ) 證 件 ( 下 列 資 料 以 影 本 繳 驗, 驗 後 概 不 退 還, 並 請 裝 訂 於 附 表 4) 1.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請 繳 交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大 學 肄 業 證 書 高 考 或 特 考 及 格 證 書 甲 級 技 術 證 照 等 ) 相 關 證 件 2. 應 屆 畢 業 生 : 請 繳 交 學 生 證 影 本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規 定 者, 請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由 就 讀 學 校 註 記 該 生 成 績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3. 考 生 報 到 時, 均 應 繳 交 相 關 學 歷 ( 力 ) 證 書 正 本 ( 三 ) 大 學 ( 專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四 ) 簡 歷 ( 五 )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推 薦 函 證 照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得 奬 證 明 社 團 負 責 人 或 幹 部 證 明 各 種 專 長 證 明 參 與 學 術 計 畫 之 證 明 發 表 之 學 術 性 文 章 工 作 經 驗 與 成 就 等 資 料 影 本 ) ( 六 )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1,500 元 整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 請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以 資 證 明 ) ( 七 ) 請 將 報 名 費 匯 至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基 隆 分 行 ; 帳 號 為 :002005354202, 戶 名 為 :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 匯 款 證 明 請 黏 貼 於 附 表 3) ( 八 ) 考 生 應 依 序 檢 齊 資 料 裝 入 A4 大 小 之 信 封, 於 期 限 前 填 妥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 附 表 5) 貼 在 報 名 資 料 袋 外 ( 請 於 信 封 封 面 檢 附 資 料 項 上 打 核 對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基 隆 市 義 七 路 40 號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 九 )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經 審 核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且 不 予 退 費 ( 十 ) 網 路 報 名 考 生 於 103 年 1 月 2 日 ( 週 四 ) 中 午 12:00 上 網 查 詢 報 名 結 果, 審 核 通 過 者 請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報 名 相 關 事 項 請 洽 :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服 務 電 話 :(02) 2423-7785 轉 302 312-6-
七 甄 試 方 式 評 分 方 法 及 同 分 比 序 甄 試 方 式 評 分 方 法 同 分 比 序 書 面 資 料 方 式 所 繳 交 之 資 料 加 以 審 查 審 查 配 分 比 例 50% 第 2 順 位 日 期 :103 年 1 月 4 日 ( 週 六 ) 日 期 及 地 點 面 試 地 點 :103 年 1 月 2 日 ( 週 四 ) 網 路 公 告 第 1 順 位 配 分 比 例 50% 八 錄 取 標 準 ( 一 ) 總 成 績 計 算 : 依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面 試 成 績 二 科 合 計 總 分 為 總 成 績, 以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依 序 錄 取 ; 錄 取 學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及 備 取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同 分 比 序 順 序 錄 取 如 全 部 科 目 成 績 皆 相 同, 得 由 本 校 通 知 有 關 考 生 進 行 筆 試 複 試, 以 筆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二 ) 甄 試 項 目 凡 未 參 加 面 試 者 不 予 錄 取 ( 三 )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總 成 績 在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之 上, 排 序 在 招 生 名 額 以 內 者 為 正 取 生, 以 外 者 為 備 取 生, 並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四 )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時, 得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經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者, 其 名 額 併 於 一 般 招 生 考 試 中 補 足 九 公 告 及 複 查 成 績 ( 一 ) 成 績 公 告 日 期 :103 年 1 月 8 日 ( 週 三 ) 上 午 10:00 於 網 路 公 告 ( 二 ) 對 於 成 績 有 疑 義 者, 可 於 103 年 1 月 8 日 ( 週 三 )14:00 前, 填 寫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表 6) 傳 真 至 本 校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傳 真 電 話 :(02)2428-8225 ( 三 ) 本 校 於 收 到 傳 真 件 24 小 時 內 回 覆 ( 四 ) 申 請 複 查 以 申 請 表 內 容 為 限, 僅 得 申 請 一 次, 並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或 影 印 相 關 資 料 十 放 榜 ( 一 ) 放 榜 日 期 :103 年 1 月 9 日 ( 週 四 ) 上 午 10:00 公 告 ( 二 ) 公 布 方 式 : 榜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並 以 限 時 信 函 寄 發 通 知 單 ;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信 函 為 由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 三 ) 錄 取 名 單 以 本 校 公 告 之 榜 單 為 準, 役 男 未 服 役 者, 可 憑 錄 取 通 知 ( 含 備 取 通 知 ) 依 規 定 向 縣 市 兵 役 單 位 辦 理 緩 徵 -7-
十 一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 一 ) 正 取 生 應 於 103 年 1 月 15 日 ( 週 三 )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備 取 生 應 依 通 知 之 規 定 日 期 及 時 間 完 成 報 到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得 併 入 一 般 招 生 考 試 補 足 正 備 取 生 若 無 法 親 自 到 校 辦 理 報 到, 可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惟 須 繳 交 本 人 親 自 書 寫 之 委 託 書 ( 附 表 7) 否 則 視 為 逾 期 不 到 ( 二 )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時, 必 須 繳 驗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 影 印 本 加 蓋 原 學 校 戳 記 不 能 視 同 正 本 ) 如 因 故 無 法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者, 以 未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論 處,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三 ) 應 屆 畢 業 之 考 生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應 於 報 到 時 填 具 附 表 8 之 補 繳 證 件 切 結 書, 逾 期 仍 未 繳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正 本 者, 以 未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論 處,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一 般 招 生 考 試 備 取 生 遞 補 ( 四 )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報 考 錄 取 生, 應 於 報 到 時 繳 驗 :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1 份 3.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記 錄 或 護 照 影 本 ( 含 出 入 境 日 期 記 錄 )1 份 ( 五 ) 正 備 取 生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交 學 雜 費, 繳 費 證 明 單 一 併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始 完 成 報 到 註 冊 手 續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六 ) 完 成 報 到 程 序 後 又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填 具 附 表 9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回 放 棄 聲 明 所 繳 報 考 資 格 身 份 及 學 ( 歷 ) 力 經 歷 和 年 資 等 證 明,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者, 一 經 查 明,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即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如 在 畢 業 後 始 被 發 覺, 除 依 法 繳 銷 其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十 二 註 冊 入 學 ( 一 )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新 生 因 重 病 懷 孕 生 產 或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按 時 入 學 時, 應 於 註 冊 截 止 前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書 面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核 准 者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及 註 冊 ( 二 ) 錄 取 考 生 經 註 冊 入 學 後, 其 應 修 學 分 科 目 申 請 資 格 考 試 之 條 件 畢 業 資 格 之 取 得 等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各 錄 取 系 所 之 規 定 辦 理 -8-
( 三 ) 錄 取 考 生 對 於 註 冊 入 學 之 作 業 程 序 有 任 何 疑 義, 請 洽 詢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電 話 :(02)2423-7785 轉 分 機 302 312 十 三 申 訴 程 序 考 生 對 於 當 學 年 度 招 生 試 務 有 疑 義 者, 可 於 放 榜 後 二 週 內, 以 書 面 資 料 向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異 議 申 請 本 會 於 一 個 月 內 將 審 議 結 果 以 書 面 資 料 函 復 該 申 請 考 生 及 相 關 單 位 十 四 附 註 ( 一 ) 若 遇 突 發 之 緊 急 等 不 可 抗 拒 事 件 時, 由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依 當 時 情 況, 決 定 必 要 之 處 理 ( 二 )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請 參 閱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會 計 室 網 頁 ( 三 )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9-
附 錄 一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10-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11-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五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六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12-
第 八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九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3-
附 表 1: 報 名 表 附 表 1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表 ( 正 表 ) 姓 名 甄 試 編 號 黏 貼 2 吋 照 片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 手 機 報 考 資 格 畢 業 學 校 : 年 月 畢 業 於 學 校 ( 請 填 寫 符 合 報 年 制 系 ( 科 ) 畢 業 應 屆 肄 業 ( 請 勾 選 )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 同 等 學 力 符 合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第 ( ) 條 第 ( ) 款 之 規 定 服 役 情 形 ( 女 生 免 填 ) 已 服 畢 兵 役 免 服 兵 役 或 尚 未 服 兵 役 ( 免 繳 交 證 件 ) 現 在 營 服 役, 將 於 年 月 日 退 伍 ( 應 附 軍 方 證 明, 浮 貼 於 證 件 黏 貼 表 2) 限 103 年 9 月 開 學 前 退 伍 現 服 志 願 役 或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 應 附 軍 方 核 准 文 件, 浮 貼 於 證 件 黏 貼 表 2) 緊 急 聯 絡 人 關 係 聯 絡 電 話 ( ) 行 動 電 話 考 生 簽 章 報 名 ( 一 ) 程 序 審 查 證 件 ( 二 ) 繳 交 報 名 費 本 人 報 名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考 試, 嗣 後 若 發 現 與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實 或 錄 取 他 校 重 複 報 到 者, 願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特 此 具 結 ( 三 ) 核 發 准 考 證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表 ( 副 表 ) 姓 名 甄 試 編 號 黏 貼 2 吋 照 片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 手 機 緊 急 聯 絡 人 關 係 聯 絡 電 話 ( ) 行 動 電 話 考 生 簽 章 有 符 號 之 欄 位 請 勿 填 寫 本 人 報 名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考 試, 嗣 後 若 發 現 與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實 或 錄 取 他 校 重 複 報 到 者, 願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特 此 具 結 -14-
附 表 2: 准 考 證 附 表 2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考 試 准 考 證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經 營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面 試 日 期 103 年 1 月 4 日 ( 星 期 六 ) 面 試 地 點 附 註 : 准 考 證 應 妥 為 保 存, 不 得 遺 失, 甄 試 考 試 時 繳 交 核 對 報 名 及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須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黏 貼 照 片 及 相 關 資 料 後, 寄 送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二 照 片 2 張 : 正 表 副 表 各 1 張 三 畢 ( 肄 ) 業 學 校 名 稱 填 全 銜, 以 高 普 考 及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報 考 者, 學 歷 欄 內 應 註 明 及 格 之 類 科 四 各 種 表 件 凡 有 符 號 之 欄 位 請 勿 填 寫 五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考 生 請 勿 自 行 裁 開 六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七 請 考 生 務 必 詳 閱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15-
附 表 3: 證 明 黏 貼 表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證 明 黏 貼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 本 欄 請 勿 填 寫 ) 附 表 3 1.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 請 實 貼 ) 1.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 請 實 貼 ) 2. 學 生 證 正 面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用 ) ( 請 實 貼 ) 2. 學 生 證 反 面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用 ) ( 請 實 貼 ) 3. 報 名 費 匯 款 收 據 正 本 或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清 寒 證 明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不 予 採 用 ) ( 請 實 貼 ) -16-
附 表 4 附 表 4: 書 面 證 明 資 料 封 面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書 面 證 明 資 料 封 面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請 依 序 裝 訂 於 後, 請 以 此 頁 為 封 面 報 考 身 份 : 請 勾 選 大 學 ( 專 ) 畢 業 生 請 附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影 本 專 科 畢 業 生 請 加 附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大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各 學 期 註 冊 章 應 清 晰 可 辨 ) 大 學 肄 業,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請 附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經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二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與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者, 請 附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報 考 者, 附 技 術 士 證 書 及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現 在 營 服 役, 將 於 年 月 日 退 伍 ( 應 附 軍 方 證 明 ) 限 102 年 9 月 開 學 前 退 伍 免 服 役 者 請 繳 交 免 役 證 明 影 本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請 勾 選 大 學 ( 專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大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者 繳 交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並 由 就 讀 學 校 註 記 該 生 成 績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簡 歷 與 自 傳 推 薦 函 證 照 其 他 證 明 資 料 : -17-
附 表 5: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附 表 5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貼 郵 票 處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序 號 : 考 生 姓 名 : 考 生 地 址 : 20103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義 七 路 40 號 103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收 請 沿 線 撕 下 繳 交 資 料 清 單 : 請 依 簡 章 規 定 勾 選, 每 一 信 封 袋 以 一 份 報 名 資 料 為 限 下 列 各 項 資 料 連 同 有 關 證 件 依 序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一 併 裝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於 102 年 12 月 25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委 員 會 1. 報 名 表 : ( 簽 名 欄 請 簽 名 請 貼 2 吋 照 片 2 張 ) 2.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匯 款 證 明 : ( 請 黏 貼 匯 款 收 據 正 本 或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證 明 文 件 ) 4. 學 歷 ( 力 ) 證 件 :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報 考 資 格 之 應 繳 驗 證 件 影 本, 正 本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交 ) 5.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6. 其 他 : 共 件 -18-
附 表 6: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有 符 號 之 欄 位 請 勿 填 寫 ) 附 表 6 請 沿 線 撕 下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手 機 ) 複 查 項 目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原 始 分 數 複 查 結 果 成 績 ( 本 會 填 寫 )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處 理 結 果 ( 本 會 填 寫 ) 回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辦 理 成 績 複 查 一 律 採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期 限 至 103 年 1 月 8 日 ( 週 三 )14:00 截 止, 申 請 表 傳 真 後 請 電 話 確 認 傳 真 電 話 :(02) 2428-8225, 電 話 :(02) 2423-7785 轉 302 312 2. 申 請 複 查 以 申 請 表 內 容 為 限, 僅 得 申 請 一 次, 並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或 影 印 相 關 資 料 -19-
附 表 7: 委 託 書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附 表 7 請 沿 線 撕 下 本 人 103 學 年 度 經 營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委 託 書 經 錄 取 ( 或 備 取 遞 補 ) 為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甄 試 入 學 一 般 考 試 研 究 生 新 生, 應 於 103 年 1 月 15 日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至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理 報 到 及 驗 ( 繳 ) 證 手 續, 茲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前 往, 同 意 由 受 委 託 人 於 報 到 當 日 全 權 處 理 報 到 事 宜, 本 人 絶 無 異 議 此 致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立 委 託 書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受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註 :1.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報 到 者, 須 繳 交 本 人 親 自 書 寫 之 委 託 書, 否 則 視 為 逾 期 不 到 2. 受 託 人 應 攜 帶 適 當 的 身 分 證 明 證 件, 以 證 明 身 份 附 表 8: 報 到 代 理 委 託 書 -20-
附 表 8 請 沿 線 撕 下 附 表 8: 補 繳 證 件 切 結 書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補 繳 證 件 切 結 書 立 切 結 書 人 現 就 讀 大 學 / 學 院 學 系, 預 計 年 月 可 畢 業 並 取 得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本 人 同 意 於 103 年 月 日 前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如 屆 時 未 畢 業 或 逾 期 未 繳 交 完 成 相 關 手 續, 即 自 願 被 取 消 錄 取 與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立 切 結 書 人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1-
附 表 9 請 沿 線 撕 下 附 表 9: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正 表 )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本 人 經 由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經 營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現 因 故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考 生 簽 章 : 請 沿 線 撕 下 -------------------------- 摺 ---------------------- 疊 ---------------------- 線 ---------------------------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副 表 ) * 編 號 :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本 人 經 由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經 營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現 因 故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考 生 簽 章 : 注 意 事 項 : 1. 錄 取 生 如 因 故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應 填 妥 本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後, 繳 至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2.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聲 明 書, 請 考 生 慎 重 考 慮 -22-
附 表 10: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位 置 圖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位 置 圖 附 表 10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交 通 資 訊 台 北 大 眾 運 輸 : 從 大 台 北 地 區 搭 乘 國 光 客 運 基 隆 客 運 福 和 客 運 泛 航 通 運 及 火 車 到 達 基 隆 市 由 基 隆 火 車 站 搭 車 至 本 校 約 5 分 鐘 上 課 期 間 學 生 專 車 每 日 定 時 於 基 隆 市 公 車 總 站 與 本 校 間 雙 向 發 車 基 隆 市 公 車 基 隆 客 運 : 公 車 : 深 美 國 小 線 (202 經 信 二 路 ) 深 澳 坑 線 (203) 教 忠 街 線 (204) 八 斗 子 - 信 義 國 中 線 (107) 至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站 下 車 客 運 : 九 份 金 瓜 石 線, 至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站 下 車 自 行 開 車 :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出 大 業 隧 道 後 靠 右 行 駛, 東 岸 高 架 橋 出 口, 下 高 架 橋 直 行 中 正 路 經 市 立 文 化 中 心 後, 右 轉 信 二 路, 再 直 走 經 基 隆 署 立 醫 院 至 壽 山 路 左 轉 上 山, 即 可 依 照 指 標 抵 達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 本 校 在 風 景 優 美 的 中 正 公 園 內 ) -23-